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招标和投标术语

2024-09-14

国际招标和投标术语(6篇)

1.国际招标和投标术语 篇一

国际招标合同及投标者须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世界银行申请获得贷款,用于支付 项目的费用。部分贷款将用于支付工程建筑、等各种合同。所有依世界银行指导原则具有资格的国家,都可参加招标。

二、中国 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邀请具有资格的投标者提供密封的标书,提供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劳动、材料、设备和服务。

三、具有资格的投标者可从以下地址获得更多的信息,或参看招标文件: 中国A公司(地址)

四、每一位具有资格的投标者在交纳 美元(或人民币),并提交书面申请后,均可从上述地址获得招标文件。

五、每一份标书都要附一份投标保证书,且应不迟于(时间)提交给A公司。

六、所有标书将在(时间)当天当着投标者代表的面开标。

七、如果具有资格的国外投标者希望与一位中国内的承包人组建合资公司,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30天提出要求。业主有权决定是否同意选定的国内承包人。

八、标前会议将在(时间)(地址)召开。

投标者须知

一、工程概述(根据具体情况写)

二、资金来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向世界银行(以下简称IFI)申请一笔贷款,用以支付工程。其中部分贷款将用于支付此合同工程。只有应中国政府的要求,根据贷款协议的条件,IFI才会同意付款。除中国外,任何组织不能从贷款协议中获得权利或取得贷款。

(二)世行贷款只用于支付瑞士和与中国有商贸关系世行成员国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

(三)世行贷款不足的部分将由业主用中国政府提供的资金支付。

三、资格要求

(一)所有根据世行“采购以指导原则”具有资格的国家均可投标。

(二)本合同项下的一切货物、服务均应来自上述具有资格的国家。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开支仅限于支付这样的货物和服务。

(三)货物、服务来源地与投标者国籍含义不同。

(四)为说明自己有资格中标,投标者应向业主提供

(一)所规定的证明,保证有效地执行合同。为此,业主和中国A公司在公布中标者前,可要求投标者更新其先前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投标者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1)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复本,注册地及主要经营场所。如果是合资公司,应提供合资者的材料。

(2)提供主要合同执行人的资格、经历证明材料。(3)填写执行合同计划所需设备。(4)填写可能的分包人。

(5)目前进行中涉及投标者的诉讼的情况。(6)建设构想细节。

(五)投标者可更新资格证明申请,在投标日亲手交出。

(六)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组成的合资业应满足以下条件:(1)标书和投标成功后的协议书对所有合资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2)由所有合资人的授权签字人签署并提交一份委托书,提名合资人中的一个为主办人。

(3)合资主办人被授权承担义务,代表任何一位或全体合资人接受指导。整个合同的执行,包括款项支付仅由合资主办人办理。

(4)所有合资人根据合同条款对合同的执行共同负责。这点声明不仅要在上述委托书中,也要在标书和协议(投标成功时)中写明。(5)随同标书应有一份合资伙伴间协议的副本。

(七)国内投标者、中外合作、合资投标者申请取得7.5%的优惠时,应按二十九条的要求提供证明合乎标准的材料。

四、投标费用

投标者承担准备和提交其标书所需的全部费用。无论投标情况怎样,业主和其代理人中国A公司都不负担这些费用。

五、现场参观

(一)建设投标者去工程现场参观,以便获得足够的信息准备标书,撰写合同。现场参观费用由投标者自己承担。

(二)业主或其代理人A公司将准备一份现场参观交通、食宿安排协议,在标前会议上向投标者宣布。详细情况在第十六条有规定。

(三)业主或其代理人A公司将为投标者提供通行证,允许其到工程现场作茧自缚安排。如果业主或其代理人因发放这样的通行证,造成投标者或其代理人、人员遭受人身侵害(致命或不致命)伤害,财产遗失或其他损害、开支时,精度或代理人不负责。投 标 文 件

六、投标文件内容

(一)向投标者发售的一套投标文件可花费 美元(元)获得,包括以下几部分: 卷一 投标者须知合同条款:一般条款 特定条款 卷二 技术规范(包括图纸清单)

卷三 投标表格和附件;投标保证书;工程量表;附录。卷四 图纸

(二)投标文件还包括按条款八在开标前发布的附件和按条款十六召开的标前会议的会议纪要。

(三)具有资格的投标者还可购买更多的文件副本,付费不退还。(价格如下,略)

(四)项目承包人、生产者、供货人和其他人如欲得到投标文件,不要直接民中国A公司联系,应从具有资格的投标者处获得。

(五)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文件无损坏的被归还,无论是作为标书的一部分或其他情况下,投标者的资格证明费可被返还:(1)若提交标书,费用的 %返还。

(2)若未提交标书,在投档截止日前归还文件,费用的 %返还。

(六)希望投标者认真阅读投标文件包含的各项内容。投标者要承担因不遵守文件规定导致的风险。不符合文件规定要求的标书将被拒绝。

(七)投标文件四卷装订在一起,投标者应仔细检查是否缺页,及附件是否完整。

七、投标文件解释

潜在的投标者可按以下地址书面或电传通知A公司要求解释文件: 地址:(略)

业主或其代理人A公司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期8天书面签复解释文件的要求。书面答复将向所有具有资格并已取得投标文件的投标者散发。

