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及存在问题探讨-精彩课程论文

2024-08-02

融资租赁合同及存在问题探讨-精彩课程论文(共6篇)

1.融资租赁合同及存在问题探讨-精彩课程论文 篇一

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据有关资料显示,小微企业占现有企业总数的比例达到 90% 以上。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地位,对地方经济增长、社会就业、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税收与出口的增加等方面都作出了巨大贡献。然而,我国大部分小微企业机器设备落后,技术水平低下,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刻不容缓,这就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就我国小微企业目前的信用状况和融资能力而言,完全依靠银行信用或从资本市场融资,是不切实际和有相当困难的。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简便快捷、信用要求较低的融资方式对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具有独特优势。虽然,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基本要素,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不容忽视。现在试对这一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融资租赁概念及主要特征(一)融资租赁概念

融资租赁,又称为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租赁方式。

融资租赁方式,手续方便易行,对融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要求不高,信用欠佳,缺乏担保单位或者抵押物,长期资金来源比较困难的小微企业也可以采用。此外,融资租赁是将融资功能与融物功能结合在一起的融资方式,它不仅便于企业尽快取得技术先进的生产设备或生产经营急需的机械,而且便于企业在短期内形成生产能力,有利于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及时取得经济效益,所以非常适合小微企业融资。因此,融资租赁已成为当今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在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二)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

1.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一种形式所有权,是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合同形式上的所有权,在租赁合同结束时它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融资服务。

2.由于传统租赁,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在实质上并没有转移,因此,传统租赁与融资租赁两者计算租金方式不同。前者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后者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二、融资租赁业发展概况

目前,我国有两类机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一类是由商务部审批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另一类则是由银监会审批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由于由银监会审批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可开展吸收股东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券等金融业务,因而属于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租赁业研究中心发布的《2011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至2011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共约296家,比年初的182家增加约114家,其中,金融租赁20家,比上年增加3家;内资租赁66家,比上年增加21家;外商租赁约21家,比上年增加约90家。注册资金总计约1022亿人民币,比上年增加23.3%。

从业务发展情况看,到2011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9300亿元人民币,比年初7000亿元增加约2300亿元,增长幅度为32.9%。其中,金融租赁约3900亿元,增长11.4%;内资租赁约3200亿元,增长45.5%;外商租赁约2200亿元,增长69.2%。

虽然,我国融资租赁业已经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基本要素,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障碍不容忽视。

三、融资租赁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缺乏社会认知度

融资租赁公司自开办以来,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明显作用,但是目前它在社会经济中尚未“家喻户晓”。国内许多企业缺乏对融资租赁的认知,“设备的价值在于创造价值而不在于拥有” 这样的观念在我国不能被广泛接受,许多企业还停留在一次性买断设备的传统观念上,限制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广泛开展,影响了租赁产业的成长。此外,由于我国目前缺乏统一的行业组织,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宣传力度还远远不够,也致使全社会对这一新型的融资方式还不太熟悉。(二)政策扶持力度有限

在国外,融资租赁业发展速度很快,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与 2

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的经济优惠政策密不可分。虽然,从2000 年开始,随着新《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租赁会计准则》等相继出台,税收制度也有所改善,我国租赁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在与国际接轨上得到了加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策环境不够宽松,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比如: 在会计制度方面,现行会计制度把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比照自有固定资产入账,同时按最低租赁付款额确认为负债,租赁费不予列支成本;在税收方面,租赁享受的税收优惠幅度及额度还很小,仅有很小的减免税;在信贷政策方面,国家也没有制定向租赁业倾斜的政策,也没有建立相应的租赁信用保险体制,租赁企业自身承受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同时,由于承租企业所得的实质性优惠不大,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来新增设备并不合算,企业在改变传统的设备购置方法上缺乏积极性,因此也影响了租赁企业的业务拓展和行业发展。(三)中长期资金来源困难

我国融资租赁机构性质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随着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金融机构入股金融租赁公司,使得金融租赁公司焕发新的生机。但是没有银行入股的租赁公司,其中长期资金来源严重不足,加之租赁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得不到改善、资金预算能力差等原因,造成融资租赁公司拥有的资金远远达不到业务发展规模,持续发展动力不足。(四)经营管理能力欠佳,市场拓展面不足

