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会计心得体会

2024-07-26

涉外会计心得体会(共10篇)

1.涉外会计心得体会 篇一

个人基本简历

姓名: 曾小姐

国籍: 中国

目前所在地: 荔湾区

民族:户口所在地: 花都区

身材: 162cmkg

婚姻状况: 未婚

年龄: 24岁

毕业学校:

最高学历:

人才类型:

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 会计:财务会计、财务/会计助理:财务会计

工作年限: 3

职称:初级

求职类型: 全职

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 --3500

希望工作地区: 荔湾区花都区海珠区

个人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

起止年月:-01~-07数码港酒店中餐潮雅轩食府

公司性质:私营

企业所属行业:酒店/旅游

担任职务:财务会计

工作描述:

1.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销售、成本费用核算、分析等工作;

2.负责税务筹划及资金管理;

3.负责各收入、支出的审核并编制记账凭证;

4.负责成本费用的核算,并负责总账和明细账的登记;

5.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6.负责对外的工商、税务、社保工作;

7.监督出纳工作;

离职原因:

公司名称:

起止年月:2011-01~2011-01广州真情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私营

企业所属行业:文娱、体育、办公用品及设备

担任职务:

出纳工作描述:

1.出纳员在财务部长的领导下,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存款结算业务;

2.负责审核按照已符合审批程序的收付款凭证(据),并及时办理款项收付手续、;

3.按照业务发生顺序每日进行逐笔登记出纳日记账;

4.遵守银行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收到的支票、汇票和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严禁坐支、销货款。

5.月末将公司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财务部会计复核后。

6.每日汇报收支情况,月末编制资金情况表;

7.负责管理银行账户,保管现金、支票;

离职原因: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最高学历: 大专

毕业日期:2011-07-01

所学专业一: 涉外会计

受教育培训经历:

学校(机构)专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2011-092011-06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涉外会计助理会计师

语言能力

外语: 英语一般

国语水平: 优秀

粤语水平: 精通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本人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有志青年。对工作秉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有效率地完成工作,并因此赢得领导的赞赏。除此之外,我还是一个好学上进的务实之人,工作以外我还积极参加职称考试,不断进修相关专业知识,达到自我不断增值。

详细个人自传个人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13751800094

家庭电话:

手机:13751800094

QQ号码:

电子邮件:814791102@qq.com

2.涉外会计心得体会 篇二

就现实情况来看, 在俄语专业中开设会计课程的学校在全国是很少的, 比较成功的有黑龙江大学的中俄学院等, 他们充分利用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 聘用俄罗斯教师用俄语进行会计教学。对大多数学校来说要进行中外合作办学还是面临一些困难, 更多的是由国内老师进行讲授。下面将简单的分析一下在俄语专业开展会计教学的优势和面临的困难。

在俄语专业开展会计教学的优势有以下四点:1.财会类专业目前是比较热门的专业, 学生对学习财会类的课程热情比较高。俄语专业学生可以在学好俄语的同时, 学习到一些基本的财会知识, 成为社会上比较紧缺的复合型人才。如, 俄语专业学生除了考取俄语专业四级、俄语专业八级等俄语专业等级证书外, 还可以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初级会计师、证券从业资格证甚至注册会计师证等相关财会类证书。2.俄语专业学生的俄语基础比较扎实, 为用俄语进行课堂教学创造了条件。一般是在俄语专业高年级学生中开设会计课程。他们已经结束了大学前两年的俄语专业的学习, 参加了俄语专业四级考试, 完成了俄语专业基础阶段的学习, 为高年级的学习打下了牢固基础。因此, 对高年级的俄语专业学生用俄语进行授课, 一方面可以进一步提高俄语口语和听力水平, 提高俄语的运用能力, 另一方面可以学以致用。语言是一种工具, 交流和沟通的桥梁, 将俄语学习与会计的学习结合起来, 可以使学生将其所学的俄语知识运用到具体的学科, 增强了就业的竞争力。3.引进俄语原版教材, 将会计基本知识的学习与俄语国家会计制度的差异的学习结合起来。不仅要求学生掌握会计基本知识, 还要掌握俄语国家会计制度与国内会计制度的不同之处。国内的中石油、中石化、中核、中冶、中铁等大型国企及其下属公司均在中亚国家开设有子公司。而企业所在国家的财会制度与国内存在一定的差异, 上市公司为了提供财务报告需要将国外的财务报告按国内上市公司的要求进行转换。这对在国外工作的中方财会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不仅要求他们很好的掌握俄语, 能及时的发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就相关问题与当地的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 还要求他们熟悉当地的会计制度, 这样才能避免一些重大风险的发生。3.从俄语专业的就业市场来看, 既掌握俄语又精通会计的人员很紧缺。俄语专业毕业生大多数毕业后从事外贸、市场、行政、翻译、导游等工作, 或者从事与俄语不相关的工作, 从事涉外会计领域工作的人数很少。一方面是由于会计的专业性比较强, 很难在短时间内掌握。另一方面很多学生不存在找这方面工作的意识。上述这些原因造成了俄语财务会计人员的短缺, 出现了高薪聘不到人的局面。4.从薪酬方面来考虑, 俄语会计往往驻外工作, 相比俄语外贸和会计类的一般工作而言, 其刚毕业时的薪水普遍要高出其他专业毕业生的平均水平。

在俄语专业开展会计教学的困难有以下五点:1.对教师个人素质的要求很高。俄语和会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专业。一般而言, 俄语专业的授课教师都是学俄语出身, 从大学到研究生都是学习俄语, 不具有相关的会计知识;会计专业的老师虽有会计知识, 但是很少有人掌握俄语, 很少有人了解相关俄语国家的会计制度。这就给教学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能否找到既掌握俄语又精通会计的老师成为了关键。就目前来看, 国内这样的双师型的人才很匮乏。

2.对学生个人素质的要求很高。在俄语专业开展涉外会计教学不仅对老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对学生也提出了很高要求。首先, 要求学生很好的掌握俄语基础知识, 比如听、说、读、写能力及语法水平和词汇量要达到一定的水平。其次, 要求学生具有很强的学习能力。在学习会计的过程中会碰到大量的俄语会计词汇, 需要学生进行大量的记忆, 在此基础上透彻理解会计原则, 掌握用俄语如何表述相关的会计原则。再次, 如果俄语专业学生人数多的话, 水平可能参差不齐, 有的学生能跟的上, 有的学生可能比较吃力, 这也给教学造成了一定困难。3.国内俄语会计课程教学的资料少, 不好找, 会增大教师的备课难度。目前国内的涉外会计基本是与英语相关的, 俄语方面的资料很少。授课教师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去寻找相关的授课资料, 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去备课。

3.涉外会计心得体会 篇三

[关键词]会计英语;教学问题;信息化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背景下,英语作为世界通用语言在各国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涉外会计英语更是一种以专业需求为导向的实用型英语。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经济往来日益密切,国际贸易、物流和跨国合作事宜日趋频繁和复杂,用人单位对于会计岗位的要求不断提升。熟练掌握会计英语,并能恰当地处理相关财务事宜,已成为涉外会计专业学生求职时的加分项,并且能为其今后持续性发展和终身学习奠定基础。

一、涉外会计英语的特点

目前在很多综合性的学校里面,学校除了基础英语外更增设了与其专业相应的专业英语。如会计专业英语这门课程,要求涉外会计人员用英语分析和解决会计专业问题。然而目前现状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缺少资源与会计专业指导,在备课时只能向会计专业教师请教专业性问题,再加上自己的理解进行组织授课。学生在学习中虽然十分努力,但是效果却不是很理想,急需更多的会计英语资源和专业指导。

