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2024-09-01

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精选8篇)

1.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篇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1年第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 监管标准

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三)贷款损失、呆账核销及准备计提等信息统计制度;

(四)信息披露要求;

(五)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在风险识别、计量和数据信息等方面为贷款损失准备管理提供有效支持。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半、财务报告中披露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

(二)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三)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与相关管理系统的科学性、完备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将评估情况反馈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月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供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贷款损失准备期初、期末余额;

(二)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

(三)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期初、期末数值。

第十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信息,掌握外部审计机构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调整情况和相关意见。

第二十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商业银行贷款损失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对贷款损失数据进行跟踪、统计和分析,为科学设定和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提供数据支持。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按月对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进行监测和分析,对贷款损失准备异常变化进行调查或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风险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连续三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向商业银行发出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

求;连续六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经检查认定商业银行以弄虚作假手段达到监管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标,2016年底前未达标的,应当制定达标规划,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最晚于2018年底达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篇二

一.商业银行概述

(一) 概念

商业银行属于银行机构的一种形式, 是以盈利为目的, 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 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 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进行经营管理的目标就是追求最大利润, 可以为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二) 特征

首先, 商业银行与其他企业单位一样, 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 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本, 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其次, 商业银行与一般的企业单位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一般的企业从事的是商品的生产和流通, 其经营对象在于产品, 而商业银行的经营对象则是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商品是货币和货币资本, 属于金融企业;然后, 与其他的银行机构相比, 商业银行的业务更加丰富, 功能更加全面, 可以为客户提供所有的金融服务。

二.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发展现状

(一) 发展历程

在1998年, 我国商业银行开始按照国际标准, 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 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2003年底, 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的利率浮动区间进行了调整, 从而使得金融机构建立其自身独有的贷款利率定价体系。经过不断的发展, 目前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多是以企业的评级为基础, 普遍采用三种定价方式, 即成本加成定价法、综合收益定价法和基准利率定价法。

(二) 存在问题

1.市场基础相对薄弱。就目前而言, 我国商业银行自身的贷款定价能力不足, 其根本原因, 在于市场基础相对薄弱, 使得信贷资金的商品化程度较低。商业银行作为社会金融供给的主体, 却受到国有商业银行低利率贷款政策的影响, 在信贷资金的商品化过程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难以引导信贷资金形成统一稳定的市场价格。同时,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为了更多地吸引客户的目光, 商业银行的跟风行为泛滥, 导致业务类型存在极大的相似性, 只能通过降低贷款利率的方式, 赢得市场竞争, 也使得贷款的定价难以进行, 金融市场发展缓慢。

2.缺乏完善的贷款定价机。2005年2月, 央行发布了《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报告》, 使得我国逐渐实现了利率市场化改革, 使得商业银行在贷款定价方面有了过大的自主权。但是, 由于正处于逐步完善和发展的阶段, 利率市场化的程度相对较低, 商业银行缺乏完善的贷款定价机制, 对于金融风险缺乏准确的判断, 使得风险与收益不对称, 难以及时对贷款市场利率作出恰当的反应。同时, 部分商业银行为了避免金融风险的影响, 对于贷款定价进行了严格的管控, 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管理的僵化, 制约了贷款定价的市场化运行。

3.传统信贷观念的影响。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 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企业的地位逐渐上升, 成为市场的主体, 商业银行的优势逐渐丧失。在我国, 由于受到金融市场滞后发展的影响, 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资金大部分来自于商业银行, 造成企业需要依附于商业银行而生存的表象。实际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企业与商业银行的地位是平等的, 部分大型企业甚至可以利用银行之间的相互竞争, 向银行要效益。但是当前许多商业银行受传统信贷观念的影响, 没有做到与时俱进, 对信贷业务进行创新, 从而导致贷款定价管理水平低下, 影响银行自身的发展。

三.强化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管理的措施和方法

(一) 借鉴先进经验, 实现定价合理化

要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 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先进的管理经验, 推动贷款定价和合理化, 实现资金的合理利用, 从分发挥出市场对于资金的调节和分配作用, 逐步提高利率市场化的程度, 将商业银行与市场流动资金密切结合, 确保其贷款定价机制可以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灵活调整。

(二) 建立完善的贷款利率管理机制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 传统的贷款利率管理机制已经无法适应商业银行发展的需求, 需要进行改进和创新。银行管理人员要结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利用利率市场化的运作, 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贷款利率管理机制, 从而提高贷款定价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推动商业银行的稳定发展。

(三) 建立信用风险评价机制

对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而言, 借贷方的信用直接关系着还贷的期限和可靠性, 也是贷款风险发生机率的评价标准, 更是贷款决策的依据。因此, 商业银行要建立相应的信用风险评价机制, 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评级, 同时在银行之间建立相应的信息传输系统, 实现客户信用信息的共享。这样, 一方面可以提高客户自身的危机意识, 对客户的行为进行约束, 减少信贷风险的发生机率;另一方面,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查看客户的信用等级, 对其竞争力进行评价, 从而对贷款决策进行指导, 对于信用等级较高的客户而言, 可以更加方便地进行借贷。

四、结语

综上所述, 商业银行要在立足实际的同时, 兼顾长远, 做到循序渐进, 在市场经济规律的引导下, 提高自身的贷款定价能力, 对信贷资金进行合理控制, 有效规避风险, 降低信贷成本, 从而提高信贷业务的收益水平, 促进商业银行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摘要:信贷业务可以说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 也是其盈利的核心业务。为了实现资金的最优处理, 赢得最大的经济利润, 控制信贷风险, 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对于贷款定价的管理, 逐步完善贷款定价机制。本文结合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存在的问题, 对其定价管理的策略和方法进行了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管理

参考文献

[1]范娜.商业银行贷款定价浅析[J].现代管珲科学, 2011, (8) :60-62.