八、投标文件修正

(一)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业主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或应回复潜在投标者的解释文件的要求,发布附录修改投标文件。

(二)附录将用邮件、电传或电报送达每个持有投标文件的具有资格的投标者,这些文件对他们是有约束力的。

潜在的投标者应即时用电传或电报告知A公司附录已收到。

(三)为了使投标者在准备投标时有时间考虑附录文件,业主或其代理人A公司可按条款十九的规定延长投标期限。

投 标 准 备

九、标书文字

标书和投标者与业主及其代理人A公司之间的一切联络的使用英文。投标者标书中的一些辅助文件或小册子可使用另外的语言,但与投标者的段落要有英语译文。在标书翻译时,以英文为准。

十、组成标书的文件

(一)投标者准备的标书应包括以下几部件:(1)投标表格和附件(2)投标保证书(3)标价的工程量表(4)补充信息目录表(5)资格证明材料

(6)(如果有)可供选择的报价(7)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应一律使用本文件卷三中的表格,工程量表和目录表。(除了按同样格式延长目录表和按条款十四

(二)的规定使用可供选择的投标保证书格式)

(二)条款六

(一)描述的投标文件和按条款八发出的附录均被视作标书的组成部分。不需签字和按条款十七、十八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期限到期前归还发行者,但不要与标书合在一处。

(三)投标者应随标书提交一份按合同条款第十四条要求的形式写就的初期计划。

(四)按合同规定可要求中标者讨论修改其计划。

十一、投标价格

(一)除非合同中另有明确规定,合同包括条款一所述全部工程,以投标者提供的项目单价和总价为基础。

(二)无论工程量是否标明,投标者应对工程量表中的每项工程标明单价和总价。对单价和总价未标明的项目,在建设中业主不予以支付,其价格视已包括在工程量表中其他的单价、总价中。

(三)在提交标书前28天承包人应付的关税、税收和其他税负应包括在单价和总价及投标总价中。业主在对标书进行评估、比较时,也应如此考虑。

(四)根据合同条款,投标者提出的单价和总价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调整。投标者应完成表三 价格调整条款 并按使同条款的要与投书一起提供这样的朽套文件。

十二、投标和支付货币

(一)投标者应以人民币对单价和总价报价。如果投标者以其他货币支付中国以外提供的工程投入(称作“外币需求”),要在表一外币需求中写明投标价格的百分之几(不包括临时款项)将用于这样的外币支出,无论(1)全部用投标者所在国货币或其任选货币;(2)全部用美元。

如果投标者在一部分外币需求中使用除(1)(2)以外的货币,且希望业主以同种货币付款,则应写明其在投标价格中的百分比。这一比率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在合同条款换算和计算投标价格时,占不同比率的各种货币按下条规定的汇率进行换算。

(二)投标者用以兑换货币的汇率为提交标书最后日期前30天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官方卖出价。如果某种货币的汇率未公布鞋,投标者应提供汇率并说明来源。投标准备中使用的汇率适用于合同期的支付。

(三)投标者应在表一(A)外币与当地货币需求及附录中详细说明需要的外币和当地货币数量。投标者应说明如何使用这些货币,用于但不限于下列方面:外币

(1)工程直接雇用的外籍人员;

(2)外籍人员的社会收费、保险金和医疗费用及其往来中国的旅行费;(3)工程需要进口的临时或永久性材料;(4)工程所需设备的折旧,包括备件;(5)进口设备、材料及备件的保险费和运费;(6)一般管理费用,国外发生费用。当地货币

(1)当地劳力;(2)当地采购材料;(3)其他服务

(4)一般管理费用,国内发生费用。

(四)业主可以要求投标者说明其外币需求的情况,提供证明,证明其单位价格和表一中所需部分是合理的。

(五)投标者应在表二写明预计合同支付款额,且在表中附上工程进行过程中预计的工程量。

十三、标书效力

(一)从特定的投标结束期起6个月内投标书保持有效且可供接受。

(二)在特殊条件下,在原标书有效期结束前,业主或其代理人可要求投标者延长其标书有效期。业主的要求和投标者的答复均应是书面的,或采用电传、电报形式。投标者可以拒绝这样的要求,且不会因此失去其投标保函。答应这样要求的投标者不得改动其标书,但被要求顺延其投标保函有效期。条款十四中有关投标保函的返还和失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延长期。

十四、(一)投标者应随其标书提交一份人民币投标保函,金额不少于投标价格的2%。

(二)投标保函根据投标者的意愿,可采用以下机构开立的担保支票、银行汇票、不可撤销信用证或保函的形式:(1)中国银行;

(2)中国银行的任何境外代理行;(3)在中国经营的其他中国、外国银行;

(4)投标者在提交标书前即肯定A公司可接受的其他外国银行。

保函还可以是保险公司或同地的债券公司的付款保证书。银行保函和付款保证书必须采用本文件包括的样本形式;

其他形式须事先得到业主或其代理人A公司的同电。信用证、银行保函和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比标书有效期长一个月。

(三)如果投标者同意按十三款的规定延长标书有效期,则应相应地把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延长到标书有效期结束后一个月。

