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培训规定

2024-07-11

公务员培训规定(共10篇)

1.公务员培训规定 篇一

【公务员病退规定】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02-18 21:04:42 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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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工作,根据《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和病残处理暂行办法》(潍人字[2005]100号)文件规定和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工作的通知》,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退工作由集中受理审批改为日常受理、分期审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条件

自2010年起,凡我县县镇(街道)两级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经县委县政府及县编委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原为事业编制因改革改制原因移交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的人员,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因病完全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可申请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办理提前退休(职)手续。

二、程序和材料

1、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上述范围与条件的人员,根据自身身体情况,向所在单位提出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审核与上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所在单位根据申请人员的实际情况,研究同意后,经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组织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报名情况,适时集中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4)公示。鉴定结束后,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人员所在单位将鉴定结果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办理退休(职)。经鉴定完全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的,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提前退休(职)手续。

2、材料

(1)个人申请书及单位报告;

(2)《潍坊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

(3)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一年以上联网住院病历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近期的检查结果、光片以及住院发票等(因急病或病情危重人员除外);按规定不需联网或因客观情况限制无法联网的应如实说明原因。因先天残疾等原因无住院病历的,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报名;

(4)本人档案(审后退回)、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1)—(4)项材料请用档案部门印制的“档案袋”盛装,每人一袋,叠放整齐,封面填写准确、完整。

三、精心组织实施,搞好监督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病残鉴定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涉及有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认真组织好、实施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事业单位病假,长期病假是怎么规定的?工资怎么核发?有何依据规定? 2012-08-29 17:19 eminhe | 分类:法律 | 浏览3784次 提问者采纳

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相关条文,你可以对照条文得出结论。

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

(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公务员培训规定 篇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发文:实施公务员回避规定。

规定要求,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 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组仁) ■

3.公务员培训规定 篇三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按照这一规定,在任职回避方面,公务员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在地域回避方面,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在公务回避方面,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主要包括: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

这一规定明确,对拟进入机关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规定同时明确,公务员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公务员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4.公务员调任规定 篇四

2008年12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选人渠道,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规范公务员调任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调任必须坚持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坚持组织安排与个人意愿相结合,从严掌握,择优任用。

第四条 调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调任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七条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和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

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5.公务员晋升年限规定 篇五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6.公务员年休假最新规定 篇六

公务员退休当年的年公休假怎样处理?没有休年公休假的其示休公休假?

根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分别确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年休假安排

正确实施年休假制度,是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必要基础,也是保证单位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的重要前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要根据工作任务、岗位性质和工作人员个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计划并妥善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并做到既要保证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又要保证年休假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各单位要结合“AB”岗设置,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年休假,避免出现集中休假或休假不了的现象。

(二)各单位要对年休假实行登记管理。对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计划安排年休的,应当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予以延期,但假期必须当年使用。

(三)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四)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2、3、4款其中一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一的年休假。

四、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执行。

公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可以按同等时间换休,也可以按标准工资的200/100计发工资。

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不能换修,可以按标准工资的200/100计发工资。

7.中国公务员培训制度研究 篇七

(一) 公务员培训的内涵

公务员的培训是政府人事管理系统的一项基本的管理职能。它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社会发展和职位的需求, 通过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运用一定的形式和方法, 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公务员进行教育及训练, 以此来提高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绩效[1]。

邓小平曾经指出过:“要有计划地对大批干部进行正规教育, 提高他们的政治、文化和管理水平, 并且要把各种培训变为适用于全体干部的经常制度。”[2]因此, 要培养一支素质普遍高的公务员队伍, 就必须建立一套与其相对应的培训体制来宏观上加强对各级各类培训进行规范管理。而公务员培训制度就是随着这种社会的日益进步以及公务员日常工作的需求而建立发展起来的, 组织人事制度和法制建设更是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在权力、录用、考核、职务升降等章节中都对培训工作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并且还专设了公务员培训制度的章节, 使得培训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二) 公务员培训的必要性

