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2024-07-30

《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通用10篇)

1.《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篇一

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反洗钱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反洗钱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反洗钱审计是指内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各项规定,对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执行情况以及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的目的是检查和评价公司反洗钱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督促各项反洗钱制度的落实和执行,降低经营风险。

第四条 内审部门在审计计划中应明确反洗钱审计内容,并负责组织实施。

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与公司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五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将反馈给公司合规管理部门,作为对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合规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章 审计方式和审计内容

第六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采用现场审计或非现场审计方式进行,审计人员应综合运用询问、观察、审核等方法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反洗钱制度建设情况;

(二)反洗钱宣传及培训情况;

(三)客户身份识别、持续识别情况;

(四)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情况;

(五)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六)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识别和报告情况;

(七)反洗钱相关工作信息的报送情况;

(八)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审计项目实施

第八条 内审部门在开展反洗钱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经内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内审部门应在审计实施前一周,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反洗钱内部审计通知书。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内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反洗钱审计工作,不得转移、隐匿、伪造、毁弃审计所需的资料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单位反洗钱制度、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

(二)本单位负责反洗钱工作的机构、岗位及人员配置情况;

(三)本单位反洗钱制度宣导及培训记录;

(四)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情况;

(五)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记录保存及报送情况;

(六)监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出具的反洗钱检查报告或处理意见;

(七)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进行反洗钱审计时,应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情况;

(二)对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测试和评价;

(三)根据评价结果,对反洗钱实施情况进行实质性测试。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实施反洗钱内部审计时,应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包括被审计单位有关凭证、报表和反洗钱工作档案等。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实施反洗钱审计时,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的相关情况,并由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底稿实行交叉复核制,审计组长应安排小组成员对反洗钱工作底稿进行交叉复核并签注复核意见。经办人员应当根据复核人员签署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工作底稿,并保留修改痕迹。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反洗钱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编制审计事实确认单并由被审计单位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反洗钱审计完成后,内审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反馈至被审计单位和公司反洗钱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针对反洗钱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内审部门应对整改落实情况 4 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二十条 反洗钱内部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公司有关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审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门和审计人员开展反洗钱审计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制度,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公司内部审计及风险控制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篇二

第一节认识反洗钱内部控制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含义

1.一般含义

·为保证反洗钱工作有效展开而制定并组织实施;

·制约内部个部门和人员并使之相互协调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程序、方法(静态形式),以及利用这些制度、措施、程序和方法对相关事件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纠正的动态过程。

6个方面理解:

①谁对反洗钱内部控制负责?

管理层:最终责任;

一般员工:执行责任。

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与日常经营管理有何关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与日常经营管理相结合,与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业务流程相结合。

③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动态过程是什么样的?

反洗钱内部控制过程是不断发展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发现问题→„„

④反洗钱内部控制如何发挥其控制作用?

反洗钱内不控制发挥的作用具有“软控制”特征。

精神层面:高级管理层的管理风格、风险意识、合规文化„„

⑤反洗钱内部控制能向金融机构提供绝对保障吗?

不能,只能做到合理保证。受内部系统的局限性、其他客观条件限制,但反洗钱内控制度是一种基础性的重要保障。

⑥如何理解反洗钱内控的成本与效益?

最小的控制成本达到最大的控制效果。对反洗钱持有过高的、不现实的要求,认为反洗钱内控能够解决一切问题是不恰当的。

2.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5个)

①控制环境:金融机构所创造的内部控制氛围。既包括员工的诚信程度、职业操守、专业胜任能力,又包括领导对内控的态度、认识、措施。

②风险评估:确定和分析金融机构所面临的相关风险,针对如何应对风险作出对策,密切关注发展变化情况。

③控制活动:为实现反洗钱内控目标而实施的各种政策、程序、方法,全面防范各种洗钱风险和合规风险。

④信息交流:帮助管理层做出正确、快捷的决策,是所有员工了解自身职责和作用。

⑤监督与纠正:a.对本线条的自我监督与评价;b.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c.稽核部门开展独立的内部审计。

3.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基本特点

·洗钱内部控制是一个有特定目标的制度、组织、方法、程序的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应是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与监督的统一体,被纳入金融机构的基本框架、有效地制衡机制,才能产生最大的效果。

·反洗钱内部控制强调全员参与的重要性;

反洗钱内部控制不只是某个特定时期执行的程序或政策,而应在金融机构的各个部门中连续运作。

二、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意义和目标

1.意义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金融业务安全、良好运作的基础

意义表现在(4个):

① 外部监管的要求:以人民银行为主体所构成的外部监管是泛指利用金融系统从事洗钱活

动、维护金融机构稳定的重要保障,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目的是对自身金融业务中可能出现的洗钱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② 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内在需要:金融机构以追逐商业利润为主要目的,只有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才能确保依法经营原则,从根本上杜绝违规事件的发生。

③ 保障金融业安全的基础。

④ 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竞争的前提条件。

2.目标(3个)

①保证国家反洗钱法规政策和金融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反洗钱规定,不仅使自身开展反洗钱工作具有法律保障,而且还可以避免违规操作而遭受的监管处罚或剩余损失。

②确保将反洗钱风险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③确保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稳健运行。

附件:2005.4.29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合规与银行颞部合规部门》,对合规部门列出了6项职责:

① 建议职责;②指导和教育职责;③识别量化评估合规风险的职责;④监测测试和报告合规风险的职责;⑤履行法定责任和对外联络的职责;⑥制定合规方案的职责。

三、基本原则(4个)

①全面性原则:反洗钱内控应渗透到所有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包括与客户业务关系建立、存续、终止的整个过程;应覆盖所有与反洗钱义务相关的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的反洗钱人员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职责。

② 审慎性: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因此建立内控时必须以审慎经营为出发

点,充分考虑各个业务环节潜在的风险。

③ 有效性原则;反洗钱内控应发挥其控制效应,并且适时修订完善内控制度。

④ 相对独立性原则:反洗钱内控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其所控制的业务操作系统,且每一个操作环节也应相对独立。

第二节 反洗钱内部控制建设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要求(3个)

①结合业务:金融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要求嵌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是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织部分,成为全体员工自觉维护自身机构声誉,防止机构被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制度保证。

②能够发现而后认识可疑交易

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制定和适时能够保证金融机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等基本制度,有效发现、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协助反洗钱监管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打击反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③适合金融机构特点及实现动态管理

