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请休假规定(精选8篇)
1.员工考勤请休假规定 篇一
1、请假规定
员工请事假通过书面的《请假申请单》按照请假单规定流程审批,审批通过后在人力资源部备案。
2、带薪年假规定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当年带薪年假总天数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当年带薪年假总天数为10天;已满20年的当年带薪年假总天数为15天;
(2)员工带薪年假以小时为计算单位,不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每天8小时折算天数);
(3)员工事假可以带薪年假抵消;
(4)当年入职并且试用期后方可享受年假,当年可享受年假按照入职天数比例折算,11月份之后入职的则不可享受当年年假;
(5)年假可以分次或集中休;
(6)已有资格享受带薪年假的员工离职时带薪年假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如果员工实际休假天数已超过计算天数,超过的天数按事假日工资标准从结算工资中扣除;
(7)员工因个人没有申请休带薪年假的当年年假视为自愿放弃;
(8)员工申请带薪年假需填写《请假单》,一次休年假在3天(含)以上的,员工须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无论年假是否被批准请假单均应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9)当年没有休完的年假,次年春节之前集中休年假仍然有效,逾期视同自愿放弃休假权。
3、病假规定
(1)病假以半天为单位请假,2天以内(含)部门经理审批;
(2)病假超过3天的员工须在修完病假后提交医院证明(诊断证明),无医院证明的病假按事假处理;
(3)请病假达5天(含)的,应出具挂号单据、病历及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包含建议休假时间),必要时须在人力资源部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开具休假证明;
(4)当年累计休病假30天以内(含)病假工资为正常工资50%发放;当年累计病假30天以上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5)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4、婚假规定
(1)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办理结婚手续者可享受婚假,申请婚假时须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结婚证等证明;
(2)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员工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但不能享受晚婚假;
(4)婚假须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休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期连续计算。
5、产假规定
(1)公司严格根据《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休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员工怀孕后2个月内应告知上级主管并应持怀孕和预产期证明原件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3)公司男员工配偶生产的,给予男员工连续7天的陪产假,陪产假需在配偶生产前后10天内一次性休完否则过期作废;
(4)女员工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享有1小时的喂奶时间,该时间必须按时使用不能合并使用。多胞胎哺乳时间每多一胞胎每天增加30分钟。
(5)在规定的产假期间女员工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和公司共同承担(按照国家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津贴属于员工生育期间国家发放的待遇,生育休假期间<包括休晚育假期在内>公司照常发工资的属于提前向女员工预支生育津贴,员工申请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后公司代为扣除),没有生育保险的按实际工资发放;
(6)享受晚育假期的晚育津贴处理:晚育由女员工享受的,男配偶不得享受晚育假,享受晚育的女员工如果公司照常发放工资,晚育津贴必须从我公司申请(如果女员工没有申请晚育津贴公司将在女员工上班后第1个月开始扣除晚育假期给发的工资);
(7)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享受产假但是没有生育津贴和晚育津贴待遇。
6、丧假规定
(1)员工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
(2)员工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请丧假5天,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可请丧假3天。
(3)丧假以天为计算单位须一次休完,否则作废,丧假请假过程中休息日及节假日均计算在内。
7、工伤规定
(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工负伤应在24小时内书面报人力资源部。
(2)工伤假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有效的证明;
(3)工伤假其它事宜按国家《企业职工工伤医疗期规定》规定办理。
8、事假规定
(1)员工请事假以半天为计算单位,不满半天的按半天计算。事假可以带薪年假抵消;
(2)员工没有剩余可休年假抵消的,这种事假则不发工资;
9、旷工规定
(1)旷工定义:员工没有来公司上班、利用公出时间办私事的、出差未按规定办理出差手续、工作期间擅自离岗的、未办理完毕请假续假手续(以取得请假批准回执为准)缺勤的、未正式提出书面离职申请玩失踪的、申请休假的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无法提供休假证明)而已休假的。
(2)旷工期间扣发双倍工资;
(3)连续旷工超过2天(含2天),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公司可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员工考勤请休假规定 篇二
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XX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机关办公制度,提高办公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配套制度以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街道办事处机关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党政办公室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将考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依据之一。
第四条 工作人员必须自觉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和休假、请假及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
第五条 考勤采取每月抽查的方式,由办公室安排每月抽查人员、时间。考勤内容包括:被考勤人,上下班时间,休假,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的,需书面说明报办公室。
