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登记证明

2024-07-04

公司注销登记证明(精选5篇)

1.公司注销登记证明 篇一

一、所有权注销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引起所有权消灭的两种形式是所有权人放弃权利和房屋灭失。

第一, 放弃权利的注销登记。由于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表现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放弃权利是其处分的一种方式, 虽然这种情形当前现实生活中并不多见, 但也有发生。放弃以后房屋所有权应当归谁, 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 但是,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归国家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5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 经审查核实, 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 判决认定财产无主, 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 土地使用权使用期满, 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以上相关规定是对无主财产的归属认定为国家或集体所有。因此,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产, 权利人放弃所有权的, 则应注销登记后, 在登记簿上记载为国家所有, 通常也就是为当地人民政府所有;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弃权注销登记后应在登记簿上记载为当地村集体所有。如果所有权上有他项权利或被查封的, 则所有权人不能随便放弃所有权, 因为其一旦放弃了所有权, 则可能导致他项权利人或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因此, 对于有权利负担的房屋因放弃所有权而申请注销登记的, 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除非他项权利人出具同意书或法院解除查封证明等。

第二, 房屋灭失的注销登记。因房屋倒塌或拆除而在物理形态上消失的, 应申请注销登记。物权是附着于房屋这一有形体的权利, 没有了房屋这一客体, 其所附的各种权利当然也就随之消失。当前比较普遍的现象是, 在城市推进过程中拆迁引起的房屋灭失, 权利人很少有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 有的往往是在该拆除的地方已建造了商品房, 登记簿上记载的仍是旧房信息。登记机构如果不及时办理该灭失房屋的注销登记, 则会导致同一地理位置新旧房屋登记信息的重叠, 出现重复信息或无效信息, 因此, 对于房屋已灭失的, 当事人如果不申请注销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物权法》第28条规定, 行使注销登记职能, 从而保证登记簿信息与现实状态相一致。

二、抵押权注销登记

抵押权消灭即应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抵押权是所有权的权利负担, 如果不及时注销, 会影响所有权人其他权利的实现, 如不能顺利买卖、无法再次足额抵押等。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有四种:清偿债务、清偿款提存、债权免除、抵押主体双方混同, 这些情形都是因抵押权随主债权的消失而消失, 需要抵押权人或抵押双方申请 (或凭生效法律文书) 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因为作为第三方的登记机构对这些债权灭失的法律行为无法自我识别, 只能根据双方的意思表示才能依申请注销登记。除此之外, 就抵押标的而言, 只要其灭失, 则附于其上的抵押权也灭失, 因为抵押权有追及性, 即使附于此物上的抵押权无法复存, 也会有相应的替代物保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也就是说, 抵押物之上的抵押权随抵押物的灭失而转变成其他替代物的优先受偿权。根据《担保法》第57条规定, 抵押权随抵押物灭失而消灭。这一消灭的事实很容易为登记机构所识别, 因此, 在抵押权人不配合申请注销抵押权时, 登记机构可以经实地查看后予以注销, 而不能因为抵押权人的怠于申请而殃及所有权的及时注销。

三、地役权注销登记

根据《物权法》规定, 地役权自合同签定时生效, 也就是说无需申请登记即可生效。但地役权登记可以产生对抗效力, 如果地役权登记后发生了权利消失等物权变动, 但没有办理注销登记, 则在法律上并没有真正完成物权的变动。从法律效果上来看, 只要作为公示内容的物权现状没有变动, 便可以视为物权变动没有发生过。因此, 一旦登记则当出现约定或法定的权利消失情形时, 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地役权消失的情形主要有:约定的利用期限到期、因地役权合同解除而消灭 (主要是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滥用地役权;付款期限届满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地役权人同时成为供役地的用益物权人或所有权人即权利混同。当出现以上情形时, 地役权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当利用期限已届满, 地役权人怠于申请注销登记, 则登记机构应根据供役地人申请或依登记簿已有的期限记载情况予以注销登记;当出现违约或违法滥用地役权的, 供役地人可以凭法律文书申请注销登记;当出现权利混同时, 则在办理其他用益物权的变更或所有权的转移时一并办理地役权的注销登记。

