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注意事项

2024-08-05

拆迁注意事项(共8篇)

1.拆迁注意事项 篇一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的注意事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那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从三方面去注意:拆迁补偿的基本方式,签订主体,还有协议内容。

1.拆迁补偿的方式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

律师在接受被拆迁人委托时应提示委托人,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到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2.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由于被拆迁房屋有私有房屋与公有房屋之区别,故拆迁私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公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上述所称的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包括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私有居住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后由房管部门代为经租的居住房屋,以及1983年12月17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租赁关系,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且租赁关系延续至今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

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要注意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3)补偿安置方式。(4)货币补偿金额。(5)搬迁期限。(6)违约责任。(7)争议的处理。(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还须注意如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调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房屋交付时间等事项,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拆迁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拆迁人还应支付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如当地对协议有备案要求的,受托律师应提示拆迁人应当按当地规定将其订立的所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拆迁主管机关备案。

2.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需注意什么 篇二

法律明确规定,拆迁户有回迁和就地安置的权利。

一般来讲,因旧城改建或规划调整所导致的拆迁,被拆迁区域的地段会升值。

而拆迁方会认为,地段升值是规划调整或改建所带来的溢价,不是拆迁户的贡献造成的,所以往往排斥回迁。

一般拆迁方为了尽快签协议,虽然口头承诺可以回迁,但在拆迁方拟定的拆迁协议文本中,会把“回迁”的字样去掉,那么回迁就不能实现了。

如果有回迁的字样,在合同的附件中,安置房的位置、安置房的户型、安置房的红线图都是应该标注的。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回迁的前提条件是在被拆迁区域要有居住用地的规划,一般表现为规划用地许可证。

如果没有,就不具备这个法律基础,就算注明了“回迁”字样,也是不能实现的。

因此在签订协议的时候不仅要注意是否有“回迁”字样,并且还要注意是不是具有回迁的法律条件,如果不具备的话,就要特别地小心了。

2、空白协议陷阱

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严厉禁止的,因为它往往会使弱势一方的利益受损,实践当中,拆迁方有时会做出令人心动的口头承诺,然后让你签订空白协议,拆迁户信以为真,就签上自己的名字,但是协议被拆迁方拿走后,他们会随意填写,与口头承诺相差很大,等拆迁户拿到协议时,方才恍然大悟,叫苦不迭,即使起诉到法院,赢官司的胜算也不大,这方面的血的教训比比皆是。

3、违约责任陷阱

一个好的补偿协议,对拆迁户来讲,越具体越详细对拆迁户越有利。

补偿协议当中约定违约金会制约拆迁方不敢违约,拆迁方违约后能够使拆迁户得到较好补偿。

但我们会发现,拆迁方给出的协议文本,一般比较抽象笼统,对于违约条款和损失赔偿条款均为空白。

在涉及拆迁户重要利益方面,如安置房交付时间、安置房能否办证、安置房质量是否合格,一定要约定违约责任,并具体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不这样做,就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

实践中,拆迁方会以不允许改动合同文本,其他人签订的协议都一样为理由而拒绝拆迁户提出的合理要求,而拆迁户往往处于盲从心理,怕嫌麻烦,就会顺从拆迁方的意图,岂不知签协议图省事,会带来后面的麻烦,而有些麻烦会让你遗恨终生。

4、不留底陷阱

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每一方都要持有这个协议,实践当中拆迁方会以协议要经过审批为由拿走拆迁户签字和按手印的协议,而迟迟不返还到拆迁户手里,这样做很容易让拆迁方钻了空子。

经常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一是不返还给拆迁户协议,另外就是擅自修改协议,减少合同数额,这就会使拆迁户的利益时刻处于风险之中,即使拆迁户主张权利也没有协议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导致维权困难。

因此,拆迁户一定要坚持协议要当面签订、双方同时签字盖章、相互交换留底,如果不是这样做法,就会使自己置于风险之中。

5、口头承诺陷阱

实践中,拆迁方有着丰富的拆迁经验,而拆迁户一生只遇到一次拆迁,拆迁方为了达到尽快签约、尽快搬离、尽快评估的目的,往往会开出极具诱惑的条件,拆迁户信以为真,就对此予以配合,等到签字后,拆迁方会以各种理由否认之前的口头承诺或者以拆迁户达不到应有条件而不给当初允诺的利益。

此时拆迁户才明白上当,为时晚矣。

哭天抹泪,又有何用?

