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银行担保函

2024-10-15

财产保全银行担保函(共7篇)

1.财产保全银行担保函 篇一

财产保全担保书

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耿海峰诉毕爱云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向贵院申请对被告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615号的南湖俊景1-1-1004室住宅(面积95.67㎡)一套房屋部分财产进行查封,对原告要求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耿金环予以担保,耿金环愿意以乌市水区西虹东路178号锦城花园小区B2栋1单元102号(面积125.06㎡)的住宅房屋作为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07554.2元(肆拾万柒仟伍佰伍拾肆元整),并愿承担原告诉讼保全申请错误的法律责任。

担保人:

年月日

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耿海峰,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乌市水区南湖北路615号南湖俊景1-1-1004,电话:***。

被申请人:毕爱云,女,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市天山区东风路64号1号楼1单元102室,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你院已受理。为了等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能够依法获得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北申请人所属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615号的南湖俊景1-1-1004住宅(面积95.67㎡)一套房屋,以便案件顺利审理与执行。保全金额为:¥407554.2元(大写:叁拾肆万贰仟肆佰元整)。

对保全错误的责任,申请人自愿承担。请予以批示。

呈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2.财产保全担保书 篇二

被担保人:刘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地址:xxxxx,身份证号码:xxxx,现居住地址:xxxxxx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与深圳市xxxx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对被担保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

担保人就担保人位于深圳市宝安区xx花园1栋A座402的房产(买入价值为人民币929256元),为被担保人刘xx所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保证:如申请人刘xx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意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遇的全部损失,并承担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担保人:

3.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服务合同 篇三

合同编号:2011xx诉保字(xxx)号

甲方: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和谐互利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司法担保服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案由

甲方与xxxxxxxx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转让纠纷一案(以下简称该案件)中,需要对案件争议财产进行诉讼财产保全,保全上诉当事人价值 100万元的财产,具体所需保全财产为100万元。

二、担保服务

第一条 甲方申请乙方为该案件争议财产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乙方有权对甲方申请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为甲方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的决定。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供乙方审核:

(一)甲方如为自然人应向乙方提供如下资料:

1、个人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主要家庭成员户籍证明;

5、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

6、该案件诉讼状副本;

7、该案件证据材料副本;

8、需保全财产线索及权属证明;

9、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甲方如为法人或其他机构的应向乙方提供如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财务报表;

5、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副本;

6、该案件诉状副本;

7、该案件证据材料副本;

8、需保全财产线索及权属证明;

9、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二条 乙方对该案件争议财产提供保全担保并不表示甲方对财产保全不承担责任。如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保全财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和乙方为实现前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

等)。乙方为甲方先行赔偿后,甲方应在乙方赔偿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清偿所赔偿的价款;甲方逾期清偿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清偿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愿以其所有财产对该案件中财产保全承担一切风险。

第三条 如因甲方提供的该案件相关资料不实导致保全不当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据实赔偿乙方。

第四条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甲方应在保全措施完成后法律规定时限内对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因甲方未及时提起诉讼导致财产保全被依法解除的,甲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条 该案件审理过程中,乙方有权了解该案件审理情况,甲方应如实乙方出具保函后每月向乙方提供一份案情进展书面说明,其中应载明庭审争议焦点、证据交换情况等内容;甲方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法院补充提供证据的,应将该项证据副本向乙方报备。该案件其他诉讼当事方提供的主要证据甲方亦向乙方报备。该案件其他诉讼当事方提供的主要依据甲方亦向乙方报备。

第六条 甲方在该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作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等关系本案审理结果的重大决定事项前应告知乙方。

第七条 甲方应于收执该案件审批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审判文书复印件向乙方报备。

三、担保服务费

第八条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担保的,甲方应于乙方出具担保函之前交纳足额的担保服务费。

