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所收费制度

2024-11-11

卫生所收费制度(共11篇)

1.卫生所收费制度 篇一

涌宝中心卫生院收费室管理制度

一、每月需按时做好报表并上报财务统管中心。

二、保管好现金、处方、病历、票据等,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三、现金禁止外借。

四、病历、处方编号要清楚,每月与药房人员核对好账务。

五、计算机不能私用上网、聊天、玩游戏,出现相应程序丢失后果自负。若出现计算机坏损或宽带连接不上等问题时要及时汇报领导。

六、负责收费室安全工作,若发现不良安全隐患,第一时间上报院领导。

七、负责科室卫生,保持收费室干净整洁。

涌宝中心卫生院

2013年3月18日

2.卫生所收费制度 篇二

1 目标及管理对象

1.1 目标。

排污收费政策的目标可以归纳为两点:一方面, 通过对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对其施加经济压力, 促进污染物的减排。然而, 排污收费政策并不苛求达到零排放, 其理想效果是企业 (或个人) 缴纳的排污费等于污染物治理的边际成本, 使企业的行为达到最优污染水平, 这也正是排污收费作为一种经济手段的最显著特点。另一方面, 排污收费也是筹措环保资金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环境保护的最大资金来源是国家或地方财政, 排污费虽然仍不是污染治理的主要资金源泉, 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筹集资金对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的作用。

1.2 管理对象。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年7月) 的规定, 排污收费政策的管理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环境要素来说, 排污收费的对象包括水、大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排污费种类分为污水、废气排污费、超标准排污费等六种, 共计124项因子。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 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 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 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 不再缴纳排污费。

2 管理手段

在我国的环境政策体系中, 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色彩最浓, 包括了收费、罚款、财政、金融四种手段。其中收费手段表现为对排污和超标的双重收费;罚款手段表现为对满足某些条件的排污单位进行加倍收费和收取滞纳金等处罚性质的排污费;财政手段体现在排污费的“收支两条线”上, 实行的是“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体制;金融手段表现为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的有偿使用。管理方法和手段具体体现在我国排污收费的形式和实施原则上。

排污收费有三种形式:

2.1 不超标排污费。

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将原来的超标才收费改为排污就收费。因此即使污染物浓度不超标也要缴纳排污费。污水:排污者所排放的污水中污染物没有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按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征收排污费。废气:对所有工业锅炉 (包括经营性炉灶) 、工业炉窑和电站锅炉及工艺尾气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征收排污费, 对各类特殊化学因子征收排污费。

2.2 超标排污费。

污水:排污者所排放的污水中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按其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征收排污费。超标废气排污费:排污者所排放的废气、生产性粉尘、工业及采暖锅炉的烟尘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按其排放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征收排污费。超标噪声排污费:排污者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按其噪声超标声级和功能区域标准征收排污费。固体废弃物排污费: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 征收排污费。

2.3 处罚性质的排污费。

加倍收费: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加倍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者;为逃避收费, 用稀释方法降低排放浓度或采取其他欺骗行为;国家或者地方有限期治理要求, 到期未达到预定要求者;已有治理设施闲置不用或擅自拆除者。滞纳金:排污者接到环境保护部门的“征收排污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排污费。逾期不缴的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

3 排污收费政策执行机制

排污收费的实施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2003年7月1日生效) 为核心, 辅以相应的配套规章。排污收费的执行机制包括实施程序和征收标准。

目前排污收费的实施程序包括:

3.1 排污申报:排污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排污申报表》的要求, 填写该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信息。

3.2 排污核定:

环保部门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建立记录及有关资料, 对排污者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进行核实。

3.3 核算排污费: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排污单位的实际情况, 计算各类污染物的排污收费额。

3.4 依法征收:

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 限期排污单位7天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收到的排污费分别解缴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对催缴无效者, 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3.5 强制执行:对超过起诉、复议期仍不缴纳排污费和不履行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者, 环保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 排污费减、缓、免: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或浓度发生变化而需要减免排污费的, 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 经监理人员核实后, 按规定予以减免;因排污单位经济状况不佳而要求缓缴排污费 (但不得减免排污费) , 由缴费单位提出申请, 报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批准的缓缴期间内, 不得再征收滞纳金。

4 排污费的计算

排污收费是以同一污水或废气排放口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总数不超过3个, 污水、废气每一污染当量的收费单价分别为0.6元和0.5元。仅以污水为例。

某企业每月排放污染水10000吨, COD浓度450毫克/升, 氨氮浓度50毫克/升。COD排放标准限值为300毫克/升, 氨氮排放标准限值为120毫克/升。

4.1 计算排放量。

COD:450毫克/升×10000t=4500000克

氨氮:50毫克/升×10000t=500000克

4.2 计算污染当量数。

COD:4500000克÷1000克污染当量值=4500

氨氮:500000克÷800克污染当量值:625

4.3 计算收费额。

由于COD超标, 氨氮未超标, 二种污染物要分别计算。

COD:4500×0.7元×2=6300元

氨氮:625×0.7元=437.5元

所以该企业每月应缴纳的排污费应为6735.5元。

小结:在过去的20多年间, 对污染企业征收的排污费已有相当一部分返还到污染企业, 作为企业技术改造、治理污染的资金。这在我国经济发展初期, 排污费的“征收、返还”机制弥补了政府、企业在环保方面的投入不足, 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摘要:本文论述了排污收费的管理对象和政策目标, 对管理手段进行了分类, 从征收程序、执行机制、收费标准及排污费计算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3.上海探索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篇三

