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80后”离婚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2024-08-31

浅析“80后”离婚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精选3篇)

1.浅析“80后”离婚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篇一

交通事故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高安市是汽车运输大市,从事货运的汽车万余辆,有汽车运输公司370余个,全国各地均有高安的汽车在跑运输,近年来汽运产业每年的税收达亿元,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由于车辆数量多,行驶区域广,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相应地也多,致使我院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较多,相应外地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的此类案件也多。为此,我院成立了民三庭,专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去年,我院又在市汽运城专门设立了交通法庭,为我市的汽运产业保驾护航,但执行此类案件,主要还是由我院执行局和法警大队负责承办。

以下谈一下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及我院在执行此类案件的一些经验和做法,以及设立一些长效机制的建议。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1、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作为被执行人的汽运公司抗风险能力差。事故发生后,往往被执行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而其家产主要就是这辆车,有的还是消费贷款买来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经过交警部门调解及法院诉讼,一些有能力赔偿的案件基本上都已得到处理,而移送执行的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大多家庭条件差,肇事车辆车况差,甚至有的是黑车,因此在肇事后根本无力赔偿。而有些汽运公司基本上是由实际车主将车挂在其名下组建的,实际上就是空壳公司,抗风险能力差。

2、有些被执行人缺乏诚信理念,长期在外躲债,造成执行难。被执行人大多是司机,有一技之长,在外面很容易找到工作,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将财产隐匿、转移,往往举家外出打工,常年不回家,音讯全无,造成法院无法执行。

3、扣押、查封车辆时间过长引发执行难。对于查封、扣押的车辆,由于交警部门长时间扣车,而在审理中又未及时拍卖,经过漫长的诉讼后,车辆价值

大大降低,而停车费又逐步增多,移交执行时往往拍卖的车款尚不够交停车费,大大影响了执行。

4、审判阶段与执行阶段脱节。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往往六神无主,法律知识又欠缺,有的经济困难又请不起律师,审理时未要求法院做好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工作,使得被告转移财产,导致贻误战机,使得案件难以执行。

5、有些案件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大。由于法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的划分,主要是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当被执行人在审理阶段提出异议未法院采纳时,往往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抵触情绪大,不愿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另外由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些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正在服刑,他们认为自己已被判了刑,不需要再作赔偿,也不愿赔偿。

6、当事人缺乏车辆保险知识。交通事故中的部分车主缺乏风险意识或心存侥幸,连最基本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都不愿意承保。有的司机虽然参与了保险,但买卖车辆却不通知保险公司,或肇事后逃逸,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致使案件执行难度加大,更有的车主在事故发生后二年才提出理赔,导致保险公司拒赔,造成无谓的损失。

7、一些难以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导致执行难。

①关于挂靠车主的责任问题。自然人出资购买汽车而将汽车登记在运输公司名下,由实际出资购车人对车辆自主经营,由运输公司统一收取并缴交各种相关的税收和规费,并每年向出资购车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双方往往签订挂靠合同,由此形成一辆汽车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车主,一是实际出资购车的车主,二是汽车登记落户的法定车主,即被挂靠车主,还有的是买卖汽车未过户的实际车主。这样,就产生了当发生事故时由谁担责的问题,在审判及执行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被挂靠车主不应承担责任,理由是:因车辆

是购车人实际出资购买,在经营中出资人对车辆实际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其对车辆在运行上处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并且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而挂靠车主实际上不能行使任何权利,不能支配车辆的行使和运营,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如此处理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的精神。第二种意见认为,挂靠车主应承担责任,理由是:我国对机动车实行车籍登记管理制度,也就是说法律意义上的车主应是车辆登记时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此种观点亦符合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相符,这也就是物权法的公示原则。第三种意见认为,被挂靠车主应承担有限的连带责任,理由是:被挂靠车主对挂靠的车辆实际收取了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是受益人,故应承担责任,但其所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与其受益相当。正如《人民司法》2005年第11期“司法信箱”栏目研究组对“挂靠经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一文的答复的意见:“被挂靠单位应根据其所获取的利益等综合因素,承担相应的责任”。下面这个案例反映了挂靠车辆在适用法律上的困惑,申请人谌某从他人处购买了与被执行人江西银轮公司有挂靠合同关系的一辆货车从事经营,2004年9月5日,在另案中成为被执行人的银轮公司被湖南邵阳市大祥区法院扣押了谌某的汽车,并作价直接抵给了另案的申请人,申请人谌某到湖南省媒体反映此事,又到湖南省人大、政法委、省高院反映,也没有回音。后谌某起诉银轮公司,经二审判决银轮公司赔谌某128087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银轮公司也叫冤,因为在另案中其承担连带责任,实际车主葛某系高安

