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浅析

2024-08-19

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浅析(共9篇)

1.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浅析 篇一

〖社会保险〗沪人社医发(2010)69号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医发(2010)6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信息中心,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为切实保障流动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本市流动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经研究,现就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暂行办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以下简称《经办规程》)有关规定办理。

二、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原则上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并办理。

三、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流动就业人员,在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后,由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本市注销个人医疗帐户,并由医保经办机构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四、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暂行办法》和《经办规程》的要求,做好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及时记录更新流动人员参保信息,保证参保记录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五、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经办流程,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2.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浅析 篇二

关键词: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农民工因为其廉价劳动力而成为我国各沿海发达城市的主力,他们为我国的工业化、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他们的养老保险状况与其所做的贡献却很不相称。2007年底,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为1 846万人,仅占其总数的8.7%。2009年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仅为7.6%,我国农民工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障形势严峻[1]。由于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法规不统一以及保障层次千差万别等原因和农民工流动性大、收入水平低等特点,我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一直都存在困难,导致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出现瓶颈,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困境,呼吁着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度改革[2]。

1新政策实施前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的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外出农民工总量增加到14 533万人,比上年增加492万人,增长3.5%,但农民工的参保率依旧很低。我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见表1,其中养老保险的部分:全国的参保率为7.6%,东部地区为8.8%,中部地区为5.2%,而西部地区仅为4.2%。

从统计数据上来看,中西部的农民工参保率要远远低于东部。由于过去我国的养老保险模式长期实行地方政府统筹,地方的经济水平决定了地方的养老保障水平,中西部地区相比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因而在养老保障水平上会落后东部地区。

除了从全国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整体上看出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状况堪忧之外,以北部的北京、东部的上海以及南方的广东三大农民工输入地的数据来分析,情况也不容乐观。第38页表2是经过汇总处理的北京、上海和广东三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变动数据。

首先看广东省的数据,广东省2006年至2009年四年内,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增长率平均在6.5%左右,而广东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总人数的增长率为11.27%左右,因而农民工参保水平与平均水平相比较还有很大差距。

其次,上海的农民工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为综合社会保险,2006年至2009年,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增长率平均为1%左右,上海总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平均增长率在3.07%左右,相比而言差距还是很大,而且2008年末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人数为383.3万,2009年为378.41万,其中有一部分农民工选择了退保。

北京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畴,从数据上来看,2008年相比2007年来说,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有了量的飞跃,从49万人上升到127.5万人。从数据来看,北京的农民工参保情况要较其他两地好,主要原因是北京将农民工纳入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北京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重要试点区域,政府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缴费标准上较城镇养老保险要低,而且今后返回农村的农民工可以方便地转移[3]。

综上所述,我国的高效性、覆盖广、可转移的社会保障目标在现在来看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特别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很大的缺陷。

2由转移接续难导致的农民工“退保潮”

由于长期以来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民工游走在城乡之间,成为城市“边缘人”。在养老保险方面,首先农民工的参保率很低,少数地方政府虽然自行制定了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险的政策,但其总体参保率仅为15%;其次,农民工养老保险退保率很高,据统计,全国农民工的退保率在40%左右,在农民工众多的广东省的部分地区退保率高达95%以上,并且退保率呈逐年攀升的趋势[4]。

近年来出现的农民工退保风潮,使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形成雪上加霜,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形成,直接影响了全国的统一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在当前农民工参保积极性不高、保险覆盖面不广及保险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各地区普遍出现的“退保”高涨现象应该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5]。

目前学术研究大都把农民工退保的原因归结为农民工的高流动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难之间存在矛盾、农民工收入低和社保缴费门槛高的矛盾、转移程序繁琐等。但深究起来,各地区的经济特点形成各种不同的养老保险模式,没有统一的规范,这才是导致农民工退保最主要的原因。

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关键在于处理好该制度的两个核心:缴费标准和转移接续原则。其中导致农民工退保的主要原因是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困难,而引起“转保难”的现实原因则是当前各地方养老保险制度的地方割据,其中涉及金额的转移标准、地方利益、政府的财政负担和不同社保制度的衔接问题,这一系列问题摆在农民工面前,使得他们在面对各种阻碍的情况下选择了退保。

