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24-09-15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共8篇)

1.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篇一

关于省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决定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1年10月14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检察院陈云龙检察长所作的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决定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认真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2010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来,省人民检察院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加大监督力度,不断加强和完善法律监督工作,积极推进决定的贯彻落实,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从实践情况看,全省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决定过程中仍然存在监督理念有待进一步提升、监督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自身执法规范有待进一步强化等问题。为此,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全省检察机关要以贯彻落实决定为契机,以此次专项审议为新的起点,全面提升深入贯彻落实决定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把法律监督工作摆到整个检察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转变“重办案轻监督”、“重配合轻监督”的执法观念,进一步增强法律监督意识,不断提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围绕省“十二五”规划的实施,按照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主动将法律监督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突出抓好保障民生、民权、民利的法律监督工作,着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切实提升法律监督工作水平。进一步贯彻决定,当务之急是要不断提升监督工作水平。全省检察机关要善于运用决定赋予的法律手段,着力提升法律监督工作水平和质量。要把握重点开展法律监督,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开展监督,加大对社会热点和敏感问题的监督力度。要抓住关键环节开展监督,继续加强刑事诉讼各环节中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结、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以及裁判定性错误、量刑畸轻畸重、超期羁押、刑罚执行期限和方式变更不当、被监管人员非正常死亡等重点内容的监督,对一些执法倾向性、类型化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法律监督。要注重法律监督工作质量,立案监督要注重成案率及重刑判处率,抗诉案件不仅要注重数量、更要注重法院改判率,量刑建议要提高针对性、注重法院采纳率,其他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也要注重监督质量。要监督产生一些有质量、有影响的案件,充分体现法律监督实效,提高法律监督权威性。要强化薄弱环节监督,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撤案或另案处理的案件、法院不开庭审理的刑事二审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要及时跟进监督措施;积极探索对派出所刑事司法活动、刑事拘留措施的法律监督;强化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重点监督裁判不公和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加快推进民事执行监督试点工作,加大对有重大影响的执行案件以及执行不公、不廉问题的监督力度;探索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案件和民事调解等诉讼活动的监督措施;加大行政执法活动监督力度,充分运用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等方式,积极探索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

三、继续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应把进一步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作为下阶段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的重点工作。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全面梳理法律监督各环节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的措施方案,逐项逐步予以解决。要主动推进与其他司法机关之间办案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建设,健全信息通报、案件报备、线索移送等制度,促进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的信息化交流平台尽快形成。加强与其他司法机关办案数据的对照核实,提高办案数据说服力。加快推进法律监督与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对接工作。要积极主动与其他司法机关共同研究法律监督新情况新问题,通过联合制定文件等形式,对当前法律适用存在分歧的问题,逐步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确保法律监督形成合力。要不断完善考核机制,坚决改变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片面注重监督数量、追求指标数据的考核办法,探索建立注重质量、侧重实效、有利于整体执法水平提高的考核体系。要逐步建立标准统一的法律文书适用制度,规范使用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等法律文书,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要积极推进监督长效机制建设,强化内部侦查监督、公诉、民行、控申、监所检察等部门职能协调配合,优化检察资源配置。

四、努力规范自身执法监督。更加重视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措施,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较高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监督骨干队伍,提升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和规范监督能力。夯实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基础,狠抓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业务指导。加强对自侦案件监督,抓住侦查取证、扣押冻结款物管理以及当事人代理人合法权益保障等重点问题,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保障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等制度落实,抓好内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审查逮捕、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等重点环节的制约,加强公诉、侦监部门以及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的监督。通过检务公开等手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和公众参与面。

五、不断优化法律监督工作环境。要及时主动向同级党委报告法律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积极争取党委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沟通,使代表进一步了解并支持法律监督工作。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法律监督工作,建立完善全社会协调配合机制。强化法律监督宣传工作,加大对决定的宣传力度,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扩大宣传声势,推动全社会理解支持法律监督工作良好氛围的形成。

以上意见,请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并于2012年6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2.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篇二

一、把安全预防落到实处

安全预防“补牢”未必为“亡羊”, 只有使得预防工作渗透到每一个角落, 安全工作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一) 做好“安全理念”的思想预防。

生产过程中, 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诸多事故的祸首。只有在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 把预防工作搞好, 才能把事故后处理变为处理后无事故, 避免企业因预防工作没做到位而造成事故, 付出不可估量的代价。

(二) 做好“安全文化”的行为预防。

预防就是防患于未然。在事故发生前或刚有事故征兆时, 采取一系列措施, 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要求在行动上一定要小心谨慎, 不要造成事故隐患。避免有对工作不尽职, 事不关己, 高高挂起, 对一些小的隐患、缺陷心存侥幸心理, 往往会把一些小事搞大、大事搞砸。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安全文化建设极大地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三) 做好“安全管理”的技术预防。

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做好预防工作, 可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煤矿生产地质环境复杂, 包容面广。对技术环节薄弱的要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对安全法规、制度执行不力的, 要敢于加大管理力度;设备有缺陷的要舍得投入资金进行革新改造。从设备质量、人员技术力量上做到预防。

二、安全管理必须务实

抓安全管理必须务实, 任何的不务实、不作为和乱作为都有危害, 都不可取。安全上一时的疏忽、侥幸, 虽然可以在突击、蒙骗、辩解下脱逃责任, 但却会留下一个潜伏的隐患, 极易让人养成懒惰的惯性心理。这种作风, 拿来抓安全, 轻则懒惰了自己, 重则成了一种惯性, 就会危及安全工作效率, 影响个人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安全事大, 关乎生命, 人人有责。

“临时抱佛脚”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 但却经不起明眼人的审查、经不起时间的考验。问题与隐患能隐藏一时, 却也能在不经意时爆发, 它若爆发, 随之而来的, 会是可怕的事故。对安全与隐患, 轻易地相信自己的经验判断, 而没有及时地采取措施, 热衷于临时突击, 当问题被查出, 本身受到处罚, 心里才明白平日里的不重视、不作为是多么的危险, 然而此时的后悔与叹息, 又有何用呢?

