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电影业的发展

2024-09-08

西藏电影业的发展(共8篇)

1.西藏电影业的发展 篇一

西藏的稳定关系祖国的稳定,西藏的发展关

系祖国的发展

作者姓名:#### 单 位:###### 职 务:教师 撰写时间:2008年9月

西藏的稳定关系祖国的稳定,西藏的发展关系祖国的发展

【摘要】西藏是祖国大家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的稳定、发展事关全国稳定、发展大局,祖国是西藏发展繁荣的最有力后盾。西藏地处祖国西南边陲,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西藏的稳定对于国防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认清**的反动本质,不为**的伎俩和谬论所蒙蔽,坚决与分裂势力作斗争,坚决维护稳定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半个世纪的艰苦奋斗,西藏这片古老的土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昔日的农奴和奴隶成为国家的主任,经济社会面貌日新月异,人民生活不断提高,西藏进入历史上稳定发展的最好时期,正在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更高历史起点上奋力前进。我们应该珍惜今天安定、富足的生活,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坚决反对分裂,更加团结在以胡锦涛总书记为中心的党中央周围,继续努力工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关键词:稳定—发展—关系

正文

一.西藏是祖国大家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构成的富有团结、友爱、互助精神的伟大民族,藏族是中华民族的一员,西藏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西藏人民在终于政府的正确领 到下,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事物,充分形式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力,积极投身于西藏的现代化建设,实现了西藏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深刻改变了西藏贫穷落后的面貌,大大提高了自身的物资文化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水平。团结稳定是福,分裂**是祸,任何图谋将西藏从祖国分离出去的行为,都必将遭到人民的唾弃和历史的审判。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西藏的发展

西藏的和平解放,民主改革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开启了西藏解放社会生产力的大门,为西藏生产力的发展清除了障碍。百万农奴在政治上翻身得解放,藏族人民真正当家做了主人。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先后展开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就西藏的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实行了既不同于汉族地区又有别于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休养生息、放开搞活、改革开放的经济政策,特别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党和政府针对西藏当时面临的严峻形势,深刻总结,系统研究西藏工作,做出了做好西藏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1989年,江泽民同志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题研究西藏工作,为西藏工作指明了方向,实现了新时期西藏工作的转折。中央分别于1994年和2001年召开第三、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了“一个中心、两件大事、三个确保”的历史任务,加大对口援藏力度,确定了扶持西藏发展的投资、财政等政策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为西藏在新世纪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提供了有力保证,西藏在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等方面呈现出了跨越式发展的良好态势。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半个世纪的艰苦奋斗,西藏这片古老的土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昔日的农奴和奴隶成为国家的主任,经济社会面貌日新月异,人民生活不断提高,尤其是经历“一个转折点,两个里程碑”的光辉历程,西藏进入历史上稳定发展的最好时期,正在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更高历史起点上奋力前进。

三.认清分裂势力的反动本质,坚决维护稳定团结

2008年3月14日,在拉萨发生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不仅给全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危害,而且也在国际上造成了不良影响。有充分证据表明,这次事件的幕后黑手是**分裂主义集团,是**集团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的暴力犯罪事件,在少数寺庙内部分不法僧尼充当了打砸抢烧犯罪活动的急先锋,成为破坏西藏稳定、破坏正常宗教秩序的境内外分裂主义分子的工具。

**是图谋“西藏独立”的分裂主义政治集团的总头子,是国际反华势力的忠实工具,是在西藏制造社会**的总根源,是阻碍佛教活动建立正常秩序的最大障碍。**一切活动的目的就是企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到,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否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恢复其在西藏的封建统治,进而破坏我国其他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分裂社会主义中国。**集团千方百计阻挠和破坏西藏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他把推动西藏现代化说成是“消灭西藏的民族特征”,把发展科学教育、繁荣文化事业诬蔑为“灭绝西藏文化”。一句话,**诋毁一切有益于西藏繁荣进步和西藏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政策措施,妄图以此阻碍西藏的发展进步,把西藏从祖国分裂出去。事实可以看出,**及其分裂集团不顾事实进行造谣充当国际反华势力的忠实工具,其一是为了讨好国际反华势力,向他们邀功,从而获得更大的支持;其二,是为国际反华势力干涉我国内政提供炮弹,扰乱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其三,是蒙蔽国际上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们,换取他们对分裂活动的同情。

事实胜于雄辩,西藏自古就是中国领土,西藏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人民真正过上了好日子,**充当国际反华势力的工具,攻击和诽谤的各种谬论都将不攻自破,团结民主富裕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西藏前进的历史车轮是谁都阻挡不了的。我们要认清**的反动本质,不为**的伎俩和谬论所蒙蔽,坚决与分裂势力作斗争,努力建设平安西藏、小康西藏、和谐西藏。

四.西藏的稳定、发展事关全国稳定、发展大局

西藏地处祖国西南边陲,是国防、对外交流的重要地点,历史上,帝国主义国家多次试图通过侵略西藏来进入中国内地,西藏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击碎了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美梦”。

西藏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西藏的稳定对于国防和社会稳定具 有重要意义。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加快发展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方针,西藏作为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具有代表性,也是国家西部大开发计划中重点支持的省区,如果西藏能继续保持稳定局面,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对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发展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西部贫困地区的发展也必将起到模范作用。

我们的国家是伟大的国家,这伟大的国家不是天生的,她是经过勤劳、善良、伟大的中国人民数百年甚至数千年的不断努力建设而成的。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共产党,就没有西藏人民幸福的今天。回想旧社会,战乱不断,剥削沉重,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正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站起来了,做了国家的主人,过上了好日子,我们应该珍惜今天安定、富足的生活,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坚决反对分裂,坚决跟着党走。

五.祖国是西藏发展繁荣的最有力后盾

中国成立以前,旧西藏没有一寸公路,一寸铁路,更不要说飞机场。西藏和平解放,不仅给百万农奴带来了自由和温饱,让受压迫的人民翻身做了主人,更给西藏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在党的关心下,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青藏公路、川藏公路相继修通,彻底改变了西藏交通十分落后的局面,方便了西藏和祖国内地的交流。2006年,青藏铁路通车,大大方便了西藏和内地的交通和物质交流,也给西藏旅游带来了勃勃生机,西藏经济有了更快发展,西藏社会日益繁 荣。没有伟大祖国做后盾,难以想象,科技含量高、投入资金大的青藏铁路何时才能修到拉萨!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的中心工作放在了经济上,并不断加大对口援藏的力度,确定了扶持西藏发展的投资、财政等政策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这给西藏经济的发展繁荣带来了机遇。西藏经济总量以年均近10%的增长率快速发展,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断增加,人民生活日益富足。走在西藏任何一个城市的大街小巷,你都可以看到琳琅满目的商品,拉萨、日喀则、八一镇、泽当镇等中心城市更是一派繁荣景象。

没有祖国的繁荣,就没有西藏的繁荣。今天,西藏人民的生活的富裕、安康,这和祖国的繁荣富强是分不开的,和祖国的支持是分不开的。我们会更加团结在以胡锦涛总书记为中心的党中央周围,继续努力工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2.西藏电影业的发展 篇二

