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2024-10-26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8篇)

1.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篇一

湖北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办法 鄂安[2010]20号2010-10-26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查处和挂牌督办,按事故隐患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一)四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在媒体上公示,挂牌督办;

(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在媒体上公示,挂牌督办;

(三)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在媒体上公示,挂牌督办;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依照事故隐患等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的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事项、期限要求、责任单位的建议,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同意后,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向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所在的市(州)政府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二)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提出的督办事项,提出落实建议,报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同意后,以同级政府名义下达落实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具体意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三)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的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事项、期限要求、责任单位的建议,报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同意后,以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向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所在的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四)存在三级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所在的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按上级安委会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提出的督办事项,提出落实建议,报政府领导同意后,以县(市)政府名义下达落实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具体意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五)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的四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事项、期限要求、责任单位的建议,报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同意后,以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向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企业的监管部门和所在地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六)存在四级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所在的地方政府按上级安委会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提出的督办事项,以地方政府名义下达落实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具体意见,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第四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在当地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安全监管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五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名称及责任单位;

(二)督办事项;

(三)整改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当做到“五到位”,即整改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期限到位、责任人到位、应急预案到位。

第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责任;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期间,被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九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企业,应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对重大隐患到达整改限期或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的部门应会同地方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或者根据省级指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出具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报告组织现场验收,确认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作出重大隐患核销和同意恢复生产经营的批复。并将整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在限期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应暂扣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隐患排除。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专项资金,对重大隐患治理效果好的地方给予奖励。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重大隐患不能如期整改、可能超事故控制指标的县级政府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约谈。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重大隐患治理与企业用地审批、信用评级、品牌创建挂钩,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和经济及行政制裁。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投入,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靠企业自身能力无法完全排除的,且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很大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

第十四条 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明确具体职责,协调解决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对经停产、停业整顿治理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六条 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项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篇二

1 火灾隐患的定义

GA 654-200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中将火灾隐患定义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GA 653-2006中, 将重大火灾隐患定义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者火灾危害增大, 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根据安全科学理论, 隐患客观表现为一种状态, 如果把安全状态看作一种正常状态的话, 隐患就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导致系统由正常状态演变成危险状态的事物或者因素。因此, 从广义角度上讲, 任何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使火灾危害后果增大的潜在不安全因素, 包括人的认知局限、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都可称为火灾隐患, 因为这些不安全因素均能推动场所由正常状态向不安全状态转变。具体到消防部门日常监督执法实践活动中, 火灾隐患在客观上表现为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可能导致建筑物发生火灾或火灾后果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2 基于事故发展过程的火灾隐患分类

根据事故因果连锁理论, 事故的发生发展过程是一个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事件的连锁, 隐患推动着事故的发生发展, 事故发生发展过程遵循着正常态→临界状态→事故的规律, 这里的临界状态指事故发生的瞬间 (即能量意外释放的瞬间) , 即着火的瞬间。对于火灾事故同样如此, 如图1所示。根据火灾发生发展全过程, 一般可将其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从正常态到着火, 第二阶段是从着火到火灾蔓延扩大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火灾隐患发生作用的时间, 可以将其分为2类:第1类火灾隐患起作用于着火前, 即从正常态到着火阶段, 其作用是导致火灾的发生;第2类火灾隐患起作用于着火后, 即从着火到蔓延成灾阶段, 其作用是导致火灾的扩大蔓延。在火灾事故的进程中, 火灾隐患发挥了两种作用, 一是促使火灾发生或发展, 二是控制 (阻碍) 火灾发生或发展, 它们共同决定了火灾规模及后果严重程度。

2.1 第1类火灾隐患导致火灾发生的过程

第1类火灾隐患导致火灾发生的过程, 如图2所示。

(1) 第1类火灾隐患产生并发挥作用是建筑物从正常态到着火这个过程的起点。

(2) 根据燃烧三角形理论, 燃烧反应的发生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可燃物、氧化剂、引火源, 控制或消除一个或多个要素, 燃烧就不能发生。因此, 对于火灾事故, 单个隐患产生后并不能够导致起火, 从正常态到着火这个过程往往是多个火灾隐患相互作用的结果, 所以在第1类火灾隐患导致着火这个节点出现的过程中, 必须考虑其他隐患的影响。

(3) 建筑中制定的各种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它们有助于及时发现或消除火灾隐患。当这些措施失效时, 会导致建筑从正常态向着火方向发展。

