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共享协议书(8篇)
1.知识产权共享协议书 篇一
吉特尔教授用“关系协调”来描述西南航空公司巨大的竞争优势,这其实是一个用来描述团队协作的术语,换句话说,就是让不同职能部门的人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努力。通过现场调查和统计分析,吉特尔教授证明“关系协调”不仅可以造就一个优良的组织,而且能够使其表现不同凡响。
民航业专栏作家、《华尔街日报》记者斯科特・麦克卡尔特尼对1348次航班在奥斯汀机场转机的轰动事件进行了报道。该航班在奥斯汀机场停机坪上被困8 个小时,没有食品,没有水,卫生间一片狼藉,与此同时,美国航空公司奥斯汀机场的员工们却专注于其他事情。很多读者看完这一事件报道后发来潮水般的邮件,表达他们的愤怒之情。麦克卡尔特尼在给读者回复邮件的过程中,也注意到了另外一些读者的邮件,这些读者在乘坐西南航空公司的航班时,也因为天气原因遇到了飞机延误。
值得注意的是,在遭遇了同样的经历后,这些读者却联合起来为西南航空辩护。一位乘客在飞向底特律的航班上被耽搁了 5个小时,他写道:
不同的是,西南航空给了我50美元的优惠券和一封道歉信,其实这一事件并不是西南航空造成的,是天气原因。
另外一个读者,在一天内两次乘坐西南航空的航班时都因为天气原因遇到了飞机延误,他写道:
西南航空公司的员工对我非常照顾,在漫长的旅途中,他们尽可能地保证我的舒适,而我也知道,对他们来说这也是一个漫长的飞行。当然,他们也有一两个小失误,但是都以优先保证客户需要的原则来处理这些事情。最后,西南航空一直保持着一项我认为是乘坐西南航空最好的事情,这就是幽默感。即使有时他们微笑只是为了避免哭泣。
麦克卡尔特尼认为民航业中有些事情值得注意。由于某些原因,像西南航空公司这样的低票价公司,在进行客户满意度评价时,得分常常要高于那些高票价公司。低票价运营的公司往往更加注重客户服务,员工会因为他们热情的客户服务、超标准的表现、提出创造性的方案而受到表彰。对于美国航空公司1348次航班事件,则恰恰相反,麦克卡尔特尼是这样总结的:“这是一个关于――公司文化没有把服务客户放在首位的案例,
”
有积极性的员工愿意且需要理解公司的使命。他们愿意理解其职责对整个公司的业务起什么作用,他们的工作对全局的表现有什么样的影响。只有理解“成功”的含义,他们才会在感情上和实际工作中致力于公司的成功。换句话说,他们必须超越本职工作的狭隘局限,理解整个公司的使命、商业策略和价值。
员工都希望了解他们的岗位是如何对公司的使命做出贡献的,这样,他们就能理解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并理解其他人的工作也同样重要,同时,还理解公司整体使命的成功依赖于每个工作岗位员工的优秀表现。
有些人认为,给员工进行有关公司使命和价值的教育是不必要的学术试验,实际上,这正是建立公司文化的第一步。在这样的文化环境里,员工可以感觉到自己投身到公司的成功中。记住,人们希望成为这样团队中的一员。在这样的团队里,他们感到自豪,有实现目标的成就感,知道自己在做出一定的贡献。这不仅仅适用于民航业,所有的商业领域都是如此。
在这样的团队中,成员能够理解自己的表现如何影响到组织使命的实现,他们工作的每一步都很有效率。现实中,许多组织都必须在生产能力和客户服务之间,或者说在成本和质量之间做出权衡。公司的经理们习惯于在日常运作的基础上,以提高公司收益为目标做出自己的决定,可惜,顾客们也已经习惯了接受这样的结果。减少咖啡杯里的咖啡量可以降低生产成本,同时也会减少顾客得到的价值。把顾客接待员的声音用电脑合成的声音来代替,告诉顾客们应该按电话机上的某一个按键,这样可能会节省成本,但是对那些喜欢人工应答的顾客来说,可能会感到很沮丧。
与之相反,通过现场调查和统计分析,吉特尔教授证明,用“关系协调”方式所组成的团队,可以同时提高工作效率和客户服务水平,“关系协调”是管理实践的法宝,它能够同时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换句话说,这样可以用低廉的成本提供高质量的客户服务。
吉特尔教授发现,以共享目标、共享知识、相互尊重为特征的企业文化为基础,可以组建高水平团队。为了实现有效的目标,上述品质必须在一个组织里得到自上而下的整体贯彻。所有的员工都必须理解公司的使命,理解自己在实现这一使命的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他们必须理解和尊重其他员工在完成这一使命过程中的职责,并且知道他们的表现是如何影响到其他人的。当然还有,他们必须全力以赴保证这一使命的成功实现。
2.知识产权共享协议书 篇二
在信息社会,信息是最重要的社会资源,而信息共享可以使信息、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极大地降低全社会信息生产的成本,有利于缩小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上的差距,推动社会的共同进步。从有效利用资源、社会共同进步的角度看,信息应该共享,即信息共享属于网络伦理范畴,但是,信息的生产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信息传播需要大量的投资用于软硬件产品的生产,所以,信息生产者和传播者拥有信息产品的所有权,并通过信息产品的销售来收回成本,赚取利润,这是合乎道德的。然而,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在网络上非法复制、使用有知识产权的软件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同时,某种社会性的、公开性的知识由个人垄断而影响了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同样也是一种不公平、不道德的行为。由于对网络信息的知识产权的界定缺乏可操作的规范,由此也产生了在处理信息独有与信息共享关系上的两种极端化行为,这就是侵犯知识产权和信息垄断(网络信息中的词条释义)。
“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和商品,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信息的共享性要求它广泛、无偿和公开地提供给社会公众利用,然而信息所有人一般不愿免费提供,而是希望以此获取较高利润。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表现为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如在著作权方面,为了追求效率价值,要求在一定限度内尽可能地削弱对著作权垄断性的限制,以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从而产生更多的优秀作品。而为了追求公平价值, 则要求在一定限度内尽可能地对著作权人的垄断权予以限制。由于收入不能够无代价地再分配。就出现了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冲突。信息的社会共享性与个体盈利性的矛盾只有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协调解决,兼顾效率与公平两个方面。”[2]
