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材料

2024-06-24

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材料(5篇)

1.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材料 篇一

校园法律知识讲座

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今天利用一节课的时间和同学们共同交流一下学法、懂法、用法方面的一些问题和看法。虽然我所讲的有些内容,对大家来说可能不是很熟悉,但很有必要,目的就是要通过这个讲座,让同学们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杜绝违法犯罪行为,做个知法、懂法、守纪的好学生、好少年。并对以后如何走好人生路有所启廸,有所借鉴。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崛起的希望,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使之成为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接班人,是我们在座每一位老师包括社会各界应尽的责任。近年来,由于各方面原因,侵害校园的案件以及学生犯罪问题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学校正常的学习和教学秩序。我们一方面要对侵害校园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校园治安环境的整治工作,做好学生的管理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患能力和遵纪守法意识。

今天和同学们共同交流一下学法、懂法、用法方面的一些基本问题和看法,并利用一些发生在我们身边典型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给大家敲敲警钟。为此,我讲四个问题:

一、中小学生为什么必须学习法律知识?

二、中小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三、中小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四、中小学生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

首先讲第一个问题: 中小学生 为什么要学习法律知识?

邓小平爷爷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学生学习法制是当前现实社会形势的需要。首先,学好法律才能真正做到懂法、知法、守法、护法。通过学习法律,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才能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什么是犯罪的,什么是可为,什么是不可为。同时知道怎样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其次,学好了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去处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矛盾纠纷,从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发生。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继承权等权利,只有掌握了法律知识,才能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例如:有的父母由于种种原因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大家遇到这事怎么办?如果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再如:狗咬伤了你怎么处理?你如果学习《民法通则》第127条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再次,学好了法律,可以跟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和损害了人民利益,国家的法律就可以制裁他,他就是过街老鼠,人人都可以喊打。因此,谁违反法律,就要理直气壮地与之作斗争。对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总之,只有学好法律,才能知道自己哪些合法权益,才能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才能同

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中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我给同学们讲一个案例: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中学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网络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诈钱财。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谢某,刘某就走上前要谢某给他钱,并威胁谢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的能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谢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谢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谢某带他到谢某父亲那里骗走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谢某拿五十元,谢某不给,刘某便将谢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谢某手掌,用烟头烫谢某,并要求谢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谢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谢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2款规定:犯抢劫罪,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原因看,一方面,犯罪人刘某贪图享乐,沉迷于游戏机,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谢某由于平时没有学好法律知识,不懂得怎样跟犯罪分子作斗争;不懂得运用法律知识,去正确处理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勒索。从这起案件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学习好法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再举过例子:在校园内有人向你要钱要物怎么办?同学们在本校内被人强要钱物的情况虽然比较少见,但相信在座有些同学可能遇到过。向你施加威胁的有本校的学生,也有外校混进来的学生。本校的往往是那种沾染了不少恶习的,出了名的坏孩子,你也可能认识他,他会有时向你索要钱物,比如现金、香烟及其它物品等。不给就说要打你,甚至威胁说以后见一次打一次。他敢做这种事情难道就不怕老师吗,就不怕学校处理他吗?是不是胆子太大了?我看并不是他胆子大,而是抓住你胆小怕事的心理,怕以后报复。其实他心里虚得很,只要是学生,没有一个不怕老师的。有个现象可以说明这一点,那就是学校里的班干部、“三好学生”就很少遇到这种敲诈勒索的事情,为什么?是因为这些班干部、“三好学生”都有股正气,他们遇到这些事情一般都会主动、大胆地跟老师讲,敢于跟不良行为作斗争。哪么遇到这种事情如何解决呢?(1)应该大声拒绝,表明立场,“不行,我凭什么给你!我报告老师去”,要有正气压住邪气的信心和勇气才行。(2)看看自己视野中有没有老师和正义感的同学、同时大呼,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记住千万不要胆小,软弱在此是一文不值的,你越软弱他们就越欺负你,他们的阴谋就会得逞。也用不着和他们动手,如果动手,一是显得你不文明,有时有理会变成没理,二是你也容易吃亏,毕竟寡不敌众。在校外,时常有一些不三不四的小青年,他们都是本地的流失生和已经毕业的人,他们和坏孩子相互勾结,狐假虎威专欺负软弱的同学,记住:(1)当你遇到这种情况时,先要拒绝和不认识的人答话,(2).如被强行拦下,要义正辞严说我没有钱,同时找机会迅速离开,(3.)如果再不让你走,你就报警,他们是不敢打你的,一旦打你,那就犯了抢劫罪,那可就要坐牢了。法律是无情的,只要他们敢打你,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第二个问题:中学生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

