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副校长聘书样本

2024-08-11

法制副校长聘书样本(共7篇)

1.法制副校长 篇一

多年来我校法制副校长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在全校广大学校师生的积极配合与协助下,受聘的法制校长勤奋工作,不辱使命,在学校有效地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整顿校园周边秩序、制订健全学校内部安全防范措施、调处学校治安、民事案件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学校安全、和谐、稳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有力地推动了我校法制校长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我们具体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格选聘,加强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制校长队伍。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制校长队伍,首先是要把好入口关。调换选聘法制校长时,要严格按照《法制校长考察办法》的标准严把入口关。二是要把好培训关。主管单位每年要对受聘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开展经验交流活动。促进法制校长队伍素质提高。三是要把好出口关。对于工作不负责,不适宜担任法制校长的干警坚决调换、解聘;对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二、改革制度,确保“品牌”,建立完善工作制约激励机制。为使法制校长工作不断发展,我们有一套更加严格、完善、操作性强的激励制约机制做保障。一是法制校长派出单位建立法制校长工作责任制。对法制校长工作考核分三类考评,工作考核不达标的,予以“黄牌”警告。二是法制校长管理办公室每要严格按照《法制

校长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对法制校长进行考评,受聘法制校长工作考核不达标、不称职的要进行解聘调换。对在法制校长工作岗位上成绩突出的干警予以表彰奖励,特别突出的要优先提拔重用。

三、明确责任、突出重点、扎扎实实开展法制副校长各项工作。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师生法律素质。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法制校长根据学校的特点和实际,采取形式多样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如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法制校长还指导学校充分利用黑板报、墙报等阵地和新闻图片资料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根据学校和学生实际对部分或个别问题比较特殊的学生有针对地进行教育、谈心。这种教育方式产生了非常明显的效果。法制校长通过多方式地对师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效地提高了广大师生的法律素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2、整治校园周边秩序,创造良好学习环境。近几年来开展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整治活动,法制校长充分发挥了主力军作用。针对学校周边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现象进行全面整治。收到了明显的整治效果。有效地维护了学校的教学、学习、工作、生活秩序,促进了学校与周边居民的和谐相处。

3、加强校园安全防范,落实学校安全措施。为把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落到实处,建立预防为主的长效防范机制,法制校长充分发

挥职能作用,深入学校积极主动指导和协助开展创建活动。一是指导和帮助学校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制度;二是建立学校安全防范组织,学校成立护校队等组织;三是深入学校排查处置安全隐患。四是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学校治安动态。受聘法制校长经常与学校联系,掌握学校工作情况。五是为学校提供法律服务,当好法律顾问。六是快速反应,及时处置突发事件和各种影响教学秩序的矛盾纠纷。做到有求必应,有困必帮、有难必解。

2.法制副校长讲稿 篇二

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案情

金华兰溪市区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鸡胸、包茎等内容。

分析

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因此,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

案情

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

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索要稿酬。

分析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年龄的大小虽能影响人的行为能力但不能影响人的权利能力。由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幼儿园在未经作者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提供给出版社,且没有给作品署名,他们共同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理应将稿酬付给李某的家长。而且,如果家长追究,出版社和幼儿园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由于幼儿年龄小,其著作权往往会被忽视。现在经常有出版物刊登孩子创作的绘画作品及诗歌、童话等文学作品,因为这些作品多为幼儿园集中投稿,作者的姓名、地址常有遗漏。现在,家长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所以,幼儿园老师在给孩子们投稿时,应及时征求家长的书面意见,写清楚孩子的姓名、地址,对稿酬更应该妥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3 擅自利用幼儿形象作广告引发纠纷

案情

李某现年只有6岁,就读一所私立幼儿园。去年在县举办的‚六一‛儿童节会演中荣获一等奖,因此私立幼儿园以李某被授奖时的镜头在电视中为其园作宣传广告。李某的父亲找幼儿园要求其停止宣传广告的播放,并赔偿有关损失,幼儿园便说这广告是经李某口头同意的。

分析

私立幼儿园虽经李某口头同意使用他被授奖的镜头作宣传广告,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首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李某只有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口头同意,或即使是书面同意也是无效的,还必须另有李某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能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用于播放。

