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执法方式创新

2024-07-24

自贸区执法方式创新(共8篇)

1.自贸区执法方式创新 篇一

转变执法理念 改进执法方式来源:考试大

《人民日报》2006年6月4日的头版头条以《长沙推行文明城管让市民舒心》为题报道说,为使城市管理从处罚走向服务,从无序走向和谐,长沙市打破并改革旧的城管体制,致力建设“和谐城管”,积极按照群众要求不断探索创新调整执法工作方式。比如,市民反感城管队员坐车巡查,他们便改为徒步执法或骑自行车;市民反映违章停车锁车轮的方式过于生硬,他们便改为拍照抄牌进微机公示;市民建言夜间执法避免扰民,他们便对违规行为采取摄影取证,次日再行处置。他们还把对夜市“游击队员”的堵和罚,改为帮助他们寻找固定经营摊点,使他们“生意好多了”。长沙市的城管部门开始让市民舒心顺气。城市管理因为涉及面广,长期以来一直为公众所关注。透过这则市民反映城市管理“不仅文明,还善解人意”的新闻,城市管理者执法理念、执法方式的变革令人欣喜。

长沙市的做法及其成功经验表明,执法方式至关重要,执法方式的选择取舍直接关系着执法目的的实现,直接影响着执法效果的好坏。积极采用人们能够接受的、文明的执法方式,可以更有效地搞好城市管理,有利于促进并实现城市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关系的和谐。实际上,执法方式简单化、机械化的问题目前并不仅限于城管一个领域。多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日益健全和完善,各个行业和领域普遍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规范也越来越多。但是,由于一些立法和规范“重实体、轻程序”,执法实践中一些执法部门和执法者 “重执法目的、轻执法方式”,一些领域也引发一些矛盾和问题。譬如,一些城市交管部门因为 “暗中执法”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争议,一些地方法院因为“堵被窝”式的考试大收集整理强制执行物业费方式而招致公众质疑。执法方式不是简单的手段问题,而是执法者执法理念的反映。不可否认的是,少数执法者至今依然遵循一种简单生硬的执法逻辑:我是执法者,你违法了,我就可以采用法律授权的任何方式收拾你,不需要讲究什么方式;至于造成违法的原因、执法对象的感受、执法的效果等问题,则往往很少去考虑。显然,这些执法部门及其执法者忽视了一个基本前提,即究竞是为谁执法。如果一个执法机关的某些执法行为被多数群众难以接受,其值得反思的就远不止这种执法方式本身。

执法方式还是衡量执法者执法水平的重要尺度,是一个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综合表现。维护并保障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所有执法机关的法定职责,采用什么措施及时有效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的程度如何,反映了执法者的执法水平。即便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考试大收集整理维护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而必须对违法公民进行处罚时,也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倘若逾越了这个界限,就势必构成滥用职权。

长沙市的做法,好就好在执法部门能够从切实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出发,积极主动地按照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调整执法方式,改进执法手段,因而既达到了执法目的,又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这值得其他执法机关关注并借鉴。

2.自贸区执法方式创新 篇二

但毋容漠视的是,我们的现代化建设正处在一个极为关键的发展阶段。一是随着成本比较优势的逐步弱化和国内外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尤其是世界金融危机的冲击,我们凸显了传统发展方式过分依赖成本比较优势、过分依赖投资和出口带动、过分依赖人口红利、过分耗费资源环境等问题。以“代工、低端、模仿”为特征的初级发展阶段已经结束,必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经济向中高端发展,重构核心竞争力。二是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入新阶段,我们的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不仅出口市场空间受到明显挤压,而且体制机制与“国际规则”对接的要求更加迫切,面临着开放改革和持续发展的双重压力。三是随着人均GDP进入中等收入阶段,我们正处于能否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时期,必须逐步调整高速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依靠改革创新,努力寻求新的增长动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形成改革与发展红利的全民共享,努力实现“中国梦”。四是随着改革来到“深水区”,将进入全面构建现代社会的新阶段。一方面,我们在推动从农业经济社会向工业经济社会、从计划经济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转变的过程并不规范、不彻底,既收获了市场经济带给经济社会发展的激情,也承受着它带给经济社会混乱的苦果;另一方面,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型虽已全面展开,我们却未经过历史、文化、思想及制度设计的充分酝酿和足够准备,由此带来转型期各个领域出现的失范现象,放大了人们对社会矛盾的认知和感受,加剧了人们对生存状况的不满,使社会矛盾集中凸显过程中的阵痛更加强烈。而从国际经验来看,“二战”之后,世界上有几十个发展中国家进入了工业化进程,但是,多数是还没成功就落入了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只有不到20个经济体(其中包括日本、新加坡、韩国、中国台湾、香港等我们所熟知的东亚后发追赶型经济体)进入高收入(现代化)国家和地区的行列。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问题,与那些没能实现现代化国家当时所面临的问题十分相似,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们“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依然较大,社会矛盾明显增多;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社会治安、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部分群众生活困难”。

因此,我们党要率领各族人民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这个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必须紧紧抓住世界经济全球化这个战略机遇,充分利用改革开放30多年快速发展积累的物质条件和发展经验,继续扩大开放,以开放倒逼改革,来解决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和挑战。

广东是“先走一步”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兄弟省区的大力支持下,在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走过了一段思想大解放、社会大变革、经济大发展、生活大提高的黄金发展时期,不仅为全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探索了成功的道路,而且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经过35年的快速发展,广东已经成为全国开放程度最高、城市规模最大、发展速度最快的一个区域,也是全球闻名的制造业基地、进出口贸易中心和国际采购中心。广东以35年的发展成就与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向党中央和全国人民交出了一份比较满意的答卷。

2014年,广东的人均G D P达到63452元(按当年汇价6.2∶1折算,约为10235美元),虽然总体上判断已经完成了从小康型社会到“宽裕型小康(中等收入国家)”的过渡,但并没有完成现代化历程。2012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时要求:广东要努力成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排头兵,深化改革开放的先行地,探索科学发展的试验田,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前,广东正处在经济硬转型和社会软转型爬坡越坎的关键阶段,新时期面临改革开放和持续发展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必须紧紧抓住自贸区获批,国家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重大机遇,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的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的新优势,以开放促改革,在新一轮开放改革中抢占制高点。

世界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全球贸易体系正经歷自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以来最大的一轮重构。中央大力推进自由贸易区战略,是我国适应经济全球化新趋势的客观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积极运筹对外关系、实现对外战略目标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发挥自由贸易区对双向贸易投资的促进作用,可以更好帮助中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增添新活力、拓展新空间。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也是中国积极参与國际经贸规则制定、争取全球经济治理制度性重构话语权的重要平台。

广东获得批准的自贸区范围,包括深圳的前海、蛇口,珠海的横琴和广州的南沙四个片区。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在新时期推进大珠三角全面合作、深度融合的新设计,使广东能够借助自贸区的制度创新,在与港澳的合作中有效的“用好一国优势,做好两制衔接,整合三地资源”,既破解自身产业层次偏低、创新能力不足、发展优势弱化的问题,也为港澳两地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实现大珠三角携手共进,协力建设成为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的现代产业新基地,要素便捷流动的现代流通经济圈,生活工作便利的生活圈,国家对外开放的重要国际门户,世界级的城市群和经济区。使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澳门区域性服务中心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广东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共同为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新贡献。

自贸区建设与以往的经济特区、开发区等开放模式不同,它主要不是制造“优惠政策的洼地”,而是要创造可推广可复制的创新经验。广东的自贸区还肩负着建设粤港澳合作新平台的任务。所以,在建设的起步阶段,一定要尽量避免把目标过分盯在硬件设施建设、招商引资数量、GDP增长速度等传统指标上,而是要通过一系列的创新思维,让自贸区的建设成为广东再创新优势的新起点。

一是把自贸区打造成为“制度创新的新高地”。要大胆先行先试,深化改革,按照“负面清单+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原则,全面深化政府行政体制、商事登记制度、投资制度、通关制度、科研体制、教育体制、人才体制等改革,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率先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积极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和政策制度。要努力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和发展软环境,使其成为整合各种创新资源的重要平台,着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绿色产业,以创新能力与产业高级化,提高对更广阔区域资源的整合和配置水平,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的新优势。

二是把自贸区打造成为“对外开放的新窗口”。要积极转变开放思路,运用“区城联动”效应,大力开展招商引技、招才引智,努力探索与境外机构共同建立技术研发中心、金融服务中心、人才创新平台、地区采购总部、教育培训基地和数据处理中心等,提升对外合作的质量。要用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从融资、投资、财税、人员出境管理等方面,放宽并帮助有条件的企业更快更省更稳妥与世界对接,在全球进行并购投资和联合投资,培育一大批具备全球眼光、国际视野、资源整合能力的本土跨国企业,构筑开放型经济新格局,建立自主的跨国生产经营价值链,形成具有支撑新体制的战略纵深和空间布局。

