劳动合同法习题

2024-09-09

劳动合同法习题(通用8篇)

1.劳动合同法习题 篇一

【例题2010·不定项选择题】

孙某曾应聘在甲公司工作,试用期满后从事技术工作,2年后跳槽至乙企业成为该企业的业务骨干。甲公司为实施新的公司战略,拟聘请孙某担任公司高管。经协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1)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为3个月;(2)合同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离职后,孙某在3年内不得从事与在甲公司同类的业务工作,公司在孙某离职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10万元。

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时,孙某因病住院。3个月后,孙某痊愈,到公司上班时,公司通知孙某劳动合同已按期终止,病休期间不支付工资,也不再向其支付10万元补偿金。孙某同意公司不支付10万元补偿金,但要求公司延续劳动合同期至其病愈,并支付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离职的经济补偿。甲公司拒绝了孙某的要求,孙某随即进入同一行业的丙公司从事与甲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甲公司认为孙某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已知:孙某实际工作年限12年。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第1~4小题。(2010年)

1.对甲公司与孙某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ACD)。

A.甲公司与孙某不应约定试用期

B.甲公司与孙某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最长期限

C.甲公司与孙某可以约定离职后不得从事同类业务

D.甲公司与孙某约定离职后不得从事同类业务的时间超过法定最长期限

2.孙某可以享受的法定医疗期是(C)。

A.1个月B.3个月C.6个月D.12个月

3.对劳动合同终止及孙某病休期间工资待遇的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B

D)。

A.孙某与公司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B.孙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延续至孙某医疗期满

C.公司只需支付孙某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的病假工资

D.公司应支付孙某3个月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

4.对甲公司与孙某各自责任的下列判断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BC)。

A.孙某应遵守竞业限制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B.竞业限制约定已失效,孙某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应支付孙某离职的经济补偿

D.甲公司不需支付孙某离职的经济补偿

思考题:

2008年1月,李某与甲销售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李某一直对“甲公司是否有权签订劳动合同”这一问题心存疑虑。双方在签完劳动合同后,甲公司的人事部门主管人员要求李某交纳1000元的服装费,为李某定做一套西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李某月工资为4000元,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为2000元。已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月。合同中有一项条款为:公司有权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职工工资,职工不服从调整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2008年6月,甲公司组织销售人员到某大学进行市场营销技能培训并负担培训费,其中为李某支付培训费1.2万元。甲公司与李某已经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为2年,同时约定如果李某违反服务期约定,须向甲公司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

2009年6月,李某提出辞职请求,甲公司同意李某的请求,但同时要求李某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李某在解除合同后的5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经营同类产品。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及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资格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说明理由。(2)甲公司向李某收取服装费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说明理由。(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试用期和试用期工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4)该合同中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下调职工工资,职工不服从调整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5)甲公司要求李某支付1万元违约金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6)甲公司对李某的竞业限制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案例1】

某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对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09年2月1日,甲公司在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时,以工作证押金的名义向王某收取200元,至今尚未退还王某。

(2)张某自2009年4月1日起开始在甲公司工作,月工资3000元。直到2009年7月1日,甲公司才与张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3)孙某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在甲公司工作,月工资3000元。直到2010年1月1日,甲公司一直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1月2日,孙某要求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遭到甲公司的拒绝。

(4)2009年8月1日,甲公司与周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已在甲公司连续工作12年的周某提出与甲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遭到甲公司的拒绝。

(5)2009年9月1日,甲公司与曹某的2年期劳动合同到期。曹某提出,由于自己与甲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订立日期分别为2005年9月1日、2007年9月1日),而且自己在合同履行期间没有不良表现,因此,甲公司应当与自己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下列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有(C)。

A、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甲公司将200元押金限期退还给王某本人

B、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甲公司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C、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甲公司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D、因甲公司的违法行为给王某造成损害的,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下列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ABC)。

A、自2009年4月1日起甲公司即与张某建立劳动关系

B、甲公司应当在2009年5月1日前与张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C、甲公司2009年4月份应向张某支付3000元工资,5月份、6月份应向张某分别支付6000元工资

D、2009年7月1日,当甲公司书面通知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张某不与甲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书面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关系,甲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下列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ABCD)。

A、视为甲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已经与孙某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立即与孙某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B、2009年1月份,甲公司应向孙某支付3000元的工资

C、2009年2月份至12月份,甲公司应向孙某支付6000元的工资

D、2010年1月份,甲公司应向孙某支付3000元的工资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下列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有(B)。

A、由于周某在甲公司已连续工作满10年,除周某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甲公司应当与周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B、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C、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D、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AD)。

A、甲公司应当与曹某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B、甲公司可以不与曹某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C、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自《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D、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2】

