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外事礼品管理办法试行

2024-10-09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外事礼品管理办法试行(共7篇)

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外事礼品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上海海洋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配置学校办学资源,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沪教委财〔2007〕5号)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我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变动、使用、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物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构建计划,结合学校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构建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除图书类外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院、部、处、室、中心及挂靠单位的行政部门。

第二章 分类

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形式,以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六大类分类为主,兼顾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十六大类分类情况,进行固定资产账物管理。

(一)房屋和建筑物类;

(二)专用设备类(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设备,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

(三)一般设备类(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

(四)文物和陈列品类;

(五)图书类;

(六)其它固定资产类(被服装具,土地及植物,牲畜)。

第三章 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标准: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等计价。购置车辆时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之内;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计价,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账面固定资产的价值为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 原来暂估价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 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部门)二级管理体制,按类目实行归口管理。

(一)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部门,并对资产管理部门和校办产业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协调和检查。

(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一般设备类、专用设备类、文物和陈列品类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除图书类外)、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定期与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进行对账,确保账账相符;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理;协助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报废家具、设备进行处置。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后勤管理处是房屋及构筑物类、其它固定资产类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房屋及后勤生活设施固定资产的配备。

(四)图书馆是全校图书、软件资料类等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图书、软件资料的计划配备、购置及组织实施,负责协助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报废图书、软件资料进行处置。

(五)各学院(部门)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其职责主要有:

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和使用效益的管理;

2、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物,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应设专人负责,并对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物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涉及占用的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归口管理部门从编制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账务核算。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制度,做到账账相符。通过信息化网络技术,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一级账户,并按固定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各单位分别设立二级账户。二级账户资产管理员主要负责单位内部资产的登账审核,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安置地、保管人等信息的维护,以及领用、保管、清点和各类数据统计报表、标签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应确保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安全及正常运行,不得进行与本系统无关的操作,不得随意提交固定资产的增加、变动、处置信息,定期核对账、卡、物,保证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账卡制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固定资产调拨处置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设备使用部门应每年对账一次,保持账物、账卡、账账一致。每年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报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或国资办批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二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1-2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发生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和账务异常、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严重或与挂靠单位脱钩等情况,按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清产核资的,应由资产管理部门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确定。

第六章 使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建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贵重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 对贵重设备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

第二十八条 对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建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 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变动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添置必须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学科、专业设置情况,按照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全盘规划,保证重点。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避免重复购置,积压浪费。

第三十一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委托使用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关的固定资产登账、建账和入账或调拨手续。

第三十二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由接受或使用单位根据固定资产交接单、捐赠协议、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登账单,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登记建账后,再到财务报销。

第三十三条 新增设备类固定资产入账,批量购置须持发票、验收、合同等凭证(须有部门负责人、采购员、领用人签字),或零星购置须持发票、询价单、申购单等凭证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建账手续。建账凭证经相关人员签字之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未经办理上述手续的,财务部门一律不能报账。

第三十四条 校内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全校各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处置权归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报废、调出、变卖、串换或私分。

第三十五条 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多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权进行处置和调剂。拒绝处置调剂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可建议学校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三十六条 机构调整时,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章 处置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审核;

(四)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校内申报单位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二)根据清查盘点情况,若存在盘亏、淘汰、报废等情况,向学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报废的请示报告;

(三)学校主管部门组织对固定资产报废注销申报表审核、现场鉴定,完成审核鉴定意见和上报材料;

(四)学校与会计师事务所签定业务约定书,由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人员对拟报废资产进行现场抽盘、鉴定;

(五)对经鉴定初步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填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鉴证报告;

(七)学校将鉴证报告及固定资产报废注销申报表、申请报废的请示报告等一并送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市国资办;

(八)市国资办会同市财政局对学校的财产处置行为进行审核,经市财政局会签后,由市国资办出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

(九)学校凭市国资办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进行资产处置,以及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三十九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单位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外事礼品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沪二工大教[2007]58号

