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共9篇)
1.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篇一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警备区
批转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福州警备区政治部 关于福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榕政„201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各驻榕部队,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福州警备区政治部制定的《福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办法》已经市政府、福州警备区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警备区
2014年12月30日
福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市人社局 市公务员局 福州警备区政治部
(2014年12月)
为贯彻中央依法治国方略,落实《宪法》第45条“优待军人家属”要求,加大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臵的优待力度,保障驻榕部队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为军人解决后顾之忧,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办法》(国发„2013‟42号)和《福建省贯彻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办法实施细则》(闽政„2014‟20号),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省实施细则,成立福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委一名领导任组长,市政府一名副市长和警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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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双拥办、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一名领导为成员。
福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研究制定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具体措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安臵任务,研究确定随军家属就业安臵方案;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促进工作落实。
二、职责任务
警备区政治部
发挥驻榕部队牵头单位和桥梁纽带作用,收集汇总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数量及基本情况,积极会同市双拥办、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等部门,共同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臵方案。
市双拥办
配合收集汇总驻市、区部队随军家属数量及基本情况,牵头协同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臵方案;督促安臵单位抓好落实。
市委编办 配合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臵方案;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臵情况做好核编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随军家属职业培训,将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规划,积极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每年初根据福州市、区拟就业随军家属人数、就业意向等,组织相关技能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协调做好随军家属的社保、医保等社会保障的手续办理。
市公务员局
配合拟制随军家属就业安臵方案;根据市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意见和部门用人需求,审核办理相关安臵手续。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协调所属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安臵一定数量的随军家属。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解决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经费。其中,五城区无工作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分担,县(市)所需经费由县(市)财政自行承担。
三、安置办法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作出了积极贡献,其就业安臵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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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臵随军家属的义务。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福建省就业安臵政策,坚持政府和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臵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臵质量和水平。
对烈士遗属、因战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驻榕部队团职以上干部、飞行员和三级舰艇主官、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大军区级以上单位表彰、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驻海岛、高山部队、在船(舰)艇上工作满10年的或作战部队基层主官的随军家属,随调的实行重点优先安臵,无工作的给予积极协调、优先安排,其他的实行货币安臵。内随军家属总人数在10人以下的县(市、区),当年就业率不得低于85%,其中安臵或公开招考(聘)到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不得低于50%。
公务员岗位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双拥办商接收单位同意,根据市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定的随军家属就业安臵意见,市编制部门核定编制,市公务员局按照公务员调任、转任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事业编制岗位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属性和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市双拥办商接收单位同意,根据市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确定的随军家属就业安臵意见,市编制部门核定编制,相关部门可按规定考核聘用,市公务员局及时办理相关调动或聘用手续,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工作人员时,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参加报考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组织专门面向随军家属的定向聘用录用工作。
国有企业岗位 随军前是国有企业在编在岗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行业专业基本对口或相近原则,市国有企业根据市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随军家属就业安臵方案,拿出一定岗位专门用于随军家属安臵接收。各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和学历等情况,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送岗进军营等活动,积极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服务。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企业因破产、停产等造成随军家属失业的,应将其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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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优先安排或推荐再就业,时间不超过6个月。
公益性岗位
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积极主动地协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充分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安臵随军家属,并将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扶持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对因年龄和专业原因就业确实有困难或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实现就业、符合困难人员条件的,应优先列入公益性岗位帮扶。
部队内部公勤人员岗位 驻榕部队要积极创造内部就业条件,充分挖掘军营内部安臵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优先吸纳随军家属就业,缓解政府安臵压力。
四、配套制度