反洗钱内控应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且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变化不断修正、完善和创新的能力。

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4个):

a.统一组织领导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b.贯彻落实人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c.审议本机构反洗钱培训宣传计划;

d.开展反洗钱问题调查研究,组织制定并审议本机构的反洗钱相关制度、实施细则、操作

流程等;

e.对可疑交易、重大可疑交易组织部署和分析;

f.督促各业务部门将反洗钱要求与业务历程操作相结合,审计各业务部门的实施细则、操

作流程;

g.督促审计部门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并督促整改事项的落实;

h.在本机构新产品开发和新的金融服务产品上线前要督促相关部门对其中存在的洗钱风

险进行评估;

i.审议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总结、组织安排制定本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计划;

j.协助做好反洗钱行政调查;

k.负责部署本机构的反洗钱考核、奖惩;

l.组织相关部门、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联系会议、加强沟通;

m.及时传达法律法规的要求、人行的工作精神、国际国内最新的反洗钱发展趋势; n.负责对本机构反洗钱重点按时向做出决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5个)

①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a.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应明确有关识别要求、方法、程序和措施;·具体包括不同业务客

户的持此识别、强化识别、持续性识别、重新识别;·应逐步建立黑名单库、白名单库、政治敏感人物名单库、高风险客户识别系统等。

b.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应明确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的内容、期

限、方式等具体要求;·应建立客户资料管理系统,手机客户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证明文件,实现客户身份资料的规范化、动态式管理。

c.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应明确大额和可疑在内部发现、分析、审核及上报的工作

流程,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形和流程;涉嫌洗钱案件线索的分析、监测与报告流程;·应建立在对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不经任何分析而完全依赖系统抽取数据上报是一种典型的“放卫性”报告行为,有悖于法律规定;·应充分发挥自身金融情报的功能,提高主动发现洗钱案件线索的能力。

d.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制度:应按照客户特点或账户属性,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建立客户等级分类制度,持续关注并适时调整风险等级。②建立反洗钱工作责任制,即反洗钱部门及岗位职责制度

·激昂反洗钱义务有效分解至各相关部门及其具体岗位;

·明确反洗钱工作之恩和工作任务;

·反洗钱部门及岗位职责制度应明确实际的部门、指定的岗位,以及具体的职责规定、责任追究等放卖弄内容。

③建立严格的考核、评估、内部审计制度

a.反洗钱绩效考核制度:·应将该制度纳入单位业绩考核范围,制定相应量化指标;·为是

该制度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激烈效果,涉及指标必须体现科学、公平和合理的特点;

b.反洗钱内控制度评估制度:·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评估是指对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

结果独立开展调查、测试、分析和平滚等系列活动;·应对反洗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评估制度应明确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评估报告、评估结果运用等;

c.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应明确反洗钱内部检查的检查职责、检查重点、检查要求、检查

报告、后续处理等。

④建立反洗钱培训宣传制度

应按照预防、监控洗钱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宣传培训制度,明确反洗钱宣传培训的对象、内容、方式、评估以及档案管理要求;使内部员工掌握反洗钱的技术、方法、知悉自身反洗钱职责、权限和义务。

⑤ 协查和保密制度

a.反洗钱协查制度:·应明确反洗钱协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流程、账户监管措施、保

密规定、资料保存;

b.反洗钱保密制度:· 反洗钱工作具有涉密性;·应明确反洗钱保密工作的组织管理、文

3.论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管理 篇三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相继发生的金融机构重大操作风险案和洗钱案等违规事件,使各国的监管当局越来越意识到加强金融机构内部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为此先后出台了有关合规管理方面的指引。近几年来,反洗钱合规管理作为一门独特的风险控制技术,日益引起全球金融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如何大力倡导金融机构建设自身的反洗钱合规文化,培育有效的反冼钱合规管理体系,已成为金融界亟待研究和实践的课题。

一、合规、合规风险与金融机构合规管理

合规,字面含义是“合乎规范”,不论合规的具体定义如何表述,其基本内涵必定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要有一个“规”。这个“规”包括了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发布的基本法律、规则和准则,市场惯例,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规则,适用于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内部行为准则,以及诚信和道德行为准则等各方面。二是要“符合”这个“规”,就是必须有一种氛围和机制,使金融从业人员去遵守以上的所有规范。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合规风险(compliance Risks)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简单而言,合规风险即为“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或准则不一致而可能带来的损失”。从近十几年来世界各国发生的金融机构重大违规案例看,几乎都是由于内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导致金融机构不仅遭受巨大的经济或声誉损失,甚至因此遭遇毁灭性打击。

合规管理(Compliance Management)即对合规风险进行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内外部的监管规定等,制定或修订与之相符的合规政策、操作规程、行为准则及相关管理制度,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主动采取各项纠正措施和适当的惩戒措施,以持续识别、评估、监测、防范、补救和处置合规风险的一个动态过程。它是构建金融机构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也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

合规管理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规则以及自律性组织制定的准则,并且需要适时根据外部环境、法律法规、自身经营发展等多种因素,持续改进合规政策;二是金融机构应组建一个与自身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相一致的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素质较高的合规人员,开发相应的合规管理系统,制定科学、合理的合规绩效考核体系,确保合规政策在所有经营管理活动中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以防范可能出现的合规风险。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主动性原则和独立性原则。主动性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及全体从业人员,应按照合规管理规则对经营行为、工作行为进行审查,并主动报告存在或潜在的合规风险。独立性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及其人员有权独立检查监督,并按照机构内部合规管理架构设立的报告途径进行报告,不受其他部门和其他人员的干涉。

二、反洗钱与金融机构合规管理

合规管理涉及金融业务风险的方方面面,而洗钱风险是业务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反冼钱也是合规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将反洗钱作为合规部门的一项特定职能,明确指出:“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通常涉及如下内容:遵守适当的市场行为准则,管理利益冲突,公平对待消费者,以及确保客户咨询的适宜性等。同时,还特别包括一些特定领域,如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反冼钱法》及其配套规章对金融机构应当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在履行这些法定义务的同时,也就意味着在遵循反洗钱的“规”。

