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正本)

2024-08-06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正本)(共10篇)

1.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正本) 篇一

广东尧智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深圳龙岗布吉街道办事处吉政路布吉村委大楼603直线:075584704148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传真:E_mail:

乙方:

代表律师:

地址:

传真:E-mail: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 段庆彬 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如被指派的律师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乙方可另派律师代为履行服务事项。

二、乙方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时间为年,时间从2012年月日至201年月日止。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和职责:

1、解答法律询问,就甲方业务上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2、协助审查、修改甲方各类经济合同和其它法律文件;

3、接受委托,参与经济活动谈判。

4、草拟、见证各类合同和协议;

5、接受甲方委托,参加各类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6、接受甲方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声明书、律师信函。段庆彬执业律师移动电话:***座机传真:0755847041482-

2.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正本) 篇二

聘方: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电话: 传真: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业务需要,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订立以下条款,以资遵守。

第一条 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自愿聘请乙方为常年法律顾问。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 乙方指派 律师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甲方法律事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应甲方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为甲方的合法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2.协助甲方审查、修改业务活动所需合同等法律文件; 3.协助甲方审查、修改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 4.应邀向甲方员工进行必要的法律教育和宣传; 5.为甲方专门性事务对外签发律师函; 6.对甲方有关事项进行律师见证; 7.对甲方的合作伙伴、客户进行信用调查;

8.应邀列席甲方重大决策会议,并就决策事项提供法律建议或咨询意见; 9.应邀参与甲方的重大经济法律事项处理; 10.接受甲方委托代理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活动; 11.接受甲方委托就专门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12.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履行上列范围的各项法律事务,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指派律师为甲方提供服务。乙方应妥善安排时间,以保证法律顾问正常履行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权利:

1.根据律师职业道德,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向甲方决策机构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与法律顾问业务有关的规章、制度、帐册、报表及其它资料,向有关单位、部门及员工了解,调取证据;

3.若应邀参加甲方召开的有关会议,有权要求甲方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提供必备的会议资料;

4.甲方授予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责任:

1.严格依甲方的授权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2.严守甲方不便公诸于社会之秘密,不得随意发表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言论;

3.不得接受与甲方有利害冲突之人委托,代理诉讼及非诉讼事务。第七条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应予积极配合,不得以不正当方式加以阻挠。因甲方的不正当行为造成乙方不能履行职责的,其后果由甲方自负。乙方可根据事实情由解除合同。

第八条甲方按每年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此项费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每年支付一次。

第九条 双方同意本合同期限暂定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如有变动,需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若没有通知则视为自动顺延壹年,每年如此。第十条 甲方在委托法律顾问从事本合同第三条第9—12项所及法律活动时,应单独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并另计收费用;乙方应酌情按收费标准的低限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 甲方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务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法律顾问为承办甲方委托事务所实际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助费/误餐补助费/资料复印费和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等),依乙方开列之明细并依票据或甲方规定的有关标准由甲方支付。

第十二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内容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同意。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代表:

乙方:(公章)

代表:

3.浙江省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篇三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执业机构(乙方):_______律师事务所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事项达成一致,于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订立本合同。

1.法律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在下列_________个方面为甲方提供经常性法律帮助:

(1)就甲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进行指导,草拟、审查法律文书,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应邀参与甲方的经营或其它重大事项的决策或谈判;

(3)协助甲方展开法律普及活动,帮助甲方建立内部法律事务机构;

(4)若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参加诉讼、仲裁、调解活动以及其它民事代理或刑事辩护性质的活动时,应另行办理委托手续,乙方应优先接受委托,并按收费标准给予适当优惠。

2.承办律师及助理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要求,指派_________律师、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律师)。

(2)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法律服务工作交由乙方的其他律师及助理人员协助完成。

(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律师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或暂时不能提供服务时,律师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合同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师接替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本合同终止履行。

3.聘请年限

(1)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期限为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且实际支付1年的顾问费,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续聘)1年;其后每年类推。

