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SP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模版(通用4篇)
1.新版GSP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模版 篇一
前 言
为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保证药品质量,规范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结合企业实际,制订本制度。
制定日期: 执行日期:
********药店
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
目 录
第一部分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1企业负责人职责 4 2质量负责人职责 5 3采购员职责 6 4验收员职责 7 5处方审核、调配职责 8 6营业员职责 9
第二部分管理制度
1质量否决权管理制度
2药品购进的管理制度 11 3药品验收的管理制度 13 4药品养护的管理制度 15 5药品陈列的管理制度 16 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制度 17 7药品销售的管理制度 19 8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21 9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22 10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23 11质量信息管理的制度 24 1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26 13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7 2
14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28 15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29 16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30 17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销售管理制度 31 18药品效期的管理制度 32 19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33 20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3421不合格药品管理规定。3522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37第三部分操作规程
1药品采购操作规程 38 2药品验收操作规程 443药品销售操作规程 474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规程 485药品拆零销售操作规程 496营业场所药品陈列与检查操作规程 50 7营业场所冷藏药品存放操作规程 528计算机系统的操作与管理操作规程 539陈列药品的存储和养护的操作规程 5
5第一部分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1、承担药店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
2、负责药店的日常管理。
3、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药店质量管理员有效履行职责。
企业负责人职责
4、应当由执业药师担任,并履行执业药师的相关职责,可开展处方审核和药学服务工作。
5、确保企业按照本《规范》要求经营药品。
6、负责药店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确定各岗位质量管理职 能及质量管理员的质量否决权。
7、审定药店质量管理制度。
8、研究和确定药店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9、确定药店人员质量奖惩措施。
10、拟订和组织实施药店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11、拟订药店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药店的具体规章并参与考核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
12、决定职工的聘任或者解聘,拟订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13、负责药店内外环境卫生的清洁检查,保证药店财产及员工安全。
14、负责外来客人的接待及组织外来人员参观、学习等工 作。
15、负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的管理和调配及文件、资料 的收发、管理。
16、负责药店证照、印信典章的管理、年检、更换等事宜。
17、负责药店员工培训计划的制订、组织实施。进行学历及技术证书的审核、确认,每年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对健康情况异常者,调离原岗位,并建立培训、健康档案。
质量负责人职责
1、督促相关岗位人员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GSP及有关质量管理制度。
2、认真贯彻药店质量方针,指导监督有关药店的质量管理文件的执行。
3、负责药品的验收,指导并监督药品陈列、销售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4、负责药品质量查询及质量信息管理。
5、负责药品质量投诉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6、负责按药店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对不合格药品的确认及处理。
7、负责向当地药监机关报告假劣药品。
8、负责按药店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9、协助总部开展药品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10、负责组织计量器具的校准及检定工作。
11、指导并监督药学服务工作。
12、加强药品有效期的管理,设置《效期药品催销报表》,按先产先出、易变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药品距有效期半年时要每月填报一次报表。
13、从真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和《GSP》,负责药品全过程的质量监管。
14、对药品经营中的质量问题进行最终处理。
15、负责主持质量管理文件的制定、修订和审核等。
16、负责定期组织《GSP》审计的实施,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负责人做书面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17、负责组织用户访问,有权决定和处理用户意见,退货 及不合格药品。
18、负责监督检查质量管理各项工作的实施。
19、其他应当由质量管理人员履行的职责。
采购员职责
1、加强“质量第一”观念,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有关药品质量政策、法规、法令,做好药品购进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2、收集供应商和市场信息资料,建立健全供应商的客户档案,协助质量管理负责人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GMP》或《GSP》认证证书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协议书、销售人员身份证及上岗证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杜绝与证照不全的经营单位发生业务往来。
3、负责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必须明确必要的质量条款,并索取产品质量标准。收集合同及相关资料,建立档案,负责填报审批表。
4、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把好进货质量关。
5、对购进药品质量负责,了解药品售后质量情况,协助做好不合格药品的善后处理工作。
6、广泛市场调研,及时了解物价信息,为及时调整价格提供依据。
7、自觉学习药品业务知识,提高药品辨知工作技能。
验收员职责
1、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并填写《药品购进验收记录》表,记录内容包括到货日期、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单位、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单位、购进数量、单价金额、性状、包装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负责人盖章或签字。
2、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3、验收进口药品时除按一般药品进行验收外,要认真核对《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及品名、生产国家、厂商。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管理机构原印章,否则不予验收。
4、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异常情况,甚至假劣药时,应及时报告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合格药品应填写《拒收单》。做好不合格药品的隔离工作,对贵重、效期、进口药品加强验收。
5、负责药品质量标准及相关资料的收集并建立档案。
6、规范填写验收记录,字迹清楚,内容真实,项目齐全,数量、批号、效期准确并签字或盖章负责,验收记录要有明确的验收结论,验收人、负责人要签字或盖章,记录要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3年,以备查验。
7、普通药品在6小时内完成验收工作,有特殊贮藏要求的药品优先验收并在30分钟内完成。
8、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应当任命规定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
9、验收合格的药品,根据其储藏要求进行陈列。
10、认真学习有关药品的业务知识,提高验收工作水平。
处方审核、调配职责
1、审核由执业医师开具的载有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处方,重点审核其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
2、审核由有资格执业医师开具的中药处方的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
3、由有资格的在岗执业药师完成1、2两项的处方审核或执行有管理权的当地药监机关的相关规定。
4、其他处方的审核可不必由执业药师完成。
5、调剂的核对可由执业药师或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进行。
6、向顾客提供用药咨询、合理用药的药学服务。
7、对本店的非药师人员进行指导。
8、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等有关知识,保证消费者用药安全,决不推销假劣药品。
9、驻店药量必须遵循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对自己的工作质量负责,佩带标明姓名、职称等内容的胸卡上岗。
营业员职责
1、严格按分类原则陈列药品,标签上准确标明品名、产地、规格、价格等,方便顾客选购。
2、及时做好药品售前、售后服务工作,确保良好的营业秩序,正确处理客户异议,积极收集药品信息,及时向质量管理负责人报告。
3、关心营业动态,注意缺少品种,及时登记顾客需求,遇特殊情况,可向采购员反应要求快速进货。
4、负责各类宣传资料的保管和发放。
5、对顾客正确宣传药品性能、用途、用法、剂量和禁忌注意事项等,不夸大宣传,欺骗顾客,指导顾客合理安全用药。
6、着装整齐,礼貌用语,站立微笑待客。
7、随时核对物价牌与实物的一致性,及时调整,保证价目表清晰,无误。
8、销售中发现药品质量问题,要填写质量信息查询表,提出处理意见,协助解决好所发生的纠葛事端。
9、搞好店内外卫生,保持优美整洁购物环境。
10、负责配备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认真调配处方药品。
11、负责在药店内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12、明示服务公约,设置顾客意见薄,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处理,公布监督电话。
13、自觉学习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业务及服务水平。
第二部分管理制度
质量否决权管理制度
为了体现质量管控在药品经营活动全过程中的权威性、严肃性,根据GSP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质量否决权的适用范围:
1.1药品经营全过程的各环节各岗位;
1.2从进入收货销售环节的药品到零售药店销售的药品。
2.行使质量否决权的层级:
2.1质量负责人
2.2企业负责人;
3.质量否决权的标准依据:
3.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3.2本药店质量管理制度、部门及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
4.行使质量否决权的程序:
4.1根据所在岗位的职务权限,行使质量否决权;
4.2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和最终质量否决权。
药品购进的管理制度