加强合规管理与推动反洗钱工作是相辅相成的,两者互相促进,互为补充。反洗钱本身就是合规遵守与风险防范的统一,其目的在于通过金融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报告这三项预防和监控的基本制度,从而发现异常资金交易线索,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通过金融系统进行的洗钱活动,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而合规管理同样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业务,增加对交易的监测,缩小了冼钱者利用金融机构的余地。因此,需要将反洗钱工作融入口常合规管理活动中,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确保金融安全。

从国内外的反洗钱实践经验看,实施合规管理是反洗钱的重要手段。例如,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的识别往往需要结合客户身份的识别来判断,并且与对客户的熟悉程度紧密相连。由于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或者提供金融服务时,必须审查客户的真实身份,按规定登记客户基本信息及相关资料,了解客户交易的目的和性质,这样就大大避免了暗箱操作以及非法交易的潜在风险:,如果金融机构不履行相应的审核及识别程序,甚至违反规定开立假名、匿名账户,或者与身份不明的客户发生业务往来,那么该金融机构不仅面临合规风险,同时还存在被洗钱分子利用的隐患。金融机构只有加强自身的合规管理,正确处理反洗钱与合规管理的关系,达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目的。

三、反洗钱合规管理的特点

(一)反洗钱合规管理是以风险为本的管理活动。一方面,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反洗钱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或修订与之相符合的合规政策、程序及措施,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相关法律制度能够得到及时、准确、全面的贯彻落实;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还需要根据面1临的洗钱风险状况,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能力,采取相应的监测和控制措施,防范洗钱风险。

(二)反洗钱合规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泛的系统工程。反冼钱合规管理涉及厂机构搭建、内控建设、考核评估、监督检查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并且覆盖’厂金融机构各个业务环节和操作岗位,是金融机构内部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首先,反洗钱合规应从高级管理层做起,高级管理层的重视及支持对于自上而下推动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其次,要建立与自身风险管理战略相吻合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合规管理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最后,要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协调各相关部门、动员每一位从业人员都参与到合规管理当中,坚持依法、合规开展反洗钱活动。

(三)反洗钱合规管理是一个动态的渐进过程。反冼钱合规管理不仅强调要遵循“规”的约束,同时也强调要保持“规”的有效性。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法规政策的更新情况,以及不同时期反洗钱工作的需要,相应调整和完善内部合规管理措施,以体现反洗钱的阶段性特征。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领域距离国际标准还有较大差距,尤其是全面执行FATF《40+9项建议》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核心标准仍存在相当难度,需要不断改进自身反洗钱合规管理,逐步提高风险管控水平,实现与国际规则完全接轨。

(四)反洗钱合规管理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机构内部控制作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的动态管理机制,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达到金融机构防范和管理市场、法律、操作等风险的目标,从而实现经营日标。反洗钱合规管理着重预防和监控合规风险和洗钱风险,从本质上讲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如果反洗钱合规管理不到伉,可能会影响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其他环节的有效实施。

四、反洗钱合规管理的主要内容

反洗钱合规管理是—项综合性的管理活动,金融机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建立一整套风险管理程序及合规操作指引,并适时加以调整和完善,以确保内部反洗钱合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指引的最新发展要求。

(一)完善反洗钱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部门承担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能,同时将各业务操作、技术支持、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等部门纳入各自的反洗钱工作体系当中。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应具有充分的职权和独立性,在反洗钱工作中处于核心的主导地位。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责规定配合开展反洗钱工作,实现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在制定、执行与监督方面的有效制衡。配备充足的人力资源,给予反洗钱工作必要的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持。

(二)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至少要达到四项要求:一是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覆盖与洗钱风险相关的各个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包括与客户业务关系建立、存续、结束的整个过程;二是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涵盖各个相关部门、岗位和人员,所有的反洗钱从业人员都必须有明确的工作职责规定;三是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与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和风险特征相适应,并能根据自身业务的发展和经营环境的变化而不断修正、完善和创新;四是反洗钱内控制度应能够保证洗钱风险的有效防范,即通过实施预防监控制度,能够及日寸发现和报告异常的资金交易活动,防止金融机构成为洗钱工具。

(三)全面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

金融机构在按要求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同时,还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反冼钱内控制度的贯彻执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1.客户身份识别。制定具体的账户管理规定,对客户实行风险等级分类管理,根据不同性质客户办理不同业务实行有针对性的识别措施;持续关注客户的金融交易情况,加强对其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特定的情况—F重新启动识别程序,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明确委托代理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确保在客户信息的提供方面不存在障碍。

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防止出现资料丢失和信息泄漏的风险。不仅要保存客户身份识别时采集的相关资料、证明和文件,而且对客户每笔交易的相关数据信息、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等资料也要进行保存。

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规范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流程,明确可疑交易内部甄别、分析和审核的责任划分;对符合报告标准的交易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途径和方式进行报送;强化对已报告可疑交易的二次分析,对涉嫌洗钱、恐怖融资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线索应按照规定进行专门报送;在反冼钱报告工作中既要防止漏报和迟报,又要避免滥报和错报,逐步提高反洗钱数据报送的质量。

4.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灵活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争取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扩大反洗钱的社会影响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反洗钱,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按照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组织内部反洗钱培训工作。应制订培训计划,持续开展培训活动,根据不同风险岗位的员工实施不同层次和内容的培训措施,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5.协助调查。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与反洗钱执法机关全面合作,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如实提供被调查的可疑客户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及时报告任何可能有洗钱嫌疑的情形与线索。协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协查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协查结果应按时、保质进行反馈。

6.保密工作。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严格执行反洗钱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或其他第三方泄漏所提交反洗钱报告的内容,或者告知其自己知晓的反洗钱调查工作情况。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子以保密,否则,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反洗钱台规检查与评价

4.金融业反洗钱问题研究 篇四

20世纪70年代以来,洗钱犯罪,特别是利用系统和工具的洗钱犯罪活动,日益成为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公害。这已引起世界各国执法机构、金融机构的高度关注。进入本世纪,反洗钱更成为衡量政府能力、国家信誉的标志。特别是“9〃11”以后,反洗钱又与打击恐怖组织联系起来。因此,尽快完善我国的反洗钱机制,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已迫在眉睫。

一、“洗钱”涉及的基本问题

(一)洗钱的定义

洗钱作为一个概念最早正式出现在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把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的来源,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

