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2024-07-06

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共8篇)

1.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篇一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4篇

按照城乡统筹原则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社会分配公平的重要方面。而在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有一个如何认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如何正确处理实现农地社会保障功能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问题。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农地虽然是农民的生存保障,但与把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设计绝不是一回事;有的人认为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因此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就要农民以土地来换取,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些地方的“土地换社保”的试点,将新型社会保障作为对土地社会保障作用的替代;还有些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认为土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无关,应当废除集体所有制还权于农民私有。因此,不解决这些认识和实践问题,就不能正确处理实现农地社会保障功能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从而直接影响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和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此,本文拟在认识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基础上,分析农地社会保障与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关系,提出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完善农地社会保障功能实现的法律制度的建议。、对我国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认识

(一)农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

土地是土地上的万物生长和存在的首要条件。人类的生存离不开土地,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必要的保障。农村土地直接作为农民的生存保障是土地的自然属性决定的。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体现在:

1.农地是农民的食物来源。民以食为天。农民要生存首先得有饭吃。只要农民有土地,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就能解决农民的吃饭问题。农民集体为本集体成员提供了土地并保护其土地不被剥夺,在集体所有制下再穷的人都有一份土地,就可以为自己生产所需的粮食,从而解决生存的第一需要。

2.农地是农民的基本就业条件。农民以从事农业生产为基本职业,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就是土地,农民拥有了土地就可以实现就业,它不需要更多的技术、资金和设备的投入。一个普通的农民,即使经济上贫穷,文化程度不高,缺少技能训练,但只要有土地就能实现就业。就业不仅是农民获得收入的途径,而且劳动本身就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基本需要。

3.农地是农民的基本收入来源。农民不仅依靠土地解决吃饭问题,还要依靠土地收入满足生活的各种需要。农民不仅自己经营土地取得收入,而且可以将土地作为资产依法流转取得资产收益。例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取得转让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取得分红等。土地收入是农民的首要的、基本的收入来源,农民有了收入才能解决穿衣吃饭、保健疗病、文化教育等各种生活问题。

4.农地是农民养老育幼的基础。农民对子女的养育由家庭来完成,在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下,农民养老也主要是依靠家庭来完成的。子女尚未成年但从其出生一般就可以获得承包地,父母就可以利用子女的承包地的产出和收入养育子女直至其经济上完全独立。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承包的土地就可以由其子女继续经营,并以土地产出和收入维持基本生活。宅基地也为农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居住条件。

5.农地是农民的失业保障。农民不仅从事农业生产,也可以兼营或者独立经营其他事业,例如,经商、打工等。土地不仅为其从事其他职业提供了条件,而且以土地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为农民分解其他职业风险提供了条件,是其失业的保障。例如农民在城市打工,遇到经济危机被迫返乡后就能依靠土地获得基本生活保障,不至于陷入困境。

以上各个方面都表明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认识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作用是农地生存保障功能的一个层次;从更高的层次来讲,土地是人类生存的保障,任何人的衣食住行等基本需要都是依靠土地来满足的,无论农村人还是城市人都是一样的。因此,土地不仅仅是对农民的生存保障,而且是对于全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土地保持在农民手中,由农民生产出满足整个社会成员基本需要的农产品,从而就保障了全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但从社会成员的不同部分来讲,土地对其生存保障的作用是不同的,至少存在着直接和间接的区分。在我国目前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下,社会成员被分为农村人(即农民)和城市人(即市民)。农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直接依靠土地的产出和收入获得生存的条件,土地直接成为其生存的保障。市民则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不直接依靠土地产出获得生存条件,而是通过其他职业获得收入再去交换生存所需的农产品,因此,土地对其生存的保障作用是间接的。

(二)农地集体所有是对农民的最基本社会保障

我们强调农地对农民生存保障的重要性,这是从土地的自然属性而言的,对此没有不同的认识,但从土地保障功能的社会属性而言,农地对农民的生存保障是否属于社会保障则有不同的观点。主流的观点认为,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例如,___年___月召开的全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当时的劳动社会保障部长就指出:“当前,农民的社会保障最重要的是要确保农民的耕地,这是农民最基本的保障”。但有学者认为,“‘土地作为生存保障手段’与把土地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绝不是一回事,而目前的‘土地福利化’思路中的确包含了后一内容。……在东部富裕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很大程度上不太依靠土地(土地在这里更多的是资本),而西部贫困地区土地也无法提供社会保障(土地在这里更多地成了负担)。换言之,无论历史还是现实,无论现实中的富裕地区还是贫困地区,‘土地社会保障论’都是难以成立的。”“社会保障这个概念从来不能解释为某个经济要素的作用。……土地、资金、技术、劳力都是生产要素,本身是不承担保障功能的。”更有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认为农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无关,应当废除集体所有制还权农民私有。对这一问题,笔者赞成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的主流观点。

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土地是财富之母,拥有了土地就不仅拥有了生存的资源,而且多占有土地也是获得更多财富的源泉。土地又是稀缺的资源,必然发生社会成员对土地的竞相占有并引发社会成员之间对土地占有的社会关系冲突。由此,决定了土地对人的生存保障不仅是土地自然属性的反映,而且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如何得到土地的保障,反映了人们不同的社会地位及其不同的社会关系性质。土地对于社会成员个体的生存的极端重要性决定了土地不应当为部分成员所垄断,而应当由社会做出安排。

国家作为社会的管理中心通过法律制度安排土地资源的配置。国家采取什么样的法权制度来安排土地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取决于社会统治者的意志,由此也决定着社会和国家的不同性质。不同社会的土地法权制度设计无非有两种: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公有制。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中,土地对人的生存保障是私人自我实现的,是通过土地的交易实现的,有能力占有了较多土地的成员不仅获得了生存保障,而且控制了其他成员的生存条件。由此形成部分社会成员控制土地的制度,失去土地的社会成员也就失去了生存的保障,只能依附于土地所有者受其剥削求得生存。在土地公有制的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属于社会,不得为任何个人所有,由国家或者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或者集体将土地的使用权配置给社会成员,从而将土地对成员的生存保障由个体获取的保障变为社会保障。将对农民具有生存保障作用的农村土地作为社会保障正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政策依据。我国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目前主要采取由集体成员平等承包的方式将土地配置给集体成员的个人,使每个集体成员个人都能够平等地取得土地的保障。因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成员生存的社会保障,集体成员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其享有或者实现社会保障的一种方式。

前述有的学者的观点区分了土地的生存保障手段与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不同,指出二者绝不是一回事,这显然是正确的,但其仅仅认为土地是农民的生存手段,而否认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并认为这与土地是否私有无关,则有失偏颇。该论者认为在东部富裕地区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太依靠土地,土地更多的是资本,西部贫困地区土地更多的是农民的负担就得出土地不是农民社会保障的结论。在这里我们首先要说明的是所谓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制度所要建立的社会保障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是指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为本集体的成员平等、公平地提供土地,确保每个集体成员,特别是弱势的成员都能拥有平等的土地权利,依靠土地的产出和财产价值保障其生存,是集体社会提供给其成员个人的基本保障。从这一意义上讲,即使东部富裕地区的农民生存和收入来源不再主要依靠土地产出,也并不意味着东部农民都不依靠土地,土地对东部农民没有保障作用。除非东部地区完全非农化,没有了农民,或者已经有效地建立了替代土地保障的其他社会保障,否则,只要农民仍然是从事农业的农民或者遇到经济危机就要回到农业的农民,在没有其他有效替代土地保障的社会保障的情况下,土地仍然是农民的最终保障。只要这种保障是由社会也即集体提供而不是私人自我获取的,它就是社会保障。如果土地已经资本化、私有化,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只能说他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不能反过来说土地就不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依靠土地私有享有的土地保障才是私人保障,不是社会保障。

否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对农民的社会保障作用,主张土地私有化的观点是错误的。土地私有化的主张是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相违背的。在土地私有的情况下农民可以流转土地,但也可能导致土地兼并和一部分农民永久失去土地,在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双重打击下成为破产农民。土地作为农民的生存保障条件由社会掌控,才能确保公平地分配于受保障的社会成员个人。社会保障是社会提供社会成员的保障,而不是成员自己对自己的保障。农村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保障,如果实行土地私有制,私人所有的土地是自我保障,而不是社会保障,拥有土地的地主享有土地保障,没有土地的贫雇农就没有保障,社会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也就不能为其成员提供土地保障。这是我们必须清楚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清楚社会保障是对穷人的保障,是解决穷人的问题的。有学者指出:“社会保障的首要目的是为穷人提供保障,原因在于穷人无力靠自我积累获得保障所需的资金,并且容易受到不利冲击的影响。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投入,在土地上生产食物要求的其他互补要素很少,少到只要一个受过有限训练的劳动力就足够了。这样一来,土地作为一种保障手段对穷人更重要,因为他们通常没有足够的收入去购买现金保险,也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本从事其他非农工作。穷人拥有了一定量的土地,至少可以为自己生产足够的食物。而且土地本身作为一种资产,可以通过土地市场带来收入。就算是那些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尤其是老人,也可以靠出租土地获取足够的租金(通常是实物形式)以维持基本生活。可见,土地可以作为农村失业和养老保障的基础。这为中国利用土地分配来实现集体保障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土地私有基础上的自由流转必然导致穷人减少或失去土地,使土地向富人集中。因此,土地社会保障与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并不是不相干的,而是具有内在一致性的。我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生产资料的经济制度,是农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的法权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农民获得基本社会保障的制度。