为了规范本科专业建设,适应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建设的实际需要,促进学校质量、规模、结构、效益的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强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调整、管理及建设工作,增强专业办学特色,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科专业的设置

1.学校的专业设置,应主动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加强整合与调整,立足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2.学校的专业设置,应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形成多学科结合、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专业结构。

3.学校的专业设置,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4.申请新设置本科专业的基本条件:

①有详尽的人才需求调查(必须深入三个以上企业进行调查和三个以上高校相关培养计划的对比分析)及论证报告;

②有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其他各项教学条件基本齐全;

③有能力承担拟新设置专业80%以上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教学任务(包括讲课、实验、实习、辅导等),并能保证一定的教学质量;

④拟新设置的专业,应配备不少于实际从事本专业建设和教学的专业教师7人,其中具备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至少占80﹪。教学实验仪器、图书资料必须能保证拟新设置专业教学的基本需要;

⑤新设置专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主干课程和主要实践性环节的教学大纲、教材、讲义和教学资料的编写或选用,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指导的准备等)基本完成;

⑥新专业建设规划。

5.申请新设置专业的审批程序:

①对拟申请新设置的专业,实行预申报制度。预申报应提前一年(每年六月底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获得第二年申请新设置专业的资格; ②每年六月底前,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科院校专业目录,由申请新设置专业的学院(系)提出申请报告,上报教务处;

③由教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④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于九月底之前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6.申请新设置专业的申报材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组织。

7.学校申请增设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外专业,须按规定报请上海市教委主持召开专家论证会,提交目录外专业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学校申请增设全国高校已经布点的目录外本科专业(不包括试点专业),可以不提交目录外专业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会除应按有关规定邀请教育、科技、人事部门的专家学者外,还应聘请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行业协会的专家参与。论证小组名单须在论证会召开前由学院(直属系)确定后提交教务处,送上海市教委报教育部核准。并在每年7月底前向上海市教委高教处提出组织召开目录外专家论证会的要求,论证会安排在8月15日以前进行。

二、本科专业建设的内容和目标

1.本科专业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涉及到教学工作的方方面面。各专业应按照专业建设规划,重点围绕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和实施,分步骤、有重点、抓落实;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要加强重点、特色专业建设,逐步形成一批名牌专业,形成学校的整体优势。2.本科专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①专业指导思想。各专业要按照知识型高技能创新人才的总体目标,进一步明确本专业的定位、培养目标及服务面向;有切实可行的专业建设规划,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对人才的需求状况,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改革课程内容;

②师资队伍。各专业要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到2010年实际从事本专业建设和教学的专业教师数量应不低于1:30(实际从事本专业建设和教学的专业教师数:本专业本科学生数)且最少不少于10人;师资队伍的整体结构合理、发展趋势好,高级职称所占比例≥50%,具有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比例≥50%;每位教师每学年均应参加本专业的有关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工作;

③教学基本设施。各类功能的教学实验室实验开出项目符合各专业教指委提出的基本要求,满足本专业的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项目;校内外实习基地完善,设施能满足本专业因材施教的实践教学要求;

④教学文件。培养方案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有利于人文素质和科学素养的提高,有利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教学计划相对稳定,执行情况良好;本专业各教学环节(含课程、实验、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的教学大纲齐全并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有各教学环节的考核标准并严格执行;

⑤课程建设。各专业要做好对本专业各课程的建设规划,特别要加强主干课程和主要实践环节的建设,在近两次校级教学成果奖或重点建设课程遴选中有入选项目;有科学的教材选用和评估制度,要选用获奖教材、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的教材、同行公认的优秀教材和新版教材,并注意有本专业特色的教材编写规划;要积极改革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案例式、课题式和自主学习式教学方法,特别要重视考核方式的改革,除传统的闭卷考试外,应尽可能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方式,如:开卷、案例分析、口试、过程考核等;要积极采用现代教学技术和手段,特别是多媒体技术,要根据课、程的性质采取多样的教学手段,必修课应用多媒体授课的课时≥15%;各专业应有双语教学的课程; ⑥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选题要有70%以上结合生产实际,难度、深度、综合训练等符合培养目标要求,一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不超过8名;

