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4-07-28

甘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精选10篇)

1.甘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篇一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经国家批准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中央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有资产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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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甘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主要包括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评估、清查、产权登记和纠纷调处等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是指属于国家所有, 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 包括:

(1) 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2) 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3) 接受捐赠的资产。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科学配置、保障需求, 合理使用、提高效益, 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以下简称财政部门) 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 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3) 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

(4)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5) 建立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和绩效考核机制。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统筹安排机关用地, 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3) 统一组织实施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4) 负责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指导和监督下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主管部门 (单位) 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并实施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 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 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国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等事项, 督促所属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3) 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信息系统使用等基础工作。

(4)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履行下列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2) 负责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护以及清查登记、统计报告、信息系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3) 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审手续, 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4)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没有配置标准的, 应当从严控制, 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 不得重新购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由财政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纳入预算管理, 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程序报审。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单位需要配置国有资产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审。

第十二条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以及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 由临时机构或者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公物仓管理制度, 对可以共用、共享的国有资产组织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调剂、统一处置。具体办法由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构筑物、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 应当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 按照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和有关权属证书, 做好资产登记等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权属实行统一管理, 具体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或者举办经济实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 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 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 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不得出借给企业或者个人。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 应当严格控制, 并进行可行性论证, 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转让、置换、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资产范围主要包括:

(1) 闲置资产。

(2) 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3) 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4) 因技术、功能原因并经过专业机构论证, 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5) 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6) 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7)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 由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转让、出让、置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 通过具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 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电子废弃物以及涉密资产, 应当统一回收, 专业处理。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 取得的资产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2) 资产用于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

(3)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

(4) 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 财政部门确认需要进行评估的。

(5)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 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2)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大改革或者事业单位改制的。

(3)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 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 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 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资产清查的, 清查方案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 清查结果应当报财政部门认定。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 由财政部门或者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 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报财政部门同意后, 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 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信息化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 建立全省统一的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和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库。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利用信息管理系统, 对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实行动态管理, 并做好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及其管理行为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新增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 及时纠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制度, 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防止所属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审计监督, 并将资产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投诉举报制度, 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三十五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给予警告:

(1)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配置资产的。

(2)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将在建工程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的。

(3)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使用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

(2) 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3) 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 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 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篇三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资产规模迅速壮大,但国有资产管理相对滞后,特别是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缺位,造成国有资产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且流失现象时有发生。

关键词:县级;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管理

1 存在的问题

(1)管理不够规范,造成帐实不符。

(2)资产闲置浪费,使用效率低下。

(3)资产处置随意,国有资产流失。

(4)队伍素质不高,忽视资产管理。

2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

2.1 管理意识淡薄

一些单位领导对资产管理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财务知识和财经纪律的了解,把国有资产当成单位资产随意处置,随意投资,随意担保。加上个别单位客观存在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导致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2 管理人员贫乏

绝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是由财务股(室)兼职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但兼职财务人员变动较为频繁,个别单位把资产片面理解为就是固定资产,以人员紧缺为由让后勤人员分管资产管理工作。这种状况与国有资产管理的专业性要求相距甚远,使资产管理的许多工作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3 建议

3.1 加大宣传力度

利用报刊、网站等媒体积极开展宣传工作,营造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的良好氛围。通过密集有效的宣传,树立起公平配置、追求效率、减少浪费的科学管理思想,强化责任风险意识和依法理财观念。

3.2 健全管理机构

健全组织机构是管理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障,资产管理职能不应分散到各相关部门,应确立国资主管部门的资产管理和处置管理地位,设立国有资产处置中心,明确处置管理中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代表财政部门行使资产处置职能。凡需转让、无偿调拨、捐赠、报废、报损核销的资产,统一由资产处置管理中心负责处置,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处置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3.3 完善制度建设

从资产的配置、验收、使用、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各个环节入手,加强制度建设,堵住资产流失的漏洞,使资产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一是建立责任机制。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将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考核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促使单位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二是严格财务制度。认真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及时准确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结存、分布情况,要做到一物一卡、物动卡动、卡随物走。未经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固定资产。同时,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发现资产缺少等情况,应及时追查原因,确保账实相符。

三是强化内部约束。明确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做到“管账的不管物,管物的不管账”。并制定严格的交接制度,不论领导调离,还是管理人员工作变动,都应办理详细的资产交接清单,防止资产流失。

