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讲

2024-09-20

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讲(通用6篇)

1.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讲 篇一

三十四、安全模式

当机子出问题或者中病毒后,往往不能正常进入系统,这时候可以试试安全模式,下面我们来看一个练习;

1、开始菜单

1)开机以后,开始屏幕是黑色背景的,注意键盘上的灯会闪一下,屏幕下面会出来一个白色的“DEL”,

2)这时候按一下键盘最上面一排的F8键,可以按上两三下,然后耐心等待;

3)稍后会出来一个系统菜单,第一个就是“安全模式”,安全模式只加载必要的系统程序,可以用来修复一些错误;(图片来自黑马动力在线)

4)用上下方向键,选择不同的启动项,这儿选择第一个“安全模式”,然后按回车键继续,

这时候左上角出来一个光标一闪一闪,背景还是黑色的;

5)这时候需要较长的时间,如果长时间只有光标闪动,可以试着按几下回车键或ESC键,然后再等一会;

6)当所有文件加载完毕后,会进入一个有些虚的桌面背景,屏幕也可能闪几下,然后出来一个对话框,提示将要进入安全模式;

7)点“是”进入安全模式,这时候桌面的四个角上都有一个“安全模式”的字样提示;

8)安全模式当中,启动项里的程序不会加载,这样默认的杀毒软件、防火墙等都不会运行,可以在开始菜单里找到运行,

也可以运行一些系统修复工具,来对系统进行修复和检测;

本节学习了在WinXP中进入安全模式的基本方法,如果你成功地完成了练习,请继续学习下一课内容;

2.企业员工安全生产知识 篇二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危险源

可能导致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危险源由三个要素构成: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安全生产事故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的方针与原则

安全方针

(一)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了我国推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的内涵首先是要求正确认识安全与生产辩证统一的关系,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内涵主要是要求安全工作要做好事前预防,要依靠安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安全科学管理,提高员工素质;从本质安全入手,加强危险源管理,有效治理隐患,强化事故预防措施,使事故得到预先防范和控制,保证生产安全化。

(二)消防方针

我国的《消防法》规定了我国的消防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预防”就是要从设备、设施、工艺等本质方面有高性能的防火措施,如用防爆电器、阻燃材料、自动喷淋系统等。“消”就是要在可能发生火灾的场所,备有灭火措施,如设置和配备消防系统、救火系统等。

安全生产原则

(一)安全与生产的辨证关系

生产的发展是通过人来实现的,没有人的安全与健康,就谈不上发展生产,而离开生产活动,也就无所谓安全。由此可见,我们要搞好生产,就一定要坚持“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的观点,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各级领导必须将安全工作作为企业的头等大事来抓。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生产与安全统一的原则

在安全生产的具体实践中,要坚持“生产与安全统一的原则”。即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要

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即分管生产的各级领导要同时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搞技术必须搞安全的原则”,即进行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运行和使用等环节过程中,要同时考虑和保障技术安全。

(三)“三同时”原则

所谓“三同时”,就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因此,企业在搞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工程技术项目时,项目中的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实施“三同时”。

(四)“五同时”原则

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各级企业管理人员,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五)“三同步”原则

企业在考虑自身的经济发展,进行机构改革,进行技术改造时,安全生产方面要相应地与之同步规划、同步组织实施、同步运作投产。

(六)安全否决权原则

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是指安全工作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该原则要求,在对企业各项指标考核、评选先进时,必须要首先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安全生产指标具有一票否决的作用。

安全生产的杀手:“三违现象”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

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制度和有关规定指挥生产的行为。违章指挥具体包括: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变更安全工艺和操作程序,指挥者未经培训上岗,使用未经安全培训的劳动者或无专门资质认证的人员;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或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作业。

违章就是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章程,违反安全技术措施及交底要求所从事的活动。违章包括:作业违章,指挥违章,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是指从事各类活动的人员在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指挥违章是指各级承担管理职能的人员,在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违章指挥行为;失职违章是指承担安全管理、监督职责的人员,在活动过程中,不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而出现失职、渎职行为。

违章不一定出事故,出事故必是违章。这句话很好地诠释了事故与违章的关系。根据对全国每年上百万起事故原因进行的分析证明,95%以上是由于违章而导致的。违章是发生事故的起因,事故是违章导致的后果。

事故带来的影响是深远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会对个人、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对企业、社会、国家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要保障个人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的幸福,要保障企业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就要控制各类事故的发生,而控制事故发生的关键就是杜绝违章。

违章的现象难以杜绝,究其原因主要有:

侥幸心理。有一部分人在几次违章没发生事故后,慢慢滋生了侥幸心理,混淆了几次违章没发生事故的偶然性和长期违章迟早要发生事故的必然性。

省能心理。人们嫌麻烦,图省事,降成本,总想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好的效果,甚至压缩到极限,降低了系统的可靠性。尤其是在生产任务紧迫和眼前即得利益的诱因下,急易产生。

自我表现心理。有的人自以为技术好,有经验,常满不在乎,虽说能预见到有危险,但是轻信能避免,用冒险蛮干当作表现自己的技能。有的新人技术差,经验少,可谓初生牛犊不怕虎,急于表现自己,以自己或他人的痛苦验证安全制度的重要作用,用鲜血和生命证实安全规程的科学性。

从众心理。别人做了没事,我福大命大造化大,肯定更没事。尤其是一个安全秩序不好,管理混乱的场所,这种心理向瘟疫一样,严重威胁企业的生产安全。逆反心理。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的时候,人们常常产生这种心理。把同事的善意提醒不当回事,把领导的严格要求口是心非,气大于理,火烧掉情,置安全规章于不顾,以致酿成事故。

违章操作:主要是指现场操作工人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工人安全守则、安全用电规程、交接班制度等以及安全生产通知、决定等作业行为。违章作业具体包括:不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和不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擅自动用机械、电气设备或拆改挪用设施、设备;随意爬脚手架和高空支架等。

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工人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的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违反劳动纪律具体包括:不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承担的责任,不遵守考勤与休假纪律、生产与工作纪律、奖惩制度、其他纪律等。

常见的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心理状态

一、常见的不安全行为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2、造成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失效;

3、使用不安全的设备、设施和机具、工具;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6、物体存放不当;

7、攀、坐不安全位置,行走不安全通道;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调整、焊接、清扫等;

10、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场所中,忽视其使用;

12、不安全装束;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错误.二、事故易发者的性格

(1)感情冲动,易兴奋;

(2)恼怒,焦躁;

(3)对工作和现实易安于现状;

(4)不沉着,心不在焉;

(5)工作忙记忆碌碌,效率不高;

(6)心情和感情随天气等外界条件而变化无常;

(7)理解力低,判断和思考能力差;

(8)极度喜悦和悲哀;

(9)不能以理性控制行动;

(10)处理问题轻率,冒失;

(11)运行神经迟钝,不爱运行。

三、不安全的心理状态

(1)白日梦;

(2)消极情感与过于兴奋;

(3)满不在乎;

(4)思想麻痹,习以为常;

(5)侥幸心理;

(6)图快心理;

(7)好奇心理;

(8)好强心理;

(9)拜金心理;

(10)怕苦脏累爱美心理;

(11)不懂装懂;

(12)敷衍了事;

(13)冒险蛮干;

(14)马虎凑和

(15)盲目自信;

(16)事故难免心理;

3.企业安全生产知识竞赛题 篇三

1、今年是第几个“安全生产月”,其主题是什么?第十一个。安全发展,科学发展。

2、每年的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时间是什么时间?6月1日至30日。

3、“三不伤害”指什么?在生产过程中要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安全第一”的口号是哪位国家领导人于1957年提出的?周恩来。

5、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公司落实车间、车间落实班组、班组落实个人。

6、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什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7、中暑指什么?指在高温环境作业者因通风散热不良,体热得不到适当的散发或由于出汗过多,人体损失大量的钠盐和水份而引起的一种急性疾病。

8、设备运行的“四不准”指什么?不准超温、不准超压、不准超速、不准超负荷。

9、企业的“三项纪律”指什么?安全纪律,工艺纪律,劳动纪律。

10、工艺安全控制四要素指什么?温度,投料,防止跑冒滴漏,紧急停车处理。

11、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起什么作用?起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思想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增强法制观念,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的作用。

12、“一遵二反”指什么?指遵章守纪,反违章操作,反违章指挥。

13、使用设备要做到“四懂三会”,内容指什么?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出故障。

14、安全管理中的“四勤”指什么?眼勤、脑勤、腿勤、嘴勤。

15、“三个加强”指什么?加强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加强组织协作。

16、“三项行动”指什么?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

17、“三个突出”指什么?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

18、高处作业的“三个纪律”指什么?进入施工现场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高处作业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不准往下乱抛工具、物件。

19、安全生产隐患“五落实”原则是什么?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和责任落实。

20、安全电压有哪几种?我国规定为42V、36V、24V、12V四种。

21、安全色有哪些?红、蓝、黄、绿四种。

22、安全色各表示什么?红色表示危险、禁止、停止(防火);蓝色表示指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黄色表示警告、注意;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

23、安全生产隐患按照治理期限分为几类?分为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和停产整改三类。