人,但已死亡,湖南法院才扣了与另案无关的谌某的车,真正要承担责任的应是葛某。由于银轮公司连年亏损,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谌某的要求下,我院扣押了银轮公司的一辆货车(实际车主是共青城人的),当时司机马上就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其为实际车主,应根据最高院(2000)执他字第25号《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予以放车,在新闻媒体施压及有关方面的指示下,我院只能放车,致使谌某现在到处上访。

②汽车融资租赁问题。当前我市汽运公司将汽车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形式交与承租人经营的情形较多,对于此类案件由谁承担民事责任也存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作为出租人无需承担责任。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融资租赁合同不仅仅是租赁汽车,还有汽车牌照、运输经营权等一系列从事运输的资格,故不应以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在我们执行的案件中,有的是同一起事故,但处理法院不同,承担责任的主体也不一样,被执行人意见较大。

③关于驾驶员因交通事故伤亡的求偿问题。驾驶员因交通事故在造成车辆损失、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同时,有时可造成自身的伤亡,特别是驾驶员在事故中负主要或全部责任时,这类纠纷更难处理。对于司机与雇主的关系如何,是劳动用工抑或是雇佣?在实践中有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无论是运输公司还是个体运输户经营运输业务都是营业活动,雇请驾驶员驾车,无论是企业雇请还是实际车主雇请,都应认定为劳动用工关系,故驾驶员因交通事故致人身伤亡而向车主求偿,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应先行劳动仲裁,依劳动法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驾驶员一般由车主私人雇请,故

属雇工纠纷,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并依雇工法律关系处理。由于法律无明确规定,实践中又有不同意见,审判中很难把握,也增加了执行的难度,应立法予以明确。

二、解决此类案件执行难的经验和做法

1、耐心细致地做申请执行人的思想工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到了执行程序,一般来说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差,且往往其本身也是事故的受害者,而申请人及其亲属往往在心里上、感情上受到了极大伤害,如果执行不到位,往往会造成申请执行人缠访,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执行人员应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待他们要有爱心,有同情心,通过做思想工作抚平他们心灵的创伤,使他们不去上访、缠访,并积极引导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使案件得以尽快执行。

2、尽量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交通事故案件往往执行标的很大,而执行人往往无力全部履行完毕,如果全部一次性执行其财产,如将其车辆拍卖,而该车又是其全部家当,甚至有的还是借钱买的,必将影响其后面的履行。为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应尽量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或者由申请人放弃部分债权,从而调动被执行人的积极性,由其一次性付清赔偿款。这样,既保证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又利于被执行人生存和发展,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更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3、加强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工作。这是从源头上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必要手段,通过查封、扣押肇事车辆、冻结理赔款而限制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不仅可能促成双方调解结案,而且为今后的执行奠定了基础。通过先予执行,可解决被查封、扣押车辆由于长期停放引发的车辆贬值及在交警部门停车费用过高的问题。我院在这方面工作做的比较好,有民三庭和交通法庭

专门审理此类案件,另外,立案庭还负责诉前财产保全工作,为在源头上解决此类案件的执行提供了有效保障。相对来说,有些委托执行的案件上述工作并没有做好,有的既未查封、扣押车辆,也未冻结理赔款,从而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4、加强与交警部门的协调与合作。通过与交警部门沟通,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可由其向受害方建议由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及时向法院移交肇事车辆。在查封、扣押车辆过程中,请求交警部门限制车辆过户,还可通过公安网络协助查找、扣押被执行人的车辆。特别在被执行人没有足够履行力的情况下,商请其减免部分停车费,从而提高执行兑现力。

