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精选11篇)
1.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 篇一
场 专 用 安 全 管机 动 理 办 法 辆
内车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QB 521-33-2009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前言
1.1 为了规范项目部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1.2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施工现场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属于特种设备。如:平板车、翻斗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等。1.3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QB 521-33-50同时废止。2 职责
2.1 车辆使用部门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2.2 工程部是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
2.3 安全部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 管理内容 3.1 车辆准入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不许进场。3.2 车辆管理 3.2.1 车辆使用单位
3.2.1.1 应当对车辆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2.1.2 使用前应检查制动器、喇叭、方向机构等是否完好。装运物件应垫稳、捆牢,不得超载。启动前,应先鸣号。行驶时,驾驶室外及车厢外不得载人,驾驶员不得与他人谈笑。停车后应切断动力源,扳下制动闸后驾驶员方可离开。
3.2.1.3 对超重、超宽、超长、超高的设备运输,应编制有关的运输措施,经项目部工程部审批同意,对所有参加运输、装卸的有关人员进行措施交底后,方可实施运输、装卸。
3.2.1.4 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30km,特殊条件下的限速规定按照GB 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执行。3.2.1.5 危险品的运输应执行QB 526-09《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3.2.1.6 每月对车辆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3.2.1.7 建立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QB 521-33-2009 2)车辆的定期检验记录。3)车辆的自行检查记录。4)各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车辆故障和事故记录。3.2.2 工程部
3.2.2.1 在车辆投入使用后30日内,工程部机械专工负责向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车辆的显著位置。
3.2.2.2 工程部审批超重、超宽、超长、超高的设备运输措施,对所有参加运输、装卸的有关人员进行措施交底,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3.2.2.3 工程部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做好记录。3.2.2.4 工程部应建立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台帐。3.2.3 安全部
安全部监督车辆使用单位、工程部认真落实车辆管理的各项职责。3.3 人员管理
3.3.1 车辆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3.3.2 车辆使用单位对车辆操作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并将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交安全部复印备案。负责对车辆操作人员进行车辆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3.3.3 安全部建立台帐,对车辆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证书备案。3.4 安全检查
安全部每月组织工程部、车辆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操作人员持证情况、工程部和车辆使用单位职责落实情况。4 相关文件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200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QB 526-09《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 5 附表
R 521-33-01 机械、工器具、车辆交通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6 附则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2.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检验检测 篇二
关键词: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检验 检测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厂内专用车辆在生产工厂车间越来越普及,已逐渐称为生产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运输工具,对生产活动的高效运行有着积极的意义。根据国家有关厂车用语含义,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主要包含叉车和厂内的专用旅游观光车辆。其中叉车是生产工厂车间使用最为普遍的机动车辆,叉车包括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对于叉车的检验检测要做到全面细致。
1.技术文件审查
主要审查叉车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并存档保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技术文件包括叉车使用登记、拍照、检验合格标志、上一周期定期检验报告和叉车使用单位的使用记录(包括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首检还需审查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修说明、有关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等文件,齐全并且存档保管。检验机构需留存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复印件,进口的叉车需留存相关型式试验的合格证明复印件。
2.叉车作业环境和整车外观检查
检查叉车的作业环境和整车外观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叉车发动机和底盘要有字迹清晰的编号;有驾驶室的叉车需要装有后视镜、挡风玻璃、雨刷器,各种仪器仪表齐全有效;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行驶于危险场所的叉车,要符合相应的特殊安全要求,防爆叉车等级符合工作环境防爆分区标准要求,液化气燃料叉车的液化气瓶需是专用的车用液化气瓶,并且有有效的液化气瓶检验合格报告。