(三)农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建立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理由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具有重要性——是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但也具有局限性,仅仅依靠集体土地解决不了农民的全部社会保障问题。集体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体现在:

1.受农业生产风险的局限。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一般农民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仅仅保障农民获得了从事农业生产的条件,但土地本身并不等于农业生产的效果,农民在承包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仍然面临着各种风险。农业生产本身就是面临着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弱势产业,农民一旦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市场变化就可能陷入穷困,在其又没有资金购买商业保险的情况下,社会救助的保障对农民就十分必要。

2.受农业生产力和农业效益比较低的局限。农业产业在很大程度上是受自然力作用的自然生产过程,其生产的周期性、季节性都很强,即使农民愿意在土地上投入更多的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但地力有限,农民要取得更多的收入就要扩大土地规模,而受人多地少的制约和土地均等分配的影响,个人不可能占有更多的土地。因此,从事农业的农民是低收入者,在正常年景,可以解决其温饱,但不可能富裕,不可能积累更多的财富或资金,以备养老、治病等。一旦遇到重大疾病、伤残就会陷入困境。因此,即使土地能够保障农民的吃饭问题,也解决不了农民的其他社会生活风险问题。

3.受农民自身劳动力丧失的局限。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农民拥有土地,必须与其劳力和其他生产要素结合才能创造财富,而农民年老失去劳动能力这是自然规律,如果农民年老失去劳动能力,土地也不能当然地为其提供生活保障。虽然他也可以出租土地获得租金收入,但微薄的租金往往不足以养老。

4.受承包地分配的局限。农民集体土地以承包方式分配给集体成员后,在一轮承包有效期间内,本集体的新增人口不能取得承包地,也就享受不到集体的土地保障。

5.受农民因各种原因失去土地的局限。农民集体成员以承包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也可能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国家征收土地等原因致使农民失去承包地,从而也就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

因此,我们务必将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的特定含义与社会法上所谓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加以区分,不要因为土地保障不同于社会法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不承认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也不要因为农民集体土地对集体成员发挥了社会保障的作用,就认为建立农民社会保障没有必要。明确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设立其上的农户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就是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个人承包经营权对农民的极端重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剥夺农民的土地,即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农民集体的土地,也必须补偿被征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利益。承包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利益最为直接的就是保障农民的就业条件,因此,国家征收土地致使农民失地也就意味着农民失业,必须建立失地农民的失业社会保险。集体土地对于农民集体成员的社会保障功能的局限性决定了它不可代替社会法上农民的社会保障。即使农民集体为农民集体成员提供了承包土地的社会保障,也应当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建立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例如,养老社会保险、合作医疗社会保险、困难救助等等,以弥补土地保障的不足。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区)人民政府:

《关于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报告》已经____同意,并指出:“我国农村地域广阔,各地情况不一,开展这项工作需逐步进行,应以民政部为主先进行探索和试点,不宜一下铺开。”现将民政部给____的报告印发你们,望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并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工作。

____:

“七五”计划明确提出,“七五”期间,我国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这是一项重大决策。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课题,特别是在农村更是全新的领域。为了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问题,我部于一九八六年初即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开展理论探讨,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进行了试点。十月中旬又在江苏省沙洲县召开座谈会,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长、中央有关部门和一些专家学者,探讨了在我国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初步形成了一些粗线条的构想。现将主要意见报告如下:

一、新形势下的新情况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成功,使中国农村出现了飞跃式的进步,从经济领域到思想观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由于农村改革正处于两种体制并存的过渡时期,新旧体制还在发生摩擦,为新体制服务的一些配套工程还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因而各地程度不同地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主要是:一、产业结构、劳力结构的变化,促使家庭向小型化转变,家庭的养老扶幼功能在削弱;二、生活条件和医疗条件改善,人口寿命延长,老年比重增加,养老任务加重;三、一些地区原有的集体保障功能削弱,新的保障体制没有建立;四、由于千千万万农民从事商品生产,参与流通,进入多种经营领域,风险加大;五、一些地区已出现挥霍浪费的现象,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更为普遍,消费需要积极引导。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受一九五八年“共产风”的影响,又出现了“十个不要钱”、“八项免费”,大包大揽社会福利的倾向。这些新的问题,要求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必须有紧迫感,理顺各种关系,拖得越久,积累的问题越多,解决问题越困难。这不仅影响农村社会的安定,而且将影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大家认为,适应农村新的形势,建立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必然的配套措施。目前,不少地方的群众已经自发地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应抓紧时机,因势利导,积极工作,实现“七五”计划的要求。

二、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制度雏形的构思

大家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必须与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建立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国家、集体、个人承受能力为限度。当前,要以“社区”为单位,以自我保障为主,充分重视家庭的保障作用。在起步时,要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范围要由小到大。

根据我国农村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目前只能先建立“社区型”的以乡为单位的社会保障网络。在自愿的基础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实行自我保障,然后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展,逐步完善,形成全县、全省以致全国的保障体系,最后经过立法,成为国家颁布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是内容要因地制宜,由少到多。

我国东部、中部、西部三个经济地带的自然资源、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保障的内容不可能搞一个模式。目前,贫困地区主要搞救济和优抚,首先解决五保户和群众的温饱;经济中等水平地区,在救济优抚的基础上,开展福利生产,兴办福利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互助储金活动;经济发达地区,应在上述基础上,积极引导群众开展社会保险。无论哪类地区,都应先从解决群众最急需的项目开始,随着经济发展逐渐增加。

三是标准要由低到高。

由于社会保障的标准具有不可逆转性,开始时标准要低,从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做起,量力而行,循序渐进,不能超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承担能力。

三、资金来源

大家认为,妥善地研究解决资金来源,建立基金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条件。“七五”计划指出,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改变过去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办法”。农村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也要贯彻这一精神。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积累和农民个人收入不高,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等特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不仅不能照搬国外做法,也不能照搬国内城市的做法。不同地区要采取不同的筹措办法。贫困地区,以国家提供的救灾费、救济款、优抚费和各级财政补贴为基本保障资金,继续发挥现有福利网络的作用。这些地区的群众无力出钱,可在自愿的原则下,开展互助储金活动。富裕地区,要采取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合理分担的办法。具体分担比例,要根据保障项目的不同性质而区别对待。这类地区乡镇企业比较发达,可以提取一部分资金;群众比较富裕,个人也应出点钱;有的保障项目甚至应以个人出钱为基础,以便增强群众的自我保障观念,把个人在社会保障中的权力和义务统一起来,防止产生依赖思想。

应该指出的是:社会保险是一项社会安全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在生病、致残、失业、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我国在城市已建立起以劳动保险、公费医疗、职工离退休为主体的社会保险。在农村还没有这方面的工作,必须探索。

社会保障资金要按不同的保障项目,分别建立基金制,这些基金要与地方财政分开,单独列户,自主管理,群众监督。并通过生产的发展,逐步加以扩大。

四、重视家庭的作用

家庭是我国农村传统的保障单位,分布最广,覆盖面最大。家庭的照料比任何专门机构更情愿,更有效。因此,在我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一定要吸取西方国家过多的社会保障促成家庭解体的教训,发挥家庭的保障作用,可以减轻社会压力。

发挥家庭保障作用,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二是要坚持依法办事,用法律保护老人和儿童。要通过普法教育,使社会成员都懂得,父母有扶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三是逐步实行鼓励家庭保障的优惠政策和开展有效服务。此外,在实际工作中还可采取一些具体措施。如:建立必要的制度,把敬老扶幼列入乡规民约;在乡、村成立老年人自愿的组织——老人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倡和表彰亲朋邻里互助互济的风气,重视和支持社会服务事业的发展等。

五、明确主管的部门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制度,在我国是新事物,但许多具体工作,已经开展多年。民政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当部分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根据“七五”计划界定,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扶工作四项内容,除社会保险由几个部门分别承担外,其余三项都是民政部门已经主管的任务。而且民政部门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组织系统,培养了一批熟悉这项业务的干部队伍,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任务繁重,要求紧迫。必须有一个主管部门,抓试点,搞规划,进行理论探讨,政策研究,总结经验,反映情况。民政部愿意承担这项任务。

以上构想是否妥当,请批示。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三)