2010年4月,某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对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有8年工作年限的张某提出年休假5天,甲公司认为,由于张某2009年请病假累计已达40天,拒绝了张某的请求。

(2)2009年国庆节,甲公司安排王某(日工资标准为200元)加班,王某要求甲公司支付600元的加班费,遭到甲公司的拒绝。

(3)2009年4月1日,甲公司与孙某订立了1年期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满月工资为1200元。甲公司所在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000

元。

(4)2008年1月1日,甲公司出资30万元送赵某到国外参加技术培训2个月,双方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2009年11月1日,赵某发现甲公司未为自己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赵某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以赵某未完成约定的服务期为由,要求赵某支付赔偿金。

(5)2009年6月1日,实际工作年限为8年、在甲公司已经工作4年的杨某因病请长假休息。杨某的月工资为2000元,病休期间,甲公司向杨某支付的病假工资为60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2009年8月1日,甲公司与杨某于3年前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下列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有(C)。

A、张某享有5天的带薪年休假

B、张某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C、由于张某在2009年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D、由于张某在2009年请病假累计未达到2个月,仍可以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下列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B C)。

A、甲公司安排王某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王某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给王某工资

B、甲公司安排王某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王某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给王某工资

C、如果甲公司不向王某支付加班费,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甲公司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甲公司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王某加付赔偿金

D、如果甲公司不向王某支付加班费,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甲公司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甲公司按应付金额100%以上200%以下的标准向王某加付赔偿金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下列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A)。

A、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B、试用期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C、孙某在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960元

D、在试用期内,如孙某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甲公司向孙某说明理由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下列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ABD)。

A、《劳动合同法》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服务期和竞业禁止以外的其他事项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

B、如果甲公司单方面声称已对赵某出资培训,但不能提供相应支付凭证的,因其缺乏证据,不能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

C、如果赵某严重违反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甲公司可以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关系,但无权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

D、如果甲公司未为赵某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赵某有权随时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无权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下列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AC)。

A、杨某有权享受的医疗期为3个月

B、杨某在医疗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C、在医疗期内,甲公司不得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

D、医疗期满后,如杨某不能从事原工作,甲公司可以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

【案例3】

2010年4月,某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对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2009年9月1日,张某发现甲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自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在甲公司工作,张某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

(2)2009年4月10日,王某发现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当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王某自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在甲公司工作,王某的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3)2009年8月1日,甲公司与李某5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李某向甲公司提出维持原劳动合同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遭到甲公司的拒绝。李某自2004年8月1日起在甲公司工作,李某的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

(4)2009年11月11日,谢某因严重违反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甲公司当日通知谢某解除劳动合同。谢某提出,由于甲公司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应额外支付其1个月的工资,并要求甲公司对其进行经济补偿。

(5)2009年12月1日,甲公司书面通知正在哺乳期的郑某解除尚未到期劳动合同。郑某自2004年1月1日起在甲公司工作,郑某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已知:上述所有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既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高于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下列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AD)。

A、因甲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B、如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无需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C、如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1年1月1日起算

D、如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向张某支付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下列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C)。

A、因甲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为王某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王某不需要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B、如王某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24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C、如王某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26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D、如果甲公司未依照规定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甲公司按应付金额200%的标准向王某加付赔偿金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下列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ACD)。

A、如果5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时,甲公司提出维持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李某不同意续订的,甲公司无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

B、如果5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时,甲公司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的,甲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4年8月1日开始计算

C、如果5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时,甲公司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的,甲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D、如果5年期的劳动合同到期时,甲公司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的,甲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12000元的经济补偿金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下列表述中,不符合规定的有(BD)。

A、甲公司有权随时通知谢某解除合同

B、甲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谢某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谢某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C、甲公司无需向谢某支付经济补偿

D、甲公司应当向谢某支付经济补偿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下列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ABCD)。

A、甲公司不得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

B、如果郑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公司应当履行

C、如果郑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公司应当向郑某支付36000元的赔偿金

D、如果甲公司向郑某支付了赔偿金后,可以不再向郑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习题 篇二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用

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中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明确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的规定, 同时, 也完善了违约的一些规定。此法的立法目的是要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实现劳资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可见, 这是一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权益的新法。但是, 在新法颁布后的几个月里, 就出现了“华为辞职”事件和沃尔玛裁员事件等大型企业集体解雇员工的情形, 显现了用人单位没有正确解读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带给其和劳动者的困惑, 特别是对新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争议。

要正确地运用新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作者欲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

近年来, 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严重, 很多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 通过签订短期合同逃避一些自己应尽的职责。在现实中, 企业与劳动者一年一签的情况较为普遍, 甚至有的一年要签多次, 劳动者在企业的工作缺乏安全感、归属感和稳定感, 使得劳动关系不稳定, 在整个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很难和谐。

