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选8篇)
1.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篇一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国发〔201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培养培训了大批中高级技能型人才,为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要看到,当前职业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构不尽合理,质量有待提高,办学条件薄弱,体制机制不畅。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造更大人才红利,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作出以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发挥好政府保基本、促公平作用,着力营造制度环境、制定发展规划、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激发学校发展活力,促进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
——加强统筹、分类指导。牢固确立职业教育在国家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位置,统筹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坚持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强化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和部门协调配合,加强行业部门对本部门、本行业职业教育的指导。推动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发展。
——服务需求、就业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重点提高青年就业能力。
——产教融合、特色办学。同步规划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开发与技术进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强化校企协同育人。
——系统培养、多样成才。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高等职业教育在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结构规模更加合理。总体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一半以上,总体教育结构更加合理。到2020年,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2350万人,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1480万人,接受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学生达到一定规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达到3.5亿人次。
——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更加适应经济社会需求。调整完善职业院校区域布局,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重点提升面向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人才培养能力。
——职业院校办学水平普遍提高。各类专业的人才培养水平大幅提升,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实训设备配置水平与技术进步要求更加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进展显著。建成一批世界一流的职业院校和骨干专业,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培养高地。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基本建立,政策法规更加健全,相关标准更加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更加健全。全社会人才观念显著改善,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四)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各地要统筹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落实好职普招生大体相当的要求,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鼓励优质学校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优化中等职业教育布局结构。推进县级职教中心等中等职业学校与城市院校、科研机构对口合作,实施学历教育、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生活教育。在保障学生技术技能培养质量的基础上,加强文化基础教育,实现就业有能力、升学有基础。有条件的普通高中要适当增加职业技术教育内容。
(五)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专科高等职业院校要密切产学研合作,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学习服务。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建立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或并入高等职业院校,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或并入本科高等学校,形成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层次结构。
(六)引导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采取试点推动、示范引领等方式,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重点举办本科职业教育。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高等学校时,鼓励其定位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建立高等学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加快建立分类设置、评价、指导、拨款制度。招生、投入等政策措施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倾斜。
(七)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多样化成长渠道。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单独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办法,为学生接受不同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机会。在学前教育、护理、健康服务、社区服务等领域,健全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高职贯通培养的考试招生办法。适度提高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比例、本科高等学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逐步扩大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的比例。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推进学习成果互认衔接。
(八)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面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群体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推进农民继续教育工程,加强涉农专业、课程和教材建设,创新农学结合模式。推动一批县(市、区)在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改革发展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利用职业院校资源广泛开展职工教育培训。重视培养军地两用人才。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三、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
(九)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创新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学过程,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等教育资源。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