(4) 着火则可看成在第1类火灾隐患的作用下, 建筑或场所内某个部分或者部位经过偶然事件触发 (如电线短路等) 导致能量意外释放而发生燃烧。

2.2 第2类火灾隐患促进火灾发展蔓延的过程

第2类火灾隐患促进火灾发展蔓延的过程, 如图3所示。

(1) 第2类火灾隐患作用于建筑着火后, 所以着火是从着火到火灾蔓延扩大导致火灾结果这个过程的起点, 第2类火灾隐患的作用是导致火灾后果或者火灾规模的扩大。

(2) 根据燃烧四面体理论, 燃烧反应的持续需要四个要素:可燃物、氧化剂、热量和化学链式反应, 控制或消除一个或多个要素, 燃烧就不能持续下去。因此, 火灾事故的持续依赖于多个隐患共同作用, 在第2类火灾隐患导致火灾事故蔓延扩大的过程中, 同样需考虑其他隐患的作用。

(3) 第2类火灾隐患的排查或者纠正措施作用于着火后, 这类措施包括火灾发生后的场所内的应急处理与火灾控制措施如应急预案、在建筑内设置固定消防设施或配置灭火器材等。由于消防设施设备的工作状态直接关系到其能否有效控制火灾蔓延扩大,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中对于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修等可归类于针对第2类火灾隐患的纠正措施。

(4) 导致火灾损失加重扩大的火灾事故后果与着火建筑内的人员、财产数量及人员应急逃生能力等因素也有很大关系。

3 基于火灾事故发展过程的火灾隐患分级

火灾风险水平一般用概率和后果两个参数衡量, 但是火灾隐患的后果难以预估。由于火灾隐患影响着火灾发生与发展过程, 因而可利用火灾后果来近似表示火灾隐患的后果。基于火灾发展进程的隐患风险, 称为隐患致因火灾风险。隐患致因火灾风险的基本表达式为Ra=Pa×Ca, 其中Ra为隐患致因火灾风险, Pa为隐患致因火灾概率, Ca为隐患致因火灾后果。为计算Pa、Ca, 依据两类火灾隐患在促进火灾事故发展过程中的作用选取对应的评价指标, 构建如图4所示的评价体系。

3.1 隐患致因火灾概率评价指标

隐患致因火灾概率可用第1类火灾隐患出现概率、第2类火灾隐患出现概率和隐患纠正系数3个参数表示, 其关系如式 (1) 所示。

式中:P1e为第1类火灾隐患导致着火的概率;P2e为第2类火灾隐患导致火灾蔓延的概率;Pc为隐患纠正系数。

由于着火是个偶然事件, 故P1e可用同类或相似建筑内相同隐患出现的几率来确定, P2e可采用同样方法确定, 也可用事件树分析法确定。对于火灾事故, 只有建筑内隐患纠正措施失效才能够导致火灾事故发生并造成事故后果扩大, 在火灾的事故发展进程中, 火灾隐患纠正措施是控制火灾蔓延扩大的一个重要环节。这里运用火灾隐患纠正系数来表示该措施对火灾发展状况的控制能力, 其分值选取见表1。

3.2 隐患致因火灾后果评价指标

对于隐患致因火灾后果的计算, 可采用下述方法:根据建筑用途或场所类别选取初始分值, 再根据建筑内实际情况对该分值进行调整修正, 其计算如式 (2) 所示。

式中:Ci为火灾事故后果初始分值;Ce为人员数量修正系数, 主要表示着火建筑内人员数量, 与火灾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密切相关;Cl为财产损失修正系数, 表示着火建筑内的财产分布情况, 即火灾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情况, 人员数量修正系数和财产损失系数在计算时取较大值;Cm为应急处理与火灾控制修正系数, 表示建筑自身应急处理与火灾控制的能力, 包含了应急预案、人员逃生自救及处置火灾能力、消防设施设备等几方面内容, 在有些建筑或者场所内, 由于其并未制定灭火应急预案, 未配置消防设施, 可不计算。

火灾后果初始分值的选取依赖于建筑内人员数量及物资价值, 表示该建筑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的平均值。例如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的火灾事故造成的后果一般比普通居民住宅严重得多, 火灾后果初始分值的推荐选取值如表2所示。

火灾后果初始分值表示了不同建筑的平均火灾事故后果, 由于它是一个平均值, 所以需要结合建筑内实际情况对火灾后果初始分值进行修正, 才能更为准确和客观地表达火灾后果的危害程度。火灾事故后果修正系数的选取, 如表3所示。

3.3 火灾隐患最终风险计算

对于某一场所内的火灾隐患, 其导致的火灾事故后果可能不止一种, 即与其关联的火灾发展进程不止一种, 当该隐患起作用时, 基于不同危害后果的火灾风险是并存的。也就是说, 一栋建筑内的火灾隐患与多个隐患致因火灾风险相关联, 假设该隐患与火灾发展进程1、火灾发展进程2、…、火灾发展进程N都有关联, 那么该建筑 (场所) 内的火灾隐患的最终风险值应该是基于火灾进程1~N中的火灾后果最严重 (人员伤亡最多或财产损失最大) 的火灾进程风险值, 即Rf=max{R1, R2, …, RN}。

