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会章程(精选7篇)
1.北京市商会章程 篇一
北京政和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市福建政和商会,简称为北京政和商会。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政和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北京的政和籍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他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恪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风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自觉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活动方式。
(二)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及同行业关系,立足北京市场,发挥政和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提高政和工商企业在北京的信誉,努力为促进政和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工商联合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政和县人民政府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2号楼 2101室
第二章
工作任务与目标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工作目标,积极发挥好为有关政府部门联系在京政和籍企业和人士的助手作用。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三)搭建帄台,疏通渠道,提升政和特色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会员之间信息共享、资源共享、项目共享,推动会员企业做好、做大、做强。
(四)组织联谊活动,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增进同乡同业情谊与合作。
(五)为会员及其他在京政和籍人士排忧解难,帮助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六)创办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 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加入,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第八条 会员一律帄等,享有相同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会员可同时参加其它社团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属政和籍工商界人士,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者,并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
(四)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经三名以上正式会员推荐;
(二)非政和籍人士及北京市之外相关企业单位可作为特邀会员加入商会。会费标准按入会级别与在京政和籍会员等同;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调排忧解难;
(三)向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下需要退费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如触犯刑律者,不论其在会内担任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 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原则上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势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本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三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 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四)履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职责。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和副秘书长的职责:
(一)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领导分管部门认真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精神,抓好日常各项工作;
(二)副秘书长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办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交办的事宜,协调内部关系,负责文秘档案、物资和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
(1)发展会员、联系乡友、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2)及时掌握、收集重要经济信息,组织商务活动,提高商会经济收益,帮助会员企业发展经济;(3)向会员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综合素质,负责本会的对外宣传;
(4)加大维权力度,充分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推进维权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9日北京政和商会筹备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政和县工商联批复核准之日起生效。
2.北京市商会章程 篇二
过去的6年, 商会认真贯彻中央十六号文件精神, 坚持民间性、经济性和统战性“三性统一”的建会原则, 以“两个健康”作为商会的核心工作,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摸清民营冶金企业的情况, 客观分析民营冶金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并积极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提案, 积极维护会员权益, 反映民营冶金经营管理现状, 帮助企业解决了一些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为促进冶金工业的发展建议献策。
商会努力为会员服务、为冶金企业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 建立了信息统计平台, 形成了民营钢铁生产经营信息体系, 及时发出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方向和企业经营管理信息, 帮助企业了解情况、分析动态, 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了信息数据。在为企业组织开展服务过程中, 冶金商会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 组织专家深入到企业, 提供技术咨询, 帮助企业诊断技术管理问题, 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商会将进一步学习中央精神, 加强自身建设, 为政府为会员搭建更好的沟通与交流的平台, 全面提升为会员服务的质量。
会议还举行了“钢铁行业发展论坛”, 深入分析钢铁工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 交流加强企业管理、探讨走出困境实现转型升级的路子。中国工程院士殷瑞钰, 河北钢铁集团唐钢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王新东, 河南济源钢铁集团董事长李玉田, 山东石横特钢副总经理吕如峰等专家和企业家, 在会上就中国钢铁工业的发展方向、企业经营管理的问题与思路、转型升级模式与创新等发表演讲, 并展开了互动式的深入讨论, 与会代表深受启发。
黄小祥副主席对商会工作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指出, 商会在创立和打基础的工作中, 按照全国工商联的要求, 积极开展工作, 创新商会工作模式, 尤其是在开展调查研究、为企业服务和建言献策、积极向国家工商联提出提案建议等工作中取得了突出成绩, 是商会中工作有创意、成就显著的商会。黄小祥要求商会进一步学习贯彻十六号文件的精神, 结合钢铁行业非公经济的特点, 充分发挥冶金商会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促进钢铁界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方面做出更大努力。