6、五证陷阱

国家为了保护拆迁户的利益,颁布法律明确规定,先安置后搬迁,如果房子就近安置不是现房,则拆迁方违法,不能签订房屋安置协议。

退一步讲,即使就近安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流程,一个房屋建设项目必须经历立项、规划、土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五证审批。

如果安置地段不能达到五证齐全,则拆迁户面临极大风险,更不应签协议。

7、规划改变陷阱

安置房地段没有五证或五证不齐全,除了没有及时办理或者客观上不具备条件等因素之外,还有一个更严重的情形是,安置地段根本是幌子,等到拆迁户已签协议并搬离的情况下,无法再聚拢,那时候拆迁方极有可能将规划改变,将拆迁户安置到其他地方或迟迟不予安置,由于那时候拆迁户都已经分散居住,难以形成统一有效的力量,所以此时再进行维权难度极大甚至不可能。

8、应该与谁签协议

按照《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应该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除此之外拆迁户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协议均属违法。

有些地方拆迁户会与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签订协议,都存在法律风险,拆迁户一定要瞪大眼睛看清楚。

9、拆迁户有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的能力

任何事情都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即使拆迁户认识到了签订协议的种种陷阱,但是在具体签订协议时,面对经验丰富的拆迁办工作人员时,仍然束手无策。

因为实际情况是复杂的,拆迁方的手段花样翻新,防不胜防,拆迁户很难做到灵机应变,因此,最稳妥的方式就是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来把住最后关口,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例子举不胜举。

无论是国家征收还是商业拆迁,都应当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拆迁补偿。

拆迁谈判类似于商业谈判,却又比商业谈判更难。

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对方的实力强于我们,对方有着政府背景,有政府的相关部门能够进行协调配合,此外资金实力不容小觑。

面对这样的对手,我们该如何是好?就该放弃谈判吗?就该妥协吗?教你五招获得更多拆迁补偿!

1、前期摸底

在拆迁谈判前,最好提前了解一下拆迁期限,施工工期是多少?观察实际的拆迁进度情况?拆迁方和自己情况差不多的被拆迁户是怎么谈的?现在同等条件下拆迁方给出来最高的价格是什么? 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做一下信息公开,了解项目的立项、规划、资金等情况。

2、拆迁方送来的文件可以收但不随意签字

面对拆迁人送达的五花八门的文件资料,例如拆迁通知、补偿决定等,哪些会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短时间内是无法弄清楚的。

大部分被拆迁人为了怕麻烦,草草了事,在没看清内容的情况下就签字,殊不知这种行为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

因为一旦签字就意味着你认可了文件的具体内容,文件就产生了法律效力。

若是日后想要质疑或改变其内容就会困难重重。

所以我们在拆迁过程中倡导拆迁方送来的材料可以收,但是千万不要随便签字,一定要看清文件的内容,不给对方以空隙,遇到自己无法判断的内容要及早咨询专业人士。

3、千万不能提交权属证明的原件

一些拆迁人会借机索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重要的证件,很多被拆迁人不明所以,稀里糊涂的.就将证书的原件交给了拆迁方。