得出Rf的值后, 根据火灾风险容忍度来确定Rf能否被接受。表4给出了火灾中人员伤亡风险容忍度, 表5给出了基于公共聚集场所营业中断 (如商场、宾馆停业) 的火灾风险容忍度。若不能被接受, 则Rf即为该建筑内的火灾隐患的最终风险值, 若能被接受, 则选择基于剩余火灾发展进程中后果最严重的火灾进程风险值继续进行比较, 直到该风险不能被接受为止。

根据Rf的计算结果, 可确定火灾隐患的风险等级。在确定建筑内火灾隐患等级后, 即可找出对Rf影响较大的因素并采取相应措施纠正来降低建筑内火灾风险。就火灾事故发展过程而言, 第1类火灾隐患是火灾发生的前提条件, 要从根本上预防火灾的发生, 必须控制并减少第1类火灾隐患的出现。由于第1类火灾隐患作用于着火这个节点, 因此, 任何可能导致着火的因素都应在控制范围内。一般情况下, 第1类火灾隐患包括人的因素与物的因素两个方面。人因主要指人的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习惯, 可通过制定相应措施强化行为安全管理, 控制并减少建筑内人的不安全行为, 促使其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物因方面则主要考虑减少可燃物与火源、火点 (能量以外释放点) 接触几率, 即将可燃物布置在距火源、火点一定距离以外。此外, 还可采取相关技术措施识别建筑内可能存在的能量以外释放点 (如高层建筑内设置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等) 。但实际情况下, 第1类火灾隐患往往是客观存在的, 不可能完全消除, 因而减少并消除第2类火灾隐患也是控制火灾蔓延、减小火灾损失的重要途径, 即通过控制并减少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因素, 从而控制火灾规模、降低火灾损失, 一般情况下包括增强建筑内人员处置初起火灾能力、减小建筑火灾荷载 (如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 、增设消防设施并做好维护保养等方面。

4 实例分析

4.1 建筑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隐患

某商业综合体共5层, 总建筑面积2万m2, 集餐饮、娱乐、购物于一体, 使用功能齐全, 人流量大, 内部结构较为复杂, 且包含一中庭, 由于功能齐全, 一旦发生火灾, 极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经调查, 该商业综合体内存在较多的火灾隐患。其中, 第1类火灾隐患主要集中于以下方面:建筑内商铺违规用电现象普遍, 部分商铺在营业期间使用大功率用电器;建筑内商铺照明灯具与货物距离过近;管理方防火巡查不到位, 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种不安全行为。第2类火灾隐患表现在以下方面:中庭内摆放大量货物, 增大建筑内火灾荷载;部分感烟探测器因经常误报被人为屏蔽, 失去探测火灾的作用;部分室内消火栓被商铺圈占;建筑周围消防车道被占据, 导致在火灾情况下消防车难以靠近建筑进行扑救。

4.2 该建筑隐患致因火灾风险

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火灾防控措施具有一定效果, 故隐患纠正系数取0.5, 结合商业建筑火灾概率为4.12×10-6m2/a, 建筑内最大防火分区面积为4 000m2, 故Pa=0.016 5。

火灾事故后果初始分值Ci为4, 对于该建筑, 基于火灾将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形进行计算, 建筑内人数大于100, 应急处理与火灾控制修正系数Cm取值0.8, 经计算, Ca的值为3.2。

故导致人员伤亡火灾风险值为0.052 7。

在以上计算中, 火灾风险是基于危害后果最为严重的情况 (人员伤亡) 进行的, 该建筑隐患致因是火灾风险, 对火灾事故人员风险容忍度, 如表4所示为中等风险。

5 结论

根据安全科学理论定义了广义的火灾隐患概念, 按照火灾事故发展过程将火灾隐患分为两类, 并初步建立了基于火灾发展过程的隐患分级方法, 为合理划分火灾隐患的等级提供了参考, 并结合第1类火灾隐患与第2类火灾隐患的定义, 简要探讨了如何整改火灾隐患。但评价体系中隐患出现概率以及火灾发展进程的作用依赖于大量统计数据, 这需要进一步完善隐患分级指标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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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各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负有督查义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列出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好对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督促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统一报省政府挂牌督办。

各级人民政府在发现重大隐患或者接到上级督办的事项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隐患单位、隐患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大隐患进行评估分析,如有需要,可委托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组织,界定重大隐患等级,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整改时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制定、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

第七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负责挂牌督办的政府制作“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可委托同级

安全生产委员会承办,并将警示牌悬挂在被挂牌督办单位的醒目位置,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八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变更、搬迁、装修等理由,人为遮挡、转移、摘除、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九条各部门要加强对事故隐患信息档案的管理。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登记建档,建档内容见附表。

