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书(经营)(精选8篇)
1.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书(经营) 篇一
永维达服装(深圳)有限公司
承包经营、租赁场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发包、出租方):乙方(承包、承租方):
1、乙方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否则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2、乙方必须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乙方如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并向甲方通报。
4、乙方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需向安监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一小时内报告,并及时向甲方通报。
5、甲方要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传达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新要求,布置相关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乙方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6、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乙方必须服从并共同提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2.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书(经营) 篇二
汽车租赁业在中国被划为“朝阳企业”, 它于1989年起源于北京, 进入21世纪以后, 中国汽车租赁企业进入发展高峰, 从此, 国内汽车租赁行业有了大跨步的发展, 从原来业务仅限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型城市, 逐步扩大到了业务覆盖中小城市、乃至县镇的汽车租赁网络。
国家政府对汽车租赁行业的扶植也推动了汽车租赁业的发展。在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 温家宝总理就明确提到, 要加快发展汽车租赁市场, 这体现出政府对汽车租赁行业的重视, 同时, 公务车改革也给汽车租赁带来机会。2011年4月, 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明确提出今后5~10年, 我国将初步形成龙头企业引领、经营主体多元、网络覆盖全国、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良好、服务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汽车租赁服务体系, 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汽车租赁业的需求。无论是从中国宏观经济的走向趋势还是微观的社会基础来看, 中国汽车租赁行业都有着光明的发展前景。
以上种种利好因素促成了汽车租赁企业的快速发展, 但是相较于国外, 中国汽车租赁企业起步较晚、经验不足、发展速度过快, 导致经营管理跟不上发展需要, 同时, 盲目扩张、资金后续供给不足、人员培训不够等问题逐渐显现, 这些现实经营问题不可避免的影响到了汽车租赁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 汽车租赁企业经营存在的问题
2.1 盲目扩张导致管理疏失
汽车租赁业是服务型行业, 为客户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是生存和竞争的基础。而单店租车服务半径有限, 只有建设一定规模的服务网络、形成一定数量的出租车辆服务体系, 才能赢得更多客户、树立品牌、建立优势。因此, 为了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 企业不得不选择不断扩张, 在各地成立分公司门店, 这样盲目快速的扩张导致了企业人力财力跟不上扩张速度。人员素质水平不均、培训不足致使服务质量下降, 客户口碑不好, 企业形象下滑;开设分公司门店需要大量资金购买新车、选择店面、置办停车场, 这些对企业的财力资金运作提出了挑战;同时, 盲目的扩张可能会因没有在当地做足充分的市场调研, 进而对当地人们消费理念没有准确的认知和把握, 而导致门店形同虚设, 业务量不足而使入不敷出, 最终导致关闭的命运。
2.2 价格战成为汽车租赁业面临的最现实问题
汽车租赁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 因其需要大量的资金购买车辆、购置店面、置办停车场, 而使其对资金有巨大的依赖, 因此雄厚的资本成为其生存发展的坚强后盾。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 提高竞争能力, 汽车租赁企业不约而同的采取了价格竞争。价低者得市场, 这就要求企业在承受银行高贷款利息的同时, 还需每天面临巨大的车辆折旧成本, 而在这种困难局面下, 企业仍旧要坚持低价促销战略, 直到其他竞争企业不堪重负退出市场, 自己成为真正的龙头企业才能得以喘息。但是, 当今的现实是汽车租赁行业中正有无数的新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的不断涌现, 老企业何时才能看到希望, 才能取得最终胜利还是个未知数。
2.3 人员流动性大, 员工素质高低不一
汽车租赁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 因其业务覆盖面较广、需要管理的资产车辆较多, 而导致需要的工作人员也相对较多。但是因为业务的快速扩张, 使得企业对员工的培训投入较少, 很多人对业务没有基本的了解认识就要上岗操作, 而招聘时也因急需用人而降低了用人需求, 使招来的员工素质高低不一, 这使得公司在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都难以提高。同时, 导致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由于员工经验不足、业务知识欠缺, 而影响客户的消费体验, 客户的忠诚度随之下降。不仅对公司的业绩造成损失, 对公司形象的改善也形成障碍。
2.4 汽车租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尚未健全完善
