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申报条件及程序(9篇)
1.职称申报条件及程序 篇一
职称评审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一、申报条件
在履职考核为合格以上,本人自然条件符合下列要求。1.学历:初中教师在大专以上,小学教师中专、高中以上。
2.资格:分为职称资格、教师资格。
3.履职年限:中一4年(2007年11起),中二:2年(2009年11月起);小高5年(2006年11起);小一3年(2008年11月起)。
4.继续教育培训学习:
(1)教育部门:按规定的履职年限平均每年不少于4个学分计算(即“中一”16个学分“中二”8个学分;“小高”20个学分,“小一”12个学分),申报当年必须有继续教育培训学分。学历(函授)提高培训学习者,每年至少取得一门单科合格成绩(如外出学习、培训与继续教育考试时间相冲突的凭证件减免4个学分)。
(2)人事部门:2004年《WTO与涉外知识培训》考试合格,2005年《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读本》考试合格,2008年《成功学读本》和《突发事件应对法》,考试合格,2009年《危机管理》考试合格,2010年《低碳经济知识读本》考试合格。5.职称论文:中高2篇4名专家,中级1篇2名专家鉴定合格。
6.论文发表获奖:高级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奖;中级职称(小高、中一)城区教师在州级以上、乡镇中心小学、中学教师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或获奖。
二、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2份。2.最高学历证书(毕业证)复印件1份。3.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4.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5.聘书复印件和履职期间考核证书复印件各1份。(聘书和履职考核证书在乡中心学校)
6.继续教育考试学分成绩单和人事部门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
7.有关获奖证书复印件(按国家、省、州、县、乡级顺序清理)1份。
8.教育教学论文1份。(如履职期间有教育教学论文获奖也可用)。
9.教育教学论文在正规刊物上发表的刊物封面、目录、封底和本文复印件1份。
以上材料1和9项为单行材料,2-8项按顺序清理在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
三、下列情况者不予推荐申报 1.自然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申报材料填写不认真、不完善,申报者对自己不负责,教学实绩不突出。
3.个人业务自传看不出教学实绩,缺乏工作实绩的证明材料作支撑,显得申报材料假、空。
4.对教学实绩的陈述不规范、不准确、含糊其辞、事是而非。
5.教研能力不强,教育科研成果少(无文章、证书),水平层次低和职称论文鉴定不合格的。下载论文的2年不准申报(2009年文件规定)。
四、评审费(个人支付)] 高级(中高)560元,中级(中
一、小高)370元,初级(中
二、小一)260元。评审未通过的所交评审费不予退回。
中学教师申报材料及评审费于2011年8月20日前上交乡中心学校刘明林处。
小学教师申报材料及评审费于2011年9月10日前上交乡中心学校刘明林处。
联系电话:6540206
*** QQ:1014149340
八布乡中心学校
2011年7月
2.职称申报条件及程序 篇二
我国法律规范中存在诸多前置条件,如果前置条件得不到满足,则某些法律程序将不能启动,导致程序上的违法,导致难以判定当事方需承担的责任。这将最终导致从源头上程序上不合法,或双方当事人并不直接适合民事某种性质的诉讼。所以,在处理侵权纠纷案件之前,特别是涉及当事人众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时,先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性质是非常必要的,并同时注意查明各类前置条件有无一一得到满足,必经程序有无完成并终结。
[案 情]
1994年6月25日,被告团风船业与福章船队签订了一份“租船合同”,约定福章船队以光船租赁形式租用被告团风船业“黄州机10”轮(即涉案船舶)一艘,载货吨位为370吨,船价为人民币90万元。租期两年,年租金为人民币25万元,两年租金分4次付清。首付1/4到被告团风船业账后,被告团风船业发船,以后每半年付1/4。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福章船队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预付租金,被告团风船业可以终止合同。合同由双方签字。后因郭付江违约,团风船业终止履行合同,并于1995年10月1日,将该船又租给宏达公司。但郭付江以对该船进行了修理添置为由,一直不将船舶交给宏达公司。1996年3月23日,被告郭付江将船名涂没,谎称涉案船舶系其自己所有,要求被告东林子村委会出具产权证明,被告镇政府在被告东林子村委会出具的产权证明上加盖了公章。1996年4月,被告盐城海事局和被告盐城船检局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关于取缔“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的通告,对江苏省响水县灌河水域运输船舶进行检查整顿。检查中发现涉案船舶为“三无”船舶,遂根据有关规定对该船进行强制检验。根据检验技术数据和检验结论,认为该船符合航行条件,并根据被告郭付江提供的“产权证明”,核发了船名为“苏响甲051”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及《船舶签证簿》。1997年11月,被告海事局和被告船检局根据被告郭付江所持公安机关出具的证书被盗证明,两份证书予以补发。1998年4月12日,福章船队与鑫源代理处签订了一份“买卖船舶合同书”,约定鑫源代理处向福章船队购买自航铁壳船一艘,船名为“苏响甲051”(即涉案船舶)。船价为人民币236000元。船舶下水时间为1998年4月8日。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福章船队仍由“郭福章”签字,鑫源代理处由其负责人安雪芹授权原告签字。同日,福章船队收到了鑫源代理处支付的全部船款后,将涉案船舶交与鑫源代理处代表于剑(即原告),并出具证明称涉案船舶的产权由原告所有。原告购买了涉案船舶后,未向主管机关办理变更船舶所有人登记手续。
因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黄州市分行团风办事处向团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团风船业的财产,团风县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28日裁定查封了被告团风船业的房屋,并扣押了被告团风船业的船舶。1998年12月涉案船舶在黄骅港被实际扣押。涉案船舶被扣押期间,原告于1999年3月19日与被告团风船业达成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于1999年3月24日前付给被告团风船业船款人民币10万元,剩余部分逐步付清。如原告不能按约履行,其应无条件将涉案船舶交还被告团风船业。因为于剑未履行“协议书”,团风船业于同月29日将船舶从于剑处取回,并予变卖。
2001年7月27日,赣榆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郭付江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郭付江退赔人民币236000元给受害人于剑(即本案原告),于判决生效后执行。该判决现已生效。
2002年12月12日,原告起诉被告海事局和被告船检局请求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被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理由是被告海事局和被告船检局于1996年4月向被告郭付江签发了船名为“苏响甲051"轮的《船舶签证簿》和《船舶检验证书簿》,并于1997年11月根据被告郭付江提供的有关材料,对上述证书、文件进行了补发。在该行为未被确认违法的情形下,原告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16日裁定驳回上诉。
2003年1月3日,原告以被告镇政府在被告村委会为被告郭付江出具涉案船舶产权证明的信函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并直接帮助了被告郭付江达到行骗的目的为由,请求行政赔偿。2003年1月10日,赣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镇政府加盖公章的行为不是其履行行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遂裁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03年3月2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审 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海事局和被告船检局对涉案船舶核发《船舶签证簿》和《船舶检验证书簿》的行为,已由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确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应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予以确认。但原告未就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提起过行政诉讼。