(十)健全企业参与制度。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有关法规和激励政策,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支持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培训人才,不断提升企业价值。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十一)加强行业指导、评价和服务。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分类制定行业指导政策。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行业组织要履行好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十二)完善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职业院校要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推进校长聘任制改革和公开选拔试点。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
(十三)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研究制定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支持政策,发挥职业教育集团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重要作用。鼓励中央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探索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集团。健全联席会、董事会、理事会等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开展多元投资主体依法共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改革试点。
(十四)强化职业教育的技术技能积累作用。制定多方参与的支持政策,推动政府、学校、行业、企业联动,促进技术技能的积累与创新。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成为国家技术技能积累与创新的重要载体。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
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十五)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强化教学、学习、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教学模式。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完善支持政策,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十六)建立健全课程衔接体系。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推进专业设置、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过程等方面的衔接,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科学合理设置课程,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
(十七)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完善教师资格标准,实施教师专业标准。健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加强校长培训,实行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政府要支持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聘请兼职教师。完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相关政策,兼职教师任教情况应作为其业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建设。推进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地方政府要比照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核定公办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加强职业教育科研教研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
(十八)提高信息化水平。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推进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共建共享,逐步实现所有专业的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全覆盖。支持与专业课程配套的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开发与应用。推广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实时互动的远程教学。加快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将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作为教师评聘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九)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完善中外合作机制,支持职业院校引进国(境)外高水平专家和优质教育资源,鼓励中外职业院校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实施中外职业院校合作办学项目,探索和规范职业院校到国(境)外办学。推动与中国企业和产品“走出去”相配套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注重培养符合中国企业海外生产经营需求的本土化人才。积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国际标准,开发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的专业标准和课程体系。提升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际影响。
五、提升发展保障水平
(二十)完善经费稳定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制定并落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或公用经费标准,改善职业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加大地方人民政府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及就业经费、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等各类资金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审计监督公告制度、预决算公开制度。
(二十一)健全社会力量投入的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探索利用国(境)外资金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和机制。
(二十二)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分类制定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办学标准,到2020年实现基本达标。在整合现有项目的基础上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推动各地建立完善以促进改革和提高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院校深化办学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重点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开发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教师素质;推动建立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合作办学工作机制。继续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支持一批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切实加强所办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支持一批职业院校争创国际先进水平。