3.叉车动力系统检验
动力系统检查需要进行操作试验,主要检查发动机的动力性能是否稳定、良好、能够正常启动、熄火、没有异常,点火系统、润滑系统、冷却系统和燃料系统性能是否良好、工作是否正常、安装是否牢固、是否无水、电、气、油的泄漏现象。
4.叉车传动系统检查
传动系统检查需要进行操作试验,主要检查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工作时无异响、抖动和不正常打滑的现象,变速器无异响、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适当、自锁、互锁可靠,传动系统的其他零部件运转平稳、行驶中无抖动和异响。需要注意的是,液力传动叉车只有处于空档位置时才能启动发动机,静压传动叉车只有处于制动状态时,才能启动发动机。
5.行驶系统检查
测量并且检查充气轮胎胎面中心花纹深度不得小于2mm,轮胎胎面和胎壁不得有长度超过30mm、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检查同一车轴上的轮胎型号和花纹是否一致,转向轮不能使用翻新轮胎;检查车架和前后桥是否有明显的变形和裂纹,相关零部件是否齐全安装牢固,车架和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能有明显变形、各个接头和衬套不能有移动;检查轮辋是否完整无损,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要齐全。
6.转向系统检查
检查转向是否轻便灵活、自由转动量是否在允许的范围内、助力器工作性能是否良好可靠,行驶中不能有轻飘、抖动、摆振、阻滞和跑偏现象,转向机构不能缺油、漏油,各连接部位不能有松动现象,横、直拉杆间隙要符合要求,不能使用用焊接方法修复的拉杆。
7.制动系统检查
检查叉车是否设置了行车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其功能是否有效,停车制动是否是机械式,锁止装置是否灵敏可靠。叉车在平直道路上以最高档位匀速行驶时,用力踩下制动踏板,使用制动性能测试仪或者按照拖痕法用尺测量,检查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第一脚能够达到最大制动效能,制动试验中不能有跑偏现象。操作试验并且检查行车制动系统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是否符合整车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踏板力是否在规定的范围内,手操纵停车制动器时的操作力是否在规定范围内,必要时用踏板(手)刹力计。检查及其操作试验制动系统是否有漏油、漏气的现象,零部件是否脱落或者失灵。操作试验并且检查蓄电池叉车的制动连锁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8.电气和灯光系统检查
电动机运转需平稳无异响、工作升温正常、防护装置齐全;电机控制电路要有完好的电流保护装置。叉车要安装灵敏有效的电源总开关,灯具要设置齐全,包括转向灯、制动等,灯具需安装牢靠、能正常使用,开关需开启、关闭自如,灯具灯泡要安装保护装置。叉车需安装喇叭,保证其灵敏有效,音量不能超过105dB(A)。检查蓄电池叉车的蓄电池,金属盖板和蓄电池带电部分之间要有15毫米以上的空间或者10毫米以上的绝缘层,绝缘层要牢固,在正常使用时不能发生绝缘层脱落或者移动现象。
9.安全保护和防护装置检查
检查叉车是否有护顶架,是否有影响安全的明显缺陷。叉车门架要设有防止货叉架升到最高位时脱出的限位装置,车轮要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防护装置。蓄电池叉车应设置有效的总电源应急断电装置。
10.工作装置检查
主要检查货叉两叉尖高度差、自然下滑量和门架倾角的自然变化量是否在规定范围内。货叉不能有较大程度的磨损和裂纹,需牢固固定在叉架上,不能发生脱落和横向移动;链条、销轴、锁止机件要齐全、无裂纹、灵敏可靠。
11.液压系统检查
液压系统要具有良好密封性,无裂纹和漏油现象;液压管路需流畅、固定牢靠、与其他机件不能有摩擦干涉;安全阀、分配阀等功能原件要齐全、有效;油泵、马达应运转正常、连接无松动;操纵手柄要轻便灵活、工作可靠、不能有变形。
参考文献:
[1]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2]《机动工业车辆 安全规范》(GB10827-1999)
3.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 篇三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厂矿企业内的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厂内机动车在场内运输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车辆驾驶人员掌握必要的驾驶技能和不断提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驾驶意识,成为厂内运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车辆驾驶人员应掌握厂内机动车辆的基本概念和有关安全知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厂内运输的概念
在企业管理的道路上,根据生产需要、工艺流程、货运量、货物性质,在仓库、车间等位置中间将各种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物料进行搬运,以完成生产过程,成为厂内运输。用机动车辆完成的这个过程即成为厂内机动车辆运输。
二、厂内机动车辆的运输管理
行驶于厂矿内的机动车辆,由技术监督部门管理。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安全技术操作许可证后方能进行车辆驾驶。厂内机动车辆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能驾驶。车辆的安全性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三、厂内车辆的安全管理
1、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
1)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接受劳动部门的安全检验,并取得行驶许可证方能行驶。
2)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每天上车前检查无误后方可行驶,行驶途中,如发生故障,应停车修复后,方可继续行驶。3)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号的工作状态。
4)制定对车辆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车辆的故障,及时排除,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2、驾驶员的安全技术素质
1)驾驶员必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门的考核,并取得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在实际工作中,还要不断学习,提高驾驶技能。2)驾驶员应熟悉自己所学驾驶车辆的性能和技术状况,并能及时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3)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检,凡患有驾驶禁忌症的人不得从事驾驶作业。
4)驾驶员应遵守厂内运输安全规则,不超速、不超载、不开带病车。
3、厂区作业环境的要求
1)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和货物性质,选择适当的运输方式。
2)合理的组织车流、人流,使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不致过于密集。道路过于拥挤易于发生事故。