在未确定被告海事局和被告船检局在整顿“三无”船舶的过程中对涉案船舶核发《船舶签证簿》和《船舶检验证书簿》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不能认为被告海事局和被告船检局帮助被告郭付江实施了诈骗。被告村委会出具的,被告镇政府加盖公章的证明涉案船舶为被告郭付江所有的“证明”,已由赣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确认系被告郭付江谎称涉案船舶是其自己所有而骗取的,且被告镇政府加盖公章的行为已由赣榆县人民法院和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认定其并非具体行政行为,也不是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主管机关。被告村委会和被告镇政府在被告郭付江谎称涉案船舶系其自己所有的情况下,为被告郭付江出具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同样不能认为被告村委会和被告镇政府帮助被告郭付江实施了诈骗。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原告在向被告郭付江购得涉案船舶后,一直未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涉案船舶所有权转移的登记手续。涉案船舶的所有权仍然为被告团风船业所有。在被告团风船业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团风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对属于被告团风船业的涉案船舶予以扣押并无违法。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以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要件,原告在没有办理涉案船舶所有权转移的登记手续情况下,不构成善意取得。被告团风船业在被告郭付江违约的情况下,中止与被告郭付江的租船合同,将涉案船舶另行租给被告宏达公司,而被告郭付江不将涉案船舶交与被告团风船业或被告宏达公司,不能认为被告团风船业和被告宏达公司与被告郭付江合伙诈骗,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该两被告参与了诈骗。故原告诉请七被告共同赔偿其因被告郭付
江的诈骗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据不足,理由不当,上海海事法院不予支持。
涉案船舶被团风县人民法院扣押并变卖,并不妨碍原告可以向有关责任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原告请求购船款的损失,赣榆县人民法院在已生效的(2001)赣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中已判决责令被告郭付江退赔购船款人民币236,000元给原告,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向赣榆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告郭付江无力退赔而终结执行,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上海海事法院亦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维持原判。
[评 析]
本案系一起船舶损害赔偿纠纷案,审理中较突出的问题是对七方主体的告诉而言,前置条件和先行程序是否合法。
1、该案之前存在未完成刑事执行程序,所以在该案中,就同一损失对被告郭付江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程序上不合法。
2、行政当事方的诉请其前置条件未满足,程序上是否合法,是否能判定行政当事方责任。
原告没有满足行政诉讼上的前置条件,未在民事诉讼前先进行行政诉讼,没有确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是违法。所以,不能判定行政机关是否该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第二十一条还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4)加害人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本案中,原告对此两款法条的所提的要求均未满足。所以,对原告来说最合适的是,选择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行政诉讼确认被告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在本案的实际情况中,原告曾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后因为未能先确定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被终审裁定驳回起诉。
事实上,该案中被告海事局和被告船检局对涉案船舶核发《船舶签证簿》和《船舶检验证书簿》的行为,已由盐城市城区人们法院和江苏省盐城巾中级法院行政裁定确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应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予以确认,但原告未就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提起过诉讼。所以,在本案中虽然两行政方当事人与原告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但判定两行政主体的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从根本上并未曾确认过他们行为是否违法。若两行政机关的行为被判定合法,说明两行政机关并不存在过失,要求赔偿当然不成立;如果两行政机关行为被判定违法,才有进一步要求赔偿的可能。
综上所述,有过失才产生责任,存在过失是判定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本案中的关键是先需判定过失前提条件并未满足,最终本案中驳回了两被告行政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
3、各被告方的行为与第一被告郭付江诈骗于剑购船是否形成合谋,对于诈骗结果的产生有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首先,柘汪镇和东林子村委会受郭付江之骗为其出具涉案船舶的“产权证明”和两海事机关为核发《船舶签证簿》和《船舶检验证书簿》与郭付江和于剑签订购船合同相隔两年之久,所以,不可能在郭付江实施诈骗行为两年之前就和郭付江达成共同侵害于剑权益的共同故意。
其次,原告并没有取得船舶的所有权。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和消灭,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是船舶所有权的证明。如果原告及时办理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即使被告郭付江诈骗行为能够得逞,原告也可以以善意取得为由对抗涉案船舶的原所有人即被告团风船业。由于原告购买了涉案船舶以后一直未办理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使得涉案船舶因被告团风船业的债务而被团风法院强制执行。因此,交付《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等必要的船舶证书是船舶买卖合同的目的所在和实现目的的必要法律条件。
在此,柘汪镇政府在东林子村委会出具的涉案船舶的“产权证明”上盖章的行为已被赣榆县法院确认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证明涉案船舶所有权没有任何效力。由于原告未及时办理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本案中即使村委会和乡政府因为过失出具了“产权证明”,以及海事局和船检局因为过失在核发《船舶签证簿》和《船舶检验证书簿》时将所有权人记载成郭付江,其过失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也不会侵害到于剑的权益。就于剑购船被诈骗的事实来看是由于于剑对于船舶买卖常识的缺乏,为郭付江成功实施诈骗提供了条件和可能,于剑应对其自身的过失承担相应的风险和后果。
3.职称申报条件及程序 篇三
一、申报任职资格条件
(一)二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1.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教学工作当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2.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3.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教学工作2年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二)三级教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二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可认定。
二、能力业绩条件
(一)二级教师
1.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3.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二)三级教师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其它相关条件
(一)教师资格要求