中学生违法犯罪有家庭因素、社会因素、个人原因,在这里我主要谈后两个方面:社会因素及个人原因。社会的负面影响主要来源于网吧、酒吧、歌舞厅

娱乐场所、游戏机室等;来自于不良图书、报刊、杂志、漫画和某些影视、录像作品;黄、赌、毒现象等。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1、目前影视、录像、刊物等大众传播媒介对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吸引力极大。一些不良的影视、录像、文学作品则会消磨中小学生的意志,起着负面的、消极的影响。例如:现在有些影视多半属于武打格斗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打斗,或谈情说爱,这对中小学生来说,由于情节曲折惊险,感情缠绵离奇,黑社会老大威风凛凛,正适合他们的口味,如香港电影《古惑仔》等。由于这种片子宣扬江湖义气,拉帮结伙,以打群架为荣的思想,使有些中小学生直接去模仿,打群架、称“老大”,寻求刺激,这些镜头往往是诱发青少年伤害案件等暴力性犯罪的根源。如:发生在近期李厝村学生与五香溪村学生之间打架斗殴事件,就是因为李厝学生骑自行车后面挂一张光牒被五香学生耻笑引起。由于一些不良居心的村民从中挑拔,制造事端,煽动村民闹事,不听从公安机关依法调解处理,公然阻碍人民警察执法,搞到现场很混乱,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要不是外砂镇政府和派出所的及时制止处理,差得酿成两村械斗的大祸。人民警察在现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阻碍人民警察执法的主要闹事者当场进行了强制带离审查,并对两名主要肇事者进行了治安拘留5天的处罚,详细情况前面汕头《今日视线》也有报道。同学们,你们想一想,假如当初大家保持清醒头脑,利用法律知识,把发生的矛盾及时报告老师或派出所处理,就不会造成后来这种后果。肇事的学生们可能不知道这种事情的严重性,万一两村真的打了起来,造成流血或者死了人,你们或者家长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现在你们的行为在派出所都有记录在案,对你们今后的考学、当兵、入党、找工作等都会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同学们要吃一堑,长一智,做什么事情都要三思而后行啊,一旦犯错,就无法弥补,悔恨终生。

2、来自网吧、游戏机厅等娱乐场所的影响。一是对网吧、游戏机厅等的监督不到位,使管理流于形式;二是大多数网吧、游戏厅经营商虽然店里有按规定挂起未成年人不得进入的明牌标志,然而他们为了“钱”丧失良心与理智,为学生提供“便利”服务。三是许多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通宵达旦地在这些场所里玩乐,甚至有的几天几夜不归宿。有的未成年人为了筹集玩乐的本钱,不惜走上偷盗、抢劫犯罪之路。这方面有不少例子,教训十分深刻。

3.精神上迷惘空虚,这是最主要的行为先兆。表现在不好好学习,成绩低下,不思学业,精神恍惚,认为念不进去书,没有刻苦学习的毅力,却喜欢去看不健康电影及书刊,进网吧,打游戏,语言不文明,行为放荡,好结交异性朋友等。

4.生活上追求享乐,这是犯有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罪的青少年共同特点。赶时髦、图安逸、摆阔气冒充大方,过早抽烟喝酒、谈恋爱。有的认为家庭生活

条件比较优越,父母供得起自己的一切费用,尤其是单亲家庭的骄生惯养,把自己的意志给毁了。

5.行为逞强霸道,常常殴打他人,欺负弱小同学,顶撞老师、以违反校纪校规为荣。处处表现自己,不思悔改。不思进取。

6.心理上偏执狂妄,对别人批评教育充耳不闻,逆反心理强烈,性格孤僻、偏执,处事偏急、怪异。

7.愚昧无知。犯罪的青少年中,不少学习不好或文化水平低的人,无知和野蛮常常是他们共同特点。

8.缺乏道德。有这样一件事,一个初二男学生,一天放学回家,向其父母要钱购置衣服,母亲面对家境贫困,那有钱给他时,他竟然拿起菜刀将其母亲当场砍伤。当公安民警问他为什么砍自己亲生母亲时,他竟说“她是我母亲,就要给我钱,给我钱就不砍她了“。同学们,这是典型的法盲和无知啊!你说这种人,父母生他来有何用,辛辛苦苦养他、供他读书,他却用这种方式回报他的母亲,这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啊!等待他的将是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

9.目无法纪。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多数缺乏法制观念。今年3月份外砂侨中发生了一起学生叫来校外3名无业青少年持刀砍伤本村学生的伤害案件。除当事人家里要赔偿巨额的医药费外,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现在讲第三个问题;中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作为中学生,年龄基本上都介于13至17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正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宽阔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贻误终身。首先我们学习了解一下,在哪些法律中规定,什么样的年龄段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对今后避免触犯法律,减少犯错误很有好处。下面,我择出一些主要相关的法律条款让大家学习学习并严格遵守好。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寻求哪些保护。