⑦质量控制。各专业要建立自己的教学质量监控制度,统一制定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如集体讨论培养方案、教学内容、教材选用、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核大纲、考核方式等;检查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如听课制度、试卷分析、学生座谈会、毕业生跟踪调查等。

三、本科校重点专业(教学高地)建设

为落实我校“创特色学科,树品牌专业,建精品课程,铸一流技能”教育教学新格局,学校组织本科重点专业(教学高地)建设工作,其目标是通过建设,重点建设专业的总体教学水平和教学条件应达到全市乃至全国同类院校中有一定知名度的本科专业,并在某些方面达到全市乃至全国同类院校先进水平。

各学院(直属系)应根据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学院(直属系)的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学校提出本科重点专业(教学高地)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申报校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的专业须具有相应的学科背景和学科基础、获得过相应的教学研究成果、有特色和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计划、有长期和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基本符合教学要求、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理论与实践教学体系、重视教风与学风建设、学生受益面广、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比较高等方面规定的相关条件。项目建设周期为四年。

今后,申报上海市高等学校教育高地建设项目将从校重点专业(教学高地)建设项目的专业中遴选。

四、本科专业的检查评估

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重在提高”的原则,学校对所有本科专业定期进行检查评估,现阶段原则上每2~3年对各专业检查评估一次,以后逐步过渡到每5年评估一次。

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是:

1.专业办学指导思想(包括专业定位与建设规划、专业培养方案执行情况特色);

2.师资队伍(包括主讲教师的数量与结构、教学水平现状及建设成效); 3.基本教学条件及利用(包括课程、教材、实验实习条件及利用、图书资料、教学经费、学生参与文化科技活动等情况);

4.教学管理(包括规章制度、质量控制的执行情况);

5.教学效果(包括学风、学生反映、学生基本素养的培养成效等情况); 6.社会评价(就业率、用人单位反馈)。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另订。

评估的方式有自评、互评、学校综合评估与验收、对毕业生跟踪调查等,并积极引入社会评价制度。对于目标不明、力量不足、条件不够、建设不力、就业困难的专业,实行限期整改、暂停招生直至取消专业等措施。

五、本科专业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度,专业负责人对院长(系主任)负责,其基本职责是:制定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配合学院(直属系)进行申报工作;制定本专业建设计划,全面组织实施本专业的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等。

专业建设以学院(直属系)为主开展,是各学院(直属系)的中心任务之一。各学院(直属系)应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院(直属系)现有专业的建设计划及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设置专业的申报、评审等工作在校学术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具体实施。学校在专业建设的过程中要加强宏观调控,整体上把握专业建设方案,并进行指导、规划和统筹。

六、本科专业建设的经费管理 1.新设置本科专业的启动经费使用

为加强我校本科专业的建设,学校对每一个新设置的本科专业投入一定资金作为建设启动经费(一般为2万元)。本科专业建设启动经费专款专用,在额定范围内,经费可以用于专业建设调研、专业建设资料购买及专业论证评审等方面,由院长(系主任)及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后予以报销。报销时需提交与经费开支有关的调研报告、发展规划报告、培养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等相关成果材料。

2.校重点专业的经费使用

为保证重点专业建设有效开展,学校为重点专业建设提供经费支持。本科重点专业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挪用、挤占。

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经费中用于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骨干教师的培养与引进等费用,由学院(直属系)提出申请,学校在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落实。

除以上费用外,学校另外对每个重点专业每年资助10万元,主要用于教材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研究、教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

该经费的使用权归各专业建设项目组;由专业所在学院(直属系)、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各专业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对本科重点专业建设经费的具体使用情况负直接责任,各专业所在学院(直属系)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教务处、财务处负责对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宏观管理、检查和监督。