(四)任何未附可接受的投标保函的标书都将被A公司拒绝。

(五)不成功的标书的投标保函将尽快返还,不得迟于标书有效期结束后三十天。

(六)成功的投标者的投标保函将在其开始进行工程和按要求提供履约保函后返还。

(七)投标保函在下列情况将失去;(1)投标者在标书有效期内撤标;或

(2)成功的投标者未签约或未提供必要的履约保函。

十五、供选择的方案

(一)投标者可提供一份完全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基本标书。根据自己的意愿,投标者还可在以下几项上在基本标书之外提出供选择的方案:(1)起动贷款

在开始建设工程前,提供无息贷款,可相当于投标价格的10%。业主由此产生的费用或存款按条款二十八计算。

(二)在基本标书之外还可提出供选择的方案。为了在评标中把供选择的方案考虑在内,每一方案应伴有价格细目表,说明与提交给业主的基本投标价格相比投标者估计会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将对基本报价给予比较、评估。评价最低的投标者的供选择方案将得到考虑。如果供选择方案是业主可接受的,将写入合同。未标价或未提供足够细节的供选择方案不予接受。

(三)供选择的技术方案应伴有供全面评价的必要信息,包括设计计算、图纸、方法及原技术规范中未涉及的材料、工艺的规格,以及供选择方案的标价细目表和供选择方案的合同价格。

(四)只有对那些在基本报价基础上提供另外的财务、经济和技术好处的供选择方案,业主才在评标中给予考虑。

十六、标前会议

(一)建议投标者或其正式代表参加于 年 月 日 时在 举行的标前会议。

(二)会议旨在回答可能提出的问题,并使投标者有机会检查现场的情况。

(三)投标者书面或通过电传、电报提出的问题要求在会议前一周到达A公司。

(四)会议记录,包括提出的问题及答复的文本将迅速提供给与会者和全体索取了投标文件的具有资格的投标者。

(五)如果根据标前会议,要对条款六

(一)所列投标文件进行修改,应由业主或其代理人A公司通过发行条款八 规定的附录来进行,而不能通过标准会议记录来进行。

十七、标书格式和签字

(一)投标者应准备条款十

(一)规定的标书的一个原本和两个副本,并分别注明“原本”和“副本”。如果两者之间有不同,以原本为准。

(二)标书原本和两个副本应打字或用不能抹掉的墨水书就,并由一名或多名有权责成投标者遵合同的人士签字。与标书一起应有一份书面委托书用以证明授权。写有条目和修订内容的每一页标书都要有在标书上签字人士的缩写签名。

(三)全套标书不应有改动、行间书写或涂沫的地方,除非按议程的指示或为改正投标者的错误,但这种情况下改正的地方应有在标书上签字人士的缩写签名。

(四)每位投标者只能提交一份标书,不包括按条款十五提交的供选择方案。投标者对一个合同只能投一次标。

十八、标书封缄和标记

(一)投标者应把标书原本和两个副本分别各装入一个内信封和一个外信封,且在信封上注明“原本”、“副本”。

(二)(1)内外信封均应注明以下地址:(A公司地址)(2)注明以下事项: 为建设合同工程投标 项目

请勿在 年 月 日 时前打开情况下不用打开即可退回投标者。而外信封上不能有任何涉及投标者的信息。

(三)内信封上应写明投标者姓名和地址,以便在标书误期的情况下不用打开即可退回投标者。而外信封上不能有任何涉及投标者的信息。

(四)如果外信封未按规定注明有关事项。一旦标书被错误处置或提前打开,A公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提前打开的标书将被业主或其代理人A公司拒绝,予以退回。

十九、提交标书最后期限

(一)标书应按上述地址在 年 月 日 时时之前寄至A公司。

(二)业主或其代理人可通过发布条款八规定的附录延长提交标书的最后期限,但至少应在原期限前七天通过电传或电报通知所有已索取投标文件的具有资格的投标者。在此情况下,所有原期限下业主和投标者的权利义务顺延至新期限结束。

二十、逾期标书

A公司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之后收到的标书都将不被打开,退回投标者。二

十一、标书修改和撤销

(一)投标者在提交标书后可对其进行修改或予以撤销,只要修改文件和撤标通知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前送达A公司。

(二)投标者的修改文件或撤标通知应按有关提交标书条款的规定准备、封缄、标记和发出。撤标通知可以通过电传、电报送达,但随后应提交一份有签名的确认件,且其邮戳上日期不能晚于提交标书最后期限。

(三)按条款二十四的规定,任何标书在最后期限后不能再进行修改。

(四)在提交标书最后期限和标书有标期满之间的时间撤标将按条款十四的规定失去投标保证书。

开标和评标 二

十二、开标

(一)业主或其代理A公司将于 年 月 日 时在办公地点 当着出席会议的投 标者代表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者代表应签到。