“没有铁打的基础, 撑不起高楼”。安全工作, 只有一点点地日常积累, 让安全真真正正地入耳入脑入心, 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 才能够做到“以不变应万变”。“不变”的是日常的、扎实的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一以贯之、常抓不懈, 自然能够在“万变”的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面前从容淡定、游刃有余。

三、安全生产要强化细节管理

“天下难事, 必作于易;天下大事, 必作于细。”在企业的安全生产中, 也许太多的人, 总不屑一顾安全管理的细节, 殊不知,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精益求精的细节管理。

安全生产无小事。在安全管理工作中, 我们要带着“显微镜”深入一线检查隐患, 运用“放大镜”及时整改隐患。要从大局着眼, 从细微处人手, 想在心理、挂在嘴上、看在眼里、跑在腿上, 时刻绷紧安全这根神经。

想做大事的人很多, 但愿意把小事做细的人很少;我们不缺乏各类管理规章制度, 缺少的是规章条款不折不扣的执行。日常工作中, 总有那么一些人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不心思缜密地注重细节, 宝贵的生命就这样在疏忽中失去。

始终关注细节, 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有效方法之一。安全管理尤其要注重从细节入手, 不忽视每一个细微环节, 不放过每一个细小的漏洞, 不留下任何一个死角, 需要每个细节很完美很难, 但只要一个细节没注意到, 就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细节不是空喊出来的, 它是一种习惯, 是一种积累, 也是一种眼光, 一种智慧, 关系着我们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

四、警惕不良习惯酿灾祸

在煤矿企业里, 众多的职工有着不同的行为习惯。其中有些是有害的。如有的地面职工见到熟人喜欢打打闹闹;有的井下工人工作间隙喜欢躲在巷道一角打瞌睡;有的干工作毛手毛脚等等, 这些都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记得在我的工作中, 在一个掘进工作面, 亲历了这样一件事:一天夜班, 有名入矿不久的新工人工作闲暇时身子习惯地依靠在巷道帮上打盹, 脚伸到了轨道上, 谁知运输车过来了, 所幸有一位老师父路过这里, 见此险情, 猛然用脚将打盹的新工人踢醒, 才避免了一场事故。班后这名新工人挨了批评, 却深深感谢这位师傅。

其实, 工作的过程中说笑打闹也好, 干活毛手毛脚也好, 都容易出现偏差酿成事故。一些企业结合单位实际开展岗位行为规范教育以及“手指口述”操作, 就是为了纠正各种妨碍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为习惯, 保证职工在岗位尤其是在要害岗位上正规、集中精力操作, 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力举措。煤矿生产过程中, 不安全因素随时都会出现, 职工不论在什么岗位, 工作时都要规规矩矩, 执行制度、规范上岗, 切不可死守自己的老习惯、坏习惯, 那样会误了制度和纪律的执行, 毁了生产的安全

五、安全工作靠大家

在现实工作中, 一提到安全工作, 一些人总不以为然, 认为那是领导和安全员的事, 与自己无关, 或是关系不大。其实这是一种错误认识, 形成这种认识误区的根源在于没有搞清楚, 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存在这种认识的职工主观上产生麻痹, 思想上警惕性放松, 在实际生产工作中对安全心不在焉, 能应付则应付、能走“捷径”则走“捷径”, 这就为事故发生埋下了祸根。

抓安全工作仅仅依靠领导和安全员是远远不够的, 领导和安全员其职责主要是监督、检查, 了解生产现场, 班组安全状况, 发现安全隐患, 获取安全信息, 消除安全隐患, 促进安全生产。但是生产单位, 员工多、生产面广、危险源点多, 不可能派专人一直“关照”每位员工, 更何况8小时以外呢?因此说, 抓好安全工作更应该靠大家, 靠我们每一个员工自己。

只有依靠自己, 安全学习的积极性、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才会增强, 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才会在日常的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 才能及时发现自己身边存在的安全隐患, 并能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防范。其实依靠自己抓安全说到底就是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思想转变。实现这一转变就能使广大员工自觉地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 牢固树立“讲标准、讲规程、查隐患、反违章, 时时事事保安全”的思想, 从而真正做到工作上“三不伤害”。“三不伤害”的精神实质, 主要体现了一个“我”字, 企业就是由许许多多的“我”组成, 假如我们每一个职工都能做到:“我”不伤害自己, “我”不伤害他人, “我”不被他人伤害, 那么企业安全生产的大好局面就会形成。

六、安全工作需要强化闭环管理

发现了安全问题, 及时采取措施, 落实整改责任人, 最终将安全隐患消除掉, 这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安全闭环管理, 就是为了对安全隐患全部、干净、彻底消灭之, 不留后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 有的单位在闭环管理方面做得还不够。处理起隐患来不是拖泥带水, 就是不够果断, 以至于旧的还没有解决, 新的安全问题又接踵而至。

抓好安全闭环管理, 其重要意义在于强调对待安全工作必须认真负责, 不能遇到问题就绕道走或者互相推诿扯皮、踢皮球。一项工作如果只有开始而不收好尾, 那这样的工作肯定是有缺陷的。现实中这样的例子也经常遇到。在调查事故起因时, 往往会发现事故是隐患处理不彻底、留下的尾巴所致。等到人们大梦初醒时, 一切都已悔之晚矣;一些安全检查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查出了问题, 开出一张罚单或整改通知书, 然后就万事大吉了, 至于隐患有没有整改, 整改到什么程度, 好像已经不在关注的视线范围之内了。这样长期下去, 不出问题才怪?