关键词:西藏,公路,发展

西藏自治区地处祖国西南边陲的青藏高原, 面积122万平方公里, 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 有“世界屋脊”、“地球第三极”之称。过去交通运输设施的落后, 已经严重制约了这一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 使之成为我国主要的贫困地区之一[1]。随着西部大开发的实施, 运往西藏的物资大幅度增加, 交通问题逐渐得到了重视, 公路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使西藏与内地以及世界的联系更加紧密方便。

1 西藏公路发展所发挥的作用

1.1 结束了传统的运输方式, 改善了居民生活质量

青藏公路还是雪域高原第一条沥青道路, 它和川藏公路的修通, 结束了“唐蕃古道人背畜驮, 栈道溜索独木舟”的原始运输方式。新中国成立前, 西藏12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没有一条现代意义的公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 一条条公路四通八达。

在拉萨, 宽敞的二环路、江苏路、林廓路等构成了这座高原古城的主干线, 上面飞驰的是国产和进口各类汽车, 西藏私人购车年均增长10%, 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蒸蒸日上。

1.2 公路建设支撑西藏旅游大发展

2007年以来, 西藏公路交通建设飞速发展, 有力地推动了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

西藏积极调整道路运输结构, 增加热点线路班车和旅游车辆, 经过积极培育和不断规范, 大力发展道路运输业, 确保旅游客运市场稳定。目前, 西藏民用车辆拥有量超过15万辆, 客运班线278条, 县级覆盖率达到98.6%, 乡镇客运覆盖率达到47%。青藏铁路通车后, 进藏游客大幅增加。据统计, 2007年西藏接待游客人数达到402万人次, 旅游收入的增长速度超过70%, 呈现出“超常规、井喷式”发展态势。

1.3 加强了西藏与内地的经济与文化交流, 促进西藏经济大发展

青藏公路是世界上海拔最高的“天路”。这条公路原建标准较低, 通车后毁坏严重, 曾不断进行整治和改建, 1974年开始全面改建。

青藏公路的修通和不断改善, 对促进青海与西藏的联系, 特别是改善西藏同内地经济交流, 加速其经济建设以及发展青藏高原各族人民的经济文化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 改建后的青藏公路格尔木至拉萨段承担了西藏85%到90%甚至更多的进出藏物资的运输, 成为西藏经济发展的大动脉。

2 西藏公路发展中存在的几点问题

2.1 破坏了生态环境, 环境污染依然存在

自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全国支援西藏建设以来, 西藏公路建设年投资在几十亿元。在高速发展公路建设过程中, 环境保护得到一定程度的重视, 取得了成效。

但是制约公路建设环保的因素很多, 可概括为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两大方面。自然因素包括公路沿线的气候、水文、地质、土壤、生态环境等, 对其了解程度的深浅, 直接影响环保措施。社会因素涉及面更广, 主要有人们对环保的认识深度与普及, 重视程度, 部门之间的理解与合作, 管理措施, 地区经济实力, 技术手段等, 因此受资金限制和特殊的地理、地质、气候条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西藏修筑的公路等级低且公路多采用盘山绕行或高填深挖的做法, 对公路沿线和周边环境破坏较大。同时随着公路交通的快速发展, 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大气中Pb、Cu、Zn和Cd等重金属含量升高的重要因素, 导致公路两侧土壤重金属含量的增加[2]。

2.2 加剧了冻土的退化

我国是世界第三冻土国, 有75%的国土面积呈冬冻夏融的周期变化, 多年冻土主要分布在青藏高原, 总面积占约140万平方公里, 占我国多年冻土面积的65%。

冻土观测点的数据显示, 自1975年到2002年, 青藏高原多年冻土北界西大滩附近的多年冻土面积减少了12%, 多年冻土下界升高25米, 1975年~1996年, 南界附近安多-两道河公路两侧2公里范围内多年冻土的总面积缩小35.6%, 高原其他地区多年冻土下界也有明显上升迹象。

在人类工程活动出现的地区, 多年冻土的退化更为显著, 公路沥青路面的修筑改变了地面的水热特征, 导致从路面进入路基的热量远大于从路面散发出来的热量。青藏公路路基下的解冻土由1979年550公里减至1991年的522公里, 退化约28公里[3]。

3 西藏公路发展的几点建议

3.1 不断的完善公路建设, 促进物流产业的发展

公路是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运输与经济的发展集中在陆路交通运输方面, 特别是高速公路对地区产业发展的承担更大的作用。

我们应该发展西藏的高速公路, 充分发挥高速公路交通网络对生产要素的集聚与扩散等作用, 改善中心城市的通达性, 扩大腹地, 形成以省会为中心, 辐射周边城市的交通网, 重新调整城际联系, 加快各类要素在城市间的快速流通, 促进西藏物流产业的更好更快的发展。

3.2 加强环保, 实行可持续发展

西藏公路要想要得到持续发展, 造福现代也造福后代, 就必须注重环保。首先, 增强公路系统的综合承载能力。西藏高原脆弱的生态环境客观上要求公路必须具有较弱的易损性和较强的抗灾能力。必须通过改建、整治和新建逐步完善和提高现有国道、省道的等级和质量, 使全区主要干线公路的整体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大幅度提高, 提高有形抗灾能力。其次, 减免工程活动的环境负效应。西藏高原的生态环境极为脆弱, 一旦破坏扰动就难以恢复, 公路建设中应充分体现“预防为主, 保护优先, 建设和保护并重”的原则。实现公路建设所经过的森林、草原、湿地和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基本上得到保护。第三, 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环境保护工作是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惠及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为实现“再造一个山川秀丽, 蓝天碧水的新西藏”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3.3 切实做好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目前近半数公路未设养护, 公路建设专业人才匮乏。西藏公路交通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少, 整体素质不高, 特别是各专业普遍缺乏高层次的技术带头人。西藏农村公路的使用极不规范, 以及县际和农村公路的养护项目分散, 涉及面广, 基层和一线技术力量、管理力量都比较薄弱, 在养护中遇到的技术问题较多, 资金投入也受到限制;再加上养护管理部门的设置还不完善, 乡镇又没有养护机构, 致使乡镇道路养护管理脱节, 大量道路毁坏, 严重影响道路的使用寿命和服务质量, 阻碍农村交通事业的发展。因此, 解决上述困难和问题, 加快公路建设, 建立乡村道路养护管理机制, 积极筹集乡村道路养护资金, 加强对乡村道路养护管理的领导, 尽快改变交通落后状况, 对加快交通建设步伐, 促进西藏经济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也是西藏基础设施建设的当务之急。

结束语

加强西藏公路建设是抓住机遇, 适应西部大开发战略形式的需要;是区域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需要;是启动西藏自治区特色旅游工程, 加快旅游业发展和促进生态环境改善的需要;是加强民族团结, 巩固国防, 保卫边疆的需要;是适应国际形式与国内环境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西部公路建设成就巨大[J].西部大开发, 2008 (12) .

