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精选8篇)
1.税收 篇一
税收文化与税收法制的关系
税收法制与税收文化是相辅相成、相互影响的。税收法制是以法律的、行政的手段达到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之目的,核心在于强化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实行依法治税。而税收文化则可以借助非法律的、非行政的手段来支配控制、约束税收行为,利用征纳双方认同和形成的税收目标、税收价值观、税收道德观、使命感等人文力量去引导和规范征纳关系。税收法制与税收文化既有规范和维护税收秩序的共同特征,又有各自特殊的地方,两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在税收文化水平较高的国度或时代里,人们法纪观念强,自觉依法纳税成风,依法治税易于实现;反之,在一个税收文化水平低下的国度里,公民法纪观念淡薄,纳税自觉性极低,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种种弊病经常发生,依法治税也就难于实现。
2.税收 篇二
1 关于税收执行效率的思考
我们将税收执行效率的内涵定义为政府设计的税收制度能在筹集充分收入的前提下使管理成本和遵从成本最小化。通过对税收执行效率现有研究成果的分析, 本文注意到以下3方面的问题:
首先, 影响税收执行效率的因素有很多, 税务部门行政经费、工作人员的直接投入固然会对税收执行效率产生明显的影响, 但包含税收征管要求在内的广义的税收制度安排对税收执行效率的影响才是根本性的, 税收制度本身的设计就应该考虑到征纳双方执行的确定性、便捷性, 脱离具体税收制度去研究税收执行效率的做法是有失偏颇的。
其次, 在具体行业税收制度的考量上, 即便可以对行业内企业的遵从成本进行精确的计量分析, 但在税务机关管理成本方面, 现有的税收征管模式下要想对单个行业的管理成本进行特别分析, 可能会存在数据获得等诸多困难。
第三, 对税收效率进行定量分析, 大部分是基于投入产出法的基本逻辑, 投入量的选择上可以选择税务机关直接投入, 也可以选择影响税源的其他因素, 产出量基本都选择了税收收入, 这种分析方法的根本出发点在于将税收活动视为一种普通的经营活动, 而这一点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正是出于以上考虑, 本文尝试以定性分析为主, 从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相容性的角度提出对税收制度设计的执行要求。
2 关于税收执行效率的思想根源
这种要求的提出还需要我们从经典文献中寻找思想根源。17世纪的英国学者威廉·配第在财政学专著《赋税论》中对人民不甘心负担税赋的原因进行归结, 其中的第7条“征税权模糊不清模棱两可”, 指向的就是具体税收制度的确定性。18世纪中后期德国官房学派代表人物约翰·冯·尤斯蒂对税收原则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 在其提出的六原则中, 有两个原则是从有利于税收制度执行的角度对税收制度本身提出的, “要记在心上的关于组织税务制度的第五个基本原则是, 一切捐税必须建立在明确的和光明正大的基础上, 数额必须确切规定, 使大家都有个清楚的了解”;“第六个, 即最后一个基本原则是, 捐税应当用最简便的方式进行征收, 对国家和人民双方来说, 所涉及的费用应减至最低度”。与尤斯蒂差不多处于同时期的经济学古典学派创始人亚当·斯密, 在其《国富论》中提出的著名的“关于一般赋税的四种原则”中, 后3种都是从税收执行角度对税收制度提出的原则性要求:“每个国民应当完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 且不得随意变更”;“各种赋税征收的日期和方式必须给予纳税者最大的便利”;“一切赋税的征收要有所安排, 设法从人民那里征收的尽可能等于最终国家得到的收入”, 后来的学者把这些原则归纳为“确定 (确实) 、便利、省费”, 要特别说明的是, 从其论述中判断, 其中的最后一项“省费”原则虽然蕴含税收经济效率的意思, 但更多指向的应是征纳费用的节约。19世纪后期的德国财政学者阿道夫·瓦格纳在提出的税收四端九项原则中, 税务管理原则位列第四端, 细分为3项:确实原则, 即税收法令必须简明确实, 不使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任行其事;便利原则, 即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方式等, 要尽量给纳税人以便利;省费原则, 指税收的征收管理费用应力求节省, 同时也应减少纳税人因纳税而发生的各项费用。而美国当代著名财政学家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在归纳关于“一个合适的税收结构”的要求时, 也涉及明确和省费两项:“对税收制度的管理应有效而不是专断, 税制应为纳税人所理解”;“与其他目标相适应, 管理及征纳费用应该尽可能地减少”。
通过对上述在财政学发展过程中有重要影响的经济学者税收思想的梳理, 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简单结论:
(1) 无论是早期的经济学者还是当代的经济学者, 都关注到了税收执行效率对税收制度的要求问题, 而且他们对此的认识是基本统一的。这些经济学者受所处历史时代的影响, 对除此之外的其他方面税收原则的认识是有着明显差别的, 但身处税收单纯财政职能时期的尤斯蒂、亚当·斯密和倡导税收社会政策职能的瓦格纳以及重视税收经济调控职能的马斯格雷夫, 在税收执行效率的认识上却形成了共识。他们都从税收制度的确定性、便利性和节省征纳双方的费用这3方面提出了目标性的要求。