市和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的教师资格证书(申报相应学段职称的必须具备相应学段或者以上学段的教师资格证)。
(二)普通话要求
其中语文教师和幼儿园教师为二级甲等以上,其它学科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
(三)计算机要求
黄冈市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明及黄冈市人事局计算机等级证书。
(四)继续教育要求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登记的继续教育证书及公需科目合格证书。
四、报送材料要求
1《2016年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评审名册》分学段造册,纸质一份加盖公章交股室,电子评审名册发至教师管理股QQ:2593821210群上。
2.被推荐人员的档案材料(所有证书原件用塑料袋按照顺序装好)。
1、评审表(钢笔手写,一份);
2、评审附件材料(直接装订书本形式)(1)个人申请书
(2)正式身份证(第二代)原件、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含基础学历、申报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4)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5)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6)黄冈市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明及黄冈市人事局计算机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
(7)继续教育证书及公需科目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8)相关荣誉表彰证书和教育教学业绩证书原件、复印件 3、2016年上半年备课教案一本
4.职称申报条件及程序 篇四
河北省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及论文发表要求
评定标准:高级经济师须系统掌握经济专业的理论知识,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现代化经济管理科学的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熟悉有关经济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经济专业工作经验,能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的筹建或从事学科重点课题的研究,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的难题,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大价值的成果,或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和指导经济师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及服务业、金融、保险、房地产、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管理及社会保障、旅游、财政管理、价格及经济管理等单位或部门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博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以上,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取得经济师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较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较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2年以上;
(二)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3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管理1项以上国家或省重点项目,或2项以上市重点项目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四)从事经济专业研究,承担省(部)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课题
3项以上。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2 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为扭亏增盈做出突出贡献;
(二)为大中型企业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业
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三)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筹建的重点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
(四)从事经济研究工作,获国家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市(厅)级一等奖二项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三项以上;
(五)从事经济工作,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作出较大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较大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的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撰
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经济或相关专业著作,本
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个正式出版的经济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
(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三)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八、破格条件
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做出突出贡献者,并取得经济师
资格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直接主持或参与主持过大中型企业主要经济工作,近几年来使企业有
较大幅度盈利或扭亏,做出突出成绩,被市(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并在正
式出版本专业省以上核心刊物上或相应级别的学术会议上发表过3篇以上独立撰写的有价值的学术经济论文或1部经济专著、译著、教材等(不少于15万字);
(二)获得本专业省(部)级二等奖(额定人数前3名)以上项目的主要贡
献者,或获得过两次以上省(部)级三等奖(额定人数前3名)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附:正规发表渠道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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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称申报条件及程序 篇五
最好问你们公司的人事部,他们肯定会告诉你的,因为经常和人事厅的打交道,也是最清晰的。一般企业会储备一些证书的,另外方面企业可能会给你报销一些费用哦,一般本科毕业一年是助理工程师,下面你可以看看 一,初级职称(助理)职称申报相关条件
(一)学历条件
1、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考察合格。
2、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见习期1年。
3、大专毕业,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4、中专毕业,取得技术员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二)继续教育学时:
申报初级职称近3年继续教育必须达到120学时。
(三)论文要求:
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二,中级职称申报相关条件
(一)学历条件
1、博士学位,考察合格。
2、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取得助工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本科或大专学历,取得助工资格并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并取得助工资格满5年。
(二)继续教育学时
近5年继续教育必须达到320学时,同时根据省人事厅、省知识产权局统一布置及合肥市人事局合人办发〔2007〕180号文件要求,申报各类职称 人员必须完成知识产权公共必修科目继续教育,方可参加申报评审。
(三)业绩要求
