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共6篇)
1.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 篇一
股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签署:
甲方: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在天津市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其住所为【】。
乙方:身份证号为【】,住所为【】。
丙方:身份证为【】,住所为【】。
丁方: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在河北省秦皇岛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住所为【】。
上述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合称为“本协议各方”。
鉴于:
1、甲乙丙丁四方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
【】的《投资框架协议书》(以下称“《投资框架协议书》”)。
2、甲乙丙丁四方于2010年【】月【】日签订了编号为【】的《秦皇岛德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称“《增资协议》”)。增资完成后,甲方持有丁方36%的股权(下称“标的股权”)。乙方持有丁方51.2%的股权,丙方持有丁方12.8%的股权。
3、根据《投资框架协议书》的约定,甲方拟将其持有的标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丙方和丁方。
本协议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转让标的股权事宜(以下称“股权转让”),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股权转让
1.1本协议各方同意,甲方向乙方、丙方和丁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权,乙方、丙方和丁方同意受让标的股权。
1.2 本协议各方同意,在乙方、丙方和丁方按照本协议支付完股权转让价款后,甲方将标的股权转让给实际受让方名下。在自甲方完成对丁方增资后届满两年前的【四个月】前,乙方、丙方和丁方应当将股权受让方的名称书面通知甲方,该等股权受让方人选应取得甲方委派至丁方的董事及丁方独立董事的同意。且一旦经甲方委派的董事及独立董事同意后,股权实际受让方的人选不得更改。届时由甲方与股权实际受让方签订具体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确定由丁方受让股权,则由丁方在【四】个月内自行办理完毕相关减资手续。
1.3自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股权受让方享有并承担标的股权项下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标的股权项下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确定。
1.4本协议各方并一致同意,甲方对上述股权转让前丁方所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2.1本协议各方同意,标的股权转让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增资协议》项下实际缴付的增资款金额*(1+27.5%)(以下称“转让价款”)。
2.2本协议各方同意,乙方、丙方和丁方应按照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本协议
2.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
上述转让价款应自甲方完成对丁方增资后届满两年前的【四个月】内分四期支付给甲方指定的账户。乙方、丙方和丁方应自甲方对丁方增资完成后的第21个月起,连续四个月每个月月初前三日内向甲方指定的账户存入【】万元。增资完成以甲方的增资款划付至目标公司账户之日为准。
乙方、丙方和丁方对上述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2.3各方同意:如甲方完成对丁方增资后届满两年,乙方、丙方和丁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的,则甲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如甲方行使担保权利后仍未能足额获得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或者有关抵押担保未能成功设立的,则甲方有权将其持有的丁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
3.生效
下列条件成就后本协议生效:
3.1本协议各方正式签署本协议;
3.2 甲方对丁方的增资完成。
4.控制权移交
甲方同意,于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甲方委派或推荐至丁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将辞去在丁方的职务。
5.费用承担
各方各自承担其实施本协议而产生的各项税费。各方同意,审批费用、工商变更登记费用、审计费用和资产评估费用等应由丁方承担。
6.参照适用
本协议的定义、陈述和保证、信息披露和保密、不可抗力、违约责任、表更、解除和终止、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通知及送达事宜,参照适用《投资框架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以《投资框架协议书》的约定为准。
7.其他
本协议正本壹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执壹份,本协议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丁方:开发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2.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 篇二
【关键词】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财务管理制度
一、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概述
1.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
私募股权基金主要包括公司型、合伙型以及信托制等三种类型。其中,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发起人与投资人签订信托合同,投资人将资金委托给发起人,发起人通过将资金用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最后根据信托合同将收益发放给投资人的一种资金管理手段。信托制私募股權基金是信托制度与私募股权基金的有机结合,其主要建立在信托契约层面上,并未形成实体经营。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核心是信托,受托人与委托人分别是基金发起人与基金投资者,对于基金投资者来说它是一种投资方式,而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它则是一种理财方法。
2.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模式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主要包括融资通道型、合作管理模式以及管理型模式等三种类型,每种私募股权基金信托的运作模式也有所不同。融资通道型私募股权基金属于保守型,其收益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财产增值等,此类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对受托人的管理能力要求较低。合作管理模式的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手段,主要投放与科技创新型公司,对于受托人的管理能力要求较高。管理型模式的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结语前两种模式之间,投资目标主要定位于成熟金融公司,整个投资与收益过程都比较有次序。
二、信托制私募股权财务管理制度研究
1.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分析
在竞争激励的金融环境中,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存在诸多风险。其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委托-代理风险,即投资人与代理人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人弄虚作假行为带来的风险;投资风险,即管理人的决策失误造成的资金流失风险;融资风险,即投资基金的融资过程中因融资计划不合理而带来的风险;退出风险,即退出机制不完善而带来的投资人利益损失。分析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出现风险的原因,信息的不对称是产生风险的重要原因,而市场的不成熟则是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
2.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框架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制度的管理主体包括政府机构和行业协会,其中政府机构主要通过相关的法律制度监督基金的财务状况,而行业协会则是通过相应的限制条件及监督机制对其进行管理。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管理对象包括基金投资人、基金发起人以及基金保管人等,对不同管理对象的管理方式也不尽相同。而其管理方式则包括统一管理、分头管理、机构监管以及功能管理,管理内容包括合格基金融资规范、信息披露以及对基金投资人、发起人、保管人的财务监督等。
三、信托制私募股权财务管理的问题及对策
1.信托制私募股权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财务管理仍然存在多方面的问题。首先,管理主体的职权不明确,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涉及到融资规范、投资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多方面的内容,政策的不一致导致财务管理混乱;其次,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对基金管理人以及投资人的财务状况缺乏足够的约束,增加了出现财务风险的几率;另外,管理内容不完备,对投资人的投资情况缺乏有效的管理,信息披露制度可操作性较低,财务报表弄虚作假的情况屡见不鲜。
2.加强信托制私募股权财务管理的对策研究
要加强信托制私募股权的财务管理,必须从管理主体、管理对象、管理内容等三方面入手。首先,必须提升行业协会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将行业协会监管作为财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起政府监管为主、行业协会监管为辅的财务管理模式;其次,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基金获利状况、各季度财务报表进行建立完备的监督机制;另外,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不断明确财务管理的内容,尽快规范基金募集行为、信息披露制度、财务报表审计等。
