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有关法规问答

2024-09-16

汽车三包有关法规问答(共7篇)

1.汽车三包有关法规问答 篇一

浅谈汽车三包政策

汽车已进入千家万户,每天都能听到电台报道的十几起汽车质量问题的投诉,车主有的一星期去4S店三次,有的放在4S店维修了半个月,车辆的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车主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车主怨声载道。现在,汽车三包如能早日出台,车主的这些问题以及权益就能有法可依,不用一有事找电台寻求帮助。汽车对于普通家庭来说绝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财产,但是汽车三包的规定,却长期处于空白的状态,汽车生产厂家和4S店长期以来都是只修不换这样一种解决质量问题的方法,让很多车主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汽车三包政策经历了6年多之后,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决定将于10月下旬举行立法听证会,让车主看到了希望,希望它能尽快出台。

在这里我想从多年从事汽车服务的角度,对汽车三包政策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汽车三包政策和厂家索赔政策的冲突,汽车三包规定的是整车三包,而厂家的索赔政策规定的很细致,哪些是质保3个月,哪些是属于整车质保,这样一来,车主是遵循国家三包政策,但在4S店里,那些质保3个月的零部件要与整车质保相同,还是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如电台、电视等才能解决;

2、汽车三包政策中规定谁销售谁负责,但当汽车的质量问题符合三包中的退货理由时,4S店会寻求厂家支持,但如果汽车厂家不支持

退货,车主想要退货就会得不到4S店的支持,因为退货过程中牵扯车主在购置新车时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和车子的折旧问题由谁承担,毕竟4S店只是销售商不是生产制造者;

3、汽车三包中对严重安全问题没有明确界定,大家都知道汽车的转向系统、刹车系统和安全气囊等都是影响安全的系统,现在碰撞时气囊不打开、行驶中突然没有方向了等,是否可以要求退车,都没有明确,这样导致车主和4S店对三包政策无所适从;

4、汽车三包政策中缺少汽车质量问题由哪个鉴定机构来认定,汽车出了质量问题,车主有异议,需要得到权威部门的质量认定,现在谁来鉴定,质量问题得不到第三方权威部门的鉴定,车主的利益得不到维护,如果还是由汽车厂家或4S店来认定,那何谈三包,实际还是厂家说了算。

因此,汽车三包政策能征求车主和社会的意见,无论是车主、4S店还是汽车生产厂商,都是欢迎的,但同样希望汽车三包政策通过征求意见和立法听证后能完善出台。

2.详解汽车三包规定 保险购置税 篇二

8月15日消息,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召集专家对即将在10月1日实施的《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及三包凭证》(简称《汽车三包》)政策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消费者对退换车辆以及保险费用和购置税等问题做出了详细解答。

三包信息将公开

据了解,今年10月1日,《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和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作为配套措施与汽车三包规定同步实施。其中,包括备案信息管理系统、专家信息管理系统、汽车三包网站。“汽车三包管理信息系统将于8月底全面投入使用。汽车三包争议处理技术咨询人员库将于9月中旬完成建库工作。从8月下旬开始,汽车三包相关信息正式进行备案和公开。”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表示。

购置税、保险费可全额退

根据专家解读,当消费者新购买了一辆车后如果因质量问题,通过与经销商、生产企业商榷并达成退车协议的,按照已缴税款每年扣减10%的计算方式退税,购车未满一年,可以申请全额退税。-

此外,国家质检总局还解读了保险费用的退还事项,消费者按规定退车或换车时,如果需要退保险,可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进行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前,应该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之后,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扣除保险之日起到保险之日止的费用。

再销售需标明“三包退换车”

