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教育概述教案

2024-09-25

第一章教育概述教案(通用6篇)

1.第一章教育概述教案 篇一

第一章

餐饮服务概述教案一

【教学目的】通过本部分教学,使学生了解服务的概念、餐饮服务的基本概念及餐饮服务理念的概念

【学习要求】通过学习,掌握服务的含义、餐饮服务的基本概念和餐饮服务的理念

【教学重点与难点】本部分重点包括服务、餐饮服务的基本概念和餐饮服务理念的具体表现 【教学内容】

第一节

餐饮服务的概念

一、服务的概念

(一)“服务”一词在汉语中的解释

服务就是为了集体(或别人的)利益或为某种事业而工作,它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特殊需要。

(二)“服务”一词在英文SERVICE(服务)中的解释

1、Smile(微笑)Smile for everyone,意指微笑待客

2、Excellence(优秀)Excellence in everything you do,意指精通业务

3、Ready(准备好)Ready at all times,意指随时准备为客人提供服务

4、Viewing(看待)Viewing every customer as special,意指将每一位客人都视为特殊的和重要的人物。

5、Invitation(邀请)Inviting your customer to return,意指要真诚邀请每一位顾客下次再度光临

6、Creating(创造)Creating a warm atmosphere,意指为客人创造一个温馨的气氛。

7、Eye(眼神)Eye contact that shows we care,意指要用眼神表达对客人的关心

二、餐饮服务的概念

(一)餐饮服务的定义

餐饮服务,国际标准化组织和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国家标准GB/T16766-1997《旅游服务基础术语》所下的定义是:“为满足餐饮顾客的需要,餐饮企业和顾客接触的活动和餐饮企业内部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二)餐饮服务的主要构成要素

1、人力和物力要素

2、效率要素

3、能力要素

4、文明要素

5、安全要素

6、实用要素

三、餐饮服务的理念

(一)餐饮服务的概念

是指服务员在为就餐客人服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思维和指导其本人为客人提供服务行动时的意识。

(二)具体表现

1、态度决定一切

2、强调友好、高效和温馨的服务氛围

3、每一个员工(含管理者)都要做到眼里有活!

4、每一个员工(含管理者)都要有预见客人服务需求的能力!

5、有工作激情才能做好每一件事情!

6、追求个性化服务

7、追求人性化服务

8、追求零缺点服务!(注意服务员吃饭时段的服务真空问题)

9、服务无小事。

10、大事做细,小事做透。

11、服务无止境!

12、无数点点滴滴的服务小细节(如帮客人拉椅让座、帮左撇子客人把筷子调整到左边、热毛巾不能太干要有一定湿度等等)升华成为让客人满意的优质服务!

13、展现在客人面前的永远是最美好的、高品位高质量的东西;诸如抹布、盆是不应该让客人看见的!

14、服务公式:100--1≤0

15、服务准则: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快捷、准确、安全、大方(不卑不亢)

16、茶水要烫、心要热、腿要勤、嘴要甜、手要麻利、眼要灵。

17、悟性很重要,做什么事情多想想为什么是这样做,有没有其他别的方法?哪种做法最好?

18、经常性地进行换位思考:如果你是客人,如果你是清洁阿姨,如果你是厨师,如果你是管理者,如果你是老板…等等,这样你就能体会到客人花钱是来享受的而不是来受气的,也能体会到清洁阿姨打扫卫生的艰辛,能体会到厨师做菜的不易。

19、不要忽视每一位潜在客人!不要放过来餐厅的每一位客人!那怕他只要了一盘青菜还是一碗面条。

20、不要忽视与客人的沟通交流。在和客人沟通时要注意说话技巧,杜绝生硬、套话;要好好揣摩,不同场合,不同时机,话应该怎么说;比如在送客人时可以这样说:“各位,吃好了,今天的菜怎么样?好吃吗?服务怎么样?请多提宝贵意见。”

第一章

餐饮服务概述教案二

【教学目的】通过本部分教学,使学生了解餐厅的分类、餐饮服务的特点、餐饮个性化服务和人性化服务;餐饮服务实训的意义、餐饮服务实训的原则及餐饮服务实训的内容和类型

【学习要求】通过学习,掌握餐饮服务的特点及餐饮服务的个性化服务和人性化服务之间的关系。理解餐厅的分类标准与餐饮服务的关系、餐饮服务实训的内容和类型。了解餐饮服务实训的意义、原则

【教学重点与难点】本章重点包括餐饮服务的特点及餐饮服务的个性化服务和人性化服务之间的关系 【教学内容】

第二节

餐饮服务的特点

一、餐厅的分类

餐厅是通过提供服务、菜品和饮料来满足顾客饮食需求的场所。

在我国,餐厅大致可做如下分类:

(一)按服务方式分类

1、餐桌服务型餐厅

餐桌服务型餐厅是指有服务员引领客人入座并提供点菜,送餐上桌服务的餐厅,这类餐厅在餐饮业中所占数量最大,常称为酒楼、酒家、饭庄、饭馆、小吃部等。其特点是经营品种丰富、菜品风味突出、服务较全面,以中低档次为主。

这类餐厅可以是中式的,也可以是西式的。

2、外带服务式餐厅

这种餐厅主要提供外带服务,即厨师将菜制作以后,不是装盘上给客人,而是将菜品用餐盒包装好,由客人带至餐厅以外的地方去吃。

3、自助餐厅

此类餐厅的特征:

(1)由客人自己将食物端至桌前,而不是有服务员。(2)大多数食品、饮料均在餐台上陈列,由客人自取,然后付款。

(3)用餐后,客人将托盘等餐具放在指定位置。

(4)有时连最后的加工都是由客人自己完成的,如火锅,烧烤等。

4、柜台服务式餐厅 在这种餐厅里,客人坐在柜台旁,可边聊天边欣赏厨师的厨艺。菜是由服务员或厨师直接上给顾客。由于这种餐厅的服务速度非常快,所以也被称为“速简餐厅”。

(二)按风味特色分类

1、特色餐厅

这类餐厅通常采用较单一的产品组合策略来满足不同的顾客群体或某一顾客群体的特殊需要,如:

(1)海鲜餐厅。经营燕窝、鱼翅、鲍鱼等海鲜。以鲜活海、河鲜产品为主要原料烹制食品的餐厅。

(2)野味餐厅。以经营蛇、昆虫、野菜等野味为主的餐厅。(3)古典餐厅。以经营宫廷菜、官府菜、仿膳菜为主的餐厅。

(4)食街。以经营全国各地风味小吃为主的餐厅。(5)烧烤厅。专门供应各式烧烤的餐厅。(6)火锅厅。专门供应各式火锅的餐厅。

(7)旋转餐厅。一般设在高层酒店顶楼一层的观景餐厅一般提供中、西式自助餐。

2、突出某一地方、民族或国家的风味餐厅

按照这一分类标准,所有的餐厅可以分为中式餐厅和西式餐厅。中式餐厅是提供中式菜式,饮料和服务的餐厅。如上述分类中的特色餐厅。西式餐厅是向客人提供西式菜式、饮料及服务的餐厅,包括法国菜,俄国菜,意大利菜,墨西哥菜,日本菜和其他民族风味的菜。

西式餐厅的种类有:

(1)扒房。作为高级西餐厅或行政西餐厅,主要以法式大餐为主,兼容意式、德式、俄式等特色菜肴。

(2)酒吧。是为客人提供饮料、娱乐、休闲的社交场所。通常供应的饮料包括酒精饮料和非酒精饮料。

(3)咖啡厅 提供简单西餐的西餐厅。在我国也加进一些中式小吃。

(三)按服务的对象分类

1、商业型餐厅

这类餐厅通常盈利目的性较强,其服务对象流动性较大,这类餐厅如酒店、饭店中的餐饮、餐饮与娱乐综合经营等。

2、非商业型餐厅

这类餐厅通常是企,事业单位餐厅。盈利目的性不强,其服务对象是固定的,如学校的餐厅、医院、部队的餐厅等。

(四)按餐饮创新经营形式分类

1、外卖餐饮

外卖餐饮主要是把餐厅烹制好的菜品,采用保温式运输设备,按客人要求的时间送到指定就餐场所的经营方式。

2、休闲餐饮

休闲餐饮指娱乐,休闲与餐饮经营结合的经营方式。

(五)按经营的组织形式分类

1、独立经营的餐厅

是指独立核算,有经营自主权、有自己的注册资本、具有法人资格。我国绝大多数餐厅属于独立经营的餐厅。

2、依附经营的餐厅

这类餐厅是指饭店餐饮部系统的餐厅,它从属于饭店,没有自己的注册资本、不具备法人资格。

二、餐饮服务的特点

1、无形性

是指餐饮服务只能凭客人对就餐过程中服务员所提供的服务的感觉好坏、是否满意来衡量;是看不到摸不着的。

2、一次性

是指餐饮服务只能当场使用,当场享受,过时不补。

3、同步性

是指餐饮产品的生产、销售、消费是同步进行的,生产服务过程同时也是客人的消费过程。

4、差异性

是指餐饮服务会因不同的客人、不同的服务员、不同场合、不同的时间以及客人的不同情绪阶段而形成服务差异。

三、餐饮个性化服务和人性化服务

(一)差异性与无差异性服务

由于前来用餐的客人其性别、国籍、宗教及个人喜好等方 面都各不相同,例如:信仰伊斯兰教的客人用餐时,餐厅服务 员就不能向其推销带有猪肉的菜肴;西方人入住饭店登记时,总台接待员应该给其安排不含有“13”或“3”房号的房间…… 饭店员工的这些服务就称之为差异性服务。无差异性服务则是 对所有客人提供的服务是统一的,比如“微笑”及“热情、周 到、主动、耐心”的态度对所有客人都适用。这些内容所构成的服务模式称之为:“无差异性服务模式”。

(二)全方位性与超值性服务

全方位性服务是餐饮在自身拥有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再根据客人的口头或书面要求提供服务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一般不具有主动性,适用于餐饮业发展的初级阶段,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化,无论是餐厅还是客人,都已不满足于这种服务模式而是选择“超值服务”。超值服务是餐饮在给客人提供硬件设施、软件服务的基础上,额外提供的具有价值含量的服务。

(三)心理性(情感性)服务

餐厅通过服务员热情的服务态度、巧妙地以让客人感到温暖的话语及亲切而自然的微笑来满足客人的需求,让客人感到在餐厅中自己永远不会错而主动满意地掏钱购买餐饮产品。

(四)短期服务与长期服务

短期服务一般指餐厅为就餐次数较少的零散客人的服务;长期服务指餐厅为就餐次数较多、常客、友好单位、协约公司客人的服务。

(五)定期与随机服务

定期服务主要指餐厅依据自身的经营目标,定时推出吸引客人、挖掘市场的各项服务。随机服务是针对客人的随机要求,随时随地为客人提供有关服务,不带有预先规定性。

(六)特色与常规服务

特色服务指具有个性化的,与其他餐饮完全不同的服务项目的形式。而常规服务指不同餐厅都能为客人提供的大众化的普及性服务。

(七)收费与免费服务

这主要体现在餐厅加收服务费与免费的两部分经营项目中。

(八)独家提供与联合提供服务

这类服务模式主要体现于餐厅的归属。目前,国内大部分餐厅都属于某一个集团、某一个企业或某一机构管辖。因此,其提供的服务只能依照自身的经营性质、特点、目标,再借鉴其他成功管理的餐厅之经验来形成一种独立的、具有特定个性的模式;另一些加入了世界一流饭店组织的餐厅,世界一些著名的饭店管理集团所属的遍布世界各地的连锁餐厅,其所提供的服务也具有独家提供的性质。其他一些联合体或友好饭店之间,在保持各自独立性的基础上,再推出一种融合了双方特色的并适用于双方经营的服务,这种模式就具有联合提供服务的性质。

第三节

餐饮服务的实训

一、餐饮服务实训的意义

(一)餐饮服务实训的必要性

1、餐饮客源市场的变化及需要

(1)客源市场需求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2)休假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3)外出就餐的目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4)客人就餐要求发生了质的飞跃。

2、餐饮企业的管理需要

餐饮企业的一个特征是,餐厅的工作大多数要同顾客发生直接或间接的接触。餐饮企业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人员的流动性大,这一特点决定了餐饮企业要达到预期经营水平,也要强化训练不可。

(二)餐饮服务实训对企业的意义

1、增进对企业的了解

入职实训可使员工工作更快走上正轨,不至于茫然。对企业了解的越多,越有利于以后的工作。

2、降低能耗

一个不曾经历过实训的员工,因不能正确使用和维护企业财产及爱护公物的意识,将令企业蒙受损失。

3、提高劳动效率

实践证明,经过训练的服务员可比未经训练的多照顾几张餐桌。许多工作的实训结果难以用数量表示,但可以从顾客满意程度来反映。

4、提高服务质量

通过实训,可以使员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避免差错。

5、减少管理人员的工作量

如果员工素质低下,工作中将不断出错。通过实训,将员工素质得以提高。使餐饮企业的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从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管理人员的工作量,也使管理者的管理工作变得轻松、愉快。

6、提高团队合作、协调能力

通过实训,使员工有统一意识,增进相互间的沟通和了解,也可以使员工提高协作思想及获得相关方法。有助于团队更具凝聚力,作用更为强大,1加1的力量将会大于两个人的力量。

(三)餐饮服务实训对员工的意义

1、提高员工的个人素质

实训是员工获得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实训,可以使员工增强服务意识。获得专业知识,掌握服务技能和技巧,从而使员工的个人素质得到全面提高。

2、为晋升创造条件

通过实训,使员工学会本职工作,并开始学习上一层次的工作。如果有能力,就有机会晋升为管理人员。

3、提高员工的修养

通过实训,使员工知道仪容仪表、言谈举止、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乐业精神,达成良好修养风貌。

4、提高自信心,增强安全感

受过实训的员工对工作自豪感,能够相对独立、自由地作出决策,并有工作安全感。

(四)餐饮服务实训对学生的意义

1、在校期间

因为理论知识学习的比较扎实,部分学生会因为有专业的理论知识的缘故,而瞧不起实际操作的服务工作。因此,应强调技能操作的实训。

2、实习上岗前

此阶段的重点是思想上的认识,即:一方面做好“吃苦受气”的思想准备。学生到企业实习面临角色转换等的问题。在校时多是脑力劳动,而到企业要付出相当大的体力劳动,这对不少学生是一个考验;在学校时被服务的对象,而到企业则是为别人服务,遇到不讲理的客人时还可能要受委屈,在这方面要应当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另一方面是强调归属感和荣誉感的建立。

二、餐饮实训的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餐饮实训工作的系统性具体表现为,系统化的餐饮实训要求实训内容、实训计划具有连续性和计划性,而不能漫无边际、毫无目的地安排实训内容,更不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

同时,可以根据企业用人的要求、各岗位工作的特点和受训者的素质条件,有针对性地制定实训计划。确立短期、中期、长期训练目标,确定不同阶段的实训主题。通过系统的实训循序渐进地提高受训者的素质。

(二)实用性原则

餐饮服务的内容应具有实用性,便于受训者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实训内容的选择应以具体经营环境和具体岗位的实际工作需要为依据。同是餐饮基本技能训练,普通餐饮企业和高档餐饮企业的训练要求就有很大的差异;就算同处于同一档次的餐饮企业,也会因为所处地区差异和主要消费者市场的不同,训练的内容也会有所不同。以接待语言为例,普通餐饮企业只要求掌握基本礼貌用语,而高档的餐饮企业则要求在此基础上还要掌握语言的运用技巧和一定程度的外语。