24、安全文化是什么?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在意识形态领域和人们思想观念上的结合反映,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25、施工中安全“三宝”和“四口”指什么?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楼梯口、预留口、电梯口、通道口。

26、安全操作规程指什么?是用人代为针对某个具体工艺、工种、岗位操作制定的一种具体规章制度要求和实施程序所作的规定。

27、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理有那几个方面?报警、紧急疏散、现场急救、溢出或泄漏处理和人员控制。

28、应急预案文件体系分为哪几种?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29、消防器材管理中“三定”的要求是什么?定点、定数量和型号、定专人维护和保养。

30、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通常采用什么方式通知?通常采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指定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31、压力容器外部、内部检验多长时间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至少每六年进行一次。

32、安全培训的目的是什么?使广大人员了解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规范安全行为,提高安全意识,杜绝违章作业,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隐患,避免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33、二次事故是什么?由于一次事故对危险因素的第二次激发,造成事故的扩大蔓延。

34、高处作业如何分级和分类?分级为: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和特级高处作业;分类有:一级作业高度在2-5m时;二级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特级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

35、伤亡事故指什么?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

36、安全色的作用是什么?是使人们能够迅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和提醒人们注意、以防发生事故。

37、安全标志的作用是什么?是引起人们对不安全因素的注意,以防发生事故。

38、安全检查有哪几种类型?有综合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五种类型。

39、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什么?查找安全隐患,发现生产的不安全行为以及潜在的职业危害,提出消除和控制安全隐患的方法和措施,并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40、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有哪些?有人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的欠缺和环境的缺陷。

41、人的不安全因素有哪些?有作业姿势不对,疲劳,体力不足、忽视安全、不懂装懂、违章作业等。

42、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哪些?材料强度不够、零部件磨损、装置失灵、物质堆放缺陷、工具缺陷等、43、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有哪些?有光线不足、通风不良、噪音大、温度太高、雷击、大雾等。

44、管理的欠缺有哪些?有劳动组织不合理、操作规程不全,培训教育不够,技术欠缺、人员使用不当、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等。

45、员工的“四项义务”有哪些?有遵守纪律,服从管理;接受培训,掌握安全技能;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46、重点防火部位要做到哪“四有”?(1)有防火责任人;(2)有防火安全制度;(3)有义务消防组织;(4)有消防器材。

47、特种作业是指什么?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48、对特种作业人员有哪些要求?大于18周岁、无疾病、培训合格考试取得特种作业证。

49、特种作业包括哪些作业?包括低昂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危险物作业等。

50、什么是安全生产“五要素”?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

51、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的基本权利主要有那四项?1知情权2建议权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4紧急避险权

52、交接班必须做到“五清、四交接”的内容是什么?五清:看清、讲清、问清、查清、点清。四交接:现场交接、实物交接、站队交接、工作交接。

53、安全文化的作用是什么?导向作用。激励作用、凝聚作用、规范作业作用。

54、伤亡事故如何分类?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死亡。

55、本质安全是指什么?是指设备、设备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

56、安全文化建设的目的是什么?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素质。

57、安全文化建设的“四抓”是什么?是抓观念文化,抓制度文化,抓行为文化,抓环境文化。

58、“三违”现象是指什么?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59、劳动防护用品如何分类?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两大类:按防护性能分七类:头防护;,呼吸器官防护类;眼、面防护类;听觉器官防护类;防护服装类;手足防护类;防坠落类。

60、《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哪些?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直接经济损失,经采取的措施。

61、事故调查内容包括哪些?包括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2、对“习惯性违章”如何理解?指固定有守旧不良作业传统的工作习惯,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行为,这是一种长期传下来的违章行为,不是在一代人身上偶尔出现,而是在几代人身上反复出现,经常出现的违章行为。

63、安全工作中的四个第一是什么?各行工作中安全工作第一,安全工作中人身安全第一,各项安全措施中安全思想第一,在安全思想教育中自我保护意识第一。

64、安全标准化指什么?指企业具有健全、科学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的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等规定,达到和保持一定的标准。

65、安全生产“五同时”是什么?安全工作应做到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66、安全生产是指什么?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手段努力改善劳动条件,预测危险并消除隐患,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67、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什么?事故原因为查清不放过,事故及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当事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68、夏季“四防”、冬季“四防”各指什么?夏季:防雷电、防洪防汛、防火防爆、防中暑;冬季:防冻、防火、防滑、防中毒。

69、常用的灭火剂有哪些?有水、干粉、泡沫、二氧化碳等。

70、正确佩戴安全帽必须注意什么?必须系好帽带、帽衬和帽壳之间应有一定间隙不能紧贴。

71、职业安全健康是现代企业安全管理国际通称,是我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卫生)的统称。