我国融资租赁公司并没有走上一条自我积累、自我发展之路,原因是多方面的,其自身也存在主要原因。其一,融资租赁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缺乏内控机制,经营管理混乱。国有租赁公司受个别内部人控制严重,他们引导公司盲目投资和放贷;其二,公司员工具有金融或财务专业知识的很多,但缺乏具有工程机械领域及法律专业知识人才,所能提供的租赁业务很多其实还是变相借贷,还处在与银行信贷拼利率的层面,不能为客户提供满足切身需要的组合产品,难以对客户产生吸引力;其三,由于既没有银行广阔的客户背景和销售渠道,又没有制造厂商的支持,导致租赁公司客户群很小,而且不稳定,市 场开拓无方。

(五)信用环境差,承租方拖欠租金严重

首先,我国国民整体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信用环境较差,承租方拖欠租赁现象严 3

重。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租赁企业平均被拖欠金额占其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严重的甚至高达60%-70%。由于租金不能及时收回,导致部分租赁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其次,个别融资租赁公司机构投资人投资目的不纯,恶意关联交易,违法、违规经营。他们把租赁公司当作融资平台,以各种手段在拖垮融资租赁公司的同时,也败坏了整个租赁行业声誉。

四、促进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的对策建议(一)加强行业管理,加大宣传力度

第一,借鉴国外经验,公司借助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和租赁协会进行业务提高和行业了解。通过协会协调与其他租赁机构之间的关系,加强行业内信息沟通与交流,组织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进行行业理论研究与宣传,“走出去”、“请进来”,“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以期促进公司的繁荣与发展;第二,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融资租赁的认知度;改变企业经营观念,鼓励小微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解决融资困难。公司本身也要注意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对公司进行宣传报道,介绍融资租赁业务知识,推广融资租赁新成果。鼓励企业运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改造,使用租赁设备创造利润,提高有限资金利用效率。(二)争取政府扶持和鼓励行业发展的优惠经济政策,特别在公司发展初期得到政府的税收和资金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一,采取优惠税收政策。争取政府给融资租赁公司适当税收优惠,鼓励其降低利差收入,开展面向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二,在会计处理方法上,允许承租人将所支付租金、设备维修费、保养费计入经营成本;

第三,对于公共设施、战略工业以及高科技技术设备租赁项目,争取政策性银行向提供该类项目融资的租赁公司提供相应中长期贷款,以扶持和鼓励融资租赁行业发展。

(三)拓宽融资租赁资金来源渠道,通过与金融机构多方位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者民间资本等,以解决融资租赁公司资金困难。

现代融资租赁业一个最显著特点就是融资租赁业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缺乏资金的融资租赁业是不可能做大做强的。世界融资租赁业发展经验表明,银行办租赁是租赁业发展壮大的中坚力量。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来源充足,公司治理构架较完 4

善、业务经营规范、创新意识较强,代表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方向。希望政府放宽限制:允许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适当放宽金融业与融资租赁业之间融通资金限制;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吸收对公定期存款;允许其吸收各种基金组织的暂时闲置资金;对于某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效益较好的融资租赁公司,允许其从资本市场上筹资,发行租赁基金或金融债券;

(四)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制定完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合理、高效、规范的公司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健康发展、规避经营风险的基础工作和组织保障。

(五)因需设置经营组织结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内部组织结构的设置,除办公室、人力资源、财务等管理部门外,其业务部门、风险控制、资金筹措机构的设置则与公司本身所具备的优势以及市场功能定位、客户群体和主要的运作模式有很强的关系。融资租赁公司必须根据公司自身业务开拓、资金筹措的方式、风险控制的特点和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设立和调整公司的经营管理结构。

(六)根据功能定位配置人力资源,融资租赁公司的人力资源配置除了必须的高管、财务、行政管理人员之外,还有产品研发、业务开拓、项目管理、租赁服务、资金筹措、风险管理、信息管理等专业人员。这些人员的配置与机构设置一样,同样与公司的功能定位和主要的业务模式相关联。不同的功能定位和业务模式,人力资源的需求和配置也大不相同。

(七)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具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必要的专业人才,这是事业发展的关键。融资租赁涉及合同签订、产品买卖、残值评估等,租赁公司除了要求其从业人员具有相应金融业务知识,也需要具有法律、贸易、产品方面专业人才。因此,租赁公司应开展正规的从业人员在职培训,从基础上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平,加强对专业人才培养、对复合型人才培养和引进,既是公司的当务之急,也是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另外,融资租赁方面理论研究和技能培训也必须加强。通过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方式,培养融资租赁后备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经营管理能力,不断开拓市场,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并更好地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2.融资租赁合同及存在问题探讨-精彩课程论文 篇二