四、结语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是将信托制度与私募股权投资有机联系起来的一种资金管理方式,包括融资通道型、合作管理模式以及管理型模式等三种类型,每种私募股权基金信托的运作模式也有所不同。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是保证基金规范化运作、规避基金风险的有效方式,但是当前的财务管理制度仍然存在管理主体职责不明确、相关规定不完善、监督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有鉴于此,只有不断完善管理主体、管理对象以及管理内容的相关规定,明确各部分职责,才能保证我国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海萍.浅析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瓶颈与治理策略[J].中国证券期货,2010(1):101-102
[2]谈李荣.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制度框架、运作机制与法律规制[J].中国商法年刊,2008(01):469-475
3.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协议各方就设立XX有限合伙投资基金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三条 本协议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合伙企业名称:xxxx创业投资基金(该名称为暂定名,应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校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本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第五条 住所: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六条 合伙目的:从事投资事业,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第七条 合伙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同时合伙企业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变更或扩大上述的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2.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 合伙期限为 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
第四章 合伙人的信息、合伙人的性质和承担责任的形式 第九条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人,有限合伙人为【】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见附件一。
第十条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一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书面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二条 本合伙企业总出资额为人民币【】 亿元,首期出资为认缴资本的百分【】
第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为合伙企业全部认缴资本的百分之三,于各个有限合伙人认缴的出资额、比例如附件二所列。第十四条 作为合伙企业之资本,合伙协议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各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缴纳其认缴出资的30%,即为首期出资。第十五条 后期出资按照资金托管人指令拨付,所有出资应自合伙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全部付清。如果合伙人不能按规定缴纳首期出资,则该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合伙企业不能设立之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开办费用及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其他合伙人已出资资金成本等;如果合伙人不能按时缴纳后期出资,则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以该投资人前期实际出资额的70%最为投资股本,重新计算合作各方之间的出资比例。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六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各合伙人按如下方式分配:
1、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收益,普通合伙人将获得收益分成,比例为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的20%;
合伙企业投资收益总额中除普通合伙人受益分成之外的部分,由其他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享。
2、计提办法:合伙企业的平均年收益率未达到6%时,所有合伙人按权益比例分配受益;合伙企业年平均收益率达到并超过6%(含)时,普通合伙人方可按以下现金流分配顺序中确定标准提取受益分成。现金流分配顺序:本合伙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后 不再进行循环投资,资本回收账户的现金按下列顺序分配:(1)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出资;(2)普通合伙人按出资额取回出资;(3)有限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的门槛受益;(4)普通合伙人按原始出资额取回6%/年的门槛受益;
(5)本合伙企业收益率超过了6%/年时,普通合伙人可以按照基金总收益的20%提取收益分成,剩余80%的收益由所有合伙人按照权益比例分配。
3、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对每(本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的一年时间为一个,以下同)已实现并收回的利润全部进行分配,每分配一次利润;经全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
4、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期缴纳出资的,合伙企业在向其分配利润和投资成本时,有权扣除其逾期交付的出资、违约金等费用。如果其应分配的利润和投资成本不足以不足上述款项的,应当补缴出资并补交上述费用。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与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1、支付给资金托管人的管理费用;
2、开办费;
3、合伙人会议费用;
4、托管机构发生的托管费;
5、合伙企业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
6、必要的媒体费用;
7、合伙企业自身发生地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无关的其他律师费和咨询费等。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作为资金托管人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相资金托管人支付管理费; 投资期间按照合伙企业承诺总出资额的2%收取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下灌木的投资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费;如果回收期延迟一年,则管理费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1%收取年管理费。
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与设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金托管人;后期的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第十八条 本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清偿。
第十九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身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得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的购买权。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第二十一条 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
1、由执行合伙人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应独立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2、本合伙企业同时委托执行合伙人xxx银行作为资金托管人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同时资金托管人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应与资金托管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见本协议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
(2)出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均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处理。
4、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5、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第二十二条 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负责合伙企业与资金托管人之间的资产管理协议的签订,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资金托管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
3、代表合伙企业与资金托管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4、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5、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6、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7、【其他】
第二十三条 执行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
第二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该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行承担。
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表决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2、决定本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承诺资本总额;