四是规范处置行为。严格资产审批制度、资产拍卖制度及调剂使用制度等。不得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以防止由此引发的资产损失。

3.4 改进监管手段

一是加快网络化管理。运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完善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账务处理方法,使各单位的管理水平得到提高。通过网络管理,增强社会对资产使用的监督。

二是实行动态化管理。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资产清查和评估等管理工作纳入信息化系统,实现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动态监管,国资管理应与部门预算审核、政府采购、会计核算紧密配合,全程跟踪监管。

三是推进精细化管理。加快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的衔接。政府采购是资产购置的一种方式,要完善政府采购预算,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建立资产购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之间的互动机制。

3.5 提高队伍素质

4.甘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 房屋资产处置

第七条 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 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 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第十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第十一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同意。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的,应当经房屋安全质量部门鉴定,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有关规定。

因项目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符合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

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还建或异地置换的方式进行补偿;确实不能还建或异地置换不能满足需求的,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第十三条 各部门处置房屋资产须报国管局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工程决算书;

(五)涉及房屋资产调配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需求及方案;

(六)涉及房屋资产置换、转让的,另须提供评估报告和草签合同;

(七)涉及房屋拆除的,另须提供危房确认书或市政规划方案、拆迁通知书、拆迁补偿协议书等。

第三章 车辆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车辆资产处置方式包括置换、厂家回收、调剂、公开拍卖、变卖、捐赠、报废和报损等。

第十五条 车辆资产处置应当与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使用管理和配备更新相结合,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 车辆调剂由国管局依据各部门车辆编制、存量状况及需求,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划转和调整。

第十七条

车辆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为目的。

第十八条 对纳入编制管理、达到更新标准的公务用车,由国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实行厂家回收或置换。其他车辆可采取公开拍卖、报损或报废的方式处置。

第十九条 部级干部用车和机关公务用车处置,须报国管局审批。其他车辆处置,由各部门负责审批,列入国有资产决算报告。

第二十条 申请处置车辆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待处置车辆明细表;

(三)证明车辆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车辆调拨单、原始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

(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五)资产管理部门和车辆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六)涉及车辆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车辆编制、存量和需求情况;

(七)涉及车辆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八)涉及车辆拍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九)涉及车辆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十)涉及车辆报废的,另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鉴定报告。

第四章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变卖、报损和报废等。

第二十二条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调剂和捐赠,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无法调剂的设备、家具,可采取捐赠、变卖、报损或报废等方式处置。

第二十三条 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和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优先整合利用。无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经专业技术鉴定后,严格履行处置程序。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存货、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核实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二十六条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对外投资事项、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不含房屋、车辆)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核后报国管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审计署备案。其他资产(不含房屋、车辆)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批后,列入国有资产决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处置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待处置资产明细表;

(三)证明资产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原始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

(四)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

(五)涉及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设备及家具存量和需求情况;

(六)涉及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七)涉及变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涉及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第五章 资产处置平台

第二十九条 国管局负责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包括资产调剂捐赠、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平台等,并提供资产评估、鉴定和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三十条 各部门拟调剂、捐赠的资产,须通过调剂捐赠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有资产配置需要的部门,可以提出调入申请,国管局负责组织调剂。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经批准变卖或报废的资产,应当通过资产处置平台实行进场交易或统一回收处理。

对于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信息存储载体的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要求,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六章 收入及账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变卖收入、置换收入和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及时调整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三十六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应当依据资产调整方案和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国有资产决算报告中反映。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 国管局和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在资产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管局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

(四)将已获准调剂、捐赠、报废的资产继续占用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规定报送或报送虚假报告,资产处置档案管理混乱造成档案缺失的,由国管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管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处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及国土资源部、国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确因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资产处置事项由各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5.甘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篇五

摘要:企业行政工作涉及到企业内部上上下下和方方面面的沟通和协调。行政管理在企业中主要有管理、协调、服务二大功能;其中管理是主干.协调是核心,服务是根本。因此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行政管理新体制,从而推动和保证企业的计划、生产、财务、营销等的顺利、有效进行和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加强和改进企业行政管理。

关键词:行政管理 管理效率企业行政管理的特点

1.1 企业的行政管理是为经济效益服务的企业的行政管理如果不利于充分利用和合理调配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资源,不利于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利于开源节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加快企业的发展,那也是没有价值的。简言之,企业行政管理服务于企业的根本目的,即通过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而谋取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

