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2024-07-20

浅谈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共8篇)

1.浅谈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篇一

昨日,笔者在上杭县古田镇集镇防洪堤改造施工现场看到,多部钩机和运输车来回穿梭,工人师傅们有的在挖土,有的在搬运泥土,现场一派繁忙的施工景象。这是古田镇实施小城镇建设的一个缩影。该镇自去年被列入全省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以来,围绕区位、人文、气候、交通等优势,确定了“一红一绿”即建设“红色圣地,生态古田”的发展定位,突出古田镇红色旅游及历史文化名镇特色,强化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优化基础设施建设。今年以来,古田镇以突出规划为关键,扎实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按照高档次、高标准、超前规划的总体思路,今年重点实施古田会议会址群第四期维修保护工程,大力发展乡村生态旅游,做活现有25家农家乐旅游接待点文章,加快建设星级酒店等旅游服务设施。着力培育现代生态观光农业,目前已实施“文元花田”50亩、会址周边核心景观区120亩。突出项目带动,今年以来,共实施了商业主题街主体工程、停车场、休闲长廊、园林式休闲公园、客家茶文化长廊、五龙村整村推进等30个项目,完成投资3.6亿元。(通讯员 唐育华 丘德全)上杭网 YSXY

2.浅谈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篇二

1 我国小城镇环保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探究

小城镇发展具体经济增长模式以粗放型经济推进为主, 但是随着当下我国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 小城镇生态环境日渐突出且亟待解决。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1 小城镇在自身建设中缺少环境保护意识

小城镇在进行自身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往往会重当前却轻环保, 主要表现在重视小城镇主题工程建设, 轻视环境保护基础设计建设, 在经济建设过程中不按照相关固定去进行小城镇建筑项目审批。这就导致了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出现一边建设一边污染的恶性状况, 并且只污染不治理, 上述种种状况会阻碍小城镇各方面建设。

1.2 小城镇建设合理规划布局实施不当

换个角度而言就是小城镇在对整体建设布局进行规划时并没有合理按照固定标准和当前环境考虑。大多城镇交通道路建在小城镇内部,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城镇噪声污染和扬尘污染等, 且此时小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相对较少。同时也并没有安装相应雨污分流网管, 小城镇污水集中治理难度相对较大。

1.3 小城镇环境保护资金成本投入不足

小城镇环保资金成本投入不足会致使小城镇环保设施建设进程落后。因为乡镇财政负债较为严重, 所以就会对公益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不能高度重视, 供水配套设施不完善和供气配套设施不完善以及垃圾处理配套设计不完善是当前小城镇环保基础建设过程中所要解决的三大难题, 所以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小城镇饮水卫生问题十分突出。

1.4 小城镇环保管理措施和管理方案较为落后

小城镇环境容量相对较小, 同时小城镇污染源较为分散, 同时小城镇生产废水排放和小城镇胜过废水排放的规范力度不足, 一些生产生活废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城镇水体, 这就会造成河流污染。还有就是小城镇废物垃圾乱放情况随处可见, 小城镇垃圾处理方式一般都是漏填垃圾堆置方式和垃圾部分填埋方式, 期间并未对其进行无害化垃圾污染处理以至造成环境二次污染。小城镇废气烟尘大量排出状况也并未得到有效扼制。

2 小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要点分析

2.1 加强小城镇基础建设规划策略实施力度, 发展小城镇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当前我国市委部门和市政府等部门逐渐对小城镇规划重视起来, 小城镇环境保护规划局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小城镇环保进程, 并在此基础上使小城镇环保基础设计建设规划职能得以强化。之前规划部门的主要规划目标是放在城市环保和中心镇环保上的, 较为普通的小型城镇则需要向上级审批且合格后才能予以规划设计, 当前大多数城镇还忽略了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的重要性。正确的做法是, 我们应该在进行小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力推环评中介机构上位, 对小城镇建设会挂工作、小城镇计划城镇布局工作和小城镇建设规模策略实施工作等进行深度完善调整。只有这样才能对小城镇盲目环保建设状况和相对消极环保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2.2 加强小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力度

此条中重点是要完整且科学的进行小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具体规划。因为只有做好小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工作, 才能达到预期的小城镇环保目的和环保要求。其中首要一点就是做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工作, 而此项工作是由相关规划部门和环保部门负载编制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策略的。应根据当地区域发展现状和当地人口规模状况以及当地资源承载力等对小城镇长期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和小城镇近期环保基础设计建设目标等加以确定, 并在此基础上科学有效的对小城镇环境功能区进行正规规划, 还有就是要对小城镇水源保护工作和小城镇生态保护工作做到权责到位, 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和小城镇垃圾处理等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和集中控制。设置相应饮水保护区, 严格控制饮水源保护区域城镇规模和相关工业乡镇发展或引导有关企业转型发展。

2.3 加强小城镇环保综合治理

适时开展小城镇爱国卫生运动, 对小城镇较为突出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加强小城镇居民饮用水源保护力度和农村能源建设力度, 对小城镇污水和垃圾要及时处理, 努力营造出优雅高端小城镇环境氛围。

3 结语

综上所述, 随着当下我国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 小城镇生态环境日渐突出且亟待解决, 我们应该正视小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种种缺陷与不足。本文针对小城镇发展现状, 对小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 希望为我国小城镇建设贡献出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俞孔坚, 李迪华.城乡与区域规划的景观生态模式[J].国外城市规划.1997 (3) .