汽车租赁业是高风险行业, 因其发展较晚, 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指导和管理经验, 而使其管理漏洞较多, 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行骗的目标。长期以来, 汽车租赁诈骗案频频发生, 已经严重影响到整个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3 改善汽车租赁企业经营的对策
在研究制定改善汽车租赁企业经营对策之前, 我们首先要了解汽车租赁企业消费群体的精确需求, 只有基于这一点制定的管理政策才是高价有效的。
3.1 汽车租赁消费群体的需求
(1) 方便快捷。
客户为了节约时间成本, 往往喜欢就近消费, 这就要求汽车租赁企业有一个巨大规模的租赁网络, 来满足大多数消费者的需求。网络预定、电话预定成为当今消费者最普遍的消费模式, 这就要求公司要成立单独的呼叫中心、网站客服团队来处理客户的预定需求, 从而使客户消费更加方便快捷。
(2) 流程简单。
目前汽车租赁行业基本要求客户持有“二证一卡”即可租车, 客户的租车流程可以简化为四步:加入会员、预订、取车、驾驶。简单的流程使客户节约了时间, 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
3.2 改善汽车租赁企业经营的管理对策
(1) 制定科学的战略布局, 培养公司核心竞争力。
合理的业务布局是汽车租赁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企业不能盲目的追求扩张, 应该在有限的经济条件下, 选择市场需求量大的地方开展业务;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网络, 由总部到区域再到下属分公司门店, 逐级管理, 实现点线面全覆盖;企业应该设立一个长远的战略目标, 合理配置公司资源, 量力而行;同时要认清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并不断巩固发展核心竞争力, 使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存活发展下去。
(2) 细分市场、科学定位。
汽车租赁市场上的客户在年龄、性别、工作职位、收入等方面各不相同, 这就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租车需求。企业应该全面审核自身的优势与劣势, 确定本公司在市场上的定位, 针对特定人群, 集中企业资源专门开发特定的服务产品, 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而且使其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的地位, 从而实现多赢的格局。
(3) 合理利用财务资本、高效配置企业资源。
汽车租赁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维持企业运作, 这导致企业背负了高额的银行贷款, 而高负债率并不可怕, 关键是如何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即汽车出租率, 如何实现规模和效率的平衡, 是考验汽车租赁企业的关键。企业要不断探寻增加汽车出租率的方法, 同时要尽量降低成本, 对于资本车辆要严格管理, 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只有严格把握收支两条线, 才能实现企业资金的合理高效利用, 为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4) 注重人力资源管理, 发展健康的企业文化。
人才是企业的重要资源, 只有重视人才的培养, 才能提高公司凝聚力, 增加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 而全心全意为公司服务的员工是公司最为宝贵的资产。良好的企业文化、和谐的工作氛围、人性化的人文关怀、激励奖励制度等都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 而积极的工作态度会使工作效率大幅度提升。汽车租赁企业是服务行业, 良好地服务态度会提升客户的满意度, 从而为公司创造更多收益。
(5) 建立健全信用机制、防范租赁风险。
企业应与银行等信用机构紧密联系, 建立健全的信用机制, 包括建立起客户数据库, 为信用等级评定、信用政策制定、应收账款监控提供决策支持等。同时, 企业也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密切联系, 对诈骗惯犯、集团要有警惕意识, 发现不法分子及时向当地公安警察部门寻求帮助, 以避免骗租案件的发生。只有企业对自身风险足够重视, 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才能降低企业的租赁风险。
4 结论
现阶段, 汽车租赁企业还处于发展探索阶段, 经营中遇到问题是避免不了的, 但是只要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自身经营管理, 配合外部政府部门及相关行业的大力支持, 汽车租赁企业必然会走上金融化、网络化、规模化的发展道路, 并且能够逐步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 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摘要:随着国民收入的提高, 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和汽车工业的高速发展, 人们对汽车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但因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 国内一些大中城市采取了尾号限行、购车摇号等方式来限制公众的汽车购买力。同时, 网络的不断完善、金融信用体系的不断发展、国家政府的大力扶植都为汽车租赁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保障。汽车租赁企业更因其无须办理保险、无须年检维修、车型可随意更换、管理成本较低等优点, 越来越被大众所认可接受。但在其快速发展的同时, 也面临着诸多现实问题, 本文系统阐述了汽车租赁企业经营存在的问题, 并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和管理理念, 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汽车租赁,存在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陈晓坤, 蔡成喜.企业管理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7.
