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的维护者(共8篇)
1.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篇一
点滴小事折射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演讲稿)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大家好!
我来自***市检察院,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点滴小事折射公平正义》。大家都知道,“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正在全国检察机关如火如荼的开展,抓学习提高知识,组织讨论提高思想境界、抓办案维护公平正义,抓服务树立执法形象,成为我们工作中一道道亮丽的风景线。做为安国市检察院的一分子,我真实地感受到这场教育活动给我院带来的清徐之风。全体干警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几件小事一一闪现在我眼前。
检察长有了压力感。我院检察长张建均同志今年45岁,自95年起先后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工作到目前可算一位老政法了,在这次教育活动中,为提高干警素质,院里启动了“每周一课”工程,即“领导当老师,干警做学生”,每周五学习日,由班子成员轮流为干警讲课。张检选定的讲课内容是“侦查策略和技巧”。在全院干警会上,他深有感触地说:“虽然我从事政法工作多年,但真正站到三尺讲坛当老师,还真感觉到有些底气不足,我要加紧学习检察理论和实践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争取不光做你们合格的领导,更要做你们合格的老师”,几句质朴而实在的话赢得了干警们热烈掌声,而干警们从这几句话中也体味出这样一种含义:不学习,就跟不上形势发展;不学习,就不能做一名领导信任、群众满意的合格检察官;不学习,就会被社会所淘汰。学习也是工作,学习是为了更好地工作”。胸怀这种信念,干警们投身学习,主动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大大增加。
危险面前显本色。镜头又拉到了5月12日,一条爆炸性新闻在整个安国迅速传开,我市光明街村民乔更新因发烧在中医院治疗无效后被先后转至河北省第二医院和河北省胸科医院诊治,最后被确诊为非典病例。而此前,由于我市中医院未按规定上报及采取必要防护措施,致使和乔直接接触被一代隔离者40余人,加上第二、第三代被隔离共达1000人,消息传来,整个安国陷入了恐慌之中。在此危急时刻,按市委指令,我院立即成立了以张建均检察长为组长的5人办案组,于5月12日上午对此案展开初期调查,深入到安国市中医院发热门诊隔离区、民兵训练基地隔离区及安国市中医院进行调查。张检亲自对主要涉案人赵志坤和李树通进行讯问,因为天热,身穿厚厚防护服,眼戴防护镜,隔离室又没有桌椅,讯问和记录都是站着进行,不一会儿,他们头上就滴下汗来,眼罩上也集满了湿气,但这丝毫没影响他们办案的情绪,为把案件办细,办好,办扎实,他们坚持进行了细致的询问,不放过每个细节。就这样,从上午8点一直到下午4点。结束后,又根据掌握的`新情况分头到中医院及防设站等处找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固定有关证据。等他们结束一天的工作回到单位办案点,已是晚上12点多。可是,特殊时期,他们劳累一天后吃上的不是丰盛可口的饭菜,而是一碗开水冲泡的方便面和一块面包,不能回家回单位在舒适的床上美美地睡上一觉,而只能几个人蜷缩在办案的囚车上凑和一宿了事。第二天又投入到了紧张的调查取证工作中。在办案组干警夜以继日,不辞辛苦的工作下,仅用了2天时间就提取物证、书证50余份,讯问、询问相关人员27人,很快查清了此案,并于5月17日对安国市中医院原院长赵志坤,原副院长李树通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中医院护士乔小兰以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决定逮捕,并在电视台予以通报,消息传出,全市广大干部群众拍手称快。
制假贩假法不容。非典突袭,万民惶恐,急急寻求预防救护的办法,随着中央电视台防非典处方的公布,我市中草药价格一路飚升。然而,少数黑心商人不是抓住商机靠勤奋致富,却瞄准了制售假药这样一条黑路子,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违反了公平诚信的交易法则,同时也严重危害了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对此,我们坚持八个字“严厉打击,绝不手软”。安国市观音堂村邵新民非法在自己家中生产中药材淡豆豉1600公斤,价值4.8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我院就先行派出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负责人共同提前介入此案,事先掌握第一手情况,并适时引导公安机关取证。在公安移送我院批捕后,仅用一个小时就做出了批捕决定。5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办案干警加班加点阅卷提审写起诉书,仅4小时就起诉到法院,最后被告人被从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8000元。
服务大局保稳定。严格执法,加强办案本是检察机关为党的工作大局服务的题中之义。然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给我们注入了新的执法理念,要服务大局,不仅仅是严格执法,加强办案,而是把检察工作自觉地纳入到党的工作大局的目标之中,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通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更好地体现公平与正义,让党和人民满意,检察事业才会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我院在市委领导下妥善解决上访老村郭北庄问题,使该村由乱而治的事实就是对这一理念的真实诠释。郭北庄村自95年起就没有班子,主要划分为四个较强的宗派势力,多年来,各派之间斗争不断,争战不止,成为上访告状的老村,也成为影响全市社会稳定的一个根源。为解决郭北庄村问题,八年间,我市曾先后派出四个工作组进驻该村,都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今年四月中旬,在非典肆虐之际,我院正是用人之时,但为配合市委搞好村遗留问题清理工作,我院派出了副检察长张利民等5名同志分别参加市委的5个下乡工作组。其中,张利民同志带队带领法院、司法等部门7名同志进驻郭北庄村,立即着手开展工作。先是抓住主要矛盾,仅用8天时间查清了前四任原村支书记经济及违纪等问题,依法做出处理,平息了村民上访态势,比市委要求一个月的期限提前22天。紧接着在广泛走访,摸排情况,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础上,确立了班子候选人,并严格按程序组织了选举,顺利产生了新一届村委班子。到此,他们并没有就此放手,而是坚持把新班子扶上马送一程。积极帮助新一届班子搞好舆论宣传工作,消除过去的村风不正,上访无序状况,使群众的思想逐步统一到发展经济上来;同时,积极妥善的解决涉及群众根本利益的农业税问题,支持党支部积极运作,促使承包该村土地的砖厂交纳承包费,由村从承包费中集体交纳农业税,减轻了群众在税赋方面的负担,赢得了群众的信任。由于我们工作人员,服务党的工作大局意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终于使一个几年扶不起的烂摊子初步有了生气,使群争不止、一盘散沙的村民抱成了一团儿,为此,市委、市政府专门通报点名表扬我院工作组。而郭北庄村民和我院之间也建立了一种鱼水情,真正实现了党和人民双满意的目标.