一、网络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潮流,是国家社会发展的趋势,信息化水平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人类已跨入21世纪,网络已不再是遥不可及的“空想”,作为一条通向各类信息平台的通天大道,它已经向人们展示出独特的魅力,并且在各个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尽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优势,让生活在信息社会中的人,充分地享受网络资源,让网络资源服务于工作,服务于学习,服务于生活已经成为普遍的现实,网络的方便快捷和信息共享优势无可比拟和替代。而且网络信息共享在军事、经济、医疗的各个方面都发挥着强大的力量。网络改变了人类信息传播的方式,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经济运行模式,带来了社会的进步;网络的发展推进了人类信息化进程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难题。信息技术使信息的传递与共享变得十分便捷,并且这种传递与共享不易被发现,这就使得网上侵权行为变得难以认定。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国家和地区的界限在网络中逐渐淡化,由此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普遍。在信息如此急速膨胀的环境中,互联网不可避免地给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重大挑战,网络的高速性、广泛性对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适用性与稳定性带来了巨大冲击,资源共享的理念与传统版权制度中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间更是存在着重大的冲突。因此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信息资源作为人类创造的知识资源,当然应该受到保护,其他的资源也应该得到保护。“网络信息是因特网发展的出发点和基本要求,而知识产权保护则要保护产权人的合法利益,两者之间有着深刻的矛盾和冲突,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将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过度的共享则抑制知识开发者的积极性。”[6]“如果在网络上人们非法复制、使用有知识产权的软件是一种不道德行为,那么社会的公开性的知识由个人垄断而妨碍社会进步同样是一种不公平、不道德行为。”在网络伦理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 就是公正原则,也就是创造信息资源的人应该公正地得到应该得到的各种回报[4]。版权法和著作权法, 一方面保障作者对他们的创造成果拥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应鼓励其他人不受限制地在此著作的基础上进行再创造, 或者有限制地进行传播和应用,以利于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的进步。但在应用时应遵守法律规定,“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这是国家现行法规, 必须严格执行[5]。如果没有保护,信息资源的创造者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将会严重打击信息资源开发者的积极性,阻碍他们的开发热情,从而减少因特网上可以供公众共享的资源;换句话说,就是要在信息资源共享时考虑如何向信息资源的所有者支付一定的报酬,或者在信息资源保护了多长的时间后这些资源才可以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得以共享,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如何保护这些信息资源。
二、对策
1. 制定相关的网络法, 加强网络信息管理。
相关的法律条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划出一条底线,为信息环境下的伦理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网络环境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主要体现在版权保护领域,也就是对信息传播权的保护问题”[3]。针对网络版权的保护问题,根据1996年12月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两个公约,我国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当然,由于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现已制定的法规相对来说还不完善,在具体实施时还存在很大困难。对于目前尚无法确定的问题, 应尽可能给予概念定位, 并在宏观上加以规范。比如,在某专业领域也应该制定行业伦理准则,同时成立专门的组织来监督。此外,还需加强有效的监控措施,防止对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造成破坏。因此,完善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对网上知识产品的生产、传播、应用的健康快速发展异常重要。网络知识产权的范围十分广泛,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域名权等,在立法中应当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如网站上自行发表的作品与传统媒体上刊出的作品应有区别,如果对转载他人作品管制过严,势必会影响网络文化的繁荣等。“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网络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明确侵权范围和行为种类及侵权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是当前网络文化和网络经济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没有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就没有知识财产的法权形态,也就没有其原创者和其他权利人的法律地位。假冒、盗版、未经许可使用等将会成为不受法律追究的行为,网络运营正常秩序将受到破坏。”[7]因此,建立和不断完善包括网络知识产权立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当务之急。
2. 加强网络道德教育,使个体由“他律”走向“自律”。
信息资源要发挥它的最大作用,必须实现共享。“信息共享”“知识共享”的原则,体现了网络文化的开放性和非垄断性。但“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是一个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体,如何在利用社会信息资源的同时不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难题,因为形形色色的人际交往和商务行为快速地在互联网上传播,带来大量新型的伦理问题,世界范围发生的网络不道德事件和犯罪案件时有耳闻。这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忽略网络道德教育显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此应该加强网络道德教育, 明确什么是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什么是应当遵循的游戏规则、什么是不道德的行为, 从而自觉形成网络自律, 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不道德和犯罪行为的发生。”[2]
3. 制定行业信息伦理准则, 约束个体信息行为。