四、预告权利注销登记

发生房屋买卖等债权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当债权消失时, 应注销预告登记, 如买卖合同双方因付款等未成就而不能即时交付房屋的, 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但预告登记后买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 则债权消失需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同时, 由于预告登记是一种暂时性登记, 具有法定的失效时限, 为防止预告登记制度冲击正常的产权登记秩序, 所以法律还规定预告登记因时效届满而失效, 因时限失效的债权也应办理注销预告登记。由于法律规定的“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的3个月内”预告登记失效, 实务界对此理解莫衷一是, 因此, 目前许多登记机构明知预告登记已失效也不主动办理注销登记。事实上, 从实践中我们可知需要预告登记的情形无非有三种:一是主体暂不适格;二是房屋暂未建成;三是登记条件尚未成就。对于登记机构能够识别预告登记可以转化为正式登记的, 应当依职权注销预告登记, 如房屋已建成办理了初始登记的, 预售人应告知预购人可以办理预购房屋的转移登记, 如果预购人在知道可以办理转移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不予转登记的, 则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应当依职权注销登记。对于登记机构无法识别的情形, 例如, 何时转登记条件成就只有债权双方才知道, 登记机构无法依职权注销登记, 但根据预告登记的立法精神, 预告的债权应在一定期限内转化为物权登记, 因此, 为切实贯彻法律精神, 也为提高现实可操作性, 对于登记机构无法判断的预告登记失效情形, 应要求预告登记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合理的条件成就时限, 在条件成就时限届满的, 登记机构应依职权注销登记。

五、异议、查封等注销登记

异议、查封等登记都是对房屋的临时性保全和限制登记, 都可以由申请人在异议或查封登记期间提起注销登记。异议登记和查封登记都有法定失效时限, 对于异议登记, 申请人在登记后15日内不提起诉讼或仲裁的, 异议登记失效, 这说明, 当事人应当在15日内提起立案, 只要凭立案通知书就可以申请异议延期登记, 如果15天内不提供立案通知书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 登记机构应依法定失效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同理, 查封登记的期限是2年, 期满未申请续期的, 查封失效, 即使法院不提供解封通知, 登记机构也可以对失效的查封办理注销登记。

2.公司注销登记证明 篇二

[关键词] 营业执照 吊销(注销) 企业 房屋登记 分析

一、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房屋登记

1、案例

不久前,笔者在办理房屋登记中,了解到某集体企业因某种原因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均未销毁。之后不久,该单位法人代表还以企业名义与另一家企业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约定“价款”交付后办理过户手续。对该企业是否仍然具备申请人资格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众说纷纭。归纳起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了,就表明该企业已经丧失了申请人资格,不能再从事处分自已房屋活动;必须先进入企业清算程序,经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再行分配给股东;然后由股东来申请房屋登记。

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营业执照吊销只是不能从事工商部门核定经营范围的活动;并未丧失申请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已吊销或注销后,登记在其名下房屋又按哪种登记类型办理?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才能登记?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由此可见,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登记依申请进行,不申请不能启动登记程序,登记机构一般不主动,也不强迫权利人申请房屋登记;由谁来申请,也就是说谁才有资格提出申请。房屋登记所需要件也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

3、产生的法律后果及房屋登记处理办法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只是国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违法企业的一种行政处罚手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企业当事人如对这种处罚不服的,还可以在法定时间内向有关机构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结论,未必是维持原处罚,还存在一定变数。如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其原因有多方面,比如因未按规定年检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利用企业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因篇幅有限,在此就不作深入分析。虽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会导致企业解散,公司一经解散按理应停止对外的积极活动,不能再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它与清算活动的完结一同构成法人资格的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构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清算组不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材料有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所得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构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有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5倍以下罚款。”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构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构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依据法经[2000]24号函:“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由此可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的只是企业经营资格,而不是企业法人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还未丧失,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然存在。诚然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会导致企业解散,公司一经解散应停止对外的积极活动,不能再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它与清算活动的完结一同构成法人资格的消灭。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的房屋登记