在业绩方面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参与完成的科研或工程项目,获得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
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或2项本单位工程、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观部门鉴定认可,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参与完成1项市(厅)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程造价标准定额和行业规划编制,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推广应用或颁布实施。参与完成燃气、供热、供水、污水处理等建设各行业市以上重要骨干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1项,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1项以上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其专利得到开发实施并取得50万元以上利润。
(四)论文要求
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期刊、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刊物上发表本专业的 专业技术论文2篇;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3篇。
(五)对先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较高学历者申报工程师,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任职年限后,方可申报。
(六)报送材料:评审表2份,简明登记表20份,毕业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计算机合格证(今年为4个模块)、外语合格证、助工证书、聘书 原件、所有原件的复印件、另一寸照片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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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工民建工程师、建筑工程师、建设设计工程师、环境艺术设计工程师、建设艺术设计工程师、建设装饰工程师、建筑施工工程师、建筑水电安
装工程师、消防水电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地质勘测工程师、建筑预算工程师、建筑管理工程师、道路与桥梁工程师、土木工
程工程师、市政工程师、机械工程师、电气工程师、电气设备工程师、计算机工程师、自动化工程师、机电设备工程师、电子仪表工程师、机
械设计工程师、铸造设计工程师、机械制造工程师、采矿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师、通信工程工程师、电子信息工程工程师、农艺师、园艺师、讲师、医师、药师、护师、园林设计工程师、船舶技术工程师、冷冻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热处理工程师、暖通工程师、公路工程师、土建
6.初级职称申报条件 篇六
一、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考核在合格以上。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各级各类中学(含职业中学、成人教育学校)、小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少年宫、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且在职在岗的教师。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延迟申报或不得申报或取消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一)考核基本合格者,延迟1年以上。
(二)考核不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3年以上。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四)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4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二、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获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教学工作满3年,可初定小学一级、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2.获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可初定小学一级、中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和教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2009年初级职称报送材料须知
一、申报表两份,均不装订。用黑色墨水笔手工填写,字迹端正,信息准确,申报表封面上的申报技术职务栏内填写涉及到数字时请一律用大写的汉字,如“小学一级”应填成“小学壹级”。
二、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
2、毕业证书,从低到高摆放;
3、身份证;
4、已有的职称证书;
5、聘书;
6、任教以来的考核表;
7、继续教育证书;
8、公修课合格证;
9、聘干人员须提供合同;
以上材料须用A4纸复印,并携带原件以供查验。
三、教育教学方面的材料
1、须提供任教以来每年校级或校级以上的公开课、示范课证明及教案
2、教学方面的获奖证书、辅导奖证书复印件
3、提供任教以来班主任任职工作证明
四、教科研材料
提供最能代表自己水平的论文或交流文章两篇
五、各种表彰证书复印件
六、2008~2009学全年教案
语数外学科不少于160课时;其他学科不少于100课时。
7.2016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篇七
高级农艺(经)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
高级农艺(经)师须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在某一方面有较深造诣,在学术上、技术上有独到见解,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制订本地区或本专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设计新技术开发项目,独立解决生产中重大技术难题,在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取得较高价值的科技成果;具备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培养中级技术人才方面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农学、园艺、植保、土肥、农经管理、农业环保、农产品质
量安全专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
神。取得农艺(经)师任职资格后,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农艺(经)师任职资格2年以
上;获得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农艺(经)师任职资格5年以上
四、外语、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农艺(经)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完成国家、省(部)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
(二)主要参加者,完成新品种、新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3项以上;
(三)主要参与起草省级以上地方标准(规程)、行业标准或省(部)级农业、法规2项以上;
(四)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范围内的农业生产、试验示范、技术推广等方面的规划4项以上;
(五)作为主持人,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农村财务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推行的新办法、新举措得到省级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推广应用; 县级以下人员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为本县引进、示范、推广重大农业技术或新品种;
(二)参与实施设区市级以上重大推广项目;
(三)参与创新基层农技推广方式方法、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培养农业科技示范户、创新土地承包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农村财务管理等制度与方法等工作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农艺(经)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作为主持或主要参加者,完成推广农业新产品、新科技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鉴定);