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几乎还没有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大多数村庄而言,仅有的社会保障是以农村“三提五统”收费为基础的“五保户”制度和低级的医疗保障制度。除少数发达地区外,一般的农村地区根本就不存在养老保险,更不用说失业保险了。以现金支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险之所以无法大面积地在全国推广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农村目前很低的现金收入水平。在___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___元左右,其中___%用于食品、衣着和住房之类的生活必需支出(ssb,___)。因此,要想在短期内建立起一种以个人付费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对于一项涵盖中国___亿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计划,要政府来承担其全部或部分费用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在这篇文章里,我要论述的是,中国目前以均分土地为特征的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为农村人口提供社会保障方面,不失为对现金型社会保障的一种有效替代。这种农地制度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法律基础,以家庭土地占有和耕种为实现形式。在土地分配方面,它采取平均主义的原则,一个家庭所拥有的土地量随其人口的增减而变化,以使全村每个人所拥有的土地量大体相等。这样的一种农地制度既不是完全的集体所有制,也不是完全的私有制。在一定程度上,它意味着生产效率的损失,因为平均主义原则要求间歇性地调整农户间的土地分配,引起土地占有的不稳定性,从而降低农户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动力。但是,这种平均主义的农地制度具有一种内在的社会保障机制。在本文里,和现金型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应,我将把这种机制称为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的正面作用可能足以抵消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生产效率方面的损失。其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资料,即使与受训练极少的劳动力组合在一起,也能够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食品。因此,一个建立在平均主义农地制度之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上家庭储蓄等其它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民免受不利收入冲击的影响,这对那些家庭贫困或没有能力挣取非农收入的人来说尤其重要。其次,土地本身是一种财富,这对老年人来说更显得重要,因为一旦丧失了劳动能力,他们可以通过出租土地获得必要的收入。因此,土地均分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养老保险工具。

第三,不论是在最近的人民公社时期,还是在更早的历史上,土地一直为村民提供基本生计和公共物品,这也证明了土地作为社会保障基础的有效性。

第四,最近___年的事实表明,平均主义的土地制度是多数村庄自己的选择。均分土地要付出生产效率方面的代价,农民仍然选择这样的一种土地制度正说明它必定为他们带来一定的好处。许多学者认为,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均分土地具有收入保险功能;而经验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

第五,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资料,但是,如果一个家庭不仅要求温饱,而且还想过得更好一些,它就必须要有非农收入。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解决当前中国农村存在的一个问题,即在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的同时,提高农民挣取现金收入的积极性。

第六,平均分配土地对长期劳动力流动可能有正面的作用,因为它一方面降低了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索取工资,另一方面使得土地对劳动力外出就业的财富效应和替代效应达到了一种平衡,从而可能提高农村地区整体的劳动力迁移率。最后,尽管平均主义的土地制度可能阻碍了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从而导致动态效率的损失,但是,迄今为止的研究表明这些损失相对而言并不大,并很可能被这种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对劳动力流动的促进作用所抵消。

在本文中,我将对这些论点加以扩展。在第一节里,我将援引理论和历史的资料证明,在中国这样的人口稠密的乡村经济中,土地可以成为收入和养老保障的有效基础。在第二节里,我将探讨当前的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对于长期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在第三节里,我将讨论以土地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成本问题。在最后的第四节里,我将简要讨论一下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问题,同时对本文做一小结。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范文(四)

农民的土地保障虽然也是农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但它不同于社会法上所指的农民社会保障。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

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许多制度都从无到有,得以建立和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处于在探索试点的基础上开始建立的阶段,许多方面还没有经验,因此,法律制度在基本法层面尚处于空白,社会救助法和社会保险法都还处草案讨论阶段。在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建立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农民的土地保障的配套问题。___总理指出:“我们过去一直讲农村养老靠土地、子女和集体,现在有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传统的有效方式仍要发挥作用。这不单是个经济问题,更是个社会问题。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要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实行新农保后,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包括老年人的土地承包关系,也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老年人的承包地可以自己经营、可以给子女经营,如子女外出务工、老年人自己无力经营的,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对农村老年人也是一份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总理的这段话是针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土地保障的关系而言的,但实际上对于正确认识土地社会保障与新型的社会法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都有重要意义。在未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保障的条件下,土地是农民的社会保障,失去土地则失去社会保障,因此,针对失地农民,人们呼吁尽快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近年来随着建立农民社会保障的社会经济条件的日益成熟,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事业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于___年___月前在全国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已经在___实现了对全国农业人口的全覆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___年试点面已经覆盖全国___%的县(市、区、旗),___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单纯强调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就没有意义,而需要研究的是在农村社会保障建立的过程中,如何实现土地保障与新型社会保障的配套,在此基础上如何对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待地农民和失去承包地的失地农民的特殊问题做出安排。

(一)对享有土地社会保障的农民建立新型的社会保障

按照我国以往的制度安排,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是农民集体成员享有的社会保障,农民就不再享有社会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市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市民就享有社会保障。这就形成社会保障上的城乡二元结构模式。现在我们提出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有些人首先想到的是把农民的土地拿掉,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有的地方在做法上也推出了让农民以“土地换社保的方案”并试点。有的学者认为“土地换保障是实现从‘人人有其田’向‘个个有保障’历史性跨越的重要举措,是实行一次置换、多换多得、分期受益、终身保障、减负增效的有效手段,是确保失地农民这一群体‘少有所育、中有所为、老有所养’的根本保证。”以上认识和做法都是为了农民的利益,但“土地换社保”这种概念似乎使人感到从前不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是因为农民有土地,现在给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农民就要用土地来换取,否则农民既享有土地权利,又享有社会保障就会与市民之间形成不公平。笔者认为土地换社保的认识和做法是不对的。从前我们没有给农民建立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问题,并不是因为农民有土地就不需要社会保障。从各国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路径看,“在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的演变上都经历了一个从城市开始逐渐发展覆盖农村的过程”。我国目前已经进入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具备了逐步以工业剩余反哺农业的条件,所以才提出逐步建立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这里的社会保障的本质意义是由国家为主导的将工业剩余反哺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自国家。当然个人也要交费,但不同于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因此,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就不能要求农民以土地换取。农村的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的财产,由农民集体提供给自己的成员,是集体社会给其成员提供的社会保障,而不是国家给农民的社会保障。所以不能因为农民有土地保障,就不给农民建立社会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也不得要求农民以土地换取社保,更不能因为给农民建立了新型社会保障以后就可以任意剥夺农民的土地。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是新型社会保障不可代替的。既然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那么农民享有土地保障而市民没有土地是否就不公平呢?对此不能这么认为。因为农民享有的土地保障不仅仅是农民的社会保障,而且在实质意义上是全社会的保障。

对农民而言,只有在集体土地保障的基础上建立与土地保障相配套的新型社会保障才能实现实质公平。土地保障与新型社会保障的配套体现在:1.应当以土地保障所能提供给农民的基本收入水平作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基础。对应当由农民个人负担的合作医疗基金的交费、养老保险基金的交费部分应当依据土地收入水平确定,农民的个人交费应当以大多数人都能交得起为原则,对收入水平过低的困难户应当给予减免。___对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在开始领取养老金后,其所承包的土地可以继续承包,其承包经营权的行使不受影响。

(二)对没有取得承包地经营权的待地农民提供新型社会保障

待地农民是在土地统一发包时没有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间又没有条件为其调整承包地,因而其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权利处于期待状态的农民。在实行土地承包制的条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集体成员享有的他物权性质的财产权,也是其从集体土地上享有的基本社会保障。成员不能取得承包地就失去了土地的社会保障,这不仅在集体成员之间造成不公平,违背集体所有权的本质,也导致没有承包地的集体成员的生活困难。在建立了合作医疗、养老保险等普遍的新型养老保险的条件下,集体成员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参加和享受这些新型的社会保障,待地农民在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即使参加了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也代替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作用。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未成年人来讲,他失去的是承包地收益的生活费;对于成年人来讲,他失去的是从事农业的基本劳动条件,从而相当于失业的农民。

因此,对于待地期间的农民理应给予相应的替代性社会保障。可以考虑的方案有两个:一是由集体按照不超过当地的平均农业承包地租金的标准,按其应取得的承包地数额给予补偿。补偿费的来源,集体有收入的从集体收入中列支;集体没有收入的,由承包土地的成员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每年确定数额后分摊。由于土地保障是集体提供给成员的社会保障,因此由集体给予未取得承包地的成员相应的补偿具有合理性。另一方案,则是由国家参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在承包经营期间没有条件取得承包地的农民给予救助性补偿。对于待地农民的补偿是因为其没有取得承包地,集体没有条件为其分配承包地的利益补偿,当集体有条件为其调整承包地的,其取得承包地后则不再享有待地补偿;如果集体能够为其分配承包地,其无理拒绝接受的,不得再享受待地补偿。

(三)对失地农民提供新型社会保障

失地农民是失去土地的农民。主要是指因企业建设、或者国家建设征占土地而失地的农民。这些失地农民是永久地失去土地的农民。失去土地按理说就不再是农民,称其为农民是因为他曾经是农民,现在还没有成为市民。在失地农民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失地农民已经成为城市社区的居民,这主要是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形成的;另一种情况的失地农民是在农村的失地农民,主要是县乡的工业园区建设,国家大型水库建设,铁路、高速路、机场建设、开矿等征占土地形成的失地农民。对于土地征收,我们呼吁提高补偿标准和给予安置,如果能办到,可能对未来的被征地农民有些意义,但现在最为严重的是已经被征地的农民,他们曾经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都很低,多少年过去后钱已经花完了,生活就没有了保障。

