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2024-10-15

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办法(9篇)

1.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篇一

针对学生打架事件的处理办法

大体处理流程:

一、了解事情的严重性,对受伤的同学及时治疗,对当时双方(或几方)加以控制稳定情绪,及时与有关部门、领导及家长取得联系,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例如持刀打架造成重大后果的)及时报警。

二、深入调查事件的缘由,务必在最短时间内了解事情的细节问题并形成报告,绝不将相关问题拖到第二天。

三、将了解到的情况形成报告后制定出初步的解决法案,将其报给有关领导,和领导进行进一步的协商。

四、有效的实行与领导协商后的处理方法。

五、做好时候的安抚工作(消除事件在同学间的消极影响等)

六、将事件的整体过程形成案件分析报告,以便以后更好的指导工作,并在同学间进行教育,防患未然。

处理事件的过程,我们应遵守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双方都必须处置,除非是一些纯粹的欺负与反抗的情况,可以考虑只处置一方。

二、先动手的不占理,后动手的应受到维护。

三、人数多的不占理,人数少的应受到维护。

四、携带棍棒、砖头等的绝对不占理,没有携带任何东西的应受到维护;请注意,携带器械斗殴是明确违法的,还得考虑法律的因素。

五、使用棍棒、砖头等的不占理,未使用任何凶器的应受到维护。这与上一点并不重复。上一点是携带,这一点是使用。如果某人携带一支木棒参与打架与随手捡起一支木棒参与打架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这一点需要区分考虑。

六、打群架时候,其实真正打架的都是那几个带头的。必须把带头的找出来,进行最为严厉地处置。其他的人多数是摇旗呐喊的,甚至有的人参与打架了都不知道什么原因。所以,必须筛选头目,对于不同性质的情况进行不同处置。

七、如实交代问题的可以从轻处置,说谎话或者拒不交代的严厉处置。

八、态度较好的可以从轻处置,态度恶劣者严厉处置。

九、打架过程中,由于双方情绪激动,甚至失去控制,可能会说出一些不顾后果的话。这些话不能作为衡量对错的依据,更多看做是情绪表现。

十、受伤较重者,即使是打架的元凶,也要等伤势稳定后进行处置。

十一、其实,不管打架是谁引起的,中间谁先挑衅等,双方都不会有绝对有理的,也不会有绝对没理的。我们最终处置较为妥当的是,给双方划定比例。比如,这一方占有80%的理,那一方占20%,切忌处置结果是一方有理,而另一方完全无理。

十二、处置打架事件一定要快速,否则,一是学生可能会有新的冲突产生;二是不排除某学生通过其学生家长的社会关系或社会地位影响处理结果。时间拖得越长,产生问题的可能性越大。

十三、处置过程,处置结果随时和领导保持信息畅通。对于打架事件的预防:

消灭问题比解决问题高明,例如,我们对打架可以有所预防,方法如下。

一、要常讲打架的危害性,最好有实例。对打架的心理进行彻底的分析。

二、要有畅通的信息系统,包括学生干部的信息系统以及信息员的信息系统。

三、有些学生矛盾可能会引发打架事件,要对这些矛盾了然于胸,并进行必要的干预。

四、要有紧急预案,一旦可能发生打架事件,干部们应立刻知道自己该如何做。把打架消灭于开始阶段。

2.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篇二

一、事初预防工作

学生突发事件具有主体的特殊性和不可预知性,那么做为学生干部要从源头上预防学生突发事件的发生,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做出反应和应对措施,及时控制事态的发展。学生干部要深入到同学的学习生活中去,多开展班级的集体活动,让同学们了解学生突发事件的危害;多与同学们进行情感交流,了解同学们的学习生活情况,可以更全面的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需求;密切关注学生动向,能够及时准确地捕捉到大学生中带有苗头性的东西,为学生管理工作提供更为准确可靠的依据。

学生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做到认真细致负责,要经常性的向老师汇报近期学生动向及思想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反馈信息,努力消除学生突发事件的各种诱因,做到防患于未然。学生干部要做好突发事件对于大学生的影响及危害宣传普及工作,通过主题活动、网络平台、校园广播、讲座报告等形式来进行宣讲普及,提高同学们的自我约束力和自我防护能力。学生干部还要牢记火警、匪警、交通事故报警、急救电话,还要记住校学工部、校保卫处的电话,尤其是辅导员老师的联系方式,并将上述联系方式尽可能让同学们熟知。