(二十三)完善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逐步建立职业院校助学金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有计划地支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内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初中毕业生到省(区、市)内外经济较发达地区接受职业教育。完善面向农民、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职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等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资助补贴政策,积极推行以直补个人为主的支付办法。有关部门和职业院校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查“双重学籍”、“虚假学籍”等问题,确保资助资金有效使用。
(二十四)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职业教育支持力度。服务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在人口集中和产业发展需要的贫困地区建好一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制定奖补政策,支持东部地区职业院校扩大面向中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深化专业建设、课程开发、资源共享、学校管理等合作。加强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改善民族地区职业院校办学条件,继续办好内地西藏、新疆中职班,建设一批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示范专业点。
(二十五)健全就业和用人的保障政策。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结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六)落实政府职责。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国务院相关部门要有效运用总体规划、政策引导等手段以及税收金融、财政转移支付等杠杆,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地实际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探索解决职业教育发展的难点问题。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具体事务的干预。充分发挥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七)强化督导评估。教育督导部门要完善督导评估办法,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督导;要落实督导报告公布制度,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报告制度。注重发挥行业、用人单位作用,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二十八)营造良好环境。推动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完善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制度。落实好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用优秀成果引领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研究设立职业教育活动周。大力宣传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引导全社会确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观念,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
国务院
2014年5月2日
习近平就加快发展职业教育作出重要指示更好支持和帮助职业教育发展 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人才保障
李克强会见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代表并发表讲话
新华网北京6月23日电(记者吴晶 刘亦湛)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23至24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就加快职业教育发展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青年打开通往成功成才大门的重要途径,肩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必须高度重视、加快发展。
习近平指出,要树立正确人才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营造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努力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要牢牢把握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各层次各类型职业教育模式,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行业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努力建设中国特色职业教育体系。要加大对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职业教育支持力度,努力让每个人都有人生出彩的机会。
习近平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好支持和帮助职业教育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人才保障。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前接见与会全体代表并讲话,强调要加快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人才,为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持比较充分就业提供支撑。
李克强向全国职业教育工作者和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各界人士表示感谢。他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培养了大规模的技能人才,为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和改善民生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李克强强调,职业教育大有可为,也应当大有作为。要把提高职业技能和培养职业精神高度融合,不仅要围绕技术进步、生产方式变革、社会公共服务要求和扶贫攻坚需要,培养大批怀有一技之长的劳动者,而且要让受教育者牢固树立敬业守信、精益求精等职业精神,让千千万万拥有较强动手和服务能力的人才进入劳动大军,使“中国制造”更多走向“优质制造”、“精品制造”,使中国服务塑造新优势、迈上新台阶。
李克强要求,要用改革的办法把职业教育办好做大。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作用,既要加大政府支持,又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更多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的职业教育发展格局。要走校企结合、产结融合、突出实战和应用的办学路子,依托企业、贴近需求,建设和加强教学实训基地,打造具有鲜明职教特点、教练型的师资队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采取各种措施,关心和帮助职业教育工作者,推动社会各方形成合力,让现代职业教育助推经济社会取得更大更好发展。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延东在会上讲话指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优化教育结构的重要举措,是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突出职业教育战略地位,构建以就业为导向、体现终身教育理念、面向人人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促进职业教育与其他类型教育有机衔接,畅通人才多元化成长渠道。要创新培养模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更多适应经济社会需要的技术技能人才。要改革办学体制,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不断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会上讲话指出,要把握职业教育规律,坚持把促进就业作为办学导向,把提高能力作为办学目标,把校企合作作为办学制度,把立德树人作为办学根本,努力提高技能人才培养水平。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贯穿劳动者从学习到工作的各个阶段,适应劳动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的职业培训体系,不断完善职业培训政策,大力推行订单式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等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杨晶参加会见。