[2]苏慧文, 姜忠辉.管理学原理与案例[M].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 1999.
[3]陆世敏, 李晓洁.现代租赁[M].上海译文出版社, 2003.
3.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书(经营) 篇三
关键词:融资租赁;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比较
一、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含义比较
(一)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称为设备租赁或资本租赁,其作为现代租赁的主要形式,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与之相适应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具体要求出资购置租赁设备,并且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在较长的期限内提供给承租方使用。在使用设备期间承租方需分期向出租方支付一定的租金。融资租赁在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在租赁期间届满,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从法律上讲,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方所有。但在会计核算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我们将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承租方的资产进行管理,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并计提折旧。一般而言承租方采用融资租赁的主要目的是融集资金。融资租赁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租赁期间较长,一般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2)租赁期内承租方所支付的租金具有完全的补偿性,即租金对出租方而言既可以补偿购置成本,还可以形成额外的租金收益。(3)所租赁的资产由承租方进行选择,并且承租方需要承担租赁资产的相关风险,租赁合同对承租方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不可撤销性。(4)融资租赁为净租赁,租赁资产的维修保养和投保事宜等由承租方负责,但无权自行拆卸改装。
(二)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又称为服务租赁或营运租赁,是一种纯粹的,传统意义上的租赁方式。在经营租赁下,承租方租赁资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其在经营使用上的临时性或季节性的需要,而不是融通资金或长期获得资产,因此经营租赁通常是短期的租赁。它的出租方一般为专业的租赁公司,当承租方提出租赁要求时,出租方便可将现成设备直接出租,同时为出租方提供保险维修和其他相关的专门性技术服务。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按约定支付租金,期满后退还设备。经营租赁的特点主要有:(1)租赁期限一般较短(2)租金具有不完全补偿性,即出租方只能从每次的出租活动中收回设备的部分垫支资本,因此需要通过多次的出租才能弥补设备的购置成本并获得收益。(3)在经营租赁下的租赁合同是可撤销的,如果出现新的设备或不再需要租入设备时,承租方可按照规定提前解除合同。(4)经营租赁为毛租赁,所租赁资产的维修保养责任均由出租方承担。
二、 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下的会计处理问题
(一) 融资租赁下的会计账务处理
1.承租方
(1)租赁开始日 承租方在租赁开始日通常应当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这两者中的较小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其中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应依次选择租赁内含利率或合同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账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贷记:长期应付款。
(2)初始直接费用 承租方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租赁项目的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差旅费等,应当计入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其账务处理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租金 在融资租赁下,承租方向出租方按期支付租金时,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借记:长期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
(4)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承租方在租赁开始日确认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的会计年度应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摊销,一般情况下采用的是实际利率法。其账务处理为:借记:财务费用;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
(5)或有租金 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量,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若或有租金以销售量,使用量为依据计算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若或有租金以物价指数为依据计算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6)履约成本 履约成本是指为租赁资产所支付的各种使用费用,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维修费,人员培训费等。承租方发生的履约成本通常应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2.出租方
(1)租赁开始日 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通常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将应收融资租赁款与担保余值之和与融资租赁资产的现值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在租赁开始日所做会计处理应为,借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按上述科目计算后的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
(2)初始直接费用 出租方为租赁合同的签订所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直接计入长期应收款,其会计处理为:借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
