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新版

2024-10-08

劳动仲裁申请书新版(8篇)

1.劳动仲裁申请书新版 篇一

第二十一条 仲裁文件的份数

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书和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仲裁文件,应一式五份;多方当事人的案件,应增加相应份数;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或证据保全申请的,应增加相应份数;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的,应相应减少两份。

第二十二条 仲裁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授权中国及/或外国的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仲裁事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应向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节 保全及临时措施

第二十三条 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或其他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裁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或其他财产保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直接向被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第二十四条 证据保全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做出裁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或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直接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第二十五条 海事强制令

当事人申请海事强制令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海事纠纷发生地的海事法院做出裁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海事强制令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直接向海事纠纷发生地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二十六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当事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的海事法院提出。

第二十七条 临时措施

(一)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紧急仲裁员程序》(本规则附件三)向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紧急仲裁员可以决定采取必要或适当的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二)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可以决定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并有权决定由请求临时措施的一方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第三节 仲裁员及仲裁庭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的义务

仲裁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应独立于各方当事人,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的人数

(一)仲裁庭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本规则另有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第三十条 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

(一)仲裁委员会制定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仲裁中心的仲裁员名册;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制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

(二)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约定指定的人士经仲裁委员会主任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

第三十一条 三人仲裁庭的组成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各自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二)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为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

(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各自推荐一至五名候选人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并按照上述第(二)款规定的期限提交推荐名单。双方当事人的推荐名单中有一名人选相同的,该人选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人选相同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该名首席仲裁员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中没有相同人选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四)双方当事人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 独任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独任仲裁员。

第三十三条 多方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

(一)仲裁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应各自协商,各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二)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程序选定或指定。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选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时,应各方共同协商,提交各方共同选定的候选人名单。

(三)如果申请人方及/或被申请人方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后15天内各方共同选定或各方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三名仲裁员,并从中确定一人担任首席仲裁员。

第三十四条 指定仲裁员的考虑因素

仲裁委员会主任根据本规则的规定指定仲裁员时,应考虑争议的适用法律、仲裁地、仲裁语言、当事人国籍,以及仲裁委员会主任认为应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五条 披露

(一)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应签署声明书,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情况。

(二)在仲裁程序中出现应披露情形的,仲裁员应立即书面披露。

(三)仲裁员的声明书及/或披露的信息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并转交各方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 仲裁员的回避

(一)当事人收到仲裁员的声明书及/或书面披露后,如果以披露的事实或情况为理由要求该仲裁员回避,则应于收到仲裁员的书面披露后10天内书面提出。逾期没有申请回避的,不得以仲裁员曾经披露的事项为由申请该仲裁员回避。

(二)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

(三)对仲裁员的回避请求应在收到组庭通知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在此之后得知要求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得知回避事由后15天内提出,但应不晚于最后一次开庭终结。

(四)当事人的回避请求应当立即转交另一方当事人、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及仲裁庭其他成员。

(五)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员回避,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回避请求,或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该仲裁案件的仲裁员,则该仲裁员不再担任仲裁员审理本案。上述情形并不表示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六)除上述第(五)款规定的情形外,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终局决定并可以不说明理由。

(七)在仲裁委员会主任就仲裁员是否回避作出决定前,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仲裁员的更换

(一)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没有按照本规则的要求或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应尽职责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权决定将其更换;该仲裁员也可以主动申请不再担任仲裁员。

(二)是否更换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终局决定并可以不说明理由。

(三)在仲裁员因回避或更换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按照原选定或指定仲裁员的方式在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规定的期限内选定或指定替代的仲裁员。当事人未选定或指定替代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替代的仲裁员。

(四)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重新审理及重新审理的范围。

第三十八条 多数仲裁员继续仲裁程序

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后,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因死亡或被除名等情形而不能参加合议及/或作出裁决,另外两名仲裁员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更换该仲裁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后,该两名仲裁员也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作出决定或裁决。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应将上述情况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四节 审理

第三十九条 审理方式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在任何情形下,仲裁庭均应公平和公正地行事,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论的合理机会。

(二)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并经仲裁庭同意或仲裁庭认为不必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

(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询问式或辩论式的庭审方式审理案件。

(四)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地点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合议。