这次会议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召开的第三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会议召开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
会上,天津市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职业教育社、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铜仁职业技术学院、黄淮学院、四川现代教育集团等10个单位作了典型发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部分行业协会(学会)、企业、职业院校、职业教育科研机构负责同志以及部分特邀代表,分别在主会场和分会场参加会议。
2.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篇二
五、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十六) 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 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国家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大幅度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水利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进一步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延长征收年限, 拓宽来源渠道, 增加收入规模。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扩大征收范围, 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设。切实加强水利投资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
(十七) 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 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信贷资金。有条件的地方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 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 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 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
(十八) 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 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 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鼓励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在统一规划基础上, 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 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 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结合增值税改革和立法进程, 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完善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
六、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十九) 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抓紧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 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 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 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 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 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尽快核定并公布禁采和限采范围, 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 实现采补平衡。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 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 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建立和完善国家水权制度,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二十) 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加快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 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对取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实行重点监控。严格限制水资源不足地区建设高耗水型工业项目。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全面加强企业节水管理, 建设节水示范工程, 普及农业高效节水技术。抓紧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 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二十一) 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 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 明确责任, 落实措施。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 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 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水源地保护, 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二十二)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 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 为强化监督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七、不断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
(二十三) 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 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 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完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二十四) 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区分水利工程性质, 分类推进改革, 健全良性运行机制。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予补助。妥善解决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 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 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加快推行代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中的作用, 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积极走向市场,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十五) 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 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 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 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 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二十六) 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 兼顾效率和公平, 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 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按照促进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 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