有则故事颇能给我们以启发;过去有一个猎人, 同时去追几只兔子, 结果追来追去, 什么也没有捞到, 最后落得个空手而归。这个故事的教训告诉我们, 要集中精力做好一件事, 不能旁顾左右心分散。处理安全问题也是这样, 要一件一件地去解决, 要盯在现场, 要有一种不处理好誓不罢休的决心。大家都这样去做了, 安全隐患作威的空间必然就会越来越少。抓安全要有始有终, 对安全隐患要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真正做到安全闭环管理, 只有如此, 我们的安全生产才会有可靠的保证。

七、安全应多一些“自律”

说起安全的重要性, 道理谁都懂。但能够坚持数十年如一日做好安全工作, 却很难。

确保安全生产, 除了企业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外, 更需要职工有持之以恒的毅力和律己慎独的良好心态。如在现场作业过程中, 发现有危险因素, 即使没有安全员在现场检查监督, 也决不能图省事存侥幸。要多做些准备, 要坚持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尤其是没有人监督时, 个别人往往会放松安全这根弦, 缺乏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敢贸然去干。其实那些安全措施不是“秀”给检查人员看的花架子, 即使一次侥幸违章行为逃避了处罚, 也鼓励了冒险作业者的胆量和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所以加强自律是做好安全的关键。

作善于自律的人, 首先要有一颗关爱安全的心。不仅表现在自己的小组和团队成员之间, 也应对不熟悉的人的安全多一些关心。这样.面对安全事故就会多一些警醒, 少一些麻木:对他人的危险作业行为多些提醒, 少些漠视;对自己的作业行为多些理智清醒, 少些盲从糊涂。

作善于自律的人, 会以平和的心态对待安全检查, 只要安全措施得当, 按章作业, 对自己和他人安全负责, 检查不检查都是一个样。

3.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篇三

关键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思考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克服厌战、麻痹、侥幸心理,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特别是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思想,从安全生产环节过程人手、注重生产日常细节管理,努力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素质,真正做到生产安全,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本文根据自己的现场工作经验、结合企业的特点,谈几点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看法。

一、把安全预防落到实处

安全预防“补牢”未必为“亡羊”,只有使得预防工作渗透到每一个角落,安全工作才能做到万无一失。

(一)、做好“安全理念”的思想预防。生产过程中,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是造成诸多事故的祸首。只有在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把预防工作搞好,才能把事故后处理变为处理后无事故,避免企业因预防工作没做到位而造成事故,付出不可估量的代价。

(二)、做好“安全文化”的行为预防。预防就是防患于未然。在事故发生前或刚有事故征兆时,采取一系列措施,把不安全的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这就要求在行动上一定要小心谨慎,不要造成事故隐患。避免有对工作不尽职,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一些小的隐患、缺陷心存侥幸心理,往往会把一些小事搞大、大事搞砸。要通过行之有效的安全文化建设极大地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三)、做好“安全管理”的技术预防。因地制宜、有的放矢地做好预防工作,可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煤矿生产地质环境复杂,包容面广。对技术环节薄弱的要加大技术培训力度;对安全法规、制度执行不力的,要敢于加大管理力度;设备有缺陷的要舍得投入资金进行革新改造。从设备质量、人员技术力量上做到预防。

二、安全管理必须务实

抓安全管理必须务实、任何的不务实、不作为和乱作为都有危害、都不可取。安全上一时的疏忽、侥幸,虽然可以在突击、蒙骗、辩解下脱逃责任,但却会留下一个潜伏的隐患,极易让人养成懒情的惯性心理。这种作风,拿来抓安全,轻则懒惰了自己,重则成了一种惯性,就会危及安全工作效率,影响个人的发展和企业的发展。安全事大,关乎生命,人人有责。

“临时抱佛脚”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但却经不起明眼人的审查、经不起时间的考验。问题与隐患能隐藏一时,却也能在不经意时爆发,它若爆发,随之而来的,会是可怕的事故。对安全与隐患,轻易地相信自己的经验判断,而没有及时地采取措施,热衷于临时突击,当问题被查出,本身受到处罚,心里才明白平日里的不重视、不作为是多么地危险,然而此时的后悔与叹息,又有何用呢?

“没有铁打的基础,撑不起高楼”。安全工作,只有一点点地日常积累,让安全真真正正地入耳入脑人心,并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才能够做到“以不变应万变”。“不变”的是日常的、扎实的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一以贯之、常抓不懈,自然能够在“万变”地安全检查和安全事故面前从容淡定、游刃有余。

三、安全生产要强化细节管理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在企业的安全生产中,也许太多的人,总不屑一顾安全管理的细节,殊不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必须依靠精益求精的细节管理。

安全生产无小事。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带着“显微镜”深入一线检查隐患,运用“放大镜”及时整改隐患。要从大局着眼,从细微处人手,想在心理、挂在嘴上、看在眼里、跑在腿上,时刻绷紧安全这个神经。

想做大事的人很多,但愿意把小事做细的人很少;我们不缺乏备类管理规章制度,缺少的是规章条款不折不扣的执行。日常工作中,总有那么一些人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心思缜密地注重细节,宝贵的生命就这样在疏忽中失去。

始终关注细节,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做好安全工作的有效方法之一。安全管理尤其要注重从细节入手,不忽视每一个细微环节,不放过每一个细小的漏洞,不留下任何一个死角,需要每个细节很完美很难,但只要一个细节没注意到,就会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细节不是空喊出来的,它是一种习惯,是一种积累,也是一种眼光,一种智慧,关系着我们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

四、警惕不良习惯酿灾祸

在煤矿企业里,众多的职工有着不同的行为习惯。其中有些是有害的。如有的地面职工见到熟人喜欢打打闹闹,骂大会;有的井下个人工作间隙喜欢躲在巷道一角打瞌睡;有的干起工作毛手毛脚等等,这些都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记得在我的工作中,在一个掘进工作面,亲厉了这样一事;一天夜班,有名入矿不久的新个人工作闲暇时身子习惯地歪在巷道帮上打盹,脚伸到了轨道上,谁知运输车过来了,索幸有一位老师父路过这里,见此险情,猛然用脚将打盹的新工人踢醒,才避免了一场事故。班后这名新工人挨了批评,却深深感谢这位师傅。

