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2024-10-26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共8篇)

1.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篇一

摘要:高校在国家 科技 创新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针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高校对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科研成果评价体系不够合理和政府职能未能充分发挥等 问题,提出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合理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和充分发挥政府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职能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

我国高校聚集着数量众多的科研人才,具备雄厚的科研实力。高校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1/4左右,承担国家“863”项目1/3以上,承担国家重点基础 研究 发展 规划项目“973”占3/1以上,获得国家 自然 科学 基金面上的项目占全国70%以上[1]。高校的科研成果只有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才能充分体现其价值,而科技成果转化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使科研人员在开发阶段获取该领域知识产权成果状况,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在实施阶段保护科研人员权益;在取得知识产权后可以在保护期内获得合法的垄断,从而激励科研人员创造新的科技成果。因而科技成果的转化需要一整套完善、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制度。研究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保护高校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 1.一些高校未建立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1999年 教育 部发布施行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实行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机构,归口管理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暂未设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机构的高等学校,应指定科研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担负相关职责。但由于一些高校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造成管理人员无所适从,导致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混乱。这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十分不利。

2.高校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一些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和实验数据由教师或科研人员自行持有,学校对科技成果缺乏统筹了解。在成果开发阶段,科技成果是否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通常由教师或科研人员决定,使得部分成果没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在成果转化的推广阶段,成果持有人擅自转让本应归属于学校的科技成果,造成高校知识产权的流失。一些高校由于没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或负责成果转化的人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知识,对成果转化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不能正确处理,也导致高校知识产权流失。

(二)高校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

1.对知识产权制度缺乏正确认识

据美国著名 经济 学家曼斯菲尔德研究 分析 得出,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药品发明不能研究出来,有65%不会被利用,化学发明有38%不会研究出来,有30%不会被利用[2]。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有巨大推动作用。然而,目前 我国高校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一些高校的主管领导和科研人员没有掌握必要的知识产权知识,不能从经济和市场的角度真正领会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有些高校认为专利申请耗时太长,管理烦琐,不愿承担专利申请和维持的费用;部分教师或者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到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 法律 意识,没有及时对科技成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一些高校科研人员在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时为了项目和经费迁就对方,使用对高校不利的格式文本,忽视技术合同存在的风险;对技术合同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约定不明;对知识产权的权属约定不合理;个别科研人员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忽视学校利益等等,这些都有可能使高校承担违约责任。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如果高校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取得的科技成果不能为学校带来收益,将会挫伤高校进行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这既不利于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创新水平,也会对建设创新型国家产生不利的 影响。

2.高校缺乏合理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

知识产权法在激励知识创新,维护正当竞争的同时,也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促进文化 艺术 成果的传播和其他知识产权信息的扩散[3]。由于一些高校在科研成果的评价体系上重成果轻知识产权,重论文轻转化,科研人员在完成发明创造后,最关心的问题不是能否取得自主知识产权或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而是鉴定、论文发表、出版专著等与职称评定密切相关的问题。这种评价体系导致一些选题新颖、有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在开发阶段因公开而丧失新颖性,使预期收获的知识产权“胎死腹中”。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不应仅仅以论文的发表数量为标准,而应当将能不能进行成果转化并带来实际收益,能不能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新产业纳入科研评价体系。从当前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能否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取决于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显然,目前我国高校的科研评价体系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三)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1.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主要有《宪法》,1993年颁布、200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和1996年颁布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但这些法律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到的政府、高校、企业、中介机构等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的确定和利益分配方面的复杂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欠缺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评估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法律制度、税收优惠等等法律制度。必须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2.政府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 我国高校目前承担的科研项目的主体是由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的,比如火炬计划、攀登计划、863计划、展望计划、211工程、丰收计划、富山计划、社会 发展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等一系列项目和计划。这些项目构成了我国高校科研项目的主体,国家的科技投入相当一部分流入了这些项目[4]。政府应当对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进行引导,在项目的经费中拨出一部分经费专门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由于我国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负责,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缺乏协调,使得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未能充分发挥。

二、加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

1.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和专业的工作,需要有专业背景知识的人员来从事相关工作,因此,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对高校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应当由熟悉知识产权制度、通晓法律和相关专业的专门人员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直接对主管校长负责。例如 中国 科技大学设置的知识产权专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专利的申请和维护;科技奖励的申报;科技合同的审核(涉及专利保护等法律 内容);科研成果与专利的转移或转化的前期准备[5]。由该专门机构负责高校的日常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开发学校的知识产权资源;负责制定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校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规划;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对高校师生和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进行专利申报等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进行咨询和帮助;对外代表学校处理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利益。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高校的知识产权工作,有利于高校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提升高校运用知识产权能力。

2.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篇二

(一)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是中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需要

目前,中国电子商务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截至2011 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已达5.13 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 万。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4 个百分点,达到38.3%。全社会电子商务应用意识不断增强,2011 年,网络购物、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的用户规模分别达到1.94 亿、1.67 亿和1.66 亿。2008 年、2009 年和2010 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分别为3.1万亿元人民币、3.8 万亿元人民币和4.5 万亿元人民币,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6 万亿人民币。1

目前中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在经济全球化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信用缺失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越来越突出,严重制约了中国电子商务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可见,中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需要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

一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诚信建设,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

《商务部“十二五”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十二五”期间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是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制订电子商务信用规范,支持建立覆盖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全国信用信息数据库,鼓励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信用信息共享;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按照独立、公正、客观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经营主体开展信用评价与认证服务;支持行业组织开展信用自律。商务部于2011 年12 月15 日发布的《商务部关于“十二五”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也指出,“十一五”期间,随着中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稳步推进,信用服务较快发展,信用环境日益改善,但信用法规标准建设滞后、信用统计监测体系尚未建立,经营主体信用意识不强、失信投诉居高不下等问题仍然突出。并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健全电子商务信用法规标准体系、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统计监测体系、建设电子商务信用评估认证体系、开展电子商务信用建设示范以及引导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等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几大主要任务。

(三)学术界几乎没有基于公共知识的电子商务相关问题研究

学术界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问题研究比较多,如王瑞文(2011)分析了电子商务诚信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完善电子商务诚信机制建设的建议;姚天祥等(2011)对C2C电子商务中诚信问题进行了相关分析,并提出解决该问题的一些建议。但学术界几乎没有基于公共知识的对电子商务以及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的相关研究。本文对公共知识的概念进行扩充,概括和提炼公共知识的要素和属性,并基于公共知识的概念对电子商务诚信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电子商务诚信等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二、公共知识概念

(一)知识

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知识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严格的定义,笔者比较赞同以下定义:“知识是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中积累起来的认识和经验”,知识具有真假性与相对性、不确定性等属性。

(二)公共知识

公共知识(Common Knowledge)概念最早由美国逻辑学家D.Lewis提出,经逻辑学家J.Hintika以及博弈论专家R.Aumann等人的发展,今天已经成为逻辑学、博弈论、人工智能等学科里频繁使用的一个概念。

假定一个群体由A和B两个人构成,A与B均知道一个命题k,k是A和B的知识,但此时k还不是他们的公共知识。只有当A、B都知道对方知道k,并且他们各自都知道对方知道自己知道k,且他们各自都知道对方知道自己知道对方知道k ……,这显然是一个无穷的过程,此时,k就成了A和B之间的公共知识。