(3)租金 在融资租赁的出租方所获得的租金,我们应该考虑通过“未实现融资收益”该科目进行处理。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处理时,为了避免高估收益,通常采用实际利率法对当期应计算分配的融资收益进行计算。其次,若在期初有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调整,应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最后,在出租方收到每期租金时,应做如下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同时在对融资收益进行分配时,需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记:租赁收入。
nlc202309020017
(4)或有租金 出租方在融资租赁下发生的或有租金,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益。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贷记:租赁收入。
(二) 经营租赁下的会计账务处理
1.承租方
(1)开始租赁时,对经营租入资产仅须作备查登记。由于经营租赁的特点使得其会计处理主要是解决应支付的租金与计入当期费用的关系。应注意,在初始租赁时发生的咨询费等费用,应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2)支付租金时,应该秉承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进行处理。故我们应借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贷记:银行存款。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租金的确认过程中,一般采用直线法;但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与上对应的是,若出租方为承租方承担了相关费用时,该费用应该从租金中扣除。
(3)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在出租方和承租方达成协议的前提下,承租方对经营租入的资产进行日常维护时,应将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如: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但发生改良支出时,由于金额较大,需对发生的相关金额进行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即借方记:长期待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2.出租方
(1)在购入用于经营租赁的资产时,应借记: 经营租赁资产——未出租资产;贷记:银行存款。且出租方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相关的项目内进行反映。
(2)将经营租赁的资产出租时,利用“经营租赁资产”该科目下的二级科目进行过账处理。应借记:经营租赁资产——已出租资产;贷记:经营租赁资产——未出租资产。在起租时,出租方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金额较大的应当直接进行资本化处理。但对于金额不大且可以直接归属于该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差旅费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当出租方收到租金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贷记:租赁收益。但我们应该注意的是,若在出租方承担的承租方某些费用时,应当将该费用从租金中扣除且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合理分配。在租金的计算过程中,不能依据各期实际收到的租金的金额确定,而我们一般采用直线法计算。将租金费用分摊到租赁期内的每一期后,即可计算得到各期的租赁收益。
(4)由于经营租赁的特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作为出租方应当对经营租赁的资产计提折旧。在会计处理上,借记:销售费用;贷记:经营租赁资产折旧。若资产在租赁期间发生了损坏而得到的赔偿款,在会计上的处理方法如下,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收入。
(5)在租赁期满时,出租方收回租出的资产时,应将出租时所进行的会计处理进行反向冲回。即借记:经营租赁资产——未出租资产;贷记:经营租赁资产——已出租资产。
三、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比较
(一)关于“表内”与“表外”核算
由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在性质与实质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所以在会计核算上对于两种方式下租赁资产的处理也是有差异的。在融资租赁中,我们将租赁资产视为承租方的自有资产,纳入承租方的资产负债表中进行核算,由承租方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租赁资产计提折旧。所以在融资租赁下,承租方可以获得与租赁资产有关的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所带来的税收上的抵税优势。在经营租赁中,承租方对租赁资产只能在备查账中予以登记,而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从这点看,承租方适当地利用租赁资产进行“表外”核算可以避免债务约束的限制所导致的进一步的财务风险。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种“表外”融资会一定程度上隐藏企业真正的负债情况。
(二)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下的资产的所有权尽管从法律上看仍属出租方所有,但在会计上,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我们将其视为承租方的资产,由承租方采用与其他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依据,如果未约定付款总额,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依据。因为税法上并没有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问题,所以税收上的计税依据与会计上资产的入账价值就存在差异,这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事项范围。关于折旧年限,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满获得资产所有权的,以资产的使用寿命为准,否则以租赁期与使用寿命两者中的较小者为准。而对于融资租赁中的出租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资产计提折旧扣除。
经营租赁下,不管在法律上还是实质上,租赁资产的所有权都属于出租方所有,由出租方采用相同或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承租方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折旧扣除,但对承租方符合条件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改良支出可以按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租赁期满后的处理