另外,会计专业英语的教材专业性较强,内容比基础英语要难,又缺少教辅材料,形式枯燥。学生在学习会计专业英语时成绩更是参差不齐,许多学生存在文化课基础差的问题,尤其是专业英语方面。我们的英语词汇量缺乏,语言的运用能力也不足,当面对大量难记的会计英语专业词时不仅丝毫提不起学习的兴趣,更可以说是“未学先惧”,这也给我们会计专业英语的学习带来了难度,如何激发我们学生学习的兴趣,成了我们学习会计专业英语亟需解决的问题。

再就是涉外会计英语口语的语言环境对口语的学习是非常重要的,由于学校教学中,很少使用英语口语,就导致了涉外会计专业的学生在英语口语的学习中缺乏锻炼的机会,没有将学习的英语口语知识及时与同学进行交流,就导致了英语口语的学习效率不高:我国学校为英语专业学生提供的听说环境较差,英语教学设备较为落后,英语口语的学习方法也存着诸多的问题,这些因素都对英语口语的学习有着重要影响,无形之中增加了英语口语学习的难度。

二、提高涉外会计英语能力的几点建议

(一)巧妙发挥兴趣的作用

俗话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事实证明,任何新知识的学习都应该把兴趣作为一种推力,以此来达到学习最终的目的,即既学到了新知识,又能让个人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不是为了单纯的学习而学习,让机械、逼迫在学习中占在主导地位。我们可以想象,一种因为非得要完成某种任务而进行某种知识的学习是多么的悲哀,这种条件结果驱动下的学习效果自然不尽人意,学习者在学习中会充满抱怨、反感的情绪,不仅影响了心情,还会对其他知识的学习产生厌恶感。尤其是我们在升入高等学府之后,此时的学生都有了一定的自制力,思维也比较成熟了,但是这个阶段的我们面临着考研与就业的巨大压力,学习任务重,我们的学习状态很容易受到心情的影响。相反,若学习者对学习是充满兴趣的,学习者就会愉快地沉浸其中,沉浸感帮助学生更高效地掌握新知识,享受习得新知识的乐趣。比如,专业英语的老师可以向学生建议,去了解一些四六级水平可以读懂的英文原著,例如简单的科幻或青春小说,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之后更容易读完,而读完几本英文原著对于学生自信心的增长是有很大帮助的。在这之后,就可以着手让学生增加会计相关的专业英语词汇,再去读相应的英文课本就会减轻学生的害怕和抵觸,有利于学生学习兴趣的进一步提高。

作为老师在英语专业教学时,要善于在课堂上运用富有趣味性的教学方法,引起学生的兴趣,进而在兴趣的驱动下促使学生能够轻松愉快的学习,这种教学所带来的效果无疑是最佳选择。比如教师在进行专业英语教学时,可以先在课前播放几首具有民族特点的英文歌曲,带学生进入英文歌曲的轻松环境,在课前进行适当的放松:然后再进入今天的教学内容,由英文歌曲引出今天的学习主题,而不是单纯地以纯英文的方式进入课堂教学,那样多少会显得枯燥、沉闷,降低我们学生学习英语的积极性,达到的教学效果也是不理想的。而在那种愉悦轻松的氛围中,学生的积极性更容易被调动,主观能动性驱动下的学习才有可能发生。

(二)输出的基础是大量的输入

现阶段中国大学生普遍口语不强,表达能力较弱,主要原因在于输入不够。类比语文作文,学生是在大量阅读各种书籍之后,有了一定输入的积累,才能输出,写出作文。英语的听说也是同理。在高考之后,大学英语课堂上一般少有听力的练习,加上兴趣缺乏,学生听力输入的内容很少,自然没有足够的句型和内容可以输出。老师可以向学生推荐Englishpod等分难度的对话听力材料,这些材料取材于日常生活,时间又不是很长,不会引起学生的反感;而且难度分级,适合不同程度的学生进行选择;同时,由研究第二语言学习的著名教授编写材料,专业的播音人员录制音频,听力材料的质量有保证。在进行反复的精听和跟读后,许多内容和句式会记在学生的脑中,学生在对话等口语练习时便有了输出的材料。

(三)创设语境,采用对话的形式

1.情景对话。

在这种训练中,涉外会计英语专业的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想象自己处在不同的场景中,针对不同的场景进行交谈。比如训练涉外会计英语专业的学生在购物过程中如何使用英语,我们可以先看范例,然后根据实际情况编写类似的对话,再进行练习。当进入一个情境时,教师先为我们介绍一些相关的习俗,以及对话过程中所设计到的单词、句型。

2.口头作文。

教师可以给我们设置一些卡片,让每个学生根据提示阐述自己的观点。在开始训练阶段,教师应当让我们提前做好准备,理清回答问题的思路,然后写出答案,然后教师进行修改,最后再进行检查,看我们是否能用英语流利地表达出来。等训练一个阶段后,可以让我们用口头作文的形式即兴练习。

(四)在实践中提升自主能力

对于涉外会计英语学生来说,我们的学习态度很容易被某一知识的实用性问题所影响,而英语作为一门实用性较强的科目,这一问题更应该引起教师的思考。因此,教师要让我们学生在实践中体会到英语学习的重要性,进而提升我们的自主学习能力。例如,教师可以通过活动的开展让学生相互之间进行角色扮演,以问题的解决方式进行,让学生在交流的过程中感受英语在交流中的重要性,进而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主动进行英语的学习。

三、结语

4.涉外会计个人简历 篇四

姓 名:xxx

出生年月:1987年6月

毕业院校:北京化工大学

学 历:大专

联系电话:

性 别:男

政治面貌:团员

专 业:涉外会计

手 机:

电子邮件:

教育经历

至就读北京化工大学

至06年就读桦甸四中

实践经验

.7-8月于洁成源餐饮管理公司担任出纳

技能水平

拥有会计资格证书,上岗证书;熟悉国家财经制度和相关政策法规,熟练使用计算机操作系统和WORD,EXCEL等OFFICE软件

自我评价

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对事情认真负责,有很强的责任心和团队意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人坦诚、自信、乐观、处事冷静,人际关系良好,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

求职意向

求职类型:全职

应聘职位:财务/金融/销售

希望地点:北京

5.涉外会计专业个人求职简历 篇五

性 别:男

学 历:大专

工作年龄:5 年

出生年月:1992-7

民 族:回族

籍 贯:xxxx

登记时间:/4/24 19:35:12

最高学历:大专

毕业学校:上海市杉达大学

所学专业:涉外会计

掌握外语:英语

(一般)政治面貌:

共青团员登记时间:2017/4/24 19:35:12

教育经历:

9月至6月 xx县中心实验小学

209月至6月 xx二中

209月至6月 xx县第三中学

209月至6月 xx中学(高复)

209月至6月 上海杉达大学 涉外会计

209月至9月 陕西省军区

工作年龄:5 年

能力与专长:

2年的军旅,给自己有了很大的帮助,学会了与人共处,学会了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学习能力及执行力强,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组织与协调能力、沟通能力、计划与执行能力。

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为人诚实可靠、品行端正、具有亲和力,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

工作经历:略

个人简介:

上学期间没有为自己考虑过日后的生活要怎样过,当兵2年,在2年的军旅生活中学会了懂得与人交流,吃苦耐劳,雷厉风行的作风.