其实,工作的过程中说笑打闹也好,干活毛手毛脚也好,都容易出现偏差酿成事故。一些企业结合单位实际开展岗位行为规范教育以及“手指口述”操作,就是为了纠正各种妨碍安全生产工作的行为习惯,保证职工在岗位尤其是在要害岗位上正规、集中精力操作,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力举措。煤矿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随时都会出现,职工不论在什么岗位,工作时都有规规矩矩,执行制度、规范上岗,切不可死守自己的老习惯、坏习惯,那样会误了制度和纪律的执行,毁了生产的安全。

4.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篇四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2-1

1(十九)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服务工作。中小企业既是我省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也是伤亡事故多发领域。在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必须重视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引导小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做大做强,提高安全生产保障和抗御风险能力。发展安全设备、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人才市场,充分满足中小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需求。在中小企业中实行安全监理制度。鼓励中小企业聘任具有执业资格的安全监理,从事所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严格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大力推行、严格规范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现状评估工作,搞好分类指导,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事故报告统计制度,严禁隐瞒事故、谎报和拖延不报。建立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重过轻罚、以罚代刑等问题。建立市(州)级职业安全健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职业安全健康条件检测检验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

四、共同努力,开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二十一)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安全生产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反复性的特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宣传教育作为安全生产的一件大事,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讲究方法,注重实效。新闻媒体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开辟安全生产专栏,组织安全生产专题报道,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常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报道重特大安全事故,强化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省教育厅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抓紧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鼓励举办安全生产公益活动。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扎扎实实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天府行”活动。

(二十二)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活动。全面加强乡镇、街道、社区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工作。进一步“重视基层、关心基层、帮助基层”,按照“抓基层、打基础、重投入、强监管”的要求和“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活动的成果,深化“示范乡镇”工作。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调整轮换省级100个“示范乡镇”。各市、州要分别建立20一30个市(州)级“示范乡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制订规划,加强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把“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活动不断引向深入。要把政府部门帮助指导“示范乡镇”的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中。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安排,加强对联系乡镇的帮助指导,努力为“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办实事、办好事。要落实“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工作的乡镇长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工作绩效考评和奖惩制度。“示范乡镇”工作要扩大到行业、企业和社区。经委、国资委、公安、交通、农机、建设、旅游、教育、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要抓好行业安全示范工作。

(二十三)充分发挥社团组织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参与和民主决策的作用,依法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安康杯”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益。共青团组织要发挥联系广大青年的优势,在青年中开展“青年示范岗”、“青年安全技术能手”等各种形式的活动。各类安全生产协会和科学技术、宣传教育、评估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围绕安全生产的中心任务发挥积极作用,当好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助手。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大事。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振奋精神,扎实工作,深入实际,开拓创新,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为创造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安全稳定环境而努力奋斗。

二○○四年十月三日

(十)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提取和保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生产经营特性,分别按照滚动提取或累计提取的方式,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设备设施购置建设费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劳动防护用品等各项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提取的标准:煤矿按吨煤不低于10元的标准提取;非煤矿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3%的标准提取;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分别按不低于2%和1%的标准提取;道路客运和货运企业分别按不低于营业收入2%和1%的标准提取;建设项目的安全费用按不低于工程造价1.5%的标准,由建设单位(甲方)在工程预算外另行单独支付,由施工企业专款专用(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电力企业、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租赁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1%的标准提取;地质勘探企业按不低于货币工作总量3%的标准提取。非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也应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计提安全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安全费用支出,凭真实、合法的凭据据实在税前扣除。具体办法由省财政、税务部门会同省安监局制订。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投入提取使用管理的监督,确保专项提取、专科存储、专款专用。要建立安全生产投入审计制度。对拒不提取、使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造成职业危险和职业危害的,必须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进一步搞好对县、乡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工作。以学习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为重点,不断增强安全意识和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观念。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认真贯彻落实公司(工厂)、车间(项目)、班组“三级教育”制度,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切实关心进城务工农民的人身安全,搞好农民工的安全教育。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十二)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本要求是:1.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责任落实。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独立设置、人员充实。4.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并按规定及时缴纳风险抵押金。5.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6.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规范、标准,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有序。7.大力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8.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可靠的应急救援体系,重视隐患治理和劳动保护。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10.安全生产工作档案齐全、管理规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的要求,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首先在危险性较大的行业选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试点,逐步建立具体、规范的考核标准。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十三)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的经济责任。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大伤亡事故经济赔偿的规定,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发生伤亡事故后,除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外,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必须依法向事故受害者或家属支付国家规定的人身伤害赔偿金。事故救援、善后工作及事故调查处理的必要费用以及险情处置的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三、健全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四)加快修改制定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进程。出台《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配套规章;各地及省级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时清理、修改有关规定、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积极建立省级安全生产规范、标准体系。

(十五)深入搞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深入开展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森林防火、航空、铁路、建筑施工、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和旅游安全专项整治。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烟花爆竹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凡在1个县(市、区)的范围内有3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当关闭而未关闭的企业,追究县级政府领导人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因未关闭而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对县级政府主要领导人、分管领导人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从严查处。

(十六)推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建设厅、省国防科工办等部门要抓紧起草《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坚持依法办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核发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省、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颁发、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依法暂扣、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七)严格建设工程“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道路、桥梁、机场、铁路、码头、电站等建设项目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其他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未进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所有建设项目由同级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立项后1个月内送安监部门备案。

(十八)稳步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负责,2005年内在3个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开展各类危险性较大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制定《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在全省全面推开。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属于危险性较大行业的中央在川生产经营单位、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国有生产经营单位要先行建立内部风险抵押金制度,为统一缴交、管理风险抵押金提供经验。危险性

较大行业的国有企业必须向其直接分包和承租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任何从业人员个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从业人员转嫁本应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的负担。