(二)按条款二十一提交了撤标通知的标书将不再打开。业主或其代理人将检查标书是否完整,是否提供了要求的投标保证书,文件是否签字以及是否有条理。

(三)在开标时将宣布投标者姓名、投标价格及修订、投标保证书、撤标通知(如果有)以及其他业主或其代理人认为适宜宣布的事项。

(四)业主或其代理人将根据自己的记录准备开标会议记录,并将尽快与评标报告一起递交世界银行。二

十三、过程保密

(一)在公开开标后,在向成功投标者授标前,有关对标书的检查、解释、评估及比较以及对授标的建议等信息不应让投标者或其他与评标过程无关的人士知晓。

(二)如果投标者试图在此过程中对业主施加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二

十四、对标书的解释

为了帮助检查、评价和比较标书,业主和A公司可要求投标者就其标书作出解释,包括单位价格细目表。提出解释要求和相应的回答均应是书面的,或通过电传或电报进行。除非按条款二十六的规定,应要求对业主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数学计算错误进行更正,不得对价格或其他标书要素进行修改。二

十五、判定是否符合要求

(一)在详细的评标前,业主和A公司将判定每份标书是否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

(二)符合要求的标书是符合投标文件的所有条件和规格,而没有实质上的偏差或保留。实质偏差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管理有实质影响,或与投标文件不符,对合同中业主的权利和投标者的义务有实质性限制。纠正这样的偏差或保留,将对其他提交符合要求的标书的投资者的竞争力有不公正的影响。

(三)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标书将被业主和A公司拒绝。二

十六、改正错误

(一)被判定实际符合要求的标书,将由业主检查是否有数学计算方面的错误,以下错误将由业主改正:

(1)当数字与文字表示的数额不同时,以文字表示为准,除非文中明确以数字表示为准;

(2)当单价和以单价乘以数量得到的总价不同时,以单价报价为准,除非业主认为单价存在严重错误,在这样的情况下,以总价报价为准,改正单价错误。

(二)业主可按上述步骤对标书所列数额错误进行更正,如此更正得到投档者的首肯,则对投标者有约束力。如果投标者认为更正的数额会给其造成困难,可撤标。不过撤标使投标者面临失去投标保证书的危险。二

十七、换算成一种货币

投标价格指应按一定比例以不同货币向投标者支付的款额,为了评价和比较标书,业主可把不同货币表示的数额(不包括临时费用,但包括加班费)以中国银行开标日人民币卖出价将其换算成人民币。二

十八、评价和比较标书

(一)业主和A公司只评价和比较那些被判定符合投标文件要求的标书。只对基本报价进行评比,对评价最低的标书授予合同。

(二)在评标中,业主通过下列对报价的调整,确定每价标书的投标价格。(1)按条款二十六改正错误;

(2)除去临时费用和相关条款。如果发生临时费用,计人工程量表中的偶发事件。应包括有竞争力的加班费用;(3)换算成一种货币;

(4)按条款二十八

(三),估加起动贷款费用;

(5)对在标书价格和上述调整中未得到反映的,其他数量变更、偏差或替代报价进行适当的调整。

(6)其他业主认为对执行合同、价格和支付有潜在巨大影响的因素,包括标书中不平衡、不现实的单价的作用。

(三)在评标中,每个投标者按条款十五

(一)的规定要求的不同的起动贷款给业主造成的费用,按年贴息率9%计算,应加在投标者的投标价格上。

(四)业主和A公司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变更、偏差和替代报价的权利。超出投标文件要求的变更、偏差、替代报价和其他因素,或将给业主带来非主动提出的利益的因素在评标中不予以考虑。

(五)在合同执行期内适用的价格调整条款在评标中不予以考虑。

(六)如果成功投标者的报价与工程师对合同工程所需实标费用的估计相差很远,业主将要求成功投标者自己承担费用,把按条款三十四条的履约保函增加,使业主能避免成功投标者今后在执行合同中因错误引起的损失。二

十九、国内投标者优惠

(一)国内投标者满足以下条件,即在评标过程中有资格享受7.5%的优惠;(1)在中国注册;

(2)中国国民占有大部分所有权;

(3)不将超过50%的合同工程(按价格算)分包给外国投标者。

(二)国内及外国公司联合或合资,只要满足以下条件,有资格享受优惠:(1)国内合伙人满足以上述资格标准;

(2)根据安排,国内合伙人至少完成50%的合同工程(按价格算);(3)没有外方参与,在技术或金融方面国内合伙人没有资格进行合同工程。

(三)实行优惠须遵守下列程序:

(1)在按条款二十八全面评标后,合乎要求的标书被分成下列几组: 甲组:国内投标者的标书,满足上述

(一)的标准;和资投标者的标书,满足上述

(二)的标准; 乙组:其他投标者的标书。

(2)在进一步评估、比较中,相当于投标价格7.5%的数额(按条款二十八调整后)将加在B组标书的投标价格上。授 标

十、授标标准

按条款三十一,业主和A公司将把合同交给标书符合投标文件的要求,且按条款二十八和二十九(如果适用)评价后价格最低的投标者,且该投标者有能力和资源来有效执行合同。业主和A公司不保证报价最低或任何标书将被接受。三

十一、业主的权利

尽管有条款三十,业主保留以下权利:接受或拒绝任何标书;在授标前任何时候取消招标,拒绝所有标书,且对因此受影响的投标者不负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告知投标者他的行为动机。三

十二、授标通知

(一)在业主规定的标书有效期结束前,业主将用电传或电报(事后用挂号信书面确认)通知成功的投标者其标书已被接受挂号信(合同条款中称作“接受证书”)中应明确业主在考虑工程建设、完成及维修等因素后将支付给承包