二、事发处理工作

在突发事件发生的时候,往往会出现很多难以处理的问题,学生干部在做到反映要迅速,行动要及时,措施要得当,本着“宜疏不宜堵,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先控制后是非”的原则开展处理工作。

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学生干部应当马上通知相关部门和辅导员老师,同时发挥第一现场第一时间优势和人际网络优势,通过询问、调查等方法详细了解和掌握事件的经过。冷静处理,控制局面,把平抑双方的情绪作为首要条件,以温暖的话语,诚恳的态度感化影响同学,进一步让双方冷静,等大家情绪平稳降温后,向双方宣讲相关校纪校规,防止继续冲突产生的危害性后果,学生干部对于双方的态度要保持中立,不能私作主张,甚至是现场处理事件,表明哪方有理哪方没理。对那些故意煽动无理取闹的要态度严厉,学生干部一定要立场坚定,及时控制,甚至可以当众斥问其故意煽动挑拨是何目的,以指出其不良意图,以及插入冲突产生的危害性后果,引导同学思考,这样可以短时间转移同学视线,帮助同学更快稳定情绪冷静思考。以便于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老师到来顺利处理。

学生干部不可乱承诺,说没有依据的好话,要坚持原则,不要为后面处理的时候留尾巴,惹麻烦。及时主动向到达现场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老师汇报事件发展的状况、产生的新问题和新矛盾以及同学们的思想变化状况,以便于老师制定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应急事件处理方案,同时在老师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进行明确分工,把握事件处理的关键环节,同时要坚决贯彻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处理意见。

三、事后反思工作

当事件平息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同类事件的预防体制要建立健全,把冲突掐灭在萌芽状态,阻止其由量变到质变。

突发事件的处理中,学生干部反映要迅速,行动要及时,措施要得当,效果要显著,学生干部本身具备一定的突发事件处理能力,是学生管理工作中一支必不可少的队伍。

参考文献

[1]石国亮主编.高校学生干部培训教程[M].中国青年出版社,2007.

[2]欧永美,李锦顺.高校学生群体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研究[J].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3期.

3.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篇三

评壹读微博:丹麦发现700年前厕所,仍臭气熏天令科学家激动异常,游客可在指定时间段参观粪便桶的挖掘过程,感受来自700年前的人类气息

11维弦舞:真的是愿闻其翔。

i干吗这么笑话人家,我们引以为傲的山顶洞人遗址也不过是当年一堆厨余垃圾。

评壹读微博:乌克兰妇女抗议俄罗斯:拒绝与俄男性发生关系

刘春:致命的武器!

i据传,西夏妇女拒绝与辽国男性发生关系,辽国皇帝一言不发惊呼西夏不可战胜。

评壹读微博:转发摄影师@张超_摇光的图片—通过显微镜,将空气中细小的霾颗粒放大1000倍,发现它们有的是复合体,有的是生物颗粒,形状各异

多雨泥泥:每天都吸大果粒空气。

i再说,再说就按流量收费了。

评壹读微博:日本专家说,社交网站上传自拍照是幼稚的体现

血泊中的碧浪:不幼稚都是因为长得丑。

i以及懒、穷,或者有很多重要的事要做。

评壹读微博:小区住户26万买高音炮还击广场舞大妈

前滚翻后空翻:肉体近身格斗,升级为远程电子对抗,活生生一部战争进化史。

i小区住户和广场舞大妈的矛盾,将取代咸甜豆腐脑矛盾……

以下是对壹读微信提问的回复

小鹿耳朵:为什么基因越复杂人长得漂亮的几率越高?

i混搭风一直很流行。

黄馥雯:请问,“老板娘”是老板他妈妈的意思吗?

i大姨妈是大姨她妈妈的意思吗?

