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精选6篇)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民政府文件
桂政发„200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 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
服务“三农”为宗旨,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 产能力,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改革基 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促进 我区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 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 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各地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 顾,与县乡机构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通 过明确职能、科学设置机构、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充实一线、强化保障、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农业技术推广 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 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 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工作重点
(四)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设立在县 乡两级、承担政府公益性职能的机构。结合我区农业、水利、水 产、畜牧兽医、林业、农机等行业特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和优良品种、先进适用农业 机械的引进、试验、示范及实用技术组装集成与推广普及,农作 — 2 —
物和林木病虫草鼠害、动植物疫病、有害生物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作物苗情监测、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 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牧渔业资源、森林资源(包括湿地)、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及 处置,农作物常规良种的保存和扩繁,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农业节水灌溉、农业机械作业、农业机械抗灾救 灾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等技术服务,农业生产规划布局指导、公共信息和教育培训服务等。各地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的需要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按行业对县(市、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承担的公益性职能进行细化。在细化 公益性职能时,既要防止把政府应当承担的公共服务简单地推向 市场,也要防止脱离实际任意扩大公共服务范围。
(五)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科学合理、统一高效的原则,合 理设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按 行业职能优化设置。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按照分行 业由县级向乡(镇)派出机构或跨乡(镇)设置区域站,也可以 选择在乡(镇)范围内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综合设置,还可以由县 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乡(镇)派出农业技术人员。选择农业技 术推广机构设置方式,要从自身的实际出发,有利于主管部门加 强业务指导,有利于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有利于 充分调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为农民群众 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乡(镇)水产、畜牧兽医机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6‟27 号)要求合理设置。
农村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 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 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确保履行好职能。
(六)理顺管理体制。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 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县级农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农机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 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县级派出到乡(镇)或跨区域设置机构的人员、业务经费和资产由县级主管部门统一 管理,其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公益性推广机构,其人 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县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上级主 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
(七)科学核定人员编制。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 构承担的职能,充分考虑当地自然条件、产业特点和现实需要,合理核定并落实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 理。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需编制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 确定,按程序审批,编制总额不能少于现有编制数。为保证公益 性职能的履行,应确保在一线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全县(市、区)农业技术人员总编制的2/3,专业农业技术人员占总编 — 4 —
制的比例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种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其人员在编不在岗或与经营性服 务人员混岗混编。
(八)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用人机制,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要按照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 岗聘用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程序竞争上岗,择优 聘用。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学历,并取 得国家或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 下,要优先聘用原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仍不满编的可向社 会招聘,并优先聘用长期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编外人员,选 拔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推广队伍。要分行业确定竞争上 岗考试内容,专业知识所占比重不应低于80%。各级涉农部门要适 应科技进步、产业发展和农民需求变化,会同有关部门分层级制定 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 更新和技术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农业技术 推广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进 一步完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制度,落实 相关待遇,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断提高基 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整体素质。
(九)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各地要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 5 —
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职责,确定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考核内容和 方式,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强化农业技术推广人 员的责任。建立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 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机制,将其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 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 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改革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将 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确保基层农业 技术推广人员的浮动工资政策落到实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晋 升晋级、续聘、辞退、教育培训等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十)创新推广方式。根据新阶段农业发展特点、农民需求变 化和农业技术推广规律,积极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方式创新,提高农 业技术到位率。各地要根据当地生产需求,筛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 术,组装集成配套技术,搞好技术培训。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实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包村联户制度,逐步形成农业技术推广 人员抓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户带动普通农户的科技入户机制。要 利用农业服务热线、“三电(电脑、电视、电话)合一”等现代电 子信息技术,推进农业技术推广现代化、信息化远程服务,及时为 农民解惑答疑;利用农业科技示范场(基地、户),搞好新技术、新品种的展示示范;利用科技大集、科技下乡、科技流动服务车、科技特派员等,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搞 好与农业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合作,依托其技术和人才优势,解 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难题,提高农业技术成果转化 — 6 —
率,探索建立新的农村科技推广服务模式。
三、强化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保障
(十一)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有效供给。要采取有效 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将基 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相应增加。各级农口部门预算安排的重大 农业科技推广、动植物疫情和农情监控、农业灾害监测与处置、农 业技术推广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农民生产技能培训等项目经费和推 广经费要向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倾斜,切实保证基层公益性农业 技术推广机构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有效供给。
(十二)不断改善推广手段。各地要统筹安排,在整合现有 资产及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大基础设施建设 投入力度,切实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推动农业技术推广 机构的设施装备不断更新,推广手段不断增强,服务能力不断提 高。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要在农业建设项目安排上向基层农业技术 推广体系倾斜。对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要根据新机构 的设置情况妥善处置。属分行业由县级向乡(镇)派出机构或跨 乡(镇)设置区域站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主管部 门会同乡(镇)政府进行处置,原则上应按上一轮机构改革前原 权属重新划分。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规定,界定产权,确保国有 资产不流失。