一、企业投融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 企业融资渠道单一

现阶段, 我国企业为了能够降低企业融资风险, 采用的都是内源性融资, 并不能引进新的资源, 只是应用自身的资产在原地打转, 给企业资金的流通带来阻碍。虽然其在表面上避免了由于借贷款而产生的利益赔偿, 但是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规模的扩展。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 仅仅只是依靠单一的内源融资是完全不够的, 因为内源融资的引用的过程中, 会造成企业在开发新项目的过程中会由于资金的不足, 给企业带来资金危机, 严重者会导致企业破产。而外源融资由于自身的特征, 受外界因素的干扰, 归根究底就是由于外源融资的条件较高。经过我国对工商局注册过的企业进行分析表明, 屹立在行业中的企业均属于中小型企业, 其具有的特点就是规模较小、抵制金融危机能力差等, 银行对其特点的分析, 不能很好的为其提供贷款资金, 进而堵塞外源融资的渠道。

如, 某纺织业企业向银行贷借150万购买生产材料, 但是由于企业的自身性质, 成立的时间较短, 知名度也不够, 加之其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在88%以上, 同时由于企业资金的流动率以及速冻率也较为低, 进而导致银行不能将贷款借贷给企业, 导致借贷款失败。除此之外, 银行对企业借贷的要求较高, 借贷审核的程序也较为严格, 如, 在借贷的过程中, 银行会对企业的实力进行评估, 但是其采用的评估方式较为死板, 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进程, 进一步抑制外源资源入驻企业。

1. 投资结构不合理

投资结构的不合理是我国大多数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一, 由于相关管理者对投资结构的认识不清楚、对市场动态经济掌握不透彻, 造成盲目的投资, 进而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损失 (1) 。企业投资结构不合理的内容可以总结概括为以下几点内容:

2. 负债结构不合理

以国内某一企业为例, 其为了能够吸引更多的创业型企业入驻工业园, 为创业型企业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在解决客户资金不足的同时也将自身的资金风险与对方结合在一起, 为企业在资金管理中带来较大的资金风险, 增加了向银行以及其他机构的融资投资带来很大的困难。

3. 资产结构不合理

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是企业资产结构的两大部分, 其中涵盖有房屋建筑、土地、生产设备、生产技术、企业资金等。依据目前企业发展的现状分析, 企业资金在企业总资产中占有的比例较大, 其大部分被扩展企业生产规模、购买先进生产设备以及招聘优秀专业人才等相关业务中, 这就拉长企业的发展战线, 降低企业资产的回收率, 消减企业的实力, 使得企业完全没有竞争力。

4. 资本结构不合理

目前, 我国现有的企业对资本的概念不是非常的清楚, 比较模糊, 尤其是私营企业, 其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受自身资金以及规模等因素的限制, 只是重视资金的数量, 而忽视资金的质量, 从而导致资本结构的混乱、不合理等现象。传统的企业管理者, 认为资金越丰富, 就代表视力越强, 这就严重阻碍企业的发展壮大。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背景下, 科学技术以及生产力迅猛发展的环境中, 人们对企业发展的要求越来越高, 不仅要求其能够具备一流的财务管理制度, 还应该具备强大的资金发展潜力, 才能够顺应时代发展那的需求, 反之, 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逐渐消失, 不能站稳脚步。如, 一些企业的资金相当雄厚, 但是由于没有合理的管理结构作为支撑, 导致企业财务管理不能够发挥其实际的作用, 造成企业的资金浪费, 抑制企业经济活动的进度 (2) 。

二、改善企业投融资管理的建议

(一) 拓宽融资渠道

由于内源融资的自主性较强、风险小, 所以内源融资是企业发展中首选的融资方式, 但是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 企业规模不断扩大, 对设备以及技术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 只是依靠内源资源难以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基于此, 外源融资逐渐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方式。

