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理财习题整理

2024-10-10

个人理财习题整理(共4篇)

1.个人理财习题整理 篇一

一 5个名词解释 1保险密度

保险密度是指按当地人口计算的人均保险费额。

保险密度反映了该地国民参加保险的程度,一国国民经济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2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保险深度取决于一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保险业的发展速度。保险深度的计算公式为:保险深度=一国保费收入/国内生产总值。保险深度可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该指标的计算不仅取决于一国总体发展水准,而且还取决于保险业的发展速度。3个人代理人

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4兼业代理人

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公司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补充资料: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例如银行、汽车经销商、汽修厂都是保险兼业代理的主要群体。

2、专业代理机构就是指保险代理公司。

3、兼业或专业代理都是有经营区域限制的,不能不同地区使用同一个代理证;专业代理公司如果在外地展业必须设置专门的机构,需要报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兼业代理资格,但是这种机构费用较高。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必须向中国保监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证应该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5保险中介

保险中介,指介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销售、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依法获取佣金或手续费的单位或个人。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的发挥,是由其在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推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客观要求,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是未来中国保险中介行业生存的前提,也是发展的方向。6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截止到2009年11月,我国保险业代理人总数为256万人。7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8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9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

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即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属于自律范围,它通过公约、守则等对职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加以规范。职业道德既是本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又是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10中介监管P388 依法监管 综合管理 维护保险中介当事人利益 保证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保险中介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监管 保险中介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管 保险中介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管(串起来说)11保险费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保险费由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构成。保险费的数额同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费率的高低和保险期限的长短成正比,即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率越高,保险期限越长,则保险费也就越多。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如被保险人不按期交纳保险费,在自愿保险中,则保险合同失效;在强制保险中,就要附加一定数额的滞纳金。12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法律原因,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意表见代理问题,对自己,他人及社会的利益负责。13承保公估 理赔公估 课本P303 二 4个简答

1分析保险中介产生的原因 P10 2影响中介市场发展的因素

对保险中介机构存在偏见。保险中介机构的真正发展是近两年的事,被社会的认知也是刚刚开始,因此也就免不了对其有所偏见,主要表现为:①客户方面。拿保险经纪人来说,从理论上看,保险经纪人是站在投保人的立场,使投保人以最小的保费支出获得最大的保障。但在实际中,客户的保险需求往往停留较低层次的需求上,而冷落了保险经纪公司的“顾问”式的服务,甚至认为,经纪人的佣金表面由保险公司支付,但羊毛出在羊身上,而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不是可以节省一笔费用。至于代表保险人一方拓展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在此方面给人们的印象比保险经纪人更为严重。②保险人方面。一些保险公司组织机构大而全,冗员过多,集约式经营的观念不强,对成本核算不细,认为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间接展业,不如公司直接展业,免得多了一个讨价还价的对象,最后还要支付过高的手续费和佣金,似乎直接的展业成本较低。但从保险检查的结果看,个别公司的个别险种高额退费就达30%以上,再加上手续费和其它费用,展业成本就更高了,而中介公司的中介费用一般在20%左右,保险公司还是可以接受的。③社会公众方面。由于我国保险中介机构刚刚发展起来,各项制度建设不太完善、规章制度执行不严,个别中介机构存在着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给社会带来消极影响,破坏了中介机构在社会中的形象。

二、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矛盾比较突出。主要表现:①对于保险公估业务来说,由于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理赔部门,多数公司认为肥水不流外人田,只把难办、解决不了的案子交给公估公司,这样,在出险率一定的情况下,公估的业务就更少了。据了解,保险公司通常要求公估公司高服务、低收费,一个案子下来,保险公司少赔十几万,而公估费1200元都嫌多。②一些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利用自身拥有的股东业务和手中掌握的其他业务,向保险人漫天要价,一些中介机构的开价都在30%以上,对此,保险人非常反感。③一些保险公司、投保单位以及银行等兼业代理部门为了个人和群体利益,利用手中的权利人为地排挤中介机构开展业务。

三、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滞后。中国保监会目前虽出台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等管理规定,但与之配套的相关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保险中介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操作实务、佣金和咨询费标准、税收等法律规章还没有出台,在某一方面出现了法规真空,例如,目前市场对保险中介收费标准缺乏市场指导价格,一些保险中介机构利用手中掌控的业务,不断抬高要价,哪家保险公司出的中介费用多业务就给哪家,这种招标式的经营方式势必引起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给市场秩序带来不良影响。

四、保险中介市场人才匮乏。保险公估人和经纪人在我国已消失了几十年,所以无论在理论还是实务方面保险中介人才都非常缺乏。主要表现:1)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大多没有进行专门的培训,保险知识匮乏,对所代理的保险险种也不很了解,而且兼业代理人员流动性很强。2)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在数量和质量上与市场的需求还差得很远,特别是保险公估人,由于它解决的是多领域、高技术、专业性很强的价值及损失理赔的问题,专业性极强,而目前这种专家式的保险公估人才少之又少,虽然一些通过考试合格获得资格,但真正具有相当高的从业技能、经验和能力也是微乎其微。因此,保险中介人员的素质低、匮乏是制约我国中介市场快速、良性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五、保险中介市场竞争力不强。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主体数量目前非常有限,而且其社会地位还未被公认,其市场竞争只是体现在与各家保险公司的业务竞争上,而不是各中介经营主体之间的竞争,因而一些中介机构只能以股东的业务为基础,把其作为向保险人讨价还价的筹码,垄断氛围较浓,缺少有效的中介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利于中介主体的技术水平、服务水平等方面的提高。

六、中介机构经营不规范。一是一些兼业代理人利用保险公司急于扩占市场规模的心理,在签定低费率,高回扣的代理协议后,四处招揽保险业务,获取正常费率与低费率之间的差价及高回扣手续费,甚至一些代理人不择手段与个别企业的领导串通,利用假保单骗取保费中饱私囊。二是存在非法经营现象。有相当部分的兼业代理机构和个别保险中介机构未经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开办保险代理业务,这些非法中介活动,皆存在不规范的操作,又缺乏监管部门的监督,给市场带来不良影响。3中介种类及区别 P7 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 保险代理主要帮助保险公司销售产品。保险经纪也是帮助保险公司销售产品,不过实力大于保险代理,而且还可以为客户设计产品,跟保险公司进行谈判。保险公估帮助保险公司进行定损等其他服务的。4日本 美 英中介模式特点

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及启示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8-15 16:22: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20 保险中介人制度是典型的“舶来品”。了解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的特点,比较分析不同制度模式下保险中介人制度的运行效率,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发达国家的保险中介人制度中,英国、美国和日本的保险中介人制度各具特色,代表着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本文将在介绍这三个国家的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基础上,对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对我国建立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借鉴意义。

一、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

(一)英国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

英国的保险业历史悠久,其保险中介人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鲜明的特点:

1,英国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典型特点是以保险经纪人为中心。由于英国是现代海上保险最古老、最发达的国家,国民的风险观念和保险意识强,在英国立法及国民习惯等的影响下,保险经纪人先于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产生,进而形成了以保险经纪人制度为中心的保险中介人模式。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最为完善,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影响巨大。

2.在保险业务的市场分割上,保险代理人充当了寿险市场上的主要角色,而在非寿险领域,则是保险经纪人控制了约2/3的市场,尤其是再保险业务和劳合社承保的业务,都是保险经纪人在运作。同时,英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采用了两极化原则,即寿险代理人与经纪人二者不能兼营,保险经纪人只能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而保险代理人则只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宏观监管力度不同。英国的法律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最为严格,适用的法律主要有1977年颁布的《保险经纪人(注册)法》、《保险经纪人行为法》、英国保险人协会的《实务法》及《金融服务法》等,其中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职业行为、授权范围等有详尽的规定。对寿险代理人的监管则相对而言较为宽松,例如无特别的规定限制寿险代理人销售非寿险产品等。另外,保险公估业务在英国法律上不属于保险监管范围,而受一般的代理法管制。

4.保险中介人的行业自律较强,且行业自律组织分工较细。英国政府的贸工大臣享有对保险业实行全面监督和管理的权力,其监管机构侧重于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而对劳合社则依据专门立法赋予其自律的权利。保险经纪人协会不仅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对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还代表保险经纪人参与同政府、其它保险组织及商业机构进行的谈判。此外,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行业自律组织严格分开,保险公估人则由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监督管理。

(二)美国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

美国的保险业在发展初期受英国的影响较大,但其后逐渐形成了自身的发展模式,其保险中介制度模式也与英国的模式不同。美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有以下特点:

1.美国的保险中介人模式是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相结合,并以保险代理人为主的模式。很多保险经纪人都是从保险代理人发展而来的。