(三)灵活性原则

由于餐饮企业各部门分工较细,工作方式和服务方式各具特色工作时间也有很大差异,所以很难组织起长时间的集中实训,各部门、各岗位的训练方式、方法以及时间安排可灵活多样,不要盲目同一。

三、餐饮服务实训的内容和类型

(一)餐饮服务实训的内容

1、职业实训

职业实训的主要对象是操作层的员工。因此,重点放在培养和开发操作人员的技能方面,使他们熟练掌握能够胜任工作的知识、方法、步骤和过程。

2、发展实训

发展实训的主要对象是企业的管理人员。因此,发展实训的核心在于培养和发展管理人员的观念技能。

(二)餐饮服务实训的类型

1、按培训形式划分

(1)集中实训。即集中组织员工参加的普及型实训,训练内容普遍适用于餐饮企业的各个岗位。

(2)单独训练。企业根据每个员工不同的能力和技能特点所进行的有关业务知识、业务技能和管理理论等方面的系统训练。

2、按员工在岗情况划分

(1)岗前实训。包括对新员工的入职指导和岗位工作所需要的操作程序、服务规范以及基本的服务技能的训练等。

(2)日常实训。即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随时进行实训。它可以在不影响日常工作的情况下,进行一些个别指导。(3)专题实训。主要是对员工就某个专项课题进行的实训。

2.第一章教育概述教案 篇二

第一章保险概述 本章重点:理解风险、风险的概念、风险与危险的关系;可保风险的特征;风险管理的步骤;风险管理各种技术的特征和适用情况;保险的定义和本质;保险的构成要素。

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掌握风险、纯粹风险;掌握可保风险的特征,了解风险的构成要素以及在日常实例中的辨别;理解风险的特征;掌握风险管理的定义,了解风险管理的过程;牢记保险的定义;深刻理解保险的职能,正确认识保险的作用。本章内容

第一节风险管理与保险 问题:为什么要保险?

1.各种风险的客观存在及其给人类带来的物质与精神损害巨大

2.个人或集体对风险损害后果难以独自承担,需要社会化的风险分散与控制机制

一、概念

风险是纯粹风险,也是产生保险的前提和根源。风险和风险是二个容易混淆的概念。1.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随机不确定性: 风险的分类

风险分类:收益风险 纯粹风险 投机风险

危险----纯粹风险即“危险”。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它是存在于人们活动中的负面效应。

危险的特性: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普遍性、社会性、可测性、可变性 风险的分类:

二、风险的构成要素

1.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人身载体 财产载体

2.风险因素:也称风险条件,是指引发风险事故发生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风险因素根据性质可分为:有形风险因素和无形风险因素。

有形风险因素―――是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也称实质风险因素;物理风险因素。(即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机会和损失幅度的客观原因和条件。)

无形风险因素――包括:

道德风险因素:人们以不诚实、不良企图或欺诈行为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或扩大已发生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的风险。在保险的场合,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投保人利用保险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的

心理风险因素:由于人们主观上的疏忽和过失,导致财产的损失和人员的伤亡的风险——非故意的 3.风险事故:被称为风险事件,是指引起损失或损失增加的直接的或外在的事件。风险事故和风险因素的区分有时并不是绝对的。4.风险损失:包括:

直接损失----在发生风险事故时立刻或首先导致的损失,亦称事故现场损失

间接损失----关联损失或费用损失,是事故发生后,受其影响而发生的损失或额外费用的支出

5.风险载体-----指风险的直接承受体,即风险事故直接指向的对象。风险载体:人身载体

财产载体

三、风险管理概念

1.概念:是指人们通过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度量,采用合理的经济手段,主动、有目的、有计划地对风险加以处理,以尽量小的成本去争取最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的行为。风险管理的主体

各种经济单位,个人或家庭

风险管理目的小的成本换取大的安全保障和经济利益 2.风险管理程序

目标确定―――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性降低到最低。风险识别―――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主要包括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感知风险依靠感性认识,经验判断;分析风险要利用财务分析法、流程分析法、实地调查法等;要利用很多信息对损失风险进行识别,完备的信息通常会让风险管理经理做出更好的风险管理决策;反之,如果信息不足,不确定性就会增加,决策效率会降低。

风险衡量―――风险估测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对收集大量的详损失资料加已分析,运用概率和数理统计,估测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对风险概率进行估测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主观和客观。通过对所收集的大量详细损失资料加以分析,以确定: 不能承担(Unbearable)的风险 难以承担(Difficult to Bear)的风险

相对不重要(Relatively Unimportant)的风险

风险处理―――对某种特定风险的损失概率和损失程度进行估算,用以评价风险对预定目标的不利影响及其程度,为选择风险处理方法和进行风险管理决策提供依据。风险处理方式主要有: 风险回避 损失控制 风险转移 风险自留 风险回避:回避是指设法回避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即从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风险单位和中途放弃某些既存的风险单位。

损失控制:包括损失预防和损失抑制。

损失预防是指在风险损失发生前为了消除或减少可能引发损失的各种因素而采取的处理风险的具体措施,其目的在于通过消除或减少风险因素而达到降低损失发生频率的目的。损失抑制是指在损失发生时或之后为缩小损失幅度而采取的各项措施。它是处理风险的有效技术。转移风险:是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嫁给另一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式。自留风险:是指对风险的自我承担,即企业或单位自我承受风险损害后果的方法。

四、危险与保险

1、可保风险概念

可保风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2、可保风险要件

风险损失可以用货币计量 风险发生具有偶然性 风险出现必须是意外的

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课堂问题:风险、风险、保险之间的关系怎样? 第二节保险的概念

在现代社会,保险已经深深地融入到社会各层面。保险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揭示了保险作为社会分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有着许多内在规律。而了解并认识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将有助于对现代保险制度的认识。

一、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本节重点叙述保险发展的历程,其主要内容包括: 保险的萌芽及古代保险思想 海上保险的起源和发展 其他保险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1、保险的萌芽及古代保险思想

外国古代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保险:

外国最早产生保险思想的并不是现代保险业发达的资本主义大国,而是处在东西方贸易要道上的文明古国,如古代的巴比伦、埃及和欧洲的希腊和罗马。

中世纪的西欧,被称为 “基尔特”(guild)的行会制度盛行一时,它是由相同职业者基于相互扶助的精神组成的一个团体,由参与该组织的成员共同出资,救济的范围包括死亡、疾病、伤残、年老、火灾、盗窃等人身和财产损失事故,并且规定了若干非可保损失,例如,自己纵火烧毁自己的房屋,就不能获得该组织的救济。我国古代的仓储制度与保险萌芽: 古代中国的几种典型的仓储制度 委积 常平仓 义仓 广惠仓

中国古代商业保险的萌芽

盐运与艚船的补偿方式出现于清代。

镖局是一种带有保险性质的武装押运组织。

麻乡约是清末民初活跃在云南、贵州、四川一带的民间运输组织。

2、海上保险的发展

共同海损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船舶和货物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意大利是近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 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其他国家海上保险的发展

3、其他保险的发展 火灾保险

在火灾保险作为一种近代保险业务产生之前,其实亦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孕育阶段。真正促使火灾保险走向大发展的国家是英国,而1666年的伦敦大火事件则是火灾保险发展史上的一个有着特殊意义的事件。进入19世纪后,火灾保险在整个经济生活中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标准的火灾保单开始出现。火灾保险的承保范围亦不断扩大,从不动产扩展为动产、从单一的火灾责任扩展为综合性的保险,使火灾保险公司开始向综合的财产保险公司转变。人身保险