1为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计量法》、《合同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和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把好业务购进质量关,确保依法购进并保证药品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业务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及有关药品法律、法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严格执行本药店“进货质量管理程序”的规定,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药品购进的合法性。
3.1在采购药品时应选择合格供货方,对供货方的法定资格、履行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
3.2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和质量可靠性,并建立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
3.3对与本药店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并做好记录。
4制定的药品采购计划,应经质量管理人员审核。
5采购药品应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质量条款。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
6购进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做到票、帐、物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证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7购进药品应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
8对首营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并做好记录。购进首营品 种应进行药品质量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购进。
9购进进口药品要有加盖供货单位质管部门原印章的《进口 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10业务人员应及时了解药品的库存结构和营业销售情况,合理制定业务购进计划,在保证满足销售需求的前提下,避免药品因积压、过期失效或滞销造成的损失。
11质量管理部应会同业务部门按定期对进货情况进行质量评审,不断优化品种结构,提高药品经营质量。
药品验收的管理制度
1为确保购进药品的质量,把好药品的入库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质量验收应由专职质量验收人员负责,质量验收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验收员应根据“入库质量验收通知单”内容,对到货药品进行逐批验收。
4验收药品应在待验区内进行,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验收。一般药品应在到货后1个工作日验收完毕,需冷藏药品应在到货后30分钟内验收,应当查看冷藏箱外部显示的订体内温度数据并记录。
5验收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药品的包装、标 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5.1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份、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5.2验收整件药品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5.3验收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要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5.4验收进口药品,其内外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册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其最小销售单元应有中文说明书。进口药品应凭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验收。
5.5验收首营品种,应有与首批到货药品同批号的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
6验收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查,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对验收抽取的整件药品,验收完成后应加贴明显的验收抽样标识,进行复原封箱。
7验收药品时应检查有效期,一般情况下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不得入库。
8对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报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处理。
9应做好“药品质量验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目,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10验收合格的药品,验收品应在“入库质量验收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验收结论。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有其他问题的药品,应予拒收并报质量管理机构。
11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应当符合《规范》的规定,进行扫码和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拒收。
药品养护的管理制度
1为规范药品仓储养护管理,确保储存药品质里,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2建立和健全药品养护组织,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坚持以预防为主、消除隐患的原则,开展在库药品养护工作,防止药品变质失效,确保储存药品质量的安全、有效。
4质量管理部负责对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包括审核药品养护工作计划、处理药品养护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监督考核药品养护的工作情况等。
5养护人员应配合仓管人员做好库房温湿度监测和调控工作,根据库房温湿度状况,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每日上午9时、下午3时各记录一次库内温湿度。
6根据库存药品流转情况,按季度进行药品质量的养护检查,并做好养护记录,养护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7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8对养护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暂停销售,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复查处理。
9定期汇总、分析养护工作信息,并上报质量管理部。
药品陈列的管理制度
1为保证陈列药品质量,方便消费者购药,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2营业场所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品陈列货架及柜台,陈列货架、柜台应保持清洁卫生。
3营业场所应配备监侧和调节温湿度的设施设备。每日巡回检查店内药品陈列条件与保存环境,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在规定时间内店堂的温湿度进行观察记录,发现不符合药品正常陈列要求时,应及时调控。
4药品应按品种、用途或剂型分类摆放,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晰。
5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分柜陈列,内用药与外用药、性质互相影响,易串味的药品应分柜存放,标志明显、清晰。
6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7需冷藏的药品应存放在符合规定的冷藏设施中。
8危险药品不得陈列,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
9拆零药品存放于拆零专柜,并保留原包装的标签。
10陈列药品应避免阳光直射,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不应陈列。
11凡上架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并做好陈列药品的质量检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下架,并尽快向质量管理部报告。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
1为确保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保证药品的购进质量,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首营企业,是指与本企业首次发生药品供需关系的药品经 营企业。首营品种,是指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包括药品的新品种、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
3药店应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进行质量审核,确保供货单 位和所经营药品的合法性。
4购进首次经营药品或首营企业开展业务关系前,业务部门 应详细填写“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连同规定的资料及样品报质量管理部。
5审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必备资料:
5.1首营企业应提供加盖首营企业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
5.2与本药店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应提供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首营企业质量认证的有关证明、加盖委托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和签字的法人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
5.3购进首营品种,应提供加盖生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首营品种的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以及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实样及批文等资料。
6质量管理部对业务部门填报的“首营品种企业审批表” 及相关资料和样品进行质量审核后,报质量负责人审批。
7首营品种及首营企业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对首营企业的审批如依据所报送的资料无法作为准确的判断时,业务部门应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由质量管理部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再上报审批。
8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必须经质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 务往来,购进药品。
9首营品种或首营企业的审批原则上应在1天内完成。
10质量管理部负责收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和“首营品种审批表”及报批资料,建立质量档案。
药品销售的管理制度
为规范药店销售秩序,确保顾客购药安全,依据GSP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1.药店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
2.所有营业人员必须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
2.1执业(中)药师的工作牌必须标明执业资格;
2.2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应当标明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2.3在岗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3.销售处方药(含中药饮片处方)、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拆零药品按相关制度执行;
4.销售近效期药品必须向顾客告知有效期,并建立告知登记;
5.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
6.药品广告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7.非本店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
8.在营业场所公布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顾客意见薄,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的投诉.
