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现状调查报告(共8篇)
1.法学现状调查报告 篇一
摘要 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在办学规模、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近年来法学教育的发展带来很多问题。
本文结合宁夏法学教育现状,指出了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宁夏法学教育未来的.发展路径提出个人观点。
关键词 宁夏 法学教育 课程设置
法学教育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它不仅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也是关系到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
随着宁夏经济的迅速发展,宁夏法学毕业生今后的就业形式也将呈现多样化,这就要求宁夏法学院校能够立足现在,面向未来,进行改革和调整,明确法学教育发展定位、转变并确定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创办具有地区特色和优势的法学教育,并逐步形成适应宁夏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学教育体系。
一、宁夏法学教育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有着一定的成就,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据近几年的统计资料显示,法学专业毕业生在专业就业率排行榜上排名靠后。
一方面,法律社会人才市场呈现人才过剩的局面。
而另一方面,我国法律界缺乏高层次,高品质的高端法律人才。
这种复杂的人才市场,要求法学教育探讨如何利用优秀的人才培养机制,适应社会的需要,思考法学教育应该采取哪些模式发展、法学教育该如何走出困境等一系列问题有待解决。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学教育已超过30年的历史了。
2.法学现状调查报告 篇二
法学在我国的教育事业发展中有着较长时间的历史, 从初见雏形到现在的日趋完善, 法学教育日益受到教师、学生及社会的关注。尤其是在当前经济飞速发展, 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情况下, 法律人才的培养成为了国家及社会的重点工作。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并不乐观, 还存在着下述问题亟待解决:
1、法学教育规模庞大但质量不高
随着法学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 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泡沫现象, 表面上看我国的法学教育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无论是从专业的开设数量上还是学生的数量上看, 法学专业都是时下的热门专业。从开设法学专业的学校来看, 从中专、大专、本科到硕士研究生, 各大院校都设立了法学专业, 并且招揽了大批的学生。甚至在社会上还有专门为司法考试设立的夜大、自学考试等机构。从以上事实我们可以看到法学专业受到了教育机构的广泛重视, 但我们却不能忽视一个事实:专业学生的就业率并没有随着教学规模的扩大而提高。许多学校仓促办学, 法学专业教师的水平不高, 教学方式也不尽合理, 甚至许多同学从法律专业毕业后却只是空有文凭, 不懂得如何熟练运用所学知识。
2、教学水平不高
改革开放以后法学教育的规模进一步扩大, 但因为长时间法学专业人才的匮乏, 使得在知识的传承及人才的培养上缺乏必要的资源。在法学专业的师资队伍中我们不难发现有大批的教师并非是法律专业出生, 来自政治、哲学等专业的教师进行法学专业的授课, 这无疑对学生法学专业知识的培养是极为不利的。有的院校甚至还没有正规的法学硕士及以上的专业教师, 师资队伍水平整体不高, 最终直接导致教学水平的整体下降。再者, 法学专业的教师由于长时间受传统教育模式的影响, 教学方式缺乏创新, 教学方法也与现实脱节, 从而使得当前我国法学专业的整体教学水平下降。
3、学习与法律职业脱节
法学专业不是一个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背诵的专业, 它需要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逐渐培养学生的逻辑能力尤其是法律思维, 这一点在当前的法学教育中是极为缺乏的。大多数毕业生进入社会后, 无法将自己所学与现实职业的需求联系在一起, 从而造成学习与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重理论轻实践是当前教育的弊病, 在法学教育中显得尤为明显。作为实践性极强, 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要求极高的法学, 许多教师很少在课堂上将书本中的法律知识与现实环境联系起来, 学生与教师的互动不够, 从而最终使得法律知识的学习与法律职业的要求严重脱节。
二、改革措施
1、明确法学教育的目的
当前法律教育的大规模兴起, 使得许多学校只是为了增加生源, 增设专业而开办法学, 但这与法学教育的初衷并不相符, 法学教育旨在在专业的教学环境下为社会培养一批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 旨在培养一批有较高逻辑思维和法律素养的专业人才。因此在法学教育中必须明确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 树立学生学习法学专业的动机。转变学习的方式, 从被迫学习到主求知, 这便是明确法学教育目的的重要内容, 让学生在有目标有动力的环境下找到学习法学的乐趣和积极性, 真正将法律专业知识转化为个人能力的储备。
2、提高师资水平
教师在教学中占据着主导的地位, 教师队伍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教学成效。因此, 加强教师队伍的高质量建设显得至关重要。要培养一批高质量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 首先必须提高教师的基础理论知识以及认知水平, 作为教师要把握住时代的动态信息, 注意及时更新知识资源库, 与新世纪接轨及时获取新知, 不断注意自身综合能力的提高。并且不断探索新的有效的教学方法, 比如在教学中引进多媒体技术或者案例教学等实践与理论紧密结合的专业。
3、因材施教, 培养法学专业优秀人才
因材施教是法学教育的重要教学方法和教学视角, 笔者认为要真正实现因材施教, 其核心是要发现学生在专业学习中的兴趣点, 并引导学生将这种兴趣点扩大。人各有一长, 教师要注意观察学生的自身学习特点, 在问题中通过分析学生的表现和反应, 发现学生的学习特点、学习目标。当一个学生老是在同一个地方犯错的时候, 说明他在这一类问题学习方法和技巧上出现了问题, 并且长时间未得到解决。从反面来讲, 如果一个学生在处理一类问题时表现的得心应手, 则说明他们在这一方面有过人的长处, 这时便可以了解学生学习特征, 实现因材施教。