希望工作类型:会计/财务

希望工资待遇:3000-5000元(¥)希望工作类型:全职希望工作地点:xx镇意向提交时间:2017/4/24

其它工作要求:

我的自荐书:

希望工作类型贰:市场专员/助理

希望工资待遇:3000-5000元(¥)希望工作类型:全职希望工作地点:xx镇意向提交时间:2017/4/24

6.涉外护理专业教学的做法与体会 篇六

1 学校的重视和支持

1.1 成立专门科室

为办好涉外护理专业,我校成立了专门科室———涉外护理办公室,抽调专门人员管理,主管专业教学、专业建设及外事等各项活动。系统地探索专业建设的有关情况,建立专业的各项制度,协调与各科室的关系,全力以赴投入工作。

1.2 人力支持

办好涉外护理专业英语师资是关键。我校在没有创办涉外护理专业前,正式在编英语教师只有3人,但创办涉外护理专业之后,现在英语已经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已有涉外护理专业英语教师23人。我校常年聘用外教,先后有9名分别来自喀麦隆、加纳、美国等不同国家的人员来校任教。

1.3 物质上的保障

由于涉外护理专业的特殊性,教师于夏季早上5点30分、冬季早上6点上班,到晚上9点20分下班,因此我校专门为涉外护理专业教师购买了一辆面包车供接送教师早晚出勤用;早晚班也给予补贴,以鼓励在岗人员。我校专门为英语学科设立了小型阅览室,供英语教师查阅资料。另外为方便备课和班级组织管理,为班主任每人配备了一台笔记本电脑。我校为每个班级安装了电视,方便学生观看英语节目,并配备了教学用复读机,同时建立了英语移动语音室。我校还为涉外护理专业的学生设立了专项英语奖学金,一等奖奖励金额为2 000元。

1.4 校领导的关心

实际上领导的重视还表现在平时对教师的关心上。校长提出解决年轻教师的个人问题并安排工会组织联谊活动;校长只要不出差总是亲临工作一线,也经常与值班教师共进早餐或晚餐,这使教师都特别感动。校长的支持和关怀是教师和学生在工作和学习中巨大的精神动力。

2 重视团队建设

2.1 作风、态度、精神面貌

成立专业机构以后,领导特别重视教师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从各方面加强对教师的关心,经常和教师谈心,提升教师队伍的团队意识。校长也经常告慰我们说:“我们现在做的是一项伟大的事业,是一件改变孩子一生的大事,而且通过输出一个孩子也会使一个家庭致富,这份工作是事业而不是饭碗。”

2.2教师业务素质水平

因为我校教师的能力、经验不足,水平不高,所以为了建立一支能“打硬仗”的教师队伍,我校采取了加强教研活动的方法,如每周都有固定的教研活动和集体备课时间。为更好地优化利用资源,加快青年教师的培养,采取了以老带新的方法,指导教师从工作态度、师德形象、教学思想、教学行为、教学技能、教学手段等方面对青年教师进行跟踪指导,在学期末青年教师进行一次汇报课。

我校除对教师进行校内培训外,每年还选派优秀教师到校外接受培训。我校先后选派了7名英语教师和1名护理教师到美国韦伯大学进修学习,每学期还派出优秀英语教师去承德卫校学习。现已有7人在半年的培训中,各方面素质、教学水平、学生管理水平、对各课型教学方法的运用都有了全面的提高。我校还选派2名教师到北京新东方、1名教师到上海新东方进行短期的雅思培训,使他们了解了雅思培训的思想、思路、理念。

2.3 制度建设

为加强对涉外护理专业的组织和管理,我校领导先后制订了各种制度、岗位职责,如《涉外护理专业学生管理条例》、《英语日规范管理制度》、《涉外护理专业英语教师职责》、《涉外护理专业班主任职责》、《英语值班教师岗位职责》、《涉外护理专业各学期教学进度及要求》等,统一进行教学管理,这样既提高了教学水平,又更好地起到了对教师的督促作用。同时,我校把教师辅导、检查与教师的课时费收入挂钩;学生的英语统考成绩、英语比赛结果也与教师的奖励挂钩等。

3 利用成功经验

在2005年时,我们还没有办涉外护理专业的经验,而承德卫校已经有21年的办学史。在创办之初,我们就是全面借鉴他们的经验,从2005级开始与承德卫校同级英语护理强化班在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材选用、教学方法等方面保持一致,期末试卷相同,以检验我校学生的学习情况。

4 加强教学管理

4.1 责任制的规定

在《涉外护理专业英语教师职责》中规定了各课型教师的岗位职责,其中包括精读、泛读、听力、口语各课型学期末需要达到的目标。《涉外护理专业班主任职责》、《英语值班教师岗位职责》规定了对英语教师辅导的要求及班主任的责任。

4.2 教学模板的落实

在涉外护理专业英语教学中,我们坚决贯彻、落实教学模板,这样可以较快地提高学生的英语听说等各方面能力。教师严格按《涉外护理专业英语教学模板》的要求备课、教学,这样改变了以往的教学方法,更加规范了教学。

4.3 阶段性目标的制订

针对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在《涉外护理专业各学期教学进度及要求》中,对不同的年级制订了不同的阶段性教学目标,特别是重视低年级学生学习目标的达到,树立了良好的学习风气。

4.4 教学检查的实施

教学检查主要包括日常教学检查,如对学生背诵情况的检查和日常专项能力的检查,我校制订了《关于加强涉外护理专业英语强化训练管理的规定》, 提出了强化训练的形式、内容、要求及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建立了强化训练教学日志。

每学期进行期末考核,同时实行英语月考制度,并将成绩纳入期末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中。对于没有纳入书面考核的专项训练如口语、语法、语音等,要进行逐一考核,以便及时发现教学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使教学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走。

5 营造大英语环境

5.1 对外交流

5.1.1 与本地大学生互动联欢

我校利用紧邻佳木斯大学的优越地理位置,与佳木斯大学学生每两周开一次English Party,学生进行英语口语交流,并且同台演出英语节目,使学生得到不断的锻炼,通过这些活动学生进步很快。

5.1.2 与美国师生的交流

2007年3月,美国韦伯大学领导来我校访问,双方签署协议,建立姊妹学校;同年5月,该校由33位师生组成的访问团来我校,此期间的翻译工作,完全由我校2005级学生承担。2008年5月8日,我校迎来了第二批美国访问团,来访师生的翻译工作由我校60名2005、2006级学生承担,我校学生良好的表现给美国访问团留下了良好的印象。2009年我们即将迎来第三批美国师生访问团。另外2008年6月,美国韦伯大学还派出护理专业教师来我校进行全英的专业课教学。

5.1.3 开展全英讲座等其他英语课外教学活动

利用外籍人员到我校访问的机会,在高年级的学生中进行全英讲座,这样提高了他们的听力和口语水平,使他们掌握了英语的一些俚语和美式英语的习惯表达法,激发了他们的学习兴趣;每周播放外国风情片,请留美回来的教师用英语讲座,回答学生的提问;请其他国家的资深人士介绍国外护理工作的情况、讲授护理知识,引进国际护理理念,使学生了解其他国家的文化背景和风俗习惯,提升学生的文化底蕴。

5.2 校内营造英语环境

我校在英语教学中改革了原有的教学方法,例如精读课的前十分钟为Free Talk;泛读课的前五分钟为快速阅读;口语课中引入了“仿说”。每天坚持四十分钟的听力训练,十五分钟的故事会,三十五分钟的双人口语,以强化学生的英语听说能力,增强学生的语感。另外建立“英语日”制度,开设英语售饭口,营造更多的语言环境。每学期开展模仿、演讲、单词大赛,通过这些活动激发学生热情,使学生的口语能力得到迅速提高。