(二)14至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人。16周岁:完全行为能力人。《刑法》规定16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如果你满16周岁,如果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法律条文,你就要负刑事责任。比如: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规定14周岁为治安责任年龄。情节严重的还要受到罚款、治安拘留等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因此我们应当学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学习了这些法律就知道自己如果违法犯罪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或刑罚。法律不因你不知自己的行为犯了哪条法律而不追究责任。

(三)10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自己的过错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其监护人负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法律虽然没追究你的民事责任,但可以追究你父母的民事责任。因此我们应当学习〈民法〉,〈民法〉和每个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涉及人身、财产、婚姻、经济等方方面面,学好了民法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四)在道路上我们基本上都属于骑自行车或行人一族,当然也有少数家庭条件好的还骑摩托车、开车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12周岁以上方能骑自行车上路,18周岁至60周岁允许驾驶机动车辆(小客可至70周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因此要在道路上保障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我们的生活离不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讲最后一个问题:中学生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所谓犯罪的自我防范是指个人为减少被害的可能,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方法。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勒索、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上了怎么办呢?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罪犯的不法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一)、中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

实践证明中学生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中学生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我们看到的一些青少年案件中,有些青少年本来是品学兼优的,只是由于没有管束好自己,看到社会上一些闲事,放任自己去参与,抱着一种侥幸心理,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

自尊、自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中学生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中学生自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无济于事的。如案犯李某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因父母离异无人管教学习成绩越来越差,他就自暴自弃,成天泡在网吧里上网玩游戏,并结识了刘某等人,后与刘某等人一同去打架伤人,抢出租车司机,坠落的无法自拔,最后被关进牢房,被判处七年徒刑。

(三)、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中学生只有学好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经验,锻炼各种能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才能分清是非,中学生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中学生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四)、加强中学生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中学生对犯罪的自我防范,除以上讲的,还必需懂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根据实践经验,我们建议同学们在遭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时候,切记两点:

第一、同学们要以躲避免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不提倡你们去同违法犯罪分子面对面博斗,比较明智的做法是遇事不慌,然后设法摆脱或向四周的大人呼救,或拔打“110”报警。对于这一点,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这个案例中的作法对同学们很有借鉴作用,一天住在城郊的小

女孩方方放学后背着书包独自一人往家里赶,罪犯陈某看见方方脖子上挂着一把钥匙往家赶的样子,陈某心想:这个小女孩家可能大人没在家的,我就跟着她待她开门后就冲进她家抢点东西。于是陈某就一直跟着方方,走了一段路后方方发现后面有个男青年一直跟着她,心里很害怕,在走到自家房子门口时,她心想:如果我现在开门进房间的话,这个坏蛋一定会冲进我家干坏事的,我不能开门。方方一直在家门前马路上逛来逛去,陈某见方方没开门就躲在马路对面等,过了一会儿,方方看见隔壁的张阿姨走了过来,就立即凑着张阿姨的耳朵把她遇到的情况告诉了张阿姨,张阿姨叫方方去开门,她立即打110报警。在方方开门后,陈某就冲上前将方方逼进一个小房间里反锁起来,并威胁方方不准喊叫,他自己就到方方父母的房间里翻东西,在陈某翻东西时,由于张阿姨报了警,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陈某抓获。

第二、如果同学们发现自己正在或已经受到非法侵害的就应该采取正确的途径解决。如及时向学校、家庭或者其他监护人报告,由家长、老师或学校出面制止不法侵害,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的报告。例如前面所举案例中的谢某,他当时就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保护好自己。如果他被刘某第一次抢劫时立即向父母或老师报告,就不会三番五次地被刘某抢劫。此外学生之间打架事件也要引起同学们的注意,据调查,一些学生被同学殴打后并不是向家长或学校汇报,而是自己作主到外面找人来报复,要知道报复伤人也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是要被判刑坐牢的。

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举一个案例说明:学生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王某听李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只好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很快将李某及朋友、还有王某一并抓获,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与同伴在一起玩,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干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为罪犯助了威。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总之,同学们如遇上不法侵害时,不要害怕,一定要沉着、冷静,机智勇敢,要敢于检举揭发,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我们要坚信邪不压正的道理,干坏事的人总是心虚的,害怕的应该是他们。

以上我给同学们讲述了违法犯罪的一点基本知识和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方面的问题,我所讲的只是给同学们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同学们要真正做到远离违法、犯罪,健康成长,还要靠同学自觉刻苦地学习文化、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成为国家、社会有用之人。

占用了大家这么长时间,还请见谅!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学习进步!生活愉快!谢谢大家!