[2]孙炳彦, 胡涛.关于小城镇环保工作的若干思考[J].环境保护.2000 (4) .

3.浅谈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篇三

一、PPP模式与其他融资模式分析比较

PPP即英文“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的缩写,可以译为“公共私营合作制”。PPP模式通常被定义为政府公共部门与私人企业组织之间,为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者为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与BOT等其他融资模式相比,PPP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在PPP模式中,政府部门与社会投资人的合作始于基础设施项目的确认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并贯穿于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首先是政府部门以项目发起人身份,根据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选择合适的社会投资人开展伙伴式合作,共同对项目进行确认,并为此组建专门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确定风险分配方案,负责可行性研究、技术设计等前期工作以及项目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建设及运营。在此过程中,政府部门和投资人以项目公司为载体,相互协调、共同决策,对项目的整个周期负责。在这种合作关系中,由项目公司根据基础设施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的相应扶持措施来安排项目融资,融资数量、成本以及融资结构的设计都与项目的现金流和资产价值直接联系在一起。

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需要大量的资金,仅靠政府投入往往是杯水车薪。当前,资金不足已成为制约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瓶颈。在这种情况下,寻求和吸引更多的社会投资、拓宽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渠道就成为解决资金不足的突破口。但是由于小城镇固有的市场小、资源少、风险高等特点,运用BOI等常规方式融资困难重重。在这种情况下,借鉴中型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融资经验,采用PPP的方式就成为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与BOT等融资模式相比,PPP模式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资金合作方面,社会投资人在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就参与进来,资金可以较早到位,并且随着项目的进程逐步增加基础设施项目的资本金数量,进而降低项目的资产负债率。风险分配方面,政府和社会投资人通过协商,项目的每一个阶段均由政府和投资人共同完成。政府分担了投资人部分的项目风险,风险分配更为灵活合理,使得政府和投资人真正整合成为战略合作伙伴,共同参与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形成互利的长期目标。项目合作方面,政府可以及时引进和充分利用社会投资人在创新、融资、技术、管理效率以及企业精神等方面的优势,推动项目合作的顺利进行。因此,针对小城镇基础设施的融资问题,需要对项目风险进行更为合理和灵活的分配,采用PPP模式可以更好地做到这一点。

二、扬政策性金融风帆助力城镇化建设

农发行作为政策性银行,具有执行国家宏观经济战略的职能定位,应结合国务院对农发行的改革发展定位,积极参与城镇化建设的实施中。农发行是落实国家三农部署、服务国家宏观调控、执行政府产业意图的政策性银行,坚持把执行政策放在首位。在国家城镇化建设战略中,农发行以改革创新精神和履职尽职的态度,发挥好政策性银行先导性作用,以点带面,积极引导和带动市场资金投入。

2007年以来,农发行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陆续开办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已建立起支持新农村建设和水利建设为主体的信贷产品体系,覆盖新型城镇化和三农协调发展的薄弱环节。较商业性银行,农发行中长期贷款的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具备一定优势。丰富的中长期信贷投放经验为农发行阻力PPP模式的城镇化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充分认识农发行参与PPP模式的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明确战略定位。基础设施是城镇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大部分城镇的基础设施相对薄弱,水平远远落后于一、二线城市和当地的中心城市。完善的基础设施系统可以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和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因此,城镇要发展,必须首先完善基础设施。我行应针对项目量身打造融资服务方案,获得地方党政认可。积极推进PPP模式的城镇化建设,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努力探索出一条农发行信贷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阳光之路。

4.浅谈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篇四

为全面提高我县小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推进我县小城镇建设,促进新形势下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现就加快我县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意义

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和发展,我县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日益提高,农村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大变化,农村经济社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阶段的农村工作,对小城镇建设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城镇建设,有利于加快城镇化进程,有利于缩小城乡差别,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是全面实践“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是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

二、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思想。要以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坚持城市和城镇协调发展,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集约有序”发展的原则,按照“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的思路,创新体制机制,突出建设重点,加快集聚进度,提高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以镇固农、以镇促农、以镇助农、以镇带农”的小城镇建设和发展新局面,构筑结构合理、产业支持、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的城镇体系。

明确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总体目标。深化小城镇规划编制,优化小城镇发展布局。整合资源优势,通过编制县域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引导部分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适当扩大城镇规模,通过5年的努力,全县有三分之一的城镇成为经济繁荣、布局合理、设施配套、功能健全、环境优美、富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新型小城镇。