国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简介

韩国

韩国于1995年正式实施垃圾袋收费制度,居民生活垃圾必须装在指定垃圾袋再予以收运。垃圾袋的售价中包含了垃圾处置所需的费用。指定垃圾袋有5、10、20、30、50、75和100升7种。袋子上标有容量、制造地点和“若未使用政府规定的垃圾袋,罚款100万韩元”的警语。为确保居民对自己的垃圾袋负责,韩国实行垃圾袋实名制,即每户家庭必须在垃圾袋标有使用者门牌号码及姓名。垃圾袋制度实施一年后,全国使用规定标准垃圾袋的比率高达99%以上,实施近二年后,韩国全国垃圾产生量(每年1950 万吨)减少37%以上,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率增长40%(从8196吨/日上升到11452吨/日)。

日本

1998年10月青梅市多摩地区最先实施垃圾处理收费,规定市民购买3种制定垃圾袋装垃圾,垃圾袋售价具体为:10L的12日元、20L的24日元、40L的48日元。随后,日本的垃圾政策先后发生很大变化,如今很多地方的垃圾分类种类、回收方法及收费方式都发生了改变。例如,东京都的30个市町中有21个实施垃圾收费,收费按量收取,但各地的收费标准各不行同。其中,武藏野市、小金井市、府中市、日野市、狛江市收费最高,40L垃圾袋一袋收取80日元的处理费。实施垃圾收费制度后,相较于1999年,2001-2005年各年间,可燃垃圾减少量达44% 左右、不燃垃圾减少近50% 、资源物增量加43%[29] 。

新加坡

新加坡自1965 年建国以来就实行垃圾收费制度。之后,随着收运产业所有制的改变,收费标准相应改变。当前新加坡的垃圾收费主要包括垃圾收运费用和垃圾处置费用。前者收费主体是垃圾收运公司,收费期限与中标期限一致(5-7年)[30]。收费价格在投标时已确定,对住宅户依照定额按月收取每;对非住宅户则依照垃圾产生量决定。目前,新加坡全国每天产生的垃圾量近17000吨,56%被回收再利用,41%被焚烧;其余3%既不可回收又不能焚烧,最终被填埋。而新加坡垃圾收运费收缴率近100% ,主要归功于委托新加坡能源有限公司代收的收费模式,并通常将垃圾收运费纳入水费、电费等一并交纳。

德国

德国政府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按户收费、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政策。政府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收费,居民应承担部分处理费用。垃圾分类一般分为有机类、塑料类、金属类、报纸类和玻璃类等。收费标准一般由地区或大中城市根据本地区的垃圾收运、处理成本、银行贷款利息和运行费用等制定,并由地区或大中城市的城市管理局下属的垃圾管理部门统一收取。目前,多数城市采用定额收费与计量收费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计量收费按垃圾箱计量,一般90 升的垃圾箱每年收费平均在360 马克左右。采取单独计量收费的城市仅占26%。

美国

1924 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伯克利市最先征收垃圾处理费,成为国际上最早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地区。目前,美国很多地区的垃圾处理收费实行PAYT(pay—as—you—throw)制度,属于计量收费制度。在PAYT 制度中,需在垃圾袋上粘贴标签或标牌,用户必须将相应标签或标牌贴或系在一定容量的垃圾袋上,才能被收运。这种标签或标牌由政府统一印制并按一定价格出售,以此向每个家庭收取垃圾排放费,其费用相当于一个垃圾袋的费用。例如,在西雅图,为了促使垃圾减量化,每月每户居民四桶垃圾以下交纳13. 25 美元;每增加一桶垃圾,加收9 美元。这一规定实施后,西雅图市垃圾量减少了25%以上。

国外经验启示

合理选取收费模式

垃圾处理收费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发达国家己经将其法制化、规范化,在坚持“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前提下,施行适合各国实际的收费方式和标准,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现实条件不同,采取的收费模式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个国家之内,所采取的收费模式也是差别巨大。例如,分别来自于加州、伊利诺伊州、密歇根州等的9个社区全部采用从量收费,但居于东部和中西部的社区倾向于使用垃圾袋和垃圾标签,而西部沿海地区却习惯采用预定垃圾车的方式,每加仑单价从0.02到0.10美元不等。

大力推广垃圾分类收集方式

垃圾收费制度的成功推广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存在密切关系,考虑到垃圾收费的目的性及合理性,很多国家的垃圾分类收集已发展为成熟的全民行为。以韩国为例,居民将生活垃圾分成食物垃圾、普通垃圾和再利用物。对于食物垃圾,必须先将水和异物分离后再将其放入食品垃圾袋中。之后居民在分别把装袋的食物垃圾、普通垃圾和再利用物分别投放在指定地点,以便收取。

奖惩管理手段结合

统观国外的垃圾收集制度实施,可以明确适当的奖惩结合对垃圾收费的推广及垃圾减少量均起到有利的效果。日本一些城市的可燃垃圾必须用指定垃圾袋并写上姓名后才能丢出;同时有一定的激励措施,即若政府免费分送的垃圾袋或者垃圾票没有用完,可以卖回给政府或折购其他物品。日本还根据家庭人口数规定垃圾的上限,若超过就要罚款,而没有超过的则给予表扬和现金奖励,垃圾排放越少的家庭奖励越多。每个家庭,每次垃圾和生活废品量都会被登记在册,每年都会对小区中垃圾和生活废品超标的家庭进行一次环保公示。

我国主要地区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践

我国当前也有200 多个城市实行了垃圾收运处理收费制度,基本都采用定额按户征收方式。

北京

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费分为2种:一种是生活垃圾处理费,自1999年9月起开始征收,具体标准为本市居民3 元/户·月;办理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2 元/人·月。该费用不包括街巷清扫保洁费和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另一种是生活垃圾清运费,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北京市将居民小区生活垃圾清运费由原来的每户每年21预案调整为30元。但至今北京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仍处于理论探索与实践阶段。