综上所述, 当前我国法律教育的现状并不乐观, 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未来改革的道路是在前进中不断发展的, 相信在未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会得到长足的发展, 教学水平也会不断提高。
摘要:随着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 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法学教育在我国得到了蓬勃发展的契机。但就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 我国的法学教育还存在诸多不足, 无论是从教学规模、教学水平还是教学方式上都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据此, 本文将基于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 进一步探析有效的改革措施, 实现法学课程的有效教学。
关键词:法学教育,现状,改革措施
参考文献
[1]孙晓楼, 《法律教育》,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第6页。
[2]霍宪丹著, 《不解之缘一一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 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第107页
3.浅析法学教育的现状及对策 篇三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基础素质;专业素质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7)-12-0104-02
我国的法学教育自改革开放以来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到2001年底,全国普通高等院校设立法律专业的系(院)有391个。法学专业本科在校学生约为21万人,法学硕士点201个,授予法学硕士学位6500余人;法学博士点共38个,授予法学博士学位330余人,为国家培养了数万计的法律专业人才,政法干部队伍的结构和素质得到了明显的改善,特别是对我国律师队伍的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但是,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仍不能满足和适应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仍存在一些问题。
1.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
我国的法学教育是高等专业教育,并非法律职业教育。因此,长期以来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造成了如下两种现象:一是大批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司法行政官员,立法人员等是非法律专业人士,没有接受专门的、正规的高等法学教育,不具有较宽厚的法学理论和国际法知识。据资料显示,1995年,全国受过法律本科教育的律师仅占20%,法官5%,受过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法官仅占0.25%,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的人员结构和法律工作者专业素质。二是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就业困难。一些法学院校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却又进不去政法机关,当不了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呈现了就业困难的现象。
2.法学教育的质量有待提高
20世纪90年代,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大发展,使法学专业成为全国最热的专业之一。一些大学、学院在一无师资,二无图书资料的情况下,就举办法学专业,开始招生。这种一块牌子高悬,三、五个人主事的所谓法学院系或专业不在少数,特别是那些理工科院校办的法学专业质量更令人担忧,一些办学历史比较长的法学院校在这种形势下也盲目扩大招生,造成师生比率严重失衡,图书资料严重不足,学生学习、生活环境恶劣,学校的办学质量明显滑坡,使法学教育的规模和质量矛盾日益突出。
3.法学教育改革对策
法学本科是法律专业的基础,也是高等法学院校工作的重心。高等法学本科生的培养目标应该是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高素质的现代法律人才。这种高素质体现为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
3.1要有较好的基础素质,即思想、政治素质和人文素质。法律专业人士应该具有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思想;应该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应该具有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
3.2要有较好的法律专业素质。法律专业素质是指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职业技能素质。它与法律职业者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现代法律要求法律从业人具备较宽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了解法学专业的最新科学成就和发展趋势,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去分析、处理复杂的法律关系。
3.2要有较强的实践素质。在传授学生专业知识的同时,更应该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这种能力包括: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社会组织能力、语言和文字能力、掌握和运用现代办公设备的能力等。如果法学本科生不注重能力的培养,不具有运用法律知识服务于社会的能力,或者缺乏组织、运用知识的能力,这样的学生是难以胜任法律工作需要的。况且,未来的社会分工细致,人们工作的岗位多变,这就要求学生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应用能力。
参考文献:
[1] 黄月华. 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及教学方法探析[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4).
[2] 夏锦文. 论法学教育模式的多元化[J].学术研究,2002(10).