一旦发生纠纷或者需要法律维权,就会造成巨大的阻碍,有的被拆迁人甚至会因此而丧失诉讼的机会。

权属证书是公民享有合法财产的重要证据,千万不可轻易交出,一定要留在自己手中。

4、多听少说,不要轻易报价

实践中,拆迁方往往第一次见面就会问“想要多少钱啊?”,“有什么要求啊?”之类的问题。

如果你以为这已经是在协商,那你就错了。

这只是为了打探你的心理价位,从而针对你的报价,来制定对付你的策略。

在这个时候如果简单的把自己的价报给了对方,话一出口,你就已经输了,因为拆迁方已经知道了你的底线。

面对这种情况,一定要沉着冷静,判断时机。

时机未到时尽量少开口说话,以免丧失获得高补偿的机会。

5、坚守阵地,表明决心

在拆迁实践中,拆迁方会时刻关注被拆迁人的一举一动,从而制定相应的拆迁策略。

大部分被拆迁人即使不满意补偿数额、拒绝签订补偿协议,面对已经施工的脏乱差的环境,也会提早搬迁。

但是,如果被拆迁人轻易的搬迁无疑就向拆迁人释放了“维权决心不大”的信号,拆迁人据此可能会大大降低支付的补偿款。

3.拆迁注意事项 篇三

根据小店区石太高速铁路拆迁领导组办公室的要求,现将有关签订拆迁协议的事项说明如下:

1、领取顺序号和签订协议时,需房屋产权人携带身份证、房产证到场。产权已经转移和申请产权转移的住户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委托办理的要携带房屋产权人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每人只能领取一个顺序号。另需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2、因申报户数太少,B1、C1、D2、G2户型未能设计,原报该四种户型的住户可在同面积户型内选择。

3、因C2、C3户型必须一对一设计,难以满足住户原报户型的要求,因此,选择C2、C3户型的住户,需按签订协议顺序在C2、C3户型中依次任意选择,而不按原报户型选择。

4、因B2户型申报户数较少,仅限在一个单元内选择。

5、父母与子女之间调剂房屋面积,需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最终签订一份协议。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北营地区职工住宅拆迁领导组办公室

4.民本拆迁 和谐拆迁 科学拆迁 篇四

——南洲新区骨干路网征地拆迁纪实

株洲县作为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一体三极”城市格局构想中的重要一极,南洲新区骨干路网承载着重要的纽带作用,“若要富,先修路”,虽是民间之谚,却是从古到今,放之四海皆准的真理,道路修通了,车辆进出快捷,客流往来频繁,货物吞吐方便,土地才有价值,生意才能兴旺,人气才会充足,老百姓袋子才能够鼓胀起来,可以说南洲新区骨干路网的建设是老百姓多年的期盼和等待。

南洲新区骨干路网工程总长11292米,其中南洲大道长5532米,渌湘大道长5760米。道路路幅宽50米,双向6车道布臵。项目涵盖道路,电力、给排水管网、路灯、绿化等工程,预计总投资7.6亿元。它横跨南阳桥、洲坪两个乡镇7个村,49个村民小组,共需拆迁房屋79栋,征地1200亩,作为今年株洲县目前最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

4月6日下午,南洲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召开骨干路网建设动员大会,动员全县各级各部门和工程建设涉及的各乡镇、村、组。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优质高效地完成路网工程建设任务。三个月以来,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所的工作人员们始终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带着感情

做群众工作,合理合法解决群众诉求,以人为本,用真情谱写了一曲曲和谐征迁之歌。截至7月24日,已拆除房屋6栋,丈量土地1200亩,签订协议60户,完成拆迁工作量75%。

以人为本,民本拆迁赢民心

科学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要尊重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作出最大牺牲的是老百姓,他们要舍小家,失去田地。征地拆迁所的工作人员们始终坚信,只要工作到位了,就一定能取得群众支持。他们千方百计与征迁户拉近距离,解决他们的合理诉求。经过努力,有的群众主动申请,提前丈量登记,有的群众自觉提前拆迁房屋。

有一位拆迁户是出租车司机,为了做通他的工作,工作队员的手机里都存着他的号码,每当打车,首先想到的就是他;有一位拆迁户在县城一家企业务工,常常早出晚归,不容易见面,工作队员先后三次约他吃晚饭,利用吃饭时间做通他的思想工作„„征地拆迁所的工作人员们用真情诚意,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做起,感动了拆迁户。

正是这种体贴入微的人文关怀,改变了一部分人最初的抵触情绪,从而加快了征迁步伐。

“要站在群众的角度思考和解决问题,群众的所想所盼就是我们的所思所虑,真正把拆迁的过程,变成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为群众服务的过程。”征地拆迁所所长殷