对于三包退换车,厂家和经销商能够把退换回的车在排除质量问题后再次出售。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再次销售时,应该向购买者明示,并说明当初的退换原因,其后续的三包责任可以由双方协商后在购车合同中确定。《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今年10月起,“汽车三包”规定就将正式实施。顺应“汽车三包”的相关规定,国税总局日前也发布了《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从9月1日起,车因质量问题退货,可退车船税。记者随后发现,“汽车三包”实施后,消费者如在退车的情况下,可以退的其他费用还包括汽车购置税、汽车保险费等。对于这些规定和措施,很多消费者表示欢迎,提出的建议则是希望能够尽量简化程序、避免手续过于繁琐。其中,特别是对车船税退税一块,由于车船税金额相对不高,过于繁琐的程序可能会使一些退税不了了之,因此车主亦建议能出台更为详细的操作指引。车船税:

退税自退货日起计算 《公告》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10月1日我国将正式实施汽车三包规定,其中也有涉及车船税问题。内容提及的“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与《公告》规定一致。购置税:

退税未满1年全额退税

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的相关解释,如果一旦需要退换车的话,可能涉及的问题还有汽车的保险费以及购置税怎么退。

而据介绍,如果需要退保险,可以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进行操作。据介绍,关于购置税退税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的规定,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建议:期待能简化程序 统一窗口办理

《汽车三包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发生退换车,按照目前的情况,因为相关税费的处理涉及多个不同的部门,车主可能需要跑很多个部门或窗口来办理。

3.汽车三包有关法规问答 篇三

汽车“三包”

汽车“三包”索赔是特约服务站对质量担保期内损坏的车辆进行免费维修、更换配件等排除故障和维持汽车性能的项目,并由汽车生产厂家服务部结算特约服务站维修费用的服务方式。索赔即制造商对产品的质量担保。质量担保的目的:

(1)是使顾客对制造商的产品满意;

(2)是使顾客对经销商的售后服务满意。

汽车“三包”

一、汽车“三包”的含义众所周知,虽然在汽车的生产制造过程中技术够先进,生产者足够认真,检验手段足够完善,但还是难以避免出现质量缺陷,而这些质量缺陷可以通过售后服务系统应用技术手段得到迅速正确地解决。售后服务的质量担保正是要展示这种能力,在用户和经销商之间建立一种紧密的联系并使之不断地得到巩固和加强。

与原则

1.汽车“三包”的含义

“三包”指包修、包换和包退。

包修

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在一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引起的故障,采取以换件或修复的方式恢复车辆性能。

第三节汽车“三包”

包换

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在一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因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制动失效、转向失效、车体开焊、发动机抱死等),经修理仍达不到车辆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的,顾客可以换车。

包退

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在一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因严重的质量问题(如制动失效、转向失效、车体开焊、发动机抱死等),消费者可以退车。

第三节汽车“三包”

汽车“三包”的原则

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制造商委托修理商,即常说的特约服务站向顾客承担“三包”责任。

二、汽车“三包”的质量保证期

1.整车质量担保期

整车质量担保期一般有三种计算方法。

第三节汽车“三包”

方式一:按时间计算

即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按车辆所使用的时间计算,如一汽大众宝来轿车整车质量担保期为一年。

方法二:按里程计算

即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按车辆所行驶的里程计算。目前采用此种方式的车辆较少。

方式三:按时间或里程计算

即自购车之日起(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按车辆所使用的时间或行驶的里程计算,以二者中先到达者为准。例如一汽大众捷达轿车整车质量担保期为24个月或6万公里,出租车为12个月或10万公里。

第三节汽车“三包”

2.零件质量担保期

零件质量担保期指在特约服务站更换的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一般汽车生产厂家采用与新车零部件相同的质量担保期。

3.特殊零件质量担保期

对汽车上一些特殊的零部件,如减振器、氧传感器和轮胎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汽车制造商另行制定了质量担保期,担保期比整车质量担保期短。

第三节汽车“三包”

三、汽车“三包”的索赔

1.索赔的内容

汽车“三包”索赔的内容如下:

内容一:车辆正常索赔的材料费、工时费;

内容二:外出救援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内容三:厂家特殊要求适度延长的质量担保期。