对于n个人组成的群体,公共知识可以定义为:如果k是n个人组成的群体G的公共知识,那么,群体G中的每个人都知道k,并且群体G中的每一个人都知道其他人知道k,并且群体G中的每一个人知道其他人知道每个其他人知道P……。

在现实生活中,历史、教育、道德、习俗等在社会这个大群体中已形成公共知识。比如,“春节等节日里大家会不约而同地与家人团聚”、“人们开车都会沿着同一边行驶来避免交通堵塞”、“每个人自觉按不同性别进入男女厕所”……。如果前面这些不是公共知识,社会将会陷入混乱。

(三)公共知识的要素和属性

作为知识的子集,公共知识继承了知识的属性并有其特定的表现,笔者尝试归纳公共知识的属性如下:

1.相对永真性

知识具有真假性与相对性,所谓真假性是指可以通过实践或推理来证明知识为真或为假,所谓相对性是指知识的真假性是相对一定时间、条件而言的。笔者提出的相对永真性是指在一定条件(社会因素、环境、科技的发展水平等等)下,公共知识在较长的时期内是为真的。例如,在开普勒提出“日心说”之前的几百年间,“地球是宇宙的中心”这一命题就是相对永真的。

2.相对确定性

公共知识是社会大众公有共享的知识,是经过社会共约(拥戴竞争1)取得优势地位的知识,因此具有相对确定性。这里的相对确定性是就知识的不确定性(包括不完备性、不精确性和模糊性)而言。知识的不完备性是指在解决问题时不具备解决该问题的全部知识,这反映人们认识事物从部分到全体、从感性到理性、从表面到本质的一般过程。知识的不精确性是指既不能完全确定为真又不能完全确定为假的特性,一般用“可信度”、“概率”来描述。知识的的模糊性是指“边界”不明确的特性,譬如“好”和“较好”的边界就无法确定。而公共知识作为经过公共知识系统筛选的知识的子集就相对完备、精确和明确,为社会大众公有共享。

3.客观性

学术界对知识客观性的认识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公共知识的客观性表现在公共知识的公共性或主体间在认识上的一致性。不仅必须对个人有效,而且必须对他人同样有效,公共知识必须是能自由传播的言传知识。2

4.社会性

公共知识是相对“个人知识”或“私人知识”而言,是多数自然人和多数法人所共同拥有的知识,公共知识的社会传播性,为广大公众自由获取提供了保障,因此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5.概括性

知识是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中积累起来的认识和经验,是对客观世界规律性的总结,具有概括性。具体的某次行为(在电子商务中特指某次交易行为或交易记录)只是某种信息而不是知识,只有当人们对大量的这种行为进行归纳总结得到某种规律性的经验,才成为知识。而当这个知识被贡献出来为社会大众所公有共享,并具有相对永真、相对确定、客观和社会性质等属性之后,才成为公共知识。因此,某个企业可能在某个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了多次交易,存在很多交易历史数据,但这些未概括的信息都不是知识,只有当人们对这个企业的交易记录进行总结,得到其诚信等级或诚信评价时,才可能称为知识。当这种知识被贡献出来,被社会大众公有共享时,就成为公共知识。

三、网络与电子商务环境中的公共知识

(一)网络与电子商务环境中的公共知识概述

当今年代是一个知识爆炸的年代,网络信息资源正以几何级数增长。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2 年1月发布的《第29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11 年12 月底,中国网页数量达到866 亿个,比2010年同期的600 亿增长了44.3%。3人们一方面淹没在海量的数据信息中,承担着“信息超载”4的痛苦,另一方面,却逐渐变成了“知识”匮乏的人。因此,互联网上知识获取的方法和手段不断地更新和改进,比如说搜索引擎等。

(二)基于公共知识的电子商务诚信问题自解决机制

1.基于公共知识的电子商务诚信问题自解决机制

网上交易欺诈现象时有发生,建立网上交易诚信环境杜绝网上欺诈是推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目前,有很多网站的在线交易,其交易记录是可以被其他人察看的,也就是说,交易的历史记录、交易的双方评价以及交易双方的诚信等级在一定程度上是公开的。但是,目前中国网上交易的历史记录以及买卖双方的诚信等级还没有成为公共知识,只有当此成为公共知识后,买卖双方都知道对方可以在网上查询自己的诚信记录与等级,所有人都知道网上可以查到自己的诚信记录与等级,他们也都知道其他人知道,他们也都知道其他人知道他们自己知道……,这一过程的结果就是,为了使自己今后的交易不受影响,买卖双方会珍视自己的交易诚信记录与等级,自觉自发地进行诚信交易,网上欺诈现象相应减少,网上交易诚信度相应提高。

可见,当交易各方网上交易的诚信等级与诚信评价完全公开成为全社会的公共知识以后,网上交易的诚信度会相应自动提高。

中国信用体系还不够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惩罚机制也不够完善,而电子商务交易对买卖双方的诚信要求非常高,在这一背景下,只要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者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能够将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交易历史记录进行归纳和总结,得到交易各方的诚信等级或诚信评价,或者将交易各方相互的诚信评价进行归纳总结并认证,在此基础上提供公众查询渠道,使之成为公共知识,这样,就可以做到在现阶段中国信用体系还不够健全的背景下较小成本地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最大化。

根据以上分析,网上交易时基于公共知识的电子商务交易诚信问题自解决机制(如图1 所示):

2008 年1 月,支付宝推出与中国建设银行合作的支付宝“卖家信贷”服务,符合信贷要求的淘宝网卖家将可获得最高十万元的个人小额信贷,而银行给中小卖家发放贷款时正是参考了支付宝的信用数据。由此可见,支付宝交易所积累的信用数据可靠性强,这一信用体系也正在获得各方面的认可。1

银行贷款时基于公共知识的电子商务交易诚信问题自解决机制(如图2 所示)。

从图1 和图2 可见,基于公共知识的电子商务交易诚信问题自解决机制说明,只要网上交易的相关诚信等级与诚信评价数据成为全社会的公共知识,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问题就可以基于公共知识的原理得到自我修复和解决。在当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够完善的背景下,就能以较小成本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最大化。

2.基于公共知识的电子商务诚信问题自解决机制的问题分析

(1)如何在大量繁杂的互联网信息中甄别出哪些是公共知识?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交易记录是不是公共知识?如何来判别并且由谁来判别其具有前文所述的相对永真性、相对确定性、客观性、社会性和概括性等属性?公共知识具有公信力就是因为其经过了“科学化之筛”和“社会化之筛”,目前电子商务存在的欺诈、造假、剽窃等现象屡见不鲜,所有这一切都在警示我们这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

(2)公共知识的极大丰富是这种自解决机制自觉规范市场行为的必要条件,如何促使“私人知识”或“个人知识”到“公共知识”的构建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另一个问题。譬如,假设A买主向B卖家购买了一批货物,随着这种购买行为的产生、进行和完成,A和B对彼此的交易诚信度就形成了一种初步印象,随着A、B之间的这种交易次数增多,A和B会相互给对方一个诚信印象等级。这种客观世界到主观世界的影射就形成了A和B的私人知识,如何把这种私人知识贡献出来并经过公共知识系统的筛选和检验,最终构建成A和B诚信等级的公共知识,供社会大众公有共享,从而良好地发挥这种自我解决机制的市场指导作用,这是必须要探讨的问题。