9.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所有人员,上岗前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营业员应按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5.销售药品应开据合法票据。
6.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签放置正确、字迹清 晰、填写准确、规范。
7.营业员应正确介绍药品,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对 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售。
8.销售药品时,处方必须经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审核签章后,方可调配和出售。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9.拆零药品出合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10.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业务部反馈信息,组织货源补充上柜。
11.做好各项台帐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作好当日报表,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药店经理。
12.凡经质量管理部门检查或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的不合格、过期失效、变质的药品,一律不得上柜销售。
13.药品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方式销售。
14.药店应在店堂内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或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正确用药。
15.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宣传广告不准在店堂内外悬挂、张贴、散发。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科学合理的服用处方药,根据GSP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中的处方药,是指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服用的安全性确定并公布执行的.
2.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
3.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中的处方药还必须按照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4.处方药须经执业(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5.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2年,但处方药销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5年.
6.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
拆零药品的管理制度
1为方便消费者合理用药,规范药品拆零销售行为,保证药品销含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拆零药品是指所销售药品最小单元的包装上,不能明确注 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3药店应指定专人负责药品的拆零销售工作。拆零销售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由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且身体健康。
4营业场所应设立专门的拆零柜台或货架,并配备必备的拆 零工具,如药匙、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套等,并保持拆零用工具清洁卫生。
5拆零后的药品,应相对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 药品混放,并保留原包装及标签。
6拆零前,应检查拆零药品的包装及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 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药品,不得拆零销售。
7药品拆零销售时,应在符合卫生条件的拆零场所进行操作,将药品放入专用的拆零药品包装袋中,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及药店名称,核对无误后,方可交给顾客。
8拆零药品不得陈列在开架陈列柜台中。
9拆零后的药品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加 贴拆零标签,写明药品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药店名称。
10应做好拆零药品销售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拆零数量、拆零销售起止期、操作人等。
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为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经济损失,避免对顾客的健康造成伤害,根据GSP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经营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 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序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两大类。
2重大质量事故
2.1违规购销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者;
2.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入库者;
2.3由于保管不普,造成药品整批虫蛀、霉烂变质、破损、污染等不能再供药用,造成重大经济者:
2.4销售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者。
3一般质量事故
3.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异:
4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4.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质量管理部在24小时内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2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3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汇报;
4.3一般质量事故应在当天报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5发生事故后,质量管理部应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 的控制、补救措施;
6质量管理部在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制定整改防范措施不放过。
质量信息管理的制度
1为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建立高效畅通的质里信 息渠道,充分发挥质量信息的作用,根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信息是指企业内外环境对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产生影响,并作用于质量控制过程及结果的所有相关因素。
3药店应建立以质量管理部为中心的信息反馈、传递、分析及处理的质量信息网络体系。
4质量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4.1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
4.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公告及药品监督抽查公告:
4.3市场情况的相关动态及发展导向;
4.4药品供应单位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及质量保证能力;
4.5药店内部各环节围绕药品质量、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各个方面形成的数据、资料、记录、报表、文件等。
4.6客户及消费者的质量查询、质量反馈和质量投诉等。
5按照质量信息的影响、作用、紧急程度,对质量信息实行 分级管理
5.1 A类信息:指对药店有重大影响,需要药店最高领导作出判断和决策,并由药店各部门协同配合处理的信息;
5.2 B类信息:指涉及药店两个以上部门,需由领导或质量管理部协调处理的信息;
5.3 C类信息:可由相关部门自行协调处理的信息。
6质量信息的收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高效、经济。
7质量信息的收集方法
7.1药店内部信息:
通过统计报表定期反映各类质量的相关信息。
通过质量分析会、工作汇报会等收集质量的相关信息。
通过各部门填报质量信息反馈单及相关记录实现质量信息的传递;
通过有效方式收集职工意见、建议,了解质量信息。
7.2药店外部信息:
通过问卷、座谈会、电话访问等调查方式收集信息。
通过现场观察及咨询了解相关信息。
通过电子信息媒介收集质量信息。
通过公共关系网络收集质量信息。
通过现有信息的分析处理获得所需要的质量信息。
8质量信息的处理
8.1 A类信息:由药店领导判断决策,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传递并督促执行。
8.2 B类信息:由主管部门协调决策,质量管理部传递、反馈并督促执行。
8.3 C类信息:由部门决策并协调执行,并将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部。
9质量管理部对异常、突发的重大质量信息要以书面形式,在24小时内及时向主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反馈,确保质量信息的及时畅通传递和准确有效利用。
10各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将质量信息及时报质量管理部,经质量管理部分析汇总后,以信息反馈单的方式传递至执行部门。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为了加强经营药品的安全监管,严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 作的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不良反应英文缩写ADR ,主要是指合格药品的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3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作用引起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及过敏反应等。
4质量管理部负责收集、分析、整理、上报企业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
5各部门应注意收集所经营的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及时填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上报质量管理部。
6质量管理部应定期收集、汇总、分析各部门填报的药品不良反应报表,按规定向当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为保证药品经营行为的规范、有序,确保药品经营质量和 服务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店负责人对营业场所卫生和员工个人卫生负全面责任,并明确各岗位的卫生管理责任。
3应保持营业场所的环境整洁、卫生、有序,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无污染物及污染源。
4货架及陈列的药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损,柜台洁净明亮,药品陈列规范有序。
5营业场所环境整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牢固,物流畅通有序,并有防虫、防鼠设施,无粉尘、污染物。
6保持店堂和库房内外清洁卫生,严禁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放入货架。个人生活用品应统一集中存放于专门位置,不得放在药品货架或柜台中。
7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脚卡上岗,勤洗澡、勤理发,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8每年定期组织一次全员健康体检,凡直接接触药品的员工 必须依法进行健康体检,药品验收和养护人员应增加“视力”、“色盲“检查项目,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对患有传染病,皮肤病及精神病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
9健康体检应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 验的项目内容应符合任职岗位条件要求,体检结果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查。
10严格按照规定的体验项目进行检查,不得有漏检行为或替检行为。
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为保证员工个人卫生符合药品经营的要求,结合药店实际,制定本制度。
1.储存、运输等岗位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劳动保护和产品防护的要求,选定适宜的工作服;
2.在验收、储存场所及药店的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
3.不得穿奇装异服,不得浓妆艳抹,不在工作场所梳理头发、修补装束;
4.员工应注意个人卫生,定期换洗工作服,不留长指甲,不在工作场所吃东西,不得随地吐痰,每次进入工作场所都要洗手.