刘振江书记在致辞中说, 全联中小冶金企业商会的成立, 对钢铁行业工作是一件好事。钢铁行业转型期间任务很重, 不可能一蹴而就, 需要多方面的力量共同努力。有了协会、学会和商会, 可以多角度、多范畴的开展工作。协会、学会、商会在各自开展工作的同时, 也会在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共性问题的分析和研究、反映诉求、行业的共同行动和自律等方面加强联手合作。
沈文荣会长在讲话中提到, 近年来, 我国民营钢铁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在淘汰落后、节能减排、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民营钢铁企业的影响力不断得到增强。相关数据显示, 2012年中国民营钢铁企业钢产量已达3.62亿吨, 占全行业的比例达到50%。2012年, 民营钢铁企业在市场“寒冬”中仍保持一定的利润, 对79家民营钢铁企业的统计显示, 2012年实现利润总额189亿元, 吨钢盈利55.4元, 销售利润率为1.03%。
3.北京山西企业商会赴山西考察 篇三
会上,大同市副市长曹惠斌向山西商会考察团成员介绍了大同市的历史以及发展的现状,着重阐述了大同市这几年发展的思路,以及在基础建设方面取得的成就。副市长曹惠斌重点讲解了在日后大同市将会对新型产业积极开拓给予更大的空间,特别是这几年,太阳能、风能、建材、物流等新型产业在大同市的发展情况,并表示为以后入往的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北京山西企业商会会长李建国明确表示,商会要发挥桥梁作用,进行资源整合,在2012年和山西签订了经济战略合作协议,山西企业商会借这次考察计划,实际了解大同市发展现状,把山西企业商会的资源运用到大同市的发展上来。希望借用这次机会,与所有成员一起努力,借助商会自身的资源和实力,为大同市乃至山西的发展做出贡献。
7月20日,北京山西企业商会考察团实地考察了大同市的装备制造园区以及医药工业园区,并到大同市第五人民医药实地参观考察。此次大同实地考察之行,确定了一个医药项目的合作,两个意向合作项目,硕果累累。
7月21日早晨,北京山西企业商会考察团离开大同,前往山西考察第二站忻州市。抵达忻州后,市委副书记、市长郑连生等忻州政府领导人第一时间接待了一行40多名企业家的北京山西企业商会,并开展了北京山西企业商会忻州考察座谈会。
市委副书记、市长郑连生发表讲话,表示欢迎和感谢北京山西企业商会前来忻州考察调研,并介绍了忻州市的历史和现在的基本情况。郑连生说,忻州是一个革命老区、资源富区、旅游名区、人文大区、贫困地区,同时也是一个后发地区,地上地下资源非常丰富,交通十分便利,区位优势明显。目前,在市委确定的“3581”发展战略指引下,全市形成了一种干部干事业、群众创家业、企业家创大业的干事创业局面,激发了全民的创业活力,进入了一个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新阶段。近年来,市政府树立了“产业第一、企业为重”的理念,着力服务企业,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发展相关产业,延长产业链条,促进转型升级。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夯实基础、完善机制,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同时,立足自己,改进作风、优化环境,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社会环境和投资环境,努力打造投资的洼地。希望各位企业家着眼未来、把握现在,加深对忻州的了解,加强与忻州的合作,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推动双方的共同发展。忻州市政府和各级各部门将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优良环境,在竭诚服务中促使企业做大做强、不断发展。
北京山西企业商会会长李建国代表考察团感谢忻州市委、市政府的热情接待,表示忻州市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很快,市委、市政府对市情的把握很准,确定的发展思路和方向很清,投资的环境也不错,企业在忻州投资的机会很多、发展的空间很大。并表示,将充分发挥北京山西企业商会在资金、资源、平台、人脉等多方面的优势,在考察中寻求投资合作机会,共同研究和深化合作大计,为促进忻州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作出应有的贡献。
市政府秘书长郭宝厚及市发改、经信、农业、住建、商务、旅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座谈,并向北京山西企业商会考察团介绍了相关情况。在座谈会的最后,忻州市政府与北京山西企业商会考察队就一些合作事宜进行了探讨和对接。
7月21日下午,忻州市副市长王士桦带领北京山西企业商会考察团考察忻州市城区基本设施道路建设工程,并向考察团讲解了忻州市近期忻州市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情况,表示欢迎北京山西企业商会的企业家们来忻州投资发展。
7月22日,北京山西企业商会返回北京,此次山西考察工作圆满顺利完成。
4.新泰家居商会章程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新泰市家居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名XINTAI FURNITURE&DECORATION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为XTFDCC。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商会是由家具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面向全市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商会代表行业的利益,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企业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新泰家具行业全面发展。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新泰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新泰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在新泰市平阳路北段86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商会规章制度,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为会员提供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三)组织会员参加或举办各类展览会、交易会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广泛联系国内外其他商会、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六)承办上级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可向商会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对本单位进行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诊断或指导;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请商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商会反映情况,向商会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商会撰写学术论文;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商会的重大问题;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常设机构为商会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在秘书长领导下执行各项决议,开展各种工作,向会长负责。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经济实体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 7月28日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5.行业商会成立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地方)XXXX行业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在(地方)县从事XXXX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也是负责行业自律经营,遏制恶性竞争的协调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把本团体建设成广大会员加强沟通、共同学习、提升自我素养的桥梁纽带,交流信息、加强合作、加快转型升级的发展平台,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务,发挥行业优势,促进本地区行业企业信息资源共享,沟通互补,抱团发展,和谐共赢,使我县XXXX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地方)县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地方)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地址:(地方)县委党校办公楼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倡导爱国、敬业、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理念;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业标准规划,依据国际和国家标准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沟通会员与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