以上是我们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活动中的几件小事,正是通过这些小事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了公平正义的内涵。也是我院以实际行动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的真实诠释。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本质追求,我们要以这次演讲活动为契机,以更加坚定的信念,更加旺盛的斗志,更加饱满的热情,积极投身活动之中,公正执法,强化法律监督,服务大局,维护公平正义,创出更加出色的成绩,让党放心,人民满意!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2.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篇二
在中国语境下, 公平正义的内涵包含三层含义, 分别为:公平、公正与正义。公平, 包括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公正, 指社会权威机构和个人在处理社会事务时应秉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公而无私的立场和态度。正义, 则是彰显符合事实、规律、道理或某种公认标准的行为。也就是说, 当公平的机会、待遇, 公正的态度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能够被体现出来, 那么事实结果上的正义就能够得以实现。
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 公权力被滥用的问题。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有权力的人直到把权力用到极限方可休止。”显而易见, 公权力在没有刚性约束的情况下具有强烈的自我扩张性。一旦公权力被滥用, 最终损害的都是私权利。主要体现为权力地方化、权力部门化、权力个人化。因此, 当公权力不作为、乱作为时, 既损害了国家利益, 亦导致公民利益受到破坏, 既违背了公平正义, 也无益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与现代社会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二) 贫富差距的问题
1、贫富差距问题严重。
目前, 贫富差距问题是我国发展需要面对的重大现实问题。2012年两会期间, 新华网的一份针对400万名网友的调查表明, 缩小贫富差距排在22个问题之首, 成为民众最期待解决的问题。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 2014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69, 远远高于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另有调查显示, 2005~2010年, 从区域看, 城镇居民的高低收入差距由2.33倍扩至2.41倍;从98个行业大类看,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差距由7.8倍扩至11.9倍;城乡居民收入比虽呈现缩小趋势, 但绝对值仍在扩大。这说明, 超出民众心理承受能力的贫富差距问题亟待解决、刻不容缓, 否则会滋生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2、仇富仇官的社会心理问题。
当下中国社会, 经济下行压力较大,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仇富、仇官心理问题依然比较严重, 这就是收入分配不公导致的贫富两极分化问题所衍生出的一个社会现象。但在很多欧美发达国家, 其贫富差距问题同样严重, 即使已经是发达国家的美国, 依然存在严重的贫富分化问题并且在加速, 占领华尔街运动的口号就是“99%对抗1%”。然而, 仇富、仇官这类社会问题却鲜少发生。这是为什么?事实上, 制度的设计至关重要。毋庸置疑, “人作为社会存在物, 总是生活在制度环境中”。而“制度环境”对于每一位公民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 它意味着我们所需要的公平, 应当是通过制度的建立, 体现出的平等竞争环境———没有特权的优势, 没有人为制造的障碍, 每个人都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和实力来获取自己应得的收获, 而建立该制度的重任只能是由政府自上而下从法律层面上进行。
(三) 腐败与垄断的问题。
寻租腐败导致潜规则在灰色地带游走蔓延, 权钱交易、暗箱操作大行其道, 破坏了公平的社会规则, 社会不公更加凸显;而垄断则是一些部门、行业甚至是一些个别的社会成员通过垄断经营获得利益或高额利润, 而其他的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却不能, 因此形成了极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人们可以接受因能力导致的收入差异, 但不能接受被“潜规则”破坏了公平竞争所导致的收入差距, 这会使得公民对政府的公信力、行使公权力的能力和价值取向产生不信任甚至怀疑, 久而久之就会威胁党和政府的执政基础与根基。
(四) 司法不公问题。
英国哲学家培根认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 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 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由是观之, 司法不公带来实质问题在社会生活中的严重性。司法不公主要表现为司法腐败。司法腐败也因此被广泛称为“最后的腐败”和“最大的腐败”。长期以来, 我国一直将司法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作为行政部门并给予同等管理, 直接导致了司法工作在实质上的不独立, 为司法工作中产生的寻租腐败提供生长的空间, 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更亵渎了司法工作原本拥有的廉洁性和公正性。
三、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 制度建立不完善
1、体制内的监督不到位。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 目前已建立起较为严密的监督方式, 主要包括了人大监督、党内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等几种监督形式。但监督体制在运行方面还存在各种问题, 从而导致监督有效性的缺失。例如, 根据我国现行的领导体制, 地方党委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部门只能对地方党委、政府的下属部门进行监督, 而不能对同级党委、政府进行监督。能够对地方党委、政府实施监督的是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但这些上级部门一般处于异地, 难以对下级党委、政府的日常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在此制度下, 地方党委和政府可以拥有极大的权力, 如此, 极有可能会被一些失去党性的不法分子“钻空子”, 有任意作为而不受到约束的空间。
2、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 社会监督方面已经存在的形式主要包括个人监督、媒体监督等对于政治权力主体的监督活动, 但社会监督还缺乏合法有效的监督渠道和工具。例如, 网络反腐已经成为来自民间力量反腐的利器, 但正是因为体制内的监督机制没有发挥好作用, 所以民众才会借助网络力量推动反腐进行, 其负面效应也相应显示, 谣言、诽谤、打击报复等多种消极因素被裹挟其中。如此, 一个被谣言、诽谤搞乱的舆论场, 公众也很难有真正的监督权, 从一些案例来看, 确实如此。
3、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不完善。
同经济发展幅度相比, 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以及社会转移支付表现出明显的滞后, 农民、城镇的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及其亲属由于得不到及时足量的保障, 最有可能成为贫困者, 使得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另外,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还是以家庭保障居多, 公民的家庭资金支配中有相当一部分比例投入了预防性储蓄, 这让很多公民无法专心开展投资创业, 也不利于国家大力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工作进展。故而, 建立健全全社会性社保制度, 老百姓有所依靠, 才能减少预防性储蓄, 生活才能被良好改善, 经济社会的发展才会毫无“后顾之忧”。
(二) 立法不当
1、存在行政部门主导立法、特殊利益群体牵制立法、国外大公司财团渗透立法的问题。
第一, 早在2000年10月,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明时就提醒常委会在审议法律草案中, “对部门所要的权力一定要加以甄别”。他认为, 通过权力获取的部门利益, 看似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 但久而久之将使人民对立法本身产生怀疑, 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制度性因素产生不信任。这种危害是潜移默化的, 也是巨大的;第二, 以《反垄断法》为例。为了制止因立法空白导致国内财富外流的情况, 我国起草和颁布《反垄断法》。但由于境内外相关利益集团联结共同施压, 致使我国《反垄断法》推迟出台达十多年之久;第三, 国外利益集团针对我国经济状况, 斥巨资聘请、打造、包装优秀的华人学者, 创造各种机会和舞台, 给予其强大的话语权, 使得他们的意见活跃于国内经济金融圈内, 进而影响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方针的制定与出台。
2、公民参与立法机制不健全。
第一, 信息报告不充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对人民政府的权力义务从法律层面进行了规范。但目前关于地方人大立法信息公开的正式法律缺位, 公民立法知情权缺乏保障。许多地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留给公民对立法草案所提意见的时间较短, 无法达到公布草案制度预设的效果;第二, 反馈机制虚化。地方人大对公民所提关于立法的意见存在“重征集、轻处理”现象, 与公民之间的互动没有建立起来, 对公民参与立法活动反馈机制不健全, 这会损伤公民参与地方立法的热情和积极性, 失去对立法机关的信任。
3、立法监督机制不健全。
我国现行立法监督主体主要是人大及其常委会, 现行监督体制为单向性的, 没有设计外在监督制约的因素。让立法者自己监督自己, 既没有前进的动力, 也缺乏外来的压力, 十分不利于立法工作的开展。
(三) 司法层面的原因
1、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
过去法院判案, 小的案件由法院负责, 而涉及到“特殊利益”、“特殊群体”, 一些领导的意见或批示就决定了案件的走向与结果, 但当案件出现问题时却很难追究责任。这表明, 我国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 而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 这种官员可以随意干预司法的时代即将结束, 取而代之的是更加完善的司法管理体制, 但真正的实施与管理还需要实践的积累。