涉外护理专业提出一个响亮的口号“教师精心地教,学生刻苦地学”,努力做到“低起点,严管理,高质量”。我们坚信,通过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全体教师的艰苦努力和学生的不懈奋斗,我们一定能把学生培养成国际标准护士,使学生尽早地走出国门,造福人类,也愿我国的涉外护理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在涉外护理教育研究会的引领下,创造更多的佳绩。

摘要:创办涉外护理专业以来, 体会到在其发展过程中, 学校的重视和支持、重视团队建设、利用成功经验、加强教学管理以及营造大英语环境这五个因素缺一不可。

7.涉外礼仪的心得体会 篇七

与布莱尔的拘谨与被动相比,布什总统则要鲁莽得多。他就任总统后不久首次出访欧洲,就让人领略了他的牛仔风格。到访西班牙时,西班牙国王和王后亲自迎接布什。按照传统,和皇室成员见面一般只能握手。布什却对此浑然不知,一见面就抱住王后亲吻,令在场的人错愕不已。这件事发生后布什收敛了许多,也许他明白了,在女性面前不仅不能动手,连动口也是有讲究的。此后,在他的第一任期内,再没有关于他祸从口出的新闻。但是去年他成功连任后,似乎又有些得意忘形,接连亲吻女内阁成员,而且接触部位有超出工作礼仪之嫌,结果被美国媒体连呼住口。去年11月16日,布什提名赖斯为美国国务卿后,热情地在她脸上亲了两下表示祝贺。由于布什只是亲吻赖斯的脸颊,并未引起人们的注意。但第二天,他再次亲吻了被提名为教育部长的玛格丽特斯佩林斯女士,还罕见地将亲吻部位移到了她的双唇。这一举动立刻引起一片哗然。《今日美国报》批评说:总统热吻玩过了头。

希拉克、普京吻得到位

8.涉外合同-涉外合同担保 篇八

涉外合同担保。涉外合同担保。涉外合同也叫涉外合同履行的担保。

或称履约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或第三方以确保合同能够切实履行为目的。应另一方的要求而采取的保证措施。是一种促使合同全面履行的法律手段。

中文名,涉外合同担保。又名,涉外合同履行的担保。释义,促使合同全面履行的法律手段。注意,国家机关不得作涉外合同的保证人。

涉外合同担保的形式。由于涉外合同当事人各方分属不同的国家或地区。

彼此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一般都缺

乏深入的了解。对于对方当事人能否履行合同。是否具备履行合同所必备的资金和其他条件不清楚。同时。许多涉外合同从订立到完全履行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在这期间。对方可能发生相当大的变比。因此。为了减少风险。通常都应在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担保可以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类。新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物的担保。物的担保。也可称为物权担保或担保权益。是指为确保债务的清偿。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有形财产或权利财产上设定的。以取得其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务人可以通过处分该抵押或留置的财产。优先得到清偿。可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一般包括不动产。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在实践过程中。一般只

在某些时候和某些范围内仍然使用物权担保。可采用下列几种物权担保形式:①所有权保留。

在涉外货物买卖中。双方约定卖方在买方付清货款以前。常常保留对出售货物的所有权。②留置。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合同约定给付款项超过期限时。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依法从留置财产的折价或变买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是以占有财产为前提的。一般只适用于涉外仓储保管合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加工定做等一方依合同先占有对方财产情况。③财产抵押。当事人一方或第三方履行合同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以担保合同的履行。当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抵押权人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将抵押物折价或变卖。并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额时。抵押权人有权向负有义务的一方要求给付不足部

分;如所得价款超过应清偿的数额时。余额仍由负有义务的一方所有。④履约保证金。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由一方提供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担保。当义务人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合同时。权利人即按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一定数额作为补偿。

⑤浮动担保。涉外合同中可以约定企业以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人利益设定担保物权。浮动担保的担保物是不特定的。在债务人出现违约之前。一直处于浮动不定的状态。只有当约定事件发生时才固定化。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其自身的名誉和资产所提供的履约保证。在涉外经济交往中。保证人通常是法人。如公司。企业。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保险公司。官方机构。政府等。其中最普遍的是银行担保。主要通过国际招标成交的大型工程项目。

通常采用人的担保。主要是采用银行担保。同时。在项目融资和船舶。飞

机的融资交易中。除采用物的担保外。一般都同时采用人的担保。人的担保分为:保证和银行担保。①保证。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即由保证人代为履行。②银行担保。生产及装配许可协议中规定:乙方同意通过一家美国银行设立一项担保金。金额为20万美元。该担保金将作为依上述合同中同意开证效力的担保。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银行。

商业和国际贸易中。又产生了一种人的担保方式。大多数情况都由银行充当担保人。由银行向受益人提供担保。所以也叫银行担保。这种担保对债权人来说。是一种最有力。最容易实现的担保。银行担保在一些重大的涉外交易中如大型成套设备的买卖。涉外借贷。涉外工程承包等大量采用。几乎在交易的每一阶段都会涉及不同的银行担保。常见的银行担保有以下几种形式:a.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是指银行向招标人承诺。当投标人不履行其因投标所产生的义务

9.涉外会计心得体会 篇九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00)

摘 要:我国法律对于涉外合同的定义并无直接规定。一般而言,我们会将涉外理解成“带外国因素”,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就是专门为涉外民事诉讼所设,其中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据此,合同一方系外国人,标的物在外国的,或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可以理解为我国民法及民事诉讼法范畴内的涉外合同。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涉外合同纠纷案件,除与国内合同一样会出现买卖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等实体纠纷外,法律适用和法院管辖的问题,更是司法实践中涉外合同纠纷需面对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涉外合同;争议解决;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4-0102-02

一、案例介绍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

2008年10月9日,Baron Motorcycles INC.(巴润摩托车有限公司)以海上货物运输事同货损赔偿纠纷为案由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WELL LOGISTICS GROUP,INC.(美顺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返还货物。①该案中,原告系收货人、被告系承运人,货物由中国宁波港运至美国MIAMI,原、被告双方都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涉案提单系被告签发,运费由收货人到付,而提单背面载有第40条第2项载明的“美国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裁决”的条款。但原告认为,提单为被告与发货人之前的合同关系,而涉案货物在我国的宁波港装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告认为中国法院本应有管辖权。而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被告认为原、被告都是美国公司,提单按美国法律制作并由被告签发,诉称的事件发生在美国,诉讼标的也在美国,与美国的联系最密切,故该案应由美国法院管辖。最终,宁波海事法院以不方便原则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不方便法院原则,源自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发[2005]26号),该通知第11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案件存在不方便管辖的因素,可以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1)被告提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而受诉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2)受理案件的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3)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4)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5)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6)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境内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若受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7)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本案是两个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其当事人、涉案标的、法律事实均发生在国外,由外国法院管辖确实能够方便双方当事人,也有利于该案的审理。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有涉外合同一方当事人是中国自然人或法人,却依然无法准确地适用中国法院管辖的实例,该等情况下,势必给中国自然人或法人带来诉讼成本增加等麻烦。