首先, 公务员队伍人员构成的变化强化了培训的必要性。近年来, 随着国家公务员考试制度的不断完善, 政府所招录的公务员整体的知识水平和学历都明显提高, 形成了公务员队伍就是一支知识型工作者队伍的现象。他们乐于接受新事物、新知识, 愿意得到持续教育, 更强烈渴望能有更高层次的个人发展, 因此他们不间断地进行自我充电。因此, 公务员培训对于他们来讲, 是既有意义又十分必要的。通过培训, 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知识技能水平, 更符合他们所处职位的需求;有利于开发他们的潜能, 为政府和国家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利的保障;有利于他们接触到国内外的先进管理水平和技术, 并能潜移默化地运用到日常工作中, 使整个工作效率得到提高;更有利于他们突破自我, 增强组织归属感, 为实现组织目标而不断奉献自己。

其次, 行政改革对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出了高要求。行政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就是要政府成为服务型政府, 而行政管理的模式也将发展到绩效管理。这些管理方式的演变要求政府应提供高效率的服务, 必须以满足顾客需求为最终目标。传统管理方式向现代管理方式迈进, 过程是极其复杂和艰难的, 尤其是公务员对此要有正确的认识和理解, 才能改变原有的做法和作风。因此, 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能帮助公务员迅速认清自己所肩负的重任, 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 从而更好的服务于大众。

再次, 信息社会与知识经济时代使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建设面临了巨大的挑战。从国际形势来看, 中国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足与发展, 且把握一定的主动权, 就必须要有一支强有力的公务员队伍。这就对公务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治上要坚定;善于把握机会与开拓创新;能够谨慎应对各种复杂局面;懂得稳妥处理国际事务;还能机智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从国内形势来看, 中国迎来了国民经济信息化的新任务, 这要求公务员要接受终身不定期的教育和培训, 不断对知识及技能进行更新, 不断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这样才能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 才能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中国公务员培训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分析

200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标志着公务员制度的正式确立, 做到了有法可依。按照全国干部教育规划要求, 国家公务员培训层次有所扩展。比如举办一些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厅级干部进修班和优秀骨干培训班等等。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地的联系更加紧密, 高级公务员培训更是延伸到了海外[3]。当然, 在看到公务员培训取得成绩的同时, 也要直面暴露出来的问题, 现将其归纳如下:

1.公务员培训的程序建设进程缓慢, 培训法规不够健全。目前, 公务员培训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关于印发的通知》、《“十一五”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等。对于公务员实际培训的工作程序和步骤并没有清晰地列出, 更没有按照相关法律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公务员培训机制, 导致培训的自由裁量空间大, 法律执行效果差, 且出现培训环节与其他管理环节脱节的严重问题, 使培训中所学到的知识无用武之地, 违背了公务员培训的初衷。

2.培训理念陈旧落后, 对公务员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中国的许多部门领导对公务员的培训普遍都有误区, 认为这是一种“软任务”, 可搞可不搞。由此, 在公务员的培训中往往存在着“说起来重要, 做起来次要, 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显然, 对于公务员的培训有观念错位、思想重视程度不够。从领导者角度来看, 他们没有用发展的眼光来正确看待新时期的公务员培训, 没有预见到培训之后所能够带来的回报, 因此没能把其列入议事日程;反之从被培训者的角度来看, 很多培训工作只是走形式, 没有很好的开展, 为此没能为他们带来很多的益处, 所以他们更是敷衍了事, 例行公事而已, 更觉得培不培训是很无所谓的一件事情。

3.培训机构不完善, 难以满足培训需求。中国的公务员培训教育机构相对较少, 主要就是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干部管理学院和党校等。近年来, 虽说各政府职能部门纷纷建立了内部的管理学院, 可难免存在经验不足, 缺少特色, 没有明确的定位;且各机构之间也缺乏协调, 没有统一的规划与管理。由此而导致的结果显而易见:造成培训“人人管”同时又“无人管”的混乱局面[4]。虽然大大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 但却还是没能满足培训的需求。