第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办事或因公出差、事假、休假、因病请假等,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审批并在去向牌上标明去向。工作人员请休假,1天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批准;1天以上(含1天),由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批准。班子成员请休假,由主要负责人批准。所有请休假均由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休假、请假
第七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年休假、婚假、生育假(产假)、1
丧假、病假、事假等假期。
第八条 凡在职在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从下年度开始,按下列规定享受年休假:
(一)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者,每年休假15天。
(二)工作人员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或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或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或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三)年休假一般不准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担抢险救灾、单位布置的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可以在下年度第一个季度末前安排。
(四)年休假可与婚、产、丧假等合并使用。
(五)由外单位调入我街办的工作人员,如本年已休年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年休假的,可安排休假。
(六)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则上不超过两段,每次不少于5天。
第九条 工作人员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条 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属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给予男方10天照顾假。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天休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休产假。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公、公婆死亡后,经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给予3天的丧假。对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出具病假书,按照请假程序申请病、伤假,门诊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
慢性病患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凭医院开具的住院通知先请假再办理住院手续,急性病患者可先住院再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宜昌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如需转往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应由其现住院医院或主治医生出具转院意见或证明。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当年未休公休假的应先请公休假,再请事假。
第十五条 各种假期计算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但产假除外。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因事、因病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2天内及时补办。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基本程序是:
(一)本人填写《休假审批表》;
(二)按审批权限,报经审批;
(三)经批准的《休假审批表》报党政办公室备案归档。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科室内部考勤奖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病假
1.一年内累计在1个月内的,科室内部考勤奖全额发给; 2.一年内累计超过1个月的,超过一个月以外的,按不在岗时日(平均每日科室内部考核奖x不在岗天数)扣发科室内部考核奖。用公休充抵病假的,减去相应日期。
半日工作半日病休的,病假两个半天按病假1天计算。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天。超过7天或15天以外的,按不在岗时日(平均每日科室内部考核奖x不在岗天数)扣发机关内部考核奖。当年未休公休假的应先请公休假,再请事假。用公休充抵事假的,减去相应日期。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机关津补贴按以下情况处理:
1.工作人员请病假,一次性请病假1个月以上的(含1个月),当月津补贴不予发放;一年内累计病假1个月以内的(含1个月),机关津补贴全额发放,超过一个月以外的,按不在岗时日(平均每日津补贴费用x不在岗天数)扣发机关津补贴。如果用公休充抵病假的,减去相应日期。
2、工作人员请事假,一年内累计事假7天以内的(含7天),机关津补贴全额发放,超过7天以外的,按不在岗时日(平均每日津补贴费用x不在岗天数)扣发机关津补贴。当年未休公休假的应先请公休假,再请事假。用公休充抵事假的,减去相应日期。
3、机关津补贴包括日常交通费、误餐费、通讯费。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应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工作人员未经准假而自行休病假或不到单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凡未按照规定缺勤者均按旷工处理,旷工或者无故缺勤的,扣除旷工或无故缺勤期间内部考核奖。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次以上或旷工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规定期限的,当年年终考核原则上不能评为优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一年内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给予辞退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种假期如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3.员工考勤请休假规定 篇三
1、产假:劳动法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
至于男职工,其妻休产假时,他是否也有权休假照顾妻子,国家目前尚未作出规定。因此,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自主确定男职工是否休产假,以及时间长短与待遇。