(二)约定准确的仲裁条款至关重要

以某中国企业与韩国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为例,②中国企业与韩国企业为合同买卖双方,于2009年签署了《协议书》,约定,中国企业向韩国企业出口电子偏转线圈。《协议书》中,双方具体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日期、发送订单的具体要求等。关于争议的解决,向“国际仲裁法庭”申请仲裁。经查实,“国际仲裁法庭”并不是一个现存有效的仲裁机构。而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是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约定了地点,但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该案中,因仅凭“国际仲裁法庭”,既不能确认具体的仲裁机构,亦无法判断仲裁地点,双方也没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本案中中国企业的代理律师,选择了向中国的法律起诉,本案现已被中国的法院受理。经与中方当事人交流,原来双方当时选择“国际仲裁法庭”的初衷,是希望选择仲裁途径,因为仲裁方式中,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同时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时间较快,流程也更为便捷。只不过他们选的“国际仲裁法庭”名称错误,导致了仲裁条款无效。所幸的是,该案因为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否则,如果该案需由韩国法院管辖,则中国企业则需要承担诉讼成本增加、需要聘请韩国律师、还有可能承担其他不利后果。

综上,签署涉外合同时,准确地约定争议解决途径,准确地选择争议解决结构(尤其是仲裁机构),对涉外合同纠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涉外合同中的“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条款

(一)争议解决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的必备内容,而对于涉外合同则显得更为重要。一般而言,涉外合同的争议解决途径主要包括:提交仲裁裁决或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当然笔者见过一些特殊的合同,是涉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3个专业人士进行调解,同时也约定该解决方式为最终解决方式。因为第三种方式鲜有人使用,且就该种解决的调解协议或达成的一致意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能直接得到法院认可,为此本文仅就仲裁及法院管辖进行研讨。

其一,仲裁条款。

在涉外合同中,较提起法院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而言,仲裁更为常见。其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一旦做出,双方的争议就能解决。其次,关于执行方面,我国于1986年加入了《纽约公约》,根据我国作出的互惠保留声明和商事保留声明,但我国将承认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并在执行时适用该公约,前提是裁决解决的争议系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引起。而针对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则需要我国与涉外合同相对方的国家有互认判决的公约或双方/多边条约。以韩国为例,我国与韩国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双方亦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但都只有互认仲裁裁决和协助执行的约定,并没有承认判决和执行的约定。因此,考虑到程序的简便、节省时间等原因,选择仲裁条款的较多。再次,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各方可以分别指定一个仲裁员,双方还可以共同指定第三个仲裁员,并且,各方还可以选择带专业背景的仲裁员,因此,当事人的意治自由能够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得到较大的体现。

值得提醒的是,在涉外合同中设定仲裁条款时,应注意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是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的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法律实践中,常常因当事人双方未能准确的选择仲裁机构,或者仅制定仲裁规则,甚至因为选择仲裁机构时写错了其英文简称,事后又不能达成一致,从而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为避免类似情况出现,笔者特列举几个涉外合同中比较常用的仲裁机构供参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其二,诉讼管辖条款。

涉外合同中,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通过诉讼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解决,由双方自行协议确定行使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涉外合同与国内合同一样,合同双方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与涉外合同相关的重要专属管辖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律适用条款

注 释:

10.涉外合同案例 篇十

中国某技术设备公司诉德国某有限公司技术引进合同纠纷案 ?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某技术设备公司。被告:德国某有限公司。

1991年8月,我国某技术设备公司(受让方)与德国某有限公司(转让方)签订了一份引进新型液压泵生产设备和制造该新型液压泵专有技术的合同。该合同主要有以下规定: 1.转让方在1992年5月前将受让方所需的一整套新型液压泵生产设备装船运至中国大连港;

2.在受让方收到约定设备后,转让方将派遣技术人员,指导中方人员对该设备的操作,并负责培训中方人员掌握约定的技术; ? .技术资料将随进口的液压泵设备一起交给受让方;

4.受让方应对那些总机构是在中国以外注册的液压泵用户,假如与转让方的利害关系无冲突和将无冲突,那么这些液压泵的生产和交货是可以进行的。如上所述情况须经双方协商最后判断,与转让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的冲突或是否将存在冲突,将由转让方单方决定;付引进设备的费用总额为36.75万元,技术资料及人员培训费19.35万元,合同价格共计56.10万元。受让方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条款并未作认真审查,到合同实际履行过程才发现,上述第四项合同内容几乎将受让方出口该合同产品的权利剥夺殆尽。受让方要出口合同产品,都必须得到转让方的同意,而转让方为了维护己方的国际市场,必然会以该项出口与转让方的利害关系有冲突为由,拒绝同意受让方出口该合同产品,即使同意,也会借机索取高额补偿费用。? 于是受让方试图与转让方磋商,以求修改合同中这一不公平条款,遭到转让方拒绝。受让方遂诉至法院,以显失公平和转让方有欺诈意图为由,请求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请问合同中有关产品出口的条款是否为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为什么? ? 【审理结果】 ?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长时间的谈判,双方最后达成庭外和解:转让方同意取消该争议条款,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12万元的补偿金。? 案情评析】:在本案中,上述合同内容第4项虽然

没有对受让方合同产品的出口作出数量、对象及渠道等方面的限制,但实质上仍是一个限制性条款,是对受让方用引进技术生产产品出口加以不合理限制的条款。表面上看来,转让方会同意与其利害关系没有冲突的出口项目,但由于转让方握有能否出口的单方决定权,而转让方毫无疑问会利用这一权利竭力维护自己在国际市场的份额,阻止受让方出口产品,因此这个条款实际上剥夺了受让方的出口自由。这是一个较隐蔽的限制性条款,貌似公允,实质上却极大地限制了受让方的权利。如果在技术引进中不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分析、权衡利弊,就易为这种条款所蒙蔽。? 虽然转让方在合同中加入的这一不合理限制性条款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但该合同已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而生效,且受让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也有疏忽,再有合同已大部分履行,受让方已投入大量财力、人力,因此,由受让方一次性补偿转让方一定金额、取消合同中原有限制性条款,对受让方来说,能使其长远受益,也不失为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 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案例