2、部分司法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亟待提升。
“徒法不足以自行”。也就是说, 法律需要被运用、被执行, 否则, 即使再完备的法律却被视作是一纸空文, 也是徒劳。而要运用法律, 就需要有法官。“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 根据他对法律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这是马克思对于法官的诠释。很显然, “对法律诚挚的理解”并不能先天具备, 而是司法工作人员需要从专业理论、业务知识方面, 从职业道德和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信念出发, 通过后天的学习予以形成、进行维护。如是, 从事司法工作, 最基本的底线是要凭良心办事, 司法人员多熟悉法律、了解司法程序, 如果在职业道德素养方面有所欠缺, 则更容易做出损害党和国家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 损害广大人民利益的事情。然而, 可以确定的是, 在一些司法案件中出现的司法腐败、程序不公、判决不公等问题, 极大地挫伤了公众的道德感情, 甚至使国人的道德观出现严重倒退的问题, 这不能不引起社会和司法界的重视。
3、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
案件办理忽视漠视人权保障的观念、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权利给予不够、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等等。不容讳言, 这与案件中当事人对权利日益增长的需求尚有一定差距, 我国人权司法保护还存在亟待有效根治的顽疾。
四、通过法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 通过民主科学立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1、建立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
应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 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 保障上述立法机制发挥作用, 逐步推进立法科学化、精细化。
2、明确地方立法权限与范围。
2015年3月15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赋予更多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 有积极效应, 但同时需要保证地方立法的科学性。一是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立法草案。地方政府可委托相应学术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专家教授等专业机构及人士进行法律法规的起草。目的是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立法思维混乱, 以及避免立法受部门利益影响, 亦避免出现“法盲立法”的情况;二是建立健全对地方立法权的监督形式。主要包括事前与事后的监督程序。事前监督程序是指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备案, 批准后方可实施。事后监督程序即指对已实施的地方立法, 如发现其存在违宪、违法的问题, 则要求立即予以撤销。随着地方立法权限在全国范围的扩大, 对地方立法的监督职权必须执行到位, 否则极有可能出现地方立法权被滥用的问题。
3、畅通民主科学立法的渠道。
第一, 政府要搭建更加广泛的向社会公开征求立法草案意见的制度平台;第二, 完善立法听证制度;第三, 推行律师和法学专家为法律草案设计的利害关系人提供专业立法咨询、参与立法听证等立法援助制度;第四, 推进立法公开工作的进行。
4、构建立法评估制度及其配套制度。
建议规定立法评估的具体程序、内容、方法和标准, 同时要保证立法评估所发挥的作用和效果, 这需要制订并出台具体的规定以明确责任制, 明确责任的主体、程序及应负的责任, 使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有效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健康运行。
5、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1) 完善体制内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首先, 完善体制内监督机制。第一, 加强党内监督, 重点监督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 同时赋予纪检机关更多的独立性, 成为有权威的党内监督机构;第二, 建议效仿瑞典、韩国等国家, 积极探索垂直领导体制, 赋予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机关独立性;第三, 人大监督方面, 建议建立隶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门监督机构, 保障人大监督的有效性;第四, 推进司法改革, 保证司法工作与职权的独立性。其次, 建立并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应对社会监督进行探索并立法, 制定颁布《社会监督法》, 明确社会监督主体的职权、监督方法、监督程序、监督客体的权利义务等, 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定社会监督的合法性, 使社会监督有法可依。
(2) 为公权力的行使划定边界。列宁曾经说过:“不受制约的权力, 必然导致不受节制的堕落”。因此需做到:第一, 权力法定:对国家机构权力的授予、形成和使用范围作出实体规定, 使国家机构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 不得逾越;第二, 程序法定:应抓紧制定统一适用的行政程序法, 一旦违反法定程序, 有关监督机构即可裁定其行为违法, 并使违法者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第三, 监督法定:抓紧制定和完善《行政监督程序法》、《反贪污贿赂法》等项法律规定, 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内容、认定和处罚等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 便于依法监督和查处;第四, 坚持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法律面前无例外。
(3) 通过法治缩小贫富差距。首先, 降低垄断收入。我国市场运行机制还很不完善。原有某些体制性或政策性原因, 使得电力、电信、铁路等行业至今仍存在着非常严重的垄断, 可获得高额垄断利润, 也拉开了这些行业与其他人群的收入差距。为此, 应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 在垄断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 降低其垄断性收入。对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 加强监督管理;其次, 完善社保制度。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责任主体, 应提高财政用于社保支出的比重, 逐步实现社会保障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到2012年, 我国已开创性地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全覆盖。但制度全覆盖并不等于实际全覆盖, 个体经营者、农民工、被征地的农民等都是失业风险较高的非正规部门的劳动者, 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因为收入水平低而无法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用。所以, 国家应采取更加灵活便捷的参保方式, 适当降低农村低收入者的缴费额, 尽早实现人人享有社保。
(二) 通过严格执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1、公正执法。
在纠正不法行为的同时, 明确执法人员自身行为是否合乎规范, 严禁“关系执法”、“人情执法”, 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 做到见违必纠, 纠违必罚, 处罚有据。
2、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一是转变观念。执法人员要转变以往不良的执法观念与行为, 确保在思想方面树立依法行政意识, 在工作中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二是强化法治思维。执法人员需要牢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 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不断提高对法律法规的应用能力。
3、文明执法。
所谓文明执法, 是指在执法过程中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 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执法程序, 充分尊重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确保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理念端正、执法纪律严明、执法行为规范、执法信息公开、执法权责明确, 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三) 通过公正司法,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所谓公正司法,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并非仅仅指的是实施正义, 同时也意味着通过提供某种保护以阻止重大的不正义发生。
1、减少对司法活动的干预, 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