在中世纪的日耳曼民族中,开始兴起一种名叫基尔特的制度,它后来逐渐普及到欧洲各国,在13-16世纪盛行一时。在15世纪后半叶,意大利北部及中部的各大城市,也普遍盛行一种公典制度。1689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为筹集战争经费,采纳了意大利银行家洛伦佐·冬蒂设计的“联合保险法”(“冬蒂法”)。1693年,英国人埃德蒙·哈雷制定出生命表,为人寿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数理基础。1762年,英国人辛普森和道森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人寿及遗嘱公平保险社,该社依据生命表收取保费,这标志着现代人寿保险的开始。美国的人身保险早期由于受英国保险人独占权的影响,起步很晚,但自美国独立后人身保险发展迅速。再保险

17世纪中叶,英国的皇家交易保险公司和劳埃德咖啡馆就已经开始经营再保险业务。在随后的100多年中,欧洲大陆的一些国家相继通过相关法令,使再保险业务的经营获得合法地位,如1681年法国路易十四法令、1731年德国汉堡法令以及1750年瑞典保险法令。欧洲大陆的保险人开始经营再保险业务。在临时再保险的基础上,一种更有生命力的再保险形式——合同再保险出现了。19世纪中叶开始,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陆续出现。在分保技术方面,最早出现的再保险方式是比例再保险,鉴于巨灾危险和巨额损失的不断增加,保险人开始以赔款为基础来计算分保双方的责任额,于是产生了非比例再保险。责任保险的发展

责任保险一般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它的产生是社会文明进步尤其是法制完善的结果。信用与保证保险是随着商业信用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兴保险业务。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忠诚保证保险就己出现。雇主保险是工业革命的产物,1880年英国通过了雇主责任法。规定雇主经营中因过错使工人受到伤害的,应负法律责任。同年就有雇主责任保险公司宣告成立。19世纪末,汽车诞生后,汽车责任保险随之产生。最早的汽车保险是1895年由英国一家保险公司推出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4、中国保险业发展简史

中国现代商业保险是从西方传入的。1805年,英国在广州成立了广州保险公司,主要经营海上运输保险业务。1865年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自办的保险机构。1875年,招商局在上海成立,先后创办了“仁和”与 “济和”两家保险公司,后来合并成 “仁济和保险公司,该公司承保财产保险。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我国民族保险业一度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大战过后,中国又回到被列强控制的局面下,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再次陷入困境。30年代以后官僚资本开始大举进军保险业。在外资企业和官僚资本的双重压迫下,民族保险业日趋萎缩。解放前夕,国民经济濒临崩溃,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保险市场陷入了巨大的混乱之中,许多民族保险公司不得不宣告破产。

建国初期,我国对保险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1949年10月,惟一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成立。从1959年起,国内保险业务除上海、哈尔滨等地继续维持了一段时间外,其余地区全部停办了各种保险业务。197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作出了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规定1980年,各省的保险业务陆续恢复;198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单独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自此以后,中国保险业迎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时期。

二、保险及保险学说

“保险的意义,只是今天作明天的准备,生时做死时的准备,儿女幼小时做长大时的准备,如此而已。今天预备明天,这是真稳健,生时预备死时,这是真豁达,父母预备儿女,这是真慈爱。能做到这三步的人,才能算做是现代人。”―――——胡适

保险是英文 ”Assurance“和”Insurance“翻译而来。保险在英文中最初的意思是 ”Safeguard against loss in return for regular payment"。

什么是保险?理论上如何对保险的概念进行界定?对保险文献进行简要的研究可以看出,世界各国学者由于研究的角度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对如何定义保险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学派。分为:“损失说”、“非损失说”和“二元说”。

损失说―――该学说以“损失‘概念为中心,主要从损失补偿的角度来剖析保险机制。强调没有损失就没有保险,认为保险是”损害填补“和”损失分担“,有损失才有保险的必要。具体又有四个分支:

损失赔偿说:该学说产生于英国,以英国的马歇尔和德国的马修斯为代表。该学说认为,保险是损失赔偿的合同,保险行为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但赔偿损失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保险和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宜混为一谈。

损失分担说:该学说以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瓦格纳为代表。该学说认为保险不仅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而且是将损失分担给多数人赔偿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危险转移说:该学说以美国的魏兰脱为代表,认为保险就是把被保险人的风险转嫁给保险人。“保险是为了赔偿资本的不确定损失而集聚资金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依靠把多数的个人风险转嫁给他人或团体来进行的。”

人格保险说:该学说针对人身保险而言。认为人的生命与财产一样,具有可以用货币衡量的价值,因而人寿保险也是一种损失补偿。

非损失说――该学说认为“损失说”不能全面总括保险的属性,应摆脱损失概念,寻找一种全面解释保险概念的学说,于是产生了许多非损失说理论。包括: 保险技术说:意大利商法学家费方得(C.Vinante)认为:“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在发生偶发事件时,用根据这种事件所发生的概率计算出来的保险费公积金来承担一定金额的支付义务的合同。”主张在决定保险费时正确评价各种风险程度。因而该学说较重视保险的技术特征,但未能说明保险的目的及其经济作用。

欲望满足说:该学说以德国的玛纳斯为代表。“所谓保险是以偶然的、应该可以估计到的财产需要的满足为目的,并依照相互主义原则的经济设施”

相互金融机构说:该学说认为,保险作为保障社会经济安定的措施,需要以调整货币收支为目的,现代保险也可以被认为是货币的供求关系,因此可以把保险视为相互金融机关。财产共同准备说:

二元说――-该学说认为人寿保险是一种保险,但损失补偿是不能说明其性质的,人寿保险应该是一种储蓄和投资,它与损失保险不能作统一的定义。二元说认为保险合同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损失赔偿的合同,如财产保险;一类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合同,如人身保险,二者只能择一。

三、保险定义、性质、对象 1.定义: 广义保险 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狭义保险

《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2.性质

对于现代意义上的保险,人们一般从经济、法律、社会功能三个角度对其本质进行揭示。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最主要的特征体现在它是一种经济行为,在今天,尤其表现为一种商业活动。保险又是一种金融行为。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看,保险还起到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合同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从社会功能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3.保险的对象

保险对象----即保险标的物,指保险人对其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类危险载体,也称保险标的。保险的对象根据与人身是否相关可以分为与人身无关的标的物和人身标的物两类。对于与人身无关的标的物,保险的对象是标的物的经济价值、被保险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和支配权。(有形标的物和无形标的物)

对于人身标的物,保险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机能。

四、保险与类似行为的比较 1.保险与赌博

相同点:都是不确定的随机事件。不同点:

赌博中的危险,是由赌博行为本身引起的;而保险中的危险是客观存在的。赌博有可能使你获利,而保险无此可能。两者与随机事件的关系不同。2.保险与储蓄

相同点:二者都是将现在的剩余财富用作准备,以便将来在一定条件下满足经济上的需要。不同点:

保险和储蓄体现的经济关系不一样。二者遵循原则不一样。

储蓄对于个人而言,支付与反支付具有对等的关系;保险对于个人则不具备这种关系。3.保险与担保

相同点:以偶然事故的发生为条件的。不同点:

保险的运作在于双方相互的行为,而在担保行为中,仅仅担保人有单方面义务。

保险的基础在于对危险事故发生概率的精确计算,有保险基金积累;担保则没有这种基础。从合同角度看,保险合同是独立契约,而担保合同则为从属契约。4.保险与救济

相同点:都是对灾害事故进行补偿的行为,都能减轻灾害事故给人们造成的损失。不同点: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而救济行为则不是合同行为。保险是双方的行为,而救济是单方面的行为。支付金额的计算依据不同。第三节保险分类 按保险性质分类:

商业保险――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性行为。

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征集保险基金,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经济保障的一类保险。按保险标的分类

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标的是财产及与之相关的利益。包括海上保险、火灾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农业保险等。

人身保险――其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或生命,以生存、年老、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危险为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依照合同对被保险人给付约定保险金。

责任保险――其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

信用保证保险――其保险标的是合同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约定的经济信用,以义务人的信用危险为保险事故,对义务人的信用危险致使权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约定,在被保险人不能履行偿付的情况下负责提供损失补偿,属于一种担保性质的保险。按风险转移层次分类