[2]王首军, 徐自立.利率市场化下的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研究[J].中国市场, 2013, (8) :49-51.

3.商业银行住房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 篇三

【关键词】商业银行;住房;消费;贷款

一、国内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面孔

1.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

2.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机制目前也是缺乏的

尽管中国的商业银行一直在努力加强制度建设,但一直有缺陷凸显在内部管理体系中。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时,不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使商业银行,就是因为不充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面临着较大的经营风险。

3.优秀的产品同质化,营销方法需要提高

大量的同类产品充斥着中国的消费信贷市场,产品特色鲜明较少见到,出现了比较突出的产品同质化现象。原因是因为中国的商业银行营销时的策略,没有准确的进行市场定位,从而无法提供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和推广品种给那些最需要的最有价值的客户,发展消费信贷产品时,没有对成本效益的服务形成的足够重视,并导致商业银行缺乏创新。

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住房贷款类型和形成机制

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有被动,主动违约风险,故意违约风险和提前还款风险违约风险。下面做具体说明:

1.被动违约风险和形成机制。被动意味着借款人出现某些客观原因,其形成违约风险不能支付,无法偿还导致的违约风险如期本金及利息住房贷款的能力。

2.主动违约风险和形成机制。主动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偿还贷款,因此选择终止自己在经济上更有利的一个违约风险,我们可以说,这是一个理性的选择借款人的行为。

3.故意违约风险和形成机制。贷款违约风险是指人为的恶意的的促成风險,其有还本付息能力,但故意违约并且主观使用住房贷款,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4.提前还款风险和形成机制。提前还款风险的贷款人并没有在损失的风险按照合同还款期限的量,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或部分,然后到商业银行。作为借款人的理性处理方式,可能有提前还款行为和积极主动违约。

三、公共管理信用风险住房贷款

1.个人住房消费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建立市场防范风险

(1)建立风险预警数据库,访问来自各方面的数据,不断积累和完善收集的数据,并为模型发展的坚实基础。(2)适当的风险预警模型的发展早期预警范围,警戒线和指标权重,建立合理的概率密度函数的参数。(3)建立要及时处理并解决显示潜在的风险作出快速反应和预控机制,风险预警体系。

2.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转移机制的发展

(1)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保险机制的建立。(2)促进个人住房贷款证券化。住房贷款证券化是指流动性低,但能产生住房贷款转换过程,有望成为现金流可以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证券。

3.要加快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完善经营机制和法律环境

中国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发展的制约瓶颈是欠发达的个人信用信息产业,它的突破口是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在中国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一个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可以解决如目前假按揭愈演愈烈的态势,因为当一个人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将直接影响他们今后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个人信用将提高到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

四、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住房贷款控制机制

1.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控制系统

(1)贷款严格管理之前,借款人。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是信用是信用消费信贷风险控制之前调查。之前,发卡银行进行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需要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严格评估。之后,根据借款人的工作,收入,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方面,为了全面评估,以确定消费者是否有在此期间一个可靠的收入,然后再设置个人信用评级,因为是贷款和贷款的数量授予决策依据。

(2)贷后注重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虽然此前的贷款,银行信贷对借款人进行了评估,但信用评估是基于变化的基础上,历史数据变化,宏观经济形势和其他的社会环境会直接或间接影响贷款人的职业和收入,从而进一步影响借款人的还款银行的能力,而且需要加强贷后管理的借款人,具体做法如下:首先,密切关注贷款的还款。一旦借款人还款延迟,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立即进行调查,了解借款人的原因延误,但应立即集合,具体的输入文件通过。对于拖欠连续两个月的贷款,应告知借款人按照规定,要按照相关的罚息其手柄。对于贷款人拖欠三个月以上的,商业银行必须承担的保修保障。立即向法院申请处理长期拖欠银行贷款的贷款应消费对象,由拍卖和消费后,借款人所欠银行贷款所抵消。二是要加强对贷款的贷后评估。

2.控制个人住房消费信贷风险的相关对策

为了更好地控制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在建立个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我们必须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消费对象的风险管理措施。目前,中国消费者的个人住房贷款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经验不足,技术力量薄弱,专业人才十分匮乏,针对这种情况,本文认为,这种现状必须采取对中国的消费风险对策。具体做法如下:根据“城市房地产消费管理办法”第25条1.严格遵守消费登记,房产消费各方必须签订符合消费者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书面合同,从日期在签订商品房消费30天的合同,消费者应该去参加聚会物业位置登记的消费者,从登记之日起生效房产消费合同的房地产物业管理部门。

(2)住房贷款证券化和二级市场的建立。目前中国的整体价格偏高,在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的住房贷款需求将逐年增加。因此,如何解决贷款存款的短长之间的矛盾将是中国面临的商业银行的一个大问题,如果资金无法保证,无法实现资金的正常和良性循环,风险住房贷款将无限增长。此外,由于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潜在的风险是停运增加,这对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巨大挑战,并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银行会通过发行证券打包,这样通过分散风险来实现安全管理,最终降低住房信贷风险出售消费贷款,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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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工商银行商业用房贷款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性项目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项目贷款,指我行按照国家政策,自主选择客户,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项目的商业性本外币贷款。其中外币指其他国家、地区的主要可兑换货币(目前指美元、港币、日元、欧元和英镑)。凡属于上述性质的贷款均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商业性项目贷款发放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坚持防范风险、服务客户、专款专用、全程监控的原则。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

记,借款对象和用途符合我行业务范围,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可按本办法申请商业性项目贷款。借款人分为既有法人和新设法人。既有法人是指已存在的企事业单位,新设法人是指为项目建设而新组建的项目法人。第五条 贷款条件。申请商业性项目贷款的企业除具备《中 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国家