3)厂内的建筑物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道路的安全界线,并不得防碍驾驶员的视线。
4)厂内各种物品的堆放不得占用道路及阻塞叫交通。5)在道路上应设置交通信号标志,在危险地点,要有限制行驶速度的标志和交通信号,驾驶员应遵守这些标志和信号。
四、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
1)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厂内助主干道行驶时每小时不得超过30千米,其它道路每小时不超过20千米。
2)有人看守道口、交叉路口、装卸作业、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社有警告标志或转弯挑头时,货运汽车每小时不超过15千米。
3)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无人看守道口,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米之内,每小时不得超过10千米。4)进出仓库、停车场、加油站、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等,每小时不超过5千米,同时应加强了望、谨慎行驶。
五、机动车的行驶要求
1)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装卸线钢轨外侧2米以内行驶。
2)机动车同向行驶时前后车之间应根据车辆行驶速度、路面和气候状况,保持可以随时制动停车的距离。3)在冰雪路上行驶时,轮胎上应装防滑链。4)缓慢行驶,禁止高速转弯和紧急制动。
5)同向行驶车辆,两车之间的距离应保持50米以上。6)行驶中的车辆不得突然制动或突然停车,不得做之字型行驶,不得超过限速速度行驶。
7)履带或轮胎式的装卸机械,不得跨过铁路线行走和作业。推土机、装载机在铁路两旁推料转堆时,推铲距离轨道枕木不得小于0.3米。
六、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要求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并不得涂改、转借驾驶证。
2)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符的车辆。3)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得人驾驶。4)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5)严禁酒后驾车。
6)驾车时不准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它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
7)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8)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安全行驶时驾车辆。
4.社会专用车辆接送学生协议书 篇四
甲方:
乙方:
为加强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更好地为学生和家长服务,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所购车辆为自愿购买,甲方不保证乙方车辆有学生可接送,投资风险完全由乙方自己承担。
二、乙方为甲方接送学生期间接受甲方及学校的管理,如不服从管理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乙方接送学生的资格。收费标准由甲方和学校确定,乙方不得擅自提高、降低或变相提高降低收费标准。
三、乙方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做到万无一失。
四、乙方车辆手续必须齐全,每学期到交警部门备案一次,驾驶人员驾照必须与所驾车辆相符,且年龄不能超过55周岁,品质高尚,对学生态度和蔼,不侮辱打骂学生。
五、乙方车辆接送学生时绝对不能超载或提前让学生下车等现象,如果发生上述现象,第一次警告加罚款200元,第二次终止接送学生资格,罚款用来奖励学校、家长、学生满意度高的车辆。
六、如发生意外情况,理赔和善后事宜全部由车辆所有人负责。
5.机动车车辆保险服务专用合作协议 篇五
甲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龙韵大厦8楼 乙方:湖北海兵忠国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四明路39号保驾行汽车服务全国连锁店
为促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湖北海兵忠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会监管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自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开展本专用保险合作协议。
1.合作的目的
甲乙双方坚持长期合作,多方共赢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通过专用保险合作项目,双方实现如下目的: 1.1完善一站式特约店的建设,共同为车主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1.2通过专用保险服务,提特约维修站的保险收益。
1.3拓展多领域合作,促进乙方有关车型的销售,提升厂商品牌的价值。
1.4通过合作,提升合作广度与深度,提高甲方在乙方店内的市场份额 2.合作的方式
甲乙双方制定合作框架性协议,设置规范的管理和服务的全流程,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分工,组织系统,签订本专用保险的点对点合作协议。乙方选择甲方作为保险合作伙伴之一,允许甲方在其店内销售甲方车险产品,并认可甲方的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包括条款,费率)和服务体系。双方共同开发和协作销售客户需求的保险产品。
3理赔管理
3.1甲方提供7X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专线网络,随时随地为乙方客户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优质理赔服务。甲方收到专用保险客户报案后,应在半小时内告知特约店相关人员,利用特约店跟进,防止客户流失。
3.2事故送修利于特约店跟进,防止客户流失。
3.2.1甲方客户人员接到乙方投保的客户报案后,推荐客户返回乙方维修,告知客户其保险通过乙方购买,推荐其第一选择回乙方特约店维修,在尊重客户意愿的基础上,确保调度事故车辆返回乙方店内维修。
3.2.2积极推荐其他合适乙方维修的保险事故车辆到乙方进行维修,以促进合作项目的发展。
3.2.3甲方同意为专用保险的客户提供理赔时限和全国通赔服务承略,具体理赔时限标准如下。
3.3.1现场查勘:在甲方有分支机构地方,市内原则上0.5小时之内到达现场,郊区县原则上应在1.5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3.3.2拖车服务:原则上市内1小时之内。郊区2小时之内拖车到达事故现场。
3.3.3拖车费用:离特约店50KM内保险公司提供免费的拖车服务,拖车地点有出险地到乙商店内,异地事故拖往最近的特约店。3.3.4定损时限:对于普通常规案件,原则上损失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事故1个工作日内出具定损单,损失金额在3000至100000元(含100000元)之前的事故,2个工作日内出具定损单,损失金额在100000----500000元之间的事故,3个工作日内出具定损单,损失金额在500000(含)以上的事故,5个工作日内出具定损单,对于疑难案件有合作双方另行协商。3.3.5理赔时限:甲方分支机构在收到齐全有效的索赔材料后。
(1)理赔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1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2)赔款金额在3000至10000元(含10000元)之间,3个工作日内支付