(十九)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服务工作。中小企业既是我省经济发展的生力军,也是伤亡事故多发领域。在鼓励、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必须重视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引导小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做大做强,提高安全生产保障和抗御风险能力。发展安全设备、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人才市场,充分满足中小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需求。在中小企业中实行安全监理制度。鼓励中小企业聘任具有执业资格的安全监理,从事所在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理管理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严格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等制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大力推行、严格规范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现状评估工作,搞好分类指导,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事故报告统计制度,严禁隐瞒事故、谎报和拖延不报。建立事故和事故隐患举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重过轻罚、以罚代刑等问题。建立市(州)级职业安全健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职业安全健康条件检测检验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事故隐患,改善劳动条件。

四、共同努力,开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二十一)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安全生产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反复性的特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宣传教育作为安全生产的一件大事,加强领导,认真组织,讲究方法,注重实效。新闻媒体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开辟安全生产专栏,组织安全生产专题报道,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常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准确报道重特大安全事故,强化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省教育厅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抓紧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鼓励举办安全生产公益活动。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扎扎实实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天府行”活动。

(二十二)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活动。全面加强乡镇、街道、社区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工作。进一步“重视基层、关心基层、帮助基层”,按照“抓基层、打基础、重投入、强监管”的要求和“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巩固和发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活动的成果,深化“示范乡镇”工作。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调整轮换省级100个“示范乡镇”。各市、州要分别建立20一30个市(州)级“示范乡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制订规划,加强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把“安全生产示范乡镇”活动不断引向深入。要把政府部门帮助指导“示范乡镇”的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中。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安排,加强对联系乡镇的帮助指导,努力为“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办实事、办好事。要落实“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工作的乡镇长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工作绩效考评和奖惩制度。“示范乡镇”工作要扩大到行业、企业和社区。经委、国资委、公安、交通、农机、建设、旅游、教育、中小企业局等部门要抓好行业安全示范工作。

(二十三)充分发挥社团组织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在安全生产中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参与和民主决策的作用,依法加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安康杯”活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权益。共青团组织要发挥联系广大青年的优势,在青年中开展“青年示范岗”、“青年安全技术能手”等各种形式的活动。各类安全生产协会和科学技术、宣传教育、评估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围绕安全生产的中心任务发挥积极作用,当好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助手。

5.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篇五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充分发挥各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切实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席会议“五整顿”(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检查)工作措施,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推动全省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现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机制,形成全社会协调联动工作格局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主体职责,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为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政府领导负责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有效整合各部门、各单位及社会力量,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机、安监、质监、教育、卫生、环保、旅游、监察、保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把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单位和人员,形成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由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文明确。

(四)落实各单位安全管理的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按照《山西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和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

(五)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要加强农村、社区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工作,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和村委会(社区)干部、农村(社区)交通安全专(兼)职协管人员、义务和志愿人员的作用。在乡镇、街道由司法助理员或农机安全管理员兼任交通安全协管员,在农村、社区由村干部、社区干部兼任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部门开展日常交通、农机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农村村委会和城镇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个体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管理,实行机动车、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给予农村和社区交通安全协管员一定的经费补助。

二、围绕重点,强化措施,严格管理,增强交通安全源头管控能力

(一)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1加强驾校培训工作监管。驾驶人培训机构要强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工作,重点对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牵引车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驾驶人培训机构考生的考试合格率以及所培训驾驶人一年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和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率进行统计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通报交通运输和农机部门。交通运输、农机部门要对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队伍进行考核,对不合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和教练员进行清理整顿。2加强驾驶人考试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考试员队伍管理,实行持证上岗,完善考试管理办法,严把考试关,确保考试质量。要推行网上预约、个人申请预约等便民措施,直接受理小型汽车(含C1)驾驶证申请。

3加强职业驾驶员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营运客车、城市公交车、营运货车、旅游客车、出租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职业驾驶员的管理,严格准入门槛,严把职业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各运输企业每年要对本企业的职业驾驶员进行不少于10天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发生两次以上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要重点进行教育培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驾驶人的交通违法情况,对一季度内发生三次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要依法从严查处。

同时,公安交通管理、保险监管部门要协调配合,积极开发建设车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挂钩。

(二)加强重点机动车管理

1加强营运车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营运车辆注册严格登记,严格查验,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督促运输企业及基层交通安全组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客运车辆定期二级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的监督管理,严把车辆技术状况关。对现有长途营运线路在2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车、旅游客运车辆以及长期在山区、低等级道路上行驶的客运车辆,要严格综合性能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并严格执行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客运企业要认真落实客运车辆出车前安全检查制度,确保技术状况良好。凡长途客车跨区域营运的,客运企业要向驻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严格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管理。

2加强旅游车辆、校车和单位接送车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所属旅游车辆、校车和单位接送车或租用车的管理,严把驾驶人资质和车辆安全性能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单位履行交通安全职责的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实行备案制度,建立驾驶人、车辆基础档案,对发生的违法行为,及时抄告相关部门和单位。

3加强城市公交、出租车辆管理。公交车和出租车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把车辆安全性能关,并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驾驶员有关情况进行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交车和出租车的监督管理,将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员的违法记录、事故记录定期通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驾驶员管理档案,严格进行资格审核和岗前培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各项措施,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三)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客货运输企业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职责,抓好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驾驶人档案,严把驾驶人出车关,同时加强车辆的日常检验、维护、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得安排生产运营任务。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和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严格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誉质量考核管理、综合性能检测及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管理,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要对交通运输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进行通报和限期整改。安监部门要积极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评估工作,对道路客运企业、货运企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出租车企业以及邮政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开展评估,不断加强企业的基础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对重特大事故责任企业要列为重点对象进行监控,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机动车安全检验的监督管理

1加强对车辆安全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设置规划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要依法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监督,规范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工作机制,实现机动车安检机构与车管所的计算机联网,对车辆检测信息数据实时传输。