三是把自贸区打造成为“粤港澳合作的新平台”。要努力借鉴香港在完善法律制度、规范政府行政、建立市场秩序、引导企业诚信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合自贸区畅顺运作的管理体系。要加强规划和协调,发挥背靠内地广阔腹地的优势,联手港澳大力发展金融、航运、物流、旅游、专业服务、资讯和其他高增值服务业,以及环保、医疗、教育、检测和认证、创新科技、文化创意等优势产业,共同打造更具综合竞争力的世界级生产性服务中心和创新合作区,着力巩固港澳的服务优势和广东的区位优势,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系。

四是把自贸区打造成为“一路一带的新节点”。要紧紧抓住国家推进“一路一带”建设的历史性机遇,着实利用广东的历史积淀和30多年快速发展之后在经济规模、产业基础、配套能力、金融资产、交通网络、企业团队等方面形成的条件,充分发挥自贸区在体制机制、产业高端、人才聚集、港口优良、区位独特、协同港澳等优势,精心谋划,积极参与,力求在基础设施、产品贸易、投资服务、航运物流、人文交往、旅游合作等方面有重大作为,使自贸区形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四个重要节点,带动全省“开足马力下南洋,再造开放新优势”。

五是把自贸区打造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要积极发挥好自贸区的窗口、桥梁、纽带和辐射带动作用,从体制创新、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为全省大力发展金融、物流、会展、商业服务、总部经济、服务外包、教育、旅游等现代服务业,汽车、石化、船舶、钢铁、机车、飞机、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海洋相关等先进制造业,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服务,引导和推动广东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和高端化,保持新常态阶段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率先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

六是把自贸区打造成为“法治建设的新标杆”。要从“顶层制度设计”入手,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效率与公平等事关全面的重大关系。要通过立法程序,确认各方权力,明确对各个层次的职权划分,为市场(企业)、社会组织的职能、政府的管理方式建立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做到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社会组织依法自治,个人依法生活。实现最大限度提升行政管理效率,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强发展动力,使自贸区成为全面建设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和新标杆。

3.自贸区知识产权执法的国际协调 篇三

2011年开放签署的《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员方可以采用或维持程序对嫌疑过境货物或海关监管其它情形货物进行知识产权执法;海关监管的其它货物则包括自由贸易区中的货物。2012年3月15日生效《美韩自由贸易协定》也在“边境措施相关的特别要求”中规定:一旦进口、出口、过境货物或自由贸易区中的货物被怀疑是假冒货物或盗版货物,每一成员方应当规定其主管机关可以依职权启动边境措施。正在谈判中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特征之一就是严格知识产权执法,在知识产权边境执法环节,将过境货物和自贸区货物相关知识产权执法纳入协调范围。

国际商会(ICC)于2013年5月发布《控制区域:在世界自由贸易区内平衡便利与打击非法贸易》的研究报告,重点关注自由贸易区相关知识产权侵权问题。ICC承认自由贸易区在促进投资和贸易便利化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对由于自贸区脆弱性所带来的非法贸易日趋严重的问题表示担忧,并提出加强海关对自贸区的知识产权执法等建议。

2013年7月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8月17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涵盖了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四个海关直属监管区域,总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已经提出“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在知识产权等领域实现高效监管”,并要求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援助等解决机制”;且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还涉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贸易便利化与知识产权海关执法、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高标准知识产权规则等问题。当务之急在于,首先要梳理国际法对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以便明确我国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和手段,并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争取契合自贸区发展并符合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安排。

世界海关组织与自贸区知识产权执法

就海关执法而言,自由贸易区在本质上是一种功能齐全的海关特殊监管区。自由贸易区企业经营型态可以分为:商业型,专为储运及转口贸易所设的业务,此类业务主要功能是提供服务为主;工业型,以加工制造业为主;综合型,集转运、仓储、贸易、工业及金融服务等多功能业务。因此,在自由贸易区内,不仅能对货物进行实质性加工,而且可以对商品进行储存、整理、分装、加标签、更换标识等,并提供分拔、配送、转运等物流服务。

根据2008年世界海关组织(WCO)《海关与知识产权》报告,查获侵权货物中,有21%(3311批次)的货物是在最终目的地之前过境第三国时发现的;其中,306批次尝试过境两次,52批次尝试过境3次,有些甚至在最终被海关查获之前已经过境5次。这些数据表明,不法分子希望通过过境中转的策略来掩盖产品的真实来源地,转移海关执法部门的注意力。根据2010年WCO《海关与知识产权报告》,查获侵权货物的13%(2980批次)的商品是在最终目的地之前过境第三国时发现的;其中,393批次尝试过境2次以上,82批次尝试过境3次。通过这两组数据比对发现:虽然过境侵权货物占查处侵权货物比例在下降,但查扣批次和过境次并没有明显减少,侵权货物的过境转运或转装运输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同时,显示出在自由贸易区进行知识产权过境执法的必要性。

此外,WCO在2001年修订的《为履行与TRIPS协定相一致的公平和有效的边境措施的国内立法示范法》中强调: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应当包括进口、出口和过境等环节;但并未明确包括自由贸易区的范围。WCO曾在2007年2月发起了《海关统一知识产权执法的临时标准》项目。《海关统一知识产权执法的临时标准》工作草案(简称“SECURE草案”)由导言和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制度的发展),第二部分(与私营部门的合作),第三部分(风险分析和情报分享),及第四部分(知识产权执法的能力建设和国际合作)。WCO成立SECURE工作组的目的是为了制定一套超越TRIPS协定的知识产权海关执法标准。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反对,SECURE草案在WCO政策委员会第60次会议上被中止;但SECURE草案的内容还是应当引起重视。“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制度发展”是SECURE草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提出知识产权执法的12条标准。

WCO作为海关国际组织,并没有直接协调知识产权执法议题的职责,但其宗旨是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虽然《京都公约》成员方可自行选择接受“自由区”专项附约的内容,但为确保成员方海关执行货物的通关便利和快速过境的程序,WCO通过各类指南、建议书和执法项目来提升执法能力和提高执法效率。

世贸组织与自贸区知识产权执法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第五条规定:成员方有义务确保来自或前往其他缔约方领土的过境运输不得受到任何不必要的迟延或限制,但过境国可因遵守海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况而设置例外。虽然GATT中并没有对“过境”(transit)和“自由”(freedom)分别单独做出解释,“过境自由”是成员方必须给予其它成员方的一种便利,而且过境线路应当是对于国际过境来说最为便利的通道。但是并不因此排除过境国对过境货物进行执法(知识产权执法和公共卫生执法等),即可能对过境货物造成合理的限制或延误,并且肯定过境国有权收取合理的费用和服务成本。所以,成员方对过境自由权的保障并不是绝对的且无条件的;对于不同的性质和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过境货物,过境国的执法措施可能也不尽相同。

从广义上理解,“海关法律法规”包括国内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规定,例如中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因此,对于自由贸易区过境货物采取知识产权执法措施,以及执法和扣押导致的迟延和限制并不构成对过境自由义务的违反。印度和巴西于2010年5月向欧盟提起磋商的WTO争端中争议措施涉及GATT第五条和TRIPS协定相关条款的解释,但由于欧盟努力,该案迟迟没有进入专家组审查阶段。所心,迄今为止WTO未对GATT第五条规定的贸易便利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做出明确决议。谈判中的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文本中规定“不得使用对合法贸易构成变相地歧视的过境限制措施”。虽然,过境货物知识产权执法规则并不是一种任意和无端的歧视,但却可能构成对国际贸易一种变相地限制,这也是谈判或争端解决中需要解释的争议热点。

在TRIPS协定诞生前,知识产权执法规则的协调可追溯到GATT时期的《反假冒守则》(草案);虽然《反假冒守则》谈判文本没有成为国际条约,但其中边境执法规则对TRIPS协定边境措施的条约义务产生直接影响。

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执法协调的目标十分明确,即阻止假冒货物的国际贸易。这一目标扮演着TRIPS协定指导原则和知识产权执法“一般义务”的作用。首先,边境执法的目的是通过成员方的国际合作阻止假冒货物的国际贸易,强化打击措施的同时不能影响合法贸易货物的自由流动。其次,边境执法措施还要注意到成员方根据GATT第二十条可以行使的权力,包括采纳或执行保护商标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并且意识到成员方之间法律体系和海关程序的差异,需要采取多种与《反假冒守则》相一致的方法来处理假冒货物。最后,边境执法措施中设定阻止假冒货物进口的最低要求;《反假冒守则》规定了阻止进口假冒商品措施的最低要求,但不应被解释为阻止成员方采用进一步的措施;这一点类似于TRIPS协定规定的最低保护标准义务。