2.在保险业务的市场分割上,寿险业务主要由保险代理人办理,保险经纪人的作用在海上保险中最为重要,在财产与责任保险中次之,在寿险中又次之。

3.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没有严格分开。在美国,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有时难以区别。例如,有些人寿保险业务中的保险经纪人本身就是保险代理人,之所以称他们为保险经纪人,是因为他们将业务安排给多家保险公司。而且,寿险代理人既可以是专用代理人,也可以是独立代理人。

4.在保险中介管理方面,既强调政府监管,也重视行业自律,全国注册的代理人和经纪人协会、保险协会、公估师学会等自律组织都对保险中介行业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日本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

与英国和美国等主要依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力量获取业务的做法不同,日本的保险市场主要是依靠公司外勤职员和代理店制度,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不大。其中,外勤职员活跃于人寿保险市场,代理店制度则主要应用于损害(财产)保险市场。可以说,日本是以保险代理人为主,同时引进保险经纪人制度的中介制度模式。但在1994年保险法修订之前,日本保险市场上进行营销的中介人仅仅是保险代理人,这也是日本保险中介制度明显区别于英美保险中介制度之所在。随着20世纪90年代初保险市场的开放和保险主体的增加,日本也引进了保险经纪人制度,但保险经纪人目前在日本保险市场上的作用仍然非常有限。日本的保险中介制度已开始受英美模式影响,但在严格监管方面又明显区别于后两者。主要表现在:日本在保险监管方面强调政府管理,其管理机关是大藏省,从事保险中介活动要经过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监管较严。相对而言,英国保险经纪人只需在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注册即可。还有在经营方面,日本对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严格进行区分,两者不可兼营。

二、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一)保险代理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英国保险代理的模式是两级结构。形成这一模式的直接原因是英国实行的两极化原则,即在人寿保险领域,保险中介人必须在能受理所有保险公司商品的经纪人与专属单一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中任选其一,不能兼任。兼业代理人也是英国保险代理制度较有特色的一个方面。兼业代理人的来源很广泛,银行、行业协会、事务所等机构及律师、会计师等均可能成为兼业代理人,这些机构及个人只须经过简单的培训,熟悉基本的保险知识及出售保险单的一些必要手续即可。兼业代理人正以其低廉的成本、方便的运作受到越来越多保险公司的青睐。

而美国的代理制度尽管在各州要求不一致,但并不是严格的两级结构,即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区别不甚明晰。一般而言,其保险代理人制度可分为机构代理制(总代理制、分公司代理人等)与无机构代理制(专用代理人、独立代理人等)。无论哪种制度,代理人的授权均从两方面获得:一是根据代理合同;二是根据法律所默许的权力(即公开授权原则)。美国的保险代理制度很完备,并拥有庞大的代理人队伍,目前有近100万的代理人活跃在保险市场上,充当了保险市场的中心角色。美国务州都有负责保险代理人监管的保险监管部和保险监督宫,还有专门的法律子以管理。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体系(如行业协会及教育培训机构)造就了较高素质的保险代理人。

尽管日本的保险业在发展初期受到美国的影响,但其后却建立了与美国不同的保险代理人制度——代理店制度。代理店在性质上是兼业代理,并实行以经营规模、业绩、业务技能等为标准的等级制度。与英国、美国的保险代理人主要进行寿险展业不同,日本的保险代理店主要应用于损害(财产)保险领域,业务量约占损害(财产)保险业务量的90%。

(二)保险经纪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英国、美国和日本三国有关经纪人的法规都对保险经纪入的资格认定(含资格考试制度)、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执业标准、缴存保证金或劳务报酬、财务稽核等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对保险经纪人领取佣金、独立展业等权利予以保障。但仍有以下的不同:

1.各国的监管权力集中程度不同。在英国,由于其保险监管偏重于行业自律,因此,保险经纪人的行业组织具有相当的监管权力,如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委员会(IBRC)根据1977年颁布的《保险经纪人(注册)法》,对保险经纪人进行审核,劳合社则对劳合社的经纪人执业资格有一套更高的要求。美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机关是州保险监管部,各州有一定的立法权。在日本,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权集中于内阁总理大臣,通过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的申请人必须向大藏省银行局保险部注册,经过严格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

2.组织形式不同。英国、美国和日本均允许保险经纪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但英国和美国还允许保险经纪人以合伙组织经营。英国以合伙制为保险经纪入主要的组织形式,如劳合社;美国以保险经纪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主,例如威达信保险经纪公司和怡安保险(集团)公司分别是目前世界上名列第一、第二的保险经纪公司。而日本是在1994年后才允许保险经纪人进入保险市场,主要采取的是个人经纪人的形式。

3.在激励保险经纪人就业的机制上,英国采取了比较宽松的规则,即保险经纪人的佣金率由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协商,监管机构不规定佣金率的幅度。美国则规定对于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佣金率。日本的规定与美国相似。

另外,英国的保险人往往会授予保险经纪人订约权,对保险金额有一定的限制。但美国和日本的保险人和保险经纪入之间一般是通过协商自愿交易。

(三)保险公估人制度模式的比较

英国是公估业的发源地。随着英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它对世界其它地区保险公估业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直接或间接的推动作用。由于保险公估人只是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不销售保险,而且他们的业务有时也会延伸到非保险业,因而保险公估人没有纳入专门的保险监管之列,而是受制于三方面的约束:一是普通法的监管,包括一般的代理法;二是市场的力量,只有素质高的保险公估人才可能获得保险人的委托;三是行业自律,如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英国公估师学会等。在英国的保险市场上,还有不少兼业代理人通过英国特许公估师学会对取得公估师资格的公估人行为进行监管,这是英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一大特色,它使英国的保险公估人在世界上获得了高度评价。

在美国,从业的保险公估人需要领取从业执照,但在英国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是要求从业的公估公司负责人必须有特许公估师学士资格,以此来保证公估的职业水准。日本的保险公估人资格由日本损害(财产)保险协会认定,注册后即可从业。这种公估人的资格认定制度是一种封闭式的,所认定的资格并非公认的资格。英国和日本分别按各自的标准对公估人进行了等级划分。

另外,在公估的内容上各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英国的保险公估人主要解决保险问题,也包括技术问题。美国的公估人以保险内容为主,工作需要时另指定技术专家协助处理。日本的保险公估人主要是估损和价值评估。

三、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对建立我国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启示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英、美、日三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各具特色,都极大地推动了本国保险业的发展。对这些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进行比较,可对我国保险中介人的制度建设提供如下启示:

(一)应根据保险营销环境发展适合本国特点的保险中介人制度

虽然美国和日本的保险中介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受英国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影响,但最终都根据本国国情进行了不断的改进,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特别是日本,由于重视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对国内保险市场长期采取保护政策,外资保险公司数量少,并在传统习惯的影响下建立了外勤职员的营销体系。

概括地说,保险市场营销环境是指一切影响或制约保险企业营销活动的最普遍的因素,其中影响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主要因素是:

1.国民保险意识和经济发展水平。国民保险意识决定着保险中介人的需求类型。当一国国民的保险意识较弱时,宜优先发展保险代理人;反之,应发展保险经纪人。而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国民的保险意识。

2.保险监管类型。保险监管的重点决定了对保险中介人的需求类型。若一国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则对保险经纪人的需求较多,如英国;若强调市场行为监管,尤其是费率、险种等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余地小,应以发展保险代理人为主,比如1994年以前的日本;若监管内容以上两者并重,可同时发展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

3.保险公司状况。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条件下,一国或地区的保险公司数目、市场竞争激烈程度,都极大地影响到保险中介人的展业空间。在由少数保险公司垄断的市场上,保险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空间小,发展保险代理人较为适宜。

4.国际保险发展趋势。典型的是日本在国际开放保险市场的背景下,实行了费率自由化,引进了保险经纪人制度,改变了保险中介人的结构。

(二)系统而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险中介人制度良性发展的必备条件

为了规范保险中介人的行为,英、美、日三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或严格或宽松的法律法规与行为准则。有关保险中介人的法律法规一般包括了全面具体的执业管理规定、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保险中介人业务范围的界定、健全的保险中介人培训制度、完善的保险中介人手续费和佣金制度等。例如日本现行法律中以保险业法、日本商法及劳动标准法三者共同约束保险中介人,法律赋予了大藏省制定规定、守则的主要权力,大藏省广泛使用不成文准则来实施对保险中介人的控制。另外,各国的保险中介法规体系呈现以下的共性: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法律法规分立;法律和行业的公约紧密结合等级的立法。