3、决定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修改;
4、决定本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准与资金托管人的《委托管理协议》及修改;
6、批准资金托管人拟定的基金投资决策管理条例;
7、决定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审计机构、法律顾问;
8、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
9、评估资金托管人的业绩表现。
合伙人会议所作的上述决议必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第二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由有限合伙人选举【2】名委员,由资金托管人委派【2】名委员,其余【1】名委员由合伙企业选聘外聘专家担任(外聘专家应具有会计专业或法律专业的知识背景)。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职权范围包括: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合伙企业资金的划转。
6、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对资金托管人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7、[其他]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合伙企业的事项 作出决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取得超过半数的委员通过。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后,由资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4、[其他] 投资项目的决策原则为:
1、所有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批准。
2、一般项目你: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形成投资决议,交资金托管人落实执行。
3、特殊项目:单笔投资金额超过募集总额20%以上重大投资项目,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委员一致同意,交资金托管人落实执行。
第八章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及其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第三十一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三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依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2、有权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资料;
3、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
4、收益分配权;
5、出资转让权;
6、在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资金托管人主要人员变动时强制普通合伙人退伙。第三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义务:
1、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如期足额缴付出资。如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不能按期缴纳到位的,按照本协议第[十七]条中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权益比例。
3、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及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
4、保密义务:有限合伙人仅将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普通合伙人由利益冲突的商业事务)。普通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5、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九章 合伙企业托管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托管机构对本合伙企业资产的管理和对资产公司的监督,以确保合伙企业资金的安全。合伙企业向托管机构支付托管费用。托管机构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具体的托管办法和条件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第四十条 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转入托管机构为本合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合伙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已缴纳对本合伙企业认缴的该部分出资。第四十一条 托管机构的义务
1、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设立银行账户等为合伙企业的资产账户,执行资金托管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合伙企业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资金托管人的要求保管合伙企业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2、复核、审查管理合伙企业投资报告,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资金托管人核对;
3、出具合伙企业业绩和合伙企业托管情况的报告;
4、保存合伙企业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5、依据资金托管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合伙人支付投资收益;
6、资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代表合伙企业向资金托管人追偿。
第十章 入伙与退伙
第四十二条 信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本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5、合伙企业累计亏损超过总出资额50%时,有限合伙人可以退货。
有限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除非发生不可抗力愿意或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普通合伙人不得退伙。第四十四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出除名:
1、未按照本协议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事由。
合伙人存在上述情形的,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后,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根据本协议有关争议解决的规定解决。第四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地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货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二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在30日内通知其他全部合伙人,并在30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合伙人向本合伙企业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份额,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经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出资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名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后的合伙企业的净资产按照该名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比例予以退还。承担资产评估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并由执行合伙人代表代表合伙企业与其签订评估协议。评估费用由退伙或被除名的合伙人承担。合伙人退货时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尺寸份额以货币方式退还,但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对其他合伙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在向其退还财产之前扣除相应的应赔偿的款项。
第十一章 保密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合伙企业相关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的协议、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计划、财务会计报告等,均属于合伙企业的机密资料。任何人不得对外公开或者基于与执行合伙企业相关事务无关的目的使用该等文件。
第四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或者根据司法程序的规定应当向有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之外,任何人均不得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合伙企业相关信息、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情况等任何信息。拟公开被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五十条 各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三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五十一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性质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五十二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清算人主要职责如下: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第五十四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其他合伙人,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合伙人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合伙人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全体合伙人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全体合伙人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十六条 执行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损失。