经营租赁的租赁期满后按正常的租赁程序处理即可。在该点中我们主要讨论融资租赁的租赁期满后的处理注意问题。在租赁期满后,作为承租方可以有以下三种方式对融资租赁资产进行处理:返还、续租和留购。若选择返还,应把租赁日所做的会计分录进行反向处理,由于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使用过程中进行了摊销,所以在此不考虑该科目,但有计提折旧,即应借记累计折旧。若选择优惠续租,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相应的账务处理。若选择留购,应在支付购买价款时,作如下处理: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自有固定资产”该科目。作为出租方,若承租方选择返还融资租赁资产时,应看该融资租赁资产是否存在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进行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特别注意的是在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时出租人无需作会计处理,只需作相应的备查登记即可。若选择续租,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相应的会计处理。若承租方选择留购,作为出租方应在收到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若存在未担保余值,还应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贷记:未担保余值。(作者单位:西华大学管理学院)
4.宾馆租赁经营协议书 篇四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宾馆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宾馆位于
2.宾馆面积共约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
3.该宾馆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协议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乙方使用时的依据。
4.甲方应提供房产证(或具有出租权的有效证明)、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文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该宾馆租赁期限共十年,从2011年4 月5 日起至2021年4月 5 日止。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宾馆,乙方应如期交还。
租赁期满,乙方如要求续租赁,则必须在租赁期满3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宾馆交付日期:二〇一一年 四 月日
第三条 租金支付方式
1.租金每年二十五万元整;每三年衡量一次,如当期同等条件宾馆市场租赁价格上下浮动超过20%,将按照当期价格一并调整。
2.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第一年租金:在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甲方两万元租金作为定金,在甲方将宾馆正式交付乙方时乙方支付甲方剩余二十三万元租金。
其余租金由乙方按年一次性支付,在上一年租赁期届满前一个月内付清下一年全年租金。
第四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1.甲方所承担的费用:
(1)租赁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承担。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2)截止宾馆交付时,电表底数___________;水表底数___________;电视费______________由甲方承担。
2.乙方所承担的费用
乙方自行承担因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气、供暖及税收等与营业有关的费用。乙方负责该宾馆的整体管理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承租宾馆由乙方自身经营,自负盈亏。在乙方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乃至纠纷、诉讼等一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第五条 宾馆及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
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保证该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使用不当除外),并提供完好的设施设备,其它所属硬件设施的维修、维护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租赁的房屋及其附属硬件设施,在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对甲方设施进行拆解等。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者经济赔偿。
3.乙方在经甲方同意后,在不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的情况下可根据需要进行装修;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得在收回宾馆时要求乙方进行复原。
第六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本协议
1.本协议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2.在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迁变动宾馆结构。(2)利用所承包的宾馆进行非法活动。
3.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助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协议。第七条 宾馆的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乙方应于租赁期满后,将宾馆及附属设备、设施如数交还给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的宾馆及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的状态,不得留下物品或者影响宾馆的正常经营。对未经同意留下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协议,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房产交付前,如甲方毁约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如乙方毁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在租赁期间,乙方有第六条第2款的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宾馆。