3农民工参保遇到的困难

农民工参保遇到的主要问题就是养老保险金缴费门槛高和关系转移困难,在被访的参加过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中有的认为养老保险缴费过高,另外认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困难,在转移过程中各种手续复杂,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解决,在被调查对象中没有人成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工对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不了解,这也是导致转移难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民工群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不知道该办理哪些具体手续,也不了解到底要到哪些部门去办理相应的手续。

4当前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制度

4.1防退保促接续新政策基本内容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共有13条,内容主要涉及养老保险关系跨地转移时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养老保险金最终领取地的确定方法和关系转移程序三大部分[6]。

新政策适用于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之前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有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继续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这也意味着国家将农民工纳入了城镇养老保险的范畴,并且明确规定,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他们可以合并计算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的人员,不得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办理退保手续。这一规定从很大程度上制止了农民工退保现状。

4.2新政策在防退保和促转移方面的进步

1)异地转移只需转移12%的单位缴费,轻松方便办转移。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需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样以来,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转入地,减轻转入地的资金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基本养老金支付。

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这大大减轻了流动就业参保人员往返于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复杂过程,既省力又省时。

2)明确领取待遇地,农民工无须再“退保”。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在户籍所在地办理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这样有助于消除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相互推诿的现象。总之,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同时新出台的办法中规定:“未达到养老保险金待遇领取的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因而退保的情况从制度上予以否定,农民工无需退保也不能再退保。

3)可以多地点参保,但计算方法全国统一。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平时缴费越多,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越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办法仍然按照该计算方法发放工资,但更加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样既确保了在全国范围内政策的统一,又使计发方法简便易行。

对回到农村后不再继续返城就业的农民工,办法保留了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并全部真实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和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计发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移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4.3新政策存在的不足

新政策解决了农民工退保的情况,强制性地规定不容许退保,但是却并没有解决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地方利益难以协调的状态。如何解决长期以来的养老保险地方分割状况是真正改变转移接续难现状的根本,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才能做到真正的“能转移”。还有农民工希望能有相应的人员负责教会他们如何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就是希望能够普及一下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知识。另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知识信息宣传不够广泛,每个企业都应该加大力度宣传。

参考文献

[1]慈勤英,杨慧.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现状与对策[J].流动人口,2003(1):13-15.

[2]韩宗保.破解农民工退保问题的思路[J].中国财政,2008(17):24-29.

[3]胡婷.探讨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机制[J].法制与社会,2009(3):29-34.

[4]黄岩.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低的原因及对策探析[J].大众商务,2009(5):46-48.

[5]刘晓雪.积极探讨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J].上海农村经济,2006(8):20-24.

3.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浅析 篇三

摘 要 在改革开放和经济迅速发展和我国大规模劳动力的流动以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的背景下,中央颁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来解决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险关系问题。本文通过对在新政策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换接续的现状和困境的分析,提出了完善转移接续对策的建议。

关键词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困境 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地不断完善,出现了大规模的劳动力转移,养老保险参保者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县级统筹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并以城镇企业职工为重点,难以完全适应这种劳动力大规模流动的状态。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间的转移以及农村与城镇间的转移过程中,养老保险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维护。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在坚持保障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前提下,力求探索出解决跨地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问题有效途径。可见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新政策的推广以及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具体问题,以至实现全国统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现状和困境

(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现状和困境

在新政实施前,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只可转移个人账户而不能转走统筹基金,养老保险跨区域缴费年限不可累计,且各地操作口径不一,造成了转移接续十分困难。现行《暂行办法》通过转移个人帐户和部分统筹基金的方式来平衡转入地与转出地所承担的责任。但随着今后参保的退休职工平均寿命的延长和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平均时间的延长,转入地的资金额仍可能不足以应付未来养老金支付的压力。而为了解决“趋富效应”等问题,《暂行办法》对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转移做出限制,对其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人员退休地的确定也做出限制,实际上设下缴费要满10年的门槛,并非真正的“无障碍”转移。

另外,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历史上制度设计的失误,导致地区间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水平存在巨大差异,不同群体之间的养老保障待遇差距也有所扩大。如何逐步缩小全社会各群体之间养老金待遇水平的差距,是关系到顺利实现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顺畅的重要问题。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现状和困境

我国农民工数量庞大、层次不一且身份模糊,群体的自身构成非常复杂,对社会保障需求的态度也不尽一致。相对于城镇职工而言,农民工的失业和生活无保障现象十分严重。而且许多企业与其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即使签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对等。再者,不同类型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和农村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滞后,以及各制度间不衔接的现实问题也阻碍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