《反假冒守则》侧重于知识产权边境执法规则的国际协调,试图通过在国际贸易的进口环节阻止假冒货物的进口,通过切断贸易环节的经济激励来影响假冒货物的生产和供应,从而抑制假冒货物国际贸易的泛滥。在救济手段上,强调主管当局的边境执法,特别是扣押程序的有效实施,假冒的判断标准和国内执法判断标准一致。对于假冒货物的处理,强调没收和清理出商业渠道,通过经济利益的剥夺,产生足够的威慑以影响假冒贸易经济动机。《反假冒守则》承认边境执法对合法贸易存在干扰;为减少这种干扰,《反假冒守则》设置了少量例外豁免、扣押程序的替代措施、保证金制度和特殊情况下的灵活处理措施等制度。总体上,TRIPS协定边境措施沿用《反假冒守则》的规定,对边境执法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但并未涉及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执法问题。就连过境货物,TRIPS协定第五十一条项下注释13明确,各成员方“无义务”对于过境货物采取中止放行程序。因此,在WTOTRIPS协定规定在进口环节采取边境措施是成员方应履行的条约义务,换言之,TRIPS协定不强制成员方对自由贸易区过境货物采取边境措施。

国际协调对于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执法的启示

WCO明确支持成员国海关对自由贸易区的知识产权执法,GATT第五条确立的过境自由原则作为贸易便利化的核心内容得以在国际条约中基本确立,但它并不否认知识产权执法的例外。虽然TRIPS协定没有明确纳入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执法规则,但根据TRIPS协定的最低义务,WTO成员完全可以在国内立法中规定高于TRIPS协定义务的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执法规则。

上海自贸区不是简单的地理范围或特殊政策,更重要的是保进贸易自由和贸易便利的改革。上海自贸区的税收政策和便利手续将有利于吸引高端制造业,从而吸引更多的加工、制造、贸易和仓储物流企业聚集;但区内企业并不能享受知识产权执法上的超国民待遇。所以,上海自贸区决不意味着知识产权执法的空白或选择性适用。实践中,上海自贸区行政执法两种模式:一是由自贸区管委会负责专利和版权的执法,而是由工商局负责商标的执法;对于自贸区没有执法机构的,交由自贸区综合执法机构执法。在司法保护方面,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经设立自贸区法庭;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院也相应成立。然而,具体执法规则还有必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上海自贸区中知识产权执法应当尊重“内外一致”的基本原则,完善知识产权监管模式,适当根据WTO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在执法程序和执法效率上做好配套规范,以期为相关规则的国内推广和国际协调提供试验基础。(作者为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后,法学博士)

4.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模式及启示 篇四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 金融创新模式 启示

一、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模式内容

上海自贸区的设立推动利率市场化和项目开放性的金融市场自由化,基于负面清单的管理体制前提下进行了金融改革试验,有效的解决了经济金融体制的内在症结,为系统性及综合性的改革方案的制定提供广阔空间。基于这一方向及目标,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模式包括的内容主要有:

(一)突破资本项目自由兑换的限制,推动了汇率改革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有浮动汇率,人民币的汇率会受到央行的干预。汇率的改革方向为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及人民币的汇率市场化。在区放开汇率的衍生品交易,有效地推动了人民币市场接轨,使得人民币的国际化进度加快。

中国将很快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上海自贸区内,境内的个人资本流动和进出都比较方便;境外资本的流动性也较为顺畅,可以让企业得到贷款,也可以投资证券市场,但是资本账户的开放必须要谨慎。因为资本账户开放后会冲击金融体系,其结果不可逆转。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资本账户的开放已经不在掌控之内,出现了“出口虚增”的现象。经过不断发展的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的部分经济行为会对金融开放形成倒逼效果。因此,金融账户的创新及开放式必然的趋势,但其开放过程要十分谨慎。

(二)主动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创建创新金融市场

在国内外环境下,自贸区进行的多重改革中,不可复制的只有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在适当时机充分利用自贸区的独特优势,掌握住发展机遇,以最快速度发展成为离岸金融中心。利用上海所在的优势,形成其他城市不能跨越的金融高地。因此,离岸金融市场要构建起分离型为核心,渗透性的金融创新模式,其特点是通过不同账户类型的确定将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进行分离,烦是允许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之间进行适量的渗透。利用适当的鼓励政策帮助企业在自贸区内进行人民币跨境结算,催生人民币的存款和贷款的需求,推动两者进入良性循环。

(三)将金融市场化作为导向,构建起金融创新试验场

自挂牌以来,上海自贸区先后出台了多条支持金融自贸区的政策措施,自贸区内银行逐渐开始了利率市场化和支付结算等业务的创新,既是自贸区金融支持建设的结果,也是自贸区有序平稳发展的动力。金融创新模式的主体不只是局限于商业银行,还有股权投资等非银行机构。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都加入到自贸区金融创新中来,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自贸区作为开放及创新平台给金融主体带来了多重可能性,向金融主体提供了创新模式的研究开发可行性。但任何金融主体在金融创新模式中都需要做到尊重群众创造和市场规律。在自贸区金融创新模式中需要注意两点,一是要发挥出其溢出效应,二是要基于金融服务的实体经济要求,在可控风险中快速创新。

(四)金融创新模式的助推器

上海自贸区自挂牌以来,引人关注是对金融领域的改革,人民币汇率自由化、利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开放和离岸金融业务等都是创新模式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上海自贸区金融领域的改革在表面上是将对外开放及自由贸易作为重点,其实其深层次目的是为了改革市场经济体制而做的铺垫。面对创新程度较高的领域,下一步重点是对金融领域的开放和创新,这一过程涉及到国内的体制性变革,必然会产生带动效应,对国内体制的更新改革都会带来示范效果。

二、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模式的启示

上海自贸区的金融创新在一定程度上会形成显著的示范作用,可能深化金融体系的市场化创新,推动我国从经济大国转变为金融大国,让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之间形成良性互动,有力地突破目前经济增长的悖论。

(一)有助于形成金融市场稳定前进的良性预期

上海自贸区的金融市场逐渐与国际市场接轨,包括在制度层面、技术层面等,让金融市场形成良性的运转体制机制,有助于国内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就微观角度而言,上海自贸区在资金、制度等方面构成两元结构,会提升市场参与者的热情,加快人民币的国际化步伐,推动人民币与外国货币体系的对接。就宏观角度而言,上海自贸区体现的是政府深化改革的决心,通过释放改革红利,形成能够支持经济发展的持久性增长动力,可以构建起国际社会对我国的预期。

(二)提高区内金融市场竞争力,促进了银行业的大发展

金融创新对借贷款者带来的巨大动力,也带来的压力,这就需要他们在降低成本和提高收益中二选一。由于金融创新可以把市场的供求关系关系反应出来,促使金融信息越来越准确和公开,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减少银行与银行之间、商品与商品之间的资金来回流动限制。同时,金融创新模式给金融业带来了多重盈利空间和机会。金融的自由化及创新促使金融资本的形成,为金融企业提供发展空间,也带来了较为灵活的运营方式。

(三)确定金融创新的渐进性定位

因为自贸区是探索和建设同时进行的,多项政策没有参照对象和时间表,金融创新及金融开放与预期存在一定差距。金融创新模式是为了与国际更好的接轨,找到金融监管的创新模式,建立起现代金融体系机制,给国内的金融改革提供可以推广和可以复制的经验,推动金融自贸区发挥应用的效用和功能,明确自身的发展定位,提升自身的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同时,促进了国际社会发展需要,实现国际金融和自贸区金融的对接,满足相关跨过投资和贸易服务的要求,促使金融创新开放和发展的基调具有一致性,推动符合条件的资本项目及外汇机构全面创新。金融企业的发展会受到企业本身的改革决心以及改革力度的影响,若自贸区内企业完全依靠政府部门的保护,不实行自负盈亏,其自身效益肯定不高,很难促进金融创新发展。

三、结束语

5.自贸区执法方式创新 篇五

“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是一国政府在引进外资时,对那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即本国不允许外商企业投资或有限制要求的领域和产业,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清单以外领域则充分开放。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则是一份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特别管理措施规定的总汇。它是中国创新对外开放模式、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标志,是中国政府扩大开放、探索制度创新的重要里程碑。研究负面清单的制度创新价值和存在的问题,对于完善我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重要意义。本文试析之。

一、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与传统正面清单的比较分析

众所周知,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是国家明确允许外商投资准入或有限制要求的领域,清单以外领域一律不予开放,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这次中国第一次采用负面清单管理外商对华投资,由“正”转“负”,虽一字之差,带来的是管理理念与管理方式的全新变化。

(一)准入依据不同

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的以行政审批制度为主的“正面清单”模式,即通过立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来管理外商投资。上世纪80年代,中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中外合作经营的法律、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外商准入的设立程序、投资方式和比例、组织机构、利润分配、法律地位;90年代强化审批制度和法律责任,对外商准入领域和条件明确规定。“入世”后,对外资管理一直采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模式,凡是中国政府鼓励、限制、禁止外商进入的行业名单都列入产业指导目录当中,所有的外商投资和商业投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同时,来华投资的外资企业必须将相关合同章程报送发改委、商务部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具备法律效力。而在负面清单制度下,政府明确将不允许外商投资进入或限制进入的行业公示在清单上,说明这些行业被禁止或存在限制,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凡没有列入清单的领域或产业都是放开的,在这些行业从事投资,则不需要经过政府审批,直接去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两种模式相差一字,折射的却是根本不同的管理理念。