[2]郭广慧.中国公路交通的重金属排放及其对土地污染的初步估算[J].地理研究, 2007 (5) .

3.西藏电影业的发展 篇三

【关键字】中央西藏座谈会;经济社会发展;经验总结

我国是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文化灿烂、多姿多彩,宗教活动多种多样,社会发展状况又极不平衡。西藏作为一个典型的例子,在经历六十年的社会经济发展,西藏已经摆脱了原来落后封建、政教合一的农奴制社会,成为了一个逐步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主义的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各方面的生产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人民的生活也大大有了改善。

一、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西藏经济社会的发展历程

中央分别于1980年、1984年、1994年、2001年、2010年以及2015年分别召开了六次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对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做出了指示,形成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这对西藏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使得西藏在各个方面的发展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也有效的到了提高和改善。对于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以及维护祖国的安定统一和民族团结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中央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

1980年3月14日-1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同志在北京主持召开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西藏自治区党委负责人向中央汇报了西藏方面的工作并且与会人员根据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组织讨论了西藏当前所面临的任务以及西藏地区的整体工作情况。会议整体坚持实事求是的总方针,一切从西藏当地的实际出发,对指导思想也进行了拨乱反正,确立了西藏这个时期的工作总任务和各项方针政策。由于西藏地区的情况特殊,党中央也针对当地的情况提出了有关西藏今后工作所应注意的八项方针。中央政府也在《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巩固汉族同藏族、维族、蒙族和其他边疆以及内地各少数民族的团结,改善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是一个具有伟大历史意义和战略意义的重要任务。

2.中央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

1984年3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了中央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会议对西藏的特殊性进行了一次“再探讨”、“再认识”,对中央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所做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在肯定工作的同时,对西藏当时特殊环境的下一步社会经济工作做了全面性的部署。会议对如何加强西藏地区经济建设,以及提高西藏人民的生活水平进行了讨论,并制定了一系列符合西藏实际特点的经济政策和改革开放政策。会议最后的《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对西藏地区所提出的长期任务是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业和开发当地能源;进一步对当地农牧林业和民族手工业实行放宽政策;积极办好教育事业,发展和繁荣文化艺术;对外开放,对内加强交流;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统战、民族、宗教工作;认真培养民族干部,提高思想、工作水平等。

3.中央第三、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

国家领导人在1990年7月11日在召开的第四次党代会中提出,西藏今后五年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在党的领导下,团结西藏各族人民,凝聚各方面力量,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抓住稳定局势和发展经济两件大事,确保西藏社会的长治久安,确保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概括起来,就是“一个中心,两件大事,三个确保”。这是在当时西藏地区政府首次提出完整的西藏工作指导思想,并且于1990年7月20日得到来西藏视察工作的国家领导人的全面肯定。从此之后,西藏地区财政收入的自给率由负转正,西藏结束了长达21年的负增长历史。因此,“一个中心,两件大事,三个确保”在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中被定为西藏工作的指导方针,在2001年的西藏第四次工作座谈会中被确定为西藏工作的指导思想。除此之外,在“一个转折点”后的两次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被称为“两个里程碑”。

4.中央第五、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

2010年1月,中央召开了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这次会议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关键阶段召开的。会议对西藏发展稳定取得的各方面的成绩和历史经验做出了总结和分析,对西藏当时工作所面临的形式和任务做了说明。对西藏地区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做了明确指示,并对推进西藏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了战略部署。除此之外,会议还确立了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国家在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中,不仅要更加注重农牧民生产生活条件,更要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注重保护高原生态环境,扩大与内地的交流合作。这次会议不仅仅回顾了前面五次中央西藏工作座谈会的各项成果,也对它们进行了总结。在西藏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之际,中央第六次座谈会作为一个新的契机,西藏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这次会议不仅仅打开了西藏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加强了民族团结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也为团结美丽和谐幸福的社会主义新西藏、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次会议保持了基本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进入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继承性发展时期。

二、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西藏经济社会的经验总结

1.西藏经济社会当前面临的问题

(一)观念陈旧,思想解放不够。党中央为了促进西藏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西藏自治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为实现西藏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了一系列的举措,保证西藏经济的发展。但是,一些干部思想观念依然陈旧,面对一些历史机遇问题思考发展的办法不多,抢抓机遇的意识不强。对待一些事情上,仍然存在等待、观望、计划经济、小生产、地方保护等旧观念仍然存在,导致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缓慢,群众的整体生活水平难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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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环境不宽松,体制改革滞后。西藏当地一些地方的投资体制改革滞后,农牧民的小额贷款手续复杂而大额贷款“门槛”过高,除此之外,一些投资环境仍然不够宽松,政策透明度不高,部门限制较多,咨询服务不周,致使招商效果不好,市场资源配置的作用不够明显,主要的经济配比还是依靠国家投资为主,这样的局面难以改变。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虽然已经出台,但是在执行中仍然困难较多,社会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小,社会保障资金自筹能力弱,各级财政压力大,对社会发展和国有企业的改革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企业活力不足,经营面临困难。西藏自治区的国有企业面临三大困难。一方面,企业的坏账较多,有些企业已经无法自己经营,主要依靠国家每年的财政拨款。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的资金不足,运行的成本不够,又缺乏创新的机制,致使企业无力扩大经营。再一方面,有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较多,而企业的社会保障统筹资金又非常少,退休人员无法进入社会保障渠道,企业又无力支撑,这样的恶性循环制约了企业的改革。

(四)农牧民增收的办法不多,渠道较窄。中央政府虽然对西藏地区的各级党委和政府都把增加农牧民收入作为贯彻“三个代表”的首要任务来抓。国家采取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以及开展多种经营的输出形式,大力增加农牧民的现金收入,但是并未取得显著成效。大部分地区增加农牧民收入的办法并不多,尤其是一些较为偏远自然条件较差的农牧区增收的渠道就更窄了,力度明显较小,效果也不够显著。

2.对待西藏经济社会当前面临问题的举措

(一)在实践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如今西藏各级干部群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工作正处在向前发展的阶段。如果仅仅依靠良好的愿望和一般的号召力是不够的,必须经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循环过程。因此,实践对于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国家和当地政府也应当大力开展实践活动,提高当地干部的实践自觉性。应当一切从实际出发,把握好“三严三实”的中心思想,努力做好当地的宣传思想工作,教着群众学,带着群众干,在实践中解放思想,在发展中更新观念。只有让群众参与了实践,才能够让群众的思想得到解放,观念得到更新。