4.培训内容陈旧、单一, 培训形式不够灵活, 缺乏创新。由于中国公务员培训主要是通过上党校、干校进行的, 基本上是“教育取向”的, 带有普教影响, 注重思想政治理论的教育, 这方面的培训固然重要, 但太过于片面。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主要还是帮助他们更新知识, 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从而把本职工作做得更完善、更完美。而现行的培训内容只是一个开端, 并没有很好地深入开展下去, 比如说如何进行依法行政, 如何与群众进行有效协调沟通, 如何给社会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等, 都没有具体地涉及到。而培训的形式大多还是老师讲授, 学生记录的教学方法, 这种传统的方法导致公务员的学习兴致不高, 甚至没有学习的积极性;培训的地点也只是坐在课堂, 很少亲自到实地进行调研考察;另外, 还有培训时间过于固定、培训工具太单一、内部交流甚少等一系列的问题。

三、中国公务员培训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党中央针对公务员提出了要加强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调研能力、学习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应付突发事件能力和心理调适能力等九个方面。这些能力的培养来源于有效的培训, 但从中国公务员培训存在的问题来看, 必须要尽快完善中国的公务员培训制度。笔者以为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

首先, 去粗取精, 善于借鉴国外经验。大多西方发达国家都高度重视公务员的培训, 更是把培养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置于重要的战略地位。他们的公务员制度都相对比较完备, 简述而言, 这些国家的培训制度都有几个共同的特点:培训原则的一致化;培训制度的法制化;培训机构的职业化;培训形式的多样化;培训内容的全面化。这几点对于建设中国的公务员队伍大有益处, 完全可供借鉴。

其次, 健全公务员培训机构, 完善培训网络体系。中国在培训机构的构成上应当要有所变革, 政府应给予政策上的倾斜, 加大对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的投入, 努力使各培训机构办出特色。比如在国家行政学院承担高级公务员培训任务的同时, 地方行政学院侧重承担初级或中级的公务员培训。并且, 机构间应该相互联系, 互相形成网络, 实现公务员培训的社会化、网络化和信息化, 这样才能够保障公务员培训制度得以很好很完善地贯彻。同时, 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设置专门负责培训的部门, 并支持鼓励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相互交流教学经验和培训内容, 这不仅仅可以共享软硬件设备, 更可以扩大公务员培训的规模, 提高培训的质量。

再次, 政府应该积极划拨专项资金, 不断提高培训的保障能力。公务员培训遇到的大问题之一就是资金的投入, 它从根本上影响到了教学水平和培训质量的提高。所以, 为了保证公务员培训达到预期的目的和很好的效果, 就要加大培训经费的投入。笔者认为, 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筹措培训资金:政府财政拨款、建立培训基金以及发动社会筹资。总之, 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公务员培训资金的充足稳定。

最后, 加强对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管理, 并健全激励机制。各培训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 运用现代化评估方式和手段加强对施教机构的教学督查, 建立起竞争择优的新机制。同时, 完善中国公务员培训的激励机制, 切实做到不参加培训就无法晋升职务, 使公务员产生一种内在的学习动力, 积极参加培训, 使培训工作充满生机、富有效率。

四、小结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 政府对公务员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 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公务员的培训工作, 纷纷建立并完善科学、系统的国家公务员培训制度, 通过培训来改善公务员队伍的素质结构, 以此提高国家的行政管理水平。而中国公务员培训制度起步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比较晚, 在实际操作中与他们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但是通过对西方公务员制度规律的研究, 再结合中国公务员培训的具体实践, 中国一定能够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培训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钱再见, 陈辉, 李雪卿.公务员制度创新与实施[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 2002:24.

[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4:263.

[3]陈振明.国家公务员制度[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2001:268.

8.浅析公务员培训之申论写作 篇八

关键词:申论;客观性命题;理性表述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0-0128-1

笔者处于“申论”教学研究第一线,深切地认为,作为一种测试、选拔国家公务员综合素质的新型文体,“申论”更能体现写作学科内在的务实、创新本质。没有多写多练固然不可能写出规范的申论,但如果没有搞清楚“申论”这个文体的本质特征,则无法有针对性地写、练。

