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2024-09-05

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什么?(精选7篇)

1.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篇一

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来源:匿名 发表时间: 2011年03月31日关键词: 就业协议书 阅读次数: 10811、毕业生情况部分:如实填写,姓名、学制、学历。专业名称、家庭地址要详细填写,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联系电话一定要填写清楚,电话号码变更要及时告知所在系或本班辅导员,一旦有事学院或用人单位便于通知。

2、单位情况部分:检查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用人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单位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及性质要写清楚;档案转寄地址一栏,一定要将人事档案保管单位的全称和地址填写清楚,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可填写单位地址,无人事保管权的单位应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地址(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主要指挂靠到人才交流中心或人才市场的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

3、双方协商达成的附加条款:双方应将毕业生就读本科考取专升本,体检等特殊要求、违约的责任及违约金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协商达成的附加条款填写清楚,落实在协议书应聘意见或用人单位意见栏里,或者另备一份补充协议,避免将来出现麻烦。

4、关于用人单位公章: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时,一定要注意用人单位级别和主管部门,不要以为只要有接收单位公章就万事大吉,也不要以为“反正有单位同意接收我,无所谓”,其实,用人单位除有单位性质之分,还有级别之分,一定要将所有需要的公章盖全,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此栏可略”)。用人单位有几种级别:中直单位、省直单位、市县属单位、区属单位。①联系中直单位的,有人事部门接受意见和公章即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例如:中铁大桥局的人事章);②联系省直单位的,分两种:一种是联系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如果直接到省主管厅局就业,有厅局的接收意见和人事章即可;如果联系的是厅局下属的单位,就要有该单位的接收意见和人事章,还要有主管厅局的人事章(如省公路局要有省交通厅人事章);另一种是挂靠到省人才交流中心的非国有企业(三资、私营、民营),应有企业的人事接收章和省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章(所以,应该在和用人单位洽谈的时候咨询清楚,也就是了解该单位是否有用人权和档案保管权)。③联系市县属单位的,有三种情况:联系的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有用人单位的意见和人事章,用人单位主管局的人事章,以及市县人事局的接收章;联系的是挂靠到市县属人才交流中心的非国有企业,就应该有该企业的人事接收章、市县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章以及市县人事局的毕业生调配专用章;如:联系县公路局的,有单位的人事章、主管局的人事章,加盖市县人事局的公章(无编制的要有市县人才服务中心章)。④联系区属单位的,要有用人单位人事接收意见、公章,用人单位主管局人事接收章,区人事局公章,最后加盖市人事局调配章。

总结:一个章(两种):中直单位;省主管厅局;两个章(三种):省厅局下属单位(单位接收意见、人事章,主管厅局人事章);省属挂靠省人才的非国有企业(企业人事接收章,省人才人事章);市县属的单位三个章(两种):市县属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用人单位意见人事章,用人单位主管局的人事章,市县人事局接收章);市县属挂靠到市县人才交流中心的非国有企业(企业人事接收章,市县人才交流中心人事章,市县人事局毕业生调配专用章);四个章:区属单位。

5、部分省市就业审批表:部分省市为控制人事编制或控制人口增长的户口问题,对毕业生有特殊要求,在与这些省市单位签约时,要注意这些特殊要求,即该省市提供的进入该省市工作的就业审批表。截至目前,这些省市包括:广东,黑龙江,福建,北京,上海,天津,大连,广州,深圳,珠海,青岛,沈阳,南京,厦门,宁波,成都,石家庄(本地生源返回就业不需要)

6、就业协议书的使用与管理工作。凡我院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时,均应使用省教育厅印制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协议书人手一份,专人专号,遗失不补,复印无效。毕业生考取专升本,就业协议书须上交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可与多个用人单位洽谈,但最终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协议书一旦签定生效,协议三方必须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原则上不得违约。对使用他人协议书、一人签定2个以上协议、协议书遗失、涂改,不论何种原因,一律按违约处理。