(二)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在中央召开第五、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后,西藏工作就进入了一个历史的新阶段。党中央要求西藏不仅仅在西藏实行改革,还要从西藏的实际出发,深化西藏各项工作的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制和运行办法,促进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与此同时,西藏当地政府还应当正确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时对当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解决。一方面,中央应继续加强对西藏实行的特殊性政策,另一方面,国家应加大对西藏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力度,使得西藏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与全国同步,还应当根据西藏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三)增强企业活力,加大“造血功能”。我国政府一直在努力的向西藏地区“输血”的同时,也不断加强西藏的“造血功能”。只有西藏地区能够自我创造和运行,才能够使得西藏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国家应当一方面给予当地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努力调整和消除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的一些坏账,使得改革后的企业没有后顾之忧,增强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国家进行资金援助,使得当地企业有足够的资金进行科研项目和产品开发,增强企业的创新力。除此之外,国家还应当对当地的用人制度进行改革,允许当地人才的流通,用一些奖金或者绩效的方式来鼓励市场人才资源合理流通,从而优化资源配置。

(四)大力增加和提高农牧民收入。据统计,西藏80%以上的人口都聚集在农牧区,没有农牧区的发展,就没有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意味着,农牧区不发展,会大大制约整个西藏的发展。因此,我国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农牧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牧民的收入。一方面应当调整农牧区的产业结构,政府应派去相应的专家,对农牧区的产业进行合理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合理优化资源配置。另一方面,还应当调整农牧业、种植业以及养殖业的结构。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发展当地的优化农产品。再一方面,当地政府应推广和发展多种经营。西藏当地资源丰富,市场经济刚刚发展,一些新兴产业的潜力巨大,发展多种经营可以增加农牧民的收入,也可以提供多种就业机会。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西藏工作文献选编(1949~2005)[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2]王小彬.经略西藏—新中国西藏工作60年[M].人民出版社,2009

[3]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N].人民日报,2004-05-24

4.西藏发展旅游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篇四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

报资料,内容包括:

1、旅行社设立申请书。

2、工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6、经营场所证明及租房协议。

7、经营设备证明及购物发票。

8、法人代表、总经理、投资人的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9、旅行社总经理及法人的任职文件。

10、旅行社申请登记表。

二、监督管理科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三、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审批结果。

二、旅行社职责与义务:

(一)、旅行社的职责:

1、提供真实可靠的消息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旅行社所做的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严禁旅行社进行超出核定经营范围的广告宣传。

1、按约定提供服务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旅行社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2、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发生的措施;对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应当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

3、按规定收取旅游费用

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应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4、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所签合同应就下列内容做出明确约定;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住宿标注、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旅游价格:违约责任。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老板有着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聘用合格的导游和领队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们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二)、旅行社义务:

一、旅行社最基本的义务是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的安全。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有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二、旅行社有义务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旅游者提供的相应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价值符合。

三、旅行社有义务对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四、旅行社有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尊重旅游者的民族习惯。

三、导游领队的指责和义务

(一)、领队的职责与义务:

领队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组织旅游的旅行社的代表,是旅游团的领导者和代言人。因此,领队在团结旅游团全体成员、组织游客完成旅游计划方面起着全陪、地陪往往难以起到作用。其主要职责:

1、介绍情况、全程陪同

出发前向旅游团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概况及注意事项;陪同旅游团的全程参观游览活动。

2、落实旅游合同

监督和配合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全陪、地陪全面落实合同,安排好旅游计划,组织好旅游活动。

3、组织和团结工作

关心游客,做好旅游团龄组织工作,维护旅游团内部的团结,调动游客的积极性,保证旅游活动顺利进行。

4、联络工作

负责旅游团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接待旅行社的联络与沟通,传达游客的意见,要求与建议乃至投诉,维护游客的权益,必要时出面帮助解决。

领队服务程序:

一、服务准备

(一)、研究旅行团情况

了解旅游团成员的职业、姓名、性别、年龄及旅游团中的重点旅游者、需特殊照顾的对象和旅游团的特殊要求。

(二)、核对各种票据、表格和旅游证件

1、核对旅游者护照和团队名单以及护照内签证

2、核对机票及行程

3、检查全团的预防注射情况

4、准备多份住店分配名单

(三)、物质准备

1、准备好领队证、已核对好的票据、证件和各种表格

2、准备好机场税及团队费用

3、准备好社旗、社牌、胸牌、行李标签等

4、准备好重要联系单位的电话号码、名片等

四、旅游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5]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与工业、农业、商业、文化、卫生、体育、科教等领域的融合,扶持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四十二条 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

(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 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 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3]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第五十八条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第五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第六十三条 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四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 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旅游服务,收取代办费用的,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提供旅游行程设计、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应当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住宿经营者未能按照旅游服务合同提供服务的,应当为旅游者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服务,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住宿经营者承担;但由于不可抗力、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采取措施造成不能提供服务的,住宿经营者应当协助安排旅游者住宿。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七十七条 国家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1999年5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个旅游团赴某地旅游。该团导游人员李某在讲解时有这样一句“蒋介石也是一个伟人,他对结束军阀混战,统一中国有历史功绩”。旅游团客人对此说法十分反感,认为导游这种说法有损民族尊严,歪曲了历史真相。故与之发生争辩,旅游结束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经核查,情况属实。据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并对其所在的旅行社也给予了处罚。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对该导游人员的处罚有无依据? 是何依据?请你简述依据。答:有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2、对旅行社进行处罚有无依据?有何依据?请你简述依据。

答:有依据。即《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上述言行的.对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案例二:1999年6月,导游人员徐某受某国际旅行社委派,为法国某来华旅游团担任导游。在旅行游览过程中,徐某见某游客随身携带的照相机小巧玲珑,而且功能齐全,经询问,该相机在法国售价比在中国便宜.遂与游客商量,购买了该相机。后因此事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导游人员徐某能否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为什么?

答:导游人员徐某不能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因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什么法规对徐某进行处罚,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徐某进行处罚。该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有上述行为的,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导游证并给予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1997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过失伤害他人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998年因该导游人且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1999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贽格考试并合格,取得 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王某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因为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

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向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王某在1998年因违反导游管理法规,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其法规依据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案例四:2000年5月1日,旅游者孙某等人乘坐旅游车前往某郊区景点游览。逢中旅游车发生交通事故,使孙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调解.旅游车所属单位对孙某等人作了赔偿。事后.孙某等人向质检所投诉,所乘车上担任导游的是一位佩戴某社导游证的导游员.此班旅游应视为某社组织,该社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该旅游团的组织者为非击经营者,导游员为非法经营者临时雇用,其所属旅行社并不知情。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5.西藏电影业的发展 篇五

郑 佳 丽1 张 世 聪

2(西藏民族学院政法学院,陕西咸阳712082)

摘要:西藏旅游资源得天独厚,后发优势强劲。自2000年,西藏提出“实施特色追赶战略,大力发展旅游业”,确立旅游业作为全区重点培育的支柱产业的首要地位之后,发展规模日益壮大,已初步形成较为完备的旅游产业经济体系。笔者从法学视角着手,在树立“依法治旅”理念;抓紧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条例;加大西藏旅游管理条例的实施力度;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制意识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推动西藏旅游又好又快发展,大力促进和谐西藏、和谐社会的构建。关键词:和谐西藏;旅游;法制保障