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是企业向公司登记机构主动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营业执照注销的企业表明其法人已终止了,也就是说该企业已不存在,意味着该公司已完全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不但不能从事营业执照核定范围的经营活动,而且也不能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与任何单位再签署任何房屋转让协议。因此,不能再以被注销执照企业名义申请房屋登记。那么原登记在企业名下的房产又如何处理?一般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按法律规定已进行债权债务清算的;如经过清算后还有剩余的财产的,此时,如公司章程有约定;则按章程约定确定房屋权属归属;否则,由股东开会决定归属。如何进行房屋登记呢?是属于何种登记类型?需要提交何种材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根据不同企业性质来办理房屋登记。

第一种情形:按变更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财产过户到原自然人(原投资人)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自然人企业,它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仍然为自然人,是投资人个人拥有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利承担个人独资企业财产责任的主体。凡是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财产就是投资人个人所有。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名下房产过户到原投资人(自然人)名下,按变更登记处理;应提交材料有:房屋所有权证、工商部门出示企业注销登记证明、房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件、经有关机构确认的清算报告等。

第二种情形:按转移登记办理;除个人独资企业外,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乡镇企业、各种合作企业、投资人(股东、合伙人、)人对企业财产不再享有支配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据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讲,出资者向公司投入资产,目的是为取得收益,其已不占有该项资产,不能再直接支配作投资的资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乡镇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所有。”第十一条规定:“乡镇企业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名下房产过户到原股东名下,按转移登记办理;其提交材料应有:房屋所有权证、经有关机构机构确认的企业清算报告、工商部门出示企业注销证明、申请人身份证件、房屋登记申请书;

参考文献:

3.公司注销登记需要材料 篇三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文件。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发起人盖章或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清算公告。

登报公告服务热线:***010-52677288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4.公司注销登记-铜陵工商局 篇四

项目名称:公司登记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报条件: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申报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

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填写材料说明:

提交的材料应打印在A4规格纸上。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办理时限:法定期限:15天,承诺期限:10天。

办理程序:提交申请材料--审查--受 理--决定--领取通知书。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5.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二) 篇五

注册号:

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名称:

申请人须知

1.签署文件和填写本申请书前,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公司登记须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无需保证即

应对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4.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名称

公司类型

注册号

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文书编号

申请注销登记的原因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______款申请注

登记。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是否完结

分公司是否全部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

债权债务

清理情况

对外投资是否清理完结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情况

公告日期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公司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注:因公司合并、分立而申请注销登记的,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

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

1、同意□不同意□修改任何材料;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其他有权更正的事项: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固定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公司盖章)

注: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1、2、3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第4项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

2股东会决议

公司于年月

日在(地点)召开了公司第次(临时)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召集,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日前以(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东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主持。经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东反对、的股东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鉴于

(原因),决定公司予以解散。

股东盖章、签字:

注:

1、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不适用此决议。

2、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此决议,按封二第3条的要求提交材料。

3清算报告

根据公司年第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本清算组于年月日成立,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已清算完毕。具体清算情况报告如下,请审议:

一、公告情况。按照《公司法》规定,本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完成了通知债权人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的工作,并于年

月日(清算组成立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发布了公司决定解散和进行清算的公告。

二、债权人债权登记情况。在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共收到和登记公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万元。

三、清偿情况。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依次分别支付清算费用

万元,支付职工工资万元,支付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万元,缴纳所欠税款万元,清算公司债务万元,剩余财产万元。

四、剩余财产分配情况。

清算组成员签字: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本清算报告为范例,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可以填写提交;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请另行起草提交。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申请注销登记时不适用此清算报告。

4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于年月日在(地点)召开了公司第次(临时)股东会。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日前以(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公告等)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东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主持。经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东反对、的股东弃权),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清算报告》。

股东盖章、签字:

注:

1、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申请注销登记时,不适用此决议。

2、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此决议,按封二第5条的要求提交材料。

5公司营

业执照收缴及归档记录表

公司名称

注册号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

电话

备注

出照日期

出照人

归档日期

归档人

备注

6提

交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予以解散的文件。提交股东会决议(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的部门的文件)。其中,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当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还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或者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或者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4、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5、清算报告.6、确认清算报告的文件。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东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的部门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清算组在进行清算过程中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然后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和人民法院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7、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申请注销登记时,不适用以上规定。7

上一篇:公司车辆检验管理制度下一篇:2017年度述职述廉述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