三、强化规划引导,调整和完善小城镇建设规划

科学编制规划。规划是建设的龙头,是提高小城镇建设整体水平的前提。根据县域总体规划,各镇要在2006年前完善小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并及时做好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各镇党委、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小城镇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产力布局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特别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调整过程中在基本农田总量、土地农保指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和小城镇的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同时在小城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重点抓好住宅小区、商业街区和工业功能区的详细规划。强化规划实施管理,未编制控制性规划的区域一律不准建设,已编制的规划,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报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各镇要进一步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要结合“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着力抓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通过几年的努力使农村面貌有较大的改观。

落实规划保障。各镇要把小城镇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计划、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切实抓好。县财政对小城镇规划经费进行一次性补助,具体为小城镇总体规划的修编按10万元/次补助。各镇应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的规划编制计划报县财政、建设部门审核。

四、鼓励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大力营造小城镇的产业特色

鼓励各类企业向小城镇集中。各镇在编制土地利用计划时,要优先考虑小城镇工业功能区的用地需求。鼓励现有企业向小城镇工业功能区集中。今后新上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小城镇工业功能区,严格控制在工业功能区外批准新的工业用地项目。

积极支持小城镇特色产业功能区建设。加快有特色产业支撑的小城镇建设,对有特色产业的小城镇要给予一定的倾斜政策。鼓励小城镇根据不同的产业特点和区位条件,大力发展特色工业、特色市场、特色旅游等特色经济和特色产业。

五、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鼓励农民到小城镇落户

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推进小城镇建设、加快人口集聚进程的具有重要作用。加快建立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

管理制度,凡在小城镇建成区内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本区域农民及直系亲属均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转为非农业户口。鼓励其它地区人员以购买商品房、投资兴业等方式落户小城镇。

鼓励农民到小城镇落户。农民放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在一定期限内不影响农民身份享有的有关政策待遇(如计划生育政策等)。进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和自留地可以继续耕种,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依法转包他人经营或由集体组织依法收回。到小城镇落户的农民与小城镇居民在子女教育、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方面均享有同等的权利。

六、完善土地使用制度,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发展

完善土地供应制度。加大小城镇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力度,坚持推行建设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小城镇经营土地出让的净收益三年内全部返补小城镇,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

拓展小城镇发展空间。在县土地利用规划修编时,在基本农田总量、土地农保指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县域总体规划和小城镇发展规划,调整用地布局,为小城镇发展预留空间。出台制订进镇落户农民在土地使用、流转方面的政策,促进小城镇发展。各镇通过村庄整治、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等措施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小城镇建设。

各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大力提倡并鼓励农民到小城镇建房和购买商品房。在符合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自愿退出原宅基地的农民,允许其在交纳一定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在小城镇按农民建房政策审批建房;对自愿退出原宅基地在小城镇购买商品房的农民,镇财政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同时,鼓励农民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小城镇建造多层以上公寓式住宅和联排住宅,以加快农户向小城镇集中。

七、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多渠道增加小城镇建设投入

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制。各镇党委、政府要加大小城镇建设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形成政府推动、多元投资、市场化

运作的投融资新格局。

加大政府财政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县政府积极支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特别是要扶持中心镇的道路、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教育文化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所在地通往小城镇的供水、污水处理等工程投资,主要由县有关部门承担。

对小城镇建设中的公益性及基础设施等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出让方式供地。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小城镇建设。各镇要从实际出发,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制订优惠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小城镇公用设施应逐步推行有偿使用改革,路、桥等公益性设施可鼓励通过拍卖冠名权、广告特许经营等形式,吸引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小城镇建设。

八、突出重点,着力抓好中心镇建设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小城镇发展需要,确定三个中心镇,即沈荡、通元、百步镇。

加大中心镇建设力度。中心镇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优化经济结构,发挥地方优势,选准产业方向,做强一批特色产业。大力发展二、三产业,从根本上增强中心镇的内聚力和辐射力。加快完善中心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健全配套服务设施,努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硬环境。加快引导分散布局的各类企业向中心镇集中。县政府将对中心镇在财政体制上作一定倾斜以支持中心镇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中心镇的用地指标和经营性用地指标实行单列,以保证中心镇发展的用地需要。

九、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创新小城镇建设的管理体制。加强镇级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进行行政体制、财政体制、投资体制等方面改革,理顺小城镇条块关系,增强乡镇政府的调控职能。具备条件的村、镇要积极推进撤村改居工作,以利于人口逐步向城区和小城镇集聚。

完善小城镇建设考核机制。要求根据县域总体规划及小城镇总体规划的定位,建立和完善小城镇发展考核机制。按照建设特色小城镇的要求,对不同的小城镇分类考核,并按考核结果给予一定奖励,具体由县政府出台详细的考核办法。县委、县政府在综合考核中,加大对小城镇建设内容的考核比重,建立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