西藏自治区(以下简称西藏)旅游资源得天独厚,境内高山巍峨,湖泊星罗棋布,自然风光雄伟壮丽,民俗风情古朴浓郁。世界第一大高峰—珠穆朗玛峰,世界第一大高原湖泊—纳木错神湖,世界第一大峡谷—雅鲁藏布江大峡谷等旅游景观,倍受世人青睐。但由于区位特殊及发展经济等因素,西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生态环境损坏问题。一些不合理的经济开发和建设严重破坏了地区的生态系统,导致部分旅游资源利用率较低。因此,[1]西藏党委和政府必须按照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的“做大做强做精特色旅游业”的发展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赋予的民族立法权为根据,着力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为西藏旅游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和谐西藏、和谐社会保驾护航。1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树立“依法治旅”理念

“依法治旅”的概念在学术界尚未有统一的界定。笔者认为,“依法治旅”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旅游事务、管理旅游文化事业、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证旅游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的一种基本方略。其核心是建设法治化的旅游管理机制。其关键是依法行政。

对西藏来说,“依法治旅”既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又是一项十分紧迫的工作。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谐西藏等战略的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治区”理念的不断深入,西藏旅游的全方位发展面临着一个重大的发展机遇期。在此关键时刻,西藏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全区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从全区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上着手,充分行使民族自作者简介:郑佳丽(1982—),女,汉族,重庆潼南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地区经济

与法制建设。

张世聪(1981—),男,汉族,山东莱阳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西部民族区域经济发展。

治立法权,进一步挖掘民族法制建设的根本特性。以“旅游经济”为切入点,尽快树立“依法治旅”理念,积极推进“依法治旅”进程。不断完善旅游法规,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转变和完善政府管理职能;积极推动地方综合性旅游法规建设,抓好“中国级旅游卫星账户”的研究建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市)建立旅游卫星账户,强化旅游统计职能。着力完善西藏旅游标准化体系,加紧制定生态旅游、乡村旅游、民俗旅游、西藏旅游度假区等旅游产品的标准;研究制定自驾车、滑雪、温泉旅游等专项旅游的标准。努力构建“西藏绿色饭店、酒店、汽车旅馆和旅游电子商务的综合评价体系,充分发挥民族法制的各项功能。从而促进西藏旅游发展再上新台阶!

2抓紧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列主义民族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和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是以1984年5月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为标志的。自实施以来,对西藏的经济、政治、文化、旅游等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在和谐西藏的构建过程中,对西藏的民族自治自主权利、西藏的社会稳定、区域稳定、边防稳定等方面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

2005年5月实施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34条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办法,并将执行情况向国务院报告”,对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作出了一系列重要的规定,为自治区出台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法规、规章奠定了坚实基础。[2]西藏党委和政府虽然在完善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的过程中,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了相应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相关规定更加符合各个少数民族区域地方的发展要求。但可操作性不强,相关配套的法规、规章仍旧缺乏。迄今为止,全国五大自治区的行列内还没有出台实施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任何法规,更没有较完整的关于旅游发展的一系列法规和规章。

因此,笔者认为,在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思想之中,必须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结合西藏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和完善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导的关于西藏旅游建设和发展的一系列法规和规章。

3努力制定实施自治条例

西藏自治条例是由西藏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按照西藏的经济、政治、文化的特点制定,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西藏内部民族关系及西藏与上级国家机关关系的综合性自治法规。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西藏旅游资源,保障国内外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藏实际,努力制定实施西藏自治条例。

自1965年以来,西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共制定了230多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其中关于旅游建设和发展的,包括《西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等条例。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西藏自治条例尚未出台,至于自治条例中涉及的旅游产业方面的法律内容就更无从谈起。这对西藏旅游建设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使其无法纳入民族法制化的轨道上来。当务之急,为了确保西藏旅游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制定实施西藏自治条例。西藏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自治条例的制定者和起草者,必须通过长期的起草实践,积累丰富经验,在逐步完善旅游管理体制的基础上,以小见大,以点带面,实地调研,努力解决全区旅游建设和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找准切入点,量体裁衣,积极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从而,为自治条例的出台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4积极完善单行条例,加大西藏旅游管理条例的实施力度

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自治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单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对单行条例的立法权限作了特别规定,即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西藏单行条例是在西藏自治条例的基础上,把自治区条例具体化的单行法规。根据宪法规定,西藏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省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西藏人民代表大会既享有普通省级行政区制定地方法规的权力,又享有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

自西藏七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以来,已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立法特色和机制,使西藏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在此期间,已经实

施了《西藏自治区信访条例》、《关于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活动的决议》、《关于严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试行)》、《西藏自治区国外藏胞回国探亲管理暂行规定》等单行条例。但是有关旅游产业方面的单行条例数量较少。当前,只有《西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对外国人来藏登山管理条例》等单行条例,这远远不能满足西藏旅游产业建设和发展的迫切要求。

为了合理有效的开发旅游资源,促使西藏旅游又好又快发展,西藏应坚持“依法治旅”理念,积极完善与旅游经济方面相匹配的单行条例。如果有的单行条例不适应实际情况,而这种情况又很普遍,那么,最切实可行的方法就是西藏根据《宪法》、《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相关规定,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自治或变通的权利,结合本区旅游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单行条例经过法定机关批准,进行必要的变通或补充。标本兼治,一切从实际出发,真正为西藏旅游资源开发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5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加大民族地区旅游法制实施、监督的力度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旅游经济的发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西藏旅游发展离不开民族法制的强力保障。随着青藏铁路的通车运营,西藏旅游发展强劲,巨大的旅游客流的到来让西藏旅游经历了很长时间的慌乱,住宿随意涨价、旅行社无序竞争等内地旅游市场的顽疾也传染到了雪域高原,给西藏经济的整体性发展带来了诸多障碍和不利因素。虽然我国法制环境随着时代的发展在不断完善,西藏各种司法部门不断健全。但是,由于监督工作环节薄弱,导致民族法规、规章的效力降低。因此,要加快西藏旅游又好又快发展,就必须进一步加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和监督力度。

首先,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普及民族法制知识,提高民族法律意识。西藏党委和政府应按照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的发展要求,树立“依法治旅”理念,不断完善旅游法规和加强旅游设施标准化建设。针对西藏一些干部和群众的旅游法制意识淡薄,法制观念薄弱等问题,深入开展普法教育,让广大干部、职工、农牧民群众学习或了解国家和自治区内有关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强化法律关系中各个旅游主体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精神,模范地遵守法律,大胆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

在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前提下,还可以全面普及各个民族地区关于旅游方面的法制知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传播媒体和信息工具,深入持久地进行法制宣