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的在最为有效的措施就是开启外源融资, 依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在内源性资源和外源性资源两者之间寻找其中的平衡点 (3) 。把企业获取的一部分利益作为内源融资外, 还应利用外源资源的作用, 如, 银行贷款、股票等充分发挥外源融资的作用, 扩展企业的融资渠道, 尽可能改变企业投融资渠道单一的情况。在企业进行扩展融资渠道的时候, 首要任务就是增强自身的实力, 如, 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安排财务工作等。通过增强自身的实力以及知名度, 为企业向银行贷款打下坚实的基础;此外, 银行也应该适当调整贷款制度, 为企业引进外源融资提供条件。

(二) 优化投资结构

企业在发展在过程中要想赢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就应该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投资结构进行优化, 具体的实施措施可以总结概括为以下内容:

1. 企业相关负责人应该具有长远发展意识, 明确企业发展方向, 拒绝短期利益的诱惑, 从企业发展的全局出发, 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投资计划, 并完成策划书。

2. 在此基础上, 企业应该大力开展调研工作, 对企业的业务以及项目进行定期的增加, 并确保投资的成功率。

如, 具有悠久历史的雅戈尔公司, 其在1993以来就不断增加入股投资领域, 直至2007年正式签订并成立专门的投资公司, 并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公司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 借助专业的投资研究团队, 以参与定期增发和PE投资为重点制定投资战略布局, 不断深化投资金融产业、资源性以及龙头企业的研究, 经2年时间对其的调研和研究, 在确定增向预案且有效的200多家公司中, 雅戈尔将其中的98家公司作为研究的对象, 对其进行跟踪分析, 并对9家已经上市的公司进行定向增发投资, 最终实现优化投资结构的实施目的, 增加企业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结语

总而言之, 企业公司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一大产物, 对其进行通融资金管理的问题分析和研究, 并制定相关的解决措施, 不仅是人们对其的要求, 更是其为了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其必然渠道, 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在实际的管理中不免还是会存在一定的问题, 唯有根据以上方法, 拓宽融资渠道、优化投资结构等, 才能够真正意义上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 为企业经济的可持续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同时提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推进企业的发展壮大。

摘要: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对提高国民经济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企业不断壮大, 才能从本质上提高国家以及人民的经济水平。但是在实际的管理中, 还是会存在一定的问题, 不能够合理的进行投融资管理, 其中存在的问题成为企业发展中一大瓶颈。基于此基础上, 本文通过对企业投融资管理问题以及其相关改善建议作详细的研究探讨, 以期能够全面对企业投融资问题进行研究, 并制定相应的改善建议和解决措施, 不断提高企业投融资管理水平, 为企业发展提供充足的经济基础以及保障。

关键词:企业投融资,管理问题,改善建议

注释

11 徐英华.如何加强企业投融资管理[J].现代商业, 2014, (1) , 第173 -174页.

22 曹梅.如何加强企业投融资管理[J].企业战略, 2014, (2) , 第83-85页.

3.融资租赁合同及存在问题探讨-精彩课程论文 篇三

【关键词】中学 综合实践活动课程 存在问题 相应对策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5-0102-01

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与发展,我国的很多中学校园也开始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有益探索,纷纷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纳入到了教学的大纲中来。但是由于缺少经验,教师缺少系统的培训,中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在实际开展过程中也显示出了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观念落后,课程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等诸多问题。在新的时期,要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就需要对中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进行优化,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解决与完善。

一、当前中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观念有待提升

就大多数的中学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实际开展情况上来看,由于其并不是属于升学考试是范围,校方领导者和教师等并没有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给予足够的关注度,将其作为简单的户外活动课进行开展。同时,由于缺少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课程理念,内涵意义等方面的全面认识,综合活动实践课程的实效性就很难发挥出来。简单来说,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形同虚设,学生很难在课程中实现综合素质能力的提升。

2.课程设置不合理

课程的科学设置需要基于对课程的全面理性认识,但是由于很多教师没有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进行全面合理的认识,综合活动实践课在课程设置中也存在较多的问题。教师将教学范围局限于课堂,没有与课外教学相结合,加上教学的内容比较分散,学生的学习效率十分有限。但是作为综合性和开放性极强的课程,综合实践活动教学的教学内容如果没有进行整合,那么其教学质量就会受到极大的影响。