(3)公共知识传播的有效途径是什么?目前,各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都有自己的交易记录库,但从全社会角度讲缺乏一个统一、权威的知识库,各个交易平台的交易数据没有进行整合,社会公众无法有效获得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共知识。譬如,A企业在B、C、D三个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了交易,社会大众要对A的诚信度进行评估,就必须首先根据A的营业执照等信息确定A的身份,然后搜集A在B、C、D三个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记录,并进行归纳(从表象到本质),而这种归纳是需要专业人士利用专业技能来进行的。

(4)如何科学、有效、专业地利用电子商务交易公共知识?依据电子商务交易评价等记录所得到的交易双方的信用等级等信息通过上述1、2、3 点成为公共知识并进行有效传播后,还应该将其与社会其他领域得到的同一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共享,这样才能综合、有效、专业地判断同一企业或个人的信用状况。

四、结论和建议

(一)推动专业机构对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等级等数据进行甄别

基于本文提出的公共知识具有相对永真、相对确定与客观等性质,应该推动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其平台上的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等级和诚信评价进行甄别,支持和鼓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电子商务交易和支付平台以及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进行信用评价与认证服务,杜绝电子商务中存在的刷信用等造假行为,以获得电子商务交易各方的权威可信的诚信等级,并支持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开展信用自律。

(二)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相关信用数据从“私人知识”或“个人知识”到“公共知识”的构建

要推动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尤其是卖方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比如,B2B交易平台阿里巴巴“诚信通”的企业诚信等级和诚信评价只能供阿里巴巴“诚信通”的付费会员使用,没有被全社会公有共享,还不是公共知识,因此,要鼓励电子商务的交易平台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其积累的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等级与评价数据共享,推动网上交易的诚信信息完全公开,并提供大众查询途径。1

(三)建立公共知识传播的有效途径

“推”、“拉”相结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方法建立有效的公共知识传播途径,所谓“推”的方式是指,政府利用多种媒体组合,广播式地向公众灌输公共知识,公众在周而复始的接受过程中,公共知识得以有效传播。所谓“拉”的方式是指,人们根据个体需求,通过众所周知的平台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具体包括:

(1)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信用文化,增加恪守信用意识。买卖双方是否选择守信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也依赖于对方选择的信用模式。电子商务的信任建立,需要每个交易主体的共同努力,建立一个诚实守信的公共氛围。

(2)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和信用信息披露制度,以此来增大交易主体辨别对方信用的能力,推动公共知识传播有效途径的建立。

(3)推动建立电子商务交易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信用法规建设,尤其要在法律法规体系中制订和完善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保护、失信惩戒与诚信褒奖等实施细则,以在法律层面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管理。

(4)加大对电子商务交易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支持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对失信交易各方的惩戒措施,这样,当少数心存侥幸的人进行网上买卖欺诈活动时,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交易诚信数据的公共知识特性而使其销量和诚信等级受到影响(见上页图1)外,另一方面还会受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制裁以及交易平台的惩戒。这样,通过构建电子商务交易的信用约束机制,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以及失信有代价的意识,树立要在电子商务时代得到长期的收益,只有诚实守信一条路的信念。

(5)建立众所周知的统一权威的公共知识平台,具体到电子商务上,就是建立如前文所述的诚信数据库供公众查询。

(四)科学、有效、专业地利用电子商务交易公共知识

3.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知识产权;商场、超市等主体;版权;商标权;责任承担

当今社会在知识经济发展迅速,如何维护自身的版权和商标权成为热门话题。近年来,各大知名品牌纷纷认识到打击“盗版”维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诉讼成为维权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实际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于是权利人扩大了打击对象的范围,将超市、商场等实际负责相关经营管理的主体一并告上法庭。目前,法院对此类案件已有判例,但仍存在现有法律规定不能覆盖之处,对于商场、超市等主体究竟应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什么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数额应该如何计算等问题都缺乏行之有效的规定。

实践中,权利人经常以直接侵权的自然人为被告,同时以商场、超市等主体为第二被告,但之所以法律尚无完善规定,其一是因为早期权利人维权行为往往只将矛头指向直接侵权人,而由于商户经济能力较弱,又经常在起诉后跑路导致赔偿难以执行,故近年來连同商场、超市等主体一起作为被告的案件逐渐出现;其二是因为以往类似案件涉及金额不大,调解居多。但近年来权利人维权意识渐强,此类案件数量增加,故需要判决的情况也随之上升。在此情况下,明确侵权人所在的商场、超市等主体的侵权责任承担对于法院审判、商场、超市等主体自身风险防范及权利人的维权都是十分必要的。

知产的内容主要包括版权(又称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涉及专利的案件一般来说情况和前二者比略微复杂,具体情况也有所不同,侵权人也很少涉及超市、商场这类主体,换句话说,前二者的情况可以纳为一类在本文中探讨,所以暂时把专利案件排除在本文的范围之外,仅就商标权、版权做讨论。

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商场、超市等主体”责任承担问题现状梳理

1.法律规定尚存空白且不够明确、具体

我整理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商场、超市等主体”这一主体的责任规定,并发现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商场、超市等主体责任承担的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仍有少量可供参考适用的规定,主要包括《侵权责任法》,以及《商标法》项。然而,上述二规定在实际案例中都有亟需解决的问题。法律规定做不到完全覆盖所有几率出现的情况,所以法理中有这样一个理论,就是法律有滞后的性质,滞后于社会发展,这个时候就需要在社会中出现新情况之后尽快完善法律。这篇文章所说的“商场、超市等主体”应当对知产侵权担责就是这样一种情况,所以我考虑应该好好在立法上下功夫,对于法律空白之处,做好研究调查后,每个对此有了解的人都可提出自己的想法,共同推动法律向前发展。

在将法律规定梳理并呈现出来之前,我先对“商场、超市等主体”等主体做一般解释。通常来看,超市卖一些假冒别人商标的商品是很常见的事情,尤其是在较偏远的县城农村。我实习期间曾经到河北省蔚县,发现当地有非常多的能够混淆大众的食品、日用品在小型超市贩售,对原品牌权利人造成了严重的利润损失和负面品牌影响。我另一次在法院实习期间,通过翻阅案卷发现很多权利人已经注意到连同超市、商场等主体一起起诉,有些被诉人甚至不是小商户或小超市,而是大型超市、商场。所以这一类主体需要被统一归纳为一个主体,并用法律来规制。

首先,《侵权责任法》按照法理学的划分应归属于一般法,按照法律适用的原则,只有在没有特别法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一般法。一般法的规定通常较为概括。前些年此类案件情节大体没有差别,但如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量激增且日益呈现多样化,我们考虑有必要在特别法中予以更具体的规定。

其次,旧《商标法》并未对“帮助侵权”这一行为做明确规定,为了跟进社会实践的发展,新《商标法》多了一条规定, 并且《商标法实施条例》对新《商标法》进行了解释,该解释事实上已经默认商场、超市等是一类单独担责的主体。可见新《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已经注意到商场、超市等主体应当对其经营场所内个体商户侵权行为负责,故对商场、超市等主体的行为确定为侵权行为,但要求主观“故意”才能认定商场、超市等主体应当担责。然而,承担起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才能排除主观过错,却是语焉不详。实践中,对是商场、超市等主体主观过错的认定,不同法院存在不同标准,所以判决也各不相同,后文会举例说明。