经费与建设目标的实施进度挂钩,根据阶段目标达成情况分划拨。自学校批准立项起,即下拨第一年的费用10万元。项目实施过程中,每年向学校报送进展报告,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经检查确认建设进展良好,则继续下拨下一的建设经费。本经费如不能按期使用,则自行终止使用权限。如不能按计划完成规定内容、无故拖延计划实施或将经费挪作他用的,学校将有权停止其使用经费和停拨后期经费。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外事礼品管理办法试行 篇三

(汪梦园,1522212,15机制2班)

16个小时的飞机,一昼夜的路途,带着欣喜与疲惫,我们一行十五人有幸成为上海海洋大学工程学院及海洋学院代表团来到美国进行为期15天的访问。这片在历史书上被称为“超级大国”的土地给了我们惊喜,知识,美好,而更多的是对美国新的认识。

我们半个月的路途丰富多彩。7月16日晚到达肯尼迪机场,一位在九十年代就移民美国的老师已经在等待我们。他带我们参观了波士顿的三所大学:哈佛麻省和耶鲁。美国的大学,没有大门,没有围墙,可以直接开车或走进去,就像马路边的社区一样,很大的一片地方组成一所大学,许多街道直接连通城市道路。波士顿是美国马萨诸塞州的首府和最大城市,也是新英格兰地区的最大城市。该市位于美国东北部大西洋沿岸,创建于1630年,是美国最古老、最有文化价值的城市之一。波士顿是美国革命期间一些重要事件的发生地点,曾经是一个重要的航运港口和制造业中心。几所美国主要的大学都位于波士顿外围,在该市有重要影响。哈佛大学是美国最古老的高等教育机构,位于查尔斯河对岸的剑桥。哈佛商学院和哈佛医学院位于波士顿,并正在计划在波士顿的阿尔斯顿附近进行重大扩展。麻省理工学院(MIT)最初位于波士顿市内,很长时期称为“波士顿理工学院”(1865-1916),在1916年才跨过查尔斯河迁往剑桥。我们在MIT的图书馆里感受到了浓浓的学习气氛,即使是在假期,里面也还是座无虚席,大家都安静的做自己的事,看自己的书,没有一个人在看手机或者交头接耳,当我们进去发出了动静时也没有人抬头看。反观我们自己平时在学校的图书馆,可能专心一两个小时就会看看手机,跟同伴说几句话。MIT这样的学习氛围如何不出人才,其实当我们在抱怨自己不在高等学府的同时也应该反思自己,有没有做到严于律己呢。

在美国的大街上偶尔也会看见乞讨者,他们一般会做一些小的艺术表演,来赚取钱物,其实我不该称他们为乞讨者。第一次是在华尔街(Wall Street),我和几个同学在人行道上聊天拍照,他就坐在台阶上用他的小提琴演奏我们的国歌,第一次他拉的不是中国国歌,看我们没注意他,他又演奏中国国歌,听到国歌我们所有人都看着他,等他奏完国歌,我们就拿出一些零钱给他,大约2美元,那是他应得的。

晚上回到酒店,我喜欢看电视广告,美国的电视广告有有关个人的、有关军队的,还有关于农民的非商业性广告,看看觉得很有意思。美国的农业机械化普及率很高,而广告展示的是一望无际的农田和许多现代化高科技机械、农用飞机等,最后的字幕为:Life Depend On Agriculture, farmers are power.海军的广告有些深奥,刚开始播放的是10%到100%,逐渐增长的百分数,然后就出现几个航母编队行驶在海洋上,整个广告没有声音。我想了很久,难道那百分数的意思就是美国海军已经百分之百得干涉海洋?虽然不是很懂,但从其中也能看出一二美国的强权主义思想。