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为使各岗位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GSP规定的资格要求,根据GSP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培训的分类 1.1岗前培训 1.2继续培训 2.培训组织管理
由人力资源部承担员工培训的组织管理、计划安排、考核建档,质量负责人协助开展质量管理教育和培训;
3.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4上岗要求
4.1各岗位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2药店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以及综合技能。
4.3各岗位人员都要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培训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为确保经营药品安全有效,依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和GSP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有关定义
1.1.本制度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造商)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1.2.药品召回分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
1.3.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是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盒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药品召回分级
2.1一级召回:使用该药物可能惊奇严重健康危害的。
2.2.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2.3.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3.药品召回信息传递
3.1.药品生产企业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24小时内、二级召回48小时内、三级召回72小时内药店应该接到召回通知。
3.2.药店按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反馈药品召回信息。
4.药店的相关责任及采取措施
4.1.药店各环节发现其经营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质量负责人或企业负责人.由企业负责人确认后,立即采取停销措施,及时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2.药店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在接到药品召回通知后,根据召回级别和相关要求,依据药店有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的规定,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及时先进召回计划的实施。30
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药品销售操作规程
为有效控制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过量销售造成的社会风险,根据GSP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中的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主要是指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2.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药品必须严格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
3.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药品
3.1.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必须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
3.2.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的处方药,凭执业医师的处方,按处方剂量销售.
3.3.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中的非处方药一次销售量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4.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不得开架销售。
5.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必须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
6.发现超过正常医疗要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药店应向总部质量管理部报告,必要时,应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药品效期的管理制度
1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 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3距失效期不到6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4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5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或标牌。
6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7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加强养护管理、陈列检查及 销售控制。
8及时处理过期失效品种,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售出。
计算机系统的管理
为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并满足药品电子监管的实施条件,根据GSP及附录2《药品经营企业计算机系统》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系统的硬件设施和网络环境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
2.信息管理部门或人员、质量管理部门或人员及各岗位操作人员包括高层管理人员、各环节业务人员、各药店从业人员)依照法定职责、授权范围、操作规程的要求开展工作,保证录入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3.药店经营和管理数据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存放在安全场所,记录类数据的保存时限不少于5年。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GSP以及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要求,必要时进行系统升级及功能完善。
执行药品电子监管的规定
为了确保经营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可追溯,根据国家、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药品电子监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药店经营的所有药品都属于电子监管的范围,未获得药品电子监管码的药品不得购进;
2.药店购进的药品按照药品验收管理制度及药品验收操作规程验收合格入库后,由药品验收员采集信息,专门人员不晚于次日将入库信息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同时对接市局药品追溯平台;
3.药店配送到药店的药品销售形成的数据由总部专门人员于次日汇总后以出库信息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
4.药店销售信息市局药品追溯平台可通过总部系统获得;
5.中药饮片暂不实行电子监管;
6.应制定与电子监管有关的工作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不合格药品管理规定
1药品是用于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其质量与人体的健康密 切相关。为严格不合格药品的控制管理,严防不合格药品售出,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质量管理部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3质量不合格药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凡与法定质量标 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品,均属不合格药品,包括:
3.1药品的内在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3.2药品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药品;
3.3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
4在药品验收、储存、养护、上柜、销售过程中发现不合格 药品,应存入于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5质量管理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药品,应出具药品质 量报告书或不合格药品通知单,及时通知仓储、营业等岗位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药品库,挂红色标识。
6上级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 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药品区,挂红色标识,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7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7.1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质量管理部统一负责,其他各岗位不得搜自处理、销毁不合格药品;
7.2不合格药品的报损、销毁由仓储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药品报损有关单据;
7.3不合格药品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
8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 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9明确为不合格药品仍继续发货、销售的,应按经营责任制、质量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10应认真、及时、规范地做好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报损和销毁记录,记录应妥善保存至少五年。
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1为规范药品经营行为,为消费者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树立药店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2营业员应穿着整洁,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微笑迎客、站立服务。
3营业员上岗时不浓汝打扮,形象大方,举止端庄,精力集中,接待顾客主动热情,解答问题耐心细致。
4营业员上岗时应讲普通话,使用“请、谢谢、您好、对不起、再见”等文明礼貌用语,不准同顾客吵架、顶嘴,不准谈笑,嘲弄顾客。
5备好顾客用药饮用水及水杯,提供休息设施。
6店内设咨询、导购台,提供咨询服务,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7销售药品应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消费者。8出售药品时,应详细询问病情,正确销售。9为顾客提供便于携带药品的手提包装袋。
10店堂内设“顾客意见薄”和“缺药登记薄”,明示服务公 约,公布监督电话。
11认真接待顾客投诉,并及时处理。
第三部分操作规程
药品采购操作规程
企业在开展药品购进活动中,必须制定能够确保购进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货质量管理程序就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与本药店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对首营品种,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1供货企业合法性
药店应从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购入药品。GSP要求购进药品时必须严把质量关,审核供货单位的合法性和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并确保按照药品购进质量管理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同时,药店应对与本店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业务购进部门负责索取并审核供货企业合法性的有关资料,审核内容应包括:供货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供货方 “证照”核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供货方通过药品认证的相应证书等。业务购
进部门应建立包括所有供货方资料的“合格供货方档案”,可对合格供货方实行企业代码识别控制管理,对在本店已经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或享有企业代码的供货企业,业务部门可与之正常进行业务往来;对未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且无企业代码的供货企业,在进货时应对供货单位按首营企业进行审核。2购进药品合法性
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以确保其合法性:
2.1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2.2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即国家药品标准;
2.3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 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 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复印件;
2.4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业务购进部门应严格按照进货质量管理程序的要求,查询并核实药品的合法性资料,认真审核所购进药品的合法性,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建立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3供货方销售人员合法性
3.1根据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本店应对来本单位进行药品销售、推广等业务联系的人员进行合法性资格审核,索取其有关证明资料,并对供货方销售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对其经营行为及身份的合法性实行动态的监督审核。对不再具备合法资格的销售人员应及进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业务往来。审核资料的主要内容:
3.1.1供货企业证照复印件。审核《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与销售员的经营行为是否相符;
3.1.2药品销售员身份证;
3.1.3供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其法定代表人应加盖印章或签字,并明确授权经营活动范围或经营品种,标明有效期限;