(四)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发展给予行业利益相关的政策决策论证,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参与制定,修改相关标准;
(五)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新产品推广等活动;
(六)加强自身建设,坚持“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方针,推动本团体健康发展;
(七)办好商会事业,参与(地方)县工商联组织或自发组织的学习报告交流会,通过(地方)县工商联积
极参政议政,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
(八)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有利于本团体会员企业发展的相关业务;
(九)组织倡导全体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扶贫济困社会慈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为单位会员,实行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志愿加入本团体,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记录;
(三)本地区,本行业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合法企业;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按期缴纳会费,维护本团体声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同时交企业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并盖上企业公章(可注明只作入会备案用);
(二)经本团体秘书处初审;
(三)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审核通过后,由商会颁发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会员可通过本团体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互通信息、相互协作;
(七)积极参与本团体的各项活动,为本团体活动开展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业自律公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审议本团体的工作计划;
(七)审议本团体的经费预决算;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地方)县工商联审查并经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队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商会的具体工作业务;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并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任务;
(十一)讨论理事会的增补减退;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二十条第二项)相应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2/3以上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执行会长
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减。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个人政治素质好,有较好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代表性,热心本团体工作;
(三)会长、执行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地方)县工商联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地方)县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可以根据需要经(地方)县工商联同意委任执行会长,决定执行会长的分工;
(五)提名秘书长的人选,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六)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支持和指导、检查秘书处工作;
(七)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执行会长、副会长职权:执行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负责收取会费、赞助费及日常费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协调会员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名誉会长职务。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名誉会长是本团体的荣誉头衔,由企业已经完成传承,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聘请顾问若干名,指导帮助本团体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部门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银行利息;
(五)国内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费列支范围;
(一)召开各种定期例会的会议费用;
(二)开展业务活动的费用;
(三)正常办公费用;
(四)必要的接待费;
(五)对外捐赠。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组织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地方)县工商联和(地方)县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地方)县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地方)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地方)县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地方)县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地方)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地方)县工商联和(地方)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和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月**日商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自(地方)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组织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团体理事会。
6.成都内江商会章程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成都内江工商业联合会,简称成都内江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内江籍工商业者、内江籍人士在蓉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内江驻蓉企业、机构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系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主办会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引领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传承内江商人的优良传统,弘扬大千文化,凝聚在蓉内江商界的力量,促进学习、交流;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整合内江在蓉商人、商业资源,谋求更大发展;努力提高会员企业的竞争力和自身素质,进一步促进蓉甜两地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协作,为促进蓉甜两地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一切活动以《成都内江商会章程》(以下称“本会章程”)为准则,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功能:
1、服务功能:为各类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沟通提供平台,为各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培训、宣传等服务,促进经济交流与合作。
2、支持功能:为会员的发展提供商机和法律、政策支持,促进其加速发展。
3、维权功能:利用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渠道、资源和方法,全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自律功能:引导会员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严格自律。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搭建政府与会员的沟通平台,协调会员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2、提供市场、技术、项目推荐和投资贸易信息;
3、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4、为会员在蓉投资、商务活动提供便利;协助会员组织会议、展览、研讨等经济文化 1 / 6 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社团组织的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发展寻求更多的机遇;
5、推荐杰出会员的政治安排,组织会员参加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评选等社会活动;
6、帮助会员投融资,开展企业问诊、供求发布、信息传递、项目推介、人才招聘、讲座培训、广告事务代理、商标事务代理等业务;
7、帮助会员申办各种专业人员上岗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评审工作;
8、开办本会网站、刊物等,为宣传本会、提升本会会员形象提供服务;
9、开展联谊活动,沟通信息、加深友谊、促进合作。加强本会与内江、成都两地党政机关和各兄弟商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10、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其他社团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
单位会员对象为内江籍人士在蓉投资兴办的企业,内江在蓉的企业、机构;个人会员对象为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各界人士;本会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关心本会发展的社会各界名人或热心本会工作的科研院所、民间团体为特邀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志愿加入本会;
3、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热心商会活动;
4、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3、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享受本会的各项服务;
/ 6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5、自愿入会权和自由退会权。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遵守、执行本会决议;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4、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尽力为本会的发展作贡献;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触犯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决定本会的变更、终止事宜;
6、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本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6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6、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9、聘任和解聘本会顾问;
10、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或者网络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立即组织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会长决定临时召开。
会长主持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参与会长会议决定本会重要事项;监事长列席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可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6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会议,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本会财务支出计划。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的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会议决定;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为五年。监事长、副监事长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的条件相同。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本会重要会议;
2、检查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检查监督本会财务状况;
4、对会员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接受捐赠、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开展经营、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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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2、组织有关活动费用;
3、编辑出版刊物、资料;
4、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4、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十五日之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本会的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7.北京市商会章程 篇七
《中国市场》:齐秘书长, 您好, 中关村作为全国知名的IT卖场群, 它的地位是怎样的呢?
齐波:中关村目前大大小小的卖场有13家, 目前的经营面积是32万平方米, 基本的商户在5000至8000家。有的卖场在转型中。国务院今年对中关村新的定义为国家级创新示范区, 海淀区根据国家的这个创新示范区又重新划定区域, 即中关村西区的概念, 而西区的这三家卖场 (海龙、鼎好、e世界) 目前从全国的范围内看都是比较领先的。如何去适应国务院对中关村的要求, 作为行业协会来讲, 就是要做出一个规划。2008年11月, 全国第一份IT卖场行业自律规范《IT卖场行业规范》由协会做出, 也是国家唯一的一份IT卖场管理规范。商会正在积极配合政府做行业规划的发展。
《中国市场》:5月27日发布的报告中称, 中关村目前正在回暖, 您认为目前是否有回暖迹象?
齐波:我个人感觉, 金融危机对中关村还是造成很大的影响, 而以往每年我们都是将近20%的增长。这样的话对于商户来说是很困难的。所以作为卖场的经营方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以期和商户共同面对危机。但是受整个的经济环境的影响比较大, 从这几个月中关村价格指数网监测数据来看, 还在底线趋稳运行, 略微有些下降, 目前来说, 没有明显的回暖迹象。中关村是否回暖, 还要看接下来几个月的价格走势。但我相信接下来的暑促会有一个波动, 放假学生的消费需求会带动较大的拉动。
《中国市场》:协会在如今的局面下, 为促进卖场交易量的上升所做的努力和计划要做的事情有哪些?
齐波: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 从协会的角度来说, 认为现在是需要练好内功的时候。规范我们各个卖场的经营方式, 改变我们的经营模式。金融危机把整个中关村的销售推向了一个恶性竞争的不良的循环状态:拉客, 价格欺诈。商会在积极的建议今后各个市场将写字楼规范化, 一定是要在卖场里完成销售, 防止把消费者拉到写字楼里, 因为卖场内比较规范, 价签齐全, 此外各个品牌之间也好比较, 但一旦进入写字楼的区间消费者就会显得比较被动。目前海龙已经开始行动, 正在积极清退8层以上的写字间的销售行为, 海龙也为此付出了很多经济上的代价。为了促进卖场的消费, 我们组织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如暑促节7月6日新闻发布会, 暑促节计划是从7月中旬到9月中旬。把各大卖场暑促的信息宣传出去, 过去的卖场都是单打独斗的, 我们现在就是牵头把卖场联合起来, 把中关村整个的人气带动起来。
《中国市场》:您认为中关村价格指数在运行中起到的实际作用是什么?在实际的运行中, 哪些地方仍需要改善?