为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新法中规定的这项制度能够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较稳定长期的劳动关系, 保证劳动者职业稳定, 保证用人单位的用人规划预期和连续性, 是一项双赢的法律制度。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 企业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将会使劳动者产生较强的归属感, 劳动者不需要担心自己的“黄金年龄段”结束之后, 被用人单位辞退。使得劳动者将心思都花在如何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 如何为单位更好地工作、创收, 以期使自己有更大的收益。对用人单位来说, 有一群稳定的、享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劳动者愿意为之连续工作, 这对它来说无疑是企业存续及发展的最大力量, 对一家企业而言应该是极其有利的。从全社会角度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还具有保障社会政治经济秩序良好运行的价值。通过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 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减少纠纷, 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稳定。

2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提出了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 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即: (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劳动者无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满了一定的年限, 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就在劳动者手中了, 以上三种情形, 如果劳动者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单位就只能与之订立, 没有任何余地。

此外,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如果劳动者在某单位工作满一年, 但这家企业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就视为两者之间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 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带来的影响

法律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华为事件、沃尔玛事件就纷纷上演了, 许多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将社会退回到无异于“固定工”和吃大锅饭的年代, 觉得若干年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成为用人的常态, 将出现用人单位用人“能进不能出”、或 “能进难出” , 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情况。甚至有呼声要将新法中的这一规定废除。显然这是对新法中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一定的误解, 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并不是说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之解除合同了, 法律明确规定了连续与企业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十九种情形的, 才能要求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完全有对劳动者的一个审核、考核的权利,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必然的。同时, 像华为、沃尔玛等企业会在新法实施前出现集体裁员的事件, 完全是因为企业没有完全领会新法的涵义, 新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 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也就是说新法明确规定了在该法施行后再次续订 ( 签订) 劳动合同才作为计算第一次劳动合同订立时间, 即《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才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丝毫没有加重企业现有的责任, 仅仅是表现在要稳定劳动关系上而已。而且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有一个补偿, 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之后没有补偿, 这对于企业来说反击是降低成本。

对劳动者而言, 也要明确一点, 就是即便是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不等于握住了一个铁饭碗, 如果在企业里不好好表现, 如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法规规定的10多种情况的, 合同都有可能被解除, 也有可以被终止。劳动者应该明白, 如果遇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 或者可以裁员的状况下, 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样需要解除就得解除, 需要裁员就得裁员,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 更不是“铁饭碗”。从解除的法定条件上看, 用人单位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无根本区别。

可见, 《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是对于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而言, 都是一项有利于双赢的措施, 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和信任感, 提高劳动积极性, 可以促进企业的长足进步。可以从本质上改变之前不正当、不规范的用工行为, 将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充分落实。

参考文献

[1]刘俐.新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与企业应对策略[J].法制与经济, 2008, (12) .

3.劳动合同法习题 篇三

新《劳动合同法》主要变化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愈加严格。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由此可见,新《劳动合同法》明显加大了工会、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员工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权利,强化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法律程序。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重。新《劳动合同法》首先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作了明确界定,即“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超过这个时间仍未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新《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增加了新的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如“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等等。

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制。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问题,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新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规定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扩大了劳动者终止合同的权力。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对劳务派遣的规范与限制。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备受争议。目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因此,新《劳动合同法》整整用了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此次劳务派遣新的规定中对用人单位影响较大的变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等;4、具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实际用工单位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新《劳动合同法》在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同时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竞业限制规定具体化。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与旧法相比,新《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变化在于: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3年变为了2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这些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都将起到制约和保护的双重作用。

新《法》对企业的影响和挑战

毫无疑问,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现有的劳动关系的格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模式、企业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确定等问题,都带来了重大影响。

企业的竞争力面临下降的风险

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带来的最大冲击是使企业的竞争力面临下降的风险。不过,不同的企业竞争力下降的机制不一样。

大企业集团和人才密集型企业面临的冲击主要是用人自由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的施行,企业淘汰不合格员工的难度加大,成本升高。由此,企业员工会没有危机意识,企业会出现沉淀层,进而导致企业整体人均效率下降,企业将失去竞争力。

对于中小型制造企业来说,他们的主要挑战是用工成本将不可避免地升高。去年以来,人民币不断升值,中国制造业企业的成本不断上升,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下降。新《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强调了企业对劳动者的种种责任。企业不能以延长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交社会保险等方法压低劳动力成本。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会进一步降低这些中小型制造业企业的产品竞争力。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面临多方面变革

第一,由于新《劳动合同法》大幅提高了劳动者的地位,劳动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因此对所有的企业来说,吸引和留住核心员工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由于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需要规定劳动报酬,另外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也以员工的工资作为标准,因此企业将更加注重全面报酬体系的观念。