广州

2011年4月1日起广州开始施行《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自2012年7月3日起,拟挑选小区试点垃圾费按袋计量收费,垃圾袋用少了的居民可能会获得减免垃圾费奖励。试点小区的居民将按月获得每天两个专用垃圾袋,一种装厨余垃圾,一种装其他垃圾,垃圾袋的容量在10升至14升之间。专用垃圾袋上均标有防伪标志的标签及每个家庭对应信息的编码。若居民使用垃圾袋超出基准数(约为60个),则需另购买专用垃圾袋(约为1元/个)。

台北

台北市于2000 年采取强制方式实行“垃圾费随袋征收”政策。要求民众于垃圾投放前,按照一般垃圾、资源类可回收垃圾的分类标准对垃圾进行分类,对于分好类的资源回收类垃圾予以免费清运;其他一般垃圾必须使用专用付费垃圾袋装袋后投放到垃圾压缩车中统一收运,且有专人抽样检查居民的垃圾袋。台湾专用垃圾袋分多种规格,1公升的售价为0.42元新台币,3公升的是1.26元新台币,一般是10个起售。自实施垃圾随袋收费政策后,台北市前后家户垃圾量变化明显。2009年台北全市家庭日均产生垃圾(1009吨)相比2000年的(2970吨)下降约66%;掩埋场的使用量降到59吨/天。

新北市

新北市于2008年7月1日以“打造魅力新北、构建低碳社会”为施政要项,启动“随袋收让您省更多”的垃圾随袋征收政策,以“深坑区”为首分区逐步开展垃圾费随袋征收的推动。新北市采用垃圾费随专用垃圾袋征收,专用垃圾袋从政府渠道购买,型号各异。随带征收带来显著效应(表1)。

上海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可行性探讨

上海市于2004年开始积极推进环卫市场化改革。首先向单位征收处理费、然后逐步向居民收费,收费性质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基数内外不同的收费标准。但由于种种原因和顾虑,上海至今尚未开征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目的

1972 年经合组织国家(OECD)环境委员会提出“污染者付费”原则,随后该原则又将承担费用的对象扩展为“污染者和使用者”,即污染治理的受益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费用。因此,垃圾收费的基本原则是通过收费将垃圾排放的外部性内部化,从而有效减少垃圾的排放量、加快垃圾处理的产业化进程并最终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而实施居民生活垃圾收费的主要目的是运用经济杠杆,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宣传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引导全社会支持、参与垃圾“三化”工作,营造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的良好氛围。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人居环境治理。

收费时机

上海开展居民生活垃圾收费的有利条件。2011年上海共产生生活垃圾704.16万吨,其中收费垃圾约占到垃圾总量的30%,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垃圾、餐厨垃圾、集贸市场垃圾以及水域垃圾;不收费垃圾比例仍然占到约70%,急需建立相关激励和约束缺失机制。目前上海已初步具备了开展居民生活垃圾收费的有利条件。

1)国内居民生活垃圾收费城市日趋增加

近年来,国内多数城市均已陆续开展了生活垃圾收费工作,其中很多城市已经征收了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为上海开展居民生活垃圾收费创造了较好的舆论氛围。

2)台北案例对市民起到很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台北案例馆向上海市民充分展示了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方面的积极成效,成功演绎了垃圾分类对于城市生态和环境保护的积极作用,对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及其成效起到良好的宣传。

3)现行企事业单位垃圾收费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

上海早在2004年开征了针对企事业单位的垃圾收费,并明确垃圾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确定了收费标准的管理权限,强调了专款专用原则。为本市在垃圾收费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下一步居民垃圾收费政策的出台奠定了良好基础。

上海开展居民生活垃圾收费的制约因素

1)仅仅采用定额收费难以起到良好减量效果

定额收费主要是按住户(或个人)为收费单位,每年(或每季度、每月等)按统一的费率征收垃圾处理费用,其主要特征是收取固定金额的垃圾处置费,居民的缴费金额与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无关,因此,选择定额收费,难以达到通过收费实现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目标。

2)贸然实施随袋收费易给城市管理带来隐患

即使公民素质很高的日本、台北等,在居民生活垃圾随袋收费初期也出现了较多的偷倒等情况;而香港政府则担忧,一旦实施随袋收费,非法弃置废物会成为严重问题,导致政府耗用更多资源。因此,考虑到上海现状,贸然实施随袋收费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收费方式

居民垃圾收费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应不断调整完善;垃圾收费标准应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建立价格浮动机制。在总结各类垃圾收费模式的特点及实施的合理性、可操作性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以下备选方案。

1)随水定额征收

对“独立安装自来水表或自备水源居人员”和“合用水表居人员”,分别实行“自来水经营企业按户按月定额代征”、“居(村)委会代征”模式。对代为征收的自来水经营企业、居(村)委会给予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总额3-5%的手续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可以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行为,要加收滞纳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由物业管理公司代收

以各区(县)市内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缴费主体,采取计量的方法向物业管理公司征收,即按小区核定居民生活垃圾产生量,根据各区确定的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直接收费,物业管理公司再向居民按户按月定额收取,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15元。对物业管理公司覆盖不到的居民户,委托居(村)委会按户按月定额代征。对代为征收的居(村)委会给予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总额3-5%的手续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可以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行为,要加收滞纳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3)随水定额+试点随袋激励征收

对“独立安装自来水表或自备水源居人员”和“合用水表居人员”,分别实行“自来水经营企业按户按月定额代征”、“居(村)委会代征”模式。同时,开展部分试点小区,由各区(县)委托辖区内的物业,对小区居民实行月出免费发放日均两个实名编码制专用垃圾袋。使用超出基准数(约60个),则按1元/个的标准在物业指定地点购买;若有富余,则可凭此在指定地点折算一定物业费。对代为征收的自来水经营企业、居(村)委会给予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总额3-5%的手续费。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和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可以免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行为,要加收滞纳金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以上三种方案,针对各个方案的特点、优缺点进行归纳对比(表2),以期获得最优方案。