一、申论是什么

严格地说,“申论”一词,取自《论语》的“申而论之”。从字面上理解,“申”,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表明、申述、引申,二是根据给定材料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开拓出自己的观点或见解。“论”的含义较多,主要有二。一是议、议论。《说文》:“论,议也。”段玉裁注:“凡言语循其理,得其宜,谓之论。”二是含有深思、谋虑的意思。《周礼.考工记.序》:“或坐而论道。郑玄注:“论道,谓谋虑治国之政令也。”合起来,“申’,可以理解成申述、申辩、申明,“论”则是议论、论说、论证,“申论”也就是对某个问题阐述观点、论述理由,合理地推论材料与材料、观点与材料之间的逻辑关系。因此,“申论”说到底就是根据公务员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借鉴我国古代“对策”(策论)的某些特点,专门用于公务员考试的一种应试文体。

二、申论蕴含的写作规律

(一)客观性命题及其要求与意图。

1.命题要求。

客观性命题与考察的目标相一致。“申论”的命题是客观的,但其背后潜藏着出题者的主观要求,即“申论”考察的目标是什么?对此,《考试大纲》有明确规定:“申论,主要是通过应考者对给定资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试应考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由此可见,申论考察的目标是明确的,针对性很强。

它主要考察考生阅读、分析、概括、解决问题的能力,而这些能力主要是通过应考者对背景材料的分析、概括和提供的可行性方案来体现的。从这一角度看,考察的目标与测试的命题是一个密切相关的有机整体,也就是说,目标与试题二者都有具体的针对性。

2.命题意图。

命题意图是作答的依据和切入点。在“申论”的客观性命题背后不仅潜藏着主观要求,也潜藏着出题者或隐或显的意图。命题角度不同,答题也应有不同的针对性。综观几年来的“申论”试题,其主体部分无一例外,全部都是“供料写作”,而所供材料又都是涉及國计民生、带有普遍性、为来自各方面的考生所熟悉的情况。可见,从命题意图的角度看,也是有规律可循的。

(二)应考者的知识储备和能力训练。

1.思考性的评判阅读。

面对“申论”所给定的材料,有人阅读后奋笔疾书,有人心中茫然,半天写不出一个字。这的确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阅读缺乏思考与评判。其表现是,阅读时要么简单地就事论事,因而把握不住各类材料之间的联系、类别、性质、主次。那么如何进行思考性的评判阅读呢?笔者提供如下具体方法:、

一是理清材料内在的组合方式。纵观近几年来全国各地申论考试的材料,其组合方式大致有两种:第一种,材料是按照所反映事件(或案例、社会现象)的性质来摘录、组装的,其中各个子材料之间是一种并列的关系。第二种,材料是按事件发展的时间顺序,即按事件发生、发展、高潮、结局来组织的。其中各个子材料环环相扣,共同讲述某一社会事件。它具有案例的某些特点。

二是理清材料的逻辑关系。阅读纵式组合的材料,可按事件发展的时间顺序来梳理材料内容。阅读横式组合的材料,可采用合并同类项的方法,把讲述“相同”内容的材料归口合并在一起,来理清其逻辑关系。

三是区分材料的主次关系。1 500 ~ 3 000字左右的材料,文字较多,内容复杂,这就需要筛选。筛选必须根据客观性命题所潜藏的要求与意图来进行。思考性评判阅读的重点是那些与客观性命题所潜藏的要求与意图关系紧密的子材料,对不很紧密的、次要的材料,作一般了解即可。

最后,就是对重点子材料的圈点与精读、归纳与概括。

2.理性化的文字表述。

“申论”作答时,无论是概括内容、提出方案,还是进行论证,都应当统筹考虑,前后衔接。概括的过程,既是熟悉资料的过程,也是分析、判断的过程;提出方案的过程,既是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进行思辨的过程。必须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并彼此印证。

第一,概括问题。首先,要充分注意题干的指令性要求。“概括主要内容”与“概括主要问题”,其区别是明显的。而字数规定,或是150字,或是350字,也不可忽略。当然,还有说话的“身份”要求等,也要注意。其次,要学会抓关键问题。

第二,提出方案。首先,个人定位要准确。仔细审定客观性材料为考生设定的身份—虚拟身份,否则,身份定位错了,提出的问题一定“走偏”。其次,善于针对问题提出意见或办法。尤其是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比较复杂时,一定要用“自我”设定的“身份”去抓住要害,逐步展开,切忌面面俱到,舍本求末。第三,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办法(措施)要有可操作性。