2、病假:目前各地均规定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但病假工资的具体发放标准各地并不—致。病假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劳动部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一年中病假休息的时间有以下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以上是对连续病休时间的规定,累计病休时间的规定是:
第四条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3、解雇:定义:指员工与组织的雇佣关系的非自愿性终止。
解雇往往是组织主导型的,由于员工个人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雇佣关系的解除。在我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也称为开除。
解雇的原因:
① 工作绩效不合要求、行为不当、违反规定、业务水平不合格、不服从等员工个人方面的原因。② 不服从。这时常是解雇的原因,虽然它比其他解雇原因更难证明。
不服从的表现:
直接蔑视上级的权威。
完全不服从或拒绝遵照上级的命令,尤其是当着其他人的面。
故意蔑视明确规定的组织政策、规章和程序。
当众批评上级。与上级对抗或争执也是消极和不适当的。
公开无视上级的正当指令。
不尊重的蔑视态度,例如提出蛮横无理的批评,更重要的是在工作时蔑视。
通过绕过直接上级的方式提出申诉、建议或政治策略来表示对指挥链的蔑视。
领导或参与暗中削弱和取消上级权力的活动.4、辞职: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
第37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双方约定的超过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规定,则在劳动者通知30天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解除。
辞职步骤:第一步写辞职信 第二步和主管详谈 第三步交接工作 第四步人事手续 第五步按正常途径来,走的时候要开离职证明,有些公司招聘的时候要看你的离职证明的。
5、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6、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 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金科考勤及请休假制度 篇四
一、总则: 1.目的
为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集团总部和所辖各公司。
二、分则 1.考勤制度
1.1工作时间:实行五天半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周一至周五: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冬季作息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周六:上午9:00-12:00 注:
营销策划部实行轮休制,不在此工作时间范围。
工程现场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作息时间,报集团总部同意后执行。
所辖公司的工作时间经所辖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报集团总部备案。2.考勤管理。金科集团全体员工实行上班打卡考勤制度。2.1迟到
上班时间30分钟内打考勤卡者,以迟到计,迟到一次扣薪20元;迟到30分钟(含30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者,每次扣薪40元;当月累计迟到4次(含)以上者,每次扣薪40元。一次迟到超过1小时,3小时以内的,记旷工半天;3小时以上的记旷工1天。
员工每月可以享有一次迟到不计且不扣薪机会,但须保证迟到时间在5分钟之内。
2.2早退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提早离开工作岗位半小时内,视为早退,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记旷工半天;3小时以上,记旷工1天。早退扣薪处罚与迟到相同。
2.3未打卡 2.3.1员工上班时忘记带卡,可到人事行政部签到考勤。每月忘记带卡累计2次视为迟到1次,依次类推。忘带卡1次不扣薪。
2.3.2员工因公外出或上班时直接在外办公不能打卡者,须提前一天完善外出审批手续,填写《外出审批单》,否则,按旷工处理。
特殊情况,员工可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在两日内完善外出审批手续;部门负责人若临时外出,须向人事行政部说明情况,并及时完善外出审批手续。无外出审批手续的,视为旷工。
2.3.3.擅离职守
员工在工作时间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外出,视为擅离职守。擅离职守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2.3.4.旷工
事前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休假未获批准,无故不上班者,视为旷工。旷工半天,扣发当月绩效奖金的10%,并扣发当日基本工资;旷一日,扣发当月绩效奖金50%,并扣发当日基本工资,旷工二日,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并扣发当日基本工资。
连续旷工三天、当年累计旷工5日(含)以上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3.5.值班(加班)
(1)员工值班须提前一天办理值班(加班)手续,填写《加班(值班)申请表》,并报领导审批。
(2)国家法定节假日值班按公司制度规定发放值班(加班)费。(3)日常值班或加班,提前一天办理补休假手续后可补休(4)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性质发放值班补贴。3.考勤卡
3.1.实行一人一卡(价值20元)考勤,每日上班须刷卡。
3.2.员工之间不可代人打卡,否则,当事人双方均按旷工处理。发生一次,予以警告处理;两次予以记过处理;发生三次(含)以上者予以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处理。
4.请、休假 4.1事假 4.1.1员工因私请假为事假,事假为100%扣薪假期。
4.1.2事假须提前一天完善请假手续,填写《请休假申请表》报领导审批,并安排好工作,特殊情况下无法提前请假,须先电话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否则,以旷工计算。
4.1.3全年事假累计时间不超过15天(含15天)的,年终奖按实发放;15天至30天之间(含30天),年终奖减半发放;30天以上者,则取消年终奖。
4.2病假
4.2.1病假为员工因病请假,病假薪金按员工司龄的不同比例发放。病假期间发放病假薪金,病假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租住房补贴。
4.2.2公司提供每月1天不扣薪病假,此假跨月不累计、不补休。4.2.3病假须提前办妥请假手续,并提供市、区级医院建议休息的证明。4.2.4当年度内,连续病假或累计病假时间在60天以内的:(1)员工司龄不满二年的,按60%发放病假薪金;
(2)员工司龄满两年,不满五年的,按70%发放病假薪金;(3)员工司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80%发放病假薪金。(4)员工司龄满十年以上的,按90%发放病假薪金。
4.2.5当年度内,连续病假或累计病假时间超过60天,不满3个月:按50%发放病假薪金。