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领导和队伍建设。小城镇建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镇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切实抓好。县委、县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县级有关部门参与的小城镇建设综合协调机构,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

5.浅谈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篇五

提 要通过对武汉市周边7个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调研,分析了目前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小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小城镇主要是指县、区以下的建制镇,是我国农村人口和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场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城镇化已进入加速发展阶段,而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 现代化发展的根本条件,是与城镇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服务系统。通过对武汉市周边7个小城镇的调研,就小城镇基础设施的现状及发展对策,与大家探讨。

一、小城镇现状基础设施中存在的问题

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

武汉市近几年来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二、三类工业基本退出武汉市中心城区,这给武汉市周边的城镇经济建设带来了很大的发展机遇,同时这几年小城镇也加大了招商引资的力度,社会经济发展得到了迅猛发展。由于工业及外来人口的急剧增长,小城镇原有的基础设施不堪重负,主要表现在给排水、电力供应、垃圾处理及小城镇公共环境已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如与武汉市相邻的吴家山镇和纸坊镇,大力发展工业和房地产业,由于工业污水未能得到有效治理,造成镇内的金银湖和汤逊湖湖水严重污染,汤逊湖作为纸坊镇的饮用水源,水质的下降严重影响了城镇居民的生活,同

时环境的下降也使得两镇的房地产开发质量下降,特别是已开发的住宅小区入住率偏低,严重影响了城镇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忽略规划的重要性。

科学规划与合理布局是小城镇建设的前提,规划是龙头,在小城镇建设中,必须谋划在前。也只有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效率管理,才能形成一种科学合理的基础设施体系。通过对武汉周边这些小城镇建设的调查分析,规划设计成果多,涉及的设计机构多,但周边这几个城镇没有一个有完整的基础设施专业规划。小城镇基础设施忽略规划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这些小城镇对规划的重要性的片面认识。他们只认识到城镇总体规划、城镇用地规划的重要性,而忽略了基础设施等专业规划的重要性,这是因为好的城镇总体规划和用地规划可以很好的用来对外宣传自己的经济发展计划,同时为更好开展招商引资提供了基础资料;而小城镇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形成了部分基础设施,虽说不完备、不合理,但可以用,同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投入大,效益显现慢,无法体现政绩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二是基础设施规划水平低且规划泛滥。许多小城镇建设规划都是项目优先,为了一个项目就可做一片用地规划,所以同一块地可以反复的做详细规划,直到项目落实,而详细规划中的基础设施规划内容因为不够重视,只是一种形式,没有经过认真的现场踏勘和论证,造成规划水平低下且不同设计机构之间的成果相互矛盾。

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中急功近利现象严重,缺乏持续性

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普遍存在急功近利现象,主要表现就是行政干预多,长官意识突出:没有合理的规划和布局,一味的贪大求洋,项目优先,如本次调查中有的小城镇方圆不过几个平方公里,却修建有宽约100米的道路,看上去很气派,却没有多少交通量,有的小城镇为了迎合项目建设,领导用手一指就是一条城镇主干道,建成后却发现与武汉市的规划出口道路不一致,造成建设资金的严重乱费;而同时急需资金投入的给排水、垃圾收集及污水处理等项目却无资金投入,造成现在各镇修建的道路多为“光板路”路,只有路面,路下无任何管线设施,这必然给以后的管线建设带来麻烦或造成道路断面的资源乱费,还有那些项目引进后不配备任何的污水处理设施,任意排入现有水体,造成城镇环境恶化的,都是对整个城镇缺乏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集中表现。

二、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大力发展小城镇建设,加速我国城市化发展水平,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通过对武汉市周边城镇发展现状的调研,深感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是小城镇发展的软肋,要保证小城镇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科学、合理的安排好小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特别是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2.1加强小城镇基础设施的规划研究工作

规划是龙头,不仅体现在城镇总体规划和用地规划上,同样体现在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上,小城镇在完成城镇总体规划和用地规划的编制后,必须在此基础上编制基础设施中的各专业规划,用以指导小城镇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而各专业规划的内容在满足城镇开发建设的同时,必须从区域整体考虑,做到与相临中心城市和其他相关小城镇的基础设施进行衔接。首先,小城镇的道路交通规划必须服从区域大交通的规划,特别是与中心城市相临的小城镇,道路建设必须与中心城市的对外交通道路建设一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乱费;小城镇的排水必须从整个区域的水系进行研究,以确定区域内水系各段的控制水位、排水泵站规模等;小城镇的污水治理应尽量依靠相临中心城市的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区域内的小城镇集中合建污水处理设施,以节约投资;小城镇的电力通信必须依托区域内的电网和通信网络进行规划,合理布局城镇的变电所、通信局所等。2.2合理安排小城镇基础设施的建设次序