5、改变执行方向,寻求新的执行主体。我市的汽运公司很多,其中有些是空壳公司,虚假出资、抽逃资金严重,在执行中可追加其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有时向被执行人承担债务的第三人下发履行债务通知书,在其未提异议情形下,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有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还可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当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时,我院通过改变执行方向顺利执结了一批案件。

三、解决此类案件执行难应建立一些长效机制

1、设立运输行业风险押金。汽车运输是一种高度危险行业,发生交通事故是人们所不情愿,但又不可避免的现象,虽然通过保险减轻了肇事方的一部分负担,但还是导致此类案件的执行难,使得一些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而目前汽运公司的偿债能力有限,发生交通事故后也难以履行赔偿义务,故我们认为应提高其准入门槛,像煤矿企业需交风险押金一样,应责令其向交

通管理部门交纳一定的风险押金,方可从事运输业务。这样,既可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可解决当今此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

2、设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有些交通事故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在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其权利仍不能实现,而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属生活严重困难,难以生存,对此应设立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以帮助他们解决基本生活问题,让他们渡过难关,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文关怀,从而得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金应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予以管理,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2.80后离婚案件的调查报告 篇二

对80后离婚案件的调查分析

社会学院112班程鹏11163145

【摘 要】80后一词来源于国际社会学家们讨论社会发展一代名词,是指国家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后所出生的一代人(计划生育发展的新阶段1979年至今)的代名词。后来此词被广泛的作为1980年1月1日-1989年12月31日出生的人群代名词。据国汉律师事务所对离婚案件的调查,发现7成以上的离婚案件都发生在80后,有的结婚不足一年便要求离婚,离婚的理由也千奇百怪,经济物质的、性格方面的、家务能力上的等等,有的80后离婚咨询都由父母全权代理,这也体现了80后独生子女即使结婚仍不能完全独立。

【关键词】80后离婚原因对策

从国汉律师事务所对离婚案件调查中的“80后”离婚案件中发现,不少“80后”都是因为结婚、生子后依旧我行我素、玩性不改,才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他们或是撇下爱人、孩子,和朋友一起酗酒,或是夜不归宿,或是在生完孩子后像完成任务似的,从此再过起“疯玩”的日子。

“与上辈的婚姻相比,“80后”婚姻中最能体现出时代变化特点的,是他们对待孩子的态度,包括在考虑离婚问题时对孩子的态度。”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中感觉到,“80后”夫妻的婚姻里,孩子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够成为维系夫妻感情的纽带,相反,夫妻因分担养育义务和各自家庭的不同教育观念,还增加了许多矛盾[1]。

一、典型离婚案调查

1.一个TicToc引发的离婚案

这是一个报纸上登记的事情。主要原因是因为夫妻两人买MP3,到了商场后老婆看见了三星的两款mp3,价格相差100多元,其中一款型号是TicToc,因为和这个型号和SUPER JUNIOR的一首歌曲同名,后来男的想买便宜的,女的就非要这个TicToc,因为这个是三星的新款说什么就买它了。在采访的时候两个人还同时说了“还是离了算了,这日子过不下去了。”工作人员有些惊讶了,劝他们再考虑考虑,女孩子瞄了男孩子一眼。“离了反正还能结的嘛。而在最后敞开心扉的环节,双方都说出了这个事情的一些看法,女的认为男方不够关心体贴她,而且结婚后变得很小气。而男方认为都是mp3没必要非要新款,关键是因为自己老婆不问价钱也不砍价就非要买下TicToc。最终导致一个TicToc引发的离婚!1

2.媳妇要求房产加名,老公要求公证为个人财产

“我人都嫁给你了,你却还是我的房东。”“买房钱是父母一辈子的积蓄,你要加名字,就是做好和我离婚的打算了?”在法庭上,小两口争个不休。原来,小芳和小山于2009年10月结婚,婚后由小山的父母出资90万元,在锦绣小区以小山的名字购买了一套88平方米的住房。

今年九月,小芳突然对丈夫说:“现在婚姻法修改了,咱家的房子最好加上我的名字。”但小山坚决不同意,还要求小芳跟他一起到公证处公证,证明房子是自己父母出资购买,与她一点关系都没有。“他怕我瓜分财产吗?太让我心寒了。”小芳心里一直有这个想法,如果丈夫真的让自己去做公证,就离婚。10月,小山让妻子一起到公证处做了公证,令小山没想到的是,公证书刚拿到手,便接到甘井子法院的传票。小芳已起诉离婚。