(3)赔款在10001至50000元(含)之间,5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4)赔款金额在50001(含)以上,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3.3.6本协议书所指专用保险是由4S店提供的我司保险产品及服务。
3.4甲方对乙方的定损标准
3.4.1工时,钣喷标准的确定(太保湖北分公司与行业协会协商确定的标准执行)3.4.2零配件价格
定损的零配件价格厂家公布的指导价格为基准,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店内是零件价格清单。
3.5标准化维修服务,乙方为客户提供标准维修服务,包括纯正配件承略。
3.6维修品质承略,乙方保证事故车按照约定工期完成维修以及保证维修品质,并按照行业标准以及相关的国家规定对维修车辆的品质提供保证。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的工期维修完成或因发生修理质量问题导致保险车辆返修的,由负责维修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7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争议,应本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可提交武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未提及的,但是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相关事宜,甲乙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规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海兵忠国实业 武汉中心支公司 有限公司 签章 签章
6.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 篇六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管理招宝山中队后海塘分队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贯彻落实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执法车辆(包括执法自行车)的使用管理,杜绝交通事故,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严格用车制度,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结合城市管理招宝山中队后海塘分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管理招宝山中队后海塘分队的全部执法车辆(含执法自行车)。
第三条、执法车辆的日常管理由分队安排专人负责,并定期对执法车辆的使用、维护保养、维修工作、年检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执法车辆实行“定车、定人、定责”管理机制,各队员使用车辆应履行如下职责:
1、严格执行执法车辆使用审批制度,除日常巡逻使用外,如需使用,一律须报分队长批准,如分队长不在岗,应报分管组长同意。车辆保养、维修必须填写报保养维修项目后报分队长审批。
2、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
3、保证车辆的安全状况,实行车辆定点保养、维修与加油等管理制度。
4、严禁私自改变车辆的喷字位置及尺寸。
5、严禁使用执法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第五条、驾驶员(含自行车)的职责:
1、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执法车过程中必须持有效驾驶证件,严禁无证驾驶。
2、服从用车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车。不得私自用车或自行改变行车路线到指定工作以外的地点行驶。
3、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操作规定和有关管理制度,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不得以执行公务为由开特权车、霸王车,不得超速行使,要接受和服从交通民警的管理和指挥。
4、严格做好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的车辆例行检查与保养制度,保持车容整洁,确保车况完好与行车安全。
5、严禁酒后驾车。
6、严禁擅自将车外借、转借;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借用的,必须先予以登记。
7、严禁利用公车谋取私利。
8、严禁公车私用。
9、下班时要按时将执法车辆交回单位,一律将车辆整齐有序停放在指定停车处,不得私自开回家。
自行车停放点为招宝山中队停车棚内或后海塘二楼停车处。后海塘停车点晚间停车须将铁链穿过自行车三角架,并上锁。铁链钥匙一匙三份,一份放置于办公室内(正常上班时间由内勤管理、两份交由吴智华和张琦军保管)
10、认真做好车辆的防盗防破坏措施。
11、自觉加强车辆技术知识和安全行车知识的学习。
12、如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汇报,并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严禁肇事逃逸。
第六条、车辆使用费用管理:
1、车辆的费用按实际予以报销。
2、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的保养维修须填报项目名称、经费并报其分管组长审核后报分队长审批。如擅自维修,费用由个人承担。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发生故障,未能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须先向分队长报告,方可进行维修。维修后,驾驶员要按规定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4、因私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个人须承担事故相关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不予报销。
5、车辆的燃油费、维修等费用实行公示,由专人负责。
第七条、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使用,防止遗失或损坏。
因公损坏或遗失的,由本人写出报告,出具三人以上的证明,然后按级上报后勤装备管理部门,经领导签署意见后,安排补发。
因主观原因未按规定使用、保管、维修造成车辆遗失或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维修费用和其他责任。
第八条、非因工作需要,严禁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和风景旅游区。公车私用或非因工作需要将执法车辆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或风景旅游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被上级机关查获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从严处理。
第九条、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城市管理招宝山中队
7.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 篇七
关于某铁路专用线上车辆停车防溜设备的应用
本文以某港口铁路专用线车辆停车防溜为例,阐述了停车防溜顶在专用线车辆停车防溜设计应用中的.一种设计思路.