八、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
(二十七) 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 切实加强水利工作, 及时研究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实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要结合实际, 认真落实水利改革发展各项措施, 确保取得实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 认真履行职责, 抓好水利改革发展各项任务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 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 形成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合力。把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村基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 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二十八) 推进依法治水。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 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流域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 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加强河湖管理, 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加强国家防汛抗旱督察工作制度化建设。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 完善应急预案。深化水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革。科学编制水利规划, 完善全国、流域、区域水利规划体系, 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落实后期扶持政策。
(二十九) 加强水利队伍建设。适应水利改革发展新要求, 全面提升水利系统干部职工队伍素质, 切实增强水利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和依法行政能力。支持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水利类专业建设。大力引进、培养、选拔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完善人才评价、流动、激励机制。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于水利改革发展第一线, 加大基层水利职工在职教育和继续培训力度, 解决基层水利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广大水利干部职工要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 更加贴近民生, 更多服务基层, 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三十) 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水利工作。加大力度宣传国情水情, 提高全民水患意识、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 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 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 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在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篇三
13.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这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权属明确并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效力;对权属明确尚未核发林权证的,要尽快核发;对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明晰或调处,并尽快核发权属证明。退耕土地还林后,要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要采取措施限期绿化。
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原承包做法经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可在完善有关做法的基础上继续承包。新一轮的承包,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对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的,经履行有关手续,可延长至法定期限。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对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形式。凡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良好的股份合作林场、联办林场等,要继续保持经营形式的稳定,并不断完善。对其他集中连片的有林地,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将产权逐步明晰到个人。对零星分散的有林地,可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合理作价后,转让给个人经营。对宜林荒山荒地,可直接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造林难度大的宜林荒山荒地,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经营,但必须限期绿化。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享有优先经营权。
14.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当前要重点推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使用权的流转。对尚未确定经营者或其经营者一时无力造林的国有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也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给附近的部队、生产建设兵团或其他单位进行植树造林,所造林木归造林者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促进林木合理流转,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的积极性。
要规范流转程序,加强流转管理。认真做好流转的各项服务工作,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流转过程中,要坚决防止出现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公有资产流失等现象。要切实加强对流转后应当用于林业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4.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篇四
“学校即社会”是杜威教育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观点,强调了学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从实践看,农村小学生思想单纯,好奇心强,理念空泛,从外界接受的信息容易内化形成情感意志,因此农村小学德育教育不仅要完成思品课的教学任务,寓德育教育于各科教学之中,还要与社会建立德育工作的组织机构,确立德育工作的目标,构建德育工作的网络。达到小学德育教育社会化的目的②。