第九条 甲方应就乙方提供的担保服务支付担保服务费。

该案件甲方按照保全财产标的的0.4%向乙方支付担保服务费(人民币大写)肆仟元整。

第十条 甲方应将担保服务费通过现金/本票/其他方式存入以下账户,乙方收款后提供相应发票。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甲方在支付担保服务费之前不再要求乙方提供担保的,应向乙方支付担保服务费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乙方出具的担保函一经作出不得撤回,甲方在乙方出具担保函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担保服务费不予退还,乙方在为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仍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十三条 乙方出具担保函仅表示乙方同意为甲方在该案件中所涉财产的保全提供担保,并不表示保证甲方财产保全必然实现,如因甲方提供财产线索不实或司法机关采取保全行为之前被保全财产转移导致保全无法实现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如法院不接受乙方担保导致财产保全无法实现的,乙方全额退还所收担保费。

四、其他

第十五条 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该案件相关证据及所了解的该案件的情况向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透露,如因乙方泄露相关信息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第十六条 甲方如为多个自然人或法人的,各自然人及各法人应对本合同项下相关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4.解除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事实及理由: 2014年*月*日***对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14)铜民初字第***号裁定:查封申请人的***号轿车。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货币担保3000元(叁仟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申请人被保全的车辆已经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责险,保单号:*******,保额足以承担***的相关损失。现申请人又提供相应的货币担保,将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铜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12月22日篇二: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版本)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请求事项:

一、解除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财产保全事项。

二、请求退回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存折。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账号为xxx、户名为xx、开户行为xxx的存折进行财产保全担保。

贵院以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因申请人须取回提供担保的存折,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篇三: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保全。现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了初步和解,因此,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篇四: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曾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法院以(2009)年安民保字第11号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

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故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

一、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请求退还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

望依法从速裁定。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 2009年4月14日

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书

※※※※有限责任公司 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2006)×法民×初字第××××号),原告 ※※※※有限责任公司 于 2006 年×月×日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申请人位于 东莞市长安镇××村第×工业区的 厂房及设备共计 88888 元。贵院已于 2006 年×月×日作出裁定((2006)×法民×初字第××××- 1 号),查封了申请人的厂房及设备。

申请人现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厂房及设备的查封,申请人愿以现金人民币 88888 元作为担保,望贵院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有限责任公司

二○○六年×月×日篇五: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书

申请人: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院因李建国、胡卫军及常德市方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我公司民事纠纷裁定查封申请人开发的“凯特国际”部分房屋。现申请人依法申请:对李建国及胡卫军申请保全的1-1006、1-1102、1-1205、1-1206、1-1403、1-1604、1-1301、1-1302、1-1501、1-1504共10套房屋按评估价格(上述房屋均由常德市方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轮候查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以“凯特国际”2-201(2楼整层)门面为解冻财产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执行。因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申请人愿意提供超出保全财产等价值的门面作为担保,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5.财产保全银行担保函 篇五

张远孝 彭劲荣

近年来,信用担保机构越来越广泛地参与司法诉讼领域,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进行规范。笔者结合审判实务就财产保全中信用担保的规范问题谈点看法。

一、信用担保参与财产保全的现状

信用担保是由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进行代偿,承担债务人的责任或履行债务,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结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为。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源于国家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进行的探索,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到目前已成为一个新兴的、初具规模和实力的朝阳行业,其业务范围也逐渐扩展到司法诉讼领域。

担保机构为企业申请保全向法院提供担保,业务流程与为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基本相同。不同的是,担保机构与申请企业达成协议后,并不与法院签订合同,而是向法院出具担保函。在经济发达地区,信用担保机构已经较频繁地参与财产保全,在中西部地区也正在拓展司法担保方面的业务。

法院在审查信用担保时比较谨慎,主要担心信用担保会不会是空头支票。目前,信用担保参与财产保全尚无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各地的做法也不同,对待信用担保的态度呈现较大的差异。

二、信用担保参与财产保全无法律障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依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性、限制性措施。财产保全裁定的作出和执行将对被保全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生活带来一定影响甚或损失,为此民诉法规定,保全申请人需提供相应担保:在诉前保全中,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在诉中保全中,申请人原则上应提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其价额应与所申请保全的价额大致相等。而且,被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解除保全。

作为新兴的担保方式,信用担保的核心是担保机构以其自有资产承担责任,以自身信用作为担保,与传统的担保方式具有同样的功能。财产保全中的担保作为诉讼法上的担保,核心仍然是保障被担保人履行义务,当被担保人未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承担责任。虽然信用担保并不向债权人或法院提供实物资产作担保,但其自有资产及商业信用可以作为保障。因此,信用担保参与财产保全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