(五)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所审理的案件发布程序令、发出问题单、制作审理范围书、举行庭前会议等。

经仲裁庭其他成员授权,首席仲裁员可以单独就仲裁案件的程序安排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开庭地

(一)当事人约定了开庭地点的,仲裁案件的开庭审理应当在约定的地点进行,但出现本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除外。

(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其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管理的案件应分别在北京或分会/仲裁中心所在地开庭审理;如仲裁庭认为必要,经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同意,也可以在其他地点开庭审理。

第四十一条 开庭通知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第一次开庭日期后,应不晚于开庭前20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应于收到开庭通知后5天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按上述第(一)款规定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是否接受其延期申请,由仲裁庭决定。

(三)再次开庭审理的日期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及其延期申请,不受上述第(一)款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保密

(一)仲裁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的,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公开审理。

(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仲裁员、证人、翻译、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缺席

(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二)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

第四十四条 庭审笔录

(一)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制作庭审笔录及/或影音记录。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制作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笔录或庭审要点上签字或盖章。

(二)庭审笔录、庭审要点和影音记录供仲裁庭查用。

(三)应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院视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决定聘请速录人员速录庭审笔录,当事人应当预交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举证

(一)当事人应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其主张、辩论及抗辩要点提供依据。

(二)仲裁庭可以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延长,由仲裁庭决定。

(三)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虽提交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

第四十六条 质证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证据应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二)对于书面审理的案件的证据材料,或对于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且当事人同意书面质证的,可以进行书面质证。书面质证时,当事人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第四十七条 仲裁庭调查取证

(一)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二)仲裁庭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可以通知当事人到场。经通知,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仲裁庭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

(三)仲裁庭调查收集的证据,应转交当事人,给予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机会。

第四十八条 专家报告及鉴定报告

(一)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专家和鉴定人可以是中国或外国的机构或自然人。

(二)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当事人也有义务向专家或鉴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文件或财产、实物,以供专家或鉴定人审阅、检验或鉴定。

(三)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的副本应转交当事人,给予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机会。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或鉴定人参加开庭的,经仲裁庭同意,专家或鉴定人应参加开庭,并在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就所作出的报告进行解释。

第四十九条 合并开庭

为实现仲裁的公平、经济和快捷,如果两个或多个仲裁案件涉及相同的事实或法律问题,在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后,仲裁庭经商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对两个或多个仲裁案件合并开庭,并可以决定:

(一)一个案件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可以提交给另一个案件当事人;

(二)一个案件中提交的证据可以在另一个案件中被接受和采纳,但是必须给予所有当事人对这些证据发表意见的机会。

第五十条 程序中止

(一)双方当事人共同或分别请求中止仲裁程序,或出现其他需要中止仲裁程序的情形的,仲裁程序可以中止。

(二)中止程序的原因消失或中止程序期满后,仲裁程序恢复进行。

(三)仲裁程序的中止及恢复,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决定。

第五十一条 撤回申请和撤销案件

(一)当事人可以撤回全部仲裁请求或全部仲裁反请求。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被申请人撤回全部仲裁反请求的,不影响仲裁庭就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决。

(二)因当事人自身原因致使仲裁程序不能进行的,可以视为其撤回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和反请求全部撤回的,案件可以撤销。在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作出撤案决定;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撤案决定。

(四)上述第(三)款及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款所述撤案决定应加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五十二条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

(一)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的,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对案件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二)仲裁庭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

(三)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仲裁庭应终止调解。

(四)双方当事人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或自行和解的,应签订和解协议。

(五)当事人经调解达成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制作调解书。

(六)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由仲裁员署名,并加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2.劳动仲裁申请书新版 篇二

2010年1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该部法律规定, 六种情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申请免费调解和仲裁。这六种情形是: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3.劳动仲裁申请书新版 篇三

亮点一工伤保险造用范围扩大

修改后的《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读:修改前的《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修改后的《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保障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

亮点二工伤保险认定范围扩大

修改后的《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解读:修改前的《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