(十三)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
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 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 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 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 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 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要把安置富余人员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 务组织结合起来,鼓励和引导富余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为他们从 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十四)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 机构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 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凡核心技术不易流失、利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产品,应主要由农业技术经营性服务组织推 广普及。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 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 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各类农业技术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 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
(十五)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要按照构建多元化农业技术 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培育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主体,不断满足 农民多样化技术需求。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 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 — 8 —
组织、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 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同时,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 组织行为,推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信用 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可实 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
五、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组织领导(十六)切实加强领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事 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全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和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领导小 组,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改革与建设工作的领导。政 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与建设顺利推进。
(十七)搞好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 意识,相互配合,统筹协调,密切关注改革动态,加强指导,及 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共同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 革与建设工作。各级农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农机 等部门要增强主动意识,积极做好改革与建设的各项工作。各级 编制、人事、财政、发展改革、税务、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要 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安置、财政保障、基建投入、科技项目支持等工作。
(十八)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 据国发„2006‟30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把握好改革 的力度和进度,确保当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 顺利进行。2008年1月底前,各市、县(市、区)要建立组织机 构,开展调查研究,为改革做好准备工作;2008年4月底前,各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 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 施。全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要在2008年6月底前基 本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十九)稳步推进改革。各地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舆论宣传,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基层农业技术推广 人员积极投身改革,争取更大作为。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 改革与建设过程中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保证工作的正常开 展。要严格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经纪律,妥善处理和化解各 种矛盾,严肃查处改革与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努力排除各种 干扰因素,确保改革与建设工作有条不紊,扎实推进。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农业 技术 改革 意见
抄送: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广西军区,驻桂部队,武警广西总队,各
人民团体。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法 院,自治区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广西区委会,自治区工商联。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月16日印发
(共印285份)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二
一年之计在于春,各级农业、农机推广部门应立即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积极开展农业技术的推广普及工作。同时,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分别轻重缓急,协助行政部门针对机构名称、队伍建设和保障措施中存在的问题,依法落实,尽早解决,以推进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农业技术推广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1. 依法完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
根据农业生态条件、产业特色、生产规模、区域布局及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需要,依法设立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县级以上机构要突出动植物良种繁育、作物栽培、土壤改良与肥料施用、植物保护、畜牧(草原)、水产、动物防疫、农业机械化等重点专业的技术推广工作,科学设置。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按乡镇设置,也可按区域设置;可按行业(专业)设置,也可综合设置。要处理好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其他农业公共服务机构的关系,确保技术、人才和设施设备资源发挥最大效能。对于县以上主要从事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或技术支持性业务,同时承担本区域内部分行业或专业农业技术推广职能的机构,其技术推广工作要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管理。
2. 明确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职责
根据职能分工,将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细化分解,落实到每个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履行好公益性职责的同时,要参与制订本级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以及上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部署,实施农业技术推广规划和项目,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协调指导好其他农业技术推广组织的推广服务活动,切实发挥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做好本区域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组织与指导,组织开展跨区域重大农业技术的引进、集成、试验、示范;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按照上级有关部署,宣传贯彻农业法律法规及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指导并支持村级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活动。切实把基层农业技术机构的经营性职能分离出去,按市场化方式运作。
3. 规范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名称和标识
按照突出职能、易于识别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规范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名称和标识。按照“行政区划名称+行(专)业名称+通用名称”的形式,对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名称予以统一。按乡镇设立的机构以“站”或“中心”为通用名称;跨乡镇设立并承担两个以上乡镇相关行业全部技术推广工作的机构可称“区域站”;设置在某一乡镇并辐射带动周边其他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业务工作的机构称“中心站”。按行业设置的机构以“农业技术推广(或畜牧兽医、草原工作、水产技术推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等)”为行(专)业名称;综合设置的机构以“农业技术推广”或相关专业组合为行(专)业名称。行政区划名称统一为乡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所在乡镇名称,其中,区域站、中心站使用驻在地的乡镇专名。规范后的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名称,应逐步达到在同一省份、同一行业范围内的统一。农业部将统一设计发布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识,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将标识置于明显位置。
4. 理顺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
各省级农业部门要根据地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完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的意见,加强县级农业部门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县级农业部门管理为主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稳定管理体制。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地区,要明确县级农业部门在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工作考核以及人员调配、岗位聘用和晋升等方面的指导职责,落实乡镇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责任,确保乡镇推广机构及农技人员有效履行职责。继续深化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管人与管事的有机统一,发挥县乡服务机构的整体功能。