另外,对于版权侵权行为中商场、超市等主体责任承担问题,《版权法》的规定则明显落后于《商标法》,根本没有规定这类主体如何担责,甚至连商场、超市等主体这一主体都不曾提出,更不用谈如何认定主观过错,或是如何认定赔偿数额等问题,所以我们考虑《版权法》对此类案件的规定存在大量的空白之处。

2.类似案件不同法院判决不一致

由于对于商场、超市等这一责任主体的法律规定存在大量不完善之处,导致司法实践中判定商场、超市等主体担责和不担责的案例均有存在,这里各举一例:

曾有原告权利人起诉被告商场等侵害商标权,原告在起诉侵权商户付某容的同时,将商场作为第二被告,考虑其理应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责任,及时发觉并制止其经营范围内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否则,应当与侵权商户连带负责。法院在实际判决中,考虑被告与侵权商户曾经在市场准入阶段确立起的是租赁关系,可以证明其只作为场地出租方并不参与实际经营,另被告提供其他协议书,故被告可以被认定为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判决被告胜诉。

然而,在另一个案例中,相似的案情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和前一个案件大为不同。在某服装品牌起诉某服装市场侵犯其已注册的商标权的案件中,原告称自然人被告销售了其享有商标权的商品,业已构成侵权,而被告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不予理会侵权行为,将场地租与侵权商户,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所以应当与被告连带负责。被告声称其是独立的商户,具有独立经营的资格和能力,其虽然为其提供经营场所,但管理的范围有限,对于商户所卖的东西无权过问,所以潘祥春应当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认定为共同侵权,而秀水街服装市场不存在共同故意。法院的判决基于两点理由,其一,原告已举证其曾经函被告其经营场所内有商户存在侵权现象,说明被告已经知晓这一情况,然而未采取任何行动,所以主观上存在“故意”;其二,本案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被告经营范围内的侵权现象仍然存在。综上,法院判定被告的过错是成立的,因此败诉。

以上两个法院判决的例子可见,类似的案情却导致大为不同的结果,究其原因,就是因为《商标法》对主观过错的判定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法官在断案的时候自然有通过自己判断来下定论的权利,因为每个案子的情形都不完全一样,想要用一部法律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不可能的,所以法律赋予法官通过他们自己价值判断来定案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理应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否则法官的权利就会遭到滥用,法官也很有可能利用自己手中的这种权利谋取个人私利,即使不是如此,每个人的价值观也可能有很大差别,如果结果差异太大,社会公平就得不到实现,结果也不能够令人信服。落实到本文的具体实例中,尽到同样的义务,有些法院考虑该程度已經可以免除主观上的“过错”,而另一些法院则不以为然,故我考虑亟需对《商标法》进行完善。另外,我考虑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商场、超市等主体应依据侵权商户赔偿数额处理,这也是限制法官滥用权力的一个方面,原因有二:其一,权利人将商场、超市等主体作为共同被告的理由主要是个体商户赔偿能力较弱,这种情形下若不能保证商场、超市等主体有效承担起侵权商户应承担的责任,那权利人起诉商场、超市等主体的意义就不存在了。其二,《商标法》和《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打击盗版,从而促进创新,从该精神出发,也应对这类主体苛以相对严格的责任。

二、对现有案例的概括分析

我通过北大法宝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涉及商场、超市等主体的相关案例进行了统计分析,经统计,北京地区近五年来审结的有关知产纠纷案件共10526件,其中版权侵权纠纷8517件,商标权占1376,合计9893件。这其中,涉及商场、超市等主体责任,即本项目须研究的案件共3864件,其中经调解撤案共2465件,判决结案共1399件。①在判决结案的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均考虑超市、商城等主体须担责,至于赔偿金额,多根据商场、超市等主体的过错程度酌情裁量。也有少量案件法院倾向于判定商场、超市等主体不担责,但判决理由均是商场、超市等主体充分举证证明其已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分析后,我们有以下结论:

(1)约67%的案件以调解撤案方式告终,究其原因,我们考虑:其一,国家鼓励多种方式化解纠纷。近年来,法院案件积压量大,法官结案压力与日俱增,举我了解,法官加班是常识,法官们表示案子是结不完硬结,平均每天一个案子,这也是造成冤案假案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这种情形下调解结案的数量自然较大;其二,不少涉及商场、超市等主体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案情都较为简单,争议较小,双方仅在应该赔偿多大金额方面争执,故法庭调查、辩论等环节在此类案件中大多没有必要,调解结案更为适宜;其三,新《商标法》出台前,并没有专门的规定针对版权、商标权侵权纠纷中商场、超市等主体的责任规定,因此法官也更倾向于在事实清晰明确的情况下尽快案结事了。

(2)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于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有差异,导致个别裁判结果差别较大。根据《商标法》规定,构成第6款所规定的“帮助侵权”行为,至少需要两个要件:。首先心态过错;然后做了这种事情。而平时法官断案时,由于法的规定模糊不清,法官经常通过判断商场、超市等主体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来确定其责任承担。通过我们的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案例中法院判定商场、超市等主体不担责是出于两种事实:其一,商场、超市等主体称自己只是提供场地而非直接销售者,其二,商场、超市等主体出具《租赁合同》、《市场经营管理协议》、《商户规范经营责任书》等文件证明自身已经尽到注意义务故不应当担责。这种程度的“注意义务”是否能够免除主观过错,大部分法院考虑不可以,但也有个别法院给出肯定答案,造成判决结果的差异。

(3)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尚可以适用刚刚开始的《商标法》,虽然此规定目前十分粗线条,但至少有一定针对性。然而涉及版权侵权的案件,在判定商场、超市等主体的责任时,只能将一般法搬出来适用。

(4)对于需要商场、超市等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中,赔偿数额没有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商标法》中有关于个体商户赔钱的数额方面的表述,但在商场、超市等主体不同于直接侵权人,应属于“帮助侵权”,虽然《商标法》规定责任承担方式为连带责任,但多数法院在判决时会实际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裁量,并非严格按照侵权人本身应当赔偿的数额判定,所以不同法官的给出的结论也不一样。

三、针对现存问题的立法建议

(1)引入商场、超市等主体这一概念,并进行界定。在前期研究中我们已经发现,“商场、超市等主体”的概念在学界中早已出现,但我国现行法律仅采用不完全列举的表述方式,经过后期更深入的研究,我考虑有必要将这一概念引入法律中,同时对其进行界定,比现有表述更为直观、也可明确商场、超市等作为单独的一类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界定方式我们建议以描述特征和兜底条款相结合的方式,如:

本条所称“商场、超市等主体”指:①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经营场所的超市、商场等。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的网站;③其他为侵犯他人商标权提供便利条件的市场主体。

(2)对商场、超市等主体尽到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才会被认定不具有“主观过错”进一步明确规定。分析大量案例的基础上,有几个要点可以注意:第一,在进入商场、超市等主体经营范围内对商户的审查义务,包括经营主体资格以及其有无知识产权被授权的许可证或许可合同等;另外,与自然人达成入场协议时,应该告诉自然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是不允许的,并提示后果。第二,在管理市场时应定期巡查,如果有侵犯商标权及版权的商户,应该立即阻止。第三,若发现其经营范围内已有侵权现象,应当及时制止,避免权利人的权利被进一步侵害。