黄伟:你真的是好强大,好幽默,我该怎么向你学习?

i经受生活的历练、风雨的摧残、不靠谱外卖的折磨、领导的责备、同龄人已经走上人生巅峰的打击……

蘑菇AI:为什么叫壹读?不叫贰读,叁读?

i虽然“壹读不仅仅是本杂志”,但我们也不想假装是好多杂志的样子……

4.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篇四

部令第32号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5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核与辐射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照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事发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其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五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应急管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环境监察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人员参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环境应急专家库内专家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查。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情况邀请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地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工作小组负责人由调查组组长确定。

第六条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突发环境事件有利害关系。

调查组成员和受聘请协助调查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并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恪尽职守,保守秘密。未经调查组组长同意,不得擅自发布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勘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取样监测、拍照、录像、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二)进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或者工作场所,调取和复制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三)根据调查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不得少于两人。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相关复印件、复制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签名。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制作调查案卷,并由组织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第九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

(三)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和事件应对情况;

(五)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

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或者结论是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下列情况:

(一)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

(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的情况;

(三)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及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四)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管理及实施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的信息报告或者通报情况;

(六)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

(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

(八)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预防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

(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伪造、故意破坏事发现场,或者销毁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

第十二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查明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况:

(一)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和对预案进行评估、备案、演练等的情况,以及按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情况;

(二)按规定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的情况;

(三)按规定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的情况;

(四)按职责向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或者信息发布建议的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时,事发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相邻行政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

(六)接到相邻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规定调查了解并报告的情况;

(七)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的情况。

第十三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收集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验收、执法等日常监管过程中和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等环节履职情况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后,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概况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经过;

(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情况;

(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四)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对环境风险的防范、隐患整改和应急处置情况;

(五)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和应急处置情况;

(六)责任认定和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七)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八)其他有必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六条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六十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期限为三十日。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调查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调查期限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失的评估结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九条对于连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调查报告,对下级人民政府、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督促落实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有关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督办通知,并明确责任单位、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

接到督办通知的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送事件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5.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篇五

二、範圍:廠所有人員

三、突發狀況及處理方法

1、在廠外發生交通車事故處理:

1-1馬上送醫治療 1-2通知人資主管及事故本人部門主管及先生 1-3如屬外出恰公或上下班途中馬上通知保險所

2、在廠外沒暫

住証被公安抓走(外出請配戴廠牌)2-1 通知先生及人資部門

3、在廠外遭暴力襲擊 3-1 立即送醫院治療 3-2 打110報警 3-3 報上級人資主管及部門主管及先生

4、在廠內發生急重傷病 3-1 立即送醫務室 3-2 醫務室診斷,如病情緊急 1)立即打120送醫院搶救 2)立即上報人資主管及部門主管及先生

5、廠內發生意外死亡 5-1 封鎖現場 5-2 上報人資主管及先生及部門主管 5-3 向公安局報警 5-4 查清死亡者姓名、工號、及家庭地址電話 5-5 通知家屬馬上來廠(帶父或母身份證及戶口本)5-6 找宿舍及老鄉了解情形,找出態度比較客觀正面的宿舍成員或老鄉陪同家人 5-7 接待安排家屬吃住地點,安慰好家屬(廠外旅館)5-8 向公安局要死亡報告給勞動所 5-9 陪同家屬到勞動所了解裁決結果 5-10 陪同家屬到儐儀館,死者火化 5-11 安排家屬返回

6、在廠內發生急性傳染病 6-1廠內發生傳染病時,馬上上報主管﹔ 6-2病人隔離,送廠外醫療,病情穩定時,安排其離職返﹔ 6-3 工作及生活場所進行消毒﹔ 6-4 安排相關人員体檢。

7、在廠內發生精神異常 7-1由溫馨驛站了解其程度﹔ 7-2如病情嚴重時,馬上安排人員護送回家﹔ 7-3病情經微者,通知勞動局來人帶其回家。

8、廠內發生食物中毒 8-1立即報告上級主管﹔ 8-2送病人至醫院治療。

9、相關人員聯系方法姓名 手機 家庭電話

6.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篇六

为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有效地防范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试行)、《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科室、各部门、全体医务人员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试行)、《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严格执行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操作常规,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努力防范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二条 定期进行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

第三条 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手术分级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等。医师外出会诊严格执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强化“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遵循诊疗常规。第五条 严格执行我院有关的医疗技术管理规定和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方案,按规定报告不良医疗事件。

第六条 加强全程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及持续改进。按照我院医疗质量院科两级质控方案,定期对全院的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反馈、整改、奖惩,促进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第七条 加强医疗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医护人员在诊疗、护理患者过程中,应以爱心、热情、真诚、体贴的心态对待患者;不但努力治疗患者的疾病,而且要从经济、情感等多方面给予照顾,努力为患者提供质优、价廉、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 做好病历书写和病案管理工作。病历是处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重要法律证据,必须保证病历资料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医护人员应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进行严谨、准确、及时的书写,避免遗漏重要的症状和体征,谨慎地为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处理等并如实地记录。病历字迹必须清晰,易于辨认。