(2) 税收执行效率对税收制度的要求是由税收的概念和本质决定的。税收是依据国家的社会公共事务职能进行普遍征收的, 是国家从事社会职能活动的经常性收入形式, 与此相应的, 必然要求税收应该具有事先确定好的项目和统一的标准, 缺乏确定性的税收会形成对税收的自我否定, 所以说, 税收制度应该是连续的、确定的;税收是国家向人民获取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虽然是具有整体有偿性的, 但是需要将税收收入的过程和财政支出用于实行国家社会职能的过程联系在一起, 才能理解这种整体有偿性, 纳税人却往往会对社会产品占有由多变少的税收过程更有感受, 如果税收制度在征税环节、征税时间等方面的安排使纳税人感到不便利, 会大大加剧纳税人不甘心负担税赋的心理, 因此, 便利性不是某个历史阶段对具体税收制度的要求, 而是由税收本质决定的。税收过程是一部分社会产品由人民向国家转移的过程, 但这种转移的过程必然要发生一定的成本费用, 正如亚当·斯密述及的那样, “征收赋税可能使用了大批官吏, 这些官吏消耗了大部分税收作为薪俸, 而且还要向人民征收更多的赋税”, 站在纳税人的立场上, 税收除了直接减少了其所拥有的财富之外, “税吏频繁的造访及令人讨厌的稽查常使纳税者面临不必要的麻烦、困扰和压迫”, 而现代的纳税人为达到税收机关的监管要求, 需要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税务事项日常处理甚至就特别事项咨询税务顾问获取纳税建议。对整个社会而言, 这些都是减少了纳税人的财富同时并没有增加国家税收收入的成本费用, 这样的费用一定是越少越好。确定、便利和省费是由税收本质决定的, 只要存在税收, 这就是对税收制度的逻辑性要求。这也是诸多学者在此问题上看法高度统一的原因所在。
(3) 税收执行效率对税收制度的要求与税收其他原则之间的关系问题。尤斯蒂将确定原则和简便省费原则列为税收六原则中的第五和第六两项;亚当·斯密的税收四原则中“确定、便利、省费”分别以独立的形式位于公平原则之后;瓦格纳将关于“确实、便利、省费”三项原则归为税务管理的原则, 列在财政政策原则、国民经济原则和社会正义原则之后;马斯格雷夫述及的明确和省费两项也位列“一个合适的税收结构”要求的最后两点。这些学者在税收原则的论述中都不约而同地将税收执行效率的要求置于最后几项,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这些学者是如何定位税收执行效率的相关要求的。税收执行效率的要求是需要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予以考虑的原则, 一旦与其他税收原则发生冲突, 它是可放弃的。这一点并不与之前所说的税收执行效率的要求是由税收的概念和本质决定的相矛盾。
3 税收执行效率对税收制度的要求
那么, 出于税收执行效率的考虑对税收制度提出的要求应该是:
首先, 税收制度应该是确定的。确定性是税收执行效率对税收制度提出的首要要求, 没有确定性保障的税收制度是谈不上简化的, 也是不可能具有便利性的, 更是不可能节省征纳双方费用的。具体而言, 税收制度的确定性需要体现在: (1) 税收种类是确定的; (2) 各税种的征税范围是确定的; (3) 各税种的纳税人是确定的; (4)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确定的; (5) 各税种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时间是确定的; (6) 税务机关的管理权限是确定的。
其次, 税收制度应该是简化的。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的税务学者, 都很强调税收制度的简化。曾经担任美国众议院税收方法委员会主席的比尔·阿彻将“简化征税程序和纳税程序”列为税制改革的5条标准中的首条。克罗地亚财政部在论述税制改革的标准时也提及“税种设置应当考虑到税务管理的技能, 尽可能地简单, 以便降低征税成本;同时, 一个简化的税制也应当使纳税成本保持在最低限度”。税收制度的繁简会大大影响征纳双方为完成税收事项而发生的物质投入和精神投入。在获得同样的税收收入, 而且对税收产生的收入分配效果和税收的经济效率没有本质影响的情况下, 税收制度安排应尽可能简化:一方面, 要在税收实体法规定中减少不必要的调整事项, 而选择采用相对直接的方式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另一方面, 在税收程序性的规定中也要适当简化, 在保证税收管理实效的前提下, 避免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陷于繁琐的工作流程中。
第三, 税收制度应该是便利的。税收制度在保证明确性和适当简化的基础上, 才有可能实现便利。在进入商品经济的近现代, 税收收入摆脱了对来源于农作物税收的严重依赖, 而且一般采用货币形式来获取, 因而在早期经济学者眼中, 对税收制度的便利程度有重要影响的税收的收入形式问题以及税收收入缴纳与纳税人获取收入时间相匹配的问题, 变得不再重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税收制度的便利性。税收制度的便利性主要体现在征税方式的安排上。征税方式的安排往往不会影响税收款项的总量, 但税款征收的时间间隔、地点以及负责税务管理机关的部门的层级, 不仅仅会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的入库时间、入库地点、入库级次和税收管理的成效, 而且会对纳税人税款缴纳的便利程度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 从中国税务管理的基本情况出发, 便利性要求应该体现在: (1) 税款征收的时间间隔是便利的; (2) 税款的入库地点是与税款的管理权限相一致的。
需要说明的是, 之所以没有将省费列入到税收执行效率对税收制度的要求中, 是因为省费是一种结果性的体现, 税收制度的确定、简化和便利, 都会对征纳双方管理成本和遵从成本的节约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在此问题的讨论中, 税收制度的确定、简化和便利是因, 税收执行的省费是果。因此, 我们基于税收执行效率的考虑而对税收制度提出的要求未纳入省费这一项。
参考文献
[1][美]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 佩吉.B.马斯格雷夫.财政理论与实践[M].第5版.邓子基, 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3.