72、用人单位要做好职工的职业健康防治和(监护)。

73、良好的坐姿是:身体(坐直),靠近工作台。

74、在钻床、车床、铣床上作业时,严禁(戴手套)。

75、由于冲压加工生产效率高,手工上下料体力消耗较大,容易造成操作者(生理疲劳),致使动作失调而发生事故。

76、凡工作地点狭窄,行动不便,如在金属容器内焊接时,所使用的手提照明灯应采用(12V)安全电压。

77、电气起火时应(确信拉断电源)后,才可用水扑救。

78、检查班组安全日工作的方法:(查看、监督、提问)

79、统计表明,习惯性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是造成人身伤亡事故和误操作事故的(主要)原因。

80、一些班组开展的“三个一”活动即“(每日一题、每周一问、每月一考)”,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81、人在操作中的失误或存在缺陷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82、人工呼吸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口对口人工呼吸法,另一种是(口对鼻吹气法)。

83、加压包扎止血法适用于(动脉血管)和毛细血管的止血。

84、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12个月)。

85、电瓶车在厂区的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km。

86、触电事故中,(人体接受电流伤害)是导致人身伤亡的主要原因。

87、当通过人体的电流达到(50)毫安时,对人有致命的危险。

88、在雷雨天不要走近高压电杆、铁塔、避雷针、远离至少(20)米以外。

89、工作台,机床上使用的局部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

90、在空气不流通的狭小地方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可能造成的危险是(缺氧)。

91、电焊作业时产生的有害气体的主要成分是(氮氧化物)。

92、严禁烟火的标志是告诉人们:正进入危险地区。

93、人长时间在(120)分贝的噪声环境中工作就会导致永久性的听力损伤。

94、如果有人处于高压电线意外落地的危险区内,(快步跑出)种脱离危险区的方法容易发生跨步电压触电。

95、电脑操作者的眼睛,应距离显示器的(35~60)厘米屏幕较为安全。

96、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是什么?

1、去除灭火器铅封。

2、拔掉灭火器保险栓。

3、一手握喷粉管前端,另一手捏压把。

4、从风的上方,对准火焰根部灭火。

97、安全工作四个一样的内容是:

1、领导在场与不在场一样。

2、晚上和白天一样。

3、简单工作与复杂工作一样。

4、不是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负责人一样。

98、安全生产工作“四到位”是指: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99、安全标志分为哪四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四类

100、企业的安全教育制度包括:对新工人和换岗工人的三级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持证培训,企业全员的日常安全教育。

101、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挂什么标识,以防止误操作发生触电事故: 挂安全警示标志

102、新工人入厂的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对新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

103、对事故隐患整改的“三定”原则是: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

104、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从事:夜班生产劳动或延长其工作时间。

105、安全生产必须把好“六关”,这“六关”包括:措施关、交底关、教育关、防护关、检查关、改进关

106、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的方针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107、安全生产中介组织的基本功能有哪些?(1)安全生产服务的功能:(2)安全生产评价的功能;(3)安全督导功能。108、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具体要抓好以下“六大保障”:答:

1、责任保障

2、组织保障

3、素质保障

4、重点保障

5、源头保障

6、投入保障

109、工作场所,禁止存储哪些易燃物品?汽油、煤油、酒精、香焦水等。

110、电话报火灾时应注意什么? 要讲清楚起火单位、详细地址、着火情况、什么物品着火、有无爆炸危险、是否有人被困及报警用的电话号码和报警人的姓名等。

111、安全教育主要有哪些方面?政治思想;劳动保护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劳动纪律;安全技术知识;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

112、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什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113、生产厂房及仓库应备有哪些必要的消防设备?备有消防栓、水龙带、灭火器、砂箱、石棉和其他消防工具。114、灭火基本方法有哪几种?冷却、窒息、隔离、抑制四种方法。

115、易燃易爆设备的操作者应做到“三好、四会”,具体内容是什么?三好是:管好设备,用好设备,修好设备。四会是: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会灭火。

116、三级安全网是指的哪些人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

117、安全工作中“三查”、“三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答: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况。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

118、机动车下陡坡时须遵守哪些规定?答:机动车下陡坡时,不准熄火或空档滑行。

119、通知工作负责人许可工作命令的方法有哪几种?答:

一、当面通知;

二、电话传达;

三、派人传达。

120、安全用具的作用是什么?答:是为了防止工作人员触电、灼伤、高处坠落、中毒,作用是保证人身安全。

121、酒后驾车对行车安全的危害有哪些?答:酒后驾车会使驾驶员感觉机能降低,反应迟钝,意识模糊,判断力下降,动作不协调,严重时失去控制能力,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122、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避免使用哪种工具?避免铁制工具。