(三)主持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并被当地政府采纳1项以上(附采纳依据);
(四)从事农经管理工作,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全省农经工作有重大指导作用,产生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附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证明)。县级以下人员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获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2项以上;
(二)参与制(修)订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并被采纳1项以上,或参加2项以上;
(三)取得本专业国家专利1项以上(以证书为准);
(四)参与的农经管理工作,受到县级以上表彰2次以上。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农艺(经)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
(二)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三)撰写本人直接承担项目的技术报告(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等)3篇以上,并被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县级以下人员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二)撰写重大项目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或编写技术培训教材2项(篇)以上,并被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三)在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作科技讲座3次以上。
八、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规定年限要求,或具备规定学历,符合现任职资格2年以上,确有突出贡献者,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限额定人员);
(二)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或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以上(独撰10万字以上)。
九、附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本数量级)。
(二)省(部)级:省是指行政划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享受副省级待遇的地区;部是指国务院的部、委、总局等。市(厅)级:市是指各设区市;厅是指省政府的厅、委、局等。
(三)学历是指教育部承认的农艺(经)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四)项目或课题按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及市厅级。本条件中规定的项目或课题的分类,参照有关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根据其相当规模与技术复杂程度比照执行,并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非政府部门指定或授权的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课题不予认定。各种以鉴定方式通过的国家计划外自选课题不予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要与其专业或岗位工作相关,一般以立项通知、最终成果及结项证书等整套材料为认定依据。
(五)主持是指承担科研、科技成果推广或工程项目任务,从总体设计、组织实施、全面管理到项目结束,在总结、鉴定、验收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地组织、指导的第一负责人,参与是指项目鉴定(验收)报告名单中的技术人员。
(六)奖励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机关、行业主管或被授权的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专业评奖活动,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在科学研究成果和业务工作方面突出业绩和创新性的肯定。奖励的级别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
(七)本专业省部级奖项指由农业部、省政府等颁发的科技奖和行业技术成果奖:科技奖为省科技突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行业技术成果奖为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省山区创业奖、省农业技术推广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等。市(厅)级奖项指由市政府、农业厅等颁发的奖励。如:市科学技术奖等。不包括论文奖、征文奖等。
(八)著作指具有ISBN书号的著作;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是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的期刊。
(九)论文是指本人独立撰写、发表的论文或本人执笔撰写并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合著论文。
8.职称申报条件及程序 篇八
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省公安厅将“开办保安服务公司”行政审批作为新增项目,纳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厅“窗口”办理,同时,对原来在窗口办理的“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行政审批项目相关内容作了变更。现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以及相关表格式样予以公布。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名称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二、审批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三、申报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四、材料目录
(一)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设立申请表(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2、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材料目录
(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2、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3、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4、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5、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材料目录
(一)规定的材料。
(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材料目录
(一)、(二)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2、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3、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经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审核意见,报省政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办理。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省公安厅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一)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二)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省公安厅。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省公安厅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由申请人填写《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申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保安服务公司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报省政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