因此,对这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尤为突出。最为突出的就是对就业适龄人口的就业问题,他们处在失业的状况下又不能享有失业保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这些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范围,同时为其建立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等新型社会保障。城市郊区的失地农民,应纳入城市社会保障范围,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农村的失地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且应考虑建立失地农民失业保险。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由个人、征占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和国家负担。为失地农民提供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养老保险所需的资金由个人、有条件的集体、征占土地的企业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和国家负担。在这里提出由征占土地的企业或者使用被征土地的企业负担一定的失地农民的社保资金的合理性在于,他们征占或使用农民土地的结果导致农民失去了土地社会保障,他们自己获得了巨大的利益,因此,他们首先对这些失地农民直接负有社会责任。

由国家负担的合理性在于国家本来就是社会保障的义务主体,对于失地农民来讲是国家征收了农民的土地,取得了土地出让金,而对农民的补偿过低,致使农民成为失地农民,失去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因此国家有责任首先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会保障。____《___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___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___%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___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2.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篇二

农村养老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功能在于保障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1]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1992年以国务院颁布实施《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 (以下简称《基本方案》) 为标志建立以来, 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遭遇发展“瓶颈”, 受到了许多的挑战。

1. 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

据2005年2月在广州召开的全国省级老龄办主任会议资料显示, 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34亿, 超过总人口的10%;其中65岁以上人口1.1亿, 占总人口的8.5%。目前, 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较为突出[2]。据预测, 到2030年这一比重将达到17.39%。人口老龄化导致社会劳动人口减少、社会负担加重等一系列问题, 客观上进一步加重了农村养老的压力。

2. 土地保障功能弱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我国实行了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 建立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极大的促进农村生产力的提高, 农民收入有了极大程度的提高, 这为农村家庭经济及保障功能的发挥奠定了基础。但由于种种因素制约, 目前土地养老保障的功能己经开始逐步弱化。主要是以下原因弱化了土地保障功能:首先, 耕地减少与农业人口增多的矛盾。其次, 小规模的家庭农业经济投入产出比较低, 同时还要面临自然灾害的风险, 农民收入极不稳定。再次, 土地不同于养老金, 它需要通过劳动才能实现其价值, 老年人由于年老体弱无法自己耕种, 只能找人代耕, 而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这种方式有时会遇到困难。由于土地作为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本身存在的这些缺陷, 加上其作用发挥受到一定限制, 因此很难起到养老保障的主要作用。

3. 家庭保障功能弱化。

随着社会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农村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 出现了“4-2-1”和“4-2-2”家庭结构模式, 即一对中年夫妇将要承担双方父母四人的“生老病死”和一个或两个子女的抚养责任, 这将使未来家庭不堪重负。同时, 具有中国特色的“打工经济”, 造成农村无子女共处、只剩下老年人独自生活的“空巢”家庭增多, 使农村养老问题面临更严峻的考验。[3]

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家庭结构的变化, 人们的家族意识、家庭观念和“天伦之乐”的思想正日益淡化, 老年人与子女之间在价值观念、兴趣爱好、生活习惯上的差距不断增大, “代沟”加深;同时在日益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 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思想对传统的勤俭持家和敬老养老的伦理道德习俗产生很大的影响, 农村年轻人赡养意识的淡化, 农村家庭养老模式陷于实际的困境之中。所有这些说明, 一方面农村家庭核心化, 不能承受养老保障负担之重, 另一方面, 家庭养老观念的淡化, 传统养老模式受到极大的挑战, 这就需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发展。

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1.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低。

《基本方案》规定, 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以个人为主, 集体补助为辅, 国家给予政策扶持, 个人缴费一般不低于保险费的5%, 月交费标准设有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 供不同的地区和不同的人选择。但实际上, 大多数的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投保档次最低的2元/月, 而且随着年龄的增加, 其投报率还呈下降趋势。因此, 以一个农民按照2元/月的档次在缴费10年后开始领取养老金为例, 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 每月也只能领取到4.7元的养老金, 15年后每月也只能领取9.9元的养老金[4], 这样的投保档次根本无法保证农民晚年的生活需要, 农民的养老问题尚未真正解决。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下, 农民可支配收入十分有限, 集体又无法拿出资金来承担农村老龄人口的投保, 而国家主要从法律和政策等外部因素上作引导, 并未提供资金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建立起来的保农村养老障肯定是满足不了农民的养老保障需求的。

2. 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缺乏福利性和公平性

《基本方案》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 集体补助为辅, 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是由于国家和集体财力有限, 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养老保险给予补助, 导致加重了个人的责任。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5]由于农村经济水平有限, 农民可支配的收入不多, 因此大多数的农民更愿意选择他们认为的比较可靠的养老方式, 即自我储蓄养老和家庭养老, 导致大多数农民游离于社会保障之外。社会保障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因对社会的所有成员都给予保护, 但在农村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而只是保护少数有条件的地方, 无疑传递着“保富不保贫”的信息, 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 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3. 基金筹集运作困难

基金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和发展的基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存在来源不稳定、收支不平衡以及管理比较混乱等问题, 严重影响农村养老保险的进步与发展。一是基金来源不稳定。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主要以“个人交纳为主, 集体补助为辅, 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养老金的主要部分来自农民自己, 在此基础上集体给予补助, 补助比例不做统一规定, 随集体经济的好坏而定, 因而无法确保其资金的稳定性。而我国多数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可支配收入不多, 个人交纳的保险资金也就更少。二是基金收支不平衡。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问题比较突出, 收支缺口在逐渐增大。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为例该项目从1998年开始已入不敷出, 当期缺口1998年为100多亿元, 1999年为200多亿元, 2000年为300多亿元, 2001年接近400亿元[5] (P16~19) 。[6]三是基金管理混乱。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基金经营之间尚未分开, 参与管理基金的部门机构众多, 从而导致基金被挤占、挪用情况经常发生, 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没有有效解决。

三、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1. 人口安全意义

首先,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事关农村人口安全, 是提高农村老年人口健康水平的基石。其次, 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有助于弱化传统生育观念、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等传统观念, 更好的实施计划生育工作, 进而缓解农村人口压力;同时, 通过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能够使农村家庭有更多的经济投向青少年的教育, 从而提高整体国民素质, 进而提高我国在未来世界竞争中的主动性具有战略意义;再次, 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能够解除农村青壮年剩余劳动力流动的后顾之忧, 有利于促进人口的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 从而对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也具有战略意义。

2. 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农村稳定是许多国家社会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 特别是对我国这样一个城镇化水平还很低、农村人口占大多数的国家来多, 农村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农村社会保障是被各国普遍采取的措施之一, 由国家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 避免农民因各种原因陷入生存困境而产生破坏或报复性行为。市场经济是高效率与高风险并存的经济, 农民在享受市场经济所带来的效率、实惠的同时, 也遭受着市场机制下优胜劣汰的选择, 其生产生活的风险也增大, 农民抵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很小, 而且农民的收入水平有限, 没有过多的储蓄, 当年老不能再继续劳动的时候, 没有经济来源, 导致生活质量的下降而缺乏保障, 从而会引发一连串的社会不稳定现象, 通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障, 帮助他们顺利的度过晚年, 从而以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3. 体现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最高目标, 它的涵义是指社会应当以公正、不偏不袒的态度来对待每一个社会成员。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是公平分配的机制, 实现公平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首要目标。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具有社会保险权这以基本权利, 它是指公民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或遇到其他灾害和困难时, 为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享有的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农民作为劳动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理应享有从国家获得养老保障的权利, 也是农民享有国民待遇的具体体现, 是保证农民公平的具体体现。同时, 国家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时, 还要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机制, 调节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 缩小贫富差距, 实现人们对社会公平的普遍性要求。

4.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邓小平同志1990年在谈论农业问题时认为, 从长远方面来看, 中国农业经济要有两次飞跃。第一次飞跃已经完成, 指的是人民公社制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转变, 现在还必须实现第二次飞跃, 即必须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发展集体经济。这就必然要求有大量的农业劳动力能够稳定顺利地进入非农业, 使农村发展规模化经营。尽管农民从农业得到的收入只占总收入的一小部分, 但主动想转让土地的不多, 他们宁愿个人粗放经营, 甚至撂荒, 都始终抓住土地承包权不放, 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当前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还不完善, 土地仍然是农民抵御未来风险最基本、最可靠的依托。因此, 只有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解决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 才能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 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同时也可以鼓励农民将原本用来养老的“保命钱”用在加大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和对自我及其家庭成员的教育上, 从而提高农业劳动者的技能和水平, 提高农村生产率, 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步伐。

总之, 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不仅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对农村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也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也将使的我国的社会更加稳定, 人民更加幸福, 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参考文献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2007-10-1513:37:22·来源:新华网.

[2]翁淑贤.人口老龄化增速快于预期, 2005-03-01.

[3]张秉福.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现状.问题.对策2006 (3)

[4]高小勇.老龄化挑战[J1.南风窗.2004 (5)

[5]李宏, 单学勇.农村养老保障:从家庭到社会IJI.经济与管理.2004 (9) :10

[6]陈玉荣.我国社会保障的缺陷分析[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04, (4) .