信息伦理准则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网络信息管理中,尤其是在当前信息技术不太健全、信息立法不太完善、信息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应该制定行业伦理准则,同时成立专门的组织来监督实施,使网络信息得到正常合理的使用,防止非法、有害信息的传播和渗透, 防止对信息产权和知识产权造成破坏。“无害原则,即要求网民对自己的权利和自由要有限制地享受;自主原则,要求网络主体在不对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下有权利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和活动原则,也要求主体对其他主体的权利和自由给以同样的尊重;公正原则,即网络为每一个行为主体的平等参与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和条件;诚信原则,即要求网络主体做到坦诚待人、行事不欺、言行一致;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网络主体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利于网络的健康发展,树立‘网络生态观’”。[6]
4. 平衡版权保护和信息共享之间的关系。
版权必须保护信息需要共享。信息资源共享是信息化社会的必然趋势,追求信息的绝对共享,必将导致没有信息可以共享;而版权的过度保护,亦会阻碍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最终会妨害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面对社会公众对网络信息内容需求的日益扩大,如何在法律上规范和平衡作者、传播者、公众的信息需求,既能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也不阻碍社会信息共享,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博弈的焦点和版权界探讨的热点问题。如何协调版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建立版权人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机制,在新的版权保护制度出台前,应把握好合理使用制度和网络信息版权保护尺度,满足公众对信息资源共享的巨大需求。
摘要:信息共享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而知识产权保护则要保护产权人的合法利益, 两者之间有着深刻的矛盾和冲突, 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充分进行信息共享和有效合理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佳途径。
关键词:知识产权,信息共享,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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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共享协议与开放存取期刊出版 篇三
【关键词】知识共享协议;开放存取期刊;版权
近30年来,世界反版权运动持续高涨,社会影响与日俱增,理论和实践成果层出不穷,开放存取期刊(Open Access Journal,OAJ)与知识共享协议(Creative Commons,CC)就是最具代表性的结晶。OAJ和CC协议有内在的联系性,OAJ是著名的《布达佩斯开放存取先导计划》(Budapest Open Access Initiative,BOAI)规定的实现开放存取的“金色道路”(Gold Road),而CC协议是BOAI倡导的OAJ出版优先考虑的版权许可方式。一方面,OAJ使CC协议的开放、共享、互济等理念得以传承;另一方面,CC协议作为与传统授权模式相异的许可机制,为OAJ出版提供了版权管理规则。比较于国外的OAJ,我国OAJ适用CC协议并不普遍,水平不高。比如,据相关机构对中国科协期刊的调查,只有6.33%的科技期刊采用了CC协议或者类似协议[1]。对CC协议运用的能力(包括广度、深度、质量等)已经成为衡量OAJ科学化、标准化、成熟化的不可或缺的标志。推进CC协议在OAJ的应用,是发展我国开放存取出版事业的重要课题。
一、CC协议对OAJ的适用性
1.耦合性
CC协议适用于OAJ的最大理由,是与OAJ具有耦合性──从理论到实践的共通性、同一性。其一,传统期刊的竞争策略及其版权许可模式都是以出版商“保留所有权利”(除部分精神权利)为前提的,特征是垄断版权。OAJ的竞争策略与版权许可模式强调作者“保留部分权利”(但是仍存在出版商保留权利的情况),然后将非保留版权向用户无偿许可,特征是版权共享,而CC协议恰恰就是为了变革“保留所有权利”的封闭的版权文化被设计出来的[2]。CC协议和OAJ的目的都是构建一种自由的混合性版权文化,推动社会创新。其二,《开放存取出版百士达声明》(Bethesda Statement on Open Access Publishing,BSOAP)提出的OAJ成立的最重要的条件是保障用户的权利──获取、复制、传播、展示作品,传播派生作品,以及为合法目的数字复制等权利和自存档权,而且这些权利是无偿的与永久的。CC协议与传统期刊版权协议的最大不同,是转变了出版商出于经济利益而排斥与挤压用户权利的思维和做法,通过开放授权,赋予用户不受法律、技术、经济条件制约的自由获取和利用作品的权利。
2.认同性
开放许可协议有多种类型。CC协议不仅适用于照片、歌曲、演讲、书籍、博客、课件等作品或者制品的授权,也受到OAJ出版商的青睐与追捧。比如,Springer的Open Choice项目采用的就是CC—BY—NC。BioMed Central的版权政策规定,作者保留权利的前提是遵循CC协议。2012年,BioMed Central发布数据政策,规定如果没有特别声明,凡在BioMed期刊发表的论文都适用CC0协议。同年,IOPP、Wiley等出版商将原许可协议修改为CC协议或者增加CC协议。2014年4月,英国施行修订后的开放存取政策,规定受RCUK资助的论文都必须进入OAJ,适用CC—BY协议。Elsevier在适用CC协议的同时,根据CC协议的原理自创了名为“Elsevier user license”的许可协议。据SOAP的研究,50%以上的年出版论文1000篇以上或者拥有50种期刊的大型OAJ出版商都使用CC协议,其中82%使用CC—BY协议[3]。OAJ的增多将为CC协议的应用开辟更广阔的前景。
3.灵活性
传统期刊出版中,出版商与作者或者用户直接谈判授权,达成千差万别的许可协议,即便是采用格式合同,出版商之间的协议也很难完全一致。CC协议是标准化的,不同的OAJ可能采用相同的许可模式,但是为了满足不同的授权需求,CC协议作了巧妙和灵活的设计。其一,规定4种需要保留的权利,包括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禁止演绎(DN)和相同方式共享(SA),彼此构成16种不同的组合,其中5种无效,又因为余下的基本上都保留署名权,最終形成6种核心许可条款,即署名(BY)、署名—相同方式共享(BY—SA)、署名—禁止演绎(BY—ND)、署名—非商业性(BY—NC)、署名—非商业性—相同方式共享(BY—NC—SA)、署名—非商业性—禁止演绎(BY—NC—ND),第一种赋予用户的权利最为宽松,后一种最为严格。CC协议还有CC0协议、CC+协议等。其二,CC协议有三种不同的表达方式,即普通文本(Commons Deed)──用语言描述协议的内容,便于用户理解和使用;法律文本(Legal Code)──保证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元数据(Digital Code)──将协议转换为计算机识别的形式,从而确认相关作品。从实践看,同一家出版商往往适用多种CC协议。比如,Cambridge使用了CC—BY、CC—BY—NC—SA、CC—BY—NC—ND,OUP使用了CC—BY、CC—BY—NC和CC—BY—NC—ND等。
4.简便性