人的款额(合同条款中称作“投标额”)。

(二)授标通知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三)在成功投标者按条款三十四提交一份履约保函后,业主立即通知其他投标者他们的投标不成功。三

十三、签订合同

(一)在通知成功投标者后28天内,业主将寄去两份投标文件提供的协议,双方同意的规定已写入。

(二)收到协议后28天内,成功投标者签字、封缄使协议生效,把两份都还给业主。业主签字协议生效后,还给 承包人一份。三

十四、履约保函

(一)在收到接受证书后28天内,成功投标者应按合同条款向业主提交一份保函,保证将执行合同。保函可以使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也可使用其他业主接受的格式。

(二)如果成功投标者提交的是一份银行保函,则保函应由一家当地银行,或外国银行通过一家当地代理行,或投标者认为业主可接受的一家外国银行开具。

(三)如果保函采取债券方式,债券应由投标者认为业务主可接受的债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发行。

(四)如果成功投标者未遵守条款三十三、三十四的要求,将构成充足理由使业主取消对其授标,投标者还将失去投标保证书。

在此情况下,业主可向其次的评价最低的投标者授标。如果没有其他投标者,可重新招标。

2.国际招标和投标术语 篇二

1 监理招标投标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1.1 招标人恶意压低监理收费

监理招标的目的是“监理服务”,监理服务是接受招标人委托,为生产建设过程提供监督、管理、协调和咨询等服务。监理服务工作完成的优劣不仅依赖于执行监理业务是否遵循了规范化的管理程序和方法,更多是取决于监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实践经验和执业能力。因此,通过招标选择监理企业时,鼓励的是能力的竞争而不是价格的竞争,因为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不一定,而且往往就不是最能胜任监理工作的投标人。但是,在监理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些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的招标人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业主,这些非真正意义上的业主往往不是从国家利益和工程项目实际利益出发,处于某些不合规的原因,极力压低监理费。民营项目是真正的投资主体,通常不会谋求个人利益,但招标人往往将注意力聚焦在监理报价上,千方百计地压低监理费,编制过低的拦标价或标底,甚至逼迫监理单位私下签订阴阳合同,要求监理中标人给予监理费优惠让步的承诺,以达到低价发包监理任务的目的。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总会有一部分监理企业基于生存的压力去迎合业主对于低价格的要求,中标后不遗余力地降低监理服务质量去谋求盈利。

1.2 招标人对监理人员素质要求过高

监理服务是一种智力型服务,服务的过程是监理人员知识的转移和经验的转化过程,监理工作质量主要取决于实际组建的监理部的人员素质。所以,有的招标人不顾工程的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职称结构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导致投标监理单位不得不为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为得高分而去假意拼凑拟派高级职称、注册监理工程师名单。而中标后,现场实际工作的监理工程师根本不是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工程师,违背了监理招标的初衷。

1.3 监理资质挂靠行为较多

一些低资质的监理单位或个人以缴纳管理费的方式挂靠较高资质的监理企业参与工程投标,中标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不能到位,现场管理也往往达不到要求,工程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

同时,由于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多资质经营战略,一个企业同时具有招标代理资质和监理资质,企业之间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今天你帮我陪标,明天我帮你陪标,“相互帮忙”的陪标条件更加便利,陪标现象就愈发严重。

2 规范监理招投标的对策与建议

2.1 加强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的备案管理,规范监理取费行为

政府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加强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的备案管理,对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实行实质审查,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的,应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审查招标文件中的监理费率、拦标价以及监理合同的合同价是否严重偏离成本价,成本价参考标准是河南省建设监理协会指定的《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费计费规则》。同时,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信息系统监管平台工作规则,严格履行工程项目备案程序。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不予办理后续有关手续。

2.2 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答辩等细化措施,预防陪标等违规行为

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就明确要求法人授权代理人为投标单位正式聘用一年以上人员,并提供投标单位为该代理人向当地社保管理部门缴纳上年度社会保障金凭证,以便开标前资格预审和后审时审查;在投标时要求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使用银行汇票或转帐支票,不接受现金和银行保函,并且是从投标单位基本账户汇出。在开标时要求投标单位的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到场参加开标会议,阐述自己的监理工作的思路、方法和措施,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质询。

2.3 加强建设工程标后履约监管工作,遏制挂靠出借资质违规行为

为使招标投标成果得到充分应用,应加强标后履约监管工作。标后履约监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检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日常到岗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记录备案,制约挂名总监现象。实际项目监理机构人员要与投标文件承诺的监理人员一致,没有特殊原因不能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如果变更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向标后履约监管部门备案。在项目竣工备案时,备案主管部门应检查建设单位的银行支付凭证和监理单位开具的发票是否与备案的监理合同中的合同价一致。

2.4 制定工程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目前工程监理行业还没适用于全国的工程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而出台工程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是规范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一环。工程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可解决工程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标文件编制中带有普遍性和共同性的问题,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效杜绝招标人“量体裁衣”行为的发生,维护监理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招标过程中隐形的违规风险。建议住建部尽快制定工程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做到工程监理招标投标规则统一、方法统一,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从单纯依靠法律制度深化到结合运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科学管理。