4.法学法律调查报告 篇四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笔者分别从我院近十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点拙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从1991年——2003年十三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
年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
3件数 218 169 193 235 205 224 207 219 187 228 261 227 21
2占当年的比例 20% 12% 16% 15% 13% 21% 18% 20% 15% 21% 25% 23% 24%
(说明:因从2002年开始实行大民事统计,为了进行比较,从1991年起统一按大民事统计方法进行统计)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商事案件较大的比例。几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据美国统计,在过去100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前苏联的离婚率也高达35%左右。我国1980年离婚率为4.75%,而到了1997年离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甚至达到了25%。①
二、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抽样分析,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新特点
(一)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结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结婚1—3年的15件,占15%;结婚3—5年的16件,占16%;结婚5—10年的30件,占30%;结婚10—20年的25件,占25%;结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二)、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
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30—40岁的离婚的占34.5%,40—50岁离婚的占13.5%,50岁以上离婚的占5%。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女方起诉为58件,占58%;男方起诉为42件,占42%。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四)、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
从分析表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25件,占25%;(2).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的23件,占23% ;(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的17件,占17%;(4)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11件,占11% ;(5)因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的8件,占8%;(6).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4件,占4%(7).因一方被判处刑法而离婚的3件,占3%;(8).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2件.占2%;(9)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婚的2件,占2%;(10).一方因网恋而导致离婚的1件,占1%。(11).其他案件4件,占4%。
(五)、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有88件,占88%。(不包括撤诉案件在内)
三、在程序上的新特点〖第一┆范文网整理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一)、举证困难。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从统计的判决准予离婚的57件案件中,只有结婚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的陈述的有42件,占70%。大部分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从统计的12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因证据不足的为8件,占67%。
(二)、公告送达的案件为11件,直接送达的为89件。
(三)、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审理的为24件,占24%。
(四)、调解的比例比较低,调解结案的为31件,占31%。判决结案的为69件,占69%。(2003年我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调解率为46%)。
(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在6个月到一年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有19件,占19%;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19件中被判准予离婚的为18件,占95%。
三、上述现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一)、为何离婚案件长期以来一直居高不下?
笔者以为:
从婚前感情基础来分析。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特别是农村的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大,又没有父母的监督和帮助,恋爱比较自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就已经进行同居生活。从分析表明,婚前恋爱时间不到一年占18%,特别是早婚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结婚时一方未到婚龄的占15%。
从婚后的感情建立来分析:结婚的时间长短中分析,就会发现,结婚的时间的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30岁以下,一般结婚在10年以内,从时间上结婚10年以内的比例为36%;从年龄分析上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即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间的感情还不很牢固,加上年轻气盛,说离就离。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较小,认为孩子小越好办,对孩子的感情上不会有较大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大,双更多的要考虑孩子的感情及其影响,也就会比较理智。
从离婚的原因来分析:年轻的夫妻离婚,大部分是因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慢慢变淡,很难经得起冲击。另外,外出人员一般年收入在1.5万—2万元,和在家乡的收入反差强烈,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一旦有什么波折,及易导致离婚。
(二)、为何30岁以内的离婚率较高(达46.5%)
以前在农村,一谈到离婚,就觉得十分丢人。现在农村的青年在外打工的比较多,他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多,见得世面比原来的要宽阔的多。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加上现在的电子信息高速发展,人们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离婚的案件及离婚程序了解的比较 清楚。夫妻之间实在和不来,能够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另一个方面,由于受到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诱惑,一些人开始对自己在家务农的结发之妻感到不满,想方设法通过婚外情来寻找满足,有的想干脆加以抛弃。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离婚后,妇女有能力自己独立生活。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男人对外交往比较多,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不良因素的几率比较大,相对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响,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欧美男性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太太有外遇、要求太多、无法与亲戚很好相处及婚姻对自由限制过多。而妻子提出的离婚理由更多,主要有:丈夫大男子主义、不关心体贴妻子、婚外性关系、嗜酒及赌博、婚姻暴力(对妻子进行身体和心理虐待)、个性不合、性生活问题及财务困难等。