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贷款一般应由乙级或相应级别〈含〉以上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二)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 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政策法规要求;(四)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且符合国家和我行有 关项目自有资本金比例的规定;(五)按照我行有关规定应该进行评级的客户,其信用等级应 为A级(含)以上;(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七)申请外币贷款,需拥有自营进出口权,借款须有特定的 外汇用途;(八)具备所申请具体贷款品种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与方式

第六条 贷款期限。商业性项目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项 目情况及我行信贷政策确定,一般为5年以内,最长不超过10年。第七条 宽限期。对于由项目产生的收益作为主要还款来源 的商业性项目贷款,可根据客户和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宽限期。贷款宽限期应与项目贷款同时申请。建设期超过1年的项目贷款,宽限期不得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期。在宽限期内借款人只偿还贷款利息,不归还贷款本金。给与贷款宽限期应满足:宽限期内所建设项目无法投产,或即使部分投产,但产生的收益远不足以归还贷款本金。对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不设宽限期。

第八条 贷款利率。商业性项目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利率政策和我行相关管理规定,可在授权范围内,以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为基础进行适当浮动。商业性项目贷款利率调整方式应在签订合同时与客户协商确定,1年以内(含1年)商业性项目贷款可选择固定利率、按日浮动、按季浮动或按6个月浮动;1年期以上商业性项目贷款可选择按日浮动、按季浮动或按6个月浮动。

第九条 贷款额度。商业性项目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实 际资金需求、偿债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等确定。商业性项目贷款额度应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贷款应专款 专用,不得与其他贷款额度混用。

商业性项目贷款额度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确需追加 的,应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借款申请,并按调整后总贷款额度的权限报有权审批行审批。第十条 贷款方式。商业性项目贷款原则上实行担保贷款方式。第十一条 贷款保险。对于抵押品和由我行贷款形成的资 产,原则上应进行保险,并在保单中明确约定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第四章 贷款受理、申报与评估

第十二条 贷款受理。开户行负责受理客户的项目贷款申 请,对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进行初步调查。

对按我行规定需进行信用评级或统一授信的借款人,如其在 我行的评级授信结果仍在有效期内,可直接使用该结果;如其未经 我行评级授信或结果已超过有效期,应先按我行规定进行评级和授信。

开户行接到客户申请后,应参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项目贷款评估指引》的要求,对项目合法合规性、项目建设条件及盈利性前景等进行判断,并提出是否受理的初步意见。第十三条 贷款申报。开户行受理借款申请后,应按规定收

集客户及项目资料并撰写初步调查报告,形成申报材料,进行申报。贷款申报流程中各部门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认为贷款条件不成熟,应终止申报,并将申报材料退回。投产第一年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一并上报审批。第十四条 贷款评估。上级行同意受理贷款后,或直接进行 评估,或与下级行联合进行评估,或委托下级行进行评估。贷款评估时应指定主评估人,主评估人应由具有较高业务水

平和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必要时可引进外部专家辅助开展评估。第十五条 商业性贷款项目评估应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贷款项目评估指引》、《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借款人、项目建设条件、项目产品市场、项目预算和资金来源、项目财务效益、贷款风险与收益、确定性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否提供贷款支持的结论。第五章 贷款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有权审批行贷款审查部门负责项目贷

款的审查并确定主审查人,主审查人对贷款申报材料和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完整性及贷款风险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 贷款审议。有权审批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商业

性项目贷款的审议。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程序和要求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经贷审委审议通过的项目贷款,提请 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批权限和程序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商业性项目贷款额度包括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和与之配套的流动资金需求。项目建设资金和配套流动资金额度不得混用 第六章 贷款支付与收回

第二十条 贷前复查。商业性项目贷款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同

意后,开户行在发放贷款前,应对贷款有关事项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贷款审批条件是否落实;(二)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三)项目各项重要经济技术指标是否发生较大负面变化;(四)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是否已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到位;(五)担保、保险等是否已经落实;(六)项目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是否符合我行要求;(七)是否有其他不利于贷款安全的重大情况

对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不得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向有权审批行报告。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开户行完成贷前复查后,与借款人

签订借款合同;采取担保方式的,要签订担保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止付、保险等手续。合同应规范填制,并经有权签约人签定。借款合同应与相关的担保合同或其他协议相衔接,按规定在相应的合同中填制或注明。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一般应使用我行制式文本。可根据贷款

审批意见及贷款实际风险状况等,在合同中增加风险防控条款。对确需使用非我行制式合同文本的,应报总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账户管理。商业性项目贷款原则上应实行专户

管理。借款人在我行设立贷款专户,我行发放的商业性项目贷款及相配套的流动资金贷款都应通过该专户管理。

经办行应通过资金流向确定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 定。

第二十三条 贷款支付。对于商业性项目贷款,根据借款人 情况和资金用途,采取适当的贷款发放与收回形式。项目建设贷款和配套流动资金贷款应分开发放。贷款提取方

式、用款时间等因素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实际提取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根据我行业务特点,项目贷款发放可分为两种形式:(一)对于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应采用报账制,即借款人应定期向开户行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价款支付等情况,开户行根据进度和相关付款凭证等据实分批支付。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的借款人使用贷款应符合:

1、按项目工程

进度和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不得将我行借款作为项目资本金、股本金和自筹资金等使用;

3、原则上先使用项目资本金后使用项目贷款。

(二)对于配套流动资金贷款的发放,应采取单笔发放,到期收回的方式,即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金额和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或分批次发放贷款,合同约定到期时收回贷款本息。第二十四条 贷款收回。商业性项目贷款到期15个工作日

前,开户行应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按期偿还借款。商业性项目贷款还款方式应采取按约定分期偿还本息的方