第三,论述问题。首先,要抓住给定材料中一个应该“申而论之”的大问题,发表见解;其次,要有一个明确的题目和鲜明的观点。确定什么题目,与背景材料提供的空间和“申论”所要求的字数限制都有关系。由于时间和字数的限制,一二千字的申论,只能紧抓要害问题,阐述清楚。鲜明的观点是“申论”的灵魂。一篇“申论”意义的大小,价值的高低,主要在这里体现。第三,就是详实的阐述和论证。事实与道理的有机结合,是增强“申论”说服力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要求和方法。事实是说理的依托、由头或论据,说理则是对事实本质的理性的开掘、分析、推理、引申和发挥。理从事出,虚实结合,是增强申论的理论色彩与说服力的奥妙所在。

参考文献:

[1]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教材编委会.申论[M].北京:中国和平出版社,2004.

[2]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3]}李学勤.周礼注疏:下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4]刘姗.文心雕龙·论说[M].周振甫,注.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

9.公务员加班有何规定? 篇九

一、工时制度简析

所谓工时制度,就是关于工作时间的具体规定。它的内容包括每天工作时间的小时数、额外劳动的休息补救与报酬补偿、工作人员可以享有的假类,如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公休假以及私假、病假等。就工时制度的来源来看,有法定工时制度――由法律明文规定;也有协定工时制度――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就某项工作或某种工作进行协商确定。必须承认,法定工时制度具有优位性,且法定工时制度有权涉问协定工时制度。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单位,都应有明示的工时制度。工时制度的明示,是人权的基本要求;是员工劳动合法权益保障的基础要件。员工的工资给付、劳动补偿、工余休息、身心健康、甚至员工的生活规划、继续教育、继续工作的选择判断都与工时制度密切相关。工时制度的制定,不仅要合法,同时更要合情合理。我国现行的基准工时制度,是1995年国务院第174号令规定的,其中规定的工时是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二、公务员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及其积极意义

我国《公务员法》将公务员工时制度纳入工资福利保险体系,视为公务员福利制度的一个部分。《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这一规定,从积极的方面来看,第一,保障了国家公务员日常工作的基本工时,“给予相应补休”的规定对超时工作起到一个制肘作用,使超时不能任意,必须付出代价。第二,用法律文字肯定表明了公务员享有法定休假的权利。第三,明文规定了公务员加班的法定补偿方式是“给予相应的补休”而不是其他经济补偿或物质补偿。总体上讲,这样的工时制度,无论是不超时工作、还是休假、补休,对保障公务员的身心健康、愉悦性情、保持工作活力、都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也是《公务员法》在制定公务员工时制度时的立法出发点之一。

三、《公务员法》关于工时制度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与实践问题

工时制度是人们工作与生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关于工时制度的制定不可不慎。我国《公务员法》仅以51个文字符号,试图表达清楚公务员的工时制度,虽然惜字如金,符合了立法的一般原则,但如此少的方字又怎能涵括原本非常复杂的公务员工时制度的诸多内容。这里的不足与问题是:

1、对加班的补偿方式设定得过于简略。《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单一的补偿方式,显然不切实际。如果公务员加班后,不能补休怎么办?在过去的实践中,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如果都只给予补休,常常没有补休的机会。工作的持续性、连续性、繁忙度总是要求公务员在加班以后,必须正常工作,哪一日也不能休,否则就将影响部门甚至于单位的正常工作。

2、对公务员工作时间的例外情形没有考虑。《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这可以理解为就是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显然,这与劳动法的规定较为相似。但机关工作毕竟不同于企业工作,公务员的工作时间也不同于企业员工的工作时间。不少机关如公安派出所、看守所、监狱、劳教所等单位,国家统一规定的工时制度在这些单位没有普适性。这些单位的工作时间应当属于工时制度的例外情况,如只要上班,并不是八小时就能解决当班过程中的问题,经常会有急手的问题必须立即解决;这些单位的公务员,有不少人无法享受每周“双休”,因而在立法中应当有所考虑,而不能视而不见。

