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建立联合开展农资打假协作制度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2024-08-01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建立联合开展农资打假协作制度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精选3篇)

1.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建立联合开展农资打假协作制度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篇一

2009年关于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打假工作各成员单位:

按照国家9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根据《2009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安排,为规范农资生产销售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稳定农业生产,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

作思路与目标

(一)工作思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农资生产销售行为,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特别是春耕顺利进行,坚持标本兼治、打防结合原则,严格落实农资监管责任制,狠抓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市场、重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农资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使农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质量意识和维权能力进一步提高,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民群众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农资监管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内容与重点

(一)重点查处的产品。假冒伪劣种子、肥料(主要是复混肥、配方肥)、农药,全面禁止5种高毒农药及其他违禁产品的销售和使用。

(二)重点查处的企业。产品质量低劣、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生产企业或繁育基地,以及缺乏有效管理的农资挂靠、承包、代理、分销单位或个人。

(三)重点查处的区域。良种繁育和用种的主要地区,农资产品主要销售区、生产地及周边地区。

(四)重点查处的市场。农资产品产销相对集中地区的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农资产品集散地。

(五)重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缺乏有效管理的挂靠经营和不具备资格经营的;二是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残缺不全、不规范以及国家禁用农资产品;三是生产销售无生产经营许可证、登记证或批准文号、品种审定、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农资产品;四是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五是假冒伪造或者买卖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文号或者产品登记证、合格证。特别是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肥料的行为。要继续加大对5种高毒农药及其他违禁产品的整治力度,禁止在农业生产上的销售和使用。

三、日程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19日—2月23日)。各打假成员单位要制定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并于2月23日前报县打假办公室(盱眙质监局二楼稽查大队;联系人:赵运川;联系电话:xxxxxxxx;电子邮箱:xxxxxxxxxx@126.com)。要以“放心农资下乡,维护农民权益”为主题,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多种宣传方式,集中宣传各种农资管理法律法规,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曝光力度,普及广大群众的识假辨假和维权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强大的打假护农声势,为全面开展农资打假工作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全面检查阶段(2月24日—3月24日)。各打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对全县农资生产、经营业户和农资市场、零售点展开全面拉网式大检查和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市场专门检查。

(三)处理总结阶段(3月25日—4月24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切实抓住一批制假售假的典型案例,依法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力度,对影响大、危害大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提高执法检查的震慑力。对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向社会公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成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各打假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坚持“一把手”负责制。要根据本方案并结合单位职能,详细制定本单位农资打假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进行总结。各成员单位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总结于4月24日前报送县打假办公室。方案、总结报送情况列入2009年度打假目标考核内容。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成员单位要在打假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作,明确职责分工,及时沟通信息,充分发挥多部门整体联动的优势,形成农资打假工作合力。本次农资打假以农业局为主体,工商局、公安局、质监局、药监局、农机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全力支持农资打假工作。

(三)加强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不定期地对各相关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农资监管职责的,将通报批评。

2.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建立联合开展农资打假协作制度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篇二

大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的通知

浙语办〔2011〕14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语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战略任务,进一步加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提高学生规范汉字书写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规范汉字书写大赛的部署和要求,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厅决定举办第三届浙江省大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赛对象

浙江省内大中小学在校学生、留学生。

二、作品要求

(一)作品内容:书写作品以庆祝建党90周年红色经典诗文为主,也可以是传统经典诗文。书写字数不限,但须为完整的段落或句义完整的一个或几个句子。作品须用规范汉字书写,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不得出现自造字和错别字。

(二)作品形式:使用软笔(毛笔)或硬笔(钢笔,小学1—3年级选手可使用铅笔)书写,书体可从楷书、隶书、行书中任选1种,笔形及笔画组合关系可按书体特点要求处理。软笔作品尺寸不超过四尺整张,硬笔作品尺寸不超过A4纸。每位选手只能报1件作品。隶书字体可参照通用打字软件中的“隶书”样式。参赛者自备纸张,格式自定。作品必须在最后一行或最后一列用规范汉字署上作者姓名,并加盖印章。

(三)正确填写参赛作品登记卡(见附件3),并牢固贴在作品背面的右下角。其中指导教师只能填写1位,并在比赛各个阶段保持一致。学校名称要用全称,填写“某某少年宫”、“某某培训班”的作品一律不予入选。原创承诺需要本人签字,没有原创承诺的作品不予入选。

(四)参赛作品无需装裱。

三、评奖办法

(一)大赛共设5个组:小学一组(1—3年级)、小学二组(4—6年级)、初中组(7—9年级)、高中组(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高校组(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在校生及在读研究生)。同时鼓励港澳台侨、在华留学生参加比赛。

(二)大赛按5个组别、软笔和硬笔2类书体评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见附件2),并设置“优秀指导教师奖”、“优秀组织奖”。优秀作品将由省语委推荐,参加全国规范汉字书写大赛。

(三)参加第三届浙江省大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并由省语委推荐参加全国规范汉字书写大赛的作品(含纸质原件及电子扫描件),由省语委直接寄送全国规范汉字书写大赛组委会参加全国决赛。

根据教育部安排,未被省语委推荐作品的选手,不论其是否参加了省级规范汉字书写比赛,均可自行登录“中华诵”官方网站或直接采用手机报名方式(编辑短信23发送到10660309,资费1元/次、不含通信费)参加全国网络赛区选拔。网络(手机)报名、上传作品、寄送作品、时间要求等具体要求详见教育部“中华诵”官方网站(。联系电话:0571—88862737。作品请勿用包裹的方式邮寄。

(三)作品上报日期截至2011年9月20日,以邮戳为准。主办单位将在9月底前组织专家进行评比。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比赛不收报名费、参赛费等。严禁有关单位和学校以本次比赛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市和高校应做好作品资格和原创的把关工作。严肃比赛纪律,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作伪,取消作品参赛资格,并对作者及所在学校予以通报批评。

(三)所有参赛作品一律不予退还,获奖作品版权归大赛主办单位所有,主办单位有权印制、出版、宣传获奖作品。

(四)本次大赛由省语委、省教育厅主办,省语委办公室和省教育厅教研室承办,省教育厅教研室附属小学协办。成立大赛组委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语管处(省语委办公室),联系人:朱丹、王霖,电话:0571—88008958、88008959。附件:

1.第三届浙江省大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组委会名单

2.第三届浙江省大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获奖名额

3.第三届浙江省大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作品登记卡

4.第三届浙江省大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报名情况汇总表

5.第三届浙江省大中小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参赛作品目录

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3.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建立联合开展农资打假协作制度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篇三

质量监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市、县工商局,质监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肥料、农药等农资产品质量监管,自治省工商局和自治省质监局决定,近期联合开展全省小型农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时间

2009年7月1日至7月30日。

二、专项整治重点对象

全省小型肥料、农药生产企业(划定范围为:职工人数3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及其生产销售的肥料、农药产品。

三、专项整治内容

(一)全省工商、质监部门联合开展对辖省小型农资生产企业,特别是小型肥料、农药生产企业开展清理检查。重点审查企业有关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合法有效;产品的主要销售方式、渠道和范围;2008年以来企业是否受过工商、质监、农业等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等违法信息。各市工商局、质监局务必于7月15日前完成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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