3.1.4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以上原件审验后应留复印件。3.2购进计划的编制与审核
药品购进计划是业务经营活动的重要工作内容,本店应认真研究市场需求的各种信息,紧密结合企业管理实际,按照从实际出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购货计划。
编制购进计划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3.2.1业务购进部门在编制药品购进计划时,应坚持“质量第一”原则,立足经营需要及市场需求,合理设计药品库存结构,提出一定时期内的购进计划内容,报质量管理机构审核;
3.2.2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查阅合格供货方档案及药品质量档案,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根据上一经营周期的购进药品质量评审结果,有效行使质量否决权,作出审核结论;
3.2.3经质量审核的购进计划应报质量工作负责人审批,由业务经营部门实施。
从质量审核的目的出发,药品购进计划的质量审核内容主要是对供货企业、购进品种的确定进行审查。凡列入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供货企业名单、购进品种目录的供货企业和购进品种,业务部门可按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未列入供货企业名单、购进品种目录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报质量管理机构审核。
3.3.采购合同管理
药品采购合同是药品经营过程中明确供销双方责权的重要形式之一。根据GSP要求,签订采购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其目的就是使供销双方在经营活动中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促使企业自觉主动的加强质量控制,依法规范经营,确保药品经营质量。3.3.1采购合同的形式
药品采购合同的形式一般分为:
①标准书面合同;
②质量保证协议;
③文书、传真、电话记录、电报、电信、口头约定等。
本店在药品购销活动中签订的药品采购合同,应明确相应的质量条款内容,当所形成的合同不是标准书面合同形式,如文书、传真、电话记录、电报、电信、口头约定等方式,企业应与供货单位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并明确有效期,质量保证协议一般应按重新签订。3.3.2书面合同的项目与内容
①合同项目
购销双方企业名称、地址及邮编、电话、传真、邮件地址、银行帐号与税号、签约代表、签约时间、合同正文。
②合同正文内容
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供货价、包装单位、数量及,总金额;
交货时间、方式、地点; 结算方式与付款期限;
质量标准与质量条款及质量责任分担;
违约处理方式。4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 4.1定义
首营企业指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首营品种指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包括新产品、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4.2质量审核的目的
对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可以确认供货企业的合法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保证所购进药品的质量及合法性,从而有效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防止假药、劣药流入药品流通领域,保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GSP将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的审核列为购进质量控制的首要环节。4.3质量审核的作用
通过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全面、准确地收集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相关资料,并建立档案,充分了解首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掌握首营品种的质量信息,保证企业购进行为的合法性。
4.4质量审核的资料内容
①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要求必须提供加盖首营企业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药品销售人员须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还应提供首营企业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
②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应提供加盖生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首营品种的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批件和
实样以及价格批文等。4.5质量审核的程序 ①首营企业审核程序:
根据GSP要求,药店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业务部门按规定将审核资料收集齐全后,填写“首营 企业审批表”,报质量管理机构进行质量审核;首营企业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如依据所报送的资料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时,业务部门应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由质量管理部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再上报审批;质量管理部将“首营企业审批表”报分管质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业务部门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②首营品种审核程序:
业务购进部门按规定将审核资料收集齐全后,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报质量管理机构进行质量审核;质量管理机构将“首营品种审批表”报分管质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业务部门方可购进首营品种;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建立首营品种的质量档案。
药品验收操作规程
1.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应当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密闭,如发现运输工具内有雨淋、腐蚀、污染等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现象,应当通知采购人员并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2.验收人员根据运输单据所载明的启运日期,检查是否符合协议约定的在途时限,对不符合约定时限的,应当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3.供货方委托运输药品的,企业采购人员应当提前向供货单位索要委托的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并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验收人员。
4.验收人员在药品到货后,要逐一核对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当通知采购部门并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5.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应当查验随货同行单(票)以及相关的药品采购记录。
6.药品到货时,无随货同行单(票)或无采购记录的应当拒收。
7.药品到货时,随货同行单(票)记载的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与采购记录以及本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人员处理。
8.应当依据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随货同行单(票)中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等内容与药品实物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人员进行处理。
9.收货过程中,对于随货同行单(票)内容中除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符的,经采购部门向供货单位核实确认后,由供货单位提供正确的随货同行单(票)后,方可收货。
10.收货过程中,对于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数量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后,应当按照采购制度由采购
人员确定并调整采购数量后,验收人员方可收货。
11.收货过程中,供货单位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到货药品应当拒收,存在异常情况的,报质量管理部人员处理。
12.验收人员应当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
13.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制定药品收货与验收标准。
14.对药品收货与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或疑似假、劣药的情况,应当交由质量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5.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和特性的药品,明确待验药品的验收时限,待验药品要在规定时限内验收,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尽快处理,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16.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
17.验收记录包括验收人员姓名和验收日期。
18.验收不合格的药品,需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19.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查验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的温度状况,核查并留存运输过程和到货时的温度记。
20.对未采用规定的冷藏设备运输或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收,同时对药品进行控制管理,做好记录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21.验收药品应当按照批号逐批查验药品合格证明文件。22.对于相关证明文件不全或内容与到货药品不符的,不得入库,并交质量负责人处理。
23.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24.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供货单位药品检验专用章或质量管
理专用章原印章。
25.从批发企业采购药品的,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26.验收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时,应当有加盖供货单位药品检验专用章或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27.验收进口药品应当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的相关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己抽样”字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国家规定的实行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必须有批签发证明文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28.验收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9.对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由验收人员写锰或营业人员办理入库或陈列手续,由仓储或营业人员建立库存或陈列记录。
30.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
31.企业对未按规定加印或加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或因监管码印刷不符合规定要求,造成扫描设备无法识别的,应当拒收。
32.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息不符的,要及时向供货单位进行查询、确认,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或上架,必要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3.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入库或上架,并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药品销售操作规程
1.所有营业人员必须佩戴有照片、姓名、岗位等内容的工作牌:
2执业药师的工作牌必须标明执业资格;
2.1.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工作牌应当标明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2.2在岗的执业药师应当挂牌明示。
3.要在销售全过程向顾客提供药学服务,不得向顾客一次性推销数量太多的药品,服务过程认真耐心;
4.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销售处方药(或中药饮片处方)、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和拆零药品;
5.销售近效期药品必须向顾客告知有效期,并建立告知登记,销售数量不得超过有效期时限的最大服用量;
6.销售药品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和规格等;
7.非本店在职人员不得在营业场所从事药品销售相关活动,如义诊、仪器检测等;
8.营业场所的所有广告行为和活动都应当具备合法的审批手续;
9.在营业场所公布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企业负责人电话,设置顾客意见薄,及时处理顾客对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的投诉。
处方审核、调配、核对操作规程
1.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
2.本规程中的处方药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
3.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中的处方药还必须按照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
4.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审核,必须是执业药师.审核如下内容:
4.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4.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4.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4.5.是否有重复给药的现象;
4.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4.7.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5.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保存处方或者复印件2年(按处方管理办法,只保存一年),但处方药销售记录应保存不少于5年.