2.5 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监理招标中,选择中标人的原则是“基于能力的选择”,招标人看重的是投标人提供的技术、管理等智力服务的能力、水平、经验和相关业绩,而不能仅仅考察监理费的高低。评标的标准应对监理大纲、检测设备、服务承诺、项目监理机构与人员、投标单位监理业绩和社会信誉以及监理费报价等方面进行综合定量评价,且应以监理大纲、项目监理机构与人员、投标单位监理业绩和社会信誉等为重,监理取费在综合评定的权重应控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通常应定为10%~30%。

2.6 强化行业诚信约束机制,提高违法、违规和失信的成本

对于监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和失信的监理企业,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建立一套违法、违规和失信信息的调查、收集、审核及记录的程序和制度,根据有关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与政府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平台对接,将监理招标投标中记录的违法、违规和失信信息录入政府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平台,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对于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性质恶劣的监理单位,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项目投标方面提出限制条件,提高其违法、违规、失信的成本,使其碍于沉重代价而不敢违规失信。

摘要:监理招标投标属于工程服务采购,在监理招标过程中,除了具有招投标市场的一般性问题之外,还因其行业属性存在着独有的特点。针对近年来工程监理行业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易于操作的解决措施,以期招标投标制度在监理服务的采购中取得良好的成效。

关键词:监理招投标,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3.国际招标和投标术语 篇三

1、对工程投标项目,缺乏制度性的立项评估。很多企业盲目自信,自认实力强,项目经验多,无论是在项目管理方面、技术方面还是商务方面都没有问题。某公司承揽中东某国的一个学校工程时,对投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没有过细研究,就开始根据图纸按中国定额报价,再加系数,预期利润为15%,其结果自然可想而知。究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报价文件(报价书)等,从根本上没有评估评价制度、或有制度不认真履行。

2、缺乏应有的技术手段和工具。国际大型工程跨国公司,一般都设置投标报价班子的常设机构,并培育自己本公司的合同谈判专家(如美国、英国),平时收集、分析、整理、归纳、总结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案例资料,吸纳工程风险案例(如日本),一旦定下项目,立即上马操作,手段先进,技术纯熟。

3、缺乏组织上的保证。组织保证应当包括:人财物的保证、系统上的保证、工作质量的保证、绩效方面的保证(奖罚)、团队建设方面的保证等。投标报价是一个较大的系统工程,包括投标计划、报价计划、协调计划、审查计划、跟踪监控。一个缺乏组织系统保证的公司是不可能做到既搞好技术标、又搞好商务标的。

4、缺乏全面风险防范机制。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社会制度、运作机制各异,各国政府的方针、政策、法律不同,种种因素的不确定性很多。投标报价中需要贯彻的是全面风险防范机制,不是单一的或个别的风险防范。目前,政治、经济、法律、国别、技术、自然、合同和承包商自身等风险多如牛毛,防不胜防,已经威胁到投标人的核心利益和环境安全。

5、投标报价中经常犯低级或技术性错误。包括:没有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沿用国内报价陋习(仅靠施工图纸),报价低级失误(漏项、漏算、重算、误算),不重视施工经验和忽略某些应该加进的系数或不应该加进的系数。标价的构成、单价的组成,随着国际工程发展和变化都会出现新的变化,如HSE一体化、设计或深化设计等等。这些技术性问题影响投标报价非常大,中国公司以往大多数或不计或系数设置很低,没有按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行事,经济上吃了不少亏。

综上所述,本课题组建议:

1、在各公司总部建设全面的、完整的、配套的、系列化的18类数据资料库,以提升投标报价的整体水平和投标报价人员的素质化。贯彻使用抽屉报价法、模块报价法、评估比较法(动态的)、项目类比法、定额报价法(根据市场情况,制定的本公司的专用定额)等工具。充分利用各类投标报价管理软件,快速、准确、可靠的提出价格报告。

2、建设投标报价专业团队。投标报价班子的人选,必须是公司的精英人才,务必要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3、建立专家评估评审评价制度。这是国际上跨国公司多年来行之有效甚至能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即,花很少的费用(占工程造价比例小),通过评价(项目选择、项目立项)评估(投标书、报价水准)评审(投标原则、合同条件、风险预测、纠正错误),得到不可替代的效果,是对总部最终报价定夺的必要补充。

4、运用IT管理软件和网络途径,全程观察、监控和指导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系统的流程。以克服只顾眼前完成任务的功利主义,克服单凭以往业绩来实施报价的经验主义,和盲目自信滥用个人权力来投标报价的虚无主义,使投标报价的全过程控制在总部目标及相关部门下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

5、建设和发扬投标报价文化,增强投标报价团队管理意识。加强投标报价团队建设,形成多个项目的报价班子,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集团总部应高度重视对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管理理念、知识、流程、管控等核心内容的培训。严格防控投标报价中的风险、审慎处置重大岗位管理责任、提高投标报价的中标率。

4.国际招标和投标术语 篇四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广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投标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下称“13号令”)、商务部2005年第6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下称“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除外)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管理,是对国家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广东省实施的制度保障。

第三条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下称省外经贸厅)是广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协调广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各市所属单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协调工作由省外经贸厅委托当地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

省属单位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协调工作由省外经贸厅直接负责。

第二章招标文件

第四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使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的,招标机构首先在招标网上递交招标文件中的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方法和标准部分,经省外经贸厅初审后转报商务部备案。备案后的流程与最低评标价法一致。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招标机构直接向商务部备案。