传和旅游法制知识教育。多维度增强全区领导干部、群众和广大旅游者的旅游法制观念意识,真正达到提高用法、守法、护法的能力。

其次,加大民族地区旅游法制实施、监督的力度。我国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深刻变化的国际环境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新要求。加强法律监督不仅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而且是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3]为了深入贯彻这一精神,西藏应该抓紧制订下发相关的《检查方案》,督促各地区旅游质监部门加强对所辖旅游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西藏旅游质监部门应该紧紧围绕“深化整顿旅游市场”这条主线,立足区情,与时俱进,全力强化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经营行为。以规范导游执法为突破口,加大执法力度。着重对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和旅游商场等相关旅游服务单位,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进行专项检查;不定时出动相应的质监人员,对旅游车辆、旅游团队、导游人员、旅游购物场所等进行严格检查;加大对旅游市场的整治,规范旅游经营行为;进一步强化旅游行业管理,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效打击西藏旅游业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加大优化全区旅游经营环境和消费环境的力度,尽力减少旅游投诉,强力净化旅游市场环境。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有关旅游方面的管理条例的作用。真正为西藏旅游的发展与和谐西藏、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R].2010—01—18.[2]朱玉福、张作江.构建和谐西藏的民族法制保障探讨[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7(3).[3]胡锦涛就制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听出意见[N].人民日报,2006—08—28.Discussions on the Legal Guarantee of Tourism Development in

Constructing a Harmonious Tibet

Zheng JialiZhang Shicong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Tibet Nationalities Institute,Xianyang,Shanxi712082)Abstract:Tourism resources in Tibet are unique and have a strong advantage to develop.The development scale has been getting stronger day by day and the tourism in Tibet has formed a tentative perfect tourism industrial economic setup since 2000, when Tibet put forward to

6.西藏电影业的发展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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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促进科学发展的人品官德

作者:毛 军 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02日 01:15 换个心情 更换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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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知行统一”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人品官德体现着领导干部的实践意志,决定着其是否能够做到“知行统一”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做到“知行统一”。当前一些领导干部人品官德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符合不适应,这个问题亟待解决。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培养良好的人品官德,是关系到确保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入、取得实效的重要问题。

科学发展是发展模式的转变,也是利益格局、利益关系的调整,必然会触及深层次矛盾、遇到各种发展难题。如果没有立党为公的境界、没有敢于为民请命的精神、没有坚忍不拔的意志、没有不计个人得失的崇高气节,一句话,没有良好的人品官德作保证,科学发展就不容易深入推进。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在推动科学发展中不作为或乱作为,像那种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做法,那种只看眼前、不顾长远的做法,那种畸轻畸重、忽视协调的做法,那种好大喜功、脱离实际的做法等,都是人品官德不纯的表现,都是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发展的目标格格不入的。良好的人品官德,是推进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一些单位和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效果不好,不是领导干部能力才干不行,而恰恰是在人品官德上出了问题。所以,进一步提高科学发展水平,领导干部既要注重提高能力素质,更要注重培养良好的人品官德。

培养促进科学发展的人品官德,就要牢固树立一切为了人民的思想,把一切为了人民作为工作出发点。为谁服务、为什么当干部的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领导干部的人品官德怎么样,第一位的是看其立志为谁当官、为谁服务。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应当成为领导干部始终如一的政治立场,同时也应该是第一位的道德追求。只有自觉把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为官从政的根本目的,才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到“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推动科学发展对领导干部的重要要求就是坚持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兢兢业业地干好工作、实实在在地创造业绩。任何好大喜功、弄虚作假的行为,都是与推动科学发展的要求背道而驰的。培养与科学发展相适应的人品官德,就要始终坚持重实际、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发扬求真务实、埋头苦干的作风,不图虚名、不务虚功;多干打基础、管长远的事,使各项工作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

良好的人品官德,需要在不断加强党性锻炼与修养中培养。作为一名领导干部要不断加强主观世界改造,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要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还要在全社会形成不断砥砺人品官德的良好氛围,畅通民主渠道,健全人品官德评价与监督机制。

责任编辑:李继

来源:《西藏日报》/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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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西藏经济发展的现状及问题探讨 篇七

1. 关于资源:丰富的资源优势并未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

自然资源。西藏的草地、森林、水能、矿产、地热等自然资源十分丰富。这是西藏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现已发现的矿产达100多种,探明储量的矿产居全国前五位的就有十几种,但受交通、能源、技术等方面的限制,西藏的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很不充分。西藏的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约为2亿千瓦,占全国水能资源的30%,其中可供开发利用的水能资源有5600千瓦,占全国总量的20%,但现已开发利用的水能资源还不足可开发利用的0.5%。光能资源:西藏海拔高,纬度低,太阳辐射强烈,总辐射值接近世界最大值,在世界上仅次于非洲撒拉沙漠地区,其丰富的太阳能的开发利用具有极大的潜力。除此之外,西藏土地资源的面积之大居全国之首,热能储藏量居全国之冠,其森林资源、植物资源、动物资源也都具有不可估量的开发前景,但这些有利条件目前尚未转化为产业发展的优势。

人文资源。人文资源包括各种文化资源,如语言、服饰、电影、戏剧、音乐、宗教等,以及丰富的历史文物资源。西藏有遍布各地的富有民族传统特色的人文资源,以藏传佛教文化为核心的民族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世界文化遗产”布达拉宫、大昭寺,举世闻名的扎什布寺、哲蚌寺、色拉寺,甘丹寺等佛教寺庙,及浓郁的藏族风情,是西藏文化产业的资源依托。但由于基础设施落后,尤其是交通条件太差,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率较低。文化产业才刚开始萌芽。

区位资源。西藏的区位资源具体体现在它位居祖国西南边疆的地理位置。西藏边境线约4000公里,与南亚五个国家和一个地区接壤,具有发展边境贸易独特的地缘优势。据史料记载,早在1000多年前,西藏就有边境贸易,边境线上边民互通有无,进行经济文化的交流,形成众多贸易场所。现在西藏对外通道交通便利,贸易基础相当牢固。如亚东口岸,距不丹首府适布约300公里,距锡金首府甘托克约100公里,到印度沿海城市加尔格达也只有几百公里,离尼泊尔首都加德满都120公里,离西藏首府拉萨460公里,且都有公路相通。但由于诸多因素,西藏区位资源的优势并未在西藏经济发展中显现出来,其边境贸易总体规模仍然很小,对外贸易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

政策资源。中央政府历来将西藏作为全国的特殊贫困地区而加以关心和扶持,为西藏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灵活措施。作为我国五个民族区域自治区之一,西藏享受着诸多的优惠政策和待遇。仅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二十多年里,中央先后四次召开西藏工作座谈会,为西藏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此外,西藏还拥有强大的政策弹性空间,有条件制定和实施一些特殊政策,这些为西藏各族人民发展生产起到很好的调动和促进作用。在全国大陆的31个省市(区)中,能享受以上这些优惠政策待遇的惟有西藏。