二、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护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临控、医疗纠纷调查处理人员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申请复印病历资料的,必须严格按照我院《病历资料复印管理规定》执行。外单位和个人需要借阅病历的,必须通过医务部批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九条 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

一、在临床工作中要加强医患沟通,及时解答患者及其家属的咨询,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以及预后等方面的信息如实告知患者。尤其要注重对开展实验性临床医疗、各种有创性检查和手术操作前的谈话与签字,必须在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签字后方能进行。

二、履行告知义务时,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能否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应当从患者所患疾病、患者心理承受能力、治疗疾病大概所需医疗费用等方面客观考虑。

三、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务部或总值班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或不愿意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十条 实行防范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责任制,建立个人对科室负责、科室对医院负责的防范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责任制度,做到逐级负责、逐级控制、逐级考核。质控科每季度对全院医疗安全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予以通报,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使当事人和全院医护人员受到教育,强化其防范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的意识。对于确实存在医疗过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必须采取,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调查,妥善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

第十一条 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及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一、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件应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

二、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件,以及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医务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科室主任。

三、科室主任接报告后立即向医务部(节假日向医院总值)报告。

四、医务部接报告后,在向分管院长报告的同时,与当事科室一起对该病例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初步判断,必要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以备处理医疗事故或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情况。

五、对有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以及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重大事件或可能引发恶性事件者应及时向医务部(节假日向医院总值)、保卫部和110报告,同时向卫生局医政科报告。

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件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医务部(或医院总值班)于12小时内向卫生局医政科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科室、专业、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件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七、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件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务部/医院总值班立即向卫生局医政科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疗机构名称;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3.医疗事故、重大医疗事件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八、医疗事故争议或重大医疗事件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局医政科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争议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争议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执业许可的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九、医疗事故争议或重大医疗事件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务部在协商(调解)解决后七日内向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执业许可的处理建议;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协商不成,应建议患者或其家属循法律途径解决医疗争议。

十、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务部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卫生局医政科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二)人民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执行计划或者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执业许可的处理建议;

7.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篇七

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是指在高校的内外因不可预知或不可控制因素引发的危及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突发性意外事件, 如学生自杀、自残、自虐性事件, 学生离校出走或失踪事件, 学生打架或群殴事件, 学生重大失窃事件, 学生发生交通意外或其他重大恶性事故等。这些事件往往发生突然, 让人措手不及, 在学生和学校间的传播速度十分惊人, 很容易引起群体骚动等不良的后果。如果处理不当, 则会对高校的整体稳定十分不利。同时,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 互联网应用的不断发展, 这类事件逐渐成为媒体及社会其他行业所关注的焦点。因此, 如何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确实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不断探索和研究的课题。普遍认为, 学校必须正视现实、把握规律、加强领导、掌握处理突发性事件的方法与艺术, 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 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那么, 建立一套完整的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沟通, 作为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重要方式, 重要性不言而喻, 所以, 建立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沟通机制将是整个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处理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

目前, 对于处理此类事件的方法与艺术, 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建立一套相对完备的预警机制;建立组织有力、运转高效、职责明晰的组织机构;做好充分的准备等等。相比之下, 不难发现, 如何加强沟通是贯穿处理该类事件始终的一门艺术。

基于对上述问题的认识, 在参考了大量资料的基础上, 结合工作实践经验, 笔者粗浅地谈谈对“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中的沟通艺术”的认识。

二、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中的沟通艺术的应用

沟通是指两个以上相互间经由交换资料、信息、观点、意见、情感和态度, 以达到共同的了解、信任与互相合作之目的的过程。归根结底, 沟通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信息传递的过程。

从实际工作来看, 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当事人是学生、学校;主要涉及者还包括家长、学校教职工等;比较关注此类事件的还有其他本校学生, 甚至还包括其他学校及其学生、新闻媒体、社会各界舆论等。其涉及范围之广, 影响之大, 使沟通的对象多样化了, 关系复杂化了, 也让沟通在处理此类事件中更具有效性了。