“随水定额+试点随袋激励征收”方案借助于有一个比较完善的平台实施,覆盖面广、操作简便,收费成本低,便于居民交纳,具有一定的激励效应,在突出“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基础上,有利于激励居民从自身开始分类减量垃圾,推进居民垃圾分类减量化进程,现状现阶段较为可行。但同时仍需注重制定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公司向居民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用没有相应的规定,建立缺乏的协调机制。

借鉴国内外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制定本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时,应本着相似度高与发达程度高的双原则,适当灵活选取收费模式,以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4.收费所内务卫生管理规定 篇四

一、卫生标准:

1、本规定所指“内务卫生”是指寝室内的卫生清洁、被褥整理以及物品摆放等相关工作。

2、内务卫生总体要求:室内卫生良好,空气清新,墙壁、天花、地面、门窗、床架、桌椅、衣柜、电扇、灯具等表面干净,无尘、无污渍、无蜘蛛网,窗户玻璃清洁明亮,室内物品按规定统一摆放整齐,井然有序。

3、床铺:

(1)床铺上平铺棕垫一床,褥子一床,棕垫、褥子靠外侧一边与床外沿并齐,棕垫在下。床单要求干净、平整,靠墙内侧床单布边与靠墙内侧床沿并齐,外侧床单一边反卷包紧棕垫和褥子后将布边压与棕垫下。

(2)被子按照横三折、竖四折的习惯方法折叠整理,被子叠好后要求棱角分明,线条清楚,方正有形,统一放置与靠窗户的床头一端,且背面与床头边沿取齐,四层侧面朝外。大沿帽不戴时放与被顶上,帽徽向前,帽前沿与被正面边沿取齐,并处与中间位置。

(3)枕头整平后,靠内侧平行放置在被子的旁边。严禁将任何无关物件放在床单、被子上,或夹藏在被褥之中。

4、床下地面上不能放置任何物品,鞋子统一放置与床底鞋架上,鞋跟朝外,且鞋跟边沿与鞋架最外一根钢筋取齐成一条直线,由里向外依次为球鞋(1双)、皮鞋(1-2双)、拖鞋(1双),多余物品收好后放于衣柜内。

5、写字台台面上不允许放置任何物品。个人零散物件放于写字台抽屉内,两抽屉的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木椅放于写字台下,椅背紧帖台面外沿,并处于中央位置。

6、脸盆柜:

(1)脸盆柜每格放脸盆两个,脸盆外沿与柜口取齐,且紧靠各自一侧摆放,香皂、洗发水、擦脸油均放在盆内,摆放整齐。

(2)洗衣粉等其它洗涤用品使用后放于衣柜内,不允许在脸盆柜上随意摆放。

(3)漱口杯放于脸盆柜台面右里侧,从右至左摆放整齐,杯把一致朝外,牙膏(在里,盖向上)、牙刷(在外,头朝上)平行右倾放于杯内;喝水杯放于台面左里侧,从左至右摆放整齐。

(4)水瓶置于柜下地面之上,紧靠内墙踢脚线从左至右依次摆放整齐。

7、毛巾拉平后对折搭于毛巾架上,整齐摆放。毛巾的大小尺寸要求各房间达到标准统一。

8、簸箕在门口处紧靠衣柜一侧放置,平时不用时将纸篓置于其上,扫帚统一放于门后。

9、洗涤干净的衣物应在所里指定的专门场所集中晾晒,早晨起床后至晚上熄灯前严禁在寝室内悬挂、晾晒各类衣物。

二、检查规定:

1、每天以班为单位对本班内务进行自检,由班长实施监督。

2、所内每周对各班进行不定期检查,有值日值班长实施监督。

3、每次检查由实施人做好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及时公布,并作为每月个人量化考核的主要依据。

5.卫生所收费制度 篇五

公司领导:

收费站自2001年1月正式收费以来,收费区的环境卫生一直存在灰尘较大、杂物较多的情况,采取了不少措施,但是不能得到有效改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点:一是车流量大,平均每天收费额在十三万元以上,已逐步达到十七万元,原来开通6车道收费,目前开通8车道收费;二是周边煤矿、沙场较多,运输煤炭、沙石、水泥等松散货物的车辆频繁经过收费站,容易造成撒落货物污染路面;三是少数驾乘人员不讲究社会公德,乱吐乱扔杂物;四是负责收费区卫生的两名保洁员是附近后袁村民,责任心不强,清扫不到位不及时。虽然多次与他们谈话,效果不明显。

为了有效改善收费区的环境卫生状况,收费站申请如下,请领导批准。

方案一:由现在的两名卫生保洁员增加为四名;分为两班,每班工作4.5小时,早班8:30分至13:00分,晚班13:00分至17:30分;因工作时间延长,增加工人工资;每人每月两把大扫把,半个月领用一次,从管理处办公室领取;保洁员全天在收费区进行卫生清洁工作。收费站如发现保洁员不能认真工作,消极怠工,立即报请辞退。

方案二:购买卫生清扫车,配备一名专职驾驶员,负责收费区环境卫生。特此报告。

6.对完善审计收费制度的探讨 篇六

一、现行审计收费存在的问题

(一) 审计收费支付方式影响审计独立性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两权分立成为了审计服务存在和发展的社会条件。审计业务体现的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在此关系中注册会计师应该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及其利益相关者。我国上市公司现行的收费方式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向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 而审计报酬的多少也是由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直接和会计师事务所谈判确定。现行收费方式导致审计人员缺乏经济上的独立性, 与被审单位形成财务上依存性。如果注册会计师更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 那么独立性的问题就更难以保证了。