3.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支付年租金10%的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终止合同,需向乙方支付年租金为1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折算后的装修费用。
装修费用折算办法为,剩余租赁年数与装修费用平摊到租赁期内每年费用的乘积。4.在承包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宾馆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
方支付1000元的滞纳金。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涉及宾馆经营所需办理的证件甲方协助办理
2.本合同在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3.经双方签署后的合同其余附件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第十条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定。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设施设备清单
本《清单》为(甲方)同(乙方)提供的宾馆租赁合同的附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设施、设备:
一、暖气管道
二、热水器
三、空调
四、家具
五、电器
六、其它设施、设备
甲方:
5.商城租赁经营协议书范本 篇五
商城租赁经营协议书
甲方: 厂家代码:
乙方: 合同编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二条 甲、乙双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同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代理商营业执照副本、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卫生许可证、商品代理授权证书或委托经销证明。如甲方对上述证件存有质疑可单方终止合同。
第三条 乙方租用____商城四楼______平方米场地经营___________品牌的商品。
第四条 在经营过程中如未经甲方书面许可,擅自变更或增加经营品类、范围或在商品质量上没有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检验标准,甲方有权即时终止双方合同。
第五条 甲方负责对专柜的营业员、商品价格、商品质量、销售收银及日常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营业员必须经甲方面试和培训方可上岗。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经营、存放的商品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办理或乙方承担费用由甲方代为办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二章 销售费用及结算
第七条 经双方商定,乙方在甲方经营月租金为________元。
第八条 在不违反《劳动法》的前提下,乙方承担联营专柜发生的一切与经营相关的劳动关系责任及费用,并由乙方同专柜营业员自行签定劳务合同并支付薪酬。
第九条 为维护商场良好形象,甲方对乙方经营进行统一收银,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私收现金销售,一经违反将处以5000元罚款,并全部清除出场。
第十条 甲方设定每月末最后一日结帐,次月8日至15日签收对帐单,18日给乙方结算货款。乙方经营之最后一个月的货款,甲方将在一个月后予以结算。期间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支付发生的退货款项而无须通知乙方。
第三章 双方责任
第十一条 联营专柜的商品必须自行建帐管理,商品保管由乙方负责。如有丢失、损坏均由乙方承担。专柜经营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乙方必须保证专柜商品品种齐全,陈列美观、丰满。
第十二条 联营专柜营业员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如有违纪行为,甲方有权处罚、辞退。
第十三条 专柜出售的商品,价格一律按统一价签六折以下出售,商品销售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并使用商城统一物价标签。
第十四条 由于乙方商品质量原因,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或造成危害而导致法律诉讼,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或相应法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甲方有对乙方所销售的商品进行退换的决定权,并有权在货款结算时扣除相应款项。
第十六条 商城为维护整体形象或整体经营布局调整,供货商应无条件配合。
第四章 合同解除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任何一方无力经营需终止协议时,应提前_____天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如发生下列事由之一,甲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同时收回场地而无须对乙方承担责任。若乙方因提前终止协议,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出售乙方商品及其他财产,如出售所得仍不能补足损失,乙方应负责用销货款或其他方式补足差额,甲方不用通知乙方。专柜撤柜时需扣其当月销货款作为撤柜后的商品质量售后服务保证金,三个月后如未有问题出现,方可结清货款。终止协议的事由包括: 1、乙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在收到甲方书面要求补偿通知后7日内未作补偿的。 2、如乙方未能清还债务或被提前终止经营,且不论自愿还是强迫进入清算的。 3、乙方暂停营业或歇业连续超过7天以上的。 4、乙方经销的品牌有假冒伪劣成分(不分情节轻重)或商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 5、擅自将经营场所转让、转租或转包给他人经营的。 6、信用严重恶化,不服从商场管理,情节恶劣的。
第五章 合同争议及解决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可提出诉讼或由合同签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协议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另议。
甲方:乙方: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税号:税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6.出租车租赁经营协议书 篇六
出租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出租车经营,事宜自愿订立如下合同,以资信用
一、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乙方向甲方交纳租赁经营保证金元,待承包期满后,甲方即一次性退押金给乙方(不付利息)前提无交通事故,违章的罚款,无责任
三、乙方应于每天的交接班时向甲方交纳租金元,超过天仍未交纳的,甲方有权将车收回,并按违约处理
四、合同期内,车辆的保险费、维修费,以及各种税费,管理费,均由甲方支付,乙方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不能将该车交与他人驾驶,或参与违法乱纪的活动