(一) 沟通在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中的作用

基于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突然性、影响力等因素, 笔者认为, 较好地运用沟通艺术, 会给高校整个突发性事件处理体系带来蓬勃的生机, 很多事情也会迎刃而解;但是如果运用不好, 则会起反作用。

1. 良好、有效的沟通可以积极地为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增加事件的透明度、提供有力的保障。

按照时间顺序来说, 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发生之前, 加强沟通, 特别是加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沟通, 可以大幅度地避免事件的发生。很多事情发生之后, 校方往往会说如果我们知道学生是这么想的, 我们就可以通过修改或者变通一些规章制度来避免事件的发生。比如, 在出台新的寝室熄灯制度之前, 多渠道、多角度地和学生进行沟通, 在大多数学生的意见和学校的考虑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 通过这样目的明确、行之有效的沟通而制定出来的寝室熄灯制度, 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熄灯制度引起的学生不满和群体性骚动。2005年3月、4月份的反日大游行, 所有在杭高校的学生工作管理者做了很多的沟通工作, 终于把学生保护在了一个安全的范围内, 使得他们在宣泄了爱国热情的同时, 没有被其他反动势力所利用, 并很好地遏制住了另外一场非法的学生游行。试想, 如果没有事先沟通, 很有可能会有一部分学生违法乱纪而受到法律的严惩, 给他们留下终生的遗憾。所以, 事前沟通是非常有必要和有意义的。

其次, 在事件发生之时, 加强沟通, 有利于事情的顺利解决, 更有利于将舆论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对于当事人来说, 双方能把事实陈述清楚, 把动机和行为都解释清楚, 可为事情的顺利解决提供第一手资料, 避免造成“冤假错案”, 甚至可以避免另一桩突发性事件。对于其他非当事人来说, 加强了与当事人的沟通, 把事件的真实情况公布给大家, 增强事件的透明度, 消除非当事人的恐慌, 也给媒体提供了真实的信息, 把舆论转引到真实、正常的轨道去。在很多高校突发性事件发生的时候, 往往会有很多不同版本的传言, 混淆视听, 造成他人的恐慌。心理学认为, 这个时候, 最需要的是有分量的、中听的声音来稳定公众的情绪, 来稳定社会的情绪。故而, 此时, 用最真实的声音和大家沟通, 无疑是稳定高校内外情绪的一剂良药。

再次, 在事件圆满解决之后, 加强沟通, 有利于事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用。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对其他人, 在事件解决之后, 加强沟通, 多听听各方的意见, 可以为今后解决类似事件积累经验, 提供借鉴作用。作为经验和教训, 可以为他人处理类似事件提供参照物。

2. 虚假、恶意的沟通是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绊脚石, 有百害而无一利。

在突发性事件来临的时候, 在传言纷纷四起的时候, 学生和公众对这一事件缺少统一的认识, 此时, 无论是哪一方面引起虚假的、恶意的沟通都会产生更多的恐慌, 从而影响整个学校的稳定, 甚至会对学校的社会威望造成恶劣的影响。反过来说, 将心比心, 人总是会站在人性的角度去考虑整个事情。即使发生了再坏的事情, 也是可以用正当的渠道解决的, 采取恶意沟通影响事情的真实度, 却是最不可取的。

3. 冷漠、无视的沟通会增加舆论的猜测, 影响学校的公信度。

冷漠、无视的沟通的意思等同于高校对已经发生的突发性事件采取“无可奉告”的态度。这样的态度会让人认为学校故意在隐瞒一些不好的事情, 或者学校有一些难言之隐, 由此, 谣言和不准确的信息因此会腾空而起, 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学校的稳定。所以, 学校在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时候应采取负责任的态度, 如果一味地利用手中的职权对学生进行压制, 那么, 对整个事件的处理将十分不利。

(二) 沟通在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中的应遵循的原则

基于沟通在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中的正反两方面的作用, 根据实际调查, 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事件中, 运用沟通艺术需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 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精髓, 也是为人处世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实事求是运用在处理此类事件的沟通艺术中, 确实显得尤为重要。在突发性事件面前, 消除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的恐慌是相当重要的, 而各种版本的流言会让他们更加不知所措。高校学生工作管理者以实事求是的态度, 把事情发展的每一个步骤都呈现出来, 可以很大程度地给予他们最大的心里抚慰, 同时, 对事实的了解也是他们的知情权的集中体现。所以, 高校在处理学生突发性事件中应把实事求是的原则摆在首位, 它是基础性的原则, 对整个事件的处理结果起着关键作用。