第五条招标文件备案时,属于单机项目的,招标机构应当要求招标文件的评审专家在审核意见表中列出三个或以上潜在制造商的名称,确实不足三个潜在制造商的,也应当如实列出符合条件的制造商名称。属于生产线或集成系统的,评审专家应当列出主要设备制造商的名称。招标机构应当在中国国际招标网如实录入评审专家在审核意见表中列出的潜在制造商名称和其他修改意见。

第六条招标文件送评审专家组审核后,招标机构应当将备案资料送招标人所属地的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

见后向省外经贸厅提交《广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备案表》(下称《备案表》)。省外经贸厅收到《备案表》后,一个工作日内通过招标网函复招标机构。如需协调可适当延长时间。

第七条招标文件需要修改的,包括条件或指标要求放宽、文字或单位错误纠正、设备数量变更、采购范围变更等,招标机构可以直接在招标网上提交“招标文件修改备案申请”。其他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招标机构应当将招标文件评审专家的复审意见连同《备案表》提交给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向省外经贸厅提交《备案表》。招标机构可以同时在招标网上提交申请。

第八条投标人在开标日五日以前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招标机构最迟在开标前两日答复该投标人并向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当包括:招标机构和招标人的答复,招标文件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质疑人对招标机构答复意见的书面反馈意见。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按时开标。

第三章公示、质疑处理及中标

第九条在评标结束后,招标机构应当及时将评标结果上网公示。开标日起30天后仍未上网,招标机构应当向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原因,并对外发布提示信息,使各投标人了解进展情况。

第十条招标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和《广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评标报告初审意见表》(下称《意见表》)报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两日内在《意见表》上出具初审意见后转报省外经贸厅进行网上处理。

第十一条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先向招标机构提出口头或书面质疑。招标机构接到投标人的口头或书面质疑后,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前口头或书面答复质疑的投标人。投标人如果未得到招标机构的答复或者对答复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在招标网上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并在公示期及结束后三日内,将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签字或签章的《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资料送达省外经贸厅方为有效,同时要将质疑的书面材料抄送招标人所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质疑人按程序在招标网上提出质疑后,招标机构应当对质疑的内容逐项进行核实,并在公示期结束后三日内,将对投标人质疑的书面解释分别送达质疑人和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对质疑情况展开核查,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外经贸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省外经贸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核实意见或者重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以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省外经贸厅网站设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质疑信息发布栏,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到质疑的项目、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名称;

(二)招标机构质疑情况统计,包括本内项目质疑数量、质疑率及质疑处理结果等;

(三)投标人质疑情况统计,包括本内项目质疑数量、质疑率及有效质疑、无效质疑、不良质疑等;

(四)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参数)出现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

(五)质疑处理结果。其中结果为招标无效或变更中标人的,则公布评标委员会名单;

(六)经核实,投标文件有关材料与事实不符的投标人或制造商名称;

(七)投标人无效质疑六个月内累计超过两次、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的,公布投标人名称;

(八)质疑人的质疑内容和相应证明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公布质疑人名称及其相关内容;

(九)因为招标机构的过失,质疑项目的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变更中标人,六个月累计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的,公布招标机构名称及其相关内容。第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不得擅自更改中标结果。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组织评标,并向市机电办备案。

第四章招标机构年审初步审核

第十六条省外经贸厅负责商务部对在广东省内有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实行年审的初步审核。初步审核根据招标机构的业绩情况、规范操作情况、服务和信誉度、质疑和投诉记录等进行评分。省外经贸厅在厅网站上公布每的年审初步审核评分情况。

第十七条初步审核评分采取综合评分制,10分为基本分,规范运作一个项目可给予加分0.05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将被扣分,直至扣完为止。年审初步审核评分总分少于6分的被视为不合格。

(一)网上录入内容与提交给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纸质内容不相符的,每次扣减1分;

(二)网上数据形成后,因为招标机构的原因需要修改已经产生的记录,每次扣减0.5分;

(三)因招标机构的过失,项目开标日起30日内仍然未将评标结果上网公示而且无正当理由,或者逾期未向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告原因的,扣减1分;

(四)由于招标机构的过失,质疑项目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变更中标人的,每次扣减2分;

(五)每一中同类差错重复出现三次或以上的,扣减1分。本款所描述的差错是指本条

(一)至

(三)款的内容。

第十八条具有13号令第六十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年审初步审核评分直接评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招标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外经贸厅将对该招标机构进行通报,并暂停受理其在广东省内代理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六个月到一年,同时报商务部备案。

(一)连续两年年审初步审核评分不合格的;

(二)因招标机构的过失,质疑项目的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变更中标人,六个月内累计两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规定,搞无序竞争,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在国际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并提供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招标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可通过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向省外经贸厅申请撤项,重新组织招标:

(一)经评标,没有实质上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要求的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的采购计划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当次招标被省外经贸厅宣布无效的。