印象最深刻的是参观蒙哥马利郡政府,我们有幸见到一位华人官员,她向我们介绍了很多关于美国政治的知识。美国的国家组织是依据三权分立与联邦制度这两大政治思想而制定,当初在起草宪法时因恐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某一部门将危害人民的自由,因而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独立,互相制衡,以避免政府滥权,根据宪法:立法机关是参议院与众议院并设的二院制议会;司法机关以联邦最高法院为首下设11个控诉法院,95个地方法院及4个特别法庭;行政机关是以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总统为最高行政首长,并以副总统辅之,下设几个行政部门。政府的权力有联邦政府、州政府之分,宪法起草人根据政府必须接近百姓才不致剥夺人民自由的原则,将有关各州自治权保留给州政府,各州政府本身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诸权限,联邦政府的权力系以一州政府无法单独行使者为限,如课税、财政、国防、外交、货币银行、出入境管理、对外贸易、国民福利和邮政,以及科学艺术的发展援助等。此时正值美国大选的白热化阶段,我们也了解到了美国大选的知识。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首先由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选举人(人数与本州国会议员人数相等),再由各州选举人同时在各州首府投票选举正、副总统。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第1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州长、议员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员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各级选举一般都由两党包办。为了保证两党的统治地位,一般实行单名选区制和多数代表制。

之后我们还来到布列顿森林会议后建立的世界银行参观。世界银行(World Bank)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简称,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五个成员机构组成;成立于1945年,1946年6月开始营业。凡是参加世界银行的国家必须首先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世界银行总部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今天我们一行人驱车前往与此,中国人Alan Ren热情接待了我们。世界银行是非营利性的国际发展机构他与联合国,国际货币组织并列,互相交错互相并列,拥有十六个话题部门能源、水利、交通、通讯、性别歧视、社会保障、冲突国家救援、教育等等。世界银行的性质与国际货币组织有较大区别,国际经济背景动荡在一定程度下对世界银行的影响不大。相对来说例如金融风暴,英国脱欧这样不利于国际货币稳定,影响国际货币提款权的事件对国际货币组织影响更大,而作为一个机构的世界银行的任务会改变,金融危机后很多国家都陷入了次贷危机,为了维持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保障,08年之后金融危机波及到的国家都接受了世界银行的救助。而世界银行的业务范围也转向了受影响的行业区域和领域。在生动的介绍后同学们也积极主动地Alan交流,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问题。我们了解了世界银行的贷款方式。分为赠与式贷款和与银行类似的普通贷款。赠与式贷款面向平困的发展中国家。普通贷款相对于银行有着利率低周期长的特点,面向各个国家的政府财政部。

我们还参观了位于华盛顿市中心的海洋保护协会。在一位工作人员的介绍后,我们明白了海洋保护协会致力于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濒危物种。几位外国志愿者通过三组PPT向我们展示了海洋垃圾的可怕,海洋生物的危机和项目的运转情况。同学们还上台互动,现场气氛十分活跃。

结束各个机构的参观,我们终于落脚于马里兰州的college park,在马里兰大学开始为期一周的学习。在这四天内,通过来自马里兰大学帕克校区的台湾籍Adam Lee教授和印度教授为我们授课,我们学习了多种关于大数据的概念性知识,了解到数据无处不在,只是如何去将他转换为可用的资料。资料的转换和资料的储存,才是当今发展最快的部分。很多年前,信息量并不那么大的时候,我们或许用软盘就够了,可是如今连百亿兆都已经变成小数字时,大数据的发展就显得至关重要。因此解释可以大量存储数据的云端以及数据的转换便是老师的重点。

最后一天课程中午时分,马里兰大学的杜博士前来为我们颁发了结业证书,并与我们分享了他这么多年的心得体会。正如同他讲的小故事一样,商业需要以进攻来作为防守,人生也是如此,只能前进才能不后退,当扩充自己站在时代的前沿时,你才会是那个比较成功的人,看清发展方向,与国际接轨才是我们打开新思路,更好前行的方法。正如同台湾教授所说时代变了,衡量多少的标准也变了,我们也需要跟上时代的节奏,不应愚昧,此时我们的原地踏步就相当于当时的闭关锁国。开拓视野,创新思维,才是我们现在的路途。

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很多方面与美国这个头号发达国家有差距,但是近些年来中国也在不断的努力!正如陆家嘴和纽约曼哈顿的距离逐渐缩小一样,希望我的祖国能够越来越好,向世界展现中国力量!发展经济的同事提高国民素质重视环保节约是最重要的,期待进步!