1.2 企业行政管理注重内容和实质

通常,企业的行政管理往往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对行政管理的诸多制度、程序、环节、形式、图表、文件等进行剪裁和调整,使之变得精练、实用、简洁、便利、省时、省钱。

1.3 企业行政管理要讲究实效

虽然我们不能说要直接用企业经济效益来衡量具体的行政管理行为,也就是说,不能直接对某个具体的行政行为问“你这种做法能为企业赚多少钱”。但是,企业的行政管理还是比较直接地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联系。企业行政管理的着眼点在于充分挖掘和最大限度地利用公司的各种资源,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开源节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快企业发展。

1.4 企业行政管理具有很强的灵活性

企业的行政管理往往根据公司实际发展需要经常进行变革、增删、剪裁、变通,因而带有很强的灵活性,比较能符合时代的发展和公司实际。企业行政管理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2.1 有助于增强企业的适应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得到迅速发展,综合国力和竞争实力大大加强。企业要想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些战略思想和战略任务,并以此为指导来促进他们获得更好的发展,就必须通过企业行政管理来实现,也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换言之,企业行政管理有助于增强企业的适应能力。

2.2 有助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除了经济实力以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企业的科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而在一定意义上讲,企业的科技竞争力体现为能否紧密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学习。企业行政管理在企业发展中发挥着服务和保障的作用。

2.3 有助于保证企业健康发展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它们会碰到一些困难,其职工也会存在思想上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企业健康发展的不利因素。同时,目前我国处于从传统计划

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时期,政企不分的现象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同一些政府管理部门打交道,以争取项目和资金。而企业行政管理的任务就是努力同政府部门打交道,为企业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通过各种途径解决企业职工思想上的和实践中的难题,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为企业发展取得良好的内部环境。

2.4 有助于保证企业实现生存发展目标

一般来说,企业行政管理通过开展如下工作发挥作用:一是计划工作,即确定管理内容的目标和决定如何达到这些目标;二是组织工作,即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工作的内容,并将其按性质分类,逐级建立自上而下的责权关系,保证行政管理渠道的畅通无阻;三是指挥工作,即采取具体措施,调动和协调企业行政管理人员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四是控制工作,即对指挥工作的各项措施进行监测、控制与调整。选择合适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

为了解决企业行政管理现存的一些问题,有必要在考虑企业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行政管理的特点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企业行政管理模式。企业行政管理必须时刻着眼于为企业的经济利益服务,这要求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甘当幕后英雄。企业行政管理的理想境界应该是“润物细无声”。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像一部自动化程度很高的机器,这头原料进去,那头成品出来;其中的许许多多曲曲折折,都消化在行政体系之内,切忌为自己评功摆好,四处张扬,特别是不能把自身变成“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官府衙门。还必须强化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管理职能。社会上许多企业都设有企业管理部,但由于很大一部分企业管理职能往往还保留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企管口”和“行政口”二者的职能往往发生重叠和冲突。在此情况下,企业管理部实际上只起到了一个类似“法规处”的作用,在管理制度的执行上并无权威;而行政管理部门又被削弱了管理职能,沦为“总务处”。为了避免这种互相重叠和冲突造成的互相削弱,“行政口”与“企管口”必须合而为一,要将一般企业的“企业管理部”的职能注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强化其企业管理职能。提高企业行政管理效率

4.1 对不同的行政管理层次提出不同的重点和要求。上层行政机关的主要活动,是规划、决策、控制、沟通等全局性工作,追求的是社会总体效率。重点要从领导方式、决策程序、组织结构、信息反馈、协调监督等方面改进工作,提高效率。

4.2 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行政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工作程序以及一系列规范化表格、图表等,从而建立起行政部门的法治秩序。提高行政效率,必须加强行政管理法规的建设,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以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形式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

4.3 加强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

4.3.1 能够使企业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得到迅速发展,综合国力和竞争实力大大加强。为促进中国更快更好地发展,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战略思想和战略任务被提出,这不但是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且对于企业的发展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

4.3.2 能够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除了经济实力以外,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企业的科技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而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企业的科技竞争力体现为能否紧密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学习。