亮点三工伤认定程序有所简化

修改后的《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同时明确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时限,取消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解读:修改后的《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如果企业和个人在接到工伤认定书后不服,无需再向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可直接走司法程序起诉至法院。如此一来,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文/蒋兴)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对于现阶段的工伤职工保障工作具有很强大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新《条例》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待遇水平,简化了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这些规定的贯彻实施,可以充分保障工伤职工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减少由此引起的社会矛盾,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有利于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新《条例》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工伤保险范围,通过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了这些单位承担的工伤职工经济费用,同时可以减轻这些单位的事务性负担。

第三,有利于加快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新《条例》在进一步完善待遇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了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规定,确立了开展工伤预防工作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对工伤康复也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使我国的工伤康复事业有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保障。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预防、补偿和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最终形成,有利于加快实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由单纯注重事后补偿向事后补偿与事前预防并重转变,由治疗性康复向以职业康复为核心、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的工伤康复的转变,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的同时,也从根本上保障了职工的权益。

(文/孟森登)

4.新版就业劳动合同书 篇四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乙方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七、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甲方出资,为乙方提供法定以外培训的约定

(二)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

(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的约定:

1、

2、

3、

(四)其他事项的约定:

1、

2、

3、

八、其 他

第十六条 甲乙双方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5.新版劳动合同(做一休一制) 篇五

临时劳动合同书

上海成社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聘用(简称乙方)为甲方劳动合同制职工。甲乙双方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临时规定》)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乙方所属卖场活动全部结束为止;

2.在合同期间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本合同。在职第一个月内应提前一星期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若在职两个月以上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第二条: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在 销售部门 从事 临时销售员 工作,乙方同意甲方工作安排;

2.乙方应按照被聘岗位责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

3.甲方根据经营需要,以及依照乙方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及健康状况等,可调整乙方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对此,甲方将事前与乙方协商,听取意见,乙方如有异议,可反映本人意见,但甲方有最终决定权。

第三条: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1.乙方工作形式采用做一休一制,上班时间视甲方所属 卖场营业时间(其中午餐一个小时)而定;

2.因工作需要,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甲方应按照《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及内部规章中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或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

第四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确保乙方在人身安全及人身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2.甲方根据工作环境的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劳动报酬

1.甲乙双方根据《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商定,执行__________工资形式(日工资、月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百元含量包干等),每月税前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整,销售提成为当月乙方实际销售额的1%。发薪日期为次月初。

2.甲方实行变岗变薪制度。如果乙方工作岗位变动,工资亦可随之变动。具体操作应按照甲方的内部规章的相关内容执行。

3.乙方的奖金、津贴,按甲方有关制度确定并支付。

4.乙方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按规定由甲方在发薪时代扣代缴。

第六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照上海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上海市外劳力劳动保险。属于乙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甲方在发薪时代扣代缴。

2.乙方因工负伤和计划生育等发生的有关费用,按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因病或非工负伤的医疗期、医疗费用及病休待遇等按上海市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内部规章。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按照前述内部规章对乙方予以适当处理,包括解除本合同。

2.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和规定,任何违反甲方保密制度和规定的行为,均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方有权立即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经济赔偿。本款规定在本劳动合同不论何种原因终止后仍继续有效。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本劳动合同期内不得在任何其他经济组织中任职或为任何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也不得为自身或他人利益从事任何与甲方业务无关或相竞争的业务经营活动,任何此等行为均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甲方有权利立即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第八条:合同的解除和不得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利根据劳动法、劳动行政法律、本合同及甲方内部规章的规定解除本合同,辞退乙方。

(1)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2)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动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卖场无限期停业整顿及宣布解散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但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1)乙方因病或非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2)乙方因工负伤,在治疗、疗养期间的;(3)女性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6.乙方因本人原因要求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提出解除本合同的要求:(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2)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3)在本合同或者甲乙双方签订的专项协议中有服务期约定的,且服务期未满的。

7.乙方因工负伤医疗总结后,经鉴定被确认不同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合同的解除按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执行。

8.本合同解除涉及经济补偿的,按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和甲方的内部规章以及双方签订的专项协议处理。

第九条:双方约定事项

1.乙方不得向甲方的其他职员透露其所获得的薪资,如有违反,将根据甲方内部规章处理;