第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会比以往更加关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招聘环节。这将直接导致企业在招聘时会比以前更加谨慎,“宁缺毋滥”的思想会被更多的企业人力资源招聘部门所坚持。

第四,促使企业加强其内部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设。

第五,会出现一批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劳务派遣公司,企业会把自己的大量非核心职位提供给这些劳务派遣公司。这样,一方面企业能够有力地控制自身的劳动力成本;另外一方面,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有更强大的经验和丰富的法律人才来应对可能出现的劳动合同法律纠纷。

促使企业考虑长期的战略发展

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在市场要获得有效竞争力就应该从长远的角度考虑问题,制定好长期的战略发展规划,“向管理要效益”,“向技术要效率”。必须打响自己的品牌,成为讲诚信的经济体,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这样企业才能实现“双赢”,才会健康发展。

企业如何应对新的劳动关系

新《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有人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在劳资双方利益均衡的前提下明显偏向了劳动者,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成本。实际上,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立足于劳资双方利益、稳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是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企业应深刻理解新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制定相关劳动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权利与义务一致、奖励与惩罚结合原则。同时,严格履行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而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新劳动合同法对签定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为此用人单位应重视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做到:(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与员工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双方再次续约,除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进一步完善现有劳动合同。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现有的劳动合同应增加工作地点等必备条款。同时,应进一步完善保密、竞业限制等约定条款,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是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从事软件开发、计算机安全管理等重要岗位的技术人员,其劳动合同中应增加相应的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条款或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并且严格约定违反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责任。

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是用人单位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劳务派遣是雇佣与实际使用相分离、涉及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以及实际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时应注意严格审查劳务派遣公司的资质,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有关岗位的协议,明确岗位技能要求及相关的劳动纪律等。

严格执行试用期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现有劳动合同中都约定了试用期条款,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关注以下几点:(1)员工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正式员工区别对待。(2)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3)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4)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新劳动法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二是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科学合理配置员工。新《劳动合同法》在给企业带来变革动力的同时,带来更多的是压力。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下,对于已经形成了内部劳动力市场的大型企业来说,采用调岗、重新配置的方式便是一个很好的出路,当然这一定要注意程序的合法化。新《劳动合同法》要求岗位变动必须通过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只要员工不同意,就调配不成。 在调岗、定岗时,首先要通过科学的分析测量方法,区分企业内部到底应该设置多少个岗位,同时考虑到以后员工退出弹性的大大降低,可采用“用三个人,干五个人的活,给四个人的工资”的管理理念来确定每个岗位最终需要配置多少员工,然后再研究怎么用这些人。有企业曾经做过研究,在北京每增加一名普通员工可能会增加员工实发工资5倍以上的费用支出,其中包括办公室租金,以及因此而增加的其他管理费用等等许多隐性成本。

精挑细选把好人才招聘关。按照新《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也要进行相应的补偿,而且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范围也扩大了,一旦签了无固定期合同,人员退出的难度就更大了。所以,为了适应新的法律,企业在选人环节也要下一番苦功,要从原来简单的面试,发展到多层次面试。首先要做好岗位分析和评估,科学测量每一个岗位需要的特质、技术和能力,尽量细化、标准化各个岗位的说明书。其次,通过分析、总结企业中优秀员工的特质,构建符合各岗位胜任能力模型。第三,通过各种面试的工具和手段对求职者进行测试,如:通过现场操作或模拟工作等手段更直观地考察求职者。面试时会同时关注应聘人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的特质以及企业文化两大方面。

考核制度标准化。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如果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和调岗仍然不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合同。什么叫做“不胜任工作”呢?企业在考核时需要把考核制度作得很完备、很周密,而且还得跟新《劳动合同法》接轨。比如,不能再用“末位淘汰”的方法,因为考核排位落后,不见得不胜任工作。要想让末位淘汰这种考核方法能够继续起作用,在考核时,可将最后一个等级直接认定为“不胜任”,这样就和《劳动合同法》接轨了。另外,在考核过程中还需要规范操作,即企业不能光说员工“不胜任”,还需要有书面记录,有员工签字。因为考核完之后,一旦要涉及到降职、降薪、或解除合同的话,就必须得拿出书面证据来,没有证据,法律是不认可的。

4.劳动合同法习题 篇四

单选题

1.无固定期限合同带给企业的最大问题是:回答:错误

1.A解雇制度的问题

2.B合同期限的问题

3.C持续金的问题

4.D人员的流动问题

2.下列几项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内容的一项是:回答:正确

1.A法定代表人

2.B工资报酬的具体数字

3.C居民身份证

4.D社会保险

3.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的权利长短的总的原则是由 :回答:正确

1.A年龄决定的2.B资历决定的3.C在企业工作年限决定的4.D对企业的贡献决定的4.基于员工过错而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以 :回答:错误