培训学习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就业培训规划,对具有就业和再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可按照我市现行培训政策规定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和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资金从市政府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扶持补助制度
市财政局根据福州市经济情况,适当提高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从2014年8月1日起,无工作的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600元。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年限累计不超过5年。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向随军家属全面开放,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办理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初次通过“目录内职业工种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条件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贴息贷款等。就业困难随军家属灵活就业或被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可申请享受3-5年社保补贴,在当地统筹安排公益性岗位中申请公益性岗位援助。
检查考评制度
市委办、市政府办要协调把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作为各有关评先创优项目的重要指标,作为绩效考评的权重,检查考评随军家属的就业安臵工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臵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年底对随军家属就业安臵情况进行通报。
五、安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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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依据有关法规,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部队驻地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驻福州市、区各部队要对本单位拟安臵就业的随军家属身份、招录条件等予以确认、核实和负责。
随军家属接到工作安臵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单位和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和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不再纳入重新安臵计划。
驻福州市、区武装警察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臵,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本市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臵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做好优待安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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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篇二
文号:湘政发[2002]31号
发布日期:2002-11-28
执行日期:2002-11-28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安置驻湘部队随军家属,保障其劳动就业,促进部队建设,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家属,在配偶服现役期间,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按照本规定,必须完成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每年下达的随军家属安置任务。
第四条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是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民政、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编制等部门协助落实本规定。各级“双拥办”和驻军政治机关是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协调机构。
驻军较多的城市,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领导组。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应本着就地就近、专业对口、效益较好的原则,坚持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实行指令性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等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 驻军政治机关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需要安置的随军家属名单,报送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部队所提供的名单,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积极协调用人单位,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第七条 凡有接收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指令性安置的随军家属,也不得收取任何接收费用。
第八条 随军前家属属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按属地原则,由驻军政治机关与市、州、县(市、区)人事部门联系安置。对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人员、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授予抗洪抢险模范的军人的家属予以重点照顾。
第九条 随军前属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由驻地劳动保障部门按以下原则安置:
(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规模、职工人数,按一定比例确定安置指标,下达安置任务,由相关单位接收安置;
(二)有用工需求或新建、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招(聘)用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
(三)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解困转制重点企业及关、停、并、转企业和事业单位原则上不下达安置指标。
第十条 随军前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经公安部门审批办理入户手续后,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机构登记,由就业服务机构优先推荐就业(随军家属将档案委托就业服务机构保管的,按标准减收50%的管理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在3年内为其提供一次就业机会。对有一定专长或经过职业培训的随军家属可按第九条规定安置。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编制空缺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接收随军家属时应与随军家属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随军家属本人要求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的,应予允许。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随军家属,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的一个月以内,必须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随军家属的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优化组合或竞聘上岗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单位裁员时,一般不得裁减随军家属。随军家属确因企业停产或生产经营有困难等原因被裁减的,应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1998]8号)关于“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的规定。随军家属确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下岗的,企业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在1年内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指导、三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家属,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第十五条 因单位撤销、破产、倒闭、停产、歇业等原因待业、失业、下岗的随军家属,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安置,或交当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安置。