4.3.3 能够保证企业平稳、有序地健康发展 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之中,企业在发展中会碰到一些困难,企业的职工也会存在思想和实际上的一些问题,这些因素,都是不利于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因素。同时,企业也需要同一些政府管理部门打交道,以争取项目和资金。而企业行政管理的任务,就是要努力同政府部们打交道以为企业争取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且通过各种途径解决企业职工面临的思想和实际困难以及企业的困境,为企业发展取得良好的内部环境。

4.3.4 引入科学的企业管理方法 引入科学的企业管理方法如目标管理、绩效评估、成本核算等。当前企业行政效率在管理方法上陈旧僵化,仅注重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无法调动行政官员的积极性。通过将企业管理讲求投入和产出、讲求成本核算的精神引入企业行政管理之中,可以提高企业行政管理人员的责任感,同时还可以科学地衡量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5 结论

6.甘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提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夯实管理基础,规范管理流程,逐步实现动态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的资产管理工作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资产卡片管理、资产配置管理、资产使用管理、资产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资产评估管理、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报表管理和查询分析等功能。

第四条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职责规定,根据资产管理流程,制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制度、推进系统建设、强化系统使用、管控系统风险,与财务、预算、决算、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等系统对接,对国有资产实现动态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制订统一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规范,负责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推广和升级完善。各级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发符合本地方、部门、单位特点的个性化功能模块,实现与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对接。个性化功能模块应当符合财政部制定的数据规范。已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部门、地方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数据规范,做好已有系统与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转换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推进硬件和网络建设,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和推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财务系统、预算系统、决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等的对接。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部门应当对上述系统之间的衔接与核查予以协助。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梳理预算、决算、政府采购等业务的基础上,完善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将管理流程设置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系统中设定的管理流程,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部管理规范和岗位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岗位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科学设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经办、审核、审批和系统管理等岗位,合理安排岗位人员,加强保密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本单位名称、性质、级次、组织机构代码和人员编制等基础信息,设置岗位人员权限和相应的管理流程、时限等,完成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初始化操作。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所有的资产卡片全部纳入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并按照资产使用的具体情况完善资产卡片信息项,保证资产卡片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应当于财务入账前在资产管理信息系 统中建立资产卡片,做到“账卡相符”,并在财务入账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完成资产入账工作,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逐步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资产验收入库、领用、使用、保管、交回、维护维修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单位名称、级次、组织机构代码、人员编制、审批(审核)权限等基础信息需要调整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内容。

第三章 数据管理与应用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分为基础数据和业务数据。基础数据是指资产卡片等原始数据。业务数据是指在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时形成的数据。业务数据原则上应当通过基础数据形成。

涉密资产数据不得纳入非涉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涉密资产业务不通过非涉密的资产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将本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并根据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资产数据报告工作。终了,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上级部门报送经单位负责人核签后的本资产报表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资产数据报告工作。终了,地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形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资产报表及分析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报送至财政部。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查看本级及下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数据;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查看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数据;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查看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资产数据。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依据,编制预算、决算,执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决算、进行决策时也应当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为基础。

第四章 事项及流程管理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以下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将文件及附报材料传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根据权限利用系统进行审核、审批、上报,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事项办理情况:

(一)新增资产的;

(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三)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办理国有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的;

(五)办理产权登记的;

(六)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

(七)其他涉及单位资产管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管理事项申请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经批准的资产管理事项的执行和资产收益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将资产管理事项执行情况录入系统,并在国有资产产生并确认收益后,于规定时限内将收益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 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并据此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办理资产管理事项时,系统申请、审核和审批应当与报送纸质文件同步进行,并确保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一致。各地方应当结合本地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推广使用情况,逐步实现资产管理事项网上办理和报送纸质文件同步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探索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无纸化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录入资产基础数据及报送资产统计报告,或者资产管理事项未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处理的,同级财政部门将不予办理有关资产管理事项;报送材料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有关审核部门将不予受理,并逐级退还。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资产管理事项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规程执行。境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程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规程,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7.浅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篇七

一、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不高

资产使用效率低下一直都是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大量的资产处于闲置状态,比如说缺少资产实物登记到账,对资产领用及保管的情况没有记录,手续不够完备等情况,在资产购置方面存在盲目性的选择,出现了一种重在购置,不重视日常管理,不重保值增值的现象,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使资产的使用效率严重低下。