4.2.6当年度内,连续病假或累计病假时间超过3个月的,取消病假薪金,每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为重庆市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4.2.7当年度内,连续病假或累计病假时间超过30天,在60天以内的,按实际出勤时间计发年终奖;连续病假或累计病假时间超过60天的,取消年终奖,4.3年休假
员工自加入公司满一年,可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工作时间每增加一年,则增加年休假1天,一年以上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半天计算,年休假时间最长不超过10天。
4.3.1年休假可分多次休完,若一次性休5天以上者,须提前一月办妥休假手续。
4.3.2年休假当年有效,跨年不补,也不累计,可冲抵事假、病假。4.3.3年休假休假最小单位为0.5个工作日,不足0.5个工作日以0.5个工作日计。
4.4学习假
4.4.1员工自行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阶段性学习、培训,包括学习报名、考试等,经部门经理、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休学习假,学习假为带薪假。
4.4.2员工学习假,每月为2天。学习假跨月不补,也不累计。4.5产假
4.5.1公司提供国家规定的带薪产假,产假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工龄工资、租住房补贴。
4.5.2产假时间为90天(按国家规定),可产前、产后累计计算。4.5.3女员工须提前一周提供准生证,并办理产假请假手续。4.5.4男员工可在女方产假期间享有带薪护理假3天。4.6婚、丧假
4.6.1婚假:对正式员工的第一次婚姻,公司提供带薪婚假3天;晚婚者(男25岁,女23岁以上),可享有10天带薪婚假。婚假须在注册结婚日后12个月内一次性休完,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经部门经理和公司领导同意,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4.6.2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享有3天带薪假。亲属在市外员工可增加2天路途假。
丧假须一次性休完,事后不补。
丧假可允许电话请假,但须于事后2天内补办请假手续。4.7其它
4.7.1本制度中的假期除产假以自然天数连续计算外,其余休假以工作日计算。
4.7.2请假:休假3天(含)内由部门经理审批,3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或分管总裁审批,5天(含)以上由总裁审批。
4.7.3员工须按个人实际情况选择请假类型,若以虚假理由请假并获批准而不上班者,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4.7.4当年度内,病、事假休假累计合计超过60天或产假30天以上者,不再享受年休假,如在年休假后再请病、事假或产假超过上述规定时间的,则在下一年度取消年休假。
三、附则
1.本制度即日起执行,违反者按《处罚与赔偿制度》处理; 2.附表
附表18 《外出审批表》 附表19 附表20 附表21
5.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模版) 篇五
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考勤及请休假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1、集团副总(不含副总)以下工作人员;
2、各矿矿长(不含矿长)以下工作生产人员。
二、考勤管理制度
1、全集团统一实行上、下班指纹机考勤制度。
2、集团部室长(正副职)、各矿副矿级干部实行早、晚两签到(退),其余人员实行四签到(退)。
3、实行三班制的生产工人,按各矿企管科规定的时间签到(退)。
4、集团部室和各矿科室签到(退)时间规定:
夏季(5月1日—9月30日):
上午7:008:00签到,12:00—13:00签退;下午13:30-14:00签到,18:00—19:00签退。
5、凡不按规定时间签到(退),视为无效指纹。
三、请假、出差制度及办理程序
(一)请假、出差管理制度
1、集团部室、各矿人员请假、出差,须填写集团统一印制的请假条和出差条。
2、集团副总请假、出差,须向总经理请示批准,集团办公室登记。
3、正职部室长请假、出差,3天(含3天)之内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经集团总经理批准。
4、矿长请假、出差,3天(含3天)之内由集团生产副总批准;3天以上由集团总经理批准。
5、各矿副矿级干部请假、出差,7天之内由矿长批准,7天以上报集团总经理批准。
6、集团副职部室长请假、出差,3天之内由上一级领导批准,7天之内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由集团总经理批准。
7、各矿科、队长请假、出差,7天之内由分管矿长批准,7天以上由矿长批准。
8、集团部室科员请假、出差,7天之内由所在部室长批准,15天之内的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15天以上由集团总经理批准。
9、各矿科、队人员请假、出差,7天之内由科、队长批准。15天之内的由分管矿长批准,超过15天由矿长批准。
10、员工请假一律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及时销假。
(二)请假、出差办理程序
1、个人填写“请假条”或“出差条”,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签批手续。
2、矿长因公因私外出,必须电话请假并报集团总调度室登
记。
3、集团机关工作人员正常下矿检查工作,须统一到集团总调度室登记。
4、正副部长出差须到集团办公室登记;科员干事出差,所在部室出具证明。
5、办公室派车凭出差条。
6、集团部室工作人员请假,离岗之前须及时把请假条送交人力资源部备查。
7、各矿人员请假须及时把请假条送交企管科留存。
8、指纹考勤记录是证明员工出勤的主要依据。凡指纹少一次(一天之内)计半天工资,少两次不计工资;如特殊情况,次日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四、休假管理制度
(一)集团、各矿从事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
1、管理人员实行周单休制,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每周六、日均可休假。凡周六、日休假须在本单位办理休假手续。
2、每月的休假视个人实际情况可一次性使用,但须经部室或科室领导签批,并报人力资源部或企管科留存备查。
3、若个人提出休假,所在单位可根据工作生产的具体状况统筹安排;所在单位也可根据工作生产的具体状况安排员工休假。
4、员工休假原则上当月的假日当月休完,但对外地工作人
员或因工作需要不能当月休假人员,经矿长或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可调节休假,但累计休假天数一次不得超过十天。
5、员工休假若超过应休假天数,须办理请假手续,对既不按时到岗也不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二)对从事其它岗位的员工执行轮休制
五、查岗管理制度
1、集团人力资源部每周对各子公司查岗不少于一次、对各部室查岗不少于两次;各矿企管科也要相应实行内部查岗制度,每周不少于4次,并要保留原始记录。
2、凡发现上班串岗、闲逛,一律处以100元罚款。
3、无故脱岗、睡岗,一律处以500元罚款。
各部室、各矿要认真执行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制度,若违反规定将根据集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王家峪煤业(集团)人力资源部
6.考勤休假管理规定 篇六
为了规范员工考勤与休假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员工。3 作息制度