作 者:方圣军 杨瑞达 FANG Sheng-jun YANG Rui-da 作者单位:上海铁路局站场调速技术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上海,71刊 名:减速顶与调速技术英文刊名:RETARDERS & SPEED CONTROL TECHNOLOGY年,卷(期):“”(3)分类号:U284.63关键词:停车防溜顶 专用线 车辆 应用 设计
8.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 篇八
关于购置地质灾害防治专用车的请示
市政府:
我局地质环境监测站主要负责对全市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除险,对受地质灾害威胁分散农户进行搬迁安置等工作。为更好的做好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确实保护老百姓的利益。根据川委办〔2012〕1号文件要求,现特申请市政府批准购置地质灾害防治专用车1辆。
妥否?请批准。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XX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增加执法支队车辆编制的紧急请示
市政府:
随着每年的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越来越严格,我局执法监察支队现有在编人数41人,主要工作是:对全市范围内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大案、要案及上级督办案的查处工作;全市范围内动态巡查的督查和抽查工作;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及迎检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在2月7日市委中心组学习会和2月23日全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会上的指示精神,圆满完成全市1500个卫片图斑查处到位、耕占比控制在10%、政府不被问责的工作目标,我局特紧急请示增加我局执法支队公务用车编制三辆。
特此请示。
二○一二年二月日
XX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增加局机关公务车辆编制的紧急请示
市政府:
根据工作需要,省国土资源厅即将下派两名同志到我局挂职锻炼,职务为党委成员、副局长。我局现有在职职工186人,在编车辆12辆,满足现在正常工作用车需要已十分困难。按照川委办〔2012〕1号文件,我局可以核定车辆编制16辆。为此,我局特紧急请示增加我局局机关公务用车编制二辆。
特此请示。
9.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 篇九
第一次新闻发布会方案
1、时间地点:2011年6月18日上午11:00
郑州国际会展中心会议中心
2、规模:50人
3、出席单位:
主办单位领导:
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施工专业委员会
长葛市人民政府
支持媒体:
《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
《市政技术》
《中国工程机械品牌网》
长葛市政府出席领导:市政府副市长魏银安。
4、邀请媒体;
河南日报、大河报、河南商报、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河南广播电台、许昌日报、许昌晨报、许昌电视台、许昌广播电台、河南政府网
长葛电视台、长葛广播电台,长葛政府网
河南工程机械网、河南建筑机械网、部分企业代表20人左右。
会议议程
会议由长葛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赵金喜主持。
1、介绍出席单位及领导
2、长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魏银安致辞
3、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领导致辞
4、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领导致辞
5、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施工专业委员会领导致辞
6、记者自由提问;
会议安排
1、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中国市政工程协会施工专业委员会、《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中国工程机械品牌网》出席领导17日乘机到郑州国际机场,工作人员接机后入住酒店,18日上午统一乘车到会议中心;
2、其他参加人员于18号上午10:30直接到会议中心;
3、18号中午,参会人员参加长葛市政府举办的招待宴会;
10.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 篇十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9]86号 【发布日期】2009-06-29 【生效日期】2009-06-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山西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8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2009年6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发生一起公交车辆燃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防范,切实做好我省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管理工作。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包括城市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农村客车、各单位接送车等,下同)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强化落实主管部门安全监管的责任,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工作负总责;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车辆使用单位是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和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各级交通、建设、公安、交警、消防、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和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集中一个月时间,组织一次针对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场站设施的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对车辆的安全设施要进行逐车、逐部位排查,对存在漏油、漏气、漏液和电路、管路老化等问题以及没有配备车辆救生锤和消防灭火器等安全器材的车辆,要立即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停车整改;对可能引起安全事故的场站设施装备,如油库、加气站、油罐车、供电站(所)等,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对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及场站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一定要做到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防患于未然。