5. 科学核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
协调配合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科学确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确保公益性职能的有效履行。编制确定要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特点和规模、工作职责任务、服务对象数量与分布、服务半径与服务手段、交通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其中种植业、畜牧兽医(草原)、渔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分别以所服务区域农作物播种面积和主要作物种植比例、畜禽养殖量与规模养殖比例(或草原管护面积)、水产养殖面积与水面结构比例等为依据。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以种养方式、种类构成及农机保有量为依据。承担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服务的人员编制要以服务区域的农产品种类、规模与质量要求为依据。
6. 合理设置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
根据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情况,按照因事设岗、以岗管人、优化组合的原则,设置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任职条件,实现农技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控制岗位比例,乡级推广机构的岗位应当全部为专业技术岗位。乡级推广机构岗位设置要围绕当地特色主导产业和共性服务需求,突出作物栽培、植物保护、养殖技术、草原管护、动物防疫、农机化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农情信息、生态监测保护等重点岗位,同时兼顾各行业发展需要和个性化服务需求,做到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全面履责。人员编制不足的机构,要加强岗位整合和人员协作,实行一岗多职或双重系列交叉设岗。加快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选拔一批大学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
二、加强国家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
1. 强化农技推广人员聘用管理
建立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人员聘用制度,按核定编制配齐技术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责任义务。根据规定权限和程序,以定编、定岗、不定人的方式,探索实行人员动态管理,逐步建立总体稳定、留优汰劣、人尽其才的人员进、管、出新机制,不断优化队伍结构。严格农技人员上岗条件,新进人员应当具备全日制普通高校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符合岗位职责要求。省级农业部门要会同人事部门抓紧制定完善新进农技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办法,以及特定地区聘用中专学历或其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人员的办法。现有人员未达到法律规定专业技术水平的,要通过继续教育,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要求。
2. 建立农技推广人员培训长效机制
科学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农技人员培训工作,实现农技人员培训制度化。坚持按需培训,突出农业先进技术、政策法规、推广方法以及农业经营管理、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培训,着力培养业务精、素质高、能力强的复合型农技推广人才。遵循成人继续教育规律,创新培训方式,运用现代培训手段,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培训实效。依托农业科研、教学、推广机构,建立一批农技人员培训基地。加强培训督导,明确工作责任,保证培训质量。鼓励支持在职农技人员攻读推广硕士,到农业院校、科研院所进行专业研修深造,提高专业水平和学历层次。
3. 完善农技人员职称评聘制度
加快推进农技人员职称评定制度改革,分层分类、科学合理制定农技人员职称评定标准。对在县、乡镇、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合理把握其学历资历、成果奖项、论文论著等条件,重点考评业务工作水平和推广服务实效,注重业内与群众认可。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中,将推荐比例向县乡基层倾斜;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农技人员要优先推荐;对县级以下农技人员职称外语不做硬性要求。逐步达到县级都有农技推广研究员、重点乡镇有具有高级职称的农技人员。
三、创新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运行机制
1. 全面推行农业技术推广责任制度
推行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目标管理,将各项推广职能分解成具体任务,细化量化并落到每个机构、每个岗位、每名农技人员。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首席专家负责制,按照县域农业主导产业及重点专业设置首席专家,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开展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集成、示范和推广,研究解决农业生产技术难题,指导农业灾害应急处置。分类组建县级技术指导员队伍,按首席专家的部署落实农业技术推广计划,联系和指导乡镇农技人员、核心示范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关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明确乡镇农技人员工作责任,通过包村联户等方式,联系村级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农民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和试验示范基地,确保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全覆盖。将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每名农技人员的服务区域和服务内容向社会公开,向服务对象作出服务时限、服务质量等承诺。督促农技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填写工作台账,撰写工作总结,强化工作考勤和督查,确保职责有效履行。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其他有效落实农业技术推广责任制的方式和办法。
2. 健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考评机制
建立工作考评制度,科学制定考评方案,细化实化考核指标,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考评,要注重公益性职责履行、工作目标实现、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实施、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质量和效果等。对农技人员的考评,要以推广服务工作实绩为基础,以岗位职责、聘任合同、年度工作目标、服务对象满意程度为依据,结合日志记录、制度执行等情况,做到专业能力与工作表现并重、工作数量与质量并重、标准统一与岗位差异兼顾。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县级农业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考评。对乡镇农技人员全面推行所在单位、县级农业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综合考评,根据不同管理体制状况,科学确定考核权重,突出把农民的满意程度作为考评的重要指标。
3. 建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激励机制
将农技推广人员的考评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兑现、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调整、合同续聘解聘、技术指导补贴发放、学习培训和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将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绩效考评结果与全体人员尤其是机构负责人的个人绩效挂钩,做到按绩取酬、奖勤罚懒。坚持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制度,完善推荐、评审程序和标准,鼓励各地依法设立农业技术推广奖,对在农业技术推广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评奖指标向基层和生产一线倾斜。建立责任追究制,对不依法履行推广服务职责的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技人员,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促进多元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发展
1. 引导农业科研教学单位成为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要力量
完善农业科研评价机制,将试验示范、推广应用成效以及科研成果的应用价值评估等内容作为相关研究工作的重要评价指标,吸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企业和基层农技人员作为验收评价的重要主体。鼓励各地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科研院所、涉农学校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科研教学单位要切实把科研、教学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实绩作为工作考核、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推行推广教授、推广型研究员制度,鼓励科研教学人员深入基层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解决农业生产一线的实际问题。大力推行专家大院、科普大集、院(校)地共建、科技特派员等模式,引导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建立农业科技园区和试验示范基地,集成、熟化、推广农业技术成果。
2. 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的作用
加快推进多元化农业服务组织发展,完善资金扶持、业务指导、订购服务、定向委托、公开招标制度,落实税收、信贷优惠政策,多渠道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为农民提供农资统供、统耕统种统收、病虫害统防统治、农产品统购统销等各种形式的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服务,提高农民应用先进技术的组织化程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参与国家或地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积极引导和扶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群众性科技组织发展,发挥其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支持农垦系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适合自身实际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鼓励农场、牧场、渔场面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
3. 加强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示范户、农民技术人员等为依托,采取民办公助、技物结合、动态管理的方式,积极稳妥推进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建设。强化站点布局、建设标准、人员选配等方面的规划与指导,拓展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推行标准化管理。积极推进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技员、植保员队伍建设,落实工作责任,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授予技术职称。加大投入力度,对协助开展公益性农技推广活动的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可给予一定经费支持,对选配的农民技术人员按规定落实工作补助。切实发挥基层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基层农技人员与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对接机制,加强技术培训、指导与考核,协助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协调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办公场所和试验示范基地、资助活动经费、加强信息宣传等方式,帮助和推动村农业技术服务站点和农民技术人员开展工作。