第五十七条 合伙人逾期缴纳其认缴的出资,每逾期1日,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支付4‰的违约金,并承担补偿义务;逾期超过180日的,其他合伙人有权将其 除名。
第十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条 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各合伙人协商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六十一条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签署页:
(以下为本合同五个附件)
附件一:合伙人信息(名称、住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企业营业执照号等)1.2…….附件二:各合伙人交纳出资额、比例、期限、方式、银行账户、收益分配账户、开户行等。附件三:出资认缴承诺书
投资人认缴出资承诺书
投资人已知《有限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及合伙企业登记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就以 元,投资于
(被投资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公司)于 年 日 前 将 元投资于 企业。
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合伙企业与**投资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附件五:
4.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 篇四
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加快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登记、设立、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专项用于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集合。该基金应是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并由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的基金。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基金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企业)。
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和信托制。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发起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 1
登记、募集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含50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批准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是负责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发展、备案和监管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在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的指导。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积极支持已在天津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第二章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
第四条 设立公司制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天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注册登记机关。
第五条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 2
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股权投资基金首期缴付不少于1000万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首期缴付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执行。
以其他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出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范围核准为: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经营范围核准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融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八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准为:“xx 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3
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或“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名称核准为“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第九条 公司制、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第三章 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备案管理与投资运作
第十条 符合备案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注册登记后,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股权投资基金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财金[2008]1006号)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持续保持盈利的财务状况,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三)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4
契约制和信托制基金)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单个投资者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管理人员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经济管理经验。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五)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六)有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承担基金的管理责任和托管责任。基金管理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基金托管人具有明确可行的基金托管计划。
(七)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基金发起人协议(基金合同、合伙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合同(合伙协议)、章程、管理协议、托管协议等规范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四)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证明文件。
(五)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的主要投资者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备案申请书、基本情况表、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审核通过后须提交其电子文档。
(九)基金管理计划书和基金托管计划书。
(十)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经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备案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支持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备案:
(一)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都在天津滨海新区登记注 6
册。
(二)金融机构认购(承诺认购)金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3。
(三)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企业)章程(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人、托管人变更。
(四)重大投资事项。
(五)清算与结业。
第十六条 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后,对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和托管银行提交的财务报告、业务报告与托管报告等进行审查。在必要时,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审查。
对未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基金资产安全,原则上要求股权投资基金委托经银监会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未投资于企业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第十九条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一条 发展与备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分析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金管理公司(企业)的发展情况,根据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办法。
5.股权基金受托管理协议 篇五
