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的公平、效率与其目标选择
1.所得税的公平、效率与其目标选择 篇一
兼顾公平与效率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
1980年9月10日,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80版个人所得税法),我国居民也正式进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代。80版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雏型。因为它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免税项目、所得额计算以及税收管理等多个方面的依据和责任范围做出了界定。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80年版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简称93版个人所得税法)。93版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实际上宣布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正式宣告完成。而这部法律自身也是我国“94税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书写了辉煌的篇章。93版的个人所得税法在80版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共11项。而在应纳税额的计算上面,93版的个人所得税针对工资、薪金制定了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制定了5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时进一步完善其它应税所得的计算方法。这与80版个人所得税法有明显的进步,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两大功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
之后的1999年8月、2005年10月、2007年6月、2007年12月,全国人大相继对93版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微调。1999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93版个人所得税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删去93版个人所得税中的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二是增加一条,作为新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1999年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正。修订的内容是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从之前的800元提高至1600元。本次免征额的提高主要是基于当期我国居民收入较1980年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且同期居民生活成本尤其是物价水平也相应提高这个事实。2007年6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调整:将2005年颁布的个人所得说法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实际上是授权国务院处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相关事宜。而对个人所得税法的最近一次修订则是2007年12月。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就是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从2005年的1600元提升至2000元。免征额的提高降低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提高了这部分居民的相对收入,同时也实现了国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不公的现实,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提高以及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总额的增加是否真正有利于缓解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恶化的现状或者说降低我国的基尼系数还有待进一步讨论。这也是我们所讨论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二、个人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
效率和公平是税收的两大基本原则。A、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具体要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普遍征税,是指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应由全体公民共同承担,无特殊原因,任何阶级、阶层,任何经济成分,任何个人或法人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享有税收特权;
二、综合评价纳税人实质税负能力,其主要涉及税制设计,即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应当反映现实社会中纳税人的实质收入水平,即扣除所有的财产价值本身、自身及其家人维持生存必要消费支出之后根据市场物价水平所确定的实际价值;
三、同等税负能力同等税负,是反对个人所得税制度上的特权或不平等,个人所得税税负确定仅应以个人税负能力准,不应以纳税人的社会地位、种族等发生转移;
四、不同税负能力不同税负,是指收入高的阶层纳税能力强,应多负担税收;收入较少的纳税能力较弱,应少负担税收;无纳税能力的,则可以不纳税;
五、税收优惠应当具有严格的“公共利益”依据,并经法律明确规定。B、个人所得税的效率是指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必须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在具体的税收制度中,税收效率原则表现为税种的选择,税制结构的确定,税率抉择和税收征收的便利等等。假定政府要取得同样大小的税收,可以开征所得税(直接税),也可以开征商品税(间接税)。但是所得税对消费者的效用影响相对较小。因为商品税不但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而且还改变消费者的购买力,而所得税仅仅改变消费者的购买力,因而它的影响较小。
个人所得税应坚持公平和效率,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能直接参与个人收入分配。相对其它税种来说,个人所得税能够更容易调节个人可支配收入和财产占有的数量。个人所得税是收入分配流程中的最后环节,是政府对个人收入差距进行调节的最后时机。个人所得税弥补市场分配的不足。在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分配机制主要凭借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但是,在现实市场中每个人的要素禀赋各不相同。另外在市场体制不完善的社会经济中,机遇所得所占的比重还是相当大的。政府分配机制是通过政府政策实现个人收入再分配,其手段包括社会保障支出和税收,而其中个人所得税又是其核心组成部分。政府分配通过无偿地从要素所得和机遇所得中取走一部分,再给予要素素质或机遇差的人,从而来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这是对市场分配的修正和调节。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效率与公平
1、降低税率,以期实现效率原则:一般来说,高税率会使劳动越多、收入越多,或投资越多、获得越多的人税负越重,其实质是对勤劳和投资的一种税收惩罚,会影响人们劳动、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生产的持续增长;高税率还会诱惑一些人通过走私、偷税、逃税、合法避税而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这不仅会造成税收秩序的混乱,还会挫伤诚实纳税人劳动、投资和依法纳税的积极性。相反,较低的税率可使劳动者和投资者获得较多的税后报酬,会提高他们的劳动热情和投资积极性,从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此外,低税率还会减少纳税人纳税的心痛感,使其不觉得牺牲过大,征税的社会阻力因此较小,税务机关也可减少相关的费用支出,从而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
2、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税率级距,以期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由于个人所得税重在调节收入分配水平,以达到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目的,各国个人所得税大多实行累进税率,并且税率级次较多,以实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但近年来,为了兼顾公平与效率,很多国家倾向于减少税率级次。首先,税率级次的减少可以简化税制;其次,减少税率级次伴随级距的扩大,使相当多的纳税人由于个人所得税级距的扩大,使其应税所得从第二级距、甚至第三级距跌落至第一级距,从而仅适用第一级距适用的税率,其实际上面临的是比例税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比例税率对纳税人产生的税负比累进税率小,从而减少税务机关的征税阻力,这从效率的角度来说是可取的。因此,各国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中,纷纷减少税率级次。
3、向混合制模式转换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是分类所得税制:由于这种模式存在明显的弊端,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发展需要,因此必须适时的转变税制模式。但税收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税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实际所起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部门对该税种的征收能力及其他配套条件的完善程度。因此,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调整不能过于理想化和超前,必须和本国的现实国情相吻合。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征管能力较弱,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等现实情况,现阶段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应定位于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应循序渐进的增加综合制模式的征税内容,不可强硬转换税制模式。逐步扩大综合制的使用范围,可以对有连续性或经常性收入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按年综合课税,并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对其他非经常性所得,如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实行分类课征。这一税制模式综合了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点,既能体现量能纳税原则,又能坚持对不同性质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而且可以较好的解决分类税制模式下高收入者的避税问题。从长远来看,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向综合税制模式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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