五、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与应用
1. 注重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的统筹协调
立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将重大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作为重点内容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农业农村、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与计划,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运用行政工作协调、重大项目集聚、市场机制引导等手段,努力打破部门、地域、行业、单位界限,统筹配置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资源,推进农业科研教学单位、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等的联合协作,形成产学研紧密结合、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优势互补、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良性互动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新机制。在有关规划部署、任务落实、政策支持、监督考核、总结宣传中,将各类农业技术推广主体一同考虑,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积极性。
2. 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
坚持主导品种、主推技术推介制度,每年遴选发布一批适于当地推广应用的主导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大力推行“专家—农技人员—科技示范户”、农民田间学校等服务模式,组织农业科技人员在关键农时季节深入田间地头开展技术服务,实现对农业大县、重点乡村全覆盖,提高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依托重大项目工程,大力示范推广防灾增产、节本增效、生态环保、安全优质等重大关键技术。加快各种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农业示范基地建设,强化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地方创新团队的有机衔接,主动承接其各类项目、计划的研发成果。充分利用传统媒介,积极运用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传播手段,提高推广服务效率。
3. 规范农业技术推广行为
认真做好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前的试验示范,确保技术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坚持农业技术应用的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用新品种、新技术。坚持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切实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责,推广农业技术一律实行无偿服务;其他各类单位和个人以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实施项目等形式承担公益性服务的,不得额外向农民收费;支持农业科研教学单位、企业及其科技人员依法开展有偿技术服务,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加强农业技术推广事故的责任鉴定和损失评估,为惩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权益提供依据。
4. 提高农民应用先进技术的能力
加大各类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力度,依托重大工程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补助标准。深入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加快培养农村技能服务型和生产经营型人才。按照农时季节需求,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农业先进实用技术普及性培训。加强政策引导,加大投入力度,加快试点进度,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积极探索解决农民接受非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享受国家助学和免学费政策,鼓励农民以半农半读形式,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
六、落实农业技术推广保障措施
1. 建立农业技术推广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
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发挥政府在农业技术推广投入中的主导作用,保证财政预算内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按规定幅度逐年增长。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经费、基本运转经费等各项支出依法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证。深入实施中央财政重大农业技术推广项目,推动大幅度增加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补贴。鼓励各地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对地区性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推动全社会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持续稳定增长。
2. 提高基层农技人员工资待遇
认真贯彻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推动地方有关部门保障县乡农技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险缴费、住房公积金等。落实乡镇农技人员工资上浮和固定政策,按规定发放有毒有害保健、畜牧兽医医疗卫生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等津补贴,切实提高基层农技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按规定将农技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支出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为他们扎根基层、服务基层提供保障。
3. 落实基层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经费
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考核,完善中央财政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经费的补助机制。各地农业部门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状况,以所服务区域的农作物播种面积、畜禽养殖量、草原管护面积、水产养殖面积、农机保有量等为依据,结合产业结构、地域范围等因素,研究提出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法定公益性职责所需工作经费测算参考标准和额度,明确省以下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并依法纳入预算,用于试验示范、咨询服务、检验检测、农民培训、下乡交通等日常业务工作支出,保障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绩作为分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测算安排地方财政工作经费的重要参照指标,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
4. 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条件
加快实施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项目,抓紧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建设用地及其他相关配套政策,为推广机构建设业务用房,配置检验检测、技术推广、农民培训设备及交通工具等。加强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规范工程招投标和设备采购程序,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建设质量和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大地方财政投入,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对县以上财政投资形成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固定资产,要抓紧办理产权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台账,未经建设审批机关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推动地方财政设立专门资金,用于基层农技推广服务设施设备的更新完善。
七、营造贯彻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良好氛围
1.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作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把贯彻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与编制、人事、发改、财政、科技、教育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落实有关政策,加强对农技推广工作的扶持。要加强与农业科研机构、相关学校的联系,强化联合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农业技术推广法贯彻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各级农业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配合,面向“三农”需要,立足自身实际,创新服务模式,主动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门和农业部直属垦区,要组织所属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做好农业技术推广法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2. 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各级农业部门、有关单位要组织广大农业科技人员,深入学习法律条文尤其是各项新规定,把握立法目的和精神实质,做到准确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夯实贯彻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主体基础。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农业技术推广法的重要意义和规定要求,宣传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成效,宣传长期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的农技人员典型,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心、理解和支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营造贯彻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社会氛围。
3. 抓紧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
各省农业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和中央的统一部署,会同林业、水利等部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抓紧启动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的制修订工作,并纳入省级立法计划。要立足当地农业农村发展实际,抓紧研究相应政策措施,在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基本框架下,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体制、上岗条件、经费保障等方面规定进行细化实化,进一步强化农业技术推广的法制保障。
4. 加强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三
农办财[2012]71号