(三)应高度重视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中,各国或地区的行业协会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对保险经纪人行为进行监督,形成了在法律指导下由政府监管部门领导的保险经纪人行业自律管理方式,对英国保险经纪人行为的规范化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四)健全保险中介人组织的内控制度是微观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中介人机构属于商业企业,国外的保险中介人组织都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从财务、中介人素质(用工制度和培训制度)、企业管理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这无疑是从微观上加强了对保险中介人的管理。5保险代理人 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

保险代理人因类型不同业务范围也有所不同。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等。兼业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根据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批准的代理险种,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费。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人可以代理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责任保险和被代理保险公司授权的其它险种。

人寿保险公司的个人代理可以代理个人人身保险,个人人寿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个人健康保险等业务。目前保险集团公司内部的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后,子公司之间相互开展了交叉销售业务。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也有所扩大。

工作内容

1、负责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

2、向消费者宣传保险知识,解释保险条款,点评产品,分析个人财务需要;

3、为消费者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计划;

4、协助客户挑选保险公司的优势产品;

5、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投保手续(签订投保单、保单送达、保单保全、保费收取);

6、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7、定期回访老客户,维护潜在客户;

8、被保险人出险后,协助其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等。通过以上关于保险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以及工作内容的介绍,投保人可以在自己的脑海形成意识,逾越以上范围的都是不合理的。保险经纪人业务范围

1、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提供防火、防损或风险评估以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通过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以上专门服务,可以使被保险人的防灾工作、风险管理工作做得更好,就可以以较低的费率获得保障利益;

2、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投保方案的选择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被保险人自己通常不能胜任,保险经纪人就可以以其专业素质,根据保险标的情况和保险公司的承保情况,为投保人拟订最佳投保方案,代为办理投保手续;

3、在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遭遇事故和损失的情况下,为被保

4、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索赔;

5、再保险经纪人凭借其特殊的中介人身份,为原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寻找合适的买(卖)方,安排国内分入、分出业务或者安排国际分入、分出业务;

6、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经纪人有严格的执业规则,世界各国对其都实行严格的执业管理。我国《保险法》规定,因保险经纪公司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估人业务范围 P357 6营销员的特点及优势(特点没找到)

做一个保险业务员最应该具备的就是良好的自信心和心理承受能力,面对陌生人如何寻求一个话题切入,研究客户的喜好、习惯,以及所处的行业、地位,说话的方式等等,都需要业务员去研究、分析,然后制定一个合理的谈话方案,你就好象一个开矿者,要充分地准备好一切,有耐性、有韧性地去挖掘,直到开掘成功,也就是你收获喜悦的时刻,保险就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行业,当你真正地走入进来时,你的每一次征服都将是一次身心的洗礼。

保险产品是无形的产品,,作为开拓保险业务市场的先锋——保险销售员,为了推广自己公司的产品,不仅具备一般推销员的素质,而且必须具备一些与自己业务相关的基本素质,具体如下:

(1)主动热情敬业爱业。保险产品,不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商品。业务员推销的就是一种观念,是对近期或者远期可能发生的某些事件的风险转移。正因为如此,主动购买保险的是少数。营销员要以“凭着爱心与信任,主动热情去接近,能量付出一百分”的姿态和面貌,积极主动地寻找客户,激发保险需求,帮助建立保障。要极度热爱自己的产品,对产品不热爱的业务人员永远做不好业务;要懂得自己的产品,这一点相当重要,没有客户愿意和不懂产品的业务人员打交道,因为你根本无法说服客户购买你的产品

(2)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作为一名业务员,我认为只有吃别人不能吃的苦,才能赚别人不能赚的钱,每天走访2个客户和5个客户效果是截然不同的。

(3)态度诚恳形象专业。靓丽英俊的外表与销售成功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而诚恳的态度,却能在客户心中树立起很好的形象。在营销员的眼中,所有的客户在需要建立保险保障这一点是相同的,而没有金钱、地位、权势上的区别。对待地位低下的人不藐视、不冷落;对待有钱、有权、有势的人,不低三下四,降低自己的身份,对任何人都应该平等而热情,诚恳而坦率。说话时的口气不必咄咄逼人,但态度一定要诚恳而坚决。

(4)知识广博专业精深。保险业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不见得学历高就一定能够成功。一个优秀的营销员应储备专业的保险知识,以及由保险衍生出来的金融、法律、财税、医学等多方面的知识。除此之外,寿险业务员还要不断地学习顾客心理学、行为科学、社会学、人际关系等多学科内容,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感悟和总结。

(5)为客户着想。寿险产品是依据客户的需求“量身定做”的一款特殊商品,一个优秀的营销员应该具备这样的能力,即站在客户的立场上,根据个人财务状况、家庭经济结构等,帮助客户分析保险需求、制定计划、选择产品。这个时候,营销员的身份是一个参谋、一个理财规划师。只有真正为客户利益而非为佣金着想的时候,客户才能得到满足,得到满足,他随时会想到你,甚至推荐客户,帮助营销员在工作中形成良性循环。

(6)善于沟通,有良好的口才。要说服客户购买自己的产品,除了凭有竞争力的产品质量和价格外,就凭业务员的嘴怎么去说,怎样让自己的语言既有艺术性又有逻辑性。五论述题

1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对策(论文)2我国保险中介运行中产生的效果P41 3保险公估市场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对策

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原因(一)保险公估机构类型单一,威胁着保险公估的公平、公正性

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公估机构一般有受雇于保险公司或者自保集团的公司公估人(Companyad2justerorstaffadjuster)、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并为保

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事务的独立公估人(Independ2entadjuster)和只接受保单持有人委托的公众公估人(Publicadjuster)。而我国目前的保险公估机构的理赔公估业务虽说是既能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也能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但实际保险公估公司只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因此,我国的保险公估机构类型只有唯一的独立公估人一类 作为保险市场上的“裁判”,保险公估人理应独立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当事人,公平、公正的提供保险理赔服务。但当前的保险公估人只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很难保证其公平、公正性。特别是当前我国的投保人对于保险知识的匮乏,有时误认为保险公估机构就是保险公司的内设部门,理赔时会偏向保险公司。投保人对保险公估机构的认同度不够,短期会影响保险公估机构向投保人拓展业务,长期则会使得保险公估服务缺乏其应有的价值,而最终会被保险公司舍弃。

(二)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的发展落后于其它保险中介机构

我国的保险公估机构的发展远远落后于专业保险代理及保险经纪机构,这一点可以从机构数量、注册资本及资产总额三个指标反映出来。首先,机构数量上,保险公估机构现有数量低于保险经纪机构,更远低于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专业保险公估机构2445家,其中专

业保险代理机构1822家,保险经纪机构350家,保险公估机构273家。保险公估机构的数量仅占专业保险中介结构总数的11%,而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分布占分别占75%、14%。其次,注册资本金上,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总额也低于保险经纪机构和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全国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注册资本总额 为67.91亿元,其中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总额为42.2亿元,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总额为18125亿元,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总额为7184亿

元,分别占比为62%、27%和11%。最后,资产总额方面,截止2008年12月31日,全国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资产总额为94.94亿元,其中保险经纪机构资产总额为58.32亿元,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总额为25.49亿元,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总额为11.13亿元,分别占比为61%、27%和12%。

究其原因,首先是保险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金要求较低,激发了社会投资者的热情,使得保险代理机构的数量飞速增长,而保险经纪机构源于一些大型企业或行业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而投资设立了一些大型的经纪机构,但保险公估则既没有受到大型企业或行业的青睐,也未被个人投资者所了解,使得保险公估机构的数量落后于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其次保险公估对于从业人员的技术要求较保险代理从

业人员高,又较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较辛苦(经常到受灾现场进行查勘定损),使得保险公估难以吸纳和留住高技术人才,阻碍了保险公估企业的发展;再次,保险公估业务主要集中在财产保险业务,保险业务较集中且发展较快的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估几乎不涉及,也限制了保险公估机构的发展;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就是,保险公估机构的主要业务是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总之,保险公估业的监管以及保险公估业自身的特点使得我国保险公估企业的总体规模远远落后与保险业乃至保险中介业的发展。(三)保险公估的市场认知度较低

在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公估实务中,在与被保险人第一次接触时,大多数被保险人要么认为保险公估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一个下属机构,要么认为是属于政府机构一类。因此,为了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得不首先向被保险人耐心解释保险公估的工作性质。而在了解保险公估的工作性质之后,许多被保险人都说:“我们早就想找一家像你们这样的机构协助我们索赔了,就是不知道该到哪里找你们。”由于我国公众对于保险知识的缺乏,对于相对更加专业的保险公估就了解更少。公众对于保险公估的不了解,一方面会使得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来源缺少了保险投保人这一来源,另一方面,也使得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在其开展理赔公估业务过程中不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认可。