2.索赔的条件

在这里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大众品牌轿车为例进行说明。

第三节汽车“三包”

整车质量担保条件

起始时间为汽车自购买之日(以购车发票为准)起计。

(1)属出租营运用的新购捷达车质量担保期为12个月或10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2)除出租营运外的所有其他用途新购捷达车质量担保期为24个月或6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3)在质量担保期内,若用户变更轿车用途,轿车享受原质量担保期,其期限和里程不做变更。

第三节汽车“三包”

备件质量担保条件

零件自从4S店或特约经销商购买(以购买发票为准)并在4S店或特约经销商处安装之日起,质量担保期为12个月或10万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坏不属于质量担保范围

(1)车辆在非一汽大众4S店或特约经销商处维修过。

(2)车辆装有未经一汽大众许可使用的零部件,或车辆未经一汽大众许可改装过。

(3)车辆使用中未遵守(《使用说明书》《保养手册》《7500公里免费保养凭证》)使用规定或超负荷使用。

(4)由于使用不当或滥用车辆造成的损坏也不在质量担保范围之内。

(5)引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坏。

第三节汽车“三包”

其他条件

(1)由于4S店或特约经销商本身操作不当造成的损伤,4S店或特约经销商

应承担责任并进行必要的修复。

(2)一汽大众的售后服务网络必须使用一汽大众备件科提供的指定型号机油,否则不给予首保费用及办理发动机及相关备件的索赔。

(3)索赔期间的间接损失(车辆租用费、食宿费、营业损失等)均不予赔偿。

第三节汽车“三包”

(4)质量担保指根据技术要求进行修复或更换,更换下的零部件归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所有。

(5)引经销商从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备件科订购的备件在未装车之前发生故障,请各经销商向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备件科索赔。

(6)关于常规保养,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或用户己支付其费用,经销商有责任为用户车辆做好每一项保养工作。如果用户车辆在经销商处保养后,对保养项目提出索赔要求,应由经销商自行受理。

第三节汽车“三包”)整车索赔条件

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故障无法消除,而其他补救措施对用户而言又不尽合理,在这种情况下,给用户换车是恰当的做法,也是建议采用的措施。

可以申请索赔整车的情况

(1)车辆故障由重大产品质量缺陷引起,且故障无法完全排除。

(2)车辆故障由重大产品质量缺陷引起,车辆的修复达不到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3)用户提车不超过24小时,就发现重大车辆故障,由用户提出后,经公司质保、产品及售后等技术部门确认后,确属质量缺陷,而用户强烈要求换车的。

第三节汽车“三包”

不能申请索赔整车的情况

(1)车辆行驶超过质量担保期.(2)车辆没有按规定定期保养或操作、使用不当。

(3)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

遇特殊情况需办理索赔,经销商必须请示售后服务科及其主管部门批准、签字生效后办理。

3)索赔形式

不同汽车品牌的厂家会制订不同的汽车“三包”索赔规定。一般的,汽车“三包”索赔包含三种常见的形式。

●在保修期内,发生正常使用下的配件损坏或性能下降;

●新车保养;

●批量召回。

第三节汽车“三包”

四、索赔流程

汽车售后服务的索赔工作一般是由专门的索赔专员来完成,但有些售后服务中心是由维修接待员来做,这里统一称之为索赔员。

索赔的流程包括,维修接待定项、车间派工、领料、维修换件、索赔申请、索赔确认和收索赔款等。

客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车辆出现故障或存在缺陷,有权向特约经销商提出索赔。顾客来到服务站时,无论服务项目中是否应有索赔项,服务站都有义务接待。

第三节汽车“三包”

(1)服务站按照服务流程,维修接待员进行车辆登记开单。在接待过程中,维修接待人员认真听取顾客的诉求并进行初检,初步确定是否有索赔项,如果有,则应该在委托书中注明。在一次服务过程中,可能有些项目是自费的,有的属于索赔的,还可能有其他收费类别,因此将每个项目的费用归属标注清楚是十分必要的。