2.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材料 篇二

第一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一、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重点掌握执业医师的资格考试与注册制度、医师执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熟悉执业医师的考核和培训;了解违反《执业医师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教学内容和重点知识解析 【主要讲授】

(一)执业医师法概述 1.概念

(1)执业医师法 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执业注册和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行执业医师制度有利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公众的生命和健康。

(2)医师 医师(physician)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2.《执业医师法》的适用范围

(1)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

(3)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4)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5)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医师考试与注册制度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1)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和维医三类,其他民族医医师暂不开考。考试的方式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

(2)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执业医师法》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③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④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2.医师执业注册

(1)执业注册 《执业医师法》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注册机构 卫生部负责全国执业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不予注册 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④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⑤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⑥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注销注册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④因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⑤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⑥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⑦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⑧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重新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中止医师执业活动2年以上;法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卫生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依照法律的规定重新申请执业注册。

(6)变更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7)个体行医注册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三)医师的执业规则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医师在执业中享有的权利,是指法律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

(1)执业自主权 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医师有权根据病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医学诊断检查,自主地选择恰当的医疗方案、预防措施、保健方法帮助病人恢复健康;医师有权依据病情、疫情的需要进行疾病调查或流行病学调查,采取预防措施和必要的医学处置措施;医师有权根据病情的需要和医疗结果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

(2)执业条件保障权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医师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权获得与其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专业研习权 医师有权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4)获得尊重权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5)获取报酬权 医师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6)参与民主管理权 医师有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医师的义务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履行的责任,即在执业活动中

医师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1)依法执业的义务 医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2)恪守医德的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尊重爱护患者的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4)勤勉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保证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水平,不仅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还要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熟练的技能。这就要求医师在实践中不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卫生宣传义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的义务。医师应当在患者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通过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患者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3.医师的执业规则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执业规则。

(1)医学文书规则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急救规则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

拒绝急救处置。

(3)用药规则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告知规则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5)服从调遣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6)报告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医师的考核与培训 1.医师考核

医师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定期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1)考核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承担医

师定期考核工作:①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②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③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3)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2.医师培训

《执业医师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五)法律责任

1.医师法律责任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非法行医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重点知识解析】 1.非法行医问题解析

关于非法行医的概念,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形成定论,我们认为非法行医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规范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对于非法行医,应从行政法和刑法的角度分别去理解和界定。

(1)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这一界定比较含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行医罪的适用引起了较大争议。根据该规定,凡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通常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执业医师资格和医师执业证书的统一)的人均不可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为了统一司法实践中对何谓“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8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未取得医生执

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五种情形:①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②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③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④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⑤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并结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从解释所规定的第②种情形可以看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既可以是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也可以是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如果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同样可以成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执业医师法》第39条较好的进行了衔接,同时明确界定了非法行医罪的适用情形,便于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统一。

(2)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

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主要是指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从事诊疗活动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的行为既包括自然人主体的非法行医行为,如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非法行医行为,医师在《医师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也包括单位的非法行医行为,如有些组织和单位没有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医疗机构非法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2.医疗知情同意制度解析

(1)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来自英文informed consent,该词的表面含义是指基于说明、告知的同意或基于提供的信息的同意。具体到医疗活动中,是指患者在获得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为其提供的做出医疗决定所必需的充分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医疗同意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患者获取充分医疗信息的过程,一是患者作出医疗同意的过程。患者获取医疗信息的过程也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过程。

“知情同意”的概念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在审判后的《纽伦堡法典》中规定,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应该使他能够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而没有任何暴力、欺骗、欺诈、强迫、哄骗以及其他隐蔽形式的强制或强迫等因素的干预;应该使他对所涉及的问题有充分的知识和理解,以便能够作出明智的决定。这要求在受试者作出决定前,使他知道实验的性质、持续时间和目的;进行实验的方法和手段;可能发生的不方便和危害;他的参与对他的健康和个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自主决定权的重要体现,已逐渐演变为人格权的一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方面,知情是同意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是知情的结果和价值体现,患者的同意权只有在完整、客观、真实的知情后才有可能得以实现,知情权是保障患者同意权正确行使的前提。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有效行使需要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患者必须具有知情同意的能力;二是患者必须意志自由,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三是医师须为充分、合理的说明和告知,以使患者获取和理解相关的决策信息。

(2)医师的合理告知义务

①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医师的告知义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主要有:《执业医师法》第26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②医师合理告知义务的界定:医师的告知义务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医师合理告知义务的履行是患者知情同意权有效行使的前提条件。为了保证患者能够有效行使知情同意权,医师至少应当告知患者有关疾病的病情、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以及每一治疗方案的利弊后果这三方面的信息。医师的告知义务范围随着患者疾病病情的发展和治疗的进程、效果而不断变化。但是,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注意避免对患