(五)、离婚原因比较集中的体现在婚外情方面
从上面的分析表明,因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比例位居第一。成年人的婚外情,尤其是男性所占的比例要高于女性。从分析的数据反映,男性为15件,女性为10件,比例为1.5:1。据北京某区调查,由“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离婚在1982年占总数的14%,1983年占30%,1988年达到了40%左右。在上海徐汇区的调查,随机抽出的633件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情的占了35%。武汉某区1995年1—7月受理离婚案件480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占了60%以上。而婚外情中,真正纯感情交往的比例比较小。大部分都与性有关。巴尔的摩的心理学家葛莱丝针对发生外遇的男女所做的研究发现,75%的男性表示性欢愉是让他们“偷腥”的主要原因,但只有35%的女性如此表示。77%的女性认为发生婚外情的理由常常是“陷入恋爱之中”,而这个比例在男性中只有43%。②婚外性关系的背后也隐藏着种种动机:对幻想的爱与性的追求,或对浪漫的寻求;好奇心(尤其是那些没有什么婚前性检验的人);妇女想证实自己的吸引力,男子想证实自己的男性气质;各种原因引起的性自卑;性厌烦;性试验;对自己伴侣的报复(即使是不让对方知道);偶然遇到实现妄想的机会,以及想验证一下自己的能力。对于有些人来说,婚外性关系的吸引力,在于其秘密性,他们说“猥亵”的性比“合法”的性更令人满足等等。当然也有出于性需要未能满足的情况。旅游、节假日、离家在外和晚会等,都会是引起婚外性关系的潜在因素,但通常只是短暂的。由于现在男女在外打工,机会都很多,这就增加了亲热的机会,使得婚外性关系更有可能。除此之外,大部分以夫妻感情不合、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为由的案件中,其实际上就隐含了夫妻性生活不协调的原因在内。新近上海的一份调查报告则明确表明,自1984年以后明确提出因性生活问题而离婚的人数明显增加,目前在离婚夫妇中有23%以上认为性生活不和谐而不愿意将家庭维持下去,还有36%的离婚缘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这样,直接由性因
素造成的再加上“第三者”插足所致,在离婚案例中竟有半数以上与性有关。③
(五)、现在离婚案件在程序上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离婚案件有其独特的特点
1.突出表现离婚案件的证据缺乏与离婚率高的矛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摧测,加上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大家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宁愿建一座庙,不愿拆一桩婚姻”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但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出来作证,另一方当事人又不答辩和参加开庭,通常如果是第一起诉的,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的,一般仅以原告的陈述就判决离婚。
2.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在实践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本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而另一方又常因计划生育被罚款,这时起诉到法院,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也是不很充分,但通常多会被判决离婚。
3.对待离婚案件的观点正在发生变化。大部分办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是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因充分体现个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不再重视调解的方式结案。
4.同样是审理一件民事案件,对于离婚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要高于其他案件,而且从效益的角度来讲,又是比较低,因而大部分法官对于离婚案件并不是十分的重视。往往抱有一种吃力不讨好的感觉,所以在处理上,主观随意性比较大,很少去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5.第二次起诉在一定的意义上变成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又一新的标准。笔者在上述的分析中也提到,第一次起诉如果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后。通常法官会对当事人解释只有等下次起诉,当事人也会认为第二次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而实践中,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后,即使证据不是很充分,一般也会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理由一般有两种,一是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以上,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二是以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没有能够改善,因而认定其夫妻感情确以破裂。
四、思考与建议
民事案件无小事。单个看起来离婚案件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也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最为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报道。
(一)、端正认识,抓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5.09法学调查报告 篇五
关于重庆市县法律援助农民工维权的调查报告
重庆市武隆县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县。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逐步建立,劳动力得到了解放,打工人员逐年增多,打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也显现出来了。然而农民工文化参差不齐,法律意识淡薄,致使农民工法律维权问题
成了新的焦点。今年以来,重庆市武隆县法律援助中心和县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共接待农民工
法律咨询1006多人次,为234名农民工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追讨工资、获得赔偿、补偿共计156万多元。调查的案情和案例
【案例一】
协商不参加社保 员工自身利益受损
小王、男、武隆人2009年1月,小王应聘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企业与小王约定,不向社保
部门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将本应该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直接付给他本人。考虑到这样
每个月还能增加一点钱,加上对社会保险不是很了解,小王同意了。
2009年12月,小王生了一场病,花费了几万元医药费,而这些医药费都是他从亲戚好友那七
拼八凑借来的。出院后,小王拿住院发票,希望企业给予适当报销。此时,企业拿出当初的约
定,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因此小王的医药费需要全额自己负担。
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小王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通过法律途
径,小王最终拿到了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用。
【案例二】 承包方不开工资,农民工集体上访