6.处方药必须放置在闭架柜台中;
7.不是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处方可由药师以上的其他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
药品拆零销售操作规程
1.负责拆零销售的人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的员工;
2.拆零的工作台及工具保持清洁卫生,拆零作业前,进行适宜的消毒处理,防止交叉污染;
3.拆零销售必须使用洁净卫生的包装,包装上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药店名称和联系方式;药品的用法用量除单位、重量标示外,还还应用通用易懂的文字(如:“一次××片,一日××次”、“一次×支,一日×次”等,以正确指导用药。
4.拆零销售药品由计算机系统单独建立销售记录,内容包括拆零起始日期、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销售数量、销售日期、分拆及复核人员等;
5.向顾客提供药品说明书原件或者复印件;
6.拆零销售期间,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
7.拆零销售的数量应合理和适宜,通过药学服务向顾客说明并得以确认;
8.拆零销售是指将最小包装拆分销售的方式。
营业场所药品陈列与检查操作规程
1.药品的陈列
1.1.所有陈列药品都必须是验收合格的药品;
1.2.按剂型、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1.3.药品放置于货架(柜)中,摆放整齐有序,避免日光直射;
1.4.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1.5.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1.6.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1.7.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专区;
1.8.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
1.9.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专柜摆放i
1.10.中药饮片放置在中药饮片柜斗中;
11.11.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标志醒目.
2.营业场所的定期检查
2.1.检查营业场所温度是否符合常温要求;
2.1.1.检查营业场所温度调控设备运行记录;
2.1.2.检查营业场所温度监测设备运行情况;
2.1.3.每月检查一次.
2.2.检查营业场所的卫生和环境
2.2.1每周检查一次,应有记录;
2.2.2营业场所整洁卫生;
2.新版GSP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模版 篇二
【人员管理】
1、接触药品人员的体检证明是要体检表还是健康证?
答: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体检,因岗位不同体检的项目有所不同,如验收员要求检测视力和辨色,体检表可以直观看到检查项目及检查结果。健康证只表示体检合格,不可以看到各检查项目的结果,故以体检表为宜。市药监局对此没做统一要求,应以属地药监分局的要求为准。
2、经营范围有中药饮片的门店,可以中药和西药只有一个中药执业药师吗?
答:可以。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要求,经营中药饮片必须配备执业中药师。
3、药学的执业药师可以审核中药处方吗?
答:不可以,2012版药品GSP要求企业应该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中药专业的执业药师或中药师及至少一名中药调剂员,负责相关审方、复核及中药饮片调剂等工作。所以中药饮片的处方应该由中药执业药师审核。
4、药店的企业负责人为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店内有中药师(从业),中药调剂员,可以审核中草药处方吗?
答:《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中指出,经营中药饮片必须配备执业中药师,中草药的处方必须由执业中药师审核。中药师(从业)不能替代执业药师审核中草药处方。
5、中药执业药师可否负责饮片的调配工作? 答:可以。
6、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店是否最少要配备3名执业药师(单体店)?
答:开办零售药店需要配备一名执业药师,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需要再配备一个执业中药师。
7、中药饮片的审方人员也必须是执业药师吗?
答:按照2012版药品GSP的规定处方审核必须是执业药师。
8、原有中药饮片的调剂员已经有调剂员资格证,学历达不到中专怎么办? 答:请参照规范第129条第二款。
9、药师在门店起什么作用?
答: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师不在岗,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应挂牌明示。此外药师在门店可以进行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
10、药师有哪些职责?
答:可以做顾客用药咨询、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以外的药品,还可以做一些质量管理的工作、不良反应收集上报、员工的培训教育等,具体的工作职责由门店确定。
11、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能为同一执业药师吗?
答:2012版药品GSP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要求企业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这是两个不同的文件,我们都应该遵照执行,文件中没有明确指出企业负责人不可以兼质量负责人。
12、质量负责人要求是执业药师,并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是以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以后才能作为质量负责人吗?如果之前取得了初级药师资格,拥有了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验。当年取得了执业药师资格,当年可以作质量负责人吗?还是必须一年以后?
答:《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要求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并应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强调的是一年的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和经验,与执业药师取得的时间没有直接联系。如果在取得执业药师之前就做过一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那么取得执业药师后即可担任质量负责人。
13、法定代表人是药师与质量负责人为同一个人,学历大专,还有一个质量管理员是执业药师,问是否符合新版药品GSP的要求?
答:请参照规范第128条。
14、企业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现在是从业药师还可以吗? 答:不可以。
15、法定代表人是执业药师,企业负责人是否还需要是大专学历?
答:需要,《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要求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16、企业负责人是执业药师,法定代表人没有学历可否?
答:2012版药品GSP及相关法规对法定代表人的学历没有具体要求。
17、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均不是执业药师,该怎么办?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是否影响GSP认证? 答:会影响认证,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18、2012年底进入连锁的门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不是执业药师怎么办?
答:连锁总部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执业药师,门店的负责人则必须是执业药师。如果连锁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是执业药师,门店的负责人可以不是执业药师。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通过学习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进行调整,认证时必须达到要求。
19、企业负责人是执业药师可否兼审核处方? 答:可以履行驻店执业药师的职责。
20、质量负责人能否兼职做执业药师? 答:可以。
21、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四大员、采购员,是否可以兼职,最多能兼几个职位?
答:2012版药品GSP对药品零售企业没有岗位之间不得兼职的限制,但是企业在设置各岗位的人员时应该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配备人员,并充分考虑各岗位人员要保证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22、一个独立的个体药店最少的人员配备是几个人?
答:根据药店的经营规模配备人员,但是各岗位人员配备要符合2012版药品GSP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并能够保证经营质量管理的有效运行。
23、现在药店都要求必须有采购员吗?采购员的证在哪里考?