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是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而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与城镇的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不能盲目求大,无序建设,将有限的建设资金投入到急需建设的具体建设项目当中。从动态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尽量减少形象工程的建设,道路建设中宽度要合理,同时道路工程与排水工程一同建设,并在道路两侧预留其他管线的敷设断面,减少建设中的反复,避免不必要的乱费;污水治理工程中应优先建设城镇的污水收集管网中主干管,以满足整个城镇局部建设时相互衔接,有利于污水系统的建立;电力和通讯建设也应先满足主干线的建设,控制主干线建设廊道,容量可根据小城镇的需求进行

分期建设。

2.3积极探索小城镇基础设施的管理体制

6.浅谈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篇六

我委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小城镇供水设施建设情况调查的通知》要求,及时向各县、区住建局和中心镇转发了通知,并深入有关县、区认真开展对全市67个建制镇的供水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宿州市现有县城以下建制镇67个,截止2010年底,全市年末总人口63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530万人,67个建制镇镇区人口为108万人。目前,全市67个建制镇中(不包括23个乡和4个城关镇)已建水厂56个,占82.3%;用水人口达64.1万人,占建制镇镇区人口的81%;其中已打好井供水设施不配套的有14个,占21%;能正常供水的企业42个,占水厂总数的75%;水供水设施的镇12个,占建制镇总数的17.6%;现有56个中心建制镇供水企业中,国营水厂26家,占46%;集体水厂15家,占26.8私营水厂15家,占26.8%。

二、供水企业设施现状

近年来,全市67个建制镇共建水厂56个,总投资5800万元,其中社会投入资金3600万元,个人投入资金1600万元,各级财政投入600万元。现有供水管道总长387公里,日供水能力3.2万吨/日,水价1元/吨左右,所有水厂全部由水塔供水,56个水厂的水井深度80%都在160米以下,水质一般。但符合人畜饮用

水标准。

三、小城镇供水的基本做法和成效

1、农村税费改革完成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供水这项设施,已成为制约小城镇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已越来越受到各级党委发展和政府的重视,各级乡镇建设水厂的积极性越来越高。

2、加快供水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的进度,编制小城镇供水专项规划是科学合理的制定供水发展目标的依据,也是实现供水目标的重要保证,我市的小城镇供水规划是在各级乡镇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合理确定水厂规模、水源地位置、管网布局、水厂处理工艺及水源卫生防护范围等,做到水厂建设与县镇经济发展协调一致。

3、积极吸纳民间资金,加快小城镇水厂建设步伐,我市建制镇数量多,供水普及率低,水厂建设需要投入较大资金,靠政府财政投入困难,5年来,全市各级乡镇党委、政府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以依靠政府投资和向群众集资建设水厂,转变为依靠政策向市场筹措资金,逐步建立了以市场筹资为主,财政投入为辅,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等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实行小城镇供水有偿使用,放开经营,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合资、承包经营等形式广泛吸引民间资本兴建自来水厂。

四、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市的小城镇供水,由于受资金投入和银行贷款难等问题的影响,水厂建设发展并不明显,其主要原因是:一是资金严重不足。各级财政投入较少,社会筹资较为困难。二是原有供水管道老化更不上发展需要,一些水厂建成后由于配套设施跟不上不能正常的运转,造成停产关闭。三是水价偏高,水厂规模小,用户少,运营负担重,水费回收困难。四是居民自备水源井过多,一方面造成水资源极大浪费,另一方面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共供水设施的发展。

五、建议:

1、各级政府特别是省、市、县级财政每年要列入公共预算增加小城镇供水“扶持力度”。

2、明确各市建委村镇管理部门小城镇供水管理职能。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皖北地区发的若干意见》和我市小城镇供水“十一五”期间发展目标。一是对全市67个建制镇现有规模小、供水能力弱,又不能满足镇区居民生产、生活用水需要的水厂,分批分期进行扩建、改建。已打好井,无管网设施,又不能供水的水厂积极扶持,尽快启动续建工程。二是对重点中心镇、建制镇发展较快的乡镇在水厂扩建、改建中积极引导,重点扶持。三是加快农村集镇改水网络建设。中心镇所属中心村原则上不批准再打深井,供水纳入中心镇管网,扶持偏远中心村供水设施建设,合理规划水厂选址,积极争取国家开行贷款和省、市扶持资金,引导发挥社会力量,采用集资入股、引进外

7.浅谈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篇七

一、湖南省小城镇发展现状

(一) 湖南小城镇整体发展良好

“十五”期间, 湖南省城镇化进程以年均1.45%的速度向前发展。进入“十一五”后, 全省城镇基本设施建设日趋完善, 城镇化进程加快, 城镇化水平稳步提高。2008年全省城镇化率比2000年提高12.4%, 年均提高1.55%, 全省的城镇化率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 已由2000年的6.47%缩小为3.55%。