2010年1月份,承建商不给工资,由于春节临近,且拖欠工资数额较大,农民工急需工资回家
过年,在向承建商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农民工只好多次聚众上访并堵塞马路。
建设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向县建委、县人社保障提出申请,动用开发商和承建商在县级工资保
障金账户缴纳的工资保障金23.48万元,补发了农民工工资,及时处置了这起因拖欠工资引
发的群体性事 件,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酒店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押金
小陈女、武隆江口人,在一家酒店做服务员,入职时酒店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600块钱。
两个月后,小陈因家里有事向酒店提出辞职,并要求结算工资和退还服装费六百块钱。酒店
方面称:“只有做满一年才可以退服装费”。
经朋友提醒,小陈就自身的遭遇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经过调查处理,该酒店确实存在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了劳动者押金,责令该酒店退还小陈押金。
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做法
一、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门机构,提供针对性地服务
参照北京地区和全国大多数省份的做法,以各镇司法所为依托,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作为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专门机构。一是在服装行业较集中的阳江镇成立了农民工维权服务站,二是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企业主管单位县建工局成立了建筑行业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工作站。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一律放宽条件,对农民工的工资、工伤等法律援助申请一律免于经济状况审查,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快速、全面、高效的维护。今年以来,为农民工提供优质法律援助110多件,帮助农民工挽回经济损失达100多万元,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狠抓薄弱环节,办案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近年来,武隆县法律援助工作针对案件流程中的薄弱环节进行了狠抓落实,促进了案件质量的进一步提高,而且案件数量也逐年有较大的增长,2009年86件,2010年120件,2011年34件,今年1月—5月34件。在办案质量上重点抓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横向协调。为确保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快速、全面维护,县法律援助中心经常和法院、仲裁等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沟通,尽量减收、免收或缓交诉讼费用,保证受援人的涉讼案件快速进入诉讼程序。
二是监督检查。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案件承办人的服务态度、服务效果、服务质量等实行全程监督,通过向受援人发放工作征询意见表,让法律援助中心、受援人、案件审理机构等共同实施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决不马虎从事,损害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出庭旁听。为进一步狠抓办案质量,县法律援助中心从2006年开始,对案情复杂的援助案件都坚持出庭参加旁听,从中了解案件承办人的服务质量和援助效果,从而使办案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四是卷宗归档。无论刑、民案件,都要求在案件办结后一个月内及时将卷宗材料送县法律援助中心归档,对欠缺的材料在归档前及时补充,每一件案件都要求附有工作征询意见表和结案报告表。2010年8月份,市法律援助中心在我县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验收时对我县的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和卷宗作了充分的肯定和表扬。
三、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和深度,法律援助制度宣传得到进一步拓宽
近年来,武隆县法律援助中心针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农民工维权工作进行了广泛宣传,全县农民工法律援助知晓面得到进一步拓宽。一是利用节假日积极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咨询活动,2006年来共开展各类咨询活动24场,发放了以《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知识问答》、《法律知识手册》、《农民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等为主的宣传资料8000多份,现场解答法律咨询1200多人次,起到了较好的社会
效应;二是充分利用“148”法律咨询进行宣传,在“148”咨询接待过程中,针对当事人所处的不同经济状况、不同法律关系,从法律援助的范围、对象到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及法律援助的实施,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使当事人对法律援助制度有了基本的认识;三是积极利用媒体进行宣传,通过向电台投稿及将有影响的法律咨询活动上电视进行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援助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高。2006年来共撰写法律援助信息、论文30多篇,其中农民工维权信息被市委办公厅采用。
四、对农民(工)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降低门槛,简化手续,开设绿色通道
强化“148”服务窗口形象,最大限度做到“应援尽援”,加强值班,在抓好服装企业、建筑行业农民工维权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了农民工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一是优先接待。针对农民工的来访,安排接待室优先热情接待,确保农民工享有优先权利;
二是优质服务。针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立即指派责任性强的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确保全面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降低援助门槛。针对农民工的工资、工伤、经济补偿等一律免于经济状况审查,直接进入法律援助程序。针对外地农民工没有身份证、户口薄手续的可先办后补,针对农民工的其他维权还可适当降低门槛,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农民工维权现状存在的问题
交纳滞压金、拖欠工资现象严重。违规作业,安全性低。职业病高发,鉴定程序繁琐。案件处理办解时间较长。农民工方面:40%农民工不知道什么是劳动法,95%的农民工不知道发生维权纠纷应该找哪些部门,当问及如果发生维权纠纷怎么办?他们中很多人往往会采取极端的方式讨要工钱,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付出了惨重的代价。至于新颁布的劳动法于他们也是很陌生的事情。很多农民工这样回答,他们自身综合素质不是很高,能立住脚可以生存就已经很满足了,现在需要就业的人很多,工作你不干还有别人干,维护自身权益对他们来说都太遥远了。雇主方面:现在最低工资标准定的太高了,不同地区有不同的生活水平,一刀切显然会损害了他们的利益。现在农民工没有进入社保范围,一旦雇佣过程中出现纠纷,会极大的降低他们的利润空间甚至背上一辈子的负担。所以雇主不愿意按照国家规定签定合同,结果出现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其实归根结底,雇主只是想逃脱他的社会责任,降低用工成本。政府职能部门:鉴于经费、人员等多方面因素工会组织覆盖率太低。维权职能划分不明确。造就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专业队伍问题尤为突出,同时农民工维权成本太高,政府各级经费严重不足。
相关体会与思考