3.税收遵从成本与税收征管 篇三
【关键词】税收遵从;税收遵从成本;税收征管
一、税收遵从成本的组成
从我国目前税收缴纳的情况来看,税收遵从成本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组成:心理成本,货币成本、时间成本、其它成本。心理成本指的是因为纳税这一行为对纳税人在心理产生的影响,使纳税人心理、情绪、精神上产生的影响。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说,企业所追寻的是利润最大化的企业目标,对利润的再次分配所形成的税收缴纳会产生抵触的情绪。因此,这里的影响主要指的是纳税人产生抵触、不满、焦虑等负面影响。如果纳税人在税收的缴纳过程中遇到困难向中介机构求助时,纳税人又将需要支付一部分的货币,此时心理成本也就转变为了货币成本。货币成本是指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遇到问题时,需要先顾问咨询而支付的费用等。时间成本是指纳税主体纳税行为在对相关纳税义务履行时,需要时间对收据以及相关的资料进行收集和保存,以及纳税报表填写等行为所需要花费的时间。其它成本指的是在纳税环节过程中,内部的机关单位办事效率低下,少数消极行为,给纳税义务人增加的其它遵从成本。
二、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
(一)现行税收征收模式
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这种模式,从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为基础,通过税务机关和中介组织的双层服务,使得所有纳税人都能够实现自选申报;通过计算机对纳税申报的集约处理、分析,找出未申报或中止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同时将异常申报加以筛选,监控纳税人按期申报;再通过稽查,纠正并处罚不真实的纳税申报,引导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
(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纳税申报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建立纳税人纳税申报制度是新的征管运行机制最重要的基础,但由于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的观念欠缺,以及业务技能方面的差异,偷税、漏税行为较为普遍,加之没有严格的税务登记制度和税源监控办法,使纳税申报在部分地区流于形式。
2.为纳税人服务不到位。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是税务机关应尽的义务,但目前仍有一些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存在。例如:纳税程序的繁杂,使得大部分纳税人认为纳税并不是纳税权利下的义务体现,而是义务下国家强制的“权利”要求;再者,对纳税人方面出现的问题不能客观地分析原因,进行区别对待,而是“惩罚”居先;且在税务机关内部,部分办事人员对税务知识缺乏、业务水平低下,办事效率低,导致纳税义务人纳税行为的完成,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及人力。并且税务稽查力度还有待提高,稽查体系还有待完善;稽查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较差,稽查工作质量低下。
3.对计算机的期望过高。利用计算机进行税收征管是实现现代化征管的标志,也是提高管理效应的必然途径。但是,目前计算机在征管方面因为软件开发和计算机网络化方面还比较落后、管理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因此,在特殊情况下,会导致税收缴纳工作完全没办法完成。
4.外部环境的不完善。目前,我国实行新模式的外部环境不够完善,从法律环境看,随着经济模式的改变,全球经济体系的行程,我国法制国家的建设,税收法律制度的变更,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未能实现法制经济。导致了现行税收司法体系的不健全,严重影响税收司法的严肃性和准确性;从信息环境看,有关纳税人的经济信息不能在相关行业内共享,给纳税人规避税收法律提供了机会。
三、税收遵从与税收征管的关系
在整个纳税过程中,如果遵从成本内的货币增多,将会使纳税的心理成本和时间成本增多,从而降低纳税在经济上的收入,这也就表明了纳税人需要将被打算用于其它方面上的资源用于在纳税事务上的处理上,这势必会降低纳税人的在经济上获取的收入。因此在纳税过程中,税制的复杂程度是税收遵从的影响因素之一,税制越复杂,税务管理环节越多,那么征税的管理费用也就将会变得更高,同时也会使纳税成本增高,很多纳税人因为税制过于复杂转而寻求一定的逃避税收措施来应对。如果税务机关的征管缺乏一致性,也可能使纳税人认为税制是复杂的,存在随机因素。复杂的税制刺激逃税,法律条文过于详细和计算过于烦琐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税收遵从。因此,纳税者可能会从其它途径入手来适当的规避这一成本的产生,由此可见,较为复杂的管理体制和税制将会大幅度降低纳税者的税收遵从意愿,从而在纳税过程中产生诸多的不遵从行为。由此可见,税收遵从和税收征管有着一定关系。
四、降低税收遵从成本的建议
税收遵从成本与税收征管成本两者共同构成税收运行成本,税收遵从成本的规模较大,因此对纳税人的行为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纳税系统及政府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税收的成本运行,从而降低税收的遵从成本。
1.建立合理的税收制度。复杂的税制以及税制规定中难懂的税制语言表达,使纳税方和征税方在理解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不仅增加了遵从成本,同时也导致了征管成本的增加。近几年,我国的相关政策放宽了在税务上的政策,减免税制结构成为了我国在税收上的主要发展方向。宽税基的使用不仅可以确保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收人的利益,而且可以使相互之间存在联系的税种运用同一种税基。税种的减少可以有效的避免纳税者在进行纳税过程中进行税种之间的转移,从而实现价格低税收遵从成本,实现对经济扭曲的矫正,从而减少遵从成本,提高纳税者的经济效益。
2.纳税义务人权利义务确立。纳税义务人权利义务确立,首先是确立纳税人在纳税中的主体地位,还纳税权利、义务、责任于纳税人。其次,从法制的角度明确了不按时申报和不如实申报纳税是违法行为,纳税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征纳双方责任不清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再次,使缴纳税款成为纳税人的职责,纳税人由过去的被动纳税变为现在的主动纳税。
3.提高税收服务质量。改善税收服务,提高税收服务水平,是降低遵从成本的根本途径。税收服务中的每一项对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都有着重要用。纳税前为纳税者提供咨询、辅导等服务,使纳税者的办税能力能够得到提高;纳税中为纳税者提供便利的条件,使纳税者准确、快速的完成纳税;税后为纳税者提供投诉监督,确保纳税的合法性。从税务机关的服务来看,有效的税收服务信息,能够帮助纳税者减少收集涉税的货币成本和信息成本;良好的纳税环境可以有效的降低纳税者的时间成本和心理成本;优质的服务可以降低纳税者的货币成本。因此,征管机关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要把为纳税人服务,清除纳税人守法障碍作为提高纳税人意识和促进纳税人遵纪守法的重要手段。
4.规范税务代理机构。税务代理机构在纳税过程中以中介代理机构的形式出现在纳税中,依照税法中的相关规定正确的对税种进行分析计算,从而确保国家和纳税人双方的收益都不会受到损害。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税务代理机构虽然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规模,但仍然处于一种初始发展阶段。在日后的工作中于要对税务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不断的规范,将税务结构的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进行规范,从而使税务中介结构变得更加独立的社会化和专业化的社会服务组织,从而更好的纳税服务,努力减少遵从成本中的货币成本。
税收遵从成本对纳税遵从行为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为了使我国的税在改革上能够实现良好的改革,通过税收遵从成本角度对问题进行思考,提出减少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进而使遵从成本与征管成本之间构成良性发展,使税收制度变得更加稳定,降低纳税者在纳税过程中的遵从成本。