(3)在《版权法》中增加关于帮助侵权这一行为的规定,完善特别法。如前所述,版权侵权案件中如若涉及超市、商场等主体的责任,目前最多依据《侵权责任法》,随着此类案件数量的增大,我们考虑宜在特别法中加以规定。通过分析大量案例,我们发现版权侵权纠纷中商场、超市等主体的角色和商标权侵权纠纷中十分类似,案情也接近,故建议按照新《商标法》的规定对《版权法》进行修订,增加帮助侵权的规定。

(4)明确商场、超市等主体赔偿责任的数额确定方式。不论是依据《侵权责任法》,还是依据《商标法》,均可判定商场等主体与商户应一起担责,因此赔偿数额应严格依据商户赔偿数额的規定处理,但实践中不少法院会依据商场、超市等主体的过错程度酌情裁量。我们考虑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商场、超市等主体应依据侵权商户赔偿数额处理,原因有二:其一,权利人将商场、超市等主体作为共同被告的理由主要是个体商户赔偿能力较弱,这种情形下若不能保证商场、超市等主体有效承担起侵权商户应承担的责任,那权利人起诉商场、超市等主体的意义就不存在了。其二,《商标法》和《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就是要打击盗版,从而促进创新,从该精神出发,也应对这类主体苛以相对严格的责任。

四、结语

如今人们在创造品牌的同时,越来越注意保护品牌。版权和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将诉讼对象由侵权人自然人个体扩大到商场、超市,对此类主体是不是该承担侵权责任,什么情形下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赔偿金额如何计算,目前法律规定都不尽详细,本文通过分析大量案例已给出我的建议,即首先引入商场、超市等主体这一概念,并进行界定,其次对商场、超市等主体尽到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才会被认定不具有“主观过错”进一步明确规定,第三在《版权法》中增加关于帮助侵权这一行为的规定,完善特别法,第四明确商场、超市等主体赔偿责任的数额确定方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商场、超市等主体应依据侵权商户赔偿数额处理。当法律有空白,而社会中已经显现不同与传统侵权的新的侵权方式的时候,每个了解此类情况的人都有义务思考、研究后,对完善立法提出自己的想法,对于知产案件更是如此,我国知产保护渐渐踏上正轨,对权利人的保护也一天比一天完善,此时更应当对法律规定细化、明确。

注释:

4.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篇四

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中牛鞭效应问题研究 作者:程祉霞 刘红丽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年第11期

[摘 要]牛鞭效应是供应链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文章在分析牛鞭效应的基本思想、对供应链的影响的基础上,对其产生原因、影响因素及解决措施进行了简单综述,认为信息共享是解决牛鞭效应的基本途径,并提出了基于电子商务的信息共享系统。

[关键词]牛鞭效应;供应链管理;信息共享;电子商务

[中图分类号]TP399

5.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篇五

在我国理论界,运用西方产权理论分析中国经济问题的文献和观点越来越多。这里面有两种倾向值得注意,一种是不考虑约束条件地把西方产权理论用于中国经济问题的分析研究;另一种则认为西方的产权理论并不适合分析中国经济问题。前者没有注意到西方产权理论存在的前提条件或暗含的假定,这就导致西方产权理论用于分析现实问题的解释力大大下降。如西方产权理论暗含这样的假定:有效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是产权发挥作用的前提;产权变化与组织形式是同步的,等等。后一种倾向则没有注意到西方产权理论的方法论意义。本文的基本观点是,产权是效率的基础,产权有效运作必须要有相应的宏观条件(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和微观条件(经济组织形式)及其科学的管理。

一、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的异同点:马克思所有制理论更多强调的是公平与分配问题,产权是目的;西方产权理论更多强调的是效率与有效配置,产权是工具

近些年来,西方产权理论在中国的“盛行”与马克思所有制理论在中国的“冷落”这个现象本身就有许多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产权(或财产权)这个范畴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概念,还是一个法学、政治学等都要涉及的概念。

从产权的实质来看,西方产权理论与马克思所有制理论有相同的地方,如西方产权理论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系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这些与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观点基本上是一致的;又例如,马克思所有制理论和西方产权理论都强调所有制(或产权)在社会经济问题分析中重要地位等等。但是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与西方产权理论亦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1、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强调的是所有制作为最基本的制度对社会的性质及其社会公平的影响,而产权经济学却强调产权的经济效率的功能,即产权的界定、转让以及不同产权结构的差异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西方产权理论的中心任务是要表明产权的内容如何以特定的和可以预期的方式来影响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一般的财产关系制度的变迁必然会影响人们的行为方式,并通过对行为的这一效应,产权安排会影响资源的配置、产出的构成和收入分配等等。阿尔钦认为,在本质上,经济学是对稀缺资源产权的研究,一个社会中的稀缺资源的配置就是对使用资源权利的安排。经济学的问题,或价格如何决定的问题,实质上是产权应如何界定与交换以及应采取怎样的形式的问题。

2、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强调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水平决定所有制的结构和演变,而产权经济学则强调交易费用、相对价格水平和人口因素对产权结构及其演变的影响。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从宏观的、动态的、历史的角度探讨了生产力及其发展水平与所有制之间的关系,揭示了所有制演变的一般规律。这种分析框架受到了新经济史学的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思的高度赞扬:“马克思的分析力量恰恰在于强调了结构变迁和社会生产潜力与产权结构间的矛盾”(诺思,1991)。而西方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的形成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技术。一些技术的发明降低了实行所有权的费用。在人类社会,技术因素是制约产权制度演变的一个重要因素;2)人口压力。历史上存在着两个重要的人口与资源比例的转折点。诺思称之为第一次和第二次经济革命。在影响制度和产权的成本与收益的多种参数中,“那种最重要的参数的.变化就是人口的增长,它可以导致制度的创新从而为西方世界的起源提供一种说明。”(诺思,1991)随着人口的增长,一些资源也逐步开始变得稀缺起来,人口与资源的矛盾必然促使人们建立排他性的产权;3)资源的稀缺程度。资源的稀缺程度是人口变化的函数,某一资源稀缺程度的增长也必然伴随其价值的上升,从而对其产权的界定是划算的(即产权界定的收益大于产权界定的成本);4)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要素和产品相对价格的长期变动,某种要素价格的上升,会使这种要素的所有者相比其他要素而言能获得相对更多的利益。某种产品价格的上升,也会导致用来生产这种产品的要素的独占性(包括建立更明确的排他性产权)使用更具有吸引力。

3、什么是所有制形式的最优选择?西方产权理论认为私有产权是最有效的,如西方产权理论认为,

6.商务英语教学中商务知识的学习 篇六

在这种补充教学中,任课教师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授课,必要的话可选用母语编写的商务书籍作为学生的阅读材料。

如经济科学出版社的《新编剑桥商务英语》第八单元a篇中,涉及到invoice和receipt的差异。

教师可选用国际贸易实务的教材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告知学生中文的发票和收据与英文的in―voice和receipt的差异。

当然,这需要在安排教学大纲时预留足够的教学时间。

另外,还可以在商务英语实训室模拟商务活动。

构建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不是教师向学生传递知识的过程,而是学生构建自己知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要起组织者、指导者和帮助者作用,利用各种情景、协作、会话等环境因素以发挥学生的学习能动性,从而使学生掌握当前所学知识。

在课堂上进行商务模拟是以学生为中心,综合训练学生的听、说、读、写、译能力,是学生把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有效途径。