(二)激励方式不同

在实行以行政审批为主的“正面清单”模式下,政府主要运用税收、信贷、外汇、土地等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来鼓励和吸引外企来华投资。外商到中国来投资主要看重的是中国庞大的消费市场、廉价的劳动力优势和便宜的土地、税收等各种政策优惠。在改革开放初期,这些政策红利对引进外资和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中国经济发展到今天,原有支撑经济发展的各项条件正在发生变化,面临环境资源和机制体制的双重制约,资源短缺难以为继、环境破坏污染严重、劳动力资源成本大幅上升,经济结构艰难调整并转型,经济下行压力较大。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方式难以为继,传统生产要素发展经济受到制约,急需寻找并投入新的制度要素。近年来,外商投资的关注重点已经从优惠政策转到法律规范、产业导向、市场环境等方面,各地方政府应舍弃依靠优惠政策来招商引资的传统思维,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有助于建立一套与国际经贸通行规则相互衔接的新制度体系,实现对投资与贸易的高效管理。通过改变滞后的管理模式,不断释放制度红利,从而参与国际贸易与投资分工。

(三)实施效果不同

正面清单管理模式对于引导和管理外商投资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制度弊端:资源配置错位,拿到政府批文的企业往往容易获得银行贷款支持;宏观调控边际效率下滑,许多产能过剩的行业其实是政府审批和政府鼓励的产物;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频频发生等,传统的审批制度已成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拦路虎”。许多企业围绕国家产业指导目录和产业优惠政策进行投资和扩大再生产,最终往往带来大量产能过剩和整体产业结构失衡;一些在资金、土地等方面享有特权的国有企业凭借垄断地位占有了过多社会资源和财富,加剧了不同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而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和税收的中小企业由于得不到政策和金融的支持而难以生存和壮大等等。上述种种不正常现象使得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难以实现,其根源在于国家权利对市场权利的侵犯和挤压,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难以发挥。而推行负面清单后,将取消政府在市场准入领域中的行政审批,把过去神秘隐藏的“潜规则”变成人人皆知的“明规则”,既能够与国际惯例接轨,又增强了行政的公开透明度,减少了行政成本和寻租空间,迫使政府加强自我约束,把企业或市场的权力重新归还给企业和市场。另外,负面清单还能打破垄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负面清单的积极效应有望在今后的3-5年乃至更长时间内得到显现。

二、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对我国制度创新的主要价值

(一)转变政府职能,推动行政审批改革

当前我国经济管理体制中最难改革的“硬骨头”之一就是行政审批制度,政府过多介入微观经济活动,由国家权力保护的垄断仍然存在,市场主体缺乏竞争和活力,市场秩序不健全。设立上海自贸区就是试图按照国际规范破解这个老大难问题。实行负面清单后,根据“非禁即入”、“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自贸区将对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自贸区内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内资和外资项目改为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负面清单对市场主体企业而言,意味着“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来说则意味着“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就从制度上绑住了任意伸向企业的一只只“权力的手”。这种管理模式可以起到倒逼行政管理改革的作用,迫使政府不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权力,从制度上实现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权力滥用、寻租行为和效率低下,将要素流动和资源配置权利归还市场,从根本上提高政府管理效能,从根源上铲除可能滋生腐败的土壤。

(二)创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有效破解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关键是改变政府主导型增长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第一,负面清单实际上是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明确政府管理的范围和职责,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迫使政府专注于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维护。政府划定市场投资和经营的范畴,可以最大限度破除市场壁垒,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二,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降低外资和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可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第三,负面清单可以较大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时间成本和制度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率。实行负面清单之后,如果要创建一家主营业务不是在负面清单范围的公司,注册时间可以从原先的29天缩短为4天,企业最快4天可以拿到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等。对于企业来说,更短的时间意味着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和更高的效率。制度成本的降低,不仅有利于鼓励外商直接投资,一旦复制到区外,也会激发民间办企业自主创业的热情,让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接轨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规则,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早在本世纪之初,中国就选择加入WTO,这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顺应世界经济区域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促进和保持中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提高综合国力和国家竞争力都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传统WTO多边贸易体系的局限性愈发明显,这个由欧美发达国家主导制订的多边经贸秩序有被边缘化的迹象,加入WTO给中国经济带来的发展红利正逐步退减。特别是世界金融危机后,世界贸易和投资规则加速重构,而投资自由化和服务贸易自由化成为新国际贸易谈判规则制定的核心内容。主要平台有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推动建立的TPP(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等两大贸易体系和PSA(多边服务业协议),这些载体试图通过修改世界贸易和投资规则,重建全球贸易新格局。新自由贸易协定下,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规范成为国际贸易投资新趋势。世界上已经有近80个国家采用这种模式。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新兴市场化国家,中国应该深度融入世界经济浪潮,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生产要素来发展本国经济。主动顺应全球化新趋势,参与利用国际经济新规则,构建经济合作新平台,是中国主动融入国际服务贸易和投资体系战略的重要举措。

(四)创新投资管理模式,寻求可复制和推广的制度性建设

上海自贸区本质上是各种创新性制度的试验区。自贸区关于外商投资的制度安排,最引人注目的就是取消行政审批制,逐步建立“以准入后监督为主,准入前负面清单管理为辅”的投资准入管理体制。尽管该管理模式目前仅在自贸区内针对外商投资试点,但设立上海自贸区是一项国家战略,意在通过试验区先行先试,在区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推广到境内所有外资企业,最后逐步推广到全国所有内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管理领域当中。并以此为着力点推动各级政府建立“权利清单”制度,公开政府的管理权限,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权利对经济活动的干扰,逐步建立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可以约束规范政府行为,为企业创造公开透明、可预见的经营环境,强化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和动力。

三、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还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涵盖行业范围过大,开放力度不如预期

负面清单发布后,市场评价开放程度不如预期。在条款数量上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吻合度较高。在负面清单之前,中国政府一直依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实行行政审批管理。以2011年修订后的指导目录来看,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共列有总条目473项,其中鼓励类354项、限制类78项、禁止类38项,鼓励类中的限制措施约43项。而自贸区负面清单设有190项特别管理措施(占我国现有国民经济行业小类的17.8%),其中禁止措施38条、限制措施74条。两者的吻合度很高,几乎目录中的所有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都出现在负面清单之中,甚至清单中的限制性和禁止性管理措施比原投资目录更为严格,就扩大开放的行业领域而言突破并不大(对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除了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两类未列入其中外,其余均有涉及)。总之,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负面清单相比,上海负面清单显得较为谨慎和冗长。如果负面清单涵盖的领域过大,管理模式改革就难以起到预想的试验作用。

(二)对服务业开放的限制性条款较多

从负面清单内容看,无论是制造业还是服务业,特别是服务业市场开放的突破有限,对这些行业的特别管理措施较为严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外资股权比例限制和外方投资比例限制;二是过度的资本规模要求,对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和注册资本要求较高;三是业务范围限制,对经营年限和业绩要求及高管资质、国籍有严格限制。比如,关于通信设备制造,与原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相比,增加了“中方控股”要求;汽车制造业负面清单规定中方股份比率不得低于50%,外资比率不超过50%。这些条款与原投资目录中相比,一方面是要求更加明晰、另一方面是限制性内容也增多了。再比如服务业,限制投资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方投资比例不超过50%;限制投资政券公司,外方参股比率不超过49%;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国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电信方面,禁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活动),投资国内因特网虚拟业务的外方投资比率不超过50%,等等。其他如文物拍卖、文物商店、新闻机构、博彩业、色情业等行业都在被禁止行列写进负面清单,说明自贸区对于服务业的开放是谨慎的、有限的。对大部分服务行业的开放仍停留在WTO要求的水平,不能满足后WTO时代国际新型投资秩序对我国进一步开放市场的要求。

(三)服务业开放还缺少与市场准入相关的制度

当前中国新一轮的对外开放,不仅是制造业和商品贸易,更重要的是服务业开放与监管。上海自贸区是一个全新的试验区,主要探索在一个特定区域的服务业开放。自贸区方案确定了在6大服务领域18个行业扩大对外资的开放措施,特别是有关金融领域开放创新的承诺,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在区内先行先试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在区内实现利率市场化;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等等。这些提法在国内尚属首次,令人瞩目。但是相比TPP和TTIP两大体系,上海自贸区扩大开放主要集中在贸易、投资、金融和监管等四个经济领域,而对与市场准入有关的环境保护、劳动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官吏清廉、政府透明度、技术贸易壁垒等社会与政治领域尚无涉及。只有广泛、深入地削减妨碍有效竞争的限制性措施,才能够充分发挥一国比较优势,从贸易协定中获得更大收益。因此,未来负面清单的修订过程中,参照国际准则,要扩充架构,采用“保留行业加不符措施”的方式。自贸区应根据先行先试情况以及产业发展需要,不断探索扩大开放的领域、试点内容及相应的制度创新措施。

