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视角下的公司制度执行情况研究

2024-07-14

法社会学视角下的公司制度执行情况研究(共2篇)

1.法社会学视角下的公司制度执行情况研究 篇一

《法律社会学专题》期末论文

浅析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以“案件社会学”与“社会学视野下的司法”为分析视角

摘要:作为纯粹法社会学的创始人和行为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布莱克开创了一个法社会学新的研究方法;案件社会学以“法律量”为分析变量,距离、亲密度等可量化因素成为关键自变量;社会学视野下的司法倾向于用社会学理论来剖析现实中的司法活动、法律适用,涉及组织与个人、合作社团、社会信息等,并尝试提出解决司法歧视现象的方法;这两个视角都关注社会结构对法律适用过程和结果的影响,排除价值因素,在法律因素的基础上更关注社会性因素的作用;而在适应法社会学要求方面,都有其优势与不足,应该在借鉴的基础上建立起更为完善的体系。

关键字:纯粹法社会学案件社会学社会学视野下的司法社会结构

一、案件社会学

案件社会学是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的组成部分,其最显著的就是它关注点在于研究案件的社会结构,基于日常生活中一些情况基本类似的案件,经审理后却得出截然不同的判决的这样奇怪现象,于是法律的运用并不严格地遵循既有的规定,已有的法律没有显现出其应有的约束力、预测力和解释力。那么是什么在“主宰”或影响着案件的判决呢?案件社会学将视角集中于社会结构,认为“每一个案件都是社会地位和关系的复杂结构”①,只有对案件的社会结构进行研究,才可预测和解释案件的判决和处理方法。

在研究案件的社会结构这一最重要的变量时,布莱克提出了“法律量”的概念,将其细分为四个小变量,即对手效应、律师效应、第三方效应和讲话方式。概括而言,即关注的是案件中的当事人(原被告、律师、法官、证人等)所牵引到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每个群体内部、与他人的距离、亲密度等,都将这些方面作为可量化的因素。案件社会学认为以上的各个要素构成了案件的整个社会结构,每个因素都会对社会结构产生影响,只要认识了这些要素,即可对案件的处理作出预测和解释。在1976年布莱克发表的《法的行为》中,“提出把法作为可变量, 全面考察法的量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之间的函数关系”②,将社会生活领域分为五个方面,“即分层(纵的方面)、形态(横的方面,包括分工、亲密性、结合性)、组织(合作方面)、文化(符号方面)和社会控制(规范方面)”,③,论述法的量是如何随着以上几个方面的变化而变化的。通过这样的分析方法,布莱克提出了各项公式,如法于分层的量之间关系的公式是“法的量与分层的量成正比”,换言之,即“政府的社会控制是随着分层的出现而产生的, 并随着分层的量的增加而增加, 没有分层也就没有法”。④

二、社会学视野下的司法

社会学视野下的司法关注法律实践中的诉讼、协调、法律的非社会特征化和社会的非法律化,其中司法过程中的社会歧视现象是重要的研究焦点。这种研究方法的特点就是分析社会学知识是如何被运用于律师、诉讼等司法实践中的。日常生活中“犯罪分子等违法者可运①

② 详见课件《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朱景文,“论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第1页,《当代法学》1993年03期

③同上,第3页

④同上,第3页

用其来逃避惩罚,律师可用各种社会特征来标榜自己”①。比如,在分析冲突的协调时,注意到“组织”这一要素在实践中扮演的角色和地位: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个人主义,个人相对于组织而言是处于劣势的一方,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会归属于某个组织,在遇到冲突陷入困境时,寻求组织的庇护和帮助,“法律合作社团”孕育而生,它能够“提供一种社会技术,赋予个人与组织相同的优势”②;司法过程中存在或多或少的歧视,布莱克将其归咎于社会异质性,即案件之间的社会结构差异、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异质性、第三方的影响等,在这个层面上类似于案件社会学的分析。再者,将法律与社会信息相联系,把社会信息作为定量变量,首先是法律环境的变化会引起社会信息的量的变化,然后社会信息影响法律对案件的适用。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将其进行非社会特征化,即排除社会性因素,减少社会信息对审判过程的影响;当然,这是在承认社会性因素对司法的影响的基础上作出的为减少歧视的措施。而相对应的,另一种研究视角则是社会的非法律化,即通过削减社会中的法律来达到法律更好适用的目的。比如增加法律的替代物、降低对法律的过分依赖、创造出一种反法律的环境来达到法律的最小化程度等。