今年以来,武隆县法律援助中心通过积极努力,求实奋进,在农民工维权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仍较多,主要体现在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意识还不够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少、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还不够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不足方面。针对上述问题,对农民工维权产生以下几点建议:
1.要保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和保障体系,拓宽农民工维权渠道,成立专门的民工维权协调机构,专门负责农民工维权工作。
2.要抓好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工作,使他们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维权有法可依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3.加快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合理限制和乱收费,给予农民工同等的国民待遇。
4.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主动介于企业和私营业主佣工情况,在工伤和职业病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施行强制保险制度。
以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法律援助为宗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特色法律援助和各种便民服务活动,全面增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效率,努力推动全县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一是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文化、水平专业水平的经济管理人才领导班子队伍。贫穷归根结底是人才的匮乏用人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发展经济领导不强。在自身现有资源基础上大力发展经济,看准市场找好项目,发展乡镇小型个体私营企业促进农产品的深加工。提升农民竞争意识,质量意识,提升农作物科技含量。根据自身条件创造就业岗位。二是造就一支专业的维权队伍。加强现有干部队伍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创造机会让他们走出去看一看外面的世界,及时了解法律法规的变动修改,做出专业权威的指导的同时提高发展经济的意识。三是加大农民工维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现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远远不够要在电视广播新闻中反复播出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和全体职工法律素养。加强学习型社会建设,在全民中形成全民学习浪潮。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学习带来的经济效益。通过现有宣传途径全天候播放劳动维权法律法规,组织大型法律知识竞赛。四是加大农民工劳动技能培训,做好市场调研,有目标有方向有市场的组织农民工劳务输出。建立组织构建维权网络进一步提高政府公信力。
6.电大法学实践调查报告 篇六
2010春法学本科
前言
在电大法学专业的两年学习期间里,我们学习了《商法》、《合同法》、《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等一系列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学习的都是理论的知识,为了使我们能够更好的学习、更深入的理解法律,学校组织同学们开展了社会实践调查。
一.背景
1997年9月12日至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在北京举行,十五大的政治报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不久后,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修正案,标志着建设法治社会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转变为国家的政治目标,我国真正意义上实行了依法治国,现如今,依法治国已经十多年,所起的作用极大,影响也极深远,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也更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这些是总体的情况,目前城市和农村的法律意识及法律运用的情况差距还是很大,在城市尤其是发达的大城市,市民法律意识很强,融入很深,读法懂法,善于运用,基层农村由于广大农民群众受教育的程度及环境不同,法律意识及运用有所不及,但较实施法治建设前有着长足的进步,比如我所居住的镇,镇政府经常组织群众开展法律讲座,积极贯彻实施党中央建设法治社会的方针。
二. 现状
1.法律意识增强,开始信仰法律
在我印象中,以前邻居或者村民之间有摩擦或者纠纷,大多喜欢通过争吵甚至暴力来解决,既伤感情又会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自从实施法治建设后,现在遇到了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都习惯性的想到通过打官司告状的方式来解决,由法律公正判决。
2.对法律认识不够,知晓不足
邻居们忙碌完喜欢聚在一起聊天,讨论国家大事,通过与他们的聊天,发现他们对法律懂的很少,大多是通过电视或者别人口中了解的,也有人对于法律持怀疑态度,认为法律只维护那些有权势的人的权益,这种看法对于法治建设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3.虽然法律意思增强了,但是实际运用还很少
虽然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法律逐渐了解,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真正会去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人很少,比如打架或者交通肇事,多数都是赔偿私了,的确,私了解决起来很迅速,但是会产生一些潜在的影响,赔偿金额多,具有敲诈嫌疑,赔偿过少,又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尽管如此,多数还是不愿司法机关介入干涉。
4.农民诉讼案件少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多数都是企事业单位或者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居民,农民很少,这也说明,农村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5.农民对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有顾虑
多年的法治建设,广大农民虽然意识到了,可以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相当一部分人的心里还是存在顾虑的,在他们看来,打官司容易得罪人,招致打击报复,因为农民总体属于弱势群体,感觉他们在司法中地位卑微,不被重视,认为即使有理由也很难打赢官司。
三. 解决方案
1.加大法治宣传,加强法治教育,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向广大农民宣传,同时也引导农民去学习法律,增强法治观念,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2.我们要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从事基层司法工作以及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服务人员的素质教育,使他们的服务水准更高,能够更好的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可以加强对司法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严格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准入和考核。
3.通过各种渠道,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收入,增强农民阶层的经济基础,使他们可以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以便于他们负担各种司法费用,以及相关因为运用法律而产生的各项支出。
4.对司法机关进行改革和监督,加强管理,简化诉讼程序,降低司法成本。
四.总结
7.法学现状调查报告 篇七
1、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