3.闪婚闪离,80后离婚新元素

“我们散了”„„以往羞于启齿的“离婚”一词让“80后”年轻人说出来显得自然平常。据了解,年轻人盲目结婚导致轻率离婚的情况屡见不鲜,“速婚”、“闪婚”、“闪离”非常常见,对婚姻的草率使得现在离婚率飙升。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通过网恋促成的婚姻逐渐增多。还有农村外出务工男女没有时间谈恋爱,每到节假日都会回老家突击相亲。这些形式的婚姻,无疑是埋在夫妻间的一颗定时炸弹。由于交往时间较短,夫妻之间不了解,随着生活的深入,双方的性格和生活习惯出现分歧,随之而来的不理解往往将夫妻感情推向破裂的边缘。

有些社会学家认为,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婚姻质量、感情需求和爱情期望有所提升。离婚率的攀升是城市化、女性独立、性文化开放等一系列社会变迁的结果。在80后的离婚群中也出现了这样一个现象:他们有的离婚不离家,原因只是迫于高房价,都不愿意放弃现有的这套住房,有网友称此为“蜗婚族”。

这些案件都有的特点是:

1.结婚草率,离婚轻易,婚姻持续时间短,多数“80后”离婚案的婚姻持续期间不过短短几年甚至只有几个月,强调个性,在离婚问题上谁也不肯妥协。

2.好离好散,泾渭分明,“80后”结婚时大多没有什么经济基础,多为啃老族或婚后收入各自分得清楚,离婚时大多没有过多的财产纠纷。

3.弃子女不顾,享受单身,80后的当事人,要么婚后丁克,要么有了孩子,将孩子甩给自己的父母,依然强调自我,洒脱的享受单身。

二、80后离婚的原因分析

1.缺乏宽容

80后独生子女之所以成为离婚高发人群。该群体中许多人以自我为中心,社会责任感和家庭责任感淡薄,跟父母从小过分溺爱,凡事帮孩子拿主意,养成孩子缺少忍让性、宽容度有直接关系,这导致了他们的婚姻稳定性下降。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代人对婚姻感情质量的要求更高了。对平淡生活的不满,使得他们不愿意凑合,一些由生活琐事引发的“婚姻死亡”现象就越来越多了。

从二十岁到三十岁,从弱冠到而立,“80后”从青涩走向成熟。然而,从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80后”依然有着孩童般的生活幻想。或许正是因为这一份不成熟,“80后”离婚的理由也是千奇百怪。之前丰台法院就审理过一起因为晚饭不对胃口而导致婚姻破裂的案子。法官通过调研并与“80后”一族聊天后发现,在婚后生活中,这些年轻人更看重的是自己的个性,往往强调为自己活着,能过就过,过不了就散,死赖着不肯分手的几乎没有。此外,“80后”一族离婚大多由生活背景、成长环境、地域差异造成的性格和生活方式冲突引起,甚至有的时候,离婚理由不过是“没劲了”、“玩儿不到一起”,甚至是“对方打呼噜”、“装修意见不统一”等等。

2.家长依赖

在经济方面,现在的大多数都是“啃老族”,婚前花费就不知道节省。婚后双方依然按照自己原来的生活方式生活,紧随时尚潮流,自己的收入不足时,不懂节制,向父母伸手接受老爸老妈接济。直到产生两个家族的矛盾且一发不可收拾[2]。法院在开庭审理“80后”离婚案件时还发现,离婚双方的父母大多都作为孩子的委托代理人出庭,旁听席上还会坐着诸多亲戚朋友助阵,往往是庭上夫妻双方说话不多,长辈情绪都很激动,相互指责对骂。法官认为,由于“80后”独生子女比较多,从小都被父母捧在手心里,婚后只要是受一点委屈,父母就会到对方家或者单位大闹,使矛盾更加激化,最终导致离婚。“这一代的离婚当事人一开口,就是“我妈说了,我爸说了”,开庭的时候也都明确要求父母陪同或者作为代理人出庭。”