1.A提前30天通知员工

2.B随时通知员工

3.C提前10天通知员工

4.D按约定通知员工

5.《劳动合同法》立法的原则是重点保护:回答:正确

1.A新兴企业

2.B高端劳动者

3.C中端劳动者

4.D低端劳动者

6.劳动合同鉴证是:回答:错误

1.A不能采取自愿原则

2.B行政执法行为

3.C一项法律法规

4.D一项行政服务措施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回答:正确

1.A期限劳动合同

2.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C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D协约劳动合同

8.无固定期限合同加上解雇制度,实际上相当于是以法律形式为员工设计的:

1.A社会制度

2.B福利制度

3.C经济制度

4.D人事制度

9.企业意识到招人太难,求职者也觉得找工作难,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

1.A招聘条件太苛刻

2.B人才市场不完善回答:正确回答:正确

3.C没有人才展示的平台

4.D劳动合同过于短期化

10.下列条款中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是:回答:正确

1.A补充保险条款

2.B培训条款

3.C福利待遇条款

4.D工作地点

11.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试用期是:回答:正确

1.A不得超过一个月

2.B不得超过两个月

3.C不得超过三个月

4.D不得超过六个月

12.企业解除非过错性员工劳动合同要求提前:回答:正确

1.A提前3天通知

2.B提前10天通知

3.C提前15天通知

4.D提前30天通知

1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如果是工作不满六个月的员工,企业需要支付补偿金为:

1.A三个月工资

2.B两个月工资

3.C一个月工资

4.D半个月工资回答:正确

14.《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媒体认为其最大的亮点就是终止合同的时候员工可以享受:回答:正确

1.A公正待遇

2.B平等权利

3.C补偿金

4.D自由择业

15.下列几种岗位上不适合劳务派遣的是:

1.A临时性岗位

2.B高端层岗位

3.C替代性岗位

4.D辅助性岗位

5.劳动关系与劳动法习题一 篇五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8分)

1.下列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说法中错误的有:(CD不确定)

A.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B.若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该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终止

C.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某项工作或工程的时间长度为准,当某项工作或工程完成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D.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2.下列争议不适用《劳动法》的是(D)

A.李某雇佣赵某照顾自己患病的母亲,李某与赵某就报酬发生争议

B.大学生刘某利用暑假时间到某公司勤工俭学,刘某就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

C.某企业工会主席与该企业就年休假问题发生争议

D.某公司股东与该公司就年终分红问题发生争议

3.张某去甲公司应聘,声称自己是法学硕士毕业,取得了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并将自己的证书复印件交给了招聘人员,该公司急需法律顾问,准备以高薪委任张某,并请其担任法律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假设张某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给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后经了解,张某的司法考试证书是伪造的,实际上是高中毕业。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

A.企业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B.张某给企业造成了较大损失,企业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C.该合同无效

D.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4.下面有关竞业限制规定正确的是(BCD)

A.不得超过3年B.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

C.富有保密义务的人员D.高级技术人员

5、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对象的是()

A、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借款关系

B、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

C、某公司与其职工因补发津贴问题而发生的关系

D、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产生的关系

6、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

A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B 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

C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D 人民法院

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待业”与“失业”两个概念含义相同。(F)

2、在我国,工会法人是社团法人。()

3、劳动关系兼有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属性,兼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的特征。()

4、凡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具有就业资格。()

5、事实劳动关系是无效的劳动关系。()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2分)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订立

3、劳动法律事实

四、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劳动合同法》较《劳动法》相比有哪些新变化?(10分)

2、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5分)

3、如何理解我国劳动法调整对象(10分)

五、论述题(共10分)

试论劳动法法律地位。

六、案例分析题(20分)

李某,1995年10月10日出生,于2009年11月10日与某农药厂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试用期为1年,从事农药包装工作,每日工作8小时,必须遵守厂规厂纪,实行计件工资,若李某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应负违约赔偿责任,并且厂方不退还其签订劳动合同时缴纳的入厂押金。

问题: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这份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是违法的?(10分)

(2)这份劳动合同缺少哪些必要条款?(8分)

(3)这份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2分)

名词解释:

1.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答: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因而在制定劳动法时,必须考虑现实劳动关系的的法律要求,脱离现实要求的法律是不会产生积极的效果的。

2、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即现实的劳动关系唯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保障。

区别:1.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劳动法律关系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为前提,发生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范畴之内。

3、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论述:

试论劳动法法律地位。

答:劳动法的法律地位我们可以理解为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但在现实中对于劳动法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引起了法学界的争议。有些人认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内。但是劳动法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有据可依。