4.常年法律顾问费

(1)每年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本合同年限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2)上述常年法律顾问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当日一次性付清。

5.其它费用

双方商定下列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合同第4条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资料的费用);

(3)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按实报销。

6.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常年法律顾问费后,应当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务发票。

7.乙方及律师的义务

(1)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律师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

(4)律师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乙方或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和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8.甲方的义务

(1)与乙方和律师诚信合作,为乙方律师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与需进行法律顾问服务的事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律师;

(3)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和律师;

(4)按照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

(5)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9.保密

(1)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应当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10.利益冲突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如实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当选择继续签订/履行合同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权作出回避的安排。

11.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和律师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合同约定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法律事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律师提供有关其他法律事务的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12.合同的解除、终止履行

(1)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合同,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律师立即停止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若甲方要求达到的目标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本合同因上列第(1)、(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的常年法律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的应予以补足约定数额;因上列第(3)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按实际尚未服务的时间所占的比例退还部分常年法律顾问费。

13.免责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实际/继续履行,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4.合同的可分性

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部分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15.通知

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各方均可分别视需要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16.争议的解决

4.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正本) 篇四

合同名称: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合同编号:年度)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聘请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就常年法律顾问聘请(年度)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内容

1.1聘请事项及顾问律师

1.1.1甲方聘请乙方指派的执业律师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如被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乙方及时指派律师接替工作。

1.2乙方律师的基本职责

1.2.1乙方律师应在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公共道德的前提下,竭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与声誉;以勤勉尽责的态度和敬业精神对待甲方委托的每一项工作和咨询事项;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对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外传;严格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各种代理活动。

1.3乙方律师的法律服务范围

1.3.1日常法律服务工作

1.3.1.1从法律角度对甲方拟制定的各项经营方针、战略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1.3.1.2为甲方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1.3.1.3 审查、修改或草拟甲方涉及的有关合同、协议、备忘录和报告等法律文件;

1.3.1.4 提供甲方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咨询服务,并提供法律意见;

1.3.1.5 根据甲方的安排,参与甲方的重要商业谈判;

1.3.1.6 针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及时为甲方提出应对建议;

1.3.1.7 为甲方实施的重大投资、融资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1.3.2 内部制度建设及法律文书规范

1.3.2.1 协助甲方完善公司内部的相关规章制度;

1.3.2.2 协助甲方规范各种合同、文件、函件等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范本。

1.3.3 纠纷处理

1.3.3.1 代理甲方处理与相关单位、人员或内部员工之间的非讼纠纷;

1.3.3.2 代理甲方旗下(南昌雅丽泰建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振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杨正宇装饰公司)所涉及的所有经济纠纷、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

1.3.4 其他

1.3.4.1 为甲方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1.4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和条件

1.4.1乙方律师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各种服务,包括乙方需每月到甲方办公地或者指定地点提供驻场服务一次(特殊情况,如诉讼、投融资等紧急重大事情可不在驻场办公服务时间限定内),电话及传真、电子邮件咨询,在乙方办公地提供服务等服务方式;

1.4.2甲方应为乙方律师的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业务情况资料、文件和其他方便,同时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进行联络。

第二条合同服务期限

甲方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期限为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前一个月,可根据需要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续签合同。

第三条合同价款

3.1本合同服务费总价款为¥ 60,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萬元整)。

3.2本合同服务费总价款不包含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内容而产生的人工费、差旅费、法院立案费、仲裁费、通讯费、资料的拷贝打印复印费、快递费、交通费(限南昌市以内)、等全部费用。

第四条付款方式

4.1合同生效后且乙方提出付款请求后三天,甲方向乙方按年度首先预支付人民币伍萬圆整的服务费,满半年后再支付余下人民币壹萬圆整法律服务费;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开具正规、足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并提供乙方帐号。

4.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由甲方承担的除本合同服务费总价款以外的其他费用如下:

4.2.1乙方律师前往(南昌)市以外的异地处理甲方事务时,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