(四)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还不够健全

如今负面清单虽然出台了,但自贸区在相关配套改革等领域依然存在众多不确定性,需要顶层设计。许多领域的重大制度性改革不仅局限于自贸区本身,还涉及到全国宏观整体层面的改革,尤其金融、法律、监管等领域诸多问题需要破解:第一,关于外商标准的划分,中国基于英美法按照企业注册地来认定企业是否为外商,而国际上是使用住所地认证标准。从法律类型看,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但英联邦国家实行的是英美法系,国际贸易与投资领域采用较多的也是英美法系。两个法系在法律结构、司法体制和法官权限、诉讼程序等方面完全不同,对自贸区出现的贸易投资纠纷如何仲裁是一个问题。第二,作为自贸区主要创新亮点之一的金融自由化问题,其核心内容是利率市场化、人民币国际化和资本项目自由化等,从负面清单看,这三大金融领域的风险疑问尚未有详细解读。第三,公平的市场秩序没有完全形成,对侵犯知识产权、搞假冒伪劣或坑蒙拐骗惩治不力,监管随意性较大。这些情况说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缺乏详尽的标准和规范,开放后的市场监管存在一系列管理难点与潜在风险。香港、新加坡之所以能成为国际金融、贸易、航运中心,是与其成熟、完善、发达的市场经济制度和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分不开的。比如新加坡拥有完全开放的外汇市场,开放、高效、低税负而形成的国际竞争力,使其成为世界著名自由港。从这个意义上讲,上海自贸区在形成国际通行经贸投资法则建设方面任重而道远。

综上所述,负面清单作为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关键时期的一项新生事物,其意义和作用是巨大的、深远的,其困难与风险也是客观存在的,我们既要坚定不移发挥好其积极作用,又要结合本国实际并借鉴国际规范不断加以完善。

参考文献:

6.创新综合执法模式 破解执法难题 篇六

破解执法难题

­ ——银川市西夏区社会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经验材料

近年来,随着我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街道机构改革的逐步深化,乡镇街道办事处职能进一步转变,对社会事务的服务管理职能进一步强化。然而现有的行政执法权过多的集中在县区级或县级以上执法职能部门,由于管辖范围过大,上级执法职能部门对乡镇和街道随时发生的一些乱搭乱建、挤沟占路、乱砍乱伐、制售劣药假药、垃圾乱堆乱放等违法行为往往是鞭长莫及,出现了“看得见的管不着和管得着的看不见”的现象。而乡镇、街道苦于有责无权,形成了乡镇、街道执法的漏洞和死角,且各执法部门执法单一,造成了执法力量不足,乡镇街道执法缺位、基层管理力度薄弱、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2011年8月,银川市选择在西夏区西花园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西夏区经过认真调研,决定在西花园街道办事处、兴泾镇、镇北堡镇率先探索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经过近一年的运行,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一、具体做法

(一)创新管理体制,将行政执法纵向深入。西夏区西花园路街道办事处辖区靠近银川火车站,基础设施相对滞后,周边环境较差,流动人口多、失地农民多、五小行业多,小商小贩多、安全隐患多,公共秩序管理难、计划生育管理难、社会治安管理难,卖淫嫖娼、“两抢一盗”等八大类案件时有发生,社会管理难度较大;兴泾镇、镇北堡镇离城市区较远,政策移民非政策移民较多,村民法制意识淡薄,非法占用耕地、乱搭乱建、乱堆乱放、超计划生育、“两抢一盗”等问题较为突出。

为有效解决基层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匹配的问题,切实提高乡镇、街道依法行政和公共服务能力,经西夏区委、政府研究决定,打破传统的管理模式,在不突破机构编制限制的前提下,保留现有的执法机构,将现有基层治安行政管理、城市管理以及街道其他针对社会面违法行为监管职责的执法队伍进行整合,在街道、镇另外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各行政执法部门以授权委托的方式,将执法权下移到镇、街道执法大队,由镇、街道深入社区村庄、背街小巷、学校周边开展综合执法。从公安、城管、卫生监管、计划生育民政等执法部门抽调27名执法人员,在兴泾镇、镇北堡镇西花园街道办事处组建了三个社会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主要承担城管、食品卫生、民政、计划生育以及社会治安等六个方面的执法工作,同时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力量,形成社会管理合力。

按照网格划分、包片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巡逻执法为基本方式的动态社会管理综合(联合)执法模式,对社会面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和惩处,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二)激活管理机制,开展综合执法工作。西夏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并成立了以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综合执法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制定了《开展综合执法工作试点实施方案》,成立了以两镇副

镇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为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各相关执法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一是实行由政法委总牵头,镇、街道考核管理,各执法部门业务指导的扁平化管理机制。二是打破各部门单一的执法模式,实行综合性执法,执法大队在委托权限内开展6大类33项执法。三是保障有力,确保综合执法工作开展。两镇、街道在办公条件并不宽裕的情况下,各安排2间办公室作为执法大队办公用房,购置了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等办公用品,公安分局提供了一辆警车作为执法交通工具,从硬件设施上保障执法大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阳光公开,保障执法工作规范进行。为使辖区居民全面了解了综合执法工作的具体内容,形成有效的内部和社会相互监督机制,西夏区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对《委托综合执法事项目录》进行了公示,并通过发放宣传册、张贴标语、公示公告等形式将执法人员、综合执法目录等内容向辖区居民进行了“阳光”公开。同时通过开展监督举报电话,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制定了《综合执法人员问责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违法投诉举报制》、《执法责任追究制》、《执法人员效能考核办法》,建立了队容风纪、执法监督和十条禁令等制度,街道与公安、城管、卫生、民政、计生等执法部门签订了书面委托执法协议书,进一步明确了委托的执法事项、执法依据、执法权限以及执法责任,规范了执法程序和标准。

(四)加强执法培训,提高综合素质。一是提高政治素质。在执法大队中深入开展“五比五看”争先进位实践活动,要求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执法就是服务”的理念,坚持寓管理与服务,将西夏区基层先进人物孙仙梅的“热心为民、贴心服务、耐心做事、爱心贡献”“ 四心”工作法落实到执法全过程,切实做到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文明执法。二是提高法律素质。举办了5期专题法律知识培训班,使执法人员对基本的法律知识要“懂”,对与执法大队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清”,对自己具体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要“精”。三是提高业务素质。通过集中学习、案例分析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素质建设,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了业务知识与业务技能。四是强化“两个能力”。要求执法人员必须要具备综合执法和独立办案的能力。街道还组织执法人员参加了银川市法制办组织的综合执法专项培训班,27名队员均领到了行政执法证,获得了执法资格。

(五)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灵活多样执法。坚持将宣传工作贯穿于综合执法的始终,大力宣传综合执法工作的内容、目的和意义。积极组织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与公安、城管、卫生、计生、文化等部门通过“周末社区欢乐大舞台”等广场文化活动,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综合执法工作,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使群众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达成共识,形成全民参与综合执法的良好局面。先后发放各类专项整治宣传资料1800余份,悬挂横幅200余条,办黑板报12期,制作展板6块,展出10余次,现场接待咨询群众450余人(次)。由于镇、街道综合执法的对象具有多样性、复杂性,执法的案件也以违章违规和违反道德规范居多,不能简单的用法律手段去解决,对一些轻微案(事)件,主要通过执法队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摆事实、讲道理,通过说教形式达到解决问题目的,将服务贯穿于执法全过程,用服务促进执法工作。

(六)加大执法力度,全面综合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按照委托协议书规定的委托事项、委托权限、执法程序等开展相关执法活动。一是坚持“梳堵结合、以梳为主”,强化市容秩序管理,清理、规范占道经营,明确占道时间、地点和面积,下发整改通知书34份,坚决纠正违章占道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规范临时(限时)市场设置、经营时间,确保便民、利民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市容市貌整洁有序,使背街小巷内的次干道交通秩序、环境卫生有了明显