建明深有感触地说。

创新思路,真情为民促和谐

“不是为拆迁而拆迁,要通过拆迁工作,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推动项目建设促发展。”征地拆迁所工作人员肖海波这样诠释拆迁工作。

想广大拆迁户之所想,急广大拆迁户之所急,在严格执行拆迁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切实维护拆迁户的根本利益,力所能及的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以真情换民心,取得了群众的支持与配合。

大坝桥村70多岁的空巢老人严连生民,他的两个小孩均在外务工,他独自一人住着土木结构的瓦房。由于房屋年久失修,他家的房子漏雨,存在很大隐患。工作队员了解到他家的情况后,主动与她的子女联系,争取优先分配安臵房名额,改善他们一家的居住条件。严连生说:“修路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事,我一定支持政府。就是儿女们大了,现在都没房住,希望政府尽快做好安臵房名额分配,让我们早日住上新房。”征地拆迁所的工作人员们创新思路,采取优先奖励制度,让有困难的拆迁户尽早住进新房,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积极探索,科学拆迁保发展

为保障征地拆迁工作能够按时、高效完成,征地拆迁所的工作人员们不断探索,摸索出一套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公开透明、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即“五个一”拆迁工作法。

(一)坚持掌握第一手资料,制定科学合理的拆迁方案。征地拆迁所做了大量细致的前期工作,将每家每户的基本情况全部登记造册。学习吃透拆迁文件精神,同时结合实际,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补偿方案。

(二)坚持战斗在第一线,及时化解各种疑难问题。征地拆迁所所长带队,带领征地拆迁所全体工作人员进驻拆迁现场,坚持现场办公,始终战斗在拆迁第一线,既当战斗员又当宣传员,发动群众、宣传群众。

(三)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实行阳光操作。征地拆迁所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做到“四个不”:不随意改变政策、不暗箱操作、不优亲厚友、不乱开口子,全力维护政策的严肃性,确保拆迁公平公正透明。“阳光拆迁”获得了群众的信任,使拆迁取得突破性进展。

(四)坚持一切为了群众的服务理念,积极营造和谐拆迁氛围。征地拆迁所在拆迁过程中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从拆迁方案确定到具体拆迁实施等各个环节,都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切实做到项目惠民、政策利民、最大限度让利于民。

(五)坚持一鼓作气,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从入户调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到科学制定拆迁安臵方案,从挨家挨户地宣传动员签订协议到组织群众有序搬家,整个拆迁工作始

终坚持强力推进,党员干部始终坚持一鼓作气的拼搏精神。吃住在第一线,“早餐会”,“夜总会”,“五加二”,“白加黑”、“晴加雨”,是征地拆迁所工作的真实写照。

什么钥匙开什么锁,只有增强了工作的针对性,干起来才有实效性。征地拆迁所坚持“五个一”拆迁工作法,让人力资源、社会资源得到最佳配臵,从而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5.拆迁注意事项 篇五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全面推进

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近期国家、省政府关于征地拆迁工作部署要求,切实规范拆迁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依法拆迁、文明拆迁、阳光拆迁,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征地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实现我市“三个发展”目标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全市切实加强征地拆迁管理,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有效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部分征地拆迁政策已不适应当前发展的需要。同时,个别项目还存在征地拆迁程序不到位、补偿安置不及时、实施行为不规范、透明度不够高等现象,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上访事件。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各区县、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群众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严格依法规范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和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确保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实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完善征地拆迁政策,不断加大保障力度

通过调整和规范征地拆迁政策,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确保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保障,推动征地拆迁项目顺利实施,从源头化解部分拆迁矛盾。

(一)调整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标准。进一步完善征地房屋拆迁政策,适时合理地调整有关补偿标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及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被拆迁农户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备应有的保障性住房申购能力。

(二)完善“市场+保障”的房屋拆迁政策。对住宅搬迁、过渡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标准,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助,非住宅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费等补助性费用及保障性住房申购标准等进行调整,使房屋拆迁补助标准与市场相适应。

(三)建立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分类实施、统账结合、制度衔接、保障基本、适时调整”的原则,建立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将我市新征地及以往征地的劳动年龄段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险,养老年龄段人员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让被征地人员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待遇。