3.课程管理与相关保障欠缺

综合活动实践课程的开展将对学生的动手能力,处理问题能力,协调关系能力等进行全面的提升,但是很多中学缺少对综合活动实践课程促进学生发展理念的深刻认识,这就造成了综合活动实践课程无论是在教学体制上还是在政策支持上都远不及语数外等主流学科。教学体制与政策支持上存在的问题都将严重制约综合活动实践课程的长期稳定发展。当前,班主任一般担任综合活动实践课程的教学任务,班主任一方面缺少对实践活动课程的专业知识,一方面也受到工作量的影响,很难投注较多的精力对综合实践课程进行探究,这就使得综合实践课程难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二、综合活动实践课程的教学策略

1.转变教学观念

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加深对综合活动实践课程的认识与理解,了解开展综合活动实践课程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是当前促进中学综合实践课程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素质教育理念强调学生的全面发展,而综合活动课程综合性,开放性的特点能够有效的对课堂教育进行补充。因此,作为新时期的教育者需要深刻的认识到综合实践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差异所在,并以此为基础,从研究性学习,信息技术,社区读物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实践。当然,在进行教学时,中学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与实际情况对课程进行制定,并选取合理的教学内容。同时,在教学过程中还需要充分发挥课程实用性的特点,让学生学有所长,学有所用,让学生在综合活动课程中学习到知识能够运用于实际生活本身,与生活相联系,激发学生的创造性。让学生敢于创新,自主学习,发现问题并解决。

2.提升教师的素质

教师素质的提升是综合活动课程发展的动力所在,鉴于其实新开展的课程,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遭遇各式各样的问题,学校方面需要对相关教师进行系统且细致的培训。让教师能够深刻的认识到开展综合活动实践课程的重要作用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同时对教师的实践能力进行提升,在后期能够对学生进行正确的指导。但是为了避免形式化的培训,制定详细且科学的培训计划尤为重要,在培训计划中需要对学校的教学方向与教学需求进行明确,实现培训环节的紧密相连,建立较为完善的培训系统进而保障培训的质量,提升教师的素质。

3.对课程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开发与设计

一方面,在进行课程设计时要遵循科学持续的原则对综合活动实践课程进行整合,从研究性学习的角度出发,推动综合活动实践课程的发展。具体来说,就是对综合活动实践课程进行丰富化,开展形式多样的课程教学。同时,发挥综合活动实践课程的实效性,对可是进行弹性的安排,集中教学和分散教学可以交替进行。而另一方面,需要利用学校的各种资源对课程进行系统的开发。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关注到有益的教学资源并及时的将其运用到实际教学中来。从学生的个性发展角度出发,整合并利用有效的资源,教师教学水平与素养在获得提升的同时,大大提高综合实践教学的教学效果。

三、结束语

综合活动实践课程时新时期课程体系中的重要突破与创新,虽然在实际运用中,综合活动课程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但是随着后期教学理念的发展,教师素质的增强,课程设计与开发的不断完善,综合活动实践课程将会获得极大的发展。与此同时,还需要形成行之有效的课程评价体系推动综合活动实践课程教学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魏俊华. 普通高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常态化实施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广州大学,2012.

4.集体合同推行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篇四

摘要: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本文从集体合同制度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关键词:工会组织;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是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的重要内容,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冲突的有效手段。但是,集体合同制度在推行中存在着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解决。

一、集体合同制度推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集体合同的实际主体缺失 集体合同的主体是全体职工而非工会组织,工会只是经过法律授权和遵从本身的职责,享有和履行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实践中,一些工会并未摆正自己在集体合同中的法律地位,颠倒了主次关系,出现职工对集体合同毫不知情,工会自己全权确定协商代表和内容,直接与企业签订合同,且签订后不向全体职工公布结果。这种主体的错位为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埋下根本性隐患。

(二)集体合同形式化现象严重 集体合同在我国的历史不是很长,未能积淀成为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对安丘市企业的一份实地调查表明,不管在政府机关,还是在企业、社区,干部职工对集体合同制度缺乏了解,有的甚至以为就是劳动合同。在实践中,集体合同制度流于形式,具体表现在:完成任务指标多,出现职工自身需要少;集体合同条款虚的多,实的少;集体合同的内容从法律法规规章中摘抄的多,反映企业和工会谈判成果的少;知道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多,知道进行了集体谈判的少;集体合同生效的多,向全体职工公布的少。这导致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对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利益实现没有发挥应有作用。

(三)职工很难进行平等谈判 由于职工代表本身就是打工者,受制于企业方,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很难理直气壮地同企业平等谈判、签订集体合同。职工代表多数未经过集体合同方面的知识培训,对法律知识不够精通和了解,对集体合同的签订不够熟悉,常常机械的按照企业方的安排应付了事。另外,集体合同在一些企业存在落实难的问题,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