(2)索赔项目的维修、用料过程与普通维修是大同小异的,其最大的区别在于,索赔员要在维修和换件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判断是否属于索赔项。如果是属于索赔项目,索赔员需要将索赔项目和配件的收费类别定为“索赔”,并向厂家提出申请。随后的流程与普通维

修流程相同。在结算时,服务站只收取顾客自费项目的款项,索赔项目与配件则应该由厂家来承担。

第三节汽车“三包”

(3)索赔员进行索赔申请时,应该根据服务记录生成相应的索赔记录,并填写索赔单的相关内容,按照整车厂家的要求进行传真、邮寄或者网上申请索赔。经厂家确认后,该索赔款项计为向厂家的应收款,到一定时间,服务站可以按照规定与整车厂进行核对收款。

(4)如果索赔过程中,发生索赔单内容需要变动的情况,索赔员需要对己经确认的索赔单进行相应的修改,此时应收款项也会有相应的变动。

以上内容是中国汽车人才网的监督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您有业务需要,请与汽车人才网联系。

4.法律法规法制宣传问答 篇四

1、法制宣传教育“一学三讲”的内容是什么?

答: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

2、“法治六进”指的是哪六进?

答:“法治六进”指的是法治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开展“法治进机关”活动,把法律知识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围绕和谐社区建设,开展“法治进社区”活动;围绕法治校园建设,开展“法治进学校”活动;开展“法治进企业”、“法治进单位”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推进基层单位法治化管理水平。

3、“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由来是什么?

答:12月4日,是现行宪法实施日,为纪念这一特殊的日子,2001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

4、哪些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的事项有哪些?

答: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残疾人、老年人、外务工、未成年人、妇女儿童等“五类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其申请援助的事项是: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

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5、什么是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6、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有哪些途径?是否收费?

5.土地整理法律法规、政策知识问答 篇五

1、问:什么叫土地整理?

答:土地整理可分为农村土地整理和城市土地整理(即旧城改造)两大类。土地整理是指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的要求,对田、水、路、林、村(街)进行综合整理的行为。实行土地整理,一是可以使原利用不充分的土地充分利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二是可以改善农田排灌设施和平整土地,提高耕地质量;三是可以改善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2、问:如何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 答:国土资源部提出:根据“占补平衡”的原则,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相挂钩的政策。今后各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开垦同等质量和数量的耕地。对于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要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耕地开发和农地整理。国家将根据各地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和废弃地、未利用地情况,下达耕地开垦计划指标,对指标未落实的地区停止建设项目供地。要改革基本建设投资成本制度,在建设项目总投资或生产成本中列入耕地开发资金,保证耕地占补平衡资金的落实。要明确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人是用地者,省级政府要负责监督并组织验收。

大力推进土地整理,实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今后增加耕地的主要途径要靠土地整理。土地整理要与村庄改造、乡(镇)村企业建设、小城镇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相结合。当前,重点要解决土地整理的利益机制问题,考虑对土地整理后耕地面积增加的地区,将按规定比例作为建设用地指标。对工矿废弃地,要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加强复垦监督。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工矿废弃地,可制定鼓励政策,提倡个人、集体飞单位集资复垦,复垦者可享有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或规定比例的建设用地指标。土地整理要注重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3、问: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什么并给予补偿? 答:征收或者征用。

4、问:征收土地,按标准应给予哪些补偿? 答:征收土地,按标准应给予的补偿有:(1)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2)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收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计算。(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问:《土地管理法》对闲置、荒芜的耕地作出了哪些处罚规定? 答:《土地管理法》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又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并对闲置、荒芜土地作了具体的处罚规定: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的,要缴闲置费,二年以上未用的,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还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6、问:新法对农村村民建住宅是怎样规定的? 答:《实施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

政府制定。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产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实施办法第35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突出的旧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7、问:什么是破坏耕地?对其行为的处罚形式有哪些?