三、加强督查监管,确保依法规范拆迁

严格执行征地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全面落实拆迁工作的公示制度、信访接待制度、责任承诺制度、举报制度、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对依法许可审批后目前正在实施中的征地拆迁项目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肃处理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切实做到拆迁程序、拆迁行为、拆迁补偿、拆迁安置、拆迁公示、维稳落实六个到位。

(一)程序合法到位。集体土地征地报批前,要认真落实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征地报批后,要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城市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和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要完善立项、规划、土地等拆迁相关前期手续,认真制定拆迁计划和方案,做到切实可行;严格执行年度计划备案、拆迁许可、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等程序。

(二)行为规范到位。征地拆迁管理权限不得违规、变相下放。拆迁实施过程中,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严格执行拆迁法律、法规。要教育、督促拆迁工作人员遵守各项制度与规定,文明动迁,在拆迁期限内不得改变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水、电、气等基本生活条件,确保不发生野蛮拆迁、暴力拆迁、违法强制拆迁和以其他方式逼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行为。征地拆迁前,要对抢搭违建行为进行坚决取缔。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数量,慎用行政强制拆迁手段,实施强制拆迁的,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制定详细的工作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拆迁维稳责任,事后报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备案,确保强制拆迁工作有序、平稳进行。

(三)拆迁补偿到位。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切实做到按程序操作、按评估结果补偿、按政策补助规定保障。加强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审核和监管,征地项目要严格执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存取制度,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必须进入拆迁人设立的专户,同时接受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和拆迁人三方共同监管,确保征地拆迁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四)拆迁安置到位。征地项目要严格按程序要求认定被拆迁房屋面积,组织安置房申购与供应,要加大被征地农民进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力度,实行征地、补偿、保障“三同步”,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城市房屋拆迁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意愿,落实被拆迁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政策。不断加大实物安置力度,确保安置房建设、落实到位,确保征地拆迁群众得到妥善安置。

(五)拆迁公示到位。切实推进拆迁公示制度,在拆迁现场设立公示栏,将房屋拆迁许可内容,拆迁政策法规,拆迁评估结果,拆迁补偿补助标准,拆迁工作流程,拆迁组织、动迁人员、评估人员,产权调换房源,每个权证户的拆迁评估、补偿及安置结果,一律在拆迁现场张榜公示,做到阳光拆迁。

(六)维稳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对征地拆迁信访问题的分析与研判,确保征地拆迁矛盾隐患排查到位,对疑难个案和重大信访案件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制,特别是加大对征地拆迁遗留问题及被行政强制拆迁户的补偿安置和处理力度,加快研究落实具体可行的解决方案。所有征地拆迁项目都要严格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要积极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努力维护正常的征地拆迁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

四、强化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合审核确认制度。健全拆迁补偿、补助、安置审核确认决策制度,建立由拆迁人、实施单位、评估机构、项目监管组、审计人员等联合组成的清点核量、共同确认工作组。

(二)完善拆迁联动机制。按照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密切协同的机制,积极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不断增强拆迁综合保障力度。民政部门要做好征地拆迁中被拆迁群众低保、救济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征地拆迁中被拆迁群众就业、社保等相关工作;宣传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营造征地拆迁的良好氛围;公安、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征地拆迁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依法拆迁的社会环境。

(三)落实信访工作制度。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统一领导、部门协作的征地拆迁信访工作机制。区县信访部门、拆迁人及拆迁实施单位,要在拆迁现场设立信访咨询室,公开受理信访投诉,深入基层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化解拆迁纠纷,防止矛盾积累激化。对排查出的不稳定因素,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健全督查监管制度。市有关部门要联合对各区县开展自查自纠、交办征地拆迁信访事项办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进行全面督查。项目所在各区

县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落实牵头部门和专门工作人员,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建设、房产、土地、信访等部门对拆迁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严把拆迁补偿审核关,对执行拆迁政策情况、补偿安置情况、拆迁资金的运作使用情况、拆迁补偿安置结果的公示情况进行督查,预防征地拆迁领域腐败现象发生。