者产生不利后果,这时,有些医疗信息可以向患者家属告知和解释。

(3)患方知情同意与医方免责

随着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关注程度的提高,医疗实践中很多医院越来越注意自身告知义务的履行,特别是在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诸如手术同意书、治疗协议书等条款越来越详细,而且条款内容不断倾向于对医方的保护。一些医院和医务人员在认识上存在一种误区,即认为只要我把相关的风险和后果告诉了患者,不管将来出现什么情况都和医院及医生无关。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没有分清知情同意权的侵害与医疗过错的界限。医院和医生充分告知义务的履行只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尊重和保护,并不能免除其在医疗过程中由于过失而对患者造成人身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能约定免除。所以,通常情况下即便受害人同意的人身侵权行为也应当认定无效。但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患者对医方医疗行为的“免责同意”,对于免责的范围应当进行合理的界定,既要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利,又要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既要考虑到患者的弱势地位,又要考虑到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4)知情同意权代理行使时医师应遵循患者最佳利益原则

患者知情同意权有效行使的条件之一是患者需有相应的知情同意能力,当患者不具有相应的知情同意能力时,其医疗上知情同意权只能由其代理人行使。不具有相应知情同意能力的患者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指10周岁以下的儿童和成年智障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指10

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患者,但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失去知情同意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处于麻醉、昏迷状态的神智正常的成年人。

法律视每个人为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作为患者,每个人都有权选择、决定自己的医疗事务,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不具有知情同意能力的患者,其知情同意权只能由他人代为行使。但是,在患者知情同意权由他人代理行使的时候会留下损害患者利益的道德空间,这时,代理行为的判断应当以患者的最佳利益为标准。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尚未对此问题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医务人员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往往处于道德支持和法律禁止的尴尬处境。发生在北京的“拒签”事件,较好的说明了这一问题。

(5)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例外

①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社会公共利益涉及社会的整体利益,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当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此时针对患者的医疗活动不需要征得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的同意即可实施。但是,此类强制医疗活动要求医务人员与医疗机构必须根据授权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需采取强制医疗措施的情形主要包括:为了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时;对严重精神障碍者的强制医疗;对吸毒人员的强制戒毒行为。

②保护性医疗时:保护性医疗措施,是指在对患者进行治疗的同时,采取一切维护患者身心健康和有利于疾病康复的措施。

当患者具有知情同意能力时,某些特定的情形下,如果有合理的依据

表明,告知患者某些医疗信息时会使患者不安,以至于会影响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则医师可保留或限制医疗信息的范围,向患者隐瞒相关医疗信息。但是,应当将相关医疗信息告知患者的代理人。如《执业医师法》第26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62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当患者情况危急且不具有知情同意能力,又无法取得或来不及取得患者代理人的同意时,为了患者的最佳利益,医师和医疗机构可不经患者及其代理人同意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③患者弃权时:放弃知情同意权必须是患者主观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放弃知情同意权的前提是患者知道自己享有知情同意权,知道医师有告知的义务,知道医师不能做未经其同意的治疗。在医师履行了应尽的告知义务后,如果患者对相应的医疗建议无法判断和决定而要求医务人员为其做决定时则视为对知情同意权的放弃。例如,在需要进行创伤性检查或危险性较高的治疗时,在医师进行了告知后,患者不愿自己做决定,而让医师为自己做主。这种情形下,尽管决定是医师代替患者做的,还是应当让患者签字,或者前述授权委托书表明医师是经患者授权代理其作出决

定的。

参考文献:

3.合同法律知识系列讲座 篇三

(一)2009-06-08 15:35:421、合同自什么时间产生效力?

合同产生效力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合同效力。其生效时间有两种情况:一是自合同成立时起生效;二是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前者较普遍,后者是依据某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履行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分别依据《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法》经行政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

2、什么是附条件、附期限形式的合同?

当您想和他人交易时,有时不具备某些条件,有时存在不确定因素,可又不想错过交易机会,您可以与对方签订附条件、附期限合同来把握可能实现的商机。

附条件合同全称应是附生效条件合同。它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依其将来发生或者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

所附限制条件包括:(1)由双方当事人自己约定,而不是法定的;

(2)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3)是用来限制合同效力的意思表示;(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由于附条件合同的生效或者终止的效力取决于所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决定了合同目的是否能够实现,立法者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合同中所附生效条件成就时是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使该合同失去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附条件的合同效力表现为条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条件成就后的效力。条件未出现前的效力对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表现为当事人不得自行变更、撤销合同以及对合同生效的期待权;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当事人对条件出现时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期待权。条件出现后效力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表现为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则表现为合同效力归于消灭。

附期限合同全称应是附生效期限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将约定的期限作为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根据。期限特征与条件特征基本相同,期限的到来是确定的,是当事人预知的,因此,对于确定的事实只能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能附条件,否则无法实现您的预期合同目的。