保险公估的市场认知度较低,就其原因,首先是我国保险经营,历来是保险公司全包,从展业、承保到防灾、定损、理赔,扮演着“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角色。而保险当事人也已经适应了保险公司的这种双重角色的身份;其次是我国的保险公估业历时较短,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公估公司在我国发展仅仅不到20年的时间,公众对于保险公估还缺少了解和认知的机会;最后是保险公估机构缺乏宣传。目前国内200多家保险公估公司除了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因其经营处于市场领导地位而能常见诸于媒体,其它的保险公估公司几乎鲜有宣传和媒体报道。而保险公估机构自身宣传力度的欠缺除了其自身经费受限以外,也与政策导向及经营者的经营理念密不可分。(四)保险公估机构业务结构失衡,没有体现保险公估的专业性

从保险公估机构近5年公估业务情况来看,保险公估机构的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业务,近5年中,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业务收入占到保险公估收入总额近50%。从专业分工角度来说,保险公估生产和发展的基础理应是利用保险公估机构在专业技术(主要是指受损标的方面的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的基础上,采取科学、公平、公正的方法和手段,为保险当事人提供保险公估服务。因此,保险公估机构理应在工程险、船舶货运险、企业财产险等技术含量较高的领域发挥其专长。而目前我国的保险公估机构仅仅是利用其较低廉的人力优

2.浮力练习题(写写帮整理) 篇二

1、关于浮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同一物体漂浮在不同液体的液面时,物体所受的浮力大小不等

B.物体完全浸没在同一种液体中,在越深处它所受的浮力越大

C.漂浮在液面上物体所受的浮力一定大于沉到液体中的物体所受的浮力

D.漂浮在液面上物体所受的浮力一定小于它所受的重力

2.下面几种关于浮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只要液体密度大,对浸在其中的物体的浮力就一定大

B.只要物体的体积大,所受的浮力就一定大

C.物体所受浮力的大小等于物体排开的液体所受的重力,与物体的形状及浸没在液体中的深度无关。

D.阿基米德原理只适用于液体

3、同一木块分别放入甲、乙、丙三种不同液体中,静止后如下图所示,则木块在三种液体中的浮力大小()A.F浮甲最大 B.F浮乙最大 C.F

浮丙最大 D.一样大

4如右图是一条小鱼吐出的气泡在水中的上升..

情况示意图,关于气泡受到的水的压强和水的浮力的变化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受到水的压强增大 B.受到水的压强不变

C.受到水的浮力增大 D.受到水的浮力减小

5.一石块在水面下逐渐下沉,随着深度的增加,它受到的浮力()A.增大

B.不变

C.减小

D.无法确定

6.体积相同的木块和铁块放入水中,木块漂浮,铁块沉底,关于它们所受的浮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木块和铁块所受浮力一样大B.木块所受浮力大

C.铁块所受浮力大D.无法判定

7、小华在游泳池游泳,当他从浅水区走向深水区,若水底布满小石头,则下述体验

与分析合理的()A.脚底疼痛感觉减弱,因为人越来越轻 B.脚底疼痛感觉减弱,因为水对人的浮力

越来越大 C.脚底疼痛感觉加重,因为人越来越重

D.脚底疼痛感觉加重,因为水对人的浮力溢出液体80克, 则()

越来越小

8.将一小木块分别放入盐水、纯水、酒精中漂浮时,木块受到的浮力情况是()A在盐水中最大 B.在纯水中最大 C.在酒精中最大 D.在三种液体中一样大

9、一物体在空气中用弹簧测力计测得它的读数为G,把它浸没在水中后弹簧测力计测得它的读数为1/3G,则这个物体的密度为()A.0.33×103千克/米3 B.0.67×103千克/米3

C.1.5×103千克/米D.2×103千克/米3

10、如图所示,水中的大鱼和小鱼在争论,大鱼说:“我的体积大,排开水的体积大,受到的浮力大。”小鱼说:“我在深处,受到的压强大,受到的浮力大。”则()

A.大鱼说法正确

B.小鱼说法正确

C.大鱼、小鱼的说法都错误

D.无法判断 11、100 克物体放在盛满液体的杯子里,A、物体将沉入杯底

B、物体将浮在液面上

C、物体将悬浮在液体中

D、无法确定物体的沉浮

三、填空题

13.潜水艇是通过改变_______________来实现在海中上浮和下沉的,一艘潜水艇从水面下10米深处下潜到110米深处的过程中,浮力,受到的压强 ;如果同一艘船从长江驶入海中时,则受到的浮力__________,而浸入水中的体积将___________。(填“变大”、“不变”或“变小”)

14.测定人体血液密度的方法是:在几支试管内分别装入密度不同的硫酸铜溶液,再向每支试管内分别滴入一滴血液.若血液在某一支试管内悬浮,那么血液的密度就_________(选填“大于”、“小于”或“等于”)该试管内硫酸铜溶液的密度.15.一个不会游泳的人,屏住气也能在水中悬浮,可知人的密度接近g/cm3,质量为50千克的中学生,体积约为 米3,浸没在水中时的浮力约为 N。(g=10N/Kg)16.一个空心的铜球重5牛,体积为0.6

×10-3米3,它在水中将(填“上浮”、“下沉”或“悬浮”),这静止时所受的浮力是。

17.将木桩打入河底,在木桩逐渐浸入水中的过程中,木桩受到的浮力逐渐________;在木桩全部浸入水中后不断下降的过程中,木桩受到浮力_________,当木桩打入河底后它受到的浮力______。

四、计算题

18.有一圆桶,底面积为0.25米2,内盛液体,桶和液体总重为1500牛。为了减少对地面的压强,先在水平地面上放一面积为1米

2、重为100中的正方形木板,然后把圆桶置于木板的中央。求:(1)圆桶对木板的压强P1。(2)木板对地面的压强P2。

19、将一体积为10-4m3的蜡球轻轻地放入一装满水的容器中后,从容器中溢出的水的体积为5.4×10-5m3,已知蜡的密度ρ蜡=0.9×103千克/米3,求(1)蜡球在水中受到的浮力为多大?(2)蜡球的质量为多少?(g=10牛/千克)

20、一木块重10N,其密度为0.6×103千克/米3,将其放入某种液体中,有1/4的体积露出液面,求该液体的密度。

21、某热气球的体积为50米3,气球的外

壳及壳内气体总重为220牛,求这只气球最多能提升多重的物体?(空气的密度为1.29千克/米g=10牛/千克)

3.一年级语文练习题(写写帮整理) 篇三

山谷的泉水,一点一点清清的。春天的花蜜,一滴一滴甜甜的。

天上的星星,一颗一颗亮亮的。老师的话语,一句一句暖暖的。

一、课内阅读。

1、写了山谷中的______是清清的,让人感到心情愉快。

2、写出了______的花蜜让人感到甜美。

“天上的星星,一颗一颗亮亮的。老师的话语,一句一句暖暖的。”

3、由天上的星星联想到__________________的话让人感到暖暖的。

4、------像________的泉水流淌在“ 我们”的身上

老师的话语-------像________的花蜜滋润着“ 我们”的心田我们爱老师

-----像________的星星照亮了“我们”的心房

5、这首诗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想到老师的话语。

6、你认为老师的话语像什么?

像___________像___________像___________像___________

二、填空。

____的花蜜____的星星老师的____山谷的____妈妈的____

三、近义词。

四、反义词。

话语------言语明---------亮清------浊甜------苦暖-----冷亮------暗

五、我会写带有下列偏旁的字。

白----_____云------_____刀-----_____囗---_____

六、我想给老师写一句祝福的话送给她。

敬爱的_____老师:

祝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生:__________

4.个人理财习题整理 篇四

一、术语解释 1.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2.财政降格

由于存在国际税收竞争,各国的资本所得税税率下降到一个不合理的低水平,造成国家的财政实力大幅度下降的现象和趋势。

二、填空

1.个人所得税制按照课征方法不同可以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以及(混合所得税制)。

2.按照课税对象的不同,税收课大致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三大类。

3.销售税有多种课征模式,在产制、批发、零售三个环节中选择某一环节课税的,称为(单一环节销售税)。

4.根据商品在国际上的流通方式不同,可将关税分为:(进口关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三、判断题

1.欧盟的“自有财源”从本质上看,是强加在成员国政府上的税收收入。× 2.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税收属于属于国际税收的范畴。× 3.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国境和关境不是一致的。× 4.销售税是仅以销售商品为课征对象的一个税种。×

5.预提税是按预提方式对支付的所得课征的一个独立税种。×

6.国际税收关系的发展趋势在商品课税领域的体现是:关税和增值税的协调是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7.没有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就没有区域国际经济的一体化。√

8.一国为吸引外资而实施较低的税率也是恶性税收竞争的一种形式。×

四、选择题

1.国际税收的本质是(C)。

A.涉外税收

B.对外国居民征税

C.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D.国际组织对各国居民征税

2.20世纪80年代中期,发生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降税浪潮实质上是(D)。A.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B.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 C.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D.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