2. 必须遵循及时公开的原则。

及时公开是在实事求是原则之上的一个原则, 它要求的是信息的时效性。之所以把及时公开作为必须遵循的原则, 源于该类事件的突然性、传播性。试想, 在“非典”时期, 时常有某某楼被查出有非典疑似病例已经被封掉的传闻, 如果不及时遏制谣言、公布真实消息, 那么, 这样负面的、不负责任的传闻所引起的恐慌是无法预料的, 后果也是不堪设想的。故而, 遵循及时公开的原则也是至关重要的。

(三) 沟通在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中应讲求的技巧

在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过程中, 在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公开两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 采取怎么样的方式进行沟通也是十分重要的。技巧是一门学问, 在千变万化的客观事实面前, 技巧更是一门通向成功的学问。就此, 笔者结合自己粗浅的认识, 谈谈这个学问中的点滴。

1. 沟通“真诚”, 不讲套话, 简明扼要。

危机往往造成内部人员心理和生理的创伤, 领导人必须以真诚的态度与语言表达自己的心意, 而不是将“安慰”当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而已。在不知道怎么样表达时, 选择沉默, 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共振会帮助传递相互安慰的信息。

2. 与各界媒体保持较好的关系。

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作为媒体关注的对象。媒体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消息的广泛传播者, 也是当事方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纽带和咽喉, 它对舆论导向基本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 与媒体保持良好的关系有利于沟通的正常有序进行, 准确无误的消息才可以通过他们传达给社会, 给舆论创造原动力。而如果一旦跟媒体起了冲突, 沟通就会遇到障碍, 突发性事件传递的真实性也会受到媒体的影响, 对整个事件的处理十分不利。

3. 发挥领导的作用。

领导往往是某一单位权力和公信力的象征和代名词, 所以让领导出面澄清事实, 往往比他人更有说服力, 能增强公信力, 这是由公众的心理所决定的。

4. 做好充足的沟通准备。

在面对他人的质问或者询问时, 如果对某些问题支支吾吾会降低整个沟通过程的可信度。所以, 在进行沟通前, 把突发性事件的前前后后、左左右右都准备得妥妥当当, 也是比较重要的, 也是沟通艺术中的一部分。

三、结语

以上是笔者对该命题的理解和认识。笔者认为:沟通是处理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一门非常有用的艺术。切实地把沟通用到实处, 定会给处理此类事件带来无穷的益处;把沟通与其他处理方式很好地结合起来, 更会为建立完善的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处理体系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许中华, 杨洋.高校学生突发性事件的思考[J].医药论坛, 2006.22:89

[2]杨张乔.中国社区工作手册[M].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4.93

8.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高校学生工作;突发事件;处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2-00056-01

一、处理突发事件要及时,要根据实际灵活处理。

从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实际看来,百分之百做到不产生学生突发事件,对于我们来讲,有些强人所难。但是我们能做到的是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事件的初步处理,避免事态扩大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取得帮助,把事件带来的危害和损失减到最小。例如,2003年的一个晚上9:00多钟,我们接到电话,得知学生和附近村民发生了纠纷,有一些肢体上的推搡,现在被数百村民包围,随时可能发生殴斗。接到电话,我们第一时间拨打了110电话,然后立刻打车赶往现场,车上简要向学院领导汇报了情况和采取的初步措施。到了事发地点,我会同110巡警及时做村民工作,但当时的情景是近百名村民把我们4,5个人围起来,群情激昂,那些村民似乎也没有把110放在眼里,这样的情况下,我立刻答应村民的所有要求,如:赔钱(但数额待商量)、道歉,去医院,然后我们才得以脱身。这个事件中,大家很清楚,村民们文化水平不高,学生人数处于劣势,不管谁对谁错,学生的人身安全遭到威胁,首要是要保证学生安全,而且事件的发展已经超过我个人所能左右的范围,所以我拨打110,要求巡警保护学生安全,及时向领导汇报。事后,由学校领导出面,和当地村民交涉,赔偿的数额也减到了最低。