3.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 篇三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多元化体系建设;集体养老;社会养老

前言:改革开放三十余年间,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工作取得了不少的进展,在许多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比如对孤老残幼人员的社会救济,对贫困户五保户的扶持,对受灾群众的救助,对伤残军人及军烈的优待抚恤以及最新推行的医疗合作制度等。但是,对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尤其是养老保障方面的工作还未全面展开,农村养老保障现阶段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而且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和制度。

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实分析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中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实分析

中国的经济高速发展有诸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之一便是成千上万建设者的辛勤劳动,他们的主体就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农民工。对于这些远离家乡、亲人进城务工人员来说,为生活甚至说为了生存而打工似乎成了他们维持家人生计的唯一选择。这种选择造就了留守儿童的存在,另一个名词也应运而生,那便是空巢老人。老人们独在家中,除了勉力于自己的生活之外,往往还要照料上一代的孩子,这样的生活造成的压力可想而知。若再加上进城务工的子女忘却孝道而去追求个人利益与享受,那老人们失去的可能不仅仅是物质上的照料更多的是精神的慰藉。这一切都说明传统的养老方式(包括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等)已经不能供养数量庞大且日益增多的农村老龄化人口。

(二)中国现行农村养老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集体经济下滑冲击集体养老基础。农村税费改革减轻了农民的税负同时,也消弱了集体养老的基础农村集体经济。所以,依据我国三农政策之大势,集体养老只能成为农村养老的一种重要补充形式。

2、农村土地养老保障不断弱化。多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农业比较利益低下,农业增产不增收,土地收益入不敷出,三大产业差距进一步拉大,三农问题日益突出,农民的相对生活水平不断下降,同时伴随着农村老龄化的人口增多,农民的养老负担自然日益加重。

3、家庭养老受到严峻挑战。受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制,农村之家庭结构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其规模正在逐渐减小。由此而而导致的后果便是:一对年轻夫妇通常要赡养双方两位甚至四位老人。如此重的养老负担也给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征程吹响了号角。

二、中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对比分析以及外国制度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一)中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对比分析

受社会历史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制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同国家的养老保障制度必然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但再多的不同之中也有其共同的一般规律:它们在筹资渠道、政府责任和体制完善等方面有着共同的规律可循。比如在资金来源方面,大致分为三个渠道,即政府出资、个人出资、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在政府责任方面,各国在立法执法、组织实施、资金投入和管理监督方面都只有具体的规定;在体制完善方面,各国都非常重視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在完善的时机,完善的方法,完善的制度建设上都有或多或少的规定。

(二)外国养老保障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1、开拓多元投资渠道。农村养老保障的资金来源应该向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财力支持的渠道转变。一是将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过程统筹考虑;二是调整现有财政政策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障的资金投入,形成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的投资渠道。

2、强化政府责任。政府责任主要表现在相关立法的规定,合法的实施,政府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以及实行过程中因违法行为而造成损失时的责任追究,都是强化政府责任应关注的方面。

3、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在中国农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层次、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构建与地区经济发展非均衡战略相适应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三、我国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完善的几点具体建议

(一)完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

第一,道德约束家庭养老,就是在社会上尤其是广大年轻人当中进行尊老传统的宣传和教育,避免现代农村普遍存在的重幼轻老现象的蔓延和恶化;第二,经济条件保障家庭养老,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提高农民参与养老保障的意愿性和可能性;第三,法律强制家庭养老,通过法律的规定,强化社会上养老爱老的意识,减轻人们受社会上金钱至上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不良思潮的影响;第四,政策倾斜家庭养老,所谓政策倾斜就是要求政府相关政策能够向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扶持上倾斜,加大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财政投入力度,改变二元体系的结构,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

(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首先,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成分,它的建立对保障老年农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步都有积极意义。所以要因地制宜第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的管理,逐渐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形成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次,积极探索农村社会化养老的多种形式。第一是村域社区养老,把社区作为改善养老的环境,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制度运行成本并且提高运行效率;第二是社区化居家养老,社区化居家养老强调了社区照顾在居家养老中的作用,这样一来可以发挥家庭和社区这养老中的作用,,二来可以协调进行农村工作的展开。

4.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篇四

(二)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标准有别。

(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被保障对象既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又有为国家分忧的义务;个人、集体、国家保障相结合,以个人家庭保障为主,集体和国家救助为辅。

(四)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生活救助与生产扶持相结合。

第四条 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五保户、烈军属、残疾人员。

第五条 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计委、体改委、教委、农业、财政、人事、卫生、税务、审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参与调查研究、制定规划,督促检查落实。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开展社会保障业务的基层组织。村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区各地农村,县城以下的城镇、城市郊区参照执行。

第二章 社会救济

第八条 救灾救济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方针。

(一)救灾救济工作实行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制度。

(二)积极鼓励和扶持救济对象自力更生,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改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逐步摆脱贫困。

第九条 社会救济是我区农村社会保障的重点。社会救济的形式:

(一)定期定量救济。救济对象主要是符合国家救济条件的五保户。

(二)临时救济对象主要是特困户、无自救能力的重灾民。

(三)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救济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农民。

第十条 农村五保户供养。

(一)五保供养的内容:1、提供粮油和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4、及时治疗疾病,对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二)供养五保户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供养形式以分散供养为主,集中供养相结合。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民的人均生活水平。

(三)五保户供养经费来源:群众统筹、村级提留、代耕、亲友领养、国家救济、社会捐助等。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乡、村,五保户的生活保障来源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积极为五保户做好事,送温暖,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乡镇都要建立敬老院,对部分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

(一)办敬老院和发展敬老院种养业的用地及发展院办经济所需的资金、管理人员编制、经费等由县(市)、乡(镇)解决。

(二)各级政府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搞好规划,抓紧实施,加快敬老院建设,逐步扩大集体供养面。[page]

(三)建设敬老院的经费以乡镇自筹为主,自治区、地、市对部分贫困乡镇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敬老院的管理,改善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发展院办经济,走以副业补事业的路子。

第十三条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一)各市、县要积极探索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对家庭人均实际收入难于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农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

(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和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向社会颁布实施。

(三)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资金来源,采取县(市)、乡、村分担的办法解决,各级分担的比例由各地确定。

(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测算公布一次。

第十四条 测定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对象家庭收入的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劳务等项收入。

(二)接受抚(扶)养费、赡养费等。

(三)其他收入。

(四)国家发给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以体现国家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 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申请、批准程序。

(一)本人向村委会申请,村民代表会讨论评定。

(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县(市)民政局批准。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对象的名单、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应在村委会(村民小组)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救济对象的优待。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村民,除可减免缴纳村提留、乡统筹费外,缴纳农业特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免税;可免除粮食定购任务。

(二)减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

第十七条 救济费的管理使用。

(一)每年需要的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由民政商财政提出计划,报政府批准,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由民政负责发放,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

(三)救济款、物和统筹款的使用,必须坚持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格财经制度,禁止贪污挪用、浪费。

第三章 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性质与目的。

(一)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非商业性的社会保险。

(二)目的是为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三)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商业性保险公司不得在农村中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第十九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一)凡20—60岁农业人口均可参加。

(二)按照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事业。

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管理。

(一)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

(二)乡、镇、村企业补助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所有权归投保人。

(三)县(市)、郊区设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乡、镇设管理所,村设代办员。负责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交、营运管理、养老金的发放及日常的其他业务工作。

(四)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五)养老保险基金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或存入国有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投资、拆借,或抵押贷款。

第二十一条 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

(一)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依据投保人缴费档次、积累年限确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或拖欠兑付养老保险金。[page]

(三)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要依法保护投保人的合法利益,为投保人提供咨询和周到的服务。

(四)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解决开展这项业务的启动资金、机构人员问题。

第二十二条 因公负伤、牺牲人员原则上实行抚恤和生活困难补助。

(一)对因公牺牲人员由乡镇给予一次性抚恤。

(二)对因公伤残人员,乡镇除负责其医疗费用外,对造成终身残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乡村要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具体办法由乡镇自行制定。

第四章 优抚安置

第二十三条 优抚安置的方针是: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

第二十四条 优抚对象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抚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先补足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后再给予优待抚恤补助。

(二)对农村义务兵家属(含特等、一等伤残军人)、优抚对象特困户实行普遍优待。

(三)优待金按当地县(市)农村上年人均收入70%的标准发给。

(四)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和病退回乡的退伍军人的优待标准由各县(市)自定。

(五)所需经费由县(市)统筹解决。

第二十五条 优抚对象的供养。

(一)集中供养。有光荣院的县、市,对部分优抚对象进行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的经费要优先保证,生活待遇要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其生活待遇政策要兑现,生活费应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六条 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

(一)全面落实优抚对象公费医疗和医疗减免政策。

(二)尽力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优抚对象的就业。

(一)农业户口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安排其中一人到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

(二)要尽力安排二、三等伤残退伍军人到国有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做力所能及的工作,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

(三)认真做好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帮助他们勤劳致富。

(四)各级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伍军人,应千方百计给予安置。招工招干,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招收优抚对象。