供货名称、供货条件、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条款是合同自身的内容。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期限条款是合同的附属内容,此类条款一旦进入合同,与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行为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代理人”属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相对人与“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理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为体现保护交易秩序稳定、交易安全以及保护善意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立法意图,《合同法》作出了相应规定,无代理权人、超越代理权人以及终止代理权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订立合同的人为“”(以下面简称行为人),被代理人称为“本人”,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以下面简称相对人)。

行为人是代表被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人。

相对人在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况下才与其签订的合同,并认定有效,这种情况称作表见代理。相对人的认定标准是:合同必须是善意无过失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该合同只在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生效,对本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体现了公平原则。

《合同法》就相对人在签订合同中因疏忽大意,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签订合同的情况作出规定: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l)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

(2)相对人在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就是说,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人。(3)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其次,赋予了相对人具有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催告权行使应具备以下要件:(l)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合同法规定的期限为1个月;(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3)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拒绝追认。

为促进市场交易,保护相对人利益,实现本人可能存在的交易愿望,法律赋予本人享有追认权。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既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代理人明确地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

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就应该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4、无效合同、无效条款如何认定?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内容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其评判标准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会转化为有效合同。

《合同法》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此外,无效免责条款包括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如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和(合)[应该改]同其他部分的效力,那么,只认定该条款无效,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应当指出的是,此处所讲的法律、行政法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而不包括地方法规。另外,就免责条款的提出方式规定,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做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做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对于一方拟就的免责条款,应当给予对方以充分注意的机会,否则,法律一般都确认该条款无效。

5、对不公平或内容有误的合同如何处理?

如果您认为所签订的合同对您不公平或者对合同内容有误解而错签了合同,您应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合同法》规定,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且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重大误解是由于受害方自身疏忽大意的过错,从而导致对合同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并且基于该误解订立了合同从而直接影响到自身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通常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情形:(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如当事人误以为出租为出卖,这与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如把甲当事人误以为乙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特别是在信托、委托等以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就完全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3)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如把大豆误以为黄豆加以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4)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如误将仿冒品当成真品。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对显失公平的评判原则是主客观相结合。在主观方面,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公平原则。

显失公平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同。显失公平制度,并不是免除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而是禁止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显失公平制度下,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利用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或者无经验等而订立的合同,而在正常的商业风险下,这种情况是不存在的。

撤销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种权利,即当事人既可以请求撤销合同,也可以不请求撤销合同,而认可合同、履行合同。当事人如行使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该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基于溯及既往的效力,该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基于该合同所取得的利益负有相互返还的义务,并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涉及第三方当事人的合同如何处理?

合同通常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但许多合同又涉及第三人,这称为涉他合同。包括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涉及第三方当事人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第三人享有哪些权利,又承担哪些义务呢?

这种合同的模式是基本合同加上第三人约款,即合同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事先通知第三人,也可以不通知第三人。第三人对债务人虽然取得了债权的地位可以行使一般债权,如向债务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当然,债务人亦可基于对债权人的抗辩,对抗第三人。但由于其不是合同当事人,不能行使解除权和撤销权。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即第三人代合同中的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债务。在此类合同中,第三人不承担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该责任仍然由债务人承担。

涉他合同虽然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但在实践中此类合同仍然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特别应当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涉他合同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区别,二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7、合同履行顺序的认定及享有的相应权利有哪些?

合同履行顺序认定的标准是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这三个标准的适用顺序是不得改变的。在依上述标准无法确定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则确定该合同无履行顺序。当事人基于履行合同义务的顺序的不同,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后履行抗辩权。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无法确定双务(方)合同当事人谁先履行合同义务,该权利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基于同一义务合同;

(2)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3)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具备上述条件,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已到履行期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在能够确定履行顺序的前提下,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的,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该项权利叫作后履行抗辩权,如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即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均属于非永久性的抗辩权。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只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形成解除合同的权利。

8、对三角债和恶意逃债问题如何处理?

目前转移财产、低价出售财产、制造空壳公司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构建诚信交易的市场氛围,《合同法》对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以及撤销权作出了规定。这两权统称为合同的责任财产保全。

代位权,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权利,是债权人的实体权利,与代理权不同。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如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只是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4)债务人迟延履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清偿的财产额,应以债务人的债权额和债权人所保全的债权为限,超越此范围,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对第三人来讲,其可以将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对抗债权人;二债务人就代位诉讼债权不得再行起诉;三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并不因此而获得优先受偿权,其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合同法》就撤销权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引起撤销权发生的要件是债务人有损债权的行为。该项权利的成立,除考量无偿转让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情形之外,还需认定第三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以最终确定承担责任人。

4.法律知识讲座心得感言 篇四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已成为了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为了孩子们的健康发展,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使广大儿童知法、学法、懂法,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活动总结

9月x日,下夹河学校全体师生隆重集会,认真听取了中学法制副校长战利平的精彩法制讲座。

讲座分别由中学校长李顺和及中心小学校长赵晓主持,他们首先对此次讲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作了深刻的剖析,动员全校师生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要知法,懂法,并用法律知识时刻保护自己.