私立幼儿园未经李某监护人允许,擅自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播放,已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4 幼儿在大型玩具上受伤责任归谁

案情

5岁的赵某在幼儿园读大班,一天午休时他私自在园内玩耍,从秋千架上摔下来,造成左手骨折。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之所以能在午休期间私自在园内玩耍,主要是因为幼儿园的教师工作疏忽,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致。因此,幼儿园在本次事故当中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至于赵某本人是否应当为其自身的行为负责,亦即其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而《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不遵守幼儿园的规定,在午睡时私自出去玩耍,肯定是有过错的,但也只能属于一般过错。那么,赵某自身是否要承担责任,就要看幼儿园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如果幼儿园的过错属于重大过失,就不能减轻赔偿责任,但如果幼儿园的过错属于一般过失,就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但是,何谓一般过失,何谓重大过失,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很难做一抽象、概括的规定,因此就需要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判断。

就本案而言,在幼儿午休时间,幼儿园应指派专门教师进行看护。幼儿在此期间能溜出去玩耍,主要是由于幼儿园没有尽到看护责任所致,应当属于重大过失。因此,本案赵某受到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完全由幼儿园承担。案例5 陌生人闯入,幼儿惨死的责任谁负

案情

《羊城晚报》1999年1月1 6日报道,1999年1月7日上午9时许,汕头市某幼儿园的孩子们正在园内活动,一名30来岁的陌生男子突然闯入,二话不说,便挥拳向园内员工打去,大人们还没明白怎么回事,男子又抓起一名幼儿,举过头顶朝地面摔去……可怜的3岁儿童李某被拦腰举起,头朝下重重摔到水磨石地面上。约10分钟后,她被送到医院抢救,当时后脑颅凹入、破碎,生命垂危。惨剧发生在短短1O分钟之内。李某的父母哀痛不已,他们怎么也没想到,早上出门时还闹着吃豆的小女儿,转眼间竞遭此横祸。肇者

者后经医院诊断证实患有双向性情感精神障碍。惨剧发生后,社会上反响很大,幼儿家长则要求追究幼儿园责任。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是由于幼儿园管理不善,门卫、老师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使得陌生男子轻松闯入,那么由于幼儿园具有重大过错,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了安全防范措施,犯罪嫌疑人的闯入是门卫和老师不能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幼儿园是没有过错的,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幼儿的家长应当向肇事者的监护人主张赔偿责任。案例

6、幼儿被撞伤,幼儿园应担何责任

案情:原告小雨系被告幼儿园一方学生。小雨等路途较远学生的上学、放学均由接送学生的车辆接送,该车将小雨

等学生送到家长指定地点,由家长接领,中午放学时间在11时许。正常到达原告家长指定地点时间在11时30分至40分。2009年11月24日上午,幼儿园提前放学,于10时20分,将小雨送到村路口的西边,因小雨家在路东,小雨在通过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车辆撞伤。小雨住院治疗30天,支付医疗费32887.46元,并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原告小雨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法院确认原告损失为99625.46元,并判决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94350元,余额由原告自行负担。现原告以被告在教学管理上存在过失,导致原告损害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50000元。

评析:幼儿园提前放学致接送脱节,幼儿小雨独自过公路被撞伤。小雨除了可以向侵权人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损害赔偿外,小雨还可以向存在教学管理过失的幼儿园主张承担何种损害赔偿责任,是损失之外的50000元赔偿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从情理上说,年幼的小雨被撞伤致残,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但从法理上说,幼儿园不应承担损失之外的50000元赔偿责任,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向幼儿园主张损失之外的50000元赔偿不符合侵权损失补偿原则的精神。侵权行为法的赔偿,就是侵权行为人对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适用的是损失补偿原则,即填补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害。被侵权人已从交通

事故侵权人处获得医疗费等费用赔偿后,再向其他侵权人请求赔偿应就其实际损失的余额部分主张权利。

其次,向幼儿园主张损失之外的50000元赔偿无可供支持其请求权的具体法律依据。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小雨因交通事故目前造成的实际损失为99625.46元,该事实已经为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可以向幼儿园主张实际损失与交通事故已经赔偿了损失(94350元)之间差额即5275.46元。案例7 颜艳红虐童案