123、冲压设备安全定期检测检验周期为:2年.124、如果工作场所潮湿,为避免触电,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的人应:站在绝缘胶板上操作

125、影响人的安全行为的环境因素是:光亮、气温、气压、温度、风速、空气含氧量等

126、防止毒物危害的最佳方法是什么?是使用无毒或低毒的代替品。

127、被困在电梯中应该怎么做?应该电话求救或高声呼喊。

128、当被烧伤时,正确的急救方法应该是什么?答:包扎后去医院诊治。

129、在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穿什么样的服装?答:尼龙工作服。

130、若皮肤沾上危险化学品,应该怎么办?答:立即用清水缓缓冲洗患处。

131、火灾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窒息或中毒。

132、扑救电气设备火灾时,不能用什么灭火器?答:泡沫灭火器。

13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是什么?答:

1、各级领导的安全职责

2、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3、安全专职机构的职责

4、工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34、企业安全管理的手段有:行政手段;法制手段;经济手段;文化手段等。

135、企业安全管理的对象包括哪些?答:生产的人员、生产的设备和环境、生产的动力和能量,以及管理的信息和资料。

136、事故预防的三项对策是什么?答:工程技术对策、安全教育对策、安全管理对策。

137、从事电焊、气焊作业的工人,必须要怎么样?答:必须戴焊接专用手套,穿绝缘鞋和戴护目镜或面罩。138、使用机械设备,作业完毕操作人员离开时,必须要怎么样?答:必须要拉闸断电。

139、安全生产法自哪年哪月哪日起实施?2002年11月1日。

140、灭火器上的压力表用红、蓝、绿三色表示灭火器的压力情况,当指针指在绿色区域表示什么?答:正常。141、当遇到火灾时,要迅速向哪里逃生?答:安全出口方向。

142、在相对封闭的房间里发生火灾时怎么办?答:不能随便开启门窗。

143、灭火方法有哪些?答:窒息灭火法、冷却灭火法、抑制灭火法和隔离灭火法。

14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答:

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促进经济发展。

145、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有哪些?答: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教育、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教育。

146、按照《安全生产法》第21条的规定,从业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达到哪些要求?答:

1、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2、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147、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什么样的犯罪行为?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148、保护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什么?答:个体防护。

149、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哪些?事故发生的原因有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直接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不良。间接原因包括:生理原因、心理原因、技术不良、管理不良、教育欠缺。

4.企业安全教育知识 篇四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已经8月1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208月1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二、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三、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四、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五、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

(已经年9月2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2014年9月2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

三、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

四、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禁教育培训不合格上岗作业。

五、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

(已经2014年11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2014年12月1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必须在企业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企业、本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二、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

四、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

五、必须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六、必须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

(已经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202月1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必须证照齐全,确保厂房符合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严禁违法使用易燃、有毒有害材料。

二、必须确保生产工艺布局按规范设计,严禁安全通道、安全间距违反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必须按标准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严禁私搭乱接、超负荷运行。

四、必须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液氨、燃气、有机溶剂等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严禁泄漏及冒险作业。

五、必须严格执行动火、临时用电、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审批监控制度,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六、必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禁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和需持证人员无证上岗。

七、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检测报警等装置,严禁作业场所粉尘、有毒物质等浓度超标。

八、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严禁堵塞、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及事故发生后延误报警。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已经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2015年2月2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2015年3月24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上岗。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

一、必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三、必须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四、必须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五、必须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5.企业员工安全知识手册 篇五

2.触电紧急救护法时,首先应进行( ),然后立即进行( )。

3.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 )的安全距离。

4.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 )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 )。

5.任何人不得( )、( )、( )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6.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不得用于( )。

7.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公里。

8.《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 )。

9.干粉火火器主要用于扑救( )、( )、( )的初起火灾。

6.企业安全生产知识讲 篇六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知识点

公 共 部 分

一、煤矿安全生产理念、形势及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理念

1.十九大报告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论述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2.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论述

正确处理安全和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实处。

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一丝一毫不能放松,要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站在人民群众的角度想问题,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管体制,强化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更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确保安全生产。

有事都是从没事中来的,各级领导干部要防患于未然,宁防十次空,不放一次松。

重特大突发事件,不论是自然灾害还是责任事故,其中都不同程度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法规标准不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安全基础薄弱、应急救援能力不强等问题。

要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要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打到疼处、痛处,让他们真正痛定思痛、痛改前非,有效防止悲剧重演。造成重大损失,如果责任人照样拿高薪,拿高额奖金,还分红,那是不合理的。