一、建立组织机构
要想德育教育社会化有序进行,必须建立相应组织,确保教育的效益。校内应成立以校长任组长,共青团、少先队干部任副组长,中队辅导员任组员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制度,职责明确、分工负责、项目包干、定期考核、实行目标管理。校外,以乡镇团委书记为主任,成立“社会教育委员会”,吸纳妇联、大型厂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街道居民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参加,下设办公室,每学期定时召开会议,专题办公,研究布置德育工作方案、确立考核办法等,使德育教育置于社会大环境中,形成良好的社区育人环境。
二、确立德育目标
德育教育的阶段性,表明了德育教育的规律性,显示出德育教育必须根据小学生年龄特征、认知能力、心理因素及一般行为表现特征,分阶段确立相应的德育目标③。具体讲,就是依据思品课《课程标准》制订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德育工作方案》,这个方案可按六年一个周期循环,并将各年级、各学期德育目标、任务要求、实施途径等,分解到年级、班组和个人。如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要求低年级必须从行为习惯养成入手,中年级进一步联系实际继续进行养成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劳动光荣的教育,督促学生参加家务劳动及公益劳动,如学会洗红领巾、扫地等活,高年级主要是通过参与劳动,懂得珍惜劳动成果,组织学生采茶、饲养小动物等。再如: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就升国旗来说,要求低年级学生认识国旗、国徽、升旗时排队行注目礼。中年级升旗时,做到会唱国歌,严肃认真,立正行队礼。高年级看指挥唱好国歌,严肃庄重,立正敬队礼。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不断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使小学生从跨入校门第一天起到毕业,经过六年各个不同层次的道德认知、情感内化训练与导行,达到较强的真、善、美的辨别能力,具备情感健康,行为规范及初步唯物辩证水平。
三、构建德育网络 为了使学生在“校内有人教、校外有人管”,形成社会化德育网络,还必须调动家长、居民、村委会成员等社会人士的积极性,让他们广泛参与小学生德育教育活动,让大街小巷、家庭、村庄、田间地头的人们共同为少年儿童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是设立校外活动站。以居民小组或村委会为单位,按地域划分,设立校外活动站,聘请共青团、妇联干部、德高望重的退休老工人、老干部、老教师和村长担任校外辅导员。这支活动在希望田野上的校外辅导员队伍,平时帮助、指导家长管教孩子,收集社会、家长对学校的建议,了解学生在校外的表现,及时反馈给学校,也把学校的阶段性德育教育内容、要求及时传递给家长,配合学校实施和检测学生在校外的道德表现。寒暑假,他们亲自把学生从学校接回活动站,督促他们到田间采茶、放羊、放牛……;参加家务劳动:养猪、洗碗、扫地……,有组织地开展文艺、体育、书画、手工制作等兴趣活动,慰问军烈属,帮助孤寡老人做好事,带领他们参观访问、旅游,还辅导他们完成假期作业等。开学时,给学生签写《假期活动鉴定表》,并亲自送该组学生报名注册。使学生既受到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团结友爱等方面的教育,而且体验了劳动的艰辛,陶冶了情操、还享受到丰富多彩的校外活动乐趣,终身受益。
二是建立德育教育基地。除了强化校内教育功能(诸如加强少先队工作、主题班队活动、优化思品课教育学、其他学科教学的德育渗透等)外,建立校外固定的德育教育基地也是德育教育社会化的途径之一④,它有利于受教育者直接感知社会的伟大,有利于学生用实践知识验证课本知识,有利于引发学生的情感共鸣。如建立乡镇“少儿文化宫”、“小小交警队”、“敬老院革命回忆讲座室”、“镇工业园区”、“派出所案例展览厅”、“学农园田”等德育教育基地,让他们走出校门,听革命前辈讲述我国近代史、发展史,亲眼目睹运用法律武器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例,亲自参加上路指挥交通,领略警察叔叔们的辛苦与交通法规的必要性、严肃性。还可以到工业园区(开发区)欣赏社会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亲自参加田间劳动,体验农民“粒粒皆辛苦”,潜移默化受到熏陶。
三是开办家长学校。家长学校旨在提高家教水平和管理能力。通过开办家长学校,让家长们接受一定的家教知识、掌握与学校德育相适应的家教方法,按国家培养目标、教育方针管理好子女,教育好后代。实践表明,家长学校能有效提高德育社会化教育程度,避免家教中简单粗暴、过分溺爱等传统观念的产生,避免逆向教育、甚至落后思潮的影响。有利于学生接受家庭的正确德育教育导向,启迪思维,形成良好的思想品格和道德行为。
总之,农村小学的德育教育必须走向社会、走进大课堂,让学生在飞速发展的社会实践中接受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培养合格的人才。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章《教育与社会》中规定的那样:国家、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可见,德育教育的社会化是少年儿童成长的必由之路⑤。浅谈新时期农村初中德育教育
近期,中央及时出台了确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的若干意见,在当前的农村中学德育工作中掀起了一股探讨劲风,如何加强新时期农村中学德育工作呢?笔者认为:
一、抓常规,常抓常新
要做好德育这篇文章,必须重新定位德育的份量,德育是整个育人工作的重头戏,学校德育氛围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学生的素质,学生的品德及其思想活动,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在学校教育工作中,必须加强学校德育氛围,做学问,必先学会做人,即在实施德育工作的过程中,必须狠抓常规,把日常工作作为创新德育工作的基础。具体的讲,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要利用《新守则》、《新规范》的学习来约束学生的行为,利用演讲比赛,升旗仪式,班团活动,结合实践课,运动会……继续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弘扬民族精神,要求学生学会生存、学会生活、学会合作、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在初中阶段,可以分年段逐步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培养,逐步让学生走上思想、学习、品德的良性轨道上来。
二、利用新课程,加强教学内容与德育研究相结合
新课程在全国各地推行,给德育活动注入了新鲜活力,新课程在很大程度上注重学生的自我探究,注重研究性学习,注重活动,注重实践,注重主动,让学生在乐中学、在学中乐,生动形象的新教材为德育创造了广阔的空间。例如:在地理教学中,让学生自主探究地理知识,让学生懂得自然规律,争做大自然朋友,培养学生的友爱精神,继而转化为学生热爱学校花草树木,爱护学校环境的精神等,在政治教学中,抓住社会热点、焦点。例如:我国在28届雅典奥运会上,取得了32金的骄人成绩,100米跨栏平了世界记录,冲出黄色人种的运动极限,中国载人航天的成功,女排们勇夺世界冠军,中国成功战胜SARS------这些经典的事例可培养学生的民族精神,爱国热情和创新精神等,这些活生生的内容,开辟了德育教学的新天地。围绕这些开展德育工作,易懂、易学、易感悟、易转化。
三、利用校本课程开发,渗透德育教育
校本课程的开发,在很大程度上给德育教学带来生命力。例如:我校在实施校本课程时,就紧紧围绕本校特点和区域特点,利用峡江文化、大坝文化,桔柑生产,屈原故土,高山种植,移民迁建组织内容,让学生接受乡土文化,熟悉种植分布,为以后升学分流做好前期准备,这些也可以陶怡情操,激发学生爱好家乡,将来报效家乡的激情,学习知晓移民政策,感悟党英明决策。总之,校本课程的开发,可以提高学生感悟生活,感悟社会的能力,可培养学生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作风,也可激发学生爱家乡、爱生活、爱社会的良好习惯。
四、抓好社会教育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进,一些良莠不齐的东西透渗到日常生活中来,甚至冲击纯洁的校园,市场上各种不良影视光碟,灰色书刊、网络黄色文化介入日常生活,一些腐朽思想迎面而来,势必影响思想不成熟的青少年,我们要抓好社会大课堂,例如:可聘请社区民警每周进行一次法制讲座,加大正面舆论宣传,传播先进文化;成立“家长学校”,让家长参于到学校的德育教育中;建立课外校外活动实践基地,亲身实践,用实践活动帮助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是非观;健全学校教育设施,开辟广阔的活动空间,让学生吸收优秀的精神食粮。
五、不断学习,提升育人理念
5.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篇五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工作总结
我校在贯彻和实施国务院有关素质教育精神的同时,认真按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要求,贯彻义务教育法,以《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为指导,认真开展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切实有效地推动素质教育的全面进行,促进学生技能素质的提高。