马芝新副校长主要就未成年人如何预防犯罪,未成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怎样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小学生等方面作了详实、深刻的讲解。他还就身边的一个个鲜活的事例,教育学生从小知法、懂法、守法,让学生深切地体会到“法盲”比“文盲”更可怕。(讲座稿附后)

法制副校长张皓的讲座深入浅出、以案说法,以详实生动的案例给同学们讲述了一个个鲜活的真实事例,为我们指引出了明辨是非的方向。同时特别强调了青少年的自省、自律意识,要求同学们从小养成良好的形为习惯,严格要求自己,加强法律意识,努力做到遵纪守法,杜绝违法乱纪现象的发生,以促进学校、社会的和谐发展。

通过讲座,使我校广大学生深受教育,老师和学生深切地体会到“法盲”比“文盲”更可怕。明确认识了犯罪的危害性,增强了学生的法律知识、学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是国家的根本,是社会的保障,是人生的参考书。法律对于我们全体师生来说更是必须遵守的,时时刻刻约束着我们的行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学生现在都是未成年人,将来都是社会上的一份子,法律更是无处不在,而全体学生更应该从小养成良好的习惯,才能够将来更好地遵守法律。

老师、同学们,你们好: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未成年人的权利、义务和“违法”“犯罪”的概念以及未成年人如何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该法对未成年人的下限年龄未作出规定,也就是宣

告对未成年人从一生下来就加以保护,举个例子,每个刚出生的婴儿都享有财产继承权。“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实际上的规定,少年与未成年人是同一个概念,只是叫法不同而已。“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必须明确什么是未成年人,什么是少年,什么是青少年,这一点很重要,因为不同的称呼意味着享有不同的权利和承担不同的义务。

如今我们在宣传媒体中经常听到未成年人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等等,那么未成年人到底有哪些权利和承担哪些义务呢?

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具体来说,在我国未成年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政治权利,二、人身权利,三、受教育权利,四、个人财产所有权,五、继承权,六、社会经济权,七、诉讼权利,八、其他权利。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着重讲一讲人身权和诉讼权利。

人身权利可以分人格权和身份权两方面的内容。首先给大家讲讲什么是人格权,人格权是基于自然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身份权是基于自然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某种事件或某种行为而产生的地位、资格等方面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1、亲属权、抚养权和监护权,主要表有:(1)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2)家庭中不受虐待、不受遗弃的权利;(3)有随父姓或随母姓的权利;(4)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有得到监护的权利;(5)父母离异后,仍享有被双方所抚养和教育的权利。2、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专利权等。

诉讼权利,包括(1)起诉权(2)不被公开审理的权利(3)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4)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以后有机会,指导同学们组织模拟法庭,这样你们对这项权利会有更深的了解。

接下来再给同学们讲一讲未成年人应承担的义务,它总共有六点:(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的义务(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5)依法纳税的义务(6)受教育的义务。

以上所讲的就是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

下面我想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办案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两个案例,一个是我现在正在办理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已买来末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装入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

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已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已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再给同学们讲一个xx年发生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是四中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四中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已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三十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这起案件的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刘某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方某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接下来,我就给同学们讲讲什么是违法。

违法,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指违反法律,不履行法律义务。从广义上讲,违法是指违反一切现行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反刑法、违反义务教育法等等。违法行为,又称为“非法行为”“不法行为”。从狭义上讲,所谓违法是指违反刑法以外法律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讲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严重不良行为,即: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列举的行为中,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这一行为希望同学们引起注意,同学们可能会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也是违法行为;还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在学校也是时常发生的,据我们了解,一些高年级的同学会向低年级的同学强行索要钱财,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同学们不要害怕,要敢干检举揭发,同这些违法行为作斗争。那么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何处理呢?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一般由其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如果未成年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再讲讲什么是犯罪。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完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三)犯罪是一种应当

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第17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还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例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的,在我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因体力、智力已相当发展,并有一定社会知识,已具有分辩是非善恶的能力,因此,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动、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充分考虑了他们的智力发展情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已具有事实上的识别能力,但由于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够完善,缺乏社会知识,还不具有完全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当受他们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一切犯罪都负刑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以上规定的八种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个案例,我曾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林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19xx年x月x日下午,他在信州区一家游戏机室附近遇见阳阳即向阳阳索要香烟,阳阳说没有,便进了游戏室里,林某便觉得阳阳没有给他面子,就纠集另一人将阳阳叫出游戏厅又叫他拿烟,阳阳不给,林某便一拳往阳阳腹部打去,当阳阳躬着身抱着肚子叫痛时,林某又用右肘部击打他后脑造成阳阳颅出血而死亡。此案例中的林某已满14周岁,且实施的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也就是刚才给同学们讲的八种犯罪之一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将在监狱中渡过八年的黑暗日子。