各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农 业(畜 牧、渔 业)厅(局、委)、财 政 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 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强化农业科技服务,我们制定了《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实施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巩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成果,大力提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公共服务能力,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进行补助。为确保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实施目标
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以满足农民的科技需求为出发点,以服务农民的成效为检验标准,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加强队伍、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措施,建立健全运行高效、服务到位、支撑有力、农民满意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真正发挥好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主导作用。
二、主要任务
以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建设为核心,以激活运行机制为主线,以加强队伍建设为基础,通过实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不断健全管理体制,完善服务机制、提升队伍能力,提高服务效果,形成中央地方齐抓共管、各部门协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一是深化体系改革。持续推动和深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进程,巩固改革与建设成果。严格落实中央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
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根据公益性职能和任务,合理确定人员编制,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着重强化县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努力解决管人与管事分离的问题,完善改革模式。
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以“包村联户”为主要形式的工作机制和“专家+农业技术人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户”的技术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县、乡、村农业科技试验示范网络,带动全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与建设。原则上,各农业县遴选和认定2-3个试验示范基地,每个行政村遴选3-5个科技示范户(种植、畜牧、渔业),每个示范户示范带动周边10-20个农户。
三是夯实人才基础。着力解决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断层和知识更新慢的问题。一方面,要强化对现有技术人员的岗位教育、知识培训及更新,根据不同需求,采取异地研修、集中办班和现场实训等方式,分层分类分批开展培训;一方面,结合“特岗计划”,鼓励一批专业素质高、立志献身“三农”的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改善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结构,提升推广服务水平。
四是提升服务水平。明确工作目标,整合现有资源,突出关键环节,着力提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以现有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农民培训阳光工程、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动物疫情监测与防治等重大项目为依托,进一步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形成合力;以服务当地主导产业、解决农业生产关键环节为导向,强化农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业务技能培训,规范服务行为,切实提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水平;以推广农业产业主推技术为目标,解决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最后一公里”问题,全面推进农业科技服务进村入户、到田到场到塘,使农民真正受益。
五是强化财力保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财政对公益性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要给予保证,把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持续加大对农业技术推广、农民科技培训、农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等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实施内容
(一)补助范围
补助范围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农业县(市、区、团、场,以下简称农业县)。农业县必须按照中央或各省(区、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要求完成改革任务,必须在乡镇(或区域)一级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保障。
(二)补助内容
1.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补助。主要用于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开展技术服务的补助;聘请技术专家的补助;完成农业技术推广重大任务的绩效奖励;技术资料印刷、制度建设及工作考评等管理费。
2.农业科技示范补助。主要用于试验示范基地购买农(兽)药、化肥、饲料、试验设施装备等物资,采取现代化推广方式以及组织展示活动等补助;农业科技示范户采用新品种、新技术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以及购买农(兽)药、化肥、饲料等补助。
3.农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补助。主要用于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所需的费用;对实施“特岗计划”,大学生到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在粮棉油糖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补助资金重点围绕高产创建工作开展农技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
(三)资金分配
补助资金由农业部、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含直属垦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产业规模、农业县个数以及近年来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切块下达到省(区、市)。各省(区、市)要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产业规模大小、农技推广工作开展等情况,合理确定一定权重,以粮食生产为主,兼顾畜牧业和渔业,科学分配各农业县补助资金。在资金分配中,要适当向粮食生产大县、畜牧大县和水产养殖大县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各省(区、市)要及时制定2012年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改革与建设实施方案(具体包括农业县情况、补助因素及标准、监管措施及绩效考核等内容),于2012年7月10日前将报送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制定过程中,对于种植、畜牧、渔业在同一部门的省份,省级农业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对于种植、畜牧、渔业分设在不同部门的省份,要由各农口部门及财政部门联合组成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共同协商制定。各农业县要成立由县级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按照省级实施方案,制定县级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发挥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整体功能,推动政策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条件到位、制度到位。
(二)强化绩效考核
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建立健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绩效考核机制,客观衡量农业技术人员工作情况和服务质量,将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具体包括三方面机制建设:一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按照县级工作方案,层层、逐个落实岗位责任,明确每个农业技术员的工作内容、服务对象,量化工作指标和任务要求。二要实行工作任务公开制。全面推行工作日志公示和考勤制度,把每个农业技术员的下乡记录和技术服务情况张贴公示,强化群众监督。三要强化三方考评制。建立健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和农民群众(联系的科技示范户和任务区的农户,可采用第三方电话抽查的方式)三方考评制度,对农业技术员的工作完成情况、满意度和技术水平等进行综合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直接与绩效奖励相挂钩,奖励先进,督促末位,杜绝补助资金平均发放、违规补助,充分调动每个农业技术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强化资金监管
各省(区、市)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通过建立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方向,细化支出范围,明确补助资金严禁用于发工资,确保专款专用,一旦发现违规违法行为,按律严肃处理;通过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评比,对优秀的农业县要给予通报表扬并可适当增加下一资金规模,对考核成绩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减少补助经费直至取消补助资格。农业部已确定今年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作为对省级农业部门进行延伸绩效管理的试点项目,通过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政策落实,并将考核情况与下一资金安排挂钩。
(四)强化宣传总结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四
冀政〔2005〕91号 2005年11月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现就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新的动物疫病不断传入,国内外动物疫情形势十分严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15号文件精神,提高全省兽医行政管理水平、强化兽医执法职能、完善兽医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已经成为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经济稳定,实现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各市、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结合本地兽医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二、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兽医工作机构,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明确机构职能,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一)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省畜牧兽医局承担省一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为省农业厅内设副厅级机构;设区市整合农业、畜牧水产职能和机构,设置农业局(农牧局),内设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承担市一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县级在农业局(农牧局)内设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承担县一级兽医行政管理职能。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地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计划;监督和管理动物防疫、检疫及防疫监督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负责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依法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指导。(二)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省、市、县(市、区)要整合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职能,分别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职责是:依法实施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动物产品安全和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及其职能。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合理布局的原则,省、市、县三级要整合现有动物疫病诊断、监测、检疫检验等机构,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可分别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任务较小的县也可与执法机构合设。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防、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培