式。具体还款安排由我行和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需要变更原合同约定还款方式的,应报原审批行审批。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约定了分期还款计划而实际还款额度高于约定金额的,即为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应事先征得我行同意。

第二十五条 贷款展期与调整还款计划。借款人不能按期归

还贷款,应在还款期前60个工作日提前申请办理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贷款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需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商业性项目贷款展期审批权限、程序、期限和利率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5年期以下(含5年期)商业性项目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5年期以上商业性项目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

对于商业性项目贷款,不得进行借新还旧、以贷还贷。第二十六条 贷款逾期和欠息。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或结

息日未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即为贷款逾期或欠息。开户行应按照我行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对逾期贷款及欠息进行催收,并作出相应的处罚。贷款逾期和欠息后,应按我行规定及时进行贷款风险分类,并积极采取法律措施,进行资产保全。逾期半年以上的贷款,应采取法律措施。第七章 贷款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对商业性项目贷款,应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指引》的规定,采用项目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制。受理客户贷款申请后,开户行应

指定客户经理(作为项目经理)负责对贷款实行全过程的管理与监督,并为借款人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一)项目经理应由坚持原则、熟悉业务、具有专业知识和项 目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二)项目经理应对项目概、预、决算进行审查,参与项目建设工程招标、竣工验收等工作;(三)项目经理应参加贷款项目计划编制、实施、控制、收尾和贷款本息收回等方面的工作。项目经理应建立工作日志,定期向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人提交报告,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第二十九条 管理责任。开户行对贷后管理实行分级负责 制。项目经理和客户部门负责人是贷后管理的经办责任人。主管业务的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总经理)应承担相应的贷后管理责任。第三十条 信息管理。

(一)台账管理。开户行负责按照客户和项目建立项目贷款

管理台帐,客户经理要逐笔序时记录贷款的发放使用和本息的收回情况。(二)信息系统。有关责任人员应按规定及时定期将贷款相

关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CM2006)等,并在贷后管理工作中有效利用系统中的资源。(三)档案管理。贷款经办行及经办部门应按照有关制度要

求对客户资料、内部运作文书等贷款档案进行规范管理,为贷款质量分析、贷款责任认定等提供依据。审批行应保存与贷款审批及备案有关的资料。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泄露贷款的相关材料和信息。第三十一条 检查与管理。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加强贷后

管理,及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控。项目经理(客户经理)应及时对项目建设实施进度、运营效益、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工作日志中。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要求借款人按季向开户行提供借款 使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等情况;(二)项目建设期,开户行应及时跟踪检查贷款项目建设进

度、资金投入的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技术、市场条件的变化情况等;(三)项目运营期,开户行应随时关注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运营效益等;(四)开户行应建立贷款定期监测分析和项目后评价制度,对

项目贷款的审批决策、建设实施和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准确反映贷款质量及总体运营状况。

第三十二条 风险预警。借款人或贷款项目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即视为发生风险:(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和资料,拒绝我 行对借款使用情况和相关财务活动进行监督与检查;(二)借款人挤占挪用或未按约定用途、比例使用借款;(三)未有合理原因,借款人不能按分期还款计划足额归还借 款,导致后期还款压力增大的;(四)借款人不支持、不配合我行参与借款所建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审查、工程招标和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五)贷款项目撤销、停建和缓建,或项目建设、技术、市场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建设进度和借款使用严重偏离计划的;(六)借款人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项目运营 效益与评估报告的要求和预期有严重不符的;(七)贷款有担保的,其抵(质)押物或保证人的状态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八)借款人本身或其高层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成员涉及重

大案件、重大经济纠纷,关联方出现严重经营或财务危机等可能对其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九)发生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名称、公司章程等事项变更,未在约定或合理的时间内通知我行的;(十)未按合同约定事先通知并经我行同意,发生可能对其资

产、资本、组织形式等情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如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实施合并、合资、分立、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等的;(十一)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十二)借款人采取或发生的其他可能影响我行权益的行为。第三十三条 风险防范与化解。开户行应及时研究风险预警 信息,提出风险防范与化解方案。对于重大风险状况,开户行应及 时向有权审批行报告,有权审批行应及时参与风险化解方案的制 定并督促落实。风险防范与化解的措施主要包括:(一)在违约情况消除前,停止发放贷款;(二)要求借款人限期整改,并监督其整改情况;(三)要求借款人提供或变更担保,且必须经我行认可;(四)按规定或约定向借款人收取加罚息、违约金等;(五)提前收回本笔贷款;(六)收回向借款人提供的部分或全部贷款;(七)向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等法律措施;(八)政府协调、媒体曝光等其他有利于促使借款人消除违约 行为的合法措施。

可根据实际贷款风险情况选择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措施。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贷款、3年期以上消耗性生物 资产或公益性生物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版)第5号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

第三十五条 商业性项目贷款的具体操作,参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基本操作流程》及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商业性项目贷款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5.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 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 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 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 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 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

第九条 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后认为存单内容真实的,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

第十条 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贷款人,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 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贷款人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第十四条 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 质押合同

第十五条 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订立质押条款的,质押条款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 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

(六)单位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质押合同应当由出质人和贷款人签章。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质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款项。

第十九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第二十条 存款行应对其开具并经过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登记备查,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材料。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被退回时,也应及时登记注销。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后,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第二十四条 有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和出质人可以协议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时,贷款人应向存款行提交单位定期存单和其与出质人的协议。

单位定期存单处分所得不足偿付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另行追偿;偿还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款项后有剩余的,其超出部分应当退还出质人。第二十五条 质押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贷款人可以提前兑现存单,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提存的具体办法由各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贷款期限先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其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继续保管定期存单,在存单期限届满时兑现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经与出质人协商一致,贷款人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应向存款行提供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合同、需要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七条 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项下的款项在质押期间被司法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贷款人应当在处分此定期存款时优先受偿。