二、困境的主要原因分析

造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境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阻碍了养老保险关系顺利转移接续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呈现出典型的“碎片化”特征:从资金的筹集角度来看,既有现收现付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完全积累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又有部分积累制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从资金的支付角度来看,既有普惠支付的社会统筹账户模式,又有收入关联支付的个人账户模式等等。而即使在同一制度中也存在许多“小碎片”:城镇基本养老制度费率不统一,各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农民工群体被分割在不同的制度里,“大碎片”套“小碎片”的情况非常严重。实际操作中如此复杂的养老保险制度大大增加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难度。

(二)现行财政体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阻碍了养老保险关系顺利转移接续

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关系在不同统筹区之间发生转移时,各地区的利益关系就随之发生变化,各地政府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责任也随之发生变化。对转出地而言,一旦劳动者转移走养老保险关系或者选择退保,他们的大部分统筹基金就留在了当地,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转出地的未来养老负担。而对转入地而言,转入一个劳动者就意味着当地政府财政必须为之承担今后的养老责任,进行“财政兜底”。因此,在现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条件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是不愿轻易接纳一个未曾对当地统筹基金做过太多贡献却要在未来承担养老责任的劳动者的。

(三)统筹层次低及缺乏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

一方面,我国养老保险基本上实行的是县级统筹,对养老保险进行属地化管理,各省各统筹区养老保险政策不统一。另一方面目前全国劳动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和“一卡通”还在建设过程中,各地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发展程度、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未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保工作操作平台。这样就增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难度,同时也降低了养老保险转移记账的准确程度。

三、新形势下完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对策建议

由于我国现行“碎片化”的养老保险制度要转变为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新制度,不仅要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调整,积极推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而且要做好新旧制度之间的平衡衔接。在新形势下必须坚持在保障性、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前提下,实施相应的配套工程。

(一)加快法制环境的健全

从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立法现状来看,社会保障方面保守性、临时性的办法多于法律、法规。因此,应加快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确定社会保险全国统筹的实施路径,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外,由于现在农村的养老保险主要依靠家庭养老的方式,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如何将已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一般而言,养老保险统筹层次越高,转移接续难问题越容易得到缓解。如何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目前有两种思路:一是当前正在实行的路径,从地市级统筹做好再到省级统筹,从而进一步到全国统筹;二是一步到位解决全国统筹。笔者认为,由于我国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水平差异较大,要在短期内实现全国统筹还面临众多困难。因此,应采取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的方法,从实现省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国统筹。

(三)减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对于转入地社会统筹基金的压力

要制定各种养老保险体制间衔接和转换的标准和办法,对于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可采取分段计算养老金待遇的办法进行结算。可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定统一的收支应制度,缓解转移给各统筹区造成的统筹基金支付压力,以弥补各地区统筹基金缺口。

(四)加快推进"金保工程"的实施和建立“一卡通”

加快推进"金保工程"的实施,建设一个完备的省、市级中心数据库,实现全国养老保险计算机联网,使信息在全国传递、共享。社会保障“一卡通”是解决社会保险关系携带不方便的技术手段,“一卡通”记录着个人在不同地区、不同工作时间的全部缴费信息,且通过计算机网络将各地的社会保障业务信息互联、资源共享,从而劳动者实现跨统筹区之间的无障碍流通,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劳动力的转移而转移。

参考文献:

[1]崔沙沙.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探讨.法制与社会.2008.1.

[2]董雯.流动人口养老保险的异地转移.企业技术开发.2009.10.

[3]景邑君,张伯生.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研究.劳动保障世界.2009.9.

[4]王利军.关于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的理论综述.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

[5]郑秉文.中国社会保险“碎片化”制度危害与“碎片化冲动”探源.社会保障研究.2009.1.