3.1行管人员执行标准工时制,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工作时间为:
每年10月-次年4月: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30。每年5月-9月:上午7:30~12:00;下午14:00~18:00。3.2 高层管理人员、销售员、驾驶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执行本条3.1款规定的工作时间,但应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
3.3各单位生产部、技术部、研发中心、仓库等部分岗位上班时间由各单位生产部根据实际情况提报所属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确定。法定节假日
4.1 法定节假日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国家规定有调整的,按调整后规定执行)。
4.1.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4.1.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
一、初
二、初三); 4.1.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1.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4.1.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4.1.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4.1.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4.2 确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确需加班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不安排调休。(高层控制)员工考勤管理
5.1 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员工无故迟到、早退、脱岗或旷工,按公司规定予以处理,并纳入当月考核。
5.1.1迟到是指迟于上班时间到岗(两个小时内); 5.1.2早退是指早于下班时间离岗(一个小时内); 5.1.3脱岗是指上班期间无故离开工作岗位(一个小时内); 5.1.4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a)无故缺勤;
b)不履行请假手续即不上班或休假期满后不按时上班; c)上班迟到超过两个小时到岗; d)提前下班、无故离岗超过一个小时的; e)不定时工时制人员失去联系超过三个小时的; f)离职手续未按流程办结即离岗的。
5.2 周六下午是公司例会和员工培训学习时间,相关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会议或培训学习,如当日公司未作相关安排,则可于中午12点以后下班休息。
5.3 公司采用书面考勤与报行程相结合的方式,记录员工出勤情况。
5.3.1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按考勤表格式要求每日如实登记部门员工的考勤信息,进行书面考勤。各公司生产部一线员工的出勤情况由组长或车间主任考勤;组长、主任的出勤情况由生产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考勤;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销售部负责人由各公司行政部/办公室负责考勤。
5.3.2各部门负责考勤人员应于每月第三个工作日下班前,将上月部
门内员工考勤信息汇总,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人力资源部或办公室。
5.3.3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每天下午16点前应主动向行政部/办公室报当日具体行程。对于拒不履行的,人力资源部将扣当月考核1分/天。
5.4 员工因外勤等原因需推迟到岗或提前离岗时,应提交《临时出门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归档至人力资源部/办公室考勤负责人。
5.5员工因公出差的,应填制《出差申请表》按规定审批后归档至人力资源部考勤负责人,员工出差期间应到所到公司办公室签到后,视同出勤。
5.6员工确因紧急公务,无法提前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于上班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员工休假管理
6.1员工因私事、生病、婚丧、生育、工伤等无法正常上班,可以按规定分别请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或工伤假。
6.2请假应先提交《请假申请单》,按程序批准后方可休假。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应先向部门负责人进行短信请假,并在上班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6.3 假类界定
6.3.1事假
a)员工因私事不能正常上班时,可以申请事假。事假最长一般不超过三十天。
b)事假期间患病,按事假处理,事假期满患病,需要请病假按病假有关规定执行。
c)员工请事假按基本工资除以2除以26个工作日乘以当月请假天数扣薪(计件工资制员工依公司规定额度扣薪)。
6.3.2 病假
a)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应凭医院病历,方可申请病假。员工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b)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当月不超过3日的不扣病假工资,超过3日的,超出天数按基本工资除以2除以26个工作日乘以当月请病假天数扣薪(计件工资制员工依公司规定额度扣薪)。
c)员工五天以上(含五天)病假,应附二甲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否则,按事假处理。
d)女员工病假期间生育的,生育期间按产假处理;产假期满后生病的按病假处理。
6.3.3 工伤假
员工发生工伤,在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初步确认后,应持医疗机构病历请工伤假。如国家机关经审核认定不属于工伤,按病假处理。
6.3.4 产假
a)女员工生育请产假、流产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正常情况下产假为158天,流产假十五日。假期内发放该员工工基本工资(计件工资制员工根据生产部相关规定执行),于产假结束回岗六个月后发放产假期间工资。
b)男员工妻子生育,男员工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十天护理假。男员工按规定请护理假期间不扣工资,超过规定时间的,按事假处理。
c)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给予每天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及往返时间
算作工作时间。
d)女员工请产假、流产假,男员工请陪护假的,应提供医院产检等相关证明。
6.3.5 婚假
a)员工婚假三天,在外地办理婚事,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1-2天路程假,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员工自理。b)员工请婚假应提供结婚证或相关证明,婚假应一次性休完。6.3.6 丧假