我希望中国能够有更多自主产业。在美国买的东西最常见的就是Made in China,这就说明中国有很强大的生产制造能力,既然这样,为什么不搞自主创新,自主研发一些尖端科技的产品,作为工程学院的一员,我更要努力学好专业知识,为祖国的发展做贡献!

4.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篇四

沪府发〔2013〕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3日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计算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的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一)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三)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积10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四)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五)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七)表彰奖励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八)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第四章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5.上海市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试行办法 篇五

2009-09-18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房屋建设工程转让是指房屋建设工程权利人在房屋建设期间,将在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为规范本市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房屋建设工程转让是指房屋建设工程权利人在房屋建设期间,将在建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包括共有权利人之间相互转让的行为。房屋建设工程转让主要包括下列方式:

1、买卖;

2、交换;

3、赠与;

4、以房屋建设工程抵债;

5、以房屋建设工程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屋建设工程权利随之转移的;

6、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屋建设工程权利随之转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

二、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1994年底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列人市计委商品房计划的内资项目;

2、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房屋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 25%以上。房屋单体工程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 25%以上的,该房屋单体工程可按本暂行规定转让。

房屋建设开发投资总额是指房屋建设开发过程中,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以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前期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筑安装工程费等。

三、本市房屋建设工程需转让的,均应向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提出转让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让。

四、申请房屋建设工程转让须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载明申请转让的房屋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座落、用途、土地性质、建设进度及要求转让的面积等情况;

2、按要求填写的《房屋建设工程转让情况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须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市计委的商品房计划;

5、房地产权证;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8、持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出具的房屋建设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 25%以上的证明材料;

9、房屋建设工程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须提交预售许可证;

10、其它材料:房屋建设工程系共有的,还须提供其他人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材料。

五、市房地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现场实地查勘。符合转让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天内核发同意转让的书面批准文件,同时通知市或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不符合转让条件的,作出不准转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房屋建设工程转让人(以下简称转让人)与房屋建设工程受让人(以下简称受让人)订立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合同前应当向受让人出示房屋建设工程转让批准文件。

七、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转让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2、房屋建设工程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3、土地使用权性质;

4、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5.房屋建设工程的规划使用性质、规划参数;

6、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7、房屋建设工程转让交接日期;

8、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前的预售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

9、违约责任;

1O、争议的解决方式;

11、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当事人应当在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办理过户手续。外销出让地块上的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内销出让地块上的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九、房屋建设工程属商品房性质的,其受让人应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可在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批准房屋建设工程转让过户后补办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不得开发经营商品房。

十、办理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合同过户手续须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申请书;

2、转让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或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3、市房地局关于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批复;

4、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合同(原件);

5、由市房地测绘中心提供的地籍图。

十一、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前已发生的预售,转让人应当在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批准过户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商品房预购人,并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商品房预购人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在接到转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书面通知转让人。转让人在接到商品房预购人要求解除预售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将已收取的房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全部退还给预购人。利息根据预购人的具体对象,分别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个人或单位存款利率计算。

2、商品房预购人不要求解除预售合同的,由房屋建设工程受让人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购人接到转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不作答复的,视为不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人与受让人应按规定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预售合同主体变更手续。转让人不通知预购人的,预购人有权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造成预购人损失的,转让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外事礼品管理办法试行 篇六

第一条为了规范黄金投资业务,扩大个人投资渠道,促进国内黄金市场的繁荣与发展,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个人投资者参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黄金交易的有关规定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会员代理个人参与交易所黄金交易业务。

第三条个人投资者参与黄金交易,必须通过交易所的金融类会员及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其它会员代理。