(二)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2012-2017 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从 2012年的 779 起、1384 人降至 2017 年的 220 起、375 人,分别下降 1.8%、72.8%。2013-2016 年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为 604 起、1067 人,509 起、931 人,352 起、598 人,249 起、526 人;百万吨死亡率由2012 年的 0.374 降至 2017 年的 0.106、下降 71.7%,2013-2016 年百万吨死亡率分别为 0.288、0.255、0.162、0.156。

(三)国家安全生产政策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应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基本原则是要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源头防范、坚持系统治理。

要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 号)煤矿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煤矿企业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

(四)《安全生产法》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及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3)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有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考核不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等违法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8)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10)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由以上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五)《刑法》危害生产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 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指: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3)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分别依照刑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一)煤矿安全生产准入

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6 号)

1)煤矿企业必须依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其所属矿(井、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3)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5)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6)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7)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煤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且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 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

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企业要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三)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

1.《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1)煤矿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等。

2)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建立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3.《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 号)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安委办〔2016〕3 号)建立企业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制度。

(四)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2 号)

1)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应当优先录用大中专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百分之四十。

3)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是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任职 6 个月内考核合格后,考核部门按照抽考办法对其抽考考试或考核,仍达到合格要求)。

(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2)其他井工矿吨煤 15 元;(3)露天矿吨煤 5 元。

(六)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 号)

1)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责任体系,矿长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2)每年底矿长组织各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业务科室、区队进行安全风险辨识,重点对容易导致群死群伤事故的危险因素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及时编制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建立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 4 种情况:

新水平、新采(盘)区、新工作面设计前;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启封火区、排放瓦斯、突出矿井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或推广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 1 个月以上的煤矿复工复产前;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所在省份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后。

(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 号)

1)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矿长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2)事故隐患治理必须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矿长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

2.《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 号)

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时撤出相关作业人员。

3.《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5 号)

1)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 15 个方面:(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 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11)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2)“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 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 10%的;

(2)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3)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4)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3)“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2)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3)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4)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5)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7)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4)“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

(2)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3)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5)“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

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

(3)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4)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6)“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 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 业技术人员的;

(2)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3)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 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4)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八)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

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 号)

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3 个等次。2)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3)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4)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矿长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

投入,持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3)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一级、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煤矿给予鼓励。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公布 2017 年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126 号)

煤矿自公布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有效期内享受以下激励政策: 1)在全国性或区域性调整、实施减量化生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减量化生产煤矿范围。

2)在地方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3)生产能力核增时,产能置换比例不小于核增产能的 100%。4)大型煤矿核增生产能力时,核定后的服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0 年。

5)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进行复产验收。

6)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7)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作为对煤矿企业信用评级重要参考依据。

(九)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1)生产安全事故划分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的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7)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职工的监督。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7 号)

“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情形认定:(1)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4)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三、煤矿应急救援管理

(一)煤矿应急救援一般规定

1.《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1)煤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煤矿企业必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者在事故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时,及时修订完善。

3)煤矿企业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的规定,应急演练计划、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4)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 30min。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8 号)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煤矿救援队伍、装备及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1)煤矿企业应当有创伤急救系统为其服务,应当配备救护车辆、急救器材、急救装备和药品等。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井工煤矿企业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2)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灾害特点,结合所在区域实际情况,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由主要负责人审批。重点加强潜水电泵及配套管线、救援钻机及其配套设备、快速掘进与支护设备、应急通信装备等的储备。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台账,健全其储存、维护保养和应急调用等管理制度。

3)矿山救护大队应当由不少于 2 个中队组成,矿山救护中队应当由不少于 3 个救护小队组成,每个救护小队应当由不少于 9 人组成。

四、煤矿事故案例分析

近5 年来全国发生的部分煤矿瓦斯、水、火、顶板、冲击地压等较大及以上事故案例:

2013 年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八宝煤业公司“3˙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3 年吉林省延边州和龙市庆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庆兴煤矿“4˙20”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3 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永盛煤矿“1˙29”重大一氧化碳中毒事故;

2013 年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神华伊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黄玉川煤矿“9˙16”较大顶板事故;

2013 年山西汾西正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9˙28”重大水灾事故; 2013 年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五龙煤矿“1˙12”较大冲击地压事故; 2013 年黑龙江龙煤集团鹤岗分公司峻德煤矿“3˙15”较大冲击地压事故;

2014 年湖南省怀化市辰溪县双木湾煤矿“6˙15”较大透水事故; 2014 年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桥第一煤矿“12˙15”较大运输事故;