(二) 省内各地区小城镇发展不平衡

湖南省各市州受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基础等因素影响, 城镇化发展极不平衡。2008年全省72个县的人口占了全省总人口的65.12%, 但其中城镇人口却只占了全省城镇人口的48.32%。平均城镇化率只有30.42%, 低于全省平均水平11.73%。72个县中只有4个县的城镇化率达到40%以上, 34个县城镇化率不足30%。

(三) 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大

城镇建设对区域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聚集、辐射和带动作用, 但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湖南省小城镇建设的资金来源于政府投资、银行信贷和社会资金投入, 其中地方财政投入是关键。按照联合国推荐的发展中国家城镇基础设施年均投资占GDP的3%-5%测算, 基础设施建设这一项的资金就需要地方财政收入的45%以上, 因此小城镇建设存在巨大的资金需求。

二、湖南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困境

(一)小城镇政府既是决策者又是投资者,建设投资公司市场主体地位没有真正体现

政府对推动城镇化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在小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中的作用是制定产业政策,完善投资法规,健全投资服务,优化投资环境,以吸引各类资本参与。但是与之不符的是政府直接以投资者的角色参与具体项目的投资建设,建设项目由政府或者政府出资组建的建筑公司包揽,建成后又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管理。政府既是小城镇发展的决策者,又是城建设施的投资者,这既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又阻碍了民间资本参与小城镇建设。

(二)银行贷款难

银行实行资产负债管理,注重贷款的安全和效益,国内各大银行均面临“防范金融风险”和“支持经济建设”的权衡问题,国内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有限,均依赖于市场,筹资成本不可能大幅度降低。而小城镇建设具有长期性和公益性,建设周期长、投资回报短期难以见效,因此很难得到银行信贷支持。而农发行等作为向农村基础设施贷款的政策性银行,虽然遵循保本微利的经营方针,但存在融资成本较高,融资期限不匹配等问题,使之仍然不能成为农村基础设施的主要资金来源。

(三)财政投资少

主要表现为缺乏来自上级政府和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虽然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具有明显的地方公共产品特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收益范围以本地区为主,但许多地方性公共产品也具有明显的外溢性,即某一地方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利益或成本常常会外溢到本地区外。由于地方在决定公共产品供应量时,会产生与私人部门决策相同的“效应”,即地方仅仅考虑本地区范围内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因而会产生对外溢利益的产品提供不足或存在外溢成本的产品过量提供的问题,使资源配置的效率达不到帕雷托最优。

三、完善湖南省小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的若干建议

(一)改善小城镇的财政管理体制,扩大财政资金来源

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在小城镇建设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而地方财政收入的多少取决于财政管理体制是否完善。财政管理完善,资金来源就稳定,用于小城镇建设的资金就相对较多;如果财政管理不完善,城镇政府获得的收入就只能投入很少的一部分用于建设,或者仅能维持政府的正常运转,这将造成小城镇建设资金严重缺乏,不利于城市化进程。所以在改革投融资体制的同时需要完善小城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体制

1、构建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结构

在小城镇建设中,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是由小城镇投资对象的种类和性质决定的,因此要彻底改变由政府独家投资的模式,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以政府为导向,形成由个人投资、集体投资、联合投资、社会捐资组成的多元化的投资主体结构。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把市场机制引入到小城镇的建设中来,再加上配套的优惠措施和政策,积极吸引一切有投资愿望、具备投资能力、符合投资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小城镇建设,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共同建设小城镇的局面。

2、坚持市场化方向,拓宽小城镇建设融资渠道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有了法律的保障,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受到保护,小城镇基础领域才能形成一个良好有效的投资环境。小城镇政府应及时对投资者提供投资信息,引导投资方向。同时,政府在税收上实行低税或免税或税收返还的政策,在土地使用、审批、转让及地价上给予优惠,及时了解和解决投资者融资过程中出现的抵押、担保难等问题。

(三)改革金融体制,大力支持小城镇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

1、改革金融体制,为小城镇建设提供金融服务

要建立适合小城镇建设的市场融资环境,银行首先要加大自身的改革。小城镇建设需要依靠银行的支持获得资金以及其他金融服务;银行寻求发展也须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扩展贷款空间,开辟新市场。银行要顺利实现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做保障。从外部改革方面看,政府要支持和推动现代银行企业制度的加快建立;从内部改革方面看,银行要按企业、商业化与市场化的要求进行体制改革。只有当银行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行改革,实现了银企联动,小城镇建设的投资需求才望得以满足。

2、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在现有农村金融的基础上,形成国有银行、民营金融机构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金融体制。农业银行应作为国家掌握农村金融的主力金融机构,在讲究效益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企业、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县域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重要成员,应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支持小城镇建设;农业发展银行应扩展业务范围,将小城镇基础领域建设和经济发展贷款纳入业务范围,同时,要放宽政策,鼓励民营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小城镇建设,支持小城镇经济发展。