现对以上方面的教育教学工作报告如下:
一、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工作主要做法
1、思想上的重视。学校领导在思想上把体、美、音方面的教育教学工作摆在素质教育和学校管理的重要范围内,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是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劳诸方面都得到发展的重要工作。我校首先让全体教职工在思想上明确这项工作的积极意义,组织教职工学习胡总书记有关教育问题的指导精神和国务院关于素质教育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的内容和精神,并把这些精神做为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及教育教学工作的思想,指导这些工作的开展。
2、组织上的落实。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分管处室工作的副校长为副的领导机构,指导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通力协作开展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教务处指导体美音教研组制定教育教学的计划,检查督促教育教学措施的落实,政教处协调班
~1~ 主任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和组织活动的落实,总务处在环境设施方面尽力提供条件和方便,创造教育教学的良好环境与氛围,这样上上下下,方方块块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
3、管理上的到位。学校依据相关的条例安排学生活动,坚持每天寄宿生的早操,上午全校学生的课间操、上、下午全校学生的眼保健操。严格按照省颁教材、教时,开齐体、美、音课程,每周两节的体育课,一节的美术课,一节的音乐课,下午的课外兴趣活动,充分地保证了学生的活动时间。学校依据学生的兴趣和专长,组织相关学科的兴趣活动小组,诸如体育设有篮球队、排球队、乒乓球队和田径的兴趣小组;美术设有书法兴趣小组、绘画兴趣小组;音乐设有通俗歌曲兴趣小组、南音兴趣小组和管弦兴趣小组,制定计划和指导管理的方法。学校有意识有计划地进行统筹安排,促进效率的提高,诸如安排五·一劳动节、五·四青年节、教师节、国庆节、元旦等节日庆祝活动,举行全校的文娱艺术的比赛活动,为学生锻炼和展示艺术技能提供条件;每年举行一次春季的体育单项比赛活动和秋季的校运会,既检阅学生体育素质又利于选拔组织校运队参加县运会,进一步提高技能提供了机会;发挥体育卫生组的功能,进行板报的卫生知识宣传和书面检测,每年定期对学生进行一次的体检和登记,建立和健全学生的体育和体检的卡片资料。总务处根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要求,尽量在条件设施和经费上提供服务。学校设有硬地篮球场、排球场各两个,乒乓球桌陆付,100米直跑道和250米环形跑道各四
~2~ 道,体育仪器室两间,卫生室一间,膳厅一座,美术、音乐仪器室活动室各一间,基本满足学校学生体育、卫生、艺术活动的需要。
4、取得的成效。积极争取侨资,建设2900平方米造价近300万元的李刘京礼堂。完善初中各种实验及多媒体等设施,为实施素质教育奠定坚实基础。2007年12月荣获市实施素质教育先进学校;2008年5月荣获泉州市文明学校;2008年6月荣获泉州市文明礼仪示范学校;2008年7月荣获中共东平镇先进基层党组织。学生体育技能和素质进一步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率为97.27%,2007—2008学生参加县乒乓球比赛,荣获女子组团体总分第四名。卫生方面,学生养成了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学生身体发育、体质、体能良好,去年体检视力良好率达88%,体检合格率达100%,整体校园卫生面貌美化绿化。学生艺术技能素质显著提高,2008年中小学生县运动会,我校荣获团体总分第六名;2007—2008学年,学生参加市、县的音乐、美术、书法、绘画、科技小制作等项目的比赛,分获不同等级奖项累计达21人次,学校学生的音乐美术等艺术兴趣和气氛空前的浓烈。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大大地促进了我校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成绩全面提高。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学校经济能力不足,在体育、卫生、艺术等方面的仪器设施跟不上,诸如美术器材、音乐器材等都相当不足和简陋,膳食和住宿的卫生设施不尽完善等,这些都形成制约体育卫生艺术工作的瓶茎,影响工作的发展。在研究性学习方面,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尚
~3~ 待继续完善与改进。
三、今后整改的思路
进一步搞好体育、卫生、艺术等方面的教育教学工作,服从素质教育的需要,相辅相成推动其他教育教学工作。认真总结前段在体育卫生艺术方面取得的成绩,发扬优良的管理方法,从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进一步调动教师学生的教与学的积极性;找出工作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解决的办法,进一步加强领导和管理的力度。针对资金经费问题,群策群力,进行多渠道的资金筹措,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争取海外侨胞的支持,争取社会有识之士的支持,为增强学生体育卫生艺术教学设备创造条件,达到Ⅱ类标准;努力改善研究性学习的设备与条件,为研究性学习提供保证。加强学生住宿膳食卫生安全,整顿宿舍住宿安全卫生工作,整顿食堂膳食卫生工作,严把食物卫生关,专人负责采购卫生安全的食物,实行“统一用饭,统一用菜,统一餐具,统一打扫“的食堂管理制度,保证食堂达到卫生、安全、清洁、美化的要求,为学校素质教育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全校师生齐心协力促进我校素质教育结出丰硕的成果。
永春八中
2008年7月
6.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篇六
小组成员:陈瑶、刘姝平、许文婷、王珂、何明阳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必须下决心加快水利发展,切实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的严重水旱灾害,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暴露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十分薄弱,必须大力加强水利建设。
背景:1水利面临的新形势: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水利工作,领导人民开展了气壮山河的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必须看到,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水情。洪涝灾害频繁仍然是中华民族的心腹大患,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仍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水利设施薄弱仍然是国家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我国水利面临的形势更趋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迫切,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越来越繁重,加快扭转农业主要“靠天吃饭”局面任务越来越艰巨。2010年西南地区发生特大干旱、多数省区市遭受洪涝灾害、部分地方突发严重山洪泥石流,再次警示我们加快水利建设刻不容缓。2新形势下水利的地位和作用。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要把水利工作摆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推动水利实现跨越式发展。
一:政策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分析:面对我国水利方面表现的严峻形势和水利越来越重要的战略地位,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这些突出问题,加强我国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答案如下:
1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
2兴利除害、防灾减灾、治标治本,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东中西部地区水利协调发展。
3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水资源。
4加快扭转农业主要“靠天吃饭”局面
二:政策要实现的元目标是什么?
分析:元目标即最根本的目标,应该从社会发展这个根本的角度加以分析。答案如下: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农业的生产,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国力增强。三:备选方案有哪些?