颜艳红,原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2012年10月,颜艳红虐待幼儿照片被曝光,照片显示,其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幼儿表情痛苦。随后,该事件因其网友声讨,并‚人肉‛出该幼教。温岭市教育局很快介入调查并给出处理决定,责成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作出深刻检查,及时整改并立即辞退相关教师。10月15日中午依法对两名涉案女教师作出处理,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现已对其予以刑事拘留,另一名参与拍照的女教师童某,因寻衅滋事已被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公安局于2012年10月29日将此案提请温岭市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补充侦查,未对颜艳红作出逮捕或不逮捕的决定,同时其家属要求进行司法鉴定。2012年11月5日公安局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温岭警方否认了颜艳红‚因感情问题向孩子施暴‛的说法。城西派出所所长陈正厂表示:‚经我们调查,颜艳红涉嫌虐待儿童与个人感情没有太大关联。据供述,她只是为弥补内心空虚,寻求开心,仅此而已。‛警方提到,颜艳红被传唤后,很快便承认了照片的真实性,‚但她对可能承担的后果没有认识,只是认为这么做是为‘好玩’,而且自认为自己没有恶意,道歉就可以了。知道要被刑拘后,才意识到祸闯大了。‛

2012年11月16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

‚虐待儿童罪‛颜艳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其罪名引发社会争议,‚为何不是故意伤害或虐童罪‛。据温岭当地公安部门解释,我国刑法没有‚虐待儿童罪‛这一罪名;‚虐待罪‛指虐待家庭成员,幼儿不属于教师的家庭成员;‚故意伤害罪‛则需受害人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结果。

中国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是对于什么是虐待儿童法律定性不清

晰。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儿童的边界,也不认为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也属于虐待。中国过去在类似案件中,司法机关经常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刑法罪名。

历年发生在幼儿园门口的伤害案件:

1、福建南平:

3月23日福建南平实验小学门口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行凶者是一名辞退的社区医生,怀着报复社会的心理在一分钟内恶性杀人,致福建南平实验小学学生8死5伤。以下附网友实拍福建南平恶性杀人案现场的手机视频。>>>详细内容

2、广西合浦:

4月12日下午,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发生一起精神病患者追砍路人致7人死伤惨案,该县1名小学二年级学生及1名老人不幸遇难。目前,包括2名小学生、1名学龄前儿童和2名过往民众共5名伤员已全部送医救治。>>>详细内容

3、广东雷州:

4月28日,广东雷州校园发生血案致18名学生和1名教师受伤,目前这名制造雷州校园血案的凶手已被证实是病休教师。据悉该教师患有严重精神衰弱,疑为对学校有仇恨心理。此案引起政府部门高度重视,汪洋黄华华作出重要批示。凶手作案后,逃到另外一栋教学校楼顶企图跳楼自杀未遂被捉

4、江苏泰兴:

2010年4月29日9:40分,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持刀行凶事件。一男子闯入幼儿园持刀砍人,共造成32人受伤,其中幼儿29人,教师2人,保安1人。凶手叫徐玉元,47岁。从事过非法传销工作。为发泄个人生活、工作中的不满情绪,遂产生行凶杀人的恶念,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批准,江苏泰兴‚4〃29‛幼儿园凶杀案罪犯徐玉元5月30日上午在江苏泰州被执行死刑。

5、山东潍坊:

4月30日早晨7点40分左右,山东潍坊尚庄村村民王永来强行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随后王永来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并抱住2名学生点燃,在场老师奋力将学生抢出。王永来当场烧死,5名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抢救,目前暂无生命危险。>>>详细内容

6、陕西南郑县:

3.法制副校长教案 篇三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很高兴今天有和你们再次坐在一起共同学习法律知识,下面我接着上一堂课从如何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特征三个部分与大家作一些分析。不妥的地方,请大家批评

一、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保障未成人的身心健康,预防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培养未成年人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重要法律。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具体规定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主要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是不良行为?预防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有关部门、单位及未成年人家长应尽职责和义务等。前一个问题是本部分的重点。