2.甲方因机构调整、岗位合并等经营条件发生变化,致使人员多余又无法安排且涉及乙方时,甲方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3.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时,应按甲方的规定办妥离职手续,应将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在职务上拥有的通讯工具、客户资料、财务资料等归还甲方。乙方兹此同意:在乙方未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归还前述全部财物及信息资料之前,甲方有权暂时不予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4.乙方接受甲方出资引进、出资培训,以及乙方涉及商业秘密工作的,甲方与乙方双方可签订专项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5.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不时制定和/或修改的各项内部规章。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或专项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应根据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而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提前日期书面通知对方或通知时间不足的,责任方应当按实际不足天数,以乙方月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给予对方经济赔偿。

第十一条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时,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2.劳动争议的程序为:

(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一方或双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争议的一方或双方也可以自劳动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任何一方不服仲裁判决的,可在收到仲裁判决书之日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十二条;其他

1.本合同的“内部规章”指甲方已经制定的或将来不时制定、更新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及员工手册。乙方理解并知道其负有遵守及主动获知甲方通过各种合理形式(包括 4 但不限于通知、公告及内部网络)所公布的此等内部规章内容的义务; 2.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取代双方之前签订的所有与雇佣事项相关的有约束力的文件。

甲方:上海成社进出口有限公司 代表:

****年**月**日

乙方:

6.劳动仲裁申请书新版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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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样本(2017最新版)

劳动合同必须齐全,并且内容要合法。

2.主体资格要适合。

3.劳动合同应为书面形式。【范例参考】

劳动合同

甲方(用工单位):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姓名)为×××(工种名称)工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录用乙方从事×××(工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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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时止。其中试用期限为××个月,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一、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二、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补贴。

三、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作业卫生条件。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

第四条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一、享受×××待遇(写明待遇的内容)。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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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

第五条 工资待遇(要明确具体)。

第六条 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多少小时)。

第七条 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要写明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如双方可以规定,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鉴证机关存留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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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性质:_

甲方:_乙方:_

名称:_姓名:_

用工形式:_

鉴证编号:_编号:_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为工人。遵照国 家有关劳动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录用乙方从事,某某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期限为 年(月),从××××年×月 ×日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2 至××××年×月×日止。

二、基本权利和义务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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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本单住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各项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补贴;

3。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并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作业条件;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处分。

乙方:

1。劳动合同制工人享有本单位固定工人权利、义务及各项待遇。合同工、季节工、农民轮换工的权利、义务及各项待遇另行商定;

2。遵守国家政策、法律,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page]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4;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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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方应明确的具体事项

1。工资待遇;

2。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3。根据行业特点协议劳动合同保证金和人身保险;

4。其他。

四、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五、一方违反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按责任大小负责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 民用航空货运代理合同(2004版)http://s.yingle.com/y/fb/957459.html

 车辆(VIP小车)移动电视设备安装维护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7458.html

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7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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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缮修理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7456.html 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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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工程借款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7454.html 软件测试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7453.html 技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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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7447.html 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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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018版)http://s.yingle.com/y/fb/957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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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http://s.yingle.com/y/fb/957443.html

  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7442.html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7441.html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http://s.yingle.com/y/fb/957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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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备搬迁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7378.html 上海市拍卖业委托拍卖合同(2001http://s.yingle.com/y/fb/957377.html

版)      禽蛋类买卖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7376.html 拍卖委托书 http://s.yingle.com/y/fb/957375.html 电脑租赁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7374.html 船舶买卖协议 http://s.yingle.com/y/fb/957373.html 场地租赁合同 http://s.yingle.com/y/fb/957372.html 上海市微型计算机商品买卖协议示范文本(2018版)(适用于个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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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格式二)http://s.yingle.com/y/fb/9573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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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职员招聘申请书新版 篇七

省公务员局流动调配处:

省儿童保育院现有编制60名,在编人员44名,其中专技人员39人(均为女性),工勤人员5人,尚缺16名。省实验幼儿园现有编制50名,在编人员44人,其中专技人员39人(均为女性),工勤人员5人,尚缺6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人发[20__]11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幼教事业及幼儿的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两个园所公开招聘专任幼儿教师13名(其中男性4名)。现将省妇联直属事业单位省儿童保育院、省实验幼儿园20__年公开招聘专任幼儿教师方案报贵处,请审示。