答:破坏耕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

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形式主要有:(1)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责令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以减轻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2)罚款。对于破坏耕地的行为,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3)刑事责任。如果破坏耕地的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破坏耕地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问:国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哪几类地? 答: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9、问:土地登记的内容是什么?

答:土地登记包括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10、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答: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11、《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规定,防治地质灾害应实行什么方针? 答:预防、避让。

12、我国土地基本国策的内容是什么?

答: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13、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原则是什么? 答:占多少、垦多少。

14、影响金堂县农业生产的两大自然灾害是什么? 答:旱灾、洪灾。

15、问: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哪几种方式? 答: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四种方式。

16、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为多少年? 答:一般不超过两年。

17、矿产资源属于谁所有? 答:属于国家所有。

18、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经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主管审批,经批准后,开采人须领取什么证? 答:开采人必须领取采矿许可证。

19、土地复垦的原则是什么? 答:谁复垦、谁受益。

20、基本农田保护实行什么方针?

答: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6.深圳市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问答 篇六

养老保险

1、什么是社会养老保险

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2、社会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深圳市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深圳市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3、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的确定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当员工的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时,以本市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当非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4、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5、我市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没有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

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军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含将户籍迁入本市的),其缴费年限按在本市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计算,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转入的养老保险金存入个人帐户。

6、员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7、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的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加过渡性调节金;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为基础养老金加个人帐户养老金加过渡性养老金。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在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为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具体计发办法:

(一)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调节金:为300元;

(四)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每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50元。

8、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所在企业员工如何处理

员工对所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9、违反养老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造成骗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骗领或者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保机构追回,并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以骗领或者多领金额的罚款。

10、在异地参加养老保险的处理办法 员工不得在两个以上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重复参加养老保险的,应选择其中一地参加养老保险。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经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证明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已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医疗保险

1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几个层次 深圳市实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种形式。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应当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参加生育医疗保险。

政府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鼓励、支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12、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模式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

13、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本条件

(1)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可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为非本市户籍员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2)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可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3)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鼓励企业为其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经企业申请,低收入的非本市户籍的城镇户籍在职人员可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

(4)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在册的非本市户籍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少年儿童,与其父母一起在深圳居住,且其在申请参加少儿医疗保险时其父母任一方正在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满1年以上的,应当参加少儿医疗保险。

14、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1)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人工资总额的8%缴交,其中用人单位6%,个人2%;

(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的0.5%缴交;(3)生育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的0.5%缴交;

综上,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按本人工资的9%缴交,用人单位交8%,个人交2%。

15、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市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缴交;(2)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的0.2%缴交。

综上,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人员按本人工资的1%,全部由用人单位缴交。

16、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月12元的标准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8元,个人缴交4元。

17、参加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少儿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少儿家庭每人每年75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75元。

18、参保人自参保后,什么时间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下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9、参保人中止参保后,什么时间开始停止享受待遇

参保人或其单位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可继续使用其个人帐户余额。

20、医疗保险缴费中断,能否补交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补交。

21、医疗保险缴费中断,连续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医疗保险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

在医疗保险内累计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的重新计算参保年限。

22、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一个月,能改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吗

不行可选择参。用人单位加医疗保险的形式,但不得在选择参保后12个月内变更形式。

23、医疗保险参保年限可以相互转换吗

参保人重新选择医疗保险形式的,其参加不同医疗保险形式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可以互相转换。

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年限可相互转换。原劳务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视同为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参保年限。

24、医疗保险关系终结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

非本市户籍参保人离开本市的,经本人申请,终结本市医疗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余额可转入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余额无法转移的,一次性退还本人。

25、参保人住院药品费用的记帐比例是多少

参加人发生的住院药品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退休人员按95%,其他人员按90%的比例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帐范围。