1、劳动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是以劳动领域的劳动关系作为主要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是一种以劳动力使用为核心内容的经济关系,而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内部关系是是以资产损益分配和生产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所以,劳动法并不调整一般的经济关系,而是限于对劳动领域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统一调整。劳动法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部门,以为只要有劳资关系或劳动关系带有利益冲突的特点劳动法冲突的特点,劳动法就有存在的必要;而且劳动关系是其他社会经济赖以运行的基础,劳动关系的状况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与否。劳动法通过对劳动关系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调整,直接为劳动者各项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为社会化劳动确立组织规则和管理规则,为劳动力的再生产设定目标和措施,从而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综上所述:在任何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劳动法都被视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一个国家如果忽视劳动法的地位和功能,那么这个国家必将付出沉重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代价。因此,从理论上讲,劳动法也是我国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其调整机制的重要性是为其他法律部门不可替代的。

案例分析:

1.案例中违法的部分有:A.《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

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例中的李某年龄仅为十四岁,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B.《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试用期最长

也只能为六个月。案例中试用期为1年,违反了《劳动

合同法》的规定。

C.若李某提前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不用赔偿违

约金(不确定)

D.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时,用人单位不能要求劳动者交付

押金。

2.其中缺少的必要条款有:劳动者住址、有效证件号、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

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

规规定。

6.劳动法练习题 篇六

1、安某系民办幼儿园的员工,与该幼儿园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月工资2000元。2008年10月5日,该幼儿园向安某出具了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是安某违反了该幼儿园《员工手册》中的“合同期内不准结婚”的规定,故决定与安某解除劳动关系。安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试分析:

(1)安某认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这一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支持?为什么?

答:能。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预告解除的情况下,可以用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的工资的形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2)幼儿园解除与安某劳动合同的依据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即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或者在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安某认为幼儿园无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额外支付经济赔偿金,这一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合法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某商场2008年2月聘用29岁的王某作保安,聘用经验丰富的退休人员李某作会计,王某和李某都和商场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试用期3个月。合同规定王某的工资为每月600元,李某的工资为每月400元。该商场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500元。2008年4月尚在试用期内的王某在下班回家途中,驾驶一辆没有牌照的摩托车与一辆公交车相撞受伤,无法上班,需要在家疗伤休养一段时间。试分析:

(1)王某能否认定为工伤?为什么? 答:可以。根据《工伤报销条例》 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王某在试用期内能否享有医疗期?

答:可以。因为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劳动部[1994] 479号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本案王某患病在试用期内,属于工作年限十年以下,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按规定应给予三个月的医疗期;劳动部办公厅1989年7月8日《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劳办险字[1989] 第3号)指出:“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可见,试用期职工可以享有医疗期。(3)商场给予李某的丁资是否违反了当地的最低工资资标准?为什么?

答:违反了。因为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某企业招用了一批合同制工人,其中有两名刚满15岁。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人入厂时,需交身份证以作抵押,合同期限五年,其中试用期为1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现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法定节日需照常工作,工资不变。每三个月发放一次工资。

试分析:

(1)企业的招工行为中有哪些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答: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其主要有以下违法之处:第一,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第二,禁止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重要证件;(2)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答: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其主要有以下违法之处:第一,试用期最常6个月;第二,禁止双方约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情形法定;第三,法定节假日应安排劳动者休息,特殊情形确需加班的,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日工资300%的加班费;第四,工资应按月发放。

4、田某与某国营企业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自1997年5月至2002年4月止。1999年3月以来,田某与几位朋友经商赚了钱,开始不安心本职工作,经常借故请假替别人干活捞点外快。由于当时用人单位效益不好,人浮于事,对田某的行为没有注意。2000年1月以后,由于该用人单位改善了经营管理,产量增加,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也随之增加。田某再次请假时,因生产任务紧未被批准,田某与领导发生争吵。用人单位以田某不听劝告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田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先由用人单位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后田某提出辞职。仲裁委员会制作了仲裁调解书,双方均签了字。当仲裁委员会送达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后,田某后悔了,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试分析:

(1)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即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或者在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本案中,调解书的效力如何?

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3)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

答:法院不应受理该案,根据劳动仲裁法,劳动争议适用仲裁前置的诉讼程序。

5、机械维修师石某与某机械厂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石某的工作岗位是机器维修。可是在合同履行2年后,该机械厂由于生产效益差决定改变生产结构,于是将原有的传统技术项目撤销,旧机器被淘汰。鉴于这种情况,机械厂领导决定调石某到生产车间进行一线生产。石某不同意厂里的决定,并以不上班来抵制。后机械厂以石某连续旷工两周为由解除了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石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机械厂撤销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请问:机械厂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正确。因为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如不能达成协议的,方可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6、1997年3月,某钢铁厂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钢铁厂于3月10日向工会说明了情况,听取了工会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作了报告,于4月20日决定裁减王某等60名职工。其中2名女职工在孕期,1名女职工在哺乳期,5名患病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钢铁厂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手续是,告知被裁减人员每人发给经济补偿金1000元(这些职工均在该厂工作6年以上,月平均工资700元)。被裁减人员对公司决定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钢铁厂撤回裁员决定。