2000年10月,加拿大皇家骑警和美国海关在加拿大温哥华共同主办召开了“太平洋周边地区打击洗钱及金融犯罪会议”。该次会议对于什么是洗钱这一问题,表现出以下趋向,即把洗钱犯罪涉及的非法所得来源不断扩大,并且从把犯罪收益洗为合法收入这一模式扩大到:1.把合法资金洗成黑钱以用于非法用途,如把银行贷款通过洗钱变为某人在赌场的资金(即所谓白钱洗黑)。2.把一种合法的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如把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以达到侵占的目的(即洗钱本身就成为犯罪过程)。3.把非法收入通过洗钱合法化,如把偷漏税款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即所谓黑钱洗白)。

尽管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对洗钱活动本质的理解上基本达成了共识,即洗钱是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综合来看,洗钱作为一种犯罪,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并将该收益伪装起来使之看起来合法的一种活动和过程。作为一项罪名,洗钱罪是对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所有各式各样犯罪活动的总称。通常犯罪收益被称为“脏钱”、“黑钱”,所以对犯罪收益进行清洗使之披上合法外衣的活动就被形象地称为“洗钱”。而“反洗钱”则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臵,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二)洗钱犯罪的与现状

洗钱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第一宗洗钱案是美国一不法商人为得到好处,将贿赂资金以“贷款”名义打入路易斯安那州州长的账户,通过这种方式,该受贿官员可以自由地使用这笔资金并逃避法律的制裁。但“洗钱”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20世纪70年代才正式出现。

目前洗钱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世界的正常运转。2002年6月,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禁毒署执行主任称,全世界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高达一万亿至三万亿美元。

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字显示,全球每年“洗钱”的总额相当于全世界GDP 的2%至5%。数额巨大的洗钱活动对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影响,同时由于“脏钱”重新进入流通并游离于任何统计数字之外,从而能使一个国家的货币需求发生明显变化,并有可能对利率和汇率产生影响。所以各国政府均视洗钱为大敌。

(三)洗钱的过程

通常洗钱活动的过程相当复杂,也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是从逻辑上讲,一个典型和完整的洗钱过程包括三个阶段,即放臵阶段、培植阶段和融合阶段。

1.放臵阶段:是指将犯罪收益投入清洗系统的过程。该阶段的目的是将犯罪活动得来的资金改变得易于控制并减少怀疑,例如将现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可流通票据;或将钱存入地下钱庄,通过地下钱庄将犯罪收益转移到国外,然后进入外国银行;或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或在股票市场购买股票。

2.培植阶段:是通过在不同国家间的错综复杂的交易,或在一国内通过反复持续地运用不同金融手段来掩盖和模糊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性质以及犯罪收益与犯罪者的联系,使得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难以分辨。

3.融合阶段:是洗钱链条中的最后阶段,犯罪收益经过充分的培植后,已经和合法资金混同融入到合法的金融和经济体制中。犯罪收益已经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犯罪者可以自由地使用该犯罪收益了。

有必要说明的是,在实际的洗钱操作过程中,三个阶段有时很明显,有时则发生重叠,交叉运用,难以截然分开。同时,洗钱犯罪活动的构成并不要求完全完成上述三个阶段。

(四)洗钱的手段

国际刑警组织所列举的洗钱方法包括:现金走私;将现金改变成可流通证券;建立并使用前台公司或空壳公司;使用税收和保密天堂所提供的设施;伪造虚假的发票;使用现金交易所或经纪人交易所;使用娱乐场所或赌博场所;使用地下钱庄系统所提供的设施等。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考察了大量的洗钱实例后,指出了洗钱方法中的共同因素:改变现金的形式;利用正式或非正式的金融机构使资金在国际范围流动;将现金运到对支付系统不加限制的他国;使用技巧掩饰资金的真实所有权和来源。

以下是最常见的几种洗钱手段:

1.保密天堂。其特征如下:(1)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除了例外的情况,披露客户的账户构成刑事犯罪。(2)

有宽松的金融监管。建立金融机构几乎没有什么限制。(3)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这些地方允许建立空壳公司、信箱公司等不具名公司。并且因为享有公司保密特权,了解这些公司的真实面目极其困难。较为典型的国家和地区有:瑞士、开罗、巴拿马、巴哈马,还有加勒比海和南太平洋的一些岛国。

2.空壳公司。亦称为被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股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被提名人往往是为收取一定管理费而根据外国律师的指令登记成立公司的当地人。被提名人对公司的真实所有人一无所知。空壳公司的上述特点特别有利于掩饰犯罪收益和犯罪人的需要。空壳公司在一些保密天堂得很快。

3.金融机构。洗钱者利用金融机构洗钱的技巧包括: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4.现金密集行业。为避免大量现金存入银行被怀疑,越来越多的洗钱者开始利用现金密集行业,如赌场、酒吧、金银首饰店作掩护,将犯罪收益清洗为经营所得的合法收入。

5.伪造商业票据。洗钱者首先将犯罪收益存入甲国银行,并用其做保证金,申请开立信用证,该信用证用于支付某项虚构的从乙国的进口商品交易,然后由乙国同谋(信用证受益人)用伪造的单据在乙国的银行兑现。有时犯罪者也利用一些真实的商业单据来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但在数量和价格上做文章。

6.走私。洗钱者将现金通过种种方式偷运到其他的国家,由其他的洗钱者对偷运的现金进行处理。除了现金走私外,洗钱者还通过贵金属或品的走私来清洗犯罪收益。

7.投资。洗钱者通过投资移民,或在国外购买房屋、酒店等房地产模糊犯罪资金来源进行洗钱。

二、洗钱犯罪在我国的现状、趋势、形式和主要特点

(一)我国洗钱犯罪现状及趋势

长期以来,国人对“洗钱”一词很陌生,认为离我们很遥远。但有调查表明,近年来我国“洗钱”活动日益增多,涉及的洗钱数额也在不断上升。统计显示:我国国际收支“误差和遗漏”项中每年皆有几百亿美元,近年来之和已有数千亿美元。这其中洗钱所导致的资金外流的数额占有相当比重。原因是:首先,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使“黑钱”源源不断。其次,贪污腐败分子利用各种渠道“洗钱”的现象屡见不鲜。第三,境外大量“黑钱”以各种方式进入漂洗绝非鲜见。第四,国内大量“黑钱”流出境外呈愈演愈烈之势。

(二)洗钱犯罪在我国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以下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