参考文献:
[1]孙玉霞.税收遵从:理论与实证[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
4.围绕税收抓党建 抓好党建促税收 篇四
党建工作发言材料
**国税局有在职干部职工**人,退休人员**人,党员**人,党员占干部职工总数的66%,下设党支部*个。几年来,我局不断探索党建工作促进税收事业发展的新路子,以增强党建与税收工作的结合效应为突破口,树立国税党建品牌,突出国税党建亮点,形成国税党建特色,为税收中心工作提供政治保障、思想保障和组织保障。我局围绕税收抓党建的主要做法是:
一、在组织领导上,做到党建与税收“三个同时”
国税部门属“党政合一”领导体制,即局领导既是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同时又是局党组成员;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既是税收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又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中分管党建工作的领导既是分管税收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同时又是党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因此,局领导自觉地在思想上、行动上做好“三个同时”的领导工作,实行党建工作和税收工作一岗双责。在处理党建与税收的关系上,克服了“重税收,轻党建”、“一手硬,一手软”的思想和做法,自觉做到“两副担子”一起挑,“两项任务”一起抓,“两个轮子”一起转,以实际行动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切实加强对党建工作和税收工作的领导,使党建和税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共同推进。同时,按照“党组提出什么,党总支就抓什么,党支部就落实什么”的工作主线,在今年 1
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中,我局以“建品牌支部”活动为载体,把党建工作贯穿在税收工作之中,全局9个支部分别制定符合本岗实际的党建品牌。在机关支部开展“党员做到五不让,创先争优提效能”活动,在税源管理科支部开展“税企党建互动,服务全民创业”,在纳税评估科支部开展“强技能,增本领,做表率”活动,在办税服务厅支部开展“亮窗口,树形象,争先锋”活动,在稽查局开展“立足岗位当先锋,公正执法做表率”活动,在三个农村分局支部开展“优质服务有诺必践,创先争优从我做起”活动,在老干部支部开展“心系和谐当参谋,创先争优献余热”活动。“建品牌支部”活动的开展,充分调动和激发全体人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以开拓创新的精神抓好党建促税收工作。
二、在开展活动上,做到党建与税收“三个结合”
实践告诉我们,开展党建活动与开展税收工作并不矛盾,二者相辅相成,关键在于将它们有机结合,不搞“单打一”,不唱“独脚戏”。为此,我局做到了“三个结合”,一是工作上结合。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全县经济形势分析暨招商引资项目推进调度会议精神,我局积极响应,立即行动,开展了“党员先锋服务月”活动。组建了7支部党员服务小分队。实行全天候服务,向全县各招商引资小分队发放服务卡,服务卡标示办证咨询、政策咨询、服务投诉电话,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对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派员实行全程“保姆式”服
务。6月份,县委常委、统战部长、工业园党工委书记欧阳明华率赣宁实业等8户园区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到我局开展“税企共建、创先争优”活动。为此,我局把开展“共产党员先锋岗”活动与服务全民创业,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结合起来,积极探索抓国税党建促征纳和谐的新路子。利用“税企党建互动”平台,实现税企党建资源共享,相互通报,拓展视野,使“创先争优”活动达到税企共赢,打造了“创先争优”活动新亮点。二是与公益活动相结合。2010年总支和各支部开展了“党员一日捐”、“抗洪救灾党旗红”、在挂点扶贫村开展“结对帮扶困难党员”和“结对帮扶留守儿童”等活动。公益活动的开展,增强党员干部的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思想政治教育成效。三是时机上结合。2010年,我局举办了迎“七一”篮球比赛、“红歌给党”演唱比赛、“党员读书”心得评比竞赛、举办“爱党、爱国、爱岗”党课讲座等一系列活动。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组织活动方式组织党员干部到秋收起义纪念馆、白岭杨祠暴动旧址、井冈山红遗址瞻仰,缅怀革命先烈,重温入党誓词,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同时,组织开展与铜鼓县国税局党总支、县交通局老干支部进行党建工作交流,与工业园区8户园区企业建立了“税企党建互动平台”。通过形式多样的党建活动,既培养了党员的党性观念、集体观念、纪律观念,也增强了党支部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三、在事务公开上,做到党建与税收“三个一并”
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是实现党员和群众民主权力的重要体现。我局实施了多种形式的“阳光工程”,增大党务和政务的透明度,使党员和群众享受了知情权。为搞好党务公开,做到了“三个一并”。一是将党务需要公开的内容与政务需要公开的内容一并公告,使党员和群众一目了然,明白自己应知道什么,监督有关部门按规定公开党务和政务相关事宜。二是将党务方面的先进与政务方面的先进一并公示。每年,国税局都要评选公示“优秀公务员”、“先进工作者”、“先进单位”,党组织也要评选公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等,将二者的公示一并进行,相互对照。三是将党务方面的先进和政务方面的先进一并表彰。在年终召开的总结表彰大会上,既表彰政务方面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也表彰党务方面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从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扩大正面影响,调动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更好地完成各项税收任务。
物质与精神共荣,税收与党建齐飞。做好结合文章,党建与国税工作融为一体,成为促进我局各项工作的强大推进器。一方面修水国税的社会形象逐年提升,我局已连续两届荣获省级文明单位,2010年全局获县级以上集体和个人各类荣誉和奖项45项。另一方面税收收入连年增长,2010年,组织各项税收收入27664.25万元,同比增加9644.16万元,增幅达54%,占市局全年计划1.85亿元的150%,完成地方口径收入27174.51万元,占政府年初计划2.4亿元的114%。
5.税收 篇五
大家好!我今天要演讲的题目是《税收促发展 民生靠税收》。在这个春意盎然的四月里,我们迎来了我国第十九个税收宣传月。众所周知,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改善民生,必须以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为前提,没有税收的持续稳定增长,保障和改善民生就成空谈。
我镇是个农业大镇,有着4万多亩农田,1万多户农户。农业税和特产税,曾经是我镇的主要税收来源。近年来,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大力发展农业,缩小城乡差距,国家免除了农业税等与农业相关的税收。在镇委镇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解放思想,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产业,招商引资,开拓税源,我镇的国地税收入每年都在快速增长。
随着税收的增加,政府的执政能力增强,我镇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落实国家的各项惠民政策,为着群众办实事。
农民们不再担心看不起病,农村合作医疗解决了后顾之忧;农民们不再担心子女上不起学了,九年免费义务教育使“知识改变命运”不再是句空话;农民们不再需要缴交农业税、特产税,拿着补贴在种粮;农民们不再需要面朝黄土背朝天,拿着补贴买机械,红红火火地开展机械化耕作;农民们不再只凭旧有经验在种田,专家下乡开班指导科学种粮。农田水利建设越来越完善,农村生活环境越来越卫生,乡间的硬底化的道路越来越
多,农村的新房子越盖越漂亮,农民们的笑容越来越灿烂了。这些都是在税收增长中,群众得到的确确实实的实惠啊!