司法独立, 实质上是政府对于社会和公民做出的誓约, 它代表着政府和公民、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一样共同遵守现行法律体系, 表明政府应当在不同利益集团中保持超然公允的状态, 保障司法的独立性。2015年3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中央政法委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8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 (下称《实施办法》) 。两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的出台为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 明确了不可触碰的“底线”, 同时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保护。这是对宪法权威的维护, 更是对宪法精神的彰显。但需注意的是, 两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正是对宪法精神的继承, 因此一方面要严格贯彻两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另一方面则要加大对领导干部关于宪法教育的力度, 从思想根源上增强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 提升其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2、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第一, 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务的司法程序, 依法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第二, 健全错案预防、纠正、责任追究机制, 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 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 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权利, 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 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第三, 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努力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当事人都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社会公平正义;第四, 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发挥律师在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3、提升司法人员职业道德修养。
“奉法者强则国强”。法治人才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司法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对于确保司法公正, 维护国家法治权威至关重要。首先, 加强教育培训力度。一个人修养能力的提升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做到, 而是需要坚持不懈地在学习与实践过程中努力方可获得提高。一方面加大对法律院校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力度, 培育其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观, 这有助于从根本上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另一方面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方面的继续教育, 有助于形成良好的职业风气。其次, 在录用考评机制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在司法人员录用标准方面从严要求。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 能够从法律职业的入口处保证司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 但对于他们的人格、道德等方面却并不能够加以衡量。因此, 这就需要借鉴国外的法官遴选制度, 即在资格考试的基础上再选拔最佳法官人选的制度。同时, 建立合理的考评和升迁机制, 保证德能兼备的司法人员能够得到继续任用和升迁, 同时对缺乏职业道德的司法人员予以辞退。
4、强化监督机制。
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保证监督渠道的畅通无阻。同时, 积极研究、探索更加符合司法活动客观规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 更为有效地加强监督、接受监督的渠道和方式, 使监督最大限度地发挥防止和惩戒少数司法人员违法违纪, 同时也维护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作用, 从而达到既防止和惩治腐败, 又不损害独立司法的目的。一是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制度, 强化内部监督, 强化对司法主体的监督和制约, 以制度确保强化案件质量管理, 以制度落实责任追究, 努力形成“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制度管案”的良好局面;二是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 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 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重视和规范舆论监督。当前, 随着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迅速发展, 舆论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 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影响越来越大。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以阳光执法来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 提升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要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 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四) 通过自觉守法实现公平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对于“公平正义”的理解, 除了“平等”, 还应包括“守法”的含义在内, 即为了“整个城邦和全体公民的利益”, 人人都应当自觉守法。那么, 为了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使得良好的社会关系和全体公民的福祉得以建立和增进, 公民的“自觉守法”应当常态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 法律权威需要人民维护”。公民守法只有源于对法律的信仰, 才能将法治当作一种价值和目标来追求, 才能对法律背后蕴含的自由、平等、公正等无形法治精神形成高度自觉和理性的认同。为此, 应养成全体公民运用法治思维方式处理问题的习惯, 并把这种方式默认成一种理想信念、一种价值判断, 使其成为一种生活态度、一种行为方式、一种精神追求。当全体公民浸润在法治文化、精神当中时, 中国法制才是真正建成, 公平正义才能够得以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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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篇三
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一部人类文明史,就是人们不懈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的历史。社会主义就是在反对不平等、不公正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的斗争中形成、发展起来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主义,必然追求公平正义。马克思主义不仅把公平正义作为最高诉求,而且揭示了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途径。中国共产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探索、坚持和发展,本身就包括对科学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的理论丰富和实践发展。从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到党的十七大提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再到十八大中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倡导平等、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我们党对公平正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深化,体现了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涵的丰富和发展。
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主要着力点。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来看,到20世纪末我国实现总体小康之前,主要是解决如何发展起来的问题,重点是为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进入21世纪,从提出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主要是解决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重点是更加注重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从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到更加关注公平,再到必须坚持维护公平正义,反映了随着我国发展的阶段性变化,公平正义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更加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更加明显。在这样的条件下,加紧建立健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更好地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主要着力点。促进和维护公平正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是要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中华大地,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和更有尊严。
4.维护公平正义 提升司法公信 篇四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系列评论之四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深化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这是党的代表大会第一次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战略高度提出司法公信建设问题,是对人民法院提升司法公信提出的更高层次、更加紧迫的现实要求。