(四)营造有利于小城镇建设的人文社会环境,吸引民间资本进入

1、优化诚信环境

首先政府必须守信。制定的政策一定实施,做出的承诺坚决兑现,划拨的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其次要把企业诚信经营和银行的信用评级结合起来,坚持“坚决打击恶意逃避银行债务”与“加大银行对企业和个人的授信额度”的“两手”都要抓,共同创建安全的小城镇金融环境。

2、吸引和培养中高级人才

小城镇发展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人,鉴于目前投融资人才缺乏的状况,可采取引进和培养两种方式。在引进人才上,针对小城镇比起大中城市物质条件和精神生活都比较差的状况,可采取多种方式引进人才。在培养人才上,可采取自己办培训班、职业培训学校的方法有针对性的培养人才,也可以把有志青年、各级领导和业务骨干送到大专院校去进行专业培养。

摘要:小城镇建设是推进中国城市化战略的基础, 是坚持科学的发展观, 是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文章围绕湖南省小城镇建设中的投融资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主体缺位体制缺损、渠道单一来源不稳、意识不强观念滞后, 提出通过改善小城镇的财政管理体制,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体制, 改革金融体制, 营造有利于小城镇建设的人文社会环境, 以促进湖南小城镇发展。

关键词:小城镇建设,政府投融资体制,财政管理体制,金融体制,人文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郭文生.对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思考[J].城市问题, 2003 (5) .

[2]、孟祥林.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融资策略研究[J].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 2004 (4) .

[3]、刘家伟.我国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06 (5) .

[4]、马晓玲, 吴雪.小城镇建设中政府投融资现状及改革建议[J].中国财政, 2006 (7) .

8.浅谈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篇八

一、基本情况

近三年来,我县累计实施城市重点工程近30个。全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较多,拆迁房屋1400余栋(总面积达34,3万1112),90%以上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城乡发展的空间布局,提高了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但是,土地征收拆迁对农民群众的影响也较为明显,为此,我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完善征收工作制度。在工作规范上,为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始终在科学规范的原则下开展,我县早在2008年就分别出台了《兴国县县城规划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兴国县县城规划区内预留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对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环节、预留土地、补偿标准、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分解和细化。其中,明确了村集体预留土地的标准,用于村民建房、公共设施建设和生产经营。但鉴于城市规划管理、杜绝私搭滥建的需要,实际落实的预留地面积不多。特别是在2011年6月份全市开展集中整治违法违章建筑工作以来,兴国县委、县政府明规定不再执行预留地政策。同时,针对实际工作中因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导致原有拆迁补偿标准现难以被群众接受的现状,我县目前正在积极组织调研,近期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补偿标准进行合理调整。在队伍建设上,专门成立了兴国县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协调办公室,专职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征地拆迁协调、实施工作,单位性质为县政府直属正科级事业单位,现配备有正科级常务副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在编干部6名,借调人员近20名,三年来共提拔重用参与征地拆迁干部22人。

2、落实补偿安置措施。征地补偿方面,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关于公布全省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规定标准,把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直接拨入村开设的征地补偿专户,依法发放和使用。拆迁安置方面,我县对征地拆迁(含国有、集体土地)对象,实行产权调换、宅基地安置并行的做法,其中宅基地安置是在对拆迁房屋按重置成本进行货币补偿后再按主体房占地1:1返宅基地安置,目前全县使用土地安置面积600余亩。2011年6月以后,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杜绝私下非法交易土地,我县明确县城规划区内新征地项目不再设立宅基地安置区,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所涉房产一律实行实物或货币安置。房屋征收原则上以政府统建房或货币安置为主,对农民强烈要求以宅基地安置的,按规定安排在县城规划区以外异地安置,并按程序报批。社会保障方面,严格按照《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82号文件)和《关于印发兴国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兴府办发[2009]14号)规定,对符合人均耕地低于0.3亩以下标准的失地农民,由乡、村、组登记造册报县农业局审核后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县已经发放失地农民证4900本,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4400人,办理被征地农民低保1500人。

3、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一是按程序组织征地。即按照县政府项目批复或发改委立项批复一发布征地公告一组织现场调查一拟定补偿安置方案一进行实地丈量登记到户一组织听证一与村、组签订征地协议一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资金发放支付登记一组织材料依法报批一依法供地程序进行征地工作。真正做到征地工作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二是按程序组织听证。每次征地均由县国土部门按规定组织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乡村组干部、征地农户代表、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社保局、民政局等,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的合理意见、诉求尽量予以采纳和满足。三是按程序组织拆迁。按照“拆迁方案公开、拆迁数据公开、补偿安置公开”的原则,坚决做到依法按程序组织拆迁工作,在依法办理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合法手续后,由县拆迁办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做好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现场勘测调查、登记、丈量、评估等工作,协调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以合法的征地拆迁主体名义与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严格落实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工作方案。2008年起至今,共拆迁房屋1400余栋,其中依法强制拆除33栋。