1.原保险――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直接签订合同,确立保险关系,投保人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人

2.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业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承担。

四、按实施方式分类

1.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或政府根据法律、法令或行政命令,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强制建立起保险关系。

2.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或者自愿组合,建立起保险关系。第四节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保险基本职能

1.分担风险职能――所谓分担风险职能是指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费来把集中在某一单位或个人身上的风险损失平均分摊给所有的被保险人

2.补偿损失职能――是把集中起来的保险费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例:某保险公司10000户保户,平均每家财产价值10000元,保险公司对这些保户以往火灾损失情况统计得出,每年平均有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遭到毁损,保险公司据大数法则预计未来一年里这些保户可能遭受的火灾损失为100万元。试计算保险费率: 所有保户的财产价值总额为10000万元 损失率为100÷10000=1%

这也是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费率,即每单位保险金额所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派生职能

1.融资职能――指保险人参与社会资金融通的职能。包括筹资和投资两个方面。保险人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是为了应对未来的风险损失,保费的收取和使用在时间上是不一致的,必然有一部分资金闲置,而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保险人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要使其保值增值,必然要进行投资。随着保险基金规模的增大,保险投资成为全社会重要的机构投资者,表现为一种对社会有影响的职能。

2.防灾防损职能――保险是经营风险的专门活动,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它有防灾防损的利益驱动,除了搞好自身的风险管理,它还会帮助、鼓励和督促被保险人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把这项工作由企业内部推广到全社会,就成为一种社会职能。

世界上第一家消防队就是由英国最早的火灾保险公司创办的,1935年“英国火险公司委员会”兴建了“火险实验所”,研究防火技术,制定防火器材的标准。在美国,财产和意外险公司资助成立了“全国安全委员会”,寿险公司资助医药、保健项目研究等。3.分配职能――指保险实际上参与了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保险通过向多数投保人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并在风险事故发生后向少数被保险人进行经济赔偿,像财政中的转移支付一样,这一部分资金实现了再分配。

三、保险的作用

1.保险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2.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3.第一章教育概述教案 篇三

特殊儿童个别化教育概述 第一节特殊儿童个别化教育历史探源

(一)中国个别化教育思想

孔子:(公元前551~前479),我国伟大的教育家,他重视了解学生个性,指出:子路有治兵之才,冉求有做邑宰之才,公西华有外交之才。他说:“柴也愚,参也鲁,师也辟,由也喭。”在教育时则按学生不同情况因材施教,如:同样问仁、问学、问孝,孔子对每个学生的答复都对症下药,由于重视学生个性发展各自长处,使学生成就各不相同,有的长于“德行”,有的长于言语,有的长于政事,有的长于文学(《论语.先进》)。“因材施教”

孟子:(公元前372~前287),战国中期山东邹县人。自称“乃所愿,则学孔子也”。他的教育思想和教育活动在当时,于后世都有深远影响。他十分重视教育作用,教学法上继承孔子的因材施教,并有发展,他说:“君子之所以教者五:有如时雨化之诸,有成德者,有达财者,有答问者,有私淑艾者。此五者,君子之所以教也。”(《尽心上》)孟子为了适应不同程度、才质的学生,教育教学法各异。因人而异” 一)中国个别化教育思想

张载:(公元l020~1077),长安人,北宋著名哲学家、理学先驱。张载的宇宙论、人性论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他的一个重要思想是“民胞物与”,他说:“民,吾同胞,物吾与也。”(《西铭》)他认为既然大家同根而生,每个人与万物都是相依为命的,应彼此爱护,对鳏寡孤独、残疾等不幸的人,好比是我们哀苦无告的亲兄弟应予特别的关怀照顾,在教育问题上,张载主张:“教人至难,必尽人之材,乃不误人。观可及处,然后告之。”(《礼记说》)。张载认为《论语》上孔子对“问同而答异者”是因人之才性或观人之所问意思言语,及所居之位“而有不同教答”(《正蒙·中正篇》)。张载主张要因人施教、因材施教,要了解受教育者。“尽人之才”

王守仁(阳明):(公元l472~1528),明代浙江人,官至南京兵部尚书、都察御史。王阳明承程朱理学,提出“致良知,明人伦”的教育目的,继承道学家陆象山“心即理”,有了“致良知”知行合一的心学体系。王守仁说:“与人论学,亦须随人分限所及”,主张教学随成长期度逐渐增高,因人施教。“人的资质不同,施教不可躐等。中人以下的人,便与他说性、说命,他也不省得,也须慢慢琢磨他起来”,教学要按人的资质、能力与才能慢慢帮他,他又说,譬如良医治病,并不都有一定方剂,不问是何症候,必使人都能吃一服药就不行,教学与治病一样,要因人施教,他反对用一个模型去束缚学者,注意发展人的不同个性。因人施教”

王夫之:(公元l619~1692),提出“教以教人之学”,他认为:“夫智仁各成其德,则其情殊也具体异也其效亦分也„„故教者顺其性之所以深造之,各如其量而可矣”。他认为一个人有长处也有偏处,既要因材施教,又须考虑学者接受能力。他说:“曲尽人材,知之悉也„„顺其所易,矫其所难,成其美,变其恶,教非一也。”教学要根据学者可接受性而教就其“可受之机”。他讲因材施教不是说一成不变之材,而是考虑到发展才性,要考虑诸多方面,教学要因势利导,补偏救弊,引导向上,矫正缺点,真理只有一个,但教人却因人而异(《四书训义》)。“教无定法

颜元:(1635~1704),清初一位重要的哲学家、教育家,颜元十分重视教育,认为兴学校是一项重要措施。颜元认为各人禀赋不同,而教育功夫同样重要,要注意差异,他说:“人之性质各异,当就其性质之所近,心志之所愿,才力之所能以为学。”“顺应其材”

洪仁玕:(1822—1864年),于1859年在《资政新篇》中提出“兴跛盲聋哑院,有财者自携资斧,无财者善人乐助,请长教以鼓乐诗书杂技,不致为废人也”,看到了特殊人群的教育需求。“助残成才

张骞:1916年创办中国人自己的最早特殊学校之一南通盲哑校 1909年王我艾主张学校内设“低能儿特殊班” 1921年江苏省立第三师范附小设“特殊学级”,目的在适应个别差异,发展潜能; 1921年邰爽秋主张校内设“个别辅导班”和“智慧检验班” 1922年北洋政府《学校系统改革案中》“对于精神上身体缺陷者应施以相当之特种教育”,对“天才教育得变通年期及教程,使优异之智能尽量发展”,从法令上肯定了特殊教育。

(二)外国个别化教育思想 昆体良:认为:“天赋才能种类多得难以置信,而心灵类型的多种多样不亚于身体的多种多样,聪明的教师将识辨这些天赋才能的特征并选择适合他们的学科,甚至调节以适应低能者并顺其天性训练他。夸美纽斯:”只有考虑到学生本性,教育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教师是自然的仆人而不是主人,教学必须适应儿童而不是儿童去适应教学。约翰·洛克:认为:“只有把学生看成一个个体的人,才能正确进行教育。” 依塔德——开了智障儿童个别化教育的先河。

爱德华·谢根:被誉为“白痴的福音”,认为:活动教育在前,知识教育在后,最后教育进入意识和自我道德训练,1980年在巴黎创办了世界第一所智障训练学校。蒙台梭利:认为:“心理缺陷儿童和精神病患主要是教育而不是医学问题”,强调训练比医疗更有效,强调调动儿童内在潜力。维果斯基:“最近发展区”:由独立解决问题所决定的实际发展水平和通过成人指导或能力较高同伴合作而解决问题所决定的潜在水平发展之间的距离。还提出:“教学必须走在发展的前面,促进学生发展,这样的教学才是好的教学。”