? 原告:南京金陵制药厂(下简称金陵制药厂)。住所地:南京市黄埔路3号。

?被告:江苏省中医药研究所(下简称省中医研究所),住所地:南京迈皋桥十字街100号。?1983年12月3日,金陵制药厂与省中医研究所签订了“797”针剂生产专利转让合同,双方约定,省中医研究所将其完成小试工作的“797”针剂与金陵制药厂协作完成中试加工任务;待成果鉴定后,省中医研究所拥有该成果的所有权,金陵制药厂则取得“生产专利权”;? 金陵制药厂在产品投产后5年内支付省中医研究所产品利润的15%,5年期满后,“生产专利权”完全归属金陵制药厂,未经双方协商,不得将该技术转让给第三人,不得泄露技术内容或修改中止本合同。1985年6月19日,江苏省卫生厅组织成果鉴定,将“797”针剂定名为“脉络宁注射液”。? 随后,金陵制药厂按苏卫药准字(85)1776-1号批准证书进行生产,并从1985年至1990年共支付给省中医研究所利润提成100.2万元。1992年5月12日,省中医研究所与河南淅川制药厂签订了一份“脉络宁”技术转让合同,取得技术入门费30万元。1992年12月15日,省中医研究所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脉络宁静脉注射液的工艺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号:92107848.×,国家专利局于1993年11月10日将该专利申请公开。? 原告方以被告方擅自将“脉络宁注射液”技术转让给河南省淅川制药厂,违反了与金陵制药厂合同的约定为理由,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省中医研究所与河南省淅川制药厂的技术转让合同,赔偿违约金及经济损失200万元。? 被告辩称:脉络宁注射液(原名797针剂)系省中医研究所多年研究的重大科技成果,金陵制药厂有偿取得的“生产专利权”是普通生产许可权。提成期满后,金陵制药厂享有继续生产的权利,但这种技术转让并非买断。省中医研究所享有向第三方转让技术的权利,况且,双方1983年所签合同已期满,省中医研究所的转让行为不属违约。请求法院驳回金陵制药厂的诉讼请求。? 请问本案该如何审理? ? ? 「审判」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陵制药厂与省中医研究所在1983年12月3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生产专利权”,应属生产专用权,与产品或方法的专利权不应等同。虽然双方所签合同的提成期满,但双方的其他有关约定仍然有延续性。因此,省中医研究所在申请92107848.×号发明专利前,将技术转让给河南淅川制药厂实施的行为,违反了与金陵制药厂的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省中医研究所赔偿金陵制药厂违约金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本案诉讼费20010元,由省中医研究所承担。本案判决书下达后,在江苏省专利局主持下,本案原、被告双方又就“脉络宁注射液”专利权属问题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省中医研究所转让专利申请权,金陵制药厂以1820010元一次性买断。? 根据判决书判决内容,金陵制药厂实际只需支付15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 ? 分析 ? 我们认为,对于当事人双方1983年所签的合同,应理解为“独占”性质的“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其理由是:(1)在合同中,双方约定,新药投产后,“未经双方协商”,不能再将技术转让给第三家,并且不得“泄露技术内容或修改、中止本合同”,在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提交了合同的文本,可见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研究所将“脉络宁注射液”再次转让给第三方是不妥当的。“生产专利权”在此处实质上应理解为独占性质的实施权。这是指一项专门的权利,金陵制药厂有偿取得,研究所在没有新的约定或取得法律上的授权外,无权再行处分。在排他性的实施权外,双方还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2)“脉络宁注射液”已受到国家中成药品种有关行政法规的保护,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即使有企业受让了该项技术,亦不会得到生产批文。因此,金陵制药厂在事实上已拥有了独家生产的权利。? 涉外合同违约金纠纷 ? [案情]某公司去年六月同英国某公司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去年九月底。价格条件为fob,违约金为5%。合同签订后,某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于九月中旬将全部货物运至港口,但对方公司迟迟不开具信用证及派船。在此期间,某公司多次与对方联系,对方称该批货物的最终用户倒闭,其正在另寻买主,请求某公司推迟交货时间并表示愿意承担违约金。直至去年12月,对方提出不接受该批货物,并支付某公司违约金十万元人民币。但由于该货物价格下降,某公司买掉货物后,差价加上滞港费、运输费等,损失达35万多元,这样,某公司在收取违约金后,仍损失25万元,问:违约金同赔偿金是否相同,某公司可否要求对方赔偿 25万元的损失? ? 日内付款。后来,卖方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货,也未向买方说明原因。在买方的催促下,卖方提出由于港元汇率下跌和日元汇率上涨,无法按照原协议价格交货,要求买方增加货款1000至2000港元。买方拒绝了卖方的要求,坚持按原合同履行。但卖方置买方的多次催促于不顾,拖延至9月20日,仍拒不交货。买方因业务需要,只好租用汽车,后因租车费用过高,遂于同年10月6日用5.2港元向另一港商购得同型号、同规格的汽车。随后,买方通知卖方解除原购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租车费及高出原合同价格购车的损失。卖方对此拒不同意,由此发生纠纷。?[问题] ?1.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即以高出原合同规定的价格购进汽车,多付出的差价应由谁承担? ?2.原告要求卖方赔偿租车费的诉讼请求能否予以满足?为什么?? 被告方超过约定履行期限多日仍拒不交货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为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08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 1.被告超过约定履约期限多日仍然拒不交货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违约;? 2.被告方应当承担违约后果,赔偿原告租车费用及高出原合同价格购车的损失;? 3.本判决自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分析

本案中纠纷即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种违约形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当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 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由此可见,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另一方因此而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另一方并非只事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而不负担任何义务。这种对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性规定,保障了违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公平精神的一种体现。

? 本案中被告以港元汇率下降为由为自己违约寻找借口,提出因情势变更而致逾期不能交货而违约是不能成立的,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因汇率的变动,买卖双方均有可能受到经济损失,这也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都甘冒的风险。因此,被告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原告为尽量缩减因被告违约而带来的损失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租车费用以及因高出原合同价格买汽车的损失,原告并且可以依照《合同法》第93条和94条的规定,有权解除该汽车购销合同。?篇二:涉外合同案例

中国某技术设备公司诉德国某有限公司技术引进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某技术设备公司。被告:德国某有限公司。

1991年8月,我国某技术设备公司(受让方)与德国某有限公司(转让方)签订了一份引进新型液压泵生产设备和制造该新型液压泵专有技术的合同。该合同主要有以下规定: 1.转让方在1992年5月前将受让方所需的一整套新型液压泵生产设备装船运至中国大连港; 2.在受让方收到约定设备后,转让方将派遣技术人员,指导中方人员对该设备的操作,并负责培训中方人员掌握约定的技术;

.技术资料将随进口的液压泵设备一起交给受让方;

4.受让方应对那些总机构是在中国以外注册的液压泵用户,假如与转让方的利害关系无冲突和将无冲突,那么这些液压泵的生产和交货是可以进行的。如上所述情况须经双方协商最后判断,与转让方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的冲突或是否将存在冲突,将由转让方单方决定;付引进设备的费用总额为36.75万元,技术资料及人员培训费19.35万元,合同价格共计56.10万元。

受让方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条款并未作认真审查,到合同实际履行过程才发现,上述第四项合同内容几乎将受让方出口该合同产品的权利剥夺殆尽。受让方要出口合同产品,都必须得到转让方的同意,而转让方为了维护己方的国际市场,必然会以该项出口与转让方的利害关系有冲突为由,拒绝同意受让方出口该合同产品,即使同意,也会借机索取高额补偿费用。于是受让方试图与转让方磋商,以求修改合同中这一不公平条款,遭到转让方拒绝。受让方遂诉至法院,以显失公平和转让方有欺诈意图为由,请求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请问合同中有关产品出口的条款是否为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为什么? 【审理结果】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长时间的谈判,双方最后达成庭外和解:转让方同意取消该争议条款,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12万元的补偿金。案情评析】:在本案中,上述合同内容第4项虽然没有对受让方合同产品的出口作出数量、对象及渠道等方面的限制,但实质上仍是一个限制性条款,是对受让方用引进技术生产产品出口加以不合理限制的条款。表面上看来,转让方会同意与其利害关系没有冲突的出口项目,但由于转让方握有能否出口的单方决定权,而转让方毫无疑问会利用这一权利竭力维护自己在国际市场的份额,阻止受让方出口产品,因此这个条款实际上剥夺了受让方的出口自由。这是一个较隐蔽的限制性条款,貌似公允,实质上却极大地限制了受让方的权利。如果在技术引进中不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分析、权衡利弊,就易为这种条款所蒙蔽。

虽然转让方在合同中加入的这一不合理限制性条款违反了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但该合同已获得审批机关的批准而生效,且受让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也有疏忽,再有合同已大部分履行,受让方已投入大量财力、人力,因此,由受让方一次性补偿转让方一定金额、取消合同中原有限制性条款,对受让方来说,能使其长远受益,也不失为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案例