4.职工流动,社保关系如何转移接续 篇四

——4种社保转移手续请您“对号入座”近年来,随着就业择业观念的转变和用工形式的多样性,职工流动日趋频繁,一年换几个单位的也大有人在,流动中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也就成了广泛关注的焦点。市社保中心通过举例的方式,对此作了详细解答,“跳槽者”们可以“对号入座”。A:职工在统筹区域内流动

刘小姐,从沧浪区某私营企业辞职,招聘进入高新区一家外企。

政策说明:目前,沧浪、平江、金阊和高新区合称为“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并实现参保缴费数据联网。刘小姐从沧浪区到高新区,属市区统筹范围内流动,只需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无需转移基金。

办理程序:刘小姐于流动当月底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经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职工统筹范围内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到沧浪区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沧浪区社保中心核对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并打印本结息已实现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明细清单后,在“转移单”上盖章,即完成本次转移业务。刘小姐只需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转移单”交由新单位到高新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就行了。友情提示:市区统筹范围内流动的职工,应仔细阅读“转移单”背面的《社会保险缴费接续通知书》,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如一时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只要是市区户籍,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办理参保接续手续,今后实现再就业的,只要到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转移手续即可。未及时续保的,《社会保险卡》将于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次月1日起冻结。

B:跨统筹区域转出

丁先生,40岁,原为金阊区某企业职工,现“跳槽”至吴中区某企业就职。

政策说明: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虽然行政区划也属于市区,但与上面所说的“市区统筹范围”不属于一个社会保险统筹区域。因此,丁先生属于“跨统筹区域流动”,应按规定同时办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和基金的转移手续。其中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数额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医保个人账户经清算有实际结余额的也可随同转移(超支的由个人补足)。

办理程序:丁先生可先到金阊区社保中心提出跨统筹区域转移申请,金阊区社保中心将出具《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社会保险转移联系函》。丁先生持“转移联系函”到吴中区社保中心办理参保和接收确认手续,吴中区社保中心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出具《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回执)》,并提供开户银行和账号。丁先生持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上述“转移接收函”以及经转出单位盖章、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金阊区社保中心正式办理跨统筹区域流动社保关系转移手续。金阊区社保中心审核其缴费情况后,打印《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和《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将应转基金划入吴中区社保中心开户银行账号。丁先生应将上述打印表式及本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等交转入单位,由用人单位到吴中区社保中心办理转入接续手续。

友情提示:办妥跨统筹区域转移手续后,该职工在转出地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C:跨统筹区域转入

汤女士,35岁,从南京一企业调入市区统筹范围某市属企业工作。

政策说明:汤女士也属于跨统筹区域流动,应按规定将养老、医疗保险关系和基金从

南京转入苏州市区统筹范围。

办理程序:调入单位持汤女士《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及人员增加有关表式,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参保审核手续。市社保中心审核符合转入及参保条件的,开具“转移接收函”。汤女士持“转移接收函”到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转出手续,由南京社保经办机构将应转基金划入苏州社保中心开户银行账号。用人单位或汤女士本人持南京社保经办机构确认的养老、医疗保险转移有关表式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转入接续手续,市社保中心根据转移材料提供数据及基金到账情况,为汤女士健全个人资料、续建个人账户。汤女士从转入市区之月起,按苏州市办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友情提示:⑴为了确保职工跨统筹区域流动转移后的各项社保待遇准确享受,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转移材料上,养老保险必须包括职工1992年以来历年缴费基数和月数、个人账户中1996-1997年个人缴费部分和1998年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等,医疗保险必须包括首次参加医保时间、医保实际缴费年限等,如数据不全的,由职工本人联系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完整准确数据后再予办理转入接续手续。⑵由于我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行年初预划、年末清算的办法,职工在转出地建立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转移到账后,将于下一结算初(每年4月1日)医保个人账户更新时结转使用。⑶对跨统筹区域流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除符合转入地政府有关人才引进政策规定经县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人员,以及户籍在转入地的人员外,其余人员不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仍在原参保地或转至户籍所在地参保。

D:农村外埠员工申请终止社保关系

吴先生,河南某地农村居民,原在市区统筹范围某市属企业打工,现与该企业终止合同后返乡务农。

政策说明: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苏州大市以外户籍的农村居民,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不在我市继续就业、确实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可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并一次性申领本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

办理程序:原用人单位或吴先生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由市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出具的“退工证明”以及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苏州市企业农村外埠员工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等材料,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手续。社保中心审核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申领金额,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有实际结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一次性申领金额可通过单位发放,也可由吴先生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在市社保中心直接领取。

友情提示:农村外埠员工终止社保关系、回乡务农以后,如再次进城务工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再次参保开始重新计算。

最后,市社保中心提醒A、B、D三种情况的人员,在办理关系转移或终止申请手续前,必须先由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参保减少手续;另外,凡单位或个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必须按规定缴清后才能办理转移或申领等手续。