六、办理时限
省公安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回复。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决定受理。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名称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
二、审批依据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112号)。
三、申报条件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四、材料目录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表(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五、办理程序
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经审核、现场考察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将设立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审核意见,报省政务中心省公安厅窗口办理。省公安厅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一)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安厅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保安培训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省公安厅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并回复。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9.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称条件 篇九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电教教师。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不含2年);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不含3年)。(2)研究生半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2年以上(不含2年);未取得助理资格的,从事专业工作4年以上(不含4年)。(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不含3年);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不含5年)。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了解本学科教育教学发展动态,收集本学科的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般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职中专业课教师可减少2节,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6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4节以上,校级领导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教研员、电教教师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40节,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次学科小循环教学、或担任初三或高三教师2年以上;教研员、电教教师承担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项。(三)每年承担一次科组或级组公开课;教研员、电教教师每年给教师上公开课一次以上(附有关证明材料)。(四)转化后进生1人以上;教研员协助推广教研成果;电教教师参与过电教软件的编制。(五)独立开展课外活动,培养年轻教师。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取得较好成绩,每年承担的公开课效果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教育效果比较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的思想素质有所提高,培优转差取得一定的成绩;教学效果比较显著,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初中会考或毕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合格率、优秀率达到县平均水平。(二)职中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学习兴趣浓,学习成绩在原来基础上有所提高,教学效果较好。(三)健康教育课教师教育教学效果好,掌握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并有数据说明(复印件)。对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效果好(附学校证明);在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中矫治率在50%以上,发病率有所下降(附复印件),较好完成《广东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工作手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在述职报告中体现)。
(四)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取得一定成绩,指导当地教学取得一定成效。开展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取得明显成果。(五)电教教师开展电化教学活动取得一定成绩,指导当地电化教学取得一定成效,协助编写电教培训教材和培训电教教师取得-定成果。(六)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一)至(三)款之一外,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乡镇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七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独立完成)。(二)论文2篇(独立完成)。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县级以上:含县、县级市、县级区。
3.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中等教育机构:包括成人初级中学、成人高级中学、成人职业高级中学和经批准定为初中或高中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2)电化教育机构:含省、市、县级电化教育馆(站);(3)教研室:含省、市、县级教研室;(4)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5)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作为必备条件。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4.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高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本科学历、《初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专科学历执行。
5.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参加过计算机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另外参加过一次以上的其他职务业务继续教育。从2010年起,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初级培训(或参加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也列为必修内容。
6.第五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3年以上”:其中职中专业课教师1年,图、音、体、生、劳技、健康教育课、电教、计算机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获得硕士学位者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年级组长、团队干部、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计算;副班主任年限不能计算为班主任年限。教研员、电教教师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学科组长、教导主任、分管教学校领导不能计算)