三、分析——与法社会学研究要求的契合以往在对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时,忽略了法律中的社会学维度,特别是法律条文主义在研究中占据着主要位置,其只适用于同质性很高的缺少个人特征的社会中,所以只有当案件在法律技术上、社会结构上都高度相似,这样法律条文才能得以发挥作用。③而现代社会早已没有了这样的环境和条件,多样化和民主化的法律生活,异质性的提高等,都更加注重社会因素的影响,一味的只强调法律因素已无法得到大家的认可。

法社会学不同于传统法学,其研究方法应更契合法社会学的特点和要求。举例而言,传统法学研究注重用既有的规则来评价案件,更倾向于机械化和固定化,将法律规则作为评判的工具和尺度;而法社会学需要转移视角,集中研究案件的社会结构,案件社会学“法律量”中涉及了诸多社会因素,如对手、律师、法官、陪审员等,就可以较好地满足这一研究需求,特别是不是单独得考察社会角色,更是将其角色的社会阶级、亲密关系、文化状况等作为自变量,涉及度较广。再者,与法学研究的逻辑过程不同的是,法社会学研究事实层面,以一个观察者的身份将法看着是可变的,用社会因素来“解释判决与审判过程中参与者之间实际发生的行为的关系”④比如,法律因素基本相同的案件,由于参与者社会因素的不同,最后会得出不用的处理判决。法律因素固然应该是研究法律现象的重要方面,但却无法完全很好得解释日常现实生活中的审判差别;这就是法学研究所存在的漏洞,而法社会学就担当其了弥补这一缺陷的任务,因此就需要考察社会因素的影响,即案件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作为纯粹法社会学的开创者,布莱克认为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事实的一门科学,要能明确科学与政策的关系,批评传统研究中一味注重效率。这就是布莱克研究方法中的价值中立无涉的立场。法理学与社会学模式在研究的焦点、过程、范围、视角、目标等存在着相异,法理学将社会特征、社会结构排除出考察视野,社会学则相反。

布莱克不赞同塞尔兹尼克提出的法社会学与自然法、价值判断不可分的观点,认为“法

⑤社会学是经验的, 可以用科学立法证明的, 它不应对法律政策作出评价”。由于法律政策涉

及了太多的价值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价值立场的体现,因此不能作为法社会学研究的范畴。传统法社会学在对法的效用的研究中的特点就是将法律现实与某种法律理想相比较,力图展示出两者的差距,而这也是布莱克所反对的。传统法社会学所具有的两种形式都存在不①

②详见课件《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 同上

③详见课件《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

④朱景文,“论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第2页,《当代法学》1993年03期

⑤朱景文,“论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第1页,《当代法学》1993年03期

可克服的缺陷;如应用法社会学中,“将法律现实与制定法或判决相对照, 当制定法或判决的含义清楚时, 这类研究有希望表明它们在实际上是否被执行,①”但是这严重依赖于纯粹法社会学,独立性较差;而另一种形式是把法律现实同某种理想(如“法治”“合法性”“正当程序”等)相比较,但因缺少确定的经验内容作为铺垫,研究者会很容易地将自己的理想当着法律理想,这样的研究就涉入太多的道德因素,因研究者价值立场的不同,其研究成果各式各样,也就存在偏见,缺乏说服力。因此,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更注重法律现象(法律事实)的研究,坚持“实然与应然被严格区分,客观的、价值中性的实证主义立场”②。这当然有着重大的积极意义。它倾向于法社会学研究方法论中的行为主义,排除价值影响,关注现象和经验世界;延续孔德实证主义社会学,布莱克寻找所有能够影响司法裁判的社会因素(当然,无法完全包含),将其进行系统分类,建立起一套体系,在量化后用其进行预测和解释。

张乃根教授在《法社会学分析:框架与范例》中提出了法社会学分析的理论框架,即以“狭义的实证法”为起点,以“广义的实证法”为分析重点,将“理想的法”作为分析的价值尺度,从而将分析的归宿落脚于“实现的理想法”;作者认为“法社会学家的研究不应以主观性的概念, 而以客观性的事实为起点”③,寻找实证的法作为分析对象。法社会学的分析不应局限于法律条文或规范本身,要能够透过条文或规范内容去准确把握法与社会的关系,摆脱“司法中心论”的束缚,建立起“狭义实证法一广义实证法一实证法反映的社会现实”的分析框架。④