三、严格日常管理,夯实安全工作基础。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的安全运营。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建立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预防体制及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质量管理的要求,完善客运车辆技术性能,配齐安全器材,提高车辆保修质量和效率;加强车辆运行调度工作,科学合理地编制和调配车辆营运计划、时刻表及车辆班次,改善行车秩序,保持全线均衡运载,正点运行,不断提高运营效能;指派专人维持场站秩序,疏导乘客,严防拥挤、踩踏等事故发生;加强易燃易爆易腐蚀危险化学品检查,加大 “三品”查堵力度,严禁“三品”进站上车;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行车过程中发现可疑物品或出现异常情况,要按道路交通规定停车进行安全检查。有接送车的单位要认真做好接送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强化安全监管,维护安全形势稳定。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工作的监管。建设和交通部门要认真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根据各自职责,强化对道路客运企业、客运场站、客运车辆的监督检查,严把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准入关、车辆技术状况关、从业人员资格关,切实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的安全监管工作;交警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的年检、年审工作,加大路面违法查处力度;消防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要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严密防范措施,严厉打击非法携带爆炸物进入公共交通工具的违法犯罪行为;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五、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驾驶员、乘务员遵纪守法、安全操作、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检查、安全防范、应急处置能力。建立旅客运输车辆安全提示制度,宣传安全防范和应急自救知识,确保旅客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合理避险,有效疏散,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制订完善公共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切实做好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国办发〔2005〕46号)精神,提出本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编制和完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保规划落实到位。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的安全投入,重点解决城市公交车数量不足、车况不佳、线路设计不合理等安全运营方面存在的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吸取成都“6.5”公交车辆燃烧事故教训,克服麻痹思想,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进一步细化本通知中的各项要求,关键是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我省城市公共交通等载客车辆的安全运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11.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规定 篇十一
申领、办理问答
1、为什么要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以下称“《通行证》”下同)?
上海世博会期间,进入上海市境的各陆路道口将实行安全检查特别措施。届时,在各入沪主要通道将分为持有《通行证》车道和无《通行证》车道。一般情况下,凡持有《通行证》的车辆将可通过专用通道快速安检通行;对无《通行证》的车辆,将逐车检查“三证一单位”(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货运车还须查验货单),必要时,还需将车辆引导至安检区实施重点检查。因此,申领《通行证》可缩短在进沪道路上的安检时间,有效避免在进沪道路上的拥堵。
2、未申领《通行证》的车辆是否可以出入上海市境? 世博会期间,未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车辆也可进入上海市,但公安机关对此类车辆需查验人员身份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等证件,因此,无证车辆在浙沪道口可能会出现等待、拥堵现象。
3、《通行证》的申领原则是什么?
(1)按需申领原则。即机动车辆所有人按照世博会期间出入上海市境的实际需求提出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2)分工审核原则。即对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机动车及驾驶员按照单位自审或个人申领、公安机关审核的程序进行;(3)一车一证原则。即每辆机动车只能申领1张《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4)免费办理原则。专用通行证的申领及补办均为免费。
4、哪些个人车辆可以申领《通行证》?
(1)本地号牌的机动车辆;
(2)本省户籍或取得《河南省居住证》(含《河南省临时居住证》下同)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所有的非本地号牌车辆;
(3)外国人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所有的机动车辆。
5、哪些单位机动车辆可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以下三类单位机动车由经本单位审核并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复核无误后,可领取《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1)本省各级政府机关(含外省市驻豫办事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或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所属机动车辆;
(2)本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国有、集体、中外合资、外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所属及挂靠机动车辆。
(3)驻豫军队(武警)所属的地方号牌车辆。
6、领取《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后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一)领证单位应在申领同时签订“责任书”,并履行以下义务:
1、领证单位应加强对所属车辆及驾驶员管理,不得安排公安机关告知的不得驾驶粘贴《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车辆出入上海市的驾驶员承担出入上海市的驾驶任务;
2、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教育加强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府发布的临时性管制措施。
3、保证本单位所属车辆进沪时,不随车携带爆炸物、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和携带管制刀具、弓弩等管制物品,不携带法律所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
4、妥善保管,不转让或伪造、变造、倒卖《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一旦遗失或被盗,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二)领证个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府发布的临时性管制措施。保证车辆进沪时不随车携带爆炸物、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不携带管制刀具、弓弩等管制物品,不携带法律明令禁止的其他物品。妥善保管《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不转让或伪造、变造、倒卖《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不将车辆借给他人驶入上海市境,或不安排其他未经公安机关审核同意的人员驾驶本车进入上海市境。一旦遗失或被盗,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7、单位车辆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程序是什么?(1)自行审核。根据审核要求对机动车辆及车辆驾驶员进行审核。
(2)提请复核。申领单位将相关申领材料递交公安派出所提请复核。
(3)受理。对材料齐全的,公安发证窗口单位现场受理。(4)复核。公安发证窗口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复核。(5)发证。对通过审核的车辆发放《通行证》。
8、单位自行审核车辆应如何进行?