第十条各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监控管理。由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各县(市、区)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将本级政府(管委会)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型、隐患级别、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整改期限和隐患治理方案及整改进度等。市政府负责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对整治情况进行建档跟踪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收到被挂牌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经营的申请报告后,可委托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合格并报挂牌督办单位批准后,由挂牌督办单位对重大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审查不合格的,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二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提出建议,防止隐患变成事故,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市政府每季度在《西江日报》等媒体,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整改和销号情况进行公示,以接受全社会监督。第十四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台账、汇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视情节轻重,采取通知警醒、通报批评、上级约见谈话等措施责令纠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隐患治理工作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对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工作中。

第十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督促落实有关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需给予组织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未经挂牌督办单位许可,故意遮挡、损毁、涂改、移动、摘除“重大事故隐患警示牌”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将通过我市有关媒体对责任单位

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篇四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在对火灾进行事故树分析时,如果分析结果的最小割集数较多,表明__。A.系统的安全性较好

B.发生火灾的最小割集数一定大于最小径集数 C.发生火灾事故的可能性较高 D.发生火灾事故的可能性较小

2、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__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A.安全生产管理 B.财务

C.安全生产检查 D.特种作业

3、系统中包含许多能消除、预防、减弱初始事件影响的__。A.安全技术 B.安全功能 C.安全措施 D.安全提示

4、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烟花爆竹工厂必须设置消火栓系统、固定式灭火装置、手抬机动泵等消防设施,并且消防用水量应不少于__m3。A.27 B.54 C.108 D.216

5、预警系统发出某事故警报,而该事故最终没有出现。下列有关原因分析,正确的是__。

A.安全区设计过宽,危险区设计过窄 B.指标设置不当,警报过严 C.小概率事件也有发生的可能 D.安全区和危险区设计都过宽

6、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__依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发现违法违纪的,要依法处理。A.公安机关

B.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C.监察机关 D.人民法院

7、关于火灾防治的途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

A.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及设计阶段就可以考虑火灾可能的危险,进行安全预评价井指导初步设计

B.对已有工程可以进行阻燃处理 C.对于工程材料和建筑结构可以进行阻燃处理,降低火灾发生的概率和发展的速率

D.对已有工程可以进行现状评价,从而确定人员和财产的火灾安全性能

8、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试运行,目的是检验体系策划与文件化规定的__、有效性和适宜性。A.充分性 B.必要性 C.合理性 D.系统性

9、__是确立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A.执法必严 B.有法可依 C.有法必依 D.违法必究

10、事件树是用来分析__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A.事故发生的频率 B.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 C.普通设备故障或过程波动 D.故障的处理结果

11、__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B.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C.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D.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

12、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__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A.10% B.20% C.30% D.50%

1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__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A.1 B.2 C.3 D.4

14、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施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其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备的条件由__规定。A.国务院交通部门 B.国务院公安部门 C.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D.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15、__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并能长时间悬浮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A.生产性粉尘 B.生产性灰尘 C.生产杂物 D.生产废弃物

16、采用直立壁挖土的基坑或管沟挖好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检查__的稳定情况。A.基槽 B.坑壁 C.边坡 D.土方

17、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等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由__予以保证,该保证人承担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事故后果的法律责任。A.董事会 B.厂长 C.经理 D.投资人

1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单方免责的无效协议,应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__以及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进行法律制裁。A.项目管理者 B.协议签订人 C.主要负责人 D.推荐人

19、通讯设施是__的各种信息的电讯设施。A.传递生产和安全管 B.生产和管理

C.传递组织生产和安全管 D.安全管理

20、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生一般事故应上报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A.国务院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D.本级人民政府

2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__的情形。A.隔天实施行政处罚 B.一个月后实施行政处罚 C.当场实行行政处罚 D.其他行政处罚

2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重大事故调查报告,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之日起__日内做出批复。A.10 B.15 C.20 D.30

23、事故调查的内容包括事故本身和__两部分。A.事故车辆 B.道路 C.行人 D.环境

24、__是负刑事责任的依据。A.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 B.具备犯罪构成的证据 C.具备犯罪构成的现场 D.具备犯罪构成的条件

25、__适用于挖掘湿度小的黏性土及挖土深度小于3m的基坑支护。A.间断式水平支撑 B.断续式水平支撑 C.锚拉支撑

D.地下连续墙支护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监督”是广义的监督,其所构成的广义安全生产监督体制内容包括______。A.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 B.监察机关的监督

C.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 D.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E.安全中介机构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模式可以追溯到一系列的系统思想,最主要的是爱德华·戴明的PDCA概念,即__。A.策划 B.实施 C.改进 D.评价

E.实施与运行

3、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事故是由__等原因造成的。A.物的不安全状态 B.人的不安全行为 C.管理缺陷