(一)、未成年人实施的哪些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依法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是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对未成年人进行 抚养和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对依法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保护等。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属于不良行为:

1、旷课、逃学;

2、未经家长同意,擅自外出夜不归宿;

3、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4、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5、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6、盗窃财物,故意毁坏财物;

7、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8、观看、收听、阅读色情、淫秽的影像制品、书籍等;

9、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10、吸烟、酗酒;

11、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上述十一种行为是法律禁止未成年人去做的。为了自身健康成长,为了将来成为有用之才,成为栋梁之材,能为国家为人民多做贡献,同学们应该刻苦学习,力求上进,养成良好的品行习惯,远离不良行为。

(二)、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1、法律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是: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有九项:

①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②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③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④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⑤进行淫乱或者色情活动;

⑥多次偷窃;

⑦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⑧吸毒、注食毒品;

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教育与矫治

①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②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③依法收容教养。

(三)、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1通过履行义务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通过履行下述义务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

(1)、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

公共道德是人们长期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一种自觉遵守的,对人人都有一定的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行为准则。法律、法规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人们不遵守(一些必须履行的义务)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而社会公德则属于人们自觉遵守的准则,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违反者则会受到人们的谴责。就法律和公共道德来讲,只有遵守,社会才会有秩序,人们的生产生活才会有保障,人们的行为才会不至于受到法律的惩处和社会的谴责。

(2)、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

自尊指自己要尊重自己,不许别人侮辱自己,自己也不会向别人卑躬屈膝;自律是指自己要管好自己或者讲自己约束自己;自强是指自己要有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自尊、自律、自强均是保障自己不断进步、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心里意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每一个人均应树立这种意识。

(3)、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辨别是非的能力是一个人判断对错、合法违法等情况最基本的能力;自我保护的能力是一个人不接受外来的不良影响,进行自已保护自己的能力,这两种能力,均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但这两种能力的形成需要不断的学习,这样才能使自己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不断增强,未成年人正是长知识的时期,更要注意。

(4)、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不良行为包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良行为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这两类行为均是社会所谴责,对社会对自己一种危害的行为,也是违法或者犯罪的基础和前提。对这种行为除国家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治理外,还需要每个人自身的抵制,作为未成年人更需要自觉地抵制,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通过行使权利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通过行使权利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通过行使下述权利对犯罪进行自我防范:

1、被遗弃、被虐待时有权请求有关单位保护;

2、发现自己或者对其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有关部门;

3、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社会保障自己同犯罪作斗争的行为不受报复。

以上我就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关问题和大家作了一些探讨,不妥之处请提出批评意见。我希望通过这次法制课,通过我们学校坚持不懈的法制教育,大家都能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最后,我祝各位老师工作顺利,身体健康!祝全体同学学业也有成,早日成为国家建设的栋梁之才!

4.法制副校长任命通知 篇四

龙泉小学[2012]3号

巫山县龙泉希望小学 关于任命马振平同志为法制副校长的通知

全体教职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精神,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的各项工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保证创建平安校园工作取得成功,决定任命马镇平同志为龙泉希望小学法制副校长,专门负责校园安全和法制知识工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任免通知抄送:双龙教育管理中心

5.法制副校长教案1 篇五

王汉齐

教学目标:

1、青少年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需要社会的广泛广泛关注,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进行必要的引导和提供一个良好、净化的社会环境。

2、了解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原因,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

3、青少年通过了解法律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逐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使自己健康地成长起来。

一、引言

近年来未成年人发最率呈上升趋势,且显现低龄化,90年代末期于80年代后期相比,犯罪年龄平均降低0.8岁,这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

犯罪年龄呈现低龄化。据统计,某地区1998年以来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41.7%,其中刚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13.5%。犯罪方式团伙化。据统计,60%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属于团伙作案,纠集多人,相互利用。据统计,我国每100名罪犯中,有10名是14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在广东,近几年抓获的形式犯罪嫌疑人中,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比率超过20%,据广东省少年犯管教所统计,近年来该所在押犯已是20世纪90年代初的2倍多,达到2800人左右。未成年人犯罪正呈现出上升的势头。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但是令人担忧的是青少年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成为社会的一大困扰。为了祖国的明天,让我们共同关心青少年成长,关注青少年犯罪问题吧,因为这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二、青少年犯罪特点