2.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篇二

目前,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仍处于起始阶段, 有些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标准化管理能力和品牌推广扩张能力, 在规模化、标准化、信息化等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有些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运营和管理系统不完善, 品牌存活率低。还有一些善于钻营的企业规模小、起步晚、资金少, 只是以特许经营方式扩大规模、吸纳资金, 在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盲目采取特许经营方式, 难以按照特许经营条例及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对被特许人进行业务指导, 成了单纯的供货商, 导致被特许人产生受骗上当的感觉。随着经济的发展, 一些普通百姓也有了投资做生意的想法, 其中使用他人的品牌, 利用他人成功的销售管理经验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使用他人成功的销售管理模式并不代表没有经营风险, 也不代表一定就能获得丰厚的利润。其实普通百姓对这些风险、问题也都是有一定认识和防范准备的, 但在到场咨询时, 尤其是到尚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一些企业咨询时, 却往往经不住销售人员的蛊惑, 而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 在回去冷静后又反悔。再找特许人协商不成时, 往往会出现过激行为, 一旦问题无法解决时进而向公安机关报警, 既破坏了被特许人自己当初的美好心情, 又对社会管理造成了压力。所以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了解法律规定及特许的品牌、服务、价格、市场的容量、前景, 特别是要提防那些缺少商业诚信的个别特许人以及以招商加盟形式实施商业欺诈的个别不法分子, 同时还要克服以下几种急躁的心态, 防止受骗和可能的利益损失:

1、戒心急:涉案被特许人与特许人之间越来越趋向异地化, 被特许人大都不在特许人的公司的所在地, 到特许人的公司一趟不容易, 需要支付交通、住宿费用。再加上特许人来时又都抱有美好的愿望, 所以只注意听推售人员介绍产品优质的方面, 而忽略了存在的问题, 急于求成签订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2、戒轻信: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特许人除供应特许经营产品外, 还应对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且应披露与特许经营相关的经营资源等信息, 特别是对供应特许经营产品的价格, 一定要询问清楚并作为合同的附页, 不要轻信特许人的口头允诺而不在合同中体现, 防止特许人在供应特许经营产品时虚报价格, 压缩被特许人的利润空间而产生纠纷。

3、戒盲目:部分被特许人没有丰富的从业经历, 又不了解特许经营知识, 有的虽然做过一些小本生意, 但市场经验并不丰富, 法律意识、商业风险意识更是弱项。他们有的是为了摆脱经济困境增加收入、有的是为了创业成功以证明自己的人生价值。一些特许人为吸纳资金, 常利用低成本的互联网及覆盖面广、群众信任、具有直观视觉渲染力的电视媒体, 播放招商专题片, 在专题片中安排一些演员扮成加盟商及围观群众演示火爆的销售场面, 以达到宣传鼓噪特许项目, 吸引加盟商加盟的目的。前述那些有创业想法的人在权威的媒体上看到火爆的销售场面后极易头脑冲动, 将特许经营视为致富捷径, 在没有对特许人所拥有的商标、专利、设备技术、经营模式及收入、投入费用等进行市场前景和风险的基本评估, 也没有对特许项目进行服务人群的定位分析, 盲目决定加盟。加盟后, 一旦经营效益达不到预期目标, 则容易对被特许人造成经济损失。

要想真正克服上述心态, 仅靠他人的劝说恐怕很难产生效果, 还要了解那些缺少商业诚信的个别特许人以及以招商加盟形式实施商业欺诈的个别不法分子惯于使用的让加盟者产生财富就在手边、机会稍纵即逝的推销伎俩, 提高警觉, 保持清醒的认知, 以防止受骗。

1、夸大收益。特许人表现的特别关心被特许人的利益, 为被特许人盘算经济账, 例如:投入是多少、回报是多少、产出比是多少、多长时间可致富等, 并信誓旦旦的保证你只要投资加盟这个项目就能百分百的赚钱。特许人并不对被特许人进行风险提示, 只是一味的蛊惑加盟商赶紧掏钱。

2、夸大产品性能。近来一些特许人也紧跟形式, 开始以当下流行的绿色节能、低炭环保为题材, 或以产品含有高科技含量为诱饵, 或制造玄虚、噱头, 虚夸产品的市场前景, 提高供应产品的价格, 获取辨识力较低的自然人的信任, 自然人加盟后才发现产品与现实生活的需求并不相符, 市场对产品的接受度不高, 致使销路不畅, 加盟商的利益受损。