二、存在上述问题原因探析

(一)对集体合同制度认识不足 很多企业认为签订集体合同是给自己身上套枷锁,束缚自己的手脚,不利于自身的发展,这给推行集体合同制度带来阻力;一些职工法制观念淡薄,只关系自己的工资待遇问题,关心自己的职务提升,而不积极签订集体合同。这种认知的缺失是影响集体合同制度推行的首要问题。

(二)集体合同制度推行缺乏动力 我国集体合同制度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推行的,这种自上而下的指标分派、文件下达、限期达标的方式,渐渐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为这样的集体合同制度不是源于职工的需求,而是为完成上级的指标和任务,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一哄而上和形式主义。这样使集体合同制度推行缺乏原动力,职工的力量不能充分调动起来。

(三)集体合同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集体合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而我国现有集体合同制度的一大缺陷正是在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一是相关法律条款缺乏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的刚性规定,留有选择余地,从而为企业拒绝签订集体合同留下空隙,对全面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造成困难。二是缺乏一部统一规范的法律。相关法律缺乏一致性,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职工代表各执己见,负有督促职责的工会更是左右为难,造成形式上签订了集体合同,却存在着隐患。

(四)对集体合同制度的理论研究不够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组织及职工代表具备丰富的相关专业知识,如经济学、法律学以及谈判技巧。而我国大多数企业和相关人员,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研究不充分,相当一部分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还存在着业务不精,表达不强和协商过程简单等问题,严重影响了集体合同制度的深入推行。

(五)对集体合同制度推行情况监督不到位 对于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虽然大部分成立了集体合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的监督检查组并没有履行督查的职责,有的甚至纯粹是一个空壳子,根本不曾履行职责,造成集体合同虽然签订,却未能真正执行贯彻,沦为空谈。

三、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对策思考

(一)强化工会的独立性与代表性 工会在劳资双方关系调整中的角色是多元的,如劳动权益的监督者、集体谈判代表者等。但由于工会的独立性不够,无论相对于企业、还是相对于政府,都存在着很大的依赖性。因此,平等协商失去了平等的要义,附属性产生了服从的意识,协商必然流于形式,影响我国集体协商作用有效发挥。因此,作为集体合同的主要要约方,工会应当保持在劳动关系中的主体身份。

(二)健全平等协商机制,确保集体合同的公正性 集体合同是工会代表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订立书面协议。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双方只有本身地位平等,才能顺利签订集体合同并实施。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劳资双方地位上的平等,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参加协商的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协商有依据,谈判有信心,协商谈到点子上,说话说到关键处。

(三)完善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从宏观上讲,就是健全的法律法规。保证集体合同制度得以推行最有力的武器是法律。由于《集体合同法》没有列入近期人大立法规划,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应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有关集体合同的相关精神,制定《集体合同条例》,解决《集体合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效力弱的问题。

(四)强化培训教育 要提高工会干部的综合素质,解决工会干部“不会谈”的问题。工会干部谈判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和水平,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提高工会干部的综合素质十分重要。通过采取办班培训、深入基层授课等形式,提高工会干部素质,使工会干部在协商中能谈、会谈,能够充分代表广大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正当权益。

(五)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集体合同生效后,可通过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等办法,推动集体合同的落实。企业行政和工会双方应按照代表人数对等的原则成立集体合同联合监督检查机构,对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同时根据职工反映的问题,对集体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协商等方式加以解决,以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5.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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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的过程大致包括两个阶段,即采购阶段和合同履行阶段。在采购阶段,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亦即合同的订立阶段,依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为要约与承诺行为。合同订立后,采购人和供应商依约履行合同的义务。由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所以,有人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监管等基本问题产生错误的认识。那么,如何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基本问题,加强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已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当务之急。

目前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确定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存在的问题。

合同当事人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合同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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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法律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为采购人和供应商。

由于《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所以,采购代理机构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是否也应当成为合同的当事人,这在实务中对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确定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比较典型的做法是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共同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形成所谓的双甲方;也有的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见证方;也有采购代理机构代表采购人以采购代理机构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在双甲方合同中,如何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值得考虑,采购代理机构单独作为合同一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其权利和义务是难以落实的,特别是在因履约发生争议时,如何确定诉讼主体也成问题。见证是由独立的第三方证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常见的是律师见证。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的当事人是否适合作为合同的见证方,退而言之,作为见证方承担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尚难界定。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基于二个条件,一是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二是以采购人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故而,由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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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且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难以落实。