发展税收事业,促进税收改善民生,我镇将继续以“发展为了人民、发展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为原则,迎着改革与发展的机遇,积极行动起来,支持税收,培植税源,以丰厚的税收来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构建,为群众办好每一件实事。
6.税收 篇六
同的解决方案。
经济全球化使国际税收协作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展开
在此次由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和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维也纳经济大学国际税法研究中心、世界税法协会等协办的研讨会上,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郝昭成,中央财经大学副校长李俊生,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等专家表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组织越来越重视国际税收协作。自1899年,世界上诞生了第一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来,现在全球约有200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正在得到执行。中欧彼此都是对方重要的贸易伙伴。欧洲是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协定范本的发源地,在国际税收理论与实践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中欧税收界的学者共同探讨国际税收协定问题,从短期内而言,有利于当前减少税收壁垒和抵制经济贸易保护主义,从而对应对金融危机起到一定的现实作用;从根本上看,有助于塑造更加健康合理的国际税收秩序。
维也纳经济大学国际税法中心主任迈克尔·兰教授说,随着欧盟成员国的不断增加,欧盟不断扩大,欧洲税收的一体化进程也得到发展。欧盟运用欧盟法院的裁判功能,不断取消各国对欧盟税收统一的障碍性制度。欧盟目前正在考虑统一企业所得税税基,这项工作可望在2010年启动。
奥地利财政部国际税收法律顾问、oecd税务培训中心名誉教授汉缪·鲁柯达指出,oecd和联合国(un)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协定范本,平衡了协定伙伴的关系。比如,由于中国接受了oecd范本注释关于非成员国地位的规则,中欧之间税收协定的统一协调性大大增加。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协定处处长傅瑶透露,目前中国已建立了全球范围的税收协定网络,对外签署协定90个,其中欧洲38个、亚洲和大洋洲34个、美洲9个、非洲9个。中国税收协定工作发展与改革开放历程同步,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主要与发达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第二个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在与发达国家谈签的同时,开始与新兴发展中国家开展协定谈判工作。第三个阶段从2000年以后开始,更多地与发展中国家和中国境外投资较多的国家开展协定谈判工作。税收协定在国际税务管理工作中发挥了法律保障、税收优惠和协商合作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表示,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与其他国家协调双边税收关系,基本上局限于交通领域,主要是签署海运和空运税收协定。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中国与其他国家协调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从单一的交通运输领域,向跨国投资、技术交流和劳务流动等多方面发展。一系列税收协定的成功谈签,贯彻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的开放战略,加快了中国融入国际经济大循环的步伐。
现行税收协定并不能充分消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组织越来越重视国际税收协作。截至2007年底,世界上174个国家(地区)共签订双边国际税收协定2730个。但这些国际税收协定还存在诸多问题,并没有充分消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
汉缪·鲁柯达举例说明了双边税收协定在欧盟内存在的一些扭曲现象。比如希腊某公司为获得税收饶让,在塞浦路斯设立控股公司;比利时银行通过奥地利银行对中国提供贷款,以享受对利息总额70%征税的好处。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智勇指出,事实上,欧盟成员国之间已存在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但是,在欧盟现行法律框架下,27个成员国依然享有税收主权,这意味着单一的内部市场存在着27套内容迥异的所得税法。因此,双重征税和税收歧视在所难免,对货物、服务、人员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产生壁垒效应。
**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永伟指出,目前世界各国之间缔结有数以千计的国际税收协定,但却没有负责对这些协定进行监督的国际组织,没有负责解决由协定实施而引起的争议的专门机构,也没有适用于解决税收协定争议的统一的国际规则。
长春税务学院教授王君指出,目前避税地签订的税收协定相对较少。据估计,避税地持有的财富导致世界各国政府每年损失2550亿美元的税收。由于避税地的特殊税收政策,世界各国因为担心避税地滥用税收协定或利用其他手段避税,所以都尽量避免与避税地(离岸金融中心)
签订全面的税收协定。与此同时,避税地也不愿在税收协定中加入情报交换等条款。因而,反映在签订税收协定的数量上,各大避税地签订的税收协定相对较少。
税收协定如何应对挑战
目前,国际税收竞争越来越激烈,在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经济活动的跨国色彩越来越浓厚,避免双重征税的难度不断加大,通过侵蚀税基、延期纳税、套利行为等方式的避税行为不断增加。如何应对这些问题的挑战,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张智勇认为,为了建立一个货物、服务、人员和资本自由流动的市场,需要进一步完善双边税收协定,缔结多边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协定可以消除多个税收管辖权造成的双重征税,消除双边税收协定的差异,便于税收协定的统一解释,促进税务当局的更紧密合作。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汤贡亮说,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对外投资会逐步增多。中国的税收协定政策应更多地关注居民管辖权规则,关注对纳税人的平等保护。随着中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针对外国投资的减免税政策的调整,国际避税现象会更加活跃。当新企业所得税法通过“特别纳税调整”规定加大对企业避税行为的监管力度后,企业会通过各种隐蔽途径转移资金或者通过名义上的投资者来设立相关企业,以图继续转移利润而避税。甚至有可能出现一些真正的非关联企业夹杂在转移定价的过程中,成为所谓的过桥企业,以图迷惑、干扰税务机关的视线。对此,中国政府在签订和适用税收协定时应该未雨绸缪,及早应对。当前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压力下,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思想有所抬头,寻求税收壁垒的保护也可能成为一种选项。合理调整国际税收协定,不但对克服当前的金融危机有所助益,而且将有利于建立更加健康的国际经济秩序。
靳东升则提出,在税收协定上,不能一味追求形式上的公平。由于发达国家间的投资和贸易往来大致平衡,适用于发达国家间的协定范本,显然不能够适用于投资和贸易往来都不相当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地位不同,发展中国家位于不利的地位。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发展中国家将很难参与竞争。应根据国家的差距,允许发展中国家实行一些优待政策。这符合亚当·斯密提出的量能负担理论,即相同能力者纳相同的税,不同能力者纳不同的税。
7.税收 篇七
环境税收兼具有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二元功能。环境税收立法需要充分考虑到环境税收的这种二元功能,并在立法中予以具体体现。然而,从 《征求意见稿》 的具体内容来看,其制度设计并未兼顾和充分考虑到环境税收的这种二元功能,也未能较好处理其二元功能的平衡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对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中的税收二元功能之平衡问题进行专门的探讨,以期对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的完善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我国环境税收立法现状与背景分析
本部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 一) 我国环境税收立法的主要动因
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到国民健康的重要社会问题。环境税收立法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此外,根据庇古的 “双重红利” 理论,环境税收不仅对环境的优化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整个税制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当前经济新常态下,环境税收的这种“双重红利”功效对政策的制定者具有相当的吸引力,环境税收立法进程也大大加快。
由此可见,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经济形势的新要求成为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的主要动力。
( 二) 指导我国环境税收立法纲领性文件
2011 年3 月全国人大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优化能源结构,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资源环境税费制度”, “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选择防治任务繁重、技术标准成熟的税目开征环境保护税,逐步扩大征收范围”。