训、科普宣传;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相关技术检测工作。(四)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及其职能。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畜牧局关于建立健全乡镇动物防疫体系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35号),健全完善乡镇动物防疫体系。基层动物防疫站为县级兽医行政执法机构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兽药监督管理等工作。同时承担畜牧、饲料、草原等公益性职责。根据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分开的原则,要对原由乡镇畜牧兽医服务机构承担的诊疗服务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服务机构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三、加强兽医队伍建设
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要按照各类兽医工作机构所承担的兽医工作职责以及加强公共卫生管理的需要,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和农业(农牧)部门核定,原则上在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个别确有困难的县(市、区)可从本级同类编制总量内解决。
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的定员,原则上应以现有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人员为基础,按照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的有关规定进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80%。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要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成立兽医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人员,提高服务水平。
四、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实验室),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所属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实验室)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同级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经费使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重视和加强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各地要按照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总体规划,编
制本地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五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14号)和《广东省职业技术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我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落实职业教育的战略地位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通过教育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资源整合,探索集团化办学新路,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着力打造粤西中等职业教育基地,为全面建设幸福湛江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我市职业教育形成由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办学规模大幅扩大,质量效益显著提高,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的结合更加紧密,学校布局结构和专业结构渐趋合理,区域职业教育协调发展,职业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灵活、开放、有序、规范的职业教育网络覆盖全市,充分满足群众多样化学习和终身学习
1需要。人力资源强市的地位更加突出,职业教育总体水平进入全省先进行列。
二、建立健全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
(一)建立并逐步完善分级管理、以市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市场引导的职业教育管理新体制,对全市职业教育实行统筹,制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组织、指导和协调部门及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积极探索集团化办学模式,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种职业教育资源。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统筹使用有关经费。
(二)各县(市、区)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订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具体措施,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和管理,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每县(市、区)建设一所市级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三、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
(一)解放思想,促进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与公办职业学校同等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民办职业学校师生享有公办职业学校师生同等权利和义务。鼓励公办职业学校引入民办机制。
(二)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职业教育,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办学与管理,促进职业学校投资多元化、办学自主化、管理民主化。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实际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式培训。
(三)构建人才成长的立交桥。大力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教育培训,形成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逐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比例,适度发展初中后五年高等职业教育。选择若干所中等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综合课程改革试验,适度扩大初中“2+1”分流教育面。积极组织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着力做好下岗职工、劳务输出人员、农村技术人员的培训。
四、努力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效益
(一)抓好中等职业教育的布局调整。全市重点建设若干所在校生规模达1万人以上的龙头中等职业学校和在校生规模5000人以上的骨干中等职业学校,把省级、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作为发展重点,做大做强。打破部门、行业界限,采取“名校+新校”、“名校+民校”、“名校+弱校”等多种办学模式,有效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人们群众对优质职业教育资源的需求。
(二)职业教育改革必须着眼于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走内涵发展道路。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注重文化基础、职业技能、身心健康的教育,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创新意识和团结协作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适应职
业岗位变化能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以高素质的毕业生创名校。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以骨干专业课教师为重点的师资培训工作,重点培养200名专业带头人、100名“双师型”名师。加大教师技能培训力度,选派青年教师参加国家举办的技能培训。落实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有计划地安排专业课教师到企业锻炼半年至一年,参与科研开发和技术推广。改革专业课教师聘用制度,鼓励学校面向社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以重点专业建设和精品课建设为抓手,培养优秀教学团队,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适应职教基地创建的高质量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到2015年,力争使中等职业学校生师比达到国家标准,“双师型”教师占专业课教师比例超过60%。
(四)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等职业学校要以培养适应市场和社会需要的、有一定技能的操作型专门人才为目标,灵活调整专业设置,不断改革课程结构和内容。开发和编写反映先进实用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与职业岗位联系紧密的课程和教材。把专业实践技能的指导和训练摆在突出位置,按照职业岗位标准开展专业技能教学。探索和建立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培养与培训并举,建立以能力为中心的学生评价机制,探索实行学分制、弹性学制和多种学习方式,允许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五、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紧密结合(一)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农村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加强对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推进农科教结合,统筹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实行多样、灵活、开放的办学模式,把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开展农民工引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市场和企业的需求安排培训内容。
(二)深化招生就业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和建立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开展各类短期培训、职业资格培训。面向市场寻找生源,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与企业和劳动力市场联系,建立就业网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建立健全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为毕业生自主择业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