请问:(1)钢铁厂的裁员决定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处于孕期、哺乳期和医疗期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钢铁厂对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支付给每位员工4200元经济补偿金。

7、2007年4月,吴某被聘为某商场的营业员,并与该商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吴某需先交2000元风险抵押金,如果吴某违约,则200元押金不再退还,李某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800元。合同还规定,如果李某严重违反商场的劳动纪律或者患病住院、怀孕等,商场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给吴某任何经济补偿。请分析该劳动合同存在哪些违反劳动法的地方!

答: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其主要有以下违法之处:第一,收取吴某2000元风险抵押金违法,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押金;第二,劳动合同期限2年,试用期6个月违法。最长是2个月;第三,试用期工资500元不合法。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即640元;第四,约定患病住院、怀孕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孕期、医疗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五,解除劳动合同不给经济补偿金违法。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过错的情形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8、2006年3月,施某与甲公司订立经营用房装修协议,约定由施某负责组织人员施工,装修费用50万元。装修过程中除装修材料外的所有费用一律由施某自付,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施某自行承担,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订立协议后,施某即组织人员施工。

4月1日,陈某在接受施某指派从事高处作业时摔伤,造成8级伤残,发生各项损失65000元。陈某欲维护自己权益,咨询相关律师。

试根据案情,给出你的意见。

(1)陈某索赔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应向施某索赔。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施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 答:不存在。二者是加工承揽关系。

(3)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需申请劳动仲裁?为什么?

答:劳动争议应该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的原则。

(4)假设陈某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指派为甲公司从事装修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陈某与哪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陈某的劳动合同期限最短多长时间?陈某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无工作的话,能够获得的待遇如何?

答:陈某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期限最短2年。陈某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无工作的话,劳务派遣应按月以不低于其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9、2008年5月某私营企业招聘员工,出生于1993年7月的赵某应聘,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0天,从事货物装卸工作,并规定如赵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视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赵某工作2个月后,感到货物装卸工作过于繁重,体力不支,于是向某私营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私营企业认为其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赵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某私营企业即以赵某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赵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问题:

(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答:赵某与某私营企业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为其不足16周岁,没有达到最低劳动年龄,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

7.劳动合同法习题 篇七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高校规模不断扩大,其正式编制的教职工很难满足学校不断发展的用人需要,形成了高校内部规模庞大的编制外劳务用工队伍。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高校编制外的劳务用工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在新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如何正确处理高校劳务用工人员劳动关系,避免用工风险,已经成为各高校的当务之急。

1 高校人员结构及劳务用工人员劳动关系的现状

目前高校人员结构,归纳起来一般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编制内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编制人员;第二类是事业编制外人员,包括由学校为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签订聘用合同的人事代理人员及签订聘用协议的年薪制人员,这部分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人才中心归口管理;第三类是劳务派遣人员,是通过劳务派遣形式招用的部分人员。因第一类人员有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措施,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的重点,第三类人员不与高校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劳务用工人员是指第二类事业编制外人员。

近年来,在高校扩张式发展和社会劳动力就业压力日益增大以及劳务用工缺乏具体法律规范的社会大环境下,由于单位编制紧张和办学经费短缺,高校开始增加编外劳务用工人员的使用,尤其是在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尽可能地减少在编的后勤人员数量,不断增加编外人员使用,形成了高校后勤的庞大劳务用工队伍。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宣告了这种用工方式的结束,虽然这可能还需要较长时间的过程,但是它从理念上要求高校必须结束这种长期以来简单、廉价、非法的劳动用工方式,从而使得高校在编外劳务用工人员使用方面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现矛盾。随着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高校与此类人员的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利益冲突更加明显,高校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与考验。

2 高校在处理劳务用工人员劳动关系方面应把握的几个重要环节

2.1 理顺劳动关系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高校最需要做的事情首先就是要理顺劳动关系,以确保人员使用中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2.2 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要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这既有利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签订权的自主选择,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实现,保证劳动关系和谐融洽,从而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2.3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1)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2)避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陷阱。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高校应避免两种风险:(1)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默认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学校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2.4 及时缴纳保险金

在高校,最容易出现的情况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问题。这一问题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密切相关,往往是既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不缴纳社会保险金,其目的是减少用人成本。高校人事部门应依法与劳务用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地缴纳各种社会保险金,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2.5 及时依法制定、修改单位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