(二)领导职能与国有资产管理不协调

目前,领导对资产管理不重视,各个地方,各个省市步调也不一致,直接导致了资产管理工作的效率低下,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果不明显。并且有的地方也存在地方财政管理方式落后等现象。所以规范政府职能,实行有效的管理机制尤为重要。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

对资产的管理,没有一个合理的规划,造成盲目购资,对外投资,没有一个良好的审批制度,资产管理程序欠科学等都是目前资产管理制度方面出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

(一)合理配置资产,优化资金收支结构

合理配置资产,不盲目,实事求是,配备标准的资产要合理配置,通过经济杠杆的调剂来解决。优化现有的资金收支结构,给购置者一个能够是资金保值或增值的结构产链,使闲置资金得到充分利用,使已支出得到有效配,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明确各部门职能,提高领导重视程度

加强财政监管是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督,行政事业资产的共享共用,进而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使政府部门人员各司其职,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平稳发展。

(三)完善相关制度,理顺管理体制

修订或者是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成立专门的行政管理公司,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推进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对管理体制进行合理的规范,建立高效率,高成效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三、加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编报2014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强调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必要性,并且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已经保持在2008年超8万亿的呈上升趋势增长的情况。从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和外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经验来看,比如说日本对国有资产实行的是委托管理,美国的总统预算办公室和财政部负责行政资产的预算管理,国会是预算审批机构等,都对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发展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所以,加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有一定的必要性。

首先,我国政府的资金不要过多介入市场竞争的行列,政府要在社会中起到管理的作用,进而促进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次,要有严格的监督制度,防止腐败现象。再次,财产管理法制化,增加财产管理的透明度,提高管理效率。

两个《办法》的出台,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发展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导。使我国国有资产的管理更加规范,运行更加科学,制度更加法制化,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起着指导的作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发展方向有以下几点,第一,未来要有合理的预算体系,进行有效的管理。第二,各级政府部门要对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第三,要对资产进行标准的配置,强化使用的效率,而且要有严格的审批程序。进而使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顺着一个高效率,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正确的方向发展。

在这个全球化,处处存在着竞争也存在着合作的世界中,中国更要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这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国一定能够合理使用并高效运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而在这个世界的舞台上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财经问题研究,2013

[2]张凤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分析[D].财会研究,2008

[3]向正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研究[D].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

[4]毛程连,程南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策分析[R].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6

[5]胡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

[6]李雪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知识经济,2007

[7]何华祥,王建新.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D].中国总会计师,2007

[8]宫秀芬,徐碧赢.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探析[J].辽宁大学学报,2013

8.甘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资产界定 非生产性活动 资产流失

如何界定我国的国有资产是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基础。在现阶段现行的国家法律规则中指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无论表现形式如何,其所有权均属于国家,单位只有占有、使用权,并且都能以货币计量。其来源渠道有国家直接投入的资产,使用财政性资金购入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依法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以及通过政府在各部门间调拨等形成的资产。

1 现阶段比较突出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分析

行政事业单位对于其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私营盈利企业大不相同。企业的资产多用于生产性活动以获取企业利润,而行政事业单位则不允许其资产用于盈利性生产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为社会提供服务,并非为实现赢利;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非直接性地资金补偿及补充方式。由于这行政事业单位的这种国有资产安排方式,导致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不良问题:

1.1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者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意识淡薄,存在“重钱轻物”的思想 没有形成良好的资产监督管理模式,个别单位没有配备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是部门一把手决定国有资产的使用权,一把手的个人决定就可以就将单位的资产出借或转移给了其他单位或个人,长期不催还,也不及时入账,久而久之也就不了了之,导致国有资产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严重。对各种应收款项不重视,不督促,不及时催要,长期挂账,甚至造成呆账、坏账。个别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时,随意将其经管的国有资产带走,也无人过问,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疏于监管。

1.2 资产配置不合理 体现在不了解单位的职能,不能从实际需要出发,资产配置不符合单位的实际需求;缺乏统一的实际安排,年末或年初的预算和编制报表不够及时准确,缺乏实际指导意义;没有建立完善的资产预算机制,对资产的管理缺乏有效的约束,直接影响了资产的配置效率。资源配置不均衡,更有甚者导致大量国有资产变相流失,给财政资金造成重大损失,改变其供需结构,造成事实上的社会分配不公。