2加强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规程,严格查验机动车。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检验,确保车辆性能符合国家标准。各有车单位要及时参加机动车安全检验。基层交通安全组织和行业自治组织要督促辖区内或所属机动车进行定期检验,提高机动车上线检验率。机动车安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检验标准、检验规程、检验技术规范,依法开展机动车安全检验工作,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保证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格落实对大型客、货车辆报废解体的监督职责,会同工商、质监等部门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机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投入,健全队伍,完善设施,构建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

(一)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各地人民政府要将保障路面交通安全设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道路危险隐患点段治理、交通科技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执法装备等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的增加逐步增加。要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营房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予以保障。全省公安交通管理规费收入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作为全省道路交通管理专项经费,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二)加强基层公安交警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员密集、交通复杂、事故多发的乡(镇)或干线公路,要合理布建公安交警队伍,具体负责所辖区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农村(社区)兼职交通安全协管员开展工作。

(三)加快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HTF〗以临水、临崖、急弯陡坡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为重点,按照国家标准,不断完善标志标线、防撞护栏护墩等安全设施。公路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新建、改建、扩建

公路和城市道路时,应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评审,工程竣工后进行安全设施验收。公安交通管理和安监部门要参与项目评审和验收。高速公路交警队营房建设要与高速公路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交通运输和城建部门要严格道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道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同时,要建立健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根据道路安全隐患严重程度,制订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实行定期排查、挂牌督办、社会公布制度。

(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农村交通管理工作机制,将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范畴,列为平安建设重要内容,努力构建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公安交通管理和农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的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监管,有效解决农民群众出行难和出行不安全的问题。

四、加强应急,多措并举,科学管理,推进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 

(一)建立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公安交通管理、卫生、保险监管等部门要建立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建立110(122)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互通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机关与紧急医疗救援单位同步联动,最大限度地提高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率,降低死亡率。卫生部门指定交通事故伤员定点救治医院,定点救治医院建立“绿色通道”。车辆承保单位要根据保险业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预付伤员抢救费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追索伤员抢救费用。

(二)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气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冰、雪、雾、雨等恶劣气候情况,提供预警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发布交通安全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道路通行管理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收集所辖道路通行条件变化信息,做好公路抢通恢复工作,消除公路安全隐患。

(三)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的科技水平。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公路和城市道路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对交通流量大、事故易发多发、违法频率高等重要路段逐步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信息化管理和资源共享。在易发生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气象条件的干线公路,要分期分批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气象监测服务系统。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出租车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应当依法安装行驶记录仪。要建立城市区域路网交通基础信息采集系统,发展智能交通。鼓励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产品的开发、应用,并为之创造相应条件。

(四)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机制,积极参与道路规划、建设项目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工作。要充分运用交通工程技术,优化路网结构,提高交通信号控制技术水平,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加强道路特别是交叉口渠化。要积极实施交通需求管理,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管理手段,均衡道路交通流量,合理制定停车管理政

策,改善静态交通。要加强施工道路交通组织管理,最大限度降低施工对道路交通的影响。要进一步加强城市交通指挥中心建设,完善系统功能,提高城市道路交通指挥控制能力。要改革勤务制度,推动路面勤务向网络化、动态化发展。

五、完善法规,深入宣传,强化问责,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建设。加快我省配套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订。针对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车辆技术、道路设施与环境、静态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保险、紧急救援与急救等诸因素,制定和完善与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相适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章,努力形成较为系统、完善的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体系。

(二)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各地人民政府和宣传部门牵头,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以机动车(职业)驾驶人、农民、中小学生为重点,组织实施“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推进“五五普法”教育,建设交通安全宣传基(阵)地,深化和丰富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进家庭等措施,不断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法治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各地新闻媒体要配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辟以宣传交通安全政策法规、出行常识、路况信息、事故警示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服务窗口和平台,有效指导和规范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和对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推行道路交通安全问责制。加强对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和行政问责。对存在监管不力等失职失察行为,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或两起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或两起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实行行政问责。

对发生的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要根据事故级别不同,分别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同级监察、公安、交通运输、工会等有关部门,并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道路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地方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事故级别和责任大小,实施限期整改、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证照、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6.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篇六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的通知

(闽政[2005]2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推动我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我省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人民政府的职责,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要求,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分工指导、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继续实行“明确目标,分步实施;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动态管理,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围绕着“五类产品、一个行业”即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主要食品的污染开展全面治理,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全省食品安全生产加工、流通、标准和认证、质量监管和预警、企业信用、法制保障“六大体系”建设。

我省食品安全“十一五”工作目标是,通过不懈努力,全面完成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十一五”规划目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六大体系,全省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秩序明显好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大幅度减少,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不断得到满足。

二、全面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建设

(一)加大主要食品产销环节治理。在农产品生产环节,加强对使用农药、兽药、激素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管和指导,规范种植、养殖行为,继续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品认证,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快全省蔬菜、水果、茶叶和稻谷农药残留产地监测网建设,建立完善蔬菜、水果、茶叶和稻谷主产县区农残监测点建设并开展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产品药物和添加剂经销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快淘汰高毒高残留农业投入品的进程,扩大禁止销售和使用范围。在食品加工生产环节,要实行生产企业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制度,强化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评价,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巩固大米、面粉、酱油、食用油、食醋等5类食品治理成果,基本完成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启动其余13类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严格审查企业生产条件,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产品出厂检验。在食品流通环节,要加强商品交易市场和经营单位的监管,推行“三绿工程”,推行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制、质量承诺、检测公示、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销毁、公布等制度,推行“厂场挂钩”、“场地挂钩”的有效办法,完善市场巡查制度,完善监督抽查和监测办法;要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全面推行猪牛羊定点屠宰和农村屠工制度,清理整顿屠宰场,进行禽类集中屠宰试点;要在餐饮业和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的管理。