除前款所列情况外,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不得擅自决定重新招标。

5.国际贸易术语和报关流程内容 篇五

国际贸易支付方法

国际间因商品交换而发生的、以货款为主要内容的债权债务的清算方式。不同的支付方式包含着不同的支付时间、支付地点和支付方法。

订货付现和装船前付现 前者是指买方须于合同签订或订货时,或其后指定的时间内,按约定的方式,一般是通过银行,将全部货款汇付给卖方。后者是指买方应在货物装船前若干天,付清全部货款,作为卖方装船的条件。这种支付方式对卖方最为有利,但买方却要因此承担较大的风险,并积压资金,因此使用范围较窄,大都限于专为买方加工的特种商品或是买方急于求购的畅销商品的交易。

交货付款 作为一种原则,指买方只有在卖方按指定地点交货时才承担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货和买方付款互为条件。这种原则普遍适用于以实物交货为特征的各种买卖合同。例如,工厂交货合同、目的港船上交货合同 ,等等。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常见的“交货付款”条件是交货付现,指买方在卖方交货时即付现金。如合同中没有其他规定,交货付现一般是买方在接受货物后,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卖方。

交单付款 作为一种原则,指买方在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合格的装运单据,即承担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交单和买方付款互为条件。卖方只有在买方付款或承诺付款的条件下,才交出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提单)和其他货运单据;买方只有卖方交付合乎要求的单据时,才予付款或承诺付款。货物所有权一般是在买方付款、取得单据时转移。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常见的交单付款条件是交单付现,即由买方在卖方交单时即通过银行汇付现金。

记账 记账又称专户记账。卖方将货物装运出口后,即将货运单据径寄买方,货款则借记买方帐户,然后按约定的期限,定期进行结算。结算时既可规定由买方将帐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也可规定由卖方开具汇票向买方收款。实质上记账是一种赊销交易。卖方要在交货若干时日后才能收回货款,所承担的风险较大,一般也难于向银行取得资金融通。所以这种方式多半是应用于出口商与其分支机构或有特殊关系的客户之间的贸易。

托收 指债权人将金融单据或随附有关货运单据委托第三者收取款项或取得债务人对汇票的承兑的行为。在国际贸易上,托收一般是指出口人将金融单据等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行为(见托收)。

信用证 一种由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大量使用的商业跟单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开给受益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在受益人遵守信用证所有条件下,凭指定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见信用证)。

分期付款 全称为按工程或交货进度分期付款。这是生产周期长、原材料昂贵或专门为买方加工生产的一些大型机器设备、工程项目等交易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支付方式。其具体做法是,在签订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由进口人根据出口人提供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及银行出具的退款保证书(担保出口人未能履约,银行负责退回货款本金及利息),付一定百分比的货款 ,通常是5%~15%作为定金。其后则分若干期支付,每期付款的日程和每期支付的金额,则根据商品的性质、加工阶段或交货日程,由买卖双方约定。最后一期货款一般是在交货时或到货后或质量保证期届满时付清。因此按分期付款条件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即期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

延期付款 是通过提供中长期信贷以推动出口,尤其是机器设备出口的一种支付方式。在许多国家,属于出口信贷中的卖方信贷的范畴。常见的做法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订约后的一定时期内,由进口人凭出口人提供的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和出口人银行提供的退款保证书或备用信用证,交付一部分货款 ,一般是5%~15%作为定金 ,然后像上述分期付款一样,按工程和交货进度,分期支付一小部分货款,这部分货款可用远期汇票或期票支付。其余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段时间内,一般是3~5年,也可长达15年,分期(通常是每半年1期)连同利息一并支付。

在延期付款条件下,出口人为了本身周转的需要,在给进口人提供信贷的同时,需要向银行贷入资金,而这方面发生的利息费用,通常都要转移给进口人负担。由于延期付款的货款大部分是在交货后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所以它是一种赊销,也就是买方利用了卖方的资金。在延期付款的场合,如合同无特殊规定,货物的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国际贸易术语

名称

F组贸易术语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解释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点起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关手续,即完成交货。需要说明的是,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

C组贸易术语

CIP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的地的运费,亦即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但是,按照C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F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运费付至(……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费。亦即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E组贸易术语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D组贸易术语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港)

“目的港码头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希望卖方负担卸货的风险和费用,则应使用DEQ术语。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款和其他费用)。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港)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交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输货用和风险。

DAF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的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完成交货。“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因而,用指定地点和境,这是极为重要的。

国际贸易报关程序

报关程序的含义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负责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的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及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

报关程序的构成海关:审单、查验、征税、放行4个海关作业环节即完成通关;

报关人: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等手续

前期阶段

前期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等的监管要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以前,向海关办理上述拟进口货物合同、许可等的备案手续的过程

进出境阶段

进出境阶段是指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制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货物进境时、出口货物出境时,向海关办理进、提取或装运货物手续的过程

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后继阶段

解除监管

6.国际招标和投标术语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疑和投诉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质疑答复和投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

招标人负责投标人质疑答复。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县住建局负责依法处理投标人投诉。

第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投诉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七条

投标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提出质疑和投诉,应当提交投标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其质疑、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投标人共同提出。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九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十条

提出质疑的投标人(以下简称质疑投标人)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一条

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标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

第十三条

投标人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第十四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投标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投标人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投标人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认为投标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招标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招标活动;

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二)对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投标人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投标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投标人;

否则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县住建局。

第三章

投诉提起与处理

第十六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十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八条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九条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二十七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二十九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投诉事项,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解释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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