司法公信,体现的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的信任程度。司法公信不高、司法权威不足,就会动摇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信心。加强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建设,是解决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瓶颈的重要途径。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目光向内,深刻理解和把握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公平正义社会氛围的重大意义、深远影响,提升队伍素质、确保审判质量,从而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要以法院工作第一要务为抓手。执法办案是法院工作第一要务,各级法院要以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为保障,按照“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要求,将近年来开展均衡结案、清理积案、庭审和裁判文书“两评查”等活动中积累的经验做法纳入长效机制建设,把群众关心关注的超审限、审判质量瑕疵等问题作为审判质效管理重点,通过“人”的公正、“案”的公正、“法”的公正,引导人们理性对待司法,信任遵从司法,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实现审判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为提升审判质效、确保司法公正提供制度保证。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要以司法公正为基石。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所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的重要使命,是衡量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标准。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推进司法公信建设,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人民法官严格司法、不偏不倚的优良作风。要规范执法尺度,完善案例指导制度,统一类案裁判标准;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促进量刑公平公正,确保自由裁量合法合情合理,使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人民和历史的检验。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要以司法为民为途径。各级法院要以着力解决群众关注的诉讼难题为突破口,继续完善执行联动和威慑机制,加大反规避执行力度,推进执行信息系统与社会征信体系对接
加强涉诉信访工作,认真落实“四个必须”、“五项制度”,扎实开展“大排查、大预防、大调处”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同时,注重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等作用,坚持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通过司法公开、司法宣传、司法建议和普法教育等方式,扩大个案公正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影响力和促进作用,使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观更加深入人心。
5.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篇五
通过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学习,对我正确执法理念的树立帮助很大,我决心做一名维护公平正义的好检察官。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我对自己提出如下要求。
一、秉公执法
秉公执法是公平正义理念对执法者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执法不公,执法的天平就会发生倾斜,不可能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到秉公执法,一要出于公心,维护公益。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以人民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己任,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法律尊严。二要摒除邪恶,弘扬正气。要有蓬勃向上的朝气、刚直不阿的锐气和惩恶扬善的正气,依法惩治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伸张正义。三要克服己欲,排除私利。不为人情所困,不为金钱所惑,不为美色所虏,不为权势所屈,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四要态度公允,不偏不倚。政法干警不仅要具备区分善恶、维护正义的能力,还要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处理相关事务,给人以看得见的正义。
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贯彻这一重要原则,需要从两个方面着眼:一要严把证据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需要强调的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坚持实事求是,不纠缠于细枝末节。特别是在审判环节上,既不能搞有罪推定,也不能简单搬用“疑罪从无”。二要严把法律关。法律是政法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也是作出判断的准则。政法干警要努力提高法律水平,严格把好法律适用关,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三、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结合,既重视实体公正,又保证程序公正,是办案工作中应当着重把握的要求。目前,在一些人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程序虚无主义”的观念和做法。这样做的结果,不仅达不到实体公正,而且还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政法机关的形象,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切实提高程序意识,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有效保障执法公正。在实际工作中我一定要重视为维护程序公正的严肃性,加强对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的监督、纠正,重视当事人人权保障。
四、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
公正与效率都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二者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统一体。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今后一定在执法中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正确处理公正和效率的关系,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限。进一步深化对超期羁押危害性的认识,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能够及时审结的要尽早审结,防止一切不必要的拖延。
在当前刑事案件高发、案件上升幅度较大的情况下,贯彻及时高效的要求,需要我们从制度上着眼,繁简分流,分类处理。在坚持把严重刑事犯罪作为打击重点的同时,对轻微刑事案件,在确保搞准的前提下,要强调执法高效,节约司法资源,要探索快速处理轻微案件的工作机制,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坚持公正和效率并重,还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质量是数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必须坚持质量第一,质量为本的思想,把办案质量作为中心,努力做到多办案办好案。
五、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6.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篇六
工作总结
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总结
各位领导:
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和全体干警对省检察院和市检察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视察组到我院视察工作表示热烈的欢迎!
下面,将我院“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汇报如下,请评议。
一、关于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的基本情况
(一)院党组高度重视,积极动员,贯彻落实。6月18日上午,全院集中收听收看了全省检察机关开展“强化法律
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认真听取了李树恒主任宣读的《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方案》、徐发检察长的重要讲话、李贵显副检察长关于落实好会议精神的三点指示。6月25日,又集中收听收看了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院党组充分认识到这次教育活动不是一般性的思想教育,它深刻理解了十六大提出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这一新论断的精神实质,深刻把握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个检察工作的永恒主题,充分体现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是最切合检察工作实际和检察工作特点的一项教育活动,它必将对检察机关今后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会后,我院立即制定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教育活动领导小组。落实领导责任制,由检察长负
总责,亲自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主管检察长和各科室长各司其职,督促落实,形成合力;由政工科负责监督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
(二)我院周密部署,采取措施,http:// 认真学习。为了保证学习效果,我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学习制度,保证学习内容、时间、人员和效果四落实,一建立考勤制,坚持全院每周五下午学习制度不动摇,要求按时参加学习,保证学习时间,确有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参加学习的,事后补课;二建立考评制,分两个级别考评。先由各学习小组结合学习进度,定期对小组成员学习情况进行检测,查漏补缺,再由政工科对各小组整体学习情况进行考评,确保学习的全面性、系统性;三建立督学制,从政工科选一名监督员随时监督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和反馈情况,督促解决;四建立存档制,每位班子成员、干警的出勤情况、学习体会、学习内容、学习经验总结、理论研讨、学习成绩一