3.1991年,北欧的挪威、瑞典、芬兰、丹麦和冰岛5过就加强税收征管方面合作问题签订了(C)。

A.《同期税务稽查协议范本》

B.《税收管理互助多变条约》 C.《税务互助多边条约》

D.UN范本

五、问答题

未来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答:国际税收问题和国际经济问题密切相关,国际税收将出现以下发展趋势(1)在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

(2)在所得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为了防止“财政降格”或公司所得税税率“一降到底”的情况发生,国际社会有必要对各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进行协调

(3)随着地区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将会有更为广阔的前景。

(4)各国之间将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对付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和偷税的行为。

(5)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税收领域将出现许多新的课题,亟待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加以研究解决。

第二章 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

一、术语解释 1.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2.推迟课税

本国居民公司来源于境外子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在未汇回本国以前可以先不缴纳本国所得税,但只有汇回本国以后,本国居民公司再就其申报纳税。

二、填空题

1.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这时所得税三种税收管辖权中的(地域管辖权)。

2.判断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一般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3.我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采用的是(常设机构)标准。4.判定劳务所得来源地的标准有劳务提供地标准和(劳务支付地和劳务鉴定地)。5.许多国家以利息(实际发生地)的居住地为标准来判定利息所得的来源地。6.多不动产所得,各国一般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7. 中国对动产转让所得来源地的判定采用(转让地和转让者居住地)。

8.一国的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该国境内的所得向该国纳税的义务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

三、判断题。

1.税收管辖权不属于国家主权,只是一种行政权力。× 2.判定纳税人的身份是一国正确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前提。√

3.美国的公司所得税除了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之外,还坚持公民管辖权。×

4.我国目前同时采用居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判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 5.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实际为法律标准及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只要满足其一便可确定为本国居民。×

6.外国公司设在本国境内的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7.中国税法规定,个人须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才能确定为中国的居民。× 8.法国人甲先生在1993年、1994年、1995年在美国各停留了140天,根据美国现行的停留时间标准,他在1995年不被确认为美国的居民。×

9.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中在我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选择题

1.税收管辖权是(C)的重要组成部分。

A.税收管理权

B.税收管理体制 C.国家主权

D.财政管理体制

2.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无住所的人只要在一个纳税中在我国住满(C)即成为我国的税收居民。

A.90天

B.183天

C.1年

D.180天

3.中国采用(A)来判定租金所得的来源地。A.产生租金财产的使用地或所在地 B.财产租赁合同签订地 C.租赁财产所有者的居住地 D.租赁租金支付者的居住地

4.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的判定标准主要有(ABCD)。A.特许权交易地标准 B.特许权使用地标准

C.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标准

D.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标准

5.中国香港行使的所得税税收管辖权是(B)。A.单一居民管辖权 B.单一地域管辖权

C.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D.以上都不对

6.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ABCD)。A.注册地标准

B.管理和控制地标准 C.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D.选举权控制标准

7.在世界主要国家中,目前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和选举权控制标准来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国家是(D)。

A.美国

B.日本

C.中国

D.澳大利亚 8.一国与他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一般只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的(C)。

A.国民

B.公民

C.税收居民

D.人民

五、问答题 1.什么是无限纳税义务?哪种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答:

(1)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要对本国居民的国内外一切所得征税,从纳税人角度看,这时该国的居民不仅要就其国内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而且还要就其境外来源的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居民纳税人这种要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又称全球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为无限纳税义务。

(2)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自然人居民还是法人居民都要对居住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我国课征所得税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所以,作为我国居民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对我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境外所得同境内所得一样也要向我国政府申报纳税。在实践中,有些国家还将自然人居民分为非长期居民和长期居民,二者都负无限纳税义务,但非长期居民负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长期居民则负无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

六、案例题

某人从2010年起被德国西门子公司派到我国,在西门子公司与我国合资的甲公司任职做法律顾问。该人每月的工资由两家公司分别支付。我国境内的甲公司每月向其支付人民币18000元,西门子公司每月向其支付工资折合人民币270000元。2011年9月,该人被西门子公司派到英国,负责一起诉讼案件。他在英国工作15天,英国公司向其支付工资2000英镑。完成工作后,该人返回我国的甲公司。请计算该人2011年9月应在我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考虑税收抵免问题)。

答:麦克先生属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满一年不超过五年的个人。根据我国税法,他应就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内、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向我国纳税,而他被A公司临时派到英国工作属于临时离境,这期间他取得的由A公司支付的工资属于“境外来源、境外支付”,无须向我国纳税。对此,他应按以下公式确定在我国的纳税义务:

(1)按当月境内、境外支付的工资总额计算的应纳税额:

(18000+27000-4800)×30%—3375=8685(元)(2)麦克先生当月应纳税额

8685×[1—27000/(27000+18000)×15/30]=6079.5(元)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

一、术语解释

1.经济性重复征税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这时产生的重复征税属于经济性重复征税。2.税收饶让

税收饶让抵免简称税收饶让,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税收饶让不是一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而是居住国对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本国居民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二、填空题

1.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是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2.母公司所在国对母公司从子公司获取的股息征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称为(经济性重复征税)。

3.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规定,行使居民管辖权时,首先应按(长期性住所)标准确定最终居民身份。

4.税收饶让是(居住)国给予投资者的一种税收优惠。

5.一国居民转让其设在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拥有的动产,这时其取得的转让收益应由(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的所在国征收。

6.当纳税人的抵免限额大于实际抵免额时,我们可以把二者之间的差额称为(抵免限额余额)。

7.在国外分公司均为盈利的情况下,实行综合限额法比实行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更有利。

8.协调国家之间税收管辖权、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则包括来源地原则和(居住地原则)。

9.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与抵免法。

三、判断题

1.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的区别主要在于纳税人是否有同一性。√ 2.从效果上看,一国仅实行地域管辖权和一国对国外所得免税对居民纳税人来说是一样的。√

3.只有抵免法和免税法才能够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而其他方法只是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4.当纳税人在国外的分公司有亏损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法可以相对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5.母公司用子公司所在国课征的股息预提税进行抵免属于间接抵免。× 6.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习惯性住所标准优先于重要利益中心标准。× 7.在所得额税管辖权的协调原则中,居住地原则有利于实现税收的资本输出中性。√

四、选择题。

1.经合组织范本规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内河运输的船只或附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或船只的动产所取得的收益,应由(C)征税。A.总机构所在地

B.交通工具长期停泊地 C.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D.交通工具所有人居住地 2.对于一般行业的营业利润,两个协定范本所遵循的是(B)原则。A.居住国征税

B.来源国征税

C.共享征税权原则

D.协商解决原则 3.两大范本要求按照以下四个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最终居民身份,该判定过程是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的,请为之排序(D)。

(①国籍 ②重要利益中心 ③永久性住所 ④习惯性住所)A.①②③④B.①②④③ C.③④②① D.③②④①

4.根据两大范本的精神,如果两国在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时发生冲突,则应根据(D)来认定其最终居民身份。

A.注册地标准

B.常设机构标准

C.选举权控制标准

D.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5.假定A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中总所得为10万元,其中来自A国的所得8万元,来自B国的所得2万元。A、B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5%,若A国采取全额免税法,则其向A国的应纳税额为(D)。A.2.9万元

B.3万元

C.2.5万元

D.2.4万元

6.假定A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中总所得为10万元,其中来自A国的所得5万元,来自B国的所得2万元,来自C国的所得3万元。A、B、C三国的所得税率分别为30%、25%和30%,若A国采取综合限额抵免法,则该公司的抵免限额为(C)。

A.1.4万元

B.1.6万元

C.1.5万元

D.3万元

7.假定A国居民公司在某纳税中总所得为10万元,其中来自A国的所得5万元,来自B国的所得2万元,来自C国的所得3万元。A、B、C三国的所得税率分别为30%、25%和30%,若A国采取分国限额抵免法,则该公司的抵免限额为(D)。

A.1.4万元

B.1.6万元

C.1.5万元

D.对B国所得的限额为0.6万元,对C国所得的限额为0.9万元。

8.经合组织范本规定,一般情况下,动产的转让收益应由(B)对其征税。A.购买者的居住国B.转让者的居住国C.转让地点所在国D.动产的使用国 9.按照联合国范本的精神,当独立劳务满足(ABC)条件时,劳务发生国可以对来源于该劳务的所得征税。

A.独立劳务是通过发生国的固定基地进行 B.在劳务发生国停留18天

C.其报酬由劳务发生国的居民支付且数额达到居住国和劳务发生国商定的数额D.独立劳务未通过劳务发生国的固定基地进行所获得收入 10.直接抵免适用于如下所得(ABC)。A.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