2013 年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指出,“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2014 年10 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2015 年10 月29 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这些纲领性文件为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环境税收立法指明了方向。
( 三) 环境税收立法的理论研究与试点工作
目前学界对于环境税收立法的研究也逐步走向深入。从当前学界理论研究的相关成果来看,有学者对环境税收制度建构的理论依据和政策取向进行了研究; 有学者从经济分析和制度选择的角度对环境税的开征问题进行了研究; 有学者对环境税开征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基础性问题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证; 有学者对于环境税收立法的模式选择和时机选择问题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 有学者对环境税收立法基本原则进行了研究; 有学者从激励原理的角度对环境税进行了立法设计。
从地方环境税收立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江西、湖南、湖北等省也相继开展环境税征收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和地方实践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为当前我国环境税收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四) 相关立法对环境税收立法的促进
新修订的 《环境保护法》 也进一步推动了环境税收立法进程。2014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了 《环境保护法》,该法第21 条规定: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第22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第43 条第2 款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这些相关规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以法律的形式对环境保护与环境税收之间的相关衔接等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为环境税收立法预留了空间,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促进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的立法进程。
( 五) 财税体制改革与环境税收立法
当前正在进行的财税体制改革也为环境税收立法的推进提供了良好的契机。2013 年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2014 年6 月30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等方案。该方案明确指出: “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稳定宏观税负、推进依法治税,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作用。”
这表明,经历了1994 年财税体制改革之后20 年,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序幕正在拉开。环境税收体制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之一,也必将在今后的改革中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完善,这为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的推进提供了有利的时机。由此可见,随着我国 《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完成和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环境税收立法已经进入到实质性构建的关键阶段。
二、环境税收立法与环境税收的二元功能定位
本部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 一) 环境税收功能定位与环境税收立法
环境税收的目标与功能定位问题是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的重要问题。这是因为,环境税收目标与功能的准确定位不仅直接关系到开征环境税收的依据,同时也将对环境税收的征收环节产生重要的影响。唯有对环境税收立法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才有可能制定出一部科学的法律,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从这种意义上讲,环境税收的功能定位问题是环境税收立法的主线和灵魂,决定着环境税收立法的科学性及其可操作性。由此可见,环境税收的功能定位不仅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还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环境税收立法中应当对环境税收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
( 二) 环境税收兼具有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二元功能
从税法理论来看,依据课税目标定位的不同,可以把税收分为财政税和调控税。凡侧重于以取得财政收入为目的而征收的税,为财政税;凡侧重于以实现经济和社会政策、加强宏观调控为目的而征收的税,为调控税。一般认为,税收都是兼具有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目的,很难把某一税种简单归入到财政税还是宏观税。环境税收作为我国未来税收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当然也不例外,应该兼具有财政收入与宏观调控目标和功能。环境税收的财政收入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对环境税收的征收,增加政府相应的财政收入,从而为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提供相应的资金。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体现在,通过环境税收增加相关企业的成本,从而调控企业的行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 三) 理想与现实: 环境税收立法中的环境税收二元功能
环境税收兼具有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的二元功能,这一点在学界是没有太多争议的。但是在环境税收立法中,环境税收到底是以宏观调控目标为主,还是以财政收入目标为主,学界则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从理想的角度来看,环境税收似乎应该以宏观调控为主要目标,对污染环境行为及生产使用引起污染产品进行课税,从而达到调控人们行为的目标。但是从中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尤其是从环境问题的地域性和治理环境问题的复杂性来看,非常有必要考虑到财政收入的目标。因此,环境税收立法在环境税收的具体设计方面应当兼顾财政收入和宏观调控两大目标,在理想和现实之间寻找相应的平衡。
为了能够在环境税税收立法的财政收入与宏观调控功能之间寻找到恰当的平衡点,很有必要对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与财政收入功能分别进行分析。此亦为下文的主要内容。
三、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分析
宏观调控是研究环境税的重要视角。宏观调控目标或功能应当成为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中予以重点明确的目标定位。
( 一) 环境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国际经验
从国际经验来看,环境税的调控功能受到世界各国普遍重视。一些国家通过征收各种环境税来调控人们对环境的污染行为和对环境污染产品服务的生产与使用行为,起到了较为明显的积极效应。这些国家通过税收方式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宏观调控的经验很有必要在我国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中予以借鉴。
( 二) 环境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国内理论
在国内学界,虽然法学界对于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等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时间不是很长,但是20 世纪80 年代以来,就已经有一些经济学家从生态经济综合平衡和国民经济政策调节的角度,提出了环境税的调节机理,并从经济学的角度对环境税的宏观调节功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这表明,在当前国内理论界,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也是普遍受到重视的。因此,在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中,不仅不能忽视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还有必要通过相应的具体制度予以体现。
( 三) 环境法学视角下的环境税收宏观调控功能