3、夸大产品的市场认知度。特许经营是以特许人相对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 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品牌效应, 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特许人正是在拥有了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品牌效应后, 才能吸引加盟商加盟, 然而一些特许人本身并没有在市场中产生效应的品牌, 也没有在消费者中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 但其为了吸引加盟商加盟, 夸大其产品的市场认知度, 虚报销售业绩。更有甚者, 只是在商标局申请了商标注册, 其品牌并未经过市场检验就进行特许招商, 在加盟商未能调查核实的情况下, 很容易因轻信特许人的宣传而导致心理失衡。

3.孕妇干活时应注意什么 篇三

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各国相继制定了对成年妇女搬运重物时的负重限制:美国纽约州规定为11千克;英国为23千克;法国、苏联、意大利为20千克;波兰为15千克。近年来的研究表明,妇女单人负重20千克的负重量限值仍不够安全,应为10千克才安全。但事实上,许多国家和个人并没有按这个限值去做。

怀孕是成年妇女的生理过程,妇女可以适应这种变化。但人的代偿能力是有限的,过重的体力活动会增加妇女的额外负担,因为妇女已经开始了对其精神和体力影响均很大的孕育第二代的使命。如果再增加重力劳动的消耗,身体就会吃不消。实验证明,坐着休息或轻微走路,心脏每分钟输出3~6升血液就足够全身使用。干比较费力的活,心脏每分钟就得输出8~9升的血液。如果进行剧烈的活动,那就得增加比休息时多7倍左右的血液才能满足身体的需要。孕妇血液总量比普通妇女大约多30%左右。妊娠末期,每分钟从心脏输出的血液增加50%左右。这时的孕妇如再干体力活,心脏怎么能吃得消?甚至有可能导致妊娠合并心脏病。

一般来说,妇女不宜搬运超过25千克的重物或者推拉超过200千克的车子。否则,容易发生早产、流产或死产等。实验证明,孕妇拿25千克重物时,子宫没有变化或者轻微受压;拿30千克以上重物时,子宫就会向后倾并向下脱垂。因此,国家规定不得让孕妇搬运超过25千克的重物。

孕妇也不宜长时间弯腰和蹲着干活。在各种劳动作业中,蹲位增加腹压最为严重,不是妊娠妇女劳动应该采取的体位。也不宜做爬高一类的作业。上述劳动姿势均会使孕妇腹压大大增加,从而压迫胎儿,影响血液循环,不利胎儿的生长发育。特别是妊娠末期,孕妇头肩后仰,腰腹向前突,更不宜过度弯腰和下蹲。

4.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篇四

家庭装修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当你从来都没有和装修公司打过交道,对装修相关事情浑然不知,就会在装修过程中出错的。装修会投入几乎全部的积蓄,把这么重要的事交给没有合作过的装修公司,难免心里会有几分志石。所以签订合同是非常必要的。家庭住宅装修合同是装修设计公司与客户双方相互签订的书面依据。是用法律形式来维护住宅装修管理正常运转的手段。住宅装修合同与一般合同不同.因为装修之甲方(客户)一般都不懂装修,再加上装修工程涉及的工种多、材料种类丰富、工程量较小等特点,甲、乙双方都只行通过装修合同这种方式维护各自的利益。而客户只有在对装修施工图及装修预算进行审定,把装修档次、风格和价格经过协商与装修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进入正式的合同签订阶段。为保障双方的利益,对合同内容与条文必须慎重考虑,对于不易达成、模棱两可、互祁矛盾的条款不可列入。下面列出装修合同中应行的条款:

(1)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姓名、—9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

码。

(2)装修:L程的地点、面积、溪饰内容及承包方式。

(3)工期。

(4)工程款总价及付款方式。

(5)甲乙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6)工程保修的内容、方式及期限。

(7)合同变更及解除条件。

(8)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9)合同生效方式

(10)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11)附件——施工图纸及预算。

如果装修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和上面所列项目不相符的话,业主有权要求对方修改合同内容。另外,签订合同时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之前要充分了解合同各个条款,确定没有漏项或者错误划分责任义务后再填写。

2、认真填写合同内容,并确认所填内容和事实相符。

3、付款方式合理。

4、图纸及说明样细完备。

5、工程报价符合国家规定。

6、承诺书面化。有的装修公司承诺得非常好,但往往是说说就算,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这些承诺就不会出现在合同内容中.所以尽量做到承诺书面化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5.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篇五

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计在劳动合同中设立种种陷阱,侵害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而劳动合同只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难以真正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那么,大学毕业生在应聘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注意一:用人单位的合法性