B.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公司所得税抵免 C.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预提所得税抵免 D.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公司所得税抵免

六、综合题

甲国的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持股比例为30%的一家子公司B,在2010获得利润500万美元,乙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而这家子公司又在丙国成立了一家持股比例为50%的子公司C,同年获得利润为400万美元,丙国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0%。甲国的本国内盈利额为100万美元,国内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0%。根据上述材料计算每个公司各自向所在居住国缴纳的税额。(征收股息预提所得税忽略不计)

本题属于母子公司之间复杂的三层间接抵免问题。

C公司向丙国纳税:

C公司纳公司所得税(400×30%)

120万美元 C公司税后所得(400-120)

280万美元 C公司付给B公司股息(280×50%)

140万美元 B公司向乙国纳税:

B公司承担的C公司税额(120×40/80)

60万美元 B公司全部应税所得(500+60+140)

700万美元 B公司抵免前应纳乙国所得税(700×25%)

175万美元 B公司税后所得(700-175)

525万美元 B公司付给A公司股息(525×30%)

157.5万美元 B公司的抵免限额[(60+140)×25%]

50万美元 因为B公司承担的C公司税额60万美元大于抵免限额50万美元,所以B公司的实际抵免额为50万美元。

B公司实际抵免额

50万美元 B公司抵免后应纳乙国所得税

(700×25%-50)

125万美元 A公司向甲国纳税:

A公司所获股息承担的B公司和C公司税额

[(125+60)×157.5/525]

55.5万美元 A公司全部应税所得(100+ 157.5+55.5)

313万美元 A公司抵免限额(157.5+55.5)×50%

106.5万美元 因为55.5万美元小于抵免限额106.5万美元,所以

A公司实际抵免额

55.5万美元 A公司抵免后应纳甲国所得税

(313×50%-55.5)

101万美元

第四章 国际避税概论

一、术语解释 1.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2.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

二、填空题

1.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法中的漏洞或不明确之处。规避、减少或延迟纳税义务的行为成为(避税)。

2.不征收任何(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通常被称为“纯避税地”。3.百慕大群岛除了开征(工薪税或社会保险税)以外,不对任何所得征税。4.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包括:(以成本为基础定价)、以市场为基础定价以及关联企业之间协商定价。

三、判断题

1.由于外国居民来源于美国的存款利息不必再美国纳税,因此美国也可以被认为是国际避税地。√

2.同为“纯避税地”,百慕大、开曼群岛、瑙鲁政府均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来不征税提供过承诺。×

3.跨国公司集团最主要的经营目标是全球税后利润最大化。√

4.国际避税利用了现行税法中的漏洞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造成了国家税收收入的减少,是一种违法行为。×

5.离岸中心是与国际避税地合二为一的,换句话说,离岸中心一般都是国际避税地。√

6.中国香港实行单一地域管辖权,而且税率较低,是亚洲著名的避税地。√

四、选择题

1.下列国家中,不属于纯避税地的有(ABC)。A.荷兰B.香港C.瑞士D.巴哈马共和国

2.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法中的漏洞减少纳税义务称为(C)。A.偷税B.节税C.避税D.逃税

3.下列国家中,在法律上引用了“滥用法律”或者与之类似的概念以应对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的有(ABC)。

A.德国B.中国C.澳大利亚D.美国

4.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建议开征所得税,但遭之拒绝的国家是(D)。

A.瑙鲁B.百慕大C.开曼群岛D.巴哈马共和国

5.在欧洲一向以低税的避税地而著称的国家是(ABC)。A.瑞士B.列支敦士登C.海峡群岛D.巴拿马

6.(B)在1929年通过了《控股公司税收优惠法》,并据此对符合条件的控股公司不征所得税。

A.荷属安第列斯B.卢森堡C.荷兰D.中国

五、问答题

1.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是什么?

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可以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税收管辖权的真空,从而使跨国纳税人有可能躲避开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纳税义务。

(2)税率的差异。税率是税法的核心,它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现实中国家(地区)之间的税率差异很大,有的税率较高,有的税率却极低,甚至有的国家和地区根本不征所得税(税率为零)。这样,就为纳税人将所得从高税国(地区)转移到低税国(地区)进行避税提供了可能。

(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为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存在着大量的国际税收协定。然而,税收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很容易被跨国纳税人用来进行国际避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是规避有关国家的预提所得税。

(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一国涉外税收法规中存在漏洞,也可以为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创造有利条件。这方面的突出例子是一些发达国家实行的推迟课税规定。本来,发达国家制定推迟课税的规定是为了鼓励本国居民公司在海外子公司的发展,增强其与当地公司的竞争能力,但这一规定后来被许多跨国公司用来从事国际避税。它们在低税国或国际避税地建立自己的子公司,通过种种手段把利润转移到这些子公司,并将分得的利润长期滞留在海外子公司。由于可以享受推迟课税待遇,这些跨国公司就凭借这种手段成功地避开了居住国较重的税收。

第五章 国际避税方法

一、术语解释

1.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2.逆向避税

外国企业将利润从所在的低税区向境外高税区转移,让利润在高税区的关联公司去实现,人们把这种违背国际避税一般规律的避税活动称为“逆向避税”。

二、填空题

1.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在低税国关联企业账上人为地表现出来的利润有时被称为(轨设利润)。

2.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是否对母公司的海外利润实行(推迟课税)是跨国公司能否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关键。

3.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把信托视为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管理机构,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所有权)链条。4.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规避东道国股息预提税实际上是利用了国际避税手段中的(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5.目前,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的唯一国家是(瑞士)。

6.外商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转移利润主要表现在:商品购销、劳务提供、融通资金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和提供设备)几个方面。

三、判断题

1.跨国公司如果想利用其海外企业的不同组织形式来避税,那么,在正常盈利阶段,建立子公司更为有利,因为母子公司的盈亏要统一计算。× 2.跨国公司以信托方式进行国际避税一般发生在民法法系的国家。× 3.通过逆向避税,外商投资企业减轻了其在我国及全球的纳税义务。×

4.推迟课税政策的取消,使跨国公司无法利用转让定价手段规避母公司居住国的税收。×

5.内部保险公司一旦成为母公司所在国的居民公司,便会影响跨国公司利用其来避税的效果。√

四、选择题。

1.荷兰之所以被认为适宜中介控股公司的居住国,原因在于(AB)。A.荷兰已同80多个国家缔结了国际税收协定 B.荷兰有参与免税的规定 C.荷兰所得税率低

D.荷兰关于设立中介控股公司的法律比较宽松

2.外商在我国避税采用的最普遍、最经常地一种手段是(D)。

A.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按协议或合同投足股本,企业需要的营运资金由境外母公司贷款提供

B.将技术转让费纳入设备价格,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 C.利用“两免三减半”的创业期税收优惠避税 D.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3.跨国公司想统一计算海外子公司利润以充分利用母公司居住国的外国税收抵免,则应该建立(B)。

A.中介国际金融公司

B.中介国际控股公司 C.中介国际许可公司

D.中介国际贸易公司 5.建立内部保险公司的商业原因主要有(CD)。A.进入保险行业

B.避税

C.避免常规保险市场发生的费用

D.满足集团的特殊保险需要

五、简答题

1.跨国法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手段主要有哪些?

答:跨国法人进行国际避税方式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4)组建内部保险公司。(5)资本弱化。

(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

(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2.外商在我国避税主要采取哪些手段? 答:外商在我国避税采取主要手段有:

(1)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2)提高劳务(3)融通资金

(4)转让无形资产(5)提供设备

第六章 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一、术语解释 1.预约定价协议

指有关各方事先就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它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2.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根据相同的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3.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即以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销售利润及其他费用后的余额为依据,来确定或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

二、填空题

1.世界上最早的转让定价法规是于1915年在(英)国颁布的。

2.目前,对跨国关联企业之间收入和费用分配主要采取的原则有总利润原则和(正常交易定价原则)。

3.在利润分割法中,对最终的合并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割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贡献分割法,二是(剩余利润分析法)。

5.交易净利润法与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利润法相似,主要的区别在于交易净利润法所要比较的指标是(净利润率)而不是总利润率。

6.联合国和经合组织分别制定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都规定,如果缔约国一方参与管理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即构成关联关系,这里的参与管理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控制。

三、判断题

1.按照市场标准确定交易价格,应当先考虑关联企业集团中的成员企业所在地同类交易的一般市场价格,然后再考虑成员企业与非关联企业进行同类交易所使用的价格。√

2.可比利润法、可比利润区间法等综合利润法实质上就是假定企业的综合利润水平完全是受价格因素影响的,从而忽略了经营战略、管理水平等非价格因素可能对利润水平产生的影响。√