201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达650万, 2011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达680万, 而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达690余万, 创历史新高, 再加上往届没有实现就业的, 解决他们的就业是个庞大的社会工程。
2、专业之间供需不平衡
麦可思研究院撰写的“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指出, 2011届本科毕业生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专业门类是工学 (92.5%) , 最低的是法学 (86.8%) , 该就业报告反映出当前法学教育在飞速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现实问题, 即法学教育的发展与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之间出现了脱节, 经过高校培养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在社会中没有完全得到认可, 有相当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毕业即意味着失业, 法学专业毕业生表面供过于求与实质供不应求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二、大学生就业存在的问题
1、扩招导致的普遍就业矛盾
近年来随着大学的扩招, 虽然使得更多的学生获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一方面扩大了教育公平, 另一方面推迟了应届学生的就业时间, 暂时缓冲了社会就业压力, 但是高校扩招同时也导致了高校毕业生的人数猛增, 即使国家每年都会扩充相应的就业岗位, 以减小一部分就业压力, 但是, 还是有相当数量的毕业生很难找到与其专业对口或相近的工作, 导致毕业生就业难, 在这方面, 法学专业体现的尤为明显, 我国设立法学专业的高校拒不完全统计已经将近630所。
2、高校教学方式和课程设置与社会需求的矛盾凸显
高校的法学专业相对全国水平而言师资队伍力量薄弱, 专业和课程设置严重滞后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 重知识传授, 轻能力培养, 直接针对法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过程缺乏, 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方式直接影响了学生质量, 导致学生在学校接受完系统的法学专业教育以后走向社会仍然需要重新接受实践知识, 两者严重脱节。加之高等教育本身具有滞后性和周期长的特点, 而社会需求却瞬息万变, 高校招生与社会需求结合不紧密, 些高校的课程培养过程中并没有把专业实践性教学作为教育工作的必要环节, 导致培养的学生缺乏适应社会的能力。这使学校的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往往不吻合, 其中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 社会急需的人才培养不出来或数量极少, 而社会不太需要的又供过于求。前几年部分高校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 盲目新上所谓“热门”专业和“短、平、快”的专科层次, 使学校培养脱离了社会的需求。
3、大学毕业生自身综合素质不高
由于部分大学生在校期间没目标、没准备, 缺乏对自己的清晰定位, 往往是思想道德素质不高、事业心不强、知识结构不合理、专业面过窄和实际动手能力较差、社会实践经验不足。并且, 大多数的法学专业毕业生都希望学习法学专业毕业后都能够从事专业工作或者能够在相关行业得到发展, 他们对于就业形势的严峻性缺乏足够的思想准备, 对自己的能力和社会需求缺乏了解, 设定的期望值过高, 导致丧失了很多就业的机会。这种社会的高要求与大学生低素质之间的矛盾, 使大学毕业生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4、大学生职业指导服务体系功能欠缺
学校针对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不足,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还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 大学生对本校就业指导机构的了解程度并不高, 校各职能部门没有对学生的就业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 在一定程度上对学生就业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在职业指导的功能与内容方面, 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主要是围绕迎接毕业生就业工作而展开的, 功能和内容比较单一。在职业判断和选择能力的培养记忆职业道德教育等方面着力较少, 难以满足毕业生的需求。在就业指导的方法和手段方面, 缺乏对学生个体特点的专门咨询和有效指导, 高校就业指导工作还有很大的发挥空间。
三、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深化教学教育改革, 调整人才培养目标和学生的知识结构
学校应该加快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调整, 重视人才培养过程中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加强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 运用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 提高学生运用法律提出意见或参与法律诉讼的能力, 实现理论与实践并重。同时结合社会需求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市场的变化, 及时调整专业, 拓宽专业适应性, 依据企业反馈的信息重新设计和调整各专业人才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 进行订单式培养, 进一步优化和整合课程。“宽口径, 厚基础”法学专业是社会适应性非常强的一门学科, 社会在发展, 法律自身也在不断发展, 法学专业的培养方案要不断调整更新, 满足适应社会的最新需求, 只有使学生更多的掌握工具性技能, 才能使法学本科学生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
2、法学专业学生应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法学专业学生要认清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就业形势, 转变就业观念, 树立正确的就业观, 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树立基层意识和奋斗意识。另外, 法学毕业生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不断优化知识能力结构和实践经验, 在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综合化的知识结构基础上, 多方面锻炼自己, 积极参加各类的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提升自己的动手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在实践中发现自身的优势和差距, 掌握几种职业技能, 培养实际工作能力, 使自己尽早进入工作角色。
3、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
学校要开展全员全程指导, 从新生入学就要明确将来的就业指导内容, 开设就业指导课程, 并贯穿学生的大学四年。学校在就业指导中, 应该以学生的学业为基础, 以将来的就业为导向, 全面统筹地进行指导, 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同时在新媒体时代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 逐步实现高校毕业生供给与人才市场需求的信息联通;坚持产学研紧密结合, 建立相对稳定的学生实践和培训基地和订单式培养方式;积极引导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 灵活就业, 多渠道就业, 主动创业为毕业生择业提供社会化服务体系;通过法律法规的教育, 有利于大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关系, 避免一系列不必要的纠纷;加强大学生就业指导专职教师的培训, 积极吸收业务水平及综合素质高教师到就业指导队伍中来, 把学院专业教师、学生家长和学生自身的优势结合起来, 多方面提供就业信息和门路, 形成学生主动、学校学院和家长形成良好的教育合力, 开辟多元就业的新路子。
参考文献
[1]朱琳.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11 (4) .
[2]程森.大学生就业现状及原因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 2011 (4) .