“授权”对传统期刊出版而言是一件烦琐而需要成本的事情,即便采用格式合同授权,磋商谈判环节通常也不能省略。CC协议将授权内容以格式条款固化,不仅非常明确地界定了作者、出版商、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简化了许可流程,使授权成本大为降低。CC协议还使作者、出版商从复杂的版权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从事创作和OAJ出版。作者和出版商使用CC协议授权时,可以登录CC官方网站的许可协议生成工具,选择需要的CC协议,应用到发布的作品。一旦将选择的许可协议应用到作品上,有关代码就包含在作品中。这些代码将自动生成“保留部分权利”的按钮,以及作品适用的CC协议声明。如果要使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则自动生成“无保留权利”的按钮。html代码包含有CC协议的元数据,可以使被许可的作品受到搜索和追踪[4]。此外,CC协议还支持RDF/XML格式许可与定位作品。
nlc202309082150
二、OAJ适用CC协议的价值
1.CC协议是OAJ的理念载体
从表面上看,反版权运动要打破版权垄断对作品传播的阻碍,本质则是最终实现学术交流权的回归,促进知识信息的开放共享,提高社会整体的创新能力与创新水平。特别是在数字技术条件下,版权持续扩张,合理使用制度向网络空间的移植愈发困难,学术交流权的回归显得更加紧迫与必要。BOAI之所以将OAJ确定为开放存取的“金色道路”,一方面,是由于期刊出版是传播知识信息的主要渠道,学术交流权的回归必须推动期刊的开放存取。另一方面,传统出版模式下,出版商掌握着学术交流的主动权,要实现学术交流权的回归,就必须使出版商向社会让渡权利,使学术交流权为作者、用户与学术团体掌控。CC协议的理论基础是“Copyleft”(“逆版权”),核心思想是将非保留版权向社会开放、共享,使用户能够“不受限制”地接触和利用作品,而且CC协议如果得到适用地的立法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强制保证用户享有的阅读、下载、分发、编辑、检索、自存档等方面的权利。OAJ和CC协议具有异曲同工的效能,CC协议是OAJ理念的实现载体。
2.CC协议是OAJ的授权标准
CC协议不仅是OAJ的理念载体,而且是OAJ的授权标准。首先,OAJ的开放程度及其对开放存取的贡献需要得到评价与判断,作为政府、基金会、大学、科研机构和社会其他组织与个人对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扶助的依据。因此,必须构建能在不同的OAJ之间适用的统一的具有权威性的,被广泛认同的评价标准。毫无疑问,CC协议以其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和适用性成为首先。其次,CC协议不只是为OAJ提供版权许可的模板,而是创构OAJ出版的完整的版权保护体系,使版权的保留、许可、签约、监督、评价等环节有机组成可控制、可反馈、可调节的机制。再次,CC协议最重要的标准价值,在于其已经成为OAJ出版公认的普遍遵循的圭臬,这种导向作用,有助于形成反版权垄断,推动开放存取,促进学术交流权回归的强大合力,其效果正在显现。
3.CC协议是OAJ的制度模式
版权许可协议必须以对法律的遵循为存在前提。一方面,CC协议以对版权法的遵守为职责。BOAI指出,开放存取并不鼓励违背现有的版权制度,只是寻求在现有版权法内最大限度地实现开放存取。另一方面,CC协议的适用以现行版权规则为依据。其一,遵从版权行使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否选择CC协议授权,选择何种CC协议条款授权,由作者、出版商自行决定。其二,CC协议不影响作者和出版商按照版权法享有的所有权利,当与立法冲突时,以法律规定为准。其三,CC协议对作者、出版商、用户都具有约束力,违反协议将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CC协议的运行规则与操作体系几乎都可以在版权法中找到依据,并非属于法外领域。
三、促进CC协议在OAJ的运用
1.提高CC协議的法律效力
由于各国版权制度存在差异,为了使CC协议不与适用地域的法律抵触,并受到当地法律保护,就必须以适用地的本土化立法为基础对CC协议进行改造。创作共用组织致力于实施“国际使用权计划”(International commons project),不仅仅是推广开放存取的理念,更重要的目的是促进CC协议在适用地域成为一项得到法律认可的制度。我国尽管对CC协议作了本土化工作,但其关于商业使用、演绎作品等的规定或者与我国版权制度存在冲突,或者法律关系不甚明晰。CC协议的效力主要来自版权法的授权,有必要对其进行适合我国版权制度的再调整。
2.为CC协议提供司法保护
CC协议与传统的版权协议虽然都具有合同性质,但是区别在于后者依版权法规定产生,具有法定属性,而前者基于创作共用组织制定产生,缺乏法律授权。CC协议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对其违反并非可以导致直接的法律后果,于是能否为其提供司法保护就成了未知数。实践中,违反CC协议的现象不乏其例,不利于开放存取精神的维护与理念的传承,也会打击OAJ出版商的积极性。所以,必须为CC协议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前提条件是为CC协议立法。
3.细化CC协议的相关规则
CC协议的设计可谓相当精致,但是并非十全十美,存在需要改进的问题。其一,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问题。传统期刊出版中,如果因为许可使用的作品本身存在权利瑕疵而引发侵权纠纷,那么责任应由许可方(作者或者出版商)承担。因为,作为作品的提供者,作者和出版商负有对作品权利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的甄别义务。在OAJ出版中,用户免费、自由使用作品的代价是作者或者出版商向其无偿让渡版权,或者说作者和出版商为了用户的利益已经做出了牺牲与贡献,如果再由作者、出版商承担权利瑕疵责任,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按照CC协议的规定,作者、出版商只“努力”使权利无瑕疵,并不绝对“保证”权利无瑕疵,用户使用被许可作品的责任不能转移给作者、出版商,即“谁使用,谁担责”。这种特殊的责任承担机制,不利于促进用户对OAJ的使用,不利于CC协议的推广。其二,协议的兼容性问题。CC协议的兼容性问题比较复杂,绝大多数用户并不了解和认识,更不掌握相关规则,影响了OAJ的再利用。目前,对CC协议的兼容性冲突尚没有找到较好的解决办法。
4.建立开放存取强制性政策
开放存取之所以需要强制性政策,是因为单纯的规劝、说教在作者、出版商的经济利益面前变得软弱无力,许多作者、出版商并不愿意将由公共财政或者公共基金资助的成果通过OAJ出版,而在强制性政策的高压下,作者、出版商不得不将其经济利益置于次席地位来考虑。有学者指出,开放存取出版的发展是强制性政策带来的,与经济利益并无关系[5]。国际上最有名的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是美国的NIH法案,在借鉴其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2013年美国又相继提出了FRPAA法案及其强化版。2014年,美国总统签署联邦综合法案,其中包含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2005年,英国RCUK发布《关于研究成果开放存取的立场声明》,但是无强制性,于是在2012年又发布RCUK新政,强制要求RCUK资助的论文适用CC协议由OAJ发表。同年,欧盟委员会在展望2020(Horizon2020)开放存取政策中规定,接受资助的成果必须通过OAJ出版或者自存储,欧盟对OAJ出版的论文支付APC。强制性开放存取政策的涵盖领域日益广泛、规定更加细化,强制力度升高,明确要求适用CC协议的政策也不断增加。
5.构筑OAJ可持续发展机制