4、依法打击违章建房。自2011年8月起,全县展开了声势浩大、效果明显的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集中整治行动。明确整治范围,依法将全县所有未取得规划、用地、建设等许可证,非法侵占国有、集体土地或在自有土地上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加层)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全部列入整治范围,并将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作为打击整治重点。强势推进整治,从纪检、国土、城建、城管、房管等部门抽调专门工作人员,并由县财政拨出专款,成立了兴国县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专司拆违的组织协调工作。对违法违章建筑采取限期自拆、强制拆除相结合的办法,强势推进集中整治工作。至2011年底,共拆除违章建筑271户、4.2万平方米。

二、存在问题

我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加速新型城镇化奠定了一定基础,但从总体上看,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房屋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国家实施土地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如不存在公共利益的需要则无土地征收可言,但对“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却缺乏明确的界定,使得基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公共利益的需要”的界定很难把握。在为一些重点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项目实施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过程中,较难拿出比较直观、可以使群众立即接受的征收理由。

2、征地拆迁难度加大。2011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随着新条例的实施,过去征地拆迁过程中可以采用的行政手段受到限制,新条例也更加着眼群众权益,群众对房屋征收拆迁的利益期待随之提高。与此同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问题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可资适用,征收补偿工作难度加大。具体到我县来看,已启动拆迁的各重点工程建设范围内,还有近百栋房屋未拆迁到位,大部分拆迁户因拆迁安置补偿标准问题拒绝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其中有些拆迁户的违法拒征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

3、保障措施急需完善。对失地农民来说,农村集体土地具有双重性质,不光是生产资料,还是农民群众的社会保障基础。从被征地农民的角度出发,其考虑的着眼点首先是眼前利益;由于自身素质的局限性,失地农民也不能对失地后的生活作出较好的安排。我县虽然针对失地农民采取了诸如办理养老保险、低保等安置措施,但这些安置措施能起到的实际作用非常有限,大多数失地农民都是领到一次性货币补偿费后自谋出路,很多人拿着征地补偿费坐吃山空后生活陷入困境。

三、几点思考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群众关注度较高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不仅需要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还需要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更需要在推动城镇化进程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之间掌握好平衡。

1、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就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而言,《宪法》第10条和《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但是国家法律至今尚未对“公共利益的需要”的法律内涵与外延作出相应的规定。因此,从长远来看,应对“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法律解释或界定,以便于基层在实际操作中确定启动征地程序的合法理由。就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而言,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出台相应的法规,在国家、省级层面一时难以出台法规之前,建议市政府出台一套适宜赣州本地操作的拆迁工作规程,让各县市在工作中有权威性依据。

2、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实行评估前置,科学设定评估标准,可以考虑在启动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之前,对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风险、难点及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性矛盾,委托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系统性评估。实行风险预警,对未经风险评估,或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存在重大问题的项目,风险评估机构可以向相关单位提出征地拆迁风险预警,相关单位依据评估结果对项目的可行性再次确认,并调整相关措施方案,做足做好突发情况应急准备,必要时应当对项目进行重新规划设计。

3、扩大群众参与深度。尝试建立公众(被征地农民)参与、公开查询、申诉举报等制度,加强全社会对土地征用过程的监督,确保在征地补偿中农民的话语权得以实现,农民的真实意愿能够得到表达。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征收补偿制度的透明性,减少征地过程中的纠纷,更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着力在听证环节上做文章,现行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虽然设置了听证环节,但是群众表达诉求的途径依然不够畅通。因此,要提高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实施中的参与度,必要时可以将听证前移至需征地项目启动实施之前。同时,在确定参与听证的人员时可以尝试适当扩大范围,除必须纳入的群众代表、职能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人员外,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纳入听证参与范围,起到广泛收集民意的效果。

4、依法打击违法行为。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历来是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不少群众为了多得到一些补偿,采取抢栽、抢种、抢建、抢装(修)饰的办法来提高“要价”砝码,给征地拆迁工作造成了较大障碍。为杜绝此类现象,上级应当允许并支持各县市在征地实施前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就调查结果与地上附着物产权人进行共同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的,由相关部门申请公证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公证。同时,组织由规划、国土、征地拆迁、属地乡镇等相关单位参与的专门执法队伍或常设机构,依法严厉查处抢栽、抢种、抢建、抢装(修)饰,降低征地拆迁成本。

5、完善社会保障措施。一是出台统一政策,对土地全部征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人口,由被征用土地的乡镇审核登记,公安部门据此依法办理农转非手续,并纳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障、医疗保障体系,对在劳动力年龄段以上的失地农民,直接进入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可以纳入民政低保范围。二是将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失业登记范围,享受免费劳务中介派遣,促进其转移就业。同时,鼓励建设用地单位主动配合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三是尝试将征地拆迁工作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结合起来,为被征地拆迁后无力建房农民提供廉租住房,并配套享受城镇居民相关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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