a)员工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以及公婆、岳父母之丧,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三天以内的假期。
b)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员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途中的车船费等由员工自理。
6.4 审批权限
6.4.1办公室行管后勤人员、销售人员、驾驶员请假: 1)部门负责人以下人员请假:三天以下(不含三天)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含三天)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总经理审批。
2)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分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备案,超过一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总经理批准。6.4.2 生产部、扶贫工厂员工请假:
1)生产一线工人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生产主任或扶贫工厂负责人批准,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生产经理批准,超过三天的由生产经理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备案。
2)生产组长或主任请假一天由生产经理批准,超过一天的由生产经理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备案。3)生产经理请假三天以内的(含三天)由分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备案,超过三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总经理批准。
6.5员工连续请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或工伤假的假期,均包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
6.6员工休假期满时需续假的,应参照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6.7 《丽达集团请假申请单》请参照(附件2)。7 带薪年休假
7.1 员工本公司工龄满一年以上、实际工龄十年以下者(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或提交工龄证明材料),可享受五天带薪年休假,工龄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可享受十天带薪年休假,二十年以上的可享受十五天带薪年休假。
7.2 一个内,员工在保证岗位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须自行安排休假时间,若同一内未休完标准天数,则视为员工自愿放弃,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8 加班与调休
8.1加班
8.1.1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安排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加班的,应填写《丽达集团加班申请单》(附件3),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备案,审批后的单据作为之后调休或支付加班费的依据。如因特殊情况未能提前办理审批手续,应在加班后一个工作日内补办申报手续并说明未提前申报原因。
8.1.2以下情况不视为加班:
a)无加班审批手续或加班申请未获批准的,不视为加班。b)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利用休息时间完成的,亦不视为加班。
c)有加班申请但无签到记录的,不视为加班。
8.1.3员工加班应与其它工作日正常上班时一样严格遵守劳动纪律。8.2调休
8.2.1除法定节假日加班外,周日加班或延时加班,并且履行了正常加班申请手续的,由部门安排调休,或由员工个人提出申请调休。
8.2.2员工调休前应填写《丽达集团调休申请单》(附件4),经部门负责审核—报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方可调休。员工调休一次不能超过一天。中层管理人员调休应报分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核实后方可调休。
8.2.3 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应建立员工加班/调休台账,每月第5个工作日对各部门上月调休情况进行统计,并反馈至各部门分管领导。
8.2.4一般情况下,员工周日加班或延时加班应在三个月内调休完毕。8.2.5 所有加班调休仅针对标准工时制人员,不包含不定时工时人员和生产相关人员。
8.3加班工资
因工作原因,确有实际困难不能在三个月内安排补休完的延时或周日加班,经部门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审批,按员工本人基本工资/2/21.75(标准工作日天数)/8(日工作小时数)*加班小时数(不得超过8小时/天)支付加班费。员工一个月内无迟到、早退,无旷工的为满勤。迟到/早退扣当月考核3分/次;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请假手续不全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视作旷工。旷工除扣除全部满勤奖以外,旷工一天按:本人基本
工资/2/21.75(标准工作日)*旷工天数*2倍扣除当月工资;一次旷工三日或累计旷工五日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员工在休假期间社会保险个人承担的部分仍由个人承担。以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所属各公司、阜阳销售部、合肥办事处可参照本规定制订(修订)适宜的考勤、休假管理制度,报总公司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执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徽丽达制衣有限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安丽字【2017】15号)文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14 附件1:《临时出门证》
附件2:《丽达集团请假申请单》 附件3:《丽达集团加班申请单》 附件4:《丽达集团调休申请单》
签 发:
****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
年 月 日
附件1:
临时出门证
附件2:
附件3:
7.休假、请假及相关考勤制度的规定 篇七
一、休假类别、期限及待遇
(一)寒暑假、带薪年休假
1、医院正式在编职工享受寒暑假,合同制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详见北大六院[2008]人字第4号《合同制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规定》)。
2、在编人员每年应享受寒暑假天数以本人工龄为基础确定:
(1)工龄不满5年者,每年可连续休假2周,如不连续则可休假10天;工龄5—14年者,每年可连续休假3周,如不连续则可休假15天;工龄15年及以上者,每年可连续休假4周,如不连续则可休假20天。
(2)硕士研究生毕业的,硕士学习期间折合1年并入工龄计算寒暑假天数。