好转;对辖区内街巷开展“整脏治乱”活动,劝导、协助沿街商户卸除更换不合格牌匾、灯箱170余块,修补破损道砖23处等;二是向辖区居民大力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对辖区内计生工作进行摸排检查,发现违反计划生育人员4人,依法调查取证后移交西夏区计生局处理;三是在综合执法过程中,积极开展社会治安巡查,对发现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解决或报辖区派出所处理。排摸出辖区内15起矛盾纠纷,发现后及时调处,坚持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重点解决了康庄社区叶老太长期屋内堆积垃圾的问题,赢得了群众的普遍赞誉。四是加强辖区内殡葬用品销售网点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劝导了5起因办理丧事妨碍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加强联合执法,拓展服务内容。针对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拓宽思路,加强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综合执法大队深入辖区街巷对美容美发、小网吧、小餐饮、小旅馆、小商店等“五小”进行了认真摸底,建立了详细的监管台帐。并联合西夏区卫生监督所、西花园工商所对五小行业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依法处罚不合格五小行业25家,关停17家;与西夏区文体局联合对辖区内所有网吧开展联合执法工作,依法对2家违规网吧给予停业整顿处罚;与西夏区卫生监督所联合对早点摊市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对有违规行为的6家摊位依法关停。同时,加大对校园周边的环境整治力度,坚持每天到校园周边的饭馆、网吧、游戏厅进行抽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经营现象。在了解到十四小东面兰芝巷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后,积极协调银川市交通局,设立了8条减速带,2块交通安全标示,保障了3000多师生的出行安全。执法队单行拆除违建17户6220余平方米,配合西夏区组织的大型拆除行动3次共拆违建97户8860余平方米;处理公用地取土案16起,处罚3起;申报审批规划区(庄点)内翻新(扩)建房及镇区商贸楼改建等68户;在镇区及各村宣传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20余次,配合西夏区国土局按航拍走家串户实地查看64户;配合西夏区农牧局作好镇区农贸点售假种子、化肥、农药的查处工作;配合西夏区食品安全监督局出勤15余次,查处镇区存在食品安全的经营网点。

二、取得成效

通过近一年的运行实践,试点工作扎实开展,有序推进,镇、街道的执行力和行政效率有明显提高,辖区内乱摆买、乱堆放、乱停车、占道经营等情况得到有效遏制,辖区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火车站周边治安秩序都有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辖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成效显著,综合执法工作在新时期城市综合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提升了基层依法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启动后,通过委托的形式赋予了街道部分综合执法权力,明确了街道办事处承担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制止甚至处罚的职责,对一些直观判断即可认定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地发现、及时地处理,有效解决了过去街道行政管理中“管得着的看不见”和“看得见的管不着”等权责不匹配问题,镇街道行政管理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均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如在西夏建材城24户瓷砖经营户与物华公司发生纠纷时,综合执法大队主动介入,深入细致的做好经营户和物华公司的劝解疏导与沟通协调工作,最终使这起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在萌芽状态就得到有效化解。

(二)建立了权责一致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通过放权于镇、街道,还政于基层的行政管理创新,整合现有行政资源,将执法职责和管理职责都赋予镇、街道,扩大了基层的自主权,既使街道依法行政有了抓手,也使街道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加强,打破了镇、街道有责无权的尴尬局面,充分发挥了基层行政管理和为民服务的潜能。特别是在银川市“创建全

国文明城市”期间,综合执法大队秉承“管理”与“服务”理念并重,及时采取错时、延时管理措施,出动80余次整治环境,为原来在西花园南巷占道经营、影响交通的30户困难摊贩提供疏导经营场所,配合西夏区食品安全监督局、国土资源局出勤15余次查处存在问题的经营网点、违章建筑,辖区违法经营、乱搭乱建现象得到有效扼制,卫生、治安环境改善明显。

(三)解决了镇、街道执法的漏洞和死角。过去县区范围内的违法行为,都要依靠上级业务部门进行查处。而上级执法部门面对点多、线长、面广的村、街巷,对一些违法行为往往是鞭长莫及,镇、街道又无权执法。综合执法后,有效解决了上级业务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监管能力有限、执法缺位等问题,实现了镇、街道执法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解决了基层执法的漏洞和死角。比如在联合卫生部门对“五小”行业违规经营进行执法,解决了业务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规范了辖区“五小”行业的经营行为。

(四)积累了经验、为西夏区推广综合执法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今年6月,在自治区、银川市的大力支持下,西夏区党委、政在认真分析试点工作运行情况,在总结两镇西花园路街道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基础上,决定整合公安、城管、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的综合执法力量,以2个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成立3支社会管理综合执法大队,2个乡镇各成立1支社会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共计53人组成5支社会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政府财政投入131万元,为各执法大队落实了办公场所,购置了档案柜、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及五辆执法巡逻车,并决定由政府将执法大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给五个执法大队核拨五万元工作经费,保障执法大队执法工作正常运行。制定完善了《队容风纪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执法队员十条禁令》、《执法责任人制度》等五项制度,规范了执法程序,进行了法律法规培训、考试,43名队员取得了执法资格证。对辖区的重点区域、“五小行业”进行了排摸和信息录入,全面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不断提升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创新社会管理载体,维护好辖区社会治安稳定和城市秩序良好运行。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在试点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由于试点工作开展的时间较短,执法队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与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二是在委托执法中存在“委托了事”和“不完全委托”的现象;三是由于辖区内城中村多,流动人口、非政策移民多,居住人员复杂,工作难度大、任务重,缺乏足够的经费保障;四是执法主体资格不完备、不统一,执法人员资格证的执法类型不统一,导致执法权力受到限制,影响了执法效果和力度。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克服,努力解决。

在下一步工作中要继续总结经验,探索实践,不断完善制度,加强服务管理力度。一是街道与街道之间要处理好相互合作、互惠互利的关系。综合执法队所在街道要将另一街道的执法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列出科学的巡防路线,全盘考虑两个街道的整体区域,互通信息,全面开展两街道辖区的执法工作。执法部门和综合执法队之间属业务指导关系,执法部门要指导综合执法大队开展执法工作,做好执法文书,监督执法人员按规定上缴罚没款;二是协调交警部门授权,以便合法管理车辆乱停乱放现象。通过组织执法队员业务知识培训班、邀请法律教授开展法律知识讲座、建立委托执法单位深入综合执法队进行指导工作长效机制等形式,增强执法队员的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三是各综合执法队实行双向管理,即:各执法大队所有的执法人员由所辖的两个街道考评,西夏区社会管理综合

7.自贸区执法方式创新 篇七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制度创新,经验,推广

上海自贸区是2013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 地域上涵盖外高桥保税区、洋山保税港区及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面积为28.78平方公里。上海自贸区是我国在经济新形势下, 为适应全球经济重构面临的新挑战与新要求做出的重大战略举措, 试图探索中国经济开放的新模式, 并通过开放来倒逼制度创新与政府职能转变, 对接日新月异的国际经济新格局。

2014年12月底, 上海自贸区扩区草案获准通过, 涵盖区域面积扩展至陆家嘴金融贸易区、金桥开发区、张江高新技术园区等, 总面积为120.72平方公里。与此同时, 为推广其试点经验, 新设的中国 (广东) 、中国 (天津) 、中国 (福建) 3个自贸试验区也于2015年4月正式挂牌运行。2016年9月,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辽宁省、浙江省等地新设7个自贸试验区, 这意味着我国自贸区建设进入了试点探索的新航程。

1 上海自贸区制度创新的实践与成效

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新高地、自贸试验区的“领头羊”, 上海自贸区在正式运行的3年多来, 始终坚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任务, 简政放权、优化服务, 在投资、贸易、金融、事中事后监管等领域积极探索, 积累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经验, 初步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创新体系。

1.1 投资管理体制持续深化

(1) 以“负面清单”为核心, 构建开放透明的投资管理制度。2013年10月, 上海自贸试验区率先在外商投资的准入领域实行了“负面清单”制度, 成为制度创新的重要亮点, 其中共包含190条管理措施。2014年6月, 上海市人民政府对该清单进行修订, 按国际通行的内外资一致原则制定并发布了2014负面清单修订版, 将管理措施缩减为139条, 进一步提高开放度、增加透明度, 并与国际通行规则更衔接。2015年4月, 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第三版负面清单, 适用范围扩展到福建、广东、天津和扩区后的上海四地自贸区, 由最初的190条减少至122条, 彻底解除部分行业的限制, 但将金融业的负面清单从第一版的5条扩展为10大类26小条, 同时新增两项“禁止”规定, 而文化娱乐行业的负面清单, 则从2013年的12条扩充至24条。

(2) 创新外商投资备案制度, 增强市场活力。上海自贸区借鉴国际通行规则, 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依据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及国际有关规定, 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 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分别改为“备案制”及备案管理, 并深化商事登记制度, 完善企业准入“单一窗口”制度, 优化审批流程, 逐步形成了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1.2 贸易监管制度创新成效显著

(1) 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上海自贸区着力建设与海关、检验检疫、海事等口岸监管部门的联动机制, 构建区内业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实现监管、运输和物流等部门联合的信息共享、监管互联和执法互助的“单一窗口”管理运作模式, 企业只需在网上平台一次性注册登记, 便可办理国际贸易及运输相关手续, 极大方便了区内企业, 并有利于海关监管部门有效监管。