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在待安置期间,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随军家属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比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02]35号)文件的规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以免缴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2000]19号文件规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为随军家属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等职业介绍服务,一律免收服务费;随军家属经批准参加就业培训的,可免收相关费用。初次就业的随军家属,参加岗前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二十条 积极支持部队内部安置随军家属,在营区服务网点、家属工厂就业的随军家属,驻地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工作关系挂靠、档案管理等手续,指导其所在单位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并允许随军家属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并减收 50%的各项管理费用。现役干部转业或调动工作时根据需要应及时为其家属办理安置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措施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各部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要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并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拒绝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工作义务的单位,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给予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除对其单位领导成员作未完成任期目标论处外,并暂停为其办理人员招聘、调配手续,直至改正为止。
第二十三条 对随军家属安置工作成绩显著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表彰、奖励。未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或落实随军家属社会保障不好的市、州、县(市、区)或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或“双拥”工作先进单位。
第二十四条 随军家属接到人事、劳动部门工作安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或不服从安置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不再负责安置。
第二十五条 随军家属自找接收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篇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济南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驻济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维护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对象是指户籍原在外地,符合随军条件,已经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办理随军手续,并已办理济南市常住户口的驻济部队干部家属。
第三条 我市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均有义务接收随军家属就业。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地方人力资源管理规划,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符合条件的部队干部随军家属的调配和就业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非本人原因未就业安置随军家属的生活补助、就业培训和技能培训资金及时到位。民政部门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做好军地之间的沟通联络工作。工商、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以市场就业为主、行政调配为辅的原则,坚持自主择业与推荐就业相结合、分散调配安置与相对集中安置相结合、岗位安置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的安置办法。
第六条 随军家属在原户籍所在地有正式工作的,由有关部队团以上政治、后勤部门负责联系接收单位,其中,联系调入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为市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原工作单位为县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的,应联系调入我市县(市)区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原工作单位为垂直管理单位的,应联系调入对口单位;原在企业工作的,应联系调入企业。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动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其中,对拟调入没有年度增人计划或年度增人计划不足的事业单位的,可由该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增加年度增人计划。
第七条 随军家属是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干部本人或所在部队联系接收单位确有困难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空额、干部队伍建设需要等情况,安排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岗位作为指导性计划,定向调配安置随军家属。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民政部门负责摸清部队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情况,定期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空额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随军家属情况,制定随军家属指导性调配安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民政部门。
3.民政部门根据下达的指导性调配安置计划,协调各驻济部队,按照岗位推荐资格条件,推荐随军家属调配安置人选。
4.驻济部队负责将符合调配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档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单位对部队推荐的随军家属档案材料进行审查或必要的调查,对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的,按管理权限办理调配手续。
5.随军家属应在接到调配安置通知后15日内到相关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时报到上班。对已落实接收单位但不上岗或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推荐调配安置,也不再计入未安置统计范围。
6.对非本人原因暂时不能调配安置的,鼓励其市场就业或纳入地方生活补助金发放范围。
第八条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进入专业批发市场经营的,持师以上政治、后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免收个体登记费。
第九条 在原户籍所在地没有正式工作、办理随军落户手续后有求职要求的随军家属,应及时到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列入重点援助对象介绍就业。
第十条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随军家属,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2次推荐就业机会;对有参加技能培训愿望的,免费提供1次职业技能培训。随军家属可根据自身情况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鉴定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随军家属自费培训的可由部队凭培训合格证书
和有关票据,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每人最多不超过800元标准报销培训费。培训费用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进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应对已安置的随军家属给予一定照顾,本人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不安排下岗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对随军家属优先推荐就业,鼓励用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随军家属。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定期组织社会信誉好、生产经营状况好、社会保险缴纳正常的企业,举办随军家属专场职业推介会。
第十二条 对非本人原因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在待岗期间,参照济南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享受地方生活补助的随军家属不再纳入未就业安置范围统计。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2∶1的比例分级负担。生活补助费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 未就业的随军家属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不低于上年度我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有关规定缴纳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个人承担。其档案由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管理,并可代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再予以推荐安置、发放生活补助费,也不再列入未就业安置统计范围:
1.随军后户籍未迁入本市或不在本市居住的;
2.已经在本市就业、创业的;
3.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排的就业培训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介绍的就业岗位的;
5.军队干部已转业、退休、调离及自谋职业的;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
第十五条 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随军家属的用人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接收;经批评教育仍不接收的,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得列入“双拥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
第十六条 驻济部队应当引导军队干部和随军家属客观理性地认清当前就业形势,自觉转变就业观念,合理调整就业预期,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各单位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应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对弄虚作
假,骗取本办法规定待遇的,一经发现,追回骗取资金,并视情取消单位和个人就业安置资格,直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和规定,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4.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篇四
享受主体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优惠内容
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享受条件
2.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3.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政策依据
5.关于进一步加强随军家属安置 篇五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时间:2010年07月05日 阅读:1
2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总政治部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九日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在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经过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大多数随军家属得到了妥善安置,对稳定部队的干部队伍,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就业制度的改革,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在总结一些地方经验的基础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并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落实情况。省军区系统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和驻军,把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队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做好随军家属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要教育和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并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二、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要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主管劳动就业工作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为随军家属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如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指导和推荐就业等;要积极协调用人单位,通过现场办公、举办专题招聘会等形式,促进随军家属就业。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有条件的地区,当地政府对招用随军家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四、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关于“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现役军人配偶下岗”的规定。随军家属确因所在企业破产、停产等原因下岗的,企业或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时,在1年内至少提供一次免费职业指导、三次免费职业介绍;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随军家属,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职业培训,并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培训规划。初次就业的随军
家属,应参加当地培训机构举办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家庭经济状况确实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随军前有工作,随军后需要参加职业培训的,可适当减免培训费用。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班,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师资、设备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培训合格者,发给相应证书。
六、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6.随军家属未就业补助 篇六
二、未就业随军家属的户籍必须在昆区
三、申请随军家属未就业的所需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填写随军家属未就业补助审批表
(二)师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复复印件
(三)团以上机关开具的军嫂无工作证明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五)结婚证复印件
(六)军人的军、警官复印件
(七)市区开具的无工作证明
注意:随军家属未就业补助申报资料每年上报审批一次,每年10月份至12月份上报民政局,1月份发放补助。
7.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篇七
为了认真做好市场经济条件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进一步促进干部队伍稳定,最近,我们对7个军师级和26个建制旅团单位干部随军家属工作安置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同时结合掌握的情况进行了研究。
一、目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基本状况
××各级党委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历来十分重视,努力拓宽就业渠道,尽力为干部排忧解难。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遇到了许多复杂情况和棘手问题。据统计,××部队(不含驻京单位和院校)现有符合随军条件的干部××××人,其中已随军的××××人,占583%;未随军的××××人,占417%。在随军家属中,安排正式工作并在岗的××××人,占678%;在家待业和做临时工作、无固定收入的××××人,占322%,普遍高于驻地的待业率。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一是地方接收和安置困难越来越大。在××部队的随军家属中,地方共安置了××××名,占545%。但自1992年以来,地方安置数逐年下降,接收安置比例仅占20%。如,(下略)二是部队接收安置压力越来越大。除地方安置工作的外,尚有××××名随军家属(占总数的455%)需部队安置。各单位普遍采取“高就业、低收入”的办法,为625人安排了正式工作,安排×××人干临时工,安置家属就业的数量超过企业实际需要的60%以上。尽管如此,仍有×××办了招工手续的家属长期待业,成了“名誉职工”、“档案职工”。三是下岗人员再就业难。调查发现,随军家属优化组合下岗后,地方企事业单位很难再调整使用,部队内部也无力承担,再就业极为困难。据统计,××部队随军家属被地方单位优化下岗的共×××名,经多方努力,再就业人数不到10%,有的下岗已达四年之久。四是自谋职业的制约因素多。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的路子,由于受驻地经济发展水平、择业观念、经营条件和资金经费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始终没有走开,全××只有××名随军家属自谋职业,仅占05%,只发基本工资的占529%,基本工资难以保证的占306%。随军家属就业难、收入低,带来的问题不容忽视。一是部分基层干部经济负担重,生活比较困难。据对×××名基层干部调查统计,月平均收入为723元,除去正常生活费用和赡养老人等项开支外,略有节余的占662%,基本持平的占215%,超支的占123%,如果家庭遇到“生老病死”或其他灾祸,一些干部就要借债。(举例略)二是少数干部家庭矛盾增大,影响夫妻感情。(略)三是部分干部考虑后路,不够安心。(略)