(三)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严格实行就业准人制度。各用人单位招工、聘用人员,应优先从专业对口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中录用,不得录用未经培训的无证人员。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加大对就业准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学生在毕业时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
(四)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中等职业学校结合毕业生就业和联合办学等,建立稳固的企业实习实训基地,吸引多方投资,结合校办企业建设校内实习实训基地。政府部门为湛江职业教育基地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将职业教育基地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优先安排职业教育用地。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按行政划拨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减免基础设施建设各项规费。进入职业教育基地的中等职业学校老校区,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置,所处置的资金主要用于新校区建设。
六、加快建立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保障体系
(一)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组织领导。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制定职业教育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发展职业教育的优惠扶持政策,促进我市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建立目标考核制度,把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相关指标列入各级各部门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目标的考核范围。
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篇六
(2014年4月16日)
沪府发〔2014〕2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多年来,本市围绕构建“9073”养老服务格局,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本市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养老服务总体供给不足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积极应对本市深度老龄化挑战,现就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上海深度老龄化的实际出发,坚持积极应对老龄化的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方面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制度政策创新,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社会力量提供养老服务的积极性,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不断完善本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完善市场机制,激发社会活力。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主体的活力,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拓展养老服务市场,鼓励和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营造政府、社会、家庭共同参与、各尽其能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氛围。
2.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实践创新。突破体制机制瓶颈,推动养老服务政策创新、服务供给模式创新、养老保障制度创新、监管方式创新。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向政府直接提供与政府购买服务并举转变,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向补需方与补供方相结合转变,实行政府定价的养老机构向综合考虑成本与保障对象承受能力相结合转变,逐步形成基本养老服务、其他公益性养老服务和市场化养老服务相结合的供给机制。
3.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政府全面保障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统筹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养老形式,形成合理梯度;统筹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其他专业服务,实现合理分工、有机结合;统筹各级政府各类养老服务政策措施,形成政策合力;统筹城乡养老资源,促进城乡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涵盖养老服务供给体系、保障体系、政策支撑体系、需求评估体系、行业监管体系“五位一体”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得到更加充分的满足。全面建成老年友好城市、全面建设老年宜居社区,使老年人生活的社区在环境优美、居住舒适、设施齐全、服务完善、文明和谐五个方面得到有效提升。
养老服务格局继续深化。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格局进一步健全。支持居家养老的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服务设施、服务机构等全面发展,为城乡居家老人提供各类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文教体娱等服务。各类养老机构提供多层次机构养老服务,全市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户籍老人30张以上。
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以老年人的生活照料、产品用品、健康服务、体育健身、文化娱乐、金融服务、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市场全面繁荣。涌现一批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大批富有创新活力的中小企业和社会组织,形成一批养老服务的产业集群和知名品牌。
养老服务环境不断优化。养老法规政策体系和监管体系进一步健全,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府购买服务、规划、土地、税收、财政、金融、投资、人才、就业、价格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备。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意识显著增强,为老志愿服务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弘扬。
三、主要任务
(一)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1.统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落实《城市居住地区和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编制本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明确全市养老设施布局的总体目标、规划总量、空间布局等基本要求,合理布局养老和其他配套服务设施,充分发挥交通、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设施对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作用。各区县根据本市养老服务格局建设的总体要求和本区县实际,编制区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并严格按照规划要求,推进项目落地。新建居住区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挪作他用。
2.完善公办养老机构服务供给。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制度,政府投资举办的公办养老机构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无子女、失能、高龄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其中收住失能老年人数量占总入住老年人数量的70%以上。确保政府举办养老机构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养老机构实行能力提升计划,对一批不达标的养老机构特别是郊区、农村地区的养老机构加快改造。逐步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床位的护理功能,提高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能力。引导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重点增强养护功能。
3.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整合和改造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和其他可用的社会资源,兴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允许社会力量和个人因地制宜兴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对新建养老机构,在土地供应、税费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现有住宅、工业、商业等设施改建养老机构的,在规划调整、财政补贴和公用事业收费价格等方面予以支持。
4.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统筹社会服务资源,设立社区综合为老服务机构,健全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化发展、集约化运作。培育发展老年人互助组织,建立养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和平台,继续推行由低龄老人为高龄老人提供家庭互助服务的“老伙伴”计划项目。推广社区“睦邻点”建设,倡导邻里相助、结对帮扶。推进老年大学、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为老服务设施建设,发挥群众组织和个人的积极性,鼓励老年人组织各类文化团体,丰富晚年生活。
5.支撑家庭照料服务开展。实施家庭照料者培训项目,依托专业医疗机构、社区内的养老机构、助老服务社等专业社会组织,为照顾老人的家庭成员或家政人员提供培训,提高其专业照护能力。鼓励部分床位供给充裕的养老机构提供老年人短期入住床位,为照顾老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喘息式服务”。稳步推进老年人集聚的居住区开展适老性环境改造。
6.促进养老服务信息化的发展。加快实施养老服务“信息惠民行动计划”,构建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完善养老服务数据库及其分析决策功能,推进养老服务网上办事和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有序开放政府信息资源。鼓励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建立有利于集成市场和社会资源、促进供需对接的科技助老平台,研发各类适合于养老机构和老年家庭的信息产品,为老年人提供紧急援助、家政、医疗保健、电子商务、服务缴费等一站式服务。
7.积极推动老年产品用品开发和推广。相关部门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健康辅具、食品药品、服装服饰等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开发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鼓励开展老年福祉产品设计大赛和老年用品展示等活动。
(二)逐步形成完善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8.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养老保障制度的顶层设计,统筹各类与养老有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提高基本养老保障水平。强化医保支付导向,扩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范围,在老年护理医院和养老机构之间形成相衔接的评估标准和有梯度的医保支付政策。在评估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高龄老人医疗护理计划试点范围和受益人群,不断完善政策,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本市实际、覆盖城乡全体老年居民的老年护理保障制度。