对用户来讲,OAJ是免费的,但是出版OAJ不是不计成本的。由于开放存取出版使出版商失去了订购付费的渠道,如何维持期刊的营运就是出版商要直接面对的现实问题,如果出版商连自己的生存都解决不了,又何来开放存取出版。其实,经济问题正是出版商反对开放存取出版的主要原因。目前,OAJ出版商主要采取作者付费的模式来筹集资金,但是付费标准的不断攀升,一方面将原本用于研究的经费转用于OAJ出版,会影响学术进度与成果质量,另一方面不免给公共财政和公共基金的预算造成沉重的负担。有人戏言,OAJ之前,有人穷得读不起好文章,而OAJ之后,有人穷得发不起文章[6]。除了作者付费,国外正在探索多元化的OAJ经济机制,包括志愿服务模型、双重复合模型、机构资助模型、基金资助模型、增值服务模型等。部分OAJ出版商已经形成了富有特色的筹资模式。比如,BMC的广告服务模式、PLOS的电子商务模式等。目前,我国OAJ的筹资模式单一、经费来源不稳定、受资助金额数量小,在整体上未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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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共享单车共享文明倡议书 篇四
共享单车作为共享经济的新兴事物,以其便捷、环保极大地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在享受便利低碳出行的同时,乱停乱放、拆卸损毁等不文明现象也随之出现。为倡导文明骑行,展现文明热力风采,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在此,公司向全体员工及家属们发出“共享单车·共享文明”倡议:
一、做文明骑行(停放)的践行者。遵守交通法规,不闯红灯、不逆行、不走机动车道、不在路上追逐打闹,坚决摒弃各种不良行为,做到安全骑行,文明出行。
二、做文明骑行(停放)的示范者。遵守社会公德,不乱停乱放、不恶意损坏、不乱贴乱画、不将共享单车占为私有,做到单车不进小区、不进家属楼院。
三、做文明骑行(停放)的传播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宣传文明骑行、有序停放,爱护公共设施,用自己的行动带动身边的人,把文明风尚传播到每个角落。
四、做文明骑行(停放)的维护者。主动扶起乱停乱放的共享单车,劝阻、制止、举报破坏共享单车的不良行为,共同维护共享单车良好运营秩序。
5.远东社区资源共享协议书 篇五
为了进一步强化社区自治功能,本着共驻共建、资源共享的原则,方便服务须群众,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无偿提供场所,面积200平方米给乙方为辖区居民提供服务;
二、乙方在甲方场所活动期间,必须爱护其内外一切设备、设施,不得破坏,否则照价赔偿;
三、乙方开展的各项活动必须提前一天取得甲方同意,不得挤占场地,甲方要积极协助乙方做好该项工作;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由双主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6.山前社区资源共建共享管理协议书 篇六
甲方:新桥街道山前社区
乙方:好好幼儿园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整合社区资源,实现互动共享和资源利用最大化,满足广大市民日益增长的文体、教育需要,促进社区文明程度和市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决定,达成以下资源共建共享管理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建活动必须有利于幼儿园和社区的文明建设,有利于切实有效地服务社会居民,有利于提升孩子的文明素质。
二、乙方成立服务社区教师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社区服务中心和服务点为基地,以志愿的方式开展多种内容的社区援助服务。
三、乙方通过平时的分散活动和节假日的集中行动相结合,深入社区开展定点服务;对特殊对象开展“一对一”结对服务。服务主要内容包括:敬老助残、文体娱乐、社区公益劳动、社会调查活动、精神文明宣传等等。
四、乙方幼儿园场地、设施向甲方定期开放。
五、甲方负责协调、支持和帮助乙方开展活动,为活动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六、甲方努力创造条件,为乙方志愿者更多地接触居民,提高其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社交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治理,确保周围环境的清洁与安静,抵制不良文化,维护幼儿合法权益,优化幼儿成长环境。
八、甲乙双方共建期间,采取不定期互访,及时了解对方情况,通报各自的有关信息,不断总结共建活动中的经验及问题,以利于推动共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九、此协议有效期为三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 2014年12月31日止。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新桥街道山前社区(盖章)代表签字
7.知识产权共享协议书 篇七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资源以一种更新、更强、更便捷的方式传播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也越来越依赖于通过网络进行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信息资源的发掘和有效利用成了人们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关健所在。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通过借助越来越先进的信息化社会力量,在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进行庞大的信息发掘和有效利用,新的社会信息资源已经创造了巨大的价值并以它鲜活而富有生命力的创造性,为人类社会做出了贡献。这些被发掘出来的有价值的社会信息资源,我们称之为知识产权(创造知识的人对他所创作的智力和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所以,在信息需求者和信息创造者之间就出现了一个矛盾:信息资源更好地共享与个人知识产权能够有效保护之间的矛盾。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策略来解决二者之间的问题。
一、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
(一)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根源
信息资源共享(Information Resource Sharing),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含义,单就我们研究的图书馆领域来说,指的是图书馆与图书馆或者与其他机构之间在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下相互合作、一起交换资源,把单个的资源和其他的资源加以整合、重组,形成新的更有价值的信息资源共享体系。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权利人对其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其专有权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超过有限的时间就会失效。