等由甲方承担。乙方产生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后,乙方应按对应费用金额另行开具正规、足额的发票,且甲方将该款直接支付给乙方;

4.2.2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4.2.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4.3以转帐方式支付款项;且支付的款项不计利息。

4.4在每次支付前,乙方应根据甲方已批准的金额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单》,对于任何未经甲方审定并确认的费用或款项,乙方不得提出付款申请。

4.5在付款条件成立且甲方收到前述《付款申请单》及发票后的3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

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5.1 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2 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5.3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5.4 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5.5 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上述服务事项没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服务费用;

5.6 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执业规范。

第六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6.1乙方应当向甲方委派合格、资深的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

6.2乙方应尽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在法律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6.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6.4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报告工作进度;

6.5乙方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6.6乙方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7乙方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者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委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6.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成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

第七条保密约定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的任何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且该保密责任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若没有约定和法定理由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若有违约,违约一方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另一方直接损失。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9.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1.1 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9.1.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9.1.3 乙方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9.2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2.1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法律服务执业规范的;

9.2.2 甲方故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9.2.3 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的。

第十条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10.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

10.3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时,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管辖裁决。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1.1 本合同指定的乙方律师服务若发生变动,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再与乙方

履行本协议,而选择其他律师事务所履行协议。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可直接由转接后的其他律师事务所承继。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合同的效力

12.1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持陆份,乙方持贰份,合同及其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经 办 人:经 办 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行解西桥支行 账号:账号:196200890139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5.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 篇五

聘请单位(甲方):

受聘单位(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就聘请法律顾问事宜,商定如下协议,共同信守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理甲方的法律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就甲方日常管理,会员服务以及对外交往中的法律问题,接受咨询,提供法律建议或意见。

(2)、审议甲方的有关法律事务文件。

(3)、接受甲方会员有关咨询。

(4)、接受甲方会员的委托授权,担任甲方会员代理人,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5)、提供合理化建议,帮助甲方及其会员单位在改革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本协议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满后,双方同意续约的,另行签订合同。

五、本顾问合同免收法律顾问费。

六、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为不坐班制。办理有关资料性事务主要形式为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形式,重大问题的咨询、研究讨论等上门服务。一般情况下,顾问律师在甲方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四天工作时间(不固定)。

七、法律顾问具体工作安排,按照甲方的企业需要分轻、重、缓、急,随时商定。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用品、交通工具及有关资料等。

八、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的西安市内交通费、打字复印费等由甲方承担。履行职责时出差支出的差旅费、补助费等有关费用,视同甲方中层管理人员待遇,1

按规定直接由甲方予以报销。

九、乙方代理甲方会员单位参加第三条第(4)项诉讼或仲裁活动,参与甲方会员单位涉及公司设立、改制、资产重组、股票上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等重大或连续性法律事务,应订立合同支付律师费,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七折优惠。

十、甲方捏造事实或隐瞒重大事实,或要求受聘律师采取违法手段办理案件的,乙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所收顾问费不予退还。

十一、法律顾问应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忠于甲方利益,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应遵守甲方内部制度,在业务中接触到甲方或国家机密时,必须严守保密义务,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乙方应当经常督促、检查受聘律师的工作,保证工作质量。必要时可以增加或更换顾问律师。

十三、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对于涉及甲方的法律纠纷,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委托参与其与甲方纠纷的调解、仲裁及诉讼活动,但乙方已担任的法律顾问单位之间的纠纷不在此限。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商定,单方无权修改。

十五、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人:年月日

乙方:

代表人:年月日

6.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协议书 篇六

合同

聘方(甲方):

应聘方(乙方):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 聘用期间:年月日——年月

因甲方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聘请乙方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实际情况,就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如下:

一、根据甲方的要求,乙方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律师的责任是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习惯,为甲方就业务上的事务提供法律帮助,协助甲方依法经营和管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为甲方服务。遇有紧急事务,甲方可随时通知律师进行办理,并不受工作日的限制。律师因其他公务不能履行职责的,乙方应立即指派其他律师代行职务。