1.利用地下钱庄把在国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境外。首先赃款所有者在境内将要清洗的赃款交给地下钱庄的经营者,然后在境外从地下钱庄的海外(境外)同伙处提取被清洗过的赃款,地下钱庄的经营者则通过收取一定的费用而获利。

2.利用同境外公司签订假进口合同,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将在境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国外,或将国家和的资金洗成黑钱,占为己有。

3.利用他人身份证件或假身份证件开立账户,通过机构进行洗钱。

4.利用借贷方式洗钱。首先通过向他人借大额钱款,然后再用赃款偿还债务,使赃款被清洗成来路合法的款项。

5.利用外汇黑市把赃款兑换成外汇,再将其走私出境,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

6.利用股票市场等资金周转快的行业洗钱。先用赃款作为投资,随后在短时间内收回投资,从而完成洗钱。

7.利用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洗钱。

(三)与国外相比,洗钱在我国的主要特点表现为:

1.公职人员利用各种渠道洗钱的现象十分严重。近年来,国内贪污腐败公职人员洗钱不断发生,这类洗钱犯罪的案例和数额已经远远超过了黑社会组织。贪官们通过各种途径给自己贪污受贿的黑钱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之后,不仅可以公开挥霍和享受这些非法所得,还可用来投资和进行再增值。其洗钱的速度已超过了传统的洗钱。

一些公职人员在贪污受贿后,自己“下海”或通过亲属“下海”办公司或炒股,以掩盖不正常暴富的原因;或与企业勾结,将非法收入转成企业账户上的“合法”收入,实现对“脏钱”的清洗。

2.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是洗钱的重要渠道。经手大额现金是洗钱犯罪的一个突出特征。对犯罪分子来说,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无法追索交易痕迹的现金漂洗非法所得,可以在实现财富占有的同时掩盖犯罪事实,因此被不法分子视为洗钱的便利渠道。在国外,现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如在美国,大面额现钞基本不在国内的零售渠道流通,涉及大额交易的大宗购买或大额消费多采用信用卡结算。在我国,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方式,但目前现金结算还是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而且,我国的结算制度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现金收存几乎不受限制。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虽然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是由于个人使用现金所受限制极少,从而使得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成了洗钱的重要渠道之一。

3.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洗钱呈发展趋势。使用票据结算和转账结算是结算发展的趋势。

我国目前企业间除小额零星收支采用现金结算外,其他一律采用票据和转账结算。由于注册各类企业并且开立银行账户非常容易,有些专门为转移资金而成立的公司或开立的账户屡见不鲜。在现金使用愈来愈受限制的将来,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短期内转移巨额资金并使之从形式上合法化,无疑是洗钱分子的首要选择。这就是说,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进行洗钱在我国应引起重视。

三、洗钱犯罪对我国的危害

洗钱不仅破坏我国的金融体系,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我国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

(一)动摇社会信用,诱发金融危机,威胁国家的安全

反洗钱的实践表明,金融系统是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主要通道。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的企业,信用是其“生命线”。但是如果有消息披露某银行被洗钱分子利用,公众将对该银行甚至整个银行系统的信用产生质疑,动摇银行的信用基础。另外,由于洗钱活动的资金转移完全脱离了一般的商品劳务交易的特点,其资金转移完全受洗钱的需求所制约,因此,资金的流动毫无可循,洗钱很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

被关闭,其广泛地参与洗钱活动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金融机构破产倒闭会带来金融体系不稳定,金融危机的产生必然带来经济的混乱,进而造成上的混乱。

另外,无论是基地组织还是东突等恐怖组织,都需要资金支持,这些资金的转移都是通过洗钱完成的。洗钱已成为反政府组织、国际恐怖组织等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这本身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

(二)造成资本外逃,使腐败资金转移境外,导致社会财富流失

美国的非法收入经过清洗之后,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仍汇集在美国境内。而我国的非法资金经过清洗之后,有相当一部分单向流向境外。国际上“资本外逃”的最普遍方式是贸易顺差加资本净流入与外汇储备总额增加值之差。有统计表明,目前我国的“资本外逃”数额已经排世界第4位,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我国的资金严重匮乏,大量的资金外逃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我国,贪污腐败和洗钱有着密切的关联。从一些已经暴露出的案例来看,腐败分子侵吞社会财富的途径为:把贪污腐败得来的钱转移至境外,再利用我国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以外商的身份回国投资。这样,形成一个权力与金钱互相依存的、里应外合的洗钱链,从而实现对国家和社会财富的赤裸裸的循环侵占。

(三)助长刑事犯罪,破坏社会稳定

如果洗钱过程非常顺利,就为犯罪分子的下一次犯罪提供了资金支持,将会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的犯罪欲望。比如黑社会就通过洗钱为其发展寻得了掩护资金,这样就容易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和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秩序。

四、业反洗钱的难点

(一)金融环境不规范,金融秩序尚待完善

随着金融机构主体的多元化,必然带来利益的多元化,进而引起竞争的白热化。为了多争取储户和存款,很多银行都程度不同地通过放宽开户条件,直接或变相提高利率,放松支取管理制度等各种手段吸引客户、扩大业务、吸收存款。在这样的状况下,银行是见钱就揽,有钱就收,而忽视了对钱的性质和来源的了解。甚至有的明知该钱的来路有问题,但仍佯装不知,帮助其转款或做其他处理。所以在金融秩序混乱的地方,很难有效地预防和查处洗钱活动。

非法的民间借贷组织是洗钱的又一渠道。目前,不仅在经济发达地区有私人“地下钱庄”

存在和运营,在经济欠发达和落后地区也有从事非法集资借贷活动的“地下钱庄”存在。有些地区还有地下钱庄性质的“合作基金会”。这些组织甚至享有比银行更为宽松的政策,在开立账户、吸储、提供转款服务等方面比银行更为灵活。此外,地下钱庄和民间的合作基金会运作都很不规范,对于存款和出入账户的资金都不会进行审查。虽然这些机构在经营风险上要比银行等金融机构大,但在逃避司法查处风险上却要小得多。因此已经成为重要的洗钱渠道。

(二)部分金融机构的经营者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有些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尚未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还糊涂地认为反洗钱是发达国家的专利,我们国家没有必要跟风,否则会造成失去大量客户的风险,而在有些地区确实存在哪家银行管理严,哪家银行流失客户的情况。