二、主动防范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关键。

突发事件发生了,我们去处理,哪怕处理的再漂亮,也是被动的做法,总会带来负面的影响。我们要做的是应该想办法从源头上去堵截,把突发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1)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事实证明,有些事件确实是无法的提前预判的,但不能预判不等我们坐等它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在平时就建立起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机制,将常规要求制定成工作流程,从而保障校园平安,对潜在风险进行防范。比如对食堂饮食安全、宿舍防火,校园交通等可以制定相应的严谨科学的操作规程来管理,经常开展相关的演练,从制度上做好根本保障。

(2)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学生动态。要防止突发事件,就必须掌握学生动态,我们和学生之间必须有一个畅通及时的信息通道,才能使辅导员及时掌握学生状况。最常用的一种通道就是学生的情况报告,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通道。但是现在的90后大学生都比较自我,不是凡事都喜欢和老师打交道。学生的报告意识需要通过的引导而逐渐形成的。因此,我们要从关心同学的角度出发,让学生明白报告的积极意义,报告不是告密。要善于引导学生在出现异常情况时能从大局出发,及时向学校汇报情况,特别是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要发挥他们的带头作用。这样才能使使我们能占据主动,有效的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有效的预防、处置突发事件。例如,今年09级有一名新生出现了心理异常,最先就是班级的一名学生向老师汇报了情况,老师立刻找该生谈话,了解情况,联系了家长,及时就医,经诊断该生确实精神异常,于是建议她办理了休学手续,消除了可能的隐患。其次,利用网络掌握学生动向。现在网络已经成为大学生生活的一部分,很多事情的发生都其实利用了网络的资源。2003年6月份,我在上网时候,发现在QQ上有少数民族学生召集搞同乡会,发现这个情况,在汇报了领导后,通过合理解释,制止了他们的集会。

(3)积极和学生家长保持联系,在工作中,我们要与家长保持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对于一些重点关注学生,平时就应该和家庭多加联系,和家长配合,共同来进行教育。学生的家庭环境对于学生的影响是巨大的,一些不稳定因素很可能来自学生家庭。因此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对于消除学生自身不稳定因素有积极作用,同时也能增进双方的友谊,万一学生发生突然情况,家长也对学校有一个基本理解,避免过激言语和行为。同时我们也要第一时间向家长通报情况,力争取得家长的理解、支持与配合,一起同做好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4) 公布信息,引导舆论走向是今年来应对突发事件的合理做法。隐瞒真相无助于突发事件处理,反而突发事件可能以小道消息的形式迅速在校园蔓延,越传越走样,最后甚至引起学生恐慌,影响学校的秩序、声誉。因此,突发事件发生后,我们要第一时间内以科学、负责的态度,准确把握问题实质,及时澄清情况。可以通过学生大会、学生骨干会议等方式;也可利用学院主页、QQ群、广播等媒介及时向学生传递真实信息,澄清事实。我们要有这样的认识——广大学生对发生在学校的重大事件有知情权。这样我们就能获得学生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才能更好的开展工作。例如2008年因奥运火炬发生的抵制家乐福事件,学生传的沸沸扬扬,有的甚至想去参与,于是我们立刻召开各班主要干部,学生会干部,党员,积极分子大会,会上通过读报纸,看幻灯,宣读有关文件等方式介绍了家乐福事件起因,背景,呼吁并组织学生通过合法途径宣泄爱国主义情感,事实证明,这样做的效果很好。

三、处理突发事件时要妥善处理好学校学生家长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学生中发生了突发事件,家长肯定会来学校,多数情况下情绪都比较激动,甚至有过激举动,对此我们要有充分思想准备。一方面我们要对学生家长给予理解,让其紧张、愤怒、焦虑的情绪能得到一定的释放。另一方面,在交流过程中采取换人、换地和转换话题等方式转移家长的注意力。采取措施避免冲突加剧。必须明确的是,在事情还没有调查清楚之前,避免在家长面前表态,下结论。处理过程中要学会保护自己和学校。其次,认真做好事件的解释工作。我们要及时把事件告知给同学,使同学们了解情况,统一认识。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9.学生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规范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事件的报告和事件原因、性质、责任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调查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

第四条【调查原则】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协同配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依法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应对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第五条【事件分级】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较大食品安全事件、一般食品安全事件。

第六条【调查层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涉及两个以上市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和涉及两个以上县的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指导督办】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督办,跟踪调查处理进度,督促相关单位及人员认真履行事件调查处理职责。