原告:南京金陵制药厂(下简称金陵制药厂)。住所地:南京市黄埔路3号。

被告:江苏省中医药研究所(下简称省中医研究所),住所地:南京迈皋桥十字街100号。1983年12月3日,金陵制药厂与省中医研究所签订了“797”针剂生产专利转让合同,双方约定,省中医研究所将其完成小试工作的“797”针剂与金陵制药厂协作完成中试加工任务;待成果鉴定后,省中医研究所拥有该成果的所有权,金陵制药厂则取得“生产专利权”;金陵制药厂在产品投产后5年内支付省中医研究所产品利润的15%,5年期满后,“生产专利权”完全归属金陵制药厂,未经双方协商,不得将该技术转让给第三人,不得泄露技术内容或修改中止本合同。1985年6月19日,江苏省卫生厅组织成果鉴定,将“797”针剂定名为“脉络宁注射液”。随后,金陵制药厂按苏卫药准字(85)1776-1号批准证书进行生产,并从1985年至1990年共支付给省中医研究所利润提成100.2万元。1992年5月12日,省中医研究所与河南淅川制药厂签订了一份“脉络宁”技术转让合同,取得技术入门费30万元。1992年12月15日,省中医研究所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脉络宁静脉注射液的工艺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号:92107848.×,国家专利局于1993年11月10日将该专利申请公开。

原告方以被告方擅自将“脉络宁注射液”技术转让给河南省淅川制药厂,违反了与金陵制药厂合同的约定为理由,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省中医研究所与河南省淅川制药厂的技术转让合同,赔偿违约金及经济损失200万元。

被告辩称:脉络宁注射液(原名797针剂)系省中医研究所多年研究的重大科技成果,金陵制药厂有偿取得的“生产专利权”是普通生产许可权。提成期满后,金陵制药厂享有继续生产的权利,但这种技术转让并非买断。省中医研究所享有向第三方转让技术的权利,况且,双方1983年所签合同已期满,省中医研究所的转让行为不属违约。请求法院驳回金陵制药厂的诉讼请求。

请问本案该如何审理?

「审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陵制药厂与省中医研究所在1983年12月3日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生产专利权”,应属生产专用权,与产品或方法的专利权不应等同。虽然双方所签合同的提成期满,但双方的其他有关约定仍然有延续性。因此,省中医研究所在申请92107848.×号发明专利前,将技术转让给河南淅川制药厂实施的行为,违反了与金陵制药厂的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省中医研究所赔偿金陵制药厂违约金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本案诉讼费20010元,由省中医研究所承担。本案判决书下达后,在江苏省专利局主持下,本案原、被告双方又就“脉络宁注射液”专利权属问题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省中医研究所转让专利申请权,金陵制药厂以1820010元一次性买断。

根据判决书判决内容,金陵制药厂实际只需支付150万元。双方均未上诉 分析

我们认为,对于当事人双方1983年所签的合同,应理解为“独占”性质的“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其理由是:(1)在合同中,双方约定,新药投产后,“未经双方协商”,不能再将技术转让给第三家,并且不得“泄露技术内容或修改、中止本合同”,在案件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提交了合同的文本,可见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研究所将“脉络宁注射液”再次转让给第三方是不妥当的。“生产专利权”在此处实质上应理解为独占性质的实施权。这是指一项专门的权利,金陵制药厂有偿取得,研究所在没有新的约定或取得法律上的授权外,无权再行处分。在排他性的实施权外,双方还承担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2)“脉络宁注射液”已受到国家中成药品种有关行政法规的保护,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即使有企业受让了该项技术,亦不会得到生产批文。因此,金陵制药厂在事实上已拥有了独家生产的权利。涉外合同违约金纠纷

[案情]某公司去年六月同英国某公司签订一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为去年九月底。价格条件为fob,违约金为5%。合同签订后,某公司积极组织货源,于九月中旬将全部货物运至港口,但对方公司迟迟不开具信用证及派船。在此期间,某公司多次与对方联系,对方称该批货物的最终用户倒闭,其正在另寻买主,请求某公司推迟交货时间并表示愿意承担违约金。直至去年12月,对方提出不接受该批货物,并支付某公司违约金十万元人民币。但由于该货物价格下降,某公司买掉货物后,差价加上滞港费、运输费等,损失达35万多元,这样,某公司在收取违约金后,仍损失25万元,问:违约金同赔偿金是否相同,某公司可否要求对方赔偿 25万元的损失?日内付款。后来,卖方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货,也未向买方说明原因。在买方的催促下,卖方提出由于港元汇率下跌和日元汇率上涨,无法按照原协议价格交货,要求买方增加货款1000至2000港元。买方拒绝了卖方的要求,坚持按原合同履行。但卖方置买方的多次催促于不顾,拖延至9月20日,仍拒不交货。买方因业务需要,只好租用汽车,后因租车费用过高,遂于同年10月6日用5.2港元向另一港商购得同型号、同规格的汽车。随后,买方通知卖方解除原购销合同,并要求卖方赔偿租车费及高出原合同价格购车的损失。卖方对此拒不同意,由此发生纠纷。[问题] 1.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即以高出原合同规定的价格购进汽车,多付出的差价应由谁承担? 2.原告要求卖方赔偿租车费的诉讼请求能否予以满足?为什么? 被告方超过约定履行期限多日仍拒不交货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为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08条的规定,作出以下判决: 1.被告超过约定履约期限多日仍然拒不交货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违约;2.被告方应当承担违约后果,赔偿原告租车费用及高出原合同价格购车的损失;3.本判决自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分析

本案中纠纷即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种违约形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当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对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由此可见,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另一方因此而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另一方并非只事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而不负担任何义务。这种对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制性规定,保障了违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法律公平精神的一种体现。

本案中被告以港元汇率下降为由为自己违约寻找借口,提出因情势变更而致逾期不能交货而违约是不能成立的,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因汇率的变动,买卖双方均有可能受到经济损失,这也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都甘冒的风险。因此,被告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原告为尽量缩减因被告违约而带来的损失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租车费用以及因高出原合同价格买汽车的损失,原告并且可以依照《合同法》第93条和94条的规定,有权解除该汽车购销合同。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士工业资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曼。考赫,瑞士工业资源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桂荣,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国荣,上海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德恩,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宪志,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法律事务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蒋鸿礼,上海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因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5月11日(86)沪中经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988年8月30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查明:

被上诉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受浙江省温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委托,于1984年12月28日与美国旭日开发公司签订购买9000吨钢材的合同。之后,旭日开发公司因无力履约,请求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同意将卖方变更为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瑞士工业资源公司随即于1985年3月14日向被上诉人发出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要求被上诉人“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堡),以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为受益人”。同年3月26日,上诉人又向被上诉人发出电传称:“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并告知了钢材的价格条款、交货日期等。1985年4月1日,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考赫授权旭日开发公司董事长孙道隆,代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上海就旭日开发公司与被上诉人所订立的原合同签订了《合同修改协议书》,约定将钢材数量由原定的9000吨增至9180吨,价款为229.5万美元不变,上诉人应在接受信用证后两周内装船待运。

1985年4月19日,被上诉人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以上诉人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载明:钢材“从意大利拉斯佩扎装运到温州,最迟期限为1985年5月5日。不允许分批装运,不允许转船运输”,“受益人必须保证所发的每件货物都与合同中的约定完全一致”。随后,上诉人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提交被上诉人。提单签发的日期为1985年5月4日,载明装运人为上诉人,并由其在提单上背书。由上诉人开具的销货发票,载明钢材数量为9161吨,货款2290250美元。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上诉人。货款汇付后,被上诉人因未收到上述钢材,从1985年7月起连续10余次以电传、函件向上诉人催询和交涉。但上诉人或拒不答复,或以种种托词进行搪塞。经被上诉人一再催促,上诉人才于同年9月5日回电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最迟抵达日期预计为1985年10月20日”。届时,被上诉人仍未收到钢材,去电指责上诉人的欺诈行为,并声言要“将此事公诸于众”时,上诉人于同年10月30日致电被上诉人,全盘推卸自己作为合同卖方和货款受益人的责任。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证实,上诉人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向被上诉人提交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均系伪造。以上诉人为托运人并经其背书的提单上载明的装运船“阿基罗拉”号,在1985年内并未在该提单所载明的装运港意大利拉斯佩扎停泊过,从而证明上诉人并未将钢材托运装船,所提交的提单是伪造的。上诉人在答复被上诉人催问的电函中所称“中国港口拥挤”和“船舶将改变航线”的情况也纯属虚构。