3.家务低能

80后中颇具代表性,经济不独立、“家务低能”是80后婚姻生活中的“软肋”,加之缺乏宽容、理解的个性往往容易成为轻言离婚的导火索。有调查显示,在已成婚的“独生代”家庭中,有30%聘用计时工来做家务,20%由父母定期为其整理房间,80%的家庭长期在双方父母家里“蹭饭”,30%的夫妇自己的脏衣服要拿到父母家里洗。在高淳县人民法

院审理的案件中就有一起是因为80后夫妻因家务而产生矛盾导致到法院诉讼离婚的案件,张某和李某都是80后,两人结婚一年左右,从小在家庭的娇惯下都不会干家务,在共同生活期间因为家庭琐事就不断的产生矛盾,另外又因为本文中提到的双方缺乏宽容,因此矛盾就越来越大,夫妻间的感情裂痕就越来越深,导致张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的父母亲也不认为李某不干家务是多大的问题,多次干涉庭审,认为张某没有宽容心,也希望他们能离婚。

4.草率“闪婚”

80后到了适龄年龄后,“闪婚”也随之成为流行词。很多“闪离”的80后最后几乎都会说:之前不了解对方,没想到他(她)那么多毛病,而导致“闪离”的前提正是看似时髦的“闪婚”。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没有经过慎重考虑就草率结婚,结婚后感情基础不牢靠,而都市生活节奏快,人心容易浮躁,发生矛盾后不懂得自我调适和双方谅解,缺乏社会责任感,就容易草率离婚[3]。

三、处理离婚案件的对策:

1、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婚姻管理机关等多方面的职能作用,通过庭审讲法、到基层社区发放法制宣传资料、讲授法制课、与全市县区各广播媒体联合进行法制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婚姻法的宣传,推动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增强责任感。

2、充分挖掘现有司法资源。指派年富力强、办案经验和人生阅历都较为丰富的法官专门审理此类案件,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同时根据当前申请离婚当事人多为女性的特点,适当安排女法官办理此类案件,通过女性与女性之间的设身处地的沟通做好思想工作,尽量挽救更多的家庭。

3、建立多元化调处化解婚姻纠纷的机制。在强化诉讼调解的同时,针对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的当事人和案件特点,广开调解渠道,耐心做夫妻双方的思想工作,帮助双方明白彼此间面临的差异和改进沟通方式,鼓励夫妇双方努力维系婚姻,发挥家庭功能,减少婚姻中的冲突,即便通过调解双方仍不合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4、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5、强化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利用调解前置程序,理清双方的婚姻状况及争执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司法解释,将婚姻纠纷列入调解前置程序的框架,这样便于法官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涉诉原因,是否有调解和好的希望,做到心中有数“对症施药”。对夫妻感情较好的,只因一时冲动草率引诉的,可采用“冷处理”的方式;对双方因误解或误会引起的离婚,帮助双方消除误会;对婚姻感情确以破裂,在调和工作未果的情形下,应及时开庭依法妥善化解婚姻纠纷。审判中应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对死亡婚姻尽量劝离,让双方好聚好散,对尚有和好希望的婚姻,则应尽量调解和好。

“80后”中不少是独生子女,在娇生惯养中长大,部分人难逃“稚嫩”、“轻率”、“自我”,成为父母或许对于他们自己而言都是始料不及的事情。“但既然已为人父母,不论多年轻,不论多草率,也不论有再多再大的困难,“80后”都应该承担起家庭的责任、抚养孩子的责任。”希望“80后”父母多为孩子考虑,不要固执于自己的意愿,而要从孩子的最大利益出发,消除、弱化对立情绪,花精力去关注孩子的成长,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这样,孩子的幸福才不会因为父母的分离而削减[4]。