未成年人犯罪性质,从我们掌握的情况来看,抢劫犯罪案件较多,而且多为团伙性的,经查我们了发现未成年人对什么是抢劫犯罪和什么是一般的敲诈违法行为分辩不清,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比如说“你不拿钱,我们就打他”这样的言语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但劫取财物的多少并不是构成本罪的依据,而只是量刑的情节。

在谈对未成年人犯罪打击的规定同时,我们还要向同学们介绍一下对未成人犯罪宽大处理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岁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另外,依照我国刑法第43条的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都是依据未成年人还在成长过程中,辩别是非能力较弱,容易受外界感染,并且主观恶习不深,易于接受教育改造这一基本特点而规定的。依据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大处理的规定,我们信州区检察院还出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暂缓起诉的规定,出就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暂不向法院提起公诉,对其进行考察,如以后不再犯罪,将不再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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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学生法律知识讲座 篇五

一、在校大学生学习与掌握法律知识的意义。(要点)

1、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当今中国是法制社会,学法、知法、懂法是对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最基本要求,所谓的“法盲成才”时代早已成为历史。因不懂法,被追究刑事判刑、被行政拘留、被没收非法所得、被没收财产、被要求赔偿他人财产、给他人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严重后果在现实中比比皆是,许许多多所谓的“能人”、“名人”,因不懂法,最终锒铛入狱,肺腑悔恨而泣的例子枚不胜举。例如:………

2、做一名高素质大学生

大学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特殊群体,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是大学生区别于其他社会群体的标志之一。积极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合法与违法的边界,区分罪与非罪的行为,运用的掌握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当代大学生应有的素质与能力。

3、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学习法律,我们知道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生命权(生存权);(2)健康权(不受伤害);(3)财产权(合法财产不容侵犯);(4)其他基本权利(如,人身自由、言论、选举、信仰、结社、受教育等等)。一般讲,权利常常受到侵犯,只有掌握法律这个武器,才能够积极正确合理地维护积极的合法权益,使我们体面地工作与生活。

4、为他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由于大学生已被视为“智者”、“能人”,不免会有亲戚朋友遇到麻烦时向你寻求帮助,比如:与同事发生口角怎么办?假如你懂得法律知识,给予他们合理化的建议与指导,对他们而言,可谓雪中送炭。

5、为依法治国、建设民主法治的国家做贡献

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在校大学生学法懂法用法可以加速我国民主法治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文化道德的发展。

二、在校大学生常见的违法犯罪现象

在校大学生常见违法犯罪行为有:(1)故意杀人;(2)故意伤害;

(3)寻衅滋事;(4)抢劫;(5)抢夺;(6)盗窃;(7)诈骗;(8)侮辱诽谤他人;(9)抢奸;(10)交通肇事;(11)醉后驾车;(1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13)放火;(14)失火;(15)过失杀人;(16)过失伤害致人死亡;(17)非法拘禁;(18)敲诈勒索;(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20)生产、销售伪劣商品;(21)走私;(22)持有、使用假币;(23)信用卡诈骗;(24)侵犯知识产权;(2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6)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27)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8)故意毁坏财物:(29)招摇撞骗;(30)投放危险物质;(31)聚众斗殴;(32)组织、领导、参加害社会性质组织;(32)侮辱国旗、国徽;(33)强迫劳动;(34)赌博;(35)行贿;

所列以上行为对国家、社会、他人的生命、财产、人身利益危害严重的,构成犯罪行为;情节较轻的,没有造成危害的,也是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行为人可能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

刑、管制、拘役、罚金、行政拘留、罚款、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不同种类的处罚或制裁。

三、在校大学生被侵权现象

在校大学生的权利受到侵犯的现象时常发生,常见有以下几种:(案例略)

1、身体部位(或器官)受他人伤害

2、个人名誉遭到侮辱诽谤

3、个人财物被盗窃、抢劫(夺)

4、被他人花言巧语(欺)诈骗

5、人身自由受限制

6、受教育权被剥夺

7、良好生活(学习)环境受干扰

四、在校大学生被侵权的防范策略(略)

1、学法、知法、懂法、用法

2、小心不大意、细心莫马虎、用心不贪心

五、在校大学生的权益救济(略)

1、协商和解

2、第三斡旋调解

2、及时报告院系辅导员或领导解决

3、举报(案)到相关主管或监督部门

4、司法途径

5、新闻媒体监督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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