2. 关于人口:劳动力素质偏低,人力资源匮乏

西藏自然资源丰富,但社会经济资源匮乏,尤其是人力资源的缺乏更为突出,已经构成了现阶段西藏经济发展的瓶颈。西藏和平解决50年来,大力发展科技教育事业,适龄儿童入学率由解放前不到2%提高到现在的85%以上,但全区文盲、半文盲仍高达36%,在全国最高。初中、高中文化程度仅占人口的5.97%,大学文化程度占0.56%(高中文化程度含中专文化人口,大学文化程度含大专文化人口),人口平均受教育时间3.7年。绝大部分人口文化程度还未达到小学4年级水平.每10万人拥有小学文化程度人口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全国最低。产业部门从业人员文化程度也相对较低,如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工业系统职工,平均受教育时间仅4.3年,绝大部分职工文化程度不足小学5年级水平。全区从业人员中不识字的比例高达67.4%(全国为11%),1998年全区国有企业职工人数为73650人,其中大学、高中、初中文化程度的职工的所占比例分别为2.1%,8.4%和31%,平均每万名职工中有工程技术人员196人(全国为626人)。由此可见,西藏总体劳动力素质普遍偏低,存在严重的人才短缺问题。

3. 关于资金国家的大力援助并未形成西藏经济的“造血”机制

据不完全统计,从1952年到2000年,中央财政补助逐年增加,在近50年中,累计补助达500亿元左右,加上近几年的共计600亿元以上。中央政府不仅通过财政补贴而且号召内地省(市区)对口援助西藏。1984年第二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由部分省区(市)援建43项工程,总投资4.8亿元;1994年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援助西藏建设62项工程,投资总额23.8亿元;2001年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国家直接投资117个援藏项目,总投资312亿元;各省市对口支援建设项目70个,总投资10.6亿元。我国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对中央财政也会有不同程度的依赖,但能享受优惠待遇并保持较大增长的民族地区只有西藏。但从实施的结果看,中央的巨额财政拨款和全国的援助,并没有形成西藏强有力的“造血”机制,反而滋生了向国家等、靠、要的依赖心理,造成了西藏经济对中央和其他省区(市)强烈的依附性。

二、经济发展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西藏至2005年人均GDP已突破1000美元,全区国民生产总值5年保持12%以上的增长速度,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经济增长不等于经济发展,在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中依然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

1. 农牧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差距拉大

(1)西藏与内地农村的收入差距拉大。1980年,西藏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与全国仅差3.2%,由于多种原因,近20年来,西藏与全国发展差距越拉越大。1985年,西藏农村人口年平均“纯收入”为353元,同年全国农村人口的平均“纯收入”为398元,相差45元。1990年西藏农村人均“纯收入”447元,全国农村人均“纯收入”为630元,相差183元。2001年西藏农村人均“纯收入”1404元,全国农村人均“纯收入”为2366元,相差962元,其人均纯收入与全国相差40.9%,差距进一步拉大。

(2)西藏城乡居民收入的差距幅度也在不断扩大。1994年西藏城镇居民人均收入3596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1183元,城乡差距为2413元。1997年西藏城镇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差距高达5214元。2001年西藏城乡纯收入差距竟高达6465元。2005年西藏城乡收入高达6336元。

从以上数据看,西藏农牧民收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西藏城镇居民收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1年全国城镇居民的年平均收入为6907元,而同期西藏城镇居民的平均收入高达7912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14%,说明西藏的城乡收入差距不但显著且超过全国的平均水平,并且这一差距仍在继续拉大。

2. 经济总量低

西藏国民生产总值其总量长期以来是全国最低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长期处于后几位。以1998年为例,国民生产总值仅为91.18亿元,约占全国总量的0.11%,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仅为3716元,位列全国倒数第三,仅高于位于全国倒数第一和第二的贵州省和甘肃省。产业结构中,西藏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的所占比重最高,第二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是全国各省区最低的,第三产业比重最高,超过50%。如2002年,西藏第一、二、三产业比例为24.6:20.4:55,农业比重比全国平均水平高近10个百分点,而工业比重却比全国低5.2个百分点,第三产业超过50%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仅次于北京和上海,农牧民从第二,三产业得到的生产性纯收入比全国平均水平低37%。

3. 产业结构存在问题

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是实现西藏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选择。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了西藏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是:“稳定发展第一产业,有重点地发展第二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繁荣各项社会事业,为长远发展打好基础”。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西藏经济面貌发生巨大变化,其产业结构也随之发生了质的飞跃,GDP从1951年的1.29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250.4亿元,第二、三产业迅速发展,并在国民经济中逐渐占有绝对的份额。从以下数据可以看出西藏产业结构演变的历程:

1951年西藏国内生产总值1.29亿,第一产业1.26亿,占国内生产总值的97.7%;第二产业0.001亿,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07%;第三产业0.03亿,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3%。1965年国内生产总值3.27亿,第一产业2.32亿,占国内生产总值70.9%,第二产业0.22亿,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8%,第三产业0.73亿,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2.3%。1988年国内生产总值20.25亿,第一产业9.65亿,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7.7%,第二产业2.41亿,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1.9%,第三产业8.19亿,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4%。2003年GDP(国内生产总值)184.59亿,第一产业40.97亿,占GDP的22.2%,第二产业48.11亿,占GDP的26.1%,第三产业95.51亿,占GDP的51.7%。2005年GDP250.4亿,第一产业48.1亿,占GDP的19%,第二产业59.8亿,占GDP的23%,第三产业142.5亿,占GDP的57%。

西藏产业结构演变的历程有以下几个特点

(1)第三产业在GDP中的比重一直处于上升趋势。2002年突破50%后,2003年达到51%,2005年达到57%。从全国的情况看,2002年第三产业超过50%的只有北京、上海和西藏。按照产业发展的一般规律,第三产业占GDP中的比重超过50%,一般认为是进入一个比较发达的经济社会的标志,是所谓的“后工业社会”的特征,显然这和西藏的实际发展水平不符。

(2)第二产业在西藏三次产业的发展历程中没有出现过高速增长。按三次产业发展的规律,首先是第一产业的发展,其次是第二产业的发展,亦即工业化的过程,然后在第一、第二产业充分发展基础上是第三产业的发展。西藏的情况是1979年第二产业达到最高点,占27.7%,1988年第二产业在三次产业中的比重降到1959年以来的最低点11.9%。西藏经济没有形成过“二、三、一”或“二、一、三“的产业结构,第二产业从来没当过第一。

(3)第一产业呈下降趋势。按照产业结构变化趋势,随着人均GDP的增长,第一产业在GDP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1984年后西藏第一产业基本稳定降到50%以下,1997年以后降到40%以下,2001年后降到30%以下,2003年第一产业的比重已经排到第三位。从三次产业调整的比重看,农牧业的结构性调整已取得相应的成就。

现在西藏三次产业虽然已经形成了“三二一”结构,但三次产业结构内部的并不协调。有资料表明,西藏第三产业增加值的60%左右来源于中央财政补贴,不仅如此,西藏第三产业还带有明显的消费型、粗放型特征,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不明显。三大产业中第二产业本身的份额不高,近几年,又以建筑为主,建筑业的比重均占60%以上,这既是中央对西藏投资主要集中在基础建设方面的反映,更是西藏工业发展严重不足的表现。第一产业的相对份额虽稳定下降,但农牧业本身的落后能否使占西藏人口80%的农牧民从农牧业中获得发展?西藏产业结构的不合理还表现现在,产业结构未能直接反映出西藏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与特点。产业结构调整应以此为依托,在巩固发展第一产业的基础上大力支展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特别是在特色产品的加工生产方面应大有所为,但事实并非如此,说明西藏国民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第一产业,工业化的历程还十分漫长。