教师可将学生分成小组组建模拟公司,根据自己教学目的和要求,模拟不同的商务活动让学生参加。

比如可模拟贸易公司出口的工作流程,从市场调查获取信息开始,到建立合同(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备货、订舱、报检、投保、认证、进港、报关、装船、通知、核销、退税)等基本流程,模拟公司成员相互讨论后,按照流程开展贸易往来。

这一过程既可训练学生的听说能力,又能使学生熟悉、掌握整个贸易流程。

3 加强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有效补充相关商务知识

剑桥商务英语考试所选材料真实,来源广泛,出自商务人员实际工作情况。

在商务英语口语课中,交际活动设计不仅受学生自身英语语言能力的制约,而且取决于学生对商务知识的掌握程度,课堂教学活动的设计首要的是找到学生语言能力与商务知识的最佳结合点。

就目前国内高校商务英语专业的课程设置来看,学生在进行专业学习之前,普遍缺乏基本的商务知识,这必将影响到在英语口语中的表现。

如在开始设定的接待客户的情景中,学生由于不了解接待客户事宜往往不能彻底了解客户、布置接待室、预定客房、安排参观日程、准备礼物、接待客户等具体的任务事项。

所谓实践出真知,让学生接触公众性商务活动,如参观外贸公司的日常活动,去公司顶岗实习、去商品交易会、展览会工作等,学生可亲身体验、了解商务活动日程和规范,实践在课堂和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使他们由感性认识上升至理性认识。

4 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实践商务知识

要把学生培养成英语语言功底扎实,熟悉商务知识和技巧并具有跨文化交际意识、创新意识和实践操作能力的高素质英语人才,仅靠课堂的培养是远远不够的。

因此,开创形式多样的第二课堂培养途径,对于实现我国高校商务英语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弥补商务英语专业课堂培养途径的不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成立商务英语学生社团或商务英语爱好者俱乐部,在课余时间组织开展诸如商务谈判比赛、商务会场口译比赛、英语营销比赛等等形式多样的活动。

通过这种途径,可以有效提高学生的英语应用能力和商务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1]成修斌,唐文龙,商务英语学科定位的新思考[J],高教探索,,(2)。

[2]张武保,严新生学科创新与商务英语的复合型特点研究[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3)。

[3]龚唯,甘敏,孔风华,论外语类交叉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的新途径――以商务英语专业为例[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5)。

7.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篇七

1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现状

1.1 专利申请量增速显著

我国高校已逐渐成为创造知识产权的生力军,成为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也逐渐成为专利的重要生长点和辐射源。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推出2009年高校专利申请、专利授权、有效专利50强排名榜,浙江大学以1780件专利申请量、919件专利授权量列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榜首,清华大学以2722件有效专利位列有效专利榜首位。据《中国知识产权报告》(2008)资料显示,2000—2008年,我国高校累计专利申请为156660件,其中发明专利112011件,占72%;实用新型专利32937件,占21%;外观设计专利11712件,占7%。2000—2008年,我国高校累计专利授权数为65501件,其中发明专利36272件,占55%;实用新型专利24864件,占38%;外观设计专利4365件,占7%。如表1和表2所示。

单位:件

单位:件

1.2 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逐步规范

高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主要内容。随著高校的社会化及当前的发展趋势,将高校的知识逐步法律权利化是大势所趋。不仅可以将高校所产生的各种知识及时法律权利化,也可以可靠地保证将知识效益化,并且能对发生的各种侵权行为予以法律制止。知识权利化和效益化有它自己特殊的规范和规律,高校已经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逐步开始知识产权专业化管理。为此,部分高校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逐年增加知识产权专职及兼职工作人员,逐年增加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根据本单位特点修订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形成一整套将知识产权工作与单位科研开发、教学实践和事业发展有机结合的管理方法,使知识产权工作不断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但是还有部分高校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已经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普遍挂靠在科研处(科技处)、产业处,没有相对独立的地位。

1.3 专利成果转化初见成效

近年来,在产学研模式下高校通过与企业直接合作、建立大学科技园、省校研究院、校企联合研发中心等方式进行专利转化和实施,取得初步成效。如浙江大学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建立的浙江大学—华为3COM网络多媒体系统联合实验室就是校企联合的典型。除单纯的专利技术转让和许可合同外,目前高校技术转移主要以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为主,多数是在已有专利技术基础上进行的,开发成果转移给企业的同时,也实现了专利技术的转移。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组织的一次调研显示,在被调研的高校中,30%以上的高校涉及专利的技术合同占其技术合同总数的20%以上。

2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知识产权意识层面:保护意识不足,战略意识欠缺

在知识产权战略意识方面,虽然部分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建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规定,但多数高校并没有将知识产权纳入学校的整体发展战略当中,缺乏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识。高校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面向国家、省市发展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校在地区经济中的作用,目标是在相关优势领域创造或拥有一定数量的核心专利,支撑高技术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建设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学校,同时明确著作权和校名战略目标是知识产权战略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大连理工大学是全国最早正式颁发关于知识产权发展的战略性文件的高校之一,《大连理工大学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分4部分,共51条,就学校知识产权建设的战略意义、指导思想与战略重点、专项任务、战略措施等各方面做出了系统规划。在《纲要》的战略目标中,明确了未来5年将在专利、技术秘密、著作权、标识和商标等方面要达到的具体指标与发展程度。

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方面,部分高校科技管理部门的科技项目管理模式没有根本转变,科技人员在科研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忽视立项查新,急于埋头钻研;忽视技术保密,急于发表论文;忽视申请专利,乐于技术鉴定”的现象,造成大量科研成果未能及时形成知识产权;另外,专利实施周期长,转化成果少,产业化程度低,不如论文、奖励来得快,也是知识产权保护得不到重视的原因之一。

2.2 知识产权管理层面: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运作机制

高校是一个知识、人才、成果密集的地方,涉及大量知识产权问题。建立一个权力集中、机构严密、制度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应成为高校必然的选择。目前来说,仅有一些名校和有实力的学校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机构和体系,大部分高校都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运作机制,尤其是关于知识产权转让、转化等运用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机构设置不健全,缺乏专业人才,导致无法进行有效的和全过程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有的高校没有成立专门独立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业务归属于科研管理部门,缺乏专业人才。有的高校虽然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但所采用的专利事务所的组织模式则往往停留在申请专利上。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导致知识产权流失普遍。高校缺乏严格的技术成果保密制度、健全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完善的知识产权登记与界定制度、以及知识产权签约制度,高校、科研人员、合作单位相互之间缺乏相关的制度约束以及责任追究等。

第三,知识产权运作机制缺乏,导致成果转化程度低。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导向和激励机制,缺乏科学的评估与成果转化制度,使得知识产权的真正价值和作用没有发挥出来。高校相关部门更多的是注重专利申请,强调保护。教师个人则关注与职称、晋升相关的课题、论文、成果鉴定等,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2.3 知识产权保护层面:保护措施不足,流失现象普遍

作为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高校肩负着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的重任。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不足,流失现象普遍存在,已成为当前高校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知识产权人员和成果管理机制协调不畅,导致知识产权流失。虽然各高校都有科技成果及人员管理机构,但管成果的不管推广,管推广的不管成果出处,管成果的不管人事,管人事不管成果。这种相互脱节、互不协调的运行机制,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和漏洞,造成了知识产权的流失。