因此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经营者睁一眼、闭一眼,对反洗钱工作反应麻木。

事实上,反洗钱工作已经关系到了经济运行的安全和国家声誉。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是资金流动的载体和媒介,不法分子利用银行进行现金交易、账户往来、离岸业务、贷款等将非法所得合法化,客观上使银行做了整个“洗钱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和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有效掩体和重要渠道,有的甚至成了洗钱的机器。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深入,洗钱犯罪活动也呈现全球化趋势,增加了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难度。因此,一些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要求各国银行对国际反洗钱予以配合,并将其作为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条件。目前,一些国家已将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情况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并将我驻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作为监管重点。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已与我国商谈反洗钱问题。

2002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要求把我国银行业反洗钱的开展情况列为一项重要报告内容。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关系到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声誉,关系到树立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三)金融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强,存在道德风险由于金融机构和网点猛增,使得各金融机构无法严把从业资格的关口,接收了大量未经过专业训练、业务素质欠佳的青年人进入金融从业队伍。他们当中有些人程度很低,虽然自己可以做到不违法、不犯罪,但由于没有过硬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即使面对可疑的金融交易或者明显与洗钱有关联的交易,也难以进行辨别。

另外,在一些地方,金融系统的领导重业务发展和经济效益,轻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和操守教育。结果在这些金融机构里,部分工作人员因忽视思想道德建设,在金钱、美色面前失去了立场,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泥潭。还有一些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章不循、有制不遵、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结果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实施洗钱等金融犯罪轻而易举,根本无法有效防范和查处洗钱。

(四)反洗钱的、法规和规章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有些规定操作性不强

从我国打击经济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对金融诈骗、侵占、骗税、骗汇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犯罪的侦办,目前仍处于一种较为被动、滞后的状态。经侦部门经手的大案要案大都是由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发现问题后反映出来的,而由金融机构主动发现线索或在案犯作案过程中予以查获的寥寥无几。同时,大量案件的事后调查表明,巨款都是通过各种金融机构、在不受任何监控的情况下被转移到境外的。因此建立金融机构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等反洗钱措施十分迫切。

(五)在国际反洗钱合作上存在一定难度

国际反洗钱的法律框架虽然比较完善,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一,洗钱资金难追还。

当跨国洗钱活动已经完成,追缴洗钱资金只能通过国际司法合作来解决。普通的国际司法合作因为受到各国国内法的种种制约,常常致使洗钱款项的返还难以实现。司法协助机关可能无权扣划账户(但美国可以根据《爱国者法案》,扣划该国在美的金融机构账户);由于洗钱过程复杂造成根据普通民事程序举证困难,有的国家实行追缴的洗钱资金分享的制度,造成难以达成司法合作等等。总体上讲,洗钱资金的追缴还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其二,跨国洗钱信息难采集、情报不易交流。这是因为国际反洗钱的法律体系需要和各国的立法达成一致,而各国的国内立法存在不少与这一框架不适应的规定。特别是在反洗钱信息采集和情报交换方面,商业机构需要识别客户的真实身份,前提是客户以真实身份开立账户。但有些国家的银行法并不要求真名开户,这就使国际反洗钱的链条可能发生断裂;另外很多国家商业银行法都规定了严格的保密责任,银行不能随意披露客户信息,否则构成侵权。这就需要在立法上明确银行披露客户信息的标准,使得可疑交易报告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此外,立法还要赋予国内反洗钱监管机构情报交流的权力。

建立健全完善的反洗钱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银行系统将在其中承担重要责任。

5.《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篇五

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

考评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督促辖内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进一步提升辖内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是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我中心支行”)依据设定的非现场监管分析指标,对日常监管所掌握的信息和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进行分析,从而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体系运作情况的一种非现场监管手段和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辖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一)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正性原则。考评应以事实为根据,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采取统一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全面性原则。考评范围应涵盖金融机构评估期内涉及反洗钱工作的相关业务。

(三)实效性原则。考评工作注重对金融机构实际贯彻落实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章 考评指标、内容与等级评定

第五条 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指标和内容:

(一)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内设或者指定反洗钱负责部门,明确反洗钱工作部门,指定本部门反洗钱岗位人员,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及岗位职责指导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以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反洗钱稽核(审计)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适时对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是否对上一反洗钱工作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和相关的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我中心支行。

(四)配合监管。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能够配合我中心支行反洗钱日常监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积极配合、协助我中心支行开展反洗钱调查,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工作材料,参加统一组织的反洗钱活动,对反洗钱监管意见认真执行并及时反馈,准确客观地进行反洗钱自评估。

(五)其他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我中心支行通过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金融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等形式了解和掌握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以及我中心支行了解掌握的其他部门、单位或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提出的负面意见或不良反映。

(六)定性评估项目(反洗钱内控制度执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户身份识别方面,金融机构是否对客户或账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是否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或重新识别。

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金融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存。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方面,金融机构是否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是否将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交易线索及时向我中心支行和公安机关报告。

4.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方面,金融机构是否对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是否对客户开展反洗钱宣传。

5.保密义务履行方面,金融机构是否严格按照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故。

(七)加分项。主要内容包括金融机构是否为洗钱案件的破获提供有价值线索,以及是否及时向我中心支行提供反洗钱工作信息并被采用等。

第六条 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实行百分累计负分制,采取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定。除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所列加分项外,其他各项考评指标均采取扣分制,即发现金融机构存在不符合评估标准的情况,就扣减相应标准的分值。具体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见《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表》(附件2)。

第七条 根据评分结果确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等级,考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优秀:考评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 良好:考评分值80-89分(含80分); 合格:考评分值60-79分(含60分); 不合格:考评分值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能切实履行反洗钱相关义务而导致洗钱案件发生;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反洗钱相关工作信息;

(三)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四)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三章 考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我中心支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小组,组长由分管行领导担任。

第十条 考评工作以非现场评估为主,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采取电话询问、书面询问、走访金融机构、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本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每年填写一次《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表》进行反洗钱工作自评估,同时就定性评估项目每年开展一次自查,并于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表》(附件2)和《反洗钱定性评估项目自查报告》(附件3)上报我中心支行。