(二) 审计收费结构影响审计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是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劳务并收取审计费用的盈利组织。当被审计单位所支付的审计费用占整个事务所的收入比重较大时, 事务所可能仅从自身的利益考虑, 形成审计独立性丧失的局面。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的通告中可以了解到, 我国各所较国际大所审计人均收入水平明显偏低。据统计, 我国目前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占全国前一百名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之多, 其平均收入是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平均收入的23倍。可见, 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绝大多数都是规模较小的事务所, 这样的地位使得会计师事务所更依赖于某位大客户, 造成了易受客户摆布的局面。

(三) 审计费用支付时间影响审计独立性

审计服务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 通常是先出具审计报告再支付相关的审计费用。但是审计质量的高低是不能够用审计结果来衡量的, 即无法通过研读审计报告的意见来判定审计质量的高低。并且, 审计服务的质量和结果也不应该由被审单位自己来评判。这种延迟支付审计费用的方式, 从另一个方面可以看作是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单位的一种胁迫, 即如果被审计单位拿不到满意的审计报告通常会拖欠审计费用。因此, 迫于这方面的压力审计人员往往会以牺牲审计质量为代价来获取被审计单位及时支付费用。

(四) 审计收费中存在不正当价格竞争影响审计独立性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审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模式, 价格标准采取“固定价±浮动百分比”、“固定价格”、“根据资本和时间定价”等方式确定, 各地具体的收费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联合制定, 而缺乏一个统一的规范标准。在我国这样一个供过于求的审计服务市场上, 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客户, 在初次接受客户委托时降低审计费用, 以期达到长期合作的目的。这种竞争方式, 虽然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在初次承接业务时有了成本的优势, 但在随后的审计过程中, 这种内在的动机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抵抗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压力时变得软弱, 其独立性也必然受到威胁。

二、完善审计收费制度的措施

(一) 引进审计第三方, 改变现行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

注册会计师与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内在冲突源于两者的雇佣关系, 为解决此项审计费用支付方式中的冲突, 通过增设一个第三方作为收费中介和管理机构, 结合现有的审计流程以有限的成本, 既保障事务所审计费用来源, 又能加强对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以期能更好地保证审计的独立性。该第三方机制必须能够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进行审查, 严格市场准入门槛。另外, 还应该公开审计费用支付方式及金额。这样会计师事务所不会再受到被审计单位支付审计费用方式的限制, 可以提高审计的独立性。该第三方可以由财政部、审计署下设的机构担任, 也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内设的机构担任, 但是该第三方应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专业胜任能力, 而且应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二) 扩大事务所规模, 改革收费结构

过多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存在使得我国审计服务市场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 从而使得我国上市公司在会计师事务所自选择方面所花费的成本几乎为零。一些大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客户较多, 收入来源广泛, 并且为了维护声誉提高审计质量, 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依赖性就相对较小, 这就说明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相对较强。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较小, 但数量庞大, 在执业质量和经验技术上都与国际上的大所不能比较, 这种状况使得这些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价格谈判上也处于弱势, 独立性较差。因此, 将一些小事务所联合成规模较大的事务所, 既可以增加其在行业中的竞争能力, 又能增强其职业的独立性。

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严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审批, 提高行业的进入规模和资质要求, 从源头上减少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此外, 也可以通过鼓励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合并实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建立。事务所的合并不但可以扩大自身规模、提高自身地位, 而且可以为事务所带来协同效应, 实现事务所之间的优势互补, 并最终提高事务所的审计质量, 使其社会审计职能得以充分发挥。

(三) 避免拖欠支付审计费用现象

对委托人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的时间应该给出明确的规定。应该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审计收费的计费依据、计费标准及付费方式和时间, 委托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条件及时间足额支付审计费用。审计师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职业, 对于客户拖欠审计收费的情况, 要及时向客户催收;对于屡次催收不付的客户及超过了法定的审计费用拖欠时间的客户, 注册会计师应该视所欠审计费用的额度和性质, 采取终止审计服务、拒绝出具审计报告等措施, 以此来达到避免拖欠支付审计费用现象的发生。

(四) 加强监管、加强审计费用披露, 严惩不当行为

审计行业监管机构应从保证审计独立性入手, 明确规定除了按审计收费依据收取审计费用外, 不得再有任何变相的收费。对于不按标准收费, 随意降价、支付回扣等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会计师事务所, 实行一票否决制, 使之不得在市场中得以生存。从而警示其他事务所坚决摒弃恶意价格竞争行为, 为审计独立性提供基础。这需要审计收费标准制定部门结合各地情况细化收费规范, 统一审计收费的计量基础。

通过改进审计收费流程, 不仅存在着委托方、被审计单位与事务所三者之间的特殊关系, 又引入了一个具有中介和监督双重身份的。探索审计工作小时收费再辅以审计管理机构多服务多监督, 从而达到缓解市场竞争压力, 加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 优化事务所的规模和组织形式的目的, 以有限的成本极大程度上保证了审计的独立性, 降低了审计风险, 加强了社会大众对审计职业界的依赖度。

此外, 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完善严格的审计收费信息披露制度, 并建立保障信息披露制度有效执行的机制, 使披露的信息具有可比性和可验证性。地方财政部门可以会同注册会计师协会监督各辖区内企业相关信息的披露是否合规齐全, 对据以确定审计收费的被审计单位的规模、业务的复杂程度、审计服务用时和审计人员薪资等信息进行备案, 并结合以上相关信息抽查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费用是否存在异常, 对以不正当低价揽客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相应接受审计服务的被审计单位一并进行处罚。建立事务所的信用等级制度, 对其缺乏诚信、违规违纪的行为进行备案, 并由监管单位对低信用等级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特别约束和监管。

三、结论

总之, 审计收费作为一种价格杠杆是影响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 审计质量的好坏对于投资者的经营决策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审计收费应该由市场来决定, 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根据我国目前审计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引进第三方的审计费用支付方式、扩大事务所规模以改变审计收费结构、避免拖欠支付审计费用的现象及加强监管等措施逐步规范审计收费, 增强审计独立性, 促进审计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唐大鹏.论审计收费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J].审计视角, 2011 (01) .