答:参加北京医药行业协会职业技能鉴定所考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即《医药购销员 》证书。
24、验收员和采购员是否可以是一个人承担?保管员是否需要药学人员?
答:2012版药品GSP和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限制验收员不得兼职采购员,我们认为验收员可以兼职采购员。2012版药品GSP对保管员的资质要求是高中学历。
25、验收员、采购员都有上岗证,但是学历达不到要求,怎么办?
答:按照2012版药品GSP的要求,学历达不到要求不能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26、不设库房的零售药店是否需要配备养护员?
答:按照2012版药品GSP的要求,不设库房的零售药店,可以不配备养护员,陈列检查工作可以由质量管理员承担。
27、质量管理、验收、采购、养护员的学历、职称不符合新版药品GSP要求,如果有四大员证,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
28、药店验收、养护,普通药师都有相关的证件,但是学历不符合相关专业,问是否以后还可以从事相关的工作? 答:2012版的药品GSP中提高了对验收员和养护员的资质要求,如果资质不够即使是有养护员证和验收员证,按照新的要求也不能再从事相关的工作了。
29、零售企业的养护员需要什么学历职称?
答:零售企业如果不设仓库可以不配备养护员,设立仓库的应配备养护员,按批发养护员的学历要求,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0、营业员上岗证取消,高中以上学历即可直接上岗吗?
答:2012版药品GSP 对营业员的上岗要求是: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按《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没有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营业员岗位应按劳动法规定经过职业鉴定取得《医药商品购销员》资格,因此营业员上岗证没被取消,而是门槛提高了。首先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才可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医药商品购销员》或《中药调剂员》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31、在职人员是返聘人员可以吗?
答:可以,返聘人员应与企业签订返聘协议。
32、聘用原药品零售企业退休人员担任营业员,不是高中学历,是否要考“医药商品购销员”证? 答:没有相当于高中的学历,也就不具备参加营业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最基本条件。
33、“营业员符合省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指的是什么?
答:各省市药监局对营业员的上岗证要求有具体的规定,如《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中即要求,营业员应该具有医药商品销售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才可以上岗。
34、四大员培训是必须参加行业协会培训考试,还是各店可以自行培训即可?
答:在2012版药品GSP里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培训的方式,但是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培训,应达到上岗人员具有效履职的能力。
35、企业培训计划如何体现新员工岗前培训?
答:企业制定培训计划时应列明岗前培训项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目的等。
36、连锁药店各门店的企业负责人可以相同吗? 答:可以。【设施设备】
1、饮片库房是用温湿度计还是必须要用温湿度自动监测器呢?
答:按照2012版药品GSP的规定,零售药店的仓库应当配备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2、冷藏设备是否需要建立单独的温湿度记录?
答:2012版药品GSP规定,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因此冷藏设备应建立单独的温度记录。
3、温湿度表应挂在离地面多高的位置? 答:温湿度表应平视读取。
4、药品连锁企业可以不设库房而委托第三方配送吗?什么样的企业可以接受第三方配送? 答:目前药品连锁企业没有委托第三方配送的。
5、药品连锁企业不经营生物制剂,仅经营少量胰岛素和其他冷藏药品,还一定要建冷库吗? 答:要,只要经营冷藏药品就必须建立冷库。
6、中药饮片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流程简单,是否也要求和中西成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完全一致吗?例如:采购记录?
答:门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该是完整统一的,饮片的管理应纳入整个系统中。饮片的采购也要有采购记录。
7、冷藏箱中湿度达不到35%能储存药品吗?
答:2012版GSP对零售药店经营的冷藏药品要求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企业应按照药品的说明书规定的储存要求做好药品的储存。
8、温湿度设备定期校对,有没有规定多长时间?
答:温湿度设备应该根据企业的使用情况和制度要求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9、新开办药店距离还有要求吗?
答:有距离要求,根据开办零售企业暂行规定的距离和面积要求。10、2012版药品GSP的第153条要求,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请问还需要前面药品库房所述的分区码放,按色标管理等内容吗? 答:需要。
11、经营中药饮片是否要求设置库房,有无面积的要求?
答:2012版药品GSP要求经营中药饮片的必须设置专用库房,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要求,有饮片经营的必须设专用库房,面积要15平方米。
12、连锁药店还要设饮片的库房吗?
答:因为是总部统一配送,门店可以不设库房。
13、新买的温湿度计有合格证还用校验吗?
答:不用,使用后应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14、温湿度计属于送检范畴,送检与强检的区别?
答:强检是指,强制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要求必须按规定时限进行计量检定。送检指不属于强检的计量器具,我们一般每年要送检,计量局出具检测报告,并出具检测的校正值,使用时通过校正值计算出准确的温湿度情况使记录更准确。【采购与验收】
1、首营品种资料归入药品质量档案,还需要建首营品种档案吗?
答:不需要。但首营品种的审核资料应按照企业质量文件管理制度的要求归档管理。
2、从生产和经营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都算首营品种吗? 答:是的。
3、零售连锁总部做了首营品种审核,连锁药店是否仍要做? 答:连锁门店不用再做首营品种的审核。
4、连锁总部已经建立了药品质量档案,连锁药店是否仍要建立? 答:不用。
5、首营品种只需索取药品生产批准证明,其他药检、物价批文、质量标准都不需要索取?
答:2012版药品GSP指出: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首营品种的审核资料按规范要求索要即可。
6、从6月1日起,药店所有的新增品种,都必须按首营品种审批?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建立质量档案可以是电子版的吗?
答:可以,但是在索取资质的时候对方给你们的纸质版的资质审核后也应该留存。
7、首营品种、首营企业由质量管理员审核后,可以由其他人员录入吗? 答:不可以。
8、首营品种是否需要做首营记录?
答:首营品种须由采购部门填写申请,经质量人员审核签字,质量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以采购,这些都是首营审核的记录。不用单独做记录。
9、是否每个批次的药品都需要保存相应的批次批件?
答:批件按品种索取、审核、归档保存,检验报告书按批次索取、归档保存。
10、北京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从外阜进货(中药饮片除外),其他药品可以从外阜进货吗? 答:除中药饮片外的其他药品,没有规定不得从外阜购进。
11、外地药批没有流通监管码是否可以进货?
答:可以的,目前票据的流通监管码只是要求从北京经营企业购入的票据必须附有流通监管码。
12、怎么查进货的药品的批号是不是真的,如果不是这个厂生产的有办法查吗?