第二十八条 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申请挂失;单位定期存单毁损的,贷款人应持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质押期间,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申请挂失时,应向存款行提交挂失申请书,并提供贷款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押合同副本。

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生效,原单位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第三十条 出质人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贷款人仍然拥有单位定期存单所代表的质权。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存款行出具虚假的单位定期存单或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存款行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存款行不按本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存款行退回单位定期存单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结算和融资活动中需用单位定期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 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 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 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 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 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 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九条 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贷款人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第十一条 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第十二条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以存单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出质人应委托贷款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

第十三条 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者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中订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押条款。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姓名(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定期存单确认情况;

(六)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质押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存单。第十六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存单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的,贷款人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

第十七条 存单开户行(以下简称存款行)应根据出质人的申请及质押合同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妥善管理质押存单及出质人提供的预留印签或密码。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用于质押的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毁损的,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与出质人共同向存款开户行申请挂失、补办。补办的存单仍应继续作为质物。

质押存单的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申请挂失时,除出质人应按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外,贷款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押合同副本。

挂失生效,原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质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第十九条 质押存续期间如出质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出质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第二十条 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定期存单退还出质人,并及时到存单开户行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出质人凭存单保管收据取回质押存单。若出质人将存单保管收据丢失,由出质人、借款人共同出具书面证明,并凭合法身份证明到贷款行取回质押存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第十六条的约定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处分质押的定期存单: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的;

(四)借款人或出质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质押合同、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均可按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存款行出具虚假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或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确认书的,依照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存款行不按本办法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者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已履行合同,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出质人退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或在质押存续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存款行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并挂失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办理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6.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经营管理习题二 篇六

【多项选择题】

1、贷款调查评估人员的责任主要包括()。

A贷前调查评估B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C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D承担检查失误的责任

2、以下()属于贷款担保政策的内容。

A明确担保方式B确定担保人的资格

C确定贷款与抵押品价值的比率D规定抵押品的鉴定、评估方法和程序

3、一份完整的贷款档案应包括()。

A法律文件B信贷文件C还款记录D企业申请

4、贷款风险处理的具体方法包括()

A拒绝贷款风险B降低贷款风险C转移贷款风险D补偿贷款风险

5、我国的贷款风险分类主要借鉴美国为代表的贷款分类方法,即把贷款分为()。

A正常贷款 B关注贷款 C次级贷款 D可疑贷款 E损失贷款

6、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的不同点主要在于()。

A是否进行实物的交付B手续的繁简C利率的高低 D风险的大小

7、商业银行的贷款担保政策主要包括()。

A明确担保的方式 B规定抵押品的鉴定、评估方法和程序C确定贷款与抵押品估值的比率、贷款与质押品价值的比率 D确定担保人的资格和还款能力的评估方法与程序

8、商业银行贷款按保障条件可以分为()。

A信用贷款B担保贷款 C抵押贷款 D票据贴现

9、根据还款保证的不同,担保贷款可以分为()。

A信用贷款B抵押贷款 C质押贷款 D保证贷款

10、银行贷款按照其偿还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

A延期偿还B一次性偿还C到期偿还D分期偿还

11、与其他贷款相比,信用贷款的特点是()。

A以借款人信用和未来的现金流量作为还款保证B风险大、利率高C手续简便 D更为普遍

12、银行在确定抵押率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

A贷款风险B借款人信誉C抵押物的品种D贷款期限

13、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发放量增加的弊端在于()。

A资金被长期占有B流动性差C风险大D盈利少

14、确定贷款条件的主要依据是()

A、合法性B、独立性C、安全性D、收益性

15、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能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有()。

A借款人所有的房产B学校的教育设施

C耕地D借款人所有的机器

16、抵押物包括()。

A有价证券B固定资产C不动产D专利权

17、选择抵押物基本标准是()。

A 易保管B易售性C稳定性D易测性

18、以下指标衡量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是()。

A流动比率B速动比率C现金比率D产权比率

19、()主要是对贷款风险程度的定量分析。

A现金流量分析B非财务因素分析C行业分析D财务分析

20、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

A有价证券B不动产C货币资金D动产

21、保证分析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A保证人资格B保证人能力

C保证人的保证意愿D保证的方式

22、信用分析的方法包括()。

A财务报表分析法B财务比率分析法C财务因素分析D非财务因素分析

23、()属于商业银行不可接受的财产质押。

A国家机关的财产B珠宝、首饰、字画、文物等难以确定价值的财产

C租用的财产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判断题】

1、信贷员应对信贷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银行以某种方式将信贷风险转给他人来承担,这是风险回避。

3、银行发放贷款的规模要受其资金来源和资产组合状况的制约,因此规模越小越好。

4、好的贷款政策就会避免出现不良贷款。

5、借款人申请中长期贷款需向银行提供的资料同申请短期贷款的一致。

6、贷款是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按照一定的贷款原则和政策,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提

供给借款人使用的一种借贷行为。

7、贷款政策是指商业银行指导和规范贷款业务、管理和控制贷款风险的各项方针、措施和程序的总和。

8、审贷分离的目的是要减少贷款过程中的人情与关系贷款问题,增加贷款过程的客观性,从而提高贷款质量、减少不良资产。

9、贷款风险则是贷款收不回来的现实性,表现为信贷资金运动的中止。

10、贷款风险是指贷款收不回来的可能性较大的贷款,是具有某类共同特征的同类贷款的集合。

11、正常贷款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12、贷款风险是商业银行必须要面对的,贷款风险也是必然要发生的。