参考文献

[1]肖传江刘建祥:二十一世纪西藏反贫困的战略.调查与研究,2001年2月

[2]西藏自治区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西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3]杨利锋:论西藏开发的战略举措及对策建议.西部开发资料通讯,2005年5月

[4]王太福王代远王清先:西藏经济跨越式发展研究.第338页,西藏人民出版社,2004年7月

[5]徐明阳:西藏自治区县域经济发展研究.前言,第3页,西藏人民出版社,2004年2月

[6]胡春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推进跨越式发展.调查与研究,2004年1月

[7]根据西藏经济统计资料整理

[8]王绍泉:西藏第三产业比重偏高的原因、影响及趋势.西部统计通讯,1995年第3期

8.西藏文化产业发展的路径依赖 篇八

关键词:西藏;文化产业;路径

西藏的文化神秘而独特,在全球经济大融合大发展的背景下,西藏文化产业有极强的吸引力。然而,因历史和现实等原因,西藏文化的内在价值还尚未得到自身和外部的全面认可,还未形成具有突出代表性的文化品牌,通过树立品牌意识,带动西藏文化产业快速、健康、跨越发展。

一要大打“西藏牌”。打造西藏文化产品这一品牌的过程其实就是文化产业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文化产业发展的核心应该是引导和鼓励文化企业开发其特有的西藏文化产品品牌。在全球文化产业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更应把品牌战略作为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大打“西藏牌”、“高原牌”、“原始牌”“特色牌”、“绿色牌”,努力做好西藏文化产品的品牌保护、原产地保护,培育一批国内、国际市场叫得响、有影响、独占性强的西藏特有的文化产品品牌,把西藏文化中能够“请进来”和“走出去”的特殊名片,作为西藏文化产业发展的资源优势。

二要加大文化产品开发力度。想要打造西藏独特的文化产品品牌,积极推进产品的研发必不可少,文化产品的创作和生产要进一步加强,特色的文化品味要有所提高,具有鲜明特色的地方文化产品和民族地域特色的优势更是文化产品品牌的生命力所在。积极推出能够最大限度展示、呈现西藏的历史典故、民族文化、藏民俗风情、服饰文化、工艺美术品以及高原风光的展览节和展销会等;集中打造以声、光、电等为手段的最新科技与民族服饰和民族舞蹈等为一体的舞台艺术精品;努力开发具有藏民族特色,且有较高文化品味的藏式手工艺品及旅游纪念品。从而使西藏文化的影响力、辐射力和向心力不断加强和扩大,西藏文化产业的发展将会迎来更为广阔的市场和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三是以市场为手段,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府举办文化艺术节的模式。从以前单一由政府举办的模式,逐渐转变为政府采购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以每年的“藏历新年”、和“雪顿节”等龙头文化艺术活动带动各地市的民间传统文化艺术节庆活动。在新的模式下,必将能够集中力量打造一批藏民族特色鲜明和社会影响广泛的文化艺术节庆活动品牌。充分利用拉萨雪顿节、日喀则珠峰文化艺术节、山南雅砻文化艺术节、林芝大峡谷旅游文化节、昌都康巴艺术节、那曲恰青赛马艺术节和阿里象雄艺术节等区域性特色艺术节以及各区域旅游的黄金时间节点,集中推出具有各区域特色的民族文化艺术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的文化内涵和品位,多渠道扩大其影响力,使其成为中外游客能够更好地体验和享受藏民族文化的重要平台,从而打造出西藏文化旅游独具特色的品牌,形成西藏文化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提升文化产业发展的竞争力。

四是提高文化企业的科技含量,增强文化产业发展的竞争力。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文化产业,使西藏文化企业由经验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转变,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由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转变,由单个市场主体单打独斗向集团化抱团竞争转变。

五是强化文化产业园区或文化产业带建设,引导文化产业集聚区发展壮大。对那些具备较好发展前景的文化企业,在资金、政策、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积极培育和发展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和经济效益高的龙头文化企业和文化企业集团。西藏影视话剧制作基地、藏戏艺术中心、艺术创作培训基地、民族民间工艺品研发制作等文化产业的研发基地的建设,必须依托西藏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在这个优势基础上,建设一批艺术展演中心、民俗文化表演展示园区、民俗村、民族文化特色演出场所等文化旅游设施。鼓励文化企业行业内或行业间充分联合,组建文化产业集团,集聚文化企业和相关行业的资金、资源和市场,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改变西藏文化产业低、小、散、弱、差的状况,增强西藏文化产业集群实力。以组合竞争或抱团发展的方式参与市场竞争,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彰显文化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

六是培育和发展一批实力雄厚、关联性强、带动力强的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发挥辐射、示范、信息扩散和销售网络的产业龙头作用,对于文化产业集群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通过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兼并、重组,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形成以产业集团为龙头,以各类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为载体的文化产业集群发展格局,进一步提高集約化经营的能力和水平。要以大型企业集团为龙头,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源向龙头企业集聚,促使其在做大做强、寻求规模优势的同时,跨行业方向发展,实现“规模优势”向“范围优势”转化。要以现有文化园区、基地为“龙头”带动各类文化产业发展,坚持园区的集群导向,完善园区的文化功能,服务功能,文化产品的销售、消费的网络功能,使之成为发展文化产业集群的重要载体,成为项目集聚、资金集聚、人才集聚、信息集聚的增长群。

文化产业的活力,实质在于品牌的魅力,通过品牌的打造和推广,实现消费群体的聚集发展,提高产业的能级和竞争力。大力实施文化品牌特色战略和精品工程,充分挖掘西藏文化的产业价值,打造具有西藏优势和特色文化产业的品牌。提升文化产业的区域优势和品牌价值,发挥文化产业在资金、技术等方面领先其他行业的优势,在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告、演艺娱乐、文化会展等领域进一步打造区域品牌形象,重点建设具有西藏文化特色的文化艺术、文化旅游等区域文化品牌。集中力量建设一批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文化产业项目,结合现代科技、信息技术,充分发挥创意与策划的作用,生产具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主题鲜明、功能完善、设计精美独特、享誉全球的精品,保持竞争优势,占据高端市场。推动品牌结构的提升和品牌战略延伸,形成独具特色的西藏文化品牌系列,全面提升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能力。(作者单位:四川艺术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许广智.西藏传统文化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J].西藏研究,2007

[2]胡惠林.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特点与趋势[J].开发研究,2006(1).

[3]胡惠林.关于区域文化产业战略与空间布局[J].山东社会科学,2006,(2).

[4]董昌俊,刘嘉.西藏自治区拟建民族文化产业园[N].西藏商报,2010-11-11.

[5]李春华.西藏文化产业发展探索[J].西藏研究,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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