(3)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博士学习期间以3年计工龄计算寒暑假天数,其硕士期间不再折合年限。
3、休病假、事假应先利用寒暑假、年休假。
4、当年6月30日之前来院者可享受当年一半寒暑假,7月1日以后来院者均不再享受当年寒暑假。
(二)病假
1、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需有本院保健医、三院医师证明,经科室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急诊可在其它医院就诊并开病假证明(须附诊疗记录及相关资料)。
2、病假期限及待遇
(1)凡休满规定的寒暑假或年休假后,当月连续或累计病休8-15天者,扣发下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20%,扣发浮动工资100%,补贴1-10的50%。
(2)凡休满规定的寒暑假或年休假后,当月连续或累计病休16天及以上者,扣发下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40%,扣发浮动工资、补贴1-10的100%。
(3)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数额发放。
(4)半日工作者,两个半天折合为一天,累计后按规定扣发。
(5)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受伤者,在休息期间工资停发,医药费自理。13、病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事假(出国探亲除外)
1、事假期限及待遇
(1)凡休满规定的寒暑假或年休假后,需请事假1—3天者,由科室领导审批;需连续请事假4—7天者,由人事处审批;需连续请事假8天及以上者,由人事处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2)凡休满规定的寒暑假或年休假后,当月连续或累计休事假4天及以上者扣发下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40%;扣发浮动工资、补贴1-10的100%。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科室领导批准,可以不计入事假,但要计入考勤:
(1)职工凭子女幼儿园、学校通知书参加家长会的;
(2)女职工有一周岁以内的婴儿需要哺乳者,每天享有1小时哺乳时间。
3、事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四)婚假
1、凡来我院工作后领取结婚证者,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可休婚假。
2、法定婚假为3天。初婚登记结婚,男女双方均为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另享受奖励假7天。
3、婚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五)生育假、节育手术假
1、生育假
(1)已婚女职工生育后可享受生育假。生育假为90天;晚育者(指24岁及以上初育者)可另增加奖励假30天;难产、剖腹产再增加生育假15天(须有诊断证明);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假15天,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2)女方护理婴儿确有困难的,男方在女方单位出具证明的情况下可享受所增加的30天奖励假协助女方护理婴儿,而女方就此不再享受奖励假。
(3)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每月享受10元独生子女奖励费(父母各5元),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时止。
2、节育手术假
(1)已采取长效措施而接受人工流产及节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证明休假。人工流产休假14天;人工流产同时放节育环休假17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休假30天;人工流产同时取节育环休假15天;单纯结扎休假20天。中期引产休假30天,同时输卵管结扎休假50天;生育后输卵管结扎者,生育假增加20天。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之日起,休假3天;取节育环休假1天。
(2)未采取长效措施做人工流产者,按病假处理;一年内做两次及以上人工流产者,第二次起按事假处理,医药费自理。
3、生育假、节育手术假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六)探亲假
1、职工工作满一年后,与配偶或父母不在同一城市居住的,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路程假。
2、探亲假期限及待遇
(1)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有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有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每年有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3、休探亲假应利用寒暑假,寒暑假天数不足的可根据相应的探亲假天数予以补足。
4、出国探亲除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外,可根据情况给予最多1个月的事假。出国时间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不再保留公职。
5、职工探亲路费报销根据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6、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七)丧假
1、凡职工本人的配偶、直系亲属、自幼抚养人及岳父母、公婆死亡的可以请丧假,北京地区假期为3天,外省市假期为7天。
2、丧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严格考勤制度及对旷工的处理
(一)有关考勤的相关事宜
1、各科室应严格考勤登记制度,上述各类休假原则上均为当年有效,确因工作安排当年无法休假的,经科室同意,允许保留至下一的第一季度。对于
休值班休原则上应于一个月内完成补休,禁止累积数月值班休集中补休。
2、考勤员应于每月22日前将当月考勤表报送人事处。考勤员每月应向本科室人员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3、职工请假,应由本人向科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及休假期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因特殊情况确不能到单位请假者,事后需附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补假手续。续假应在假期期满前提出,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休假完毕后应及时到科室或人事处销假,以便恢复相关待遇。凡不按规定及审批程序休假或放任违反规定者,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
4、当年退休人员可在退休前休完当年相应的寒暑假、探亲假,不再单独享有其他假期。
5、根据考勤登记,除寒暑假和值班补休外,其他休假均不享受卫生津贴、午餐补贴、交通补贴;除寒暑假外连续休假1个月以上者不享受当月的电话补贴。连续休寒暑假或值班补休等2周以上者,超过2周的天数不享受岗位奖金。
(二)旷工及处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旷工: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者;