申领《通行证》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申报的车辆按照“一车一表”的要求制作《车辆审核表(单位)》,对车辆从属关系、年检情况、出入上海市境需求进行审核,并在表中填写本单位审核意见。
9、单位自行审核车辆的标准是什么?
申领单位在对本单位车辆进行审核时,有以下情形之下的,不应提交公安机关复核:
(1)非本单位实有车辆或挂靠车辆的;(2)车辆未通过年检或超过年检有效期的;(3)车辆在世博会期间明显无出入上海市需求的。
10、单位自行审核驾驶员应如何进行?
申领《通行证》的单位应对本单位可能驾驶粘贴《通行证》车辆的驾驶员按照“一人一表”的要求制作《车辆驾驶员审核表(单位)》,对驾驶员身份信息和现实表现进行审核,并在表中填写本单位审核意见。
11、单位车辆驾驶员自行审核的标准是什么?
申领单位在对本单位车辆驾驶员进行审核时,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应提交公安机关复核:
(1)车辆驾驶员身份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2)车辆驾驶员患有严重疾病或精神疾病史,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
(3)车辆驾驶员因家庭矛盾、经济纠纷等情绪不稳定,可能影响行车安全的。
12、个人车辆申领《通行证》的程序是什么?(1)车主本人提出申请;(2)公安机关分类受理;(3)受理单位审核;
(4)受理单位或指定单位发证。
13、《通行证》在何处提出申领?
我省《通行证》申领、发放实行“统一标准执行、分类组织实施”的原则实施:
(1)驻豫军队(武警)机动车辆和人员,由部队系统内部自行发放专门证件,其证件样式报公安部门备案;其所的地方号牌车辆由公安部门核发《通行证》;
(2)单位及个人车辆在申领新牌、过户或办理年检时,可向车管所提出申请;
(3)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所有私人车辆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含单位车辆中需由上述人员驾驶的,以及中国境内人员所有车辆有委托人上述人员驾驶的),应向该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实际暂住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其他单位和人员的车辆,在单位注册地、单位实际经营地以及个人户籍地、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均可申请办理。如需委托他人驾驶的,车主应与被委托人一起至车主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
14、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申领、办理《通行证》有无特别规定?
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申领、办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含单位送审的驾驶员中有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的,以及中国境内人员个人车辆有委托上述人员驾驶的)在程序和标准上并无特别规定,但在所提供的材料上有所区别:外国人需提供有效护照、驾驶证(临时驾驶许可)和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原件,中国台湾地区居民需提供《台湾地区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驾驶证(临时驾驶许可)和公安派出所开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香港、澳门居民需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内地通行证》、驾驶证(临时驾驶许可)原件。
15、公安机关对单位提出复核申请、个人提出申领有何要求?
单位提交申请、申领的材料必须齐全、真实,其中单位的信息应按要求进行汇总。
16、为什么公安机关将在发证高峰期实行有序发证? 4月15日,江浙沪两省一市将在进入上海市的各主要陆路道启动安全检查特别措施,因此,在4月1日全省正式开始发证前5月1日上海世博会开幕前,各地公安机关将面临发证工作的高峰,如果在发证高峰期不实行有序发证,就会造成群众申领办证的等待和拥堵,给群众带来不便。实施有序发证:即发证机关根据辖区的发证需求,提前作出申领、发证计划,单位及个人根据办证点确定的办证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向派出所或办证点(窗口)提出申请、办理。这样就可以减少等待、方便群众,确保需求者按时领到《通行证》。
17、单位提请公安机关复核申领《通行证》时应准备哪些材料?
(1)经单位负责人(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2)由本单位负责人(法人)签署的《责任书》;(3)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政府机关、外省市政府机关驻豫办事处所属车辆除外);
(4)《车辆审核表(单位)》和《车辆驾驶员审核表(单位)》;(5)申领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汇总电子表格;
(6)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合同或临时用工合同复印件(股东、退休再聘人员除外)。
18、个人车辆申领《通行证》时应提供哪些材料?(1)《〈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申领表》;(2)车主本人签署的《承诺书》;
(3)车主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驾驶证原件;(4)车辆行驶证原件。
车辆需由他人驾驶的,车主还应出具《机动车委托驾驶授权书》,并与被授权人携带个人身份证(居住证)原件和驾驶证原件一同至公安机关申领。
19、驻豫军队(武警)所属地方号牌车辆如何申领《通行证》? 驻豫军队(武警)对所属地方号牌车辆自行审核后,按照普通单位的申领流程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通行证》。
20、在哪里可以领取《通行证》申领材料?