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两者之间的矛盾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发展而逐渐明显起来的。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些信息资源不是凭空出现的,是一个又一个有真知灼见的知识者和科学家们耗费巨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不断研究和总结出来的对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有积极作用的信息资源,这些信息资源凝结了他们的智慧和才华。我们如果堂而皇之地做拿来主义者,而不对他们付出一定的利益回报,那还有多少人会有积极性和创造性研究并且奉献出这么多有价值的信息资源呢?所以,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之间最根本的矛盾就是个人利益。索取信息者不愿付出个人利益,提供该信息者又不愿把自己辛苦创造出来的有价值的信息共享,这就产生了矛盾。
(二)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表现
1.信息的无国界性与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的矛盾
每个国家因其国情的不同,对“作品合理使用”和“私人目的使用”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这也容易使侵权者在这种信息条件下钻了空子,利用法律条文中的“合理使用”和“私人目的使用”当自己的挡箭牌,最终,因地域的模糊性使得著作权的侵权行为难以确定。因此,全球信息化时代的信息资源共享,就出现了很多侵权和盗版的现象,不管是对侵权者还是对产权享有者来说都因这种地域性而处于一种尴尬的局面。
2.信息的共享性与知识产权保护专属性的矛盾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其独特的专属性,它只属于一个人或者一组人,而不可能无条件地让所有人共用,这种专属性就使得信息资源在较大程度上难以广泛共享和有效传播利用。但是人们往往更趋向于自由地得到廉价的信息资源,所以就让社会上各种侵权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专家提出自己的观点:不断弱化知识产权的专属性,有效发挥其共用价值,就能在保证知识产权的专属性的同时,让信息资源公开、公用、共享的优点惠及社会。
3.信息的快速传递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时效性的矛盾
当前信息网络化发展迅速,加剧了信息的产生、扩散速度,同时信息的老化过程也相对加快。也许当某种信息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刚刚开始的时候,其信息所具备的价值就已经面临被淘汰的风险。同样,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一旦过了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期限,其所拥有的专有权就会失效。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如果还没等专有权失效,信息可能已经失去了其价值。知识产权的实效性与信息资源再生利用息息相关。如果保护期限过长,必然会导致有利信息自由流动的长期阻碍,不利于公众社会对其有效利用,也不利于被保护信息本身的延展更新。但是,若保护期限过短,又会产生对知识产权人保护不力的嫌疑,有损个体创造的积极性,同样不利于信息的再生。如何做到既能使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又能促进信息产品在社会中实现最大限度地广泛传播,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
二、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发现权、商标权、制止不正当竞争权等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有很多人都在追求生活的极致,让生活、学习和工作变的完美,于是,他们创造性地研究出一些改变我们生活,美化我们生活甚至和生活无关但是可以创造价值的东西,这些东西是他们智慧的结晶,承载了他们对于生活的追求,同时他们又希望可以通过自己创造性地活动获得一定的个人利益,因为这是他们通过自己辛苦劳动得来的成果,情理上,他们的知识产权应该得到保护;另一方面,这种个人利益和成就感的得来是他们再次创造新的信息资源的动力,如果他们个人努力得来的知识产权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势必会导致他们创造性和积极性的降低,这对于社会信息资源的扩充和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通过相关调查得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如下:
从这份调查报告看出大部分人对于现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不满意,比如,有46.3%的人认为当前我国知识产权维权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维权成本高,52.78%的人认为中国为了维护知识产权成立著作权协会等机构来运作这条路是对的,但是需要更长时间才能得到体现,41.67%的人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状况明显改善但是依然任重道远。综合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最基本原因就是大众对于知识产权的淡漠意识,让盗版等侵权的行为越来越猖獗。同时,有62.96%的人认为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司法保护力度,这说明我国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健全,实际中面临着很多问题,比如投诉无门、各相关部门相互推脱责任等现象都是比较严重的。通过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了解今后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出改善的方向。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政府对于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这两方面所做出的努力,比如提出了相关的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中提出要建设两大基础工程:第一是要展开知识产权的数量统计入库,知识产权要有记录和统计才能有迹可循,逐渐建立知识产权的跟踪记录习惯。第二是要不断鼓励和发展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人才,只有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引进和更新制度有了好的发展,信息资源共享才能有可靠的保障。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有超过30 位代表的提案涉及现行的著作权法,这足以说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得到了重视。