第二章事件报告

第八条【事件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发现其收治的病人可能与食品安全事件有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现食品安全事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食品安全事件的报告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九条【事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涉及其他行政区域,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件涉及其他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条【按级别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立即进行初步核实,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件级别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上报国务院。较大食品安全事件上报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般食品安全事件上报至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在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到食品安全事件舆情信息时,应当立即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情况属实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通报。

第十二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报告食品安全事件,情况紧急时可以先行口头报告。初次报告后,应根据调查处理情况及时续报。

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简要经过;

(二)事件造成的发病和死亡人数、主要症状、救治情况;

(三)可疑食品基本情况;

(四)已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已经掌握的情况。

第三章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现场保护】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应当妥善保护可能造成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伪造、毁灭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调查组构成】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管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根据需要,由应急管理、食品生产监管、食品经营监管、稽查执法等有关机构的人员参加。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事件实际情况,组织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和食品检验、疾病预防控制等有关机构参加调查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调查回避】调查组成员和受聘协助调查的人员不得与被调查的食品安全事件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被调查人可以申请调查组成员和受聘协助调查的人员回避。

第十六条【调查组纪律】调查组成员和受聘协助调查的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件,并遵守工作纪律,恪尽职守,保守秘密,不得包庇、袒护有关责任人员;未经调查组组长同意,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件调查的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调查方案】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应当制定调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方法步骤、工作要求、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八条【现场调查】调查组成立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按照监督执法的要求开展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过取样、拍照、录像、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二)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暂停涉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全面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

(三)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必要时立即进行检验,确属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责令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问题产品予以下架、退市,依法召回;

(四)查封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五)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进行现场调查、检查或者询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九条【配合义务】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应当依法配合协助调查工作,如实回答调查组的询问,及时提供相关物品、样品、文件、数据、记录等原件(物)。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制品、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被调查单位、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调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调查、抽样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文书上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条【事件调查内容】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情况;

(二)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事件经过;

(三)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健康损害情况;

(四)涉事食品及其原料购进、生产、销售、使用情况;

(五)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日常监管和事件处置应对情况;

(六)其他需要查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对事件发生单位调查内容】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应当查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的下列情况:

(一)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的报告情况;

(二)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启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采取控制措施的情况;

(三)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是否存在隐瞒、谎报、缓报事件,故意破坏事发现场,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或者阻碍调查的情况;

(五)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情况;

(六)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情况;

(七)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情况;

(八)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件隐患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对地方政府调查内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应当查明地方人民政府下列情况:

(一)按规定报告食品安全事件的情况;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按规定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和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况;

(三)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情况;

(四)按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演练的情况;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相关部门调查内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事件调查,还应当查明相关部门下列情况:

(一)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食品安全事件的情况;

(二)按规定与有关部门相互通报的情况;

(三)按规定赶赴现场调查处置的情况;

(四)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检验的情况;

(五)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的情况;

(六)对事件发生单位的监管情况;

(七)涉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以及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协助调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工作,需要其他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查函。协助调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般应当在接到协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流调报告】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调查组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明确事件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事件原因、致病因素、污染食品及污染原因等。

第二十六条【应急检验】食品安全事件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检验。根据调查需要,检验机构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及涉事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所需样品。

检验机构接到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检验任务时,应当开辟绿色通道,保障事件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处罚建议及移送】食品安全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单位涉及食品违法行为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向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证据,提出处罚建议。相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事发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二十八条【调查期限】调查组应当按时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派出调查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报告。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期限为60个工作日;较大食品安全事件、一般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期限为30个工作日。经派出调查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事件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调查期限从调查组成立之日起计算,调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鉴定、专家评审或论证所需时间和其他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第二十九条【调查报告】食品安全事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件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件发生经过和事件处置情况;

(三)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情况;

(四)导致事件的食品名称、来源、数量、流向等情况;

(五)技术调查及相关检验、诊断和鉴定结果,流行病学调查结论;

(六)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

(七)事件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件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八)事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建议、案件移送情况;

(九)事件防范应对和整改措施建议;

(十)其他有必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条【结果报告】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调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调查进展情况,并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整改落实】食品安全事件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认真吸取事件教训,落实防范应对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三十二条【信息公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结果。

第三十三条【档案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事件调查处理有关资料。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罚则】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未按时报告,隐匿、伪造、毁灭相关证据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罚则】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件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罚则】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罚则】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罚则】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未落实食品安全事件防范应对和整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与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分级标准】食品安全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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