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

一、从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从起薪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

1.对原在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应由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未参保证明,其在原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对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职工,省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还应按规定转移基金(个人缴费部分),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历年实际缴费基数。

3.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按规定未实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流动至企业,或因辞职、被辞退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由其原单位填写《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补贴发放核准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人事、财政部门核准后,根据本人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或事业单位上一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工作年限×0.3%×120个月,由单位划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家公务员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规定拨入原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原单位自筹解决。补贴金额到账后,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不与个人缴费部分合并计算。

二、从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

1.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且列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省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还应按规定转移基金。职工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按当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原已建立的个人账户封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三、在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

1.原在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不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入另一家机关事业单位且列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应由转出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未参保证明,职工从调入单位起薪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在原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转入另一家机关事业单位但不属于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原缴费记录及相关资料封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及《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存入职工本人档案。

3.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均属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省内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跨省流动还应按规定转移基金(个人缴费部分)。

四、注意事项

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属于当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的职工,其发生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参照企业参保职工流动有关规定处理。

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往外地

一、报送材料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

2.经转出单位盖章、职工本人签字的《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异地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3.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转移接收函”(包含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全称、联系电话、联系人及开户银行的全称与账号等内容)。

二、办理程序

1.职工持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①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 ②核对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打印《苏州市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单》,并对医保个人账户进行清算,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

③审核无误后在上述打印表上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转移基金:

①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应按规定转移基金,转移数额为:1997年12月3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其中计入个人账户中的本结息期储存额不计息。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养老保险基金划入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

②医保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额的,可将结余金额随同转移,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应转基金划入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账号。当地尚未实行医疗保险的,可将其实际结余额一次性结付给职工本人。

三、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2.为了便于衔接,可先由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转移联系函”。

3.参保人员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记录的,历年缴费基数、月数在转移表上单列;其中跨省转移的,还须按规定转移基金(个人缴费部分)。参保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记录不作转移。

4.办妥异地转移手续后,该职工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

农村外埠员工申请终止社保关系

一、申请条件(同时具备)

1.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苏州大市(含五市七区)以外户籍的农村居民;

2.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3.不在我市继续就业;

4.确实无法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二、报送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

3.由市、区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门出具的“退工证明”;

4.填写完备并经本人签字、单位盖章的《苏州市企业农村外埠员工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

三、办理程序

1.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单位或个人持上述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申领金额,打印《申领清单》,收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申领金额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本息。

3.社保经办机构清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部分由个人补足,有实际结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4.职工通过单位领取,或凭《申领清单》、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领取申领金额。

四、注意事项

1.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须补缴清后方可办理。

5.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浅析 篇五

一、市直内转移

新、老单位均在市医保中心参保的,医保关系转移称之为市直内转移。市直内转移不牵涉个人信息和个人帐户转移,因而接续流程较为简单,经办人员可直接在市医保中心拷贝并填报《系统内转移表》(一式三份),新、老单位加盖公章后携表格和新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到市医保中心直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原个人医保卡继续使用。

二、市直转入

原单位在市直以外统筹地区参保、新单位在市直参保的,称之为市直转入。具体程序:参保人员填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交市医保中心 → 市医保中心出具《接续联系函》 → 原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接到《接续联系函》后出具全国统一样式的《参保凭证》→ 新用人单位凭《参保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新单位盖章)和相关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调令等复印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接续的当月25日至下月5日之间到市医保中心综合科办理市直医保卡。

三、市直转出

6.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浅析 篇六

暂行办法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六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7.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浅析 篇七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由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2年底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经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批准,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74)归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江苏省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四川省乐山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山东省莱芜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八家单位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中急需制定的流程型标准之一。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

我国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这项业务是近年来刚刚发展起来的,为了规范操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9年发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以下简称部颁191号办法),人社部社保中心也配套发布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以下简称部中心58号规程),但由于各地政策和经办差异较大,规程起草时间较早,政策支持和实际操作中均存在有待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我们希望以部颁191号办法和部中心58号规程为蓝本,制定一套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各地经办机构认可、参保人员流动方便的具有可操作性、可扩展性和可持续完善的国家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稳步发展,参保人员就业流动频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增多,各地经办流程差异较大、经办效率不高的状况已不能适应依法行政、依规经办的时代要求,迫切需要制定推行有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国家标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标准第2部分的制定,对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中的业务流程和经办行为,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保证参保人跨统筹区顺畅转移接续具有重要作用。