1、犯罪年龄低龄化

2、犯罪类型多元化

3、犯罪手段成人化

4、犯罪方式团伙化

5、贪婪性、疯狂性、反复性、多样性

三、青少年犯罪原因 A、是心理失衡

1、消费需求失衡

2、交友不慎

3、迷恋金钱、色情、盲目寻求刺激,性需求严重失衡。B、是家庭教育失误

1、亲情过剩,放任不管

2、管教严酷

3、父母自身素质差 C、是学校教育失当

1、片面追求“升学率”,将差生或放任不管或推向社会

2、素质教育不全,尤其是法制教育不力

3、疏导教育不够,教师只管成绩不问其他 D、是社会管理失控

1、不法分子引诱

2、不正之风困扰

四、易产生青少年犯罪五种家庭

家庭是青少年的第一课堂,家庭环境不良或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据法制日报消息,就现阶段我国家庭易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来看,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残缺性家庭

第二种类型是盲目溺爱、放纵型家庭

第三种类型是“严管”型家庭

第四种类型是父母有不良恶习的家庭

第五种类型是贪欲型家庭

五、做个学法、知法、守法的公民

(可以通过阅读报纸和上网了解相关的法制知识)法制画报、法制日报、中国法院网等

六、启示

1、做学法、知法、守法、用法、遵规的好学生

2、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陶冶情操、谨慎交友,学会自我保护,远离犯罪

3、遇见不法侵害要敢于斗争,但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允许的情况下要及时请老师和公安机关协助

七、观看中国首部预防青少年犯罪电影——《为了明天》 附影片介绍:中国首部预防青少年犯罪电影《为了明天》

6.法制副校长的讲话 篇六

安全与法制--小学生法制教育

前言一

中国的孩子是最幸福的,因为关爱的人多

中国的孩子是最痛苦的,因为关注的人多。

把幸福转变成动力

把痛苦转变为责任

前言二

安全与法制,安全是法制的目标,法制是安全的保障,我希望在座的同学们能够从今天、从这一刻开始

牢记安全意识,牢树法制观念,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格公民(举手宣誓)

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的由来

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的星期一,是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这是有关部门在1996年确定的。

为全面深入地推动中小学安全教育工作,大力降低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率,切实做好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促进他们健康成长,国家教委、劳动部、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体委、卫生部1996年初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建立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制

度。

第一章治安安全

(一)如何防范各种治安侵害

1)避免单独外出

2)贵重物品不露

3)复杂场所不去

4)不要多管闲事

5)不要惹是生非

6)不要占小便宜

7)不要轻信他人

8)不要自作聪明

(二)遇到侵害如何自救?

招数一:当场制止。当受到坏人的侵害时,要勇敢地斗争反抗,当面制止,绝不能让对方觉得你可欺,从而起到以正压邪、震慑坏人的目的。

招数二:紧急求援。当自己无法摆脱时,立即通过呼喊、打电话、递条子等适当办法发出信号,以求解救。

招数三:巧妙周旋。可故意张扬有熟人就在附近,以壮声势;或以巧妙的办法迷惑对方,拖延时间。

招数四:主动避开。明知是针对你而来,又无法制服他时,应主动避开。

招数五:诉诸法律。受到严重的侵害,遇到突发事件,或意识到

问题是严重的,家长和校方无法解决,应果断地报告公安部门。招数六:心明眼亮。遇到侵害时,你一定要看清记牢对方是几个人,他们大致的年龄和身高,尤其要记清楚直接侵害你的人的衣着、面目等方面的特征,以便事发之后报告和确认。