律存档备案,与年终目标考核、业绩考评、职务晋升挂钩;五建立奖惩制,我院把教育活动成果纳入全院检察工作考核目标体系,与检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评比、同奖惩。根据考评和考试成绩,对每个干警进行综合衡量,奖优罚劣。教育活动开展以来,每个干警都形成了近万字左右的学习笔记,学习内容全面,通过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为教育活动深入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我院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我院力求做到“四个结合”,重点解决四个问题,把教育活动引向深入。一是把教育活动与“两风”建设等活动结合起来,重点解决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不强的执法思想问题。我院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大力加强思想教育,把本次教育活动与“两风”建设、“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活动和区区委开展的“为、干、留”大讨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抓出成效。通过开展教育活动,进一步深化了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的理解,增强了党性观念,加强了队伍建设,树立了正确的执法思想,确保公正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二是把教育活动与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干警”、“服务进百企”等活动结合起来,重点解决重打轻防、重实体轻程序等执法观念问题。不断更新执法观念,进一步树立打击与保护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观念。三是把教育活动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重点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甚至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执法行为问题。本着边教育、边改进、边建设的思路,针对在教育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抓住队伍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认真加强制度建设,及时健全完善各项工作规范,强化监督制约,严格执法程序,积极探索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四是把教育活动与检察队伍建设结合起来,重点解决受利益驱动违法办案、越
权办案,以及特权思想、霸道作风等执法作风问题,真正做到转变作风,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我院向辖区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法院发出征求意见函500份,广泛征求基层和社会各界对检察院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邀请年初聘请的检风检纪监督员和人大代表来我院检查执法监督情况、队伍建设情况,请社会群众帮助我们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监督我们的工作。检察长公开向社会做出“六项承诺”,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
7.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结构和社会践行 篇七
一、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概说
公平与正义作为一种价值理念的追求和向往,历来成为了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哲学、法学等经常讨论的问题之一。
(一)公平与正义的历史之源
公平与正义又被简缩为公正二字,公正概念最早见于荷马史诗,而人类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探寻人类正义问题则是古希腊文化的奠基人柏拉图,正义贯穿于其所著的《理想国》全书,明确提出“正义就是平等”的命题。旨在揭示正义的真蕴,至善和分层统一。在理想国中正义有两个突出特征:一是贯彻了严格的社会分工和等级划分原则,每个社会成员依社会分工各居其位,各司其职,各取其份,各行其事,各尽其能。国家是体现至善目的共同体,正义的国家就是和谐有序的道德理想国。二是体现了内在性原则和政治性原则的统一,柏拉图认为,正义就个体而言,是使个人自我一致并达至完善的美德,一个人的美德主要包括正义、智慧、勇敢和节制。
亚里士多德也开宗明义表达:“所谓‘公正’,它的真实意义,主要在于‘平等’。如果要说‘平等的公正’,这就得以城邦的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的善业为依据”。认为城邦制度的正义包括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分配的正义是指在对社会财富、荣誉、地位、官职、权利进行分配时要采用平等的原则;矫正的正义是指人们在利益交往过程中发生互相侵害时,剥夺不正当获利者的利益,弥补受损害者的损失,恢复侵害者和受损者之间的利益均等。
近代以来,资产阶级人文主义思想家卢梭提出,正义就是公意,公意在民,不可抗拒,“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康德进一步把社会正义推向普遍的自由,正义是:“那些条件之总和,在那些条件下,一个人的意志按照普通的自由法则能够同另一个人的意志结合起来”。也就是说,正义是保证人们自由的条件之总和。西方现代思想家罗尔斯在其《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中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包含:每个人都享有最广泛的平等自由权利;会和经济制度安排,能够合理地满足对每个人都有利的期望。
源于西方“社会契约论”而建立起来的市民社会,把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理念变为了一种社会实践,人的自利是通过缔结契约的互利方式而谋求到的,国家和法律是这种契约的产物,契约以制度形式固化,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以实现公平、公正、自由、民主、法治、宽容、多元的正义社会追求。
中国伦理型的传统文化中,较少涉猎国家正义问题,却对仁义道德结构作了深刻阐述,主张以仁为核心,倡导恪守“仁、义、礼、智、信”的道德原则,去实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德理想。《礼记》的《大学》篇中对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人格表达,一直是中国人经邦济世、经世济民、以天下为己任的道德追求。以天下为公是最崇高的正义事业,“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在道德泛化的基础上,去建立大同世界的和谐社会。孔子、董仲舒、朱熹都把“义”作为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行得端,走得正,内心磊落坦荡,光明正直,是我国传统文化所倡导的修身之本,立身之道,安身之命。因此,“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
西方着重从国家和社会层面去探讨公平与正义的社会目标和建制,中国则侧重于从个人道德层面去梳理导向,达到完善自身之目的。但两种文化反映的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取向却殊途同归,创建公正与平等社会,高举正义与至善的精神利剑,永远是高悬人类上空猎猎飘扬的旗帜。
(二)公平与正义的价值释义
公平的价值诉求是公正、公道、平等、平权的向往。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把人本身看作是社会发展的目的。社会所体现的人本思想,就是以人为根本,以人为中心,肯定人具有至高无上的存在价值和意义。人这个普遍性概念,在这里是指任何一个现实的、有自然生命的、从事着实际活动的个人,是指社会的所有人,一切人。人的集合是以每一个完全独立、个性鲜明、彼此平等的个人为真实内容、容纳丰富多彩个性为前提的,社会公平应反映的是人这个主体的共同利益,公开、公平、公正,反对特权,抵制专制,人人自由平等,四海之内皆兄弟。
正义是用来描述一定客体事物的某种特定的状态、性质,一般是指人文事物,积极、向上、美好、光明的状态和趋向,分为个人正义和制度正义。个人正义是人的一种基本品格,出自于人的善心,讲真话,办实事,惩恶扬善,扶弱济贫,守纪遵法,“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关爱他人,嫉恶如仇,给予每个人应得的本分,包括自由、权利、财富、休闲等。
制度正义囊括着国家正义、政治正义、法律正义、经济正义等多个方面,既包括制度的程序、规则正义,也包括结果、实质的正义。制度设计要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科学民主,规范有序,清正廉洁,明德任责,合乎民心,顺乎民意,破除官本位、一言堂、家长制、宗法制、世袭制、终身制的制度障碍,有效扼制权力恶性膨胀和权钱交易,铲除独裁、暴君、专制滋生的制度基础,把公共权力纳入一个有效控制的制度范围内。
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又是互相包孕的,公平内含的公正、公道、合理、平等、平权就具有正义之指向;正义而维护的平等权利、公共利益、人格尊严、每一个人应得的东西、公权民意的神圣和不可侵犯,也折射着公平的价值理念。此外,公平与正义的价值也是动态发展的,随着时代的更替,价值观的转变,又不断注入新鲜的活力和时代的内容,使其更加丰富和鲜活,引领着社会生活发展的趋向。
二、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构架
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是普遍的、多元的、无限永恒的,成为人类生存状态不懈追寻的一个主题。
(一)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标向
“价值”是来自人类生活实践的一种理论抽象。公平与正义作为哲学范畴的价值,是指人文事物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人这个主体的需要及其发展要求的满足、认同、适合和一致。
将公平与正义终结于人的发展目标,并以此为起点和归宿,是构建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使然。人的发展的内在要求,需要公平、正义的发展环境,来育化人的独立性、自由性和全面性。在一个宪政社会,将以自由做为自己最重要的目标,强调在自由的基础上实现平等,平等依附自由而存在,而不是自由依附平等而存在。自由永远是宪法最高和最终的追求,而平等只是规范自由的一个砝码。源于个人正义诉求的国家(或制度)正义,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也就成为现时代关注的主题。与个人正义相比,国家正义或制度正义处于主导地位,决定个人正义,决定个人的行为正义,个人正义处于从属地位。国家正义表现为“以公共利益为依归”,通过法律治理来维护社会正义。所以,对制度正义问题的思考主要集中于法律正义的思考,由法律来规定政体结构形式、制度运行程序、具体管理体制,依法治国,治国安邦,从而达到长治久安。