3、对加班时日的不等量置换关系缺乏认识。公务员在工作中经常需要加班,这是工作的客观需要。但在加班问题上,在何时加班,如何补偿应当有所区别。从加班占用时日来区分,加班可以分为平时工作时间的延长加班;休息日不能休息的加班;节假日不能放假的加班;公休假不能公休的加班、以及婚假、产假、探亲假时间被部分或是全部占用的加班。显然这些加班占用的时间纵然相同,工作的价值也可量化为等值,但被占用的同量的时日,他们的价值本身并不相等。因此,在平常的下午和晚上加班,与休息日加班不能等量齐观;休息日加班与法定节假日加班更不能等价补偿。如果一味地仅以补休作为利益平衡手段,其实这是无法平衡的。因为各个不同的休息时日,它所包含的内容与意义是不一样的。尤其是国家法定节假日,这种节假日的设定,并不仅仅是为了休息,还包括庆祝、团聚、亲情交融等若干精神活动内容,如果不能休息,则无法通过补休来弥补已经失去的精神利益。再如婚假、产假期间由于工作需要,被要求加班,我们给予补休已是时过境迁,有何价值。

4、关于加班的实施没有运作的起码程序规定。对于一个具体的单位而言,工作最好是常规运行,而不应动辄加班。保持工作常态,是最理想的选择。因为加班意味着打破单位常规,也使个人的业余时间配置计划受到冲击。因此加班不能轻易。如果不是必须加班,则应当不要求员工加班。在此,最有效的控制手段应当是关于启动加班的程序规定,有了程序保障并依程序而行的加班才是合理的加班。

四、他山之石――劳动法关于工时制度规定的学习借鉴

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在第四章规定了工时制度,其中对于用人单位的加班运作,及加班后的劳动补偿问题,规定得较为完整,有不少内容对公务员法的相关立法与修改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特此专门引述并加适当分析。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劳动法》这一章关于工时制度的有关规定中,笔者觉得,其中有借鉴意义的内容一是通过非常具体的规定,切实明确并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及额外劳动的利益补偿等合法权益,相比这下,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的的规定与保障用语含糊,缺乏切合实际的保障措施。二是劳动法关于加班的涉问要素的规定,更有利于规范加班活动。如一般情况下,为了生产需要的加班必须经过工会和劳动者本人的同意才能加班,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而特殊情况下的加班,由于事出有因,加班带有无条件性,但又显得合情合理。三是关于劳动者加班的补偿办法,区分类别,务实可行。特别是充分考虑了补休与补偿的可操作性与合理性,通过补休与休息的等量与非等量换算,清楚地区分了可补休与无法补休只能经济补偿的情形。这些规定无论是从立法的科学层面还是从立法的技术层面,都应当在《公务员法》中得到体现。当然,由于《劳动法》制定于1994年,当时我国刚开始试行“五天半”工作制,因而在每周劳动时间的规定上,采用了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规定。现在这一规定虽已过时,但这不是劳动法本身的错。

五、关于《公务员法》工时制度的立法修改意见

经过上述分析比较后,笔者认为,《公务员法》关于工时制度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立法修改,否则,实践中必将矛盾重重。为此,笔者提出如下修改进议:

1、在工时的规定上,认同意外情形,将工时划分为一般岗位工时与特殊岗位工时,为《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作出相关具体规定留有适当的余地。

2、在加班的补偿方式上,应当吸收经济补偿方式。考虑到工作的不同情况,在无法补休时,通过经济补偿,不仅是对公务员个体利益的保护与平衡,也是及时而又切实有效地对公务员加班工作价值进行的充分肯定与鼓励。

3、对于公务员加班占用的不同时日应有不同的补偿措施。

(1)对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可以选择补休或给予150%的劳动时段报酬。在此,补休应是优先,只有在无法补休时才考虑给予经济补偿。补休应当体现及时性,不宜将时间拖得太久,否则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在此,需要强调,补休与经济补偿均是有条件适用,而不是任选择适用。

(2)对于休息日时间的加班。可以选择补休或给予200%的经济补偿。这里同样要补休优先,如果不能补休,才考虑给予经济补偿。但这里为什么要强调给予200%的经济补偿呢?因为从个人闲暇时光的支配使用情况来看,在平时,个人的闲暇时间是片段的;而在休息日,个人的闲暇时间是相对完整的,片断闲暇时间的利用效率在平均的价值量上要低于完整闲暇时光利用价值。因此,反映在数量上,就是经济补偿高出了50个百分点。