13、贷款风险即是贷款损失。

14、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有问题的贷款是次级贷款。

15、肯定要发生一定损失的贷款是损失贷款。

16、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属于关注贷款。

17、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是依据贷款的风险程度对贷款质量做出评价。

18、银行发放的所有违规贷款,即使从当前看贷款的偿还有充分的保证,也应该将此类贷款分为关注类以下。

19、如果现金流量大于或等于零,说明借款人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20、一般情况下,流动比率越高,反映借款人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越差。

21、资产负债率越低,说明借款人长期偿债能力越差。

22、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可以确保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偿还。

23、在办理保证贷款中,当借款人违约或无力还款时,由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24、贷款对象的信用等级越高,银行贷款的风险亦就越高。

25、甲企业与A单位共有一处房屋,经评估,房屋价格为600万人民币,该企业拥有50%份额的产权,经与A单

位协商,A单位同意甲企业将此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抵押率为60%,银行可对企业放款

198万元。

26、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展期未获得批准,该贷款从到期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27、资产转换周期是银行信贷资金由金融资本转化为实物资本,再由实物资本转化为金融资本的过程。

28、按《担保法》规定,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大于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

债务部分的余额就归抵押人所有。

28、银行经过分析,发现企业的现金流量小于0,则意味着企业对银行贷款的偿还一定是无能为力的。

30、动产和权利可作为质押物。

31、非财务因素分析可以代替财务因素分析,衡量企业的还款能力。

32、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要求,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总额与银行资本总额之比不得超过10%。

33、不能以第三人的财产作抵押物发放抵押贷款。

34、土地所有权可以设定抵押。

35、乡镇政府不具备借款人资格。

36、财务比率分析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定性分析。

37、某甲从事个体经营向银行贷款3万元,用其与妻子共有的房产抵押。依照《担保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抵押时应由某甲和甲妻签字。

7.论我国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篇七

1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存在的主要风险

美国次级贷款大肆发放, 是本世纪10余年来, 在TI产业不能给资产阶级带来更大利益的情况下, 为使资本主义生产扩大, 加大对工人阶级生活、福利的进攻, 而使其购买力绝对缩小所采取的一种方式, 造成美国社会贫富差距, 经济矛盾激化。我国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金融业产权制度改革引起的经营管理授权操作与内部自律制度的协调关系明晰程度不高造成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风险主要包括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1.1 信贷风险与金融危机

1.1.1 信贷风险

信贷风险指银行贷放出去的款项, 由于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而形成逾期、呆滞或呆账, 使银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1.1.2 金融危机 (金融风暴)

金融危机又称金融风暴, 是指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与地区的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标 (如:短期利率、货币资产、证券、房地产、土地、商业破产数和金融机构倒闭数) 的急剧、短暂和超周期的恶化。金融风暴具体表现为金融资产价格大幅下跌或金融机构倒闭或濒临倒闭或某个金融市场如股市或债市暴跌等。

1.2 内部风险

1.2.1 信贷员的素质风险

信贷员的素质风险主要包括信贷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个人业务素质。信贷员业务能力差, 思维不敏捷, 对一笔贷款在没有充分调研和有企业资产做后盾的情况下, 做出放贷的决定, 若出现以权谋私、以贷谋私、以贷揽资的情况, 将造成信贷风险。

1.2.2 审批程序的风险

由于内部管理机制存在的弊端, 尤其是一些人企图用投资热点、消费热点项目申请低利率信贷, 信贷审批过程中, 存在不规范运作程序, 导致贷款风险。

1.2.3 贷后管理风险

从现行管理制度和贷后运行形势看, 多忙碌于贷前考察而疏于贷后跟踪调查的情况普遍存在, 对已贷款项的管理流于形式、监督不到位, 致使贷款不能正常收回。

1.2.4 信贷政策风险

目前, 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以及征信系统数据库、小微信用评级市场的不完善, 小微企业融资费用高的背后, 是我国信用体系以及信用信息不对称。银行耗力调查核实客户的信用状况, 增加了成本和业务风险。

1.3 外部风险

1.3.1 行政事务风险

国有商业银行具有自行设置人事、行政、业务的权力, 政府部门对银行收费项目进行监管, 商业银行运作时, 受当地政府影响较大。

1.3.2 中介机构介入的风险

贷款人为银行出具证明时, 会找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 有些中介受利益驱动, 为借款人隐瞒财务问题, 出具不真实报告、资料, 银行发放贷款有潜在风险。

1.3.3 商行的经营风险

贷款人从银行贷款后, 若经营失败, 直接影响还贷, 从而导致银行经营的风险。

1.3.4 诚信风险

目前, 中国的信用体系不完善, 某些法定代表人, 品德缺失, 靠造假所贷的款项还不上, 造成诚信风险。

2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形成的原因

2.1 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

2.1.1 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

在“9.11”事件之后, 美联储的联邦基金利率在几个星期之内从3.5%降到1.75%, 风险极大的次级贷款大肆发放, 为全球信贷泡沫破裂埋下了种子。2012年开始, 美国房地产市场触底反弹, 通过扩大房地产市场, “刺激低迷的经济”, 带动冶金、家电、建材等市场的扩大。

2.1.2 经济景气指数下降

美国的次贷危机影响到中国是在2009年前后, 国企、私企亏损面达到30.8%, 乡镇集体企业, 甚至达到50%左右。商行的不良贷款率不断增加, 企业家信心指数随之下降, 造成经济景气指数下降。

2.1.3 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滞后带来的银行信贷风险扩大

中国企业破产救济制度不完善, 企业保险制度不健全, 而银行贷款风险无法直接分散和转移。企业资金缺口唯靠银行贷款, 经营成败关系到银行资产的安全。

2.1.4 法律制度约束不力造成的贷款风险

中国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比皆是, 公民或企业的法律意识淡漠, 银行在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 找不到支撑的法律依据, 尤其是村镇银行, 受到挫折、被兼并的可能性极大。