D.环境的不良状态 E.思想上的疏忽

4、法律的适用范围,即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__。A.关于人的效力 B.关于地域的效力 C.关于时间的效力 D.关于空间的效力 E.关于法律生效的效力

5、可以扑救电器设备火灾的灭火器是()。A.泡沫灭火机 B.CO2灭火机 C.酸碱灭火机 D.干粉灭火机 E.1211灭火机

6、犯罪的特征是__。

A.实施的行为不具有应受惩罚性 B.实施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C.实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D.实施的行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E.实施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

A.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B.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C.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D.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必每年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E.所有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是相同的8、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要求主要包括__等。A.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B.疏散通道中,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通道两侧及拐弯处的墙面上

C.悬挂在室内大厅的疏散指示标志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OOm D.疏散通道出口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

E.可在疏散门的两侧墙上设置,标志的中心点距离地面高度应在1.30~l.50m之间

9、五种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包括__。A.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 B.带电挂(合)接地线 C.误分(合)断路器 D.带接地线合断路器 E.误入带电间隔

10、地方政府负责人在接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当__。A.立即赶到事故现场 B.组织事故抢救

C.立即展开事故调查

D.立即通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当面汇报 E.立即撤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职权

11、安全生产检查的方法有______。A.经验检查法 B.常规检查

C.安全检查表法 D.仪器检查法

E.季节性安全检查

12、下列属于运用预防原理的原则的是__。A.偶然损失原则 B.因果关系原则 C.3E原则

D.本质安全化原则 E.激励原则

1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__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C.决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议

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E.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4、生产性粉尘监测中,我国目前采用的卫生标准有__。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B.总粉尘浓度

C.呼吸性粉尘容许浓度 D.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E.最高容许浓度

15、“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__等各企业或组织。A.生产 B.运输 C.使用 D.贮存 E.经营

16、电气化铁路接触网要求正确的是__。

A.接触网接触线最大弛度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500mm B.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少于300mm C.接触网带电部分距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少于300mm D.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筑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少于500mm E.在电气化铁路上,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界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5m。道口两侧不应设置接触网锚柱

17、评价粉尘爆炸危险性的主要特征参数是__。A.爆炸极限 B.最大点火能量 C.最低着火温度 D.粉尘爆炸压力

E.粉尘爆炸压力上升速度

18、具有燃烧爆炸性质的危险物质可分为7大类,下面正确的有__。A.化学性物质 B.气体燃烧性物质 C.固体燃烧性物质 D.自燃物质 E.氧化性物质

19、油轮在港口装卸区装卸油品的防火措施包括__。A.须与办公室、生活区及辅助车间隔离 B.油轮作业点周围50m严禁动火、吸烟

C.将油轮用的钢丝缆绳或尼龙缆绳牢固地系泊在码头 D.用软“靠把”防止油轮与码头碰撞产生火花

E.输油速度正常后才能允许其他船只靠泊在油轮外档

20、在使用职业接触限值时,应注意__等。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使用 B.最高容许浓度的使用

C.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使用 D.一般浓度的使用

E.对浓度没有特殊要求

21、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点是,应急救援行动必须做到__。A.预见 B.迅速 C.准确 D.有效 E.演练

22、属于确认致癌物的是__。A.铜 B.锌 C.石棉 D.氯乙烯 E.芳香胺

2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__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A.居民区 B.河流 C.矿区 D.森林

E.军事管理区

24、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基本特征是__。A.权威性 B.自愿性 C.强制性 D.创新性 E.普遍约束性

5.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篇五

苏安办〔2011〕25号

各市安委会、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doc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和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实施监管监察(煤矿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3个等级:

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为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基本制度:

(一)重大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的特点,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定期排查与整治制度,并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并于每月2日前向所在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制度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三)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三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申报。其中,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向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上报;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向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上报。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重大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六个方面内容。

(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保证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专项资金并专款专用。

(五)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整改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九条 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进度、效果进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当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同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挂牌。

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在收到被挂牌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验收,审查合格的,对该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审查不合格的,由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通知书,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审查验收前,应当由专家组或有资质的评价机构提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的专项评审意见。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审查验收实行分级负责。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审查验收;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审查验收;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审查验收。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审查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的,由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验收。

第十一条 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重大事故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告;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告;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部位、场所及危害;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措施、时间、责任人、责任单位等。

第十二条 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每月将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别于次月5日前逐级报送至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本地区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各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江苏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三条 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制。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挂牌督办。

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省、市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的,由设区的市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报省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挂牌督办。

第五条 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登记、督办、摘牌销号制度。

第六条 省安委会在安全生产网站等媒体,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七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九条 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十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