8.基层入党申请书新版 篇八

我自愿申请加入中国_,因为中国_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_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_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终目标,是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是有能力领导全国人民进一步走向繁荣富强的党。九十多年来,中国_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幼稚到成熟,不断发展壮大,从建党之初的五十几名党员,逐步发展成为在全国执政六十多年,拥有七千八百余万党员的大党。这九十多年,中国_领导我们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以崭新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国人民从此站了起来。这九十多年,实现了中国历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领导我们创造性地实现了由新民主义到社会主义的发展,实现了中国社会变革和历史进步的巨大飞跃。这九十多年,中国_领导我们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立了独立的和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开创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这九十多年,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飞速发展,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与日俱增。这九十多年,中国_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践相结合而不断追求真理、开拓创新,为民族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而不断艰苦奋斗、发奋图强,为完成肩负的历史使命而不断经受考验、发展壮大。

认真追溯党的发展历程后,我更加深深地体会到中国_不愧为伟大、光荣、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愧为领导中国人民不断开创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近几年,随着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召开,我国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正在我们面前逐步绘就。中国,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中国_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世界发展的潮流中,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树起了一座里程碑;中国_的历史从此掀开了新的篇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上了新的征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展现新的前景。

记得老师告诉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是_领导中国人民____了三座大山,把灾难深重的中国人民从水深火热中拯救出来。为了你们这一代能坐在温暖的教室里读书,有多少_人在敌人的屠刀下、在枪淋弹雨中出生入死,视死如归。老师的话在我幼小的心灵上打下了深深的烙印,虽然我还不懂中国_是什么样的组织,中国_员是什么样的人,但我对中国_充满了无限的爱,优秀的_人就是我心中崇拜的偶像。

随着年龄的增长和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对中国_史和中国革命史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是中国_领导中国人民____了旧社会,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特别是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使国民经济、科学、文化等得到迅速发展,人民生活上了一个新台阶,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且中国_从她延生于中华大地就以极其崇高的理想和科学的理论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培育出一批又一批为民族国家富强;为社会主义建设英勇奋斗、不怕牺牲的_人。他们可歌可泣的事迹、无私奉献的精神在我心中竖起了不朽的丰碑。因此孩童时代对中国_的崇拜变为迫切的追求,立志要成为一名中国_党员。今天的我,是一个普通的机关干部、国家公务员,在党的指引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愿意是一颗星星、一个火种,与我的同胞们汇聚成灿烂星空,燃烧出美丽图景,做建设小康社会的生力军!因为党的事业就是靠着我们把根深深的扎进人民的心里,靠我们实实在在地工作把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出来,我们是党的政策的忠实执行者!我们一直在为党工作!所以,我站在这里,才会如此地自豪!我还是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也许没有有深刻的思想和远大的目标,但是,在党的感召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我坚持着一个信念:是中国_带领我们走到今天、走向明天,党的事业就是要领着人民过欣欣向荣的好日子,我生长在从贫穷落后走向美丽富饶的中国,享受着党的阳光照耀,我的生命已经与党、与我们的国家、与我们的人民息息相通!我们可以不要宗教、不要图腾,可是我们不能没有精神,不能没有信仰!_一世英名为国捐子、周恩来鞠躬尽瘁两袖清风、_坎坷济世壮心不已,这样的党值得我用一生来爱戴她、拥护她!我决心永远跟党走,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今天,我再一次向组织提出申请,表示我的意愿和决心。在不断追求思想进步的同时,我时刻记得为群众办实事是十分重要的。我保证努力学习,精通业务,在群众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用党员标准衡量、要求自己,努力把工作做好,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为建设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

在组织的关怀与培养下,无论是学习、工作、政治思想觉悟,还是自己的综合素质都有了较大进步,为此请求组织批准我的申请。如果组织批准我的申请,我一定会戒骄戒躁,继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合格的党员,做一名优秀的党员。如果组织没有接受我的请求,说明我离党的要求还的距离,我不会气馁,会继续为之奋斗,为早日实现自己的愿望继续努力学习,继续努力工作。

我深知按党的要求,自己的差距还很大,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比如我的政治理论水平还不是很高、在工作中有时处理问题还不够成熟等。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以使我更快进步。我将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领导和群众的帮助与监督,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不足。争取早日在思想上,进而在组织上入党。

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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