2.1.5 社会信用监督机制不健全引起的信贷风险

企业负债筹资方式通过银行借款、商业信用和发行债券等形式。负债具有货币时间价值, 到期归还本金及利息。若银行监管不力, 企业容易钻国家信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漏洞。造假、欺诈、逃债、赖债等现象层出不穷, 我国金融市场的诚信资源遭到了非道德主义的侵袭, 社会信用出现了严重的滑坡和流失。

2.2 银行自身原因

2.2.1 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

商业银行贷款的审批和发放凭借信贷主管人意愿, 缺乏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跟踪追查, 适时监控, 更缺乏科学完整的评价、评估手段。信贷员的责、权、利与贷款质量、考核标准不挂钩, 导致只“贷”不“查”, 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增多。

2.2.2 信贷管理方法陈旧

进行企业信用分析时, 采用先进电子信息平台技术的商行不多, 缺乏对企业违约风险分析模型、企业破产失败预警指数模型等科学定量模型的开发和使用。缺少量化测量工具和先进的统计信息数据库, 银行自己评级, 数据水分很大。

2.2.3 缺乏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许多商行缺少懂国际金融业务, 有渊博经济、金融、法律知识, 有较强社会活动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素质的人才, 当信贷资产遇到难解的问题时, 没有高素质人才挽回损失。

3 商业银行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对策

信贷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益来源, 信贷风险也是商业银行现存的主要风险。信贷风险管理是当前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为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的管理, 有以下规避、治理信贷风险的相关措施。

3.1 完善内控机制, 构筑防范体系

按照2014年第1号公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商行要实现从粗放管理向规范集约管理的转变, 全面落实风险责任逐级追究制度, 管理层和信贷员逐级签订风险责任书, 有效构筑“信贷风险防火墙”, 降低信贷资产不良率的高位运行状态。

3.2 健全信用体系, 构筑征信环境

商业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中最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它具有很大的外在性,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它信用的发展。从历史的维度而言, 我国传统的信用, 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观念, 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以身份为基础的熟人社会的私人信用, 一部分是相互依赖的契约社会的商业信用。对于商业银行, 要防止借贷者的信用缺失办法, 除了在贷前进行道德意识、法制教育外, 还要加大对借贷者道德风险概率的控制, 即诚信调研在先, 抵押措施在后, 提高控制信贷风险的能力。

3.3 规范信贷操作流程, 构筑负债管理体系

上世纪70年代后期, 产生了资产负债综合管理思想, 主要是由于市场利率大幅度上升, 负债的成本上升, 风险加大。资产负债综合管理思想是从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保证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性的有机统一。

商业银行如何对负债业务进行经营管理?

(1) 首先分析负债的结构, 将全部负债分为长期、短期、活期, 确定权重。

(2) 针对各档次的负债利率对应同档次资产收益率进行比较, 确定盈余水平。

(3) 努力增加活期负债的比重, 调整短期负债占比, 减少长期负债的占比, 提高盈利水平。

(4) 可采用资金配给的办法来考核基层商行的负债管理水平。将信贷业务贷前实地调查、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 (“三查”) 制度细化到逐级管理中, 制作客户现金流量分析图和客户还贷能力预测度量表, 探索不良资产的感知度, 提前预防负债资金的流失, 提高信贷业务质量。

3.4 建立信贷风险识别体系, 构筑预警机制

风险预警是指运用多种信息渠道和分析方法, 对授信客户的预警信号进行识别, 分析、衡量其风险状况, 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 增强动态过程管理。风险预警应遵循全面预警原则。风险预警工作涉及支行、分行、总行多个层面、多个岗位, 行员都有预警职责;坚持及时报告原则。发现预警信号, 遵循快速反应原则, 快速报告;对生效预警信号要采取应对行动, 遇紧急情况, 要以保全信贷资产为原则, 按照规定程序快速反应。建立科学的信贷风险预警体系, 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下风险判断表面化和风险反应滞后的状况, 加强信贷风险搜索的系统性和准确性, 提高信贷风险分析的技术含量。

3.5 实行贷款组合管理, 构筑风险规避渠道

投资多样化和分散化可以减少各种贷款的关联性, 使风险贷款组合的总风险最小化。以放款数量分散化和授信对象多样化为主, 即银行应尽量避免大额贷款, 增加小额贷款, 分散贷款的平均值越接近平均值, 风险的可能性越小, 利于规避信贷风险。

3.6 加强金融监管, 构筑有效管理体系

在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 对银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流动性等指数实施监管, 利用电子监控平台制作各贷款企业和个人资金流动状况图和风险性指数表, 根据指数的变动, 制定监管对策, 有效提高全面监管体系和管理职能。

摘要:本文以美国本世纪“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为背景, 在对金融危机、信贷风险概念进行解释的基础上, 详细列举了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存在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对其形成的原因进行说明, 从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和我国商业银行自身存在的问题出发, 分析了我国信贷风险的危害程度, 最后提出在金融危机下治理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六项相关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孔艳杰.中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全过程控制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2]马博.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浅议[J].现代经济信息, 2009 (3) .

[3]李金玲.论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对策[J].现代商业, 2009 (3) .

8.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综述 篇八

摘 要 自2004年10月29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设定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上限,商业银行已拥有了较大的贷款定价权。由此,我国商业银行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竞争时代。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如何对贷款进行定价成为一项重要课题。加强贷款定价管理和提升贷款收益率成为商业银行奋斗的主要目标。本文首先,从不同角度对贷款定价的模型做出综述,然后集合了大量文章针对目前我国贷款定价存在的问题加以综述。

关键词 商业银行 贷款利率 信用评级

The summary of commercial bank loan pricing

Abstract Since October 29th,2004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never set the upper limit of interest rate of commercial bank loan ,commercial banks acquire more opportunity to price loan. Consequently, our commercial banks enter a new competitive period. In terms of our commercial banks , it is significant to how to price the commercial bank loan. The leading goal of commercial banks aims at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loan pricing and obtaining high yield of loan. Initially, it summarizes different kinds of loan pricing model. And, then, this paper give a brief summary concerned on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loan pricing.