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伴随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资源得到广泛传播,时代发展的不断更新换代就要求信息资源要以更快的速度传播和更新,这种传播是实现信息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这也是现在所要努力的方向。在网络的作用下,信息资源共享实际上就是优势资源的混合重组,以一种新的姿态出现在网络上,这种姿态更加促进了信息资源的快速传播。这是一种好的现象,但是,我们不能为了得到更便捷有价值的信息资源就无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能因为过多的知识产权保护而阻碍信息资源共享的发展。所以,在目前大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笔者认为,要使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发展,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大宣传,全民参与,法律监督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应该只是简单地停留在道德层面。如果窃取别人知识产权只是受到道德上的谴责,那么对于窃取者不具有威慑力,不能有效地遏制这种“拿来主义”横行的恶习。所以,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全民参与,法律监督。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就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来说,虽然各方面都有相关规定,但对于某些行业的行为准则和细化程度不够具体;其次,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执法人员要有一种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保持相关法律的神圣感和敬畏感。另外,还要加大力度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实现全民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监督管理。
面对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比较薄弱的情况,我们不仅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在制定法律过程中,我国要鼓励自主创新,全民参与,努力维护其公平公正,不断提高与国际接轨的能力。可以预见,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很快会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有力促进社会创新,推动社会发展。在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下,共同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二)注重信息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
如果一味强调知识产权保护,那么信息资源的利用势必会受到阻碍,同时也会失去活力,不仅导致知识产权涉及到的个人利益无法保证,而且社会价值也无法实现;信息资源创造出来的价值如果得不到有效利用,也就称不上是“资源”了。因此,要注重信息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使信息资源实现价值最大化。相关机构一方面要和信息资源出版机构和个人做好协调工作,另一方面也要结合现代科技,让信息资源插上科技的翅膀,实现资源更便捷地服务于社会大众,创造最大的社会效益。
(三)采取相互合作促进资源共享策略
信息在不断更新变化中,人们对信息的需求也是无止境的,仅是获取一些免费的信息资源是无法满足该需求的,有时候也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来获取更多的资源,要积极采取相互合作,节约成本,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对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图书馆经常采取的策略:当个人或者团体无法承担这个成本时,则可以选择与其他组织相互合作,根据不同的需求对信息进行分类,降低成本,有效利用资源,相互之间可以共享,共同受益,达到信息资源更加有效合理利用的效果。通过这种策略可以帮助信息需求者能够以更小的成本获取更多的资源。因此,采取相互合作可以有效地促进资源共享策略,实现信息资源价值最大化。
结语
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二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信息资源共享有助于达到缓解信息资源社会分布不均,促进社会发展和国民素质的提高,实现国家经济繁荣的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也能保证信息资源传播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信息资源共享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环境,保障个人利益,保持信息资源的发掘活力,促进信息资源健康有序的传播和发展。所有的知识产权法都是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国家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产物,这种情况势必需要追求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平衡,这是社会各界的愿望,决定着国家文化未来的发展,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摘要:信息资源共享促进了信息的传播,同时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引起诸多产权保护问题。主要分析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以及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并从各方面给出相应的策略。
关键词:信息资源共享,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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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分答与知识共享 篇八
分答一经推出,便火爆异常。有人认为这充分表明了大众对知识共享的共同渴求,也有人认为这是分答这种付费语音问答模式取得了成功,还有人对其性质和意义提出了不同的理解和看法。分答的性质究竟是什么目前还有待观察。从教育工作者和学习者的角度来看,我觉得分答的模式互联网特色鲜明,是非常有趣的也是非常有前景的。
分答的规则并不复杂。系统中有三种不同的角色设定,即提问者、回答者和偷听者。回答者只需要标明自己擅长的领域和专业技能,然后自行设置一个付费问答的价格,这个价格规定在人民币1元到500元之间;感兴趣的用户,也就是提问者,可以在分答中付费,用少于或等于50个汉字的文字形式,向作为回答者的行业大牛和行业专业人士提问,寻求答案;最后,回答者通过短于或等于60秒的语音,对提问者提出的问题予以回答,并获得回答者自己设定标准的报酬;其他用户(分答戏称为偷听者)还可以通过支付1元人民币来 “偷听”其他人提出问题得到的答案,而这个问答每被“偷听”一次,提问者与回答者都可以得到0.5元。
我们来逐一分析一下分答中的三种人。在分答中,提问者付费征答,回答者回答获利,而偷听功能的设计实在是极为美妙,这个制度的设计将提问者和回答者划归一个利益共同体。提问者提出高品质的问题,回答者做出高品质的回答,更多的人偷偷听。“偷听”模式大大刺激了提问者的积极性,受益平分的机制使得分答里面问和答变得异常活跃,甚至“偷听”的收益远远超出提问者的支出成本。
那么,对于分答中的三种人来说,他们的动机究竟是什么呢?