7.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8.第六条中“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正、副书记。
9.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包括市级以上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教坛新秀、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史地图音体教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幼儿教师、杰出教师、特级教师。
10.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奖:指市级以上社会科学奖和自然科学奖、教育创新成果奖。11.省、市级以上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刊物(“ISSN”或“CN”刊物)以及由省级、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省级、市级教育科研机构主办的刊物。
附:
1、《东莞市教育系列2011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几点意见》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1年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68号)、《关于做好2011年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53号)、《关于做好2011年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54号)、《关于规范中学高级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要求的通知》(粤教师函[2011]64号)、市职改办2010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布置,现就2011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与评审
今年继续实行评聘分开制度,各校要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新要求,把职称申报工作与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统筹考虑。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历、资历条件按照省人事厅《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以及《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的精神执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粤人职[1999]24和26号文件执行,计算机条件执行粤人社发〔2010〕176号文件。以上资格条件中的规定与粤人发[2005]177号、粤人发[2004]108号文件不一致的,按新近下发文件的规定执行。对若干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对职称申报问题的若干说明:
1、根据粤人发〔2006〕122号文件规定,具有博士学位直接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发表论著等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的方为有效。
2、根据粤人发〔2005〕177号文件规定,申报评审资历计算的截止日期为申报当年的8月31日。凡未满规定年限的,一律不得申报。按照资历计算时间的规定,论文、业绩等成果截止到今年的8月31日。
3、《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粤人职[1999]26号)规定:对申请小学高级教师者,要求“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现调整为“3年以上”;“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受聘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现调整为“中专毕业,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教学工作6年以上”。
4、根据省人事厅粤人发〔2005〕300号文件精神,调整我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的有关规定,取消论文条件中关于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专业期刊划分的有关规定,凡资格条件中要求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期刊的论文,统一调整为具有CN刊号、ISSN刊号的论文,论文数量要求原则不变。考虑到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实际,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论文、论著条件仍按粤人职〔1999〕2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5、根据粤人发[2007]197号文件规定,符合专业技术岗位条件和资格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同一系列或同一专业的两个资格。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
6、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7、省外来粤流动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今年省人事厅粤人发[2008]148号文件规定执行,作如下调整:
(1)从中央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2)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其中自主流动来粤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的鉴定证明和《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档案情况登记表》(由市人事局职称科出具),供各级人事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3)粤人发〔2007〕196号、364号文暂停执行。
8、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除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受聘学校聘任证明材料(原件)。
9、根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7号)要求,不再受理小学(含幼儿园)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小中高)评审。小学(含幼儿园)教师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工作按照粤教师[2009]62号文及省教育厅下发的有关评审通知的要求进行。
10、根据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167号)要求,申报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是在职在岗的中学教师和教研员,不接受离退休人员和小学教师申报。
(二)除退休人员外,教师“继续教育条件”是申报评审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资格条件》中继续教育条件,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教师应提供近5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由施教机构出具)。
(三)凡申报评审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在本单位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工作量、班主任工作、年度考核、教学效果(含合格率、优秀率)情况和论文情况等。中等规模以下(一般指少于12个教学班或600名学生)的学校,申报者要在全体教师会上进行述职;规模大的学校,申报者要在有本学科全体教师、其他学科组长、各年级组长、学校领导以及中层干部参加的会上公开述职。电教、教研室人员须在本单位全体人员会议上公开述职。述职的有关情况(会议范围、参加人数、教职员工及领导对述职者意见等)须在申报表“公开述职栏”中由单位领导填写清楚。凡没有公开述职的,视为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
