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具未婚证明的函

2024-07-20

关于出具未婚证明的函(精选6篇)

1.关于出具未婚证明的函 篇一

根据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有关规定,高中毕业证丢失,不予补办;可由市级高中毕业会考(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出具学历证明。所需材料:

1、二寸正面彩色照片两张;

2、学籍卡片复印件(由毕业学校审查并在学籍卡片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名);

3、市教育局统一格式的《潍坊市普通高中学历证明》(见附件),正确填写后用A4纸打印,一式两份。一份由县市区教育局在学生本人照片右下角处加盖学籍管理公章后留市教育局存档,一份报市教育局审核盖章并在照片右下角盖钢印。

到市教育局验印学历证明时还需提供的材料:学生本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地点:潍坊市公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教育惠民服务中心(东风街与向阳路交叉路口,潍坊脑科医院对面)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潍坊市普通高中学历证明》格式

潍坊市普通高中学历证明

学生×××,注册学号**********,性别×,身份证号******************,于二○××年 九 月至二○××年

六 月,在我市××××××高中毕业。毕业证丢失。

特此证明。

(潍坊市教育局中小学学籍管理专用章)

2.关于出具未婚证明的函 篇二

关于出具环境保护

守法证明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环保局,市环保局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市因各种原因向市环保局申请出具环境保护守法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企事业单位逐年增加。为进一步对有关工作加强管理,保证所出具证明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公正性,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出具范围

该证明可用于企事业单位开展ISO14000认证、参评环境保护标志、上市公司的环保情况核查以及其他生产经营需要等。证明只对当次申请事项有效。

二、职责与分工

市环保局水环境管理处全面负责出具证明工作,包括受理申请、书面材料审查、出具守法证明文书、咨询和解释等。市环保局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对申请单位有无环保违法行为的核查及特定事项的审查。

各区、县(市)、开发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所管申请单位的初审。

三、出具程序

(一)受理

申请单位到所在区、县(市)、开发区环保局(市管重点污染源单位到市环保局)申请出具证明,需递交以下材料各两份:

1、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基本情况及生产排污情况(一定要写明企业水、气、声、渣等污染因子的排污情况);

4、具有法定资质的市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期各类污染物监测报告(监测日期应距申请日期1个月之内);

5、近三年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及验收批复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文);

6、建筑施工、装饰及其他工程单位需提交在建项目清单及开工环保审报表 ;

7、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不宜受理的,由申请人补正后重新申请。

(二)审核

非市管重点污染源单位由所在区、县(市)、开发区环保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局审核(终审),市管重点污染源单位由市环保局直接审核。对重要单位要实施现场核查。具体审核内容为:

1、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

2、排污收费情况;

3、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4、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5、“三同时”执行情况;

6、其它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初审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有效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或答复,终审自

初审有效材料报送至市环保局之日起三个有效工作日内予以办结或答复。

(三)出具证明

1、市环保局水环境管理处全面审查后,填写登记表(见附件一),并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2、对符合规定的,市环保局予以出具环保守法证明一份(见附件二)。

四、有关要求

1、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审查内容严格把关。对审查内容失实或不能及时完成审查任务的,市环保局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加强有关证明资料的档案管理。对收集到的资料要妥善保管,实施一事一册,分类存档。

附件:

1、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管理登记表

2、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守法证明文书(清样)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联系人:金东青联系电话:24849918)

附件

1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守法证明管理登记表

编号: []第号

附件

2关于单位

环境保护守法情况的证明

沈环守法字[20――]第号

经审查,――――――(地址:)近一年来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没有环境违法行为。

特此证明。

此证明仅用于该企业办理――― ――――――――之用。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二○――年――月――日

3.关于出具未婚证明的函 篇三

教务处[2010]14号

为规范我校学籍及成绩管理,维护学籍管理的严肃性,本着服务教学、方便学生的原则,对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出具学籍、成绩证明做如下规定:

1、凡属潍坊学院全日制在校生(不含成教生、电大生)的学籍、成绩证明一律由教务处学籍管理科负责出具。

2、学籍、成绩证明单出具的流程:

(1)学生从前台登陆教务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一)

(2)出具学籍证明的学生,在提交申请后应到本人所在学院办理学籍证明出具知情书(格式见附件二),由学生所在学院盖章签字后,持该证明单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换取学籍证明。

(3)出具成绩证明的学生,在提交申请后持本人学生证直接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领取成绩证明单。

3、学籍、成绩证明出具的原则:学校教务处负责为学生求职、出国、求学等需要办理有关学籍、成绩证明,学籍、成绩证明单的出具要本着实事求事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学籍证明中只能对学生的现有状况给予证明,不可对学生的毕业、学位等情况给予证明和预计。

4、教务处受理有关学籍及成绩证明,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二、周四下午,学生申请应在周二或周四下午2:00前提交,否则将在下一个工作日进行领取。

5、学生可对所提交的申请给予撤销,坚决杜绝恶意提交现象,如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务处

2010年3月29日

附件一:潍坊学院提交学籍、成绩证明申请操作办法

学生从前台登陆,点击

在已维护的身份证号一致,否则无法提交报名),选择

按钮,即可完成申请操作(若学籍证明和成绩证明两者都开,需要提交两次)。

附件二:学籍证明出具知情书

学生出具学籍证明知情书

同学,系学院专业

级学生,学号

学院公章

辅导员签字:

4.关于出具未婚证明的函 篇四

沪民婚发〔2012〕12号发布日期:2012-10-2

3各区、县民政局: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文件我局已转发,现结合本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户籍居民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可由为当事人办理最后一次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或由当事人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持户口迁移证的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户口迁出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

二、在我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信息已经于2002年1月1日全市联网,按照便民原则,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证时的查阅范围由“本婚姻登记机关”改为“本市婚姻登记机关”。

三、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查阅起始时间为2002年1月1日,查阅截至时间为婚姻登记机关出证前一日。

四、为保障全市统一使用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和结合上海实际制定的新的出具相关证明的格式,市局将对全市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软件升级,各区县民政局应积极配合做好升级转换的各项工作,切实保障顺利升级。

具体安排如下:10月15日至20日为软件升级及调试阶段,并自行完成《(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的印刷工作,10月25日前完成各区县系统安装及测试。2012年11月1日,全市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将全部启用改版后新的证明格式。2004年4月6日下发的《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通知》沪民婚发[2004]3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区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在贯彻实施民政部和上海市民政局下发的文件精神过程中,如发现有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反馈。

特此通知。

5.资产清偿证明 出具 篇五

追问

我问的是个人贷款,其借款人已死亡。财产清偿证明应由哪个部门出具,内容应怎么写

回答

到死者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该人无房产和其它财产,可以到该人所在的社区或者单位出具证明。

1、“资产清偿证明”指的是什么?

2、“资产清偿证明”是由谁出具的?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相关中介机构?

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资产清偿证明”没作进一步明确。在公开渠道上未查询到山东省税务局对此问题的明确规定,以下地方文件供参考: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辅导材料》第(三)项规定,国税发88号第三十四条中“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资产清偿证明”证据的确认问题

问:国税发88号第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的债权,应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问题:

1、“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由谁证明?如何证明?

2、“资产清偿证明”指的是什么?

答:

1、为降低税务机关和相关审批人员的责任风险,各局对资产损失应严格按照国税发88号和财税57号的规定依法审批,国税发88号和财税57号要求企业报送的证据资料均应由企业依法报送,不得随意变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的,应要求企业提交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

2、以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关于债务人、担保人资产清偿情况的书面声明作为资产清偿证明。

参照上述规定,资产清偿证明指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关于债务人、担保人资产清偿情况的书面声明。

6.关于出具未婚证明的函 篇六

守法证明的若干规定

随着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企业因各种理由申请海关出具进出口守法证明的事项不断增多。守法证明是指管理者对管理相对人在一定时期内守法状况的事实予以肯定或否定,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确认。海关管理相对人有正当理由向海关申请出具进出口守法证明的,海关依法可以出具有关证明。为保证我关出具的守法证明客观、准确、规范、严肃和公正,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关实际,就规范我关对外出具海关进出口守法证明的事项做如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海关出具企业进出口守法证明须以企业申请方可做出,不应主动做出。

二、企业申请出具进出口守法证明由办公室统一对外受理,其他科室及个人不可受理。

三、企业只能申请出具本企业的进出口守法证明,不可申请其他企业的进出口守法证明。

四、海关出具企业进出口守法证明所涉及的区域只能是我关关区,若企业申请出具黄埔关区的证明,应告知向总关申请。

五、海关出具企业进出口守法证明所涉及的最长时间范围原则上是出具日期的前3年。

第二章 申请受理

六、企业向海关申请出具进出口守法证明,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一)企业申请书,申请书详细、准确说明出具证明的用途,并应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名,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证复印件;

若是律师来办理,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企业授权委

托书,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

第三章 受理后审查及意见审批

七、办公室受理企业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我关企管科、稽查科、外勤科、缉私分局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科室应于接到征求意见的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在所申请的期间内有无在办案件、有无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意见(出具意见格式见附件一),并送交办公室。

八、办公室经办人员汇总上述科室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企业在申请期间内的进出口守法情况的初审意见,连同上述科室意见资料送办公室主任审批。(格式见附件二)

九、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企业申请,办公室主任审批后送主管关领导审批,关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经办人员交机要岗位盖章,出具相应的证明(出具证明格式见附件三)。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出具证明,并向企业口头或书面说明原因。

十、企业进出口守法证明在机要岗位盖章后复印1份留存,在交给企业原件时,应让企业经办人员在复印件上签注“已取原件”字样,并签名、署日期。

第四章 附则

十一、自受理企业申请至出具进出口守法证明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十二、出具意见科室的经办人员应对出具意见严格把关,因重大过错造成出具意见失实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十三、办公室经办人员办理完毕每一个企业申请事项,将相关资料留档保存(3年)备查。

十四、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科室核查意见表 附件二:科室意见汇总表 附件三:进出口守法证明

附件一:

开发区办(保税区海关)出具进出口守法证明

科室核查意见表

附件二:

开发区办(保税区海关)出具进出口守法证明

科室意见汇总表

附件三:

进出口守法证明

经审查,我关未发现公司(地址:)在在我关区进出口活动中有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事。

特此证明。

广州保税区海关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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