(二)关于合同格式文本问题。

目前,尚未有统一的政府采购合同示范文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所使用的合同文本五花八门。根据调研,货物的合同文本较多是根据世界银行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为蓝本制定的,基本框架未变,只是条款根据《合同法》作相应的修改。工程合同文本是以建设部2004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基础而制定,基本的合同条款依据示范文本,只是在合同的款项支付方式有不同的规定。还有使用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如国际招标采购的合同文本使用商务部的合同示范文本,系统集成则使用信息主管部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示范文本,也有使用行业协会制定的示范文本,还有使用供应商提供的合同文本等等,不一而足。可见目前政府采购使用的合同本文非常的混乱,亟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统一规范。

(三)合同订立时间的拖延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般情况下,采购人与供应商会在法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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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签订合同,但由于下列情形导致签约的延迟:一是采购人对采购结果不满意;二是供应商因发生履约不能;三是发生供应商质疑、投诉。上述情形导致的签约延误应当区别对待,供应商因自身原因履约不能而拒绝签订合同的,应没收其投标保证金,采购人依法确定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人、成交人。因质疑、投诉发生,应视财政部门是否发出暂停采购的通知,如未暂停采购,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签订合同。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属违法行为,应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处理。但何种情形为正当理由,以及存在所谓的正当理由又如何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有待进一步探讨和明确。

(四)合同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变更采购文件的问题。

合同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不得实质性变更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特别是招标项目,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确定的内容,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在实务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最常见的情形是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商务谈判,所签订的合同与采购文件不一致。《招标投标法》仅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但在中标人确定后是否可以进行商务谈判?哪些内容是实质性条款?相关法律、规章未作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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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与解除合同问题。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但规定了两种可变更的法定情形,一是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二是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在实务中经常发生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案例。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擅自变更货物的规格型号、追加的数量超过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擅自终止合同的履行。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合同当事人往往认为,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属于民事合同,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法》对于擅自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行为,也未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对于合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难以依法处理。

(六)合同验收环节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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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的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但在实务中采购代理机构基本不介入合同的验收,也鲜有委托法定的检测机构参加验收。所以,验收环节非常的薄弱,由此导致质量问题的争议。由于疏于验收所致的质量问题,采购人往往难以举证以致索赔无果。某采购中心受委托采购一批笔记本电脑,采购人使用一年多时间才发现部分部件非原厂商生产的,原厂商拒绝售后服务,导致合同纠纷。

(七)关于合同的备案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但目前大多数地方尚未建立合同的备案制度,主要是受人员和保管场所的限制。一些地方在付款时将合同作为申请付款的材料报送,由于未建立合同的备案制度,在合同履行前,财政部门无法了解合同的内容,也就难以对合同进行跟踪检查,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变更合同,财政部门难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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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融资租赁合同及存在问题探讨-精彩课程论文 篇六

论文关键词:国有企业 并购 融资

一、我国国有企业并购融资存在的问题

1 资本市场融资发展迟缓。在并购实践中我国国有企业大部分股权融资是通过发行新股和增发配股等方式筹集所需资金的。企业通常以首次上市公开发行时募集的资金作为并购资金,或是一些业绩较好的企业通过配股的方式继续募集资金,为并购做准备。但是我国企业是否具有股票发行资格以及股票发行的规定都比较严格,募集资金数额一般不能超过其发行前一年净资产额的两倍,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数额一般不能超过其发行前一年净资产额。加之我国资本市场正处于调整阶段。系统性风险以及政策因素不容忽,这都限制了国有企业的融资发展。导致了只是很少一部分企业能够利用上述手段进行并购融资。

2 贷款融资应用有限。银行信贷资金受银行短期偏好信贷倾向、资本金偏低及计划性经营理念等方面的限制,只是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维持与扩大生产的正常经营所需,很难在企业并购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根据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借款所融资金不能用于股票二级市场对上市公司的收购,一般只能用于非上市企业的并购或只能用于收购国家股、法人股。而且银行对企业的并购贷款常常需要提供担保或需要贷款企业以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才能发放。再加上贷款利息比较高,使企业难能负担此项贷款,因此银行贷款在企业并购融资中发挥的作用不是很大。