四、法律顾问律师应严守在业务活动中接触到的甲方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不得对外扩散。

五、甲方应为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可以考虑提供给律师必要的业务资料、办公场所、固定联系人员和交通条件。甲方可视需要通知律师参加有关业务会议。

甲方委派律师赴外地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的,应为律师提供差旅费用。

六、甲方要求律师为其提供以下第项形式的服务:

1、签约服务:每年收取元的签约费,另按律师为

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工作量收费,但免收手续费。

2、一般服务:每年收取元的服务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后,对所办理法律事务均减半收费,有手续费的免收手续费。

3、诉讼服务;每年收取元的服务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后,对所代理的诉讼及仲裁业务免收代理费。对所代办、代理的非诉讼事务减半收费。

4、全程服务:每年收取元的服务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后,对所办理的全部法律事务,均不再另行收费。但承办具体案件过程中,应当视情况支付给律师必要的办案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打印费等)。

七、与甲方有隶属关系或控股关系的法人单位每增加一个,服务费用应增加50%,增加一个持有营业执照的无法人资格的单位时,服务费用应加20%。

八、根据第六条的选择,甲方向乙方每年应付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甲方应于签约后30日内支付给乙方。

九、律师不尽、未尽职责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予以更换。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从乙方离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由乙方另行指派律师续任职务。

十、本合同的其他变更事项,须甲乙双方以协商后以书面约定为依据。

十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法律顾问律师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7.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篇七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乙方: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定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期限:年,自年月日计算起。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并成立以律师为负责人的律师顾问团,遇有特殊情况,乙方应增加工作人员。

三、甲方委派负责管理外聘律师,指导并对乙方进行项目联络、信息沟通、传达甲方各项要求、想法及工作目标。

四、乙方应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则,以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工作目标,积极为甲方提供具有合法性、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法和法律意见,提供高效率、多方位的法律服务。

五、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如甲方提供情况与事实不符,乙方有权终止代理服务。

六、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及甲方授权范围,善意、积极、合法地开展工作,对接触到的甲方各类商业机密和内部情况采取保密措施,并承担因泄密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法律服务工作方式及工作内容:

1、强化预防性法律工作,为甲方营业行为的合法性提供咨询服务,协助甲方法律事务部门开展工作。

2、出具《法律意见书》。凡是甲方重大经营活动需要提供法律依据或咨询其它事项时,均由乙方出具加盖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公章、主办律师签名的《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担保。

3、帮助甲方制定、修改商务合同、协议,使每项具体经营行为规范化。

4、协助甲方处理与政府管理部门、客户、业务合作机构、新闻媒体等专业部门发生的法律关系。

5、为甲方职工提供法律知识培训,处理内部法律关系。

6、参与甲方企业经营、机构设置、融资等行为,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7、督促和监控合作对象按已签署的法律文件履行义务,必要时代表甲方对其经营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8、应甲方要求参与商务谈判,在了解谈判项目和甲方意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收集有关资料、情报、法律依据,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配合甲方制定谈判策略和方案,并审核对方提供的各类文件,在实质性阶段解决谈判中出现的各项法律问题。

9、办理与委托业务相关的调解、仲裁、诉讼等事项,依据事实和法律,最大限度的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办理该项业务总标的额在十万以内的免收费用,总标的额超过十万元的按国家规定标准优惠收费。该项业务总标的额虽在十万元以内,但案情复杂且对甲方商誉影响重

大的案件,可经协商收费。

10、债务清偿,采用函电索取、调查取证、非诉调解、诉讼代理、财产保全、执行代理等手段为甲方清收欠款。

11、协助甲方制定、修改各项管理制度,避免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12、其它专项法律事务代理和咨询,专项法律事务代理按国家规定标准优惠收费。

八、如乙方代理甲方参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执行程序和财产拍卖、变卖程序或代理甲方下属机构专项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期间发生的代理费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九、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与委托业务有关的广告费、公告费、税费、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公证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异地承办业务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