3.比照市场标准是一种运用倒算法的市场价格标准,通过进销差价倒算出来市场价格。√

4.有一总利润原则能简化税务管理,所以国际上普遍接受总利润原则作为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5.可比利润法主要用于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特别是关联企业自己开发的、可能具有巨大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的转让。×

四、选择题

1.最早在跨国关联企业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方面,通过立法确定具体的调整方法的国家是(C)。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奥地利

2.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下列哪几个方面(ABD)? A.管理

B.资本

C.财务

D.控制 3.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有关联关系,A公司以80美元的单价向B公司销售一批产品,A公司向非关联的C公司销售同类产品使用的单价为120美元,同时D与C公司为非关联企业,D公司向C公司销售同类产品使用的单价为150美元,则按照市场标准确定的A公司的销售单价为(B)。

A.80美元

B.120美元

C.150美元

D.无法确定

4.甲国的母公司把一批产品以3万法郎的转让价格销售给乙国子公司,乙国子公司再以4万法郎的市场价格在当地销售出去。乙国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是10%,甲国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是15%,按照比照市场标准,甲国税务部门应把母公司的销售价格调整为(D)。A.2.55万法郎

B.2.7万法郎

C.3.4万法郎

D.3.6万法郎

5.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是关联企业,A向B销售一批产品,这批产品的生产成本为300万美元,A公司向B公司的销售价格为330万美元。市场上美元同类产品,当地的合理毛利率为25%,依照组成市场标准,这批产品的组成市场价格为(? =375)万美元。

A.300

B.330

C.400

D.440 6.法国一家租赁公司向它设在乙国的子公司出租机器设备。此时,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租赁费必须符合哪一标准(A)?

A.市场标准

B.比照市场标准

C.成本标准

D.组成市场标准 7.下列各项中,属于以利润为基础的调整方法有(C)。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b.可比利润区间法

c.利润分割

d.可比利润法

e.成本加利润法

f.交易净利润率法

g.再销售价格法 A.bcde B.acfg C.bcdf D.acdf 8.下列选项中适用于预约定价协议的企业有(ABC)。A.使用非标准的转让定价方法的企业 B.有大量的跨国关联业务的企业

C.产品在国外市场上面临激烈竞争的企业 D.正在受到转让定价税务审查的企业

9.预约定价协议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ABD)等方面。A.申请的复杂性非常高 B.信息披露的要求非常严

C.给税务机关带来的成本非常大 D.给纳税人带来的成本非常大 10.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具有可比性因素。这些因素包括(ABCD)。

A.购销过程

B.购销环境

C.购销环节

D.购销货物 11.在围绕可比利润法的争论中,主张使用可比利润法的国家是(B)。A.德国

B.美国

C.日本

D.中国

五、简答题

1.预约定价协议可以给各方带来哪些利益? 答:申请和达成预约定价协议可能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和很多的财力,然而一旦签订了一个预约定价协议,人们就不必再为转让定价的审查和调整而费时费力。具体来说,预约定价协议可以给各方带来如下利益。

1)通过达成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可以确切地知道今后税务部门对自己经营活动中的转让定价行为会作何反应;如果签订的是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还可以知道外国税务当局会对自己的转让定价行为作何反应。

2)预约定价协议可以提供一种非常好的环境,纳税人、税务局及主管税务部门可以相互合作,以确定纳税人的转让定价活动适用于哪种转让定价方法。预约定价协议的签署过程还可以促进有关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在转让定价问题上达到一个合法的并切实可行的结果。

3)预约定价协议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保留原始凭证、文件资料的负担。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签订预约定价协议以后,只需保存一些与合理的定价方法有关的原始凭证,与其他定价方法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不一定要保留,而这些资料过去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审查中往往要调阅,所以必须保存。另一方面,预约定价协议也可以使税务机关以廉价的方式获得纳税人的信息。

4)预约定价协议可以使纳税人避免一些没完没了的诉讼程序。因为如果没有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的转让定价行为就很可能被主管税务部门认定为不合理,从而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发生纠纷,弄不好还要被税务部门告上法庭。而有了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只要不违反协议中的条款,其转让定价行为就是合理合法的,不必担心被起诉。

2.简述我国的转让定价法规存在的主要问题。答:(1)法律法规方面:

1)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过于粗略,有些法规不好操作。

2)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法规也缺乏对无形资产和劳务收费调整的具体标准。

(2)管理方面:

1)许多地区为了吸引外资,把放松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管理作为创造宽松投资环境的一种手段。

2)税务部门缺乏反避税的专业人员。

3)加强与国外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调整方面进行的合作。

再销售价格法计算题例题:

甲国的母公司把一批产品以1万美元的转让价格销售给乙国子公司,乙国子公司再以1.5万美元的市场价格在当地销售。乙国当地非关联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毛利率是20%。在这种情况下,按照比照市场标准,甲国的税务部门就要把母公司的销售调整为1.2万美元。计算公式为: 比照市场价格=1.5万美元×(1-20%)=1.2万美元

第七章

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

一、术语解释 1.受控外国公司

受控外国公司是指由本国居民所控制的外国公司。2.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二、填空题

1.很多时候,跨国纳税人通过在避税地建立一个外国公司来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这种建在避税地的公司通常被人们称为(基地公司)。

2.20世纪90年代后期,许多国家加强了对付避税地的立法,主要是将打击的对象从受控外国子公司扩大到了(受控外国合伙企业)。

3.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渠道法主要是限制第三国的居民公司在缔约国一方建立居民公司并利用两国缔结的税收协定规避(预提税)。

4.从各国的限制本国公司资本弱化的法规来看,多数国家都规定本国公司不能税前扣除的利息要视同公司(分配股息),例如美国、英国等,但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并没有这种规定。

5.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方式之一,是适时地改变国外附属机构的组织形式,当国外分公司开始盈利时,即将其重组为(子公司)。

6.对付避税地的法规是指,取消(推迟课税)的规定以阻止跨国纳税人利用其他避税地拥有的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立法。

7.不少国家在反避税立法中规定举证责任由(纳税人)承担,这与民法的一般原则有所差异。

三、判断题

1.总的看来,排除法所限制受益的公司都是那些容易充当中介(管道)的公司,使用这种方法时税务部门并不需要具体核查被限制的公司是否是外国投资者为避税而建立的中介公司,只要一个公司不能排除其受限制的性质,就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利益。√

2.根据我国现行的资本弱化的法规,如果我国的某居民公司的总负债超过其股本金额的1.5倍,则此公司对于超过部分的负债对应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3.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中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80天的,要就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临时离境一次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

4.一般而言,在一个同时以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国家,法人居民移居他国相对来说困难较大,所以,日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同时采用这两个标准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

5.有A、B、C三国,A和B、B和C签有国际税收协定均规定对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税。A国的公司甲将特许权出售给在B国的基地公司乙,再由乙向位于C的另一公司出售。A和B税收协定中规定采用真实法这一滥用反避税条款,则A和B对甲和乙之间的交易不给于免征预提税的优惠。√

四、选择题

1.对付避税地的法规首先是由(B)在20世纪60年代初率先制定的。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意大利 2.根据各国的立法,受控外国公司一般需要满足哪些条件(ABCD)。A.本国居民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不能低于一定比重。

B.本国每一居民股东在该外国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也应达到规定比重。C.受控外国公司所在国(地区)的税负水平较低。D.受控外国子公司应大量从事消极投资业务。

3.美国的A公司与列支敦士登一家公司B有关联关系,则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A公司的应税外国公司保留利润(ABC)。A.B公司从A在德国的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 B.B公司收取的A公司在法国的销售收入 C.B公司收取的A公司在中国的服务所得 D.A公司支付给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的保费

4.目前世界各国已经开始采取的防止税收协定被滥用的措施主要有(ABD)。A.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

B.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C.限制税收协定的谈签

D.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 5.下列国家中,除了(B)以外,多数国家都通过规定债务/股本比率的办法来限制本国企业向外国关联公司转移利润。

A.德国

B.英国

C.加拿大

D.美国

6.各国采取的加强税务行政管理工作的措施主要有(ABCD)。A.加强纳税申报制度

B.加强税务调查和税务审计 C.与银行进行密切的合作

D.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

7.税务部门在进行税务调查的同时,还要进行税务审计,税务部门一般采用的审计方法有(ABC)。

A.精查法

B.抽查法

C.分析法

D.逆查法

9.在双边国际合作中,国与国之间税收情报交换的方式主要有(ABCD)。A.自动交换

B.根据要求交换

C.自发交换

D.同时检查

10.一般而言,第三国居民滥用其他两国之间的税收协定,主要是为了规避有关国家的(ACD ?)。

A.个人所得税

B.预提所得税

C.公司所得税

D.财产税

11.在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所规定的(A)所限制的公司是那些容易充当中介(管道)的公司。