(一)有利于统一全国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模式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于政策层面低,经办机构种类多、人员情况复杂等因素,制约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经办模式的步伐。虽

然部中心58号规程也在全国层面上明确了大的经办方向和办法,各地经办机构也都在按此方向努力,但仍无法统一其模式,医保转接国标旨在解决这一问题。

(二)有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改进业务流程近几年来,许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不断完善各自的经办模式、优化其流程,但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尤其是在医保转接上,部中心58号规程还不足以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经办流程,特别是在经办机构的相互交流、交换经办信息上,常常出现交互障碍,医保转接国标的实施将有效地使这种情况得到改善。

(三)有利于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和效能

随着医保转接围标的实施,将会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一个统一的经办模式,便于统一管理、规范操作,更好更便捷地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也更便于统计分析,提升服务质量,大大提高转移接续的服务水平、大幅度提高服务效能。

三、编制原则

(一)规范性

医保转接国标严格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现有政策和法规为框架,以GB/T27768-2011和已经形成送审稿的国家标准《社会保险

经办业务流程 总则》为基础,以部中心58号规程为依据,吸取了各地各级经办机构的经验和教训,用标准的语言和格式,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业务流程、服务内容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规范性阐述。

(二)服务性

标准注重体现“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理念,多处出现“告知”、“提醒”、“指导”和“经申请人确认”等字样。为体现公开透明的办事原则,我们优化完善了有关经办表单,切实保障和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和知情权。

(三)统一性

一是考虑社会保险经办标准体系内的统一性,诸如术语和定义、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和经办流程,对已发布和待发布的标准,我们尽量引用,而不是重新定义或另辟蹊径;二是与部中心58号规程的统一,本标准的制定原则上在部中心58号规程的框架内起草,对规程存在的一些不足和各地经办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我们进行了修正和完善;三是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1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国家标准的统一,第1部分和第2部分都由江苏省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由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执笔起草,所以在把握两个部分的统一性上有着得天独厚的条

件,我们在章节设置、术语和定义、词汇运用和流程描述上经过多次反复认证和协调,求同存异,基本达成一致;四是考虑到各地政策规章、信息化程度的限制,兼顾全国范围内各地区和统筹区的经办差异,我们只在主要流程和经办表单上加以统一,而在其他方面不作过分强调,如在欠费补缴这一节中,仅规定要补缴,至于怎么补缴、补缴后怎么处理都未作明确规定,有待后续标准加以规范。再如在多地转入接续的处理上,也仅是原则性作出了规范。

(四)实用性

医保转接国标的起草不同于各类总则、规范等标准的起草,是一个很典型的流程型标准,所以在标准的撰写上,我们注重易读、可操作、能扩展等功能性和实用性。如我们通过流程描述和流程图示意两种方式展现,以加深理解;通过改进流程、优化表单来规范操作;增加了在转移接续过程中出现信息有误情况下的处理规则,统一了特殊情况的处理过程。

(五)前瞻性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理念、范围和手段在不断创新发展,标准的起草如果仅仅限于目前的操作办法和手段,在未来两至三年内会被新的经办流程所替代,无法跟上形势的发展,所以,我们在起草时注重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发展形势和

未来五年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流程变化趋势,兼顾电子化、信息化和自助服务等形式。如缴费凭证的出具,除规定经办机构柜面出具外,又兼顾信息化程度高的地区可通过自助一体机、网上等方法完成凭证打印。

四、编制过程

医保转接国标起草工作在2014年4月正式启动,到目前为止共召开了六次工作组会议。工作组全体成员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合理确定技术框架,收集梳理医保转接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程,充分借鉴GB/T ×××××-××××《社会保险术语》和GB/T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

总则》的编写工作经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同时,编写过程中还注重与整个社会保险标准体系保持协调,并借助标准化专业机构力量,确保标准编制质量。本标准的编制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

2013年4月,成立标准编写工作组,召开了第一次(济南)会议,会议由牵头单位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持,确定任务目标和方向,分工合作,制定编写组工作计划,执笔单位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编写组汇报了草案起草情况并向工作组提交了标准草案初稿。