分析:备选方案即认为能够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的任意方案,必须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不能有重叠,在这一环节只要能想到 的都可以列为备选方案。答案如下:
1、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2、突出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
3、不断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
4、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5、全面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6、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
四:优选方案所采取的指标有哪些?
分析:指标应该根据该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来建立。答案如下:
1到2020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
2全国年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
3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
4“十二五”期间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4000万亩;
5主要水质指标达标率提高到60%。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五:为什么最终选择了现行政策方案?
分析:这个问题主要应该从经济基础、水利现状等方面加以思索。无论是什么政策,都
必须符合现在社会情况,一切从实际出发,才能真正取得实质性的效果,任何北背离实际的政策,不仅对现状没有改善,可能还会加重问题。答案如下:
• 首先,其可行性比较高,我国财政预算可以支付得起,有利于对水利的稳定投入。
• 其次,我国水利面临的严峻形式,但基础薄弱,所以需要突出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
环节建设。
• 最后,我国的水利发展体制不完善,存在很多问题,所以需要加快水利建设机制。
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
7.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篇七
总理温家宝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 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 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 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 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三、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 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 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四、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六、第四十条修改为:“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 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七、删除第四十八条。
此外, 对条文的顺序做了相应调整, 对个别文字做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 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以下简称税法) 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 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 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五条下列所得, 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 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四)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 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 从第六年起,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 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 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 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取得执照, 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三)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 劳务报酬所得, 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 稿酬所得, 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 财产租赁所得, 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 财产转让所得, 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十) 偶然所得, 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 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十条个人所得的形式, 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 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 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 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 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 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 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 加征十成。
第十二条税法第四条第二项所说的国债利息, 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说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 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五条税法第四条第八项所说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第十六条税法第五条所说的减征个人所得税, 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成本、费用, 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 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 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 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第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 是指:
(一) 有价证券, 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 建筑物, 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 土地使用权,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 机器设备、车船, 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 其他财产, 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 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二十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合理费用, 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 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一) 劳务报酬所得, 属于一次性收入的, 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 稿酬所得, 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 财产租赁所得, 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五)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六) 偶然所得, 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二十二条财产转让所得, 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计算纳税。
第二十三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 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第二十四条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 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 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十七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 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 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 是指:
(一)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第三十条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 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三十二条税法第七条所说的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第三十三条税法第七条所说的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 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 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 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低于依照前款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 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 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 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三十四条纳税义务人依照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时, 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原件。
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 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 按时缴库, 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说的支付, 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 取得应纳税所得,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 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税法第八条所说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 在申报纳税时, 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 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 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 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第四十条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 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第四十一条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计征方式, 是指本条例第四十条所列的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 按月预缴,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 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 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多退少补。
第四十二条税法第九条第四款所说的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是指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 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第四十三条依照税法第十条的规定,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 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 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 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 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 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第四十五条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 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六条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条1994纳税年度起, 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
8.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篇八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必须付出持续不懈的努力。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
2、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学和安全生产技术,努力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 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4、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 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积极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大公司、大集团和大型生产供应基地,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
5、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运用长期建设国债和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大中型国有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并积极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6、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坚持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民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持续不懈地抓下去。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开展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7、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 对《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规章。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配套实施办法和措施。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8、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 加快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国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加强区域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9、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 加强安全生产科学学科建设,积极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安全生产信息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的生产安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制定和颁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在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化。
12、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任职、考核制度。
13、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要根据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分别确定提取标准,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14、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5、加强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完善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和监察执法工作。
16、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 要制订全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全国和分省(区、市)的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从2004年起,国家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对各省(区、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17、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 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在各行业的行政许可制度中,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
19、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好企业安全评估,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的力度。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0、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小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逐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坚持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为小企业提供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帮助小企业搞好安全生产。要重视解决小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对乡镇及个体煤矿,要严格监督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
五、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21、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对地方领导干部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国家组织对市(地)、县(市)两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各省(区、市)要对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分期分批进行执法能力培训。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政府、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严厉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和黑恶势力。
22、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支持并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学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丰富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内容,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3、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 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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