[2]王瑞雪, 梅丹.我国审计收费现状及改进[J].北方经济, 2009 (10) .

7.卫生所收费制度 篇七

目前,我国涉及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法律法规较多,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级次:一是《价格法》,明确了价格管理、处罚的基本规定,是银行支付服务收费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律。二是《商业银行法》,确定了银行服务收费的合法地位。三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细化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的各项规定。四是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包括《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等,明确了各项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标准。此外,银行支付服务收费还应遵守《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现有法律法规明确了银行支付服务收费划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一是《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明确了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二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细化了哪些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哪些实行市场调节价。三是《支付结算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部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银行支付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

二、现有法规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监管主体不明确

一是银行支付服务价格制定主体不明确。根据《商业银行法》,收费项目和标准应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会同银监会制定、调整,市场调节价由商业银行自行制定。根据《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费的定价部门为国家计委。法规制度之间的不一致导致银行支付服务价格制定主体不明确,也是相关价格标准迟迟未出台的原因之一。

二是对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监管缺位。目前有关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法规制度多关注各方的权利义务,较少关注对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监管,仅有的规定也说法不一,缺乏可行性,导致银行支付服务收费无人监管。

(二)银行支付服务“政府指导价”难出台

一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实施5年多,仍没有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出台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导致商业银行对所谓“政府指导价”无从执行。二是目前商业银行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的收费标准仍在执行二十世纪90年代《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的价格。这些价格已经难以弥补银行成本,不符合《价格法》“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以及《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的要求。

(三)“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的界定不合理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这种简单的将最为传统的票据、结算方式作为基本结算类业务的界定方法已经不符合当前支付体系发展的需要。一是随着支付工具的不断创新和推广应用,很多新型支付工具因其高效便捷正在逐步取代传统的票据和结算方式。二是银行结算账户作为资金运动的起点和终点,是支付结算的基础,应作为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三是随着金融信息化的发展,汇兑作为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另一收款人的结算方式,不应只包括信汇和电汇,还应当涵盖电子汇划、ATM转账以及网银等新型结算方式。

三、完善我国银行支付服务收费法规制度的建议

(一)尽快明确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

建议由人民银行作为银行支付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协调银监会制定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则并对银行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同时,银行业协会要组织会员单位对收费服务项目进行梳理和统一,积极向社会公告并解释收费项目,督促成员机构改善支付服务质量。

(二)完善银行支付服务收费法规体系

建议在修订原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法规体系,并至少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总体规定。确定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明确银行支付服务的概念和范围,界定哪些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哪些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明确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办法和罚则。二是发布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明确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三是发布市场调节价收费指引。包括实行市场指导价的收费项目,细化市场调节价的制定程序、报备程序以及公开程序等。四是明确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例外性规定,例如对低收入者等弱势群体、出于公益需要办理人民币基本结算业务的予以减免费用等。

(三)重新划分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的种类,尽快制定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的政府指导价

一是建议将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卡作为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将托收承付作为市场调节价项目。二是建议尽快开展专项调研,依据银行支付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重新制定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的政府指导价;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及时进行调整。政府指导价的制定既要弥补银行机构的经营成本,也要考虑弱势群体对基本结算业务的需求,引导银行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三是根据《价格法》,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因此,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的政府指导价应采取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的形式,避免地区间、银行间一刀切的现象,鼓励银行机构有序竞争。

(四)加强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良好的监督管理机制能够消除消费者不必要的猜测和误解,保证商业银行之间能够公平有序地竞争。因此,要建立商业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银行支付服务收费的现场检查力度,坚决制止和纠正乱收费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遏制不计成本的低价恶意竞争,保护银行业的整体利益,推动我国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8.收费、收案制度 篇八

统一收案收费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办案质量,维护本所信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业务是指应当办理委托合同或聘请合同的全部律师业务。

律师办理业务,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规定。

第三条

在同一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委托本所律师承办案件,其他律师不得接受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四条

政府或本所分配的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不得拒绝。

第五条

人民法院指定为刑事被告人辩护的案件,按有关规定收费,或者减收、免收费用。

第六条

符合本所《重大疑难案件报告研讨规定》的案件,按照该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下列案件,在办理委托手续前,必须经主任同意:

件;

3、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4、10人以上共同诉讼的案件

1、适用国家赔偿的案件;

2、被告为县、市政府以上行政机关的、新闻媒体的案

5、实行风险代理的案件及协议收费案件;

6、具有社会敏感性的案件

本条第1、2、3、6项案件,必须有2名律师共同承办。

第八条

所有案件一律由本所统一收案、收费,律师个人不得收取费用。且不得低于有关标准。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九条

订立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应经主任签字后,方可加盖本所公章,合同应交内勤一份存档。民事、刑事委托代理合同也应交内勤一份备查。

第十条

案件办结后,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将案卷装订归档。

第十一条

案卷归档时,内勤应当将结案标的与收据(复印件)相核对,结案标的高于诉请标的,按诉请标的核对。凡未经主任批准而少收的代理费,由承办人补足差额后经主任签字,然后交内勤归档。协议收费,确因委托人书面请求减费并经主任签字同意的,按主任批准数额计算。