(二)草案阶段

由标准提出单位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执笔单位)在第一次会议的基础上,拟出工作组讨论稿第一稿,由编写组各成员单位充分酝酿,提出各自看法意见,共收集各方意见16条,由起草执笔单位进行修改后召开了第二次(南京)会议,会上人社部社保中心系统建设处韩学雷同志对标准的适用范围提出了建设性意见,经会议讨论确定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成员单位代表还对修正后的草案逐条进行了讨论。会后标准起草执笔单位综合了各方意见,拟出工作组讨论稿第二稿初稿,发给各成员单位征集意见,人社部社保中心张晓楠处长对此稿提出了方向性和原则性指导意见。执笔单位根据人社部社保中心领导和成员单位提出的71条意见建议,修改产生了第三稿初稿。

(三)讨论稿阶段

8月,编写工作组召开了第三次(银川)会议,会议传达了人社部社保中心对草案的意见并向会议汇报了第三稿形成说明。会议期间编写组成员单位代表逐条对第三稿进行了讨论,肯定了标准的编写结构、术语和定义、业务流程编写方法等,也提出了许多建议,根据第三次会议精神执笔单位于9月初形成了工作组讨论稿第四稿初稿,并将此稿发给各成员单位,要求各成员单位通过省级经办机构在本省范围内征求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意见。10月,我们在工

作组第四次(乐山)会议上,针对成员单位征集到的所在省(市)意见共25条进行了逐条分析讨论,并再次讨论了标准结构、用词和表单等细节问题,期间部社保中心龚士钢同志对标准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提出了非常中肯的建议,对标准起草工作也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四)修改完善阶段

第四次工作组会议后,江苏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组织标准化专家和执笔人员对四次会议的主要精神进行汇总讨论、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初稿。

(五)征求意见阶段

征求意见稿初稿形成后,2014年11月26日在北京召开工作组第五次会议,邀请长期从事社会保险研究、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和人社部社保中心领导对医保转接国标进行论证和剖析,部社保中心郑自民处长和李淑春处长对工作组的工作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指出了标准本身的流程和部颁191号办法之间存在着差异,要求工作组认真分析对照,保证在现有政策框架内完成标准的制定。与会的标委会委员对标准的框架结构亦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工作组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对标准进行了流程补充和细节修改,于2014年12月25日在江苏

省无锡市召开了工作组第六次会议,讨论征求意见稿的第二稿。会议通报了第五次会议各工作组成员、SAC/TC 474专家和部中心领导提出意见的汇总和标准修改情况,再次逐条讨论了标准,基本形成了正式的征求意见稿,对个别用词和尚有争议之处也基本统一了看法。会后牵头单位和执笔单位又组织人员会同地方标准化专家一起对标准格式、条款、前后顺序和细节等进行了逐条斟酌,形成了正式的征求意见稿。现报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如无不妥,请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

五、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共9章,规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范围、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参保凭证、转移接续、审核要素、业务档案、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一)范围

本章介绍了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章给出了本标准引用的5项国家标准。

(三)术语和定义

本章介绍了本标准所使用的术语及定义。为了更好地理解本标准,我们定义了申请人、转出地、转入地和转移资金4个术语。

本着尊重部颁191号办法和部中心58号规程的原意,我们在定义转入地和转出地时,引入了办法和规程中使用的“原参保地”和“新就业地”两个许用术语,以便于理解。

(四)基本要求

本章明确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保转接业务过程中应达到的要求、具备的条件和提供的服务,分经办要求、业务系统、材料交换、机构信息和查询服务5项内容。

(五)参保凭证

本章给出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保凭证》出具的经办流程、自助服务、补办等内容。明确了《参保凭证》应由转出地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六)转移接续

本章规定了医保转接过程中的接续受理、关系转移和关系接续等业务环节的主要内容,提出了经办医保转接的业务流程、主要环节、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限等要求。本章考虑了部社保中心58号规程中第四条和第五条的两种情况,规定了两种情形之下各自的操作办法。本章还考虑了重复缴费和多地分别转入情形下医保年限的接续办法。突出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职能,在转移接续过程中出现经办信息、材料和转移资金有误的情况时,应该由经办机构之间联系解决。

(七)审核要素

本章给出了经办业务中的经办风险和审核中应注意的事项。

(八)业务档案

本章对经办业务流程中应审核的、产生的和应归档的材料作出了规定,并提出了归档时应符合的规则和要求。

(九)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本章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医保转接业务时的监督、评价与改进应符合GB/T 27768-2011的要求。