三、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中信用担保的规范

信用担保介入司法诉讼领域,对于法院来说是个新问题,各个法院在是否接纳及如何接纳的问题上不统一。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信用担保机构涉足财产保全领域,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保全担保在审判实务中的需求及运作情况,制定相关规定规范信用担保机构参与财产保全的行为。

笔者认为,考虑到担保的重要性及其风险,法院规范信用担保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区别对待原则。信用担保机构良莠不齐,在资本实力、风险控制、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并不是每个担保机构都可以参与保全担保。各高级法院应当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参与保全担保的条件进行限定,排除实力弱小的机构进入司法担保业务领域。

2.适度与审慎原则。信用担保与实物资产担保相比,法院不易审查和控制,风险较大。因此,对于保全担保而言,信用担保的运用目前还不宜普遍化。另外,法院在审查信用担保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谨慎;另一方面,如果情况允许,应当尽可能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解除保全的案件中。

3.核准备案原则。信用担保机构在各级法院开展司法担保业务,应当经各高院审核同意并经统一备案。各高院出台有关规定后,符合条件并有意开展司法担保业务的机构应持有关文件向高院申请核准并备案。备案制有利于统一管理,建立灵活的进入退出机制,也减轻中、基层法院的审核压力。

关于信用担保机构的条件,以下意见供参考:

1.担保机构参与保全担保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1)依法经各省(区、直辖市)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在管理机关备案;(2)在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有诉讼保全担保业务;(3)注册资本不应少于1亿元人民币;(4)已经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5)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6)按规定有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风险准备金,并实行专

户管理;(7)自有银行存款每月余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60%;(8)拥有两年以上完整经营纪录且连续两年盈利。

具备以上条件的担保机构,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有较专业的管理团队和治理结构,基本能够保证有足够的实力承担赔偿责任,降低风险。经各高院登记备案后,可以开展司法担保业务。

2.担保机构参与个案担保应具备的特别条件:(1)向受案法院提供完整的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一套,并与在高院备案的资料相符;(2)提供截至申请提供担保之上一工作日的已开展业务统计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银行专户对账单;(3)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5倍;(4)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5)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担保机构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以上所列条件,确保担保机构在单个业务中风险最低化,也便于人民法院进行具体的审查。当发生申请错误且需要赔偿对方损失时,人民法院也易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担保人与申请人承担责任。至于第(5)项的“必要”情形,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把握。

实践表明,在诉讼阶段进行了有效保全的案件,在执行阶段遇到的障碍相对较小,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权利义务能够及时实现。但在实务中,相当部分案件的保全受到担保的制约。为此,通过人民法院制定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引导和规范财产保全中的信用担保行为,让有着良好市场信誉和相当担保实力的专业信

6.银行财产保全申请书 篇六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包括冻结其银行账户中与争议金额等值的资产,或冻结被申请人其它等值财产。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货款纠纷,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贵院于出具了 号民事裁定书,并于 年 月 日对被申请财产进行了保全,保全期限截止 年 月 日。鉴于保全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继续对被申请财产进行保全。

望贵院予以核准。

申请人:

7.申请财产保全如何找到财产线索 篇七

申请人应该及时、准确地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财产线索。由于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现在的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意识,法院不主动、积极调查收集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举证目的,要自行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的财产线索就成了关系到保全工作成败的关键。此外,这对法院尽快采取保全措施也有好处。

及时、准确地查找被告财产线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在经济活动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强调在签订合同之前做好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如聘请律师对债务人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要求债务人主动提供拥有的资产状况如银行账号、房产或土地、股权等;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履行担保等。

2、在往来文件中查找被告的银行账号、应收账款等信息。

3、到工商局查询被告的工商资料,查找被告的基本账号、对外投资股权、机器设备、货物、资产负债表等登记信息。

4、根据已经查实的线索,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告的房产、土地基本情况。

5、根据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委托律师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被告持有的股票、债券情况。

6、到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告的车辆所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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