3 债券融资比例小。在我国一般只有上市公司或重点国有企业才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影响一般国有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的因素有,一是发行债券要经过复杂的审批,往往导致资金筹集与需要的时间上不搭配,由于指标的限制,有限的规模决定了发行人选择的局限性和筹资数量的有限性。二是发行债券的严格条件将许多国有企业拒之于债券筹资的门外。三是债券筹资难以用于并购支付。我国对债券筹资的用途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股权并购涉及股票买卖,因而该条款限制了为股权并购而发行的企业债券融资。债券融资在企业并购中的应用也十分有限。

4 我国企业并购融资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由于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而股权并购也属于股票交易范围之列,因而就限制了银行为股权并购提供贷款的行为。而债务性融资方面同样存在诸多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制企业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等,<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40%,这些规定都对债券的发行起到了很大的约束作用。一般而言企业债券的风险比银行存款的风险要大,高风险下没有高收益的预期,企业债券就失去了吸引力,再加上债券交易不如股票交易活跃,因而限制了国有企业的融资渠道。

5 不规范操作现象严重。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许多企业的并购行为均由政府机构操纵,并非企业自愿,而是政府行为。政府行为对国有企业并购的干预现象比较严重。由于政府的干预,不同的企业在计算并购融资需求量时面临的情况会有很大的差别,一部分企业可以以较低的价格收购目标企业,融资压力较轻,而另外一些企业有可能会有相对较重的融资压力。这一方面阻碍融资市场的公平发展,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企业并购中缺乏应有的积极性与自主性,抑制了企业并购融资的内在冲动。此外行政控制等非市场手段的应用,也很难保证企业并购融资的外在资金支持。政府只关注并购时的资金需求,而并购后的资金支持及企业运作往往因资金缺乏而影响其正常经营和整合效果。

二、国有企业发展并购融资的建议

1 拓宽融资渠道。内源融资是企业并购融资的首选,利用内部资金进行并购,一方面不会增加企业的财务负担,财务风险小,另一方面不会向市场传递不利于企业价值的影响因素。在国有企业并购中,应尽可能合理地从企业内部筹集并购资金,除企业自有资金外,利用企业除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进行产权置换或产权出资,不仅能降低融资成本,减少融资风险,而且可以盘活存量资产,实现某些领域退出,收回债务等等,对企业是极为有利的。

其次,在保证并购企业控制权并保证每股收益增长的前提下进行换股并购。不仅可以解决资金支付的问题,而且可以降低收购价格被高估的风险和并购整合风险,获得目标企业管理层支持等多方面的好处,对于大规模的并购尤其如此。目前。我国大多数急需扩张的国有企业并不具备大规模向金融机构融资或者公开发行的条件,利用换股方式进行并购运作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

再次,国有企业可以利用借款和发行证券(包括债券、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等渠道进行融资。选择这种融资渠道应综合考虑融资规模、期限、成本,确定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如果最佳资本结构要求采用权益融资,那么就采用发行股票。否则应优先考虑银行借款,再考虑发行债券。

2 发展利用创新融资工具。与国外相比。在国际并购融资中广泛使用的垃圾债券、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优先股、票据等融资工具在我国并购融资中应用很少,有些并购融资工具如杠杆收购中的过桥贷款等尚不完善,但是吸收借鉴国外先进融资手段,应该成为国有企业进行并购活动的明智选择。

(1)股权租赁。股权租赁是指各类投融资主体作为联合收购者,与收购方合作收购企业,持有目标企业拟转让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在收购完成后,投融资主体将所持股权作为租赁标的物,通过设定租赁期限和收益的方式,逐步将所持股权转让给收购方,以完成并购。对收购方而言,股权租赁可简单归结为出售一租赁一回购。出售是指收购方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将无力购入的股权出售给融资机构。此时,投融资机构实际承担了为收购方融资的功能,以减轻收购方的收购资金压力。投融资机构作为一个过渡性的股东,不以长期控制股权为目的,因此,必须与收购方签订租赁和回购合同。租赁期间,收购方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来调度资金,等租赁期满后,再将这部分股权正式回购过来,从而完成整个收购。

(2)票据融资。企业并购交易中通过票据融资在我国很少应用。目前,我国的票据功能仅局限于支付信用结算工具,其融资功能未能得以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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