全省公安派出所和分(县)局交警支(大)队车管所、出入境管理部门窗口均可领取《〈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申领表》、《承诺书》和《机动车委托驾驶授权书》样张,同时河南省公安厅及各市、县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提供申领材料电子版下载。
21、车主能否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不可以。申领《通行证》时,车主本人必须到场,不得委托其他人代为申领。
22、公安机关遇哪些情形不发放《通行证》?
(一)对单位提请复核的车辆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发放《通行证》:
1、非本单位实有车辆或挂靠车辆的;
2、车辆未通过年检或超过年检有效期的;
3、车辆系被盗抢车辆的;
4、车辆系事故逃逸车辆的;
5、无明显出入上海市境需求的。
(二)个人车辆,公安机关经对申领人递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发现车辆未通过年检等依法不得上路行驶的,以及车主本人(包括被委托人)系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宣告缓刑、宣告假释、判处管制、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等未经许可不得离开居所的,均不予发放《通行证》。
23、车主《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扣押了(无《机动车驾驶证》),是否可以为其所有的车辆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
可以。车主遇驾驶证吊销、扣押或未取得驾驶证的,可授权有驾驶员资格的人员(至少1人)代为驾驶车辆,出具《机动车委托驾驶授权书》,与被授权驾驶员一同携带身份证(居住证件)原件和驾驶证原件至车主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
24、哪些驾驶员不得驾驶粘贴《通行证》出入上海市? 单位提请复核的车辆驾驶员遇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告知单位不得安排其承担驾驶粘贴有《通行证》的车辆出入上海市,但不影响《通行证》的发放(该单位仅有唯一的一名驾驶员有下列情形的,将不予发证):
1、驾驶员系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2、驾驶员系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3、驾驶员系保外就医人员、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
4、驾驶员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
5、驾驶员系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的;
6、驾驶员系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
7、驾驶员系被决定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
8、驾驶员系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
9、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扣押的。
25、提请复核的车辆未通过审核,但确有出入上海市需要的,应当如何操作?
经公安机关复核决定不予发放《通行证》的车辆(除被盗抢车辆外),如确有出入上海市境需要的,单位可在不予发证情形消除后再行提出申领申请。
26、被委托驾驶人未通过审核,但车辆确需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的,应当如何操作?
因被委托人原因未通过审核的,车主可在更换被委托驾驶人后重新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窗口提出申请。
27、《通行证》应如何领取?
单位申领的,自递交复核或申领材料之日起单位五个工作日,个人申领的在三个工作日后,凭《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复核受理回执单》和本单位介绍信至受理复核的公安发证窗口单位领取《通行证》(当场受理发证的除外)。
28、应当如何使用《通行证》?
申领单位及个人应妥善保管《通行证》,并将《通行证》粘贴于申领车辆前档风玻璃右下角位臵,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伪造、变造、倒卖《通行证》,一旦遗失或被盗,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29、《通行证》的有效期有多长?
一般情况下,《通行证》在世博期间均有效。但公安机关如发现持证车辆有发生不予发证情形以及准驾人员有发生符合不得驾驶粘贴《通行证》车辆出入上海市的,将自动注销相关车辆的《通行证》或注销驾驶员的准驾资格。
30、《通行证》被盗或遗失了怎么办?
《通行证》遗失或被盗的,应填写《〈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挂失补办申请》,并附遗失(被盗)情况说明,单位凭介绍信、个人持车主身份证(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以及车辆行使证原件到原发证的公安窗口单位挂失。受理挂失的公安发证窗口单位将出具《〈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挂失接报回执单》。
31、《通行证》挂失后如何补办?
自挂失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单位可携带《〈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挂失接报回执单》、单位介绍信到原发证公安窗口单位提出补办申请。并于5个工作日后到原发证部门领取。
32、《通行证》经单位和个人申请自行注销后,能否再次办理?两次申请时应如何操作? 可以再次申领。单位或个人车辆再次申领《进沪车辆专用通行证》时,其程序和需提供的申领材料与初次申领时一致。原则上,两次申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5天,且只可重新申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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