第二十八条 优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

(一)建立和发展拥军优属和军地两用人才服务组织。

(二)加强光荣院、荣军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的建设。

(三)建立优抚安置服务网络。

第五章 社会福利服务

第二十九条 要贯彻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方针,广泛发动个人、单位、集体积极兴办社会福利经济实体,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 社会福利经济实体要搞好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帮助残疾人解决生活上的困难。

(一)民政、劳动、教育、卫生等部门在生活、就业、就学、医疗、康复等方面给予关心照顾,为残疾人谋福利。

(二)要落实对社会福利经济实体的各项优惠政策,扶持其发展。

第三十一条 依靠社会力量,认真办好社会福利事业。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形式,发展社会福利院,扩大社区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 积极开展婚丧习俗改革。

(一)建立乡、村红白事理事会,逐步形成婚丧服务网络。

(二)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六章 社会互助

第三十三条 社会互助是在政府领导和组织下,社会团体和社会成员自愿参与,以扶贫济困为宗旨的社会帮扶活动,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page]

(一)社会捐赠,要走向经济性、社会化。

1、各级政府要建立社会捐赠管理机构,保障这项工作的开展。

2、搞好宣传,动员群众及单位,自觉给灾民贫困户捐款捐物。每年开展一至二次全民性宣传活动,逐步形成公民的自觉行动。

3、支援与受支援地区应搞好合作,加强联系,扩大交往,增强扶贫济困的整体功能。

(二)县、市政府要建立社会帮扶制度,制定配套政策,组织引导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增强自我保障能力。

第三十四条 积极组织群众互助互济,储资备荒,村委会要组织村民建立和完善救灾扶贫储金会、储粮会,提高抗灾救灾实力。

第七章 医疗保障

第三十五条 积极探索适合我区农村情况的合作医疗保障办法,逐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坚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自愿参加的原则,以村合作医疗为基础,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网络。

第三十七条 农村医疗保障的形式,应灵活多样,经济条件发达的地区,可实行“以收定支,大病保险”,使农民的大病、重病得到及时治疗。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从低点起步,为农民看病提供方便,保障普通常见病的医治。

农村军烈属、五保户应优先给予医疗保障。

第三十八条 医疗保障资金的来源:以个人缴纳的统筹金为主,乡、村集体经济给予支持,自治区和市、县对灾区、贫困地区、急性传染病、流行病地区给予救助。

第三十九条 医疗保障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5.农地制度与农村社会保障 篇五

在广大的中国农村,几乎还没有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大多数村庄而言,仅有的社会保障是以农村“三提五统”收费为基础的“五保户”制度和低级的医疗保障制度。除少数发达地区外,一般的农村地区根本就不存在养老保险,更不用说失业保险了。以现金支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险之所以无法大面积地在全国推广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农村目前很低的现金收入水平。在,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元左右,其中66%用于食品、衣着和住房之类的生活必需支出(SSB,)。因此,要想在短期内建立起一种以个人付费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对于一项涵盖中国8亿农村人口的社会保障计划,要政府来承担其全部或部分费用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在这篇文章里,我要论述的是,中国目前以均分土地为特征的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为农村人口提供社会保障方面,不失为对现金型社会保障的一种有效替代。这种农地制度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法律基础,以家庭土地占有和耕种为实现形式。在土地分配方面,它采取平均主义的原则,一个家庭所拥有的.土地量随其人口的增减而变化,以使全村每个人所拥有的土地量大体相等。这样的一种农地制度既不是完全的集体所有制,也不是完全的私有制。在一定程度上,它意味着生产效率的损失,因为平均主义原则要求间歇性地调整农户间的土地分配,引起土地占有的不稳定性,从而降低农户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的动力。但是,这种平均主义的农地制度具有一种内在的社会保障机制。在本文里,和现金型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应,我将把这种机制称为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制度的正面作用可能足以抵消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在生产效率方面的损失。其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资料,即使与受训练极少的劳动力组合在一起,也能够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食品。因此,一个建立在平均主义农地制度之上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上家庭储蓄等其它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民免受不利收入冲击的影响,这对那些家庭贫困或没有能力挣取非农收入的人来说尤其重要。其次,土地本身是一种财富,这对老年人来说更显得重要,因为一旦丧失了劳动能力,他们可以通过出租土地获得必要的收入。因此,土地均分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养老保险工具。第三,不论是在最近的人民公社时期,还是在更早的历史上,土地一直为村民提供基本生计和公共物品,这也证明了土地作为社会保障基础的有效性。第四,最近的事实表明,平均主义的土地制度是多数村庄自己的选择。均分土地要付出生产效率方面的代价,农民仍然选择这样的一种土地制度正说明它必定为他们带来一定的好处。许多学者认为,最大的好处就在于均分土地具有收入保险功能;而经验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第五,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资料,但是,如果一个家庭不仅要求温饱,而且还想过得更好一些,它就必须要有非农收入。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解决当前中国农村存在的一个问题,即在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的同时,提高农民挣取现金收入的积极性。第六,平均分配土地对长期劳动力流动可能有正面的作用,因为它一方面降低了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索取工资,另一方面使得土地对劳动力外出就业的财富效应和替代效应达到了一种平衡,从而可能提高农村地区整体的劳动力迁移率。最后,尽管平均主义的土地制度可能阻碍了对土地的长期投入,从而导致动态效率的损失,但是,迄今为止的研究表明这些损失相对而言并不大,并很可能被这种制度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对劳动力流动的促进作用所抵消。

在本文中,我将对这些论点加以扩展。在第一节里,我将援引理论和历史的资料证明,在中国这样的人口稠密的乡村经济中,土地可以成为收入和养老保障的有效基础。在第二节里,我将探讨当前的平均主义农地制度对于长期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在第三节里,我将讨论以土地为基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成本问题。在最后的第四节里,我将简要讨论一下这种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问题,同时对本文做一小结。

一、土地分配作为村庄收入保障的手段

社会保障的首要目的是为穷人提供保障,原因在于穷人无力靠自我的积累获得保障所需的资金,并且容易遭受不利冲击的影响。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投入,在土地上生产食物要求的其它互补要素很少,少到只要一个受过有限训练的劳动力就足够了。这样一来,土地作为一种保障手段对穷人更为重要,因为他们通常没有

6.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篇六

文章较早地对农村养老相关问题做了研究:从意义、现行实践模式、基本原则、面临问题及对策展开了讨论。特别是面临问题及对策那一块,可以作为比较重点的参考。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分析与对策构想(湖北社会科学2002)

文章着重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研究—以山东省为例

文章解释了土地保障功能的含义、原因、特征、并对其做了评析。分析透彻,可以参考。这篇文章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和农村保障的思考都有启示作用,启示农民工社会保障与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本质上是一致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农地更多地表现为社会保障功能,但农地在农民基本生活、养老和医疗各方面的保障能力存在很大差异。不同地域,不同类型的农户家庭,其土地保障能力存在差别。有相当大比重的农户,特别是贫困地区和单纯依靠土地获得家庭收入的农户,土地无法对其提供充足的保障。

土地社会保障功能的评析

从以上章节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农地表现出来的社会保障功能是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以家庭占有为实现形式,表现为平均分配农地资源。平均配置农地制度下的土地社会保障功能,成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有效替代。土地社会保障功能之所以能够成为农地的主要功能,且从传统土地集体经营时期一直持续到现在,关键在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在农村社会公平稳定、劳动力转移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均田制的土地分配形式和土地保障能力在贫富农户之间的差异,在土地资源配置、土地收益方面也表现出了一定的负面效应。

5.2.1 积极作用

(1)自土地公有制开始,无论是在人民公社时期还是家庭承包时期,土地一直维持农民基本生计,这也说明了土地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的有效性和稳定性。虽然均分土地在我国这样人多地少的国家要付出生产效率的代价,农民仍然选择这样的一种土地制度证明了这种制度的可行性。经验研究证明这种好处就在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

(2)土地保障功能得以前所未有的发挥,解决了中国人口的吃饭问题。土地是一种“廉价的”生产资料,即便使之与受训练极少的劳动力组合在一起,也能够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食品。因此,福利化农地的保障功能,加上家庭储蓄等其他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民免于不利因素的冲击,这对那些家庭贫困或没有能力挣取非农收入的人们来说尤其重要。

(3)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强化了社会的稳定。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农民从事非农就业的退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增强其抵御非农就业风险的能力,也保证了不至于因多数农民无从就业而妨碍社会稳定。

(4)土地社会保障功能所依托的带有社区性质的均田制的土地制度是一种成本较低的方案。它避免了全社会范围内因为土地再分配而引起的效率损失,并且它并不排斥土地的再交易,亦不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土地的调整虽然影响农民投资的积极性,但这种副作用被土地社会保障功能所带来的长期效率贡献部分或全部抵消

(5)土地发挥社会保障功能能够促进农村劳动力长期流动和收入增长。以土地作为最后的生活保障,能够提高农村地区的劳动力迁移率,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跨区域流动,有利于趋向大城市流动、追求更高的现金收入,进而提高整个农村人口的收入水平。

5.2.2 消极作用

(1)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利于土地效率的提高。目前农业劳动力和农业其他资源都没有