(2) 建立“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新型海关监管制度。“一线放开”是指海关对境外入区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 允许货物在区、港之间自由流通。“二线管住”是指海关必须依据海关法的规定, 对区内与境内区外流通的货物征收相应的税款, 并对出区货物实行严格监管, 防止走私。同时, 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动, 对流通货物实施“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监管试点, 简化手续, 促进区内人员与货物的高效流动, 有利于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3) 探索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海关通过制定监管方案和操作规范, 针对生物材料、易燃易爆等高风险物品, 为确保贸易安全, 实行企业分类、产品分级、安全评估的动态监管制度, 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 确保贸易安全。为有效防御贸易风险, 将逐批审批的管理模式调整为年度审批, 主要以单个项目或单类产品为审核对象, 企业提交材料的周期调整为一年。此外, 上海自贸区开展“国际中转集拼监管”及国际中转集拼业务试点, 并积极准备国际船舶登记业务试点, 有利于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1.3 金融开放创新举措稳步推出

(1) 金融制度创新框架体系基本形成。2013年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以来,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 为持续推动上海自贸区金融开放创新、增强金融服务功能, 构建宏观审慎、风险可控的金融制度框架和监管模式, 包括自由贸易账户体系、投融资汇兑便利、人民币跨境使用等5方面制度, 为自贸区的金融创新提供了宽松适宜的环境。2015年10月以来, 为具体明确上海自贸区金融开放的重点方向和领域, 上海市人民政府与一行三会共发布了进一步推进自贸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的40条意见及相关细则3个。

(2) 金融服务功能初步显现。三年来, 区内金融机构根据实体经济需求, 先后发布了涉及自由贸易账户功能拓展、跨境金融服务创新、综合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等各个领域的六批共65个金融创新案例, 并将金融改革的经验, 复制推广至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贸区。数据显示, 在自贸区强化辐射作用下, 2015年浦东新区的金融业增加值为2055.89亿元, 同比增长24.9%;浦东新区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市的比重高达50.7%, 占新区生产总值的26%, 极大地促进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逐步形成。

(3) 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机制不断推进。上海自贸区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的金融风险管理模式和操作方法, 针对自由贸易账户, 实行自贸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合格评估工作机制, 并针对区内银行业建立相对独立的统计和检测体系, 定期从自贸区业务和机构两个维度采集数据和监管信息。同时, 为维护自贸区平稳健康发展, 为金融开放保驾护航, 建立了自贸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机制。

1.4 严密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逐步形成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上海自贸区转变事前监管模式, 率先实行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通过执行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社会信用体系、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等6项制度, 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该监管制度创新了政府管理模式, 有利于营造符合国际通行惯例的经营环境, 增强对高端企业及人才的吸引力, 进一步激发上海自贸区市场的发展活力, 提高影响力。

2 上海自贸区制度创新经验推广的路径分析

2016年11月, 国务院最新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6]63号) 指出“自贸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 其中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主要有投资管理领域3项、贸易便利化领域7项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2项, 另包括“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等7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纵观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的各类文件, 可发现其创新经验复制推广主要采用“以点带面, 点面结合”的模式, 此处的“点”是指“自贸区”本身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经济园区, “面”指全国范围或自贸区及经济园区所在的城市区域, 主要模式可概括为4种:第一种模式是以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整体为样本进行复制推广, 即将上海自贸区的经验在第二批自贸区中进行复制推广。二是全国复制推广模式, 即在自贸区先行先试, 成熟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复制, 以服务于国家整体开放战略与经济结构转型调整的需要, 比如, 由上海自贸区试行、短期内即快速推向全国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三是特定区域复制推广模式, 即有些政策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不适合在全国范围推广, 但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等符合要求的特殊区域先行复制、推广。四是上海本区域复制推广模式, 即在金融等特定领域承担国家先试先行职能, 而必须与上海“四个中心”建设紧密结合, 只能在上海全市区域内复制推广的, 不适合在全国范围推广。比如2014年3月, 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放开先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落地试点, 随后于6月扩围至整个上海市实施。

此外, 依据中国“园区经济”的历史与现实特征, 为进一步提升和发挥各地经济园区 (主要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边境合作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等多种类型) 的载体作用, 可实施“梯度对接战略”模式, 即由上海自贸区接轨国际标准, 进行制度改革创新, 先行先试, 由各地经济园区为载体对接上海自贸区, 进行模仿创新, 试行实施, 形成相对成熟的经验模式后在全国范围复制推广, 实现自贸区创新经验的梯度复制, 有效防范风险。在复制过程中, 各经济园区可根据各自比较优势发挥战略载体作用。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直接复制自贸区制度创新成果, 而经济开发区与高新区等其他类型经济园区, 依据各自的历史基础和现实优势, 重点复制投资管理制度、金融创新制度等方面经验。

3 结语

上海自贸区在运行三年多来, 取得有目共睹的诸多成绩, 积累了在贸易管制制度、金融创新制度等方面的创新经验, 有利于构建一个更为开放、公平和公正且符合国际投资贸易新规则的企业运行环境, 但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 有其政策及地域上的特殊性。因此, 各地在复制推广上海自贸区建设经验的过程中, 必须对其进行全面检视, 把握科学的复制原则和精准的复制方法, 在吸收上海自贸区“四项制度创新”的基础上, 结合自身实际, 推出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合的创新制度, 释放“制度红利”, 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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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自贸区融资租赁管理创新研究 篇八

关键词:自贸区;融资租赁;管理创新

融资租赁业是对一国国民经济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新型产业,就其功能而言,它是制造业的衍生,能够延伸生产厂商的经营链条,促进企业由传统简单销售商品的经营模式向复合型的资产经营转型;它能为客户创设需求,为客户提供融资融物服务;对一国经济而言,它能合理配置资源,扩大出口,促进社会设备更新与引导消费的拓展。特别是中国突出“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制造业要走出去,融资租赁能够为我国的出口创造更多的机遇,同时有助于我国引进更多的外国先进设备。随着上海自贸区建设的稳步推进,与融租租赁相关的管理政策逐步出台,对于融资租赁的支持和优惠较之以往有非常大的突破,在已成立的自贸区中,上海和天津都将融资租赁的管理创新作为自贸区制度创新的重要环节。本文旨在重点分析上海自贸区成立后融资租赁的管理措施的新发展,以期为管理政策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 融资租赁开展状况的比较

美国最早开展融资租赁的实践,也是开展融资租赁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产生的背景是二战以后,战后各国经济面临重建,但是各国企业很难筹集到生产资本,而美国国内的企业又出现了产能过剩的问题,为了向自有资本不足的设备需求方提供设备,美国的制造商发明了一种向设备需求方授信的机制,即设备需求方无需投入自有资本,在设备需求方利用生产设备赚钱后偿还设备提供者的融资模式,这是融资租赁的开端。目前世界上融资租赁的发展规模仅次于银行信贷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正成为大型设备更新和采购中重要的融资工具。美国是全球最大的租赁市场,融资租赁已经渗透到航空、航运、电气、汽车、建筑、房产、医疗设备等各个领域。随着金融创新的深入开展,美国对于大型设备的租赁呈现资产证券化的趋势,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将其未来产生的可预计的租金收益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并销售给市场上的投资者,资产证券化能够让出租人将其长期债权转化为可流动资产。在美国创设出融资租赁后,融资租赁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快速的引进和扩张,德国和日本都将融资租赁引入到本国,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我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了融资租赁的实践,中日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是中国首家融资租赁公司。目前中国市场上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分为三类——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数量分布和市场规模看,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较多,金融租赁公司的未来市场规模预计最大,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也正在蓬勃发展之中。2009年,中国融资租赁业新增业务额为2 800亿元,2010年已超过4 000亿元,中国的2011年融资租赁业务规模会达到6 600亿元~8 000亿元,这说明中国的融资租赁市场正在急速膨胀中。截止到2014年5月底,自贸区已经有融资租赁企业419家,注册资本293亿元。

二、 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管理创新的主要措施

融资租赁是上海自贸区改革的重点之一,在已实行的方案中,对于融资租赁的管理创新和优惠措施可谓前所未有。这些管理创新体现在:

1. 税收的改革。良好的税收环境对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在自贸区成立之前我国对发展融资租赁一直缺乏有针对性的税收刺激措施,这一状况在自贸区成立后有了很大的改观。自贸区针对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措施为,将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租赁公司及其子公司纳入退税试点范围;并允许承租人报关的进口租赁设备采取分期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允许承租人采用保证书担保。2012年上海还对融资租赁行业从过去的征收营业税变为改征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17%,其中对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采取这种征税的方式优势在于是能够增加融资租赁企业购买设备时增值税环节的抵扣额,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总体的纳税额。这些措施的实施能够一定程度上减轻承租人的资金压力,并有助于降低承租人的融资成本。