6.拆迁办加强拆迁工作人员培训力度 篇六

为进一步推进拆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规范拆迁行为,提高拆迁工作人员业务水平,更好地推进我旗2011年城镇改造建设步伐,1月6日拆迁办组织全体拆迁工作人员,就拆迁工作人员对拆迁政策的理解程度不准、认识程度不深、拆迁补偿计算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进行特别强调提醒,并就拆迁补偿安置计算办法及如何做好群众工作进行再度培训。

办主任薛外锁同志亲自分析拆迁补偿安置案例,手把手教授大家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拆迁置换的计算办法,与拆迁工作人员共同探讨安置补偿工作中发现的新问题,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针对以往拆迁工作中出现的补偿标准先后把握失衡现象,他再一次郑重强调后拆户的补偿绝对不能超出先拆户,决不能让先拆户吃亏,拆迁补偿安置只有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拆迁工作才能顺利推进。他希望大家对拆迁工作要报有坚定地信心,坚信我们的政策是最大的让利于民政策,广大居民通过拆迁一定会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拆迁工作走过坎坷拨清迷雾一定会取得成功。

7.拆迁注意事项 篇七

(三)企业关停和拆迁补偿

给大家分享一些“企业关停”和“拆迁补偿”的小知识。

1、企业关停的基本原因?

企业关停的基本原因包括环保不达标、安全隐患。

(1)第一类包含环保不达标、禁养区建养殖场、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等。达不到环保的标准要求,进行了环保性关停。这在实务当中是最多的。

(2)第二类是由于安全的问题要进行关停。比如所处的位置离居民区不足500米,或者位置离着中小学校很近,由于安全的问题要实施企业的关停。还有生产安全方面的要求不达标,比如生产的设备、设施、工艺等各方面会出现一些安全的隐患,特别是煤矿、化工行业可能涉及到此类安全的问题。

2、企业拆迁补偿款包括哪些?

1、固定资产补偿

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补偿等。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包含“必须支付”和“应当收益”两项。即实际和预期经营损失。通俗讲就是因停产停业产生的相关损失和费用。

3、拆搬迁相关费用

即因拆搬迁行为直接产生的费用。包括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物资的拆卸和包装费、运输费用、设备搬迁安装费等。

4、拆迁奖励

因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5、违法暴力强拆造成的损失

对于因违法暴力强拆造成的机器设备以及其他财产的损毁,企业主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申请国家赔偿。

3、空白协议和口头协议?

(1)空白协议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但在实践中,拆迁方有时会作出吸引人的口头承诺,诱导被拆迁人签订空白协议,被拆迁人信以为真,签上了名字。拆迁方拿走协议后,填上与口头承诺大相径庭的内容,补偿款数额也减少许多,这时被拆迁方才恍然大悟。(2)口头命令和书面公告的效力不一样,书面形式效力更大。当征地公告、征收决定下达之后,政府部门或者政府的职能机关,可能会用两种方式通知企业停产停业。或者用书面的形式,直接发一个要求你限期停产停业的公告;或者口头通知企业停产停业。对于口头通知和书面通知,我们要加以区分,因为两种形式所产生的效力有所不同。正式的书面形式通知,其证据效力要大得多。

4、拆迁案件的法定证据分类都有哪些?

证据的分类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在以下内容中,我们重点分析一下物证和书证。

(1)物证

A、涉案房屋、土地。

B、因拆迁而损毁的物品、设备、装修装饰、建筑材料。

C、实施拆迁时所使用的工具,以及留下的脚印、指纹、毛发、烟头、矿泉水瓶等。这些证据尤其在违法强拆的案件中,起到比较重要的作用。(2)书证

A、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合资建房协议书、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书、责令停产停业通知书、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报告、强制执行申请书、裁判文书等。B、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平面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补助和奖励办法、安置补偿方案、土地承包合同等。

C、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记录、组织机构代码证、税收证明、会计账簿、授权委托书、信件、公证文书等。

D、拆迁现场的照片、拆迁之前涉案房屋的照片、拆迁之前厂房内外的机器设备、拆迁之前房屋内的办公设备和家具等。

(3)视听资料

(1)拆迁现场的录音和视频

(2)拆迁之前涉案土地房屋的录音和视频。

(3)与拆迁方工作人员的对话录音,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宣讲内容,相关新闻报道等。

5、拆迁周转补偿费?