按照劳动法律,用人单位应当是经过合法登记或备案的单位。非法用人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大学毕业生在求职应聘时对此应加以注意,查证招用人员的单位是合法的,以免被类似“黑砖窑”的非法单位欺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查看用人单位是否经过法定部门登记、备案以及注册登记、备案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注意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用人单位应当与大学毕业生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首先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法,否则是无效的。劳动部门制订了劳动合同范本,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适当增减。

但是以下内容是劳动合同必须包括的: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大学毕业生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上述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大学毕业生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注意三:合同条款应明确细化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在人才市场上招到自己需要的人才,在劳动合同中将工资定得似乎很高,应聘者上班后才发现,劳动合同中的工资不是标准工资,是总的收入,这样一来,大学毕业生的加班费、奖金等都没有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应该是标准工资,指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而不包括加班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等内容。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大学毕业生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的劳动报酬要明确、具体。

劳动报酬问题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报酬,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大学毕业生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此外,工资的计算方式要明确,特别要注意按件、按时或按天、按级别等内容。大学毕业生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加班加点应当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大学毕业生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全国年节假日放假办法》规定假日的,应当照常发工资,对于事假、病假或其他假期的工资,在国家颁行新的规定前,则仍然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和双方约定处理。

扣减劳动报酬的理由也需要在合同中详细规定,对这些条款大学毕业生需特别留意,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大学毕业生的报酬,基于正当理由扣减大学毕业生报酬的,扣减数额总计不得超过当期应付报酬的20%。此外,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大学毕业生工资,拖欠工资的后果也应该明确。

注意四:违约责任要合法公平

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这主要是看哪些条款加大了大学毕业生的违约责任,如一般用人单位都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有的是在劳动合同文本中,有的是在劳动合同附件的岗位协议中,有些违约金方面的内容是在用人单位内部指定的规章制度中。

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一般仅针对大学毕业生而适用,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法定标准给付大学毕业生经济补偿金,即工作满一年的,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能是远远低于违约金数额的。

为维护自身权益,在涉及违约责任的条款时,大学毕业生要注意自己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过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限制用人单位单方约定大学毕业生负担过高的违约金作了规定。

该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大学毕业生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大学毕业生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大学毕业生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大学毕业生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大学毕业生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大学毕业生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大学毕业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大学毕业生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大学毕业生经济补偿。大学毕业生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一条文对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此类违约金时应当注意不能约定负担过高的不公平的违约金,导致将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处于不利地位。

6.签订仓储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篇六

签订仓储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

核心内容:签订仓储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项?仓储合同的注意事项可以从仓储合同的主体,即保管人、仓储合同的标的,即仓储物以及保管条件这三部分内容把握。仓储合同的主体一般要注意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需要审查该代理人是否有代理资格,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签订仓储合同的知识。

一、主体方面的注意事项

(一)保管人的资格

并不是任何个人或单位都能够从事仓储业务的,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专营或兼营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所以在签订仓储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明保管人是否具有从事仓储的资格,并且是否在其营业执照上写明。

(二)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的情况

当保管人一方是代理人来签合同时,存货人应注意审查其是否具有代理人资格。主要注意以下两点:

1、该代理人是否具有授权委托书。在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授权权限、期间,并由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

2、代理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代订仓储合同,凡是超越代理权限而订立合同的,将因无权代理而导致合同无效。

二、合同标的仓储物的注意事项

(一)仓储物是否违法

标的物违法将导致仓储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仓储合同时,保管人应确切地知晓存货人所存放的是什么物品,防止存货人利用仓储公司存放违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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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中应注明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方面

1、由于仓储合同的标的物是委托储存保管的货物,对于存货人来说,无论其为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应妥善保管,以免发生损毁,而且在保管期满后应当按约定将原物及其孳息交还存货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货物的品种或品名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2、货物的数量依据保管人的存储能力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以法定计量单位计算;货物的质量应使用国家或者有关部门规定的质量标准标明,如货物有保质期的,也应一并说明;货物的包装由存货人负责,有国家或者专业包装标准的,执行规定标准,没有有关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三)仓储物的验收内容、出入库手续、时间及运输

1、验收由保管人负责。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项目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