十、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发生的通讯费、市内交通费、办公场地租赁费用、乙方聘用人员酬金、文书制作费用等办公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有关规定及委托事项实际情况,双方商定乙方律师顾问费为人民币元/年(大写元整),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十二、如甲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履行,乙方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如乙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履行,应退还甲方所付费用,并按双方约定费用的20%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乙方应接受甲方上级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对外聘律师的考核。若甲方上级要求与乙方解聘,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到期自动解除。

十五、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乙方:

河南省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

年 月日

8.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篇八

编号:

甲方:***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法律顾问,为其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乙方愿意接受甲方之委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双方特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法律顾问服务人员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并指派 律师牵头的律师团队为具体承办律师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乙方将根据法律服务的需要,在承办律师的统一安排下,另行指派乙方的其他律师、律师助理等相关人员参与处理与甲方有关的法律事务,包括但不限于:传达文件、调查、文件制作、文件复印、相关法律调研。

第二条 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表甲方的利益,为甲方提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咨询服务;

2、帮助甲方起草、审查、修改各类合同或法律文书(不包括第本条第10款约定);

3、应甲方要求,向有关相对方签发律师函;

4、应甲方要求,为甲方人员提供培训,为甲方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5、应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日常经营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建议、法律依据;

6、应甲方之要求,对甲方所起草甲方公司的“三会”议事规则、决议、纪要、授权文件等进行合规性审核;

7、为甲方业务经营中可能涉及的纠纷解决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8、根据甲方另行委托,向政府及监管机构就专门事项提交法律意见或报告;

9、根据甲方另行委托,为甲方股权融资等重大投融资活动提供谈判、合同起草、审核、出具法律意见等;

10、根据甲方另行委托,参加有关经济、民事、行政案件的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11、完成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第三条 服务期限与服务费标准

1、服务期限为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 元整,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至乙方如下账户。

乙方收款账户: 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2、甲方需委托乙方提供专项服务或参加诉讼、调解、和解或仲裁等活动时,乙方应及时、高效地给予甲方法律帮助。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但上述第二条第8、9、10项法律服务需另外收费,由双方另行协商并依据律师行业通行收费原则和办法确定的收费标准适当8折优惠收费。

3、经办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受甲方委托外出,在福州市区以外所发生的差旅费(如住宿、交通、餐费等)并不包括在上述律师费内,由甲方另行按照乙方提供的票据予以报销。

4、为完成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所需支出的第三方收取的必要费用(如查证费、法院或政府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先行垫付的,根据相应凭据向甲方实报实销。

第四条 甲乙双方之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和律师诚实合作,向乙方和律师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有关的情况;

(2)按照约定按时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

(3)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乙方和律师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 2

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经办律师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2)乙方经办律师应当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3)乙方和经办律师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第五条 保密

乙方和律师对于甲方的相关信息及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秘密。

第六条 避免利益冲突

乙方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活动中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甲方有权要求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支付的法律服务费。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服务费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务费以及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延期利息。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叁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壹份,乙方执贰份。(以下无正文)3

【本页无正文,本页为《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之双方当事人签署页】

甲方:(公章)

授权代表:

2017年 月 日

乙方:***律师事务所(公章)

授权代表:

9.常年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篇九

甲方:X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律师

为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受聘在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 受聘律师受甲方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1、就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论证意见和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2、修改、审查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交往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4、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5、参与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提供法律意见。

6、提供与甲方经济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7、协助甲方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律制宣传、教育、培训。

8、对甲方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提供帮助、指导。

9、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受聘律师的权利:

1、查阅与承办的法律有关的甲方内部文件、资料。

2、了解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3、列席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有关重大会议。

4、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办公、交通及其它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五条 受聘律师的义务:

1、应及时承办受托办理的相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2、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当好顾问。

3、应根据本合同规定和甲方委托受权的范围进行工作,不得超越委托代理权限。

4、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甲方作为当事人的民事、经济、行政诉令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方当事人代理人。