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人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房屋被拆可能会导致被拆迁人一时“居无定所”,如果租房会产生一些费用。对于企业拆迁,可能会遇到厂区员工宿舍被拆,员工福利房被拆等情况,很多员工需要临时住处。或者需要临时租用厂房,用于放置办公家具和工厂设备。周转补偿费就是针对这类情况,根据当地租房标准,被拆迁人数量和企业的规模,给予的相应补偿。

6、企业拆迁补偿款的分配?

1、选定代理人签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被拆迁人,由股东选出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行使代表权,代表本企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会表决,选出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人行使代表权,代表本企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部分补偿款用于安置 公司收到拆迁补偿款以后,应将补偿款用于在异地租赁建设房屋、购置设备、聘用新员工等。如果股东们不愿意继续经营,可以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对相关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和处理。剩余的款项,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3、股东分配补偿款的原则 股东补偿款的分配,应依照《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等法律法规来规范。即按照公司章程关于处分公司不动产所得的规定处理,首先看股东有无利润分配的约定,有利润分配约定的,按约定分配利润;无约定的,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7、企业被司法强拆有几种情形?

第一,拆迁方按照拆迁条例的规定申请裁决,裁决经复议诉讼后,维持了原裁决。第二,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出租方起诉被拆迁企业,要求终止合同,腾退房屋。第三,由于被拆迁企业所建设房屋没有经过相关职能行政机关的批准。拆迁期间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要求限期腾退拆除的。第四,对于已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被拆迁企业,拆迁方往往会关注你企业的性质或营业范围,以及是否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情况,要求撤销上述法律权利证书,完成强制要求腾退土地的意图。在实践中拆迁方或者土地房屋的权利人无非就是用这样几种方法,利用司法途径强制被拆迁企业离开。

8、企业被司法强拆,可能追究对方什么责任?

如果拆迁方拆除了企业的合法建筑,是要给予合理补偿的。对于拆迁方的行为,无论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违纪责任。行政责任,就是可以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结果会计入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考核中。除此以外,还可以进行举报,要求上级机关监督下级的违法行为。如果拆迁方对被拆迁人造成了严重损失,或者由于拆迁行为导致被拆迁方的人身伤害,那么相关负责人就有可能构成渎职罪、滥用职权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被拆迁人也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投诉举报,要求查处相关责任人,追究相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9、养殖场关停可以获得哪些补偿?

1、养殖场关停能获得哪些补偿?如果养殖场没有违法情形,我们可以参考拆迁来争取补偿。企业关停的赔偿数额可以参照企业拆迁的补偿标准。

2、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房屋价值、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方面的补偿。

3、或者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等补偿。

4、除了常规的补偿项目,还有《征补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5、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的精神,给予被拆迁人一定补助。

10、企业关停的程序和手段?

(1)作出限期关停的决定

不论环保局也好,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也好,在执行这个行为的时候依据的是《行政处罚法》。首先要做出一个行政处罚的行为,要求你在限期内进行关停。就是在15日内进行关停,否则乡镇人民政府就要依据《行政强制法》进行强制关停。

(2)不自行关停的要被强制关停

如果行政处罚下达了,以后自己执行,后面就没有行政强制的问题。如果没有,后面就要行政强制关停。在实务当中所涉及的最多的就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是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权的基本性法律规范。首先要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先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开听证会,然后作出决定。对于行政处罚决定也可以进行复议、起诉。对行政强制措施也可以复议、起诉。

(3)通过“解除租赁合同”或“撤销行业许可”等方式逼迫企业停产停业

8.拆迁注意事项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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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再受理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民事诉讼

推荐房地产律师: 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有关司法解释,在拆迁中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者提起民事诉讼状告拆迁人的案件,法院将不再受理。

这意味着今后解决拆迁补偿纠纷,被拆迁人不能状告拆迁人,需要先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裁决,如果不服裁决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裁决机关。