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篇四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2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日本民法典的“民法”一词译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罗马法:市民法与万民法

三、民法的分类

(一)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第二节 民法的沿革

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

查士丁《民法大全》(《国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集罗马法精华之大成。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包括四个汇编:《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篡》、《新律》。

二、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的体系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该法由总则和三编(人、财产、取得财产的方法)构成,共2283条。

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

三、德国民法典

该法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共2285条。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的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该法在内容和体系上均有创新。

4、《瑞士民法典》和《瑞士联邦债务法》是典型的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

5、1922年的《苏俄国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编,共436条,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三、我国民法发展的简要回顾。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体系

主导观点是:民商合一;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主要参考《德国民法典》结构。

第三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通则》第2条)

平等主体 形式上平等。

(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二)适用规则平等。

(三)权利保护平等。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又称人身非财产关系,是指基于人格和身份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人格,即人之所以为人的要素或条件。

身份,是指基于先天的血缘或后天的社会活动而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人身关系的特点:

(一)非财产性

(二)专属性

(三)人格关系具有固有性

三、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以财产为媒介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分别构成民法中的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主要内容。

财产是对人具有经济价值的一切事物。(1)具有经济价值;(2)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3)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和支配。

(一)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三)等价有偿

财产所有关系——占有、适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物权关系。财产流转关系——财产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债权关系。所有是流转的前提,流转是实现所有的方法。

第四节 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一)公私划分是法律最基本的分类 公法:由国家意志决定。私法:意思自治。

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

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一)民法的历史沿革表明民法始终是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联系的

(二)民法形成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商品关系形成的条件:

1.独立的商品所有人民事主体制度(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自负)2.商品交换者对商品享有所有权物权制度 3.商品交换者意思表示一致债和合同制度 4.客体制度

所有权制度变化的一个重要特点表现在物权关系和客体的结合。([日]我妻荣)集合物;有价证券

三、民法为权利法 权利本位

《民法通则》第1条。

(一)民法的产生表明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为了抵抗公权力的干预,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而产生的。

(二)民法以权利为中心的制度体系

1.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 2.通过权利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规则 权利止于他人的权利。

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3.权利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

(三)民法以授权性规范为主 肯定、鼓励和引导

(四)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四、民法为市民法

(一)市民社会VS政治国家

市民VS公民

在市民社会中,个人的身份是“市民”,即谋求自己利益的“私人”;在政治国家中,个人的身份是“公民”,公民需要为国家尽义务。([德]黑格尔)

(二)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主体平等是市民社会的固有特征,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市民社会一般生活的两个基本方面。

“经济人”假说,把民事主体设想为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社会团体的限制:诚实信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平衡,实现“和谐”。

五、民法为实体法

(一)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具体变动事项的法律。程序法是规定实体法如何运用和如何施行的程序手续的法律(规定实现实体法之程序的法律)。

实体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根据程序法的程序得以实现。

(二)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主体的行为准则,确认主体的权利义务。民法虽为实体法,其中亦包含少量程序性的规定。

六、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行为规范,指公民和企业活动所应遵循的规则。裁判规范,指法院裁判案件所应遵循的规则。

第五节 民法的本位

权利本位的要义: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当以权利为起点、核心和主导。

第六节 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法源的概念

所谓民法的法源,是指作为私法的普通法的实质意义民法的存在形式。

二、中国民法的法源

(一)制定法

1.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 2.民事法律

(1)民法通则;未来的《民法典》(2)民事单行法

3.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行政法规中的民生规范)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性文件 5.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7.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七节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一)民法的生效时间

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后生效(常态)/公布之日生效。

(二)失效

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

2.旧法规定的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3.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第七节民法的效力

(三)原则上不溯及既往 例外(有利追溯)

(四)新法优于旧法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8条第1款。《民法通则》第145条。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规定

第八节

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一)民商分立主义

(二)民商合一主义

(三)中国现行立法采民商合一主义

二、民法与经济法

5.第一章 旅游概述3 篇五

江苏省高邮职业教育中心校

10综高(8)班

题 掌握旅游的类型。

具有区分旅游的不同类型的能力。

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的精神,促使其树立自信心。《旅游概论》导学案

江苏省高邮职业教育中心校

10综高(8)班

1、跨国旅游

2、洲际旅游

3、环球旅游

《旅游概论》导学案

江苏省高邮职业教育中心校

10综高(8)班

1、按区域划分,旅游可分为()和()两大类。根据旅程的长短,前者又可分为()、()和()三种具体形式;后者也可分为()、()和()三种具体形式。

2、按目的划分,旅游可分为()、()、()和()四大类型。其中,目前最普遍和最主要的旅游活动类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旅游形式是()。

6.课题第一章 公司概述 篇六

教学目的要求

1、要求学生通过学习,掌握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了解公司的分类;

3、理解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公司的联系与区别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

1、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难点:

1、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2、公司类型中的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训练法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前言:

提起公司,我们每个人都不陌生,因为公司是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企业形式,也是迄今为止最高效、最广泛的经济组织形式,他被认为是有史以来,人类最重要的商业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说,他就是一台发动机,强力的推进了人类现代文明进程。

在过去的几个世纪里,公司改写了人与人相处的秩序、改写了国与国竞争的规则。在当今世界,人类所取得的所有的成就,大到原子弹的研制,小到人类出行的方式,都受到了公司的巨大影响。现在,公司已无处不在,公司已化身为一种生存方式、一种生活方式。公司的力量究竟有多大,我们可通过一组数据来了解。

2009年,公司为全球81%的人口提供了工作机会,构成了全球经济力量的90%,创造了全球生产总值的94%。全球100大经济体中,51个是公司,49个是国家。

世界上有161个国家的财政收入比不上沃尔玛公司的收入。全球最大的10个公司的销售总额,超过了世界上最小的100个国家国内生产总值的总和。

美国《福布斯》评选出的“2009年最有权力的人物排行榜”中,前十名中有5名是出自公司。

既然公司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扮演了如此重要的较色,那么,究竟什么是公司,如何理解公司,公司有哪些特征,分为那些类型,他与其他的经济组织比如合伙企业有哪些区别,它是如何发展演化的?那么在这一节,我将向大家解开这些疑问。

一、公司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在我国,对公司概念的通说为:公司是指由股东出资成立,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者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公司法》规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这一概念的确立,跟我过公司法的规定与很大的联系,在我国的《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当然各国出于立法传统、法律体系的差异等原因,对公司的概念使用并不相同。比如在日本:日本《商法》52条规定:本法所谓公司,指以经营商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日本《有限公司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指以本法设立的,以商行为或者其他营利行为为业的社团。再比如在我国台湾,我国台湾现行《公司法》第一条规定: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依照公司法组织登记成立的社团法人。还有,在英美法系,公司有不同于大陆法系的解释。

我们知道:公司的英文是corporation.Corporation作为一个广义的词汇,大致有四个意义:

1、指市政当局。(根据国家授权设立,由当地居民和市政官员组成,具有公法主体和私法主题的双重身份)

2、独体法人。(corporation sole)为取得法律行为能力,根据法律创设,由一人或他的继承人组成的法律实体。如君主,红衣主教等。3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公司。(non—profit corporation)如慈善机构,宗教机构等。4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性公司(business corporation)是指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标,其收益在公司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的法人团体。

显而易见,corporation和大陆法系“公司”概念相对应的部分,仅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公司。

法国在公司概念上采取了一种折中的方式,法国的《民法典》第1832条规定:公司是由两人或者是数人,通过契约约定,将其财产或者是技艺,集中于一共同企业,分享由此产生的利润或者自营所得的利益而设立,股东分担损失义务。

公司的特征主要有四个:

1、公司是法人。

公司的法人属性(即法人的三大特征: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使得公司的财产与公司成员的个人财产完全区别开来。在我国,不存在非法人的公司,所有的公司都要以自己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这一点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同。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他们是先以企业名下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当企业名下的财产不够清偿时,就由企业的投资人,普通的合伙人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指导债权人的债务得以实现。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现行的公司法建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是不允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发生滥用权力,股东也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我国《公司法》第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