(四)规范材料申报要求。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和省的职称政策,对照相应资格条件和申报评审办法的规定,真实、客观、完整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由有关部门对填报资格、经历、业绩、论文以及评价等方面情况出具的有效佐证材料。从2011年开始,申报人需提交学校近5学年教学计划表(课程表、工作安排表等)作为教学工作量的佐证材料(申报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幼儿园高级教师需提交近3学年)。无单位核实盖章确认其真实性的佐证材料,以及无相应佐证材料的资格、经历(资历)、业绩、论文和评价意见等均视为无效材料。申报人需对同类材料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制作封面并提供相应目录。申报人应将所有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装入档案袋,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所有申报材料供所在单位审查。申报材料提交后申报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补充其他材料。
(五)规范论文报送要求。申报人提交评审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必须是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已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送原件,未公开发表的论文应注明写作时间,并由科组长或教研室主任签名、学校(单位)盖章予以确认。从2011年开始,在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学科教研会举办的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申报人必须提交由举办单位出具的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安排或论文汇编集等作为佐证材料;2011年以前的宣读论文须提交教研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无相应佐证材料的宣读论文一律不予认可,不得作为有效论文提交。
(六)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申报材料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作出书面承诺并承担因材料失实、缺失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二、落实基层单位审查制度,严把材料审核关
(一)规范单位审查内容。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严肃、客观的审查。一是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要认真核对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年度考核等客观事实相符。凡复印件需经单位审核人认真审查原件,核实后在复印件上签写“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署审核人姓名和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的推荐意见要客观准确反映申报人的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二是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要仔细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省相应专业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三是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要全面清点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各类表格中的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出现空白,是否存在隐瞒或虚报行政职务、未填报负面情况等现象。四是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人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当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均不得作为当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二)各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照送审材料要求,根据申报者档案核实其申报材料是否真实、齐全。落实责任制,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办法。申报者的每一份材料都要有核实材料的责任人签名并加盖验证公章,其中《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基础教育系统)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表》(以下简称《工作表》)由校长签名(盖章)确认有关内容,论文由学科组长或教研室主任签名核实为申报者本人所作。其他材料由审核材料的责任人或校长签名,最后加盖公章确认其真实性。凡没有责任人签名及加盖公章确认的材料均视为无效。材料涂改的,须由审核材料的责任人核实并加盖学校公章。
(三)严把单位推荐关。从2011年开始,各基层单位应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新要求,充分考虑核准的岗位数额状况,按照资格条件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把好推荐关,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申报人不得推荐。申报人单位要实事求是地对每一位申报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就申报人思想政治表现、教学教研工作等方面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评价及推荐意见。
(四)落实申报材料公示制度。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要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和工作经历情况;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情况;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业绩情况(教书育人情况,获奖项目名称及颁发单位,论文发表等)。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一般不安排在寒暑假和长假期),申报人的推荐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应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不便于张榜和网上公示的其他申报材料应统一、有序放置在指定场所对外开放,以备查验。公示期间受理信访主要由各级教育局人事(职称)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申报材料方可推荐上报。凡经受理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2、关于2011年职称申报的补充说明
根据省和市对今年职称申报工作的要求,现对申报材料作如下补充说明:
一、关于继续教育问题。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以上规定从2011年开始执行。2011年前的继续教育时间,仍然按照5年累计时间不少于240学时的规定执行。教师应提供近5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申报中、初级的人员可按照每年不少48学时的标准累计,由施教机构出具)。年的计算方法,按照学年的方式计算。
二、关于教师资格问题。教师系列职称申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即: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园或以上层次教师资格;小学教师须具备小学或以上层次教师资格;初中教师须具备初级中学或以上层次教师资格;高中教师须具备高级中学或以上层次教师资格;职业中学教师
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或以上层次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凡不具备相应层次教师资格证人员不得申报。
三、教学计划表(课程表、工作安排表等)作为教学工作量的佐证材料,因为学校搬迁或者合并等原因确实找不到,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证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对校长及相应责任人进行全市通报。
四、实验室实验员申报教师系列职称,必须承担学科教学任务,达到相应教师资格条件要求才能申报。
五、转换技术岗位后满一年申报晋升职称的,在论文、循环教学等方面,须满足相应资格条件的要求。
六、必须使用省今年制定的新表格,其中《广东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第六页当中,取得现资格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一栏,现改为: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
东莞市教育局人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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