1.3 资产使用的责任机制和监督效果较弱 行政事业单位没有严格制定和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家底不清,账、卡、实不符,没有将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不及时对资产进行保养、检修、维护,甚至超常规、破坏性使用,造成设备快速老化,影响了资产的使用效果和寿命;在传统的管理体制下,国有资产被分散在各个单位占有、使用,各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缺乏统一的管理和协调,资产的管理与使用相脱节,致使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很难切实发挥作用,使得资产闲置、低效使用和资源浪费严重。

1.4 资产处置不规范 对国有资产的处置不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致使國有资产流失;对盘亏、毁损的资产处置不及时,对盘盈、接受捐赠、调拨等方式取得的资产不能及时入账,不按规定对长期的呆账、坏账及时清理,使得单位的资产不真实完整。

2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对策

在分析一些优秀的资产管理模式基础上,总结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要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必须要实施相应的改革和创新,同时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说来要在管理过程中做到:健全规范管理制度,实施科学合理的资产配置,把资产预算与资产管理有机结合;财务管理在资产管理中要发挥监督、考核的作用,保证资产的安全,谨防国有资产大规模流失;国有资产也包括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保障二者的严格实施;规范操作管理程序;清晰国有资产的权益,做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增加管理的集中统一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集中管理的职责。

2.1 加强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国有资产的认识,要有责任有义务有主动性的去管理国有资产 在国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时代要求下,基层行政事业单位更要在管理监督模式上做大胆创新尝试,积极主动探索更高效的资产管理方法。要抛弃“重钱轻物”的思想,部门一把手负责人要严格要求基层职工,爱护国有资产,增强对国有资产的认识,在日常工作中加深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

2.2 建立集中统一监管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建立一套清晰、公正、合理、有效的资产管理模式,是提高国有资产管理质量的关键。国家在财政体系改革的深入将会逐渐加大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控制;国有资产管理模式的创新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行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可以借鉴盈利组织,比如一些公司、资产管理基金的管理方法,在提高资产管理效率的前提下,更要做好监管。梳理过去的监管模式发现,比较松散的监管制度是资产管理模式滞后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做到集中统一垂直监管,提高监督效率。

2.3 加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是公益性组织机构,其资产来源的主渠道是通过公共预算来安排,这就对预算的科学性提出了更高要求,预算是行政事业单位对未来一年资产开支情况的总体预估,高效合理科学的预算一定要紧密结合实际情况,做到量入为出,合理使用资金。

2.4 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应从建章立制入手,制定出本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的管理办法,从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收入各个环节进行细化管理,促进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国有资产的配置要根据单位履行的职能,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同时,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能通过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资产的,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在国有资产的使用上,一定要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明确固定资产的管理主体,确定保管人,管理部门和财会部门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具体职责;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采取定期盘点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单位资产进行盘点,具体工作由财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的资产清查盘点小组负责,要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对于应收往来账款,财务部门应及时清收,必要时,报请单位领导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清收,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国有资产的处置,一定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历史上的坏账、呆账应通过财政部门的审批予以核销,进行账务调整,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更加真实完整。

2.5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考核与责任责任追究制度 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考核与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国有资产考核和重大损失责任追究与责任人处理等制度体系框架。以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为依据,明确国有资产考核的基本原则,确立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的基本制度。以管理职责、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评价结果为前提和依据,以“有责必考”、“有责必追”为原则,以规范、量化、操作性强为标准,形成有效的考核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有序,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参考文献:

[1]杨玲等.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J].决策探索,2005(8).

[2]石家庄市桥东区财政局.桥东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资料汇编[M].2012.

9.甘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篇九

第6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产权登记及纠纷处理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单位占有、使用,政府分级监管的管理体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资产配置标准;

(二)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处置、产权变动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担保等事项审批;

(三)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第五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组织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报告,日常监督检查;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审核或者审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审核或者审批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

(四)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调剂;

(五)督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资产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等;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和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办理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报批手续;

(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等。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与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与财力状况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第十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因特殊业务,现有标准确实不能满足其履行职能需要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另行审批。

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财政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或者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以及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购置资产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编制资产购置计划等,一并纳入部门预算建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初审、汇总各单位资产购置计划,随同部门预算收支建议计划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

(三)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财力状况及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购置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并据此安排资产购置预算资金,由财政部门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下达;