【参考文献】

【1】叶文振.当代中国离婚态势和原因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5.311~312

【2】张德强.嬗变中的婚姻家庭[M].兰州大学出版社,2001.218~219

【3】曾毅.中国80年代离婚研究北京[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20~25

3.浅析“80后”离婚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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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土地行政处罚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违法用地现象日益增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案件已经成为新的执行难点之一。笔者通过对凤阳县法院2008年至2011年受理的114件土地行政处罚案件分析发现:其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43件,法院强制执行即实施强制拆除的3件,法院采取终结执行程序及其他形式结案的68件,有效执行率仅占40.4%。笔者认为构成土地行政处罚案件执行难的成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农村法律意识淡薄,执行工作得不到相应配合。一些农民认为违法用地现象较为普遍,出于从众心理违法建房;一些农民缺少法律风险意识,认为违法建筑既成事实后,拆除的毕竟是少数,最多罚款了事,即便被依法责令停建的情况下,仍然施工抢建直至建成,增加了行政处罚的执行难度;少数村干部以增加集体经济收入和解决村民实际困难等为由,私下变卖集体土地,默许甚至指使违法建房,并在法院强制执行时敷衍塞责、不予配合,甚至怂恿被执行人采用各种方法抗拒执行。在全部受理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件中,农民个人违法用地建房的就有86件,占总数的75.4%;村委会以新农村建设为由违法用地建房共3件,每年均有1件。

第二,违法用地行为屡禁不止,执行任务较为繁重。当前,随着房产价位攀升,土地资源日益紧缺。一方面,受经济利益驱动,部分村民抢占土地非法建房,用于出租、出售或经商经营,一些农民高价出卖承包田用于非农业建设;另一方面,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后,地价持续增长,部分小企业基于生存发展需要,不惜违法建设,造成既成事实。2008年、2009年、2010年及2011年,在受理此类执行案件中,企业违法用地分别为1件、7件、7件和8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第三,土地执法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执行工作易陷入被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四)项规定,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土地执法部门向违法行政相对人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相对人的违法建设尚未完工的情况下采取的制止该违法行为发展的行政强制措施,它具有预防性、制止性、紧急性之特征。由于土地执法部门前期监督力度不够,执法工作不到位,在违法建设尚未完工的情况下,怠于行使职责,对违法建设行为不加以制止,而是在违法房屋形成后方才作出行政处罚,随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矛盾问题一推了之,不仅使得当事人损失扩大、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对立情绪加剧,也使得执行难度大大增加,进而影响社会和谐安定。在该院受理的土地行政处罚执行案件中,土地执法部门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仅有10件,不到总数的9%。第四,执行措施乏力,容易引发涉诉上访。一方面,由于土地行政行政处罚的内容多是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恢复耕种等,不仅在操作上难以把握,而且因涉及面广,矛盾复杂,当事人抵触情绪较大。例如,对村镇违法用地只处罚单位,不处罚责任人,起不到教育、打击、处罚的社会效果。有的村镇根本没有钱交罚款。有的就是交了罚款,官员也不心疼,因为这钱是国家的,是纳税人的。因此,“你罚你的,我干我的”怪现象就是这样产生的。另一方面,法院现有的人力、财力难以充分保障强拆工作,特别是违法建筑既成事实后,一旦强制拆除,当事人因投入成本巨大不惜暴力抗法,极易造成上访隐患,影响社会稳定。针对上述执行难的成因,笔者认为破解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堵住当前,清理过去,着眼将来”的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加强源头治理、强化行政强制执行力度,才有可能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有所作为,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法守法率。土地管理部门和法院要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在日常普法教育的同时,特别要利用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物的现场,搞好法制宣传,立足自拆、助拆,力求做到“完成一处拆违,教育一片群众”。对涉及土地违法的常发区、易发区、重点区,要逐户上门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同时尽力帮助解决合理需求和实际困难,力求使被执行人理解和支持执行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土地违法案件,提高人民群众特别是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第二,建立联动强制执行协调配合机制。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政处罚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单靠法院力量难以完成,政府部门的配合至关重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法院为执行主体,宣传、纪检(监察)、国土、行政执法、公安、乡镇(社区)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强制执行协调配合机制,设立相应的领导与执行机构,同时,明确国土行政执法部门为强制执行实施主体,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责任人,划分工作职责。确保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顺利执结。

第三,完善非诉行政案件审查程序。制定非诉行政案件审查办法,突破书面审查的局限性,使行政相对人参与到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中,了解行政相对人的意见,进一步减少终结执行程序等结案方式,第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土地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同时,建议依照《土地管理法》第67条第(四)项规定,明确土地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占地建筑,在建成之前具有强制拆除的执行权。土地执法难需要国家综合治理,不能头疼医头、脚痛医脚,只有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的合理利用问题,建立土地违法占用责任追究机制,严格执法,才能使法院真正从执行难的怪圈中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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