案件社会学存在一定缺陷,用“法律量”作为自变量对案件的运作过程进行分析、推论,应该注意这种方法接近于自然科学的模式,忽视了法律实际运作中所固有的正义或公正的各种规则和要求,如程序正义、证据规则、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等;这样的量化分析方法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且能提高操作的可能性,涉及社会结构中的多个层面和要素,但是始终无法完全涵盖了所有的会对法律运用产生作用的因素。要想做到将所有要素进行分析,不仅工作量大,而且完成的可能性极低。

四、小结

在对法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的选择中,我赞同老师在课堂上所论述的那样,“关键是建立起一套符码体系,它将用一套科学、客观有效的知识符码体系,去破译和解码社会中既存的法律现象与法律事实”。法社会学最大的特点或者本质就是用社会学理论去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事实,如何产生、如何形成、如何消亡、有何影响等;而形成一套统一的符码体系就是研究的基础和工具。布莱克案件社会学中用接近与自然科学的模式建立起的一套以“法律量”为基点而涉及众多社会因素的分析模型具有借鉴意义,特别是在法律因素之外,将重点转移至社会因素对法律适用实施的影响上,案件的社会结构成为分析焦点。但其也存在不足:社会结构纷繁复杂,社会因素多样,这套模型只能将其一部分纳入研究范围,而无法完全涵盖。这也就使得研究结果存在片面性。而社会学视野下的司法大致延续着纯粹法社会学的特点,认为案件本身的社会结构会对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产生影响。相比于案件社会学,在其细化的研究因素上有所不同,更倾向于对现实司法实践进行分析,组织与个人、合作社团、社会信息等社会异质性的构成,特别是法律适用中歧视现象的存在;根据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法律的非社会特征化和社会的非法律化。

因此,我认为这两者都各有千秋,有值得借鉴之处,应该在其基础上建立起更有效的方法论模式。①

②同上张凌鹰,“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理论概要及其借鉴意义”第2页,《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02期 ③ 张乃根,“法社会学分析:框架与范例”第2页,《社会学研究》1993年06期

④ 同上,第3页

参考文献:

陈明华,“法社会学研究引论”,《社会学研究》1988年01期

丁卫,“法律社会学在当代中国的兴起”,《法律科学》2010年03期

张乃根,“法社会学分析:框架与范例”,《社会学研究》1993年06期

张凌鹰,“布莱克纯粹法社会学理论概要及其借鉴意义”,《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02期

张文显,“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基调、范围和方法”,《社会学研究》1988年03期

朱景文,“论布莱克的纯粹法社会学”,《当代法学》1993年03期

2.法社会学视角下的公司制度执行情况研究 篇二

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江苏太极实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江苏太极”):

为执行****公司下发的《工程建设项目专项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并受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的委托,审计监察室根据子公司提供《子公司实业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项目一期工程》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临时设施等招投标文件及招标纪要协助进行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审核。

一、审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二)《***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三)《子公司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内部审计实务指南——建设项目内部审计。

二、审计过程说明

此次属于送达审计,主要检查子公司新厂区一期工程部分招投标项目程序的合法性.三、审计资料

(一)勘察招投标文件;

(二)设计招投标文件;

(三)工程临时设施招投标文件;

(四)招标代理招投标文件;

(五)未签章的格式合同。

四、审计发现及依据

(一)勘察、设计招标活动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强制性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活动执行本法”。

(二)勘察招标文件发售之日到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勘察招标文件发表时间为2009年11月3日;投标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6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上述条款是关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期限的规定。从保证法定强制招标项目投标竞争的广泛性出发,法律为各类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最短时间作了规定,即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此项时间,可以超过20日,但不得少于20日。此条是由招标人确定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最短时间,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不属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如临时设施、招标代理等可以依据公司制度由公司选择招标方式,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招标人确定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既可以多于20天,也可以少于20天。

(三)未提供相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招标,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四)强制招标项目中投标人数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强制招标的项目,勘察、设计的投标人均在3家以上

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希望上述审计要点能给予帮助,更希望子公司能逐步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并加强内控管理,促进公司工作人员在今后的工作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维护公司利益。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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