凡有差额,承办人拒不补交的,按其差额的一倍,本所从承办人酬金中扣除,并责令承办人做出检查。

一年内三次违反收费规定,视为自动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承办人员被开除、辞退时,所承办的律师业务,必须一律交回本所。由主任另行安排其他人员办理。

承办人员因其他原因调离本所到其他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承办人应与委托人说明情况,由委托人书面声明该事项是否由原承办人继续办理。如果委托人不同意承办人继续办理,承办人应将该事项交回本所,由本所另行安排。

承办人办理完上述手续,并结清其他手续后,方可调离。

承办人员调离本所后,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应将其承办的律师业务交回本所,由本所另行安排。

第十三条

已取得律师资格(或 法律职业资格)的实习人员承办律师业务,应当与执业律师共同承办。

第十四条

主任有权随时向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单位了解承办人的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主任有权对全部人员的律师业务情况进行了解,承办人员应当如实汇报。

第十六条

凡合办案件,在计算案件数量时,按合办人数平均折算。但执业律师与实习律师合办的,计算为执业律师的案件数。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主任有权根据情况责令作出检查,或者大会批评,直至解除招聘合同。

第十八条

9.培训收费管理制度 篇九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学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物价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所有收费实行公示制。

二、在学校各报名点、各类广告和网站统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做到亮证收费,明码实价。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变动时及时更换公示内容。

四、学员办理入学手续后缴纳培训费。

五、培训费按培训形式收取,参加正常培训的实行一次性收费,不多次收费。

六、收取培训费由报名点办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七、报名点收费后出具正式发票。

八、由分管财务的学校领导负责收费管理,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防止乱收费。

九、在收费公示的同时公布交通管理部门和学校的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投诉电话:66003636

10.收费清理要抓制度改革“牛鼻子” 篇十

清理收费取得进展

2013年以来,各级政府取消、减免了大批收费项目,企业和个人负担明显减轻。据统计,截止到2015年5月底,中央层面累计取消、停征和减免了4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每年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约920亿元。目前,中央层面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项目,已减少到138项。地方层面也取消、减免了一大批本地区设立的收费项目。仅2014年,各省区市累计取消收费就超过600项,现在各省区市依法合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大约在10项左右。清理规范收费取得了积极成效。

今年5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现在,全国范围内的水运、涉煤、教育、进出口等领域的专项清理工作已经完成或正在展开,各地方政府也相继清理、公开了涉企收费项目清单。

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有上述进展,但总的来讲,社会对于收费问题仍然意见较大。

首先,部分收费项目仍然存在收费主体多、收费对象重叠的现象。反映比较强烈的房地产开发行业,涉及的各类收费高达30项之多,收费主体包括建设局、房管局、环保局、规划局、物价局、人防办、水务局等10多家。在矿山企业,除煤、石油、天然气之外,其它资源收取的费用中,仍然既有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又有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等收费项目,在征收对象、征收范围上交叉重复、多头管理,加重了企业负担。

其次,收费标准不统一、不完全公开,缺乏合理的定价机制。即使是中央与地方政府规定保留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各地的收取标准并不统一,在公开的清单上也大多只有项目名称、收取依据而无收取标准。另外,收费标准多年不调整、或只调高不调低的情况比较普遍。

第三,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收费仍然非常不规范。即使中央已明令“脱钩”,但在一些地方,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用政府的鞭子”、“收市场的票子”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必须削除制度性根源

“收费”是个总称谓,狭义的收费主要是指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广义的收费还包括各类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社会组织提供各类服务收取的费用。对这两类收费,一方面企业与公众的确常常混为一谈,这折射出背后复杂的社会心态,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在谈及收费时,常常只论及管理上比较规范的行政事业费与政府性基金。而对企业和公众“痛感”更加强烈的广义收费较少给予正面回应,这在一定程度上拉大了与社会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这是继续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需要特别指出的问题。

首先,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削除各类收费滋生的制度性根源。当前我国收费项目多、环节多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职能过宽过大,在于政府包揽了一些原本应由市场、社会自己承担的职责,在于政府从审批向监管的转变尚未完成。因此,必须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加快从审批向监管的转化,还权于市场与社会,从根本上削除收费产生的制度性根源。

第二,深化财税改革,彻底切断行政审批与收费之间的利益机制。应当重点破除收费、政府性基金的“收、支、用、管”一体化机制,即彻底取消执收单位与所收取费用之间的预算分配联系,制度性地分离“收钱的”与“用钱的”,形成相互制衡的体制机制。具体而言,可将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授权税务部门收取,财政部门按需安排预算,相关部门只负责“管”和“用”,以此彻底切断行政审批与收费之间高度联动的利益机制。

第三,分类重建收费管理的体制机制。我国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基本上包含了税、费、租、债等所有形式的政府收入,种类十分复杂,改革上需要分门别类。一是要将具有“准税收”性质的收费、政府性基金尽快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相关支出由公共财政统一承担。二是将具有“租”性质的收费、政府性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形成的收入,部分国有企业改制、上交等形成的收入,矿产资源的出租出让收入等,都属于我国国有资源、资产制度下的特殊收益,应适时并入一般公共预算。三是建立“使用者付费”性质的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规范管理制度。如收费项目的设定程序、成本核算与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定期评估与调整机制等,都有待实施大力度的改革。针对众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所提供的服务收费,短期主要应从打破垄断、增强竞争方面着手,以形成合理的服务价格与优质的服务质量,长期而言则涉及到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发展等重大改革问题。

11.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与教育公平 篇十一

(一)各阶层社会成员受教育机会均等

社会的阶级分层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我们要以客观正确的态度去对待这一特定的历史现象,通过改革和改进社会制度使得社会阶层差距逐渐缩小。接受高等教育的程度,可以反映出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一般处于社会高阶层或处于发达地区的学生享受教育的机会较多。在实施收费制度之前,高等教育是精英教育,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只允许少数人参与。而实施收费制度后,在同样的教学资源上,入校人数就会增加,从而使教学资源得到更充分的利用。