(2)假期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调动,经教育仍不按要求报到上岗者;
(4)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属实或伪造者;
(5)擅自离岗从事非本职工作者。
2、旷工期间的相应处理:
(1)对旷工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必要时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2)每旷工1天即扣发1个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40%,扣发浮动工资、补贴1-10的100%。
三、以上未尽事宜,按照北京大学医学部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有我院规章制度中内容与此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我院合同制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规定
为了维护合同制人员休息休假权利,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在我院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合同制人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2、合同制人员在我院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各科室根据工作具体情况,统筹安排合同制人员年休假。年休假当年有效,不得跨休假。
4、合同制人员休年休假期间的各种待遇与在编人员休寒暑假期间的各种待遇相同。
8.员工考勤与休假制度 篇八
员工考勤与休假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员工行为,完善考勤和休假管理,规范人事管理。
第二条原则
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考勤管理
一、工作时间
夏季(每年4月1日—9月30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冬季(每年10月1日—次年3月31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二、考勤管理
1、公司所有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签到,不得托人或受托签到。
2、因工作原因当天上午上班不能亲自签到者,应于前一天晚上向考
勤管理人员说明情况。
3、因工作原因下午下班不能亲自签到者,应于当天下午6点以前向
考勤管理人员说明情况。
4、每月1日—当月最后一天为考勤时间。
第四条 迟到、早退、旷工
一、标准界定
1、未经批准,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即为迟到。
2、未经批准,在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岗即为早退。
3、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处理:
(1)迟到/早退时间超过1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2)迟到/早退时间超过2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3)因偶发事故迟到超过10分钟以上,经查明属实,可获准补办事
(4)
二、1、2、三、(1)
(2)
第五条
一、1、2、3、二、1、假。每月迟到早退累计5次者,每5次按旷工一天处理。依次类推。处罚 迟到/早退每次扣20元。(以现金罚款形式体现)电脑、打印机用完未关罚款50元。(以现金罚款形式体现)旷工 执行“旷一扣三”的原则,即旷工一天,扣罚三天日工资; 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7天以上者,予以除名处理; 休假 公休及法定休假日 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每周可享受2天公休。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妇女节按国家规定休假天数执行。带薪休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事假 员工确因有事必须亲自处理的,应在前一天下午下班以前申请,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2、紧急情况下,可打电话向总经理提出申请,并在事后第一个工作
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3、事假为无薪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
4、扣发标准:月工资总额(工资加津贴)/当月应工作天数X请假天
数。
三、病假
1、预约看病应事先申请,并于收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人事部门
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请假条。病假需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2、急诊病假应于收假后的第一个工作内,凭区级以上医院的请假条
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凡未能及时提供区级以上医院的请假条者按事假处理,在病假条
上弄虚作假者。按旷工处理。
4、扣发标准:
病假2日以内(含2日)核发日基本工资的50%;
病假2日以上15日以内(含15日)核发日基本工资的30%;
病假天数超过15天,从超过之日起发给每月200元的基本生活费,停发其他所有工资。
通过医疗不能从事原工作者,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劳动法规办理。
四、婚假
1、员工到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可享受3天带薪婚假。属于晚婚年龄(男25岁以上,女23岁以上)的公司另给予7天的带薪婚假。(自领取
结婚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2、请婚假必须提前半个月向领导提出申请,以便安排工作。
3、婚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五、产假
1、女员工生育给产假90天(包括产前假天数)。难产或双生加产假10天。女员工满24岁生育并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在另外享有15天晚育假。
2、女员工请产假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产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
六、丧假
1、员工父母、配偶、子女逝世。可准予7天丧假。
2、员工配偶父母逝世,可准予4天丧假。
3、在成都地区(九区十县)以外奔丧,途中往返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提出申请。
4、丧假期间发基本工资。
七、所请假均应在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超过3天以上(含3天)的请假必须提前2天请假并办妥有关手续。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六条本制度自签批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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