一方面,高校科技产业发展不规范,导致知识产权流失。高校中校办的、合资办的各种公司林立,产业发展和管理无序,导致外界有机可乘,使学校经济利益和知识产权蒙受损失。另一方面,科技人员自身问题导致知识产权流失。如人员流动带走核心技术成果,在与别人搞技术合作、技术交流以及社会兼职等活动中成果被外部获取,发表文章和成果评奖导致成果公开从而失去获得专利的机会,职务成果被非职务化等等。再者,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一些教师和科技人员带着多年研究出的职务发明成果跳槽,为别人创造经济效益,或者干脆半脱产搞公司等。

2.4 知识产权运用层面:商品化、产业化程度低

目前以专利为主体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经过十多年来的努力,法律意识大为增强,申请和授权总量迅速增加。但是,由于以上高校科技管理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问题,加之缺乏专业的运用机构和转化机制,使得高校以应用为核心的专利转移转化还很薄弱,专利闲置相当严重,转化率较低。

一项由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和武汉大学共同完成的“2005—2008年武汉地区高校授权专利维持与实施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累计抽样15所院校的590项授权专利中,已经实施专利为147项,仅占总数的24.9%,未实施的443项专利仍维持的专利有211项,占47.6%,大量科研成果闲置。

一份由清华、复旦等国内20所高校联合完成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显示,由于受到缺乏内在动力机制、缺乏外在经济载体、社会投资机制不畅等三个瓶颈制约,近年来我国高校科技成果真正实现转化与产业化的还不到10%。然而,2006年揭晓的国家最高科技水平的三大奖项——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中,高校的获奖比例却都占到50%以上。其中,十五期间,国家自然科学奖高校获奖75项,占总数的55.07%;国家技术发明奖,高校获奖64项,占总额的64.4%;国家科技进步奖,高校的获奖数目是433项,占总数的53.57%。除此之外,61.7%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都集中在高校。

3 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对策及建议

3.1 强化意识,提高知识产权战略地位

TRIPS协议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高校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是当今我国高校开展科技创新、服务经济建设的主要目标和方向。高校从战略的角度,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围绕知识产权运用,创新管理模式,构建有效管理体系,无论是对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科研能力的提升,还是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强化保护意识,这是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前提,主要围绕以下三个层次进行。第一,领导层。将知识产权管理提高到学校发展的战略地位,把学校科研创新、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三大功能结合起来,对知识产权管理进行规划;第二,管理层。由于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涉及到高校科研、人事、财务、图书馆以及各学院等部门,他们之间的相互协调和配合是保证高校知识产权工作正常运行的关键;第三,科研人员。从事科研的人员是创造知识产权的直接人员,是影响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因素,尤其影响专利申请的最直接因素。

3.2 创新观念,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创新运用观念,以知识产权商品化和产业化为目标,是完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核心。高校既是知识创新的主力军,也是技术创新的强大生力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业化为目标,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构建,对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重大的影响,也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创新提供了思路。

从西方发达国家创建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来看,知识产权的成长表现为“社会生产科技化、科技成就商品化、知识商品产权化和权利制度体系化”这一历史特征。知识产权与技术和市场密不可分的,三者相互作用,从这三个因素创新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不仅是理论的创新,更是实践发展的需要。如图1所示。在这一模式下,知识产权管理将技术、市场与产权融合为三位一体:技术的形成是知识产权创造的过程,知识产权在法律上对技术创新成就的确认,能够科学引导、规范和保障技术创新。而技术创新,反过来,又能促进产权战略的完善和深化;市场战略是知识产权运用的过程,能够保证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和增值,而知识产权能够为市场提供保障;市场为技术创新提供引导,技术到市场的转化,有赖于知识产权的运用。

3.3 创新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围绕产权、市场和技术一体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遵循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的发展路径,构建相关的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如图2所示。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3.1 建立科研立项审批制度。

我国高校科研立项时,经常存在的一个问题是通常对立项研究课题很少从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高度上来选题。这样必然造成科研项目实用性差及浪费人力物力现象,有的甚至还会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所以,立项之前,应先建立完善的科研审批制度。项目成员应在立项之初,就要将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摆在首要位置,做好文献的检索、现状调查的工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对科研项目把关,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充分论证。这样可以避免重复工作,资源浪费。

3.3.2 严格科技合作监察制度。

随着产学研模式的不断发展和深入,越来越多的高校直接或间接的同企业合作,知识产权产业化的方式和成果也会越来越多样化。高校将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直接转让,或者是技术入股,以及与另一方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在这些时候,制度要明确规定相应部门有责任对合作活动进行监督,监控合同合作的全过程。

3.3.3 健全知识产权成果申报制度。

为保护高校合法权益,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应制订、完善科技成果申报管理制度。科技成果申报管理制度应规定项目组成员在完成科研项目后,对其研究成果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以便主管部门了解掌握成果情况。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同时又有市场需求,或具有潜在的市场应用前景的创新理论或研究成果,应要求和鼓励课题组先申请专利,后进行成果鉴定和发表论文。对未申请专利保护的科技成果,制度应规定将其纳入技术秘密的保护范畴,按科技档案管理办法和科技保密条例进行管理。制度应规定完成职务科研成果后,课题组必须将全部技术资料及时归档,并制定整理归档的程序和考核办法责任机构以及违反制度的责任。

3.3.4 完善知识产权保密审查制度。

高校应根据国家有关的保密法规,制订切实可行的技术保密审查制度。对知识产权保密的标准,程序等进行规定,规定知识产权以论文等各种形式公开前要执行严格的保密审查制度,签订保密合同,明确责任。有效地保护高校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3.3.5 强化合同保护制度。

在人才流动中,要求离校前签立知识产权保护合同,规定,未经许可,不得自行处理学校无形资产。同样,对于外出兼职或自办产业的在职人员,以及参加实习和毕业分配的时候,签订保护本校知识产权的保密协议,明确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人才调出,职工离退休,学生毕业离校,必须归还在学校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数据、实验设备和其他必须保密的信息资料、软件等,并承担不披露、不使用有关技术秘密,不进行各种有关技术转让和许可证贸易等活动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经济责任。

3.3.6 实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

知识产权只有在流转过程中才能体现其内在价值。将知识产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同时,就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评估问题。对知识产权进行科学的界定和评估,是防止高校无形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科学合理地体现科技成果的价值,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高校知识产权发生转移时,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确保学校权益不受损失,可以改变目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对知识产权随意作价的现象。同时,还应尽快建立知识产权申请与放弃的审查审批制度,对高校知识产权的申请与放弃均应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对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而使高校的合法权益受损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制度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3.7 完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制度。

知识产权价值包括基本价值和应用价值。如一项专利技术,其基本价值就是在市场上转让后获得的转让费用,其应用价值则是经过实施产生的效果价值。知识产权管理要追求基本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全面实现。在收益分配上,要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知识和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兼顾学校、发明者和发明人所在院系的利益,在实施收益中让有创新成就的科技人员得到较大的经济回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激发科技人员的研发积极性,更高效的促进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高校作为知识生产和技术创新的重要生长点和辐射源,作为产学研模式下的技术创新体系的一部分,其知识产权保护及经营水平直接关系到经济、科技的发展。在产学研平台下,知识产权管理将技术、市场与产权融合为三位一体,涉及到管理机构、人员、信息、经费和法律等多种因素,是一个动态运行的战略管理系统,其中任何一个环节没有协调好,都会影响整个知识产权战略的成功。简而言之,须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置于开放的、动态的战略管理系统中,容技术、市场和产权于一体,构建完善的管理体系,才具有较强的应用性。