Keywords commercial banks interest rate of loan credit rating

一、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主要模型

李可(2004)从成本加成贷款定价角度指出:任何一笔贷款的利率都应该包括以下四部分:资金成本、贷款费用、风险补偿费、目标收益,其定价的基本模型为:贷款利率=资金成本率+贷款费用率+风险补偿费率+预定利率差水平[1]。

连玮(2005)从价格领导贷款定价方向认为:一些主要银行确立了统一的优惠利率,有时又称基准或参照利率——即对银行最值得信赖的借款客户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所收取的最低利率。贷款利率由以下几部分成:;

优惠利率(包括银行在所有经营和管理成本之上加收的预期利润),Rb;

由非优惠利率借款人支付的违约风险溢价,Rt;

长期贷款借款人支付的期限风险溢价,Rd;

向客户收取的实际贷款利率由以下公式确定:贷款利率=Rb+Rt+Rd。

向长期贷款收取期限风险溢价,是因为银行发放长期贷款所面临的风险比发放相对短期的贷款的风险要大。贷款的风险溢价通常称为加价。银行可以通过降低或提高贷款的加价幅度,来扩充或收缩其贷款总量。运用现行多种不同的风险调整方法来确定风险溢价,是银行贷款定价中最困难的工作。科普兰建议根据下表确定贷款质量等级和风险溢价的关系[2]。科普兰贷款质量等级和风险溢价关系的建议

朱新蓉(2009)从成本—收益贷款定价角度认为:此方法需要考虑的因素有三个:

(1)贷款产生的总收入。

(2)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资金额。

(3)贷款总收入与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资金额之间的比率为银行贷款的税前收益率[3] 。

陈忠(2007)通过分析以上三个方面,最终得出适合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模型: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应以成本加成法为基础,结合客户综合贡献和市场竞争因素的调整。基本公式为:贷款价格=基本贷款利率+调整值=(资金成本+经营成本+风险成本+预期收益)/[BED×(1-营业税率)]+(客户综合贡献调整值+市场竞争调整值)[4] 。

二、 目前我国贷款定价存在的问题

何勇(2008)经过研究发现:银行没有综合考虑到贷款定价的成本与收益。商业银行面临资产方和负债方变革的双重挑战,最为典型和直接表现是在激烈的信贷市场竞争中,商业银行在贷款尤其是优质贷款利率的定价上处于一种被动且弱势地位。

表中反映: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下浮利率贷款和上浮利率贷款分别呈逐年上升和下降趋势,2006年,股份制商业银行下浮利率贷款竟然超过上浮利率贷款11.72个百分点,高达40.75%,国有商业银行下浮利率贷款也达到了31.52%,占比近1/3。区域性商业银行由于主要服务于在信贷市场处于“卖方市场”的中小企业,同期上浮利率贷款的比重和利率上浮幅度和区间,都要高于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下浮利率贷款则只占近1/4。

道理很简单,下浮利率贷款数额上升快,占比多,净利差就会收窄,信贷业务经营成本就会增加,即使信贷业务扩张得再快,经营利润也不会同步增加,盈利水平也不会相应上升[5]。

麦均洪(2006)通过分析推定:各商业银行基本上都没有建立定量化的定价系统。定价系统,以灵活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从当今国际银行界普遍采用的贷款定价模型来看,完善的贷款定价系统不仅需要对贷款业务管理的资金成本和非资金成本进行量化分摊,而且还必须能够对贷款项目的损失概率以及贷款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量化处理。但是由于银行是复合型产品企业,往往很难准确地将其经营成本分摊到日常经营的各项业务上,而我国商业银行由于长期的粗放管理,在这方面尤其显得薄弱。在风险量化上,我国商业银行由于对客户信用评级以及对贷款项目的风险分类起步较晚,分类标准也不完全统一,因而可用于量化和分析贷款风险的基础数据严重不足,对风险进行精确量化也就无从谈起[6]。

郭庆平(2006)根据多年来的经验推敲出:贷款价格单一,贷款定价方式单一。“综合收益定价”虽然是商业银行贷款合理定价的发展方向,但目前只是雏形,受约束的因素较多。在调查中了解到,“综合收益定价”是目前各家商业银行追求的最佳贷款定价方法,也是那些理念较新、管理较好的商业银行正在试图逐步实现的定价方法,这种方法要求商业银行分支行全面地、精打细算地衡量内部整体成本与收益状况。部分商业银行提出,使用这种方法可以综合考虑客户与银行经营中各个环节给银行带来的成本和收益,通过综合考虑后,依据法定贷款利率,给出贷款客户适当的浮动点数,对收益大于成本的客户给予优惠,而对综合收益较差的客户执行上浮利率。但是,目前这种成本与收益的核算也仅仅是粗略的计算,没有一个好的信息系统支撑,很难做到精细打算[7]。

从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来看,只有利率市场化,利率由市场供求决定,商业银行才拥有决定贷款价格的权利。商业银行如何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新形勢,加强贷款定价管理,保持并稳步扩大利差水平,创造更大的价值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李可.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问题分析.西南财经大学.2004.

[2]连玮.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研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3]朱新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85.

[4]陈忠.商业贷款定价理论与实践.金融观察.2007.11:28-31.

[5]何勇.中国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经营中的贷款定价问题研究.经济与管理.2008.3:61-68.

[6]麦均洪.我国商业银行人民币贷款定价中存在的问题.经济研究参考.2006.7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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