高校要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改。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应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教职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教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序;在公示规章制度时,要考虑到日后的举证,保留证据,比如可采取员工手册发放法(保留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法(保留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法(保留试卷)等。

3 结语

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高校规模不断扩大,形成了高校内部规模庞大的劳务用工队伍,在使用劳务用工人员过程中,由于经费短缺或者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高校在劳务人事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对于高校的人事管理工作既是挑战、又是机遇。当前,高校应贯彻实施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关爱劳务用工人员,通过理顺劳动关系、履行依法告知义务、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制定与修改劳动规章制度,解决好劳务用工的依法管理问题,建立高校与劳务用工人员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使高校人事管理工作与时俱进,有所作为,以最终实现高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和谐共赢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办理劳动合同法案件法律依据[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8.解读《劳动合同法》 篇八

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显示:

目前,我国城镇从业人员高达2.6亿人,其中单位就业1.14亿人,灵活就业人员5000万人,此外还有数量过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在不久的将来要逐步转移到城镇就业。

2006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1.4万件。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41%。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甚至不签订合同……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比《物权法》更牵动人心的法律。

而争论似乎也从一开始就伴随着这部法律:《劳动合同法》是否会倾斜性的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作为世界工厂的中国,劳动力成本低的比较优势会不会在新法颁布以后受到影响?从2006年两税并轨的讨论到2007年新劳动法措施的推出,企业的成本会不会大大增加?外资会不会有异议……

在对抗激烈的争论背后,在我国GDP每年平均以9%~10%的速度递增的同时,劳资——这一对中国曾经讳莫如深的矛盾开始浮出水面。

保护谁?代表谁?

2006年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随即引起了轩然大波。资方、劳方以及工会展开了针锋相对的立法博弈。2007年6月29日,高票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到底保护谁的利益?代表谁的利益?

1.着力解决订立劳动合同和合同短期化问题

数据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

《劳动合同法》关联条款: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新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应该重点考虑的是如何在管理中采取各种强化措施,建立单位内部严格的劳动合同签订纪律,禁止或防范出现员工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避免与员工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在订立合同的期限方面,有不少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该条款存有恐惧之心,但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不可解除的劳动合同。从用人单位长远发展来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运用得当,也会对用人单位吸引人才、激励员工、提升团队凝聚力大有好处。同时,立法者在该条款中也仍为用人单位保留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空间。

2.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

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劳务工就约有2500万人,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劳务工就超过1000万人;另一方面,劳务派遣业良莠不齐,全国有劳务派遣公司26158个,其中经劳动部门经办或审批的仅为18010个。

作为一种相对灵活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在某些情况下对于补充传统就业方式的灵活性不足具有积极作用。

《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性质,限定了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都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立健全提供了保障。

3.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意思自治” 《劳动合同法》关联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本条是关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的规定。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的主要变化在于:1、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2、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3、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4.着力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

2004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41%。近年来农民工为讨要工资而引起的群体斗殴事件愈演愈烈。

工资报酬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但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一度十分严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不仅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且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同时,还明确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程度严重的需予以处罚;职工一方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等。

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定条件更多

《劳动合同法》关联条款: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与现行规定相比,该条主要增加了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上述两种情形,对用人单位均较为有利,但用人单位须把握好新规定的具体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与员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与员工书面确认用人单位的招聘要求、招聘意图、合同变更意图等格外重要,因为用人单位对上述情形负有举证义务。

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经济补偿总体成本增加

《劳动合同法》关联条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按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这也是用人单位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使之到期自然终止,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导致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原因。新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做了相应规定。合同期满或其他情况下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需要按工龄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第四十七条区分了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对高收入者进行了月平均工资标准和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把高端劳动者和一般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体现出《劳动合同法》对于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同时也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成本作了适当平衡。

此外,《劳动合同法》还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擴大经济性裁员的范围,严格界定出资培训并限制违约金的适用范围等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

一部接近欧洲标准的劳动法

已经成为整个国际生产链上重要一环的中国,劳资问题一度被国际关注。《纽约时报》评价说:“这是二十多年来中国劳工管理制度上意义最重大的改变。”

尽管只是一部接近欧洲标准的劳动法,但他的诞生足以让人欣喜。在中国,广大劳动者的生存状况远远比不上许多欧洲国家。问题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对GDP的盲目追求,经济增长对于投资的过分依赖,为吸引和留住投资,就难免牺牲劳动者的利益。

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法》到2008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广大劳动者与新成长起来的雇主阶层在劳资关系的不断市场化中经历了13年的探索与挣扎;从2005年的一审到2007年的四审通过,《劳动合同法》的诞生经历了2年的酝酿与权衡;《劳动合同法》能否走出《劳动法》的困境,能否真正促进劳资关系的均衡发展,我们希冀磨合的时间不会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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