挂牌督办单位在收到被挂牌单位的申请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审查合格的,对该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其恢复生产经营,并摘除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审查不合格的,由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或下达停产整改指令,确属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审查验收前,应当由专家组或有资质的评价机构提出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效果的专项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四条 上一级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对下一级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监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6.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篇六

通风

A级:

1、小煤井与矿井贯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

B级:

1、2、巷道严重失修,进回风巷道断面不足而未及时处理的。

高瓦斯矿井的每一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联合布置的采区没有专用回风巷的;

3、采区进、回风巷道没有贯穿整个采区的长度和高度,一条上山、下山风巷分为两段(或多段),其中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的;

4、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5、采区变电所没有实现独立通风系统的。

C级:

1、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随意停电停风;随意拆开风筒;风筒距离超过规定;临时停风地点不立即撤人、断电;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2、3、通风系统中出现同时打开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

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各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4、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工作面不能实现“双局扇、又电源、自动切换、自动分风”的;5、6、7、通风系统不合理或工作地点风量不足的; 巷道贯通未按规定编制贯通措施的; 巷道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8、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定的串联通风。

瓦斯

A级:

1、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

B级:

1、2、备的;

3、4、瓦斯检查点的设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低瓦斯矿井的瓦斯涌出异常区监控中心站瓦斯检查人员数量不足的;

种类通防仪器仪表未按规定配齐的;仪器仪表维修人员未按规定配没有设在调度室并专人值班的;

5、具备瓦斯抽放条件而没有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的。

C级:

1、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及瓦斯涌出异常区域布置独头工作面回采的;低瓦斯矿井独头工作面开采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2、3、4、5、6、巷道停风24小时以上不按规定建立正式密闭的;

高瓦斯区域、瓦斯异常区域未编制防治瓦斯措施或执行不严的;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掘进工作面没有按规定使用便携仪的。排放瓦斯、巷道贯通不按规定执行的;

仪器仪表显示不准确、使用不正常而没有在8小时内采取安全措施进行处理的;

7、8、瓦斯超限作业或瓦斯报警后不认真分析的、未采取措施的; 瓦斯检查员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假检、漏检行为的。煤尘

B级:1、2、3、采掘工作面及主要运输巷道未安设防尘管路的; 防尘供水量、水压不足的;

符合注水条件的采煤工作面未采取煤层注水措施的,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没有进行短壁煤层注水的。

C级:1、2、3、煤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防尘、隔爆设施没有按规定安设的; 采掘作业地点综合防尘措施不落实的。

火灾

A级:

1、2、煤层有自然发火倾向的; 采区或工作面存有火区的。

B级:1、2、3、4、束管检测、注浆、注氨系统不完善的;

不按规定建立井上、下消防材料库或消防器材不按规定配备的; 巷道未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的;

烧焊地点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范围的。

C级:1、2、3、井下烧焊未制定专项措施的;不按措施执行烧焊作业的; 一氧化碳超限作业的;

采掘工作面未编制防灭火措施或的按措施施工的。

放炮

B级:

1、井下火药库及火药发放硐室火药、雷管超量储存的。

C级:

1、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的;不执行“三级信号”、“三保险”、“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2、放炮拉线距离不足的;高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及瓦斯异常区放炮母线有明接头的;放炮器不符合规定或失爆的;

3、4、违章装、放炮的;

高瓦斯矿井、瓦斯涌出异常区采掘工作地点不执行停电制度的。

水害

A级:

1、相邻矿井有突水可能,矿井之间的隔水煤(岩)柱被破坏,未建水闸墙隔离的;

2、3、相邻矿井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尚未查明开采情况妥善处理的; 开采受高承压水严重威胁的煤层,未采取“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水措施的;

4、5、提高开采上限开采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

开采区域周边采空区内有积水,受开采影响有倒灌的可能,未对老空水进行疏放或在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采掘作业的;隔水煤(岩)柱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6、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窖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B级:

1、受承压水威胁的采区或工作面未按规程规定设置防水设施,未完成防治水工程而强行生产的;

2、受老空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探水线,未按规定探放水;掘进或回采超出批准范围的;

3、受含水层、陷落柱、断层、表土松散等水体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4、5、6、7、受水威胁煤层的采、留宽度不执行设计规定的;

对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封闭不良钻孔未按规定采取不效处理措施的; 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图纸、台帐超过正常填绘周期一倍的; 矿井涌水量、含水层水位等水动态观测系统不健全或不按规定观测或水位动态自动化监测报警系统出现故障超过10天未恢复正常监测的;

8、防治水设施和有关仪器装备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资金计划与实际投入达不到吨煤一元钱的;

9、没有按规定设立防治水机构或配足地测防治水人员的。

C级:

1、采区以上水仓,容量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清捞不及时,淤积厚度超过水仓高度的30%的;