2. 风险隔离的强化。过去在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如何避免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波及母公司和投资者,由于我国现行法中并没有规定投资者与融资租赁项目公司的独立关系,造成融资租赁项目公司的运营风险会波及投资者和母公司。这种状况在自贸区成立后得到了较大改观,自贸区改革方案中提出要允许甚至支持所有的融资租赁企业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公司(SPV),并且鼓励经营飞机和船舶融资租赁的公司设立单船公司和单机公司,对于SPV的最低注册资本。SPV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境内保税地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并实现风险隔离功能所专门设立的租赁项目子公司,国外在开展融资租赁中已经有较为成熟的实践,在正常营业中并不会因为SPV的成立而损害交易安全。设立SPV的好处在于,即使SPV公司破产也不会波及投资者融资公司外的其他资产,提高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生存及竞争能力,有助于融资租赁母公司隔离风险。

3. 准入门槛的降低。由于融资租赁业提供的是大型设备的融资融物服务,从行业性质上看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如果融资租赁企业自有资金不足,则可能会妨害交易的进行,所以我国对于成立融资租赁企业一直适用较高的标准,当前我国法律规定成立外商融资租赁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1 000万美元,该标准是所有三类融资租赁企业注册资本金要求最低的;而要成立金融租赁公司必须要有1亿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金;成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标准最高,其注册资本金要求高达1.7亿元。这种状况在自贸区改革中得以改变,自贸区的改革方案中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的原则,允许融资租赁企业设立的单机、单船公司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同时对其他融资租赁的SPV公司降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但是,也有业内人士认为对于不设注册资本金限制这一项,并不完全是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特殊优惠,租赁行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注册资本金的大小并不是企业关注的要点。

4. 便利境外融资和使用外汇。由于金融市场环境和各国利率的差异,许多企业可能在境外融资时成本更低,在考虑这一情况后,自贸区的改革方案中允许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公司开设跨境人民币账户,并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向境外融资和借款,同时自贸区对有国内、国际双账户融资租赁企业并没有采取过严的监管措施,而是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由于许多融资租赁企业是从国外进口租赁设备,因此许多融资租赁企业对于使用外汇有着更多、更加灵活的使用需求,自贸区在制定外汇管理措施时也考虑到了融资租赁企业的需求,增加了融资租赁企业使用外汇的便利措施,方案中规定,“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须到外管局办理事前审批手续。向境外支付担保费无须核准,可直接至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允许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便利融资租赁公司从境外购买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项目的付汇手续”;此外,自贸区改革方案中还规定外商融资租赁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可以按其意愿结汇,这有利于外商融资租赁企业的落户;对于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也取消了境外放款额度的限制,这项措施将有利于鼓励中国企业和中国装备走出去,更好地落实权责自负的市场精神。自贸区内鼓励跨境融资自由化,有望让国内租赁公司可以弥补以前无法进行外汇融资的“短板”,降低融资企业的融资成本,提升融资能力。

5. 管理方式的改革。目前我国法律上融资租赁公司是多头管理模式,融资租赁企业的主管部门分别为: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由其监管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负责批准设立和监管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设立和监管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于监管标准和监管能力的差异,多头监管的模式实际上不利于融资企业公平竞争,在实践中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承担相对标准相对较为严格。在自贸区改革方案中提出,自贸试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可以审批3亿美元以下注册资本的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这意味着相关中央机关以将权力下放给了上海自贸区,上海自贸区监管标准的建立将会对融资租赁监管的改革起到试点的作用,但是融资租赁公司监管下放的仅是外商融资租赁公司,这是否会妨害内外资公司的公平竞争将是未来需要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6. 业务范围的拓展。在自贸区改革方案中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一定的拓展,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之前不曾涉足的业务,在改革方案中提出允许自贸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两头在内的境内租赁、开展两头在外的境外租赁以及“一头在内一头在外”的租赁业务,通过该措施的实施能够保证租赁企业的业务空间上更为广阔,方便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全方位的业务。同时自贸区还允许融资租赁企业从事兼营业务,其中包括商业保理业务。这些便利化措施的实施给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特别是飞机、船舶的租赁业务将迎来大量增长。随着自贸区管理创新政策的支持,2013年以来涉及融资租赁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呈现上涨的趋势。

三、 自贸区融资租赁管理创新的不足

对于融资租赁而言,法律制度、直接税、财务会计和监管时支撑和影响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虽然自贸区在这四个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突破,但是在管理上仍有改进的空间。

1. 缺乏有针对性的融资租赁支持措施。在自贸区管理创新中对于融资租赁经营产品的税收优惠措施涵盖范围较为狭窄,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主要是针对飞机融资租赁的,而对于船舶、及其他大型设备的租赁目前没有针对性的优惠措施。此外,中国的融资租赁的税收环境不够宽松,产业扶植政策还没有出台。虽然上海自贸区对融资租赁业采取营改增的税收优惠改革,但有专家指出,营改增存在使融资租赁企业的流转税税负增加的风险。在我国会计法中不允许融资租赁可以加速折旧,这使得融资租赁的投资者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而这在德国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是可以享受的。我国目前针对融资租赁的产业基金刚刚起步,在天津虽有一定规模,但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

2. 缺乏在法律上的顶层设计。法律为经济的良性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持,对于融资租赁而言,法律的完善与否能够保障交易安全,对交易的进行提供问题的制度保障。尽管融资租赁在我国已有30年的发展史,但是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虽然我国曾经有出台《融资租赁法》的设想和规划,但却最终不了了之。在自贸区成立后也出台了许多有利于融资租赁发展的措施,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些措施虽然能在短期内刺激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但从长远来看我国仍然需要通过法制改革稳固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根基,以实现融资租赁的长期健康发展。

3. 自贸区相关政策和法制的改革具有实验性和模糊性的特点。从目前对自贸区出台的与融资租赁的改革措施来看,其是在中国整体融资租赁管理方式没有根本变革的情况下产生的,自贸区的管理创新主要通过发布政策的形式来改变当前的管理状况,这种做法具有“先行先试”的特点,也决定了自贸区相关融资租赁的管理措施具有“实验性”和“不稳定性”的特点。而且相关船舶融资的政策没有直接出现在自贸区条例中,而是由自贸区管委会单独出台相关的政策意见中。从已经颁布的政策来看,相关措施之间也缺乏有机联系,在相关改革政策采用的措辞常用“鼓励”、“可以”等较为模糊的字眼,这些政策有待更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四、 我国未来融资租赁管理的完善

1. 完善船舶融资租赁的扶持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船舶融资租赁出台有针对性的优惠措施,在未来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发展融资租赁的经验,在制度和政策上对于融资租赁给予支持,以促进船舶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首先,应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投资融资租赁,目前各大银行下的金融租赁公司已经开始了投资融资租赁的实践,但这种投资的可持续性仍然还没有保障,在政策上我国可以给予投资船舶融资的金融租赁公司一定的减税政策,以拓宽船舶融资租赁的渠道。其次,我国应该允许融资租赁在计税时可以“加速折旧”,美国《投资税扣除法》曾经规定允许出租人在对设备提旧时可以自主选择采用双倍余额折旧法、150%折旧法及直线折旧法,这三种方法不论采用哪一种有利于出租人降低税负,同时有利于出租人向承租人返还税负优惠。我国应采取美国发展融资租赁的做法,使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加速折旧降低税负,给融资租赁业的更大税收优惠。

2. 完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建设。我国亟待出台一部综合性的《融资租赁法》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系统管理,其原因在于,从行业特点上,融资租赁业是一个跨行业、跨部门的新兴朝阳行业,需要法律上特别支持;从交易行为上融资租赁涉及到物权法、合同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税收、经济法、财会法等多个部门法,而我国目前仅在《合同法》中集中调整融资租赁活动,不利于整体上引导融资租赁的健康发展;从国家实践来看,通过制定科学的、专门的融资租赁法能够帮助后进国家快速发展本国的融资租赁业。在未来的立法模式改革的具体路径上,通过专门立法可以进一步统一协调我国现有融资租赁业的法律政策,使国内外投资者全面了解我国租赁业的法律政策,为引导国内资本进入船舶融资租赁市场创造条件。在未来具体体系设计上,中国的船舶融资租赁立法体系可采取:以融资租赁法为中心,以合同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物权法、金融、税收和会计制度为补充的模式。

3. 对融资租赁的监管进行整合规范。我国融资租赁的监管体系存在监管标准和监管机构不统一的缺陷,这种监管上的混乱导致融资租赁企业的成立标准和监管标准都不统一,妨害了融资租赁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公平竞争,尽管上海开始了综合监管的尝试,但其综合监管的企业是外资3亿元以下的融资租赁企业,在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仍没有统一监管标准。在未来我国有必要进一步统一监管标准,采用以银监会、商务部等部门联合监管的模式解决监管和设立标准不一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放宽准入标准,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以服务实体经济和控制风险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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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华东政法大学科研项目“海洋溢油侵权责任比较研究”(项目号:11H2K025);2012年上海市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基金“海洋溢油事故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项目号:ZZHDZF12008)。

作者简介:郑雷(1982-),男,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华东政法国际航运法律学院讲师,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博士,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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