26、本人过失造成的意外伤害可以医保记账吗

可以。因本人过失造成的意外伤害(工伤除外),非工作原因、非他人责任、非本人故意行为、非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意外伤害,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7、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就医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能。参保人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业发生的祝愿医疗费用,经参保人申请,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报销比例按《深圳市医疗社会保险办法》规定的比例降低20%,到国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报销比例降低40%。

28、检举医疗保险违规行为,有什么奖励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参保人和市社保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经核实后,市社保机构对署名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额为举报内容查实违法、违规数额的20%(但不得超过举报内容数额的一定比例),由市社保机构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29、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交医疗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交的医疗保险费的,在此期间参保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影响参保人连续参保年限、导致其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损失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工伤保险

30、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深圳市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1、用人单位要作好工伤预防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32、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深圳市的工伤保险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1.5%。

33、认定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34、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30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5、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6、七至十级伤残工伤员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报销工伤医疗费用,并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的监查和相关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8、关于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失业保险

39、失业员工的概念

失业员工是指失去工作并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具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员工。40、失业保险的缴费

失业保险费按市上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单位员工人数×1%×40%。

41、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手续

失业员工在失去工作后的1个月后,应携带有关材料,到失业登记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内,应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手续。

42、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

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六个月计发一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员工重新就业满一年后再次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按照其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计算。

43、失业救济金的月发放标准

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4、失业救济金的一次性领取和停发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内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可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业保险机构停发其失业救济金:

(一)再就业 ;(二)到国(境)外定居 ;(三)已办理退休手 续 ;

(四)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 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 业 ;(五)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六)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征 收

45、参保员工在特区内正常流动时办理社会保险的手续

原单位报人员减少,新单位报人员增加,报表上应填写流动员工社会保险电脑号。

46、非本市户籍员工辞工后的退保手续

员工须持企业开具的退保证明,职工社会保险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个人服务中心和宝安、龙岗管理处的退保窗口办理退保手续。退保必须由员工本人办理,不得代领。

47、员工退休前出国(境)定居人员办理个人专户结算手续

员工退休前出国(境)定居的,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员工本人须持出国(境)定居单程证(护照)、单位证明、职工社会保险证到社保机构个人服务中心办理专户结算。

办理专户结算不得委托他人代领。

48、具有本市户籍在异地工作,并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员工,返回本市工作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员工返回本市工作时将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转入本市,其在异地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49、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员工,以及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如何处理

7.汽车三包有关法规问答 篇七

判断题。判断题干的表述是否正确,然后在后面的括号内打上“√”或“×”。182.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183.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184.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 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

185.《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86.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187.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88.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189.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190.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191.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的党员的权利。(√)192.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属于《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的党员应履行的义务。(×)

193.申请入党的人,必须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194.《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195.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196.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197.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198.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199.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200.申请入党的人必须有3名党员作介绍人。(×)

201.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202.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203.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204.党员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205.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只能提交上级党组织决定。(×)

206.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207.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208.接受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属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209.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少年的群团组织。(×)210.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

211.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

212.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13.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但无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214.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215.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可视情况免于追究。(×)

216.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失败经验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17.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上升为主要矛盾。(×)

218.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事业中,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

219.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左”,但主要是防止右。(×)220.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221.党的支部大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委员会讨论。(×)

222.《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223.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本级支部大会备案。(×)224.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25.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26.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27.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以及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都由选举产生。(×)

228.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29.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230.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个人领导和集体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231.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23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233.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正式宣布执行。(×)234.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终身制。(×)

235.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236.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237.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

238.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239.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

240.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241.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242.党组织决定大小问题,都要进行表决。(×)

243.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244.中央委员会委员出缺,由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候补时间先后依次递补。(×)245.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两次。(×)246.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247.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政治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248.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249.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250.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

251.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并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252.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253.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

254.《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255.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256.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

257.是总书记一个人创造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58.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259.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260.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261.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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