2014 年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东方煤矿“8˙1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4 年辽宁省阜新矿业集团恒大煤业有限责任公司“11˙26”重大煤尘爆燃事故;

2014 年山东省济南李福煤矿有限公司“12˙15”较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4 年河南省长虹矿业有限公司“3˙2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14 年贵州省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新华煤矿“6˙1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14 年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南桐矿业公司砚石台煤矿“6˙3”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4 年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后所镇红土田煤矿“4˙2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4 年新疆大黄山豫新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号井“7˙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4 年河北省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梧桐庄矿“7˙27”较大淹井事故;

2014 年黑龙江省鹤岗市兴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7˙5”较大瞒报顶板事故;

2014 年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千秋煤矿“3˙27”较大冲击地压事故;

2014 年新疆吐鲁番星亮矿业有限公司二矿“6˙16”较大运输事故; 2014 年陕西省澄城县鑫合煤业有限公司“12˙12”较大火灾事故; 2015 年山西省大同煤矿集团姜家湾煤矿“4˙19”重大水害事故; 2015 年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楼下镇政忠煤矿“8˙11”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15 年黑龙江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杏花煤矿“11˙20”重大火灾事故;

2015 年四川省龙泉煤矿有限公司邻水龙泉煤矿“3˙13”较大顶板事故;

2016 年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瓦斯爆炸事故;2016 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2016 年山西省大同煤矿集团同生安平煤业有限公司“3˙23”顶板大面积垮落导致瓦斯爆炸重大事故;

2016 年吉林省吉煤集团通化矿业(集团)公司松树镇煤矿“3˙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17 年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祖保煤矿“2˙14”跑车引发重大煤尘爆炸事故;

2017 年贵州省水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河边煤矿“2˙27”较大瓦斯爆炸事故。

董事长、总经理专题部分

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5 号)

1)“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7)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2)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3)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9)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10)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二、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一)矿井建设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1)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

2)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3)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

4)煤矿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

5)突出煤矿建井期间,在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二)开采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 87 号)

1)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 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 2 个。

2)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 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3)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 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

(三)井巷掘进与支护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1)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 个采煤工作面和 2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和 4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2)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

3)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四)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艺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1)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 20m。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2)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五)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1)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2)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 2 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 1 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 1 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六)瓦斯防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个月内发生 2 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1 个月内发生3 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的矿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2.《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1)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2)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七)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 号)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灾害治理重点: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抽采系统能力不足,防突措施不落实,监控系统功能不全等。

2.《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1)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 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800m;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

2)在同一突出煤层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 2 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

3)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层或者经鉴定、认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

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发生事故的煤层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9 号)1)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2)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3)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

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4)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5)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防突专项培训。

(八)冲击地压防治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 号)

冲击地压灾害治理重点: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布局不合理,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有效实施解危措施等。

2.《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1)矿井防治冲击地压工作应当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

2)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进行论证。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消除冲击地压灾害的矿井,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3)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 2 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九)防灭火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2)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十)防治水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 号)

水害治理重点: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探放水未落实“三专”(专业人员、专用设备、专门队伍)要求,承压水超前治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留设或开采防隔水煤柱等。

2.《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1)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2)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透水征兆时,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十一)运输和供电线路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1)长度超过 1.5km 的主要运输平巷或者高差超过 50m 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为专用车辆,严禁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人员。严禁人、物料混运。

2)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

3)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

(十二)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所有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

(十三)露天煤矿安全生产一般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在下列区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1)距采场最终境界的安全距离以内;(2)爆炸物品库爆炸危险区内;(3)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4)爆破、岩体变形、塌陷、滑坡危险区域内。

(十四)露天煤矿钻孔、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爆破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

(十五)露天煤矿排土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当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场地、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

(十六)露天煤矿通信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必须配置能够覆盖整个开采范围的无线对讲系统,有基站的必须配备不间断电源,同时配置其他的有线或者无线应急通信系统;调度室与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机构、上级生产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系必须装设有线电话。

三、煤矿应急救援管理 安全避险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矿井应当设置井下应急广播系统,保证井下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

井工煤矿矿长专题部分

一、煤矿安全生产管理

(一)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

1.《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1)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煤矿停工停产期间或复工复产前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 24h 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3)煤矿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3 号)

1)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2)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 5 个。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应当履行的职责:

(1)加强对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二)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92 号)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自 2018 年 6月 1 日起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0 号)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特种作业目录:

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煤矿防突作业、煤矿探放水作业 10 大类。

3.《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培训整治推进煤矿从业人员素质提升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6 号)

严禁以班前(后)会等形式代替煤矿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再培训。

(三)煤矿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 号)