得到有效的配置,按照生产力实际状况,每个农村劳动力可耕种 15 亩土地,而被调查的山东省劳均土地仅有 2.51 亩。此外,均田制、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形式不利于农业现代技术的发展和农业投入的加大。首先,土地分户经营,不利于现代科技对农业的投入,特别是现代大型的农业机械和良种的推广;其次,由于获利空间小,农民增加农业生产投入的积极性不高。

(2)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土地规模效益低,土地对农民仅具有维持意义,并使农村长期贫困、贫富分化。虽然目前的土地制度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但是土地保障是一种低水平的保障,小规模的家庭经营不可能解决农民进一步发展的问题。农业的比较利益低,小规模土地经营的获利空间极其有限,单纯的种养业无法使农民致富。由于农村缺乏完善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所以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民对来自外界的风险束手无策。一方面农民惧怕自然灾害,另一方面农民受生产要素价格和农产品价格影响巨大。由于土地经济功能逐渐下降,一些农村返贫现象严重。

(3)以土地作为农民的保障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稳定。1993年“土地承包期限延长 30 年”政策目的是稳定土地的承包期限,增加农民对土地的长期认同感,从而提高对土地的长期性投入,以提高土地的经营效益。但是,土地作为农民生活保障的载体,根据农村人口的变动情况对承包经营土地频繁地进行调整也就成了难以避免的现象。土地的保障功能要求土地随人口的变化应有相应调整,不仅稳定的承包土地这一目标未能实现,而且不利于增加生产要素的投入,不利于土地质量的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和收益归属期限的不确定,意味着农民对承包土地的投入要取得足够的收益回报缺乏保障,因而使经营土地的农民难以形成对自己承包土地的长期认同感。从农户自身利益角度出发,对承包土地非但不进行长期性投资甚至采取掠夺式经营也就成了符合“理性”的选择。

(4)以土地作为农民的保障不利于土地合理流转和合理配置。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大量农业劳动力无法稳定地转移到非农产业,农业社会化服务也比较落后,土地便成为农民的基本收入来源和重要社会保障,使得农民对土地具有极大的依赖性,导致土地流转十分困难。在经济较发达地区,虽然农业收入对当地农民已经不十分重要,但由于社会保障的后顾之忧未能消除,加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以合理价格转让,打击了农民对土地流转供给的积极性,农民宁愿抛荒土地,也不愿轻易放弃所承包的土地。从而在农村中就会出现“土地短缺和土地闲置”并存,“土地利用不足和过渡利用”并存的情况。

(5)以土地作为农民的保障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体制的有效建立。在人民公社和集体化时期,农民切实地享受到集体所有制下的社会保障的实惠,然而,随着家庭承包经营的推行,农村保障又退回到了家庭。土地阻碍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立的原因:一是土地成了农村稳定的调节器和农村居民的生存保障的重要防线,土地成了缓解农村危机的缓冲器,导致国家宏观战略重心的倾斜;造成了政府对农村问题重视不够,对农村社保的财政投入极少。在现代社会中,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起主导作用,而目前中国农村的状况无疑会弱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紧迫性。二是现阶段农民收入水平低,无力自己投保商业性保险。

综上所述,土地社会保障功能能够为农村居民提供失业保障和为相当比重的农民提供日常生活、养老和医疗保障。这种保障功能通过土地均分能够降低制度运行成本、解决农民的基本温饱问题和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特别是对保障目前农村劳动力转移和非农就业,保障农民收入多元化和收入水平的提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应该看到,目前均田制的土地配置方式严重影响了土地的产出效率,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土地流转,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仅能为农民提供基本温饱,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不能完全依靠土地保障家庭生活

城乡二元结构改革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

定》提出要“统筹城乡发展”,“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这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提供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战略思想。城乡二元结构向一元结构转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个方面,主要包括城镇化、户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资源配置一体化。近些年来,我国在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经济体制方面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表现出了城乡一体化的趋势,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有利的外部环境。目前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了良好的发展趋势。

(1)我国城镇化已经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先后经历了起步、调整和快速发展三个阶段

(见表 6.1)。1978~1988年为起步阶段,城市数量增加 241 座,小城镇增加 7436 座,1988 年的城市数量、小城镇数量分别是 1978 年的 2.25 倍、4.42 倍。城镇人口由 17245万增加到 28661 万,城镇人口比例由 17.97%提高到 25.81%,年均上升 0.79个百分点,这一阶段农村城镇化进展较快,一方面得益于农村非农产业发展,城市恢复性增长,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体制改革。1988~1991年为调整阶段,城市年均增长 14 座,小城镇年均增长 233.3 座,大大低于前一阶段的水平,城镇化水平由 25.81%上升到 26.37%,年均仅增长 0.19个百分点,低于前一阶段的发展水平,甚至低于 1949~1978 年年均增加0.25 个百分点的水平。1991~2004 年,为快速发展阶段,随着新一轮经济持续增长,城市建设得到重视,房地产热、开发区热等都促进了城市发展,城镇化率年均增加 1.16 个百分点,这一时期新增小城镇数量高于第一阶段。

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城镇化是各国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经之路。提高城市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广阔的市场和持久的动力,有利于扩大需求,缓解农村人口与土地承载力之间的矛盾,城镇化的推进可以有效带动乡村工业的集聚发展和结构升级,从而转变农村经济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的发展水平,是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措施。

(2)户籍制度改革循序渐进。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长期运行,形成了一定的制度刚性,因此改革户籍制度现状也需要一个渐进式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颁布了若干法规条例,放宽城镇户籍管理,推进城乡一体化。1984 年国务院规定“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常住户口,统计为非农业人口”;1997 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规定:“农村户口的人员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而且在有了合法固定的住所后居住已满两年的,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2001 年 5 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文件进一步放宽了农村户口迁移到小城镇的条件,将城乡户籍迁移改革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各地政府,因而各地政府也就拥有了一定的改革主动权。随后,各省市户籍制度改革都开始启动,2005 年10 月 27 日,公安部发布消息“目前全国已有山东、辽宁、福建等 11 个省的公安机关开展了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工作,拟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界限,探索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健全。近年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和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成为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点。1997 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意义、原则和出资方式。《通知》指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举办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量力、因地制宜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2004 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实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并进行试点工作。作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要求“十一五”期间“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方面,1991年 1 月,国务院决定由民政部负责制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并在山东、上海等地组织了较大规模的试点。到 1995 年山东省有 1600 多万农村人口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积累保险基金 13 亿元,其中烟台市 13 个县(市、区)的 197 个乡镇全部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全市积累基金近4亿元。上海市有 85 万农村人口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占应参加保险对象的65%,积累基金 2.3 亿元。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有条件的农村逐步推开。2006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要求“由劳动保障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保监会等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意见”为农村养老保险逐步在全国范围实施提供了政策保证。另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在我国东南沿海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起来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与城镇化论析

文章论述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对城镇化的阻碍作用,并提出了、城镇化视域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构原则,没有提出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建议。但这篇文章与本人观点相近,有着同样的思考。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开始,到农村的社会保障,慢慢的看,整个人的视野开始清晰起来,这几个本质上都是一个土地与城市化的问题。而最核心的问题的社会保障的建设,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构建非均衡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2003)

文章具体分析了实行非均衡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同时提出了构建非均衡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有深刻的见解和实际意义。根据发达农村地区与落后农村地区的经济情况,鼓励发展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很具可行性。可作这方面的重点参考。

论非均衡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从经济发展水平看(2006)

本文从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入手,更加深入地探讨和论述了建立非均衡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同时也根据发达农村地区与落后农村地区的经济情况,鼓励发展不同的社会保障模式。很具可行性。对上文有所深化和补充。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新探索—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新的机遇与挑战

本文是作者看了王洪春教授和汪雷教授合著、由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于2006年12月出版的专著———《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新的机遇与挑战》的一些感想。文章对我的启示是: 中国农村养老的矛盾(经济水平的落后与建立社保的要求)

现在的农村社保新突破: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快速推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的大规模实施,已经成为发展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突破口。中央决定,对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夫妻,每人每年奖励600元,从年满60周岁开始领取,直至死亡。

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已经处于历史最好的时期(经验、财政、共识)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应当采取合作社的模式

资产建设型社会保障制度?