我们先说提问者。对提问者来说,提问的动机是获取知识,得到答案。那么,什么样的问题才是好问题呢?在我看来,在分答中,一个好的问题应当是:
1.问对人的问题。回答者必须在这个问题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他/她必须是这个领域的行家。
2.所提的问题不仅提问者自己关心,还能受到更多人关注。
3.那些回答者乐意回答的问题。
4.一次只提出一个问题,或者简洁的两三个高度关联的问题。
5.提问者要以正确的、巧妙的和恰当的方式提问,如简洁明快、直截了当的提问。所提问题是热点问题、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的问题;回答者可以在一分钟之内答出大概的问题;等等。
我们再来看回答者。对回答者来说,用60秒的语音回答提问者提出的问题,并且让提问者感到满意,实在不是一件简单的事。那什么样的回答才是好的回答呢?在我看来,好的回答应当是:
1.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不回避问题。
2.有条理,逻辑性强。过于口语化,用到太多的口头禅和“水词”,语无伦次都不会是好的回答。
3.有些许幽默和睿智。分答中的问答是一种知识经济,提问者付费提问,回答者回答问题获取报酬。因此,如果回答者可以以睿智和幽默的方式回答提问者提出的问题,相信效果会更好。
4.有“嚼头”,耐人寻味,对他人富有启发。
5.回答的声音动听、有磁性、有表现力。对提问者来说,付费得到的是回答者的语音回答,声音是提问者和偷听者能感受到的东西,也是人际互动的唯一介质。因此,声音的表现力也是非常重要的。
6.语音回答的长度最好在55秒到60秒之间。
最后我们再来看偷听者。偷听者为什么会偷听?我想,偷听者也许是回答者或者提问者的粉丝;或者,正好对提问者提出的这个问题本身很感兴趣,也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或者,有一种花小钱办大事的心态(用1元人民币就可以听到别人用50元才得到的答案);当然,也许还包括围观、看热闹,也没什么事,就听着玩之类的心态。
在分答中,这种付费问答和付费偷听的机制,在不少朋友看来,实在是蛮有意思的一种设计。问答的收益似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提问者对回答者的噱头挖掘,以及回答者对自己的隐私适度暴露之间的配合演出,这样,越是那些能够引起公众“偷听”的问题,似乎越是好问题,而分答则似乎就变成了提问者和回答者之间的合谋。
我们再来看回答者,对开通分答的回答者来说,自我介绍到底怎么写会比较好?一来,这个介绍必须要让他人知道你拥有哪方面的技能和经验,二来又能比较容易找到你。这里就出现了一个两难选择。一方面,如果回答者不将自己的名字改为实名,那么,他的权威性和信度如何实现?而另一方面,如果是实名的,是否会被问及更多的问题,而回答别人支付了费用的问题,会不会成为回答者生活中的一个负担?
付费问答中,回答者回答的价格如何确定,这也是一个蛮有意思的问题。对于在分答中回答问题的定价,在微信群中,我的同事们也展开了讨论。有人认为应该薄利多销,标价一元。这个时候,立刻有一位同事表示反对。她说,用一元去偷听别人用一元获得的答案,还不如自己直接用一元问答案,何必去偷听。而用一元去听,似乎有吃亏了的感觉!如果是用一元去听别人五十元问到的答案,似乎有一种赚到了的感觉。
在分答里面,由于设计者给予的限制是一分钟语音回答。这回答不够一分钟,显然会给提问者和偷听者一种短斤少两的感觉。在我们研究所的群里,就有一位老师让另外一位回答了他问题的老师退钱,因为那个回答问题的老师的回答只有四十几秒。
行文至此,我们再回头看分答到底是什么?是知识经济,还是粉丝打赏?是一种基于经验和知识的有偿服务,还是粉丝和偶像之间的一种网上游戏?一分钟的语音回答,我们姑且不论其价值多寡,是否合算,单说这一分钟的语音,到底能回答清楚什么样的问题呢?而能用一分钟就说清楚的问题,真就值得付费去提问探求答案吗?
分答出现之后,有朋友在微博里开玩笑说,有了分答,从此躺着就可以把钱给挣了。而事实上,付费问答这种知识经济绝非人们调侃的那么简单。除非你是王思聪那样拥有数以千万计的粉丝,否则,你要真从回答别人的问题中赚到可观数额的钱,谈何容易?
为此,就有网友评论,分答这种知识共享的商业变现模式,仅靠网红、娱乐、八卦、隐私似乎难以支撑起知识共享的未来。也有不少人在追问,分答之类的平台,究竟是昙花一现,还是知识共享的未来?以网红为开端,这种知识分享模式究竟能火多久?不仅如此,在分答这样的知识共享经济理念中,如何保证付费问答服务的质量?如何对在分答平台中所形成的内容进行累积、沉淀、扩散和再利用?如何提高回答者、提问者、偷听者之间的信任度?如何构建一个人与人之间紧密联系的体验过程?……这些都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也有网友认为,分答模式固然非常有创造性,但是,这种模式真能让用户持续玩下去吗?持续关注和使用分答的用户,会发现一个现象:在经历了一段喧嚣之后,众多名人大V公知似乎已经不再活跃了。分答如何留住这些提问者、回答者和偷听者,如何维持活跃度恐怕是一个不小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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