9.大力促进医养结合。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发展,制定实施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服务规范,适当增加诊疗护理服务许可项目和用药类别。加强规划引导,统筹设置医疗设施与养老设施,推动老年人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的有机衔接。在建立激励补偿机制的基础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与所在地养老机构建立合作机制,为养老机构收住的老年人上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0.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提高社区为老年人健康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和咨询、慢性病管理等社区卫生服务。鼓励和支持社区医疗护理和养老服务机构之间的有机整合,为老年人提供包括社区医疗护理、生活照料在内的一站式专业服务,逐步丰富和完善服务内容,做好健康延伸服务。鼓励二级医院转型为老年护理院,二级综合性医院设置老年护理床位,并开设安宁舒缓疗护病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护理机构。
11.加强养老服务行业人才培养。以养老机构、老年护理院、家政公司等为载体,开展养老服务专业培训。在城乡之间、养老机构之间、地区之间,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将养老服务业人才队伍培养纳入上海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规划。加强养老学科建设,将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列入上海重点领域导向专业目录,鼓励学生选择养老服务专业,培养护理、管理人才。加快培养养老服务领域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逐步健全养老服务行业相对合理的薪酬体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增加养老服务行业和工作岗位的吸引力,鼓励本地劳动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来沪从业人员开展灵活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给予相关补贴。研究养老服务专业入学补贴和行业入职补贴政策。
(三)逐步形成发挥市场作用的政策支撑体系
12.争取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先行先试。根据国家总体部署,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突破体制机制障碍,解决各种瓶颈问题,动员各种资源和力量,促进上海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创新发展。进一步落实上海市服务业发展规划中明确的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任务,鼓励各区县结合自身实际和资源禀赋,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进行养老服务改革创新实践。
13.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等财政补贴政策。完善政府购买为老服务目录和办法等相关制度,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的运营管理。加大财政对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老人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补贴力度。福利彩票公益金的60%以上应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积极探索和推进基本养老服务补需方的财政补贴政策和机制。鼓励老人选择适宜、经济的养老方式,促进服务机构间公平竞争,提高不同区域机构养老床位利用效率。
14.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政策。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使用水、电、燃气、电话,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养老机构使用有线电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付费优惠。落实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5.制定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土地政策。各级政府将养老机构等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等前提下,可将闲置的公益性设施用地优先调整为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民间资本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新增供应,鼓励利用存量自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对符合土地协议出让规定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用于房地产开发。
16.拓展养老行业的融资渠道。积极利用现有财政扶持政策以及不断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力度。探索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等各类保险工具,增强老年人的支付能力。鼓励发展各类养老服务业保险产品,探索针对老年护理需求的商业保障计划。支持养老机构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引入投资基金及开展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不断丰富养老服务业的融资渠道。
(四)建立统一的养老服务评估体系
17.建立统一的需求评估体系。对老年人开展养老需求评估,并以此为标准,匹配老年人养老需求和养老专业服务项目。整合现有相关评估标准,建立包括医疗护理、生活护理等多种服务需求的评估标准。依托现有的需求评估力量,逐步形成统一的需求评估队伍,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组建统一的需求管理和服务平台,由其负责区域内养老资源的统筹,组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为老年人提供相应的养老服务和医疗护理服务。制订完善老年护理院出入院标准,在医保配套政策、出院执行保障措施等政策基础上推广实施,形成机构护理与机构养老、居家养护等合理分工,有序衔接。
18.建立统一的经济状况审核体系。依据家庭资产、收入等经济状况,确定享受政府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和条件,利用居民经济收入核对系统等手段,探索逐步对申请享受政府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老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开展审核。制定享受财政养老服务补贴的标准,对符合标准的老人,依据享受财政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由政府对其入住养老机构、购买助老服务社服务、购买紧急救援服务等给予适当补贴。
(五)建立科学的养老服务行业监管体系
19.完善养老服务队伍资质管理。根据国家关于医疗护理、生活护理等护理工作人员的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做好护工、家政服务、养老护理员等职业(工种)的职业培训和鉴定,明确老年护理行业的职业发展路径,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老年群体对于医疗服务的特殊需求,搞好养老护理员(医疗照护)专项能力的培训和鉴定,提升从业人员的为老服务能力。
20.加强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定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办法,根据法人性质、运营模式、服务对象等对养老机构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各级各类养老机构的定位,以及相应的服务标准、医疗服务资质,配套制定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养老服务补贴等扶持优惠政策,推动养老设施、服务管理、照护等级评估等标准化建设。建立完善养老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区分保基本范畴、其他养老机构的定价形式,制定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办法。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区县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对养老领域内服务的资质、范围和质量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中的作用,积极开发各类行业标准,提升全行业的服务水平。
21.加强养老领域的监管。加强对各类养老机构日常运行的管理,建立养老机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对机构服务质量和运营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取消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资格。加强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监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要求,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存在侵占、私分、挪用其资产或所接收的捐赠和资助的,依法予以处罚。加大对财政补贴监管力度,通过联网、公示、收入系统核对等方式,加强对政府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管,对接受财政补贴的个人和机构通过瞒报、造假等方式骗取财政性资金的,依法予以处罚。强化对政府投资举办或者接受政府补助的养老机构财务状况的审计监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具体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养老事业财政投入力度。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主动性,发挥区域优势,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对本区域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规划、协调推进、创新实践的属地责任。成立市、区县两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业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相关任务要求。
(二)部门各司其职。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牵头履行业务监管职能,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规划编制、业务指导、信息发布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卫生计生和医保部门要研究和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规划土地、住房保障和建设部门要统筹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土地供应。税务部门要及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价格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价格管理机制,厘清政府和市场管理的界限,做好养老服务收费的监管工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教育、公安、消防、商务、金融、文化、体育、旅游、质量技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创新制度和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及监管力度。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和市老龄办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适时组织专项督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强对各区县、有关部门养老服务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市绩效考核办公室,作为区县政府工作及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完善老龄委成员单位老龄工作评估制度。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完善“上海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监测统计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发展评价和监测指标体系,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养老服务发展状况,跟踪掌握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规模、行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基础数据。
(四)强化宣传动员。通过宣传主渠道,大力宣传健康老龄化、积极老龄化的理念,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通过社区宣传、新闻媒体、文艺作品等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和养老服务先进典型,强化社会积极应对人口深度老龄化观念和思想准备,形成敬老、为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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