(二)开展食品安全重点专项整治工作。对国家和省部署开展的有关食品安全各个重点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抓实抓好,务求取得实效。要针对当前食品安全存在的薄弱环节,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结合各地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开展儿童食品及农村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由工商部门负责,加大对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监管力度;由卫生部门负责,强化对餐饮业、学校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的检查监督。二是全面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的专项整治,由质监部门牵头,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参加,特别是强化对传统食品小作坊的治理,严厉查处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滥用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包装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三是开展农业投入品的专项整治,主要是农药、畜禽药物、水产品药物残留的整治,由农业部门负责,工商、质监部门配合,严厉查处违规销售和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四是开展食品商标、标识、包装物印刷业的专项整治,由出版部门牵头,工商、质监部门配合,对食品商标、标识包装物印刷业进行大检查,严厉查处非法印制食品假包装、假标识、假商标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各个专项整治,扶持一批名优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惩处一批制售假冒劣质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参加专项整治活动。

(三)加强食品安全执法检查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针对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执法联动,解决目前存在的多头执法、执法空白、有权无责、行政不作为等问题。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不论是何部门,凡发现涉嫌假冒伪劣的商品都要按我省执法联动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联合行动,一查到底,依法履行执法责任,不得互相推诿,放纵违法行为。选择二至三个市县开展食品安全综合执法的试点,提高食品安全执法能力和水平。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解决以罚代刑的问题。集中力量狠抓一批大案要案,重大典型违法犯罪案件要公开审判,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各级政府和监察部门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对监管不力者实行责任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行为,打击地方保护主义。

(四)加快食品检测和信用体系以及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建设。继续抓好全省各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网建设,由省质监局负责,加快制定出台《福建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加快全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将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全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统一组织实施,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福建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调研和起草工作。厦门市作为全国和我省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城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认真开展试点,先行一步,取得经验。要强化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与个人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建立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信用征信、评价、咨询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失信制裁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对不守信者由政府各职能部门、中介组织和社会各界联合进行制裁。建立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及时分析我省主要食品污染状况和变化趋势,由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出台《福建省食品污染物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规划》。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制度,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起草《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和报道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适时组织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的定期、专题报道活动,重点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方针政策,介绍有关法律法规和科学消费知识,报道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各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举措、特点及成果。要注重典型宣传,及时发布有关食品安全检查、检验及企业信用等方面的信息,报道重视质量、讲求信誉的典型,报道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揭露和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并跟踪报道查处情况,震慑违法企业和犯罪分子,教育经营者和群众,形成全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普法、科普等教育,举办行政执法人员、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市场管理人员培训班,增强执法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消费意识和参与意识。

三、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成立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现有的福建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调整为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原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委员单位。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调查研究,参与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的研究制定;(2)负责研究制定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实施方案,确定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阶段性工作目标;(3)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管理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向省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4)根据预算安排,负责提出省级食品安全重点项目建设资金扶持计划;(5)负责组织开展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专项治理和督查工作,对各地各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做出评价并向省政府报告;(6)定期听取省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情况汇报,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联合执法监督检查;(7)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挂靠在省经贸委。办公室设主任1名和副主任若干名,由有关成员单位领导共同组成。

(二)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各市、县、区要相应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市、县机构改革的部署,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职能,同时承担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将市、县现有的各级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办承担的职责转到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与方案,明确细化部门分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加强对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加强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和日常监管。对于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工作不得力,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部门,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协调组织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级农业、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职能按国务院《决定》的分工执行,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督为辅的方式,具体调整改革意见根据中央编办和省政府要求另行下达。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部门法定职责和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部门职责,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以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决策贯彻落实到位。

(四)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充分运用数字福建政务网,构建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现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明确各部门对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分工,避免重复与冲突,由农业、渔业部门负责发布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水产养殖用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负责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汇总整理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健全食品安全评估指标体系,正确评估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成绩和问题。

(五)完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省政府法制办要抓紧组织出台《福建省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超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在国家修订出台《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出台后,及时组织出台我省的实施办法,同时要加快《福建省酒类管理条例(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加快健全食品安全的法规体系。省质监局要加快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标准的制定与出台工作。省农业厅、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监局等部门要根据职责调整,清理、修订涉及食品安全方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适应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7.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篇七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下发后, 省档案局第一时间组织局馆干部职工开展学习讨论。齐秀娟局长在全省档案局馆长会议上对全面贯彻落实《意见》进行了部署, 提出《意见》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党和政府对档案工作的重视, 也是对广大档案工作者的巨大鞭策和鼓舞。各级档案行政部门要抓紧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 并组织广大档案工作者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 统一思想, 形成共识, 把《意见》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档案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把握难得机遇, 狠抓贯彻落实, 夯实工作基础, 推动档案事业开创新局面。为将《意见》精神更加深入、具体地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结合我省档案事业发展的现状, 省档案局将积极争取我省出台具体实施意见, 以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 着力破解制约档案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提升档案工作为大局为中心为民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构建促进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目前, 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同时, 局党组决定开展了全局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 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改进作风, 振奋精神, 重塑形象, 努力形成一个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推进全局 (馆) 各项工作的落实, 为深入贯彻《意见》、开创全省档案事业发展新局面提供有力的保障。5月中旬又在大庆市召开了全省档案馆文化建设推进会议, 通过现场观摩交流, 拓宽了视野, 提高了认识, 明确了实施档案文化品牌战略、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方向和目标, 落实《意见》对档案文化建设的要求, 开创全省档案馆文化建设新局面。

8.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篇八

(兰政发【2008】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推动人民防空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做好军事斗争应急准备、打赢信息化战争的有效保证,是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当前,人民防空建设与军事斗争应急准备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居安思危,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促进人民防空工作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促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

(一)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各县区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必须包括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的内容。

(二)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各县区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大型公交枢纽、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及共同沟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与规划、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凡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在进行城市建设时必须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要向规划批准机关和上级人民防空部门报告。

三、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 

(一)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速度。市、县区人民防空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抓住建设西部区域性现代化中心城市和兰州作为西北能源战略储备基地建设的重要机遇,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步伐,提高人民防空工程总量,形成布局合理、质量优良的人民防空工程体系。