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与生俱来的本性。公司的营利性不仅指公司自身简单的盈利,而且还包括象其成员,即股东分配利润。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

3、公司是社团法人

社团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我国公司法在公司组织上的社团体现在:有限公司的股东由50人一下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个发起人,募集设立的,股东人数没有限制。现行的公司法主题上坚持公司的社团性原则,但是允许有例外,比如说我国允许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存在。

4、公司是依法设立的

公司的设立,在条件和程序上均有规定。公司通常直接依公司法设立,但是有些公司还需要依照特别法,比如商业银行法,保险公司等。再比如;我国立法只承认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不承认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那么,在我国,不得设立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再比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二、公司的分类(做一般的了解即可)(引申:独资企业是历史上最原始的企业形态,他具有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管理,个人收益,个人承担风险的特点,但是这种特点也决定了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大,而且经营范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于是,这些企业的老板开始想办法,客观上产生了个人之间的合作和联合,于是出现了合伙。随着合伙企业的发展,为了适应更大规模的企业运作,合伙企业的法人地位得以确立,慢慢的,就产生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特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当然这些公司并没有非常明确的产生的先后顺序,都是人们在探索的过程中,为了适应企业的发展,所采取的一种组织方式。而且这些公司的组织方式,都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推动商业的发展,都产生了巨大的作用。)

(一)按照出资人的责任: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

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也就是说无限公司对公司的债务先以公司的债务偿还,当公司的财产不足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无限公司是最古老的公司形式,它组织简便,股东能通力合作,凝聚力强,但是,股东的责任过重,公司的规模受到很大的限制。它实际上是采取了公司的形式,保留和合伙企业的本质。

有同学会问,无限公司有法人资格吗。(法国,意大利,日本立法承认无限公司的法人,而德国,瑞士,瑞典等国家仅仅承认它是公司的一种形式,否认他的法人地位。)有限公司:是以股东缴纳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公司具有法律人格。公司有自己的财产,享有法人的财产权。这种公司结合了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是最适合与中小企业的一种企业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的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又有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分,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在不能上市交易。

两合公司:主要有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以期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这个就不在多讲了。

(二)、按照管辖与别管辖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本公司与分公司。

1、本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各种业务活动。如果本公司开设三个以上的分公司,本公司就可以称之为总公司。

2、分公司。是本公司根据业务的开设需要开设的。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不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本公司,其债务和其他责任也归属本公司。分公司可以再本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有些分公司还可以进行诉讼活动,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是,本公司行为诉讼效力当然归属于本公司。

(三)按照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与子公司。

母公司。母公司是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者通过协议等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的经营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是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拥有,或者通过协议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1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相对而言的,比如A是B的子公司,但是A还可能是C的母公司。

2、注意两点:

母公司与子公司各位独立的法人,各自以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各自的债务承担责任,互补连带。二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占有,鼓母公司只能通过股东会实现自己的意愿,而不能直接插手子公司的具体事宜,如不能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更换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知识:

当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的股份时,前者即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子公司中母公司持股达到100%时称为全资子公司,持股在50%以上时为控股子公司,低于50%但股份在各个股东中最大时(如40:30:30)时称相对控股子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相对应,本公司于分公司相对应。

本公司和分公司的重要区别是,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只是本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分公司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承担独立责任,而分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责任能力,其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本公司承担。

(四)、按照国籍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1、本国公司。凡是依照我国的法律在我国的境内登记设立的公司为本国公司。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公司,都是中国公司,即本国公司。

2、外国公司。依照某个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设立的公司为外国公司。外国公司到我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所设立的是外国公司的分公司。

跨国公司属于上述哪一类公司? 跨国公司并非公司法上的概念,而是经济学的一种提法。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其他参股性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大型经济组织。在各国的公司法中,没有专门调整跨国公司关系的规定,跨国公司的内部关系实际上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本国公司、外国公司 小知识:

本国公司是依照我国公司法、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香港、澳门等特别行政区公司法等设立的在中国国内有住所的公司。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公司的比较。

(一)、公司与普通合伙企业

1、成立的基础不同。一个是基于公司章程,一个是基于合伙企业。

法律性质上:公司章程是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与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他是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的通过与修改只需要多数通过,不要求全体一致同意。合伙企业是一种合同,它的订立与变更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内容上:公司章程收到法律强制性约束比较多,只能在法律范围内制定。合伙协议的任意性更强,合伙人基本可以自由约定。

效力上:公司章程的效力可以及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这些人并非都参与了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而合伙协议的效力仅及于当事人。

2、法律地位不同。

公司具有法律人格,是法人企业。合伙企业没有独立法人人格,是非法人企业。

3、财产关系不同。

公司的财产虽然由股东出资形成,但是由于公司的独立的法人地位,其财产不归股东所有,而是归公司所有,公司是财产的所有者。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于合伙人的出资,但是合伙企业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人身关系不同:

合伙企业是人和企业,成立基础是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任。他的对外的信用基础是合伙人的构成与合伙人的信用。公司是资格企业,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是松散的,对外的信用基础主要是公司的财产与经营状况,与股东的构成及股东的信用无关。

5、管理权不同。

公司实行“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公司的管理权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法定的公司组织机构统一行使,每个股东并不享有对公司事务的管理权,只是通过形式股东会上表决权,知情权、诉权、质询权。合伙企业通常推举一名或者是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的合伙人则享有监督权,异议权等。在法律上,每一名合伙人均享有直接管理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6、盈亏分配不同。

公司的盈亏是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是持有的股份数量分配。合伙企业是按照合伙协议分配,与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没有必然的联系。合伙企业若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可协商,协商不成,可按照出资比例分配,若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平均分配。

7、出资人责任不同。

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对公司的债权人吴责任可言。而普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

1、设立的主体不同。

公司的设立人时股东,可以使自然人也可以使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只能是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国籍的自然人设立的企业是不是个人独资企业?答案是,外国国籍包括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不是个人独资企业,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法,这种企业属于外商独资企业,适用于外资企业法。)

2、成员人数不同。

公司中除了一人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外都是有多数人共同出资的,风险实际上也是多数人承担的。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一切利益与风险盖有该投资人承担

3、法人地位不同。

公司是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4、财产关系不同。

公司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的所有人是是投资人。

5、经营管理不同。

公司实行的是所有人与管理人分离。股东可能承担经营管理职务而享有经营管理权,当然也可不参加经营管理或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实行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

6、责任的承担不同。在公司,除了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而需要承担责任外,股东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公司与外商投资企业中公司的区别 其他需要我们注意的问题:

一、法律上的限制

一些特殊的行业,比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行业的商业组织,必须选择公司的组织形式。

还有一些国家对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性行业,规定必须采取合伙形式,主要考虑其职业道德风险与其个人之无限责任的关系。

二、有限责任的因素。

个人独资、合伙体的责任方式,与公司有很大的不同。投资者必须承担的风险不仅止于其出资额,尚包括其个人财产。

三、税赋因素。

很多国家对公司实行双重税负,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股东承担红利所得税;我国也不例外。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应交纳个人所得税。

四、设立、营运成本因素。

独资、合伙等业主企业(proprietorship),设立无须经过特别批准、无注册资本限定,营运无需聘请专业经理人,管理具有简单化、弹性化、非正式化,因此成本较低。公司设立过程较为复杂,有些国家的公司设立;公司经营成本也较昂贵;公司向投资者解释公司运作的成本也很高;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复杂、营运方式繁琐。

五、永续经营的因素。

公司具有永续经营的特点,公司之存续不因其股东的变更、死亡而终止。独资、合伙等,因投资人、合伙人的自然人属性、无限连带责任等,其生命也受到限制,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因合伙人死亡、破产、甚至退伙等因素,均可以导致合伙体的终止。