(3)对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这种加班是无法补休的,只能在经济上进行适当补偿。在此,综合目前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一定地区员工的日平均工资收入,以及单位实际情况,应当给予平常工作日300%的经济报酬。因为在法定节假日,公务员所拥有的闲暇时光其利用价值特别是其中蕴含的精神价值远远大于其他时段的价值。当然,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迫不得已,否则不应当选择加班,加班应当被严格控制。

(4)对于公休假不能公休的加班。这种加班应当视同休息日加班的情形,但补休在此已被否定,否则就不存在不能公休的问题,因此应当适用给予200%的经济补偿。

(5)对于婚假、产假期间的加班,这种情况虽然不多,但不是没有。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补休无济于事,只能以经济补偿来弥补。对于婚假,应当充分考虑人所以为人应当具有的情感因素及其价值;对于产假,应当全面考虑加班对个人身体恢复的影响。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对婚假、产假期间加班的公务员给予500%的高额经济补偿。

4、在加班问题上,设置若干的选择要素纳入加班程序。包括事情的重要性、急迫性、影响面、合理性、是否需要协商等要素。加班是一个非常慎重的事,该加的班不能不加,否则影响工作;可加可不加的班尽量少加,避免利益格局的破坏;不需要加的班则不应该发生,否则造成的不仅是对个人利益的损害,也是对国家集体利益的浪费。在程序中设置若干涉问要素,则可以帮助判断一个具体的加班事项是否确有必要。其中还应当再根据事件的轻重缓急,分出可与公务员本人协商的加班事项,和不需要与公务员本人协商的加班事项。对于需要协商的加班事项,应当征得公务员本人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公务员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加班;对于因事件非常紧迫,必须立即完成,加班不可阻逆时,则公务员本人必须作出个体利益牺牲,无条件服从工作的加班需要。

公务员加班当然须遵守国家相关劳动法规,遵守《劳动法》及《公务员法》。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换句话说,双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补休还是支付加班费,决定权在单位,职工没有选择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平时晚上的加班和国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如国庆总共休息7天,但从目前国家的规定看,只有10月1日、2日、3日是国定假日,其余4天是把前后的双休日调换来的。所以1~3日的加班是国定节假日的加班,必须支付加班费(按300%计算),其它4天,是双休日加班,由单位决定安排补休还是给加班费。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四种不能拒绝的加班

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以下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不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提醒:对于经常加班的公务员来说,具体分析是工作能力差,还是领导分工安排不合理,;对于经常安排所属公务员加班的领导,考核等级应降低,因为他分工不合理,让有的公务员干都干不完,让有的公务员偷奸耍滑。

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和公务员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法律及相关规定

劳动法加班规定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10.公务员考试分类与录取规定 篇十

一、按组织、实施考试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两种。

1.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是由人事部组织的统一考试(属于职位考试)。

2.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是由各省、市人事厅(局)组织的考试(有的地方属于职位考试,有的地方属于资格考试)。

二、按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招考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社会在职人员录用考试和应届生录用考试两种。

1.国家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招考对象既包括社会在职人员也包括应届生。

2.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有的将两者安排在同一时间考试(比如:云南),有的将两者分开考试(比如:北京),具体以考试公告为准。

三、按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组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资格考试和职位考试两种。

1.资格考试类似与各类职业资格认证,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人事部门划定的分数线)者即可获得:“国家公务员资格证书”,此证书有效期两年(目前)。

2.职位考试没有资格证书,通过考试并进入面试环节者,如同去某公司应聘。面试人员之间须经过激烈的竞争并通过招考单位组织的专业考试后方能通过面试,通过面试后方能任职所报考的职位。

四、按实施考试的类别的不同。可以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三类。

1.综合管理类职位主要包括:机关中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研究起草、实施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性管理工作。考试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和《申论》两科。

2.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包括:从事为机关的业务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以及行政机关中直接将各项具体规定施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工作。考试的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二》和《申论》两科,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须加考《公安基础知识》一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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