为此,被上诉人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返还货款2290250美元,赔偿银行贷款利息951032.66美元,经营损失2048033.16美元,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佣金费等)301928.39美元,合计5591244.21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被上诉人的诉讼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上诉人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4408249美元,查封了上述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上诉人在答辩的同时提起反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申请冻结其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而造成其需向银行支付利息的损失以及本案诉讼的律师费用。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应偿还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的钢材贷款2290250美元;并赔偿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873784.58美元,经营损失1943588.25美元,国外公证和认证费、国内律师费29045.77美元,共计5136668.6美元。

二、驳回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的反诉。

诉讼费13311美元,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承担1082.18美元,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承担12228.82美元。反诉费4540美元,由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承担。

上诉人不服第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准许被上诉人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上诉人的与本案无关的货款不当;上诉人被诉有欺诈行为并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不同的法院对上诉人提出重复的诉讼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禁止间接损失,原判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并无事实和依据的支持,请求撤销原判。上诉人并在第二审时对其反诉被原审判决驳回表示不服。被上诉人就上诉人的反诉作了答辩。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确认: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在无钢材的情况下,谎称“货物已在装运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在我方银行收到信用证二周内交货”,诱使被上诉人与其签订合同。这证明,上诉人在签订《合同修改议定书》时,就使用了欺诈手段。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指示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的信用证后,在货物没有装船的情况下,向被上诉人提交了包括提单在内在的全套伪造单据,以骗取被上诉人的巨额货款。上诉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不仅破坏了合同,而且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上海,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该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中国已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又有仲裁条款,中国法院无管辖权,其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并未在其他法院对上诉人提出过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因此,也不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原审法院准许被上诉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冻结上诉人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符合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予认可。本案是因欺诈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侵权人除应当返还受害人的货款外,对于受害人因被欺诈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亦应当赔偿。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的钢材货款,赔偿被上诉人的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经营损失以及其他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反诉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因申请冻结其4408249美元而造成上诉人需向银行支付利息,以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证金、律师费用等,共计1157819.6美元的损失,没有理由,不予支持。鉴于在原审法院判决后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继续孽生,赔偿金额亦应增加。

据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88年10月11日,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篇三:涉外合同案例 涉外合同案例

简要案情:

1998年9月14日,原告中基嘉发进出口公司、被告东洋环宇株式会社双方签订编号tysha-98091401销售合同一份。合同规定,原告为买方,被告为卖方;商品:skypet牌聚酯薄片,semi-dull yarn等级;数量500公吨;价格条件cif上海;单价530美元/公吨;总金额265000美元;支付方式:不可撤销见票即付信用证;装运期1998年9月30日,装运港韩国港口,目的港中国上海;允许数量和金额伸缩度为3%等。买方所持有的进口许可证注明:号码为98-aa-106335,进口商为原告,收货人为江苏省金榄工贸有限公司,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合同签订后,货物由mild star轮9880航班于同年10月9日运抵上海港,原告则于10月19日给付了全部货款,并委托五矿公司代为货物进口报关。五矿公司于1998年10月23日向宝山海关申请货物报关。该公司向宝山海关提交的报关单上填写的经营单位为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收货单位是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保税库,许可证号98-aa106335,运输工具名称mild star/9880,贸易方式:保税仓库货物,货物532件等。因该报关单的经营、收货单位与进口许可证上的经营、收货单位名称不一致,报关未获通过。同年11月10日,五矿公司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表。申请表注明的申请理由是不予转关进保税库。更改内容:经营单位为原告,收货单位江苏金榄工贸有限公司,贸易方式一般贸易,征税性质一般征税,货物526件等。同日,原告缴纳关税人民币350785.12元。11月11日,海关通知五矿公司,要求对报关货物中的5件集装箱货物进行抽查,五矿公司同意抽查。11月12日,海关在抽查货物中发现多出一包货物。11月13日,经五矿公司申请,海关同意放货,五矿公司取得提货单。11月14日,五矿公司将原告进口货物533件转存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罐头仓库。11月18日,原告致函被告称,由于被告的错误,使原告的货物被海关扣押,处于调查中,原告对此保留索赔的权利。在接到五矿公司提货通知后,原告于11月20日起,陆续提取货物。1998年11月11日,上海宝捷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五矿公司出具发票,托收港杂费人民币81,713元。12月1日,五矿公司向原告出具发票。发票记载:海关审报费及换单费140元,运杂费11,046元,港杂费81,713元,定额费1,000元,进库费3,042元,港口附加费3,402元,总计金额人民币100,343元。期间,原告于1998年9月25日与毛麻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规定由原告“在1998年10月底,最晚必须在交货期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毛麻公司韩国鲜东牌聚酯切片500吨。此后,原告以被告多放一包货物的错误造成损失为由,诉诸法院。

原告中基嘉发进出口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签约后,被告将货物运抵上海港。但原告接中国五矿国际货运上海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通知:他们从上海海关获悉,我司委托其报关进口的505.40吨聚酯切片,由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多放了一包其他货物而涉嫌走私,被海关扣押。同年11月20日,经交涉,海关在原告交纳了70万元保证金后先行放货等待处理。由此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增加的滞港费、开箱费和商检费10万元,支付客户的违约赔偿金35万元,行情下跌损失35万元,共计人民币80万元。故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因货物被海关扣押而增加的费用人民币61,061.5元,客户索赔损失人民币35万元,货物跌价损失人民币35.35万元,总计人民币764,561.50元。

被告东洋环宇株式会社辩称,原、被告确实签订了合同,双方亦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被告在提供货物时,确实误多放一包货物,但该行为并没有导致原告的任何损失的事实。原告误填报关单,造成货物报关延误。在海关放行报关货物后,由原告的报关代理人将货物转移仓库存放,原告又未及时提取,由此造成的损失与被告无关。故被告误多放一包货物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失结果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再则,原告讼称的损失不实。原告提供的银行汇票并没有实际兑现,即不能证明常熟市毛麻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麻公司)向原告依约支付了70万元定金以及原告已向毛麻公司返还了70万元定金并赔偿35万元的事实。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tysha-98091401销售合同”中,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而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if上海,即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上海。按照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原则,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tysha-98091401销售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被告在履行交货义务时,多提供了一包货物,对此,被告有过错。被告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原告经济损失。在合同标的物运抵上海港后,原告委托五矿公司代为货物进口报关,而该公司至1998年11月10日才为原告的进口货物正确办理报关手续,11月13日货物获准放行。由于原告对客户交货义务的最后期限是“在1998年10月底,最晚必须在交货期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即11月10日,而原告给付的港杂费是结算至11月11日前的,所以原告因不能及时提货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不是被告多提供了一包货物造成的。原告的直接损失与被告多提供一包货物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货物因海关扣押而增加的费用和客户索赔以及货物跌价的损失,但原告既没有举证证明货物被海关扣押的事实,也没有证明其对客户的赔偿和货物跌价损失是由于被告的行为造成的事实,故原告的请求,本院难于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原告中基嘉发进出口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1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付)。

上一篇:《愉快的梦》优秀教案下一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竞赛试题及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