第十二条 考评小组将根据金融机构实际工作、现场检查、询问、实地走访及高管约谈等有关情况,结合金融机构报送的《厦门市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表》(附件2)、《反洗钱定性评估项目自查报告》(附件3)等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文件资料,每年、分行业进行一期考评。每期考评将结合上一期和本期两期的考评成绩(权重分别为20%和80%)得出本期的最终成绩,并评定相应等级。

第十二条 我中心支行于结束后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并将等级评定结果在辖区金融机构中通报,必要时可抄报各相关上级金融机构,并在反洗钱工作总结中反映考评情况。

第十三条 我中心支行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银办发〔2006〕160号)的要求,对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电子文档、评分结果以及跟踪核实的相关资料作为监管档案,按照不同金融机构分别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结果,可对金融机构单独或同时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对反洗钱工作存在主要问题的金融机构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对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比较严重的金融机构,约见其反洗钱部门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谈话,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对要求限期整改的金融机构,我中心支行可适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根据考评结果,向辖区金融机构通报反洗钱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风险预警。

(五)对考评等级相对较高的金融机构,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指定的现场检查项目,或我中心支行反洗钱工作需要外,原则上可不再将其作为下现场检查对象;对评估等级相对较低的金融机构,可考虑将其作为下现场检查重点对象。

第十五条 在反洗钱工作非现场考评中,发现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办理。对涉嫌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且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我中心支行将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6.0713反洗钱制度考试试题 篇六

1.反洗钱“一法四令”的“一法”是指?(标准答案:A)

A.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B.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C.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D.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E.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是本级公司或部门反洗钱工作第一责任人?(标准答案:B)

A.公司总裁

B.各级公司和各部门负责人

C.分管领导

D.分公司总经理

3.客户身份识别的总体要求是贯彻落实()原则?(标准答案:

C)

A.风险为本

B.信息共享

C.了解你的客户

D.沟通协作

4.大额交易是指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以上或者外币

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款、现金支取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标准答案:D)

A.2万元

B.5万元

C.15万元

D.20万元

5.总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需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是()?(标

准答案:C)

A.大额数据

B.可疑数据

C.反洗钱年度工作总结

D.可疑报告

不定项选择题:

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是为了落实反洗钱“一法四令”,“一法四令”包括以下哪些选项?(标准答案:ABCDE)

A.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B.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C.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D.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E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销售部门的主要反洗钱工作职责是()?(标准答案:BCD)

A.落实、协调、沟通反洗钱工作

B.收集客户信息,识别客户身份

C.填写、上报《可疑交易报告单》

D.确公司及代理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职责,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3.订立特定的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保险费

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要进行以下()识别:(标准答案:ABCD)

A.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B.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C.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D.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4.可疑交易重点关注下列()业务?(标准答案:ABCE)

A.大额现金收支业务

B.大额趸交业务

C.较大金钱损失业务

D.小额退保业务

E.特殊的团单业务

5.各级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本级公司及下级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检查?(标准答案:AB)

A.定期

B.不定期

C.长期

D.短期

判断题:

1.反洗钱“一法四令”的“一法”是指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标准答案:错误)

2.各级公司的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一名反洗钱联系人,具体负责提供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信息和资料,协助本级公司反洗钱岗补充、完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标准答案:正确)

3.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标准答案:正确)

7.《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篇七

银行业反洗钱与反金融犯罪高级研讨班

——“2012央行新政与金融监管趋势:

‘风险为本’的反洗钱与反欺诈解决方案”

培训通知

2012年我国反洗钱监管部门确定了“风险为本、客户为本、预防为主”的反洗钱监管指导原则。FATF的访问评估报告表明,我国金融行业在加强预防以及进一步提升反洗钱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部分银行以及金融机构未能紧跟监管形势变化,准确理解监管层政策意图,及时改进反洗钱工作,在改善反洗钱以及对金融犯罪的控制方面正面临日益增大的压力与风险。

其中包括:

 缺少全面、系统的反洗钱方案

 对可疑交易的监测系统不完善

 无法有效鉴别并对真正的洗钱与欺诈行为进行报告

 监管机构对洗钱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

 品牌声誉受损

同时,金融欺诈和犯罪日益呈现出国际化、信息化的特点,为了满足法律合规要求,保证反洗钱、反欺诈工作有效性,金融机构需要改变思路,对洗钱与金融犯罪进行自动监测,从而使金融机构满足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识别洗钱活动、欺诈手段的各种可疑情况。

《当代金融家》杂志应广大金融机构要求,邀请权威部门领导和国际一流的专家,举办第二十一期金融家大讲堂 “银行业反洗钱与反金融犯罪高级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国有控股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机构:

1.分管反洗钱及风控工作的行领导

2.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3.会计核算部、电子银行部、信用卡部、零售业务部负责人

4.信息科技部负责人

二、时间、地点

1.时间:2012年11月9——10 日(周五、周六)

2.地点:北京金台饭店第二会议室

三、培训日程

四、培训费用:

1.培训费:3200元/人。

含:报名费、资料费、午餐及晚宴;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交费方式:报到地点交付现金。各总行或分行统一交纳培训费的可以以

转账方式交纳。(账户信息请见报名回执)

“金融家大讲堂”组委会 《当代金融家》杂志社

2012年8月31日

附件:

报名回执表

参会单位名称:(发票抬头)

单位详细地址:

联系人:电话/手机:

“金融家大讲堂”介绍

8.银行反洗钱报表和信息报送制度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报送反洗钱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根据《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行工作实际,特制定《xx支行反洗钱报表和信息报送制度》。

第二章 报送人员和范围

第二条

xx支行指定专人负责向总行和人民银行xx支行会计财务科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第三条

xx支行负责收集、汇总、统计和报送本身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第三章 报送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按向中国人民银行支行会计财务科报送的信息(每年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如制度在内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更新情况);

(二)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如在内发生变化的,应于变化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告更新情况);

(三)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四)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

(五)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五条

应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会计财务科报送的信息(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

(一)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

(三)协助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能要求按季度报送的信息(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

(一)报告重点可疑的情况

按照银发〔2007〕105号文件所下发的重点可疑报送格式附加可疑情况说明同时以电子和纸质形式(加盖公章)报送总行,每季度至少报送一笔有经营价值的重点可疑报告。

(二)配合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开展反洗钱调查的情况;

(三)执行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临时冻结措施的情况;