5、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的有关甲方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经济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责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应向法律顾问提供必需的、与法律事务相关的、真实的事实及文件、资料。

2、遇有紧急法律事务,可随时与法律顾问联系解决。

3、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年的法律顾问费人民币伍万元整。分两次付清,首笔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人民币贰万伍千元,第二笔于2009年1月10日付清剩余款项贰万伍千元。

4、甲方遇有重大民事经济诉讼时,由甲乙双方协商在国家收费标准之下适当收取代理费用。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2008年7月8日至2009年7月8日。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10.常年财务顾问协议书正本 篇十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负责人:

地址:

一、序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乙方”)与(以下简称“甲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乙方接受甲方的邀请,担任甲方的常年财务顾问。双方对下述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协议,共同恪守和执行。

二、信息咨询顾问

1.宏观经济研究产品:乙方定期对宏观经济运行、国家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和评论,利用信用社的信息资源和研发成果,为甲方资本运营提供相关的宏观经济状况、国家经济政策、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

2.行业发展研究产品:乙方利用信用社的信息资源和研发成果,为甲方提供产业发展、行业竞争的最新动态以及行业分析报告等相关产品,提供行业内重大政策分析和行业发展信息。

3.金融市场研究产品:乙方利用信用社的信息资源和研发成果,为甲方提供金融产品、资本市场、投资机会等,并为甲方所需金融服务提供咨询建议。

三、专项咨询服务

1.企业投融资咨询:甲方进行项目投资与重大资金运用时,或者企业直接融资时机成熟以及产生间接融资需求时,乙方可提供基本的投/融资咨询建议服务。

2.企业战略咨询:乙方利用行内信息资源在不违反商业银行对其他客户应有的保密义务的条件下,根据甲方需要为其提供区域内、国内乃至全球的竞争对手的企业信息和分析建议。分析企业市场地位、竞争对手、市场份额情况和产品竞争力,为甲方发展和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3.企业财务咨询:为甲方提升财务管理能力、降低财务成本、税务策划、融 1

资安排等提供财务咨询,推介银企合作的创新业务品种,对甲方在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工作,提出专业的观点和建议。

4.业务知识培训:根据甲方人力资源部门的要求,乙方组织安排人员对甲方的中层以上人员进行有关公司设立、资本运作、集团管理、投融资创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上市公司规范、投资管理、企业理财、收购兼并以及其它感兴趣的相关内容和热门话题进行培训或者交流。

四、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配合乙方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2、向乙方提供常年财务顾问业务所需的基本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3、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甲方提交乙方使用的乙方通过其他渠道无法获得的材料和文件。

五、收费及其支付

1、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财务顾问服务,常年财务顾问费每年为人民币万元,包括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而付出的资料费、报告印刷费、报告撰写的人工费等。

2、若乙方为甲方去外地工作,差旅费、食宿费等由甲方承担。

3、双方认为需要进行实地调研、定期培训、聘请专家会晤等服务方式,由甲方负担实际发生的费用。

六、违约责任

1、双方中任何一方均不得恶意串通第三方或以欺诈、胁迫等其他非法手段损害对方利益。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应遵重对方的合作地位,任何一方在与第三方商洽涉及本协议事项时,不得忽视和损害随访在本协议中的地位和权益。否则,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对乙方提出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或提示,乙方有权予以审慎提示,若甲方对此置之不理,则应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负责,乙方并有权解除协议,顾问费不予退还。

七、履行期限

本协议履行期限自生效之日起年内有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八、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签字之日起即具法律效力。本协议生效后,除协议另有规定或双方协商一致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擅自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九、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

本协议效力存续期间,如发生政治、经济、金融、法律或其他方式的重大变故,继续履行协议将会对甲方或乙方或对甲、乙双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等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双方可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应提交潍坊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和有关规定进行仲裁。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以中文为准,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 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负责人(或授权人):

上一篇:驾校汛期工作总结下一篇:最新优秀班主任述职报告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