2、对本矿的老空积水情况及相邻煤矿的开采、积水情况不按规定周期调查核定的;3、4、5、6、7、8、不按规定对水闸门、水闸墙检查维修的; 各类防治水工程未规定要求进行竣工验收的; 避水灾路标不全、位置不当的; 发现突水预兆不及时汇报处理的;

不按规定填绘图纸、台帐或填绘周期超过规定一倍的; 不按时组织水害隐患排查或向集团公司提供错误资料的;

9、的。未制定防治水应急预案或每年雨季前未组织水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运输

B级:

1、2、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按规定设置的; 运输安全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C级:1、2、3、的;

4、5、斜巷运输信号装置不按规定设置;声光信号不齐全有效的; 斜巷各摘挂车场无躲避所或位置不当及有障碍物影响出入的;摘挂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不正常使用或不起作用的; 小绞车不按规定固定;制动装置失效的;

使用不合格、磨损严重的联接环和肖子;超挂车辆;不使用保安绳安全间隙不符合规定的;

6、规定的;7、8、9、在行人巷道内架空线吊挂高度连续20M低于1.8M的; 保险链(绳)、连接装置不按规定设置或不起作用的; 电机车闸、灯、铃、撒砂装置等安全设置不定的; 电机车、人车、矿车与巷道的行车、行人安全间隙连续10M达不到

10、轨道质量严重低劣,连续3个接头扣件不全、内外错和高低差严重超过规定;连续3搭轨道的铺设不符合规定的;

11、一处矿车3辆无防脱销装置的;运送物料不使用专用车盘的;

12、运输巷两侧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

13、斜巷人车防坠器不灵活可靠,不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机电

A级:1、2、3、矿井主要泵房排水能力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主扇风机备用风机起不到备用作用的; 矿井未使用双回路供电的。

B级:

1、回路的;2、3、4、提升系统存在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严重缺陷的; 主、副井绞车及提人绞车不按规程规定设置各种保护装置的; 排水系统、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采区泵房供电线路单C级:

1、主提升装置各种保护试验失效;立井罐笼防坠装置不按规程规定试验、各种闭锁不起作用;没有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技术测定的;

2、提升钢丝绳磨损、断丝、锈蚀埋单超过规程规定未更换或未按规定检验和检查的;3、4、5、主要排水设备提引水装置不起作用的; 主扇在规定时间内达不到换机运行的;

压风机(包括风包)安全阀、压力表、断水、断油、超温、超压保护安设不全或不起作用的;

6、承压锅炉本体和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或压力表全部失效,常压锅炉做承压锅炉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各种保护、闭锁装置不按规定设置或不起作用的;

7、在特种设备的设计、安装、制造、使用、检修、改造等方面违反国家规程规定的;

8、9、井下下使用的高低压开关操作机构失灵或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 井下隔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气)出现失爆的;

10、皮带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装置、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装置设置不全或不起作用的;

11、检漏(包括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接地、过流三大保护和电动机综保不按规定使用、保护不起作用或没有按规定进行试验的;

12、井下未使用阻燃电缆和皮带或接头不合格的;

13、不按规程规定进行井下电气作业的;

14、机采面采煤机与运输机无停开闭锁装置;煤层倾角15度以上采煤机无防滑装置的;工作面转载机上安装有破碎机时,未设置防止人员进入的安全防护装置或防护装置不起作用的;采煤机内、外喷雾水压不足的;

15、耙装机固定卡子不齐全有效或稳绳固定不合格;未使用封闭式金属挡绳栅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耙装机无照明的;

16、机械传动装置防护不全或横过皮带、溜子的行人地点未设置过桥的;

17、矿灯的闭锁、保护装置不起作用或不使用双光源矿灯的;

18、架空乘人装置保护装置设置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

19、不按规定制定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不按计划检修的。

顶板

B级:

1、据的; 开采的煤层无矿压观测资料,设计的支护强度和支护密度无科学依2、3、采区无设计方案、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生产的; 新采区、新工艺工作面投产未经集团公司验收的。

C级:

1、综采(放)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30MPa,普采工作面(泵站额定压力20 MPa)达不到18 MPa的;抽检初撑力时有相邻两架或3棵及以上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合格率低于70%的(综采、综放工作面支架初撑力达不到24 MPa,普采工作面单柱初撑力,¢100mm达不到11.5 MPa,¢80mm达不到12 MPa,普产工作面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100mm达不到6.5 MPa的,¢80mm达不到10 MPa,综采(放)工作面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达不到11.5 MPa,);

2、超前支护、端头支护不按规定支设或支设不合格的;断层处、顶板破碎处控制不力的;

3、4、工作面缺柱或缺梁超过5%或出现空顶作业的;

工作面出现5棵失效支柱;5条及以上顶梁不铰接或损坏;一处3棵及以上支柱钻底达100mm未穿鞋;3处及以上支柱顶梁空肩或足顶不实未及时进行整改处理的;