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

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验收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用哪种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合同中要注意明确仓储物的出入库手续的办理方法。双方当事人必须办理签收手续,在没有存货方在场的情况下,仓储物的出库应当与存货人原指定的第三者办理,不能直接与仓储物的买方办理。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仓储物验收的时间与仓储物实际入库的时间应尽量缩短,对易发生变质的仓储物,更应注意验收时间。须注明超过验收时间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人负责。仓储物验收期限,自仓储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政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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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中还要约定仓储物在出库后是由存货人来运输还是由保管人代为发运。若是由保管人代为发运的,要明确仓储物的运输方式,是公路、铁路还是水路运输,抑或是所有运输方式都可以,并且还可以约定出库后几日内送达目的地。

(四)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仓储物在储存期间和运输过程中的损耗,磅差标准的执行原则。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可以商定在保证运输和存储安全的前提下由双方作出规定。

三、保管条件

仓储物的储存条件和储存要求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作出规定,需要在冷冻库里储存或是在高温、高压下储存,都应通过合同订明。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易渗漏、易腐烂、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储存要明确操作要求储存条件和方法。原则上有国家规定操作程序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合同约定储存。

7.签订约稿合同的“五项注意” 篇七

如果在选题策划中有一个简单明了的法律性条款,会大大降低上述矛盾的产生。

约稿合同一般在出版人作品尚未完成(多是尚未开始写作)的情况下,双方就预约稿件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当事人,一方称为约稿者(一般为出版单位),另一方称为作者(既包括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又包括不完全享有著作权的撰稿人)。

对约稿者来说,合同主要保障两种权利。第一是优先出版权,即约稿者在作品完成后,如无违约行为,依法享有作品的优先出版权,作者不能干涉。第二是附期限的对作品的处分权。但约稿者须同时履行三项义务:一是收到稿件后要在约定期间内通知著译者是否采用或需要修改。二是签约或退稿的义务,所约稿件符合出版要求,应及时与著译者签订出版合同;稿件如不能采用,可书面通知废除约稿合同并将稿件退还著译者。三是按合同约定确定作品版面字数及稿费标准,预支部分稿费或支付约稿费。

对作者来说,合同主要保障其对作品的处分权和获取报酬权,同时也是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一种公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亦须履行三项义务:一是按时交稿义务,因故不能按期交稿,应在约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前向约稿者提出,双方另议交稿日期或者中止合同。二是保证约稿不另投,作者在约稿者决定不采用前,不能将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交于其他出版单位使用。三是修改稿件的义务,如果约稿者对稿件提出修改意见,著译者应在议定日期内完成。

约稿合同是典型的附期限合同。作者要有交稿的时限,约稿者也须在约定期限内决定采用与否。一旦决定采用并签订出版合同,或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届满,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约稿合同均告失效。

约稿合同还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合同履行中,如果作者死亡或因其他原因丧失创作能力,约稿合同即自行终止。

1999年,随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施行,曾出现过一个约稿格式合同,但其仅适用于原创和翻译作品,条款过于复杂,内容和出版合同类似,其中的一些必要条款在约稿阶段无法确定,实际使用的不多。其实,约稿合同只是规范图书创作期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交稿后即有出版合同承担法律保障任务),最需要确认的是双方的合作关系,形式意义大于内容意义。只是有几点还须注意:

一、作品类别和性质

由于作品尚未诞生,其名称有不确定性,约稿合同中详细写明作品类别(小说、散文、教材)和作品性质(原创、翻译、编著、汇编),是很必要的。

二、作者的创作方式

创作方式不但关系着稿酬计算标准,更关系着作者对作品的著作权的享有程度,实际中因此点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最多。因此,合同中须写明作者的创作方式,是著,是编,是编著,或仅是撰稿,不能含糊。

三、时间限制

由于合同涉及交稿时间、未能完成通报时间、决定采用时间等多个时间,有可能跨年度,措辞行文上要避免使用“几月几日”或“本年度”这类有可能产生歧义的词语。

四、劳动报酬

约稿合同保证了出版者的优先出版权,但优先出版权不意味着必须出版,出版社也有可能在作者交稿后,作出退稿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出版者理应为支付一定的约稿费。因此,约稿合同中不仅应写明正常出版的付酬方式和稿酬标准,还应规定如不采用时,出版社退稿的程序、期限,及如何支付约稿费等劳务报酬。

五、未尽事宜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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