六、集中管理的因素

公司一般需要设立董事会,实行集中管理。独资、合伙企业,无法排斥任何一个业主的管理权,合伙人在管理上实行均权制,其专业化水平较低。

七、权益转移自由性的因素

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公开的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其他公司的股份具备一定条件也可以转让。合伙体的权益转让一般需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八、参与者权益位次的因素

公司制中,所有人(股东)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必须在公司财产清偿所有债务后始能得实现,不得抽逃资本。在独资、合伙组织中,并无资本维持的要求,相对于公司来说,所有人的权利位次有比较大的灵活性。总结:

1.公司的优缺点

优点有:有限责任、集中管理、权益转让自由、永续经营等。缺点有:税负重、成本高等。2.合伙的优缺点

优点有:成本低、税负低。

缺点有:适用面小、无限责任、非集中管理、非永续经营、权益转让受限较多等。思考题:公司与合伙的优缺点。

第五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

一、公司权利能力在法律上的限制

(一)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从经营范围上限制公司的权利能力,立法上有放松的趋势。

(二)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该限制与《合伙企业法》第8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相吻合。

相对于修订之前的公司法,转投资限制明显放宽。原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

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四)公司合并、分立的限制

公司合并与分立作为公司重大变更,该项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

(五)公司分配税后利润的限制。具体见后文股利分配一章。

(六)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限制。

(七)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有一定形式的限制,但是相对于原公司法来说,限制有逐步减小的趋势。

二、英美法上的越权无效原则及其发展

(一)越权无效原则

英美法上的越权原则,是指公司的活动不能超越其章程中目的条款规定的范围,否则即使该行为是合法的,也因为其超越了目的条款的授权,传统上认为其无效,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公司也不得经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追认该行为的效力,交易对方不得请求履行有关合同、也不得请求该公司赔偿损失,而只能追索已交付的款物。

这种传统上的做法,对公司及其股东较为有利。因为公司的越权行为是公司一方主动进行的,股东因越权行为遭受损失时,可以要求公司或行为人承担责任,公司在对其不利时则可以越权行为作为借口,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对公司的交易对方来说,则要求其每进行一项交易都必须去了解对方公司的章程及目的条款,实属不便,而对方公司的某种行为是否在其目的范围之内,也不易判断,一旦对方发生越权情形,致其遭受损失时,又不能获得法律上的救济,因而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上对越权原则的解释和适用不得不逐渐放宽,其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1.对公司的目的条款作放宽的解释,只要公司董事认为某项业务有利于公司,且法律上并无明文禁止,从事该业务即不导致公司越权。

2.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放弃推定与公司从事交易的人已注意到公司目的条款的理论。

美国于20世纪50年代就废除了“越权规则”,英国于1989年也正式废除“越权规则”。因此可以说,在当今发达国家“越权规则”已经成为历史了。

(二)越权无效原则在我国的发展

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中期,我国对公司越权无效规定的相当死,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通常被界定为无效合同。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0条也已作出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规定,即“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思考题:越权无效原则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第二章:公司制度的历史,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

(一)现代企业、公司的起源

通常认为,现代公司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出于资本、人员联合和减少风险的实际需要,出现了现代公司的三种雏形: 1. 船舶共有。

从事海上贸易,需要巨资,风险很大,人们便共筹资金、共担风险,共同拥有船舶及合伙从事海上贸易,形成了船舶共有的企业形式。2. 康枚达契约。

Commenda是拉丁语,不愿意或无法直接从事海上冒险的人,将资金或货物委托给船舶所有人或其他人,由受托人进行航海和交易活动,所获利润双方按约定分配,委托人仅以投入的财物为限承担经营风险。形成了一种原始的企业形态,经营者以其信用从他人处获得资本,出资者将资金委托给他人经营而分享利润。对风险经营体来说,委托人只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后来两合公司的雏形。3. 家族经营体或家族企业(family business undertaking)。封建社会,身份、血缘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家组成员间的合伙,优先于异姓间的合伙,中外概莫能外。逐渐形成家族经营体。

(二)现代企业、公司制度的确立

现代企业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在大陆法系国家,商事合伙主要也是以无限公司、合两合公司的形式存在,所以,现代典型的企业制度,就是公司制度。公司制的发展过程是: 代表着资本主义萌芽的商人阶层,与封建国家相互利用,现代公司制度得到了确立。1563年法国创建商事法庭,1673年路易十四颁布商事条例,首次确定了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17世纪初,西欧和北欧国家纷纷设立殖民性质的公司,这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前身。所谓殖民公司,是政府或国家特许设立,取得在海外特定地区从事贸易的独占权,并代行某些本国政府的权力,从事贸易的公司。比如,英国东印度公司在东印度拥有统治权。殖民公司分两类,一类是行会形式的合组公司(regulated company),另一类是合股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合组公司本身没有资本,参加公司的人交纳一定的入伙费,但仍以自己的名义经营自己的资本,经营风险亦由合组人自行承担,加入公司的合组人都必须遵守公司的合约。合股公司则是雷同于现代的股份公司,入股者的共同资本委托董事会共同经营,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合股公司逐渐取代了合组公司。

合股公司是行会或者合组公司发展来的,最初是临时性的公司,每次航海前,合股公司都要进行集资,发行可以自由转让的入股凭证,航海结束时,自由出资者按入股份额分配利润,合股人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明确了股东的有限责任。1855年英国制定有限责任法,允许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1892年德国制定有限责任公司法,后来主要西方国家按照德国的模式制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1907年,英国颁布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将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两种。到十九世纪初,现代企业制度在主要西方国家确立。

(三)东印度公司的历史意义

1602年,荷兰六个省市组成一家贸易公司——联合东印度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以及17人董事会,采取评议和协商方式决定公司方针。荷兰东印度公司犹如现代大型企业一般,董事会有人事任免权与重大政策决定权,董事会也制定各种规章命成员遵守。但是,荷兰东印度公司与组织上虽然类似今日之公司,但在成立之初,仍有诸多不同之处。

1.首先,受时局影响,欧洲各国竞争白热化,贸易经商和外交、战争紧密相连,荷兰议会乃特许东印度公司代表国家,拥有缔约、宣战、媾和征税与行使司法审判权等权力,政商合一,是荷兰在东方的贸易总代表机构,也是政府的化身。

2.其次,荷兰东印度公司是特许公司,一开始仍是以类似合伙的形态经营事业,成员各自为政,负担无限责任。嗣后,特许公司禁止成员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因而创设了特许合股公司。

17世纪末,东印度公司摆脱无限清偿责任,负担有限责任的想法浮出台面。

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世界经济史上所以占有重要席位,乃因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滥觞(因“裳”)。在此之前,所谓“公司”,仅仅是合伙的衍生,称不上是法人组织,也没有有限责任的制度设计;只有荷兰东印度公司是永续性的股东投资,股东可分配每次股利。荷兰东印度公司为现代公司法制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王文宇书,4-6。)

(四)国有企业的发展。

十九世纪中期以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出现了国有企业,其主要原因,是在经济日益社会化的情况下,需要由国家来投资经营私人缺乏兴趣或难以从事的基础设施建设及一些重要的经济活动。鉴于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弊端,如人浮于事、办事拖沓、低效浪费,官商作风等,加上意识形态等原因,8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出现了私有化(股份制)的趋势。但是,因为国有企业存在的客观情况,私有化的结果,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或公司化,即把国有企业的股份部分出售给个人,或者完全不出售股份,但是由国有企业按私营企业的方式从事生产经营,参与市场竞争,使之称为私法上的主体。

所以,时至今日,国有企业和一般公司之间也没有太多的区分,按照国际惯例,国家和私人共同合股经营的公司,称谓国家参股的公司、公私合营公司、混合公司等,国家控股的公司,称为国有公司或国有企业。

公司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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