5、6、工作面后部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强制放顶措施的; 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拖后放顶3m未回撤;低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拖后放顶线6米未回撤或回撤后支密集截柱的;

7、8、支架顶梁与顶梁接顶不严密或相邻两架错距超过侧护板高度2/3的;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过断层、过老空、跨巷道、托伪顶开采及收尾不按措施施工的;

9、高档普采工作面上伞檐超过1m时,凸出宽度超过0.25m未处理或面前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支设临时支柱的;

10、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巷道高度,综采(放)工作面达不到1.8m,其他采煤工作面达不到1.6m;人行道宽度小于规定要求及巷道连续3m严重失修的;

11、溜头、溜尾未按规定打压或支设压柱不合格的;

12、工作面倾角大于150时,液压支架未采取防倒、防滑措施或工作面倾角大于250时,工作地点上下未采取安全、可靠、有效防滑、防矸等措施的;

1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4、架棚巷道不使用前探梁、联棚器、抗棚镢;连续3架及以上棚子背顶不实或严重歪斜不正、棚腿高吊的;

15、锚喷巷道不按措施规定使用前探梁;一处有3棵及以上锚杆失效;抽检锚杆角度低于750或锚固力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16、前探梁、架棚、锚杆支护不及时,出现空顶作业的;

17、遇有地质构造、围岩破碎、压力大未及时改变支护方式或加强支护的;巷道过交叉点、贯通以及处理巷道高冒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安全措施施工的;

18、巷道三岔口、四岔门口等特殊地点未采取锚杆、锚索等特殊加固的;

19、锚喷巷道锚杆的间排距连续3组超过规定;喷浆厚度连续20m达不到设计规定;巷道成型较差、连续2m出现0.3m以上的片帮、工程质量严重低劣的; 20、裸体巷道不按规定进行临时支护或不打顶板岩性厚度探测眼的;

21、巷道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22、采用锚杆支护的煤巷未按规定对顶板进行监测的。

其他

B级:

1、2、C级:

1、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数量不足的;

“三下”开采设计未报批或未按批准的采、留比组织生产的。

7.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篇七

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公用基础设施存在影响安全使用、威胁公众安全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四条 镇政府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者监管部门、镇政府进行挂牌。

第六条 镇安监部门和镇 直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理出清单,报县安委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各部门和单位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镇 安委会设立全镇 “重大事故隐患登记、督办、销号”台账,对各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公布。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八条 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公告制度,镇 安委会每季度在互联网上,对各部门和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入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七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八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8.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篇八

1.目的和内容:

1.1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调查处督办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事故查处办理程序及奖励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部室行政一把手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报告。

3.3安全环保部、保卫部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各类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网上公示、督办责任追究;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工作。

3.4公司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落实主体责任,并按照公司对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进行登记、整改落实。

3.5财务处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3.6生产部、研发部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4.事故隐患

4.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2.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2.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工作程序

5.1组织机构

5.1.1公司成立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领导小组,分别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生产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其监管职责。

5.1.2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单位第一责任人任组长。

5.2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5.2.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部室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5.2.1.1在排查事故隐患时,应注重查找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缺陷,当发现管理上重大隐患时,告诉任何人可以进行举报,经过安全环保部核实,准确后,必须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对责任单位的领导进行责任追究考核和网上公示。

5.2.2隐患的报告和公示

5.2.2.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分厂领导或安全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厂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5.2.2.2 发现重大隐患应由责任单位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备案登记,同时上报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由生产副总经理直接上报给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领导批复后,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在公司网页上进行督办挂牌公示,限期整改。

5.2.2.3报告形式

5.2.2.3.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5.2.2.3.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全环保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详见隐患报告登记表)

5.2.2.3.3公司各单位、部室进行的专业安全检查和各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较大以上的事故隐患也应同时报告安全环保部进行登记备案。

5.3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5.3.1各分厂、部室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分厂、部室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根据隐患的种类书面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5.3.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全环保部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审批责任单位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责任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安全环保部应及时进行监控。

5.3.3对于整改有一定的难度或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完成的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的查处的,必须经过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延时完成,否则安全环保部按照没有按时完成进行责任追究,并在公司主网页上进行公示。

5.3.4各单位上报的重大隐患时,应按照公司《安全隐患整改与隐患流量控制管理》中的5.7.1安全隐患整改管理和5.7.2隐患流量控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5.4档案建立

安全环保部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公司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各责任单位也必须建立分厂级重大隐患登记信息档案。

5.5奖惩

5.5.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5.5.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全环保部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同时参照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5.5.3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5.5.4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而又发生事故的责任部门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

5.5.5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责任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5.5.6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主生产的副总经理审核批准,报总经理处理。

6.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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