答:购进药品时要确保从合法渠道购进,做好首营企业合法性和首营品种合法性的审核,这样才能杜绝购进假劣药品。
13、采购记录是到货后入机生成吗?
答:不是。采购记录应由采购员录入采购计划或采购订单后,系统生成的采购记录。
14、药店的购进记录可以和验收记录合并成为一项记录吗? 答:不可以。
15、采购记录与验收记录的关系,验收记录的品种数量如果少于采购记录的品种数(因为批发企业可能出现断货的情况),还需要处理吗,如果处理品种太多,处理起来很困难,该怎么办?
答:采购记录和验收记录不一样,采购员做采购订单生成采购记录,验收员对药品逐批验收合格后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输入验收的信息,确认后生成验收记录;如果遇到缺货没有到货就没有验收信息,所以验收记录的品种有可能比采购记录少,这种情况不用处理。
16、药品购进记录怕电脑数据丢失,可手写吗? 答:请参照规范第144条。
17、单体药店现在只做验收记录,不做采购记录,如果都做在系统中,电脑录入两遍,重复、无用,原来的药监局检查认证时不要求也未查过,我们现在怎么办?
答:按照计算机系统管理要求,做系统升级,完善系统管理功能,达到2012版药品GSP的要求。
18、目前,大型批发物流无法给终端提供全部首营品种资料,如何办理?
答:可以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从数据查询库中下载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与首营品种进行核对审核。
19、验收记录电子化,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可以吗? 答:可以。
20、药店经营的低温冷藏药品到货后,待验应设在哪里,验收时限应是多少?
答:冷藏药品的待验区应该在冷藏柜中设置出一个区域,并有标识牌,验收时限的要求,按照附录“药品收货与验收(征求意见稿)”;“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征求意见稿)”相关要求执行。
21、收取发票一定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不一定。【陈列与储存】
1、一种是胃肠类的胶囊剂药品,另一种是治感冒的胶囊剂药品,陈列时是按照剂型还是用途分类? 答:请参照规范第164条。
2、老企业没有电子设备,一年以后GSP认证,现在做材料怎么办? 答:请参照规范第124条、144条和149条。
3、药品零售企业的陈列与储存中,药品养护的内容取消了,设施设备还用养护吗? 答:请参照规范第163条。
4、新版药品GSP没有要求零售企业设置库房和养护员,库存药品的储存与养护记录谁来做,如果没有库房,陈列药品是否还要定期养护并做养护记录? 答:请参照规范第165条。
5、包装盒上写的阴凉处储存的药品是都要放冷藏柜里吗?
答:阴凉处是指不超过20℃,根据企业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合理储存,保证药品储存符合要求。
6、陈列药品检查要求定期,应多长时间合适,1个月、2个月、3个月?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检查计划,如设置2个月未售药品自动生成检查计划可以吗?
答: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在质量管理制度中明确,同时落实职责完善程序。计算机管理系统应支持定期生成陈列检查计划,定期检查的时间企业按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并在企业的管理制度中定出具体时限。时限定为60天符合企业要求是可以的。
7、按照老的规定没有五年保存怎么办?
答:2012版药品GSP从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要求记录和凭证保存不得少于5年,在此之前按老的规定执行。
8、连锁门店需要色标管理吗?
答:需要。连锁门店要设定待验区状态标识和不合格区及待处理区,其标识牌要符合规定。【销售管理】
1、主管药师可以审方吗?必须是执业药师审方吗?执业药师不在岗,只有主管药师和药师就不可以再销售处方药吗?
答:按照2012版药品GSP规定审核处方的应是执业药师。执业药师不在岗,处方无人审核,凭处方销售的药品不能销售。
2、药师不在岗,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警示语是否仍在执行和是否还须公示?
答:该警示语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认真执行,警示语在药师离岗时,应挂牌公示。
3、一个中包装中小包装数量与说明书数量相同,按小包装销售,算药品拆零销售吗?
答:按照2012版药品GSP规定,拆零销售是指将最小包装拆分销售的方式。以中包装中的小包装进行销售,不属于拆零销售。
4、没有拆零销售是否就不用设置拆零工具和专柜了?
答:可以,但是要在你的系统中锁定不能拆零销售,只能是按照最小包装销售,所有的销售记录能够体现,检查时能够有充分依据证明药店没有拆零销售即可。
5、连锁门店都必须配备采购员吗?
答:连锁门店是统一采购,统一配送药品,不需要配备采购员。
6、中药饮片清斗记录的内容除了品名、批号、清斗日期及经手人外,还需要什么内容?
答:中药饮片换批号要求清斗,目的是避免混批,记录中要能够体现清斗前的药品批号和清斗后装入斗中的药品批号的内容,还要有清斗的复核人。
7、有计算机扫码、打印机打印小票,是否还要手写小票? 答:符合规范第171条。
8、药品的销后退回环节中,如何确认有质量问题?
3.新版GSP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模版 篇三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负责业务结算和承付货款;
3、确保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与发票上的购、销售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4、确保承付的货款其药品入库凭证均有药品验收人员签字或盖章;
5、负责财税工作;
6、负责其他有关工作。
财务部负责人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财务部日常管理工作;
2、督促相关岗位人员执行有关财务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3、把好付款流向关;
4、协调与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4.新版GSP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模版 篇四
(一)目的
为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确保药品购进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有效以及维护药店良好的经营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二)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三)内
容
一、为严格把好进货质量关,确保购进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药品为特殊商品,采购药品必须坚持以“质量第一、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从具有合法证照的供货企业进货。
三、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
(二)确定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
(三)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四)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采购中涉及的首营企业、首营品种,采购部门应当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过质量管理部门和企业质量负责人的审核批准。
四、对首营企业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确认真实、有效: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及其年检证明复印件;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印章、随货同行单(票)样式;
(五)开户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
(六)《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
以上资料应当归入药品质量档案。
六、应当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以下资料:
(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二)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三)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七、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双方质量责任;
(二)供货单位应当提供符合规定的资料且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供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具发票;
(四)药品质量符合药品标准等有关要求;
(五)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
(六)药品运输的质量保证及责任;
(七)质量保证协议的有效期限。
八、采购药品时,企业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应当列明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当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单位发票专用章原印章、注明税票号码。
九、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并与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发票按有关规定保存。
十、采购药品应当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有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商、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货日期等内容,采购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当标明产地。
十一、采购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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