齐波:关于中关村价格指数, 我们首先的出发点就是解决投诉问题, 控制销售价格的欺诈问题。通过数月的上线实行, 发现价格指数还有更广泛的应用。首先, 监测了末端的价格趋势, 完善了末端的数据。其次, 作为消费者来说, 可以方便的查询目前中关村畅销的这种产品的价格, 避免了消费者上当受骗。再次, 为明码标价提供了依据。最后是给消协投诉提供了依据。
我认为中关村价格指数目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第一是宣传力度不够。由于指数网是公益的, 就没有办法去融资或者在网上做广告。而宣传力度不够势必会影响到它的点击率和消费者的认可。第二就是这个网的公信度还不强, 在解决实际纠纷中, 有的消费者就会问:你凭什么用这个指数网来解决我的矛盾。而消费者在各个网上收集出来的价格往往是媒体报价, 是个超低价的陷阱。如果有一个强有力的声音站出来说支持这个网站效果就不一样了, 目前正在和政府进行积极的联系, 包括消协、工商、发改委、商务局等, 希望可以得到一定得支持。第三是目前的采集面还不够大, 由于产品种类繁多, 即使同一品牌也会因配置的稍有变化而型号不同, 所以要想较为全面的采集需要一个过程, 这需要在今后不断的去完善, 如扩大采集点, 加强数据自身结构的建设, 不断的完善产品线。
《中国市场》:目前有一部分消费者更多的愿意到国美苏宁等连锁店去买电子产品, 认为贵不了多少钱, 反而可以有保障, 送货上门, 维修也方便。您是如何看待这些电器连锁店对目前电子卖场的冲击?
齐波:我认为, 广大的媒体要正确的引导消费者, 到中关村是为了买便宜的产品这种心态是需要纠正的。电子卖场的优势在于品种全、型号全、配套全。国美和苏宁目前虽然也在卖IT产品, 但是它的种类和型号没有IT卖场全, 所以我们认为, 近期, 作为销售IT产品的主渠道还是在电子卖场。只要电子卖场自身不断完善, 改变卖场和经营模式, 以后IT的交易还是要在IT卖场里完成, 3C卖场只是IT卖场的一个补充。
《中国市场》:为什么是电子产品类型的卖场会出现如此激烈的恶性竞争现象?
齐波:电子产品是高科技的产物, 更新换代较快, 所以电子产品的价格线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定是往下走的, 而其他行业比如说家居, 一套木椅今天卖100元, 明天就可以卖300元, 为什么?能源, 它保值, 而电子产品由于更新换代很快, 只有新产品才可以卖到很高的价位, 时间越长越贬值, 所以商户只有想办法在最快的时间内把它卖出, 这样才可以更多更快的回笼资金。这是行业的特点所致。而竞争的结果就是把整个行业扰乱了。
《中国市场》:您关注中关村这么多年, 可以说是看着它在一天天的成熟与长大, 那么, 您觉得中关村未来的走势是怎么样呢?
齐波:在上世纪80年代, 电脑就代表着高科技, 所以, 中关村, 在老北京人的眼里就是卖电脑的高科技的代名词, 但实际上中关村的含义很大, 包括了产学研一体。中关村从1985年成立到现在, 渐渐从集贸式变为进入楼宇规模化, 但从整个业态来看还属于集贸式的经营模式, 还是以出租柜台和摊位来让商户经营, 所以这几年来, 中关村也要逐渐的向商业化、商场化转变, 比如说海龙统一收银的试点。中关村肯定会面临着洗牌。没有诚信和实力的以后很难在中关村立足。希望中关村越来越好, 希望消费者可以在中关村都能买到称心如意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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