(二)公平与正义的价值体系
公平与正义的多指向、多向度、多层面的丰富内涵,决定了其价值体系的复杂结构和关联性。
首先,公平与正义互为贯通,相互包容。公平以正义为指导,体现正义精神。公平所表征的人的社会地位平等、身份平等、权益平等、机会平等、关系平等等等,本身就要求这是每个人应得的东西,是不可剥夺的精神意向,理应包含在正义之意。正义以公平为前提和基础,内含对公平的要求,推延公平的丰富展开。所以说,公平以正义为导向和准则,正义以公平为前提和内容,二者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共同把善作为最高价值目的,努力达到至善至美的境界。
其次,公平与正义具有多元指向的价值,广泛作用于各个领域,构成一个完整的价值体系。在政治领域,公平与正义应给予每个人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力,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自由、民主权利,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体现公民意志,正确行使公共权力,依靠法律正义和制度正义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秉公执法,明镜高悬,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在制度公正的效力下,社会的公平正义表现为对每个人平等自由权利的容纳,尊重每个人多样性的自由选择,善的道德原则泛化于普遍的社会生活,呈现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诚信友爱、充满活力、政通人和、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和谐状态。从经济的角度来审视公平与正义的价值,就是要塑造自主、自强、自立、平等的市场主体,确立起人与人之间平权、自由的意识,创造公平竞争、机会平等、等价交换、规则公平、合理分配的条件,运用市场机制,建立起制度公平、法制完备、程序规范的市场经济环境。
再次,公平与正义是历史的、相对的、动态的和发展的。世界上没有绝对和永恒不变的东西,公平与正义总是常常与不公平、非正义产生摩擦、碰撞、甚至冲突,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和比较分析,坚持整体利益、长远效益摆在首位,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防止形式上的公平掩盖着实质上的不公平,避免陷入低水平的均等陷阱。同时,公平与正义也是个不断发展的长期过程,评价的准则和价值坐标必将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注入更加文明进步的内容,使社会发展更符合人类理性的合理性追求,达到更高质量和平台的公平与正义的增长。
三、公平与正义的社会践行
公平与正义的理性价值,既源于实践的反思和抽象,又具体复归于社会实践,转化为人的自觉行为。
(一)影响公平与正义的因素分析
(1)思想文化因素。公平与正义是人们理性思考的结晶,由于受人的主客体因素制约,思想观念、思维方式、精神状态、文化背景的不同,对其的理解、认同、倾向、追求也各不一致,有先进与落后之分,创新与守旧之别。例如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渗透的“均贫富,平天下”的平均主义思想,千百年来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把公平当作是均等的同义语,“不患寡而患不均”,严重挫伤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阻碍了财富的迅速增长。
(2)政治制度因素。公平与正义总要通过一定的政治结构和方式来体现。在一个开明、民主、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公共权利结构中,公民的平等权利得到尊重,正义的事业得到张扬,社会处于和谐有序、生动活泼的状态。反之,专制残暴、特权滋生、人治横行、法治失缺的社会,必然公平与正义遭到践踏和毁灭。
(3)经济条件因素。经济是文化、政治发展的基础,公平的增长,正义的提升,也以经济为前提条件。尤为是在经济发展初期,强调起点、过程的公平尤其重要,努力为人们创造平等就业机会、受教育机会、市场选择机会、平等的制度规则和公共政策资源、平等的国民待遇等等,为改革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机制。
(二)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
公平与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最主要的环节和重要基础,是当代我国社会的本质规定和基本价值观。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没有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没有改革与发展的政治局面。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冲突,协调多种利益关系,不断探索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工作规律,创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工作机制,提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本领,才能推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工作展开。为社会提供一种不断解决矛盾和化解冲突的机制,包括顺畅的社会流动机制、合理的利益协调机制、安全的社会保障机制、有效的矛盾疏导机制。
(三)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
公平正义的系统价值观,应全面作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整体推进社会发展。在政治文明方面,真正体现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广泛享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力,广开言路,畅通民主渠道,形成社会各阶层矛盾化解和利益协调机制,建立公共权力的有效制约机制,致力于公民社会、服务政府、公开政府、有限政府、规则政府、效能政府的建构,积极营造社会公平正义的政治环境、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经济方面,坚持效率优先,注重社会公平,以市场取向的改革为动力,按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激活一切生产要素,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依劳动者和要素的贡献大小领取社会报酬,形成以市场为基础的收入分配机制,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减小和降低基尼系数的增大,使收入分配差距控制在既能形成有效社会激励,又不至于损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合理范围。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
(四)制度创新与社会关系的提升
公平正义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的制度、体制、机制密切相关,因此全面推动制度创新,将公平正义纳入有效的制度框架内就尤其重要。改革现行制度运行产生的不公平、不公正、非正义现象的体制和机制,理顺政府职能,定位政府角色,规范政府行为,克服腐败现象,纠正不正之风,监控公共权力,畅通民主渠道,化解矛盾冲突,协调利益机制,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使公平与正义在制度层面上得到有效保障。下力气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义务教育、公共医疗、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劳动力就业、财富分配、环境保护、公共基础设施、社会安全和秩序、代际公平、区域发展失衡等问题,多做一些实事、好事、真事,真心真意地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拥戴,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政理念。
当前我国正处于“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的转变时期,致力于建立一个新型的公民社会,这是全面提升我国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契机。公民社会是规则社会,契约以制度形式固化,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按制度办事,一视同仁,亲疏同等,把人们从盘根错节的复杂社会关系中解脱出来,确立能力本位的价值观,建立凭本事、靠能力、依制度、重实绩的契约关系,提升公民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真正享有自主、自立、自由、公平、公正、民主的权力。
(五)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灵魂,人类的终极价值观说到底就是人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人是发展的目的和终极目标,一切以人为中心,一切为了人的发展。公平正义的追求和践行,也仍然是围绕人的发展、服务于人的发展来展来的。人是世界的主体,就必须以人为本,把人当人看,注重人的创造潜力发挥,主张发展人的个性和能力,尊重个体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丰富人的物质精神生活,拓展人的无限发展空间,提供多种多样的自由选择,认同人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合理性和历史进步性,肯定人的本质力量是使个性得以全面发展,最终达到人的解放和发展的目的。诚然,这里说的人的解放和发展,不是解放和发展少数人、个别人,而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的每一个人,一切人,以“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在人文精神的视野里,人始终是公平正义关注的轴心,把人作为评判一切的标准,作为一切行动的准则,作为一切价值的中心,人的尊严高于一切。因此,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理解人,完善人,提升人,解放人,发展人,永远是人文精神视野下公平与正义的主题和要义,它既不是神道,也不是自然之道,而是人道。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充分、和谐的发展,丰富、完满、生动、活泼的发展,是公平正义永无止境的最高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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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
[6]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2002
8.我的公平正义之路 篇八
困惑关键词:奋斗 资源 不公
提问者:杨波
厦门大学
吴法天老师您好!