第四条代理个人黄金投资交易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交易所的金融类会员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允许开展代理个人交易业务的其它会员;

(二)具备合格、稳定的交易业务处理系统;

(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四)有专门负责个人黄金业务的业务部门和专职人员;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会员应遵循公开、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办理个人投资者的黄金代理交易业务。

第六条参与个人黄金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须在交易所开立黄金交易账户,开立黄金交易账户必须使用实名,由会员代个人统一向交易所申请办理。账户管理与收费标准按《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条会员要与个人投资者签订代理协议,不得向个人投资者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并须提示交易风险,代理协议范本须报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个人可参与交易所的Au99.99、Au100g品种和其它经人民银行同意可向个人开放的交易品种或交易业务。

第九条Au99.99和Au100g品种的最小交易量为1手,每手对应的黄金单位均为100克。

第十条Au99.99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千克的金锭,Au100g黄金为成色不低于99.99%、标准重量为100克的金条。Au99.99的实物最小提货单位为1千克,Au100g的实物最小提货单位为100克。黄金实物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精炼企业铸造、符合交易所金锭(条)质量标准的金锭(条),以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LBMA)认定的合格供货商或精炼厂生产的标准实物。

第十一条会员代理个人投资业务按照自主报价、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在交易所规定的开市时间内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个人投资者买入的实物黄金货权记录在交易系统中该投资者的个人黄金账户名下,实物存放于交易所的指定仓库。买入的黄金可在成交当日及其后的交易日中卖出。

第十三条个人投资者需要提取黄金实物应向会员申请,实物由会员集中提取。Au100g品种实行“择库存货、定库取货”原则,取货地区暂定为上海、北京、深圳地区。有实物的指定仓库,申请提货当日可提取实物。申请提货当日无实物的指定仓库,提货时间为提货申请日后3个工作日内。

第十四条黄金实物从指定仓库提取后,不能再入库和进入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交易。

第十五条交易所对个人业务收取万分之六的交易手续费,会员向个人投资者收取的代理交易手续费由会员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制定,最高不得超过万分之十

五。Au100g金条运保费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双方按0.08元/克向交易所分别支付。

第十六条个人投资黄金交易不开具发票。

第十七条个人黄金代理业务中的未尽事宜,参照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定执行。

7.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外事礼品管理办法试行 篇七

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令„2010‟3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及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试行办法。

(二)本试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三)本试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总体要求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的原则,注重把握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本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与服务力度,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部门配合,市、区县联动”的机制。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确保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工作机制

(一)成立上海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上海银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农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市联席会议主要承担两项职能:一是指导开展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工作,审议决定行业监管的重大事项;二是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区县政府开展融资性担保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绩效评价与综合考核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市金融办作为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实施行政许可,核发和管理经营许可证,负责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并向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机构概览、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持续跟踪监测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

市金融办对区县开展融资性担保相关工作予以指导。

(三)区县政府向市金融办报送本区县申请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工作的报告,由市金融办报经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具体负责注册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预审和风险处置,在市金融办指导下做好注册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并向市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报告工作。

区县政府应当明确主管部门,配备专门力量,切实承担管理职责。

四、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设立公司

1.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1-2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

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2)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2个会计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60%。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2.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区县政府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适当降低注册资本要求。

由单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2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3.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有符合前款关于主发起人、一般发起人等规定的条件。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4)有符合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8)其他审慎性条件。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符合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5.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6.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主发起人向拟注册所在区县政府递交设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1)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章程草案。

(4)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5)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6)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7)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8)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审计报告。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工作的区县政府按照要求对上述申请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征求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意见后认为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出具同意其筹建的文件。

7.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市金融办同意其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注册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金融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市金融办出具的原同意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

8.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应当书面报请区县主管部门对筹建工作进行预验收。预验收通过后,区县主管部门书面报请市金融办对筹建工作进行正式验收。正式验收通过后,由市金融办作出同意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的批复,并颁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开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持批准文件及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市金融办出具的原批准发的原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区县主管部门和市金融办对申请人具体审批时限,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本市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系指“上海”;字号由公司自行确定;行业表述应当标明“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