8.法学现状调查报告 篇八
关键词:理工类院校;创新型法律人才;就业指导
一、理工院校法学类毕业生就业现状分析
(一)理工院校法学类毕业生就业难之原因分析
1.社会认可度普遍偏低。法学专业在理工类院校普遍发展较晚,培养出的学生较专业类法学院校而言,社会认可率普遍偏低。在当前的就业大环境下,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如何明确人才培养方案,找准定位,发挥自身院校的优势,培养出符合企事业单位用人标准的复合型人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相关单位人才需求日趋饱和。社会对法律毕业生需求略低。我国高校扩招以后,毕业生人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岗位有限,对于法学毕业生的需求趋向饱和。
3.就业观念存在误区,眼高与手低的矛盾。少数学生盲目追求特定岗位,盲目追求高薪酬,北上广,使得这部分学生看不到就业的方向,“毕业即失业”现象的发生。
(二)理工院校法学类法学类毕业生的就业优势
1.扎实的专业基础、复合知识结构和较强的综合素质。近年来,具有复合知识结构的学生逐渐增多、双学位、辅修专业、跨专业考研等等是普遍情况。与其他文科专业的毕业生相比较,法学的优势也是相当明显,理工类院校法学专业生理科生源占有相当比例,与其他类高校法科学生相比,理科生逻辑思维能力具有优势,基础知识扎实、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一定的司法实务能力。他们在知识的深度、广度以及对法律业务的熟练方面均具有明显优势。以我校为例,近年来,毕业本科生50%、毕业研究生95%以上都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使得法学毕业生在从事律师业务、报考法检系统公务员时具有相当的优势。
2.活跃的思维和突出的实践能力。法学属于社会科学中一门综合性较强的学科,就业单位非常重视对求职者思维能力的考察,学生对此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法学是面对社会实践而存在的,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的学问。法学毕业生在学习与研究中,必须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以问题为导向去努力寻求解决之道。这种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毕业生有很强的社会实践能力,对社会有较强的适应性。
二、提升理工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竞争力之路径分析
提升理工院校法学专业竞争力,设计特色人才培养目标,探索全新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构筑的理论教学体系和实践教学体系在国内同类院校有重要的示范推广价值;“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方向可以为理工院校打造专业特色提供一种思路。将“创新型法律人才”理念有机地贯穿于人才培养体系改革之中,最终实现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就业竞争力目标,为提升就业竞争力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了一种契合之路。
1.培养具有理工科背景的法学特色人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社会的发展和新行业的出现使法律的服务面不断拓宽,法律服务已经从原来单纯的诉讼拓展到经济管理、知识产权、信息技术、建筑行业、能源、生化等诸多领域,而且,越是市场经济中的新兴行业,越是需要特别的法律服务。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理工院校应充分发挥得天独厚的学科优势,从不同学科的结合点和交汇点定位专业方向,办出自己的特色,培养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特色人才。
以E大学法学院为例,2012年获得“上海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 建设立项。学院在学校的鼎力支持下,依托学校学科优势背景,加强学科建设,强化学科交叉特色,法律硕士(非法学)突出“专利法研究”的学科特色,培育“食品药品监管法”新的特色学科领域,适应社会对高端法学人才的需要,为上海的知识产权(专利)服务机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识产权政府管理机构、食品药品政府监管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研究机构等培养紧缺的知识产权(专利)、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
2.实践教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法学毕业生在参加工作之后往往都会感到自身实践应用能力的欠缺,不能够很快较好地适应实际法律的工作。在法学教学中不能够只是生硬地去介绍法律条文,应该给同学们在教学中提供可以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存在问题的机会,以提高他们去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
实践教学体系包括三个组成部分:有资质的专业教师、足够的产学研实践基地和实习基地、模拟法庭教学。在E大学,每个班级都会举行两次模拟法庭教学———刑事和民事的模拟法庭,在学生准备模拟法庭的过程中,会遇到未知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查找资料追根溯源,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根据所担任的角色制作相关的诉讼材料,包括庭审提纲、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辩护词、判决书等,有效提高了自身的文字表达能力,在进行法庭辩论的过程中,也提高了自身的口头表达能力,这为学生在毕业后尽快适应工作环境有很大的帮助。
三、高质量的就业服务促进法学毕业生就业
1.就业指导有助于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发展目标。开展职业指导,通过课堂理论学习、职业测评、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大赛等方式帮助大学生了解职业,并把自己的兴趣和社会的需求结合起来。尤其是作为理工院校法学学生要根据自身的职业价值观确定发展方向,在公检法司、律所、金融行业、其他行业等就业行业选择中做出判断和选择。引导法学毕业生树立良好的就业观,指导毕业生突破专业限制,鼓励他们多到基层、到企业就业。
2.加强法学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服务,提高就业能力。应注重学类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就业观。入学时加强专业教育,让他们对学科有大概的了解,培养专业兴趣;二年级通过专业化教育,引导学生合理规划自己的大学生活;对即将毕业的法学类学生进行职业生涯教育,通过高质量的就业服务来帮助他们找准职业定位,进而在毕业后找到符合自身职业发展的工作。
3.充分利用校友资源,提高就业岗位推荐的成功率。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就业环境下,作为理工学校自身而言应提高法学毕业生就业服务质量,要发挥自身优势。理工大学在科技领域具有庞大的校友资源,优秀的校友资源对法学类毕业生就业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做好校友联系工作,无论是对毕业生自身还是对高校就业工作而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秋华.从就业形势的变化谈法学专业学生核心竞争力的培养[J],出国与就业(就业版),2011,(21).
[2]张宏标,尹宗毅.工科院校大学生提高就业竞争力的思考[J],中国西部科技,2010,(29).
[3]袁晓新.模拟法庭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J],社会科学教学,2010(10).
[4]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M],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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