我叫杨波。通过努力,我考上了一所自己喜欢的大学,但学的不是自己喜欢的专业,因此大一时没日没夜地苦读,就为了转系成功。可大二的时候我却发现几个平日里痴迷电脑游戏的同学,一样也出现在转系名单上。后来我了解到,即便决定转专业成功与否的关键还是成绩,但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还是存在着如关系、人情、送礼等不少猫腻。有的同学根本不需要付出任何努力,只需要依靠生来就有的资源,比如地缘优势,比如父辈的资本积累就能轻而易举地完成像我这样的学生无论如何努力也完成不了的事情,这让我觉得自己所做的努力完全没有任何价值。
我知道不该做这样无谓的抱怨。我能够容忍起点不同,但却不能容忍无论我多么努力和上进,却始终处在这种不平等之中。我已经算是幸运的一个,我出生在浙江一个相对不错的家庭中,虽然不算富裕,但至少衣食无忧。可每次我看到社会上不少人从来没有为社会造福,却可以得到我们得不到的各种机会时,我深深感到不公平!我想读法律就是想用自己的力量去追寻这个社会中公平与正义的存在,但很怕有一天我会发现,有人一样可以无视法律的存在,无视社会正义的存在,为所欲为,而我无力改变。
作为法律领域的前辈,相信这样的的事情您也一样遇到过。很想知道,您是怎么看待这些事情的,我还需要转专业吗?
杨波你好!
来信收悉。我理解你此时的心情,也能体会你现在的困惑,因为我也曾经跟你一样。所以,我愿把时光推回到十几年前,我的大学时代,与你一起来解开这些心结。
我也出生在浙江一个普通家庭,我们算是老乡。或许,我的家庭境遇还不如你,因为父母都是农民,所以也曾为大学生活费发过愁,也曾勤工俭学过。逆境中的成长,教会我独立而坚毅的品格,从中学时代起,我就记得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先生的一句话:“滴自己的汗,吃自己的饭,自己的事情自己干。靠人靠天靠祖上,不算是好汉。”我们没法改变出身,没法改变身高,没法改变相貌,但我们可以通过努力,改变一些我们能够改变的,比如,人生之路。
必须认识到,人会生而不平等,但同时又被平等地赐予很多东西。比如高考,在我看来还是一个相当平等的机会,考上好学校好专业的衡量标准主要还是分数。你说你考上了一所自己喜欢的大学,但学的不是自己喜欢的专业,这很正常。但,这不是定局。我曾经在中国人民大学的一次讲座中说过:大学其实不是结束,而只是开始。那是一块敲门砖,以后的路怎么走,才是关键。而怨天尤人,只会给自己前行的路增加更多的包袱。
我也承认你所说的社会不公平的现象确实存在,但我们发现无力改变时,就做好自己。我当年所在的学校,也有个别不好好学习而痴迷电脑游戏的同学,就算“拼爹”能帮他一关,但帮不了一路。如果你确实不喜欢现在的专业,想换专业,那么你需要比别人多一点努力,现在转不了系,还有考研,机会多的是。请相信,不管从事什么行业,只要你坚持做到最优秀最出色,成功就挡不住。我没有富有的家境,也没有显赫的后台,我只是依靠比别人多一点的努力,考上了公费研究生,公费博士,直至在北大做完博士后,去全国重点大学任教。而这些,在像你这个年龄的当时,我是不敢想象的。所谓的“富二代”、“官二代”能阻挡你的努力么?不能。
我的一个初中语文老师曾经赠予我一句话:“与其诅咒周围的黑暗,不如点亮心中的明灯。”这绝不是避世,也不是做鸵鸟,而是“慎独”。这恰恰是浮躁的社会最缺少的。这个社会是由每一个个体组成的,你心中多一些光明,这个社会就少一些阴霾。记得我大学还没毕业时,父亲因脑溢血突然离世,剩下一堆债务,刚考上研究生的我面临辍学的压力。我尝受过世态炎凉,求助无门,也感受过来自老师和同学的温暖关怀。事后,我更多地是想着那些帮助我的好人,以感恩的心去回报这个社会,甚至对有负于我家的亲戚以德报怨,化解矛盾。这么做,其实对我自己是一种精神洗礼。
你在信末提到了你想读法律的目的是“用自己的力量去追寻这个社会中公平与正义的存在”,但又怕有人“无视法律的存在,无视正义的存在”,你“无力改变”。这种纠结,其实很多念法律的人都有,但只是暂时的。迈向法治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我们一点点地积蓄力量,一代代地去争取改变。我曾经在《法律的侧面》一书中谈过法律人的理想和现实,这种困惑和迷茫正是我们在走向法治之路必经的阵痛,现实可以抹平法律人的棱角,但磨不去我们内心坚守的信念。就像我现在业余时间从事打假、辟谣、维权、普法,遭遇一些误解和中伤,甚至身心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但这一切都改变不了我的法治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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