发展投资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完善资本市场功能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资本结合产业的重要形式,是资本市场中重要的机构投资人,它的发展有利于引导资金流向、优化融资结构,有利于推动自主创新、培育优质上市资源,有利于推进产业重组和经济结构调整,它将是资本市场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交易股权,按照基金所投企业的成长阶段不同又可以分为创业投资基金、并购投资基金、夹层投资基金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提供融资,并通过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结构重整和生产要素整合,提升企业的市场价值,也能发展出大批优质上市公司资源。国内又有人将投资于技术和盈利模式都比较成熟的企业成长期的基金称为产业投资基金。
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意义
(一)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疏通直接融资渠道,改善资本市场结构。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比例过低,造成金融风险集中于商业银行,同时又存在着中小企业、农村地区融资的困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直接融资的重要形式,在寻找投资信息、管理投资项目等方面具有信息和技术优势。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引导资金流向,促进直接融资发展,分散银行体系风险,改进中小企业、农村地区融资。
(二)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推动产业重组和升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有效整合资金、技术、管理等市场要素的金融工具,可在产业重组、自主创新等方面中发挥主导作用,推动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产业升级,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
(三)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化解宏观调控的负面影响,降低经济硬着陆风险。当前,宏观调控对于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经济结构性差异,地区间、行业间、企业间面临的市场环境各不相同,宏观调控政策难免会对一些特定行业、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通过微观主体引导资金的流动,与宏观调控手段形成互补,并一定程度上化解宏观调控负面影响,降低经济硬着陆风险。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是金融机构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的重要内容。目前,金融机构的资产仍较单一,金融机构缺乏多样化、风险分散的资产配置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高回报、高风险的特点,与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相关系数较低。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的不同,在贷款、股票、债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金融资产之间进行合理的配置,实现对风险的更有效管理。
6.私募股权基金如何进行投后管理 篇六
很多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在完成项目投资之后,很少参与到项目的投后管理之中,而这往往也是造成项目投资失败的重要原因。本期我们将通过对私募股权基金投后管理的梳理,为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保障投资人权益提供有益参考。投后管理的重要性
投后管理是项目投资周期中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私募股权基金“募、投、管、退”四要点之一。在完成项目尽调并实施投资后直到项目退出之前都属于投后管理的期间。由于标的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在不断变化,其经营发展会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从而增加了项目投资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如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法律诉讼风险等),投后管理正是为管理和降低项目投资风险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投后管理关系到投资项目的发展与退出方案的实现,良好的投后管理将会从主动层面减少或消除潜在的投资风险,实现投资的保值增值,因此投后管理对于投资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投后管理既可以由参与投资项目遴选、具体承担投资事宜的有关人员或其指定人员负责,也可以由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设立的专门投后管理部门负责,本文统称为投后管理人员。
投后管理的内容包括:投资协议执行、项目跟踪、项目治理、增值服务四部分。投后管理工作一般分为日常管理和重大事项管理:
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与标的企业保持联系,了解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定期编写投后管理报告等管理文件;重大事项管理包括对标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案进行审议、表决等有关事项。投后管理的原则 持续性原则
投后管理工作是一项连续性、一贯性的工作,投资业务发生后,投后管理人员即要将其纳入投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实地检查,直至该笔投资业务收回或终结。全方位原则
投后管理人员必须全面监控标的企业,包括直接关系到投资安全其关联方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抵(质)押品情况等,以及可能会对投资安全产生影响的国家宏观政策、标的企业所处的行业情况、市场竞争情况、上下游企业情况等。谨慎性原则
投后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任何可能对投资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或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投后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及时开展各项投后检查、管理工作;二是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提示、发起风险预警等。真实性原则
投后管理人员在投后检查时,必须做到“检查必记录,记录必真实”,使投后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并有据可查。双人检查原则
投后管理人员在对融资方进行时,必须双人(或以上)同往,共同检查,双人签字,相互监督。投后管理的开展 投资协议执行
按照项目投资时签订的《投资协议》,投后管理人员应对《投资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分类汇总,并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按时督促并落实相关条款的内容。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对于项目投资中约定投资方派驻董事、财务总监的,应及时办理任命程序;2.支付投资款后,及时督促标的企业办理验资、股东变更、章程修改手续;3.如果投资后标的企业经营触发“有条件条款”如回购、共同出售、估值调整等时,应及时制定处理方案。项目跟踪
投后管理人员应定期了解标的企业的运营状况,获取其财务报表、经营数据、三会决议等文件,了解标的企业资产、负债、业务、财务状况、运营、经营成果、客户关系、员工关系发展情况,对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情况时,应向公司进行汇报,并与标的企业协商解决。投后管理人员应了解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月度、季度、半、的财务报表;2.重大合同;3.业务经营信息;4.重大的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5.标的企业经营范围的变更;6.重要管理人员的任免;7.其它可能对标的企业生产经营、业绩、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宜。
项目治理
投后管理人员应与标的企业保持沟通,对需要由投资方指派董事表决的事项出现时,及时提请董事审议。投后管理人员还应积极督促公司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增值服务
增值服务是指公司为标的企业所提供的一系列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包括帮助寻找和选择重要管理人员、参与制定战略与经营计划、帮助标的企业筹集后续资金、帮助寻找重要的客户和供应商、帮助聘请外部专家等。投后管理团队的工作重点在于建立标的企业资源共享平台,为标的企业提供关于税收筹划、人力资源评估及推荐、财务规范辅导、业务流程改善等具备共性特征的服务,为标的企业上市工作进程提供咨询及建议,分析研究基础资料准备情况,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障碍,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标的企业调整上市工作思路。财务管控——投后管理要点
标的企业的财务状况直接关系项目投资的成败,故应为投后管理人员关注的重点。
(1)项目投资完成后,投后管理人员需对投资项目进行经常性的分析检查,了解、掌握其运营情况。每季度向公司提交投资项目季度管理报告;每年针对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书面管理建议,作为对投资项目提供增值服务的重要内容。投后管理人员应对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监控,在发生影响标的企业投资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向公司汇报,由公司研究采取相关措施。
(2)公司派出人员参与标的企业经营管理的,派出人员应按季度提交被投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当出现影响公司投资安全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汇报。
(3)未派出人员参与管理的,由项目团队定期、不定期现场走访标度企业,了解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并按月索要被投企业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提供投后管理报告。
(4)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数据的汇总,分析,并及时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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