摘要:在了解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现状的基础上,从意识、管理、保护和运用层面分析存在问题。然后,基于产学研平台下的技术、市场和产权三位一体战略角度,构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提高高校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和运作效益提供理论指导。

关键词:高校,知识产权,三位一体战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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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云祥.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从制度创新入手[J]中国高校科技与产业化,2008(8):42-44

8.电子商务中的网络安全问题研究 篇八

关键词:电子商务;网络安全;IT安全

中图分类号:TP39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10-0000-02

一、电子商务中的网络安全概述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泛指在互联网络覆盖的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商务活动中,通过网络和商务平台来进行商务信息交流和商品的交易等商务行为,而这一过程中买卖的双方并未谋面。伴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络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一经推出就得到了广泛的推广,时至今日电子商务仍然被人们看作是IT领域在未来最有潜力的聚焦点。

(二)网络安全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1.数字加密技术。数字加密技术来源已久,并且它在电子商务的安全保障技术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数字加密技术中存在很多IT人所熟知的加密算法,如今这些算法被加以改进和完善并且巧妙的运用到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的保障技术当中。加密算法和加密信息在交易的必要阶段会在交易双方之间交换以达到信息确认或者是身份验证的目的。互联网络发展至今衍生出了很多热门的应用和技术,像是数据传输、电子邮件收发和数据存储等,而这些应用统统存在其自身的安全性问题。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唯一路径就是采用数字加密技术。

2.数字认证技术。数字认证技术可以被解读为一个被广受信赖的商业性质的中介组织通过数字证书的颁发来提供的一种认证服务,这种认证服务常常被应用在电子商务中的客户、银行和企业三个角色之间,而这里所说的商业性质的中介组织就是我们熟知的认证中心。简单来说,认证中心为客户、企业和银行颁发数字证书使得三方获得信任关系。通过以上的描述我们可以发现,认证中心在认证技术中的重要性,认证中心拥有发布数字证书的权利,它的信誉度和公正性不容怀疑。认证中心往往是采用分级的管理方式,高级认证中心负责数字证书的发布并且通过逐级传递的方式授予用户,同时高级的认证中心管理着低级认证中心发布的数字证书。这一最高级别的认证中心便是金融认证中心。

3.防火墙与病毒防治技术。防火墙在电子商务中的主要应用方向是屏蔽黑客恶意攻击和入侵电子商务平台和网络。企业中的电子商务系统一旦连接上互联网络就一定要在企业的内部网络和互联网络之间设置防火墙。防火墙不仅能隔绝内外网络环境还可以阻挡外边入侵和内部信息泄露。在防火墙的应用方面我们尤其需要重视的是防火墙不是为了病毒的防范和设置的,其自身也没有相关的功能。所以病毒的防护技术和防火墙技术要同时设立,在设置防火墙的同时在企业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中安装防毒软件。另外,防火墙的更新是防火墙安全级别的保障,防火墙和病毒防治软件的实时更新是防火墙技术应用中的重中之重。

二、电子商务中常见的网络安全问题

(一)商务信息安全问题

商务信息作为企业中的机密数据,一旦被不法份子截获或篡改必然会对企业带来极大的困扰。即便如此,当前仍然有很多企业对其不够重视。有些企业对商业数据的加密力度不够甚至是根本没有对商业数据加密,不法分子可以通过对互联网络、电话线或者电磁波设置数据拦截装置来截获商业数据。可以想象在企业的交易过程中,企业内部数据或者是传输给交易方的数据一旦遭到篡改和毁坏,不但会对当前的交易造成混乱更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二)电子商务平台漏洞

由于互联网络的开放性、广泛性,造成了电子商务平台或者网络自身可能存在很多的安全问题,很多企业对电子商务平台自身缺乏应有的警惕性,对自身的电子交易平台不够重视,缺乏基本的电子平台运维管理意识,只有在企业信息泄露或者是企业内部服务器被恶意入侵之后才会意识到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配置不够。另外还有一些企业虽然对电子商务平台拥有足够的重视,却在安全技术产品的选择问题中盲目追崇,反而忽视了自身应有的企业管理制度。总之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架构缺陷、应用安全技术软件的漏洞和企业自身管理统统可以归结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缺陷,而这些缺陷不但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更会给企业遭受更多的信息安全问题埋下伏笔。

(三)交易身份认证问题

部分不法分子能够通过特定的技术盗取合法用户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权限,并且利用这一合法身份的掩护与其他企业进行欺诈交易。或者是利用虚假信息诈骗用户的机密信息来盗取资金。在这些例子中不法分子都是通过获得合法身份的手段进行犯罪活动。由此可见交易身份的认证在电子商务中的重要性。

三、电子商务中网络安全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完善自身电子商务规划

站在企业的角度来说,选择电子商务可以省去很多的交易过程中难以避免的成本问题并且更加高效。而对于电子商务中最大的弊端安全问题,企业应该尤其重视。为了将电子商务的优势最大化,企业对于安全问题的重视不能只停留在理论方面。务必要落实企业电子商务安全规范的制定、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和完善电子商务平台。

(二)加强安全技术管理

安全技术作为企业电子商务系统中的安全性保障核心,一定要做到完善配置定期更新维护。细化来讲,包括: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系统运维、应用升级等详细项目。企业服务器管理需要加强,不能忽视常规的安全信息备份和记录。提早设置完善的微机处理预案,做到有备无患。预案要包括服务器还原点的设置,系统恢复信息备份和数据信息备份等。应用公认强力的防火墙和病毒防护程序,并且保证专门人员进行定期的维护和升级,这样才能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企业加强自身管理

仅仅在电子商务框架中完善安全技术不足以保障电子商务绝对的安全性,除了制定详细的电子商务规划和完善安全技术之余,企业自身的安全管理才是企业信息安全的重中之重。首先,企业的管理层应该将电子商务安全问题视为首要问题并且加强安全技术部署。其次,企业员工的信息安全素质应该得到加强,通过培训建立员工的信息安全意识和职业操守。纵然电子商务的安全技术布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但是完善的电子商务安全技术规划也要得到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共同管理和维护才能保证其稳定运行。

(四)加强病毒防范意识

加强对病毒防范技术的研究不仅可以有效的降低电子商务系统中病毒感染几率,并且能够为企业正常的电子交易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常规的病毒防范技术包括防备、监视、扫描和消灭等几个步骤。对于现有的病毒防范软件来说病毒库的更新始终不能做到实时化和完善化,这会给病毒的入侵带来可乘之机。由此看来加强病毒防范技术的研究和增强病毒防范意识,是准确判断查杀病毒、防止病毒入侵电子商务系统,以及为电子商务带来更健康的网络环境的必要条件。

四、总结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系统中的网络安全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课题,其中涉及到了企业管理理念、管理制度、技术力量等多方面的问题。不同的信息安全技术针对不同的网络安全问题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因此,多方引入、善加利用才是安全技术引用的关键。只有制定完善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合理的电子商务平台、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和强化网络安全架构才能全面的保障电子商务信息的安全性,为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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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祁明.电子商务安全与保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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