针对最高法院这一全新司法解释,有人认为它将使被拆迁人的权利被限制,还有人认为这是一种不合理的规定,那么该司法解释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产生?它对被拆迁人到底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记者特地采访了房地产资深律师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的林丹。

拆迁民事案法院不受理

在最高法院关于不再受理拆迁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出台后,有人指责最高法院出台的这一司法解释不具合理性,它不恰当地限制了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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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诉权,客观上造成拆迁户告状难,解决纠纷、得到合理补偿更难的困境。

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的林丹律师认为,从法理的角度看,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有其合理性。因为法院处理合同纠纷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关系,在双方从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无权强制任何人订立合同。比如张三想买李四家的电视机,如果李四根本就不想卖,或者张三想只出1000元来买,而李四想卖2000元,此时张三与李四无法就电视机达成买卖合同关系,无论是李四或张三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不能也不应当强制李四将电视出售给张三。就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来说,道理也是一样。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上说,开发商在政府规划的地块范围内,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房地产开发,而作为持有土地使用权的老百姓同样也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交给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当然基于公共利益的市政建设除外)。如果按照合理的程序,在政府将某地块规划为商业用地,并且有开发商向政府提出开发意向后,首先应该是开发商与被拆迁人,或者由政府与被拆迁人先行协商谈判,当该地块范围内所有房屋的所有权人都同意将自己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开发商或者政府,并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后,政府才能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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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现实情况恰恰相反,是政府先把老百姓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未征求老百姓的意见,未经老百姓同意的情况下,就先行出让给开发商,颁发拆迁许可证,再与老百姓商量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也就是说,不管或不问老百姓愿不愿意,先将老百姓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收归国家,然后再谈补偿价格,无论老百姓愿意也好,不愿意也好,一旦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都得被拆迁。这种拆与被拆的行为已经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了,所以,最高法才做出这个解释。

不过在最高法院最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拆迁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在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也就是说官司可以慢慢打,但房子照拆不误。

协议难一致找政府裁决

根据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今后拆迁纠纷的当事人如果因无法达成拆迁协议而发生纠纷,先别赢了网院,而是让政府先裁决,等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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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对政府的裁决不满意时,再来法院告政府。对此,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7月24日颁布的《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中早有规定: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两相比较起来,似乎最高法院原来的规定更合理。

对此,律师分析,从表面看,最高法院新司法解释反而比原来的规定后退了,但是因为原来的司法解释是房地产市场开发早期制定的,而从后来大量的司法实践看,如果按原来的规定执行,许多基层法院因受制于地方政府,常常无法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更主要的一个原因是在政府已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已颁发拆迁许可证后,又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法院如果在民事诉讼中,作出不让拆迁的判决,就侵犯了行政权;而判令老百姓接受拆迁,又等于支持“强买强卖”进而使法院陷入两难的境地,所以最高法才用新的司法解释替代旧的解释。“让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由政府自己去处理先行出让土地,先行颁发拆迁许可证,所造成的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法院只受理已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仅就协议的履行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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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受理对政府裁决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这才是最高法院最新司法解释的根本目的,这也意味着政府更需要慎重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对普通百姓负责。

裁决不合理可行政诉讼

有人提出,如果按最高法院的这一最新司法解释,当事人先要对裁决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被拆迁人所告的就不再是拆迁人,而是政府,其“对手”不仅仅是拆迁人,还加上了政府。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之间的纠纷不再仅仅是一个民事纠纷,而首先是一个行政诉讼。我们知道,被拆迁人本来相对拆迁人而言,就往往是弱势群体,现在加上政府,那情形就更加弱势了。

对此,林丹律师认为,人们的这种担心是有理由的,但是并不是被拆迁人就那么无所作为,注定处于弱势。他提醒被拆迁人,如果对政府的裁决不满意,可以从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补偿价格是否符合规定方面提请行政诉讼。比如对补偿价格、安置方式、补偿程序等是否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政府的行政裁决。

林丹律师说,从当前的司法实践看,只要被拆迁人有明确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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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政府的裁决不合法或违反法定程序,法院一般是会撤销政府的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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