招数七:堂堂正正。不贪图享受,不追求吃喝玩乐,不受利诱,往往是贪点小便宜的人容易上当。

招数八:遵纪守法。自觉遵守校内外纪律和国家法令,做合格的中小学生。平日不和不三不四的人交往,不给别人打主意的机会,不留下被侵害的隐患。

(三)小学生应对敲诈勒索和抢劫的方法

1、反抗法:寻找薄弱,功其不备

2、感召法:通之以理,晓之以法

3、周旋法:佯装服从,伺机脱逃

4、耍赖法:嚎叫喊哭,引起旁观

5、呼叫法:呼喊救命,以求援助

6、认亲法:碰到大人,佯装亲戚

7、放线法:佯装害怕,迷惑对方

8、抛物法:扔掉物品,引开视线

第二章交通安全

(一)数据统计

2005年因交通事故造成中学(包括中专)生死亡2100人,受伤12098人;

造成小学生死亡3256人,受伤11819人。交通事故是造成中小学生伤亡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语

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但愿人长久,千里路畅通!

家有妻少,出了事故不得了!

路无事故,就是财富!

三双筷子三口碗,妻子儿女盼团圆。

生命只有一次、平安日子多好。

车好路好车技好,不如安全意识好。

驾车一滴酒、亲人千行泪。

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

骑摩托走天下,戴上头盔最潇洒。

第三章 消防安全

1、家庭火灾:占60%左右煤气用电柴火

2、工厂火灾:三合一企业(生产、住宿、仓库)

3、节日火灾:烟花爆竹

4、森林火灾:清明游玩

第四章生活安全

饮食卫生化学中毒游乐安全网络安全

结束语

同学们,安全是人最基本的需求,你的安全是你身边的人尤其是父母对你最大的期望,平安是福,希望同学们在日常生活、学习中不断进取,确保安全。同时也希望大家通过今天的讲座,能够给自己提高一些安全和法律的意识,今后的学习生活中,严格遵守法律,切实利用法律。

7.法制副校长职责 篇七

兼职法制副校长接受学校所在地综治办的指导,在中小学校党组织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主要职责

1、参与制订学校法制教育规划、计划,协助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程,做到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根据治安形势变化,联系学校实际,结合学生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

2、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健全、完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等活动。对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做好教育、转化工作,要协调学校、家长、社区签订帮教协议,落实帮教措施。

3、了解掌握学校周边地区治安动向,及时向当地综治办报告,提出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的工作建议,并积极参与组织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4、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学校根据校规校纪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5、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区“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的完善。

6、按照学校所在地综治办的工作要求,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综合治理工作措施。

二、兼职法制副校长的管理

1、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综治、教育行政、公安等部门组织兼职法制副校长的业务培训,帮助、指导他们开展法制宣

传教育工作,及时发现、培养典型,交流推广经验,适时组织评选表彰先进。

2、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情况作为评估学校整体工作的一项内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聘任、培训、管理、考核、表彰工作。

3、政法各部门要支持本单位派出的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督促他们定期到学校开展工作。要根据学校所在地综治办反馈的情况,掌握兼职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其工作、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依据之一。

4、学校要为兼职法制副校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主动介绍学生违法犯罪倾向性的问题及有关情况;涉及到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会议、活动,应事先与兼职法制副校长作一次工作鉴定,并建立兼职法制副校长工作档案。

5、综治办负责对法制副校长工作的日常指导,有关会议要邀请兼职法制副校长参加,每学年末要听取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述职报告。在定期了解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情况及其所在学校反映的基础上,加强日常考核,并将有关情况向派出单位反馈。

6、兼职法制副校长的工作情况及效果要纳入教育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各级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要切实落实职责,协调配合,强化日常管理,形成整体合力。

三、建立兼职法制副校长与学校长期联系制度

1、学校要把法制副校长工作作为学校总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并在每学期开学初将学校工作计划提供给法制副校长。

2、法制副校长在每学期开学初要根据学校工作计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法制副校长工作计划,并交学校。

3、学校要主动邀请法制副校长参加学校研究法制教育、教育转化后进生、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校务会议。充分利用法制副校长的职能做好师生法制教育工作,维护好学校的教育秩序。

4、法制副校长每月至少一次到学校了解校园及周边的治安情况和后进生的思想状况,以增强治安整治工作和后进生教育转化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上一篇:志愿者进社区方案下一篇:技术服务工程师月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