从环境法学的角度来看,环境税收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要通过国家公权的介入,对环境资源这一公共产品进行 “国家定价”,将环境的成本纳入市场交换价格。因此,宏观调控应当是环境税的首要目标或者说至少是其重要目标之一,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同。也正是从这种角度来看,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进程中,有关部门把环境税收命名为 “环境保护税”,并以此为依据起草了 《环境保护税法( 征求意见稿) 》。事实上,从 《征求意见稿》中的具体条文来看,环境保护这一宏观调控功能也确实得到了重点强调。例如, 《征求意见稿》第1条开明宗义指出: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社会节能减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 四) 环境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双重效应
环境税收的这种宏观调控目标具有经济和社会的双重效应。从经济效应的角度来看,环境税收的这种宏观调控使得资源的配置实现最优化状态; 从社会效应的角度来看,环境税收的这种宏观调控还体现在,通过环境税收政策的实施达到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社会的环境质量效果。环境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这种经济与社会双重效应,也使得宏观调控功能成为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中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
( 五) 其他相关问题分析
当然,以上分析是从国外经验和理论探讨的角度进行的研究,在现实生活中,环境税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还受到其他相关因素的影响。因而,如何通过科学的环境税收立法促进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目标的充分实现,也是我国当前环境税收立法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这就要求环境税在具体税收要素的设计方面必须遵循税收合法、税收合理和税收绩效三原则。
由此可见,环境税收宏观调控目标或功能的实现需要其他相关税收具体制度予以密切配合。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环境税的宏观调控目标在现实生活中常常被异化成财政收入的手段,也是应当警惕的问题,如何在环境税收的立法中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予以规范,同样也是当前环境税收立法中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
四、环境税收的财政收入功能分析
本部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 一) 环境税收立法应当兼顾地方财政收入
在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中,财政收入也应当成为环境税收的重要目标之一。尽管长期受到诟病,环境税收实际上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财政收入功能。尽管有人认为,环境税不应当以财政收入为其目标,并列举了主要理由,认为将会导致环境税收的资源枯竭,不是增加财政税收的最佳方法,会对环境税收制度的广泛适用带来阻碍效果,而且,环境税收的资金不一定会真正用到环境改善方面,但环境税在事实上具有财政收入的功能。
( 二) 环境税收财政收入功能的国际经验
从环境税收入在各国总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例来看,2001 年,OECD的20 个成员国的环境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平均比例达到了约7% ,而且这个比例还在逐年上升。由此可见,环境税收在事实上承担相应的财政收入功能,这是世界环境税收实践的普遍经验。考虑到环境税的征收在事实上能够增加我国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该收入在理论上是应当用来改善我国的环境问题,对于环境污染的治理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在立法中通过具体制度予以保障也就合情合理了。
( 三) 环境税收财政收入功能的现实需求
环境税收能为我国环境治理提供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所有具有财政收入的功能。从现实的情况来看,虽然在省一级相关部门资金和财力相对雄厚,但在基层部门,环境保护治理资金十分紧张。而环境保护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基层部门的积极作为。因此,环境税的征收,有助于缓解资金紧张状况。从这种意义上看,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不可小觑。当然,环境税的这种财政收入功能和其他税种的财政收入功能有着明显的区别。环境税属于特定目的税,环境税收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 四) 环境税收财政收入的归属问题
与环境税收的财政收入功能紧密相连的环境税收资金的归属问题也应当在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中予以明确。既然环境税收具有财政收入的功能,因而在当前的环境税收立法中,对于财政收入资金的归属问题也有必要明确。
总体上看,环境税收财政收入资金归属应定位于中央和地方共享。一方面,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往往会由地域性问题转化为跨区域性问题,环境税收应当提取一部分归中央统筹治理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大多数环境问题需要由地方政府来解决,而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治理环境财力相对薄弱,有必要赋予地方部分征税自主权和资金使用权,但必须严格管理,明确限定范围以确保资金用到环境治理上。
因此,在资金归属上,环境税应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的环境税财政收入集中财力治理跨地区、跨流域的污染,地方的环境税收入可以用于治理区域性的污染。
五、环境税收二元功能在立法中的平衡
本部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 一) 环境税收二元功能在立法中进行平衡的必要性
前文分别分析了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与财政收入功能,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由上述分析可见,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和财政收入功能都十分重要。然而,以上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与财政税收功能之间并非完全一致,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产生一定的冲突。因此,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对环境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和财政收入功能进行协调与平衡就显得尤为必要。
( 二) 在对立统一中平衡环境税收的二元功能
从总体上来看,宏观调控和财政收入二者之间并不矛盾,环境税收在通过改变生产者和消费者行为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同时,也能够通过取得相应的财政收入来补偿治理环境的支出、为环境保护项目筹集资金、提高环境保护计划实施的可行性。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种财政收入的增加也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宏观调控能力。因此,环境税的这种财政收入功能与宏观调控功能二者之间并非绝对对立,而是完全可以协调统一在现有的环境税收立法之中的。
( 三) 在理论和现实中寻找环境税收二元功能的平衡点
8.税收 篇八
【摘要】 面对对外投资的快速增长,应结和我国企业集团的实际状况,争取国际税收中的有利地位,在对外投资经营中开展合法的国际税收筹划,以提高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 海外直接投资;海外税收筹划;税收政策
2008年9月17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2007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公报表明:2007年中国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实现销售收入3376亿美元,境外纳税总额29.4亿美元,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出口额1189亿美元。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流量)265.1亿美元,较上年增长25.3%。投资存量突破1000亿美元。我国境外投资继续保持两位数的快速增长。公报显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到国外开展投资活动,这不仅提高了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能力,增强了综合国力,而且也为世界的共同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开展企业海外投资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不断增长,进行海外直接投资的企业也越来越多,我国的企业相对来说规模较小,进入国际市场晚,竞争力不强,在其进行对外投资时面临的问题是多样化的。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我国的跨国集团将得不到进一步的发展,且不断增加的企业也不再容易走出国门。国家需要运用一系列更为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手段,规范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拓展境外市场。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世界各国因税收管辖权的差异,导致了投资在来源国和所在国重复征税的问题,这是企业跨国公司面临的最突出的税收问题。为避免重复征税带来的经济利益损失,应对跨国企业所得的来源、渠道、种类、数目等进行筹划,减轻税负。为了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我国跨国企业应借鉴完善的跨国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各国各地区的税收政策及税制差异,进行合理合法的国际税收筹划,追求全球范围内总体税负最小。