(二)设立分支机构

1.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市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2)持续经营3年以上,且最近连续2个会计盈利。

(3)稳健合规经营,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

(4)融资性担保公司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

(5)其他有关条件。

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按照前款办理。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拨付相应的营运资金。

2.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备案,报经市金融办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3.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同意,报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区县政府预审,并经市金融办审查批准。

设立分支机构具体申办流程,参照本试行办法设立公司的相关规定。

(三)变更和终止

1.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报区县主管部门预审:

(1)变更名称。

(2)变更组织形式。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公司住所。

(5)调整业务范围。

(6)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8)分立或者合并。

(9)修改章程。

(10)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区县主管部门将通过预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市金融办审核、批准。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市金融办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报区县主管部门预审,区县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区县政府。由区县政府报经市金融办审查批准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3.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5.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五、业务范围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经市金融办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1.贷款担保。

2.票据承兑担保。

3.贸易融资担保。

4.项目融资担保。

5.信用证担保。

6.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市金融办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诉讼保全担保。

2.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3.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4.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5.规定的其他业务。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2.连续经营2年以上。

3.近2年无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良记录。

4.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吸收存款。

2.发放贷款。

3.受托发放贷款。

4.受托投资。

5.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六、风险控制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应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业务规程、决策程序、保后监管、风险预警及处置等制度。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四)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本身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本身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本身净资产的30%。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七)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九)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

七、监督管理

市金融办会同市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共同做好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工作。区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注册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

监管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信息披露、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等。

(一)非现场监管

1.建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将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资料报送、业务情况、信用情况、监管情况、风险预警等信息纳入系统进行综合管理。

2.区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和监管记分制度,对经营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测,做好日常非现场监管工作。区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末全面分析评估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管情况,每年1月底前向区县政府和市金融办报告本辖区上一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所监管融资性担保公司上一机构概览报告。

3.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区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度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区县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合法合规经营和资本金运用情况的报告。区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报告后5日内报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适时提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质量和资本充足率要求。

4.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及开展业务后,与其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应当实时跟踪有关资金流向,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5.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有权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有关情况、问题进行说明或作必要的整改。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债权人通报所监管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违规或风险情况。

6.市金融办、市工商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实行年审、年检。

(二)现场检查

1.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2.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尽职调查或信用评级等,并将检查结果向市联席会议报告。

(三)信息披露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公司股东和合作银行等披露财务、经营信息。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四)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

1.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3小时内向区县主管部门报告简要情况,12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按照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规定,重大风险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融资性担保公司引发群体事件的。

(2)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的。

(3)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致使其流动性困难的,或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

(5)融资性担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6)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出资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主要出资人对公司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的。

(7)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在3个月内有二分之一以上辞职的。

(8)融资性担保公司主要负责人失踪、非正常死亡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9)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3.区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准确判断,对危及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及时向区县政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同时向市金融办报告。

4.市金融办对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重大风险事件,应当会同有关方面按照规定及时处置,并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和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八、法律责任

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一)本市从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2.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3.未依照有关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及《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市金融办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或“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九、其他

(一)现有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较强、业务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行业领先地位并按照规定重新确认登记的,或拟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主发起人资本实力雄厚、在业内具有国内外影响的,可向注册所在区县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市金融办,经区县政府审核并报经市金融办同意,由市金融办直接负责其设立和管理等事宜,区县政府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市担保行业协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切实履行自律、维权、服务、引导等职责,在推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四)外商投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适用本试行办法,并应当符合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取得市金融办同意其筹建的文件,筹建工作完成并报请监管部门验收通过,市金融办作出同意融资性担保公司开业的批复并颁发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向市商务委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在本市设立的非公司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原则上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六)本试行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规范整顿,并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规定的要求。

(七)本试行办法未尽事宜,依《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八)本试行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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