A.排除法

B.渠道法

C.真实法

D.纳税义务法 12.在国与国之间税收情报交换的几种方式中,自动交换主要适用于有关哪种收入的情报(D)。

A.经营所得 B.财产转让所得 C.劳务收入 D.股息、红利等非主动性所得 13.根据对付避税地的立法,一国纳税人因在外国公司中拥有股份而取得应归其所有的股息在未分配或未汇回以前要不要就此在本国申报纳税,取决于许多因素,这些因素及有关规定构成了对付避税地立法的基本内容,包括(ABCD)。A.对受控外国子公司的规定

B.对外国个人控股公司所得的规定 C.对外国基地公司的经营所得规定

D.对与避税地关联企业交易的成本费用扣除的规定

14.一般而言,受控外国公司是设立在税负水平较低的国家或地区,在衡量受控外国子公司的税负时,通常使用的衡量指标有(BC)。

A.名义税率 B.有效税率 C.实际缴纳的外国税款

D.应当缴纳的外国税款

五、简答题

1.如何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答: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主要包括以下措施(1)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2)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

1)排除法2)真实法3)纳税义务法4)受益所有人法5)渠道法6)禁止法(3)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

第八章

国际税收协定

一、术语解释 1.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从广义上讲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有关税收问题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

二、填空题

1.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2.在国际上,真正具有广泛影响力的税收协定范本,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相继产生的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范本)。3.我国在对外已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列入协定的适用税种主要是(所得税)。

4.对于营业利润,协定范本所运用的规范遵循的是(居住国)征税的原则。5.协定范本中规定,对常设机构的利润除了实行“法律适用规范”,即“非此即彼”的原则规范以外,还实行其他两条征税原则,一是利润归属原则,二是(公平交易)。

6.协定范本对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规定了两个具体办法,一是采用实际所得方式,二是采用(比例分配)方式。

7.两个协定范本对投资所得征税的总原则是(税收分享原则)。8.财产收益一般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如飞机、债券、股票等)取得的收益。对这类财产收益,各国一般征收(财产)税。

9.建立相互同意程序条款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缔约国双方税务当局的行政协助以解决协定在执行中出现的纠纷,达到(消除双重征税)以及防止或减少国际间偷逃税和避税行为的目的。

10.我国在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时,一般比较倾向于(联合国)范本。

三、判断题

1.国际税收协定虽然是建立在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基础之上的,然而,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在具体内容上并不完全一致,二者有时会出现一些矛盾之处。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在所有的国家中,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

2.我国对外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对专有技术使用费征收的预提税一般实行10%的限制税率,但对于特定先进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国内税法规定的税收待遇比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待遇还要优惠,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则应按税收协定规定的10%对外商提供先进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征收预提所得税。× 3.在判定常设机构时,由于机器设备属于非固定场所,所以全球各国均不将其作为常设机构看待。×

4.代表机构如果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资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但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企业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则此代表机构不属于常设机构。√

5.中日双方签订税收协定,中方根据协定规定,将投资所得并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对其征收公司所得税以后,如果常设机构将这笔利润汇回日方的总机构,总机构再据以分配股息时,中方作为该项投资所得的来源国,要征收预提税。× 6.中国政府按照中韩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安排了一系列活动,对于在活动中参与演出的艺术家取得的报酬,根据来源国对其所得征税的原则,应该由中国政府征税。×

7.某中国学生留学美国,根据中美缔结的税收协定,此人是中国居民,其在美国学习、培训期间从美国取得的为维持生活、接受教育的所得,可在美国全部免税。√

8.关于对海运和空运收入的征税问题,经合组织范本强调企业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垄断征税地位;而联合国范本为了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主张由两国分享对国际海运利润的征税权。√

9.中俄税收协定是我国对外签订的第一个全面性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0.由于《联合国范本》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按“引力原则”征税,所以常设机构的应税利润不仅包括企业的经营所得,也包括股息、利息等资本所得。×

四、选择题

1.根据有关资料记载,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税收协定是由(C)和(D)两个国家在1899年6月签订的。

A.英国

B.法国

C.德国

D.奥地利 2.国际税收协定适用范围包括(A B CD)。

A.人的范围

B.税种范围

C.空间范围

D.时间范围

3.在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中,除了个别条款外,非缔约国居民不能享受协定的待遇,这些条款有(ABD)。

A.无差别待遇条款

B.税收情报交换 C.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D.政府职员的退休金 4.联合国范本和经合组织范本均规定协定仅适用于对下列哪些税种(BC)。A.增值税

B.所得税

C.财产税

D.关税 5.在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中,用来确定居民身份的标准有: a.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

b.永久性住所所在国 c.习惯性住所所在国

d.国籍,在判定居民身份时的顺序依次为(D)。A.Abcd

B.adbc

C.bdac

D.bacd 6.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对同时为缔约国双方法人居民时,确定其居民身份的方式有(ABCD)。A.总机构所在缔约国

B.总机构所在缔约国,同时要求总机构所在国即为实际管理机构

C.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若实际管理机构与总机构不在同一缔约国,双方协商 D.同时列出总机构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但不明确指出采用哪种方法 7.常设机构还包括连续活动一定时间以上(一般为半年或一年)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和安装工程,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将这个时限规定为(C)。A.3个月

B.9个月

C.6个月

D.一年

8.企业通过自己的雇员或雇佣的其他人员(非独立代理人)为经营管理而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务,也被认定为常设机构,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这一期限为(AB)。

A.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超过6个月 B.在任何12个月中累计超过6个月 C.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超过9个月 D.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累计超过9个月 9.下列选项中,属于常设机构的有(AC)。A.外国公司在本国设立的办事处

B.外国公司为其在本国的经营活动存储货物或商品的库房 C.外国公司为商品进行再标签活动而存储货物或商品的库房 D.捕鱼或潜水设备

10.下列人员中可以作为常设机构的有(ABCD)。A.独立代理人

B.非独立代理人

C.外国公司雇员

D.外国公司在本国雇用的人员 11.下列选项中,应当在中国纳税的有(BC)。

A.英国某公司在北京设办事处,其工作范围为翻译、提供食宿、进行广告宣传B.美国某公司在北京设办事处,帮助其他美国公司与我国企业联系业务 C.甲为法国某公司雇员,被派到北京推销其产品,并有签订合同的权利 D.德国一家广告公司在北京设办事处,为其他德国公司在北京做广告宣传 12.协定范本中规定,对常设机构的利润除了实行“法律适用规范”原则规范以外,还实行其他两条征税原则,可将其概括为(AB)。A.来源国对其在缔约国境内的全部利润征税 B.来源国只能对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征税 C.来源国对利润按独立企业原则征税 D.来源国对利润按联属企业原则征税 13.在采用实际所得方式确定常设机构利润时,下列选项中属于允许扣除的费用是(C)。

A.特许权使用费

B.佣金

C.支付给总机构的行政管理费

D.利息 14.中国航空公司有国际航运业务,中国航空公司往返于中日之间业务利润的征税权应当归(A)所有。

A.中国

B.日本

C.中日两国按比例分配

D.两国协商确定 15.某中国居民在日本受雇取得的收入,必须满足下列哪几个条件,可以由中国对其征税(ABD)。

A.该人在日历或会计中在日本停留时间不超过183天 B.该项所得不是由日本的居民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的 C.该项所得不是由中国的居民雇主支付或代表雇主支付的 D.该项所得不是由雇主设在日本的固定基地所负担的

16.某人在美国取得退休金,根据中美两国缔结的税收协定,如果美国政府从其建立的社会保险金中支付,则应在(B)征税;如果此人是中国的国民或居民,则应由(B)征税。

A.中;美

B.美;中

C.中;中

D.美;美 17.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在对常设机构经营利润征税问题上分别主张采取的原则是(C)。

A.归属原则

归属原则

B.引力原则 归属原则 C.引力原则 引力原则

D.归属原则 引力原则 18.假如美国一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此办事处从事的经营活动与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的相同或类似,则由此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根据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规定,应当分别由(A)征税。

A.美

B.中

C.中

D.美

五、简答题

1.国际税收协定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目前各国之间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结构安排和条款顺序上基本一致,要参照《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从这两个税收协定范本看,其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五个方面:

(1)税收协定所适用的范围;(2)税收协定有关定义;

(3)运用冲突规范,对发生在缔约国双方的各类所得划分税收管辖权,以避免对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4)对可能发生的重复征税,确定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5)某些特别规定,例如保证税收上的无差别待遇,即要避免因纳税人的国籍和居住地的不同而在税收上受到歧视;互相交换税收情报;是否实施税收饶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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