二、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困难的主要原因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问题,是一个涉及劳动人事制度、驻地经济发展水平、拥军优属措施以及家属自身素质等方面的综合性问题。当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难,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部队驻地经济发展落后。××旅团以下单位大都地处环境艰苦的山区、高原,其中42%的部队驻在国务院确定的全国贫困县境内。这些地区偏僻闭塞,经济十分落后,工商企业少,劳动力过剩,社会就业容纳量很小,严重制约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二是拥军优属的措施有的不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驻地政府对随军家属就业十分关心,多次下发文件,从政策上给予倾斜。但是,随着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企业自主权的扩大,有的单位对政府下达的用工指标不愿落实,把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当作负担,推诿扯皮;有的随意规定上岗前先交数千元的风险抵押金,超过了军人的实际承受能力,进一步增加了随军家属就业的难度。三是家属工厂效益差。(略)四是随军家属自身素质不高。有的择业观念陈旧,安置期望比较高,不符合自己心愿的工作,宁可闲着在家也不去上班。有的文化程度低,年龄偏大,没有特长,就业竞争能力比较弱。据统计,随军家属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318%,年龄在36岁以上的占362%,这部分家属很多单位不愿接收。还有一些家属随军后改行作其他工作,适应能力不强,加上家庭拖累,也常常站不稳脚跟。
三、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思考
××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遇到的困难,既带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军地协手管,上下一起抓,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采取综合性的措施。从调查发现的问题看,我们感到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摆上重要日程(略)
(二)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拓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渠道(略)
8.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篇八
2013年军转:北京顺义区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工作
关键词:军转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转业干部 军转论坛 军转干考试 军转网 军转干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为进一步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把“随军家属就业服务月”活动落到实处,8月22日,顺义区人力社保局举办“2012年度随军家属就业服务月专场招聘会”。顺鑫农业、燕京啤酒、新华航空等37家用人单位进场招聘,提供了220个就业岗位,吸引了大约130多名随军家属进场,最终有66人达成就业意向。
9.南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暂行办法 篇九
第一条为了保障南宁市驻军随军家属的就业,稳定部队,稳定社会,巩固国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驻邕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含文职干部)的配偶。
第三条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工作是军队和地方的共同责任,是全社会的政治任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依照本办法履行随军就业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随军家属的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发布就业信息、举办“双向选择”洽谈会、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拓宽就业渠道。
第五条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坚持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推荐就业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随军家属就业可通过市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部队与共建单位联系落实就业单位;随军家属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自行联系落实就业单位或自谋职业。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实行行政调配: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且配偶在南宁市内驻军中担任副师职以上军队领导职务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配偶在南宁市区内驻军中担任正团职领导职务满三年或副团职领导职务满五年的;
(3)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
(5)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学科和技术带头人培养人选。
2、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实行重点推荐就业:
(1)具有本科学历且取得学士学位的;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
(3)获得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
第七条随军家属推荐就业工作程序:
1、驻邕部队每年l1月底前,将本部队下年度需要就业的随军家属名单分别报送市人事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接收随军家属,按程序办理入编手续。
3、随军家属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后,凭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4、随军家属接到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通知后,应按我市人员调配管理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随军家属就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有用工需求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2、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和聘用合同制的单位,接收随军家属原则上应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除法定和约定的解除条件以外,不得解除合同。
3、符合随军条件并办理随军手续,落户后没有就业的随军家属,其家庭人均收入没有达到南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我市最低的生活保障标准向有关机关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有关手续,并给予优惠政策。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5、对随军后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随军家属,由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2次免费培训,培训后经考试合格的,按规定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培训的方式,可以由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集中培训,也可以由随军家属持有效证明到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自选专业培训。经培训考试不及格的随军家属,可申请再次培训,合格后发给证书。
随军家属就业每年需要的培训经费,由市人事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题报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同级财政预算。
6、军人被评为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其随军配偶户口在南宁市的,可安排配偶或一名子女就业。
第九条鼓励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为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办的企业或经济实体,随军家属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切实做好随军家属的养老保险工作。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有劳动能力和愿望的,在失业期间,可参加养老保险,应收养老保险费以全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计收,资金来源
由市财政下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其档案由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代管。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纳入“一把手工程”,纳入年度评比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层层建立责任制,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在随军家属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无理拒绝接收随军家属的部门和单位,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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