二、开展海外直接投资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国际税务筹划行为涉及两个国家以上的税收政策,其产生是基于各国间的税收差别。一般来说,企业面临的税收政策越复杂,税负差别越明显,对其进行筹划的余地就越大。
1.由于各国在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战略等方面的不同,各国税制相互间也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可以被跨国纳税人用来进行税收筹划。
(1)税率不同为企业选择投资地创造了有利条件。不同国家或地区税率可能相差很大,有的税率很低,有的税率很高,企业多选择税率低的地区进行投资。
(2)计算纳税收入时,各国对费用的确认和分配、资产的计价等项目的不同规定使得课税依据有所不同。企业要了解各国的税基情况,选择合适的存货计价方法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合理确定分期收款销售利润,使得总体税负最小。
(3)各国使用的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相互间的差异,由此而产生的重叠或者漏洞为税收筹划创造了有利条件。
(4)各国为吸引投资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同使得企业得以选择对不同行业进行投资。一般发展中国家政策较优惠,范围也较广,而发达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多集中于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和环境保护。我国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投资项目选择。
2.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会越来越多。这些协定对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优惠待遇,这也是企业选择海外直接投资地区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3.在经济全球化下,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资本成本,提高了税负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性,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也有所加强。
由此可见,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进行税收筹划,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面对错综复杂的税务环境,跨国纳税人必须制定相应的税务计划来减轻税负。
三、开展海外税收筹划的策略
在制定全球纳税优化决策的过程中,跨国企业一般会利用国际避税地的有利条件和本国的延迟纳税优惠,将转让定价、国际税收协定的条款等手段综合使用,以减少东道国和中介国的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以及母公司居住国对海外所得利润征收的所得税。
1.坚持企业全球利润最大化原则。考虑节减税收和企业综合利润最大化,将企业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现期财务利益和未来财务利益综合考虑,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不能局限于仅获得眼前的利润。
2.选择适当的地域以避税。跨国企业可在避税地享有税收优惠,除了考虑税收政策外,选择的避税地还必须具有政治和社会稳定、交通和通讯便利、银行保密制度严密、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等特点。企业还可在国际避税地利用延期纳税条款。企业可以利用转让定价把利润人为地转移到低税国或避税地子公司,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税款的延期时限越久,获利就越大。
3.选择合适的公司组织形式。设立分公司的优势有:分公司最初几年的资本预算亏损可以直接抵免母公司的盈利,减少公司全球总税负;分公司向东道国缴纳的所得税一般可以用来抵免母公司的税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双重征税;分公司的税后利润一般不计预提税,而子公司的股息汇出要征收预提税。设立子公司的优势有:子公司是法人居民,可以享受东道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所提供的所有优惠;子公司可以享受延期纳税优惠。
基于两种不同组织形式的各自优点,企业在选择也也要考虑投资时段、法律地位和国际税收协定等因素。企业在海外直接投资的初期一般存在亏损,可以先设立分公司,以亏损冲抵利润,以减轻税负,当生产步入正轨后可以建立子公司,以避免汇总纳税所承担的较高税负。分公司在东道国注册没有复杂的手续,政府对其业务活动的管理也较松,而子公司建立的法律手段比较复杂,且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跨国企业可以签订了税收协定的两国中的一国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可以享受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从而将利益传递给跨国企业,使其间接得到额外的税收收益。
4.有效利用国际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充分发挥税收协定的作用,最大程度争取我国企业在缔约国投资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完善境外投资所得的税收抵免制度,允许企业在境外所得履行纳税义务时,采取合理的方式避免境外负担的所得税税款,为企业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5.实施转让定价。跨国企业把集团内部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从高税国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国关联企业,高税国关联企业的利润下降导致的税负减少幅度要大于低税国税负的增加,最终结果使得跨国企业整体税负下降。
6.利用东道国税法的缺陷避税。包括税法条款过于具体、条文不一、不严密不明晰等缺陷。若东道国税法内容过细,则会造成税率高低不同、税收优惠范围变化和税基宽窄不一等,这位跨国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若东道国税法对统一课税对象作出不同规定,企业可以从中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一项。
7.利用东道国税收征管的不完善避税。若东道国不采用“引力原则”,则企业在东道国直接采购的原料或销售产品所得与其常设机构无关,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税所得。企业还应考虑在其他国家的退税规划的时效和成本,以获得出口退税优惠。
8.提高跨国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效率。学习先进的财务管理手段,提高相关人员素质,使其适应东道国的税收法规要求,降低内部人员衔接和配合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总体来说,为了使企业的海外直接投资得到更好的税收筹划,要全面考虑国际税收协定的条款,综合考虑投资东道国的税负水平、优惠政策等,以及选择合理的投资时段和投资地区。加强对企业内部的管理,内外结合,是企业真正的利用税收筹划降低税负,提高国际竞争力,在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
四、支持企业海外投资的税收政策的优化与完善
1.税收政策的完善关键在于使其能够最大程度上消除国际间的重复征税。OECD范本和UN范本是国际上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两个范本。两者侧重点有所不同,且较偏重于发达国家。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有责任与广大发展中国家联合在一起,争取全面修订这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重构国家税收规则。
2.我国目前税收抵免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不能给海外直接投资带来较大的优惠,应对其进行调整。抵免限额计算应做进一步细化,允许扣除的为取得该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应进一步明确,税法应该细化与境外所得相关的成本费用的配比。我国目前统一采取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法,使得超限额结转只能分国进行,不能以一国的抵免限额余额去抵补另一国的超限额部分。对在境外已经缴纳所得税的税额的抵免限额,应允许企业在分国限额和综合限额两种方法中选用其一,避免影响企业海外投资的动力。由于我国税法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规定的纳税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因而存在抵免时间问题,应尊重东道国的税法规定,同时可以采用化年为月、按月预缴的方法。
3.应实行税收饶让,提高我国企业进行进外投资的积极性。以往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多数情况下我国没有承担税收饶让的义务,我国的境外投资者不能享受到东道国的税收优惠。为使其他国家的税收优惠真正惠及我国的境外投资者,我国政府应该给予税收饶让。
4.构构建适应我国现实情况且符合国际惯例的完善的海外投资税收激励制度。我国现行的海外投资税收政策是一种缺乏投资导向性的无差异税收政策,对海外投资没有明确的激励作用。我们应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经验,从所得税、关税和税收协定等方面设计鼓励海外投资的具体措施,明确税收政策对投资的产业导向和地区导向作用,利用税收优惠鼓励资本输出。
5.加强海外投资企业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如向企业提供东道国税收制度的咨询服务,多渠道拓展跨国涉税信息的交流和协作,推进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开展,制定境外投资业务税务管理的操作规程,规范境外投资的税收管理,以提高企业抵御境外投资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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