矿长每月组织对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进行一次检查分析,针对管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整完善管控措施,并结合和专项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布置月度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明确责任分工。

(四)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 号)

1)矿长每月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2)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3)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并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

2.《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5 号)

1)“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

(2)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 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4)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5)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

(6)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7)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2)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3)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3)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4)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

(9)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10)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二、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一)地质保障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

(二)矿井建设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1)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必须先抽后建。矿井建设开工前,应当对首采区突出煤层进行地面钻井预抽瓦斯。

2)煤矿建设、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3)建井期间应当尽早形成永久的供电、提升运输、供排水、通风等系统。未形成上述永久系统前,必须建设临时系统。

4)煤矿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

5)突出煤矿建井期间,在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三)开采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 87 号)

1)新建非突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 1000m,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1200m,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 600m。

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 2 个。

2)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 2 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得小于 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当规定井田边界的安全出口;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严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3)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必须至少有2 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未建成 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盘)区严禁回采。

(四)井巷掘进与支护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1)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 个采煤工作面和 2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 2 个采煤工作面和 4 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在高速铁路下开采安全煤柱。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3)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对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五)采煤方法及回采工艺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1)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 20m。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2)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3)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

4)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5)放顶煤开采的有关规定:

(1)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和综合防灭火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 6m3/t;

(2)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1)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 1:3,且未经行业专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 1:8 的;

(2)煤层有突出危险的;

(3)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4)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六)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1)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 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0.5%,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 0.0024%,硫化氢浓度不超过0.00066%。

2)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条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 2 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 2 道反向风门。3)新建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煤层容易自燃矿井及有热害的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一个采区生产。

4)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 2 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 1 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必须设置 1 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5)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 2 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同一采区内 1 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 1 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 2 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 1 次。

6)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7)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 45 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密闭墙,全部封闭采区。

8)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2)必须安装 2 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 1 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 10min 内开动;

(3)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9)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 1 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 1 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 1 次反风演习。

10)局部通风机使用的相关规定:

(1)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 4 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

(2)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七)瓦斯防治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

要严格鉴定标准和程序,煤矿企业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矿井煤层揭露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严格审批后实施。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1 个月内发生 2 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1 个月内发生3 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的矿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2.《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1)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1)低瓦斯矿井。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低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 10m3/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 40m3/min;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 3m3/min; 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不大于 5m3/min。(2)高瓦斯矿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 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10m3/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40m3/min;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3m3/min;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5m3/min。(3)突出矿井。

2)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 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 1.0%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5)矿长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6)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八)煤尘爆炸防治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进行 1 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九)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 号)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灾害治理重点: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抽采系统能力不足,防突措施不落实,监控系统功能不全等。

2.《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1)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层或者经鉴定、认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

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发生事故的煤层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层,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1)有瓦斯动力现象的;(2)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 0.74MPa 的;

(3)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新建矿井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 0.3m 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2)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 0.9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 800m;生产矿井延深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

3)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4)在同一突出煤层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 2 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

5)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规定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未进行突出预测的采掘工作面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6)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选择保护层应当遵循的原则:

(1)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当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

(2)应当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开采保护层后,在有效保护范围内的被保护层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超出有效保护范围的区域仍然为突出危险区。

开采保护层时,应当不留设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在瓦斯地质图上还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

7)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8)突出煤层的石门揭煤、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 2 道反向风门。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9 号)1)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2)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3)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4)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5)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应当每月至少一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煤矿企业、矿井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

6)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应当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7)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和突出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接受防突专项培训。

(十)冲击地压防治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 号)

冲击地压灾害治理重点:冲击地压矿井采掘布局不合理,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有效实施解危措施等。

2.《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1)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2)矿井防治冲击地压工作应当遵守的规定:(1)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

(2)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的防冲原则;

(3)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防冲计划,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

(4)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采取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

(5)必须建立防冲培训制度。

3)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必须进行论证。采取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消除冲击地压灾害的矿井,不得进行采掘作业。4)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有关规定:

(1)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 2 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相邻矿井、相邻采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2)冲击地压煤层应当严格按顺序开采,不得留孤岛煤柱。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3)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者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区域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专项防冲措施。

(十一)防灭火

《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1)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 200m3的水量。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时,应当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2)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 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3)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进行批准。

4)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 3 类。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5)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7)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十二)防治水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 号)

水害治理重点: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探放水未落实“三专”(专业人员、专用设备、专门队伍)要求,承压水超前治理不到位,未按规定留设或开采防隔水煤柱等。

2.《煤矿安全规程》(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7 号)

1)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基本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防治措施。

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3)采掘工作面或者其他地点发现透水征兆时,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4)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5)煤矿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发出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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