7.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探析 篇七

关键词:社会保障,和谐社会,科学发展

1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

(1)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坚持“以人为本”,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要求,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障碍。完善农村社保障政策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前提和保证, 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目标就是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提供安全保障, 以确保其不因特定事件的发生而陷入生存困境, 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 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 社会成员解决了由于生活无保障而出现的基本生存问题, 并且获得了在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参与社会竞争的机会, 为其能力的发挥奠定了基础;社会保障还通过对意外事故中的不幸者的救济、为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或者失业救济、为疾病患者或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弱势群体提供医疗保障, 消除各种危及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社会风险, 免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 调动其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些正是人的发展的价值目标的充分体现, 从而实现了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价值目标的有机统一, 这正是科学发展观所要体现的内涵。

(2)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

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是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根本问题。最近连续几年中央都以“一号文件”的形式来凸显政府对“三农”问题的高度关注。发展小城镇、农业现代化、调整产业结构、加大资金和技术扶持力度、取消农业税、粮食直补、大型农机具补贴、工业反哺农业等一系列措施多管齐下, 可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究其根源, 广大农民缺乏社会保障是一个重要原因。正如农民自己编的顺口溜:“救护车一响, 一头猪白养。”一场大病足可以令农民倾家荡产, 在此情况下, 国家再好的惠农政策也是枉然。所以, 为农民建立农村社会保障, 等同于增加了农民收入, 是妥善解决“三农”问题的金钥匙, 同时政府的一系惠农列政策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2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 城乡社会保障差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农村生产、农民生活与市场的关联度越来越大, 受市场的冲击也越来越大。同时, 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决定了农村人口的生活水平更多地受自然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所以, 农民生活水平的稳定因素要多于城市人口, 但就目前看, 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很大差距, 农村的医疗、养老、低保这三项最基本的保障形式, 仅处在试点或探讨阶段。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保障方式短时期在农村无望实施。

②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层次低、发展不平衡。从社会保障的支出看, 到目前为止, 占全国80%左右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占全国保障费总支出的11%, 而占人口不到20%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费支出占总支出的89%。可见, 农村与城市人口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不平衡。从覆盖面看, 城镇已达91%, 而农村只有2%。另外,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在各地区也不平衡, 东部沿海地区好于东北、中、西部地区。

③社保资金缺乏稳定来源、筹资困难。现阶段, 农村社会保障最突出的问题是社保资金短缺。国家虽然加大投人力度, 但远不及农民对社保资金的需要, 社保资金增加的幅度低于物价的上涨速度。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 主要坚持“个人缴纳为主, 集体补助为辅, 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 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承担, 国家政策很难落实到位, 单纯依靠农民自己缴纳又受农民收人水平的限制。这样, 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④硬件设施差。由于历史欠账较多, 农村社会保障相关的研究硬件设施也很差。医疗卫生方面, 目前全国乡镇卫生院危房现象十分普遍, 乡镇卫生院缺少运送病人的车辆;“五保”集中供养方面, 很多敬老院已经危房, 房屋破损严重, 没有资金进行维修。还有医保、社保信息化建设的硬件设施方面缺口也很大。

⑤一些特殊人群的社会保障存在“盲区”。一些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更值得我们关注, 如农民工保障问题、农村非农业人口保障问题、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等。由于这些社会群体的社会保障存在很强的特殊性, 目前都没有系统的社会保障措施, 多数问题尚在探讨阶段。

3 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

(1) 要坚持突出重点, 逐步推进。

根据基层和农村群众对社会保障的需求, 农村社会。

障体系应该包括农民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和贫困救助等方面的内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不能一跳而就。必须在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和认识水平, 考虑省情和财力的基础上, 根据农民的需要, 突出重点、逐步推进, 保障标准由低到高, 保障范围由小到大保障内容由单项到综合。

(2) 要坚持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地方。

农民参保三个方面。政府投入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 各级政府应当从加快农村小康社会建设步伐、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 充分认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努力增加用于农村社保的投入。

(3) 要坚持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发展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相结合。建立农村社会。

障虽然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但是, 由于社会保障的政策性、统一性、普遍性, 只能解决农民普遍面临的根本性, 全局性问题, 不可能解决农民保障面临的全部问题, 更无法满足不同收入水平农民不同层次的需求。因此, 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 还应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保险事业, 鼓励各类保险机构积极开拓农村市场, 开展家业自然灾害, 农村家庭财产, 农民人身意外伤害、伤残等保险活动, 使农民遭受意外损失或意外伤残时, 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 化解农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类风险, 减少各种天灾人祸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4) 大力加强社会保障立法工作。

首先应当根据宪法尽快制定社会保障立法体系。

这一体系, 应当包含公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法案和各项专门的社会保障法案。其中, 公民社会保障基本权利法案将对社会保障的对象、范围、实施, 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 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 公民享受社会保障的程序, 侵害公民社会保障权利行为的处置等, 作出具体的规定。在社会保障基本权利法案的基础上, 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法、医疗保障法、老年保障法、军烈属保障法等专门的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其次, 应当尽快制定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可以考虑条件成熟时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社会保障法案, 以反映我国农村变革中的现实和复杂情况及其不同于城市的显著特点。

(5) 着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三项制度。现阶段。

应着重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合作医疗制度。只有将这三项惠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制度建立和完善起来, 农民基本生活才有真正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宋晓梧等.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20年[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 1998.

[2]中国劳动保障编辑部.农村社会保障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起步[J].中国劳动保障.

8.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篇八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是构建公平公正社会的客观要求

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公平是和谐社会追求的价值取向。只有实现社会公平,才能协调各方面的社会关系,从而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在我国,社会保障长期以城镇居民为核心,这一方面是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导致的结果,同时,也是国家以有限的国力来优先解决城市紧迫问题的一种政策选择。造成了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城乡二元结构,表现为城镇与农村分别实行不同的,相互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随着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农村社会保障的不足日渐凸现。首先,由于城市的扩展和农村人口的增加,人均耕地迅速减少,农村传统的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仅靠土地不能保障农民正常的生活水平;其次,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严重,一些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重点传染病、地方病发病率还很高,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突出;再次,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养老形势不容乐观;第四,随着社会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农村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家庭保障功能弱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后果便是社会公平之理想与现实的脱节,人为地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农村保障的欠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广大农村居民的生活保障和生活质量问题,造成贫困现象的恶性循环,而且严重地违背了社会保障应该体现的公平原则,会使农村人口心理不平衡,对生活失去信心势必会影响农村社会的健康发展,给社会治安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进而直接妨碍着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

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 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利益补偿和收入再分配的功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缓解市场经济条件下城乡社会成员间社会分配不公、利益分化过于悬殊的问题,起到社会平衡的作用;同时为那些无力参与竞争或失去竞争能力的农村人口,以及那些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农村人口提供必要保障,以消除这部分农村人口的不安全感,弥补市场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是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城乡居民收入水平普遍提高。与此同时,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却不断加大,城乡居民收入比率2001 年为2∶9 ,2002 年为3∶11,2003 年为3∶23,2004 年为3∶21,这还没有包括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住宅津贴、教育补贴、交通补贴等等。如果考虑上述因素,城乡居民真实的收入差距可能达到6 倍左右,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通常为1∶5 。这对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十分不利,因此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已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途径有许多,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途径。

1.有利于农民向城市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由于农业是既有自然风险又有市场风险的弱质产业,比较利益低下,依靠种田致富的可能性不大,只有让农民向城市转移,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才能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但由于进城务工的农民享受不到社会保障,而其承包的土地作为失业和养老的最基本的保障,即使无暇顾及也不愿意放弃,导致大片耕地粗放经营甚至撂荒,严重降低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只有为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解决了其养老、医疗、失业等后顾之忧之后,才能彻底的将他们从土地中解放出来,“破釜沉舟”进入城市,把土地交给种田能手,这样才能提高农业集约化经营,推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2.有利于增加农民对人力资本的投入,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为农民增收提供条件。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拥有的人力资本越多,个人的收入水平往往越高,而中国城市居民和农民拥有的人力资本差别过大,这也是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如2002 年人口普查表明,农业部门12 %为文盲与半文盲,而其他行业仅为3%;城乡之间人均受教育的年龄分别为9.5 年和5.8 年,文化程度的差异使农民掌握的人力资本比城市少,这就为农民进城找工作以及为农业经营的集约化、技术化、效益化造成了很大的障碍,不利于农民收入的增加。因此,要增加农民收入就要提高农民受教育与培训的程度,加大人力资源的开发。目前我国政府除了继续加大对农村教育的直接投资之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重要举措。因为当农民解除了养老、医疗等后顾之忧之后,农民的支出结构就会发生变化,他们可以把更多的支出用于教育子女,用于自己的职业技能培训,而提高自身的素质。

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

农村人口的合理增长,促进全社会的文明进步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制度和物质支持,能促使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收人中断或减少的农村社会成员得到基本生活保障,每个公民都生有所食、病有所医、老有所养,都可以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际上,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除了满足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本人生活需要外,还要通过资助生育、抚育子女和教育等措施,与国家的人口政策相配合,影响农村劳动力再生产,保证农村优生、优育、普及教育,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高素质的合格劳动力后备军,有利于避免农村人口低质量和过度增长,使农村人口增长适应农村社会经济乃至全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时,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征占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失地农民也就越来越多,农民一旦失去最重要最基本的生产资料,自身及其后代的生活保障成为忧患,就会成为无助的弱势群体,如果其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证,就可能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农村社会保障的组织和实施,会对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劳动状况、子女就学、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有助于构建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农民利益保障的长效机制,使他们和城里人一样获得工作机会,依靠社会保障来支撑起未来的生活。此外,在一定时期内,经济发展是不均衡的,既有农村和城镇的发展差距,也有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加快落后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扶贫开发力度,促进农村脱贫致富是农村社会保障功能的又一具体体现。通过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村增加社保基金投人,保障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经费,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根本举措。可见,农村社会保障既是一种经济行为,是国家调控国民经济的一项根本措施,又是农村的一项社会事业,它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互助互济、同舟共济的文明氛围,促进全社会的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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