五、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车辆遇到交通事故或其它原因,造成的车损,和交通违章,抓拍,扣车罚款,肇事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后果(包括对车辆的暂扣所耽误的经营损失按每天(24小时)180元赔付,由乙方负责)
六、车辆保险理赔
1、乙方交通事故中无责的情况下,要是维修车辆时,乙方需先垫付,赔付后在归还所垫付的金额,如果走法律程序时,律师费由乙方承担。肇事方如赔付不到每天营运损失时,乙方给补够每天的180元营运损失。
2、因肇事、酒后等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的部分由乙方个人承担
3、在运营过程中,乙方如有违反甲方的要求不履行自己对车辆应付的责任,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索要对车辆有责的一切损失。
以上协议书,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7.上海汽车租赁经营的发展趋向 篇七
一、从事线下经营
与专车不同, 上海汽车租赁长期习惯于线下运作:通过公司 (分公司) 办公场所、营业门店、机场柜台等网点开展租车业务。营业网点规模不等, 主要设置在换乘枢纽、公共服务与活动中心, 以及大型居住区等, 靠近人群熙攘的主次干道, 设有店 (柜台) 长、营销、车管、财务等岗位, 规模较大的还设店 (柜台) 长助理。国外情况亦如此。全球最大的租车企业之一——赫兹租车公司60万辆租赁汽车通过分布在近150个国家、8 000多个营业门店、2 000多个机场柜台, 每年实现4 000多万租车车次。另一家安飞士租车公司业务遍布175个国家和地区, 拥有1万多个网点;进入中国后, 在北上广深等38个城市, 有上百个营业网点, 6 000多辆租赁汽车, 成为我国连锁网点多、服务功能全的国际租车品牌。上海第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安吉汽车租赁公司于1992年12月26日开业, 12月28日即在威海路石门路开设第一家营业门店。2010年上海世博会结束时, 上海市内汽车租赁营业网点达到155个 (未计各公司本部的办理点) , 详见表1。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 线上租车也在快速发展。现在, 美国汽车租赁中网络业务已占30%以上。上海汽车租赁行业应吸纳、储备核心技术人才, 积极开发更具价值的租赁产品数字服务。尤其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智能化高端商务租车平台, 线下客户线上租车, 向实现租车业务互联网化的方向发展。
单位:个
二、构筑信息平台
先进国家有完善的个人和社会信用保障体系, 给汽车租赁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品牌汽车租赁公司还有预订中心, 实行全球租车联网。在此基础上, 汽车租赁还与汽车制造、金融、航空、旅游、酒店等行业建立紧密的利益链接。然而, 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健全。汽车租赁企业对个人租车往往存在真实身份甄别、支付能力判断、骗租企图洞察等困难。团体租车情况亦较复杂:如注册在外地, 在上海仅有办事处;属服务型企业, 却没有固定资产;注册资金不大, 但前来租车量大;运营能力、资金回笼、偿付能力、负债情况难以评估;信用记录查询不便等。有鉴于此, 汽车租赁公司一方面要求客户提供众多证件材料, 手续繁琐;另一方面依靠“老法师”在门店、柜台“看相把脉”, 如感觉此人、此单位“不可靠”便以各种理由婉拒不租。20世纪90年代末期, 上海汽车租赁企业开始建立“风险客户”信息库, 将发生租车不还, 租车后联系中断, 将所租车辆抵押、典当、转卖, 自行拆除车载GPS, 私下偷换或盗取车上配件, 使用虚假身份租赁车辆被识别, 恶意拖欠租赁费用, 使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活动等行为的客户, 列入“黑名单”。还将某一客户超过自身经济能力的批量租车情况, 在第一时间向业内通报, 预警其到多家企业批量骗租。不少汽车租赁公司与拥有公安、金融、工商、税务等方面较多信息的资信公司建立合作关系, 如上海巴士汽车租赁公司2008年开始与上海资信服务有限公司合作。上海资信服务有限公司将个人客户评为A1-A7、B1-B6共13个级别, 数字序号越大表示评级越低, 不能偿还的风险越大。通过使用统一数据接口 (XML) , 双方的数据库和网络页面进行链接, 实现客户信息的实时更新和相互读取。资信数据格式是专门为汽车租赁行业定制的, 主要确认客户身份、识别偿还能力、评估租车风险等, 以及资信公司提供的信用评估等级。企业后台系统只要对客户信用报告中关键的几个标准化字段进行自动识别, 就能快速有效地完成资信判断。双方信息库还共同设定规则, 将互相读取的信息严格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和深度内, 避免泄露与资信无关的客户资料。数据格式还预留了汽车租赁行业其他所需信息的共享字段。
上海永达汽车租赁等公司为核查团体客户的资信情况, 不仅审核证件材料的可靠性, 还采用派员登门拜访、实地查看、查阅司法机关等单位的记录, 以及通过中介机构了解资信情况等办法进行识别。如对前来租车的新的美国投资企业, 自2007年起通过美国商会, 或者美国商会组织的年会等途径, 了解租车单位的资信情况。通过上述措施, 有效预防了车辆被骗。
下阶段, 上海汽车租赁行业需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 实现信息共享。同时, 将公安部认证第二代身份证感应扫描, 伪造证件识别、证件照片、身份证号等信息自动读入并保存进入系统。系统还将提供公安部门有关犯罪数据库人员信息查询比对提醒、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比对提醒、全国机动车违法记录实时查询, 以及其他汽车租赁公司未结算租赁费用查询提醒等。
三、规范租车流程
上海汽车租赁公司在经营中形成了规范的租车流程, 详见图1。
通过规范租车流程, 规范汽车租赁企业的经营服务。下阶段, 汽车租赁行业需逐步规范租车合同, 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四、选用新款车型
在汽车生产厂商推出新款车型后, 上海汽车租赁公司尤其是与汽车产销有密切关联的企业, 如安吉、永达等汽车租赁公司, 往往在第一时间购置新款车型以满足客户需求。2000年本田雅阁, 2001年奥迪A6, 2001年上汽帕萨特, 2003年中华、福特, 2004蒙迪欧, 2005年丰田新皇冠等新款车型进入汽车租赁市场。
五、发展连锁经营
上海汽车租赁企业积极实施面向全国战略, 发展连锁经营。如安吉汽车租赁公司进入外地汽车租赁市场的情况是:2003年业务拓展到广州、苏州, 2004年北京、深圳, 2005年南京, 2006年杭州、天津, 2007年青岛、东莞等城市, 2008年无锡、大连等城市, 2009年宁波、西安、重庆, 2010年江阴、常州、济南等城市, 期末汽车租赁业务涵盖国内28个城市。大众、强生、巴士、永达等汽车租赁公司亦努力构筑成型的租车网络。
上海汽车租赁企业应积极发展成熟的自营连锁体系, 形成网络规模和品牌效应。同时, 汽车租赁行业应有世界眼光, 抓住发展先机, 探索汽车共享。汽车共享是拥有多种车型的公司, 向固定用户或成员随时提供便捷的出行服务。比如最新款的甲壳虫概念车、最流行的敞篷车、迷你型的客货两用车等, 满足成员多种需求;使用者仅根据共享汽车使用时间、行驶里程支付车费。汽车共享是一种新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汽车租赁公司完全可以先行一步, 在信息联网、资源共享的基础上, 利用各公司的经营场所、营业网点和部分社会停车场库, 开展跨企业和易地租车还车, 培育汽车共享的雏形。
8.房屋租赁安全管理协议书(经营) 篇八
一、不属房屋登记机构的审查范围