(四)向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四章 报送形式、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分反洗钱工作报告和报表两种形式。报告以文字的形式反映本单位和季度的反洗钱工作情况。报表按照新修正的附表1到附表10的10个报表格式报送。

在报表的填报单位处和报告的日期处要加盖本单位的行政公章。

第八条

报送方式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报送前应先查杀病毒,保证存储介质没有被感染病毒。

电子文档报送格式如下。反洗钱报告文件名称:

单位名称+(4位)+季度(2位)+反洗钱工作报告.doc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文件名称:

报送机构的总行机构代码(15位)+数据类别(1位)+(4位)+季度(1位)+数据来源(1位)+报文类型(1位)+预留(2位,用0填充)

第五章 注意事项

第九条

真实性原则。各金融机构反洗钱报表工作人员要对报送的数据认真审查,确保报送数据正确,以免信息失真,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单位的反洗钱工作成果。

第十条

审慎性原则。反洗钱报表工作人员在向人行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报送前,必须经过本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完整性原则。不得随意更改报表格式,未发生需要上报的非现场监管信息,仍需报送空白报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9.《金融机构反洗钱实用手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加强大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机构。

第二章 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条 指标体系概述

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客户特性、地域、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行业(含职业)四类基本要素。

第四条 风险子项

(一)客户特性风险子项。

各机构应综合考虑客户背景、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等各方面情况,衡量本机构对其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的难度,评估风险。

(二)地域风险子项。

各机构应衡量客户及其实际受益人、实际控制人的国籍、注册地、住所、经营所在地与洗钱及其他犯罪活动的关联度,并适当考虑客户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境外参与交易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传导问题。

(三)业务(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风险子项。各机构应对各项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高风险业务列表,并对该列表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四)行业(含职业)风险子项。

各机构应评估行业、身份与洗钱、职务犯罪等的关联性,合理预测某些行业客户的经济状况、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虑某些职业技能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的可能性。

第五条 风险等级划分

(一)“高”风险等级客户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4.长期闲臵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7.疑似符合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8.疑似符合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9.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10.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19.托欠银行贷款或有不良贷款记录。

20.客户有意刁难,有损银行形象,有严重违规行为。21.开户期间资金频繁发生,且账户使用3-5天办理销户。22.对公客户累计3次签发空头支票。

(二)“低”风险等级客户

1.办理账户开户资料真实齐全,不存在虚假开户资料、证照过期和未年检现象。

2.个人存款账户实行实名制,并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核查相符。

3.款项的转入转出符合客户身份、经营范围,交易金额符合客户经营规模。4.提取大额现金表明用途,提前预约。

5.汇划资金流向清晰完整,无刻意隐瞒、藏匿之行为。6.规范经营,无欺诈行为,不存在洗钱活动。

(三)“中”风险等级客户

为高风险等级客户和低风险等级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第三章 风险评估及客户等级划分操作流程

第六条 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各机构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

第七条 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各机构应根据其风险程度设臵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各机构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第八条 当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机关调查本机构客户、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可能导致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发生时,本机构应考虑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第九条 操作步骤

(一)收集信息。各机构应根据反洗钱风险评估需要,确定各类信息的来源及其采集方法。信息来源渠道通常有:

1.各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客户向各机构披露的信息;

2.各机构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工作记录; 3.各机构保存的交易记录;

4.各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工作所获信息;

5.各机构利用商业数据库查询信息;

6.各机构利用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各机构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应遵循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据所掌握的事实材料,对部分难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过高的风险要素信息进行合理评估

(二)筛选分析信息。评估人员应认真对照风险评估基本要素,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类,逐项评分。

各机构工作人员整理完基础信息后,应当整体性梳理各项风险评估要素。如发现要素项下有内容空缺或信息内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顾风险评估需求与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收集补充信息。

各机构可将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应业务流程中,以减少执行成本。

(三)初评。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户外,各机构工作人员应逐一分析每个风险评估基本要素项所对应的信息,确定出相应的得分。对于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评估人员应在相应的要素项下进行标注,并合理确定相应分值。在综合分析要素信息的基础上,各机构工作人员累计计算客户评分结果,相应确定其初步评级。

(四)复评。初评结果均应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初评结果与复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第四章 风险分类控制措施

第十条 各机构应在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风险较高客户的控制措施

各机构应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有效预防风险。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

(二)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

(三)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

(四)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

(五)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六)经总行或支行行长批准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七)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

(九)对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二、对风险较低客户的控制措施

各机构可对低风险客户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可酌情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二)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

(四)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允许各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大安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10.反洗钱监督检查制度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全面落实反洗钱工作,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彻底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准备、现场检查实施和现场检查处理等,我行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条 对反洗钱现场检查中获取的信息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四条 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现场检查过程中的所有资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督检查及案件协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五条 xx.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负责反洗钱检查人员。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六条 在现场检查实施前应成立现场检查组,检查组成员包括组长、主查人和检查成员。

第七条 检查组组长负责现场检查的全面工作,职责如下:

(一)主持会谈和离场会谈;

(二)确认现场检查结果;

(三)决定现场检查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主查人的职责如下:

(一)决定现场检查进度;

(二)组织起草《现场检查报告》和《现查检查意见书》等检查文书;

(三)管理被查部门提供的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

(四)决定现场检查组织和实施中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九条 检查部门应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于进入部门前5天送达备查部门,另一份由检查部门留存。对需要立即进行现场检查的,可在进入部门时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

需要被查单位于检查组入部门前报送或入部门时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的,检查单位应在《现场检查通知书》中具体列明所需数据、资料的内容、范围。

第十条 检查组在组织检查前,应对检查组成员进行专项培训,要求检查组成员掌握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现场检查要求和被查部门有关情况,遵守工作纪律等。

第三章 现场检查的实施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内容

(一)对当日的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的上报情况进行检查:

(二)逐日查对是否有漏报和错报情况;

(三)检查组调阅被查部门会计凭证等资料应填制《现场

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一式两份,由主查人和被查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一份交被查部门,一份由检查组留存。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将调阅资料退回被查部门,由主查人和被查部门负责人分别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检查组应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取证,取证材料包括被查部门有关凭证、报表和反洗钱工作档案等原件或复印件。取证时检查组应不少于两人在场,并填写《现场检查取证记录》。

第十三条 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下发整改通知书,属于现场整改各限期整改两项,并进行跟踪监督,留档备查。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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