(四)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组织实施,不得办理无资产购置预算的资产购置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执行中,需增加或调整资产购置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资金进行资产购置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项目经费以及非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应当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定期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

非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非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所形成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或者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事业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或者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于每年六月底、十二月底分两次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审批一次性处置资产的规定限额由本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等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采用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房屋、土地、车辆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将评估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停止交易,在获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和工作需要设立的临时机构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和临时机构撤销时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处置。

第五章 资产评估、清查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五)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之间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的;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核准;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行政事业单位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国有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国有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作出报告,并对本单位的统计(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产权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权属关系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决。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

(三)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处置和资产变动事项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四条 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10.甘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篇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榆林市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榆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榆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依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由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按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建立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督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统计报告、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产权变动事项,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批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和收缴;

(六)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九)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产权变动事项的核实申报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用于经营资产的审核和监督,督促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收益收缴;

(五)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调剂的审核、审报工作,优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其报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修保管等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立完整的财产管理体系,实行资产的账、卡、物管理。财务会计(会计核算中心)、财产管理、财产使用等三个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建立账卡,会计核算中心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及时办理采购、捐赠等新增固定资产的入账;财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及卡片,卡片一式两份,一份留财产管理部门,一份随实物交使用部门保管,三个部门之间必须做到账账、账卡、账实三相符;低值易耗品实行实物登记管理;

(四)负责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申报工作;

(六)负责用于经营资产的使用管理,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八)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明确管理机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配置,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审批的购置项目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具体程序为:

(一)在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建设、维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依照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该单位资产存量和配置标准,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并在上报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的,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五)各行政事业单位对购建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入库、领用手续,持资产购置审批文件、购置发票和验收单到会计核算中心(单位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且必须做到资产与发票、账、卡相统一。

第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坚持能调不租,能租不买,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的专门项目经费,在下达项目经费前,应将所涉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也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各级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制度,设置总台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物相符,并对本单位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优化配置的要求,进行合理调剂使用。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出让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资产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有形市场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字后,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二)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报损、报废的资产需要评估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或技术鉴定,评估、鉴定报告书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

(三)审批。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四)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价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五)备案。经财政部门同意自行处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在资产处置后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原值、含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各县区涉及资产管理的有关权限自行确定。

第三十条 对于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处置后,凭相关部门的处置文书到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的处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处置结果报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撤销、分立、合并、改制等需划转资产的,由原占有、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组织资产清理,提出资产处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划转及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没资产,执法单位只有清缴权,没有处置权,执法单位必须对罚没资产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妥善保管,集中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和资产配置的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包括资产转让收入、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净收入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六章 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其主要方式包括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

第三十六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使用:

(一)当年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国家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和当年上级补助形成的资产;

(二)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保证完成行政事业任务的资产;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准转作经营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等经营活动,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召开职代会,征求意见,并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办理申报手续,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申报审批表》及有关材料,需要评估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单位提出的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依据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批复。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和依(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创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用于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钩,尚未脱钩的对其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其使用情况等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应充分利用本单位资源优势,积极“盘活”闲置资产。对承担中介服务、生产经营职能以及其他可通过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事业单位,鼓励其通过改制转作企业。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批准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并在单位财务、资产报表中对其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其实施监管,并加强风险控制。

(一)专项登记。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这部分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形式等;

(二)专项考核。建立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用于经营的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对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监督,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用于经营的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用于经营的资产,所取得的收入(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或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授权的主管部门核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三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政府采购、单位改制、资产运营与处置等事项的必备材料。对没有依法取得《产权登记证》的,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上述有关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第四十四条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成立时间、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对外投资等使用情况,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制度。

(一)占有产权登记。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30日内申报、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手续;

(二)变更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原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申报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注销产权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报、办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财政部门按对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情况、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调解决。协调不能解决的,应当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裁定。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行政事业单位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调解决。协调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二)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合并、分立、清算,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下列行为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整体或部分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公正执业,对提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开展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资产清查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五十四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07〕3号)的规定执行,损益认定、资产核实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统计报告与绩效考核

第五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产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汇总、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资产统计资料,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和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有偿使用收入收缴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六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从事下列行为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缓、减、停拨有关经费,责令其改正,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尽其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或将资产用于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四)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写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对所占用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管理措施的;

(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以权谋私的;

(七)对已超标准配置、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拒不服从调剂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处置和资产变动事项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中违反本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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