(二)符合受益者付费的原则

根据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谁受益谁付款,高等教育的成本必须由这些主体分担。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高等教育收费政策。高等教育发展史也表明:实施高校收取学费有利于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基于此,我国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依据成本分担和成本补偿的原则,对高等教育的成本实行分担,由此形成了大学的收费制度,并于在全国高校实施。

高等教育作为一种人力资源投资,为国家和社会带来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财富效益和非财富效益。因此学生和家长应遵循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承担一部分学费,这才能体现真正的公平。接受高等教育和未接受高等教育的社会人,在接受教育这一条件下是公平的。但接受教育的人如果只接受教育,而未对高等教育成本进行部分承担,那相对于未受教育的人来说,有失公平。

(三)增加高校收入,减少高校对政府财政预算教育经费的压力

目前,我国的高等院校从规模上已经达到历史的顶峰,我国的在校大学生数量,已经从1998年的340万,达到2 374余万。毛入学率,从1998年的9.8%陡然升为22%,平均每年增加20%,我国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已堪称世界之最。

在校学生人数的增加给正常的学校运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由于政府对高校的拨款是按比例进行的,学校扩招后,生均培养费用如果仅依靠国家财政拨款显然是不够的。而高校的收费制度就为高校增加了收入,减少了高校对政府财政预算教育经费的压力。

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难以保证

2001年我国高等学校生均交纳学费3 985元,占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8.09%,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68.4%。2001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个人分担教育成本的比例平均为24.21%,成人高等学校达到37.04%。与国际上公立高等教育的平均水平(25%左右)相比,已经处于一个相对高的水平。其必然的后果是有相当一部分贫困家庭供不起子女上大学。

我国目前实施的收费标准是由国家统一制定。而我国地域辽阔,区域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实施统一的收费标准是不合理的。在发达地区,教育资源丰富,家庭收入较高,学生能够负担起高等教育。但在落后地区,教育资源匮乏,学生接受教育的机会比发达地区的学生少。

(二)家庭教育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日益增大

据统计,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前,1988年家庭教育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全国平均数为2.42%,比例最低的为上海1.66%,最高的为山西3.33%,二者相差1.67个百分点。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后,1989年家庭教育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全国平均数为2.74%,比例最低的为上海1.79%,比例最高的为广西3.90% ,二者相差2.11个百分点。以2000年高校学费的最低标准4 200元计,按照我国人均收入统计数据,它相当于城镇居民收入(2 210元)的190%。

高等教育实施收费制度后,家庭教育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日益增大。

三、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改革

(一)政府应转嫁部分教育成本负担

1.提高社会捐助能力

通过表1,我们可以看出我国高等教育经费分为两种:财政性教育经费和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财政性教育经费占了绝大的比重,而非财政性收入所占比例较小。非财政性教育经费的发展空间是很大的,高等院校应充分利用这一资源。

首先,国家应制定和完善国家捐资助学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减免企业或个人用于对高等教育进行捐资部分的企业利润或个人所得税;其次,通过高等学校转让专利或与企业联合科研、联合培训等合作方式,从企业获得高校科研经费,使企业成为高校稳定的、重要的经费来源;再次,国家还可以通过发行教育彩票的方式,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来投入高等教育。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02年)数据计算而得

2.学生可与就业单位签订协议,预先支付学费

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高校学生就业压力很大。一方面是上学机会不均等,另一方面是毕业后的就业压力大,使得高校学生陷入两难的境地。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可通过加强高校与就业单位之间的合作。高校学生可与就业单位签订协议,由就业单位预先支付学费,可以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的前期投资。这样,一方面减少学生的学费压力,另一方面减少了就业压力。

(二)完善高校学生贷款体系,改变现有还贷方式

我国现有的高校学生贷款体系尚不完善,亟待改进。

目前,我国高校的学生资助体系包括“奖、贷、勤、减、免”几项制度。其中的“贷”即国家助学贷款,是我国最主要的学生资助形式。但在我国的高校学生贷款还存在着贷款形式单一,银行贷款利小风险大,偿还制度不尽如人意等突出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政府应加快立法工作,加快有关贷款方面的法规建设。其次,建立多种满足不同群体需要的贷款项目。再次,完善助学贷款的回收机制,既要加强大学生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又要逐步建立普通高校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保证银行发放的贷款得以顺利回收。

(三)采取差别收费,改变现有的平均收费法

在我国,高等学校是分等级的。重点大学在办学条件、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等方面远远优于一般的普通大学或者二级学院。国家对重点院校和专业投入比较多,毕业生受到优良的高等教育,毕业后可选择的就业机会多,容易获得较高的待遇。但高等学校的收费却是平均的,国家没有建立相应的高等教育收费的支持系统,反映在学费标准上,通常只考虑一个平均值,对学生家庭的收入水平和实际支付能力则没有考虑。“对相同的人同等对待”是教育公平的重要内涵,然而收费的平均,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教育条件的不同,进而意味着教育质量的差距,最终导致教育结果不同。

一方面,应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专业,设置不同的学费,同时辅以政府的差别拨款,保证高等学校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以年为单位,每年对不同地区的每所高校进行成本核算,依据当年的物价水平和居民的年人均收入,扣除通货膨胀等因素,确定当年的学费。这样可以体现在市场机制下教育服务价格(当然学费只是价格的一部分)随市场浮动的客观规律,又可以杜绝目前高教收费只能上不能下的现象。

参考文献

[1]范元伟.高等教育市场化改革与机会均等[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28-61.

[2]李红波.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企业教育,2007,(7).

[3]潘懋元.公平与效率:高等教育决策的依据[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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