提出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是:《办法》既然作出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的强制性规定,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就应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否则,登记机构可能因未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职责而承担法律责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办法》所作出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如违反了这一强制性规定,应由该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管。房屋登记机构非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无权对其进行审查,否则,应属超越职权行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申请应当受理;第二十二条作出了不予登记的排除性规定,其中第(一)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属不予登记的情形之一。由此可见,登记机构在审查是否属于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时,是看其抵押登记的原因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是审查不予登记的依据。《办法》属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其所作出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故不属于登记机构审查的范围。
二、房屋登记机构无能力审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执照)是小额贷款公司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证明,其许可的经营范围,是该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体现。《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执照上并无经营区域的限制,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符合《民法通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登记机构在审查民事主体资格时,仅以执照为依据,《办法》不是审查民事主体资格的依据,故有可能被忽视或无能力发现。
再则,由于市场的统一性、经营活动的复杂性,登记机构无能力从登记资料的表面形式上判断出是否跨区域经营。例如在合肥市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在外省登记的企业发放贷款,用位于合肥市的房屋设立抵押权而申请登记时,可能有两种情况:第一,该借款企业工商登记在外省,经营在合肥(执照是依据《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作出的行政许可证明,该条例是行政法规,依其作出的行政许可证明,在全国范围内皆有效);第二,该借款企业工商登记及经营均在外省,从合肥市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当以上两种情况的当事人向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时,登记机构从其提交的登记资料上无法界定哪一种情况属“跨区域经营”故无能力审查。
三、不审查,不会导致房屋登记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
房屋登记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竞合。民事法律关系属基础法律关系或原因法律关系,其被认定无效,是房屋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原因之一。有观点认为,如小额贷款公司违反了“不得跨区域经营”的强制性规定,依《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举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贷合同会因违反这一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从而导致抵押权设立登记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或确认无效。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
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企业依《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取得了“执照”这一确认民事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证明,经许可的经营范围并无经营地域限制且其经营活动皆在执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之内,并未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取得小额贷款公司民事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是《企业法人登记条例》这一行政法规设定的,依法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应有地域限制。故小额贷款公司所作出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于经营区域无关。
《办法》是省政府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位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其所作出的“不得跨区域经营” 的强制性规定不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列举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办法》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是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而非确认小额贷款公司借贷合同效力的依据。即使小额贷款真的跨区域经营,也只是因小额贷款公司违反了“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而承担行政责任,不会导致借贷合同、抵押合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进而导致抵押权设立登记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后果。
综上所述,房屋登记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因借贷行为而设立抵押担保,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无需审查其是否跨区域经营。如出于谨慎而予以审查的话,也应仅以询问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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