六、关键技术问题的处理

(一)标准定位问题的确定

本标准定位于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的指导性标准,在标准的适用范围中,提出了其他医疗保险关系可参照适用的概念,并以此为前提,在流程设计和经办表单的改进中,也充分考虑了其他医疗保险制度的转接和衔接。立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突出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流程明确,方便操作。

(二)转出地或转入地发起问题的解决

为了解决部中心58号规程中转出地发起或转入地发起的问题,医保转接国标引入了GB/T 1.1中规定的项的概念,整合了部中心58号规程中第四、五两条所规定有或无接收

单位的两种情形,分别予以阐述,并将流程合并,一是使标准易读,二是使流程更明晰,三是可以更好与养保转接国标相耦合。

(三)《参保凭证》等表格的使用和改进

部中心58号规程中《参保凭证》和《信息表》经多年使用实践,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各地在经办中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现有表单本身也存在表内项目名称不统一、关键信息未列入、表格内容不简洁清晰等缺陷,而有些必须或有用的信息无法得到体现,故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我们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在原则尊重原有表格设计,保持总体格局不变的情况下,兼顾其他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经办机构合法权益的需要,对表单进行了改进或增删,力求更完善、更合理更便于操作,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各地均表示肯定。

(四)突出《参保凭证》的作用

《参保凭证》作为参保人的一种权益记录,在体现“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的社会保险服务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所以医保转接国标将《参保凭证》独立成章,并规定了出具、补办、撤销、恢复和自助式办理的办法。

(五)重复缴费段的记录问题

参保人有重复缴费,转入地在接续其医疗保险关系时,往往将重复缴费时段合并处理,但这并不符合“记录一生”的

8.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浅析 篇八

北京市 区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

本人,身份证号码:。现申请将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请在方框内勾选申请转移的保险种类)关系申请转往其他省市(县)的社保机构。

本人户籍地址: 本人户籍邮编: 声明:本人自愿申请并已仔细阅读了“重要提示” 中的全部内容,对本提示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

申请人确认签名:

联系方式(手机):

年 月 日

重要提示:

1、符合失业、工伤、生育待遇申领条件的,各项申领的待遇已领取完结。

2、社会保险欠费的,若不补缴欠费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外省手续,其欠缴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并不转移基金,之后不再办理补缴欠费。

3、申请转出之前有跨省转入北京的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已核实办理完结。

4、申请转出是自愿并经过慎重考虑,且了解国办发【2009】66号文精神。5、2010年1月1日以后首次在京参保,且为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外埠户籍人员,在京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人社部规【2016】5号文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转出个人委托书

北京市 区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

本人,身份证号码:。现委托□参保单位、□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请在方框内勾选被委托人类型)全权代表本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往其他省市(县)的社保机构相关事宜,委托时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材料,本人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确认签名: 单位名称(公章): 联系方式(手机): 单位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手机):

被委托人确认签名:

联系方式(手机):

9.农民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浅析 篇九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操作办法

陕社保发[2011]122号

各市(区)养老保险经办处:

为进一步规范、简化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及相关意见,结合我省核心平台二版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标准化建设有关要求,现对省内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的转移接续业务规定如下:

一、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通过核心平台二版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有关转移的电子信息交换,不再通过传真、信函邮寄等方式传送相关纸质表格和材料。

二、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前,由用人单位或代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同意参保人员转出的证明及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申请开具《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相关证明资料和缴费信息进行审核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缴费凭证一式两联,一联留填发机构,一联交参保者本人),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按政策规定及时补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跨欠费不能补缴)。不愿意补缴欠费的参保者需在《参保缴费凭证》下方的 “不同意补费确认栏”内签章。

三、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具完毕《参保缴费凭证》后,应即时将转出人员的基本信息转入“省内转移待转库”中,并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参保人员省内流动就业后,应及时在新就业地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代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参保缴费凭证》上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后,将《参保缴费凭证》交至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五、新就业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转移接续申请,并对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根据《参保缴费凭证》有关信息,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省内转移待转库”中提取相关信息,确认接收并建立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在办理转移手续后,转入机构应为转移人员打印《个人账户缴费记录》。

六、已开具省内《参保缴费凭证》的人员,在未办理省内转移之前,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省外的,可持省内《参保缴费凭证》到原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省外转移手续。

七、从2011年8月1日开始,全省养老保险关系统筹范围内省内转移接续一律按照本操作办法执行,其他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仍执行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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