(二)认真落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政策。市、县区人民防空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工业园区、居民小区、大学城、旧城区改造等)和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并依法建设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的使用用途和防护等级由人民防空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定确定。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超过三米(含三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民用建筑按国家规定的建设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经人民防空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批准或审核不合格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办理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和验收中防空地下室质量不合格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和易地建设费,不得降低防护标准,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三)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县区人民防空部门对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属国家、省和市人民防空部门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由市人民防空部门负责管理,其它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在县区人民防空部门负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项目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和防护设备生产按相关规定分别实行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

(四)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者,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人民防空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处于良好状态。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应依法报经市人民防空部门批准,并按人民防空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市人民防空部门批准,按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部门统一建设。

四、扎实做好人民防空应急准备

(一)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应急准备机制。加快人民防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建立组织指挥体制,理顺指挥关系,规范指挥程序,明确指挥职责,修订城市防空袭方案,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人民防空应急能力。

(二)加快市、县区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市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快人民防空基本指挥所改造扩建、应急指挥中心和机动指挥所建设,县区政府要做好人民防空基本指挥所论证和建设工作。

(三)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征求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部门的意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制定防护和应急抢修方案,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人民防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

(四)加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按照城区人口3‰的比例,依法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化防疫、消防、治安、通信、运输等群众防空组织,统一编组,按纲施训。

(五)加强人民防空疏散体系建设。根据城乡发展和人口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和完善人口疏散计划。加强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及党政机关疏散基地建设,做好城市人口疏散安置和物资储运、供应的准备工作。

五、推进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

(一)健全完善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军地信息化资源,构建纵横贯通、全覆盖的人民防空信息网络体系,实现与党政军有关部门的互连互通。按照统一标准,建设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维护,确保信息安全可靠。要建成集防空预警、通信警报、指挥控制、监视定位于一体的人民防空综合信息系统,建成指挥控制系统、空情接受处理系统、目标监视系统、车载移动视频监视系统,逐步实现可视化、网络化和远程实时图像传输。

(二)加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有计划地更新现有装备设施,调整、增设固定警报网点,加快移动警报网络建设步伐,增强警报系统抗打击能力。每年根据法定试鸣日或结合大型纪念日进行警报试鸣。

(三)强化人民防空信息化保障。人民防空部门组织战时防空所需的电(线)路、频率和发放警报信号,有关部门要予以保障并提供便利。相关单位要对人民防空部门安装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履行好维护管理责任。被确定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新建高层或多层建筑的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修建人民防空警报终端设备用房。电信、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要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网络、管线、信道、频谱、数据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实现资源共享。

六、深化人民防空工作改革

(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建设。各县区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社会、集体及个体投资人民防空建设,参与人民防空设施的建设与经营。除指挥工程、通信警报工程等涉密项目外,其他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的科研、设计、建设、监理等要实行公开招标。要运用优惠政策,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加快人民防空建设步伐。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减免有关税费。

(二)深化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为国家所有,按照权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人民防空部门实施专业管理。开发利用人民防空部门投资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部门批准,领取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签订使用协议,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人民防空部门单独修建或其他法人使用国有资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部门实施专业管理。

(三)大力发展人民防空平战结合。要积极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城市防灾救灾、发展经济和方便群众生活服务。对现有人民防空设施设备,在保持和增强战备功能、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利用,实行产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把使用权、经营权推向市场,实行有偿出租、转让,为经济建设服务。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者平时享有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各县区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所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并给予补偿。人民防空部门和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建的公用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和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项专用工程,其使用和收益权平时归人民防空部门和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共同共有。充分发挥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系统和群众防空组织的作用,积极探索参与城市平时抢险救灾、应急救援工作,努力向防空防灾一体化迈进,逐步与国际民防接轨。

七、积极落实人民防空建设经费

(一)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统一进入市、县区财政人民防空专户,纳入预算管理,作为人民防空专项资金,用于人民防空事业的建设发展。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提取10%用于指挥、通信警报建设,提取3%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其余部分按规定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与发展,严禁挪作它用。市、县区人民防空部门使用易地建设费应提出使用计划,报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拨付使用。

(二)落实地方财政负担人民防空经费的保障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将人民防空指挥所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经费与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经费、群众防空组织训练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城市财政负担人民防空经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每年市、县区人民防空部门要提出工作经费预算,财政部门按规定下拨人民防空经费。

(三)落实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按照国家、省政府关于社会负担人民防空经费的规定,落实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逐步征收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所承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

(四)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安排维护管理经费;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有经济收益的从经济收益中安排维护管理经费,无经济收益的由人民防空部门安排维护管理经费;人民防空专用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安排维护管理经费;防空地下室,由工程隶属单位或使用者安排维护管理经费;单位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单位负责安排维护管理经费。

(五)加强人民防空经费预算管理。人民防空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沉淀或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年终节余结转下年,继续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八、依法管理人民防空工作

(一)提高人民防空工作法制化水平。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和制定政府规章,加强人民防空立法工作;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及时修改制定人民防空建设的相关规定,实现人民防空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加大人民防空工作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各县区政府要定期组织对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防空部门要履行职责,推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认真查处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妨碍人民防空建设的行为。

九、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组织领导

(一)强化人民防空工作领导职责。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及时解决人民防空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级军事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义务,齐抓共管,尽职尽责。

(二)健全人民防空组织机构。结合军事斗争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人民防空机构建设,进一步规范各级人民防空机构设置,充实人民防空部门人员力量,选优配强人民防空部门领导班子。

(三)广泛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各县区政府要把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民教育,把人民防空法制教育纳入全民法制宣传教育计划,统一安排部署。要重视在校中小学生的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初级中学人民防空知识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安排师资,确保教育效果。

(四)加强人民防空部门自身建设。市、县区人民防空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的要求,努力加强人民防空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准军事化”创建活动,争创文明单位和文明行业,不断提高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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